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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的經濟背景;消費稅;征收范圍;選擇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分析
(一)現行消費稅具體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法在2006年4月稅法調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確定征收消費稅的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實木地板等 14 個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這是繼1994年開征消費稅以來,先后經過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個稅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個稅目。
調整后的消費稅應稅商品主要包括五大類:一是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白酒、鞭炮、焰火等,對其課稅達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級手表、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對其課稅,既不會影響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導適度消費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檔次的消費品,如小汽車、摩托車,對其課稅可以起到節約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對其課稅,有利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五是對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高檔護膚護發品等。
(二)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主要呈現的特點
1.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有選擇性
消費稅是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些特定產品征收消費稅。所以,消費稅是選擇部分消費品列舉品目征收的。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與增值稅的部分征稅范圍是交叉的。也就是說,對消費稅列舉的稅目的征稅范圍,既要征消費稅,同時又要征增值稅。但所有征收增值稅的產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費稅。因此,消費稅征稅范圍有很強的選擇性。
2.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具有較強的稅收調節性
消費稅選擇將一些奢侈品、高檔次消費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這充分體現了稅收的調節作用。這樣,既有利于給社會成員消費做出一種正確的消費導向,又有利于社會成員的收入分配合理調節。例如對奢侈品征收消費稅就可以有效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費稅征稅范圍具有環保性、節能性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對能源、實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費稅,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資源。我國的經濟不能離開環境而孤立地發展,這樣的發展是不可持續的。國家通過對自然資源中的一部分征稅,從而加大對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
4.消費稅征稅范圍選擇也增加財政收入
消費稅選擇一些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高檔護膚護發品等。這些產品有較低成本,較高利潤的特點,對這些產品征收消費稅不會影響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相反會有利于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三)最新消費稅征收范圍調整的經濟依據
1.引導社會生產
消費稅通過影響消費,進而引導社會生產。按照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要求,選擇14種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并根據不同產品的消費結構,規定差別稅率,調節供求矛盾,從而促使產業結構比重、產業組織類型和產業技術等級的調整,并最終優化生產要素的配置,使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相對保持一致。
2.控制社會總需求
對某些消費品課稅,相應地增加了消費者購買單位商品的貨幣支出。在消費者可支配的貨幣收入量不變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費者消費心理發生改變,少消費或不消費,部分貨幣轉化為潛在的購買力。最終會使現實的居民需求購買力總量減少,從而緩解供求在總量上的矛盾。
3.有效調節收入分配
消費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體現在對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課征。“向富人征稅”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據消費稅規定,購買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納稅就越多,這充分體現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護環境和資源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和資源消耗問題日漸突出。2006年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調整,相應增加環保消費品和資源消耗大的消費品,對有害環境或資源消耗較大的物品開征消費稅(例如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增加了消費者消費成本,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和對資源的消耗。
5.增加稅收收入
消費稅調整所產生的影響主要取決于“稅負歸屬”,即消費稅調整后的稅負由生產者承擔還是由消費者承擔,而這又主要取決于應稅商品的需求彈性與供給彈性。消費者的需求彈性越大承擔的消費稅就越少,生產者的供給彈性越大其承擔的稅負就越少。消費者的需求彈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決定影響因素,包括:收入狀況收入越高,對價格越不敏感;興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強,受商品價格影響越小;工作性質如豪華轎車是企業的形象等;替代品應稅商品的替代性越強,對價格越敏感。供給彈性引起的企業的行業稅率而增加的稅收收入的變化,遠大于取消護膚護發品的征稅及調低小排量小汽車、摩托車及汽車輪胎的稅率而減少的稅收收入的變化。因此,稅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主要存在的問題
雖然2006年4月我國對消費稅進行了一次較大的制度性調整,但仍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現行的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還存在如下一些主要問題。
1.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不利于制造業和服務業的融合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制造行業呈現出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趨勢,同時衍生了許多服務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對于人力資源的培訓、物流、稅務等,這使得制造業和服務業開始出現融合,有人稱這種現象為“2.5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稅并存,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不利于生產業的發展”。例如,有三家企業ABC,A企業從事生產,如果A企業不從生產企業B中獨立出來,那么在為B企業提供業務服務的過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營業費用,而從其他企業購進資源也可以從B企業的增值稅中進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業從B企業中獨立出來,就會出現A企業再為B企業提供服務就要繳納營業稅,從其他企業購進為B企業服務所需要的資源的增值稅也不能再從B企業中抵扣,這就導致企業重復征稅,負擔增大,不利于企業的生產、服務相分離。但是如果生產業不從母體中獨立出來,難以實現自身的發展。當前的稅收制度不利于將制造業和服務業進行融合發展。
