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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第三條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范、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
第二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第十二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為電器電子產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處理企業與相關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等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五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六條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第十七條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條處理企業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回收、儲存、運輸、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第二十二條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并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禁止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三)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
(四)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直至撤銷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第三十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本省實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者監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四)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按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五)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六)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七)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八)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九)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任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選聘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兌現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辦法。
第四章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八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十)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自接到所出資企業提交的全部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二十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超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限額的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二)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四)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五)捐贈企業資產;
(六)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七)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八)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
(一)國家和本省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二)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三)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
(四)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
(五)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
(六)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第二十八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并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存量、分布、結構及其變動和運營效益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和運營狀況。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交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經營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四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有權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或者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二)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
(四)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第四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二)對應當報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第四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次清理的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共有29個,20*年出租資產193宗,出租面積8866平方米,年租金收入205.25萬元,每平方米租金231.50元,年租收入扣除已繳稅費17.71萬元,應入庫187.54萬元,已入庫82.51萬元,未入庫105.03萬元;20*年出租資產193宗,出租面積8866平方米,年租金收入207.60萬元,每平方米租金234.15元,年租收入扣除已繳稅費17.54萬元,應入庫190.06萬元,已入庫56.15萬元,未入庫133.91萬元;20*年至20*年未入庫總額238.94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廉價出租。從清理的情況看,絕大部分單位都是自行確定出租金額和出租期限,隨意性大,致使同一地段相同面積在不同單位之間出租金額差異很大,即使是同一單位相同地段相同面積而租金也因不同的承租人差異很大。
