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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工商管理處罰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工商管理處罰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關鍵詞]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網絡信息技術

        工商管理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部門的管理、引導、服務等多項職能的存在需要工商管理部門不斷提高管理水平,進而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若在工商管理中巧妙運用各種信息化技術,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僅可以簡化管理流程、降低管理難度,進而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還有利于為工商管理部門樹立良好的形象,促使其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進行。但目前我國許多地區的工商管理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程度存在很大差異,常出現形式化現象,在發展對策上亟須進行改善與創新。

        1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發展層級與幅度之間存在矛盾。現今,我國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中存在著發展層級與幅度之間矛盾的問題,也是指信息化發展的縱向和橫向之間的矛盾。[1]隨著矛盾的不斷加深,不僅嚴重阻礙了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且對整個工商管理部門工作帶來不利影響。(2)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發展方法。有效的方法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推手,也能提高信息化管理效率。然而我國許多工商管理部門正是缺乏這種行之有效的信息化發展方法,在工商管理中出現問題時,無法及時采取正確且有效的辦法幫助工商管理部門解決問題,從而降低了信息化管理工作效率,給工商管理部門的形象帶來不良影響。(3)信息化監管力度較低。由于“官本位”固有思想等因素,使得我國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的監管力度較低,導致許多管理人員對信息化管理工作產生惰性,缺乏工作激情,從而阻礙了工商管理信息化的發展。(4)信息化發展資金不足。目前,我國的工商管理信息化在不斷發展,但仍舊缺乏資金的推動與支持,使得工商管理部門無法對工作設備進行及時地更新換代,也難以聘請到專業素養高的信息化管理人員,不利于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5)缺乏專業的信息化管理人員。信息化管理人員的缺乏不僅是信息化發展資金不足造成的,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由于在招聘信息化管理人員之初,工商管理部門并未對其進行規范有效的培訓與考核,導致管理水平跟不上信息化管理的發展,管理水平自然逐漸降低。

        2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的對策

        (1)優化網絡基礎設備。信息化管理工作離不開網絡基礎設備的使用,例如遠程會議、辦公自動化、員工培訓等,它是推動工商管理信息化工作順利開展、促進管理信息化實現與發展的技術支撐和重要保障。因此,工商管理部門需要不斷優化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的網絡基礎設施。具體來說,工商管理部門需根據開展的各項業務,定期檢查和升級各部門的網絡設備,如信息安全防護與隔離設備等,從而降低網絡設備的維修成本,避免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網絡設施出現故障而導致信息化管理工作無法繼續開展并給單位帶來嚴重損失的情況發生。然后,工商管理部門應借助網絡技術傳輸管理數據,使管理人員之間、部門之間能夠更加快速地獲取相關信息數據,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而提高信息化管理效率。同時工作人員需要注意做好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避免出現丟失數據的現象發生。另外,相關技術人員需要不斷完善工商管理部門的入侵檢測系統,從而保證整體的網絡系統正常運轉,促進管理信息化發展。(2)緩解信息化發展層級和幅度之間的矛盾。信息化發展層級與發展幅度之間的矛盾嚴重影響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因此緩解兩者之間的矛盾,是工商管理部門需要不斷管理、協調和改變的重要工作之一。方法一就是嚴格控制發展層級的數量和發展幅度的擴展,進而使兩者達到均衡狀態。但這種方法在具體操作上具有較大的挑戰性,難以同時控制兩者的合理性并使之協調。而方法二就是,忽視另一方存在的弊端,將管理重點放在發展層級或發展幅度兩者中的任意一個。[2]工商管理部門要根據自身的發展現狀,選擇能夠有利于促進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的一方進行控制和管理,從而全面解決其存在的問題,相對的另一方的問題自然隨之減少,從而達到緩解兩者之間矛盾的效果,推動信息化管理的進一步發展。(3)制定科學有效的信息化發展方法。科學有效的信息化發展方法的缺乏一直都是影響和制約我國工商管理部門管理信息化發展的重要因素,它直接關系到信息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以及工商管理部門的信譽和形象等,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信息化發展方法勢在必行。首先,工商管理部門需要根據自身業務的實際發展狀況制定方法,在現有方法的基礎上,分析并研究需要保留并繼續使用的以及需要加以改進的地方,并將創新理念和手段融入到其中,進而形成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發展方法體系,保證在信息化管理中及時高效解決所有問題。此外,工商管理部門需要制定與工作內容職責相應的發展原則,并依據這些原則開展工作,從而促進信息化管理的發展、提升工商管理部門的信譽,為人民群眾的利益帶來可靠的保障。(4)加強信息化監管力度。強有力的監督是促使信息化管理人員堅守原則工作、提升工商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管力度相對較弱,導致信息化管理水平達不到預期效果。因此,首先需要根據各業務部門的工作內容與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監管機制,并明確落實各監管人員的權責,不斷提升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加強工商管理部門整體的監管力度,從而使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恪盡職守,保持積極的工作狀態,不斷提高其專業素養的同時,還能夠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促進工商管理部門的良性發展。其次,由于工商管理部門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加強內部監督和專業機構的監督之外,還應完善群眾監督機制,從而提高其業務水平、完善其業務系統,為工商管理部門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5)培養并提高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有效地實現和推進工商管理信息化的發展,需要大量專業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作為保障。目前,工商部門正在建立并不斷優化基礎網絡設施,但信息化管理人員的專業操作技能不高,使得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也較低。因此,工商管理部門在最初聘請信息化管理人員時,要對其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進行嚴格把關和考核,以選到與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相符合的工作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從而促進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加之信息網絡技術的更新與發展較為迅速,對此,工商管理部門應設立專業的培訓機構,定期對相關信息化管理人員進行網絡信息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專業技能和專業素養,也保證了工作人員與時俱進,最終達到促進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的目的。與此同時,工商管理部門還應建立健全相應的激勵制度,激發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進而完善信息化建設,推動工商管理信息化的持續發展。[3](6)加強政府支持力度。作為政府的工作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所擔負的社會利益和人民利益責任較重。因此,就需要政府加強支持力度,進而使工商管理部門能夠及時更新和優化網絡基礎設施,切實落實其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等工作職責,提升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素養,提高各項監管工作的規范性、有效性,為促進工商管理部門各項業務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和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3結論

