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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無形資產 納稅籌劃 所得稅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是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寶貴資源。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無形資產,在當今市場競爭中所表現出來的強大力量己經越來越得到企業界和理論界的認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主要生產要素已由智力資本取代了金融資本,企業資產主體已從物質資本形態向知識形態轉化,無形資產已成為企業的核心資源要素、核心競爭力的基礎和企業價值創造的源泉。因此,無形資產納稅籌劃已成為企業納稅籌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在遵循合法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基礎上,充分利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無形資產納稅籌劃,以降低企業無形資產的涉稅成本,獲得最大化稅后收益,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的最大化。本文用一個專利技術轉讓實例來說明無形資產納稅籌劃技巧。
由于看好手機LCD顯示屏的發展前景,神通公司決定出資購買生產LCD顯示屏的專利技術――WGLCD顯示技術,該項技術可以減少LCD顯示屏功耗20%,增加LCD顯示屏色彩飽和度15%,延長LCD顯示屏壽命50%。經神通公司技術部編制的可行性報告預測,該專利技術預計每年能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10%,每年能為公司增加稅后利潤1,000萬元??梢哉f,此項專利技術對神通公司擴大市場份額、保持自身產品競爭優勢、提高公司凈利潤、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起著關鍵作用。
經與該專利技術持有人張某初步商談,張某表示無法接受要其本人繳納的數十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等稅費,要求該項專利技術轉讓收入凈得500萬元、凡是與專利技術轉讓有關的所有稅費均由神通公司代為繳納。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個人轉讓無形資產涉及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神通公司測算,本次轉讓需要交納的稅費如下:
1.營業稅:500*3%=15.00(萬元);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5*10%=1.50(萬元);
3.印花稅:500*0.05%*2=0.50(萬元);
4.個人所得稅:500*(1-20%)*20%=80.00(萬元);
合計應交稅費97.00萬元。
神通公司找到擔任其財務顧問的某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次專利技術轉讓提供納稅籌劃服務。經過詳細分析,注冊會計師為神通公司制定了以下納稅籌劃方案:
由張某用專利技術作價500萬出資成立個人獨資公司,獨資公司再將專利技術賣給神通公司。
一、經過稅收籌劃后,張某專利權轉讓應交稅費如下
1.投資環節
(1)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張某用專利技術作價投資成立個人獨資公司(或者可以和配偶成立公司),屬于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該項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
(2)成立公司費用:無形資產評估費不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驗資費約0.30萬元、公司登記費約0.20萬元,合計1.50萬元。
2.轉讓環節
(1)營業稅:根據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技術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相應免征。本次轉讓不需繳納營業稅。
(2)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專利技術所訂立的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該印花稅由持有書據的雙方分別按全額貼花。本次轉讓需繳納印花稅0.50萬元。
(3)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轉讓專利技術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500萬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節稅效果對比
單位:萬元
神通公司拿著納稅籌劃方案與張某再次進行專利技術轉讓協商,張某同意了神通公司提出的轉讓方案,并且也作了小小的讓步,同意自付公司登記費用,但是需要神通公司預付300萬技術轉讓費,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的貨幣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張某要成立公司,除了用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外,還需要貨幣出資。神通公司也同意了張某的條件。專利技術轉讓成功。
經過納稅籌劃,雙方皆大歡喜:張某轉讓專利技術,獲得了500萬現金,雖支付了少量的公司設立費用,但獲得一家公司所有權;神通公司獲得了急需的專利技術,除了500萬轉讓費之外,未支付任何稅費,達到了專利技術購進成本目標。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關鍵詞】 貿易企業; 訂貨會; 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毙碌膶嵤l例并沒有對會務費、會議費和差旅費具體扣除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只要有合法憑證及證明其為真實的證據都可以據實扣除,但是與此類似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就有嚴格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p>
一、訂貨會中餐費的籌劃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召開訂貨會,通常會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同一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統一開具發票。作為企業來講,根據企業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只要是與此次會議費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費用實質,作為“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核算。但根據稅務檢查經驗來看,如果將會議費與餐費、住宿費分開開具發票,則餐費一般會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增,無法全額在稅前抵扣,同時稅務檢查對列支會議費的要求比較嚴格,會議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表、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影像資料等。因此,企業在召開訂貨會時,應嚴格把握各種費用的開支,并保存好相關的憑證,避免無形中增大業務招待費,減少稅前扣除金額。
二、訂貨會中會務費的籌劃
在召開訂貨會時,主辦單位通常會向參會單位收取一定金額的會務費,由主辦單位自行開具收據收取,財務上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并按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筆者認為這樣做有兩點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稅務檢查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蹦敲矗@里收取的參會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存在分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里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定義比較含糊,收取參會費是否可以看做價外費用存在分歧。其二,企業召開訂貨會需支付大量的會議費,而收取的參會費很少,遠不足以彌補支付的金額,同時財務還需按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多繳納相關稅費。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建議企業與租用的酒店協議由酒店直接收取參會費,并由酒店直接開具會議費發票給付參會單位。這樣做的好處有四:一是企業可抵減需支付酒店的費用,降低在“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參會費,主辦單位財務核算則不需做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也不產生相關稅費,無形中可比原來的賬務處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潤,即相關稅費金額;三是參會單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作為財務報銷處理依據;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稅務檢查歧義,降低稅務風險。
三、訂貨會中合同簽訂的籌劃
訂貨會中,主辦單位除了與相關鏈接企業溝通關系,提升企業形象,增進企業間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簽訂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為企業有計劃安排生產、申請運力、穩定客戶、增加收入、貨款回收及資金需求提供參考意見。而簽訂供需合同則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于訂貨會上合同簽訂金額較大,以100億元銷售或采購合同為例,企業需當月繳納印花稅300萬元,無形中增加企業當月的現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場供需情況變化、鐵路計劃無法實現或運力不足,無法完成原訂合同的目標,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需重新簽訂新的銷售或采購合同,則需再一次繳納印花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25號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即原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回,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在訂貨會中簽訂合同時,可以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只簽訂供需數量,但不簽訂供需價格;另一份從企業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考慮,簽訂一份聯動價格,但不簽訂供需數量。隨后根據每月實際供需情況,再簽訂一份補充合同,確定合同金額,這樣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對雙方形成一定約束,以促使雙方遵守合同,誠信經營。
通過對上述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稅務籌劃是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需求事先設計與安排的,即納稅是可以設計的,通過對企業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進行合理安排,事前籌劃使稅負最小化。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或多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或多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納稅籌劃避免多繳稅款和提前交稅的情況。在對交易事項進行納稅籌劃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項法律性質的變化必須滿足“形式與交易實質的統一”和“有真實的商業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則,否則,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避稅而遭到調查和否定,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王智勇.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設計與案例點評[M].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
【關鍵詞】 資本公積; 印花稅; 案例