二是以消費抵租。一些單位的出租協議與實際收取的租金不相一致,其主要原因是單位以消費抵減租金,這樣,不僅租金收不起來,而且還逃避了稅收,滋長了腐敗。
三是聯合經營。以單位和承租方共同經營的名義簽訂資產出租協議,而將其資產出租收入轉化為單位其他收入。
四是承租人轉租。一些單位出租協議上承租人與經營者的姓名不符,這主要是一些人憑關系把單位的門面低價租來再加價轉租,有的門市由二道販子幾經轉租后其租金上漲50%以上,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收益嚴重流失。
五是租期較長。清理發現相當一部分單位出租期限較長,個別單位門市租期簽訂長達10年之久,租期在五年的也極為普遍,而每年的租金卻沒有按照市場原則逐年上漲,嚴重有失公平。
三、加強經營性資產管理的建議
針對我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第35號、36號令相關規定,借鑒其他縣市經營性資產管理的先進經驗,特提出以下建議。
實行產權劃轉。由縣政府辦牽頭,財政、建設、國土、房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將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劃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行產權統管。
實行公開招租。為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縣城不同地段,確定單位面積底價,實行公開拍賣經營權。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政協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包括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黃埔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下統稱政協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協機關國有資產,是指由政協機關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政協機關的國有(公共)財產。
政協機關國有資產包括政協機關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政協機關的資產,政協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政協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是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與中央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政協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具體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負責對政協機關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對政協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進行審核,對政協機關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以及與政協機關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政協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內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按規定向財政部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條政協機關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向政協管理局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有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政協機關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政協機關房屋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政協機關土地的配置,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政協機關公務用車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辦理。
部長級干部專車,由政協管理局配備或批準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副部長級干部工作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和車輛編制數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除房屋、土地、車輛外,政協機關購置其他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政協機關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購置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可以將資產購置事項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政協機關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政協機關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協機關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政協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政協機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政協機關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二十六條政協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政協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方可進行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
