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會治理的概念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環境公民;海洋公民;環境公民;海洋環境治理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2-0018-05
隨著人類海洋開發活動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開發過程中的資源過度開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海洋經濟、海洋生態以及海洋社會之間能否持續協調發展,成為各個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因為海洋區域空間的特殊性質,海洋環境治理也成為當代國際關系處理的重要主題。本文嘗試從環境公民與海洋公民的關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這一概念對于海洋環境治理的意義。
一、環境公民理論:背景與內容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林兵認為,中國環境問題的總體狀況應當說是一種發展中的環境退化趨勢。這種退化趨勢形成的原因是:①長期實施的計劃經濟政策,其發展目標重于環境保護要求,造成生態環境惡化趨勢迄今未能遏抑;②環境管理乏力,環境政策滯后;③社會生活副產品形成主要污染源。總體來看,當前我國的環境治理面臨的挑戰不容樂觀,呈現為發展中的治理格局,既體現出一定的環境治理力度與成效,同時也存在著環境治理目標同社會發展之間難以調和的矛盾。從治理方式看,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途徑是通過出臺法律法規形成相關制度。這種治理方式存在以下問題:治理主體單一、環境法制存在失靈現象、規劃環評程序不夠完善合理、環境政策滯后于環境問題變化。
正是因為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所以其基本行為通常表現為規劃環評和行政執法。其中,在環境執法環節,環境治理通常以“環保風暴”的方式進行,也就是由中央環保部門在最高權力的支持下開展運動式的行動,借助階段性速效行為來提升中國的環保工作水平。事實上,這并不是一種常規的管理辦法,這種自上而下、權力主導的環境執法模式存在著諸多缺陷。當然,政府主導模式有其速效和強有力的優勢,但是從目前環境治理面臨的復雜情境看,單一的管理主體已經不能夠適應日益嚴峻的環境惡化壓力。發展環境公民權、形成環境治理的多元主體、發動公眾和組織廣泛參與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當前環境治理的理性選擇。
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全球范圍內自上而下的環境保護運動也在日漸轉向強調公眾參與和社區參與的環保行動;環境治理的主體從政府行為逐漸過渡到強調公民個體與各類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事實上,歐美發達國家的轉變過程開始得更早一些,與這一轉變過程密切相關的環境公民理論也較早地出現。在20世紀中葉,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出現了公認的環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環境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在知識生產領域,環境社會學、生態社會學以及環境政治學等學科范式也逐漸出現,這些學科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表達了人們對環境問題及其應對的理性思考。隨著公眾與各類社會組織環境問題意識的提升,環境治理運動也蓬勃展開。毋庸置疑,人類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對立逐漸加劇,構成了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概念及其理論形成的深刻背景。
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以及環境公民社會等概念和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態可持續發展目標下的公民個體行為與態度之間的不一致性,從而有助于創建一種真正可持續的社會。環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臨環境問題時通過改變個體態度實施環境保護行為的個體。而環境公民權就是實施環境保護行為時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隨著環境公民理論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實踐,自上而下的政策驅動行為和環境公民理論指導下的廣泛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模式,已經成為部分國家和地區環境治理行為的常態。
環境公民理論的核心就是處理環境治理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主要表現在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論證邏輯和環境公民權基本內容等方面。
第一,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問題,表征了環境公民行為有其實在論基礎。個體責任與環境問題之間關聯的基礎,是個體與生存環境之間存在的實在性關系。這種實在性關系將環境公民權置于物質性的環境實踐活動中,使得權利和義務有了現實的歸依。
從現實的環境治理實踐來看,中西方采取的環境治理策略存在顯著差異。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環境治理策略是給予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表現出多主體、多中心和協同參與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國的影響非常有限。在環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觀點認為中國的主要環境政策是由,官員在大體上不受公眾意見影響的情況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環境組織,如自然之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都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國的綠色形象,利用外國的幫助,進行環境研究,在政府綠色政策的執行方面尋求公眾支持,并且將綠色價值社會化。在政策過程中,它們不允許發揮積極作用”。這種觀點雖然有失偏頗,但是也大體指出了我國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這種環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割裂了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客觀上增大了環境保護的難度。
第二,環境公民理論的基本邏輯。其基本邏輯是如果公民個體能夠更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他人的環境責任,而且能夠基于一種實現環境正義的天然需要而不是顯示其關愛與同情之類的道德情感來履行這種公民權責任,那么社會的生態可持續性水平將會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這個邏輯至少包括兩個基本判斷:一是個體具備環境問題的知識并能夠進行環境問題知覺和判斷;二是個體能夠形成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生環境保護行為。從個體學習能力和行為產出或形成動機的能力來看,這兩個判斷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礎上,個體能夠將環境保護與個體環境責任結合在一起,克服個體環境態度與環境行為之間的不一致現象。當然,除了個體因素之外,上述兩個判斷的成立還需要特定的語境和現實條件。這些條件的形成又有賴于個體之外社會的、文化的環境因素。判斷一的成立,至少需要進一步拷問環境知識的來源和個體環境知覺判斷的一般特征與個體差異特征。判斷二的成立,則要對環保動機的激活過程、環保行為的類型和內容等問題進行深入考察。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公民行為總是與特定社會環境(或社會文化)提供的語境和條件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環境公民理論實際上把個體與社會、個體責任與社會文化建構緊密的關聯在一起。
第三,環境公民權在實踐問題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具有有限性,個體間的環境責任存在差異。這既表現為環境責任意識水平上的差異,也表現為環境保護行為結果的差異。每個公民個體的生態軌跡不同,從而形成了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用來確保自己的生態軌跡不會減少和阻礙其他個體包括后代從事有意義生活的機會。所以,環境公民權盡管在很多方面體現為人對自然的關心,但本質上只能是一種并非無限性的人類責任。其次,公民的環境責任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對于環境問題解決的單向責任。也就是說,環境公民權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的單向性義務,強調了公民責任對于環境改善的重要意義。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個體道德層面,甚至有悖于個體的現實利益訴求。
二、海洋公民:環境公民理論在海洋領域的延伸
我國的海洋環境治理實踐也與一般的環境治理過程相似,主要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動員型環境治理實踐來進行。這種實踐活動方式一方面體現了環境治理中政府主導的特征,保障了我國環保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忽視甚至在客觀上壓抑了社會力量積極自主參與環保實踐的動機。
當然,海洋環境治理過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從治理對象看,海洋環境問題較之于陸地環境問題更為復雜。這種復雜性既體現在海洋生態資源的流動性上,也體現在海洋環境問題的易擴散性上。從治理主體看,海洋環境治理的主體通常具有跨地區、跨國家的性質,更加強調治理主體間的協同合作。較之于一般環境治理,海洋環境治理的難度更大,更難以確定統一有效的法律規范和一般原則。因此,更應該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以彌補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動的不足,發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為應該成為海洋環境治理的重要途徑。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動過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權、海洋決策權和海洋事務訴訟權的公民及公民組織。海洋公民是構建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社會秩序的基本主體,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發揮重要的基礎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動方式,就是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積極參與和影響其他公眾、企業、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海洋實踐過程、海洋決策過程以及海洋管理過程。
海洋公民的觀念是隨著海洋環境保護實踐活動而發展起來的。這一概念既來自于傳統公民概念,也直接脫胎于環境公民研究。傳統公民概念主要討論公共領域的問題,因而主要與公共生活、公共事務及決策等問題相關聯。隨著環境社會學與環境政治學等學科的出現和發展,公民的概念開始擴展到社會成員的環境心理、行為和態度領域,并被看做是一種鼓勵公民行為轉變的基本機制,用來降低人類對環境的消極影響,環境公民理論也應運而生,并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論條件。當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內涵更為寬泛,不僅僅局限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也不僅僅只與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相關聯,還涉及海洋事務的各個領域和層次,包括海洋開發、保護與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海洋權益維護上的公民行為等。
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內,海洋公民的概念發展了環境公民的理念。從兩者的關系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和基本論證邏輯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海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在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導致了環境問題與個體責任的關聯。對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實在論基礎一方面繼承了環境公民的實在論特征,同時也表現出自身的特點。海洋公民的實在論基礎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關系更為復雜的“人-海”關系上。“人-海”關系即人類活動與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系以及以海洋為背景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工業革命以來,大工業生產擴展了人類開發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為人類活動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帶首當其沖,環境污染、資源破壞、生態退化、災害頻發等問題觸目驚心,人海關系向著不協調、惡化的方向急速演變。人類的涉海行為與海洋環境的惡化構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環境治理領域的實在論前提。
從海洋公民個體責任的論證邏輯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權成立的兩個基本判斷:一方面,公眾日益具備海洋環境相關的知識并能夠對海洋環境問題進行知覺和判斷。隨著全球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海洋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以及海洋權益爭奪日益激烈,海洋環境保護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球各國特別是沿海各國的重要議題。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也成為上述議題中的基本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引起公民的關注和廣泛參與。在海洋空間內,當前公民個體已經能夠形成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出海洋環境保護行為。基于上述判斷,海洋公民概念的論證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眾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海洋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為海洋公民行為的發展提供了主體特征條件。海洋環境意識是環境意識在海洋空間領域的表征,是人類涉海行為的自我認知,是人類對海洋空間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意識。從當前的人類海洋實踐來看,經濟社會的進步仍然意味著海洋權益爭奪和海洋環境破壞的進一步加劇;同時也反映出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影響日益擴大,新生態文明的海洋意識觀念也初顯端倪。這表明,公民的海洋環境意識在逐漸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閉性的陸地社會,海洋空間(領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會更趨復雜。在海洋實踐中,人類的涉海行為及其在這種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都與海洋環境的變化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總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擴大和延伸了環境公民理論的研究。將環境公民權與環境公民行為置于海洋空間或海洋社會這一領域,有利于進一步細化環境社會學和海洋社會學研究的領域。如果把海洋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設定為人們的海洋實踐行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們的海洋開發、保護和管理等涉海行為的實踐特征,能夠更好地把海洋社會理論研究和具體海洋實踐對策統合起來。此外,環境社會理論與生態政治理論之間的密切關系也在海洋公民這一概念中體現出來。
三、培養海洋公民理念和規范海洋公民行為的策略