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企業應設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情況。本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并應當分別設“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資本公積的余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按照萬分之五的比率補貼印花。
隨著企業經濟業務的規模和范圍越來越大,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有關會計科目的會計業務處理內容不斷擴展,并且新的業務也不斷出現,但時至今日,相關部門對一些會計業務的處理及相關規定并沒有做對應的改變和完善,導致企業的部分業務出現了不盡合理的地方,這將導致企業會計信息產生人為的失真或扭曲,而不加區別地按照原來的資本公積金繳納印花稅的規定就是一個明顯的需要探討的業務。本文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發生的一起其他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的案例資料為背景,探悉了隨著我國企業經濟業務的不斷擴展和會計準則及會計處理的日趨復雜,現有的印花稅條例已不能適應經濟業務的發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期望對印花說征收的合理性有效性有所促進。
一、案例基本情況陳述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情況
2009年12月31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寧夏分公司持有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635)股票2 431 950股,按照2009年12月30日該股票收盤價18.70元計算,2009年12月31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寧夏分公司持有的英力特股票市場價值為45 477 465元。該股票系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抵債資產,原始賬面價值為
5 670 000元。
該股票在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因此,資產負債表日(2009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
39 807 465元。會計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英力特)
39 807 46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9 807 465
(二)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為應納稅憑證,按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相關規定,“資本公積”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三)印花稅繳納情況
按照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借記或貸記相應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該種賬務處理僅僅是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不是持股企業實際上實現了資本增加。但是根據稅法優先原則,在《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相關稅收政策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執行不一。
以寧夏地稅系統為例,稅務部門認為企業對此情況下的資本公積應當繳納印花稅。
為此,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對上述業務已繳納39 807 465元×0.5‰=19 903.73
元的印花稅。
二、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業務處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寧夏分公司是國務院于1999年為化解國有銀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率先成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屬于政策性金融企業,2010年已實現股份制改制。中國信達的主要業務是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收購、經營和處置。寧夏分公司持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份,該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因“公允價值變動”導致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情形,寧夏地稅局要求公司就該資本公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但是,筆者認為,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增加是“資本公積”科目的暫時性增加,是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權宜賬務處理之計,與企業資本溢價等永久性資本公積增加有著本質的區別。
因此,筆者認為,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資本公積”項目內涵及外延較之前的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較大擴展的情況下,寧夏地稅局根據1988年《印花稅暫行條例》和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就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不合理。與此相類似,還有一些其他資本公積的業務也并不是長期增值的資本公積形成的,只是一個過渡性核算業務,按照原來的規定也存在不合理地方,具體表現如下:
1.資本公積科目設置不夠細化,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中,設置了股本溢價、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和資本溢價屬于非經常和長期性公積金科目,一般來說,一旦形成,不會發生頻繁變化。其他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較多,并且與公允價值相關聯,大部分內容都會在每年末發生變化,同時會導致科目余額每年增加或者減少。
2.沒有區分長期性資本公積和暫時性資本公積,在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規定中,并沒有考慮企業資本公積的變化頻率,但是我們在核算資本公積時,長期股權投資或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等形成的資本公積金每年末可能都會因為公允價值的變化,導致資本公積的余額也發生變化,按照印花稅的相關征收規定,只要資本公積金發生增加,就必須按照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但是,如果本年度資本公積金增加了,下一年公允價值降低了,資本公積就會做沖減處理,那么已經繳納的印花稅是否可以退給企業呢,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就導致明顯的稅收不合理和失去公平性。
3.重復納稅的嫌疑,按照現在規定,以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處理為例,企業購入或接受的股權,在年底發生了增值后,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在處置這筆資產時,要對對應的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出后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這種差額要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很顯然,有部分公允價值變動繳納了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雙重稅收。
4.新業務按照舊規定處理缺乏合理性及時效性。隨著公司業務不斷發展,資本公積金的核算內容變得越來越豐富,再加上會計準則不斷完善,特別是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會計核算中應用的業務越來越多,近三分之一的會計科目發生業務會涉及到資本公積。印花稅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資本公積”項目內涵及外延較之前的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較大擴展的情況下,仍然根據1988年《印花稅暫行條例》和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筆者認為對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等業務導致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顯得不合理。
三、完善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業務的建議
1.在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暫時性和永久性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于現在的多數企業都實行會計電算化核算,有條件對會計核算科目設置更細的明細科目,這樣一方面可以便于核算資本公積各項來源及其性質,同時又可以便于印花稅的區別核算與繳納。
2.盡快完善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的相關規定,根據印花稅的征收對象及目的,建議對資本賬戶中的股本溢價、資本溢價等永久性或者長期性資金賬戶及其變動征收印花稅,對其他資本公積中的暫時性或變動頻繁或者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形成的資金增加不征收印花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部分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等業務形成的資本公積增加,應區別情況征收印花稅,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3.修訂印花稅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細則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標準。特別是對第八條增加部分自有資金的確定,建議根據現有的會計準則和實際業務具體情況,制定出對應的條目解釋。如細則第八條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第九條的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建議可以修改為,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資本溢價的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對應的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第九條的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是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資本溢價的資金。
4.盡快全面研究修訂印花稅條例。根據1988年《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以及條例附件的規定,立賬簿人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F在涉及到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大部分業務并不符合書立、領受所列舉憑證的范圍,也就不應該屬于繳納印花稅的范圍,因此建議對條例大部分內容也應該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修訂,以適應經濟業務和會計業務發展的需要。
企業是經濟業務的具體發生和國家財稅政策的執行者,也是經濟業務會計核算和繳納稅收的主體,稅法本來就應該具有合理公平的立法原則,由于經濟業務不斷發展,企業的業務以及會計核算必然同時也會發生變化,有些新業務依據原有的制度和辦法處理,會產生明顯的不合理,建議相關部門對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從稅收征管和經濟發展的角度以及會計業務自身的實際情況,與時俱進的進行完善,以期將稅收征管與企業利益合理公平的進行平衡,避免顯失公平和不合理制度損害各方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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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國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收相關法律[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S].1988.