第二十八條政協機關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政協機關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政協管理局商財政部予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政協機關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三條資產處置應當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四條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處置,按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二)土地處置,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三)車輛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四)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批。具體辦法由政協管理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五)政協機關劃轉撤并時處置資產,及向其他部門、向地方調撥資產的,應當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政協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政協機關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政協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政協機關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財政部會同政協管理局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政協機關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四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五條政協機關與其他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地方調解、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四十六條政協機關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政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時間等要求,定期將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向政協管理局做出報告,經政協管理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政協機關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對政協機關報送的年度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條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政協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摘 要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對醫療條件需求也不斷增加,近年來,醫院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醫院購置固定資產也越來越多,其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方法已經不能很好的為利用這些固定資產為醫院服務,而采用條形碼的方式來管理固定資產能有效解決醫院固定資產管理中帳、卡、物不符,資產不明設備不清,閑置浪費、虛增資產和資產流失問題。本文從分析在醫院固定資產管理中使用條形碼的必要性出發,提出醫院目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分析如何發揮條形碼管理系統在醫院固定資產中的功能和作用,保證醫院合理、有序、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 醫院 條形碼管理系統 固定資產管理 作用
一、對條形碼管理系統的認識
條形碼技術的定義:是指把電腦運行所需要的數據用一種條形碼的形勢來展現,進而把條形碼數據轉換成電腦運行時能自動識別的數據,它包括編碼、印刷、識別、數據采集和處理等,并且已經在商業、交通等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推廣。
條形碼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功能:第一、固定資產的操作管理功能。主要包括資產的新增、修改、退出、計算折舊率及殘值率等工作。第二、打印條形碼功能。條形碼能根據選定的固定資產自動粘貼在其上面。第三、盤點功能。根據條形碼閱讀器的數據也數據庫的數據進行對比,并對其對比的結果進行處理,從而得出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第四、資產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對折舊信息進行分析,并對折舊進行調整。第五、固定資產綜合查詢。對固定資產的保管情況、統計情況、使用情況等進行查詢。第六、系統維護功能。系統管理員對固定資產分類代碼表,部門資產統計等進行新增、修改等操作。第七、安全管理功能。能提供多種安全管理手段,例如:口令管理功能、權限控制功能、數據加密功能。
條形碼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功能特征:首先、該系統是采用C/S結構,分布式的數據庫,以實物管理為基礎、以電腦為操作平臺;其次、該系統采用先進的條形碼技術對固定資產從購入開始等各個方面進行監督,結合資產的統計情況實現賬實相一致,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情況,采用平均年限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二、在醫院固定資產管理中使用條形碼的必要性
固定資產管理在醫院資產管理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而醫院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法存在著各種缺陷,導致醫院固定資產管理水平不高,嚴重阻礙醫院的正常發展。條形碼技術具有方便快速準確、實現信息流和資產流的對應的特點,因此,把條形碼技術引入到醫院固定資產管理中來,實現固定資產生命周期和使用狀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有效解決固定資產管理中帳、卡、物不符,資產不明設備不清,閑置浪費、虛增資產和資產流失問題。為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供全方位、可靠、高效的動態數據與決策依據,實現資產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與標準化管理,全面提升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與管理水平。
三、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對醫療條件需求也不斷增加,但是,隨著醫院規模的不斷擴大,其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方法已經不能較好的適應其現展的需要了,其固定資產管理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具體如下:第一、固定資產管理的財務管理部門間缺乏業務聯系和業務溝通的技術平臺,從而導致賬面信息無法反映資產實物的現實狀況;第二、資產盤點清查費時、費力、效果有限,且“前清后亂”耗費大量人力財力;第三、帳、卡、實不符,沒有資產的歷史記錄,如安裝、移動、調撥、維修、報廢等,沒有資產實物狀態一一對應的狀態信息日志;第四、擁有大量的昂貴資產,但沒有集成的信息化管理系統,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來對資產實物進行實時跟蹤管理,如各種專業醫療檢驗設備、辦公設備及辦公設施的調撥、變更、維修等;第五、難以有效的控制資產重復購置、閑置及資產流失;第六、固定資產實物信息分析數據缺乏及時性和真實性,無法為成本管理及預算管理等提供有效支持,嚴重影響相關管理決策。