2.產品和服務出口均不能真正實現零稅率,不利于貿易結構的優化升級
[1]當前經濟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我國國內經濟的發展受國際影響比較大,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貿易結構的優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與國際接軌,促進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增長,但是其發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貿易,并且長期以來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處于逆差的狀態。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促進服務貿易,擴大服務出口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采取的稅收制度,并不能實現產品出口零稅率,削弱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力,不利于貿易結構的調整和改變。
3.服務業總體稅負相對比較重,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
根據當前我國納稅的狀況來看,對于第一產業優惠最多,已經全國實現免征農業稅,為了促進第二產業發展也推行了較多的優惠政策,相比較而言,關于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就比較少,這樣的現狀尤為不利于第三產業的發展,而2009年的增值稅轉型之后,這種狀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規劃中曾提出不斷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第三產業比重的期許,而不斷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對于實現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對于不斷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擴大增值稅增收范圍改革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進行改革的過程中仍然有些問題有待解決。
1.如何確定擴圍順序
目前我國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涵括“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娛樂業等9個行業”[2]。這9個行業涉及到社會生活生產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過程中首先要確定進行改革的行業順序:是采取漸進的方式,逐漸將所有的行業分批進行增值稅改革,還是一次性將全部行業都進行增值稅改革。將兩種方式進行對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國在進行稅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緩和矛盾,但是不利于進行徹底的改革,容易出現殘留問題,后者的改革比較徹底,可以較好達到目的,但是這種改革方式本身對于稅收征管條件的要求比較高,一些特殊行業的改革難以實現,而且徹底進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會比較大。因此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過程中選用哪種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確定后大致采用幾步完成改革都需要進行縝密的規劃。
2.如何確定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和第三大稅種,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增值稅稅率的確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第三產業內部不同行業的增值稅具有差異,因此在設置增值稅稅率的過程中,如果將增值稅稅率設計較高,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利于行業的發展,也會背離進行增值稅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偏低的話,會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不利于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樣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因此在進行增值稅稅率設定的過程中,應該綜合企業發展和財政收入兩方面的內容。
3.如何調整財政管理體制
如何進行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也是制約擴大增值稅改革征收范圍的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這是由于當前我國稅收主要采取分稅制體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門管理不同的稅收。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改革效果將會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必要對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然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牽涉利益眾多,在短時間內難以實現。
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思路
雖然在進行增值稅改革的過程中困難重重,但是切實結合國情,通過借鑒國內外稅制改革的狀況,選擇合適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還是指日可待的。在進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過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緊迫性與漸進性相結合的原則;其次“與結構性減稅政策相結合”[3];最后不斷協調地方與中央的利益關系,實現兩者平衡,遵循不斷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原則。
1.明確增值稅擴圍順序
筆者比較贊成漸進式的改革方式,分批進行稅制改革。首先這一方式符合我國一貫的改革傳統,有利于廣大群眾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解決問題,借鑒改革經驗,促進改革成熟,綜合考慮我國各個行業的發展現狀短期內對金融、地產等行業改革難度比較大,因此可以先對其他相對容易的行業進行改革。
2.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國發〔1994〕4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吉政發〔1994〕5號)規定“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中央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平均每增長1%,中央稅收返還增長0.3%;省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省六項共享稅平均增長率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六項共享稅平均每增長1%,省的稅收返還增長0.3%”。為調動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促進中央、省和市(州)、縣(市)收入的合理增長,按國務院通知要求,省政府決定,將中央和省對市(州)、縣(市)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市(州)、縣(市)增值稅、消費稅和省與市(州)、縣(市)共享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