從海洋實踐的角度看,加強海洋公民研究、推廣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義:有助于擴大政府海洋開發與治理決策的公眾基礎;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決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環境治理的多主體特征,尤其強調海洋環境保護的個體責任;有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各個環節。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的方式和途徑及其面對的挑戰不同于一般的環境公民參與行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實踐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獨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針對性的策略與建議。因此,在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領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規范海洋公民行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夠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水平,具體途徑和做法是大力開展海洋科普教育,推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的海洋知識體系建設,從而提高海洋相關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識教育水平也不能僅僅依靠正式教育體制內的改革,大力發展非正式教育組織機構和非傳統的海洋教育課程體系和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涉海培訓活動也都是重要的舉措。
其次,增加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個人接觸。在個體行為層面上,培養和發展親海洋行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為水平的重要途徑。研究表明,海岸帶居民的海洋環境意識水平要高于內陸居民。公民個體與海洋空間有關的歷史生存經驗、家庭與工作的區域特征以及娛樂休閑的方式,都會對海洋公民行為產生影響。
再次,加強海洋保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海洋決策參與制度。從確定社會秩序的角度看,環境立法可能是保護環境的最有效途徑,可以把環境保護的個人責任、組織責任等考慮在立法程序內,使得環境保護的全民參與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與政策制定過程中,在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涉海事務決策過程中,同時也在海洋環境和海洋事務的監測與評價過程中,規范海洋公民行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這需要政府、企業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政策與決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一方面,各類環境非政府組織在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公眾與政府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對于環境保護個人與社會責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活動范圍非常寬泛,既包括海洋環保宣傳教育、海洋環保策劃組織活動和海洋環境的科學研究活動,也包括與海洋環境相關公共政策制定的積極參與、與海洋環境相關問題解決和事件處理的監測、咨詢及評估事務。
上述具體措施一方面從個體行為的角度著手,另一方面從公民行為與環境、海洋立法及決策過程的關系人手,以求在社會組織和政府行為的層面上實施更為宏觀的影響。
關鍵詞:治理理論;犯罪控制;適用性;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D91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2)06-0128-04
治理理論在西方一出現,就引起了中國學者的極大興趣。因為,“隨經濟改革的推進和社會問題的凸顯,國家與社會關系研究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重視。新范式的倡導者不再‘盯住上層’,而是‘眼睛向下’,關注國家之外的社會領域”①。西方治理理論的產生和實踐在一定意義上契合了中國社會科學界在當下的研究旨趣,他們將“治理”與中國公民社會研究合流,針對轉型期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樣態,探討轉型期中國的國家構建、政府改革、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問題。在犯罪學領域,已有學者將治理理論與刑事政策模式、犯罪控制社會化等議題聯系②,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中國現階段犯罪控制實踐中的新跡象。但現有的研究多是籠統地導入理論,缺乏對治理意涵的梳理,未對理論進行“改造”以融入犯罪控制實踐,難現理論引進的“本土化”價值。本文擬從西方治理理論的緣起入手,分析治理理論的基本意涵,并結合中國轉型期犯罪控制實踐,檢討治理理論的適用路徑。
一、治理理論的緣起與基本意涵
理論的意義在于解釋和指導實踐,但理論并非憑空生成,而往往是對實踐創新的回應,因此理論的意義常常具有“地方性知識”的特征。緣起于西方語境中的治理理論,是嵌入在特定的實踐和制度背景之下的。
(一)治理理論緣起于西方國家政府失敗和市場失靈的實踐
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蔓延起一股質疑官僚行政有效性的思潮。原因是,在凱恩斯主義的干預政策影響下,西方國家的政府權力迅速擴張,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納入官僚組織的管理范圍。隨著公共事務的增多,政府規模不斷膨脹,但結果是政府因為信息不完全,作出的公共決策常常失誤,官僚機構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低效、浪費問題。而且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常常追求自身的組織目標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導致尋租和腐敗現象嚴重。政府失敗現象的出現使各國開始重新調整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關注國家的競爭力、政府的合法性和公共部門的回應能力。③ 于是在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的影響下,市場機制被引入公共服務領域,開始采用工商業的管理方式治理公共事務,重塑政府。但進入到20世紀90年代后,公共管理的生態環境被全球化和分權化的社會趨勢極大地改變,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多變,相互依存的程度和范圍不斷加深擴展,片面依賴市場機制的公共管理運動再現困境,于是合作網絡應運而生,開始成為治理公共事務的重要組織形式。在網絡中,各種行動者通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化和分權化提出的挑戰,一起處理共同關注的社會問題,使公共管理開始成為真正的社會聯合行動。④
于是,因應西方公民社會發展情勢,學者們開始對政治學中單向度、自上而下型的“統治”(Government)概念進行反思,對“治理”(Governance)一詞賦予新的含義。隨后治理概念不再局限于政治學領域,而是被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領域,對治理的概念也出現了不同的理解路
* 本文獲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武漢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培育基金)資助,謹致謝忱。本文亦系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指導性項目“治理理念與犯罪控制——轉型期地方犯罪控制模式研究”(項目批準號:2011JYTE033)的階段性成果。
徑。如治理理論的代表人物羅茨認為,治理可用于指代任何活動的協調方式,可以有不同的用法:作為最小國家的管理活動的治理,指國家削減公共開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作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指將市場的激勵機制和私人部門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務;作為社會—控制系統的治理,即政府與民間、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合作與互動;作為自組織網絡的治理,指的是建立在信任與互利基礎上的社會協調網絡。⑤ 作為對蓬勃發展的治理理論的回應,全球治理委員會根據各國治理變革實踐提出的治理概念具有較強的適應性:治理是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和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治理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⑥ 可見,“治理”相對于傳統的“統治”而言,是20世紀后期西方學者基于市場經濟和福利國家政策相繼失靈,社會權力主體日益多元化而提出的一種公共管理新理念。
(二)治理理論的基本意涵是合作管理公共事務
關鍵詞 治理理念;背景;內涵
一、治理理論提出的背景
治理(governance)一詞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它始終都是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并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1989年,世界銀行在描述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一詞,此后“治理”便被廣泛地用于政治發展的研究中。20世紀90年代以后,西方政治學家和經濟學家賦予“治理”新的內涵。在有關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最具權威性。1995年,全球治理委員會發表了題為《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報告,報告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其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可以看到,治理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基本特征可概括為:治理不是規則體系,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單向的,而是持續的互動。治理的這些特征使治理與傳統的政府統治或管理存在本質的不同。
隨著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過渡,尤其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國家公共管理的范圍日趨擴展,規模不斷擴大,大量社會事務被納入政府議程。公共管理逐漸淡化了階級統治色彩,進而獲得了相對政治統治的獨立性。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行政權力迅速擴張,出現了“行政國家”現象。建立在政治―行政二分法基礎上的官僚行政成為這一時期管理公共事物的組織工具。二十世紀70年代末,一場質疑官僚行政有效性的運動在西方各國蔓延開來,結果開始重新調整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更少的政府,更多的治理”成為西方政府改革的共同特征。一開始,人們提出民營化,主張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共服務,重塑政府。但他們在資源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場的失靈,同時也看到了政府的失靈。進入90年代后,全球化和分權化的社會趨勢極大的改變了公共管理的環境,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斷加大,“政府、市場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正式成為民族國家競爭力和國家繁榮的基本構成要素。”在這種背景下,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通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化和分權化提出的挑戰,使公共管理真正成為社會的聯合行動。
治理理論主導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應是多元化,政府從集權走向分權是必然的。通過行政分權將權力下放給非政府組織,讓非政府組織參與到公共事務的決策和管理中來,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服務質量。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壯大,使得它們在社會管理中作用也日益重要。它們或是獨自承擔起社會的某些管理職能,或是與政府機構一道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會管理職能。由非政府組織獨立行使或它們與政府一道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過程,便不再是統治,而是治理。
二、治理理論的內涵闡述
“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989年世界銀行報告中。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一詞,此后,“治理”便廣泛地被用于政治發展研究中,現在逐漸發展為一個內涵豐富、適用廣泛的理論。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治理”概念日益成為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全球治理委員會于1995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研究報告,對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
各方面對于治理不同的解讀都是希望政府要積極轉變治理公共事務的方式,通過授權和分權的形式,鼓勵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形成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筆者認為治理是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社會合作過程,實質上是一種合作管理。其內涵主要包括三方面:(1)多元化治理。治理理論強調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它認為管理社會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不一定是政府,社會上還有些志愿性的或屬于第三部門的機構,如志愿團體、非政府機構、社會企業、社區互助組織,它們運動在負責維持秩序、參與社會事物的管理與調節,形成社會各種力量共同治理的局面的領域內。(2)互動性治理。傳統政府對社會管理的統治以行政命令為核心機制,權力運行以政府為中心,是自上而下的。在這種運行模式下,社會是權力受侵者,永遠處于被動的地位。而治理的互動性,主要指的是權力運行的方向是雙向互動的,是基于共同目標的各行為主體互動的過程。(3)網絡化治理。治理的核心是信任合作,以此為基礎形成合作網絡。這個網絡以多中心為特征,網絡的各個結點就是組織之間的共同的目標。在共同目標的指導下,各個對象參與管理,實行自我管理,形成了一個自組織的管理網絡。
以治理理念為指導的當代西方管理改革,既彌補了政府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的某些不足,也反映出公共行政發展的規律和趨勢,對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們同西方國家共處于經濟全球化的國際環境之中,同樣要應對信息社會、知識經濟的挑戰。對于治理這一公共行政新理念,我們不能漠然視之,應認真研究,積極借鑒,以改進我們的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同時,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切不能照搬照套,操之過急,要研究其應用于我國行政管理的適切性。
參考文獻:
[1]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5.
[2]楊雪冬.要注意治理理論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問題[J].中國行政管理,2001(9).
[關鍵詞]區域;區域行政;區域公共管理
著名行政學者理查德?J?斯蒂爾曼二世說:“研究公共行政必須研究它的生態問題。按照韋伯斯特詞典的解釋,‘生態學是各種有機體與其環境之間的各種相互關系。’J?W?別斯指出‘生態學這個詞源于希臘語oikos,意為房子或家,經濟和經濟學也有相同的詞根,經濟學和生態學有許多共同點,但生態學的含義更廣泛。它涉及有機體與其環境之間的全部相互關系。”[1]美國著名學者利格斯(Fred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開創行政學研究的一個新途徑。我國現階段的行政環境是制約和影響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時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對象,并為行政管理的實施提供條件。故此,我們應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環境保持一種動態的平衡。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生態環境的變遷,傳統行政學歷經了向現代公共管理學范式的重大轉變。邁入21世紀,區域行政面對的是一種全新的行政生態環境,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區域公共管理這種嶄新的制度安排應運而生。這種轉變很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說,21世紀中國公共管理面對的最大挑戰莫過于區域公共管理的挑戰,處理好和解決好了系列區域公共性問題,和諧社會的發展愿景就不再遙遠。”[2]區域公共管理是社會需要和時代呼喚的產物。作為一個新的理論和實踐課題,陳瑞蓮認為,在我國有關區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著述尚較為零散,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學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當前一個不爭的事實: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并研究區域公共管理的相關內容。無疑,加強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有學者說,“研究任何一種理論,都必須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術語。對于了解一種新的學術理論,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詞的正確含義,就尤為重要了”。[3]區域公共管理是個復合概念,其中“區域”和“公共管理”是其兩個核心概念。
