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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于企業來說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所得稅是稅收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作用非常重要,意義重大。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工作做得好,可以給企業節省下一大筆資金,企業就可以進行更多投資和利潤。因此,企業應注意所得稅的籌劃工作,盡可能做一些適當的規劃措施,減少企業所得稅,找到一條切實可行的創收突破。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基礎
(一)企業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或者納稅人在不違返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內部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決策,制定可行的納稅方案,減少稅務支出,從而提高企業的績效。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企業在進行那說籌劃時應遵循依法、懂法的原則,善于運用國家有利的稅收政策,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為企業節稅。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減輕稅負,降低支出,盡量增加企業利潤,提高企業績效。
3.超前性。企稅收籌劃要求企業提前對即將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進行統籌和規劃,對比出能最大程度上節約稅收的納稅方案。
4.綜合性。現代財務的發展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具備較高的財務素?B,對稅務籌劃也應當有相當的關注。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按照以往的研究及實際經驗,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銀行貸款;二是利用地區優惠稅率優勢;三是利用與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四是利用折舊的方法;五是債務比例的確定;六是融資租賃的使用;七是投資方式的選擇;八是組織形式的選擇。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稅收籌劃的重心在于如何在合法的條件下盡可能的減輕納稅成本,降低納稅金額,使的企業實際收益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籌劃情況卻不容樂觀,很多企業錯誤的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所以稅收籌劃的問題還是相當嚴峻的。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現狀
1.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解不充分。我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理解并不是很充分。相當一部分的企業認為通過稅收籌劃并沒有節省下多少開支。更甚者,認為費盡心思、花金錢進行納稅籌劃不值得。這些都是對稅收籌劃認知不充分理解不透徹的表現。
2.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水平不高。在我國,稅收籌劃開展的時間不長,理論和實踐都不充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會發生一些錯誤。此外,我國企業的納稅籌劃經常犯只重視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的低級錯誤。
3.財務會計行為不規范。財務會計的不規范直接導致了稅收籌劃行為的不規范。缺乏嚴格的管理、完善的體質、高素質的會計工作人員等會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夠嚴格,以至于稅收籌劃工作不能很好的開展。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1.把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同避稅甚至偷稅混為一談。偷稅是指納稅人運用非法手段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應納稅額掩藏,從而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從某種意義上講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稅收籌劃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策略。
2.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只重視稅負,不考慮籌劃風險。企業的稅收籌劃時一定要統籌規劃,盡量深思熟慮。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必須對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法研究透徹,再進行稅收的籌劃。在制定最省納稅計劃時,不能只顧謀求最大利益,也要控制企業存在的風險。
3.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與經營是不相關的。稅收籌劃在現行企業中大多被認為是財務人員的工作,與企業經營無關。事實上,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有著緊密的聯系。例如: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稅收籌劃水平的提高也標志著企業經營走向正軌。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策略
(一)新建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新建企業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初期,這類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應該側重于關注國家的一些相關政策,同時,新建企業還可以利用企業未成形的優勢,對本企業進行分立以減少納稅成本。
(二)成長型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成長型企業不僅可以帶動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同時也解決了社會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因此,這類企業可以得到國家的支持與鼓勵,在征稅環節上國家也對成長型企業設置了很多優惠政策。所以,處在成長期的企業要結合自身發展情況,深入研究新稅法,制定出合理的稅收籌劃策略,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比如:稅前可扣除項目的籌劃策略、轉讓定價籌劃策略、低稅率籌劃策略等。
(三)成熟型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成熟型企業是指企業在經過最初的新設時期和較為良好的成長時期之后,進入了成熟時期,而真正有效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的表現。一般大型的成熟型企業都會加大對稅收籌劃的投入,例如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化,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等。由于成熟型企業在各個方面都比較完善,所以稅收籌劃能夠取得更大的效益。
(一)加強稅收政策學習,樹立稅收籌劃風險意識
實際工作中,由于國家政策發生了變化,產品市價波動、利率、匯率變動,這些客觀環境的變化必然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或者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運用不合理,存在稅收籌劃的結果偏離預期目標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企業應加強學習,盡力熟悉并準確把握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認真掌握自身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并將二者結合起來仔細研究,企業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并對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既符合企業利益又遵循稅收法規規定的籌劃方案。
(二)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
在實踐中,由于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加之稅務機關在一定范圍內擁有自由裁量權,由于稅務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在稅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從而給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風險,這些原因需要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因此,企業需要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同時,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與溝通,業務上爭取取得稅務機關的指導與認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提高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
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決定企業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因此企業稅收籌劃人員需具備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能夠透徹的了解,還要具備良好的專業業務素質,才會對稅收籌劃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時也會減少稅收籌劃風險。
(四)聘用專業的稅收籌劃專家
