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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之間無聯系 按普通工傷處理
案例
王某是一個石灰廠的工人,因為工廠沒有采取防護措施,他工作1年后被查出患上矽肺病,后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后,王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用人單位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了相應的工傷補償等待遇。王某在家呆了一年,康復后又到另一個石灰廠上班。在同樣沒有防護措施的廠里勞動了幾個月,王某又被檢出患了矽肺病,遂被認定為工傷,開始休息治療。這次,王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這個石灰廠的老板在王某定殘前的治療期間,就要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定殘后干脆禁閉大門不準王某入廠,并以王某以前因矽肺病與用人單位解除過勞動合同,享受過工傷保險待遇為由,不同意再給予王某相應的工傷待遇。
傷情之間有交叉 按新認定的等級確定
案例
紀某是一家化工廠的職工,每天騎摩托車上下班。一天清晨因雨后路滑,紀某上班途中滑倒,被后面行駛的貨車撞傷,經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其后,醫療終結,紀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支付了本人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紀某經濟狀況不好,身體尚未完全康復,單位根據他本人的一再要求,給他安排了在收發室接電話,收發報刊、信箋的工作。上班后,他買了一部殘疾人電動車作為交通工具。在一次雨天上班途中,紀某又被一輛機動車撞傷。經申請他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老傷上又添新傷,傷殘等級鑒定為三級。新舊傷殘并存,他要求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支付相當于23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的80%,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相關部門以紀某三級傷殘為新舊傷殘并存之結果,在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要求把上次認定為五級傷殘時已支付的數額扣除。紀某不服,仲裁后訴訟到法院。
同人同類傷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
案例
張某是一名機關單位的行政干部,后所在單位改制為企業,張某改任企業副經理。改制后張某在下基層工作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醫療終結,退出了領導崗位。在處理他的工傷待遇等問題時,張某向當地有關部門提出以公務員因工作受傷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辦理。有關部門告訴張某,他的身份已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企業管理干部,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樣使他的工傷待遇掉下了大半截。在機關單位時,張某工作中也曾遭遇過交通事故,那次事故中他的工傷及待遇,都是以《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的。同人同類傷,機關、企業身份不同,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待遇也不同。
二次定殘 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案例
因患職業病,錢某辭職,后考得駕駛執照,當上了小貨車駕駛員。送貨路上,錢某駕車在線外等紅燈時,被后邊的車追尾,車毀人傷。交警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其為六級傷殘。在工傷問題得到處理后,錢某就肇事駕駛員的賠償提起民事訴時,賠償人對錢某的傷殘等級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錢某的傷殘等級。法院征求錢某和賠償人的意見后,責成另一鑒定機構對錢某進行了第二次傷殘等級鑒定,這次錢某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法庭采納了第二次的鑒定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應計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日。”那么,錢某二次定殘應計算到哪次定殘之日的前一日?
法官說法
王某在前一單位受過工傷并享受過工傷待遇,后又到另一單位就業,在勞動中又因工作原因受傷。王某的第二次受傷不屬于舊病復發、傷殘升級等情形,且王某的兩次受傷是在兩個不同的用人單位發生的,也就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勞動關系。因此,王某的兩次受傷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對王某應按一個普通職工的工傷處理。
王某在前一單位享受過工傷待遇,后又到另一單位就業,在勞動中又因工作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王某應享受上述待遇。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職工受傷后再受傷,原則上一般應按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這里沒有扣除已經享受的工傷待遇的規定。但考慮本案紀某是在剛剛領得本人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不久,在身體尚未完全康復的情況下上班受傷。新傷確定的等級,舊傷有一定的參與度。沒有前傷的原因,后傷的損傷程度不可能達到三級程度的具體情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這一次的傷殘補助金進行調整,但絕不是按照傷殘級別進行簡單的加減,而是確定一個合理的系數,在兩個傷殘等級加減的基礎上,進行一定浮動。
作業工人遭受二次職業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首次受傷和再次受傷,傷情之間,有的有聯系,有的無聯系。受傷工人首次受傷后,有的已經獲得了工傷賠償,有的在沒有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再次受傷。遭受多次傷害的傷殘等級、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傷情之間無聯系 按普通工傷處理
案例
王某是一個石灰廠的工人,因為工廠沒有采取防護措施,他工作1年后被查出患上矽肺病,后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后,王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用人單位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了相應的工傷補償等待遇。王某在家呆了一年,康復后又到另一個石灰廠上班。在同樣沒有防護措施的廠里勞動了幾個月,王某又被檢出患了矽肺病,遂被認定為工傷,開始休息治療。這次,王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這個石灰廠的老板在王某定殘前的治療期間,就要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定殘后干脆禁閉大門不準王某入廠,并以王某以前因矽肺病與用人單位解除過勞動合同,享受過工傷保險待遇為由,不同意再給予王某相應的工傷待遇。
傷情之間有交叉 按新認定的等級確定
案例
紀某是一家化工廠的職工,每天騎摩托車上下班。一天清晨因雨后路滑,紀某上班途中滑倒,被后面行駛的貨車撞傷,經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其后,醫療終結,紀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支付了本人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紀某經濟狀況不好,身體尚未完全康復,單位根據他本人的一再要求,給他安排了在收發室接電話,收發報刊、信箋的工作。上班后,他買了一部殘疾人電動車作為交通工具。在一次雨天上班途中,紀某又被一輛機動車撞傷。經申請他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老傷上又添新傷,傷殘等級鑒定為三級。新舊傷殘并存,他要求相關單位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支付相當于23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的80%,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相關部門以紀某三級傷殘為新舊傷殘并存之結果,在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要求把上次認定為五級傷殘時已支付的數額扣除。紀某不服,仲裁后訴訟到法院。
同人同類傷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
案例
張某是一名機關單位的行政干部,后所在單位改制為企業,張某改任企業副經理。改制后張某在下基層工作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醫療終結,退出了領導崗位。在處理他的工傷待遇等問題時,張某向當地有關部門提出以公務員因工作受傷按《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辦理。有關部門告訴張某,他的身份已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企業管理干部,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樣使他的工傷待遇掉下了大半截。在機關單位時,張某工作中也曾遭遇過交通事故,那次事故中他的工傷及待遇,都是以《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的。同人同類傷,機關、企業身份不同,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待遇也不同。
二次定殘 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案例
因患職業病,錢某辭職,后考得駕駛執照,當上了小貨車駕駛員。送貨路上,錢某駕車在線外等紅燈時,被后邊的車追尾,車毀人傷。交警部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其為六級傷殘。在工傷問題得到處理后,錢某就肇事駕駛員的賠償提起民事訴時,賠償人對錢某的傷殘等級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錢某的傷殘等級。法院征求錢某和賠償人的意見后,責成另一鑒定機構對錢某進行了第二次傷殘等級鑒定,這次錢某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法庭采納了第二次的鑒定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應計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日。”那么,錢某二次定殘應計算到哪次定殘之日的前一日?
法官說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料理的是國家的事務,他們的“因工”受傷,實質上是“因公”受傷,適用的是《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根據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包括領導,他們料理的是企事業的事務,他們因工作受傷只能認定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傷待遇上,因公傷亡的待遇是要高于因工傷亡待遇的,即:公務員因工傷亡的待遇是要高于企事業人員的因工傷亡待遇的。民政部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因為張某的身份已從公務員變為了企業管理人員,他管理的事務也從國家的事務轉為了企業的事務。他受傷的性質也從“因公”變為了“因工”。他的工傷待遇,應只能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北京:設立了工傷保險工作的三套機構:
(一)建立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機構。北京市勞動保障局設立工傷保險處,編制5人。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傷保險工作;擬定發展規劃和制定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覆蓋范圍、費用社會統籌及費率政策;擬定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基金使用辦法;擬定工傷認定程序及辦法,并負責組織工傷認定工作;依據國家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擬定工傷評殘鑒定政策;擬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審定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擬定工傷死亡供養親屬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的政策。北京市區(縣)勞動保障局也明確了工傷保險行政管理的職能機構,編制2—4人,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成立市、區(縣)兩級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成立了工傷保險科,編制6人。主要工作職責是:指導、監督、檢查區縣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的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及決算,管理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與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負責單次住院費用超過5萬元的大額工傷醫療費用的復審。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相應建立了經辦機構,并設置了對外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窗口,負責核定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業務,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和工傷輔助器具進行審核并負責與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三)組建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北京市成立的勞動鑒定中心,屬于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作為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編制為12人,設處級領導職數1正2副。主要職責是:承擔部分企業的勞動鑒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事務處理和組織管理工作,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的醫療專家庫進行管理,負責處理區縣勞動鑒定機構難以鑒定和鑒定后發生爭議的復鑒工作,指導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市內各區縣也成立了勞動鑒定委員會,有的區縣設立了辦公室,有的區縣成立了勞動鑒定中心作為其辦事機構,人員編制為2-4人,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事務處理和組織管理工作。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延長工傷醫療期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確定享受生活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同時,還負責對辦理提前退休職工、供養親屬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進行鑒定。
浙江:1997年,浙江省政府決定組建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在內設機構中設立了工傷保險行政處室,負責全省工傷保險改革和實施工作。2000年浙江省勞動保障廳設置工傷保險生育處,工傷保險生育處編制為4 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工傷生育處(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和職能是:制訂全省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指導全省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全省工傷認定政策和辦法;指導全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負責省部屬單位和行業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市地申請的勞動能力鑒定復鑒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目前,浙江省杭州、寧波、溫州等地都單獨設立了工傷生育保險處,其他各市縣也都做到了機構、人員雙落實。省、市、縣三級工傷保險行政機構和經辦機構基本確立。
湖南:省勞動保障廳成立工傷保險實施領導小組,廳長親自掛帥,三位副廳長為副組長。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工傷保險工作的原則、部署整體工作、解決重大問題、把握工作進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事務和日常工作。勞動保障廳就工傷保險機構設置、編制人數及職能方案向省委、省政府作了專題匯報并同機構編制部門進行了溝通和協調。
河南:省勞動保障廳成立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工傷保險政策起草、方案制訂、改革推進工作。在有關處室抽調人員,加強力量,集中辦公。一手抓推進工作,一手抓機構建設。目前,在省政府關心支持下已經研究制訂了省級工傷保險機構設置、編制人數及職能方案并報送省機構編制部門。
青海:省勞動保障廳在經省政府審核同意的《青海省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方案》中,對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進行了部署,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方面,提出州、地、市勞動保障局“要在10月份以前完成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建立健全,充實各類專業人員”工作。
廣東、山東、江蘇等地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積極做好實施前各項準備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后,廣東、山東、江蘇等省及時召開工傷保險工作會議,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學習培訓、摸底調查、配套政策制定及組織機構建設等準備工作。現將他們的做法介紹如下,供各地參考。
廣東: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向省政府主管省長作了專題匯報,并制定了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計劃。
一是研究草擬《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稿并報省法制辦。做好與省法制辦、省人大法委的匯報協調,力爭11月通過省《條例》修訂稿。
二是9月前組織電視、廣播和報刊等媒體介紹廣東省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成果。10月和11月召開新聞會,開展咨詢活動,廣泛宣傳《條例》及各項配套文件。
三是年底前組織對全省工傷保險工作人員進行《條例》和省《條例》的業務培訓,統一和規范具體操作程序。
四是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爭取2004年底參保人數超過1100萬人。
山東:山東省勞動保障廳按照“早準備、穩運行、高起點、全覆蓋”的工作思路,采取“倒計時”的方式統籌安排工作。
一是成立工傷保險條例實施領導小組。由分管廳領導牽頭,從醫療保險處、法規處和省社會保險局醫保統籌處選調部分人員組成工作組,人員和辦公場所已全部落實。
二是建立健全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充實、配備足夠的政治、業務素質合格的專業人員。今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級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相關工作人員以及企業法人、勞資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是調查摸底。各市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數量、所屬行業、職工人數、工傷發生率等基本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11月底以前按照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辦法》完成各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四是要求各地制定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工作計劃。計劃中要明確具體工作任務,包括學習培訓、調查摸底、隊伍建設、具體管理規定和業務流程、管理信息系統規劃及時間要求。做到任務明確、時間明確、責任到人、務必落實。
五是研究制定和完善省、市兩級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法規政策體系,10月底以前出臺。
江蘇:江蘇省勞動保障廳按照“早準備、有計劃、有辦法、確保實施”的工作思路,明確分管領導負責,分工落實各項計劃安排。
一是加強調查研究,制定配套辦法。以《條例》授權省政府做出規定的六方面問題為重點,開展調查研究,制定配套辦法。目前已起草了《江蘇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送審稿),即將報省政府。同時,確定南京、蘇州、泰州、徐州為省貫徹《條例》重點聯系城市,以點帶面,推動全省貫徹《條例》工作的開展。
二是加強工傷保險基礎工作。要求各地在實施《條例》中,加強工傷保險的三支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增加必要的辦公設備及專項工作經費,制定各項管理操作規程,使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有明顯的改善。
一、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辦法》及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相關部門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事務。
(二)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單獨設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但應配備人員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
(三)市、縣(市、區)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四)市、縣(市、區)財政、衛生、人事、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三、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繳費費率
