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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F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對外資企業的影響。外商投資企業原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稅合并后,不再分為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如果單純從稅率變化看,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后稅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資企業大多享受特定區域稅收優惠和定期稅收優惠政策,如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外資企業享受24%的優惠政策;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資企業整體稅負偏低。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影響。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我國稅制體系的一把“雙刃劍”,在達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時,也增加了稅法約束軟化和非規范風險,以及腐敗和尋租的可能。從這一角度看,新稅法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與稅收優惠相關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稅法還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稅法及其條例里面,經?;煊玫挚酆偷置膺@兩個詞匯。事實上,雖然二者共同點都是減少稅額,但稅額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納稅,恢復正常稅負水平,而稅額抵免是為了鼓勵或照顧納稅人,使其獲得低于正常的稅負水平。對于成熟的稅法來說,有必要加強此類基本描述的規范化。再就是稅收優惠的一些具體規定,或會增加人為因素的影響空間。例如,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辈⒃趯嵤l例中進一步細化,指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钡屑殎砜?究竟哪些是符合優惠條件的產品,還缺乏明確的標準。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明細不明確減少了應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物福利的扣除無明確明細規定。在中國,企業高層次的員工的避稅手段花樣繁多,如現金券、午餐券(為工作而配備的午餐費是免稅的)、住宿、車費補助、旅游、話費、汽車燃油補貼、代金券的發放、住宿條件的豪華化、公用車輛私用、私人請客簽公司帳單等等實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國家的住房公積金上做手腳,加大公積金計提,相當于多了一筆免稅養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實物福利是被記入企業的成本進行扣除,這相比一般員工來講,有失稅賦公平原則,而且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雙重征稅問題。雖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當投資者取得這些收入之后,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
第七,新的避稅問題產生。目前國內的三資企業中,對于未與中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以及避稅地沒有所得稅征收,其來自于境內的所得,除個別例外情形給予優惠外,將被征收收益所得稅,而舊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是免稅的。而如果同時被認定為居民公司,這種避稅地公司將變得沒有實質意義,除非公司的管理機構進行搬遷,當然這是極不現實的。例如根據內地與香港稅務安排,新的中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對股息給予最低5%的饒讓規定,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細則中規定為10%)為低。而此兩國(地)企業所得稅(又稱利得稅)稅率較境內低。目前已有透過BVI進行境內投資的臺資企業將持股公司轉至香港的情況。同時,隨著越南與東南亞新興市場的開拓,以加工為導向的產業將有部分會流失至這些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年按18%稅率執行,20**年按20%稅率執行,**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投資行為;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基于當今我國經濟現實,對原內、外資企業兩套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兩稅合一”,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納稅義務、稅率和納稅優惠政策等各個方面對原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正。
1.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首先,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同一個稅法;其次,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可以實行匯總納稅,使總分公司之間實行盈虧互抵,減少應納稅額;最后,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納稅義務的范圍。規范納稅義務的范圍主要是解決稅基的確定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予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予了考慮??傊瑧旙w現只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純所得進行征稅的原則。
3.稅率的變化。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同時,也能夠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據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率相關數據顯示,25%的所得稅率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內企業的竟爭力,而且也有助于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4.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5.強化了反避稅條款,新增反避稅條款。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各種避稅行為進行特定的納稅調整。一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二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影響
所謂投資行為,就是指投資主體在一定投資動機驅使下對外部環境和各種經濟信號做出的經常性反應,主要包括投資決策行為,以及組織實施決策方案的一系列經濟活動。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4個主要方面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1.對投資結構的影響。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亦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動企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投資趨向,優化投資結構。
2.對投資效益的影響。(1) 內資企業的投資效益。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8個百分點,據此預測,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凈利潤將因此平均增加5%~8%,這將直接使我國廣大的內資企業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普遍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對原來稅負偏高的金融、食品、釀酒、鋼鐵等行業,受益最大。除了稅率的降低,內資企業也能夠享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前只有外商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薪金這部分所得的重復課稅。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投資成本的下降,凈利潤的增加,相應地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內資企業的效益和凈利潤的提高將會使更多的資金運用在技術改進、設備更新、人員素質提高等提升企業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上,這樣就有利于我國內資企業整體競爭水平的提高。(2)外資企業的投資效益。外資企業執行新稅法后,其法定名義稅率由33%降到25%,對目前適用33%稅率的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企業稅負減輕。對一些目前執行24%或15%低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稅負增加了。因此,新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發生變化。由于一部分外資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可以繼續按新稅法的規定統一享受新的低稅率優惠政策,如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稅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因此,新稅法實行后外資企業的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對總體投資效益的影響是中性稍偏負。