稅收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的財務管理活動,籌劃人員應當是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對于企業自身不能勝任的籌劃項目,納稅人需聘請稅收籌劃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以提高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和科學性。
(五)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涉稅問題、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力。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方案
(一)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時間的
會計處理方法和設法縮小應稅收入來進行稅收籌劃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在收入確定過程中,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等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以及推遲獲利年度、合理分攤匯兌收益以及通過企業的兼并、合并,使成員之間的利潤和虧損相互沖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納稅額的范圍內。例1:某物流企業將其閑置的庫房出租,與承租方簽訂庫房出租合同中約定:租期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間;租金100萬元,承租方應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萬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業應于2013年12月25日將50萬元的租金確認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將50萬元的租金確認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納稅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時間或者方法,其一,將支付時間分別改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將與租金相關的兩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延遲了一年和一個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時間,只將“支付”房租改為“預付”,同時約定承租期末進行結算,相關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時間的延長。2.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際中具體采取的籌劃方法是:
(1)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蛘邔⒍嘤嗟闹苻D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設備提前更新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樣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減緩已回收折舊成本的貶值,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可達到籌劃節稅的目的。
(三)調整折舊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為3年,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為4年。新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上述固定資產,可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調整折舊方法縮短折舊年限計算折舊,對企業籌劃節稅更有利。
(四)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不再允許使用后進先出法。在目前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存貨計價宜采用加權平均法,而非先進先出法。因為采用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銷售成本中包含后期進貨的部分成本,數額較高,就可以將利潤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五)通過安置殘疾人員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可以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殘疾人保障法》所規定的殘疾人員,不但可以解決殘疾人員的就業,提高企業的聲譽,而且可以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減少納稅額。
(六)合理選擇捐贈對象及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在捐贈時,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另外,可抵扣捐贈的計算基礎是年度利潤總額,由于年度利潤總額計算受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影響,所以企業可以根據年度利潤總額,計算可抵扣捐贈數額。例2:某物流企業,2012年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已扣除捐贈款),企業為了提高其知名度,決定向社會相關單位捐贈30萬元,并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該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該項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0)×25%=32.5(萬元)方案二:通過政府部門進行捐贈,則該項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100×12%=12(萬元)因為實際捐贈額30萬元超過捐贈扣除限額12萬元,因此12萬元可全額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30-12)×25%=29.5(萬元)方案三:通過政府部門對“舟曲災后恢復重建”進行捐贈,則該項支出準予全額稅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因此,選擇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繳企業所得稅7.5萬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繳企業所得稅4.5萬元(29.5-25=4.5),企業在進行捐贈時,應盡量選擇公益性捐贈。
(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的60%控制在當年銷售收入的0.5%以內,以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同時又可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這一般可以通過調低業務招待費的同時調高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來籌劃。例3:某物流企業預計2014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預計廣告費為5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40萬元、業務招待費為100萬元,其他可稅前扣除的支出為800萬元,該企業所適用的稅率為25%,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方案一:維持原狀。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實際發生額=50+40=90(萬元),可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000×0.5%=5(萬元)業務招待費60%的扣除額=100×60%=6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10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95萬元(100-5=95)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50-40-100-800+95)×25%=26.25萬元方案二:在不影響經營的前提下,調減業務招待費至20萬元,同時調增廣告費至100萬元。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限額=1000×15%=1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實際發生額=100+40=140(萬元),可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000×0.5%=5(萬元)業務招待費60%的扣除額=20×60%=12(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20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20-5=15)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100-40-20-800+15)×25%=13.75萬元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業所得稅12.5萬元(26.25-13.75=12.5),所以應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資及三項費用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針對上述規定,企業從節稅角度考慮,可以采取以下的稅收籌劃措施:
1.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工資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費用。
3.兼任企業董事或監事職務的內部職工,可將其報酬計入工資薪金。
4.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九)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企業目前的固定資產因種種考慮,幾乎全是購買,企業可以在專門的租賃公司租賃設備,仍舊可以提取折舊、獲得稅收上的好處,還可以馬上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很快獲得收益。
