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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會計與稅法差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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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與稅法差異

        第1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納稅調整

        [中圖分類號]F2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一0066―03

        會計準則與稅法從表面現象看,都是規范經濟活動的法規,所以人們不希望它們之間存在重大差異,這樣就可以減少納稅調整。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所以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越少,會計人員自行計算納稅數額時就會省時省力,稅務機關也會降低稅收征管成本。但事實卻恰恰與人們的意愿相反,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不斷完善,二者之間的差異反而有發展之勢。為什么如此?其理論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論界與實務工作者都要求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以指導我們的經濟工作和理論研究。為此,本人談些個人見解,供探討。

        一、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的主要表現

        因為會計目標是向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向所有者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所以,它必然提出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約束會計人員恪守會計原則和準則,保證會計信息決策相關性。會計人員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必須符合會計的目標,這樣就必然產生與稅法的差異。原因是稅法在立法時主要考慮保證財政收入,但同時又要以企業會計的記錄為依據進行稅款計算。作為計稅依據的會計記錄又要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二者的差異一般都表現在會計人員必須堅持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諸方面:

        1 在資產計價方面,會計與稅法所采取的計量屬性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會計計量資產可以采用五種價值屬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也就是說會計計量絕大多數是采用歷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據準則規定在選擇適用的其余任何一種價值屬性。而稅法在這一點上卻沒有同會計保持一致,計稅基本完全采用歷史成本。只有極特殊的企業發生資產轉移,確定該資產的收入與成本時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還有當企業實行避稅措施,稅務機關進行反避稅的納稅調整時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除了這兩種特殊情況以外,基本保持歷史成本對納稅標的物計價。這就導致會計與稅法在計量納稅標的物價值方面存在差異。

        2 會計與稅法的“真實性原則”明顯不同

        會計為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質量,必須堅持“真實性”原則,這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但會計的所謂“真實”,只能是會計法規自己定義的“真實”,絕不是我們日常所講的實事求是,完全符合實物本來面目的“真實”。因為會計所面對的經濟活動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很多數據并不是可靠計量取得,而是估計、預計的結果。而且在估計、預計時還要貫徹“穩健原則”,這就是說,會計計量上的所謂“真實”只是會計準則規定下的“真實”;再者就是會計所確認的經濟業務,會計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會計所確認的經濟活動最關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筆業務的發生都必須取得證明其發生的原始憑證,沒有證明其發生的原始憑證絕不許確認入賬。會計的如此做法,完全是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稅法也貫徹“真實性原則”,但其“真實”的含義與會計截然不同。稅法規定的計稅“真實性”是指以真實的交易為基礎,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扣除。它具有五個方面內涵:其一,與成本費用支出相關的經濟業務活動已經發生,金額確定。如工資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資產已實際使用;其三,取得真實合法憑證,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其四,部分款項必須實際支付;其五,必須履行稅務管理手續。如企業財產發生非常損失,未經稅務機關審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實性”原則方面二者存在的差異,導致大量納稅調整發生。

        3 會計“穩健原則”與稅法“收支確定”的差異

        會計必須貫徹“穩健原則”,所謂穩健原則(conservation Principle),別名又稱為謹慎原則、審慎原則。是指市場的多變性導致會計確認與計量存在不確定性(unceytainty)時,會計對于本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種損耗、損失都要估計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并且寧肯估高絕不估低;對于可能發生的收益則不計入本期收益;對資產計量時凡沒有可靠價格而需要估計的,寧肯估低絕不估高。會計貫徹這種國際公允的原則,目的是資本保全。對于投資者來說,資本保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穩健可以降低利潤,使所有者杜絕盲目樂觀情緒,防止利潤分配侵蝕資本。特別對股份公司來說,一旦虛增利潤導致股利過高而侵蝕資本,。就會損害長期投資者的權益。但稅法計稅時是不承認會計的“穩健原則”的,對于會計計提的很多“減值準備”,沒有經過稅務機關批準與核定是不承認的。稅法對于企業某些過度“穩健”行為可能視為避稅,要采取反避稅措施。稅法要堅持“收支確定原則”,所謂“收支確定原則”是指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收取與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憑證或經稅務管理機關審核批準。這種差異的存在,也導致大量的企業納稅調整。