(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步實施。*年年底前,先在市直和三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啟動實施,*年7月1日,啟動五個縣(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并實行繳費率統一、繳費基數統一、待遇標準統一、政策制度統一和操作管理統一。
工傷保險基金具體征繳、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等部門另行制定。
(二)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9號)規定,確定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1、基準費率。行業基準費率按行業風險大小劃分為三類:一類為風險較小的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三類為風險較大的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基準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建議,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一)按《條例》和《辦法》規定支付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病率在同行業中較低的用人單位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的提留和使用辦法按《條例》和《辦法》規定執行。
五、參保和繳費
(一)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當填報《*市工傷保險申請參保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3、上一年度《勞動工資報表》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歷年已被認定工傷及傷殘鑒定職工情況;
5、經辦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三)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經經辦機構核定后,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地稅機關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參保單位無故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應參保但未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負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少報瞞報職工工資,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其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
六、工傷認定
(一)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在48小時內及時上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參保的單位應同時報經辦機構備案。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報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30日。
(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四)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五)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3、受傷后,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七、勞動能力鑒定
(一)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部門、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縣(市、區)不再另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二)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書面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
2、《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3、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
5、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工傷保險待遇
(一)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憮恤金憑《供養親屬憮恤證》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領取,停止時間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第四條規定執行。
(二)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僉、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以及傷殘津貼,在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等級確定后,憑工傷保險待遇證明結算。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從傷殘等級評定后的次月起計發;生活護理費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護理依賴等級之月起計發。
(四)l——4級的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退休前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其差額部分。
九、工傷醫療管理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延長,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由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出具需要繼續治療的證明,報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經治療,不再需要住院治療的職工,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對醫院已下達出院通知,但仍不愿出院的,自醫院出院通知下達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職工自己承擔。對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除向工傷職工追回延長期內已支付的各種費用外,按工傷醫療定點服務協議管理有關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罰。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經確認后,選擇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其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需要康復治療或轉外地治療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審核、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或康復治療。
轉診轉院及康復治療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按有關規定安裝或配置相關器具。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其它
(一)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工傷職工工資證明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1、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2、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3、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
(二)用人單位破產或撤銷的,應從資產變現中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三)*年1月1日后,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之前已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未參保前的單位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積累情況,逐步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四)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待遇經協商一致,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處理的,其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關系隨之解除。
(五)用人單位當年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發生率在全市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按《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六)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待遇的調整,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用人單位實際發放或約定的月工資為基數計算。
(八)用人單位應當將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基數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并將公示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九)本實施意見未作明確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始正式實施。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正式實施。2012年11月8日,黨的十報告提出:“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
2011年,以“一法一條例”頒布實施為標志、以老工傷人員全面納入統籌為重點,工傷保險工作邁上了新臺階,成為制度建設的“突破年”。2012年,則是在此基礎上狠抓落實,成為制度實施的“落實年”。那么,近兩年來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哪些顯著成效?還存在哪些問題?將采取哪些措施促進工傷保險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帶著這些問題,本刊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劉梅。
記 者(以下簡稱“記”):截至2013年初,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實施2年多。請劉司長介紹一下,自《工傷保險條例》修訂以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地方相關部門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進展?