2009年5月,稅務部門檢查,對上述股權交易提出異議,要求甲繳納個人所得稅2267.90萬元((12340-1000-0.5)×20%),扣除已繳納企業所得稅308.50萬元,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1959.40萬元(2267.90-308.50)。
客戶咨詢問題:稅務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是什么,相關決定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之處。為答復該問題,筆者仔細梳理了相關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規定。
一、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
1.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可見,股權轉讓歸類為財產轉讓所得,為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印花稅,《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的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稅率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針對實際中個人股權交易的不規范、普遍避稅,《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可見,股權轉讓歸類為財產轉讓所得,為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并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印花稅,具體計算同個人所得稅,此處不再贅述。
二、對稅務機關檢查結論的評價
從本案操作形式而言,完全符合稅法規定,因為:
2008年,國家未頒布專門針對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政策,甲100%轉讓持有A股權定價,甲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同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10%,適用稅率25%,實質股權轉讓稅率2.5%。B公司轉讓100%股權有法可依。
從經濟實質看,完全是利用稅法空白、稅率差異,惡性規避稅款,因為:
甲將持有的A股權100%轉讓給關聯方B,利用個人所得稅股權征收稅收政策空白(2008年國家未頒布針對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政策),按投資賬面價值作為對價轉讓給B,達到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很短時間內B公司又按凈資產評估價值將100%股權轉讓給丙公司,甲利用資本利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稅率差異,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實質為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包括: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有家族、親屬關系等。所以,稅務機關對甲按評估凈資產價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檢查結論是正確的。
本案易被定性為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的關鍵點在于股權兩次轉讓時間間隔短,但如果甲能延長兩次轉讓時間,如控制兩次股權轉讓時間間隔1年以上,將極大地增加稅務機關的判斷難度。
三、完善與股權轉讓所得稅相關的兩個稅收政策的建議
1.個人所得稅
很多企業都存在無形資產,并且賬面上沒有體現無形資產的價值,但無形資產對企業的經營非常重要。國稅函[2009]285號文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但國稅函[2009]285號文并沒有明確凈資產的內涵,是賬面凈資產,還是經過評估的凈資產價值。為了杜絕諸如本案例的避稅情況,建議國家稅務局發文明確凈資產為評估凈資產價值。
關鍵詞:火電 建設期 稅務籌劃
一、火電項目建設期開展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火電項目建設期是指火電項目從資金正式投入始到項目建成投產止所需要的時間?;痣婍椖拷ㄔO期一般不會產生收益,交納的稅款較少,建設期的稅務籌劃容易被忽視。折舊費是火電項目運營期的第二大成本,屬于戰略性質的成本,一旦項目建成投產,折舊費就基本“定型”,通常的成本控制手段和方法對其無能為力,必須在建設期進行事前控制。作為降低工程造價的重要途徑,稅務籌劃的關口應前移至建設階段,與項目建設進度保持同步,覆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因此,火電項目建設期的稅務籌劃十分必要。
二、火電項目建設期稅務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痣婍椖拷ㄔO期的稅務籌劃必須以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超出法律邊界,必須在合法的基本前提下,在有限的范圍內拓展空間進行各種籌劃。
成本效益原則?;痣婍椖拷ㄔO期的稅務籌劃,不能過分地強調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會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事先謀劃原則。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稅務籌劃尤其如此?;痣婍椖拷ㄔO期的稅務籌劃應該在事先整體謀劃和周密安排下進行,如果盲目行事,往往會出現漏洞百出,產生“做手腳”的嫌疑,稅務籌劃成功的可能性就大打折扣。
全員全過程原則?;痣婍椖拷ㄔO期的稅務籌劃不僅僅是稅務人員的事情,需要全員參與配合,對涉稅業務實施全過程管理。
三、火電項目建設期稅務籌劃的切入點
(一)對增值稅的籌劃切入點
首先,要充分利用“營改增”政策的利好,在簽訂運輸、勘察設計、技術服務、有形動產租賃、審計、監理等合同時,要求乙方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次,在籌集資金時,優先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2013年8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營改增”政策。融資租賃業“營改增”之后,租金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人可以獲得額外的進項稅抵扣,融資成本大大降低。
再次,對機組整套啟動試運過程中所消耗的燃煤、燃油和化學藥品等原材料要事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單獨建立清晰的臺賬,保存完整的出入庫單據,并在會計軟件系統中正確核算進項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切入點
1.三大專用設備投資額抵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三大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這為火電項目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提供了巨大空間。為了充分享受三大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優惠,在設備選型時要未雨綢繆,優先考慮采購三個《目錄》內的設備。在項目建設階段,要求設備供應商對屬于三個《目錄》內的設備單獨開票并寫明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性能參數。生產廠家等信息,項目公司要對上述設備進行單獨核算、單獨建卡。
2.提前進場費一次轉入費用
生產準備費項下的生產職工培訓及提前進場費,是指為保證火電工程的順利投產,而對生產運行的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安排提前進廠進行生產準備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培訓和提前進廠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勞動保險費、差旅費、培訓費等項目。由于這部分費用與設備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不具相關性,完全是為了準備生產耗用的,因此在進行項目竣工決算時,不要把生產職工培訓及提前進場費分攤到固定資產上,而應按照會計準則的有關原則和電力企業會計核算的通用原則,將這部分費用項目也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并在項目投產后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期損益,以減少投產當期的企業所得稅,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三)對印花稅的籌劃切入點
1.降低計稅依據
從各地稅務機關的執法實踐來看,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的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中所載金額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逗笔〉胤蕉悇站株P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中也對此予以了明確。因此,火電項目公司在簽訂購銷合同前,需要事先與設備供應商商定,將不含稅金額和進項稅額在合同條款中分別記載、寫明,以減少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節省稅款。
2.規范合同名稱和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專業化監控服務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從兩者的定義上看,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交納印花稅。對此,《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工程監理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深地稅發[2000]91號)中也已明確,“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也不屬于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因此,火電項目公司與專業監理公司簽訂的設計監理合同、施工監理和技經監理合同,無需交納印花稅。
3.甄別非應稅合同