        4 會計“重要性原則”與稅收“法定性原則”的差異

        會計要向相關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須堅持“重要性原則”,應當反映重要的交易與事項,對信息使用者無關緊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稅法不承認會計的重要性原則,比如前期會計差錯的處理。稅法在計稅時則堅持“法定性原則”,即不區分企業所發生的經濟業務的性質和金額的大小,稅法規定征稅的一律征稅、稅法規定不征稅或者減免稅的一律不征稅或者給予減免稅。這也是稅法與會計的重大差異存在之處。

        5 會計與稅法對“實質重于形式”的理解與實施有差異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實質重于形式”,是指對交易與事項強調看經濟業務實質內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法律形式上企業并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從實質上看,企業完全控制資產,擁有全部使用權,同自有固定資產沒有本質區

        別;稅法也堅持“實質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內涵上卻與會計存在重大差異,稅法是要求看經濟業務主要看其實質,特別是實施反避稅措施,主要是看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質是否屬于故意的避稅行為。但二者在貫徹這項原則時,實施依據又有重大差異。會計主要是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實施“實質重于形式”,這里的“實質”要靠會計人員理解、判斷,與會計人員自身業務能力相關;而稅法卻是依法律規定來衡量“實質”,沒有法律規定的,稅務人員不能自行認定實質。比如稅務人員在認定企業實施價格轉移避稅,要實施反避稅時,那就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第41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眾所周知,會計記錄是稅款征納的最主要依據,企業交納的絕大多數稅款都是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進行計算與繳納的。所以,稅法的制定盡量保持與會計法規一致,會計準則修訂時也盡量保持與稅法一致,以減少二者之間的差異,達到減少納稅調整。盡管如此,由于經濟活動規模日益擴大,種類不斷增加、內容越來越復雜,促使稅法與會計準則不斷發展完善,在發展過程中二者的差異不是減少,而是越來越多的趨勢。就當前的正在施行的會計準則與稅法進行考察,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存在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第一,會計的目標與稅法的立法宗旨不同,這是二者產生差異的最主要原因。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反映經營管理者的受托責任;而稅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實現,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眾所周知,會計的目標是為股東以及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的,它要提供經濟決策需要的會計信息,要向股東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在“兩權分離”的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管理者是受股東的委托,按照“契約責任”來經營管理企業的,他有責任或者義務定期向股東報告“契約責任”的履行情況,必須向股東提供決策需要的會計信息;而稅法從產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擔著籌集國家管理資金的使命,它必須保證財政收入逐年增長,滿足國家和社會不斷發展的財政需求。稅法與會計二者的目的不一樣,盡管二者互相考慮協調,但還是不可避免地產生差異。

        第二,企業會計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而稅法不需要堅持這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AccyuaI Basi8)就是以收款的權力和付款的責任是否發生為標準來確認收入與費用的基礎,而不是以款項的實際收取與支付作為會計確認標準。即:凡應歸屬本會計期間的收入,不是以現金是否收到為標準來確認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力。凡不屬于本期收入,即沒有取得收取款項權力的,即使收到了現金,也不能確認為收入;凡屬于本會計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力,即使本期沒有收到現金,也要確認為收入記賬;同理,凡歸屬本會計期間的費用,不是以現金是否支付為標準來確認費用,而是看企業是否承擔支付費用的責任與義務是否發生。也就是說,這種費用的責任與義務已經發生,即使企業沒有支付現金,也要確認為費用;這種責任與義務已經發生,即使企業沒有支付現金,也應當確認為費用,只不過以后再支付而已。這種“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是會計分期的產物,是企業會計進行會計確認計量的基礎。企業會計之所以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則是為了保障所有者權益,因為企業的股東是經常變換的,不堅持這種會計基礎,就會人為的損害股東權益。正因為如此,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稅法則沒有施行這個基礎的必要,因為稅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證財政收入。但稅法為了保持與會計統一,減少征納成本,大部分計稅要以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但有時也會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是因為稅收必須堅持“納稅資金必須實現”原則。所謂“納稅資金必須實現”原則就是指當納稅人已經收取現金,具有較強的現金支付能力時,即使按照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基礎沒有確認為所得(即收入)。稅法也要按收付實現制征收稅款入庫;當納稅人沒有現金流入、無現金支付能力時,即使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礎確認為所得(即收人),在稅法上也可以考慮按“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不征收稅款入庫。這樣做才能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保護稅源,促進經濟發展,以利于未來增加財政收入。比如,房地產商已取得房地產的預售收入,在沒有辦理房屋完工決算的情況下,在會計上沒有確認為銷售收入時,也應當依稅法對預售房屋收入征稅。又如,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收價款日期確認收入。此時會計上已經確認收入,但稅法卻不征收稅款,待到現金流入企業時再征稅。這樣做,很明顯是保護稅源,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是企業會計準則作為法規的同時,又是一種文化形態,必須考慮國際交流,必須考慮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稅法雖然也有國際交流問題,但稅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國的國情放在首位,依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對稅收承受能力以及國家財政收支狀況來進行稅收立法。眾所周知,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不斷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進一步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靠攏,現在基本做到國際“趨同”。與此同時,我國的稅法改革也在進行,但其一直是考慮中國的基本國情,依據經濟發展和國情來進行稅制改革。

