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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法治建設責任人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治建設責任人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治建設責任人

        第1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

        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屬無異,但是關于地接社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是存在爭議的。此處所說的違約責任僅指組團社或地接社的行為違約并且不存在侵權的情形,關于構成侵權的情形在下文侵權責任部分進行討論。旅游給付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應當由旅游經營者一來承擔責任,原因是基于旅游營業者一提供旅游服務應當承擔給付瑕疵擔保責任,應當由旅游營業者-承擔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責任,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以及旅游合同的特點決定好了旅游給付必須是整體的。組團社與旅游者一簽訂旅游合同,又與地接社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組團社將旅游合同交由地接社完成,在與旅游者一的旅游合同中組團社和旅游者一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義務的行為不符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者一應當向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組團社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地接社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在承擔違約責任之后,根據其與地接社的委托合同,地接社的行為不符合委托合同規定的合同義務的,組團社有權向地接社就其承擔的責任向地接社追償。因此,綜上所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以及合同給付的整體性原理,還有組團社所負有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分析,違約責任的承擔應當由組團社負責。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

        當然,組團社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當地接社侵犯旅游者一權利時,因為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組團社直接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地接社只是根據組團社的委托履行合同的義務,侵權責任在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該如何分配,組團社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地接社的侵權責任該如何承擔,這在理論和司法實踐當中都是存在爭論的。旅游輔助人對游客履行義務時,旅游營業人與輔助人在同一時間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沒有共同的故意,但其行為的共同作用促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此時,應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大小或者一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旅游輔助者一加害給付的情況下,基于旅游營業者一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營業者一承擔補充責任。筆者一認為,上述觀點有些過十強調組團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地接社履行義務時,當然是地接社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組團社已經將旅游合同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一般情況下根據組團社的選擇,地接社都會是有履行能力且能獨立承擔責任的與組團社能力相當的法人,因此,即使組團社不承擔如此重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一的權益也能得到保障。如果組團社與地接社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一過失,就不能成立共同侵權,組團社并不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如果組團社在選任地接社時存在過錯或者一故意,明知該地接社資質不合格,或者一應當認識到該地接社資質不合格而沒有認識到的,基于其審查的義務,應當因其過錯承擔相當的侵權責任。當然,如果組團社與地接社存在共同故意或者一共同過失的,那么就構成共同侵權,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連帶責任,各侵權人根據其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地接社對十旅游者一在其履行旅游合同的過程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一般的原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因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一的損失人身、財產損失的,地接社應當向旅游者一承擔侵權責任,此時組團社并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第2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許昌學院法政學院,河南 許昌 461000)

        摘 要: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是其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而要使其切實并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必須從確立義務本位、制定法典、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完善行政監管制度、建立環境預防及補償制度和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法制化建設才是應有的途徑。

        關鍵詞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

        中圖分類號:F27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38-02

        當前,環境污染、資源短缺和生態惡化等問題突出,且經濟發展、社會安全與環境惡化的矛盾局面越發突出。作為這個矛盾關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關聯者,企業必須切實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才能真正的改善這個矛盾局面,其中占絕對數量優勢的中小企業更應承擔此責任。

        一、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1]。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認真考慮自身行為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并且以負責任的態度將自身對環境的負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標成為“資源節約型”的環境企業[2]。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進自身經濟利益提高的同時所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3]。綜上觀點,我們可以將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可以理解為中小企業在謀取自我發展的同時,必須基于環境友好的理念,以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指導,在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社會應承擔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義務。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及其建設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即是將其付諸法律而成為一種法定義務。不過我國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一直處于“空載”狀態。隨著法制文明的進步,法律的作用逐漸被重視,通過法制化而非其他途徑來規范包含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人的環境行為、督促其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發展起來了。但是,我們發現之前的多項努力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環境問題—多發、頻發,這不但侵蝕了法律的威嚴,更是與我們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相違背。因此,我們必須從制度、本位等多方面對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進行制度設計探討,以期更好的推動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進程。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的必要性

        1、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法治的精神要求把所有的事情都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來,用法律來解決社會問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小企業作為社會主體之一,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活動,必須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成為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中的一部分。