四、充分發揮出固定資產條形碼管理系統的各項資產管理功能和作用
1.以條形碼作為資產的“身份證”,實現對固定資產安全生命周期進行跟蹤管理。條形碼作為識別固定資產的“武器”,可以反映固定資產的新增、減少及使用狀態等情況,及時跟蹤更新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數據。因為一個條形碼對應一項固定資產,就可以盡可能的保證資產賬實相符,使醫院領導者“不用出門”,就可以醫院的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同時條形碼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具有打印條形碼功能和固定資產綜合查詢功能,從而可以全面、精確細致的達到管理固定資產的目的,真正實現對固定資產“購進―使用―調撥―報廢”整個生命周期的全過程跟蹤管理。
2.及時打印固定資產條形碼標簽。取消傳統的手寫或者質量較差的打印機打印的標簽,采用專業的打印機,選取放水、防撕裂的PET標簽紙打印,確保固定資產的標簽能夠長久、清晰的保存。
3.系統數據上傳和信息同步更新。把工作人員現場收集的固定資產條形碼及時上傳到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中去,讓系統自動更新相關數據,同時,將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中的數據下載下來,放在手持終端中,為工作人員在現場盤點固定資產的時候進行查詢和調用相關數據提供方便。
4.減少人工干預,降低醫院內部控制的風險
采用條形碼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跟蹤管理,現場利用手持終端的數據與采集有關固定資產的數據相對比,可以有效防止人工舞弊的行為,通過規范條形碼系統操作,增強相關責任人的意識,從而可以有效防范醫院固定資產管理中的內部控制風險。
參考文獻:
[1]趙冬梅.條形碼在石油銷售企業固定資產管理中的應用.財經界.2010(3).
同定資產管理在企業資產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對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雖然ERP在中石化系統已經全面上線,但是由于中石化石油銷售企業加油站點數量眾多,資產分布面廣,資產項目繁雜,ERP數據的應用也還有許多難題,固定資產的性能變化、空間移動等還不能動態反映,財務賬與實物資產的一一對應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特別是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方面,目前仍依靠手工完成,不但耗時長、浪費人力物力,而且準確度不高。條碼技術具有方便快速準確、實現信息流和資產實物流的對應等特點,因此,將條形碼技術引入石油銷售企業固定資產進行標識,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ERP中現有資產管理系統功能,有效解決固定資產管理難題,實現周定資產生命周期和使用狀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財務賬與實物資產的一一對應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提高石油銷售企業資產管理水平。
一、條形碼技術管理固定資產的思路
條形碼技術是把計算機所需的數據用一種條形碼來表示,然后將條形碼數據轉換成計算機可以自動閱讀的數據,它集編碼、印刷、識別、數據采集和處理于一體,在商業、物流、交通運輸、辦公自動化等方而都得到了廣泛應用。在固定資產方面,條形碼技術的管理效益在大型集團公司的管理工作中業已開始顯現,中石化銷售系統的廣東、北京等石油公司,在成功實施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已將條形碼技術引入企業同定資產管理中,其他省市公司也在積極準備實施。
條形碼管理系統一般由系統軟件、手持終端掃描器、標簽打印機、數據通信座(用于掃描器和電腦問的數據傳遞)等構成,其主要思路是:通過固定資產編號條碼化,賦予每件資產唯一的資產標簽,固定資產信息通過企業信息系統及時匯總到總部管理部門,以實現對固定資產實物從購進――使用――報廢的整個資產生命周期的全環節跟蹤管理。條形碼在資產管理系統中的工作過程見圖:
以同定資產盤點為例,運用條形碼技術的操作流程是: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中按要求導出固定資產數據,然后導人條形碼管理系統;在條形碼管理系統中制定盤點計劃,確定賬面截止日期及本次盤點的同定資產范圍;實物管理部門人員將盤點信息導人手持終端掃描器:使用部門人員(盤點人員)通過手持終端掃描器掃捕同定資產標簽,并記錄閑置、盤盈及毀損情況;實地盤點的記錄文件上傳至條形碼系統:條形碼系統自動進行數據比較,輸出盤點差異表。整個盤點過程所有固定資產信息均以電子信息方式傳遞。
二、條形碼系統管理固定資產的基本要求
1、制定條形碼實施方案,明確管理職責。由于石油銷售企業實物資產眾多、數量巨大而使用地點分散。石油銷售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實際,明確固定資產管理框架和基本思路,在梳理流程、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宣傳培訓、軟硬件設施配套等方面要建立一系列管理辦法,為同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奠定基礎。
2、開展資產清查、全面收集數據。資產設備清查盤點是條形碼管理系統成功上線的基礎和關鍵工作,為了保證固定資產賬賬相符、賬實相符,防止前查后亂,條形碼系統上線之前,必須對石油銷售企業的全部資產、設備以及在建工程進行徹底的清查盤點。制定嚴密的清查盤點方案,明確財務、零售、物流、發展基建等相關部門的職責,通過分類盤點、順向盤點(以賬找物)、逆向盤點(以物找賬)、責任包干、分頭對接等多種方式,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狀況。
3、落實清查結果、規范固定資產數據。資產清查盤點結束后,應將清查結果與EAM系統的相關數據進行核對,對賬實不符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以固定資產為主線,將設備與資產的對應關系逐項確認,除列人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等核算的設備之外,其他設備應全部實現與固定資產的一一對應。
4、強化培訓、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綜合素質。條形碼管理系統既是較為先進的固定資產管理工具和手段,又與固定資產管理系統有著緊密聯系,要想熟練運用條形碼系統管理企業固定資產,加強資產管理人員培訓是關鍵,特別是基層加油站、油庫基層資產管理人員,對條形碼系統操作手冊、系統功能、配套終端數據采集器等應重點培訓。’提高操作技能。此外,再先進的系統也是需要人來操作,僅依賴系統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需要盤點人員盡職盡責去盤點發現,所以,在培訓業務技能的同時,對資產管理人員職業道德、企業文化也要培訓,通過多種培訓,提高相關人員資產管理意識,樹立愛崗敬業、守土有責的理念。
三、運用條形碼技術管理固定資產的預期效果