一些企業的稅務人員誤認為,凡是簽訂合同就要交納印花稅,因此而多交“冤枉稅”,增加企業稅負?!队』ǘ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88]財稅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用正列舉法,現行印花稅列舉的稅目只有13項,這意味著未列入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火電項目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外部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安全協議、保密協議、臨時用地協議、白蟻防治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保潔綠化服務合同、消防服務合同、設備監造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等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應注意從基建合同臺賬或合同管理系統將這些非應稅合同中甄別、篩選出來,不貼花交納印花稅。
(四)對房產稅的籌劃切入點
1.合理減少房產原值
稅法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產稅,但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或者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計征房產稅。火電項目在進行竣工決算時,與房屋建筑物無直接關系的研究試驗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等待攤基建支出不要分攤計入房屋建筑物資產價值。在機組試運行168小時(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以后,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需要將房屋與冷卻塔、煙囪、池、井、溝、渠等非房屋建(構)筑物以及各種附屬設施、配套設施進行適當劃分,分別核算,單獨建卡,不計入房產。
2.控制宗地容積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費用。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意味著,宗地容積率如果超過0.5,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宗地是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
(五)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籌劃切入點
1.廠址選擇在稅額標準較低的區域
火電項目在選址時,在優先考慮電網負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資源、地質地貌等條件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距離城市市區較遠、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較低的區域。當前,許多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調整和拉大了不同等級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2.降低單位容量占地面積
為了減少應稅土地面積,火電項目在設計上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向傳統的大廠前區、大廠房、大主控室挑戰,大膽實踐、勇于創新,在確保運營期安全生產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空間進行優化設計,降低單位容量占地面積。一個裝機200萬千瓦的火電項目,如果單位容量占地面積降低0.1平方米/千瓦,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按每平方米12元計算,每年可節省土地使用稅240萬元。
3.爭取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
爭取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是火電項目稅務籌劃的重點??紤]到火電項目的一些特殊性,國家層面針對火電廠出臺了許多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13號)規定,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1989]140號)規定,對于各類危險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火電項目在建設期間,要對上述免稅用地仔細梳理,單獨測量、單獨辦證、單獨核算,及時取得相關專業機構的鑒定或認定,及時請求主管稅務機關現場核實,及時備齊土地使用證、設計圖紙、消防驗收意見書等原始資料,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
四、結束語
火電項目建設期與運營期的稅務籌劃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廢或割裂,應有機銜接起來。建設期的稅務籌劃,意義不僅在于節省建設期間的稅款支出,降低工程造價,更重要的是為運營期的稅務籌劃打基礎、做準備?;痣婍椖康亩悇栈I劃具備超前性、連續性、整體性,才能使火電項目在整個生命周期內從整體上獲得最大的籌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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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紅利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應并入企業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損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彌補。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紅利作為個人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除,按次繳納?,F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紅利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適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實際是交易稅。目前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獲得股息、紅利作征稅的規定。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央的部分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央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證券市場迅速而有效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成本,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更加有效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證券起點高,發展快,對它的運作及調節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規范,不太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顯示出來: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行為設置相應的稅種?,F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分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適應之嫌,終究是權益之計,非久遠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沿用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獲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嚴重。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紅利及股票轉讓行為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圍,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沒有相應的征稅規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繼承、轉贈等方面的稅收規定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狀況不僅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
(3)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建議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法規滯后的現象已與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適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性,盡快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合理設計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稅制的設計調整應立足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與否,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未來的發展,是整個經濟生活中的關鍵之所在。而資本市場的完善,不僅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方式的深刻變化,進而有效地改變國有企業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所有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破產兼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設計目標的合理定位。首先,經濟目標。一種稅制的設計一般考慮經濟目標(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目標(組織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僅發展時間短,規模小,而且相關的制度和規則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適應經濟發展以及對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公平,經濟目標應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對證券市場設計課稅制度應努力追求彈性目標。彈性稅制的優點在于能更加靈活的發揮其經濟調節功能,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成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更加體現稅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稅制對所有納稅人都能自覺的一視同仁,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3)減輕資本市場的過度震蕩,減少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極重要的投機性。除了投資者不成熟外,過度的市場波動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據統計,美國在最動蕩的1986-1987年中波動幅度為23%,日本在同一時期為19%,而我國a股1994年波動幅度竟達84%.如此劇烈的股市震蕩,單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根治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稅收這一手段對投資者進行有效引導,并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自動穩定器職能。