(十)住房公積金的稅收籌劃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收入;費用;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16-03
一、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要做好企業所得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稅收籌劃是在合法條件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制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精細比較后作出的納稅優化選擇。而一切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的行為,都不是稅收籌劃,屬于偷逃稅的范疇,對此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因此,在稅收籌劃中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在籌劃實務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全面、準確地理解稅收條款,而不能斷章取義,要理解稅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準確分析判斷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稅收法律規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稅收籌劃的時機,要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選擇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周密精細的籌劃來達到節稅目的,而不能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而人為采取所謂補救措施來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
第二,節稅效益最大化的原則。要把稅收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有人認為,稅收籌劃就是要使企業的納稅額降到最低點,認為納稅越少越好。其實不然,在現實生活中,最優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稅負最輕的方案。因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兩面性,風險與利益并存。稅負減少并不一定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有時反而會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比如,有些工業企業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運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對所得稅進行調節,如果運用不當,雖然個別稅種稅額降低了,但企業整體稅負反而增加了。稅收籌劃就是進行設計、選擇總體收益最大的最優方案。
第三,籌劃性原則。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征收的。企業交易行為發生、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應納稅所得額先作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因此,做好企業所得稅籌劃必須堅持籌劃在先的原則。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方法
1.營業收入的稅收籌劃。營業收入的稅收籌劃主要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合理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一般而言,內銷業務以發貨時為確認標準;外銷業務以海關放行并開立發票為確認標準。企業為減少當年收入,可將銷售時點合理推延。二是選擇適當的計價方法。主要是指轉移價格的適當運用。轉移價格是指關聯企業間轉讓產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為提供勞務、專有權利和技術、固定資產、資金信貸等活動所確定的企業集團內部價格。作為集團管理的一種手段,關聯企業間的定價具有機密性,往往掩蓋了價格、成本、利潤之間的正常關系,表現為一種扭曲的價格信號。這種關系經常有利于企業投資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義務。轉移價格的前提條件是,關聯企業所處地區實行不同稅種和稅率。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甲公司處于高稅區,乙公司處于低稅區。運用轉移定價策略,甲公司可以較高價格從乙公司購買商品或勞務,便可以起到減少甲公司利潤和增加乙公司利潤的作用,從而減輕了公司集團總體上的稅負。轉移價格的基本特征是,受企業投資總部的利益支配,脫離市場供求關系和現價的約束,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非正常貨幣交易,達到收入與費用的跨地區的非正常分配。利用轉移價格稅收籌劃的途徑主要有: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低定價策略或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和利潤;關聯企業間采取無、低息借款或預付款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關聯企業間通過勞務和其他財產的非正常定價,轉移利潤。當然,稅法對關聯企業業務有比較明確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因此。在運用轉移價格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時,應正確準確地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作到合法、合理。
2.成本費用確認的稅收籌劃
企業費用分為銷售成本、期間費用和財產損失。費用的具體項目很多,發生的方式和渠道亦不盡一樣,稅收籌劃的方法自然應有所不同。
(1)銷售成本的稅收籌劃。銷售成本稅收籌劃的重點,是在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使其成本極大化。因為已銷商品、產品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所得額的大小,欲達此目的,方法主要在于存貨計價方法的優選。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方法有五種,分別是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企業可以任選其一采用,但采用一種計價方法后不得隨意變動,若需變動,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然而,當物價上漲期間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使銷貨成本高,而當期收益低,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當物價下降期間,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較低,當期銷貨成本較高,同樣可起到將當期收益降低并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
(2)工資費用的稅收籌劃。實務中,在工資費用上求取納稅利益的企業多采用虛報人數的手段。這種逃稅方式經常被稅收機關識破并處以罰款,于稅收籌劃的原則所不容。工資費用的正當稅收籌劃應當注意以下環節,以使費用增加,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一是足額提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各項保險金;二是企業股東、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以使其個人收入由分紅轉為工資。
(3)利息支出的稅收籌劃。利息支出系企業向外融通資金所支付的代價。稅法上對利息支出按性質不同,規定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準予列支費用的,有應予資本化的,也有雖列為費用但不準扣抵收入的。不同處理有不同的結果,凡此均影響納稅所得額。稅收籌劃途徑可以考慮以下方面:一是當企業處于免稅期或虧損年度,或有前五年虧損可資扣抵時,利息支出應盡早予以資本化,以使以后年度費用最大化;二是當企業處于盈利年度時,利息支出盡量予以費用化,以期達到費用極大化目的。
(4)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減輕稅負。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減輕稅負的方法有二:
一是縮短折舊年限。這樣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的會計利潤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延期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例如:某企業購進一輛價值50萬元的機器,預計凈殘值率為4%。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
如果該企業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每年計提折舊:500000(1-4%)/8=60000(元)
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6000033%5.335=105633(元)。
如果該企業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每年計提折舊:500000(1-4%)/6=80000(元)
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折合為現值:8000033%4.355=114972(元)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縮短折舊年限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提前,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只要縮短折舊年限就可以節稅,如果上例中,企業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并假設該車輛為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購入,情況又是如何呢?