1、實現固定資產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與集成化。石油銷售企業通過ERP系統和條形碼技術的有機結合,打破了同定資產信息的阻隔與斷流。財務部門利用ERP系統中的同定資產模塊維護同定資產各項信息,進行固定資產日常會計核算,如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核算、計提折舊等;實物歸口管理部門與財務部門共享固定資產信息,并定期通過條形碼系統對資產實物進行管理,實物資產整體的管理都納入系統管理,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部門、實物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之間互相監督,形成了實物資產信息化管理的閉環,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得到了有效保證,最終實現固定資產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與集成化。
2、以條碼作為資產“身份證”,實現對固定資產全生命周期跟蹤管理。條形碼作為資產可識別的“身份證”,可以及時反映固定資產新增、調撥、報廢以及使用狀態等變動情況,及時跟蹤更新資產管理的相關數據。由于每項資產都有一個唯一的條碼標識,賬實相符做到精確核對,這樣便解決了解決資產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實物與財務賬目不符的情況,減少企業管理中對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盲區,使企業領導坐在辦公室里就能了解企業所有資產的全面情況。同時,條形碼系統具有對應固定資產圖片查詢及固定資產管理手冊更新打印功能,達到了全程全面、精準細致、及時動態的固定資產管理要求,為石油銷售企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管理手段,真正實現對固定資產“購進――使用――調撥――報廢”整個生命周期的全過程跟蹤管理。
關鍵詞:醫院;固定資產;管理;探析
一、醫院有關固定資產會計制度的改革
公立醫院作為特殊的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上一直遵守的就是《醫院會計制度》。而在我國過去實行的《醫院會計制度》中,對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是: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貸記“銀行存款”或者“應收賬款”等,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是計提修購基金——借記“醫療或藥品支出”,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币簿褪钦f,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的計提根本不存在,其賬面上的數值反映的永遠是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這無疑會產生資產或是成本的虛增。而無論是資產的虛增還是成本的虛增,都會使醫院的資產負債表有水分,不能完整準確的反應醫院的經營狀況,其次資產負債率也不準確,報表使用者就不能很好的掌握醫院的實際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在我國2012年的新《醫院會計制度》中,取消了“固定基金”和“修購基金”科目,增加了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以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公立醫院在按月提取固定資產的折舊時,借記“待沖基金”科目、“醫療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照應該計提的數額,貸記“累計折舊” 科目;而在出售、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減去待處理的固定資產尚未沖減完畢的待沖基金,得出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相關待沖基金余額,借記 “待沖基金”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樣一來,便使得醫院固定資產的核算進一步趨于正規化和合理化。
二、以往醫院固定資產會計制度的弊端
(一)造成醫院報表上凈資產的虛增
在我國過去的《醫院會計制度》中,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舊及清理,并不沖減固定基金。期間,除非融資租賃,否則直到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完畢之前,賬面上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應相等,即始終保持原始價值不變。在對固定資產、固定基金和修購基金進行賬務處理時,采取這種方案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在提取修購基金時,并沒有設置“累計折舊”會計科目,也就不可以明確的反映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從而引起醫院資產和凈資產虛增。導致會計信息無法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凈值,不利于對固定資產的管理。
(二)造成醫院報表上成本的虛增
在從前的《醫院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的修購基金的計提是由醫院收入和結余決定的,而固定資產的價值對其并不產生影響。在實際操作時,許多醫院會鉆《醫院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列支方法的空子——當有大量的資本性支出出現時,便直接從修購基金中列支,有的醫院甚至直接將其列入當期成本。隨后再根據固定資產原值計提修購基金??梢钥闯?,當采取這種方法進行核算時,勢必會造成支出的增加,是成本的虛增一種表現形式。
三、醫院財務會計制度改革與固定資產管理的協調意義
(一)有利于完善醫院固定資產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有利于社會對醫院的監督
在過去的會計制度下,修購基金作為一種專用基金,當余額不足時,是不允許再購入固定資產的,是絕對不可以出現負數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對于先進設備的需求又促使眾多醫院以身犯險,在修購基金無法滿足需求時,仍繼續購買,只是在賬面上不在作出改變。這樣一來,明顯違背了財務準則的要求,出現了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而在新醫院會計準則下,取消了對于“修購基金”的賬戶設置。而是采取了與工業上類似的固定資產折舊法,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通過“累計折舊”科目進行定期計提折舊。做到賬實相符,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用性。
(二)有利于加強醫院對固定資產的管理,節省資金,創造效益
在舊醫院會計準則下,醫院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是比較混亂的。許多醫院都出現了過度重視固定資產購置、輕視固定資產管理的現象。長期以來,我國的公立醫院固定資產的管理處于一種不嚴格的狀態,賬戶設置不合理、不科學,且對于固定資產缺乏有效的監控。固定資產的購置呈現較大隨意性和盲目性。由于不計提折舊,又導致固定資產的重復購置以及過度購置的情況,造成了資金的大量浪費。新醫院會計準則的修改,充分考慮了這一方面,并加以規定和控制。明確規定了固定資產購置后的管理方法和處理方式,有效的節省了資金,為醫院創造效益。
四、對進一步完善醫院固定資產財務會計制度的建議
(一)增加固定資產減值核算