根據以上要求,立足現階段證券市場發展的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全面開征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擬開征的稅種。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作用與功能比較近似,但作為調節證券市場的有力手段,證券交易稅無論在名稱、征稅范圍、還是在稅率制定方面顯得規范,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不是簡單機械的替換,而有其內在的必然要求。
證券交易稅的性質可歸屬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而征收的稅種,按交易額乘以稅率征收。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抑制頻繁買賣的短期炒作行為,有益于股市的穩定,無須再搞“一分為二”,僅對賣方單方面征稅。為了保持總的稅負不變,可按0.8%的稅率開征,同時還可在具體措施上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關系。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應擴大到發行環節,其征稅對象應包括股票、國庫券、債券和投資基金等證券,同時應考慮到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中國庫券的轉讓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經濟建設發展時期的特殊作用,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征。
(2)謹慎開征資本利得稅。
從我國目前實際來看,因存在資本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現金大量的體外循環等問題,還不宜將資本利得稅作為單獨一個稅種開征;同時從國際經驗看,考慮到其成本效益問題,不僅發展中國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國等,而且部分發達國家如挪威、芬蘭、日本都將資本利得納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為一種總的趨勢。具體做法是:對公司利得,區分長短期資本利得(兩年為限),對短期資本利得,按普通稅率即33%征收,對長期資本利得,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調整后,按持有時間給予減免。對個人資本利得,可確定一個起征點,比如規定股息的第一個200元免征,超過部分再作為其它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另外,考慮到資本市場的風險性和投機性以及抑制資本投機的需要,為鼓勵并積極培育我國的資本市場,吸引國際資本的流入,對資本利得應采取輕稅負政策,實現較多的優惠減免。對公司資本利得,可視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和容許資本損失抵減等優惠。對個人資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慮到其累積效應,為避免一次集中繳納帶來的較重的稅負,可實現按期間進行平均分攤利得的方法。
(3)調整對資本收益的征稅。
眾所周知,股息、紅利、利息是投資者將貨幣生產要素投入社會再生產所取得的風險收入,是對其推遲個人消費的補償。除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對資本所得普遍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與必然趨勢,1999年對個人儲蓄利息所得征個人所得稅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調整國家股、法人股的稅收政策,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紅利課征所得稅,為國家股進入市場并最終規范我國的股票市場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應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復課稅。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它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實際取得的一定的財產收入,而不論這種轉讓收入是進行所有權轉讓還是非所有權轉讓,或者是進行租賃的行為,只要是企業取得了實際的收入,就應該對其進行相應的課稅。對于無產權的車位,其所獲得的收入都應納入企業的收入進行核算并繳納稅款,因此,其相關的成本或公共配套設施費用轉入銷售成本,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扣除,將企業當期獲得的凈收入進行稅款的繳納,所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二、其他相關稅收問題
印花稅方面,無產權車位的轉讓由于沒有將所有權進行轉讓,因此不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買賣合同的范疇,但由于屬于租賃業務,因此,應按照財產租賃合同規定的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方面,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出售或轉讓應當以辦理相應產權為標志,產權未發生轉移就不構成出售或轉讓。無產權車位的轉讓收入是按照租賃業務處理的,由于未發生產權的轉移,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方面,財政部在2005年出臺了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規定房產稅的課稅范圍主要包括了具有建筑功能的地上和低下建筑物,以及相應的地下人防設施。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房產稅的課稅范圍不僅僅包括地上空間的車位,而且還包括了地下空間所開發出來的車位。在稅率方面,地下車位如果進行出租的,按照房產出租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無產權車位轉讓的政策在全國各地有很大的區別,相關稅收的地方規定也有不同,在政策理解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此稅收政策不夠明確,建議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繳納房產稅。具體執行中還要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確定,公司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有利的納稅方式。同時,注意規避納稅風險,以免除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在此對繳納房產稅的方式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籌劃:一是鑒于無產權車位使用權已不可撤銷地讓渡給了業主,業主成為事實上的實際使用者,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及稅收相關原理,開發商不應在保有環節對已經無法支配的房產承擔納稅義務,而應由業主按照購置房產稅率進行納稅;二是房產稅條例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無產權車位轉讓收入系一次性取得,計算房產稅時是否以年化租金為基礎,按年繳納;三是房產稅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是否可按車位原值計算繳納,按車位原值的70%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注意事項
“遞延收益”科目最早出現在2001年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出租方在核算中增設了“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主要核算企業由融資租賃業務所產生的應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資收益總額。在《企業會計準則―收入(2001)》中,也涉及“遞延收益”科目的使用,主要包括: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收入、特許權費收入、高爾夫球場果嶺券收入及包括在商品售價內的服務費。
根據2006年10月30日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遞延收益”不再核算應該分期計入租賃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它們直接通過“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核算。而主要應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CAS16)確認的應在以后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對于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應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核算時應借記“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科目。
此外,《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提到,遞延收益中將于一年內到期的部分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項目中,其他部分則列入資產負債表中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同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政府補助尚需遞延的金額。
二、“遞延收益”科目的性質分析