3.投資規模。(1)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個國家的綜合稅率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基準稅率分別為35%、33.33%、25%、30%、33%,而周邊國家如日本、韓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則分別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稅率在保證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國際稅率水平,仍具有對外資的吸引力。(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維持了原有的稅負水平,因而不會造成外資的大量流出。(3)稅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國來投資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些因素對外商投資積極性的影響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投資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如果說30年前的外資看重的還主要是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原材料和各種優惠政策,那么經過30年改革開放后的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將更大地來自于投資環境的變化和中國這個龐大的市場。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資中國的因素依次是中國成熟的市場環境、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價格優勢、政府辦事效率的提高、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中國龐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降為第6位的因素了。從未來走勢看,我國吸收外資諸多有利的基礎因素不會改變,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國民經濟發展勢頭在全球突出強勁,國民生產總值以罕見的速度長期保持了二位數的增長,國力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帶來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都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對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對國外資本的吸引力只會增強而不會減弱,外資也不會僅僅因為在所得稅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而輕易放棄在中國的投資。(4)外資在稅收鼓勵行業將更具優勢。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投資領域,如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治污項目等,將能享受到頗具力度的政策優惠。雖然這種優惠在形式上對內、外資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上許多外資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對工藝訣竅的掌握,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獲取政策優惠上面會更具競爭優勢。
三、結論
籌集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原始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稅收又逐漸被用來調控經濟和調控收入分配,而且這種調控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越來越重要,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超越稅收的財政收入功能,最終成為稅收的首要功能。新企業所得稅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將“財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顯淡化甚至弱化了財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強化了經濟調控功能,實現了從“財政收入”到“經濟調控”的劃時代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際上是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功能,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鼓勵、支持和引導作用,尤其重點突出了企業所得稅對科技與創新、節能、環保、基礎設施、農、林、牧、漁等行業的鼓勵和支持。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必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內外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深遠而又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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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稅率;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捐贈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新稅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實了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本文從稅率、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捐贈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稅率
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適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于享受優惠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稅負略有增加,但在國際上仍屬于適中偏低水平。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從行業看,銀行、飲料、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實際稅負高于25%的行業將受惠,這些行業的企業實際稅負將有所減輕;而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由于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已經低于25%。在有關優惠政策調整前,所得稅率降低帶來的好處對這些行業的企業并不明顯。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統一稅率意味著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異將被彌合,外資企業因其投資來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被取消。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名義上稅率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就實際稅收負擔率而言,在兩稅合并之前,由于外資企業享有各種形式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的稅收負擔率大約為14.98%。因此。新稅法頒布實施之后,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標準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規范。
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但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仍有所不同。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扣除,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樣。一方面,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所提高,有利于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實現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可以促進平等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對外資企業而言,兩稅合并之前適用據實扣除方式的部分費用改為限額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贈僅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據實扣除的廣告費也僅在當年銷售收入15%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統一稅前扣除政策后,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總額有所下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的稅收負擔略有增加。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方面的特別待遇而處于優勢競爭地位,必須憑借企業自身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競爭。但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外資企業的費用扣除范圍,如原可抵扣其實際發生額50%的企業研發費用,現提高至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有利于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有利于提高外資企業的科技競爭力,促進其參與全球市場競爭。
三、稅收優惠
新稅法對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
1 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者免征。
3 對技術創新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
4 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5 新稅法還規定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依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得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施行年度起計算;對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是設立在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四、關于捐贈
新稅法中,公益性扣除標準的規定與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扣除比例的變化,從3%提高到12%。這是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穩步推進稅收優惠的一種理性選擇。二是扣除依據(即計算基數)的變化,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筆者認為,“年度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不應該是同一個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根據原稅法的解釋,是指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而“年度利潤總額”則是會計上的概念,即會計報表上反映的未經調整的利潤總額。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兩法合并 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長達20多年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等的“分稅制”時代,標志著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充分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科學做好所得稅籌劃,以達到增加企業稅后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庇纱?,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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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治綱.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影響.新理財,2007,(5).