雖然現行的醫院會計制度已經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了我國公立醫院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但是有部分的內容可以進一步的修改完善??梢越梃b會計制度的謹慎性原則,增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根據賬面凈值與市價孰低法,確定固定資產的即時價值,并對差額計提減值準備。這樣一來,既可以清晰的反應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又可以有效的避免醫院的經營風險。
(二)對某些小額使用期短的固定資產列入低值易耗品核算
固定資產占醫院資產的比例較大,是醫院財務會計核算的重點。固定資產的管理亦顯得尤為重要。但由于醫院的特殊性,醫院使用的固定資產種類、數量也是極龐大的。管理起來自然有些難度。鑒于這點,可以考慮適當的將使用期短,且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處理。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少會計人員的工作量,管理起來也方便許多。
在公立醫院的《醫院會計準則》修改的道路上,我們能做的還有很多。不斷的完善和實踐固定資產的管理,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認真負責的管理和處置固定資產,不僅可以真實的反應醫院固定資產的價值和規模,還可以使報表使用人更好的利用報表做出相應的決策。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制度;困境;發展
【作者簡介】李鑫,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5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4)02-0071-05
一、問題的由來
農村集體資產是“三農”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資源保證,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是“三農”發展中的老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和疑難問題。《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將農村集體資產界定為“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锻ㄖ愤M一步明確農村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梢?,農村集體資產指的是所有形態的歸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
隨著我國由政治主導型社會向經濟主導型社會的全面轉型和農村親緣型關系網絡向交易型關系網絡的不斷過渡,我國農村和農業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中的很多問題都是圍繞農村集體資產這一農村經濟核心要素而產生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不當行為和不法行為甚至引發了農村的政治問題和較大的利益沖突,2011年9月爆發的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村民大規模維權事件就屬于反映此類問題的典型案例??梢哉f,烏坎大規模維權事件并非特例,而是在我國農村或輕微或嚴重地普遍地存在,而且由于基層所特有的制度環境和制度運行基礎,此類問題并未引起決策者和學術界的關注。我國現階段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具有兩個非常顯著的特征:一個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在農村社會治理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愈加明顯。這種核心地位體現于農村社會治理和管理的主要活動都是圍繞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而展開的,農村社會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沖突也是因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中的不當或不法行為而產生和激化的:另一個特征是我國農村集體資產不同于其他資產的特性在于其利用和發展路徑是受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限制的。
如今,無論是在社會實踐還是在學術研究中,對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具體實現模式和方式方法都還存在著一些爭議。從制度的視角審視這些分歧會發現,較多的探討是在還沒有完全弄清現行制度規范的目的及其運行的環境和現狀的前提下,就側重對于應然情景的討論。筆者認為,現今我國農村資產管理諸問題的解決和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升值不能僅僅依靠將過去一概的重建式進路,而是要尋找具有經驗性、實踐性、可操作性的已經被證明適合或可能適合我國“三農”問題特性的進路。
要尋找或探索制度建設的未來方向,必要的前期工作是正確總結和歸納已有的實踐經驗,對于實踐的效果作出科學的評價。本文希望可以貫徹這樣一個原則:改革的前提是要弄清楚需要改善的對象是什么、為什么要改善、變化的預期成果,才能具體制定未來改革的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對于我國現有各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總結和分析的基礎上的,希望通過對已有制度形成、結構、功能的梳理,找到現有制度面臨的困境,進而明確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檢視
筆者通過北大法寶檢索中央和地方各省市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發現國家層面的規范如《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均系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對實踐的探索。雖然較高級別的規范缺乏集中和系統的制度建設,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踐卻并不會因為高級別規范的缺失而減少沖突和糾紛的產生,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為了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糾紛的司法解決納入到現行司法體系當中,也有諸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等一些文件出現,但仍然只是有問題針對性的,而不是整體的、全面的和系統性的。
由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地域差異性很強,依靠地方有針對性的制度去規制、調控可能是較有效率的路徑。目前我國地方各省、直轄市基本都出臺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且這些條例還都正在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在不斷地修訂完善。筆者選取了北京等十個省市自治區的農村資產管理條例作為樣本,對我國現行主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規范進行梳理和分析。