        通過對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內容的分析,可以得知實現信息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為促使我國工商管理部門更好地發展,就需要從基礎網絡設施、管理信息化發展方法、信息化管理人員、監管力度等多方面多角度出發,并結合工商管理的工作內容和實際發展狀況進行不斷地改進與創新,進而完善工商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最終促進工商管理信息化的持續高效發展。

        參考文獻:

        [1]孫惠平.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對策研究[J].經貿實踐,2017(14):191.

        [2]潘選威,陳虹.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對策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6(27):374-375.

        第2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關鍵詞 工商管理類專業 管理信息系統 模擬式教學 信息素質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學習管理信息系統的現狀

        1.1 教學體系的確立

        由于課程本身的性質,國內絕大多數高校的工商管理類專業、計算機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等都開設有此課程。這就導致在市面上的相關教材層出不窮,而且知識體系和框架差異較大。經過一番比較,黃梯云主編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比較接近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接受能力,整個教學體系的確立,要以本教材為藍本,然后根據實際教學過程予以調整和優化。

        1.2 教學內容的安排

        本教材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大部分,基礎理論部分(含1、2、3、4章),核心部分(基于系統生命周期的系統開發部分和系統應用部分,包含5、6、7、8、10章),應用部分(剩余章節)。在教學過程中,把第二部分作為重點內容予以安排,學時安排相應較多。這部分內容從基于組織信息技術應用實際的系統戰略規劃(第5章)開始,再過渡到基于管理流程的系統分析(第6章)、以系統分析為基礎的系統設計(第7章)、按照系統設計的方案推進系統實施(第8章),最后涉及到系統運行之后的系統維護與管理(第10章)。

        教學實踐中發現,相對來說基礎理論講授比較順利,這些內容對學生有一定的吸引力,學生易于接受,但后續內容卻難以展開和深入。原因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首先,教材核心部分內容比較抽象,雖然盡量是以業務流程圖、數據流程圖的形式來描述,但學生仍然在學習理解上感到吃力,邏輯思維能力和學習內容不能匹配;其次,學生系統性思維能力轉變不夠及時,無法將企業管理實際與管理信息系統相聯系和關聯。

        1.3 教學效果的評價反饋

        文科生作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主要生源(現在雖然已經實現文理兼招,但文科生源仍占80%以上),邏輯性很強并且抽象的內容需要較強的邏輯抽象思維能力,實驗教學活動的開展需要動手能力的配合,其思維方式的獨特性和動手能力的欠缺,都是其學習本門課程的致命弱點,呈現出“不好學,學不好,不愿學”的狀態。實驗過程中,已經通過計算機二級考試的學生對數據庫等相關知識的應用,也是拿捏不夠準確,對有些方法似是而非。從學生評教反饋結果來看,對于所學內容的建議和意見最多。

        2 教學目標的設定應以專業為載體,管理為背景,培養學生的信息意識和信息素質

        開展教學活動的指揮棒便是適合專業需求的教學目標。由于大部分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對于本門課程認識上的誤區而失去了學習的興趣和動力,明確和制定適合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教學目標意義重大。根據專業特點,在教學目標的設定過程中,確保管理知識在課程中的核心地位不能動搖,將管理知識貫穿本門課程教學的始終,以其為學習的大背景。在此基礎上,要以專業為依托,把管理信息系統的知識體系與專業特色的內容相匹配,學生自然而然會對本門課程產生“歸屬感”和“認同感”。通過本門課程的系統學習,讓學生具有較強的信息意識和信息嗅覺,還應鍛煉出一定的信息能力和信息素質。只有這樣,學生進入工作崗位后,才能適應信息化背景下的企業管理工作。①

        3 實踐教學方法以教師引導為主,讓學生參與其中,通過模擬式教學加強實踐教學

        管理信息系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實踐教學是其教學成功的關鍵。實踐教學應該采用角色模擬、內容模擬、操作模擬和評價模擬等模擬式教學法。②

