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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78年到1993年,我國財稅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權讓利的思路進行的, 導致了財稅體制的收入功能逐漸減弱。 以實行財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為例,中央財政每年從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與國民經濟增長同步,也不能與財政總規模的增長同步,致使中央財政收入不斷萎縮,赤字逐漸增加,中央財政缺乏應有的回旋余地。
從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和合理分權的原則,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分稅制與承包制相比,其財政收入功能明顯增強,一是根據財政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實行分稅,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共享稅,將適宜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種。二是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強了稅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流轉稅制,具有隨經濟增長而不斷擴大的稅源,并且收入入庫及時,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保護了稅基;擴大了資源征收范圍,開征了土地增值稅等新稅種;清理取消了許多不規范、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三是為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分稅制體制的順利實施,分設了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通過分稅,中央財政建立了穩定增長的運行機制,一改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層層下達稅收計劃的辦法,減輕了工作難度。
現行財稅體制經過4年的運行,已基本進入穩定運行期, 其收入效應正在積極釋放。中央財政相對地方財政增長少一些,但是進行縱向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中央財政增長的規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對于緩解中央財政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現行體制也大大調動了發展地方的財源和加強收入管理的積極性,地方財政的大幅度增收減輕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
在充分肯定現行財稅體制收入功能增強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財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勢頭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為11. 2%,1995年為10.5%,到1996年為10.7%。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不能同步增長的主要原因何在?我們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個國民經濟活動中存在一些稅收“真空”,如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軍工產品、出口產品、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等,這些產品都計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額,而這些產品都享受不征稅,免稅或退稅待遇,沒有稅收貢獻。
2.我們的經濟增長方式是屬于粗放型的,投入多,產出少,效益低,只注重產值而不顧產品是否適銷對路。這種粗放型增長方式對商品稅和所得稅的貢獻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對地區、行業和企業的考核中過分側重經濟增長規模和水平,虛報gdp的現象比較普遍,人為夸大的分母帶來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稅制存在不規范,不正確之處,如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屬于傳統體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潛力和攸關經濟穩定的個人所得稅劃為地方稅。
5.現行稅收體系還不健全,稅制設計還存在不合理之處。
6.財經秩序比較混亂,稅收征管不嚴,偷稅、騙稅現象時有發生,稅收流失嚴重。
7.預算外對預算內的沖擊較大,各種收費、基金侵占稅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終不能消除,大量侵蝕了稅基。
從上面的簡單分析可以看出,導致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不同步的原因是復雜的,需要探求多種政策措施。但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對稅收收入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
1.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正確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是推進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基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問題仍然很多,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些本應由地方承擔的事務卻由中央來承擔,一些本應由中央來承擔的事務卻由地方來承擔,還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錢等現象的發生。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楚,必然導致財權劃分不清楚,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討價還價的余地,導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強稅收征管上,無形中加劇了稅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不規范。分稅制改革,在中央與省一級分配關系規范化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級財政的分配仍很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地方財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稅”,大多省以下各級財政并沒有“劃分稅種”,有的實行包干體制,有的實行總額分成體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也就是說,省以下財政體制并沒有按照分稅制改革的要求去規范,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很不規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帶有舊體制的痕跡。由于地方收的稅有可能不歸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地方征稅的積極性。
3.轉移支付制度不規范。在事權和財權沒有劃分清楚的情況下,轉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規范。現行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總額來確定,稅收返還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門,專項補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內。
4.財政系統與稅務系統之間,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之間的運作不協調。1994年在國稅系統實行中央垂直領導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實行縣級地稅局的省、“垂直領導”。這樣縣級政府對縣地稅局的管理能力基本喪失,不時發生縣稅務機關向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討價還價的現象。按理說,地稅局作為地方的征稅機構應依法征稅,有稅必征,但“垂直領導”以后,出現了地方稅務機構以征稅努力程度為要挾,多要補貼,多要經費等不正常現象,變成了縣政府、縣財政求縣地稅局征稅,導致稅收收入流失,財政收入沒有保障。
此外,還有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扯皮與摩擦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稅收征管上,比如國稅已核定的流轉稅稅基,在地稅征收城建稅與附加稅時認為核定有誤時,雙方各執一辭,互不相讓;二是在人員待遇上,同為稅務人員,經費情況、工作條件、生活待遇卻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
為了保證稅收收入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應有助于減少中央與地方討價還價現象的發生。要確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首先必須明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范圍。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1)負責提供公共產品, 如國防、外交等;(2)幫助提供混合產品,混合產品既具有公共產品屬性, 又具有私人產品屬性,如教育、醫療、衛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如電話、電力等;(4 )對具有外部效應的產品進行調節或控制;(5)調節個人收入分配, 地區發展差距;(6)促進宏觀經濟穩定發展。具體到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 大體上可依據以下三個原則來確定:(1)受益原則。也就是說, 凡政府提供的服務,其受益對象為全國民眾,則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對象為地方居民,則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動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服務的實施在行動上必須統一規劃的領域,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因地制宜的,其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術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活動或公共工程,其規模龐大,需要高度技術才能完成的公共項目。則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則,應屬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
2.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稅收來源。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事權劃分比較清楚的情況下,分稅制要求中央與地方都應有比較穩定、規范的收入來源,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各自要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也就是說各自財政都應有自己的主體稅種。如果稅收收入劃分清楚,稅務機構的征稅積極性必將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應主要考慮以幾個原則:(1)效率原則, 該原則是以征稅效率高低為劃分標準。一般來說,所得稅由于所得地點流動性強,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財產稅由于財產地點相對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經濟原則, 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宏觀經濟調控為劃分標準。如果該稅種有利于經濟穩定,調整產業結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象所得稅,消費稅就應劃歸中央政府,否則歸地方政府。(3)公平原則, 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稅收公平負擔為劃分標準。如個人所得稅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公平稅收負擔而設立的,這種稅如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在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本級財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標準,搞稅收競爭,不利稅收的公平負擔,所以個人所得稅應歸中央政府。
? ? ? ?關鍵詞: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制;創新
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提升了財稅工作在社會上的地位。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維持穩定提升的趨勢,需要加強在財政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及創新。財稅體制屬于整個基層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核心,逐步完善該體制時還具有部分待解決的問題,對財稅管理的作用充分發揮造成影響,同時在監督方面的工作也很難徹底執行,因此實現財政財稅管理體制創新化十分必要。
? ? ? ?一、街道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 ? ?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十分重視鄉鎮街道的發展,針對街道發展一系列措施和方法,進一步提升街道發展水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一直是主要難 ? ? ? ? 點[1],尤其是在財政財稅制度、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具體問題主要如下:
