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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CEPA;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法律協調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2-0040-05
一、引言
本文認為CEPA金融領域合作沿用GATS模式,在伊始及合作的初始期,有其審慎性的一面,但隨著CEPA金融合作融合的加深及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GATS模式有其局限性。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經驗可以成為CEPA金融融合進程的借鑒;歐盟經驗的借鑒,必須考慮“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區域金融融合的獨特性。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在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下繼續推進,促成了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潮流,同時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首先,《基本法》遵循《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構筑了處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關系的基本框架,即“一國兩制”,并在第五章就香港經濟、金融制度予以明確規定。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對外匯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規定,港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地位、現行發鈔機制保持不變,港幣自由兌換、資金自由流動、不實行外匯管制等等。規定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的“法律基礎與政策框架”,奠定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需求的制度基礎。
其次,CEPA沿用GATS模式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相互”開放的雙邊框架。盡管學者對CEPA的性質意見并不統一,但CEPA沿用GATS模式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合作的特征是明顯的。特別是在主體文件中,如同GATS一樣,CEPA亦先就金融服務領域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概述了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義務,而將雙方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開放承諾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確①。2004年10月27日CEPAⅡ在香港簽訂,并同樣以附件3的形式對金融服務承諾予以修訂。2005年10月18日CEPAⅢ的簽訂亦采用相同方式。如同世界貿易組織推進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離不開對市場準入金融監管法律、成員方國內審慎監管法律等的協調,沿用GATS模式的CEPA進程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潛在需求。
其三,兩地金融主管當局在《基本法》、CEPA框架下對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關系進一步進行了闡述,成為兩地金融融合的具體指導,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實踐可能。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元在“英倫銀行研討會”上,在闡釋“一國兩制”原則的基礎上將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概括為:“一個國家內,不同經濟、社會制度下的兩種貨幣、兩個貨幣制度以及兩個全融當局之間的關系。”①并進一步提出處理兩地金融關系的“七項原則”。②199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九周年‘認識一國,體現兩制’研討會”進一步就“一國兩制”及香港的金融自進行了闡釋。2003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與內地銀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就加強雙方監管合作、信息交流進行初步規定。
三、CEPA金融融合制度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局限性
1.GATS是WTO框架下旨在促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多邊協議,其對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作用僅在于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有關的領域,如市場準入監管法律方面,對于準入之后的持續性監管法律制度較少涉及。CEPA在金融服務領域同樣更多的關注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目標的局限性使得持續性監管的合作仍然停留在簽署備忘錄的層次上,未能與CEPA實施區域金融進一步融合的目標相適應。
2.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GATS處理多邊金融服務自由化的基本原則。基于推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多邊政治經濟利益沖突的現實考慮,兩項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是適當的。但國民待遇原則強調“內外一致”,最惠國待遇強調的“外外一致”,并未能協調消除合作國家間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對于區域金融融合的合作而言,差異的金融監管法律仍然會阻礙合作目標的實現。如歐盟金融融合實踐中,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頒布前,采用的即是國民待遇的作法,該作法并未能有效的實現銀行業“設立提供服務的自由”。因為“即使每個成員國能非歧視地適用法律,成員國之間的法律差異性并沒有消除,從而共同體內市場的分離性仍然存在,即有多少成員國就有多少市場,而這與建立歐共體內共同金融市場的目標是相違背的”。③
3.處理多邊關系的GATS模式是多邊討價還價的結果,其固然可成為處理雙邊金融服務貿易的參照。但多邊關系中的討價還價,由于利益的多樣性與難與調和性,往往使得各自約束承諾的作出并未從“經濟”的角度去考慮,而僅僅是出于“商人本性的討價還價”。④因此多邊自由化的措施,是否反映真實的區域金融融合及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香港與內地而言,一國兩制的框架、地域的毗鄰及其天然的親緣關系等等。
顯然,CEPA下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沿用GATS金融服務貿易多邊自由化的模式并非盡善盡美,隨著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的深化,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日益成為深化合作的迫切需求時,CEPA進一步促進金融融合的目標、手段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作為區域金融融合典范的歐盟,其借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推進金融融合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四、歐盟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歐盟在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通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單一內部市場的建設上取得了突出成效。以銀行監管法律協調為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指令,對資本充足、并表監管、大額暴露等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協調。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歐盟金融融合建設進程相得益彰。一方面,內部單一市場的建設不斷拓寬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另一方面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又促進了單一市場的建設。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植根于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設計了良好的協調保障機制。