如果該企業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各年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第一二年每年為0元(免稅);第三四五年每年60000 15%=9000(元)(稅率減半,免地方企業所得稅);第六七八年,每年6000033%=19800,總和86400元。折合為現值:9000(3.791-1.736)+19800(5.335-3.791)=49066(元)。
如果該企業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各年折舊節約所得稅支出:第一二年每年為0元(免稅);第三四五年每年80000 15%=12000(元)(稅率減半,免地方企業所得稅);第六年8000033%=26400(元);總和62400元。折合為現值:12000(3.791-1.736)-264000.564=39549(元)
由此可見,當稅率發生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以節稅。
二是運用加速折舊法計算折舊。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內提取了更多的折舊,因而沖減的稅基較多,使應納稅額減少,相當于企業在初始的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但相對來說,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有一定的限制。現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應采用直線法計算,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來說,需要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要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選擇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辦法。企業壞賬損失處理可以采用備抵法和直接列支法。
選擇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辦法,可以調節壞賬損失計入成本費用的時間,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用備抵法可以將應納稅款滯后,等于享受到國家的一筆無息貸款,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
(6)租金費用的稅收籌劃。租金費用的稅收籌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費用的籌劃。租金費用的稅收籌劃應該考慮:一是合理分配跨期間費用。屬于預付租金的應將有效期間未實際消費的部分轉列待攤費用;屬于延后支付租金的,應按已使用期間預提租金,以免于支付年度全額列報租金費用時遭到剔除。二是有的企業屬于關聯企業,關聯企業之間的財產互相借用,實際上可能并不支付租金。但是無償借用并非良策,因為它造成此企業未列費用,而彼企業仍需計列租賃收入,課征所得稅的不利結果。三是對于承租私人的固定資產,支付租金要注意辦理扣繳稅金,以免遭受罰款。
(7)其他限制性費用稅前扣除籌劃。目前,許多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經常發生超過稅法允許扣除標準的現象,導致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加重了企業稅負。如何通過籌劃盡可能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是很多企業需要面對的課題。要進行這方面的籌劃,必須準確掌握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若干扣除項目,例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利息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對限額扣除項目的籌劃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應注意節約開支。企業每年發生的各項費用應事先做好預算,除了考慮生產經營的需要,還要兼顧稅前扣除額的限制。
第二,企業應將會務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在1 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 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第三,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質的業務宣傳費用,包括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0.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永遠不得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為本期沒有發生業務宣傳費,而故意將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擠入業務宣傳費扣除,則屬于偷稅行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
第四,對某些限制性費用實行“間接轉換”。為了直觀地說明籌劃方法,現舉例說明。
例如,某企業職工人數500人,人均月工資750元,該省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當年度向職工集資人均10 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7%。年度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300 000元。因為借款利率超過可扣除標準,超支利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0l0000(10%-7%)=150000(元),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000+150000)33%=1485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001000010%20%=100000元。有什么辦法避免這種支出呢?如果將職工集資利率降為7%,將降低的利息通過提高職工工資來解決,那么,職工的個人收入不但沒有減少,而且一方面降低了利息所得項目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企業來說,集資利息未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獲得全額扣除,可以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具體方法是:每人每月增加工資額25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資達到775元,仍未超過計稅工資標準。將利息費用轉移為工資費用后,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減少了15000033%=495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減少了30 000元。
第五,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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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采取的個人所得稅種類較多,適用于多種稅率,所以需要多種計稅方法,這種情況決定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如果納稅人沒有了解稅收籌劃的具體內容,或者了解到的資料存在錯誤,就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甚至需要負責法律責任。目前稅收籌劃常見誤區包括:認為除工資、獎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計入繳稅范疇;認為獎金、工資合并進行繳稅。但實際上實物、分紅、津貼均應納入稅基之中,而且獎金與工資應分開計稅。
二、稅收籌劃成本
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
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
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
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
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三、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四、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五、結束語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中小企業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1)稅收籌劃的概念。通過中外各位專家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得知其共同認可稅收籌劃的部分:目的是減輕稅負;事前規劃;遵守法律法規,分歧集中在籌劃人和允許運行的范圍。納稅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新稅法應當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保護相對方的利益。如此看來,首先,稅收籌劃的主體應為納稅人。其次,稅收籌劃為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從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第三,納稅籌劃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法律規章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按照“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稅收籌劃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都應是得到承認和允許的行為。至此,通過查閱資料,經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委托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等經濟行為的事先設計和運籌的過程。(2)進行稅收籌劃的意義。所得稅的提前籌劃可降低稅收成本、增大稅后利潤、增強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細致的納稅籌劃可以規范其決策行為,使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更為合理;籌劃促使企業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企業經管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納稅人根據稅率和稅基對納稅方案擇優選擇,根據國家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進行調整,在國家經濟杠桿的調控下走向生產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體和長遠上,國家的稅收也會同步增長。