1.制度樣本。筆者選取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地方規范,盡可能兼顧不同地域、經濟、政治發展程度、民族等因素。選取的制度樣本中,包括了十七個省、市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一個農村集體資產審計條例和一個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務制度。所選取規范文本的具體情況參見表1。
2.制度概況。單從文本上來看,以上19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制度規范所能提供的宏觀信息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從各地方條例的制定時間上來看,除《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是在1993年頒布的,其他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都是在1995年的《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頒布的,也就是說,地方規范的出臺更多的是為了配合中央相關政策的實施。而不是因為自主地發現和回應實踐的需求。
第二,從規范的文本上來看,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條文數量在22~40條之間,結構上分為6~7章。表2是筆者選取5個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章節結構,希望通過此表中的內容可以發現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邏輯。
對表2我國各地區農村資產管理條例內容及結構的分析??傻贸龅慕Y論是我國各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基本都遵循著這樣的內在邏輯:確權(范圍及歸屬)一管理(保值)一經營(增值)一審計(監督)一責任。以上邏輯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但這種邏輯所體現的僅僅是一般資產管理的邏輯,并未體現出農村集體資產的權屬特性、用途特性。
第三,在現有規范的結構設置中,表面上依照實踐邏輯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的是“過程-結果”式的控制,但卻忽略了資產管理的一般邏輯“確權使用收益分配”中的最后一個環節――“分配”。雖然我國現有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中有罰則的規定,即從消極一面對管理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制,但現有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對參與農村集體資產的主體形成激勵。財產制度的本質作用應該是對財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護和激勵,現有制度無法發揮激勵作用,就無法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刺激經濟效率。
第四,雖然筆者考察的是我國各地方的規范,但卻很難感受到這些規范的地方性。可以說,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地方性差異還是很明顯的,但各地方在依照中央精神建立地方規范時,卻選擇了保守地全面沿用和效仿中央規范,沒能針對地方性特征進行制度創新。正如吉爾茲所言,立法是與地方性密切相關的工作。地方性不僅為我們提供了看待問題的視角,也使得所分析的問題更加清晰和明確。我國農村地方性特色顯著,在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未能全面勾畫農村集體資產的特征和農民的需求特征,就很難使得制度發揮預期效果。
3.制度細節。凡是涉及資產管理的制度,最重要的內容無外乎兩項,一是資產的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過程),另一則是資產收益的分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核心內容也不外乎這兩項。在加之上文總結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邏輯,可發現,在相關的制度設置中,我國各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細節中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與農村集體資產的清查、范圍劃定和歸屬有關的條文并無本質差異,即在資產權屬的確定上,由于所有制形成的限制,各地并無本質差異,這部分規范的重合率極高。也可以說在現階段我國農村資產管理中各地制度上均展現出的是保守的傾向,并無太多的制度創新。當然,這也可能是因為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創新行為很多是自下而上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規范中并無直接體現,或者可能是正式制度對于實踐中創新的認可和吸收并不多,也并不及時。
第二,農村集體資產收益的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未明確。全國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都會出現與資產收益分配有關的條款,但可以看出,與其他資產收益分配的法律規范相比,農村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標準、程序并不明確。如《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與資產收益最密切相關的是第二十七條:鄉聯社、村合作社年終收益分配,應當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此條文實質上規定的資產收益進行分配的順序。又如《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根據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分配與積累的比例,集體積累部分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公益事業和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事業建設。此條規定的則是資產收益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再如《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按年度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集體資產收益狀況。接受本組織成員的查詢、監督。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經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備案。此條的規制對象則是資產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傊?,雖然各地方條例中都涉及了資產收益的分配問題,但卻沒有一個條例系統性地規定資產收益的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執行、收益分配意義的救濟程序等內容。