關鍵詞:營業稅稅制問題探討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營業稅稅目注釋是1994年稅改之時制定的,當時是適應流轉稅稅制改革方向和經濟發展情況的,時隔十余年,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稅目注釋都沒有進行重新修訂,隨著市經濟的發展,營業稅稅制也出現了一些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問題,筆者從征稅范圍、稅目劃分、重復課稅和納稅地點等方面對營業稅稅制建設進行探討并提出完善稅制的建議。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問題探討及建議
(一)營業稅應稅行為和非營業稅應稅行為劃分問題在區分營業稅應稅行為和非營業稅應稅行為時,有三個層次的劃分:(1)應稅行為與非稅行為的劃分。從概念上講,現實生活中政府收取的款項非“稅”即“費”,“稅”與“費”是兩個不相交的子集,兩者共同構成財政收入這個全集。因此,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的劃分實際是“稅”與“費”的劃分,屬于財政體制問題。在1994年稅改之際,我國市場經濟特點不夠明顯,政府的計劃較多,沒有形成規范的市場經濟下的政府職能體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等政府機關以及其下屬的事業單位均有收費權,為區別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國家規定:經財政和物價部門批準且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直接收取的收費項目,不征收營業稅。后來我國財政預算體制進行了改革,財政收入區分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收費級次,由國家(或省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聯合下發不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單,在名單范圍內的不屬于應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但是在確定不征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名單時,出現了劃分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的問題:是否列入財政預算的收費就都不屬于應稅范圍。從政府職能劃分上來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列入財政預算的收費由稅務部門之外的政府機關收取而不由稅務部門收取,因此不屬于應稅范圍;但從理論上來看,答案不一定是肯定的,因為個別列入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具有一定的經營性質,如個別地區政府將學校收取的短期培訓費用列入預算外資金范圍,而學校收費是提供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不是政府行為,應該屬于稅收范疇。因此,明確劃分應稅行為和非稅行為實際是財政體制和政府職能劃分的問題,僅從稅收方面考慮是解決不了的。(2)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劃分。在1994年稅改之時,國家對增值稅和營業稅在征稅范圍上進行了劃分,將商品批發、商品零售、部分公用事業稅目(如水、電、氣、熱)銷售、服務業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典當業中的死當物品銷售等稅目劃轉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增值稅和營業稅共同構成流轉稅的征稅范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從稅理上講,一項經濟行為只要征收增值稅就不應該征收營業稅,只要征收營業稅就不應該征收增值稅。但在目前的營業稅征稅范圍中,存在對征收了增值稅的貨物重復征收營業稅的情況,在營業稅“建筑業”稅目中體現尤為突出。如營業稅條例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這一規定就使得已經征了增值稅的原材料等貨物又被征了營業稅,出現了一項經濟行為重復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流轉稅的現象。營業稅暫行條例細則中的規定是考慮到實際征收管理的情況而制定的,在稅務機關管理手段有限的情況下,為避免偷、逃稅款,規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全部造價計征營業稅。筆者認為,隨著稅務機關管理手段的增加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應該逐漸避免一項經濟行為同時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流轉稅的現象,目前,這個問題已經有了初步解決,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以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款項為計稅營業額,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價款不計征營業稅。(3)是否有償發生應稅行為的劃分。營業稅是對有償發生應稅行為征收的稅種,在現行營業稅規定中,除了對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規定外,沒有“視同有償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因此,無償發生應稅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這與增值稅多項視同銷售的規定相比,存在著先天不足,營業稅在是否征稅問題上存在“有償”和“無償”的劃分問題。按照營業稅條例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有償是指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取得貨幣或貨物時,很容易判斷其是否是有償發生應稅行為,但是如何界定納稅人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是劃分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個難題。如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咨詢服務且不收取報酬,如果簡單的看,母公司并未因為提供服務而向子公司收取貨幣或貨物,應該屬于無償提供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但是母公司可能會以其他形式(如管理費)向子公司收取費用,這個管理費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母公司對外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由子公司完成工程設計任務,客戶直接與母公司結算價款,子公司并不與客戶結算也不與母公司結算,母公司定期以劃撥人員經費名義向子公司劃撥資金,這部分人員經費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甲企業為贊助某一活動,無償為該活動設計并搭建舞臺,條件是在活動中由主持人說明“本活動舞臺設計由甲企業完成”,并在電視轉播屏幕上顯示相關字樣,甲企業并未收取貨幣和貨物,但由此獲得的廣告效應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類似的事例還很多。這些很難明確界定納稅人是否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造成了營業稅在征稅范圍的界定上存在問題。為了避免稅收上的漏洞,筆者認為,應該逐步將類似經濟行為確定為視同有償發生應稅行為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狹窄問題 目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1994年稅改時確定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現狀,一些經濟現象尚未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最明顯的表現是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范圍窄、不能涵蓋許多經濟行為。轉讓無形資產是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解釋,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備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稅目注釋對轉讓無形資產做了正列舉,具體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等,這個范圍是參照了當時的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解釋制定的。但是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經濟權益可以轉讓,無形資產的范圍越來越大,許多轉讓經濟權益的行為均未納入征稅范圍。如足球會員轉會的轉會費;轉讓礦業權,從政府取得了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域名權,將互聯網地址進行轉讓等。這些轉讓經濟權益的行為目前都未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而且即將實施的新的會計準則也對無形資產的定義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無形資產的概念,原來的無形資產概念已經不能作為參考依據。筆者認為,應該盡快修訂營業稅征稅范圍,在修訂稅目注釋時