(一)歐盟基礎條約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石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由歐盟基礎條約予以保證。首先,《歐共體條約》①對四大自由的規定,尤其是對設立與提供服務自由的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保障四大自由及后來單一內部市場目標的約束下,對有可能阻礙目標實現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進行協調,是協調的根本目的所在。其次,《歐共體條約》第二編第三章對法律近似化專章予以規定,特別是第94條依據共同市場的要求明確“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提案以全體一致同意通過指令,以使各成員國的對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轉發生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的各項規定趨于接近”,從而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良好的依據。《歐共體條約》第3條亦明確規定,為了達到本條約所確立的目標,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在共同市場運行所需限度內,使成員法律近似化”。將法律近似化作為歐洲共同體的重要活動之一。歐盟基礎條約的規定以目標指引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并對其進行具體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提供堅實的基礎。
(二)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機制保證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在于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精巧設計。歐盟金融(銀行)監管法律協調最初采用“全面協調”的原則,追求的是“通過對各成員國銀行業法規的‘完全的統一’來實現共同體銀行業一體化”。這一協調原則集中體現在歐盟銀行業法律協調的早期成果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由于銀行業的特殊地位及其各國銀行業法律的差異,追求“完全的統一”式的全面協調,并未能很好地推進歐盟金融融合的建設。1985年《關于建立內部市場白皮書》在描繪歐洲單一市場藍圖,列舉建立單一市場所必需的指令時,摒棄了“完全統一”的一體化主張,確認了在關鍵領域,如金融監管等方面,運用“相互承認”、“最低限度協調”二項原則來促進歐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1989年的《第二銀行指令》在銀行業法律協調中確認以上兩項原則,并成為了歐盟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原則。相互承認原則以尊重成員國法律為前提,每個東道國把其他成員國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視同于本國的規定,從而避免了東道國通過適用本國法的不同規定而限制成員國、信貸機構的準入,擴大了銀行業的開放。單一銀行執照和母國監管原則是相互承認原則的具體體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對銀行業的“重要規則(essentiall rules)”進行協調。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以單一執照、母國控制原則為具體體現,輔之以歐盟立法的兩項基本原則――附從原則(subsidarity)與適當原則(proportionality),構筑了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完整體系。自《第二銀行指令》以來,歐盟依托精巧的協調原則,客觀上降低了對成員國國內法的協調需求,從而加速了金融業的一體化進程。
(三)歐盟的區域立法工具體系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工具保證
歐盟的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基本淵源和派生淵源。基本淵源由歐盟的基礎條約及后續條約組成,如《羅馬條約》等。派生淵源由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構成。條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可以在所有成員國中直接使用,無需經各成員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轉換程序或批準方式使其成為其國內法。指令對特定成員國有約束力,要通過成員國國內立法程序轉換成為本國國內法。建議和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上,尤其是歐共體立法程序上起著重要的作用。決定對其指明的對象有約束力,既可以對成員國作出,也可以對公民或個人作出。歐盟基礎條約提供協調的總體框架與目標指引,作為基本法律淵源,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如前述),歐盟的派生淵源,則以其完善的、多樣化的工具體系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主導作用。與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結合,指令最終成了實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的首選。根據《歐共同體條約》第249條第3款規定:指令對與其所指稱的成員國,就其所欲達到的目標具有約束力,但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達到指令目標則由成員國自行選擇。因此,指令的方式是一種體現“軟法”“軟法(soft law)是用來指稱沒有法律效力,但有實際影響的規則,是與“硬法(hard law)”相對的一個概念。本處用來表示歐盟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中協調效力架構及注重靈活性的考慮。方式的協調,較好的平衡了金融融合與成員國間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及利益所在。以銀行業為例,歐盟建立制定了大量的指令,涉及設立和經營業務、資本充足與清償比率、并表監管等多方面,通過該指令確立了銀行監管法律協調。
(四)萊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組織保障
萊姆法路西框架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新系統,是以亞歷山大?萊姆法路西為首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哲人委員會(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所倡導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協調立法框架推廣至銀行、保險業監管立法協調的成果,是對原有協調機構的整合、改造與突破。萊姆法路西框架包括四個層次的協調機構,第一層次包括歐洲經濟與財政部長理事會(ECOFIN)、歐洲議會(EP)、歐洲委員會(EC),主要是進行框架原則性立法,仍由EC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委員會、歐洲證券委員會、歐洲金融集團委員會,委員會由成員國財政部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確定、建議和決定有關對第一層次指令和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三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監管者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各委員會由成員國各監管當局、歐盟相關機構等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加強成員國監管當局的合作,保證統一實施第一、二層次立法。第四層次即執行層次,為各成員國包括成員國監管者具體實施歐盟指令、條例,歐洲委員會也擔當監督、促進實施的責任。
萊姆法路西框架四個層次的架構,奠定了歐盟金融業法律協調的萊姆法路西程式(Lamfalussy:Process),即四層決策法(A Four-level Approach)。由第一層進行框架性立法,協調立法原則,第二層次關注技術性問題,制定第一層次協調立法的實施細則,第三層主要是“在準備實施歐盟指令的技術性措施,及準備促進歐盟監管合作和監管趨同的措施中為歐盟委員會提供專家意見”。第四層次由歐洲委員會協同成員國、成員國監管當局等實施歐盟立法。四層次立法中,主要是以歐洲理事會或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共同頒布指令的方式進行協調立法。
(五)歐洲法院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司法保障
歐洲法院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重要作用,在歐盟基礎條約對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作初步規定后,歐洲法院不僅在實施中起到了統一解釋、促進實施的作用,而且通過法院的判例,進一步拓展、完善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原則。如歐洲法院在Van Gend en Ioosep案中,第一次闡述了歐盟法直接效力的含義,而相互承認原則即源自于歐洲法院1979年對Cassis de Diion一案所作的判決。①歐洲法院對歐盟法的闡釋與發展是由其自成體系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的,如《歐共體條約》第230條規定的合法性之訴,第232條規定的不作為之訴以及第234條規定的預先裁決程序等等。由歐洲法院根據《共同體條約》的基本精神,通過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解決歐盟法與歐盟成員國法兩種法律制度沖突的基本的框架原則,以及部分調和了歐盟成員國法之間的沖突,從而掃除了共同體法直接適用于成員的障礙,為法律協調奠定了基礎。