        2、法律的特性所決定的。在人類進入近現代文明后,人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立法在規范和改變其行為的有效性。有“法”方可行。要促使人們行為的改變,在生態文明時代,社會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態價值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以及與其相近領域的各種法律[4]。沒有法律,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將沒有依據,這也不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精神。因此,在“道德的軟約束效力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運用法律的硬約束”來設置和確定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行為及其內容,以引導其合理性的實施。

        3、政府監管缺乏。在我國政府中不作為現象普遍存在。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對于企業是否履行了環境社會責任以及履行效果方面,要么踢皮球,要么置若罔聞。政府更關心中小企業所能產生的利潤、稅收和就業,往往把經濟效益的好壞作為評價中小企業的重要標準甚至是唯一標準,而對中小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缺乏引導和規范,使得中小企業在環境管理領域問題也多發。

        三、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的思路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雖有已存的國內外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可以借鑒,但中小企業是一個多樣化的大群體,決定了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必然是一個復雜的“大工程”,我們需要從多方面、細致的“思考”而后建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堅持義務本位的原則

        不可否認的是在當前社會中,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一對矛盾統一體,而且越強調經濟增長,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就必然越大。對此,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如何通過法制平衡與環境關聯的各方面之“相互作用力”,爭取整體的改善與持續。為探討環境法律發揮作用的最佳途徑,在環境法研究領域中存在著“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爭論。受傳統法制理念的影響,權利本位被多數法律作為設置公民權利義務內容的基礎。但權利本位容易導致欲望的無限膨脹和競相追逐利益,造成對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無限破壞,而義務本位能夠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從而實現改良的目的。因此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必須遵循義務本位觀,將其自身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行動進行限制,必須服從國家統一規劃的安排,約束自己無限的牟利欲望,把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在環境所能容許的范圍之內,方能保障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實際有效履行。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典化及其完善

        立法機關的當務之急是要結合中小企業本身的特點、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法》,做到有的放矢。筆者認為其中應設置環境社會責任一章,明確中小企業應當履行的環境社會責任的內容:遵守自然和科學規律,遵守環境與資源的整體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增加環保投入,改進工藝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實施清潔生產;發展以環境友好思想為指導的科學技術;必須參與環境公益事業。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中小企業及其負責人或直接管理人員根據不同情節考慮進行民事制裁、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相應的,我們還必應將《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修改為敵“任何單位都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保護環境。”;修改《公司法》第五條為強制性表達,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和對環境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保護弱勢群體等。”[5]從而為規范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和中小企業踐行環境行為提供確定的法律依據。

        (三)確立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

        第一,環境經濟杠桿制度。根據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稅率或標準的資源稅、環境稅和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確立環境補貼制度;借鑒歐盟的相關規定,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讓中小企業承擔產品的全過程環境責任。第二,環境獎懲制度。由第三方單位對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考核,由主管部門實施獎懲行為。獎勵或懲罰的對象是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表現優秀或落后的中小企業,獎勵的內容可以是物質也可以是精神鼓勵。第三,環境社會責任的評價標準制度。根據我國的《標準化法》的規定和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歷史情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的實際,制定環境社會責任標準。這個標準應當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標準的內容涉及相關術語、符號、標志,能源和資源的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社會責任的標準的實施程序和方法,達標及獎勵的標準等,引導或督促中小企業主動地用環境社會責任標準去指導和評價自己的環境行為。

        (四)完善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行政監管制度

        以保護和改善環境、督促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為目的,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政府有關部門與中小企業合意達成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政府有關部門采用勸說、建議、鼓勵或指導等軟性手段,引導中小企業實施合法的、正確的環境行為,多途徑的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建立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便于社會主體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并采取相應對策;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作和頒布環境標志,并根據具體情況頒發給不同的企業,從而影響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這樣不但有利于政府對中小企業環境行為的長效性監管,還有利于通過消費者的購買偏向等市場行為,影響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推動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良性發展;健全以監督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為目的的監測制度,提高現有監測人員素質和監測技術裝備水平,增強環境監測的實效;政府要形成員工、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和非政府組織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環境社會責任監督推進體系,使中小企業在一個積極的環境中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價值。