關鍵詞:兩稅合并;稅收優惠;企業收益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好處多,企業、國家均受益。新的方案將堅持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收的原則實行稅制改革,國家的稅收總量不會下降。因為“兩稅合并”之后,雖然內資企業的名義稅負降低,但實際稅負還相當于或略高于此前,加上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國家稅收總量不會大幅波動。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做大,稅收還有可能逐年增加,財政增收幅度完全能夠彌補因統一所得稅導致的財政減收。
一、新舊稅法比較
兩稅合并后,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繼承原先兩部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修改了部分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原先外資企業獨享的部分稅前優惠扣除會被取消,生產性企業的再投資行為也不再享受退稅優惠政策,“兩免三減半”的納稅義務、優惠時間也同時被取消。
同時,新稅法確定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于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另外,為了照顧老企業適應新的稅率環境,依照法律規定,在新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當時的行政法規、稅收法律規定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的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法規定的稅率。
二、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兩稅合并后,新稅法對外資企業給予的稅收待遇有所變化,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程度有所降低,這必然會對外商在中國的投資決策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另一方面,外來投資一直是影響我國產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稅制變化對外資的影響必然會間接影響到我國的產業發展。
(一)兩稅合并影響產業結構調整
1、提升產業分工水平,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后,與技術、資金密集型的產業相比,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的影響更大。因為勞動密集型產業往往附加值較低,在技術、資金等方面缺乏競爭力,企業要想獲得高額利潤就必須充分利用外資的身份,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以此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們從提升本國產業結構的角度出發,也愿意對技術、資金密集型的企業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這有利于吸引高質量的外資流入我國。因此,在這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后,給予外資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在中國投資于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外資會大受影響,資本的獲利能力降低,企業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也隨之下降,結果有可能導致這部分外資撤出中國市場。這一點對于我國來說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2、有利于提升內資企業競爭力。在兩稅合并之前,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種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這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還對內資企業的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相比之下,兩稅合并后內外資企業享受更加公平的稅收待遇,競爭環境得到改善。排除掉體制因素的影響之后,內資企業和外國競爭者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這將有利于內資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我國企業做大、做強了無疑會提升本國企業產業資本的質量,從而進一步提高東道國在國際上的產業競爭力。因此,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不但為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也推動了我國內資企業更加有效地發展,更有利于提升我國的產業競爭力。
3、不會影響外商的投資熱情。稅收優惠不是外資選擇我國的主要原因,外商來華投資主要是因為我國有龐大的市場、優秀的人才、良好的基礎以及成熟的配套工業,稅收僅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我國目前社會環境穩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速,勞動力素質和科技支撐能力都在逐步提高,并且隨著“入世”以后中國金融領域開始對外開放,融資條件也在不斷完善。所有這些都是目前我國吸引外資的有利條件,也是大部分外資企業選擇中國投資時所看中的。因此,可以說,中國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吸引力不會因為稅率的提高而減弱。反而,有可能通過本次的稅率調整會大大提高外商在華外資的整體質量,有利于我國產品結構的調整。
4、鼓勵技術進步,加快產業升級。新稅法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加快產業技術進步。對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新稅法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同時,在新法的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點,顯然有助于推動我國的產業技術進步。就外資對華技術轉讓來說,企業所得稅征收上的減免無疑會鼓勵外資企業將新技術帶進中國,這在國家層面上促進了國內企業與世界先進技術水平的交流,加快了我國產業技術升級的步伐。
就國內企業之間而言,在技術轉讓所得方面的稅收優惠也會激勵產業內部的技術擴散,產生溢出效應。另外,新稅法的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無論對于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來說,這都會促進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外資研發的新產品,可以帶動國內相關產業部門產品的升級,而內資企業研發能力的增強,無疑更加有利于其掌控行業的核心技術,提升我國產業的綜合競爭力。這些,都在產業層面上促進了技術的更新換代,會加快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步伐。
三、新稅法有利于保障國家產業安全
實行新稅率后,原先外資享受的部分稅收優惠被取消,這對于外商獨資企業來說無疑加大了投資風險。因此,可以預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利用外資總額中外商獨資企業所占的比例將有可能下降,整個產業資本中外資所占的份額也會有所降低,這樣有利于降低我國產業資本的對外依存度,保障國家的產業安全。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處)
參考文獻:
[1]趙霄漢等,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實行的思考,《財會研究》,2007.6.