        正因為有上述理由,稅法與會計由此而產生差異,盡管人們努力減少二者差異,還是不能統一,納稅調整的內容跟隨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業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

        正因為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而企業的稅款計算又是以會計記錄為依據的,就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為什么如此呢?常識告訴人們,在立法層次上,稅法高于會計法規;再從重要性方面看,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遠比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重要。所以,會計法規必須服從于稅收法規。會計人員可以完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但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將會計記錄進行納稅調整,依據稅法規定計算交納稅金。

        對于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季預繳(特殊的大型企業納稅金額較大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預繳時間)年終匯算清繳。

        年終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是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明細項目反映。

        對于其他稅種,企業會計必須在發生納稅業務或者行為時計算應交稅金,在主管稅務規定的下月固定時間繳納。如果會計記錄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稅金,正確記錄在會計賬簿中,保證按時繳納。因為我國稅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

        第2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一、會計核算原則與稅務核算原則的差異

        1.權責發生制原則。《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支出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是,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如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子目,其中進項稅金抵扣是采取購進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項會計處理是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核算的。

        2.謹慎性原則。企本文由收集整理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不得計提秘密準備。新的《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8項減值準備。但由于對這8項減值準備并沒有規定其計提標準,容易造成企業利用減值準備來調節收入,調節利潤,達到延期納稅甚至避稅的目的。因此,稅務制度中僅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而沒有對其他7項的減值準備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企業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必須作納稅調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配比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因果配比,即收入與其對應的成本相配比,如將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相配比,將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成本相配比;二是時間配比,即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費用相配比,如將當期的收入與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相配比。而稅務制度規定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也就是說,納稅人發生的費用在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

        4.相關性原則。《會計準則》規定,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關的會計信息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評價過去的決策,證實或修正某些預測,從而具有反饋價值;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預測和決策,從而具有預測價值。會計核算中堅持相關性原則,就是要求在收集、加工、處理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充分考慮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稅務制度規定的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5.重要性原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重要性原則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產生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

        當簡化處理。對于重要性的判斷,一般應當從質和量兩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從性質方面來說,當某一事項有可能對決策產生一定影響時,就屬于重要事項;從數量方面來說,當某一事項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就可能對決策產生影響,則屬于重要事項。而稅務制度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對以前年度的差錯,無論是重大差錯,還是非重大差錯,都應當調整差錯期間的所得額。

        二、會計政策與稅務制度的差異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新的《會計準則》留給企業選擇的余地越來越大,選擇的空間也越來越大。

        1.資產減值的政策。新會計準則一是擴大了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可以對應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貨款等8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二是給了企業較大的選擇空間,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而稅務制度只允許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并且規定了計提比例。

        第3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不管是哪種后續計量模式,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可能造成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差異,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

        (一)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按準則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在稅務處理上,如果沒有減值跡象,企業沒有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的企業不需要對后續計量進行納本文由收集整理稅調整;如果有減值跡象,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則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對后續計量進行納稅調整。

        (二)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而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確認,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所得稅納稅調整原因及項目分析

        投資性房地產在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時所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于資產評估造成的持有損益,按會計準則的要求,一方面要調整資產的賬面成本,另一方面將持有損益作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當期利潤。而稅法規定,資產的持有損益在沒有實現前不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不對持有損益征稅,在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時仍按其折舊或攤銷處理。這種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的差異形成的調整內容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在企業選擇的資產使用年限與稅法規定的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下,資產折舊或攤銷額與稅法規定形成的差異不僅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這部分差異要做出相應的納稅調整。二是資產在會計期末以公允價值計量確認的持有損益,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同時應該按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對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相應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要進行調整。