一、“區域”概念眾說紛紜及其公共管理視角的界分
區域(region)是一個多側面、多層次且相對性極強的概念。人們可以從多個角度來觀察、分析和理解各種不同的區域。研究視角和內容不同,對于區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會科學叢林中,最早研究區域的學科是地理學,地理學把區域定義為地球表面的地域單元,這種地域單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內部組成物質的連續性特征與均質性特征來劃分。《牛津地理學詞典》中,“區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個單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別于周圍的地區”。[4]經濟學將區域視為由人的經濟活動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經濟社會綜合體。埃德加?M.胡佛說,“所有的定義都把區域概括為一個整體的地理范疇,因而可以從整體上對其進行分析”,“把區域作為一個集合體,……這一集合體對于管理、計劃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是必須的。最實用的區域劃分應當符合行政區劃的疆界。”[5]政治學把區域看成是國家管理的行政單元,與國界或一國內的省界、縣界重合;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的研究者對區域的解讀,往往側重從一種更為宏觀視角來討論區域的內涵和外延。米特爾曼提出三個不同層面“新區域主義”分類法:宏觀區域主義、次區域主義和微觀區域主義。在“區域”的多種釋義中,可以看出:區域有多種分類,系統性或整體性是區域的共同特征;區域的概念是相對的,可以依據不同視角有多種劃分;區域是變化的,應以動態的眼光來觀察它。實際上區域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很難給出一個公認的定義。本文是從公共管理學科角度來進行研究,基于此視角,區域應如何界定?有學者認為:區域是“一個基于行政區劃又超越于國家和行政區劃的綜合性概念”。[6]另外,從四個緯度對區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區域”做類型學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義上的經濟區域、行政區域、自然地理區域和公共管理中的“問題區域”和“邊緣區域”。[7]筆者以為,不論對“區域”進行怎樣的界分,從公共管理學科角度看,區域實際上是按照公共物品為標準劃分的有限空間范圍,是擁有相同一領域或多領域公共物品的域場。在這里區域不是一個地理范疇而是一個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務、公共問題、公共利益)為標準形成的同質性域場,并不絕對與行政區劃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視角:區域行政向區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轉變
要討論區域行政向區域公共管理的轉變,首先要了解區域行政的發展背景、內涵等基礎知識。區域行政問題與行政區劃密切關聯。學者劉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國行政區劃的理論與實踐》等論著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行政區經濟”概念,并分析我國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在我國的行政學界,宋月紅在國內首次使用“區域行政”的概念,作者從行政區劃、行政區域與區域行政的關系角度進行研究,但這是一種狹義的或傳統意義上的區域行政范疇。[8]陳瑞蓮、張緊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視角:區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廣義的“區域行政”概念。[9]隨著實踐的推動和理論的發展,區域行政向區域公共管理轉變。在學界,最早使用過“區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華大學的劉鋒和中山大學的陳瑞蓮,二人從不同的角度對區域公共管理進行論述。劉鋒運用新公共管理、區域創新系統、區域核心競爭力、支持系統等理論對區域管理進行創新,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一研究與本文所關注的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別,它并不是真正從公共行政學角度對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從區域地理學的角度將創新理論引入到區域發展中去。[10]陳瑞蓮教授是我國研究區域行政和區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領域的論述,在學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關鍵詞]法治;合法性;判準;教義性概念;詮釋性概念
由于法律是最重要的社會實踐和政治機制,因此很多理論家認為,法治理想(the ideal of rule oflaw)是法律實踐所應具備的道德品格。然而這種道德品格應該落實在何處,這個問題使法治同其他政治理念,如平等、正義等,面臨同樣的理論困境。從概念分析的角度來講,法治理想是一種積極的道德要求和評價,是對法律和法律論證的獨特結構的一種限制。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為何,以及道德在何種理論程度上影響法律的自主性及實踐目標,仍然是一些尚未解決的難題。這些難題促使我們回到關于法律是什么、合法性(legality)標準與道德之間的關系等基本問題的關注上。
這些難題要求我們區分政治的法治觀和教義性的法治觀。政治的法治觀將法治作為政治道德實踐的形式或工具,而忽視了法律自身的結構。而教義性的法治觀則通過在法律的自主性和法律的道德目標之間尋找平衡,來確定法治的道德意涵。哈特、富勒和德沃金等人都做出了這樣的理論嘗試。在對這三個理論家的法哲學基本立場和法治觀念做一個初步的分析之后,本文主張,德沃金對法律的教義性概念的分析更好地展現了法律在社會實踐中的結構,提供了與法律本旨相融貫的合法性標準,在教義性概念基礎上的法治觀能更好地澄清法律的道德意義。
一、法治作為一個道德爭議概念
(一)法治的道德意涵
法治是對法律的一些道德要求,它能引起我們對法律的敬畏感。這既符合我們的常識,也正式或非正式地體現在政府官員和法律自身的各種主張之中。然而,人們常常忽視了法治這一道德理想所承載的道德負擔,也把法律之治同良法之治(rule of good law)混為一談。對于這種道德要求的內容是什么,人們意見并不一致。有人會主張法治應該體現正義的要求,然而對于正義是什么這個問題,答案的多元性甚至超出了法治的含義的多樣性。還有人會主張法治就是一系列形式要求,以保證政府不以法律為工具去作惡。比如,法律要公開,讓每個人都能以最小的成本知曉。這種主張似乎有道理,然而,即使法律達到了這些形式要求,法律的內容仍然可能會違反道德要求。
這些爭論顯示了法治這個概念的爭議性。如果法治是不可企及的道德標準,那么我們為什么要追求這種政治理想?如果法治是已經在法律實踐中落實的道德標準,比如法治就是人的尊嚴受到尊重和保護,那么法治就不是一種理想,而是法律的構成性要素。法律的構成性要素是法律的必要成分,它要么體現在憲法條款中,要么是在刑法之中,這是法律的本職工作,并不值得我們專門將之視為一種理想。這些困惑產生于我們對生活世界和社會世界的理解中出現的混淆。法治的爭議性,部分是來自于法律概念的爭議性,如果我們能對法律的概念做出全備的說明,我們就可以期待挖掘出法治最為重要的概念特征,從而促進我們對于法律實踐的反思。
(二)法律的概念
法治理念引起人們極大興致同時又是極大困惑的一個重要方面,體現在我們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實現這種理念。法律并不單是以政治統治的方式而發揮作用,而是以一種體系的、自主性的方式影響普通人和法律人的推理,這對于后者來說尤為重要。其次,為什么需要法律來統治,這個證立性的問題引發了大量政治哲學立場,理論家嘗試通過說明法律統治的正當性來挖掘法治的政治意涵。所以,關于法治的討論,法理學與政治哲學視角纏繞在一起,在某種程度上混淆了法治這個詞所承載的道德意義。在復雜的政治實踐中,法治被附加了多重要求,它既與政治統治的模式有關,也來自于法律自身的特性。按照Jeremy Waldron的分析,我們可以從這三個方面來看:(1)它選擇了關于統治的一系列復雜的(有時是相互競爭的)相關觀念,諸如政府要受制于法律限制,法律平等的觀念(面向所有人的法律),正當程序的要求,在預先制定的公開和相對穩定的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統治的重要性;(2)它對上述這些觀念的重要性進行說明,例如,一方面通過公開和預先公布之間的關聯,另一方面是自治,來做出說明;(3)它通過把討論中的統治體系描述為一個法律體系的方法將那些觀念聯系起來。
按照Waldron的觀點,前兩個內容是與政治哲學有關的,它需要說明統治建立的基礎是什么,為什么統治應該受到一些約束,為什么以法律的形式進行統治可以減少成本。但第三個角度要從法理學的角度來分析,否則是不完整的。法治觀念與關于法律概念的一般性討論有關嗎?法治概念的復雜性和爭議性不只是體現為法律自身的問題,它與政治安排和人性等都有關。但關于法治的討論,最終還是要回到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這個問題體現為如下的追問:法律的治理是如何區別于其他形式的社會規范,比如道德和宗教,法律的規范性基礎是什么。這些問題的回答需要我們關注人們參與法律實踐的視角,人們通過法律而追求的那些特定的目標。因此我們要對兩種法治觀做出區分:政治性的法治觀――法治是一些關于統治的美德和效果的標準;教義性(doctrinal)的法治觀――法治與法律的深層結構之間存在著概念上的聯系。
這種兼具詮釋性和教義性的雙重視角成為二十世紀法哲學繁榮的一個重要的推動力,也使法哲學建立了屬于自己的理論領地,在這個領地中,法治這個概念展現出了與以往不同的復雜性,同時也讓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意義的理解更為多樣。因此,二十世紀法哲學的爭論所承擔的使命,在法治這個問題上很好地展現了出來:它致力于展現法律世界那些為人所忽視的復雜性和深層結構,從而促進我們形成對社會的更佳理解。這就要求我們關注合法性這個概念。本文將遠離政治性的法治觀,而進入教義性的法治觀的諸種理論內部,尋找一種合宜的解決方案。
二、哈特的合法性理論
(一)合法性價值的獨特性
無論是合法性還是法治,都體現為對我們的社會實踐的評判標準,承載著人們的價值訴求。然而,合法性價值的討論不同于法治這種價值,前者限于一種教義性的理論語境之中,而體現為判準性和教義性兩種要求。合法性的判準性指的是我們要探究那些使得特定規范性內容成為法律的標準,這些標準或者來自于社會事實,或者來自于其他的一些規范性考量。合法性的教義性要求指的是,我們要探求那些被確定為法律的規范性內容是如何嵌入真實的生活世界,并改變世界的規范性狀態,比如可能會延展到道德世界,以道德上有意義的方式影響人們的行動。
本文的重點在于探討教義性的法治觀視野下,哪種合法性價值的理論主張能夠對法治這種理想做出最好的說明。法哲學家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概念關聯的厚度給出了不同說明,體現了他們對于法律在社會實踐中的角色的理解上擔負著不同的理論承諾。我們已經看到,沒有法哲學中基本概念的討論,我們就無法展現法治的那些要求的真正意義。在法哲學的討論框架之內,存在著三種有代表性的理論主張,來解釋法律實踐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并澄清法治這一道德目標的涵義。哈特的法哲學中的一些基本主張可以展現合法性與法治之間的內在關聯。
(二)承認規則與合法性
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貫徹了一種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論,這種立場主張法律是獨立于道德的自主性社會實踐,這個主張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基本立場之一。法律的產生是人們的社會實踐的結果,不是社會的本體存在,而是一種社會建構。人們的社會實踐本身具有歷史性,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法律與道德在實踐中相互交織,且共享許多價值追求,比如對人的行為的指引。然而,法律在本質上不同于實質性的道德,而且與道德之間不存在概念上的關聯。在哈特看來,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存在最終是由什么決定,是一個單純的事實問題,而無需訴諸道德論證。
在復雜論證的基礎上,哈特發展出了一套獨特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法律是一種規則實踐,完整的法律體系是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這個結構對于我們理解法律實踐來說至關重要。承認規則作為維持整個法律體系正常運作的中樞神經,存在于法官普遍接受和默認承認規則之地位的司法實踐之中。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簡單社會經過一些復雜的轉化,從只有初級規則的前法律社會進入了兩種規則結合的法律體系,這個轉化過程的歷史動機在于改變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的不確定性、靜態和無效率等缺陷。而其社會動機則來自于人們的詮釋性姿態,即反思批判的態度。對一種有序的、組織良好的社會環境的尋求,促使人們選擇更具確定性、動態和效率的承認規則的統治。
由此可以看出哈特合法性理論的基本觀點。首先,承認規則決定了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的效力,而承認規則的效力基礎在于法官的實踐,這解決了合法性的判準性問題。其次,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工具而分享著社群的社會目標,在我們對重大社會目標的追求上,法律總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而,法律的這種功能性角色是道德中立的,人們在內在視角下,以法律為指引參與到社會合作之中,這種內在立場塑造了人們的規范性態度,然而這是一種不同于道德實踐的規范性態度,換句話說,法律實踐建立了一種獨立的規范性領域,對于法官尤其如此。
(三)法治的消極性命題
在上述討論的基礎上,我們來對法律實證主義立場的法治觀進行總結。我們可以把它稱作“消極的法治觀”,它可以表述為這個命題:法治的消極性命題――法治的價值體現在,法律以道德中立的方式自主地實現其功能。這種消極的法治觀與實證主義的合法性觀念是具有內在一致性的。第一,一個社會對于法治理想的忠誠,最好的體現是將法律的有效性判準歸之為法律實踐者的內在姿態(反思批判的態度),而非其他什么標準。法官可能存在適用一部違反道德要求的法律的共同實踐,然而法治并不能改變這部法律的效力。第二,除了法律的慣習性實踐所產生的規范性力量之外,官員(主要是法官)并不受到其他規范性力量的約束。第三,我們要對法律進行目標式的考察,我們就要承受對合法性判準進行解釋的負擔。用哈特自己的話來說,“如果我們要對法律提出任何有用的道德批判,清楚地理解到如何證立法律的形式和結構將是一個重要的開端。”
三、富勒論法治
(一)八項合法性原則
法律實證主義版本的法治觀只有在與競爭性理論的對比中,才能展現出其創見和不足。消極的法治觀最重要的競爭對手之一是提出的法治的八項原則。它們分別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要頒布;(3)非溯及既往;(4)清晰性;(5)避免矛盾;(6)不能要求不可能之事;(7)連續性;(8)官方行動與法律的一致性。富勒的這八項原則為人所熟知,而他的法治觀也往往被界定為形式法治觀,以區別于對法律的內容施加實質要求的實質法治觀。
然而,這個簡單的劃分不利于我們更進一步理解富勒更深層的立場,也容易陷入形式與實質之爭的簡單邏輯之中。富勒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對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所支持的法律與道德之分離進行批判。富勒的努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第一,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必然的關聯,法律是一項工程或事業,這八種合法性原則為法律的存在提供了道德指引,盡管這些原則的完美實現只是一種烏托邦,但它們為我們評價法律實踐的成敗提供了標桿。第二,富勒試圖建立一種版本的程序自然法理論,它不關注法律規則的實體目標,“而是一些建構和管理規范人類行為的規則系統的方式,這些方式使得這種規則系統不僅有效,而且保持著作為規則所應具備的品質。”
對這八項原則的分析要結合富勒對法律的道德性的一般主張來進行。富勒區分了兩組道德概念。第一組是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之間的區分,第二組是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間的區分。義務的道德體現在為人們所實踐著的那些道德規則之中,比如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如果這種義務性的要求被違反,那么社會就面臨危險之虞。而愿望的道德則體現在人們對于善良生活、卓越人生的期待,它不同于義務性要求。內在道德是與法律自身的內容和結構相關的那些道德方面,而外在道德是獨立于法律之內在屬性,但可以對法律進行評價的實質性道德標準。
(二)法治與道德的弱分離命題
在富勒這里,合法性判準和法治原則成為了一體,合法性判準本身即是就是法律之治理的原則,也就是法治。如何理解合法性與這兩組道德之間的關系?富勒認為合法性原則是法律的內在道德,它包含著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種,但注定只能是愿望的道德。根據Andrei Marmor的建議,我們可以從下面的視角來分析合法性的這種雙重性。第一,如果x對于A實現其既定目標Y是功能意義上必須的,那么X對于A來說在功能上是好的(functionauy good),這體現了合法性原則的內在性。第二,法律可以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具備X特性,法律越好地指引人們的行為。這體現了合法性所承載的人們對于法律的愿望性期待。
根據這個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富勒的合法性原則所面臨的困境。如果法治只是一種功能性的評價標準,那么這些合法性的要求與刀具的“鋒利性”要求之間,并無實質差別。盡管富勒將這種類似于刀具之鋒利性的要求稱為法律的道德性,但它并非一種敏感于道德內容的要求。換句話說,這種法治,并非一種真正的道德判準。而這恰恰也是法律實證主義者的立場。從法律實證主義的合法性觀念和富勒的合法性觀念之間,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內在的一致性。他們擁護一種形式性的合法性判準,而拒絕對合法性的教義性特征做出深入探究。而后者,是進一步呈現法治理想之道德性的平臺.然而,與實證主義的消極性命題相比,富勒的立場離法治的教義性探討更近了一步,盡管他并不情愿外啟這扇窗戶。我們可以把富勒的法治觀總結為如下命題:法治與道德的弱分離命題――法治指的是法律要符合法律的內在道德標準,而非外在道德。
(三)小結
如果我們暫時忽略法律實證主義陣營與富勒在一些基本問題上的分歧(比如承認規則是否存在),單就法律的道德性這個問題而言,二者之間有著極大的相似性。他們都主張法律的自主性,強調法律是一種規則之治。哈特和富勒都強調了法律作為一種框架性的行為指引的體系。合法性判準存在于規則治理的內在要求之中,法律的存在不是由道德事實決定的,盡管富勒并沒有明確說明,但我們可以推斷出,他并不主張法律的效力基礎要訴諸道德審議。其次,如果我們堅持法治與道德的弱分離命題,就意味著法治這種要求是一種與公平、正義等實質性道德標準相獨立的標準。