[2]胡偉,新舊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比較,《涉外稅務》,2007.7.
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偡种C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發展關乎國家,惠及民生。本文從企業合理避稅的概念出發,分析企業在新舊稅法之下的稅收籌劃的差異,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實質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相關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在我國,小型微利企業主要被定義為通過自我雇傭獲得勞動力,并且是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法律上,我國將小型微利企業定義主要為兩種,一是工業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低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的企業。二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小于1000 萬元。
2.近年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國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稅上,優惠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八條等,稅收優惠的限定條件于2014 年開始提高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的標準。在流轉稅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開始的起征點調整,以及最新的財稅[2014]71 號通知,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月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決定。在印花稅上,《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 號)文規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對于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或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準線之下利用法律的差異或者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使企業達到減輕稅負或者規避稅費的目的,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潤,其實質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后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來保護納稅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業稅法下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
1.公平競爭原則
新稅法是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改動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統一,這就使原來小型微利企業運用的變身外商投資、借用外籍成立企業等常用避稅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稅的新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在新稅法當中,區域調整為主的優惠政策變更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使得在舊稅法條件之下選擇注冊地例如選擇經濟特區、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的方式失效,使稅率的區域差異基本上消失了,選址經營的方法已經逐漸失去了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意義。
3.企業納稅申報的變化
新稅法使企業納稅申報的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在企業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報告表,在法律條文上明確地規定了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該附送年度關聯的業務往來報告表,并且在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調查時,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提供業務資料。這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用關聯交易來進行避稅的方法難度更大,是國家對企業的關聯交易的規范加強的表現。
新舊稅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與小型微利企業的關聯度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對新稅法加強了解,在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環節中一定要注意新舊稅法的不同,適時地變更合理避稅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對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產業進行投資
新稅法使企業稅率的地區性差異大大減少,使稅率的產業差異規范化,但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提供了較多的優惠政策。例如,在創業投資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投資,國家允許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應納稅額進行抵扣,對于符合環境保護類別的企業以及投資項目實行免征或者減征所得稅的政策,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國家扶持產業可以按照15%的低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對新稅法做到充分了解,準確把握,合理避稅的空間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對于年應納稅所得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半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小型微利企業最大的合理避稅的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該根據經營的現狀,對企業自身的投資方案、利潤較大的行業設置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在保證效率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使企業一直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狀態來坐享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3.有效利用稅前扣除項目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方式;對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應該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這兩個優惠政策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在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個積極的避稅空間。小型微利企業的性質,使其天生具有吸納安置殘疾人員的優勢,因此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滿足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殘疾員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關聯交易