        (五)建立環境預防和補償制度

        環境預防制度屬于事前制度,環境補償制度屬于事后制度。環境預防制度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環境許可制度,環境補償制度包含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事件處理制度;環境補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或者已經處于嚴重危險狀態中的環境資源加以控制、補救和治理的制度。

        (六)建立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

        此處的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或單位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程序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對不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或履行不全面的中小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司法救濟的途徑。對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制定《環境公益訴訟法》,明確原告資格、可訴范圍等問題;設置專門的環境法庭,培養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才等。當然,與之對應,還需要將《環境法》第六條后半句修改為“并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任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總之,保護環境是一種普遍的義務,中小企業必須履行法定的環境責任,才能償還其“環境債”,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才能與科學發展觀的理念相適應,才能為生態文明的實現作出貢獻。當然,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建設還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其發展路途還比較長遠和困難,需要我們繼續深入的研究下去。

        參考文獻: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39169.htm:企業社會責任.

        [2] 王紅.企業的環境責任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9:22.

        [3] 黃錫生,宋海鷗.論企業環境責任的立法完善[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3):120-121.

        [4] 曹明德著.生態法新探: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

        第3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二、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轉貼于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

        ],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 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轉貼于

        五、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

        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轉貼于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參 考 文 獻

        第4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一、創新制度建設的主要做法

        1.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健全領導機制,是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夯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基礎的首要環節,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相關規定,我市及時成立了由市政府、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市審計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了實行定期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和配合,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并對難以進行評價的審計事項進行責任認定。市審計局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了《萍鄉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定、安排、實施、工作質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為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規范審計行為,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實施。

        審計是一種執法行為,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規范,才能保證審計工作的健康實施。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比其他專業審計起步較晚,制度和操作規范不夠健全,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2008年相繼出臺了《任中審計實施辦法》、《經責審計實施辦法》,這兩個實施辦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一是通過制定辦法,建立上報和審批制度,完善計劃管理,科學組織運作等有效措施,使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軌道。審計項目的確定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第一個關口,針對過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規范等問題,出臺的《任中審計實施辦法》規定,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任期內必審一次。《經責審計實施辦法》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縣(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紀委、組織、監察、人事、審計5部門聯席會共同研究商討確定,再由同級審計機關將其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上報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擬提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臨時提請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出具委托書,由審計機關依法組織實施。這樣有效地克服了審計立項的隨意性,嚴肅了委托程序,有利于審計部門準確把握審計方向和工作目標,更好地解決審計任務重而審計資源有限的問題。

        二是審前準備階段注重審計調查。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搞好審前調查極其關鍵。因此,在制度設定上注重要求審計人員把握好三點:首先了解、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線;其次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再次在實施審計之前,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建議,以確定審計重點。

        第5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一、工作目標

        以推進執法規范化為抓手,以打擊涉黑涉惡涉亂等違法犯罪為核心,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進行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危害我鎮投資環境的突出問題,優化營商環境,為“富麗XX”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二、整治工作內容

        1.嚴厲打擊干擾企業經營行為。對破壞企業生產經營、組織策劃鬧事、惡意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企業封門堵路、斷水斷電、尋釁滋事,胡作非為等惡意阻工、嚴重損害發展環境的行為,以及強買強賣、強裝強卸、強攬工程、敲詐勒索、盜搶企業物資等不法行為快速出動,嚴厲打擊,嚴厲懲處,為企業發展撐腰壯膽,為項目建設提供保障;對黑惡勢力組織犯罪要堅持打早、打小、露頭就打的原則,決不讓其形成氣候;對侵犯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快偵快結,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積極參加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堅決打擊各種經濟違法犯罪活動,為經濟的發展創造公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責任單位:??鎮掃黑辦、派出所

        責任人?:XX、XX

        2.加強企業周邊治安整治。結合治安突出問題整治活動,突出抓好工業園區、企業周邊治安秩序整治,加強對工程周邊區域的巡邏防控,密切關注重點人員的動態,預防各類影響工程建設案件的發生。探索建立警企共建聯動制度、一村一警走訪聯系和治安通報制度、治安刑事案件回訪制度、報警求助第一時間響應制度、園區和企業周邊重點巡防制度,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努力營造讓企業滿意、讓投資者放心的良好治安環境。