        3.1 角色模擬

        在實驗內容的設計上,可采用一些比較簡單的小型管理信息系統,以教師操作演示為主,引導學生利用課余時間,扮演用戶角色去體驗各種能接觸到的小型管理信息系統,諸如食堂飯卡管理系統、超市POS結賬系統、銀行ATM系統、圖書館ILAS系統等,讓學生以“專業”的視角去審視。只有以用戶角色理解管理信息系統了,才后來能以設計者角色按照用戶需求去開發設計,最終形成“用戶角色(理解需求)——設計者角色(開發應用過程)——用戶角色(體驗功能)——管理者角色(評價效果)”管理信息系統實驗課程學習的角色生命周期。

        3.2 內容模擬

        以學生感興趣的系統應用為例,通過分析QQ用戶驗證登錄過程,引導學生動手設計開發管理信息系統的登錄界面,學生通過努力自己動手便可模擬實現登錄系統的過程。然后再逐步深入,講解查詢、添加、刪除和修改等數據操縱在學生檔案管理系統中的應用,基本上能讓學生抓住管理信息系統的核心——數據的操縱本質。

        3.3 操作模擬

        通過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教學模擬軟件、市場營銷教學模擬軟件、金蝶財務教學軟件等教學模擬軟件,讓學生熟悉管理信息系統的操作,從而培養學生的信息素質,為其今后步入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3.4 評價模擬

        一方面,培養學生以管理者的角色去審視評價管理信息系統,應該在學習生活中,時刻關注各種管理信息系統,在使用過程中去“找茬”,以專業的眼光批判式地提出應該改進的方面,尤其是引導學生以“人性化”的標準去苛刻要求管理信息系統,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提升優化方案。另一方面,在評價的時候,應聯系組織管理實際,分析管理信息系統與業務流程的契合度,進而提出業務流程優化的建議。

        注釋

        第3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已納入可出售范圍而尚未出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實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買受人(簡稱買受人)后,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和上市出售同步進行的交易行為。

        二、凡經批準參加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試點區、縣范圍內除學校校園、部隊營房區域及戶籍凍結地區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辦法試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購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協商一致并落實買受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名變更手續。原承租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讓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執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稅費: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財稅部門交納土地收益金、綜合稅款或保證金、契稅、印花稅和交易手續費。

        第4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1〕43號文批準,自2001年4月20日開始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2000年6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處理規則(修訂稿)》同時廢止。

            本所提供的特別轉讓服務時間定于每周星期五的開市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特此通知

            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深交所)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特別轉讓服務”內容包括:

            (一)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PT”字樣(PT為Particular  Transfer的縮寫,即“特別轉讓”);

            (二)投資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本所另行規定的時間內申報轉讓委托;

            (三)申報價格的漲幅不得超過上一次轉讓價格的5%(含5%)(上一次轉讓價格顯示在行情系統中的昨日收盤價欄目中),不設跌幅限制;

            (四)在(二)款規定時間收市后對當日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會員發出成交回報;

            (五)轉讓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顯示,由指定報刊在次日公告;

            (六)股票不計入指數計算,成交數據不計入市場統計。

            第四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作出暫停上市的決定后,將通知該公司并公告,自公告當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后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公司股票開始進行特別轉讓。

            第五條  因連續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請寬限期的,自公司寬限期申請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本所批準該公司寬限期申請的,自批準之日后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公司股票開始進行特別轉讓。

            第六條  公司暫停上市后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本所自公司公布該決定之日起,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七條  公司自暫停上市日起45日內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本所自第46之日起,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八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恢復上市的,應當將恢復上市的申請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本所暫停公司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九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虧損的,或其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本所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條  本所自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公司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一條  本所自公司寬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二條  暫停上市期間,該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價收購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5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養犬管理工作機構

        養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機制。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公安局牽頭,農業、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參加,成立市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都要明確分管領導具體抓并確定一名聯絡員。各縣(市、區)成立相應的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本地區的養犬管理工作。各級協調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加強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情況,研究部署工作。要加強對涉及養犬管理工作相關問題的跟進式調查研究,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切實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確管理職責,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各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深入分析研究養犬管理的有效對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強制養犬申報許可制度”、“養犬防疫制度”、“養犬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制度,規范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對養犬管理實行三級管理:1、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對全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宏觀管理,收集整理階段性工作情況,并向政府及相關成員單位通報管理工作情況;2、各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對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養犬戶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上報養犬管理工作動態情況;3、各派出所負責轄區內養犬申請人申請條件及材料的審核、登記工作,查處轄區內因養犬行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關部門在開展養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種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并會同相關部門適時捕殺野犬、未免疫犬、未登記犬、禁養犬。

        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以及病犬、犬類尸體的無害化處置等工作;對興辦犬類飼養和隔離場所,涉犬屠宰加工場所,以及犬類和犬類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犬類狂犬防治知識宣傳工作等。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及疫情處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負責被犬傷人員的傷口處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狂犬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等。

        城管部門或城市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組織捕捉和處置無主、棄養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沒收因養犬人約束犬只不當而傷人的犬只及非法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銷售的犬只;接受、處理群眾舉報和投訴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進行登記;對犬類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涉犬經營單位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的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辦犬類飼養場、隔離場所,涉犬屠宰加工場所,以及犬類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和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等。