? ? ? ?(一)分稅制改革存在的問題。基層建設中要求實施分稅制改革,主要是明確劃分中央、地方政府的稅種以及權限,這種改革作用在于提升基層財政財稅的管理工作水平。隨著分稅制政策逐步落實,也增加了政府所負責的稅種項目,但是卻降低了主體稅種的數量,從而導致稅收收入降低。對于鄉鎮、街道辦事處而言,財稅管理十分重要,鄉鎮街道的任務為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推動城鄉統籌一體化等,需要將大量資金投入在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服務供給等方面,才能達到預期的階段性目標或是總體目標。在這種形勢下財政財稅支出的壓力會逐漸增大,發生收支矛盾、結構不合理等情況。同時,在落實改革措施的過程中,已經不采取農業稅的征收,在該方面和其他行業領域對比,其經濟發展、實力等都比較落后,降低財政財稅收入,同時支出不斷增加,這種矛盾對鄉鎮街道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 ? ? ?(二)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效率低。以往,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大都采取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在進行分稅制改革之后,政府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針對零戶統管模式需要建立并設置預算的編制[2]。在具體落實環節中,政府沒有做到深入理解政策的要求,選用的管理模式依然為傳統形式的,工作人員自身具備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都不夠高,在一定程度會影響街道財政財稅收入工作的進行。同時,在街道財政財稅管理上沒有配套實施政策以及具體細則,在財政費用支出上沒有嚴格的要求,支出流程缺乏規范性,缺乏健全的預算編制體系,執行機制也不夠嚴格,對財政財稅管理體制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造成影響,不利于持續提升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的開展。
? ? ? ?(三)缺乏健全的財政財稅監管機制。展開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具備科學、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還需要設立相關的監督管理策略,才能保證稅收管理工作科學、合理開展。而實際工作中,在街道財政稅收管理方面并沒有專門設立監督制度體系,影響財政財稅工作自主開展,部分街道會設計監督部門,但是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目標,對于財政財稅支出、收入等具有清晰的要求,在審核方面也沒有規范性[3]。部分單位為了暫時緩解過重的壓力,還會在其他項目的建設中挪用相應的資金,開展的投資行為等沒有經過相關的監督部門來管理、審核,在處罰和處理違法事件方面也沒有深入研究,從而不利于有效發揮街道財政稅收工作應有的功能,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 ? ? ?二、分析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制的創新方案
? ? ? ?為了進一步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需要堅持并貫徹正確的財政財稅理念,結合國家財政財稅改革的新要求,保證在財政財稅管理方面的科學性,促進鄉鎮街道經濟水平發展。本文結合目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創新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 ? ? ?(一)加強在政策方面的宣傳力度。政策的落實需要加強宣傳的力度,相關部門定期與納稅人進行溝通,通過提升納稅人的認知度來取得在納稅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能夠提升納稅的積極性以及及時性。首先可以建立相關部門來負責財政稅收,該部門站在納稅人的角度思考問題,針對每年納稅額展開全面分析,其中可借助大數據技術的力量進行科學管理,對以往發生的情況進行總結,將不同類型納稅群體出現的問題進行篩選,尋找其中的工作難點,針對難點制定針對性的服務政策,盡可能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其次加強在政策方面的宣傳,針對重點的業戶進行面對面走訪,為納稅人講解合理納稅的意義,提高納稅人在納稅方面的認知度[4],提升其納稅意識,進一步傳達國家最新的政策等,針對不理解納稅、不支持的納稅人可以定期展開交流,通過集中培訓、政策宣傳等渠道,對其固有的觀念進行轉變,能夠更好地帶動街道財政財稅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能夠造成基本的工作任務,對地區經濟發展具有保障的作用。
? ? ? ?(二)建立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制度體系并對其進行逐步完善。首先,相關部門需進一步重視街道財政財稅預算編制以及執行內容,充分了解目前稅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鄉鎮地區發展的需求,選擇科學的方法以及手段對街道財政財稅預算體系進行編制,落實責任分工并嚴格執行,對于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批,定期對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總結并分析,出現問題則立即糾正。其次,需要將基礎保障體系進行完善,對于財政財稅收入的流程、具體內容、方法等進行優化及完善,提高在財政財稅資金專項方面的管理力度,制定合理的收支分配方案,能夠科學、充分利用現有資金,達到最好的支出效果。最后,加強財政財稅相關部門的學習,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其中可以學習、借鑒其他地區在財政財稅方面的經驗以及做法,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進行提升。在完善其管理體制的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納稅類型以及稅收的范圍進行合理劃分,財政管理人員需要認真分析各項財稅收支,重新界定財稅收支范圍,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重新整合,實現財稅收支透明化,構建能夠推動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長效管理體制,借助一些有效手段,尤其是能夠大力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通過這些渠道培養更多的稅源,將財稅收支范圍不斷擴展。
? ? ? ?(三)加強全面監督措施,進一步提升財政財稅監管效果。首先,管理人員需要轉換自己的視角,可定期開展相關的稅收管理會議,通過設置納稅人學習班、交流會等活動的形式來讓納稅人對自身權利以及義務具有足夠的了解,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去思考,幫助其解決問題,促進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可設置專門的服務小組,小組中可納入積極性較高的納稅人,納稅人真正參與到稅收監督管理中,其積極性能夠得到充分提升,形成監督合力。其次,加強培訓措施,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進行提升[5]。可定期開展專業技能、計算機網絡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引導其深入基層,能夠進一步了解一線的情況,對其服務能力、稅收科學化管理水平具有提高的作用。現在已經步入信息技術時代,政府部門可借助現代信息技術的力量,建立專門的街道財政財稅監管平臺,聯系到各個相關部門,針對財政支出、稅收、稅種評估等展開全面評估,能夠對內外部審計水平以及監管效果起到提升的作用,通過全面監督、聯合外部審計加強在稅收方面的監督力度。
財政具有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的功能。而財政體制的穩定功能我們僅分析體制在穩定財政運行,減少財政風險方面的功能。因為財政是經濟的綜合部門,其風險一部分產生于自身運行狀況,另一部分也主要是各種經濟風險在財政上的反映,而經濟穩定狀況與財政穩定功能的發揮關系密切。財政穩定性指標:
(1)財政赤字率及警戒線。
赤字額/財政支出,警戒線20%
赤字額/gdp,警戒線5%
(2)債務依存度及警戒線。
債務本息/財政收入,警戒線25%
新發債務/財政收入,警戒線50%
(3)財政投資增長率。
(4)地方財政平衡狀況。
三、以分稅制為基礎的分級財政體制運行績效的實證分析
下面我們運用上述方法,以河南省為例,以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的績效進行分析。
(一)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激勵功能。
1.激勵功能產生的原因。
分稅制啟動了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分稅關系的新機制,調動了中央與地方兩方面促進經濟發展和增收節支的積極性。
激勵還表現為政府和企業行為的轉變。分稅制要求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稅法稅率分別征收與本級層次相適應的稅種,不得越權減免。這就保證了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不同產品之間在公平稅負的基礎上進行平等競爭,促進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同時由于分稅制按稅種劃分收入,從而淡化了地方與一些盲目發展的諸如小煙廠、酒廠等此類企業的利益關系,使相當部分地區開始停止對此類企業的扶持,產業結構趨同化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政府管理經濟的手段也由直接干預經濟向運用經濟政策間接干預經濟轉變,促進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使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經濟工作更注重結構的優化調整和效益的提高。
2.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的績效評價。
從河南省來看,90年代以后,隨著財政體制的不斷改革完善,激勵功能在增強,體制激勵的效率、邊際效率、激勵的彈性系數呈上升趨勢,且分稅制后有顯著增長。激勵的效率,即國內生產總值與可支配財力的比值,分稅制前在10.6—12.86之間;分稅制后,達14.28—14.49之間。體制激勵的邊際效率,即財力每增加1元gdp的增長額,由分稅制前的12.15元,上升到底1994年19.32元、1995年的20.85元,雖然1996、1997年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分稅制前的1993年,分別為15.65元和14.26元。體制激勵效率的彈性,即財力每增長1%,gdp增長的幅度,由分稅制前的1.07,上升到1994年的1.67,1995年的1.62,1996、1997年有所下降,與分稅制實行前的1993年大致持平或略高,分別為1.10和0.98.由上分析可看出,分稅制財政體制,在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積極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激勵作用,分稅制實行的前兩年,激勵功能顯著增強,隨著分稅制的運行,中央從流轉稅增量中分得的比重逐年增加,而地方增量比重逐年縮小,地方財力與經濟總量的相關程度減弱,減少了地方政府干預經濟的盲目性,糾正了片面追求經濟規模和發展速度的傾向,體制運行初期激勵功能的強效應,逐步緩解,趨于穩定。
3.影響體制激勵功能發揮的因素分析。
企業所得稅問題。現行分稅制企業所得稅收入是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的,這首先容易導致政府對所屬企業進行不必要的干預以及提供不合理的優惠等,不利于政府職能轉換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其次容易導致稅種的歸屬不明確,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變更上交登記等手段來擠占中央財政收入,從而造成中央與地方新一輪的利益之爭;另外,有中央參股企業收入先入中央金庫,然后財政結算返還,地方財政收入往往不能及時返回,不利于地方政府資金使用。
某些稅種所有權與征管權相脫節。現行分稅制由于稅收管理權的高度集中以及稅種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不徹底,導致了某些稅種的收入所有權和征收管理權的脫節,這種脫節很容易引起國稅、地稅兩扯皮現象發生,導致稅收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也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理財聚財的積極性,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從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運行情況看,省以下政府間共享稅種過多,對調動地市和縣的收入積極性造成了不利影響。按行政隸屬關系和行業分稅的現象,在省以下更為普遍,所涉及的稅種有企業所得稅、上交利潤,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增值稅等。
地方財力增長后勁不足。首先,由于分稅制體制對地方稅改革不到位,使地方稅不僅缺乏稅源大、涉及面廣的主體稅種,而且除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不同程度存在收入不穩定、征管難度大等問題,造成地方稅收收入雖有增長但規模不夠大,難以滿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其次,這次分稅制實行一刀切制度,不論經濟發達還是落后地區,一部分稅收增量,尤其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量的70%都有要上交中央,但由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不足,資金返還不到位,造成地方財政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財力增長更加困難。第三,目前省以下分稅制運行中過分強調增強上級財政的調控能力,出現了層層集中的趨勢,加劇了縣鄉財政的困難。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約束功能。
1.績效評價。
分稅制財政體制,按照稅種劃分收入,分設中央和地方稅務機構,增強了稅務機關的責任感,增加了征收努力程度,稅法的約束性大大增強。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劃歸地方,且增收潛力比較大的稅種,新體制約束功能表現尤其明顯。以河南省為例,1994—1997年,僅企業所得稅一項,因增強征收努力程度增加的收入每年為0.2498億元。從實際稅負的變化上看,營業稅稅負有所上升,其占建筑業產值和第三產業產值(不含批發零售商業)的比重,由1993年的2.1%,上升到1997年的2.28%.增值稅稅負,由于稅制改革等原因,實際稅負在分稅制改革后,呈下降趨勢,其占工業增加值和批發零售商業增加值的比重,由1993年的9.08%,下降到1997年的6.68%.