將“轉讓無形資產”稅目進行豐富,并且今后營業稅稅目注釋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二、營業稅稅目劃分問題分析及建議
(一)營業稅稅目的劃分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存在差別 營業稅征稅范圍分類標準與國民經濟行業的分類標準差距很大,營業稅的各個稅目都很難與某一個或某幾個國民經濟行業完全相對應。應該說,營業稅在設計時對各稅目的劃分標準是否科學值得商榷。由于目前的經濟數據和稅收數據都采用國民經濟行業劃分標準進行統計,而營業稅的各個稅目都很難與某一個或某幾個國民經濟行業完全對應,這樣就帶來營業稅的統計數據不夠準確的問題。筆者認為,從科學化角度考慮,營業稅在設計稅目時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既有利于征稅范圍的完整性,也有利于數據統計標準的統一性。
(二)各稅目之間存在交叉問題營業稅稅目存在兩個方面的交叉問題:一是兩個稅目之間存在征稅范圍重疊問題,即某一項經濟行為按照勞務性質可以同時被劃分到兩個稅目之中,如郵政業和交通運輸業就存在征稅范圍交叉問題,快遞公司從事的快遞業務,大都既從事市內快遞業務也從事跨省快遞業務,既可以快遞信件也可以快遞貨物,這種業務既可以被劃分到郵政業征稅范圍也可以被劃分到交通運輸業范圍。二是某一稅目征稅范圍中涵蓋其他性質的勞務,即稅目劃分交叉問題,從稅理上講,營業稅是行為稅種,應該按照行為的性質確定稅目歸屬問題,但目前個別營業稅稅目并未完全按照勞務性質進行劃分,而是實行了行業稅,即對某一行業按照同一稅目征稅,如郵政儲蓄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金融保險業,但在稅目設計時被按照行業性質劃分為郵電通信業;出租電話電路設備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服務業中的租賃業,目前也被歸屬到郵電通信業;金融經紀業務(比如買賣證券)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服務業中的業,目前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裝卸搬運按照行為性質應屬于服務業,目前被劃歸到交通運輸業等。造成上述稅目交叉問題的原因:一是稅目本身劃分標準不夠科學,二是在各稅目之間劃分時沒有完全按照行為性質原則進行。筆者建議,在今后重新設計和劃分稅目時應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打破現有的稅目劃分框架,重新設定稅目劃分標準,并且完全按照一個標準劃分不同稅目的征稅范圍。
(三)個別稅目下子稅目的劃分存在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目前個別稅目下對子稅目的劃分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的發展狀況,主要表現在:一是子稅目的分類標準不符合經濟發展狀況。如郵電通信業,按照現在的行業發展狀況,郵政業務和電信業務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行業,不宜將這兩個業務劃分到一個稅目下;再如娛樂業分為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和保齡球以及游藝場等子稅目,現在這些業務有的已經整合為一種業務(比如歌廳和卡拉OK歌舞廳),有的發展迅速已經可以細分為多種業務(比如游藝場),目前對娛樂業子稅目的劃分與現在的經濟發展狀況已經相差很遠。二是子稅目的劃分不夠細致。如服務業中“其他服務業”的范圍很廣,所有不能被明確劃歸到服務業其他子稅目的服務性質的行為,都被劃歸到其他服務業,使得其他服務業成為一個大雜燴。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營業稅稅目注釋,并根據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劃分子稅目。
三、營業稅重復課稅問題分析及建議
營業稅的特點之一是低稅率、廣稅基,全環節全額征稅,在一個經濟行為整個過程中的每一環節,只要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就在這個環節按照收入全額征收一道營業稅,使得前環節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環節重復課稅。這種全環節全額重復征稅的特點大大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營業稅的重復課稅問題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營業稅與增值稅重復課征,前述及不再贅述;二是營業稅本身的重復課征問題,這在最近幾年已經得到一定解決:營業稅近幾年出臺了很多差額征稅的政策,為一些行業解決了重復征稅、稅負重的問題,但由于營業稅在設計時是按照全環節全額征稅的原則設計的,已經出臺的差額征稅政策還不能完全解決部分行業稅負過重的問題,如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會出現資產劃轉的情況,目前除了企業整體轉讓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外,企業分立、資產剝離等改制行為中涉及的資產轉移都要征收營業稅,這給企業重組改制加重了負擔;再如金融保險業目前就存在很多重復征稅的現象:銀行在儲戶存款時支付存款利息,在客戶貸款是收取貸款利息,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存款利息不征稅,貸款利息全額征稅,銀行實際得到的利息收入是貸款利息與借款利息的差額,卻要按照貸款利息全額繳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保費,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所列事故時,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公司實際得到的收入是保費收入與賠償金額的差值,但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要就保費收入全額繳稅等。營業稅目前存在的重復課稅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甚至阻礙經濟發展的因素之一,筆者認為,不僅需要盡快出臺更多的差額征稅的政策,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差額征稅的征管水平。
四、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分析及建議
(一)納稅地點確認原則問題我國營業稅納稅地點的主要確認原則是勞務發生地原則,僅對個別業務的納稅地點以機構所在地原則確定納稅地點,而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在納稅地點的確認上是采用機構所在地原則的,導致營業稅納稅地點的確認原則與其他流轉稅的確認原則不盡一致。筆者認為,就提供勞務而言,以勞務發生地原則比以機構所在地原則確認納稅地點更加切合實際,也便于征收管理,而且不易造成稅收收入的轉移。另外,當前一些OECD成員國也對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適用勞務發生地原則確認納稅地點。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營業稅納稅地點的確認原則與目前國際流行的原則也是一致的。
(二)如何界定勞務發生地勞務發生地原則在實際應用中也存在如何界定勞務發生地的問題,對于有些業務很難界定勞務發生的地點。一是金融保險業。如貸款業務,如果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銀行貸款業務的納稅地點,勞務發生地是在貸款合同簽訂地點還是貸出款項使用地點。再如保險業務,現在保險公司除機構地外,一般只在外省(市)設立辦事處而不設立子公司,但是大都會在機構所在地外的省(市)銷售保險產品,那么銷售保險產品的勞務發生地是在保險合同簽訂地點還是被保險人所在地,如果被保險人在其常住地之外發生事故,保險業務的勞務發生地是否有應該確定為其事故發生地。按照目前的營業稅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地點確定為機構所在地,這是為了征管方便,但是卻與勞務發生地原則不盡一致,值得進一步研究。二是租賃業。如有形動產租賃的納稅地點,是應該以出租人所在地還是承租人所在地還是有形動產使用地為勞務發生地。上述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實際上存在兩個層次確認問題:一是境內和境外勞務的確認問題,二是境內勞務的納稅地點確認問題。對于境內和境外勞務確認問題,如貸款業務來講,如果是境內銀行向境外提供貸款,可以確定為勞務發生地的有:貸款合同簽訂地點、貸款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貸出款項使用地,如果以貸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貸款業務發生在境內,應照章征稅;如果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