        三、強化治理措施,適時開展專項治理

        根據《意見》精神,今年底前,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適時組織集中開展一次犬患治理行動,重點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犬破壞環境衛生等問題;二是非法犬類交易市場、街面流動無照售犬及犬醫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圍經營等問題;三是犬傷人、擾民等問題。同時,要認真開展好五項工作:一是引導群眾主動登記。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主體,以社區為重點,組織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干部、志愿者等深入社區,開展養犬知識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群眾主動登記,摸排社區養犬底數。二是組織開展養犬情況集中檢查。對犬只未實行栓(圈)養管理、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違法養犬行為,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強化規范養犬。三是組織實施犬類狂犬免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對在專項行動中群眾主動登記的所有犬只,組織實施狂犬免疫工作,登記犬免疫率要達到100%。四是集中清理街面無主犬、流浪犬。對流浪犬進行集中收容,組織捕殺病(死)犬并及時進行檢(免)疫和無害化處理。五是集中治理涉犬經營單位。對經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經營的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對非法犬類交易市場及犬養殖場予以取締;對犬醫院、犬商店等涉犬單位超范圍經營進行檢查,規范犬只經營、診療活動。

        第6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簡化辦事手續,促進已購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級市場,現就以房改成本價所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價所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除與原產權單位在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詢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業管理及公共維修基金等問題,賣方應如實向買方告知,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本通知自即日起實行。

        第7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去年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一)去年我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我局從2002年就開始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籌備,目前,籌建工作還在進行中,我局尚未正式掛牌執法。盡管如此,在過去的一年中,在緊張進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籌建工作的同時,我局仍竭盡全力,做好城市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履行有關職責。

        1、繼續做好中心城區氣球、標語、彩旗等懸掛物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全年審批戶外懸掛物1976宗,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和人員拆除亂拉亂掛違章廣告條幅3980多條。

        2、繼續做好中心城區占道停車場設置的聯審和申辦公共停車場的備案工作,會同公安交警、建設規劃、公用事業、消防等部門,對占道停車場進行會審。全年共受理停車場申辦申請82份,經會審核定,同意批復的有62份,停車場75個,停車位4335個,較好地緩解了中心城區部分地區停車難的問題。

        3、協同市交通、公安等部門,開展整治中心城區二輪摩托車、無牌無證人力三輪車、利用殘疾人機動車營運搭客等非法現象。全年共組織上述部門,開展整治市中心城區“三車”違法搭客共三次13天。協助交通、公安部門查扣各類違章車輛2160輛,其中,二輪摩托車1531輛,三輪機動車210輛,人力三輪車419輛。協助處理違章案件760多宗。

        4、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清理中心城區亂張貼廣告和無照經營等行為。主要是:牽頭組織整理東貨場水果批發市場的亂擺賣、亂停放和臟、亂、差等現象;組織開展簡村舊牌坊附近一帶大排擋、流動燒烤檔的綜合整治;協調組織禪城區政府辦、建設市政局、公安局、南海區公路局等單位對弼塘西二街交通阻塞問題進行整治,解決了因機動車司機購買“年票”和交納“養路費”造成車輛嚴重阻塞的現象;協助工商部門做好迎春花市、開設玫瑰園小商品市場、福祿路燈光夜市遷移到高基街東段等工作;協助禪城區綜治辦對體育三街城中村飲食店、士多店無牌經營的查處,以及協助工商部門對垂虹路、燎原路、汾寧路、中山公園一帶的“走鬼”進行清理整頓。

        由于當前我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還在籌備過程中,受人力精力等條件限制,我局尚未能積極有效地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因而,在國慶前后和最近一段時間,中心城區市容狀況有所反彈。針對以上情況,我局會同禪城區政府大力組織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制定方案,召開協調會議和動員大會,狠抓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與此同時,我們還主動與主導媒體加強聯系和溝通,組織外出參觀學習和召開城市管理座談會,探討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和加大對城市管理的宣傳力度,使中心城區城市管理滑坡狀況得到有效遏制,市容市貌得到一定改善。

        (二)去年我市順德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去年,是我市順德區全面實施和深入落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一年。一年來,現場糾正各類違章行為102353宗次,立案查處各類案件13987宗,其中市容868宗,規劃607宗,土地1576宗,市政344宗,環境45宗,交通9425宗,文化1宗,結案13318宗,受理群眾舉報投訴8175宗,處理回復7450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422宗,全年上繳國庫罰款1108.25萬元,使城市環境和管理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整治,“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水平得到了提高。

        (三)去年我市南海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去年,南海區行政執法局全局共立案查處各類案件13492宗,其中,市容874宗,綠化59宗,規劃176宗,市政581宗,環保513宗,工商2233宗,交通9056宗,受理群眾和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4350宗,查處4200件,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公共用地)的審批事項560宗,罰沒款為82.2萬元。

        二、我市與珠三角周邊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對比

        為了使我市今后更好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現將廣州、深圳、珠海、中山等珠三角城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情況與我市的現狀進行對比:

        (一)廣州、深圳、珠海、中山等珠三角城市城管系統的情況

        1、廣州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成立至今已經三年多了,現有人員2750人,分為17個大隊和173個中隊,執法任務106項。在這三年多的時間里,共處理各種案件近280萬宗,拆除違章建筑1275萬平方米,整治亂擺賣達51萬宗,800多個工地基本達到了文明施工的要求。在執法中,沒有發生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得到了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廣大市民的好評。該市支隊和17個大隊均被該市政府評為“三年一中變優勝單位”。

        2、深圳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掛牌,擁有一支800名編制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其中,市執法機動大隊編制50名,其余750名編制分配到六個區。該局主要行使城市管理全部行政處罰權和環境保護、水務管理、衛生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八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從2002年開始,截止2003年3月底共清理亂擺賣137.8萬宗,查處占道經營2.1萬多宗,查處超線擺賣3.8萬宗;清理亂張貼333.3萬張,暫停電話號碼10246個,拆除違章廣告招牌4.7萬塊,違法搭建164萬平方米;滅殺無證流浪犬2722條,拆除占道施工741宗,違法搭建售貨亭364個,車壓人行道8695宗,查處無證向河道排放污水1009宗、亂設架管線60余宗;整治淤泥渣土違章案件1.3萬宗,加蓋運輸車輛1800臺,封閉臨時亂設受納場4個,查處無硬底化工地23個;此外還查處社會生活噪聲1741宗,焚燒廢棄物457宗,無證租賃房屋848宗,查處和取締無證診所3476家,查處私宰生豬行動720余次,取締非法屠宰點850處,沒收生豬5028頭。在執法過程中,堅持說服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在糾正的各類違章行為10萬多宗中,真正立案處罰的只有1848宗,體現了以教育為主的思想,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該市市容環境處于較高的水平,并逐步步入長效管理軌道。

        3、珠海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珠海市分為市和香洲區兩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于2001年12月31日同時掛牌成立,執法隊伍從200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執法,共有執法隊員406人。行使的職責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生豬屠宰、煙花爆竹管理和燃氣、供水、排污管理等12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在2002年,該市組織開展了亂張貼亂涂畫、占道經營和亂擺賣、亂搭亂建、廣告招牌、旅游市場、文化市場、拱北口岸地區和燃氣市場等八個方面的專項整治行動,共查處各類行政違法違規案件84046宗,較好地解決了城市管理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保證了珠海市有較好的市容市貌和城市環境。

        4、中山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情況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03年2月1日開始執法,該局現在人員編制200人,設置直屬分局1個、在較大的鎮區設鎮區分局4個、鎮區執法所20個。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從2003年2月1日開始至3月底,在中心城區就教育處理流動攤檔565宗,處理占道經營23宗、占道裝修28宗,受理投訴224宗,受理違法建設39宗,清理亂張掛廣告4095條。這些工作的開展,有力地保障了該市的市容環境和市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此外,還在清理亂搭建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從該市中心城區的運行情況看,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對城市管理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加大了城市管理執法力度,形成了執法合力,執法扯皮現象大大減少,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我市與上述珠三角城市管理系統的對比

        1、我市城管系統的職責范圍與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城管系統不同。現階段,我市城管系統的職責范圍主要是: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而其他珠三角城市,在此基礎上還作了一定的延伸。比如深圳除了上述職責,還包括水務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又如珠海還包括旅游、文化、生豬屠宰、煙花爆竹管理和燃氣、供水、排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2、廣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已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珠三角城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成效比我們更為顯著。比如深圳市城市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反映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短短的一年多的時間里,就查處了各類行政違法違規案件達100多萬宗,使深圳市的市容市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此外,根據上述城市的情況反映,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利于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多頭執法、執法錯位、越位、不到位等問題,同時加大了城市管理執法力度,形成了執法合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3、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面,其他珠三角主要城市走在我們的前頭。其中,最早的是廣州,2000年就已經開始正式運作,最遲的中山也于去年2月開始正式運作。在城市管理中,他們的某些措施,更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鑒。比如深圳在執法過程中,堅持“親民、為民、利民”,密切聯系群眾,真正做到以說服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注重日常溝通、指導和扶助,督促當事人自我管理和守法經營,這種方式極大提高了執法的效果。在城市管理當中,單單靠我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靠廣大市民的自我管理和守法經營,同心同德地與我們一道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將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好,提高我市的環境質量、美化我市的市容環境。

        三、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當前,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已經制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和標準,這些規定和標準是我市今后全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現將這些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列舉如下:

        (一)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1、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

        2、在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3、在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4、在市政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

        5、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關于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的通知》。

        6、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7、在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8、在其他方面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二)國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

        1、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城市容貌標準》、《城市衛生環境標準》。

        2、在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3、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國家環境基礎標準》、《環境保護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4、在其他方面的有關標準,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園林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發展規劃

        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有關“改革行政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的精神,以及我市九次黨代會提出的建設產業強市,提升歷史名城的時代特色,優化生態環境、生存環境、工作環境,率先建成寬裕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等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設想:

        (一)全力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省、市有關文件,加速我市全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進程并逐步完善相關的城市管理體制,切實做好從過去低水平、欠統一、不規范的城市管理狀況向綜合型、正規化、高效能的新體制轉變,還要不斷地研究解決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所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抓好行政執法機制創新,完善行政執法網絡,強化屬地管理,著力提高城管新體制效能。