新稅法對于關聯交易的管理強度增大,對關聯交易的檢查力度大大加強,規定了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狀況,使關聯企業的業務交易獨立化,以往利用關聯交易的避稅手段的難度加大。在此情況下,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定價原則以及業務的計算方法,在與稅務機關協商后達成定價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原料、產品價格處于不斷地波動當中,關聯交易雙方的合理價格是很難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波動的空間,制定一個相對有利的定價,實現合理避稅。
四、結語
小型微利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的性質是有其特殊性的,國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較大,合理避稅的空間也很大。在新的企業稅法當中,政策的變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稅手段失效,避稅的難度較以前增強。因此,企業要不斷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準繩之下盡可能地實現合理避稅,以實現小型微利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恒森.企業合理避稅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0(9).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引言
自新稅法實施以來,作為政策性、技術性要求都很強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工作存在有較大空間,所謂個人所得稅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面臨多種稅目、稅率的時候,為選擇合理合法的方法來達到節稅目的、減輕稅負的科學規劃。個人所得稅籌劃具有專業性、合法性、策劃性和目的性的特點,不但可以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收知識,維護權益,還可以有效發揮企業薪酬制度的激勵作用,讓員工得到更多的實惠,從而更有凝聚力和歸屬感。更能促進國家法規和政策不斷完善,對于個人、企業和國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筆者從以下四個方法來探討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一、科學規劃應稅收入和非稅收入
作為財務人員,在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中,應分辯應稅收入和非稅收入,科學規劃稅前扣除的金額和比例,主要注意以下幾點的把控。
1.補助和津貼的單獨列支籌劃
不屬于工資、薪金的單獨列支收入,不予以征稅,像單獨發放的如差旅津貼、安家費、獨生子女補貼、生育津貼、救濟金、誤餐津貼、托兒補助費用等津貼和補助應該單獨列出,不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2.企業應為員工交納五險一金
在新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中,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相關規定,員工領取五險一金時,免征人個所得稅,也就是企業要最大限度的落實為員工交納五險一金,維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納稅所得額。
3.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視情況轉化
勞務報酬、工資、薪金在新稅法中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因此,當應納稅額超過20%時,可以將工資和薪金以勞務報酬形式發放。當工資、薪金比勞務報酬適用稅率20%低,可將勞務報酬以工資、薪金形式發放。以實現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職工薪酬福利化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事業單位可采用改變部分薪酬支付方式的納稅統籌方法。如可通過增加職工福利來降低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既減輕了職工的所得稅額,又沒有降低職工實際報酬和生活水平。將職工薪酬福利化,對企事業單位和職工來講是兩全其美的辦法。
二、月均收入均衡分攤
我國現行采用的是七進累進制稅率,職工當月的收入越高,納稅層次就會隨之攀升到更高的層次,從而增加了職工的稅收負擔。有些企業諸如銷售類企業,薪酬采取月度收入加年終獎金、加半年績效清算加季度獎金的形式來發放,使職工每月的收入頻繁波動,極易攀升到更高的層次。為了激勵員工,企業就會采用績效薪酬制,即根據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決定該銷售人員當月的績效分數,并以此分數為基準確定獎金額度。但由于受經濟轉型、季節交替、市場供求等內外因素的影響,銷售人員對當月的銷售任務往往會部分完成或超額,因此其應納稅所得額往往會上下波動,在不同的月份納稅層次也不同,最終影響到稅后收入。為了解決這種問題,最有效且可行的辦法是采取平均分攤薪酬制,大致均衡員工每月的薪酬收入,使職工不會因為某月收入過高,而承擔增長的稅額,可以始終只承擔相對較低的稅負,增加稅后收入。
三、全年獎金平均分攤,利用好稅收臨界點
由于受到稅率分級臨界點的影響,適用稅率的稅款會跟隨稅率的變化而變化,突破臨界點之后稅率就會增長,因此,為了降低稅額,應該平衡收入,拆分應納稅總額,盡量不突破臨界點,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減少納稅稅款,達到節稅的目的。
新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資金,應先將當月取得的該獎金除以12個月,并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如果發獎金的當月,該員工工資薪金所得額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額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數的差額之后的余額,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與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所得稅。但這種方法每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使用一次,且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如先進獎、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核獎等各種獎金,一律與發放當月的薪金合并,按稅法規定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企業財務人員可依照上述稅法規定,將全年獎金平均分攤到每個月中,適當增加年終獎在職工非月度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均衡納稅支出,同時適當減少其他鼓勵性獎金的發放頻率與金額,盡可能避免由于某個月的薪酬收入顯著增加而跳入更高的納稅級次,承擔更高的稅負。
四、巧妙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
1.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我國境內的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沒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30%以內的部分可以沖抵其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方法一方面激勵了人們獻愛心,多為社會為需要人奉獻的精神,并使這種愛心長期化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另一方面比較務實的抵免了居民的稅款。捐贈支出納稅籌劃的關鍵是在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 調整捐贈限額。
2.投資國債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和個人取得的國債的利息所得免稅。因此,投資國債是個人在進行投資理財是一項很保險的重要選擇。
3.教育儲蓄
當前,我國的教育儲蓄有兩大優惠政策,一是雖然以零存整取的模式進行的教育儲蓄,卻可以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二是教育儲蓄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結束語
總之,為了達到合理避稅、減輕稅負的目的,企業財務人員務必要在新稅法的背景下,對個人所得稅籌劃展開全面分析,統籌兼顧,深入了解,科學規劃,從而更好的維護個人和企業的合法利益,實現個人所得稅籌劃的科學合理性,有效推動納稅籌劃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