該貸款業務發生在境外,不屬于我國營業稅征稅范圍;如果以貸款合同簽訂地點或者貸出款項使用地點為勞務發生地,則根據實際情況,該貸款業務可能發生在境內也可能發生在境外。對于境內勞務納稅地點確認問題仍以貸款業務為例,如果是北京市的銀行向上海市客戶提供貸款,可以確定為勞務發生地的也有:貸款合同簽訂地點、貸款人所在地(北京)、借款人所在地(上海)、貸出款項使用地,如果以貸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貸款業務發生在北京,納稅地點為北京;如果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則該貸款業務納稅地點為上海;如果以貸款合同簽訂地點或者貸出款項使用地點為勞務發生地,則根據實際情況,該貸款業務納稅地點可能在北京、上海或是其它地點。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境內和境外勞務劃分上還是在確認境內勞務發生地點上,應采用同一原則,不能對境內企業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以及境外企業從境內取得的收入都征稅。同時,也要考慮到實際征管手段問題,使得確認的原則便于實際操作。
關鍵詞:營改增背景;消費稅改革;分析
二十世紀初期上海作為“營改增”的試點工作開始以來,我國已經將原來的原營業稅征稅范圍從交通運輸業、郵政行業、電信業以及7項現代服務業正式規劃到增值稅的改革范圍之內,原計劃在2015年增值稅將全面覆蓋所有服務業的目標,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所以計劃在2016年繼續實施原計劃。“營改增”計劃實施之前,營業稅是目前地方稅收的主要稅種,也是現在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稅收來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營改增”破壞了之前地方稅系統,所以重新完善我國的地方稅體系,重新建立地方新的主體稅種,這對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平衡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一、我國現行消費稅存在的不足
我國比較正規的消費稅制度是在1994年后第一次稅制改革后所建立起來的,在此之后又進行了三次比較重大改革,最開始的一次是在2006年4月1日為了緩解當時的經濟壓力,開始對當時的消費稅征收制度、稅率以及相關政策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改;接下來的一次是在2009年1月1日開始修訂執行《消費稅暫行條例》;最近一次改革在2015年2月1日正式開始,這次改革之后正式將電池、涂料納入征稅范圍。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費稅制度出現了以下幾種問題。
1.征稅范圍沒有呈現動態調整
經過反復多次的改革之后,稅收范圍也在逐漸擴大,就目前狀況而言已經正式將電池和涂料納入征收范圍,消費稅稅收收入也出現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是從目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和我國人均消費水平來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沒有隨著快速的經濟發展出現穩定的變化,這種現象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沒有把污染度高、資源消耗大的商品納入征稅的范圍,比如大型發動機、清潔用品、一次性的餐飲用品等;其次是沒有將一些花費較大的消費行為納入征稅范圍,比如現在的消費稅沒有對購買私人飛機、奢侈品等進行征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消費行為已經十分常。
2.稅率設置不符合初衷
我國目前的消費稅使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相互結合的復合稅率,其中適合定額稅率的有商品有酒類以及食用商品,其中運用復合征稅的商品有家具等,其他的稅目都運用比例稅率。根據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消費稅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引導消費者進行科學合理的消費,在取得財政收入的同時能夠有效的完善產業結構,推動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
二、消費稅的改革思考
1.合理調整征稅范圍
所有稅種的制定都要依據經濟市場所處的環境和當地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消費稅是一種矯正居民科學消費的調節稅,更是與經濟發展程度和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緊密相關的。現在我國的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是對污染環境、消耗資源、奢侈消費這三類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完善,具體牽扯到大概15個稅目,就上述所說的稅征范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以此從上面兩個內容進行調整征稅從而擴大征收范圍:首先是將資源性和污染環境類的消費品全面納入征稅范圍。目前我國環境受到嚴重的污染,“霧霾”天氣在我國的各大城市經常出現,資源開采過度和不可持續現象屢次發生,這些行為都會對未來30多年經濟高速發展帶來嚴重的影響;其次對奢侈消費行為,比如購買高檔汽車、家具、私人飛機都應該征收相應的稅務,這些高檔消費品正式納入征稅范圍,是對稅收制度的完善,同時也是“寬稅基”改革方向的指引。這種方式既可以完善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還能夠增加財政所得,對經濟增長起到了積極的意義。
2.合理調整稅率水平,完善稅率結構
我國消費稅稅率目前運用的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相互結合的方式,比例稅率主要是適用于那些價格變化較大、計量單位容易出現變化的消費品,定額稅率一般運用于價格差異較小、計量單位不容易出現變化的消費品。完善我國消費稅的稅率制度和結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降低一部分消費品的稅率,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來許多屬于高檔消費層次的商品和服務已漸漸成為居民的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比較常見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早已經絕大多數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對于這部分消費品需要相對降低其消費稅稅率;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部分污染環境類、資源性消費品的稅率,比如一次性餐具等。
此外,消費稅征收范圍和稅率的改革是“營改增”后稅制改革中消費稅改革的重點內容,與此同時消費稅的計征方式、價稅關系和征收環節設計也應當做出相應的改革,要不斷拓寬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在條件允許時將價內稅改變為價外稅,更有效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改革中要結合增值稅進行有效的功能制度設計。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營改增”背景下,消費稅改革工作已經成為稅制結構銜接的重要內容,在改革消費稅的過程中,需要建立在組織財政收入基礎上,注意合理的引導消費行為,在征稅稅率與征稅范圍方面,完善相關的稅收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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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節約利用;環境保護;稅收政策
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今年是“十二五規劃”的第三年,研究制定如何進一步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已成當務之急。