        責任單位:鎮綜治中心、派出所

        責任人:XX、XX

        3.規范涉企司法行為。重點整治公安司法機關涉及調處企業矛盾糾紛,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立案或執行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執行的;對辦而不結、拖而不決、超越時限的;對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對利用職權與他人串謀等方式坑害企業謀利的;因司法不當,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干擾的公安司法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法依紀予以追責,切實維護企業利益。

        責任單位:鎮綜治中心、鎮紀委、派出所、司法所

        責任人:XX、XX、XX、XX

        4.開展各類市場經營秩序整治。加強全鎮各類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占道經營、無證照經營、售假制假、欺行霸市、壟斷市場、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合法公平經營環境。

        責任單位:木鎮市場監管所、鎮市容中隊

        責任人:XX、XX、XX

        5.進一步規范招投標行為。加強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嚴格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備案制度、中標公示制度與合同備案等制度,嚴厲打擊招投標活動中圍標、串標等行為。綜合治理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公開透明、高效便捷、優質規范的服務,不斷提高招投標市場建設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責任單位:鎮經委、財政分局

        責任人:XX、XX

        6.全面推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決策,建立風險評估先行、防范化解聯動的工作模式。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把穩定風險評估作為統籌發展與穩定關系的重要結合點,作為超前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全面組織實施,確保落到實處,特別是對重點項目建設,定期分析形勢,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把矛盾糾紛消除在初始萌芽狀態,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各類群體性糾紛和案(事)件的發生。

        責任單位:鎮綜治中心、司法所

        責任人:XX、XX

        7.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采取送法進企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企業發展的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和咨詢服務;幫助其建立注重事前防范的企業法律防范體系,制定危機處理法律預案,提高企業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協助大中型企業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

        責任單位:司法所

        責任人:XX

        8.建立健全政法口工作人員聯系企業機制。嚴格落實政法口工作人員聯系企業制度,加強對我鎮企業尤其是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聯系,以聯系促了解,以了解促支持,以支持促發展。聯系企業的政法口工作人員每季度至少到所聯系企業開展一次調研,了解掌握情況,及時解決問題。鎮政法委將不定期召開有關部門、企業代表聯席會,交流、匯集各方信息,解決治安、法律和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共謀企業發展大計。

        責任單位:鎮綜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

        責任人:XX、XX、XX、XX

        三、階段任務劃分

        第一階段:摸排自查(7月)

        各村各單位按照統一安排,根據屬地管理、分級管理的原則,結合各自職責,對照整治內容及責任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及時啟動整治工作。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8月-11月)

        各村各單位在前期摸底排查基礎上,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逐項分析研究問題出現的原因,有針對性制定改進措施,廣這征求企業意見,逐條逐項地抓好落實,建立標準高、反應快、工作實的整治機制。在集中整治階段,要提前制定維護穩定工作預案,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和推動發展的關系,確保全鎮經濟社會穩定。

        第三階段:鞏固提高階段(11月一12月)

        各村各單位對整治工作認真梳理歸納,總結投資環境重點領域整治活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整治成果,促進環境保障工作走上長效化、規范化的軌道,努力營造重商親商安商暖商的社會氛圍。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開展投資環境整治工作是今年黨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各村各單位要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把優化投資環境、營商化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牢固樹立“投資環境就是生產力、就是競爭力”的觀念,健全工作機制,落實保障措施。各村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投資環境整治工作負總責、親自抓,認真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暢通渠道,形成合力

        各村各單位要暢通渠道,及時受理相關投訴,完善招商引資投訴案件處理協調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快速查處重點投訴案件。鎮掃黑辦加強工作調度和協調,不定期地組織召開工作推進會,共同推進各項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第6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根據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的部署,今年繼續在各單位、各科室開展“民主法治單位”創建活動。現就創建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教育為重點,按照省市縣關于加強法治建設、促進和保障科學發展的要求,深化單位民主決策、依法管理,不斷提升法治創建的實效,推動法治建設更加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實踐,更加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二、創建主體