第三。農村社會的分層對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產生了新的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標準是管理中爭議最多的問題,在分配中需要考慮分配對象的個體差異。而對差異性的考量勢必與農民群體的分層和分化同時發生,這種分化的主要標準有幾個:其一,年齡,準確地說是進入農村集體的時間長短;其二,是否屬于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其三,身份,村干部、“能人”、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等;其四,就業結構,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務。另外,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近些年持續的對“三農”問題、民生問題以及對落后地區的關注和政策性傾斜,再加之現代農業的高利潤使得工商業資本看到了農村和農業在經濟發展中的潛力,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工商資本的介入也要求重構原有的資產收益分配模式。作為實踐中爭議和糾紛產生最多的資產收益分配環節,卻很難在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中看到相關的規定。誠然,資產收益的分配方案應該是由民主協商確定的。但在官方條例中建立相關的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第四,法律責任部分各地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也同樣存在著較多不明之處。如《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中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者的經濟懲罰(第二十五條)是以管理者月收入作為計算標準的,但卻沒有明確月收入如何計算。年度分紅是否計入月收入等問題。還有的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對損害農村集體資產利益的行為的處罰數額較低,如《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處罰金額僅為500~1000元,且條例出臺已逾十年,經濟社會已經有了較大變化,但經濟處罰金額并無變化,使得違法成本十分低廉,規制效果近乎于無。
三、制度困境
以上所分析和總結的是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制度和規范,在這樣的制度和規范環境中形成的困境不是局部和孤立的,而是全局性的。其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1.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權力是復合型的權力。其既有政治屬性,又有經濟和社會文化屬性,三種屬性是交織在一起。并互相依存,進而組成穩定的權力結構的。進行這種權力結構構件的目的在于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權力制約和民主參與,激發公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權力屬性中,經濟屬性最受公眾關注,因為公眾對于物質生活條件提升的需求是基礎性,只有滿足公眾這方面的要求。才可能進行政治或文化方面的協商或合作,才能實現社會的穩定,避免因為農村資產管理權力的分配不當而可能產生的群體性糾紛和矛盾。
2.怎樣在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管理與發展之間建立妥當的平衡關系。對農村集體資產施之必要的管理是保證農村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但經濟管理行為都會存在使得被管理資產貶低或虧損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在保證農村集體資產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尋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創新與發展。上文的制度分析說明,我國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演進都是在走一條不斷放松監管的路線,這雖然為實踐留出了必要的制度空間,但也因為經濟行為的復雜性和市場的多邊性,而產生了更多的問題。因此,必須通過進一步的制度創新和改革,降低規范制定和實施中的不確定性,在發展、創新、穩定三者之間尋求平衡的狀態。
3.在缺乏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機制中,或是在缺乏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都容易發生權力的尋租和腐敗行為,我國農村基層社會中對于尋租和腐敗行為的深惡痛絕和公眾對其的隱忍是長期并存的,尋租和腐敗行為不僅使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造成農村集體資產的嚴重流失和貶值,還損害了公眾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信任和尊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腐敗有一部分是制度環境造成的,這不但損害了制度體系的公信力,也使得制度運行的成本進一步增加。
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公共性不足。忽視農民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過程中,一般都有基層政府力量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深度介入和參與,而這種國家行政管理權力的下移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往往忽略了農村和農民的自主性,使得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發展由“農民自治”變成“國家強制”。大規模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往往是難以實現農民主導的,且因為涉及利益面廣、利益關系復雜,現存的流轉推動模式極易忽視農民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真正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忽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共性的最嚴重后果是農村社會存在于干群之間、貧富之間的基礎性矛盾進一步惡化。
四、制度的創新與發展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要依靠農民自身的力量,管理的主體應當是制度和農民。《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國家治理農村社會和農民民主自治的綜合體。在我國農村現有的政治和經濟基礎下,政府并不可以完全離場,斯蒂格利茨曾旗幟鮮明地反對“無名氏定理”,并提出“政府具備私人不具備的職能”。在現階段我國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中政府必須要發揮足夠的制度供給、宏觀調控以及監督作用。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為的監督應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模式,在內部的監督并不能充分保證農民有關維護自身利益的訴求的情況下,由外部社會和政府監督介入。政府或社會所提供的獨立審計、監督和糾紛解決機制都是存在巨大的現實需求的。當然,也必須注意:政府在提供有效的正式制度的同時,還應注意為實踐中的創新留出必要的空間。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