一、我國目前關于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應當肯定,我國的稅收措施與政府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為我國污染控制、污染治理等方面籌集了大量資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環保建設,推動了我國相關環保產業的發展,提高了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節能減排稅收優惠范圍較窄,力度較小
一是節能減排稅收優惠偏重于企業所得稅。我國現行稅制是以流轉稅特別是增值稅為主,但節能減排上,許多產品、項目或技術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享受到稅收優惠,而增值稅方面享受的稅收優惠比較少,導致優惠面較窄。二是對企業開發利用水力、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氫氧能、生物質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削弱了企業對綠色能源開發利用的積極性。三是在部分節能減排稅收優惠項目中,或規定了辦理時限和享受優惠的有效時間,或設置了過多的限制條件,提高了企業享受優惠的門檻。四是企業自建自用節能減排項目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按現行所得稅新法規定,節能減排項目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起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對于企業自建自用項目,比如自建為自身服務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站,由于項目本身不能產生收益,也就無法享受到稅收優惠。
(二)征稅范圍過窄
在資源稅方面,許多國家都將水、森林、草原等生態資源列入征稅范圍,而我國目前只對礦產品和鹽征稅,相比之下覆蓋面太小。在消費稅方面,我國雖然在2006年4月對稅目進行了大規模調整,加入了石油制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等項目,但總體來講課稅范圍依然不寬,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并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化肥、含磷洗衣粉和塑料制品等,這對環境保護來說是很不利的。在資源稅方面,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僅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大類資源征稅,征稅范圍太窄,反而刺激部分企業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
(三)現行稅收政策存在“重鼓勵、輕制約”的缺陷
目前,國家在再生資源回收、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等方面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但對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制約性稅收政策明顯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源稅制度存在缺陷。資源稅除石油和天然氣以外以銷售量或自用量為計稅依據,導致企業在開采中“揀肥棄瘦”,造成資源無序開采和大量浪費;大多數資源產品采用定額稅率,導致應納稅額與資源的價格相脫離,稅收杠桿和價格杠桿均無法發揮調節作用。二是消費稅制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如對造成資源嚴重浪費和污染的一次性用品,除了方便筷之外,衛生紙品、塑料包裝袋、電池等均還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三是缺乏完善的環境保護稅制。
(四)“兩型”社會改革試驗區建設缺乏專項的稅收政策支持
在“兩型”社會建設上,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也缺乏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開征環境保護稅等等政策研究和試點等政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兩型”社會的建設進展。
二、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鑒于我國目前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調整缺陷,研究稅收政策如何進一步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已勢在必行,筆者認為,稅收政策應作如下調整。
(一)改革完善現行稅制
1.改革資源稅制。建議擴大征稅范圍,在現行征稅范圍的基礎上,將森林、草原、海洋、淡水、沙石、粘土等列入資源稅征稅范圍,尤其要對不可再生、非代替性、稀缺資源課以重稅。將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量為計稅依據的稅目改為以開采量為計稅依據,并提高計稅標準,改革計稅方法,從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的方法轉變為從價計征的計征方法,充分發揮稅收杠桿和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遏制資源過度開采。
2.完善消費稅制。擴大消費稅征收范圍。對一切自然資源的消費和污染生態環境的消費行為征稅。在更大的范圍內重點要將非循環經濟范疇的重要消費品納入消費稅范圍,以此拉開其與循環經濟產品的稅負差距。尤其是應把資源消耗量大的煤炭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一是將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應征收更高的消費稅;對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環境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應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二是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如飲料容器等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3.完善增值稅制。為更好地體現鼓勵“利廢”,促進環境保護的政策意圖,應當將部分社會效益好、促進環境保護力度大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納入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為鼓勵企業節約資源利用再生資源,允許企業購置的污染治理設備、環球監測儀器與環保設備,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于意義重大,但經營虧損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如垃圾電廠、廢舊電池處理廠等,采取即征即退或免稅等優惠政策,解決因退稅不及時影響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
4.完善企業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是引導社會投資方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節能環保方面,目前主要采取降低稅率、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形式。建議加大企業相關節能減排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大企業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提高固定資產折舊標準、加速折舊、攤銷或增量投入加成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等措施,以鼓勵兩個行業加大節能減排的投入。
5.調整和完善與環境相關的其他稅收政策。對于現行具有一定環保作用的地方稅種,例如,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一方面要按稅制改革的正常要求完善稅制,適時調整偏低的稅負等,在此基礎上,更多地體現其環保功能。
6.開征環境保護稅。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保護環境、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專門稅種, 現行稅制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稅率的選擇都未從生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與國際上已經建立起來的環保型稅收體系的發展差距很大,弱化了稅收對資源有效利用的支持力度。為了強化企業在節能減排中的實施效果,我國除了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正向鼓勵和扶持企業或個人按法律和政策行事外,還應該開征環境保護稅,逆向調節、限制企業或個人行為,增加企業不按法律、政策行事的成本。