通過對法律實證主義和富勒的基本主張的初步分析,我們可以做出如下總結:法律是人所創沒的一種社會制度,法律的存在改變了我們的規范世界。合法性的判準性意義扣住了這個規范世界的結構。而合法性的教義性意義則試圖挖掘法律規范的內容與我們的實踐之間的復雜關聯。哈特和富勒所發展的合法性觀念關注的是法律的效力基礎,他們提供了法律成其為法律的判準。然而,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法律實證主義者還是富勒,他們都沒有對合法性的教義性意義進行過多地探究。教義性探究所遵循的將是一種完全不同的思路,它關注的是道德評價在人們的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以及在法律的概念分析中扮演的角色。
四、解釋性概念和法治
(一)德沃金法哲學之概覽
德沃金認為以哈特為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和富勒都誤解了法律的本質,也沒有對法治理想給出一個全備的說明。他在《法律帝國》中發展了解釋性概念和法律的整全性這兩個核心概念,在《身披法袍的正義》一書中,德沃金進一步完善了他的理論體系,對法律的解釋性概念進行辯護,并繼續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最新發展進行批判。他發展出進行法理論研究的獨特方法論,并詳盡地探討合法性這種價值,也即法治,對于我們理解法律實踐和對法律的概念做出準確說明的意義。
本文聚集于德沃金對合法性價值的分析。他主張合法性判準是一個實質性的道德標準,真正的法治體現在合法性的要求之中。這種關聯是由法律的詮釋性本質所體現出來的。首先,法律本質上是一種追尋特定本旨的社會實踐,這種實踐是與社會共同體的價值緊密相關的,我們把價值和目標賦予這種實踐。作為政治實踐的參與者,我們對法律所追求的那些目標和價值進行詮釋,來發掘最佳地呈現我們的實踐意義的那些說明,即我們要做出建構性的詮釋。
其次,法律實踐確實在很多方面區別于其他實踐,比如法律規則是由立法產生的,法律爭議要由一個中立的司法機關進行裁斷,法律確立了強制的范圍。所以法律呈現出制度性的特征,法律以制度形式對我們提出規范性要求,并主張這些要求是正確的,這就要求我們對合法性的判準性意義保持敏感。用德沃金的話來說,我們要探求一個法律命題的真值條件。同時一個法律命題的真值與我們的實踐緊密相關,因為法律命題體現了我們所追求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合法性的教義性意義就呈現出來:我們從法律的復雜制度實踐中提取了合法性判準,這一判準要求我們成功地將分歧背后的價值放置于我們所共享的價值結構中。
(二)教義性概念與法理論的四階段
德沃金區分了法律的四種概念:教義性概念、社會學概念、分類學概念和愿望性概念。教義性概念所探究的是某地或某個實體之具有特定效力的法律的概念。教義性概念以一種特別的方式關注于法律命題的真值條件,道德檢驗在此種教義性意義上發揮作用。比如,對于刑訊逼供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這個命題,對刑訊的道德審查顯得十分重要。社會學概念指的是我們用“法律”來命名一種特定類型的制度性的社會結構。分類學概念將法律視為一種規范集合,而區別于道德、習慣等其他準則。愿望性概念就是我們所討論的合法性理念或法治,這種概念的內容落實在何處,恰恰反映了前三種概念背后的法理論之間的競爭。
教義性強調的是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的教義性意義,它所關注的不是法律是如何演進的,法律如何與俱樂部規則或宗教等社會機制進行區分,而是要追問,為什么要做出法律判斷,做出法律判斷的基礎是什么。當我們在判斷一個法律命題的真假的時候,是否有一些關鍵的考量因素在發生作用。這種教義性意義的追問才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法律實踐的深層結構。若要查明法律的概念分析與法治之間的關聯,需要對德沃金所提出的法理論的四階段進行一個全面的考察。這四個階段展現了為何要將法律視為一個教義性概念,以及道德判斷如何進入我們對法律的分析之中。
語義學階段:概念可以幫助我們認識這個世界,從而搭建交流和論辯的起點,概念也是實踐的起點。我們對于任何概念的理論,都必須敏感于我們期待這些概念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對法律之根本性質的反思,要從這個階段開始。在這個階段,德沃金提出法律是一個解釋性概念,而區別于標準型概念和自然類型的概念。
法理學階段:一旦我們確立了法律是一種詮釋性概念,那么我們就需要對探究法律之詮釋性的理論做出說明。由于法律實踐是敏感于價值并且追求價值的實踐,因此,法理論的任務之一就是展現道德是如何嵌入法律實踐的。法律的愿望性意義也在這個過程中呈現出來,這促使我們進一步地理解法律的結構,將法律的教義性意義和愿望性意義結合起來。因此,法治理想成為溝通法律實踐與其他政治價值的實質性的橋梁。
教義性階段:在語義學階段和法理學階段的預演之后,法律的教義性意義就全面地展現出來。法律既然是一種證立國家強制力的價值實踐,那么在強制發揮作用的領域,我們要通過政治道德原則為強制力的運用進行辯護。也即,我們要尋找提供法律之真值條件的最佳化原則。
裁判階段:當法律爭議呈現在法官面前的時候,法官要對關于法律命題的真值條件進行推理和裁斷。解釋性的法律概念在兩個層面要求道德價值進入法律的理論反思,第一個層面是在法理學階段,前面已經做了分析。第二個層面是在裁判階段,即法官在面對法律疑難時,要依賴于道德價值對法律真正要求了什么做出裁斷。法官受到德沃金所稱的整全性價值的約束,他們一方面要尋找法律的“符合(fit)”維度,同時又要對經過符合度之審查的法律實踐進行最佳的詮釋。
(三)整全性與法治
德沃金的理論改變了我們理解法律實踐的方式和對法律進行理論研究的方法。法律與社會共同體的價值存在著內在聯系,而且我們負有責任對這些價值進行解釋。因此,在法律世界中,我們不再是中立的旁觀者,而是要以詮釋者的姿態培育與我們的法律實踐之歷史脈絡和價值網絡內在一致的合法性觀念。在形成最佳的合法性觀念之后,我們也就把握到了法治的要義。
首先,整全性是法律實踐的基本價值追求,整全性在立法和司法兩個領域都要求法律在道德上融貫。這種價值要求法律敏感于政治實踐所欲達成的一系列道德目標,這些目標之間可能存在沖突,但是法律的整全性以雙重方式解決道德目標之間的沖突。一方面,法律的參與者要符合法律實踐業已確立的人們的權利義務體系,這個體系是由政治社群的歷史和現實所制約的。另一方面,法律的參與者負有責任進行詮釋,使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最終涉入法律背后的原則網絡,這一網絡由公平、正義等理想所構建,但根基性的元素在于平等的價值:社群成員之間的平等關懷與尊重。
其次,合法性的判準性意義與教義性意義在整全性價值的引導下得到了很好地結合。我們不再關注于決定法律體系之存在的標準,而是追問法律命題之真值條件的基礎在哪里。因此,法律參與者的責任不是要對群體的反思態度進行提煉總結,比如是否法官都接受死刑是酷刑,所以死刑在法律上就應被視為酷刑,而是要深入到法律背后的政治價值論辯中,追問哪種關于死刑之爭辯意見最佳地體現了人性尊嚴與價值。整全性價值提供了解決價值之分歧的路線,法治則搭建了法律實踐與整全性價值之實質關聯的橋梁,或者說,法治提供了一個政治道德框架a
最后,我們可以以德沃金的一段主張對本部分做出總結,讓我們清晰地看到法治理念是如何鑲嵌于法律背后之價值網絡的整體圖景之中,也能夠提供為這種主張進行辯護的進一步思路:“我相信,對這個愿望性概念――對合法性與法治的種種價值――的任何一種說明,都必須把政治的整傘性這個理念,也就是把這條原則擺在顯著的地位:一個國家應當盡可能通過一系列融貫的政治原則來進行統治,它將這些原則的利益擴展到所有的公民身上。我認為,承認平等的這一維度并為其奮斗,這對于國家強制力的正當化而言具有本質意義。”
五、結語
[關鍵詞]回應型政府 回應 合作共治 治理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09)07-0066-05
回應(response),即回答、答應或響應,是所有社會形態及其政府運作模式下,政府管理公共事務、解決公共問題、謀求政府與社會間穩定、和諧關系的基本方式。無論何種政府,作為公民的政府、社會的政府,都應程度不同地回應社會。當代社會,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生活的市場化、信息化、全球化,對政府治理模式、治理過程、治理效果提出了新要求。著眼于改善政府治理,提高政府的回應性與回應效能,有必要研究和把握回應型政府的理論基礎、內涵和特征。
一、理論基礎
“回應型”一詞最早出現于當代西方法學理論中。對回應型政府問題的研究,發端于20世紀后期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公共治理理論的創始人之一、美國學者羅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著述中,把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他強調,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無須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其主體也未必是政府。之后,有關治理的論述不一而足,大多論述了相似的思想。雖然治理理論還不很成熟,其基本概念也還比較模糊,但它十分清晰地賦予了治理(govemanee)與統治(government)的不同涵義。如果說傳統政府理論認為政府是社會管理的主體,自上而下的統治是政府管理社會的主要方式的話,那么,公共治理理論的主要發展則是強調了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在治理過程中,政府與社會、政府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間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及其雙向互動、相互影響的必要性。治理更多地是一個社會作用日益明顯、社會力量自下而上影響政府,不再像過去那樣單向度地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而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協商,共同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政府權力運行向度,凸顯了社會在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總之,從根本上說,公共治理理論,其實就是研究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政府如何與社會合作,共同治理或共同解決公共問題,以達到治理的良好狀態,即“善治”。善治,是公共治理的目標。 “回應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回應,是善治的基本要素。沒有對政府回應性問題的研究,就難以研究善治問題;研究回應型政府建設問題,才能從理論上闡明,如何在不斷提高并確保政府回應社會的自覺性、穩定性、有效性、可持續性的基礎上,實現政府的善治。因此,回應型政府問題,理應成為公共治理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同樣,公共治理理論也為回應型政府問題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撐,是回應型政府的重要理論基礎。
與此同時,新公共管理運動以來,尤其是近10多年來,在有關政府回應社會的問題上,無論是新公共管理理論,還是新公共服務理論,雖然具體觀點不盡一致,但就通過改革,建設全方位服務或回應社會的責任政府這一點上是一致的。如美國學者奧斯本等人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論時概括的政府再造的十個方面,其中一條就是,要建設“顧客驅使的政府(customer-driven govemment)――滿足顧客而不是官僚制度的需要”。雖然其中的企業化政府改革原則有其局限并受到了批評,但其“顧客驅使的政府”的理念,蘊含了對政府正確、及時回應社會的要求。。引新公共服務理論則更進一步:相對于政府而言,“公民不只是顧客,他們是‘所有者或主人”’,政府顯然更須無條件地回應公民或社會。新公共服務理論倡導以結果、以競爭為導向,使政府的每一項資源投入、人員活動、公共服務的提供等,都能真正符合社會需要,使社會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得到“無縫隙”服務,形成真正體現以民為本、“服務,而不是掌舵”的“無縫隙政府”,建立起政府與社會間信任、合作共治的關系,以確保政府的回應性。在這里,新公共服務理論把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政府服務范疇,由“顧客”擴展到了“公民”,更強調政府回應社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總之,比之于傳統的政府理論,無論是新公共管理理論,還是新公共服務理論,與公共治理理論都有一個重要共識:政府不應是權力的惟一所有者,而應在與社會的互動中,創造機會或條件,將公民個體利益,整合成社會公共利益,并完整地加以回應。新公共管理理論和新公共服務理論,同樣是研究回應型政府問題的理論指導。
還應強調,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從本質上也要求,政府必須具有對于社會的回應性,政府應不斷提高其回應力。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的制度屬性,在更高的層面上要求建設以人為本、以社會為本,能夠全方位回應社會的責任政府,在盡可能滿足社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需求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利益、政府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統一。無疑,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回應型政府問題研究的重要指導思想。
二、基本內涵
迄今為止,在中國學術界,尚無對回應型政府內涵的權威界定,專門的研究文獻較少。盡管有學者提出了“回應型政府”的概念,甚至還進行了公共治理視角下政府回應問題的分析,但還存在明顯不足。首先,已經提出的“回應型政府”的概念不系統、不明確,過于籠統;其次,近年來,包括從政府公共決策過程中公民參與的角度,對回應型政府問題所進行的研究,尚未從體制建構的角度來闡述體現對政府自覺、穩定、有效、可持續回應社會要求的回應型政府的內涵,有著明顯的視角局限。認真梳理中外學者對政府回應和政府回應性等概念的研究成果,對準確把握回應型政府的內涵是必要的。
關于政府回應和回應性問題的研究,散見于中外學者有關政府改革和公共行政理論的研究中。這些研究,為科學界定回應型政府的內涵打下了基礎。尤其是中國學者俞可平在介紹、研究治理和善治理論的過程中,在強調政府的回應性作為善治的基本要素的同時,闡明了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或沒有下文,在必要時還應定期、主動地向公民征詢意見、解釋政策和回答問題,促進了回應型政府內涵的明晰化。回應,“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責任性的延伸”。回應型政府,首先是責任型政府,表現為政府的一種責任性(accountabmty),強調政府公務員及管理機構由于其承擔的職務,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沒有或不適當地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能和義務,就是失職,或者說缺乏責任性,也就無所謂回應型政府。
可見,回應型政府的內涵要素至少應包括:回應型政府的價值理念;回應型政府的基本責任;回應
型政府體制或機制的特點;回應型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等等。可以認為,所謂回應型政府,就是以公共治理為理念,以解決公共問題、社會問題為責任,具有自覺、穩定、可持續的回應性和回應機制,以及有效回應社會所需的回應力,政府與社會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顯然,與作為過程的“政府回應”和作為特征的“政府回應性”不同, “回應型政府”實質上是一種治理模式――政府用怎樣的運行模式來行使其對于公共事務或社會事務的治理職能,是確保政府回應性穩定有效、政府回應力可持續提高的體制性安排,是對傳統政府管制體制下政府對社會集權式管理的革命。
應該指出,政府回應是政府對于社會的回答、答應或響應,更多地是反映政府對于社會訴求的傾向性態度;政府服務,更多地是指政府為滿足社會訴求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回應型政府是有別于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前者是政府與社會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模式;后者是政府作為單一主體前提下的政府對于社會的管理模式。當然,這種區別毫不影響兩者之間緊密的、難以分割的聯系,它們在價值歸屬上是一致的,都著眼于政府公共服務能力與質量的提升。回應型政府治理理念的確立,可以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提供更好的價值導向、目標體系和基本條件;回應型政府治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的建立,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實現其服務性職能,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基礎。準確把握回應型政府的科學內涵,對于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是有益的。
三、基本特征
研究回應型政府的基本特征,實際上是在回應型政府的理論基礎之上,對其內涵的進一步解讀。回應型政府要體現公共治理的理念,具有穩定、自覺、可持續發展的回應性和回應機制,以及回應社會所需的回應能力,并有效履行解決公共問題、社會問題的職責,就應體現以民為本、服務導向、合作共治、及時反應、依法治理的特征或屬性。
(一)以民為本
政府回應的本質,就是回應公眾利益,處理公共事務,解決公共問題,這也是回應型政府的主要要求之一。“(P64)在傳統政治學者看來,政府與社會、公眾的關系,主要通過選舉投票和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來實現。但在實踐中,由于長期形成的官僚體系對于社會的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社會和公眾不得不依賴這樣的政府官僚體系。所以,官僚體系對社會需求反應的時效與質量,直接決定了在政府回應社會的過程中,政府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優劣。這一關系的優劣,是政府體現其回應性、回應能力、回應的穩定性或可持續性的晴雨表。顯然,以民為本的政府,才能建立起優良的政府與社會間的關系。羅伯特?B?登哈特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問題是,“一方面,政府機構要求在進行服務時要保持最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共組織是為公共利益而運作,必須反映服務對象的需求及期望”。事實上,早在20世紀30年代,迪馬克(M,Dimock)等公共行政學者就建議, “顧客滿意標準在政府運作中的運用應當與企業中的運用一樣廣泛開展”。這實際上可視為政府須“以民為本”的政治學和行政學的初步表達。然而,對這一觀點的廣泛認同和支持是在20世紀80年代,一批新公共管理理論學者強調,“受顧客驅使的政府”應滿足顧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這是對傳統政府體制缺乏回應性的批評,也是對回應型政府須以民為本的又一重要提示。