        通過對上述相關規定的比較可以看出,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原則為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可以選擇公允價值模式,而稅法遵循的是歷史成本原則。 第二,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方法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投資性房地產出租期間的處理方法不同。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而稅法則允許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所得稅納稅調整例題及解析

        由于稅法仍然將投資性房地產作為一般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對待,所以在成本計量模式下,該業務與以往處理沒有區別;而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由于會計法和稅法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有很大差別,導致納稅調整業務處理更復雜。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案例來加以說明。

        【例1】甲公司屬非房地產行業,2011年1月1日將其自用房屋用于對外出租,該房屋的成本為1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轉為投資性房地產之前,已經使用4年,企業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對該投資性房地

        產進行后續計量。假定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及凈殘值于會計規定相同。2011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發生減值跡象,經測試,其可回收金額為700萬元。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在發生實際性損失前不允許扣除,這會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不同,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表日不僅要確認由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而且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由上述數據可知,甲公司在當期比會計核算要多交1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例2】 沿用【例1】中有關資料,該自用房屋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后,預計能夠持續可靠取得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甲公司采用公允價值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在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1350萬元。

        分析如下:該投資性房地產在2011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其公允價值135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取得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后的金額,即其計稅基礎=1000-1000/20*5=750(萬元)。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135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750萬元之間產生了60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會增加企業在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將自用房屋用于對外出租,這時應將出租的房屋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800萬元。

        2011年12月31日,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350萬元,這時甲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0

        假設甲公司2011年度共計實現利潤20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年度終了計算所得稅,稅法允許計提折舊,而會計準則不允許計提折舊,因此,多計應納稅所得額50,應當予以調整;同時稅法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化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因此,多計應納稅所得額600萬元,應予以調整。最終,房屋賬面價值135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750(800-50),二者之間的差額為60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為600*25%=1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0

        第4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差異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兩者基本相符,但準則對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要求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在實務中竣工結算往往發生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后,所以兩者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上存在差異。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人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租入資產價值。《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對于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準則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四)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不能采用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有特殊規定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相關準則規定的計量方式與稅法一致。

        (五)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 棄置費用通常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條例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兩者在確認時間上存在差異,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含棄置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折舊范圍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范圍大于稅法規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也需計提折舊。

        (二)折舊年限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此外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當企業選擇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存在差異的,需納稅調整。

        (三)折舊方法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稅法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使用有限制條件,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與資產減值處理差異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固定資產確認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

        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資產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準則與稅法規定相比,稅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固定資產減值處理的差異場券《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業根據準則的規定確認了減值損失,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例]A公司于2007年12月購入一臺管理用設備,實際取得成本為3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該公司在編制年度會計報表時,對該機器設備進行了減值測試,表明其可收回金額為2200萬元。假定A公司2009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直為25%,并且該機器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均與稅法相同。即除上述因提取減值準備而產生的納稅調整因素以外,不存在其他的納稅調整事項。

        假定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8年。A公司2010年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假設A公司在2009年對該機器設備提取了減值準備以后,在2010年及2011年均未對該機器設備提取的減值情況進行調整。2012年1月,該公司與購買方協商,以1850萬元的價格售出。A公司于2012年按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該公司按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為簡化,2012年1月不再計提折舊。要求:做出該公司與該項固定資產購置、計提折舊及處置的有關會計處理。并同時確認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2007年12月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300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00

        2008年12月31日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3000000

        貸:累計折舊

        3000000

        2009年12月31日計提折舊會計處理同上。同時,按會計準則規定,2009年12月31日該設備賬面價值為2400萬元,可收回金額2200萬元,企業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人當期營業外支出,因此A~2009年末在提取減值準備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在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的情況下,2008年因為A公司對該項機器設備采取的折舊方法等與稅法一致,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2009年,因對該項機器設備計提了減值準備,導致上述機器設備的計稅基礎比賬面價值高2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花筒

        5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000

        2010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2010年對該機器設備應計提折舊額為275萬元[(3000-300×2-200)÷8],其賬面價值為1925萬元。按稅法規定2010年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與該機器設備相關的折舊額為300萬元(3000÷10),其計稅基礎為2100萬元。差額為175萬元,開始轉回,轉回2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2011年末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2012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因處置該項資產的損益=1850-(3000-300×2-275×2-200)=20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500000

        累計折舊

        115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0

        借:銀行存款

        18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5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0000

        按照稅法規定,處置該項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1850-(3000-300×4)=50(萬元)