關于我國現階段發展循環經濟的稅制設計,從現有的稅收政策來看,環境保護和約束政策都比較分散,缺乏相互之間協調運作的思路。總體上,我國至今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綠色稅收”政策體系,現有的稅收政策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缺少著眼于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門稅種。目前我國的稅種中只有資源稅、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和所得稅涉及環保問題,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二)征稅范圍過窄。以消費稅為例。現行消費稅對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2006年我國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較大調整,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這對促進環保、節約資源、合理引導消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從范圍上看,沒有將我國消費的最主要的能源產品(如對環境有害的電池、一次性餐飲用品、塑料包裝袋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而且從力度上看,現行消費稅很難對重要戰略資源(如石油)的消費起到限制作用。
(三)計稅方式不科學。以消費稅為例,消費稅是為調節消費行為而設計的,在生產環節征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另外,現行消費稅實行價內稅,既擠占了企業產品的價格空間,增加了企業負擔,也不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正確引導消費、調節消費結構和限制某些消費品消費的作用。
(四)稅費結構不科學。我國現行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實際上是一種級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稅的功能。消費稅應該是配合國家產業結構優化政策,對限制發展的行業和資源消費等起調節作用,但我國的消費稅主要調節的是人們對奢侈消費品的消費,對資源的消費稅僅涉及柴油和汽油,且征稅額度很低,這與我國資源短缺的情況不符。
二、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研究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建設。我國雖已制定了與循環經濟有關的鼓勵清潔生產和資源利用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但并沒有一部法律將清潔生產、固體廢物利用、環保產業發展和資源循環利用等相關內容納入到循環經濟框架內,尚缺少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系統規范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則。因此,應盡快制定、頒布促進循環經濟的法律和法規,制定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健全激勵機制,在財政、價格、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來推動清潔生產、生態工業園以及生態城市建設。
(二)改革資源稅,增強資源稅環保功能。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目前僅對7種礦產資源征稅,應適時擴大征稅范圍,涵蓋所有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水資源、海洋資源、動物資源、地熱資源等,促進資源有序開發。調整計稅依據、提高稅率,改從量計征為從價計征,歸并有關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稅費,將礦產資源保護費、能源基地建設基金、礦山專項維護費、礦產管理費、水資源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費、漁業資源費等十多項收費進行歸并,提高征稅比率,避免亂收費、多頭收費現象,減輕企業負擔。
(三)完善增值稅,加大主體稅種扶持力度。應按可持續性和不可持續的標準對產品進行生態化分類,對有害人體健康或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化肥、農藥、農膜等,應免除13%的低稅率。將低碳產品、節能產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產品列入超低稅率目錄;對以可再生資源或替代品為原材料的產品,可給予減稅、免稅或先征稅后返還的優惠政策,以體現對可再生資源及替代品開發、研制、使用的鼓勵;通過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退稅率來控制資源性產品的出口。
(四)強化所得稅,擴大所得稅優惠范圍。一是靈活運用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鼓勵研制節能產品,加大對節能設備與產品研發費用的稅前加計扣除力度,允許加計扣除比例略高于其他行業。二是對我國境內環保事業及環境美化方面的捐贈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對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環保企業的購進設備以及其他企業購置的環保設施實行等環保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制度。參考美國的做法,對環保進行融資,并給予稅收優惠。
(五)改革消費稅,增強消費稅的降碳作用。首先,將一些對環境有害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其次,對不同的產品根據其對環境影響的不同程度,設計差別稅率。提高大排量車、摩托車、摩托艇、鞭炮、煙花等的消費稅稅率。對符合節能環保標準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實行低稅率。在遠期可能條件下,將煤炭、電力、天然氣及重化工產品、水泥、冶煉等高能耗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六)改革城市建設維護稅,強化其綠色環保地位。一是改變城市建設維護稅附加稅種地位,將其改為獨立稅種,使其擁有獨立的稅基。可以選擇銷售收入和經營收入為稅基,使稅收收入隨國民收入的增長而增長。二是將其征收范圍擴大至農村。擴大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能有效遏制中小企業向鄉村大范圍轉移,避免造成新的浪費和污染。三是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自。我國幅員遼闊,每個城市建設程度和環境的容量以及對環境保護資金需求各不相同,可考慮實行幅度稅率的形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權。
[摘 要]2010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加快資源稅改革”。國務院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以新疆為突破口,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計征,可見資源稅改革日益受到關注。森林是重要的資源,當下我國森林現狀不容樂觀,對森林征收資源稅是我國資源稅改革的必然趨勢。征收森林資源稅將是保護森林資源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相關企業個別勞動生產率的強大推動力。從更深層次上講,增收森林資源稅可促進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改革經濟發展模式,形成良好的經濟循環模式。
[關鍵詞]資源稅;森林;改革;意義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07-0154-03
基金項目:福建省大學生創新項目。
一、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資源產品征稅已成為通行做法。資源稅在西方發達國家屬于綠色生態稅收,主要目的是保護生態和環境,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我國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7個稅目的礦產品,分別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條例是國務院于2011年9月30日修訂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依照《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資源稅的稅目和稅率,其應納稅額按從價定率或從量計征的方法確定。