        (二)建設一支全面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為使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開好頭、起好步、一炮打響,并逐步在社會上樹立良好形象,必須組建并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執法文明、服務貼民、廉潔高效”全面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使之成為依法管理城市、維護城市環境形象的文明護法主力軍,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現代文明建設服務。

        (三)加大力度,抓好機關作風建設版權所有

        第8篇:工商管理處罰法范文

        內容提要: 作為征表行為人再犯與初犯可能性與否和程度高低的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因素,隨著人格責任論在刑法理論中的勃興而在犯罪的認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險性評判不僅在認定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出罪環節存在,而且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入罪階段也意義重大。在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的認定中,作為選擇性要件的人身危險性可以分別融合進構成要件的主觀罪過和客觀要件中影響行為的犯罪成立。

        引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兩高”又聯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二)》。本文以“兩高”上述司法解釋中反映出來的關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因素這一刑法基本范疇為切入點,剖析我國刑事立法中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如何介入以知識產權犯罪為主的經濟犯罪的入罪環節,為人身危險性評價這一刑法主觀主義理論的核心范疇更好地更合理地指導我國今后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解釋活動,充分實現刑法理論爭鳴與刑事法律實踐的良性對接提供妥當的契機。

        一、作為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罪前表現如何進入知識產權犯罪定罪視野

        (一)人身危險性與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人身危險性概念之緣起應當歸功于主觀主義的刑法學家們,是他們完成了犯罪研究對象從行為到行為人的轉變,“這樣一來,我們便把以前沒有弄清楚的一個概念,即犯罪人的社會危險狀態的概念,提到了首要的地位,用危險狀態代替了被禁止的一定行為的專有概念。換句話說,孤立地來看,所犯的罪行可能比犯這種罪的主體的危險性小。如果不注意主體固有的特征,而對這種違法行為的人加以懲罰,就可能是完全虛妄的方法”。① 人身危險性,是以行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為核心的,征表著行為人反社會態度之強弱,以及對刑法價值之態度可否的載體。

        在犯罪的本質問題上,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表現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為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實害;而主觀主義則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反社會性,即犯罪人反復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認為犯罪人的性格、內部的危險性是科刑的對象,但是現代科學表明,只有當犯罪人內部的危險性表現于外部行為時,才能認識其內部危險性,只有當犯罪人的危險性征表為外部的行為時,才能對之處刑罰。② 所以現在新的有力的觀點認為,人一方面受環境與素質的制約,另一方面在一定的范圍內又有規制自己行為的自由。如日本學者團藤重光提出的人格行為論,原則上采取客觀主義,構成犯罪要有現實的行為,同時行為人以自由意志選擇了犯罪行為,便表露出行為人的人格,行為與行為人的性格就聯系起來了。通說的觀點認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行為、狀態反映出來的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這種出于社會防衛思想的人身危險性論述更多的是在應對諸如累犯、慣犯、常習犯等表現出同法規范對抗意識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時,妥當地匹配好犯罪人、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三者之間的平衡,以充分合理的實現刑法的防衛社會功能和特殊預防效果。正如我們普遍地認為,人身危險性之所以成為刑事法律中的一個關鍵核心,乃是以刑法理論中的社會責任論作為基礎,因而在評價人身危險性因素是否以及如何與犯罪的概念、定罪、刑罰裁量三者的關系上自然也不能脫離這一基調。從社會防衛的角度而言,對有著相當程度的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來說,刑事法律制度的應對的途徑無非是將行為予以犯罪化或者處以保安處分。由此,這一理論框架下的人身危險性評價應當是和犯罪概念、定罪以及刑罰裁量三者都緊密聯系的,而不是有學者認為的人身危險性只影響量刑而不影響定罪,或是在定罪的環節上只起出罪的作用而不影響入罪。所以,對這一問題的肯定必然表明這種水到渠成的邏輯推演下仍然包含著諸多刑事法律理論和實踐中需要面對解決的問題,比如人身危險性因素如何同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對接,怎樣看待其同我國刑法犯罪概念中但書的關系,人身危險性評價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的聯系等等。所以說,人身危險性評價不僅僅是說明再犯可能與否,而且可以說明包括實施了若干反社會行為的行為人本身初犯可能性大小的標尺。從另一個層面來說,人身危險性不僅可以影響刑罰的裁量,而且在評判無論是一個已經實施過犯罪的行為人再次危害社會的行為或是一個初次實施行為者的行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構成上也應當有著實際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司法解釋中人身危險性因素對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的影響