新公共服務理論在批評和發展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政府應服務于公民而不只是顧客的觀點。登哈特夫婦在《改革政府》中關于政府應該“掌舵而不是劃槳”的建議后指出,當我們急于掌舵時,也許我們正在淡忘誰擁有這條船。登哈特夫婦轉述了金和斯蒂弗斯(King and Stivers)《政府屬于我們》中的提醒:我們不要忘記,政府是屬于其公民的,應將公民置于首位,政府強調的重點不應放在為政府這艘航船掌舵或是劃槳上,而應放在建立明顯具有完整性和回應性的公共機構上。這就十分清晰地闡明:既然政府本來就是屬于公民的,就必須無條件地回應社會訴求,就理應成為以民為本的回應型政府,向公民提供滿意的公共產品。總之,以民為本是回應型政府最基本的價值觀和動力源泉,從而也是回應型政府的首要特征。
(二)服務導向
以民為本的邏輯結果,是對回應型政府須以服務為導向的要求。持續至今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實質上是從官僚制向后官僚制的轉型運動,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政府模式,體現的就是一種公共服務精神。新公共服務理論在對將政府服務對象看成顧客提出批評的同時,十分強調的就是服務。對此,登哈特夫婦在轉述格倫?科普的觀點時進行了詳盡的論述,認為為顧客服務的驅動力是利潤動機:只有顧客得到了滿足,他們才會以指定的價格去購買這種產品或服務;為公民服務的驅動力是責任約束:鑒于政府所提供的公民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的購買,因其常常是通過稅收付費而不具有自愿性,所以“這就給政府造成了一種特殊的責任,即它不僅要使其直接的顧客滿意,并以一種高效率的方式運作,而且還要提供其公民所需要的服務”;為作為主人的公民服務的驅動力則是利害關系:對政府而言,“顧客正在等著見我們”有別于“主人正在等著見我們”。在第一種情況下,政府可能會按照他們出現的順序,以盡可能禮貌的、最有效率的方式,來對每一個人的需求或偏好作出回應,在結束這筆交易時,也就結束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政府所服務的是主人,每一個主人都對政府的所作所為有利害關系。政府不僅要關注、服務每一個人的自身利益,而且必須服務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并為公共利益的實現與社會進行持續的對話。
總之,無論是新公共管理理論下“顧客驅使的政府”對公民顧客身份的界定,還是新公共服務理論下“公民導向的政府”或“主人的政府”對公民主人身份的認可,都從不同角度表明,政府必須像企業對于顧客、仆人對于主人,以服務為導向,全面回應“顧客”或“主人”的需要。這說明,對政府以服務為導向的要求,有著廣泛的理論基礎。以服務為導向的政府,才能體現以民為本的要求,更為負責、有效地協調各類社會利益主體的關系,解決各類公共問題和社會問題,實現公共利益,才能成為回應型政府。
(三)合作共治
公共治理理論深刻揭示了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對善治的重要性。俞可平在總結善治問題時強調,“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表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有效的管理”就是“兩者的合作過程”。一方面,政府須積極扶植和支持社會組織的自主管理,努力為社會力量的發育創造條件,促進社會治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要積極與政府配合,及時向政府反映社會成員的意見、要求,及時提出合理建議,在與政府合作過程中,積極幫助政府,使政府的回應性和回應力得到穩定、有效、持續的強化和提高。善治離不開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
新公共服務理論在揚棄新公共管理理論、特別是其中的企業家政府理論的基礎上,揭示了當代社會所要求的政府與社會間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也強調了政府與社會間合作的重要性。它強調,“諸如公
正、公平、回應性、尊重、授權和承諾這樣的理想,不是否定而常常是超過了那種把效率作為政府工作惟一標準的價值觀”,政府對社會的回應方式應進行徹底變革。傳統的政府是通過說“是的,我們能夠提供那種服務”,或者說“不,我們不能提供那種服務”,來回應社會、公眾的種種需求。而新公共服務理論則要求,經過選舉產生的官員和公共管理者,應該不只通過說“是”或者“否”來回應公民的需求,而應該說諸如“我們先來一起想想該怎么辦,然后再來付諸實施”。在具有積極公民權的社會里,公務員不僅將日益扮演一種調解、中介、申說、裁判的角色,而且將以促進、當經紀人、協商以及解決沖突的技巧,取代管理控制的方法。
公眾、社會作為公共事務管理的平等主體,在融入政府治理過程中,實現合作共治,一方面,可以在克服政府壟斷對公共事務的管理的基礎上,形成政府與社會間“回應一參與”的良性互動,從根本上防止政府誤讀、甚至挪占公共利益,提高和確保政府回應社會的自覺性、穩定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公共治理主體、而不是被動接受者的身份,于事前、事中、事后參與公共利益的實現過程,推動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實現善治的過程中挖掘政府回應的最大潛能;同時,可以更好地集中民智。改善公共決策,提高政府回應能力。總之,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有利于促進以民為本、服務導向的政府回應機制的建立,是形成回應型政府體制的重要基礎,是回應型政府的核心要求和主要的運行特征。
當然,強調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強調政府對社會主體力量的尊重和發揮,不能忽視或否定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將西方學術界對“沒有政府的治理”模式的探討,㈣與現實“有政府的治理”實踐等價齊觀。一方面,羅西瑙等人的“沒有政府的治理”的設想,主要是就國際政治而言的,他本人卻是無政府主義的堅決反對者;另一方面,真正意義上的“沒有政府的治理”,是所論證的國家消亡后的理想狀態,還是一個遙遠的未來。即使是在國家消亡的理想狀態下,社會也仍然需要“非國家機構的政府”的治理。可以認為,回應型政府職能實現的過程,是伴隨國家權力向社會逐漸回歸的過程,一方面。離不開政府和社會兩個合作主體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治理秩序的持續、有效供給,政府仍然是回應型政府治理模式的主導方面。
(四)及時反應
顧名思義,回應型政府要求政府對于社會訴求,不能不(回)應,也不可久拖不(回)應,而必須及時、有效地予以回應,否則,就是失職,就不能稱之為回應型政府。政府及時反應社會訴求,強調的是政府對于社會的回應必須快速,否則,就難以及時;必須有效,否則就“不到位”。“快速”,是指在回應社會的有效期內,政府要以盡可能短的時間,對社會提出的、需要政府予以解決的問題,給予積極響應,并在與社會積極合作的基礎上解決問題。“有效”,是指政府回應社會的方向有效――政府幫助社會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向符合公共利益的實現方向;內容有效――政府具體解決問題的內容符合而不偏離社會基本或主要的價值或需求;時間有效――政府在解決問題所要求的時段內解決準確反應社會訴求的問題。當然,就時間的有效性而言,不是說解決問題的速度一定是越快越好,而應該是“正當其時”。總之,快速、有效地回應社會需求。是對回應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及時反應是回應型政府主要特征之
(五)依法治理
回應型政府要求建立一個與威權和絕對統治相對的政府,即負責、有限的政府,而法治則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 “法治”(rule of law)是19世紀末英國憲法學家戴雪在其代表作《英憲精義》中提出的,現已成為普遍原則:政府和公民或社會在法律上負有相同的義務和責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權,政府和公民或社會都必須守法。所謂依法治理,指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必須依法進行,否則,政府對于社會的回應,就難以有體制和機制的保證。首先,政府必須守法,即政府參與治理的過程只有依法進行,才能使以民為本、服務導向的基本理念、與社會合作的治理方式、對社會需求予以及時反應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制保障和剛性約束。其次,公民或社會必須守法,即公民或社會參與治理的過程必須依法進行,才能確保其在有序參與的基礎上,向政府表達正當、合理的利益訴求,使得政府能夠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予以及時反應。總之,“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沒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會秩序,就沒有善治”。依法治理是治理和善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使政府回應制度化、體制化的基本保證,因而是回應型政府的又一重要特征。
總之,以民為本、服務導向、合作共治、及時反應、依法治理,既是回應型政府的內在屬性和基本特征,又是形成和保證政府的回應性,回應的體制、制度,回應的目標、速度,回應的數量、質量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因素。把握這些特征,對于更好地理解回應型政府的理論脈絡、基本內涵,厘清建設回應型政府的基本思路,其啟示一定是有益的。
[參考文獻]
[1]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論[J],與現實,2002,(1)。
[2]俞可平主編,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3][美]戴雛?奧斯本,特德?蓋布勒,改革政府:企業精神如何改革著公營部門[M],周敦仁等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
[4][美]珍妮特?V?登哈特,羅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舵[M],丁煌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美]拉塞爾?M?林登,無縫隙政府:公共部門再造指南[M],汪大海,吳群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6]李偉權,“互動決策”:政府公共決策回應機制建設[JJ,探索,2002,(3)。
[7][美]羅伯特?B,登哈特,公共組織理論[M],項龍,劉俊生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
[8][美]戴維?H?羅森布魯姆,羅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管理、政治和法律顧問的途徑[M],張成福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9]李傳軍,管理主義的終結――服務型政府興起的歷史與邏輯[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社區;治理;現代化;服務型政府;合作
〔中圖分類號〕D0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8048-(2015)01-0119-08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國家治理現代化”成為一個重要的時代命題和歷史任務。作為一個總體性范疇,“國家治理現代化”必然包含著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在形式上,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包含三個基本要素:首先是組織要素,其涉及到政府內部權力與資源的配置;其次是職能要素,其涉及到政府與其他權力主體和社會權利主體的權力與功能配置;再次是環境要素,其涉及到政府與各類社會行動者的情境關系。在動態互構的過程中,這三個要素并不能被嚴格地區分與線性地構序。但就政府的合法性基礎而言,回應社會環境、解決社會問題總是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邏輯前提,政府的職能與組織都要圍繞著這個邏輯前提進行重組。
社區是社會的重要基礎和構成部分,我們同樣也可以通過它來透視政府治理現代化。不過就“社區治理現代化中服務型政府的理念模式”這一問題而言,其具有一定的歷史特殊性。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范圍內的政府改革,雖然形態各異,但卻有一個共同的主題,即重新調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20世紀70年代以前,不論是中國的全能型政府,還是歐美的干預型政府,都具政府吸納社會職能,進而控制社會的特點。但是隨著改革的開啟,政府與社會實現了新的分化,政府把一些它不能很好承擔的職能轉移到社會之中,進而為社區的重建以及政府治理社區方式的革新開拓了空間。
(一)政府改革的權力效應
不論是中國的全能型政府,還是西方的干預型政府,都是一種集權型的權力體制。在這種集權型的權力體系中,資源、信息與人員都被組織到緊密控制的科層結構之中,中央政府的計劃成為權力體系運行的重要依據。而且這種集權型的權力體制的最大特點就是,管理性權力是一種主導性權力。依靠管理性權力的強大控制力,科層制組織以及科層式社會管理結構才得以建立并得到維持。在科層式社會管理結構中,社區也被政府所吸納,成為政府有計劃地推進國家建設的重要工具。二戰后,聯合國所倡導的“通過社區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運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吸納、動員、改造和管理社區的運動。諸如“社區自主計劃的有效實現,有賴于政府積極而廣泛的協助”,“制定全國性的社區發展計劃必須有完整的政策、行政機構的建立、工作人員的選拔與訓練”,“地方性的社區經濟發展,必須與國家的發展計劃相互結合、協調推進”〔1〕等原則都表明政府在社區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隨著政府的改革以及市場經濟的全球布展,權力結構出現了分化。由于政府向社會分權與市場分權,權力體系的構成及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原先的那種管理性權力主導的權力體系,現在演變為契約性權力、管理性權力和互惠性權力互動的體系。契約性權力與互惠性權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改變了管理性權力。政府改革所帶來的權力體系變革對社區也有重大的影響。隨著經濟活動的市場化,尤其是住房的商品化,社區內在的契約性權力在不斷增長。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福利的社區化,社區內各種志愿組織的形成,也促使互惠性權力呈現增長態勢。社區內契約性權力與互惠性權力的增長,既促進了社區的自治,也限制了政府的管理性權力。無疑,政府改革的權力效應促進了社區內在權力結構的變化。無疑社區內在權力結構的變化也會進一步要求政府的治理方式進行革新。
(二)社會轉型的整合訴求
政府的分權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新型的社會分化。由政府所推動的市場化更是社會分化的重要動力之一。由政府的分權以及市場化所引發的新型社會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社會活力,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政府的有效運行。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市場化所推動的社會分化潛藏著各種風險。市場化有兩個重要的方面,即個體化與全球化。誠如鮑曼、吉登斯等人所認識到的那樣,個體化與全球化不僅帶來了整合性后果,也帶來了分化性后果。個體化與全球化所內涵的流動性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新型社會分層的標準之一。
其實,市場性的社會分化蘊含著社會整合的需求,只不過它總是以否定或隱含的方式存在。隨著市場流動性的增強,“社群的以及由國家支撐的抵御個人失敗和厄運的保障,現如今正在逐漸地、持續不斷地收縮以及削減,這種現象削弱了這種保障從前所具有的種種吸引力,同時也破壞了社會連帶的社會基礎”。〔2〕市場性社會分化破壞了傳統的社會整合,但卻沒有為新型的社會整合提供出路。在這種情況下,社區作為承載社會整合想象力的概念又被重新激活。社群主義以及社會資本理論對于社會團結以及社會紐帶的謀劃,都為社區作為一種應對新型社會分化的社會整合機制提供了合法性證明。社區作為社會轉型中的整合機制,無疑會對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當政府以市場化理念為主導促進改革時,社區作為社會整合與團結機制的重要性就會更加明顯。
(三)政府治理方式革新的要求
當前的政府改革最主要的是要改變政府的管理型特征,或者說要變革管理型政府。管理型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它不但用科層制組織自身,而且用科層制組織社會。科層制作為一種政府的組織方式,把政府建構成為一個依靠規則和命令、自上而下執行的專業體系。科層制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把社會職能納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圍之內,使社會變成了政府的附屬,以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在政府通過科層制管理社會的體制中,作為社會基礎的社區也被納入到政府的行政計劃之中。西方國家專業化的社區管理以及福利體系的設置和中國的單位之都是管理型政府開展管理的基礎。
但管理型政府及其管理社會的方式也存在弊端。管理型政府持有一種技術理性,以效率最大化為價值追求。為了便于管理,管理型政府用同一性的策略來剪裁現實的多樣性,以致破壞了社會活力,陷入悖論性的困境之中。各國政府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相繼實施了改革。一方面,通過分權與職能轉移來提高政府效率與社會活力;另一方面,通過內部民主化與外部民主化策略為政府的有效運行于社會的良好治理塑造新型的制度空間。雖然,當前的政府改革并沒有完全揚棄管理型政府,但是隨著政府價值追求的轉換以及社會自治空間的擴展,政府的模式也在發生變化。服務型政府成為替代管理型政府的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社區重建的視角,可以發現隨著職業屬性、政治屬性與倫理屬性等方面的調整,政府的理念正在從管理走向服務。
(四)治理與現代化概念新內涵的影響