2.影響約束功能發揮的因素分析。
體制運行中約束功能發揮不充分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人們的依法納稅觀念不強,依法征稅的約束力差,存在大量的逃稅、欠稅現象。二是征收經費與稅收掛勾的種種做法,增加了稅收成本,影響了征收的效率。三是預算外收入一部分沒有納入預算統一管理,這部分收入缺乏制度約束。從支出方面看,財政預算約束力度不強,預算制度透明度不高,法定約束乏力,加強支出控制力不從心。還有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透明度不高,缺乏上下級政府間的縱向協商決策制衡機制,轉移支出約束力不強。
(三)分稅制財政體制配置功能。
1.績效評價。
當前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即便是加上預算外收入以及各種非規范性的政府財政性收費而計算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較低。河南省1990—1997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在7.4—12.6%之間。說明政府配置的資源占整個社會資源的比重較低,這并不意味著當前我國市場化程度高,而是由于整個經濟的效益不佳,以及政府資源配置的集中程度較低,造成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弱。從另一個角度說明財政體制運行狀況也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宏觀經濟效益。
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政府應集中運用財政資源,提供公共產品或勞務,滿足公共需要,否則政府的效率難以發揮,財政體制效率不佳。分稅制改革沒有將各部門的財力納入財政體制的框架之內,并沒有解決財力在各個部門之間分散的問題。分稅制將主體稅種作為共享稅或中央稅,未將各種預算外財政性收費納入體制框架之中,使得非稅收入大幅增長。非稅形式籌集的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同期,由政府集中配置的財政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分稅制以后更趨明顯。而分散于各個部分的預算外收入,各種非規范的政府收費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增長很快。大量采用非稅的形式籌集收入,進行資源配置,從短期看籌資快、效率高,但長此以往,帶來許多弊端:分散的財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或監督的成本太高無法實行,為各種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條件。
支出結構說明了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產品和勞務的種類。從各項支出的構成來看,國家財政正向公共財政轉變,公共財政的職能增強,生產性支出的增長趨緩。1991—1997年河南省財政支出中,用于社會救濟、城市公共設施建設、事業發展等公共需要的支出增長迅速,生產性支出和價格補貼支出增幅降低。同時,行政機構膨脹臃腫,運轉費用龐大,效率低下的痼疾仍未消除。
2.制約配置功能效率發揮的因素分析。
其一,偏重于從地方集中財力,忽視了從部門集中財力,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兩個比重”偏低的問題。各部門采用不規范的收費手段,獲取社會資源,分散提供公共服務,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品的整體效益降低。其二,由于政府職能轉換不到位,財政支出上存在著各種越位和缺位,影響了體制配置功能的效率。例如,政府仍直接插手競爭性行業的投資、經營活動,而在基礎設施等公共品生產方面投入不足,社會資源的宏觀配置效率不高。其三,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成本過高,行政管理經費支出居高不下,政府運行效率太差。
(四)分稅制財政體制公平分配功能。
1.績效評價。
從縱向財政力的分配來看,在分稅制前,我國公共財政的縱向失衡是反向的,即中央組織的收入小于其行使職能需要的支出,中央財力出現較大缺口。分稅制后,縱向財政失衡是正方向的。這種改革有利于中央權威的建立和維護,奠定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物質基礎。分稅制體制實行前,地方收入占大頭,中央財政收入不能維持自己的支出,中央政府出現巨額赤字。1990—1993年地方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在70%左右,而中央收入不足30%.分稅制后,中央財政收入占大頭,地方支出有賴于中央補助。
從橫向財力的分配來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善了我國當前地區間財政能力不平衡狀況。據計算1995年中央對地方實行轉移支付前后,各省之間的基尼系數由0.2625下降到0.2247.說明通過轉移支付在橫向財政均衡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從總體上提高了財政均等化程度。但地區間差異仍然很大,即使是轉移支付后,仍有2/3省份在全國平均財力水平之下。
2.制約體制公平公配功能發揮的因素分析。
轉移支付制度未能實現應有的功能。目前我國轉移支付不僅在資金上難以保證,而且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不確定因素多,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分配關系的透明度不高,不利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的穩定。
(五)分稅制財政體制穩定功能。
1994年以來,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我國積極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在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和公共財政基本框架兩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基本構建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財政體制框架,有力地支持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但與此同時,由于改革的漸進性和不完善性,以及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經濟形勢的變化,財政體制運行中的不適應、不配套、不協調等矛盾開始激化和暴露出來,需要繼續深化財政體制和管理方面的改革,以適應當前財經形勢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回顧
綜觀我國近十年來的財政體制改革脈絡,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的改革進程:第一階段是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其目的是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和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第二階段是1998年開始推行的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轉變財政職能,優化支出結構,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這兩個階段的改革都獲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積極成效。
(一)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其主要任務有兩個:一是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和簡化稅制的原則,改革工商稅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財政包干制改革為能夠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分稅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個稅收體系。
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分稅制的財政體制,首先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稅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國的稅收制度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稅種較多、稅率難定、重復征稅、隨意減免等問題十分突出,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首先是簡化稅種,從過去的三十多個簡化到18個稅種;其次是改產品稅為增值稅。產品稅是按一個個產品大類來征稅的,其缺陷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新產品層出不窮,確定產品的稅種和稅率十分困難,并且有產品就要征稅,無法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增值稅適用于所有的生產和經營環節,稅種單一,稅率簡單,且前一道產品所開的增值稅發票,到后一道產品出售時,可以憑發票扣除以前交的稅款,有效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工商稅制改革后,我國形成了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的復合稅制,基本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工商稅制確立后,我國按稅種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體系。基本內容是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歸中央;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業稅等歸地方;增值稅實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個分稅制改革,采取漸進的辦法,即以 1993年為基數,基數內的收入全額返還地方。同時,增值稅和消費稅實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2001年又實施了所得稅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對2002年的所得稅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對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國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經過實踐的檢驗,我國1994年開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績。一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規范了國家與企業、個人的分配關系,建立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機制。這一改革的成功實施,結束了我國長期實行的以減稅讓利和財政退讓為主要特征的財政支持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模式,逐步增強了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資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國財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從 31.2%一路下降到11.2%,財政不斷積弱,各級財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明顯的或者隱形的赤字,財政困難已影響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國財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長17.8%,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l%。