二、中小企業進行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稅籌劃的必要性。一是,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推動行業發展的主體。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斷涌進中國市場,外企的進入使競爭更加激烈和殘酷。中小企業面臨著國內國外大小企業的雙重競爭,由于規模小稅負相對重,想要進行競爭,就必須通過稅收籌劃控制稅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資料顯示,內資企業在稅源來源中占25%左右,外資企業占了15%左右,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高出了將近10%的稅負,中小企業稅負負擔明顯過重。四是,中國市場的不斷開放使中小企業擴大市場變得異常艱難,中小企業要想增強競爭力只能從內部著手,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成本來實現利潤最大化。(2)所得稅籌劃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業規模小、組織構造簡單等優勢,可以使企業在沒有超出正常經營范圍內節約稅收成本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對也較大,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可行性。二是,計劃經濟下把納稅看作是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國家的權威忽視了納稅主體的合法權利。三是,但凡重視稅收籌劃,這個國家一般都會有比較完善而又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這主要是因為稅收的環境影響企業的納稅方案質量。有關稅收的法律和法規,都是對當事人雙方行為的規范,規定當事人雙方如何讓在給定的空間內爭取到最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我國在1994年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的稅收體制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著,這也為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護。四是,政府為了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會實施差別稅收政策,這些存有差別的稅收政策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和減輕稅負創造了極大的可能和機會。
三、新所得稅法與舊法的不同
(1)企業進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納稅的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拋棄了舊法形式重于實質的作法,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更加注重實質;而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主體分為內資和外資,內資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外資以法人為納稅人,舊法只做形式的區分,實質上并沒有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納稅的對象容易混亂。(2)實行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率。新所得稅法實行內資外資一致的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為20%。我國實行的25%的稅率,雖然屬于國際中等水平,但也保證了企業的競爭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小型微利企業20%低率,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了條件。(3)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法將其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社會進步的優惠格局。新法不僅完善了稅收政策,還明確了產業以及區域的導向;通過給予高新技術的優惠照顧,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產業也不斷的在升級。
四、中小企業在新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一是,公司與非公司的選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我們國家對公司和非公司制企業實行有差別的稅率,如果選擇公司制企業,就要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繳納完企業所得后還要繳納股東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選擇的是非公司企業制,那就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由于公司制企業承擔的責任重于非公司制企業,所以企業應該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減少稅負,達到節稅目的。二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關納稅上的規定,差異巨大。若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有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擔子公司欠下的債務,所以子公司的虧損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潤,也就自然不能減輕公司的稅負;如果選擇了分公司,它雖然擁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經營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擔,這樣是可以抵充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輕公司的稅負負擔。(2)不征稅收入的籌劃。那種不屬于由經營帶來的經濟利益,納稅人也不負納稅義務的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種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應該努力獲取更多的國家財政補助之類的資金支持,從而減少稅收支出。(3)扣除項目的籌劃。一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規定不超過年利潤總額的12%的公益支出準予扣除。中小企業可利用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提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也能減稅。二是,舊法中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如果內資企業提高了職工的工資,就會繳納更多的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規定極大的打擊了企業改善職工福利的積極性。新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對于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三是,新稅法把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進行了合并,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過部分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五、結語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并不斷完善,我國在加入WTO后稅收項目也與國際標準逐步接軌,稅收籌劃的發展事態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還比較少。不論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進行到何種階段,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始終具有重大意義,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小企業根據經濟變化不斷調整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計劃,實現企業的目標。稅收籌劃的核心是企業所得稅,因所得稅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外加本人的知識水平實在有限,不能對中小企業依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更廣更深的研究,這需要后續的政策的出臺來幫助進行更深入的了解。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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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所得稅;稅收籌劃;會計制度
1所得稅的背景
稅收對于如今的世界而言已經不再是一個新鮮的詞了,對于稅收的概念、含義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對其有所了解。至于它為什么能這么深入人心,不得不說這就是因為稅收在生活中出現的頻率太高以至于想不知道都難。而在這么多的稅制中,最為受到重視的就是所得稅。對于我國來說,所得稅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必要環節。近年來我國在稅制改革的過程中對于所得稅的部分進行過多次的調整,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讓所得稅可以更加地貼合當前的經濟狀況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所得稅之所以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不得不提到這一項稅種對于經濟所產生的調節作用。無論是經濟過熱抑或是衰退,我們都可以通過調節所得稅的措施來進行有效平衡。簡單來說,所得稅為目前眾多稅種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它的存在自然有自身的必然性。稅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公眾。稅收從誕生之初就是為了大眾而存在的,因為公眾的很多方面的建立是需要花錢的。稅收從根本定義中理解其實就是拿著納稅人的資金為公眾辦事,為公眾營造他們想要擁有的生活環境。這甚至可以看成是眾籌最初的模式。只不過發起人是政府而已。這樣一來稅收的公平性就非常重要。沒有公平的話,又怎么能說成是為公眾辦事呢。
2企業所得稅的背景與現狀
2.1企業所得稅的背景