二、國內外資源稅對比研究
(一)我國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資源緊張的態勢日益凸顯,目前現行的資源稅課征卻不能很好地敦促企業從節約資源出發,有效地利用和開采能源,也不利于資源的后續利用。我國現行資源稅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稅負過低且征稅范圍過小。我國于1984年開征資源稅,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進行了改革。但我國資源稅長期存在著一個突出問題,即稅負過低,直接導致我國本來就稀缺的資源被過度消耗,自然環境遭到破壞。資源稅稅負低,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征稅范圍比較小。1984年推出資源稅時,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鐵礦石進行征收,其他礦產品暫緩征收;1994年稅制改革時擴大了礦產資源的征稅范圍,但對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征收范圍仍然有限,有百種以上的非金屬礦原礦未納入征稅范圍,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要的自然資源。二是當前資源稅以“從量計征”的征稅方式為主征收。三是現有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普遍偏低,資源稅的實際稅負在不斷下降,過低的稅負無法實現調節作用。
2.現行資源稅在總稅收中所占比例過小。2009年l一11月,我國資源稅稅收收入僅為307億元,占同期稅收收入總額的0.55%,資源稅對稅收總額的貢獻很小。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資源消耗大國來說,資源的浪費越來越成為嚴重問題,這與我國要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方向相悖。從全球資源緊缺、資源價格不斷上揚來看,我國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不斷調整資源稅征收比例是非常必要的。
3.稅率確定機制不科學。現行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為主,未能很好體現出不同資源應有的價值;同時,應納稅額與資源價格變化相脫離,國家不能因資源價格上漲而多收稅;資源稅收人均增幅小,占全國稅收收入總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另外,現行資源稅條例不是根據儲量對納稅人征稅,企業對開采后未銷售或自用的資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納稅代價,因而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與浪費。許多企業在巨大利潤的誘惑下,采取“掠奪式”開采,采富棄貧,采易棄難,大礦周邊挖小礦,資源遭到嚴重破壞。有資料顯示,我國煤礦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鄉鎮煤礦回采率僅15%,有些甚至低于10%。這意味著一個實際儲存100萬噸的煤礦,只開采了10萬噸就被廢棄,還有90萬噸被白白浪費。
4.資源稅的收入分配體制不合理。首先,資源稅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開采資源獲得50%的收入,刺激地方政府對本地區資源的過度開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次,我國資源分布很不均衡,資源稅劃為共享稅,對那些資源缺乏的地區不公平,也不利于資源豐富地區改變靠自然資源獲得財政收入的觀念。再次,現行資源稅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歸地方。這種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的宏觀調控。因為海洋石油以外的資源稅收入全部給地方,中央對地方的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宏觀調控的權力有限,使宏觀調控的力度減弱。特別是對于節能降耗項目、新能源研制開發項目等,中央財力支持的力度就會弱化。并且這種分配格局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眼前的利益亂上資源開發項目,特別是個別地方默許小煤窯、小油井的亂采亂挖,導致資源的重大浪費和惡性安全事故的接連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
(二)國外資源稅情況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覆蓋了除建筑業之外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則課征營業稅。這一始于1994年的稅制安排,適應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能力,為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這種不同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稅制的做法,日漸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對經濟運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經濟結構優化。
從稅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增值稅具有“中性”的優點(即在籌集政府收入的同時并不對經濟主體施加“區別對待”的影響,因而客觀上有利于引導和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中做大做強),但是要充分發揮增值稅的這種中性效應,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稅的稅基應盡可能寬廣,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務。現行稅制中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狹窄,導致經濟運行中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被打斷,中性效應便大打折扣。
從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角度來看,將我國大部分第三產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之外,對服務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且無法抵扣,不可避免地會使企業為避免重復征稅而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進而扭曲企業競爭中的生產和投資決策。比如,由于企業外購服務所含營業稅無法得到抵扣,企業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務而非外購服務,導致服務生產內部化,不利于服務業的專業化細分和服務外包的發展。
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中的一些困境。隨著多樣化經營和新的經濟形式不斷出現,稅收征管也面臨著新的難題。比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行為越來越多,形式越來越復雜,要準確劃分商品和服務各自的比例也越來越難,這給兩稅的劃分標準提出了挑戰。再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某些傳統商品已經服務化了,商品和服務的區別愈益模糊,二者難以清晰界定,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難題也就隨之產生。
上述分析,可以說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一改革的必要性。國際經驗也表明,絕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都是對商品和服務共同征收增值稅。在新形勢下,逐步將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務,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是深化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選擇。在上海拉開序幕的這一總體上使相關企業免除重復征稅制約而在總體上減輕稅負的改革,將促進一大批市場主體放開手腳發揮潛力,推進自身業務經營和發展中的專業化細分,提升服務水準,進而有利于提振消費和改善民生,增進百姓實惠,并助益于擴大內需、推進產業升級換代,加快轉變生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