        A公司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200-50)=1050(萬元)

        應交所得稅=1050×25%=262.50(萬元)

        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1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37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000

        借:所得稅費用

        2625000

        第5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

        (一)企業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協調

        首先,《小企業會計準則》簡化了原來小企業會計的計量,將舊準則中小企業的資產普遍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式,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取消。通過對應用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得出市場行情對企業所持有資產并沒有任何影響,小企業繼續使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式,在資本成本會計處理方面實現與稅法的協調。

        其次,在我國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企業要提取準備金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提取準備金,除金融企業之外,其他企業不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準備金。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資產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計量的要求做資產減值的準備,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參照了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并與之統一。一旦企業賬目中應收款項中出現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款項,并不進入提壞賬的準備,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中。

        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時通常會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夠在折舊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優勢作用,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會因技術方面的改變而受到影響,這樣會加速折舊的速度,我們可以使用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來進行解決。根據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數額以及使用情況,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科學的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預計凈殘值。在新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中,我們還可以發現有關于資產折舊的方法以及固定資產在最低折舊年限已經趨同。比如,在新準則中規定小企業所在的房屋已經使用23年,那么小企業的資產攤銷日期就定為可供使用時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時間為止。一旦有相關的合同規定了小企業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須按照合同中所規定的年限進行處理。小企業不但不能夠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并且無形資產的分攤期不能低于10年。新準則和稅法在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方面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中,要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的投資情況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權益法。在新準則中,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辦法上與稅法完全一致,長期股權投資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時應當算為當期的投資收益,但是要權益法就必須對投資收益進行處理,并將企業所得稅法中存在差異,通過納稅進行調整。

        (二)費用與計量的確認

        在新準則中有關于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費用處理的問題,也與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業在生產生活的過程中出現了維修問題,那么維修的費用必須以固定資產使用中的對象為基礎,并計入企業的資產成本以及當期企業的損失收益當中。除修理費用之外,企業的制造費用、管理費用以及銷售費用這些與稅法中的規定也趨于一致。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

        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時間性差異體現在確定收益的費用不同,以及企業在生產中損失時間的不同,進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以及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十分相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改造時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與稅法進行協調,甚至趨同。這樣不但消除了會計核算的差異,也消除了企業所得稅時間差異。這主要表現在,小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整合時,使用統一的歷史成本計量方法,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及折舊方法與稅法所規定的內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費用的確認以及計量方法與稅法趨同。

        即使新準則和稅法在很多方面已經完成了協調,但是二者總歸是兩種不同領域的兩種規范制度,兩者之間存在的時間性差異表現為小企業在收到與資產相關以及用于補償的相關費用時,或者在領取政府補助的過程中,新準則要求企業確認其收益,但是稅法的要求有所不同,當企業收到政府的補助時,必須要一次性計入當期的收入當中。

        (二)永久性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在應對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檢查。及時對資產減值處理的差異進行分析。企業在進行短期投資的過程中,要計算期末計價的成本與市價相比,二者之間的價格誰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價時,就需要為短期投資跌價開始準備。但在稅法中規定,沒有經過核定的準備金不允許在繳稅之前將其扣除。

        在某些情況下,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日常收人中的“不確認收入”以及“沖減收入”可以不作為企業收入,可以不繳納稅款。但是稅法對于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稅。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利息的支出、員工工資的支出以及企業的工會經費支出等支出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利潤時,將這些支出扣除,但是稅法與新準則規定的并不相同,稅法只允許扣除稅法規定范圍內的企業支出以及費用,并且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可以在企業納稅前將其扣除。

        第6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茶葉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分析;協調

        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在不斷的規范和完善中,促進了茶葉企業的會計工作的進步,使其逐漸與先進水平接軌。雖然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其在核算所得稅時,出現了很多差異,對茶葉企業有較大的影響。針對這一情況,本文對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進行了研究,分析了其與所得稅的差異,結合目前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的標準,對兩者的協調提出了改善建議。

        1茶葉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的差異

        茶葉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之間有很大的差異,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因為兩者的價值取向和目標定位的不同。具體來說,茶葉企業會計準則是對會計工作進行約束,利用會計主體、政策和核算方式來實現這一目的,讓會計準則能夠準確地反映出茶葉企業的實際財務和經驗狀況以及資金流的動態,從而為茶葉企業的管理層及股東提供有效的利益參考信息和數據,幫助保護企業的經濟收益,有效控制風險。茶葉企業所得稅則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從而對茶葉企業進行約束的方式,所以茶葉企業與國家利益有一定的沖突。茶葉企業所得稅主要是保證企業的稅收能夠及時完整地繳納,從而保障國家的基本利益。由此可見,兩者之間的價值取向和目標是不同的,所以在具體實行的過程中會出現差異性,需要對兩者進行有效協調,才能讓茶葉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2體現茶葉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方面