在現行稅收制度的中國,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企業所得稅是最重要的。在1994的第一次稅制改革中,為了適應當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需要,可以減少稅收改革的難度,使稅制改革更加順利,同時,為了最大程度上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此,中國想出了一個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采取“兩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鞏固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第二步是保留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及國內企業所得稅,最后在未來某一個適當的時機對于上述兩步的方法進行有效的統一,也就是將內外不同的所得稅稅率合并統一。使用這樣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配合當時中國內外企業的狀況而特別設置的。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成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交集越來越多,兩步法的稅制漸漸影響了國內外企業的公平競爭,對于我國建立更加先進的稅制也有影響,決定調整當前的稅制,選擇將內外不同的稅收制度進行合并,同時對所得稅稅率進行調整將現有的優惠政策清理完善。
2.2企業所得稅的現狀
通過1994年的稅收改革,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在11%-21%之間,維持了較長一段的時間,平穩且持續地發展著。2008年,中國開始了第二次稅收改革,這一次時機已經成熟了,我國決定首次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行一次大的合并與統一。這一次改革之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較上次來說上升了10%左右。最終達到了20%左右。這樣的比重超越了大部分的發達國家。為了能夠在眾多的國家之中占據更大的優勢,我國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將其降低為25%。上述我國所出臺的一系列的政策促使我國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在世界市場之中擁有了一些領先地位。但是隨著大部分的國家都開始調整稅率之后,原來的優勢也消失了。
3稅收籌劃的起源
稅收籌劃,如果用一種簡單明了的語言,那就是“合理避稅”。這一概念最初出現在1935年度稅務大臣溫斯特的案件中。當時案中所涉及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第一次對稅收籌劃做出了定義。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生意。如果你能在法律的某些安排上少交稅,你就不能強迫他多付錢。對于議員所說的這種理論,在不久經過其他部門的討論得到了法律上的許可。如今已經過去了一百多年,現在的社會經濟狀態較之當初的狀態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現今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已經有了較為正規化的定義。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投資、金融活動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盡可能地獲得稅收優惠。
4稅收籌劃的內涵
如今,在中國不同學者對稅收籌劃的內涵有不同的意見。但是總結來說就是一句話,稅收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主體需要在我國國家法律所允許的基礎上,以企業為背景,對企業組織結構,財務管理等經濟業務或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使在企業價值導向的基礎上減輕企業稅負。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甲方是納稅人,乙方為征稅人。作為甲方的納稅人,針對他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在進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不可忽略的是作為企業本身,他最先要保證的是自身企業價值,同時必須要保證自己利潤最大化。在追求這些條件的基礎上,企業依舊需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對稅收項目進行籌措與規劃,以此達到能夠為企業省下不必要支出的資金的目的。而對于征稅人來說正好相反。他所需要做的就是更好地監督納稅人完成自己的納稅義務。并且要盡可能快地發掘納稅人是否在納稅過程中有舞弊的行為。
5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意義
5.1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納稅的主體。對于一個企業最為重要的就是獲得利益維持企業長期的發展。在這一點上,不難考慮企業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需要思考很多的因素。在納稅過程中,企業要對納稅項目進行詳細篩選,并認真了解現行稅收政策,通過以上兩個步驟鋪墊,制定出一個納稅的最優政策,以此幫助自身減少不必要的資金流出,為企業以后的發展騰出更多的資金,使企業流動資金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應用。
5.2國家稅制及法規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在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降低稅率、稅收減免等方面的措施也可以適用于所有的企業。這些方法體現了我國對于企業納稅的政策的完善性。這些政策的頒布促進了不同類型企業之間,在納稅過程中具有公平性,這也促進了我國不同企業的合理化進程發展。從企業納稅人的角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企業的相關部門會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一旦有新的稅收政策出臺,企業勢必會仔細研究政策,為實現企業的發展而尋求更好的納稅方法。無形之中國家所頒布的法律法規潛移默化的影響著企業的發展,成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地指南針。
6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
6.1稅收優惠方面
6.1.1研究開發費用。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不斷擴大市場,需要開發自己的新產品,以增加市場份額。在研發新產品的過程中是需要進行投入的,這一部分資金投入是非常巨大的。企業必須認真思考如何能將這么大的一部分資金減小。對于技術研發過程中,當研究無形資產未完全完成時,無形資產的收益和損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對于這一筆損益進行合理的抵扣。對于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可以在費用的基礎上加計50%進行抵扣。6.1.2殘疾人安置工資。為了幫助殘疾人的生活,鼓勵企業吸收殘疾人,中國已經加入了制定稅收制度的過程中對殘疾人相關的項目。有關稅收條例包括企業在安置殘疾人和支付殘疾人工資方面的稅前收入扣除。在已支付薪金的基礎上可以加計100%進行扣除。上述政策無疑是為了減少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增加企業的資金流動。6.1.3加速折舊。在加速折舊的過程中,企業通常采用兩種方法,即縮短固定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s短年限法要求企業的最低折舊年限是不可以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企業加快回收成本。在成本回收的同時,卻不同步增加當期的利潤,甚至當期的利潤還是呈現下降的趨勢。在稅率不變的基礎上,企業將有助于以后繳納所得稅。增強了企業的時間成本。但是如果該企業最早享受了一些稅收優惠或者是稅收減免政策,當這些政策結束的時候,企業希望購買一些固定資產,但是又想要減少自己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的時候,縮短年限法就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了。對于加速折舊法來說,當你使用的時候所要注意的一個重點就是你必須能夠確認未來適用于你的企業的稅率是不會發生上漲的。
6.2稅收扣除方面
摘 要 工資、薪金個人所簡稅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是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盡量降低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稅收負擔。所以從兼顧企業與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企業應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薪酬的涉稅籌劃。
關鍵詞 工資 薪金 納稅 籌劃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是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盡量降低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稅收負擔。所以從兼顧企業與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企業應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薪酬的涉稅籌劃。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項目,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這就意味著,所得越多,不僅納稅的絕對額隨之增加,而且稅收負擔率也隨之增加,這就為納稅人進行低稅率籌劃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籌劃的方法和原則
1、工資、薪金構成多樣化――兼顧激勵機制和降低稅負的原則
對于普通職工來說,如果企業不為其提供免于納稅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來源于工資和獎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卻可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來說,其收入往往較高,如果薪酬過于單一,往往稅收負擔會很重。但如果企業能為其設計多樣化的薪酬結構,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高收入者節稅,充分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
比如,法定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免稅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職務消費是免稅的;年終獎和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均可以獨立于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單獨納稅,而且計稅可以按月均攤確定適用稅率,這種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減輕其稅收負擔。