治理概念的新內涵起源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經濟變革與經濟研究。“外包的系統化發展、核算單位的自治化傾向、零庫存管理等等都是重新審視‘福特式’生產模式(將生產線一體化,從設計部門到機器制造、從工程師到工人嚴格等級化)的信號。”這促使學者們思考“能用等級化以外的另一種方式來指導企業嗎?在企業內部和在企業與其他企業關系中,生產單位的日益自治化會要求采用哪些新的協調方式呢?”〔3〕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治理理念的興起就是為了揚棄管理理念。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與擴展,治理理念也滲透到政府治理體系之中。在全球治理委員會看來,“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個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4〕很顯然,治理理念為政府模式的革新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方向。
現代化概念的新內涵是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的政府改革及其效應的影響下形成的。在哈貝馬斯看來,“現代化是一項未完成的工程”;在鮑曼看來,現代化正在從“固體現代性”轉向“流動現代性”;而貝克則認為,現代化正從“第一現代性”走向“第二現代性”。無論學者們做出何種區分,都意味著現代化正在經歷新的階段。與早期現代化的“西方中心論”與“單一現代化”不同,新型的現代化是一個在多元化與復雜化的情境中尋求合作的過程。這種現代化理念對社區治理以及政府模式都提出來新的要求。
綜合起來看,“社區治理現代化中服務型政府的理念選擇”是社會轉型與政府改革情境中生成的一個新議題。社區與政府關系重塑的理念選擇,必須回應權力體系變革的要求、社會轉型的整合訴求、政府治理模式變革的要求,并遵循“治理現代化”的新原則。
二、傳統理念革新以及困境
雖然,社區治理現代化中的服務型政府建構,是一個新的時代命題與歷史任務。但是,通過革新傳統理念來探索這一議題,也不失為是一條可行的路徑。其實,在社區重建的過程中,不難發現那些通過革新傳統理念對政府與社區關系進行重塑的各種嘗試。傳統理念的革新其實是社會重建的重要構成部分,其并不是要回歸到傳統中去,而是基于新的社會現實的傳統再造。當然,傳統理念革新也有其局限。只有理解其局限,我們才不至于僅僅停留在依靠傳統的外衣來包裝新的理念。
(一)管理理念的革新
當前的政府改革就是要變革政府的管理特性。管理型政府及其對社區的管理,是依靠科層制實現的。通過科層制組織,政府強化了控制自身的能力;通過科層制度,政府強化了對社會的控制。政府通過限制市場性經濟權利、擴張福利性社會權利的方式,滲透到社區的管理之中。通過再分配和規制,原來由社區承擔的職能被政府所吸納。再分配主要涉及到資源的配置問題,諸如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等。加強規制則主要涉及到確定行動準則,諸如各種規范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政府法規等。管理型政府通過科層制式的管理想象力,構建了以自上而下的社區控制體系。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體系能夠動員社區內在的資源以服務于國家建設。但是,從長期以及實踐經驗的角度看,它卻是一個資源低效利用與社會等級化的體系,并最終失去活力與合法性。
為了打破政府管理社區的科層體制,政府逐漸減政放權,并把新管理主義引入到政府過程之中。新管理主義“是工商企業管理領域長期流行的一套管理哲學,它主要包含如下幾點核心觀念:(1)社會進程的主要途徑在于經濟意義上的生產力的持續增長;(2)這種生產力的增長以‘管理’功能對勞動力要素和復雜的信息技術、組織技術、物質形態的商品的生產技術的有效組織為前提;(3)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分離的和特殊的組織功能,在諸如計劃、執行和衡量生產力的實質進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商業的成功越來越依賴于高素質和職業化的管理者;(4)為履行‘關鍵作用’,管理者必須擁有合理的‘管理權限’”。〔5〕新管理主義的最大特點是管理的自由化與市場化。通過新管理主義的視角,不難發現:一方面政府自身的組織方式不再是自上而下的等級制,政府組織朝著扁平化、管理者自我控制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與社區的分離,社區具有了一定的自治權,因而政府管理社區的方式也不再僅僅是命令――服從,而是協商互動。
(二)自治理念的革新
隨著政府的分權化改革,政府與社區逐漸分離開來,社區自治的理念得以復興。不過,社區自治理念的復興并不是要回歸到傳統社區自治的理念中去。傳統的社區自治所賴以嵌入的傳統“社會――國家”結構,在全球化與個體化的沖擊下正在走向解體。“社會正在遭受全球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夾擊。在‘流動的現代性’條件下,社會的影響力逐漸減弱,社會不再是一個自我封閉的實體,不再有明確的邊界和規范,以至于個體被迫用自身的資源去解決社會問題。”與此同時,“國家從總體上喪失了大部分曾經擁有的各種:它經常處于‘別無選擇’的境地,而不是自由地實施政策選擇。”〔6〕而傳統“社會――國家”結構解體包括“整合與瓜分、全球化與地方化,是兩大相輔相成的過程。更確切地說,它們是同一過程――即世界性的、權力和活動自由的重新分配――的兩個方面”。〔7〕上述這些因素都促使社區自治的理念進行革新。
自治理念的革新促使政府從集權走向民主。不過就政府的民主形式而言,其不同于傳統抽象的“人民”以及代議民主,由于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協商民主正在成為政府民主的新形式。與此同時,新型的自治理念要求,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立場,任自由市場理念侵蝕社區自治,也不能采取過度干預的方式破壞社區自治。隨著社區內在生活政治的興起,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懂得分享權力、實現與社區的合作共治。
(三)情誼理念的革新
情誼理念其實是一種倫理道德理念。正如卡藍默所認識到的那樣,“倫理問題……是因為公(國家)和私(市場)的雙重失敗造成的”。〔8〕雖然,通過傳統理念的再造,管理與自治都具有了一定的新內涵,但是,新管理主義與新自由主義仍然具有忽視情誼關系的缺陷。這就引發了人們對情誼關系的再思考。哈貝馬斯看到,新的市民社會“不再包括控制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和商品市場的經濟領域。無論如何,‘市民社會’的核心機制是由非國家和非經濟組織在自愿基礎上組成的”。〔9〕與此同時,“許多集體行為的問題只通過個人行為無法解決,但是由遙遠的國家調節或間接的正式民主程序也不容易解決。相反,社群的自我調節,結合民主國家及其機構的權威,倒可以使問題得到解決”。〔10〕這就為社區情誼關系的重塑提供了可能。尤其是“社會資本”概念的提出使得社區情誼關系受到廣泛的重視。“社會資本包含隱含的知識、網絡的集合、聲譽的累積以及組織資本,在組織理論語境中,它可以被看作是處理道德陷阱和動機問題的方式。”〔11〕 毫無疑問,上述的思考都為社區在新型社會情境中構建抵御流動性風險的倫理情誼網絡提供了方向。
情誼關系的重塑不僅僅關乎社區,同樣也關乎政府對社區的治理。帕特南在研究政府改革時,通過意大利政府改革的不同效果分析,發現社會資本在促進政府改革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帕特南看來,社會資本存儲在一些自發性的組織之中。“這些自發出現的組織,與其說是代表了一種理想的利他精神,不如說反映了一種實用主義的未雨綢繆。處境相同者愿意齊心合力,以抵御社會迅速變化所帶來的風險。”〔12〕這其實意味著,政府在進行改革時,為了促進社會問題的有效解決,可以依靠社區內在的社會資本。在一定程度上,引導、開發和完善社區內部的社會資本對于培育社區情誼關系、維系社區團結具有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社區情誼關系的培育反過來也要求政府實現倫理化和道德化。
(四)傳統理念革新的困境
在工業社會中,“政府與社會關系是中心與邊緣的關系,政府處于中心,而社會則是圍繞在政府的邊緣,并形成了穩定的中心――邊緣結構”。〔13〕在中心――邊緣結構中,中心對邊緣具有特定的支配作用,邊緣要服從于中心。就政府與社區的關系而言,社區管理的科層制就是中心――邊緣結構的實現方式之一。隨著政府職能社會化,社區從政府的嚴格管制中脫離出來。社區與政府的分離使得政府的中心地位被削弱。隨著社會中心論的興起,社區與政府關系的中心――邊緣結構發生了變化,兩種社區中心論被凸顯出來。一種是從市場社會中心論的角度看社區與政府的關系,社區被嵌入到商品化的理念之中,與此同時政府也被放置到邊緣位置。另一種是從志愿社會中心論的角度看社區與政府的關系,社區被嵌入到互惠互利的理念之中,政府同樣也處在邊緣位置。雖然,從基于科層制的政府中心論到基于市場理念或志愿理念的社會中心論的轉變,促進了經濟、社會與政治秩序的辯護。但是這三種中心論在試圖把功能相對分離的社區與政府整合到一起時,采用的都是單一化的策略。這種單一化的策略其實是追求同一性的表現。這種同一化的策略無視功能分化的合理性,試圖強制性地實現功能的高度整合,最終卻導致社會功能的紊亂。尤其是在當前社會復雜性與流動性不斷增長的情境中,這種依靠單一中心進行功能融合的策略就會更加不合理。
為了克服單一中心整合模式可能帶來的社區治理的碎片化,一種多中心的理念逐漸興起。在一定程度上,多中心理論的興起為多元力量的共同發展提供了合理性證明,并減弱了多元力量為了爭奪單一中心地位而發生分裂的可能性。但是,多中心理論仍然停留在中心理論的視野之中。雖然,多中心理論虛化了那個絕對的單一中心,但是它并沒有真正地解決碎片化問題,而只是把碎片化問題弱化了。一旦那個能夠維系多中心之間均衡的隱秘力量被忽視,社區治理的碎片化會以更極端的形式出現。其實,不論是單中心還是多中心,都沒有真正的理解當前社會分化的意義及其限度,因而也就沒有理解社會整合的意義及其方式。社區治理的碎片化問題,看似是一個分化過度的問題,其實也是一個整合不當的問題。社區內在力量的分化,自然會帶來多樣化的功能及其合理的存在。但是多樣化的功能之間必須有所整合才不至于出現紊亂狀況。這就要求超越簡單的分化邏輯和局部思維,從整合與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社區治理。
三、合作理念中服務型政府治理社區的策略
傳統理念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拓展人們對于社區治理現代化中服務型政府的認知。社區管理理念的革新透露出服務型政府的職業屬性,社區自治理念的革新揭示出服務型政府的政治屬性,而社區情誼理念的革新則凸顯了服務型政府的倫理屬性。但是,傳統理念對于新型社會分化與整合的不當理解,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們對于服務型政府的準確理解。這就要求,用一種更加合理的理念來理解社區與政府之間的關系。
(一)合作理念的維度
社區治理的現代化需要服務型政府具有一種合作理念。雖然,合作的概念早已有之,但是,在全球化、后工業化的進程中,合作具有新的特質。
首先,合作蘊含了領域融合的維度。近代社會“處于不斷分化的發展過程之中,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都進入了一個不斷分化的歷史進程中了”。“在近代社會的分化中產生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在這同時,日常生活領域也開始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出現。”〔14〕領域的分化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的多樣化,另一方面也帶來了社會的復雜化。為了實現社會秩序與整體功能的發揮,各個領域之間必須被有效協調起來。不過工業社會中的領域協調是依據同一性的領域侵蝕。所謂領域侵蝕,其實就是用一個領域的原則與功能來取代其他領域的原則與功能,以實現各個領域之間功能的一體化。但是,領域侵蝕用單一功能來支配其他功能的實踐,最終被證明是無效的。在新型的社會情境中,重新分化出來的各個領域不僅具有了新的特質,而且在協調的理念和方式上也發生了變化。從社區治理的角度看,生活在社區之中,并不是生活在一個封閉的、同質性的空間之中,而是生活在一個信息、資源和人員不斷流動的空間之中。社區內存在的多種功能領域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同一性的支配和服從關系。各個領域之間的關系不再是侵蝕與被侵蝕的關系,而是融合關系,即從相互建構的意義上把握各個功能領域之間的嵌合方式。
其次,合作理念蘊含了倫理的維度。社區內在各種力量之間的融合,顯然不能通過競爭與控制實現,而是需要激發一種關于倫理共同體的想象力。“對共同體來說,多樣性和包容性并非勢不兩立。在許多語境中,我們把共同體理解成是由比較松散的合作活動和群體構成的。忠誠和凝聚固然重要,但是,關切和考慮每一個人的利益這一隱含承諾同樣重要。為了共同體的目的,分界線被打破了。焦點轉移到共同事業和共同的生活。”〔15〕 換言之,共同體的構成雖然是多樣的,但是共同體各個構成部分之間并非是相互隔離的、而是相互溝通的。共同的事務也并不是被事先自上而下給定的,而是通過各個構成部分之間相互破除自身的禁錮而相互建構起來的。與此同時,對于合作的倫理之維和道德共同體的理解也可以通過社會資本這一路徑。社會資本作為一種社會粘合劑,有利于修補由市場機制所引發的社會分化與分裂。在帕特南看來,社會資本有兩種,一種是黏合性社會資本,一種是連接性社會資本。“黏合性社會資本有助于加強特定的互惠原則和成員的團結。連接性社會網絡,能夠更好地連接外部的資產。連接性社會資本可以產生出更廣泛的互惠原則,而黏合性社會資本則會使人們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里。”〔16〕利用這些社會資本的有利特性,可以建構出一個合作網絡。
再次,合作理念蘊含了網絡的維度。正如鮑曼所認識到的那樣,“‘社會’越來越多地被視為一種‘網絡’而非‘結構’(更不用說一個穩定的‘整體’):社會被人們認識為各種隨意性的聯結和分離的矩陣,一個能出現無數種排列組合方式的矩陣”。〔17〕 在很大程度上,網絡概念提供了一種不同于結構概念的理解圖式。第一,結構可能預設了一個先在的整體性或者說“一”,然后結構中的所有其他構成要素都要依據這個整體性或“一”來進行自我建構;而網絡并不預設一個先在的整體性或“一”,而是在互動的過程中實現各構成部分之間的平衡。第二,結構具有信息傳遞的單向度性,而網絡具有信息傳遞的多向度性。第三,結構具有穩定性和尋求確定性的特點,因此不適應高度流動與不確定的社會。網絡則具有靈活性,它能順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第四,結構中的構成部分具有固定的位置并且處于不同的層級之中,而網絡中的構成要素則不再具有固定的位置,處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互動。在很大程度上,只有“網絡”才能為社區與政府的合作治理提供有利的關系模式。
(二)服務型政府治理社區的策略
首先,引導新型社區自治。當前社區自治的興起并不是一個單向度的內生過程,而是一個多向度的互構過程。政府也將會在新型社區自治興起的過程中發揮特定的作用。就社區治理的建構而言,社區治理中的關系既不應當是競爭性的交換關系,也不應當是控制性的管理關系,而是服務性的合作關系。就當前服務型政府建設與社區自治興起的關系而言,服務型政府應當引導社區走向新型自治。服務型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主義的策略放任社區自治,也不能采取管理主義的策略控制社區自治。歷史的經驗已經證明這兩種策略都是不可行的。服務型政府作為在全球化、后工業化進程中政府建設的目標模式,就應當以服務的理念來處理其與新型社區自治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服務型政府既要承認新型社區自治,又要促進新型社區自治的成長。因而服務型政府可以通過引導的方式促進新型社區自治。服務型政府引導社區自治,就是要以合作的理念引導社區自治,使社區自治被納入到網絡化的治理結構之中,并促進政府與社區在功能上的有效融合。
其次,培育社區倫理精神。工業社會是一個理性化的社會,倫理精神被作為一種價值巫魅驅逐到社會精神的邊緣位置。社區的倫理精神同樣也受到了排擠與限制。一方面,社會層面上的個人自由和組織控制的理念把倫理精神變成了附屬于它們的理念,因而社區倫理精神就無法得到伸張。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也支持個人自由組織控制的理念,社區的倫理精神也就無法制度化。在全球化、后工業化的進程中,人們重新從社會團結與道德責任的維度來尋找新的社會治理方式。在社群主義和社會資本理論的助推下,社區倫理精神的培育再次成為一個焦點問題。第一,我們不能夠再用一種感性的和自然主義的視角來看待社區倫理精神。隨著社會越來越復雜,社區倫理精神的建構必須自覺化。第二,當前社區倫理精神的培育需要從領域融合的角度來理解。工業社會中的社區倫理精神在領域分化的過程中被削弱。在后工業化進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社會化,社會治理的主體變得日益多元化,領域融合的跡象已初露端倪。第三,隨著領域的融合,政府與社區的關系也將發生變化。在很大程度上,社區不應再持有一種傳統的自然主義的道德觀,政府也不應當在從自由主義或管理主義的角度來理解自身的倫理特質和社區倫理特質。只有通過服務型政府才能培育社區倫理。服務型政府只有通過實現行政人員道德化以及建構道德制度才能矯正自由主義和管理主義對于其自身倫理精神的限制。政府的倫理化有助于引導社區的倫理化。
再次,構建社區合作制度。社區的發展離不開制度的保障,而政府在提供制度保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過,在當前社區重建的情境中,政府所提供的制度保障類型以及提供制度保障的方式都與工業社會中政府的所作所為有很大的區別。工業社會中的制度設計是由兩種理念支配的,一種理念是競爭,一種理念是控制。當然,這兩種理念之間也存在著交叉和混合的現象。不過這三種形式不再適應新型的社會情境。通過服務型政府建構的合作制度的理想類型應當是由倫理精神聯結在一起的行動者網絡。第一,通過服務型政府建構的合作制度不是一個結構而是一個網絡。“網絡”與“結構”相比,更適合于理解和應對當前社會的特質,即由高度復雜性和流動性所導致的關系模式。第二,通過服務型政府所建構的合作制度是行動者的網絡。行動者具有自主性,不像結構中的行為者那樣只是被動的服從并執行來自上面的命令。在一定程度上,行動者不僅僅再從上層接受命令,而且也在與其他行動者的互動中開展活動。在由“網絡”所提供的無中心和無層級的關系中,行動者能夠圍繞著公共事務的解決展開自主而平等的交往。第三,服務型政府所建構的合作制度是具有倫理精神的行動者網絡。行動者只有具備倫理精神才能彼此信任和相互合作。政府作為網絡中的一個重要行動者,必須實現自身的倫理化,并以倫理精神為指導服務于其他行動者。
〔參考文獻〕
〔1〕黎熙元,等.社區建設――理念、實踐與模式比較〔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25-26.
〔2〕〔17〕〔英〕鮑曼.流動的時代〔M〕.谷蕾,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2.序言2-3,序言3.
〔3〕〔法〕戈丹.何謂治理〔M〕.鐘震宇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37-38.
〔4〕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4-5.
〔5〕〔美〕登哈特.新公共服務〔M〕.丁煌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譯者前言2.
〔6〕〔英〕鮑曼.被圍困的社會〔M〕.郇建立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282,9.
〔7〕〔英〕鮑曼.全球化〔M〕.郭國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66.
〔8〕〔法〕卡藍默.破碎的民主 〔M〕.高凌瀚譯.上海: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71.
〔9〕〔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曹衛東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序言29.