劉 梅(以下簡稱“劉”):截至目前,圍繞“一法一條例”的貫徹實施,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首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完善了《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配套規章、政策和標準。到目前為止,已經頒布和修訂頒布了《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辦法》等重要配套規章;此外,還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目錄》等文件;即將頒布的有《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工傷預防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標準制修訂方面,委托有關研究機構負責的《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等3項技術標準的修訂工作,已按計劃取得了積極進展。此外,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下發了貫徹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辦法或實施意見,貴州省還頒布了《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成為全國繼廣東、河南、海南之后第4個頒布省級工傷保險地方法規的省份。
其次,在工傷保險參保擴面方面,這兩年的進展速度是很理想的。2011年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1億7 689萬人,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 528萬人。2012年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億8 993萬人,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 304萬人。到“十二五”末期,全國工傷保險的參保人數計劃達到2億1000萬人。2011年和2012年這兩年,就完成了5年擴面任務的58.5%,取得了令人滿意的進展。事業單位參保是這兩年工傷保險工作的一個新亮點,目前我國有126萬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近3000萬人。2012年事業單位參保人數已達到2103萬人,全年新增參保399萬人,占全年全部新增參保人數的30%。
解決老工傷問題是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的2011年的一項重點工作。2011年底,全國共有312萬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成為當年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一大亮點。各地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企業躉繳費用、當地財政補助“三家抬”的資金籌措機制,明確了當地財政的分級補助責任和具體比例,有的地區還做出了財政兜底的安排。
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新進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對廣東、河南、海南3省的12個試點城市的工傷預防工作和29個省份的工傷康復試點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評估,評估結果表明兩項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如:從2009年開始進行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鄭州市,2009年和2010年支出的工傷預防費分別為147萬元和151萬元,2008-2010年用于工傷補償的基金增長率明顯下降,分別為49%、28%和零增長。從工傷康復的評估結果看,全國現在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60家協議工傷康復機構開展了工傷康復的試點工作。2009-2011年,全國約有6萬4000名工傷職工得到了康復。蘇州市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對499名工傷職工進行了康復,經過對其康復情況進行統計,約98.63%的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康復有效”,約86%的工傷職工傷殘等級下降了1~2級。
最后,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在不斷提升。工傷保險工作,從工傷認定到待遇支付的各個工作環節,實際上都是在為工傷職工和參保單位提供服務,是“窗口單位”。如江蘇等地實行了勞動能力鑒定網上預約制度,為工傷職工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務。天津等地與一些醫療機構聯網,實現了對舊傷復發職工的醫療費用的實時結算,同時還為工傷職工開展了送服務指南、送慰問卡、送提示短信“三送活動”。
記: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目前還存在哪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是什么?