2、職工收入費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稅收負擔原則
職工收入費用化是將職工個人的部分應稅收入轉化為企業的經營費用,且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將發放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方式改為憑票報銷。采用這種方法節稅應注意減稅的合理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企業應在各級政府及稅務部門規定的標準內為職工報銷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免納個人所得稅,如為職工報銷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等。
職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業盡量為職工創建福利設施、提供福利待遇,且盡量想辦法把相關福利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企業結合政策規定和經濟常規適度操作,職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同時,企業可以通過國家允許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來解決職工的福利開支。
職工收入費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適用于全體職工的節稅方法,運用這兩種方法均要講究合理性原則,不宜過度使用引發稅務風險。
3、收益風險科學化――控制涉稅風險的原則
企業通過薪酬設計幫助職工減稅的過程中應堅持收益與風險兼顧的原則。薪酬設計中的納稅管理不但要幫助職工減稅,而且要降低和規避企業與職工節稅過程中的稅務風險。一般來說,納稅人的減稅利益越大,涉稅風險也可能越大。工資薪金納稅籌劃必須在節稅利益與節稅風險之間進行權衡,在實現節稅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科學合理地控制涉稅風險,以保證企業和職工真正獲得節稅利益。
二、工資、薪金納稅籌劃技巧
1、均衡發放工資降低稅負
職工每月的工資收入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如果職工的月工資不均衡,每月工資忽高忽低其稅負往往會較重。這是因為工資高的月份可能適用相對較高的稅率,而工資低的月份適用的稅率也較低,甚至連法定免征額都沒有達到,雖然無須納稅但浪費了一定的免征額。目前工資薪金納稅時法定免征額為3500元,所以,如果職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業按月均衡計發工資可以使低收入的職工不繳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除了能夠扣除法定免征額3500元之外,職工就自己的工資額繳納的“五險一金”也能扣除。當職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發放,每月收入不超過4500元,扣除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大致1000元的“五險一金”,職工基本無須納稅。
2、合理發放季度獎或者半年獎
企業從績效考核的角度出發,需要發放季度獎或者半年獎。根據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使職工全年的收入承擔最低的稅負,企業可以先將預計年收入在工資和年終獎金之間進行恰當的分配,確定月工資的適用稅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資額內部進行月工資與季度獎或者半年獎的分配。
例如:張先生每月工資為9000元,估計年底還能領取年終獎72000元。
工資個人所得稅=[(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個人所得稅=6540+13845=20385元
張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稅負分配方案為安排年終獎54000元,每月發放工資10500元。
工資個人所得稅=[(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54000×10%-105=5295元
全年個人所得稅=10140+5295=15435元
將年終獎由72000元調減為54000元,共節稅4950元。為了配合績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發放工資9500元,季末發入季度獎3000元,年終發放年終獎54000元,剛張先生全年的納稅額仍為最低稅負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避開負效應區間
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計算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后所得在一般情況下呈線性關系,即應納稅所得額越大,稅后所得也就越多。不過由于稅收級距的影響,在計算稅率上的“臨界”點時,會產生一種不合理現象。
例如,某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表上顯示,員工甲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0元,員工乙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1元。
甲員工該筆年終獎應納稅=18000×0.03=540元
甲員工該筆年終獎稅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員工該筆年終獎應納稅=18001×0.1-105=1695.1
乙員工該筆年終獎稅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雖然乙員工比甲員工多發了1元錢的應發獎金,扣稅完畢后,乙員工比甲員工實際到手的年終獎卻少了1154.1元。
年終獎增加而稅后收入反而減少的原因是,雖然年終獎先除以12再確定適用稅率,但計稅時只扣除了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因此在對年終獎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實際上只有1個月適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另外11個月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而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是各級距臨界點附近稅率和稅負跳躍式上升,從而造成稅負增長速度大于收入增長速度,產生年終獎的負效應區間。下表概括了各種獎金額度不適合發放獎金的區間。
所以,發放年終獎要充分考慮稅后收入,充分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在職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應科學安排月度工資和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比例,找到工資和獎金之間稅率的最佳配比,從而有效降低稅率和個人所得稅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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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策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164-02
1 平衡集團各下屬企業稅賦
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大型企業集團而言,其下屬企業的效益情況各不相同,子企業可能會因為虧損年限超過五年而不能在稅前進行彌補。如果集團企業能從總體上合理平衡,則既可避免因虧損年限超過五年無法稅前彌補而多交稅,又可節約因虧損形成遞延所得稅而增加的資金時間價值成本。同樣的道理,若下屬子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稅率更低或免稅,也應考慮從集團層面,對子企業稅負進行合理策劃。
2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實現宏觀政治經濟目標,利用稅收制度,采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而實施執行的政策。企業能夠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必定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企業、對社會有益。
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2.1 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其中研究開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積極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按照要求提供資料,對因工致殘人員,及時辦理《殘疾人證》。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對研究開發費用理解不夠,因此沒有充分利用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實際上,研發活動范圍廣泛,除內部科研部門的研發活動外,還包括其他部門參與研發的產品改良、技術升級及委托研發服務等。在研發費用的管理上,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研發活動必須屬于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情況和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情況和證明;二是提交完整的項目開發計劃書及費用預算,合理歸集各類費用、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三是能夠提供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資料。
2.2 適用于免稅、減稅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于免稅、減稅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四類。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政策主要應用于投資項目的行業性選擇。
2.3 區域性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1]202號《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01―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據悉,這項政策還將再延長10年。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創辦企業,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政策主要應用于投資項目的地域性選擇。