        作為能夠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罪前因素的行為人的一貫相關表現,從上述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經將其作為確立相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立重要因素之一,如2004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從中可以看出,行為人以前曾經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僅僅是受到過行政處罰或是承擔過責任,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構成定的主觀方面“明知”,進而實現了人身危險性與犯罪構成內在元素的貫通。這種具體的將人身危險性要素轉化成構成要件中的主觀要件的做法也正如學者所言“不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因素,如犯罪的故意等,體現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且一般情況下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現了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如一貫表現、事后態度等也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影響犯罪構成”,但是只有在保護重大法益時,才應當將人身危險性適當地犯罪構成要件化。③ 這種將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帶入構成要件主觀方面的做法也反映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管理局聯合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中,即行為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市場和銷售單位購買機動車的,都推定屬于行為人知道所購車輛為贓物,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而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介入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進而在定罪環節予以充分消解的情形在我國刑法處遇經濟犯罪中亦有出現,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與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我國刑事立法將人身危險性因素在與犯罪構成整體還是構成要件中的某一個方面進行對接,都可以發現人身危險性已經實實在在地影響到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的成立。在人身危險性與犯罪構成的關系上,存在著人身危險性作為社會危害性之一部分而包容在以構成要件整體反映出的全部社會危害性之中的人身危險性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說,和人身危險性僅僅是反映、影響構成要件中某一方面的程度進而表明該方面是否成立最終影響到犯罪是否成立的觀點。是從較為抽象的社會危害性整體、到對構成要件某一個方面的影響,人身危險性因素的評價都充分實現了對刑事古典學派的行為中心論與刑事實證學派的行為人中心論的揚棄,從而合理解決了行為與行為人這對刑法領域存在已久的理論矛盾。同時立足于四要件理論,將人身危險性通過立法的方式納入到犯罪構成要件中,保證了人身危險性不被濫用。

        二、人身危險性評價影響知識產權犯罪主觀罪過中的推定認識和客觀危害的量化

        以客觀存在的行為入罪前的一系列現實行為來征表出行為人相當的人身危險性,進而以此連接到我國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內核,這種人身危險性的入罪機制中也存在著不容忽略的問題,即這種以人身危險性反映社會危害性或者說以人身危險性影響構成要件要素的模式中,如何有效地保證立法者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刑法調控的范圍,真正做到既合理地保衛社會又實現刑法的謙抑價值。一個就是在通過人身危險性認定主觀罪過時這一路徑的合理性問題。從上述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實施過包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人必須是以后再次實施侵犯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行為才予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某種構成要件所要求的“明知”的要素,而不是一概籠統的認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任何類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這無疑反映出上述司法解釋的謹慎。另一方面,這種根據一種已知的客觀事實反映出行為人主觀內心的待證明事實的做法無疑是一種推定,這是一種立法上的推定,這種推定在調控諸多在犯罪構成主觀要件上都要求特定明知、目的要素的經濟犯罪是極為有用的。問題是既然是推定,在滿足了一般性的要求的同時必然存在例外,即是否存在行為人再次實施了侵犯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行為其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構成該犯罪所必需的“明知”要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市場和銷售單位購買機動車的,都推定屬于行為人知道所購車輛為贓物,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這種推定是一種法律的硬性規定,是來源于司法實踐的總結和歸納。但是,任何的推定在對社會生活做到基本適應時,都免不了掛一漏萬。筆者認為如果確實存在行為人雖然曾經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敗訴責任,在以后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不知道該產品確屬假冒產品的情況時,應當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轉移,即由被告人自己來證明自己確實不符合“明知”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司法解釋中的推定應當屬于一種可以逆轉的推定。④

        在將人身危險性因素融合到構成要件的客觀危害方面而言,這里也存在著一個征表人身危險性的罪前客觀行為如何被量化的問題。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與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從中可以看出,行為人罪前表現中實施的相關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都是以兩次為最低限度,或者以此為基礎再加上一個兩年的時間限制。同樣的評價量化行為也反映在對盜竊罪的調控中,如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從該條可以看出,以某種角度來說,不論盜竊數額多少的,只要行為人在一年時間內累計實施了三次以上入戶或者在公共場所盜竊行為,便充分征表出行為人較為嚴重的抗拒、蔑視法律規范的不服從意識這一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端倪,進而可以盜竊罪對行為人予以處罰。這是一種以行為人的某一行為構成犯罪之前在一特定時間段內若干次相同或相似的反社會行為來征表行為人相當的人身危險性和滿足構成要件額定要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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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擴張與限制:人身危險性因素影響知識產權犯罪定罪中的矛盾

        (一)擴張:理論的支撐與現實的需要

        刑事法律的理論發展早已說明了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交互融合是刑法理論的發展必由之路,也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在刑事立法中恰如其分地體現出來。正如刑事古典學派以表現于外的行為而非內在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則等為武器完成了其反對封建專制的刑事司法制度后,由于無力解答資本主義在向帝國主義階段發展的社會矛盾和階級斗爭日益尖銳帶來的累犯、青少年犯罪的驟增,這種只研究犯罪行為而不研究犯罪人的模式正如菲利所言:“刑事古典學派的這種研究不能阻止犯罪浪潮的上漲,不能為社會提供一點有關犯罪的原因和社會用以防衛的措施。”⑤ 而最新發展的人格刑法理論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的行為,還有行為人內在的人格。也就是說,“在行為的背后存在受素質和環境制約的、由行為人主體性努力所形成的人格,非難行為人是對這種人格形成中的人格態度進行非難”。因而主張“第一層次的責任是行為責任,第二層次的責任是人格責任”,從而出現以“行為—人格”的二元定罪量刑機制對現有的以行為為中心的定罪機制的突破。⑥ 所以說,人身危險性評價因素進入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環節是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的。同時正如我國學者所言,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不僅有定性的因素而且還有定量的因素,這被認為是我國刑法的創新。如何鑒別相關的反社會行為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的前置的法律規范還是刑事法律的規定,人身危險性的強弱是作為社會危害性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個標尺,即立法者可以采取將人身危險性作為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部分,直接規定到犯罪構成中,或是將人身危險性大小作為衡量社會危害性程度因素。還有一個現實問題是,在我國由于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危害行為采用行政、司法二元處置模式,而非國際通行的司法調控的一元化模式;更由于行政處罰中的以罰代管、多頭管理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造成行政、司法調控的脫節。所以加大針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引入人身危險性在評價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上就成為銜接、完善我國行政、司法二元調控模式的最好選擇。