所謂“遞延收益”是指尚待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說是暫時未確認的收益,它是權責發生制在收益確認上的運用。遞延收益,顧名思義帶有遞延性質,一般需要在未來期限內合理地進行分攤,分期確認為收入或收益,其性質屬于負債類科目。遞延收益在會計中的應用除了前面提到尚待確認的勞務收入及政府補助等,殊不知,其在稅法中還有廣闊的用途。在財稅實踐中,通常是先確認收入,為體現“配比”原則,同時結轉成本且計提相應稅金。稅金是計提在先,繳納在后。即“應交稅費”科目先有貸方發生額,再有借方發生額,借方金額往往是為了結平貸方金額。但是實務中還存在這樣一些特殊情況,收到款項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并未確認收入,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就出現了“提前繳納,日后補提”的情形。此時,提前繳納的稅金不可直接計入損益類科目,因為沒有收入類科目和它進行配比。提前繳納的稅金對于企業來說,日后可以不交或少交,其實質為一種收益,遞延到以后會計期間。因此,在該特殊情況下提前繳納稅金的會計核算責無旁貸地“落在”了遞延收益科目身上。
三、稅法特殊規定巧用“遞延收益”科目核算舉例
(一)巧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財稅處理
案例一:某市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電力設備的生產銷售。2013年9月企業初次購買一套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用銀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價款2000元,增值稅稅額340元。設備當月開始使用,預計使用5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其中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等。
2013年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固定資產 2340
貸:銀行存款 2340
②借:管理費用 117
貸:累計折舊 117(2340÷5÷4)
③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稅款)2340
貸:遞延收益 2340
④借:遞延收益 117
貸:管理費用 117
上述業務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同時兼顧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首先對于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會計上應將其計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一旦增加,就意味著要計提相應的折舊,所以就有了上面①和②會計分錄。根據財稅[2012]15號文規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價款連同進項稅額可以一并從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一方面,可以抵減的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以確保今后可以從其貸方扣除;另一方面,該部分可以抵減的稅額看成是國家給予納稅人的一種“政府補助”,因此,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獲得的政府補助隨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逐漸轉化成現實的收入,本應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但為了與計提折舊的損益類科目保持前后一致,所以被替換成了“管理費用”科目。從實質上來說,兩者最終起到的效果是完全一樣的,因為沖減了費用就相當于增加了收入。
(二)巧用于營業稅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其收到預收款的財稅處理
案例二:2012年3月某市乙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拍賣方式獲得市區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商品房可售面積為10萬平方米。2012年8月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并開始預售,均價為7000元/米2。截止2012年底累計預售商品房5萬平方米,收取預售款35000萬元。2013年1月~11月累計預售商品房2萬平方米,收取預售款14000萬元。2013年12月正式銷售商品房,截止2013年底累計銷售商品房7.6萬平方米,商品房銷售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率為0.05%,2013年商品房開發成本總計為48000萬元。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為2%,適用的土地使用稅稅率為2元/米2。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012年乙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銀行存款 35000
貸:預收賬款 35000
②借:遞延收益―應交土地增值稅
700(35000×2%)
―應交營業稅
1750(35000×5%)
―應交城建稅
122.5(1750×7%)
―應交教育費附加
52.5(1750×3%)
貸:銀行存款 2625
2013年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銀行存款 14000
貸:預收賬款 14000
②借:銀行存款 4200
預收賬款 49000(35000+1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3200(7.6×7000)
③借:主營業務成本
36480(48000÷10×7.6)
貸:開發產品―商品房 36480
④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990
貸:遞延收益―應交土地增值稅700
―應交營業稅1750
―應交城建稅122.5
―應交教育費附加
52.5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364[(14000+4200)×2%)]
―應交營業稅
910[(14000+4200)×5%]
―應交城建稅63.7(910×7%)
―應交教育費附加
27.3(910×3%)
⑤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364
―應交營業稅 910
―應交城建稅 63.7
―應交教育費附加27.3
貸:銀行存款 1365
⑥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4(2×2)
―印花稅
26.6(53200×0.05%)
貸:銀行存款 26.6
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4
(三)巧用于營業稅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業勞務,其收到預收款的財稅處理
案例三:2012年12月20日某市丙建筑公司與A公司簽訂建造合同,約定2013年1月~2014年12月為A公司建一辦公大樓,工程總價款為30000萬元,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率為0.03%。12月25日A公司預付1500萬元。2013年丙建筑公司共發生施工成本13500萬元,均以銀行存款支付,累計完成工程總量的60%,估計還需發生成本9000萬元,2013年A公司向丙公司共支付20000萬元。丙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確認收入及結轉成本。
根據財稅[2008]52號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012年丙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銀行存款1500
貸:預收賬款1500
②借:遞延收益―應交營業稅
45(1500×3%)
―應交城建稅
3.15(45×7%)
―應交教育費附加
1.35(45×3%)
貸:銀行存款 49.5
③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9(30000×0.03%)
貸:銀行存款 9
2013年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勞務成本 13500
貸:銀行存款 13500
②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預收賬款 20000
③借:預收賬款 1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00(30000×60%)
④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13500+9000)×60%]
貸:勞務成本 13500
⑤借:遞延收益―應交營業稅
600(20000×3%)
―應交城建稅
42(600×7%)
―應交教育費附加
18(600×3%)
貸:銀行存款 660
⑥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94
貸:遞延收益―應交營業稅
540(18000×3%)
―應交城建稅
37.8(540×7%)
―應交教育費附加
16.2(540×3%)。
(四)巧用于營業稅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業勞務,其收到預收款的財稅處理
案例四:某市丁企業2013年7月將一閑置生產廠房對外出租,年租金60萬元,共3年。2013年7月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80萬元。財產租賃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率為0.1%。
根據財稅[2008]52號文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013年7月丁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銀行存款 180
貸:預收賬款 180
②借:遞延收益―應交營業稅
9(180×5%)
―應交城建稅
0.63(9×7%)
―應交教育費附加
0.27(9×3%)
貸:銀行存款 9.9
③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0.18(180×0.1%)
貸:銀行存款 0.18
2013年12月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預收賬款 3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0(180÷3÷2)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的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因此企業應該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為30萬元。
②借:管理費用―房產稅3.6(30×12%)
貸:銀行存款 3.6
③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65