2.4 低稅率的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項優惠政策主要應用介于一般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稅收策劃。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項政策優惠額度大,門檻也很高,企業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創造條件、積極爭取。
3 減少當期應稅所得,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當期折舊金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折舊金額涉及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使用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前期少繳納所得稅,后期多繳納所得稅。在稅率不增加的情況下,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由于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規定下限,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在稅率不增加的情況下,選擇較低的凈殘率和稅法允許的最短折舊年限對企業更有利。
4 控制支出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對很多支出作出了限額規定,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且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才可以進行扣除等。企業應加強此類費用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納稅調整。
5 加強稅收管理
5.1 加強對外來發票的管理
企業會計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比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能按規定取得發票、以收據代替發票、取得不規范的發票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等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偽造、使用已作廢發票等,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在實際工作中,確有許多納稅人存在不按規定向對方索取發票的情形,盡管這可能是無意的,但由于出售假發票的情況隨處可見,財務人員應提高警惕,嚴格把關,具備條件的,應進行網上驗證,有疑義的,應要求開票單位提供證據。企業一旦被查出假發票,相應成本不得稅前扣除,還會面臨滯納金等處罰。因此,財務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對假發票的識別能力。
[關鍵詞]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來,高等學校得到迅速發展,高校教師收入也得到較大提高。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提出將高等學校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在不違反稅法前提下,科學籌劃個人所得稅,合理節稅成為高校教師廣泛關注的問題。高校教師收入除工資薪金外,還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所得,有測試費、外請專家學者講座費和兼課酬金、法律服務費、會計服務費、技術服務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師收入多元化特點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統、更深層次的稅收籌劃,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盡可能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1 勞務報酬所得稅收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所得。例如,從事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1 勞務報酬所得稅算法
勞務報酬所得稅計算公式為:勞務報酬所得稅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
1.2 高校教師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
高校教師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分次支付、費用抵減、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換籌劃等方法,將每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范圍內,達到降低稅負目的。
1.2.1 支付次數的稅收籌劃
案例1:錢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課,10個月勞務報酬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勞務報酬;方案二是按10個月支付勞務報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見,按月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錢教授節稅800元。對于常規教學活動中的外聘教師兼課酬金應采取分月支付方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費用扣除額度,減少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比較高的稅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師都能獲得最大利益。
1.2.2 費用抵減的稅收籌劃
案例2:孫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講學,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費、差旅費、場地使用費合計10000元,方案一是費用自理,高校全額發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擔費用,扣除費用后余額發放酬金。
方案一 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見,由高校承擔費用抵減勞務報酬,比費用自理全額發放酬金,孫教授節稅400元。
1.2.3 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換籌劃
案例3:康教授工資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課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與另一所高校簽訂合同,不存在雇傭關系;方案二是康教授與另一所高校簽訂合同存在雇傭關系。
方案一 應納稅額=(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見,通過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轉換,康教授節稅285元。
2 稿酬所得稅收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2.1 稿酬所得稅算法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其應納稅所得額小于與大于等于4000元時扣減數不同,具體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時,稿酬所得稅應納稅額=(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額大于等于4000元時,稿酬所得稅應納稅額=(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稅收籌劃
高校教師稿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過集體創作等形式來實現。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作品認定為幾個單獨的部分來繳稅。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關于高校財務管理方面系列叢書(四本),獲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獲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書分別給予稿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見,通過分別計算稿酬比一次性給予,周教授節稅441元。
(2)集體創作稿酬稅收籌劃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書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獨立完成獲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師合著作獲得稿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見,通過集體創作比一人單獨獲得稿酬節稅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稅收籌劃
案例6:鄭教授在某月刊雜志連載一部小說,每期稿酬1500元,共計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發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發放稿酬。
方案一:應納稅額=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應納稅額=(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見,按月領取稿酬1500元,比12個月比一次性領取稿酬18000元,鄭教授節稅840元。
(4)費用轉移法稿酬稅收籌劃
作者出版作品時,與對方簽訂合同,由稿酬發放單位提供社會實踐費用,例如報銷交通費、住宿費、餐費、試驗費、資料費、辦公用品費等,用以降低稿酬總收入,在計算稿酬所得稅時降低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使作者稿酬實際所得大于費用轉移的所得,實現節稅目的。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和專業性等特點。從長遠看,稅收籌劃是一項 “雙贏”的行為。一方面,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不僅可以維護高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提高稅后收入,穩定教師隊伍,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國家稅法的健全與完善,增強教師的依法納稅意識,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長遠地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總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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