〔10〕李惠斌,楊雪冬.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5-6.
〔11〕曹榮湘.走出囚徒困境:社會資本與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3.115.
〔12〕〔美〕帕特南.使民主運轉起來〔M〕.王列,等譯.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61.
〔13〕張康之.尋找公共行政發倫理視角〔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序言14.
〔14〕張康之.行政倫理的觀念與視野〔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123.
【關鍵詞】 財務治理;財務管理學;財權配置;財務文化
一、界定內涵: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
近年來,我國的財務學者們從不同的研究目的出發,對財務治理的內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見解。程宏偉(2002)認為,財務治理是財務治理主體對企業財力的統治和支配,即關于企業財權的安排,它決定財務運營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所采取的財務政策;楊淑娥(2002)則把財務治理理解為通過財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饒曉秋(2003)提出,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林鐘高(2003)指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以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以上這些有關財務治理的定義,雖然都從不同角度對財務治理的內涵進行了闡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認識偏差。他們要么從制度安排的角度將“財務治理”與“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將“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混為一談,或者只強調財權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視其他方面,因而無法全面準確地理解財務治理的內涵。
綜上所述,對于財務治理內涵的理解,筆者比較傾向于衣龍新(2005)的概括,即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以股東為主導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的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財務治理是一種制度安排,又強調了財務治理是對財權的合理配置,同時還突出了財務治理是為了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機制。
我國絕大多數財務管理學教材都認為,財務管理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財務管理是一項管理活動,其直接對象是企業的資金運動和企業的價值。
從以上對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可以看出,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區別主要在于,財務治理是一種制衡機制,其目標是協調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財務管理則是一種運行機制,其目標在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也就是說,財務治理規定了整個企業財務運作的基本網絡框架,財務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框架下駕馭企業財務奔向目標。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同時也存在許多共同點,那就是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理論基礎具有同源性(都以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為基礎);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對象具有同質性(都涉及到財權問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具有體系上的統一性(同屬財務范疇且都是企業財務報告的影響因素);財務治理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框架和軌道,財務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財務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財務管理學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財務治理的考量
“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這一概念特征決定了財務管理學的研究應從財務的二重性:經濟屬性(財務活動)與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相結合來進行考察。但現實情況是,傳統財務管理學僅從數量層面來對財務的經濟屬性進行分析和論述,而對財務的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的處理這一財務管理的本質問題卻一帶而過。而財務管理作為一種綜合管理,企業內部各種權利的制衡、責任的分擔以及利益的劃分,最終將以財務的形式體現。但這些問題的解決,光靠加強日常財務管理是不夠的,應注重公司各利益相關者財務權利和責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財務行為規范等財務治理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當人們過于注重研究財務管理學的具體內容時,卻忽視了一個對推進公司財務理論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就是從財務治理的角度把握財務管理學的特征。
從財務治理的角度來觀察,筆者認為,傳統財務管理學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業財務行為視為一種把非經濟動機排除在外的純經濟行為,較少關注制度與財務文化等社會因素對財務行為和財務效率的影響,而是把影響財務行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認同,致使制度無法納入財務行為的解析框架,對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從而使財務管理學的構建日趨保守乃至封閉。第二,沒有進行相關財務治理影響分析,因而產生對“財權配置”問題的輕視及與此相關的“內部人控制財務”,導致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財務監控的弱化及其財務利益的受損,致使理論與實踐相背離。第三,以理性經濟人假設作為理論前提,必然形成對經濟屬性(財務活動)的過度關注而輕視其社會屬性(財務關系),從而加劇財務沖突和財務道德的失落。
三、財務管理學再造:基于財務治理的創新
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特定的企業假設基礎之上,企業的不同界定和企業特征的現實變遷都會對公司財務理論產生決定性影響。現有的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傳統的企業特性之上,從總體上屬于價值管理理論。誠然,企業作為系列契約的聯結現象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我們同樣不能忽視一個更為重要的事實,即企業的本質特征并不在于這種聯結以及實現這種聯結的契約本身,而是在于形成這種聯結之后的企業財務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財務關系。隨著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和現代企業理論對成本、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研究,由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帶來的公司治理問題便成為當前公司財務理論的主要議題。現實表明,單純從各自的學科出發獨立研究財務管理或財務治理問題,已經不能滿足學科發展和現實經濟的需要。因此,財務管理學需要拓寬研究視野和豐富理論內涵,就必須與財務治理進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財務管理目標的重新界定與企業財權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選擇財務目標,建立和完善財務的導向機制,是保證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高效運行并實施有效對接的前提。近年來,財務管理目標的定位經過了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發展階段。但就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主流為非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的弱勢有效、法治建設處于起步期、商業倫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結構不太完善等現實背景下,新《企業財務通則》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界定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其資源供給者創造財富的受托經濟責任,也是當代財務管理學教材普遍接受的觀點,具有較強的理論邏輯性和實踐有用性。但也應清醒地看到,這些過分強調股東或企業價值的財務管理目標,勢必會將非價值性的社會責任排除在財務管理目標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東至上”的邏輯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權被弱化的現狀,以及企業是在復雜的、充滿競爭的關系網絡中開展經營活動的現實,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應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終極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有利于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矛盾,而且還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和社會性目標得以有機結合,保證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就是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是由企業的本質所決定的,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并不總是與宏觀社會的要求保持絕對的一致性。于是,國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來強制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但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許多場合無法完全進行硬性規定。這就需要企業的社會性目標,注重企業的社會責任,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優化,這是由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的。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獨立于社會而存在,若過分強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而忽視社會性目標,將會失去社會的支持,從而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步維艱。特別是隨著SA8000在全球范圍的推廣和實施,企業重視社會責任、推動社會責任以及落實社會責任便有了最佳保證。這一堅持多邊主義的理財目標,是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思想和目標相適應的。按照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企業財權配置不能只考慮股東和經理層的利益,每個利益相關者在企業財權配置中都有權享有相應的財務權利,有不同的財務利益訴求。此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相機財務治理,也應在財務管理學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視制度因素在財務管理學中的地位
內生于公司財務行為的制度因素可按財務活動的關系分為財務本體性制度和財務關聯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國的財務管理學中,只是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稅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散見于籌資、投資、收益分配和資產重組及清算等財務活動中,而對在性質上并不是財務性的卻會對公司財務行為及利益相關者的財務網絡起約束和限制作用的財務關聯性制度(如產權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倫理道德等)閉口不談,這不僅背離現實而且還會把財務管理學引入歧途。財務管理學的再造,除繼續重視和完善財務本體性制度對公司財務行為的規范約束,還應當重視財務關聯性制度與企業財務行為之間關聯性研究,這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引入財務關聯性制度的研究,將有利于擺脫現有財務管理學“就財務論財務”的思維偏差,使財務管理學再造更具動態調整性和環境適應性。
(三)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
財務管理學如果只關注具體的資金運動而忽視在這一過程中的激勵與監督問題,勢必會導致資本運營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損。因此,財務管理學再造就必須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目前的財務管理學中在闡述企業財務活動時,本能地運用了諸如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會計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來約束與制衡管理者,而對于內部控制這一影響企業命運的制度安排卻沒有片言只語,這與企業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本質要求極不相稱。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這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內容融入財務管理學再造提供了絕好的契機。公司的成本問題,僅僅靠制衡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恰當的激勵機制能夠通過委托人設計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適當的行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來,以財務治理的觀點考察薪酬對公司財務業績的敏感性漸成潮流。因此,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應采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但股票期權的應用是有條件的,需要有比較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健全的資本市場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的法律框架等,而這些條件我國目前并不完全具備。我們在財務管理學的再造中,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必須緊密結合中國的國情,關注中國特殊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不能掉進“國際大廚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關注財務文化對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的作用
目前的財務管理學較為強調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會責任和道德品質等人類的一些基本價值在現代企業理財中倍受蹂躪而變得支離破碎,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財務關系也日趨惡化,使企業無法實現全面、健康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學關注資本、成本、利潤等本是應有之義,但影響和決定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為也不應該忽視,因為這有利于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企業財務文化是一種“內隱文化”,是企業為了實現財務目標而一貫倡導、逐步形成、不斷充實并為全體成員所自覺遵循的理財價值標準、道德規范、工作態度、行為取向和生活觀念,以及由這些因素融會、凝聚而形成的整體財務管理精神風貌。財務準則有形而財務文化無形,但財務文化對企業的影響卻無處不在。鑒于財務文化對企業競爭力所具有的原生性決定作用以及它所蘊涵的更為深刻的企業本質特征,要求人們在財務管理學再造過程中必須高度關注這一問題。財務管理學再造關于企業財務文化研究,其最終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國企業特色、與中國企業協調發展的財務文化發展戰略模式,從而更好地指導企業財務管理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
[1] 申書海,李連清. 試論公司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的關系與對接. 會計研究,2006,(10).