        2.1會計基礎準則的差異茶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是茶葉企業會計有權對企業的會計進行核算、計量以及報告。茶葉企業的所得稅法則沒有進行專門的條款規定,其核算時在權責發生的基礎之上的。在特殊的條件下,茶葉企業的所得稅也應該特殊對待,根據具體的收付款的實際作為計算基礎。在計算的過程中要考慮實際的收支情況,并且確定收入的總額,從而計算所得稅。一旦總額確定,茶葉企業必須在有效的期限內進行納稅,不能僅以權責為基礎。基于這些情況,茶葉企業的納稅人必須具備較強的納稅能力和實際支付能力,以便支付很多沒有實際入賬款項的稅款。如果茶葉企業的納稅人沒有較強的納稅能力,沒有足夠的現金流和支付能力,則在進行所得稅的繳納時,可以按照實際收付的情況進行所得稅的入庫,此時就會與會計權責發生差異。例如,茶葉企業僅收到一筆預付款,在項目沒有完成的情況下,會計并沒有將這筆預付款作為收入,所得稅則認為應該對預付款進行稅收。2.2會計計量屬性的差異茶葉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核算方法和原則是不斷變化的過程,計量的屬性也多種多樣,根據會計信息質量的不同,有不同的變化。目前茶葉企業常見的五種會計計量屬性的方式有歷史成本、公允價值、現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與茶葉企業會計準則不同,所得稅法則一直采用比較單一的計量屬性,并沒有根據不同的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形成了兩者之間的差異。例如,茶葉企業的所得稅可以通過某些特定的方式取得固定的資產,并且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相關所得稅的計算。茶葉企業的固定資產,則可以利用同類型合并的方式進行稅收的計算。茶葉企業的所得稅對會計準則中的可變性凈值和限制的計量屬性是不認可的,所以導致了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和所得稅之間出現了短暫性的差異,導致會計的利潤和所得稅之間出現分歧,增大了茶葉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難度。2.3會計準則政策選擇的差異茶葉企業在進行會計準則政策的選擇時,是依據具體的原則和會計處理方式來進行選擇的。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還有較大的靈活性。例如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存貨的計算上,這些情況都會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具體的規定對其進行約束,導致折舊和存貨的計算方式多種多樣,并且與企業的利益掛鉤。根據茶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在進行折舊和存貨的計算時,是由最低年限限制的,但茶葉企業的固定資產在不斷的變化中,技術和產品也在不斷的進步,導致茶葉生產企業的產品不斷更新,很多設備折舊的程度和年限不確定。由此可見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比企業所得稅對這一方面的要求要松,導致兩者出現差異性。

        3協調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是有協調的必要性的,兩者如果能夠很好的進行協調,對茶葉企業的發展是不言而喻的,相反如果協調不好兩者的關系,將會制約茶葉企業的發展。從會計改革的角度來看,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是越來越協調的趨勢,兩者是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如果兩者之間的差異過多,則會導致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的征收效率低下,出現過多的負擔,不利于兩者之間的發展。從兩者的目標來看,會計準則對茶葉企業的經濟活動起到了有效的監管和真實的反映,而茶葉企業的所得稅法則是為了滿足國家的基本利益,兩者的目標看似不同,但是國家稅收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稅收是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的,所以兩者并不沖突。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可以真實地對企業的收入進行反映,同時也是所得稅法最基本的依據,所以兩者之間相互協調是非常有必要的。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協調不僅非常有必要,而且具有很強的可行性。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具有同樣的地位,都可以認為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采取強制性的實施。兩者之間不能夠相互背離,否則會破壞兩者的規范性和權威性。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之間的協調并不是哪一方面一味的協調和退讓,而是相互從對方的角度進行理解和融合,這樣才能取得茶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茶企業的一切稅收行為都可以看成是合理的且必要的,因為企業永遠要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