劉:在看到成效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工傷保險工作面臨的問題和不足,以便更好地加以改進和完善。我認為還有4個方面的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
在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三位一體”制度體系建設,特別是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制度建設方面,還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實踐探索。目前,存在重補償、輕預防和康復的現象,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成為制度體系建設中的“短板”。在工傷預防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一步將與有關部門聯合《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雖然這項工作已經有12個地市在進行試點,但在工傷預防基金的規范管理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探索。在《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我們會引入一些新的機制,如:有關部門聯合確定預防費的實施項目;通過政府招標,選擇社會經濟組織來進行實施;實施以后的效果要進行評估等。為了能夠審慎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計劃在工傷預防費管理方面擴大試點城市范圍,全國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要具備條件的,可以選擇2個城市進行試點。對于工傷康復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計劃制訂《進一步做好工傷康復工作的指導意見》。《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了“工傷康復示范平臺建設工程”,即:充分利用現有醫療和康復資源,以國家級和區域性工傷康復平臺為示范引導,以地區級康復平臺為基礎,以購買服務為主要方式,以促進工傷職工職業康復為主要目標,逐步構建功能完備、分布合理的工傷康復新格局。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企業浮動費率機制還不是很完善。我國現行的政策是把92大類、368中類、846小類行業分成了較小風險、中等風險、較大風險3個檔次,總體上看劃分得比較粗,沒有反映出行業的真實風險水平。目前全國大概有一半地市,基本上沒有對企業實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2012年我們做了一項調查,在全國326個地市中,出臺了費率浮動政策的地市有183個,占56%;實行了費率浮動政策的有151個,占46%,還有約一半的地市沒有開展費率浮動工作。2013年,我們將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對行業重新進行聚類分析,細化行業風險等級。
全社會對工傷保險的知曉度還不夠高。有一次,我向別人介紹自己在工傷保險司工作,那個人說:“你是負責注冊登記工作的吧。”他還以為我在工商管理部門工作。由此可見,對什么是工傷保險、怎樣參加工傷保險等,目前社會知曉度還比較低,還需要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的影響面。2012年4月底至5月初,我們在全國組織開展了以貫徹“一法一條例”為核心內容的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這個工作今后每年都要繼續進行下去。
工傷保險體系化、標準化、信息化、人本化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升。比如,一些工傷職工回原籍養傷以后,可以異地領取定期待遇,這一模式有些地方在嘗試著做,但是大部分地方還難以做到異地領取。再比如在就醫的便捷性方面,醫療保險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好,全國有27個省區在省內就可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25個省實現了跨省結算。工傷保險在這方面的差距還是比較大的,工傷職工恰恰更需要這方面的便捷服務。下一步,我們將推進網上申請預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舊傷復發就醫醫療費實時結算等,這一切都需要提升工傷保險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記:2013年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其政府網站對《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征求意見。這個征求意見稿有哪些突出亮點?
劉:《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自從公開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目前我們共收到了280條左右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制訂是出于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比如,如果職工在退休以后發現患有職業病,過去對這種情況是沒有政策規定的,那么現在如何對其待遇進行保障呢?征求意見稿就提出:“退休前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發文規定工傷職工的傷殘待遇可以一次性領取。可在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領取了一次性傷殘待遇的職工,尤其是一些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無法維持其長期的治療。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規定:“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記:企業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應該充分調動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工傷保險在預防事故方面的積極作用。您最想對企業負責人說的話是什么?
20xx年焦作市工傷保險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安全生產,保障企業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中央、省屬駐焦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本市工傷保險以市、縣(市)、區為相對獨立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是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待遇支付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全市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切實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二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其認定
第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非本人責任的意外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參保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通過本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無法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后報送。企業負責人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參保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有關的詢問筆錄和旁證材料;
(五)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損害賠償調解書;發生火災事故的,提供消防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生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十一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參保單位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二條 進行工傷認定的職能部門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經復查鑒定后作級別改動的,其已享受的一次性待遇不再糾正,應享受的長期待遇隨級別改動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十六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
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醫療期界定及工亡遺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部門為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本市區域內最終鑒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付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五種情況,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患病時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由參保單位發給相當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參保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五)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顧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為勞動合同制工人。
第二十四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參保單位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直至其到達退休年齡時止。領取傷殘撫恤金期間,單位和職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每年隨同等條件的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費(隨在職職工增加工資的,不再增加生活費),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經企業同意的,可照顧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為勞動合同制工人。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除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本市的規定,由參保單位發給職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一次性安置費的基礎上,另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612個月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其中: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個月的金額;其中,對屬于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60個月發給。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27個月一次性發給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為:
(一)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相應標準,一次性計發20xx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標準,按以下標準發給:配偶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的標準,一次性發給20xx年。其他供養直系親屬(子女)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的標準,一次性發到16歲;父母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的標準,一次性發給20xx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第二十八條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三十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有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被鑒定為一至六級的,企業破產或撤銷時,應作為退休職工安置,并分別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在清償破產或撤銷的企業資產時,應一次性清償該職工20xx年的工傷保險費用。
累計繳納工傷保險費5年以上的破產、困難企業,暫時無能力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其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撫恤金及護理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基金困難補助金項目下支出。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存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參保單位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逾期不繳者按日加罰2的滯納金,被加罰的滯納金不準在稅前或在成本中列支,應從稅后留利中支付。
短期內因故不能按時繳費的參保單位,應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緩繳。緩繳期內不加罰滯納金,緩繳期最長為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我市暫定為五類:
一類:礦山和生產、儲運、安裝及裝卸易燃、易爆、劇毒及放射性物品的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
二類:冶金、建筑、安裝、交通運輸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2%繳納;
三類:化工、電力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0%繳納;
四類:機械、紡織、建材、醫藥生產、造紙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8%繳納;