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和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為我國1998年開始實施的積極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均快速增長的雙贏的財政體制,調動了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從1994年到2001年,中央財政收入從2906億元增加到8583億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財政收入從23 12億元增加到7803億元,增加了2.37倍。同時,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從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來的50%左右,增強了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近年來,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對稅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又進行了一些改革。一是農村稅費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三取消、兩調整、一改革,即取消鄉鎮統籌費等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政策;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先期試點的地方改革表明,這項改革規范了農村的分配關系,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人均減負率一般在30%左右,農村“三亂”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對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進一步調整稅制。如對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半或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連續多次調整出口退稅率,使我國出口貨物的平均退稅率由原來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稅收制度的調整和完善,進一步增強了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二)公共財政體制建設的進展分析。
1998年以后,財政改革的重點轉向財政支出體制,目標是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在推進公共財政體制建設方面,主要進行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門預算;二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三是推進政府采購改革;四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實行部門預算,增強了預算的完整性、統一性,部門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全部在一本預算中編制,所有收支項目都在預算中反映出來。部門預算經過人大批準后,對該部門的收支項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從預算執行到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都必須接受法律監督。從2000年開始,我國中央和省兩級逐步推行了部門預算,有些市、縣也開始編制部門預算。
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是將所有的財政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所有的財政支出由國庫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門和單位在銀行設立的收支賬戶。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后,財政部門加強了對各部門和單位的收支活動的全程監督。2002年,中央在38個部門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的試點,許多地方也積極進行了改革探索。與此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行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制度,支持了部門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
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克服了過去分散采購的許多弊端,如采購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脫節,無法有效進行監督;采購效益不高,采購的產品和服務往往價高質次;采購過程不透明、不公開,容易滋生腐敗,等等。1999年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以來,采購規模快速增長,當年采購規模約130億元,2002年已突破1000億元,每年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一、現行分稅制的財政收入功能及其缺陷
從1978年到1993年,我國財稅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權讓利的思路進行的,導致了財稅體制的收入功能逐漸減弱。以實行財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為例,中央財政每年從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與國民經濟增長同步,也不能與財政總規模的增長同步,致使中央財政收入不斷萎縮,赤字逐漸增加,中央財政缺乏應有的回旋余地。
從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和合理分權的原則,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分稅制與承包制相比,其財政收入功能明顯增強,一是根據財政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實行分稅,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共享稅,將適宜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種。二是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強了稅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流轉稅制,具有隨經濟增長而不斷擴大的稅源,并且收入入庫及時,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保護了稅基;擴大了資源征收范圍,開征了土地增值稅等新稅種;清理取消了許多不規范、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三是為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分稅制體制的順利實施,分設了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通過分稅,中央財政建立了穩定增長的運行機制,一改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層層下達稅收計劃的辦法,減輕了工作難度。
現行財稅體制經過4年的運行,已基本進入穩定運行期,其收入效應正在積極釋放。中央財政相對地方財政增長少一些,但是進行縱向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中央財政增長的規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對于緩解中央財政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現行體制也大大調動了發展地方的財源和加強收入管理的積極性,地方財政的大幅度增收減輕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
在充分肯定現行財稅體制收入功能增強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財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勢頭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為11.2%,1995年為10.5%,到1996年為10.7%。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不能同步增長的主要原因何在?我們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個國民經濟活動中存在一些稅收“真空”,如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軍工產品、出口產品、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等,這些產品都計入GDP中,并占有不小份額,而這些產品都享受不征稅,免稅或退稅待遇,沒有稅收貢獻。
2.我們的經濟增長方式是屬于粗放型的,投入多,產出少,效益低,只注重產值而不顧產品是否適銷對路。這種粗放型增長方式對商品稅和所得稅的貢獻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對地區、行業和企業的考核中過分側重經濟增長規模和水平,虛報GDP的現象比較普遍,人為夸大的分母帶來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稅制存在不規范,不正確之處,如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屬于傳統體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潛力和攸關經濟穩定的個人所得稅劃為地
方稅。
5.現行稅收體系還不健全,稅制設計還存在不合理之處。
6.財經秩序比較混亂,稅收征管不嚴,偷稅、騙稅現象時有發生,稅收流失嚴重。
7.預算外對預算內的沖擊較大,各種收費、基金侵占稅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終不能消除,大量侵蝕了稅基。
從上面的簡單分析可以看出,導致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不同步的原因是復雜的,需要探求多種政策措施。但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對稅收收入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
1.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正確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是推進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基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問題仍然很多,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些本應由地方承擔的事務卻由中央來承擔,一些本應由中央來承擔的事務卻由地方來承擔,還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錢等現象的發生。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楚,必然導致財權劃分不清楚,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討價還價的余地,導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強稅收征管上,無形中加劇了稅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不規范。分稅制改革,在中央與省一級分配關系規范化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級財政的分配仍很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地方財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稅”,大多省以下各級財政并沒有“劃分稅種”,有的實行包干體制,有的實行總額分成體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也就是說,省以下財政體制并沒有按照分稅制改革的要求去規范,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很不規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帶有舊體制的痕跡。由于地方收的稅有可能不歸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地方征稅的積極性。