貸:遞延收益―應交營業稅
1.5(9÷6)
―應交城建稅
0.105(0.63÷6)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45(0.27÷6)。
(五)巧用于所得稅納稅人進行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的財稅處理
案例五:某市戊公司欠B公司貨款100萬元。由于戊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經雙方協商,2013年12月戊公司向B公司定向增發20萬份面值1元、每股市價3.5元的普通股償債,該債務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戊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所得稅稅率25%,印花稅率為0.0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等,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013年戊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應付賬款 100
貸:股本 2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30
②借:所得稅費用 7.5(3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6×25%)
遞延所得稅負債 6(24×25%)
注:戊公司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為60%(30/50),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選擇在5個納稅年度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應遞延計入以后年度。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4萬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③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0.035(70×0.05%)
貸:銀行存款 0.035
2014至2017年戊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5(6÷4)
貸:所得稅費用 1.5
上述會計分錄中,“遞延所得稅負債”其實就是“遞延收益”的化身,同屬負債類科目。戊公司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1.5萬元,但是會計上所得稅費用卻記錄7.5萬元,多記的6萬元可以減少今后期間的所得稅費用,實質為一種收益。依據均衡原理,該收益可以在未來逐步等額增加利潤,與文中前面關于遞延收益科目的分析完全吻合。
四、總結
現行稅收制度中,與房地產交易相關的稅種主要有:房產稅、契稅、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或企業)、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營業稅的各種附加等。在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現行交易稅收制度對于調控市場、規范交易行為曾經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制度本身的缺陷開始逐漸暴露出來。征稅的法律、法規依據多在年以前制定。過去,我國城鎮居民中擁有房的極少,社會對于擁有房產者和出租、轉讓房產的行為存在嚴重的偏見,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不勞而獲。這些偏見在稅
收制度中反映明顯。房產自用稅負較輕,轉讓出租則課以重稅。具體表現為稅種重復,稅率偏高。詳見附表。
二、現行房地產交易稅制存在的問題
過去的十多年里,房地產業發生了巨大變化。房產總量成倍增加,房價與年相比上漲了四五倍;房改的推行使住房私有程度大幅度提升;購置房產出租已成為城鎮居民正常投資渠道之一;各類房產交易的活躍程度遠非十多年前的狀況可以比擬。現行的從計劃經濟年代稅收體系中演變而來的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已日漸落后于房地產業的發展。臨近入世,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主要表現為:
⒈稅種繁多,程序復雜,辦事缺乏透明度。
對于房地產買賣,賣方要征營業稅及其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買方要征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房產出租要征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等。稅種繁雜,計算程序復雜、辦事效率低下。對于名目繁多的稅種,專業工作人員操作起來都感覺頗為棘手,當事人更是似懂非懂,不甚了了。
⒉稅率偏高,稅負沉重。
商品房交易中單位購房或個人購買非住宅要繳納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合計%;二手房交易中單位售房或個人轉讓高檔住宅及非住宅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合計%,此外,如有所得和增值,還須繳納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房產出租稅率達%以上,據測算,非住宅出租稅率最高可達%。過重的稅負使得許多房地產交易行為轉入地下,逃避管理,反而導致稅收流失。如房屋出租主動申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極少,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只有深圳、溫州等少數幾個城市開展得比較好,大部分城市工情況都不理想,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租賃稅負太重。
⒊稅種交叉,重復征稅。
對于房地產轉讓,賣方征收營業稅,買方征收契稅,同一標的交易的雙方都要課稅,是雙重征稅。另外買方既征收契稅,又征收印花稅;賣方既征所得稅,又征增值稅,屬稅種交叉,重復征稅。
⒋流通環節稅負沉重,忽視占有、使用環節的稅收。
對于私有住宅,自用不征稅,出租即課以重稅。非住宅自用只征房產稅,出租則要征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負成倍增加。流通環節稅負繁重,占有、使用環節的稅收尚未受到重視。
⒌政策調整不均衡,不同標的之間的稅負相差太大。
幾年來,國家對房地產稅收政策作了多次調整,但未以全面促進房地產業發展考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號文件下調了普通住宅交易的稅負,對于非普通住宅沒有作相應調整(普通住宅的概念不明確問題在下文討論。為便于敘述,筆者暫以非普通住宅一詞指代普通住宅以外的包括別墅、度假村等高檔住宅以及商店、寫字樓、車庫等非住宅在內的各類房產)。政策調整不均衡,使得不同標的房地產交易稅率相差很大,若再考慮價格差別因素,稅負差距更大。這種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普通住宅與高檔住宅、非住宅稅負的差距。
以福州市為例,根據財稅字〔〕號文件,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宅稅率包括契稅%、印花稅%合計%,購買高檔商品住宅稅率為%,購買商品非住宅稅率為%。其中,高檔住宅的稅率是普通住宅的二倍,非住宅是普通住宅的五倍。號文還規定,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使得轉讓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稅率在同樣不征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前提下相對差距達一百倍以上,前者為印花稅%,后者包括營業稅及其附加%及印花稅%,合計為%。若考慮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差距更大。因為轉讓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免征該兩種稅的優惠,而轉讓非普通住宅則沒有這一方面的優惠政策。
()出租住宅與非住宅稅負的差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從今年起下調住宅出租的稅負,營業稅、房產稅稅率合計從%下調為%,非住宅(本文源于文秘城:)未作調整仍為%,兩者相差達個百分點。后者是前者的倍。
不同標的之間的稅負差距太大,不利于整個房地產行業的協調發展。
三、對房地產業幾個主要稅種的進一步探討
⒈房產稅
房產稅的征收依據是國務院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年月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房產稅有根據房產自用或出租,分別采用不同的計征方式。自用的從價計征,按房產價值扣除-%后的%征收;出租的從租計征,按租金總額的%征收;個人自用住宅免征。房產稅是一種財產稅性質的稅,應當不分自用、出租,全面開征。年制訂的房產稅條例規定就是不分出租自用全部征收,年修改時為推動房改,鼓勵居民購買公有住宅,對個人自用住宅免征房產稅。現在,時間已過去十多年,情況已發生很大變化,房改已基本完成,階段性的優惠政策也應告一段落。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擁有兩套以上住宅的城鎮居民也越來越多。閑置房產是對資源的浪費。據介紹我國人口四倍于美國,但適合人類居住的國土面積僅為美國的一半,應當十分珍惜。從這一角度看,為優化資源配置,有必要全面開征房產稅,促進閑置房產進入市場流通,發揮效用。
以稅征實踐來看,由于住宅出租要征房產稅,自用則不征,使得很多出租住宅者隱瞞真情,增加管理上的困難,使稅收流失。
出租、自用使用不同的稅基似也不妥,作為財產稅稅負應當相同,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應通過所得稅調整而不應從房產稅調整。簡言之,房產稅應當全部從價計征。
實際上,房產稅應當在使用、占有環節征收。美國的稅收制度中,與房產稅相當的稅種是不動產稅,稅率各州不等,平均約-%。為保證不動產的足額征收,各地方政府都擁有自己的房地產估價部門和大量專業人員。在征收管理方面,地方稅務部門都有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如規定年度最后繳稅日,提前繳的可獲適當優惠(-%),逾期要罰款等。
⒉契稅,
契稅是一種財產取得稅。新的契稅條例是年月日開始實施的。此前一直沿用年制定的契稅條例,稅率是%。年起,不斷有開發商和購房者抱怨稅率太高。年起改為按成交價的-%征收,具體稅率由各?。▍^、市)制定的,福建省定為%。為減輕稅收負擔,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通知(〔〕號),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這一優惠政策對于推動住宅銷售,消化空置商品房起到了積極作用。顯然,國家決策層也已接受契稅稅率仍然太高的觀點并已著手解決。號文件下調了購買普通住宅的契稅,而非普通住宅則仍維持原有的稅率。房地產開發應當協調發展,寫字樓、商店、車隊以及高檔住宅要配套建設以滿足不同對象的需求。目前,寫字樓、車庫積壓較多,要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有必要在降低普通住宅契稅的同時,將非普通住宅的契稅也適當下調。