五類:金融、郵電、商業、旅游、飲食服務、農林牧、水利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4%繳納。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建立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相關聯機制,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實行浮動費率。
對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低于10%的單位,降低其下年度征收工傷保險費征集比例的0.1%,直至最低費率。
對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超過繳費額70%的單位,提高其下年度工傷保險費征集比例的0.1%,直至最高費率。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事故預防費: 按每月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用于免費對單位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督促單位整改安全隱患;
(三)安全獎勵金:每月按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0.5%提取;
(四)宣傳和科研費:每月按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提取;
(五)工傷調查認定經費和勞動鑒定辦公經費:每月按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和2%提取;
(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用于:
1、風險儲備金: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的50%提取。市級應急儲備金留取上限為正常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額的2倍為限。
2、工傷職工康復金: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的30%提取,以幫助工傷職工恢復或補償功能。用于醫療費支出及破產、困難單位工殘職工轉崗培訓費。
3、工傷職工困難補助金: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的20%提取,用于經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緩繳工傷保險基金的破產、困難單位,工傷職工的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臨時困難補助。
(七)工傷醫療保險1、工傷醫療保險實行保障基本醫療需要的原則。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救治,待傷情穩定后,轉入工傷合同醫院治療。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工傷醫療規定另行制定。
2、工傷醫療費:工傷職工第一次搶救、治療的醫療費,300元以內的由單位自付;300元以上,4000元以下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001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單位支付30%;5萬元以上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90%,單位支付10%.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對于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或者其發生率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返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給企業,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適當補償企業為降低事故和職業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建設中的部分資金不足。
第四十二條 本市應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確定工傷補償;
(三)與有關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同,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進行工傷保險統計;
(五)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咨詢;
(七)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喪葬事宜按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焦作市殯葬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工傷醫療保險有關待遇均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工傷職工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傷殘撫恤證件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上級和同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工會、財政、審計等部門及參保單位代表若干名組成。
第八章 企業和職工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出售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調查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參保單位的工作安排。
第九章 爭議處理
第五十四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參保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參保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該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5%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5%為計發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為計發基數。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原國家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1987年聯合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業病的診斷按照國家衛生部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第六十條 到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有關學校和單位收取保險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所有職工都有依照《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事務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監督。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拒不執行《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并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對安全生產成效顯著,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同行業中屬于最低的用人單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提出獎勵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實行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監督管理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關于社會保險工作若干事項的規定》、《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
(一)一類行業(風險較小行業),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
(二)二類行業(風險中等行業),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2%。
(三)三類行業(風險較大行業),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2%。
(四)用人單位的初次費率,按本行業的基準費率。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二、三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八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及相關收入、社會對工傷保險的捐贈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一)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以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標準為年征繳額的5%;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工傷保險宣傳和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標準為年征繳額的8%;
(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標準為年征繳額的4%;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標準為年征繳額的3%。
上述(二)(三)(四)(五)項費用總和按上年度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提取,單獨建賬,專項列支。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以下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二)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受傷職工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四)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二條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30%提取。儲備金總額達到全市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后不再提取。若發生重大事故,結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儲備金進行調劑。儲備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范圍按《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并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和其他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職工(或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規定申請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且因取得這些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四)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復退、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認定工作范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抄送經辦機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與申請工傷認定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材料。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未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受傷部位或職業病名稱;
(三)事故發生時間、傷害經過和核實的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時間和醫療救治的情況;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者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的、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全市以下鑒定或確認事項:
(一)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二)康復性治療的確認;
(三)勞動能力鑒定;
(四)生活護理等級鑒定;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七)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立辦公室,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數量和專業類別應當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技術要求和專業要求,并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頒發聘書。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二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本人身份證明;
(四)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二十三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提出鑒定意見。專家組認為需要進一步進行醫學檢查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通知醫學檢查至出具檢查報告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依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依法于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遇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及時填入《勞動能力鑒定表》,《勞動能力鑒定表》的鑒定結論欄中應加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書面說明再次申請鑒定的理由,并提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本實施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或者申請鑒定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受傷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告經辦機構。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