3.轉移支付制度不規范。在事權和財權沒有劃分清楚的情況下,轉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規范。現行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總額來確定,稅收返還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門,專項補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內。
4.財政系統與稅務系統之間,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之間的運作不協調。1994年在國稅系統實行中央垂直領導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實行縣級地稅局的省、“垂直領導”。這樣縣級政府對縣地稅局的管理能力基本喪失,不時發生縣稅務機關向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討價還價的現象。按理說,地稅局作為地方的征稅機構應依法征稅,有稅必征,但“垂直領導”以后,出現了地方稅務機構以征稅努力程度為要挾,多要補貼,多要經費等不正常現象,變成了縣政府、縣財政求縣地稅局征稅,導致稅收收入流失,財政收入沒有保障。
此外,還有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扯皮與摩擦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稅收征管上,比如國稅已核定的流轉稅稅基,在地稅征收城建稅與附加稅時認為核定有誤時,雙方各執一辭,互不相讓;二是在人員待遇上,同為稅務人員,經費情況、工作條件、生活待遇卻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
為了保證稅收收入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應有助于減少中央與地方討價還價現象的發生。要確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首先必須明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范圍。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1)負責提供公共產品,如國防、外交等;(2)幫助提供混合產品,混合產品既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又具有私人產品屬性,如教育、醫療、衛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如電話、電力等;(4)對具有外部效應的產品進行調節或控制;(5)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地區發展差距;(6)促進宏觀經濟穩定發展。具體到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大體上可依據以下三個原則來確定:(1)受益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提供的服務,其受益對象為全國民眾,則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對象為地方居民,則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動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服務的實施在行動上必須統一規劃的領域,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因地制宜的,其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術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活動或公共工程,其規模龐大,需要高度技術才能完成的公共項目。則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則,應屬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
2.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稅收來源。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事權劃分比較清楚的情況下,分稅制要求中央與地方都應有比較穩定、規范的收入來源,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各自要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也就是說各自財政都應有自己的主體稅種。如果稅收收入劃分清楚,稅務機構的征稅積極性必將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應主要考慮以幾個原則:(1)效率原則,該原則是以征稅效率高低為劃分標準。一般來說,所得稅由于所得地點流動性強,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財產稅由于財產地點相對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經濟原則,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宏觀經濟調控為劃分標準。如果該稅種有利于經濟穩定,調整產業結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象所得稅,消費稅就應劃歸中央政府,否則歸地方政府。(3)公平原則,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稅收公平負擔為劃分標準。如個人所得稅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公平稅收負擔而設立的,這種稅如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在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本級財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標準,搞稅收競爭,不利稅收的公平負擔,所以個人所得稅應歸中央政府。
關鍵詞:鄉鎮;財政稅;研究
一、鄉鎮財政稅傳統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鄉鎮財政支出多,收入少,財政壓力很大
鄉鎮作為行政事業單位,需要承擔大量的公共服務的投資和基礎設施建立的費用,例如建設城鄉道路、電力設施等,所以鄉鎮財政一直以來都承擔著較大的壓力。然而自分稅制財政體制開始實施以來逐漸取代了農業稅,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成為了共享稅,使得鄉鎮的稅收收入在不斷減少,而剩下的一些小稅種很難滿足鄉鎮的財政支出,所以導致鄉鎮財政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從而承擔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二)收支矛盾日益加深,難以保障機構正常運轉
在我國,除了個別案例外,大部分鄉鎮的經濟基礎都是比較薄弱的,所發展的產業結構也比較單一,商業化規模也較小。而自分稅制取代農業稅之后,分稅制只留下了一些小稅種,鄉鎮失去了農業稅的收入,財政收入大幅度減少,再加上事權的不斷下放,鄉鎮的工作變得越來越繁重,財政支出也不斷增多,在這樣艱難的情況下,使得鄉鎮財政無法保證正常的運營,員工的工資也無法按期發出。
(三)鄉鎮財政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財政相關工作不規范
自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之后,鄉鎮會依照國家的要求建立一些零戶統管的試點,并編制綜合性較強的預算,但是由于鄉鎮自身受傳統的粗放式財務管理思想的影響過深,所以無法較為靈活的轉變一些觀念,從而導致在開展相應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時,很難取得有效的進展。再加上沒有明確建立與分稅制財政體制相配套的一些改革措施,監督機構的不作為,導致鄉鎮在開展工作時很難進行規范,而面對社會各方面開支都在一直上漲的局面,必定會給鄉鎮的財政帶來很重社會壓力。
(四)沒有完善的財政制度,無法約束相關人員的工作行為
鄉鎮財政的支出主要是在公共服務和基礎建設方面,例如義務教育、民生社保以及一些公共產品,同時鄉鎮還需支持一些地方的經濟發展,然而由于涉及的面較廣卻沒有完善的財政制度,使得相關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沒有參照的標準,也沒有約束,導致鄉鎮財政出現很多的問題,再加上中央和地方轉移支付的方式與分稅制財政體制無法配套,所以沒有科學的、完善的管理機制和制度,轉移支付資金的安全很難保證,轉移支付與鄉鎮財政的運轉的需求不符,最終給鄉鎮財政帶來問題。
(五)上級審計部門和鄉鎮人大沒有進行嚴格的債務管理,使得鄉鎮債務規模不斷擴大
自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以來,鄉鎮為了拉動經濟的快速發展,提升自己的政績,大量的發展形象工程,所以鄉鎮會大力的進行招商或者是開展一些沒有底線的優化,雖然這樣的做法對鄉鎮政績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但是這些行為會給鄉鎮帶來很多的債務,從而給鄉鎮財政帶來很大的負擔。除此之外,一些鄉鎮會在無法完成上級所下達的命令時通過舉債交稅的拉稅和買稅行為虛增收入,從而獲得足夠的稅款,達到考核的標準,這樣的行為大大的擴大了鄉鎮的債務規模,而這些行為是由于上級審計部門和鄉鎮人大的監督和管理不嚴格,從而鄉鎮才有膽量,有機會進行大量的借款繳稅,最終導致鄉鎮財政背負巨大的債務,當鄉鎮無法償還這些債務,卻又在不斷的舉借新債時,必定使得鄉鎮財政不堪重負。
(六)鄉鎮職能結構不合理,財政管理出現越位現象
自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以來,鄉鎮在精簡了一些機構,但是實際上卻沒有精簡人員,使得鄉鎮的精簡只是一種形式化的精簡,造成一些監督機構和管理部門的缺失,最終不但沒有真正的優化鄉鎮自身的職能結構,還給鄉鎮財政管理帶來了問題,再加上一些鄉鎮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去參與經濟的競爭,在經濟市場中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可是鄉鎮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是不應該干涉市場經濟的,而是關注公共服務的提供,這樣的行為導致鄉鎮財政遭受損失,同時也對鄉鎮稅收的管理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最終使得鄉鎮很難實現職能的轉變。
二、鄉鎮財政稅創新策略
(一)建立科學的、合理的鄉鎮財政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工作能順利進行
1.合理分配事權和財權,減輕鄉鎮財政壓力
國家需要平衡鄉鎮的收入入支出,這一點可以通過事權和財政的平衡來實現,國家不僅要下放事權,還要下放一定的財權,讓鄉鎮可以獲得足夠的收入來保障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開銷,同時保證鄉鎮能有足夠的資金來運轉,保障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2.制定完善的、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規范轉移支付相關工作
在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之后,轉移支付作為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支付方法必須要有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來規范它的進行,所以國家必須建立科學的、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保障轉移支付資金的安全,最終使得轉移支付逐漸適應鄉鎮的運營需求。
3.建立完善的地方稅體制,規范化稅種征管等相關工作
由于鄉鎮的財政支出很大,所以鄉鎮必須要有主體稅種的稅收來保障鄉鎮有足夠的資金支出,所以國家必須逐漸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而建立完善的地方稅收政府,讓鄉鎮擁有一些稅種的征收權和管理權,在鄉鎮建立科學的、合理的地方稅權,不斷的完善鄉鎮財政稅的結構,保證財政稅相關工作能夠規范化開展,最終在我國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稅體制。