有必要指出,普通住宅與高檔住宅的區分標準并沒有明顯界定,各地無所適從,政策上的漏洞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的麻煩,財政部年月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有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見,當時財政部對于高檔、普通住宅之間的區分沒有貿然作出界定,因為兩者之間的是漸變過渡的,實際上就沒有明顯的界限。年月日的國發〔〕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通知》,其中說到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指:單位面積建筑設計造價高于當地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一倍以上的公寓、寫字樓項目。文中對一般民用住宅的概念沒有確定,因而高檔房地產項目的概念也是不定的。因為國發〔〕號文件是宏觀調控性質的文件,所以,對于高檔項目與普通住宅的界限,也沒有作太嚴格的劃分,也未引起太大的混亂。但是號文件具體影響到個案的辦理,涉及到稅收金額的多少,事關千家萬戶普通百姓的利益,是個十分嚴肅的問題。
再者,契稅從價計征,售價高的高檔住宅已多承擔稅負,沒有太多的理由非要再課以更高稅率不可。住宅類應使用同一稅率。同理,因為非住宅的價格一般都高于住宅,就稅收金額來說在同稅率的條件下已高出住宅許多。所以,一般來說,非住宅的契稅稅率與住宅也應當相同,確有必要區別也不應比住宅高出太多。
⒊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年月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一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征收對象界定為銷售不動產者,不是轉讓不動產者。同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都規定所得稅、增值稅的征收對象是轉讓不動產者??梢姀牧⒎ǖ谋疽鈦砜?,銷售與轉讓不完全相同且有必要區分。營業稅對銷售者征收,增值稅、所得稅對轉讓者征收,法規規定十分明確。但是,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卻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將有償轉讓等同于銷售,筆者以為這種解釋不準確。銷售不動產一般用以表態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的行為。銷售是經營性的活動,是持續發生的,一種職業行為。有償轉讓一般用以表達個人或單位轉讓房產的行為,有償轉讓不是經營性的活動,有時系為盤活資金變現將資本轉作他用。在制定營業稅條例時可能已經認識到不宜對非營業性的轉讓不動產行為征收營業稅,故而只規定對該特殊的轉讓行為――銷售――征收營業稅。買進一處房產后對其進行轉讓,有時因急于變現,并無所得,可能還要虧損,卻也要繳納約%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負確實過于沉重。從培育房地產市場的角度考慮,不應開征這個稅,因為流通環節稅負已經很重了。號文件中已顯示決策層對這個問題的重視:普通住宅自住一年以上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一年以內的僅就差額征收。筆者以為,有差額也應在所得稅項下而不應在營業稅項下征收。非普通住宅的非營業性轉讓也不應征收營業稅。總之,營業稅應當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行為征收,不宜對非營業性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房產的行為征收。
⒋所得稅
所得稅的征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目前投資股票二級市場的收入不征所得稅,是從投資的高風險來考慮的。對于轉讓房產所得,基于投資房地產風險也比較高,似也應降低所得稅。所得稅的主要功能要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對于轉讓房產取得所得的中低度收入者,應當少征或不征所得稅。對于出租所得,按一次性扣除元后,其余全部按%計征,顯然過于粗糙。出租量大的,其維修、折舊應扣除額也應加大,何況,有些投資者通過貸款來購房,然后進行投資租賃,租金所得還應扣除支付銀行的利息,一律按元扣除,顯失公平。
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年月日起施行。條例第一條規定: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從條例的全文看,它調整的行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行為。財政部年月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十二條規定,個人轉讓原自用住宅,凡居住滿五年的免征土地征值稅,居住滿三年不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年的號文件規定,暫免征收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這些也都表明主要征收對象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筆者認為,非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個人轉讓房產,均不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增值部分可并入所得征收所得稅。
四、對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眾成員國中,盡管不動產的稅制各不相同,但主體稅種均由三大類型組成。()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產保有稅()不動產流轉稅。美國的稅制對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產稅,又稱不動產稅,在財產稅項下,稅基是評估值的-%,稅率大約平均為-%。它可歸類于不動產保有稅,相當于我國的房產稅。根據房地產交易、繼承與贈與以及所得,分別征交易稅、遺產贈與稅和所得稅。交易稅在房地產買賣時征收,稅率約%;它可歸類于不動產取得稅,相當于我國的契稅。所得稅,對房地產的出租收入和房地產出售所獲得的差價應征收所得稅。遺產贈與稅,不動產作為遺產或被贈與時才征收。該二種稅可歸類于流轉稅。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關于房地產流轉的稅種遠比這復雜得多。筆者認為,中國即將加入,入世以后,會有更多的外資投入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投資領域除房地產開發經營領域外,投資二級市場買賣租賃也會大量增多。要對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構建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房地產交易稅收體系。要改變目前的限制流通的做法,降低流通環節的交易稅負,激活市場,促進流通,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業全面健康發展。年以后有過幾次稅收政策調整,多只是調整稅率,沒有涉及稅種歸并精簡,力度太小,應當增大稅制改革力度。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參照部分成員國房地產稅收制度,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⒈簡化流通環節稅種,提高辦事效率。
目前流通稅種繁多,辦理房產轉讓、租賃手續,僅各種稅單就要打印許多張,辦事效率低下,根本談不上透明度。要歸并精簡稅種。除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房產轉讓行為,不征營業稅;取消對個人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將契稅改名為房地產取得稅;將所得稅、增值稅合并。簡化后流通環節除印花稅仍雙方繳納外,轉讓方、出租方只繳納所得稅,購買方只繳納房地產取得稅(內資單位購房仍暫保留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⒉降低流通環節稅率,促進流通
降低流通環節的稅負,以達到活躍交易市場,促進房地產行業發展的目的。住宅、非住宅轉讓的稅率應當大體一致。按合并后的稅種,印花稅稅率?。?,稅基應為轉讓、出租合同金額、出租的按年計征。轉讓出租所得稅的稅率?。プ笥?,稅基應為房地產轉讓、出租的凈所得額。房地產取得稅的稅率住宅?。ィ亲≌。?,稅基為房地產價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應根據社會經濟結構的現狀及發展趨勢研究確定。
⒊全面開征房產稅
為優化資源配置,擴大稅源、保證房地產稅收總收入不因流通調節稅率的下調而大幅度下降,同時為便于稅收征管和房產管理,應全面開征房產稅。即不論住宅或非住宅,也不論出租或自用全面征收房產稅。非住宅稅率?。?;考慮到目前有相當多的居民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仍靠銀行貸款支持,擁有私人住宅的多數居民屬中低收入者,住宅房產稅可暫采用低稅率,?。プ笥?,逐步過渡到與非住宅相同。稅率為房地產價值。同時采取優惠政策,減輕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如每個家庭可享受-平方米住宅房產稅免稅優惠,或低收入家庭通過申報、公示、審批等公開程序,免交一處住宅房產稅。全面開征房產稅后,城鎮土地使用稅應作相應調整,以避免重復征稅。
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調整社會分配不均。
房產繼承或贈與,均比照房地產取得稅的有關規定,對房產承受人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對房產承受人征收所得稅。稅基為房產的評估價值,稅率及起征點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后確定。
⒌稅制改革后,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成比例,可根據現行稅收制度中各稅種的實際分成比例加權平均確定。
附表:我國現行房地產交易稅收一覽表
稅種計稅依據納稅人稅率征稅依據文件時間
房產稅房屋價值或租金房產所有人從價:按房產原值扣房產稅條例
按一定比例扣除除-%后的
后的余額%;從租:租金的
%
土地增轉讓房地產所取轉讓、出租房地增值額未超過%:土地增值稅
值稅得的增值額產并取得收入的%;-%:條例
單位和個人%;-%:
%;超過%:
契稅房地產價格轉移房地產的承-%契稅條例
受單位和個人
印花稅房地產購銷、轉訂立房地產購銷商品房交易%印花稅條例
移、租賃合同金、轉移、租賃合二手房交易%
額同的單位或個人房屋租賃%
固定資投資項目實際完固定資產投資的%-%固定資產投
產投資成投資額單位和個人(三個人購買住宅免征資方面調節
方向調資企業除外)條例
節稅
營業稅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條例
和銷售不動產價和銷售不動產的
值額單位和個人
企業所房地產出租、轉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
得稅讓收入減去準予條例,
扣除項目后的所
得額
個人所房地產出租、轉中國境內取得房個人所得稅
得稅讓收入減去準予地產出租、轉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