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用人單位應在救治之日起3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工傷發生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受傷職工治療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治療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因工傷日常就醫或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兩家醫療機構作為協議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治療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的時間由協議醫療機構根據診斷結論提出意見,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到指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
五級傷殘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4個月,八級傷殘為12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第三十七條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因合同期滿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標準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以此類推,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改發基本養老金。按規定計算的養老金高于傷殘津貼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按計算的標準發放;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時,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市企業職工月年平均工資的54個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時間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撫恤金,按《條例》規定標準的100%計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80%計發。要求定期領取撫恤金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的計發時間和計發標準計算后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破產,在破產清算時,應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一次性劃撥到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五至十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實施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發給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用人單位按本實施制度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撫恤金,或由用人單位將應支付的撫恤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發放。
第四十一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或退休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市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期限同步調整。生活護理費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每年隨之調整。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
(二)街道、辦事處、管理區或鎮政府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四)民政部門對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須材料。
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按《條例》規定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開始計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發放。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
(二)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和繳費率;
(三)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四)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五)進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宣傳,并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和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情況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二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實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或職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違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五)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誠然,跟工傷保險制度相比,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制度的確滯后、模糊、零散了很多。自96年我國工傷保險全面鋪開,加上今年國務院出臺了《工傷保險條例》,各地也都紛紛制定、修改了相關工傷配套文件,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已日趨完備。而機關事業單位關于工傷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顯滯后的規定,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對于工傷認定的條件、部門、待遇等等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在此局面下,容易導致有關部門的處理缺乏政策依據,工傷人員在申請合法權益時也不好操作。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因此,筆者在此試歸納現有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工傷處理的規定,除供讀者了解之外,也借此文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法規政策,以完善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也稱“公傷”,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機關負責審核、評定。由于此類糾紛形式多樣,法律關系復雜,在法律調整上有的尚無明確的依據,加上一些地方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制度已經進行了改革,因此實際處理起來并不一致,下面分別作簡單介紹。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處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為了適應一些規定不盡切合機關事業單位的情況的需要,出臺了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的專門法規政策。例如,珠海市1999年制定了《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工傷保險的通知》,規定了珠海市各級黨政機關(含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派,社會團體)、經費由財政核撥補助及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和計提管理費用)的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珠海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家公務員,(含依照、參照執行人員)、事業單位職工及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全面實行社會工傷保險。大連市政府也了《關于印發〈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規定〉的通知》,規定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團體)、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駐連機關事業單位,駐連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此外,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相關規定。以上地區通過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將其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生工傷時參照企業工傷進行處理,這樣可以工傷保險基金作為支撐,既有利于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同時也能更好的維護職工權益。
二、沒有實行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比較復雜,因為處于不同系統、不同部門,其處理程序、依據及結果也不一樣。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優撫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執行。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與范圍、傷殘撫恤(保健)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評定,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5、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系轉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準、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我單位近來發生兩起事故,均為單位職工間互相幫忙導致受傷。
第一起事故是職工肖某,用自己家的小四輪車給一位同事家拉肥料。當車快到地邊時,路上有一小埂子。由于拉的肥料太重。在過埂子時,小四輪翹頭,水箱內的水溢出,噴撒到肖某自己和旁邊幫助推車的人身上,造成燙傷。
第二起事故發生在職工李某身上。在單位沒有派車情況下,職工蘇某私下找到李某,讓李某用自己的私家農用車幫運棉花。車費由蘇某支付。當車行駛到中途,李某發現自己的車頭上有一三角帶掉在地上。李某在沒有停車、也沒下車的情況下,就坐在農用車上側身撿拾三角帶。由于農用車方向跑偏,沖下路基,把李某擠傷。請問:我單位發生的這兩種情況,職工受傷能否算工傷?我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新疆建設兵團農一師十六團安全科 志 安
志安先生:
根據函中所反映的情況,這兩種情況導致職工受傷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其中最為關鍵的三個要素都是與工作有關,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而貴單位兩位受傷職工發生事故原因均為為同事幫忙拉貨,與工作無關,因此在拉貨途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至于受傷職工的醫療等費用,應由幫忙者與被幫忙者之間相互協商解決。
施倚
工傷待遇之外的意外傷害險也可享受嗎?
我公司一職工在上班時因突發疾病死亡。按照國家政策和公司規定,我們給予該職工工傷及其他相關待遇。現該職工家屬找到公司,說他們曾經給該職工上了商業保險,其中包括意外傷害險。現在單位給了工傷保險待遇,他們是否還能為該職工申請享受意外傷害險?
廣 東 陳單彬
陳單彬先生:
國家規定企業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它能夠保障職工在發生工傷時的醫療等權益。在國家強制性保險之外,還有很多商業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品種。許多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在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之外,還為職工選擇繳納了一些商業保險,以保證職工在意外發生時獲得最完善的補償,這是應該鼓勵的。
也有些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而職工從家庭安全與投資的角度考慮,自己選擇了一些商業保險項目作為補充,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一旦發生意外,除工傷保險待遇外,職工及其家庭還可以從商業保險中獲得一份補償。從程序上說,職工得到工傷待遇后,仍可到商業保險公司取得相應的保險待遇。因此,貴公司應鼓勵并幫助該職工家屬去保險公司盡快辦理相關手續,維護好職工的權益。施倚
交通賠償后工傷待遇怎么享受?
我是一家水泥廠職工,在今年6月下班途中遇到一起車禍,被車撞傷。后經交警處理,由肇事司機方給了我住院治療等費用補償。現在我向廠里申請工傷,請問工傷待遇應該怎么享受?
河 北 李達志
李達志先生:
根據您函中所反映的情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您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至于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已經得到的交通補償,與工傷保險分屬不同的法律責任,兩者可以兼得,在支付上有各自不同的標準和項目。但是,您獲得交通補償后,在工傷保險待遇中,不再重復享受已經得到的由肇事司機方承擔的醫療費等補償。
施倚
如何預防電火花和電弧產生?