[2] 伍中信. 現代公司財務治理理論的形成與發展. 會計研究,2005,(10).
[3] 李心合. 利益相關者財務論――新制度主義與財務學的互動和發展.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4] 衣龍新. 公司財務治理論.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5] 林鐘高,王鍇,章鐵生. 財務治理――結構、機制與行為研究. 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在區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幾個問題必須要解決:區域公共管理與區域行政有沒有區別?如果有,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為什么區域行政會向區域公共管理發展?區域行政就是在一個區域內的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為了促進區域的發展而相互協調關系,才求合作,對公共事務進行綜合治理,以便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用,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而區域公共竹理是區域內的多元體為了解決在政治、經濟或社會其它領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問題,實現共同利益,運用協商和調解的手段和方式對區域以及區域內橫向部分和縱向層級之問交義重疊關系進行的管理。
區域公共管理是現代公共管理學與區域科學在新的時期和新的實踐中有機結合的一個新的理論和實踐課題,然而理論的發展始終落后于實踐的步伐,區域公共管理理論還處于起步的階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論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論所具有的意義等基本問題都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為了更好的反映實踐和服務實踐,對區域公共管理理論進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正如任何理論的提出都來源于積累一樣,區域公共管理理論的產生也同樣經歷了一個發展的歷程。20世紀80年代,區域的空間有限性與經濟發展的一體化趨勢之間的矛盾催生了區域經濟概念的提出,此后許多來自不同領域的學者如地理學家、理論經濟學家、發展經濟學家等從不同的角度對區域經濟這一實踐領域進行分析和研究,最終主要發展成為兩大不同的學科群:一是區域經濟學;一是經濟地理學和政區地理學。理論研究的焦點都在于區域經濟的發展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然而由于國家學科設置等歷史原因,政治學和行政科學一直沒有能在區域發展領域內開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徑。雖然在20世紀90年代國內經濟地理學和政區地理學涉及到“區域行政”,但該領域學者側重的是從行政區劃改革的角度來研究區域設置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適應問題,這里的“區域行政”并不是實際意義上從行政學科角度對區域發展進行研究的新的途徑,主要是從管理學的管理幅度與管理層次適度的原則出發考察中國行政區劃存在的種種問題。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發展,政治學和行政學在區域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徑:一是區域政治研究;一是從行政科學角度出發的區域行政。區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區域公共行政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對區域行政的一種深化。本文試從我國區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論成果基礎上,通過對區域和區域內關系的研究提出區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對區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一分析。
一、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現狀
理論的發展總是反映現實和服務于現實,而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還處于理論滯后現實的階段。在學界,使用過區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劉鋒和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陳瑞蓮教授,兩位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本著不同的目的對區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見解。劉鋒教授運用新公共管理、區域創新系統、區域核心競爭力、支持系統等理論對區域管理進行創新,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一研究與本文所關注的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別,它并不是真正從公共行政學角度對區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從區域地理學的角度將創新理論引入到區域發展中去。中山大學的陳瑞蓮教授是我國研究區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實質意義上從行政學科角度對我國區域行政進行研究的開創者。她在對區域行政深厚知識積淀的基礎上對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的一些問題作了述評,認為任何一門學科和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是社會需要和時代呼喚的產物,區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為經濟全球化下的區域主義與區域競爭的崛起、經濟市場化下的區域政區間競爭加劇以及區域公共問題的大量興起;而國外的區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間競爭理論、地區競爭力與區域創新研究、政府間關系與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實證研究。同時,她也對我國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義做了闡釋,僅從理論創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動區域科學研究的創新,另一方面,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開,也能從研究方法和研究內容上對現代公共管理學學科創新。這些認識是深刻并富有創新意義的,然而,這些認識是在區域行政研究的基礎上對區域公共管理的一個簡約性的概括并沒有對區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內涵以及其實質進行分析。毫無疑問,有幾個問題必須要解決:區域公共管理與區域行政有沒有區別?如果有,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為什么區域行政會向區域公共管理發展?要解決以上的問題,有必要對區域公共管理進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區域與區域行政
區域,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觀念上的空間概念,但不純粹是一個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沒有嚴格的范疇和邊界以及確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個地區,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區域。對區域的含義不同的學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學把區域定義為地球表面的地域單元,這種地域單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內部組成物質的連續性特征與均質性特征來劃分的;政治學把區域看成是國家管理的行政單元,與國界或一國內的省界、縣界重合;社會學把區域看作為相同語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類社會聚落。區域經濟學對區域沒有完全統一的認識,有學者認為要對經濟區域下一個比較確切的、同時人們普遍接受的定義是比較困難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內涵:首先,區域是一個有限的空間概念;其次,經濟區域必須有相應的公共管理層級以提供公共服務;第三,區域在經濟上盡可能是一個完整的地區;第四,任一區域在全國或更高一級的區域系統中擔當某種專業化分工的職能。區域劃分,常采取兩種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區域分成不同的兩種類型,一是同質區域,二是極化區域(也叫集聚區域、結節區域、功能區域)。
區域發展的行政學科研究途徑是基于其它學科對區域發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興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內容,對區域的界定應該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但行政學科作為一門獨立的科學有自己研究的側重和偏向,因而我們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還必須界定一個適合行政學科研究的區域概念。美國區域經濟學家胡佛把區域定義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計劃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為一個應用性整體加以考慮的一片地區”對我們有很好的啟示。區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種載體,體現各種關系和利益。在區域發展的行政學科研究途徑中,中山大學的兩位學者“從地理學或經濟學的研究中受到啟發,認為區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的連續的有限空間范圍,是具有自然、經濟或社會特征的某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的同質性的地域單元”。本文支持這樣的界定,但筆者以為,既然區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的,而這一定的標準可能是自然、經濟或社會特征的一個或多個方面,那對區域的理解我們必須突破從地理學或行政區劃研究出發的關注角度,從對其范圍的關注轉向對其內部實質內涵的關注。如果我們將區域內的主體按照較普遍的三分法劃分為國家、市民社會和私人領域的話,可以發現,區域內各主體在不同的利益領域內形成各種交錯重疊的復雜關系。區域作為區域發展中行政學科研究途徑的基礎性的概念,它更實質的東西在于它所蘊涵的多元主體和多領域利益之間復雜的關系,這是由行政學科的學科性質決定的。
基于對區域的認識,中山大學的兩位學者認為區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區域內的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為了促進區域的發展而相互間協調關系,尋求合作,對公共事務進行綜合治理,以便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利用,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根據這一理解,區域行政的行為主體應該是政府,強調的是政府間(同級政府之間與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并通過對政府的協調來達致區域內優質公共服務的提供。這是區域行政的基本內涵,那么區域行政與區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別?如果有,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區域行政為什么向區域公共管理發展?
三、區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區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須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樣的區別國外自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各種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層出不窮,但什么是公共管理,眾說紛紜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我國有學者在綜合國內外各種觀點的基礎上認為現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整合社會的各種力量,廣泛運用政治的、經濟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強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績效和公共服務品質,從而實現公共的福祉與公共利益”。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還包括其它的組織和第三部門組織等。在公共管理與傳統公共行政的比較分析上也存在許多不同的觀點。不同的觀點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據,但一個普遍認同的觀點便是在公共管理和傳統公共行政比較中,公共管理的行為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還包括其他各種的社會力量,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體;在公共管理的性質方面,公共管理要體現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體應著眼于社會發展長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來開展其基本活動;在行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復合型的集體行動,以共同的目標基礎,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不可否認,現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發展的一個新趨勢,是公共行政領域不斷擴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體現。
區域行政走向區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論基礎的,除了現代公共管理理論的發展,還有市民社會理論和治理與善治的理論。我國學者在考察我國現代化進程時認為,“要擺脫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兩難境地,首先必須從認識上實現一種思維的轉向,不能像以往的學者那樣,把目光的聚焦點只放在政治權威的轉型上,因為中國現代化兩難的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國家與社會之間沒有形成適宜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于社會一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為此,他們引進了西方的市民社會理論,并依據中國現代化的現實進行改造,“中國的市民社會乃是指社會成員按照契約性規則,以自愿為前提和以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參政議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學者已有的共識的觀點來看,市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幾個方面:(1)私人領域;(2)志愿性社團;(3)公共領域。哈貝馬斯認為公共領域是介于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的一個領域,是一種非官方的公共領域,它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公眾在這一領域對公共權威及其政策和共同關心的問題作出評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討論構成這一領域的基本特征;(4)社會運動。市民社會概念于20世紀80年代后在全球范圍內的再度興起,與當代世界各國所發生的深刻的社會變革及對此的理論反思有密切的關系,面對現實,理論家們對國家在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會理論的發展,引發治理和善治理論的產生。什么是治理?在關于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該委員會在1995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研究報告,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政的持續的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的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個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治理的實質在于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擁有的管理機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權威,而是合作網絡的權威,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單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種實踐的科學,毫無疑問也會存在失效的問題,為了完善治理理論,理論家們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說,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最佳關系。善治具有五個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責任性、法治、回應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種理論,我們可以發現它們有幾個基本的共同點:一是它們都強調管理主體的多元性,不僅包括了政府還包括私人領域和市民領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標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協調的達成并達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過協商和調整,在認同的基礎上統一行動。
綜合對區域和以上理論的認識,本文認為區域公共管理是與區域行政有本質性區別的概念,可以將其界定為:區域內的多元主體為了解決在政治、經濟或社會其它領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問題,實現共同利益,運用協商和調解的手段和方式對區域以及區域內橫向部分和縱向層級之間交叉重疊關系進行的管理。這一概念包含以下幾個內涵:(1)區域公共管理的主體是多元主體,包括政府組織、私域組織和第三部門;(2)目的是解決由經濟、政治或社會其它領域構成的復雜的交錯性問題,實現最優的共同利益;(3)區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與經濟市場領域和政府公共領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競爭和壓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協商和調解;(4)對象是區域內個體和共體之間相互形成的交叉重疊的關系。
參考文獻:
[1]陳瑞蓮,論區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緣起與發展[J]政治學研究,2004(1)
[2]王諍,區域管理與發展[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58-61
[3]楊龍,我國的區域發展與區域政治研究[J]學習與探索,2003(4)
[4]劉鋒,新時期公共管理創新[J],中國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蘭克·杰萊塔尼,區域經濟學導論[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2,239
[6]陳瑞蓮,張緊跟,試論我國區域行政研究[J]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4)
[7]張成福,黨秀云,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5-12,
[8]陳慶云,我國公共管理的基本內容及其重點[J]公共行政,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