        4協調茶葉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的對策

        4.1加強相關的制度和規定要想協調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必須加強相關的制度和規定,兩者取長補短,相互適應。茶葉企業的所得稅法應該采納會計準則中合理有效的部分,完善相關的規定,從而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利益,降低企業的風險,保護茶葉企業納稅人的利益。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則要避免違規操作,真實地反映企業的收益情況,保證所得稅法不會流失。茶葉企業的所得稅法也應該充分的利用茶葉會計準則的相關信息,加強所得稅的準確度,提高茶葉企業所得稅法的征收效率。4.2確保兩者之間的指導思想一致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在不斷的改革中,所以加強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協調刻不容緩。在這一過程中,必須保持兩者的指導思想一致,兩者之間相互理解和滲透。稅收部門需要對會計準則加強學習,分析兩者之間的差異,完善稅收方式和手段。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也需要與所得稅法之間盡力協調,調整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保持兩者的指導思想一致。在此過程中,會計準則需要減小計量方法的范圍,與所得稅法相互協調,尊重事實和原則,選擇可行的會計準則方式。4.3注重兩者變化出現的影響茶葉企業的所得稅法相對比較穩定,而企業會計準則經常會出現變化,所以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在變化的過程中,要注意其對所得稅法的影響,從而更好地相互協調。根據茶葉企業的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增設所得稅的調整項目,有效防止企業的所得稅出現偏差。在國家基本稅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當考慮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為茶葉企業的會計準則進行適當的調整,保護茶葉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取得更好的效益。兩者之間要想相互協調,必須進行有效的溝通,相互理解和配合,才能達到更好的協調效果。

        5結束語

        綜上所述,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是由于其目標和價值不同形成的,要想茶葉企業得到良好的發展,兩者之間必須相互協調。茶葉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協調是非常有必要并且可行的,在協調的過程中可以加強其制度和規范,保持其思想和精神一致,注意兩者變化產生的影響,從而相互理解,有效溝通,達到良好的協調效果。

        作者:戴兵 王錚 單位:河北旅游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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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活動所應遵循的規范和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則關系到企業的納稅籌劃。企業既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又要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計算納稅,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必須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并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正確核算稅務利潤,依法申報納稅。為了實現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統一,必須對二者的差異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法差異協調

        一、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原因

        1.服務目的不同: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以服務于國家利益為主要出發點,所得稅法以其合法性和強制性為其主要特征。而會計準則以服務于企業主體的利益相關者為主要出發點,目標是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收益,盡可能精確地計算企業經營成果,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依據,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決策依據,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

        2.服務對象不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對象即納稅主體,會計準則的服務對象為會計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與會計主體是一致的,一個納稅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在特定條件下,納稅主體不同于會計主體。

        3.遵循原則不同:(1)權責發生制原則涵義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稅務利潤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2)相關性原則涵義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而所得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3)會計準則重要性原則與所得稅法的法定性原則不同。(4)會計準則謹慎性原則和所得稅法據實扣除原則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而稅法一般堅持在有關損失實際發生時再申報,費用的金額必須確定。

        4.會計計量基礎不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會計準則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收入、利得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1.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計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會計準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于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雖然所得稅法對于銷售商品應稅收入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但不考慮納稅人收入的風險問題和繼續管理權問題。

        2.投資收益確認與計量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稅法明確區分股權投資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收益)。由于股權投資所得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已在被投資企業征過所得稅,稅法規定僅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差的部分進行補稅;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應全額計入稅務利潤。

        三、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損失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會計準則界定的“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而形成的損失。“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費用、損失確認與計量的具體差異主要如下:

        1.薪酬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并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才能在稅前列支。

        2.租賃費用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的承租人,發生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的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當期的融資費用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經營租賃的承租人,對于經營租金,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職工福利費支出差異:會計準則把職工福利費是計入“職工薪酬”這個科目,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4.業務招待費支出差異: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屬于企業的一項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會計核算中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差異:在會計處理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均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捐贈支出差異分析:在會計處理上,捐贈支出均列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贈和贊助,不得稅前列支。

        7.借款費用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除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8.資產損失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將資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等項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項。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損失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但是,為了加強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保證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真實性,所得稅法要求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資產損失和資產減值準備,企業一律不得所得稅前列支。

        四、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1.固定資產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所得稅法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的應進行納稅調整,因為不符合稅法的確定性原則,不應按估計價值計算折舊稅前扣除;應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確定其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

        2.無形資產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而稅法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僅規定了攤銷方法,而且規定了攤銷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相應的納稅調整不可避免。

        五、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首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國家機關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在相關制度出臺前征詢對方意見,避免不必要的差異;其次,國家稅務機關對于會計處理已經比較規范的業務,在堅持稅法自身原則的同時,應積極與會計準則協調;第三,企業會計核算應當為國家稅務機關的稅收監管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減少征稅成本,會計準則制定機關可以考慮對此類信息規定強制披露的要求;最后,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在財務會計核算外增加稅務會計的核算,即按照稅法要求對經濟業務重新進行會計處理,為稅務部門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證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參考文獻:

        [1]原英剛.論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變化.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9(3).