我是小型企業中從事電氣維護的職工,在工作中經常會有電火花和電弧發生,請問:電火花和電弧怎么產生的?如何預防電火花和電弧的產生?
海 南 羅思明
羅思明先生:
電火花是電極間的擊穿放電現象。電火花大量匯集而產生較大規模的放電現象就是電弧。電火花和電弧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產生。
絕緣導線發生漏電時,在漏電處會產生火花或電弧;
導線斷裂或導線絕緣損壞,造成短路或接地時,在短路點和接地處產生火花或電弧;
導線連接松動,在松動處產生火花或電弧;
各種開關在接通或切斷電路時會產生火花或電弧;
保險絲熔斷時或帶電檢修電氣設備時產生火花或電弧。
做好以下幾點,可以預防電火花和電弧的產生。如:
安裝裸導線時,導線間或導線與接地體間應保持足夠的距離;
導線敷設不要過松,其支持物應良好完整;
連接導線時,導線的連接點牢固緊密;
對絕緣導線的絕緣層要注意保護,以保證有足夠的絕緣強度;
熔斷器或開關應裝在非燃燒的基座上,并用非燃燒材料的箱盒保護;
帶電檢修電氣設備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施倚
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有何安全要求?
我們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請問:對儲存危險化學品有何具體要求?
深 圳 劉秋利
劉秋利先生: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首先應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此外,還需遵守有關其它的規定,如 《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18號),對儲存做出專門規定,要求除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6號)外,還應做到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應根據《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式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儲存;不得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商店不得作為危險化學品倉庫使用,危險化學品儲存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的數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學物品貯存通則》的要求。施倚
使用施工機械設備時有哪些安全事項?
我們是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請問:在使用施工機械設備時,應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成 都 汪志朋
汪志朋先生:
使用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注意事項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對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軸承、皮帶輪、飛輪和其他的往復運動或轉動的設備部件都必須安裝防護設備,銹蝕后要及時維修或調換;
除需要立刻修理或調節的設備外,不能拆卸保護裝置或安全設備;修理和調節后,應立即重新裝好;
對位于可能危害工人或導致火災位置的高溫管道和設備,應有適當的隔熱設施;
對于需要提供安全通道的設備,應裝上臺板、梯子、扶手、圍欄和擋腳板;
應嚴格地對電氣設備加以絕緣或防護,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操作人員在操作時,要集中精力專心操作,不得與旁人談笑,以防誤操作發生事故;
應為設備操作人員配置防風雨和遮蔽墜落物等的保護裝置;
修訂了《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于xx年4月29下發,制訂了《食堂用餐管理規定》在xx年4月23日下發、修訂了《工作餐管理辦法》在xx年4月23日下發;
通過了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管部門對我公司200x年度的勞動年檢,拿到了年檢證;
融合《工傷保險條例》、省出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重點,結合企業發生事故后的關鍵處理起草了針對內部的《工傷保險指導文件》,并通過工傷機構認定,下發到相關人員;而且邀請工傷科科長針對公司相關人員做了進一步的培訓。
經歷了工傷事故申報、工傷鑒定、待遇支付全過程;了解了工傷事故發生后申報辦理的流程;
對公司保險一塊進行了規范,啟用月報管理,每月會同生產區進行數據更新,經核對匯總上交財務;
設計了適合公司統一使用的《離職手續辦理表》,已經審批印刷下發使用,減化了繁瑣的辦理流程,達到了方便、實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廣播站設備陸續齊全,廣播組成員日趨穩定,廣播節目質量比去年上升到一個新臺階;
二、目前存在問題:
招聘方面:
技術管理類人才難招;特殊崗位人才難遇(如:招投標主管);下一步考慮嘗試啟動專業人才網引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某些特殊崗位建議從公司內部選擇素質相對較高的人員進行培養;
部門在招聘人員時未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進行審批,而是隨意的口頭或電話通知,同時也未明確招聘的崗位要求、工作內容的描述,導致人力資源招聘過程中不盡完美;
部門人員的崗位調動,與其它部門發生的人員調動不事先知會人力資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統輸出數據單一,只有原始記錄,不能計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門上交的紙質考勤與考勤機統計的考勤經常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手動輸入、核對;得不償失。只能依靠指紋打卡,經常手脫皮的人員無法打卡。
離職辦理:
部門未按照合同要求嚴格控制離職人員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在轉正后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辭職力資源中心辦理離職手續,造成人事部門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招聘人員到位進行工作銜/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數人員合同到期未進行任何處理,(集團定期處理不符合要求,生產區重視不夠,經常不做處理);生產區存在只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合同的現象;存在入職手續辦理時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內不適應辦理離職手續尚退還35元,一星期后辦離職手續即全部不退的現象,而合同中未有規定,此舉又是違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資源在人員管理上監管困難;
員工手冊未建立,對員工的宣傳未達到一定的效果,員工的對公司的認可度、歸屬感較淡;
部門職責及崗位職責未修訂/完善;工作內容不明確,造成忙得格外忙,閑得上班甚至玩游戲,公共環境下影響團隊建設及員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勵機制,不能激起員工的工作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