        直屬各企業、物資貿易資產管理公司、機關各科室。

        三、主要措施

        根據法治建設的要求,結合職能要求“民主法治單位”的創建活動要突出依法行政、法制宣傳兩個重點,著重抓好“八有”: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各單位要成立法治建設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要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辦事人員法治建設的辦事機構制度健全、活動正常。

        (二)有健全的創建機制。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監督、獎懲并重的工作機制。機關各科室要學法守法、民主管理、依法辦事等制度健全。

        (三)有規范的執法行為。各科室應明確執法主體和程序規范,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工作符合要求。政務公開,做到“四有六公開”,即單位有公開載體、窗口有服務指南、集體有服務承諾、個人有崗位職責,做到執法信息、執法范圍、執法程序、收費標準、辦事結果以及監督方式等及時、公開。

        (四)有公正高效的執法隊伍。機關相關科室要大力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素質工程”,不斷提高執法的能力和素質。著重解決好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作為等問題。積極參加“規范執法先進單位”和“規范執法先進個人”創建活動,執法隊伍中無違法違紀問題。

        (五)有規范的服務行為。對企業、群眾和基層單位到本機關、本單位辦事提供周到服務。要規范執法行為,壓縮自由裁量空間,對帶有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條款進行細化,明確具體的執行標準和范圍、幅度,保證自由裁量權規范運作。

        (六)有規范的民主管理。企事業單位要加強誠信守法建設,開展經常性的普法教育,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要進一步發揮工會、職代會作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斷推進民主管理。要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加強社會公共安全機制建設。

        (七)有扎實的普法教育。各單位要全面落實“六五”普法工作規劃,要以“四抓四帶動”為依托,抓好領導干部、企業職工的學法用法工作。要建立學法用法考核考試制度,切實增強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使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八)有良好的群眾滿意度。社會各界對本地、本部門的法治創建工作認可,群眾滿意率在9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組織化程度。各單位要把創建活動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明確目標,確保工作落實。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對創建活動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要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建設“民主法治單位”活動扎實有效開展。

        第7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一、市、區政法工作會議貫徹情況

        市、區政法工作會議召開后,局黨委高度重視,專題研究,著重開展了三項工作:一是及時召開會議,傳達相關精神。局黨委分三個層次分別召開了局黨委(擴大)會議、局系統政法綜治和平安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和全區農林條線法治工作會議,傳達了市、區政法工作會議精神,詳細部署了穩定、“五五”普法、法制宣傳和農林執法等重點工作,要求局屬各單位和全區各鎮、街道(開發區)農業主管部門認真領會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決貫徹實施到位。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進一步確立了“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管責任人,法制員為具體負責人”的組織領導網絡。在此基礎上,我局與局屬單位簽訂了《政法綜治和平安法治建設責任狀》,與各鎮、街道相關部門分別簽訂了《農資守法經營責任狀》、《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工作責任狀》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標責任書》等責任狀,做到了責任層層分解,措施落實到位。三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相關制度。充分利用報刊、網絡、三下鄉活動、知識競賽和專題培訓等形式,依托“五五”普法大力開展了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對市、區兩級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我局的貫徹落實情況積極宣傳,加強對局系統和農林條線干部職工的宣傳和教育。積極建立健全了《農林局穩定和安全生產應急處理預案》、《農林局平安法制建設相關制度匯編》、《市區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區漁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制度,全面提升了局系統干部職工政法綜治和平安法治建設意識。

        二、主要工作推進情況

        一是切實做好穩定工作。根據區委、區政府穩定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不穩定因素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會議,對排查出來的不穩定因素進行逐一分析,落實領導、科室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訪必接、有訪必查,深入調研,妥善解決,切實維護老百姓的利益,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今年以來,我局總量為86件次,其中來信1件、網上投訴4件、來訪2批81人次。來區集訪1批80人次,主要是梅園茶果場居民反映拆遷安置問題,我局配合榮巷街道積極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確保我區社會穩定。