        第8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

        收入是會計核算的重要要素,也是企業所得稅法確定計稅依據的重要依據。對會計來說,收入最終形成利潤并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對所得稅法來說,稅額的計算要以收入為基礎。

        一、收入類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分析

        (一)收入口徑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收入的口徑大致存在兩個層面上的差異。第一層面,是收入含義上的差別,會計上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四類。企業所得稅法未對應稅收入有明確的定義,只是籠統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類。第二層面是銷售額的差別,會計上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價款,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而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稅銷售額一般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兩部分,其中價外費用包括代墊款項和代收款項等多方面的內容。從總的方面看,稅法中收入的含義要寬于會計收入。

        (二)收入確認差異分析

        收入會計準則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強調以下基本原則:(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2)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3)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同時強調:(l)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并結合具體的結算方式進一步規定了應稅收入確認的時間,如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收入確認的時間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因此,“收到貨款”、“發出貨物并辦妥手續”、“開具發票”等形式化的條件或手續成了確認銷售成立的關鍵。

        (三)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差異分析

        收入準則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公允價值應為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沖減財務費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稅法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計稅收入。

        (四)跨年度提供勞務收入差異分析

        收入準則規定,如果企業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以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收入;如果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己發生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已發生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對于跨年度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會計準則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只有當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才運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同時結轉勞務成本;在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己預計能夠取得的補償為上限,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不考慮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不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不考慮交易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以及發生的成本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對納稅人跨年度提供的勞務,一刀切均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五)視同銷售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有:本企業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行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有:基本建設、專項工程、職工福利使用本企業產品、商品視同銷售;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視同銷售;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二、涉及收入類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

        第9篇: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協調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產生的原因

        1 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標不同。會計制度的目標,是對會計的計量、確認、記錄和報告給出相應的標準和指南,確保企業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人、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我國會計制度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國情做了修訂和完善,其目標呈現多元化的特征,但其根本點仍然應該是為投資者提供足以了解企業資產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的有用信息。而稅法的目標主要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稅法遵循的有利原則,要求稅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足額取得財政收入,有利于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2 會計制度與稅法依據的原則不同。由于二者的目標不同,所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較大的差異。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稅款征收,原則都會決定方法的選擇,甚至是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原則的差異會導致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實際上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基本原則有相通之處,稅法會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是,基于稅法保全稅收和體現政策導向的要求,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某些基本原則上產生了背離。

        3 會計制度與稅法遵循的假設不同。會計核算的四項基本假設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會計核算對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數據的搜集等都以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為依據,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兩者在遵循這些假設時也存在差異。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相互協調的具體措施

        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協調是一個相互協調的過程,會計改革與稅收改革總是相伴而來,會計和稅收都要適應經濟發展和經營的現實需要而各自作出相應的調整。從我國的現狀來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之間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不能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否則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 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會計和稅收的制度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合作是會計和稅收在規制上進行協調的一個重要保證。

        2 改革與完善稅收與會計制度。稅收和會計制度與市場經濟靠得越近,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就越有協調的基礎。對會計制度而言,要加快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趨同并軌的步伐,縮小“稅會差異”,要使會計在客觀真實地反映市場行為主體活動的前提下,在收入確認和納稅扣除方面盡量減少差異項目,真正體現會計對稅收的基礎作用。就稅收制度而言,制定稅收法規應盡可能地減少對市場行為主體的扭曲作用。當然,稅收法規的制訂仍應以努力保持稅收收入的穩定入庫為前提。

        3 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4 選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協調發展的混合模式。結合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這幾年我國會計改革的步伐較快,2006年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已基本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會計國際化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我國發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應借鑒國際慣例,從保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出發,從更高層次地體現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科學結合的需要出發,稅法要主動向會計準則靠攏,有限度的允許企業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逐步采納會計準則的一些精神。另外,對于我國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首先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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