        更為重要的現實需求是,在我國加入WTO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之后,遵守其中的相關承諾便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如TRIPS第61條專門規定了刑事處罰:“各成員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至少將其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商標或抄襲版權案件。可使用的補救手段應包括足以起威懾作用的監禁和貨幣罰金,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在適當情況下,可使用的救濟手段還應包括剝奪、沒收和銷毀侵權貨物和主要用于侵權活動的任何材料和工具。”由于我國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上采取的是行政、司法二元處理模式,這實際上導致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處罰范圍狹窄,與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范圍有較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認同現有的行政、司法二元處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框架,引入主觀主義解釋論人身危險性因素在界定知識產權犯罪圈大小上便是一種妥當的選擇。

        (二)限制:人身危險性的測評的準確性程度問題

        一方面以人身危險性介入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環節是我國刑事立法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這一因素如何影響評估犯罪構成又是問題重重。如2000年“兩高”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不再適用)規定了行為人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必須是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者,才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確屬“明知”其銷售的商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司法解釋在假冒注冊商標的認定范圍上如此的煞費苦心,將范圍僅僅限定在同一種商品,而非某一類商品甚至是更廣的范圍,亦可以看出解釋者在將人身危險性因素置入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的證成方面的謹慎。筆者認為,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解釋者在試圖通過人身危險性在認定主觀罪過方面的緊縮來達到實現刑法的謙抑價值,限制刑法調控犯罪圈子的范圍。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乃至刑事法的司法解釋上對于人身危險性因素在定罪中作用的消化吸收運用還僅僅處在起步的階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哪些相關人身危險性因素確實屬于能夠影響主觀罪過的存在這方面的調研論證活動不夠充分,未能為制定司法解釋者提供充足翔實素材,招致司法解釋的制定者們不敢大膽行事,畏縮不前,或者是在已經做出的相關規定表現得粗糙與不足。以我國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來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兩次行政處罰”實質上就是將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偷稅罪成立的一個要件,但這種對人身危險性征表導致的疏漏。根據該條規定,成立偷稅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其他處理方法不可以;(2)必須是兩次行政處罰,因多次偷稅只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多次偷稅,從未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可以構成;(3)必須是稅務機關的處罰,其他機關的處罰不可以構成;(4)因偷稅而受到處罰,其他的如抗稅、逃避追繳欠繳、騙取出口退稅等而受到處罰的不可以構成。人身危險性介入偷稅罪構成要件的,由于規定了諸多限制,可能導致有些人身危險性更大的行為人逃避了刑罰的處罰。如學者所言,由于人身危險性是一種犯罪傾向性,雖然客觀存在,但在目前科技水平上,準確測量還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立法者在將人身危險性納入犯罪構成時,應當十分慎重。同時,筆者以為這種將人身危險性因素體現在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只能是立法者考慮的問題。刑事審判的法官能做的只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適用刑法,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肆意解釋刑法,否則有違刑法的安定性,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所以“兩高”的上述關于知識產權犯罪中將人身危險性評價放入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入罪環節,雖然可以說是敏銳地發現了在知識產權犯罪中對行為人犯前的相關表現的規制對調控知識產權犯罪的重要性,但其是否有權做出這樣的司法解釋還有待商榷。同時,由于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介入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配置,必將牽涉到具體一系列反映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包括主體的一貫表現、性格、品質、情感、犯罪意識的強弱、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態度等等,哪些可以影響到定罪量刑。具體到某一類知識產權犯罪,又必須特別關注哪些類型性要素?這些要素又是怎么影響到知識產權犯罪中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評價這些因素影響人身危險性強弱的標準是什么?誰來評價?以及知識產權犯罪中人身危險性評價與當前我國面臨的加大力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創新型國家的社會形勢到底有怎樣的關聯等等問題。但不可否認,在講求定性與定量因素相結合的我國的耦合式犯罪構成模式中,對人身危險性評價在入罪環節上的高度重視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注釋:

        ① 參見[前蘇聯]特拉伊寧:《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2-23頁。

        ② 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

        ③ 參見趙秉志:《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頁。

        ④ 關于對行為人心里狀態的推定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事實的推定”。而這種推定實質上是降低證明標準,即由—般的定罪標準“排除合理懷疑”降低為一種“優勢證明”。參見儲槐植、楊書文:《再論復合罪過形式》,《刑事法評論》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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