(二)優化鄉鎮職能結構,推進鄉鎮職能轉變
自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之后,鄉鎮應該將農業稅取消,為鄉鎮的機構和人員的精簡打下基礎。鄉鎮一旦精簡機構和人員就會省下一大筆的開銷,從而為鄉鎮財政的支出減輕壓力,讓鄉鎮財政能夠更好的運轉,鄉鎮也能夠在一個較為輕松的環境中開展工作,精簡機構和人員還能避免一些人員的違法行為的出現,保障鄉鎮財政的安全,鄉鎮需要將人員分流開來,達到減員增效的目的,最終實現鄉鎮職能轉變的目標。除此之外,鄉鎮需要優化自身管理組織機制,合理配置鄉鎮所擁有的財政資源,讓資源能夠發揮最大的作用
(三)將小稅種培養成為主體稅種,減輕財政負擔
鄉鎮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將一些小稅種培養成為主體稅種,增加鄉鎮財政收入。要想將小稅種培養成為主體稅種,鄉鎮必須加強稅種征收管理,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通過引入一些先進的稅收管理手段,加強區域較廣的小稅種的征收,如果鄉鎮能夠更好的管理小稅種,必定會給鄉鎮財政減輕很大的負擔。
(四)加快經濟發展,培養出更多的稅源
為了增大鄉鎮的財政收入,保證鄉鎮能夠足夠的資金提供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鄉鎮必須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所以鄉鎮可以擴大農副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的交易,提高更加完善的產品服務平臺,不斷擴大服務平臺,為鄉鎮培植出更多的稅源。
(五)建立獨立的監督部門,加強對鄉鎮財政的監管
鄉鎮必須建立獨立的監督部門,對鄉鎮財政相關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上級審計部門和鄉鎮人大需要加強對鄉鎮債務的管理,降低鄉鎮財政的風險。
關鍵詞:新財政體制;區域財政;思考
我們通常所說的財政體制主要是指制定中央與地方財權和財力如何劃分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我國財政體制經歷了兩次重大的變遷:簡言之,以1994年推行的分稅制作為分水嶺,建國初期至1994年間的財政體制以財政包干為主要脈絡;1994年全面推行了以“分稅制”為主要標志的新財政體制。該體制實施后,對區域財政的影響意義可謂是重大而深遠。
一、新財政體制區域財政的現狀
1994年,我國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旨在進一步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加大宏觀財政政策調控力度。
分稅制的新財政體制有其客觀必然性和重要性,在推行的近20年時間里,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發揮,增強了應對突發事件的資金保障能力,體現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但是,中央政府加強了財政集權,地方政府失去了主動權,必然影響了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的調控能力,限制了地方經濟發展的自由度,間接縮小了內需,使地方宏觀經濟能力降低。為此,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分配關系自然提上了議事日程。
市場經濟是一種商品經濟,政府能辦多少事,在較大程度上取決于財政能籌集到多少資金。如果,地方政府得到的財政收入不足以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剛性需求,都把眼睛盯著中央財政投資,又不能得到中央財政補貼,上不了新項目,地方財政分成減少,無法調動地方政府各方積極性。因此,這既是中央財政的隱憂,也是地方財政的隱憂。在有些地區,由于實施分稅制的財政體制,其直接影響或疊加效應,同一地區的分級財政無可避免地出現了“財政困惑”。
二、區域財政的影響與原因分析
1.對區域財政的影響(以柯城區為例,下同)
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施以來,由于不同地區間財政狀況差別較大,財政收支矛盾在部分地區仍然十分突出,對區域財政的影響也日益凸現出來。歸納起來,集中呈現以下突出問題:
(1)體制不順,中央和地方職能劃分并沒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區域財權、事權之間以及政府間轉移支付分配也存在某些不公平。
(2)由于財源不足,一些區域財政陷入資金短缺的窘境,個別地方政府只能勉強保證工資發放,發展地方經濟更是無從談起。
(3)剛性需求快速增長,漸漸超出了區域財政的承受能力。
(4)財政入不敷出,壓力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大規模舉債,預算內資金缺口大,預算外收入膨脹,非稅收入快速增長。
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為例,在新財政體制下,該區財政收入結構日益發生著變化,隨著改革與發展的加快,區域范圍與規模的擴大(區政府現有6個街道、2鎮7鄉),區財政也隨之出現了規模偏小,財政入不敷出;剛性需求快速增長,微觀調控能力減弱;財力增長的有限性與支出需求的擴張性矛盾尤為突出等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壓力。
2.區域財政現狀的原因分析
(1)分稅制下財政分配制度未厘清。在現行分稅制的“雙軌”體制運行下,一方面來自柯城區固定收入的稅種及稅收并未完全列入區財政體制的收入范圍,即未按屬地原則分配財政收入,政府間轉移支付分配體制尚未完善等;另一方面由于該市開發區和高新園區范圍內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所繳納的稅、費及巨化集團公司和巨化片區基司開發建設項目所產生的稅、費均列入市級固定收入,歸入市級財政盤子;再加上財源結構的變化,使該區財政收入增長潛力進一步縮小,可用財政資金年增長比例跟不上經濟社會的增長速度,造成財政缺乏調控能力,難以適應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內在需要。
(2)財權與事權不匹配,權利和義務失衡。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區財政收入主要是市區共享收入的分成收入,數量較少,區財政缺乏相應的財政來源支撐,這樣勢必就造成“收入盤子”和“支出盤子”的矛盾。同時,隨著改革深入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區地域不斷擴大,尤其是2002年行政區劃調整后,柯城區轄區范圍明顯擴大,人口規模以及承擔的事權明顯增加,區政府不得不加大財力、物力、人力等投入,以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從而又加重了區財政的負擔,其結果造成了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事權與財權因缺乏相應的財力保證而失衡。
(3)收入增速緩慢與支出剛性增長的矛盾。柯城區工業基礎較薄弱,財源結構單一,經濟總量相對較少,經濟缺乏新的增長點,財政增收難度加大,加之中央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及國內主要原材料價格上漲等,使在今后較長時間內造成企業生產成本增加,導致經濟效益下滑,從而使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主體稅收增幅減緩,進一步制約著區財政收入的增長。鑒于歷史原因,財政支出結構不盡合理,衢州市對該區每輪體制的重新確定,支出基數均按上輪體制為依據,以收定支,使財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總盤子”難以平衡。
(4)預算外收入管理與政府調控難度增強。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加上預算外資金本身具有分散性、專項性等特點,部門自收自支、多收多支的利益分配格局實質上未徹底打破,造成資金管理分散,甚至游離于財政監督之外,財政管理處于被動狀態。一方面預算外收入膨脹,非稅收入快速增長;另一方面一些部門認為財政管得太嚴、管得太死,故以種種理由拒絕接受監督管理。此外,區工商、土管等職能部門的收費管理權限基本集中于城區范圍,這又使區財權和財政收入相對縮小,財政壓力顯增。
(5)經費支出龐大和財政監管滯后矛盾突出。由財政供養的行政經費支出是一項重大的消費性支出,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以后,經費支出規模持續上升,對地方財政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從成因上分析,經濟增長、政府機構龐大和人員冗余、行政經費使用效率低和行政管理成本監督機制不健全都是造成上述現象的重要原因。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財政監管滯后矛盾日益突出,固然由于現行有關財務制度修訂不及時、不規范,導致監督職能缺失;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還有行政經費中支出標準不統一,一些單位內部自定的超標準、超范圍的補助項目可謂是五花八門,名目繁多,令監督應接不暇,財政支出控制難度加大。
三、改善柯城區財政現狀的若干建議
1.明確和合理劃分政府層級財政關系,建立高效務實的政府行政架構。一是根據市區各級整盤棋的要求,參照其他市轄區財政體制,建議重新核定柯城區財政收入支出基數;二是隨著市區工業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區服務領域不斷擴大,建議增加區教育、計生、衛生、城鄉低保、醫保等財政補助,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三是進一步完善鄉、鎮、街財政管理體制,轉換職能,調動各方積極性,挖掘增收潛力;四是建立省與區財政工作聯系機構,完善地方財政管理。減少行政層次多,控制管理成本,疏通聯系和溝通渠道,從體制內得到省財政直接支持。
2.在厘清事權基礎上,力求財權與事權的清晰和統一,實現權利和義務對等。改善區財政的窘境,平衡財政支出,建議上級財政部門避免只談事權而回避財權,事權管理要按“受益原則”確定,在實踐中加以真正履行,切實解決只強調義務而忽視權利的問題,以解決政府縱向和橫向的財政收支不平衡,增強區級政府的公共服務功能。當前,改革試點方向應是擴大縣區級政府事權、財權,以加快地方城市化發展速度。
3.貫徹“屬地管轄”原則,調整區財政的稅收來源和分享比例,實現財政正本清源。按照“屬地管轄”原則:
(1)建議現行分別列入市、區的固定收入按稅種收入采用“共享”制,即按比較科學的因素法,測算出市與區的共享比例,一定數年不變。
(2)建議市政府徹底打破按企業隸屬關系和納稅人性質確定收入歸屬的老辦法,將區域內企業(含個私企業)及城鄉居民所繳納的營業稅、契稅等所有稅種均按“屬地管轄”原則列入市、區財政收入共享范圍。。
(3)建議分別提高現行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水利建設基金及城市教育費附加等列入政府收入的收費基金的分享比例。
4.涵養稅源,加快發展地方經濟,為財政增收提供堅實保障。首先要鞏固區屬現有重點企業,培植稅源大戶,壯大主體財源;其次,通過加大科技投入,引進人才,技術轉讓等優惠政策,促使效益好、產品科技含量高的企業上規模、上檔次,以增加經濟效益,以科技助推稅收增收;三是要以多種經營為突破口,因地制宜狠抓農業結構調整,發展招商農業和訂單農業,做好特色農業文章,穩農保財源,;四是引進一批經濟效益好,發展潛力大的龍頭企業和旅游主導產業,努力開拓新興財源,推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為區財政增收廣開財路,為財政增收推波助瀾。
5.努力建立和健全科學的、規范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強化規費征繳。進一步將收費和基金納入預算管理之中,不斷深化預算管理改革,推動預算管理科學化與規范化,逐步建立預算管理準則與支出標準體系;另一方面要在建立規范化政府非稅收入機制的同時,激勵有關部門單位向上爭取專項資金,把按規定征繳的預算外規費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增加和彌補財政預算缺口,提高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6.強化支出管理,著力削減行政機關經費過多過濫造成的財政壓力。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減少政府層級架構,清理財政支出供給范圍,加強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的管理,堅決遏制各種形式的鋪張浪費,杜絕一切不合理的財政支出,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體系,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1]蔡思美:試論新財政體制下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J].財會通訊.綜合(中),2009(07).