        二是積極開展“平安景區”創建工作。根據“平安景區”創建活動的要求,成立了“平安景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督促、指導太湖花卉園和青山公園開展“平安景區”創建活動,并與太湖花卉園和青山公園按照創建標準簽訂了治安、安全責任書。太湖花卉園和青山公園認真制訂了“平安景區”創建的實施計劃,利用各種載體深入宣傳發動,努力使“平安景區”創建活動廣泛知曉,投入大量資金,進一步改善了景區內的安全設施,局“平安景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認真落實整改。

        三是全力配合做好禁毒工作。今年以來,我局在上級農林部門的指導下,積極落實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履行禁毒職能,強化禁毒各項工作措施,全力推進禁毒各項工作。年初,與下屬單位、農資經營單位簽訂了《2010年度禁毒工作責任書》,明確了禁毒工作的主要任務,發放宣傳資料200余份,張貼標語3份,板報2期10余版,橫幅2條。在太湖花卉園開展了國際禁毒日宣傳活動,邀請專家授課,并觀看了禁毒宣傳片。此外,局行政執法大隊全面開展執法行動,共開展專項執法行動3次,出動執法人員15人次,檢查單位12家次,未發現違禁。

        第8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根據市委辦、市政府及關于開展法治特色品牌創建活動的要求,結合我街道實際,現就開展2011年法治特色品牌創建活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為著力點,按照法治城市創建的要求,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文化建設為重點,扎實推進基層基礎建設,全面提升法治建設工作整體水平,努力打造一批法治特色品牌,把我街道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規規章健全有效、市場運行開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規范、社會環境安全穩定的法治先進區域。

        二、工作目標

        各社區結合實際,努力打造具有特色、便于操作、營造氛圍、標準較高、可以推廣的法治亮點品牌,力爭到2011年底,在全街道形成一批法治建設的新典型、新經驗,使我街道法治創建工作繼續保持領先地位。

        三、具體內容

        (一)街道法治建設特色:以“法治河埒合格機關”創建為載體,深入開展依法行政,加強法治建設,規范執法行為,以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制度為抓手,不斷推進法治河埒建設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社區法治建設品牌

        各社區:社區“法治老娘舅”——整合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治安樓組長等基層力量,加強法制宣傳和依法管理,在2010年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各社區進行全面推廣。

        四、推進措施

        一是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社區法治老娘舅這個品牌要確定實施目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責任領導、具體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間。把品牌項目實施作為“法治社區”創建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法治建設的計劃和考核之中,并作為社區法治建設必成指標,作為社區主要領導干部述法的重要內容。

        二是分段實施,強化監督。按照立項、推進、完成三個階段的要求,把社區“法治老娘舅”實施過程進行細分,明確各階段的具體要求和實施進度。3月中旬前,完成立項和方案制定;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通過組織開展活動、形成制度規范等,完成整體推進;10月下旬進行檢查考核。街道法治辦各階段組織一次以上的督查,通過督查通報、落實整改等措施,確保品牌項目的實施。

        三是科學考核,完善獎懲。街道法治辦制定具體考核細則,街道依法治理領導小組通過對品牌項目實施述職評議、領導干部述法報告、品牌項目評估等形式,對品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創建“法治社區”的必成指標和評比先進的重要依據。

        五、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目標化管理。各社區要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品牌項目的實施工作,明確分管領導負責協調解決品牌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聽取實施情況報告等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方案制定、自我評估、情況報告和臺帳整理等工作,確保法治建設品牌項目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

        第9篇: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認識我區經濟社會環境的新變化,及時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增強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強化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行政首長是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科、所、室、分局和中心的負責人是所在機構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切實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民主促民生,擴大公民有序參與價格決策,深化科學、民主、開放式的價格決策,健全重大價格決策聽取人民代表意見制度,提高價格政策制定過程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加強政府信息管理,及時、準確、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進一步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三、積極參加創建活動。根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要求,按照創建活動考核標準做好各項工作,以積極的姿態、務實的作風、創新的思維投入到創建活動中,全面提高價格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加強價格法律法規配套制度建設,科學制定并適時出臺規范性文件。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制度,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堅持“立、改、廢”有機統一的原則,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健全價格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制度,努力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五、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制度建設,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確保程序公正。開展價格執法案卷評查,把評查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不斷提高案卷質量。繼續大力推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增強行政處罰的說服力和公信力。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做好價格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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