關鍵詞:城鎮化;公共服務;縣域經濟;縣域財政
目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時期,正在進行一場深刻的社會經濟變革,在其中,分析城鎮化與財政的相關性是準確把握這場變革的重要著力點。據統計,“從1978到2003年這一時期,我國城市數量由193個增加到660個。同時,建制鎮由2173個增加到20226個。” 1978年城鎮化率為17.92%,2011年中國總人口有134735萬人,城鎮人口為69079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51.27%,比1978年提高了33.35個百分點,城鎮化率以平均每年0.98百分比的速度增長,城鎮人口平均每年增長1525萬人。
在這樣快速發展的形勢下,在國家政策上仍在大力推進城鎮化,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提出加快城鎮化進程,力爭到2020年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奮斗目標,并將2020年的城鎮化目標率定為65%,我國今后城鎮化的任務相當繁重。
一、何謂城鎮化
城鎮化是人類由農業人口占主要比重的傳統文明向以非農業人口占主要比重的現代文明轉變的歷史過程,是兩種文明碰撞交接的磨合期,也是從農業社會步入工業社會,由農村為主的社會轉向以城鎮為主的社會形態的轉變歷程。在對城鎮化這一課題的研究上,已衍生出一系列新研究課題。從一個新的視角――縣級財政的視角來重新審視中國的城鎮化之路則是其中之一。在縣域經濟的研究角度上,對城鎮化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從質的規定先來看,城鎮化可以界定為人類生產與生活方式有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在空間上的轉換,即農業勞動力向非農業勞動力轉移以及非農產業向城鎮聚集。……縣域政府是連接城鄉的紐帶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接點’,……縣域經濟的持續發展是中國今年后城鎮化全新理解的基點,即縣域是中國城鎮化下一步積極推進的一個至關重要的載體。”
(2)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馬忠華認為:“概括起來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人的地理位置的轉移和職業的改變以及由此引起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的演變;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城鎮人口和城市數量的增加、城鎮規模的擴大以及城鎮經濟、社會現代化和集約化程度的提高”
(3)劉尚希認為:“城鎮化不僅是一個農村人口轉化為城鎮人口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城鎮化對我國當前的財政體制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挑戰:龐大的流動人口、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劃分、地方債務融資的風險控制、收益與風險的分享共擔問題、城鄉公共服務供給的動態協調。”
此外,仍有許多學者對這一新課題做了調查研究,基于此方向的研究基礎,我們能窺視到城鎮化的一般含義,城鎮化一詞是伴隨著中國城鎮建設而出現的,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簡而言之,是指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鄉村型向城鎮型轉化,農村人口轉化為城鎮人口以及城鎮自身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
二、城鎮化與縣域財政之間的關系
城鎮化與縣域財政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城鎮化的穩定發展能帶動縣域經濟的發展,從而為縣級財政擴大稅源、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縣域經濟的發展是城鎮化的直接表現和進一步實現城鎮化的良性條件。但與此同時,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又會帶來對縣級財政的挑戰,成為制約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這就對縣級財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鎮化促進縣域財政的增長是通過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來實現的,一方面,通過促進經濟總量擴張,另一方面通過優化經濟結構來來實現。第一種主要表現在擴大投資和帶動消費,城鎮化促使能源、交通、公共基礎設施的發展那和健全,刺激投資需求的增長,進而帶動縣域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帶動社會商品的消費需求,近年來,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在2011年,年均城鎮居民的消費水平高達18750元,這是經濟發展的直接表現,也有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在優化經濟結構方面,城鎮化促進二、三產業的發展壯大,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進一步帶動生產和消費,促進經濟的發展,從而促進財政增收。
三、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的財政體制
1979到1994年這一歷史時期是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自農村實行,農村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農村勞動力過剩,出現一大批投身于非農產業和鄉鎮企業建設的人才和勞力,帶動了城鎮的建設發展。在這一新情況下,國家實施積極的城鎮化政策,逐步放松人口的流動和城鎮建設的標準,并于1993年確定了以小城鎮建設為重點方向的村鎮建設方針。
在該時期,我國實行“分級包干”財政體制,也就是“劃分收支、分級包干”,“即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圍,財政收入被劃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同時劃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圍,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則要少支,自求平衡。”這種財政體制在中央統一領導和統一計劃下,地方有較大的財權,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理財的積極性,促使地方政府大量興辦地方企業,并在稅收、土里租用等方面實施一系列的優惠政策,積極為投資營造有利環境,促進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
隨后,這種財政體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在此期間,地方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不低于60%,中央最高時是在1985年,也只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38.4%;同時,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直沒有提升,此時期的比重一直在百分之十幾,1993年為12.6%。基于中央財政收入過低和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過低兩大問題,致使該體制不得不終結。
在這一種財政體制下,縣級財政狀況運行困難已經出現倪端,縣級政府作為地方政府的重要一部分,在財權與事權上卻很不匹配,根據下圖三可以看出,縣級財政收支較為不平衡,平均支出高于收入近5個百分點;地方財政呈現的趨勢是收大于支,多出將近4個百分點;從中可以看出,縣級的財政支出在地方的支出中所占比例是較高的,承擔的事權也較大,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的貢獻高于整體水平。這種財權、事權不相匹配的狀況顯示了縣級財政運行的困難狀況,令人驚訝的是這種狀況在分稅制改革前,地方整體財政運行良好的情況下就已存在,這種狀況在隨著分稅制改革后的財政運行將不可避免地加劇。
“分級包干”財政體制由于自身弊端,終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使財政總體實力顯著增強,為我國城鎮化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基礎和財力保障。從分稅制實施至今是城鎮化加快發展時期,在國家戰略的高度上,不斷推出“十五計劃”、十六大報告、十七大報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等給予城鎮化發展以方針政策上的保障。如2009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城鎮化建設不僅僅要注重提高城鎮化的水平,而且還要提高質量,強調重點放在加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發展上;并明確提出了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戶籍限制,表明城鎮化建設將進入嶄新的階段。”以上方針政策在我國的城鎮化建設上指出了明確方向,并成為推進城鎮化的重要指南。
同一時期,分稅制逐步完善,獲得相對獨立的財權,縣級政府也真正成為相對獨立的一級預算。這一重要改革極大地促進了城鎮化的發展。縣級政府在地方經濟建設上擁有更大的獨立規劃權,從而能夠為地方企業營造好的發展環境、優惠政策和發展空間;同時,調整產業結構,穩定增加稅源,為經濟發展自覺的承擔起基礎設施、信用、法制和政府服務等方面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城鎮化的建設起到了助推作用。此外,分稅制又直接導致縣級經濟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分稅制后,營業稅劃歸地方所有,營業稅有主要源于第三產業,所以在此方面大大刺激了人口向城鎮的流動,促進了人口的城鎮化。
四、伴隨城鎮化加快發展而來的縣級財政壓力
分稅制改革對縣一級的財政影響是極大的,對縣級政府的財政能力和財政運行都有直接而重大影響。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閆坤認為,這些影響主要表現在:流轉稅、所得稅等重要稅種的影響上,分稅制后縣級財政逐漸壯大,也對以來縣級財政生存的縣域企業產生重大影響。但同時,又存在很大弊端。一是縣級財政支出增長過快,支出結構扭轉。二是財政收支不平衡愈加擴大。三是縣級財政資源效率低下。分稅制的改革使縣級財政運營更加困難,而分稅制之后,城鎮化又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又不可避免地為縣級財政帶來一系列新問題。分稅制改革后,縣級財政的支出越來越繁重,收入功能卻遲遲跟不上去,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縣級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將面臨更大的挑戰,將會承擔起地方公共服務中最為重要的部分,在縣級財政困難日益加劇的時期,縣級財政權責不對等的境況將會使縣級政府在財政上轉化為更為嚴重的財政風險,面臨更大的挑戰。
中國城鎮化進程是以政府行政控制為導向的,縣鎮一級處于行政權力的底層,在資源汲取和發展空間上均不及大城市。自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后,縣一級財政來源難以擴大,收入增長機制難以有效生成,財力跟不上公共服務需求的增長。
在現階段,城鎮化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大量的人口流動、遷徙是不可避免的現象,給公共財政帶來的是公共服務的需求激增。縣域是城鎮化進一步推進的至關重要的載體,縣域政府的基本職能即為廣大的農村地區轉移勞動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條件,公共服務的提供又有賴于政府的財政支持、投入與引導。城鎮化過程中龐大的流動人口使縣域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時面臨財政短缺,需求龐大的挑戰。城鎮化本質是農民身份的轉變,而我國城鎮化面臨的更大的問題是數以萬計的農民工實現了“工業化”,成為城鎮建設的一份子,去沒有實現真正的“城鎮化”,“半城市化”問題突出。他們只是簡單地進城務工,并沒有享受到市民待遇,即與市民同等的就業、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權利。城鎮化進程在加速,服務跟人走,這些問題的妥善解決成為真正城鎮化的關鍵。
“根據《中國發展報告2010:促進人的發展的中國新型城市化戰略》提出的從十二五開始,用20年時間解決中國的‘半城市化’問題,使中國的城市化率在2030年達到65%的戰略構想,按中國當前農民工市民化的平均成本10萬元左右來算,則我國未來每年為解決2000萬農民工市民化需要投入2萬億元資金”這一新型城鎮化戰略充分考慮到了城鎮化進程中的流動人口,力爭使農民真正變市民,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又為縣域財政帶來更大的財政壓力。在此時期,政府對流動人口采取了較為寬容的策略,也采取了一些措施逐步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但在衛生醫療、就業再就業、基本住房、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沒有有效措施。這將為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對縣域政府的財力保障水平以及持續推動城鎮化水平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戰,使我國的城鎮化建設面臨極大的風險。
城鎮化不僅是一個人口變遷、生產方式變革的過程,更是一個制度變遷的過程,伴隨著城鎮化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對現行制度的一種考量和變革的契機。現性縣級財政壓力在分稅制改革后面臨的問題在城鎮化的進程中沒有減輕,又逐步加重,財政體制問題的弊端越來越嚴重。充分分析城鎮化進程與縣級財政的關聯,將會有利于城鎮化問題的改善以及縣級財政體制的變革,為我國新型城鎮化提供有效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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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農民工市民化成本每年2萬億保留戶籍逐步推進》.東方早報,2010年10月10日
[6]劉尚希.《中國財經報》,2011年11月26日第006版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導致縣鄉財政困難,這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需要通過財政體制改革和公共財政體制的構建,理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加強縣鄉財政的實力,使其財權與事權相統一,以發揮其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作用。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嚴重滯后,導致農民行路難、通訊難、就醫難、上學難、飲水難、用電難等不良后果,制約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導致當前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原因。因而,增加和改善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應成為當前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著力點和突破口。在統籌城鄉發展、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方針,加大了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政策力度。本文主要從財政體制改革的視角討論增加和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
一、我國縣鄉財政困難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問題同時并存
雖然增加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可廣開渠道、多方籌資,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也可嘗試公共產品供給的市場化運作方式,但不容置疑的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依然只能是縣鄉政府。然而,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縣鄉財政日益陷入困境,縣鄉一級政權的財政收支矛盾相當尖銳,主要表現為工資欠發、赤字規模不斷擴大、實際債務負擔沉重、財政風險日漸膨脹等,縣鄉財政多維持在“吃飯”的水平上,用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非常有限。據推算,目前中國平均每個鄉鎮負債約400余萬元,共計2200億元左右(許正中,2004)。鄉鎮負債規模龐大,來源復雜,債務利息高,累積時間長,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形勢極為嚴峻。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城鄉分離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鎮實行由政府供給為主導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市的公共產品完全由政府保障,并列入財政預算;而對農村的公共產品來說,政府投入很少,導致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嚴重不足,農田水利和農村道路常年失修,農村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均十分落后,城鄉差距日益擴大。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自籌制度取消,縣鄉財政主要依賴農業稅來應付日益龐大的財政支出,縣鄉財政更顯困難,無力提供農村基本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而隨著取消農業稅改革的實施和落實,以農業為主的縣鄉財政失去了其主要收入來源,縣鄉財政尤其是大部分鄉鎮財政更加困難。
我國縣鄉一級政府和財政是面向農村、服務農村、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主體。尤其在當前“三農”問題日益凸出、城鄉差距日益擴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強縣鄉一級財政,實現縣鄉財政解困,增強其服務農村和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能力,是財政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為此,我們應從現行財政體制的內在弊端著手,找出當前縣鄉財政困難的體制原因,以明確縣鄉財政解困和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
二、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
1994年形成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雖然比財政包干制是一個進步,但遠不是一種成熟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還存在較為明顯的非規范性和過渡性質,其固有的內在體制缺陷直接導致了當前縣鄉財政的困難,也制約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改善。
1.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少法律規范,財政分權與政治集權存在矛盾。由于行政垂直集權和政府間財政關系缺少法律保障,導致政府間財政關系極不穩定、極不規范,而基層政府在責、權、利的分配上則處于不利地位。這種財政分權與政治集權并存的體制,極易導致各級政府“上收財權”與“下放事權”的機會主義行為。事實上,我國各級政府在財力分配上層層“抓大集中”,將大稅種、大稅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層財政也就基本沒有大稅可分,稅種雜而收入規模小,造成基層財政收入來源極不穩定。同時,上級政府通過各種形式的“事權下放”,加重了基層的財政負擔。
2.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側重“收入”的劃分而缺乏對于各級政府事權責任的清晰界定。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明確了各級政府間的收入劃分,但對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則沒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導致各級政府間事權責任不清乃至于相互推諉,而基層縣鄉財政尤其是鄉鎮財政則不合理地承擔了過多過重的事權責任。目前,縣鄉財政承擔了許多本該由中央、省級財政承擔的事權負擔,比如,民兵訓練、優撫、計劃生育和義務教育等。無論是根據財政分權的“受益”原則,還是參照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這些事項都應劃歸中央和省級政府的事權范圍,或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大部分責任。而在我國卻都壓到了基層財政頭上,由此形成縣鄉財政的困難局面。同時,也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目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的投人中,鄉鎮財政負擔78%左右,縣級財政負擔約9%,省級財政負擔約11%,而中央財政只負擔約2%(陳紀瑜、趙合云,2004)。如能將農村義務教育的投資主體上升到中央和省級財政,僅此一項便將大大減輕縣鄉財政的支出負擔,也將更有利于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財力保障和長遠發展。
3.省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轉移支付制度不健全是縣鄉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分稅制改革后,按照中央對省的體制模式,各地在省內建立起的轉移支付制度很不完善,直接制約了基層財政獲取必要財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各省級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總量有限,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基層財政運行困難的問題。二是轉移支付形式以稅收返還、專項撥款為主,這兩種形式在財力分配上都有利于富裕地區,不利于調節地區間財力差異。三是各省通過“因素法”分配財力的資金非常有限,無法在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間實現財力均等化。
三、改革我國財政體制,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對策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快公共財政體制建設步伐,在各級政府間合理劃分職責范圍和收入,做到財權與事權相統一,是加強縣鄉財政、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體制保障。 轉貼于
1.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級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職責范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是一種從中央到省、市、縣、鄉鎮政府的多級供給體制。其中,縣鄉政府作為國家財政體系的基礎環節,直接為農村居民提供各種類型的公共產品。而農村公共產品構成上的層次性,決定了作為供給主體的各級政府間的責任劃分:屬于全國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承擔,屬于地方性的農村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承擔,一些跨地區的公共項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擔為主,中央一定程度上參與和協調。依據這一原則,諸如環境保護、大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項支出應由中央、省級政府承擔,縣級政府負責管理,縣鄉政府承擔具體事務;農村基礎教育、基本醫療服務的支出應由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縣鄉政府作為基層政權,主要承擔本轄區范圍的行政管理、社會治安和本區域內小型基礎設施方面的支出責任。這種政府間職責的劃分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以杜絕上級政府下放事權的機會主義行為,防止增加縣鄉財政的負擔。
2.大力培植以財產稅為主體稅源的縣級財政稅收體系。縣級財政缺乏大宗、穩定的主體稅源,是財政困難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省以下政府大宗收入是營業稅,而從前景看,應注意發展不動產稅,逐步形成省級以營業稅為財源支柱、縣級以財產稅為財源支柱的格局。不動產稅是最適合基層地方政府掌握的稅種,是非常穩定的稅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優化投資環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動產就會不斷升值,每隔3年至5年重新評估一次稅基,地方政府的財源就會隨著投資環境的改善而不斷擴大,地方政府的職能和財源的培養便非常吻合,這正適應政府職能和財政職能調整的導向。我們應借鑒國外的經驗,逐漸把不動產稅調整為統一的房地產稅來征收,同時考慮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幾年一次重評稅基。這樣,不動產稅就會逐漸隨經濟發展而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支柱性的重要稅源(賈康,白景明,2003),從而緩解基層政府的財力困境,為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保障。
3.建立規范化的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是簡并轉移支付制度形式,規范專項撥款,逐步取消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進一步加大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力度。1994年以來建立起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盡管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地區間的財力差距,但并沒有從根本上緩解基層財政的困難,基礎教育等最基本的社會公共服務在各省內部也未實現“均等”。因此,應進一步增加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規模,確立均等化轉移支付在地方政府間轉移支付中的主體地位。二是進一步調整不合理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格局。將調整“既得利益”的資金用于均等化轉移支付,有助于增強中央、省對下的調控力度,進一步緩解基層財政困難。三是建立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專項性轉移支付制度,解決在基礎教育和公共衛生上的社會公共服務不平等問題。四是建立穩定的均等化轉移支付資金,資金分配要高度重視解決縣級財政困境問題。
4.改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程序和方式。傳統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這難免會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求失衡的現象。在建設農村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建立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表達機制,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由“自上而下”轉變為“自下而上”是非常重要的。要實行鄉、村兩級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增加公共資源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情況。此外,根據公共財政學說的一般理論,很多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農村公共產品可采用政府與市場混合的方式提供。在政府財力有限的條件下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動員社會資源進行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建立起以財政為主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比如,由政府和私人通過談判的方式聯合供給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通常可通過產權界定賦予私人部分收益權,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這樣,有助于將投資于農村公共產品的各種積極因素調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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