在推進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既是作為金融融合的工具,同時也是一體化的客體之一,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特征了是明顯的。歐盟以基礎條約規定的建立歐盟共同體內部市場的目標為指引,以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約束,借助良好設計的協調原則,以超國家性的歐盟次級立法為主要協調工具,輔之以協調機構、程序的優化及其司法保障體系的構建構筑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推進歐盟金融市場一體化中的成功作用。歐盟的成功經驗值得CEPA進程中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一體化)的借鑒。
五、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一)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
其一,歐盟成功經驗的保證在于歐盟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規定的效力上。歐盟基礎條約是國家之間的國際條約,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成員國創設了國際條約上的義務。這是歐盟成功協調的源泉所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應該選擇怎樣的“基礎條約”,顯然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一。
其二,《基本法》為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規定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政策框架,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是否是對此基本制度的侵蝕。即如何處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一國兩制”的基本關系,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二。
以上兩點難點,其實質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深化的基礎所在。《基本法》及其CEPA所構筑的基本框架,從國內法、“國際法”的層面規定了兩主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法律地位。《基本法》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香港的特別行政區的主體地位及政治、經濟、金融、司法等基本制度;盡管CEPA國際法層面的意義仍有異議,但內地與香港同為W'TO成員,其遵循WTO原則規定是符合邏輯的。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從某種程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雙重保證。源于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一體化)需求強烈,建立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的共同市場,是一個國家內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其完善
內地與香港政治經濟關系的獨特性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選擇的約束。因此,以《基本法》構筑的基本法律政策框架為依據,考慮如何以CEPA闡釋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獨特性,以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促進共同市場建設,應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基礎條約”之所在。顯然,從CEPA的原則規定可以看出CEPA考慮到了這種獨特性。但如本文前述,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在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進程中存在局限性。考慮內地與香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借鑒歐盟的成功經驗,應著重考慮的是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進加強:
其一,考慮CEPA目標的擴展,將金融融合或建設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列為其目標之一。誠如前述,目前CEPA的目標僅限于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未能考慮到同為一國家、地域、文化等毗鄰及天然親緣下,內地與香港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應該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廣泛的適當的目標不僅是指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依據,而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最大功效亦在于以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促進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建設。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擴展CEPA的目標,以便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效的取得,尤其是CEPA的建設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①金融融合的一種示范作用。
其二,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結合GATS模式中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構筑適合內地與香港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逐步推進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一國兩制”是實施最低限度協調與相互承認原則的天然基石,是一個之下構筑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的需要。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的最低協調可以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的監管規則為考慮的基礎之一,適當考慮內地與香港的特殊性。在諸如并表監管、資本充足等金融監管法律中首先實現最低限度的協調與相互承認。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差異較大的領域,可暫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處理。香港金融監管法律較為完善,內地自加入WTO后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國際化的視野,特別是在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對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監管規則的借鑒日益加速。內地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將會促進內地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
其三,考慮改善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比較正式的,能就兩地實施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事項進行裁決,享有一定司法裁決權的爭端機構,確保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施。當前至少可以考慮參照WTO爭端解決機制,完善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地位、職能、組成程序、所作決定的效力等等。爭端解決機構應僅就涉及兩地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實施的有關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在人員組成上確保公平。參照WTO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的意義在于,強調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處理“兩制”的適當性,而非僅僅是“一國”下的行政命令解決。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從我國的金融法現狀而言,分業經營下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我們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領域的基本大法,圍繞這些法律,還有眾多金融類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有“一行三會”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分別進行金融監管。但是,簡單地將分業經營下的法律進行疊加適用與啟動聯合監管遠遠不能解決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法律與監管上的沖突和缺失。
在金融走向混業的趨勢下,我們需要調整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制體系,轉變金融監管,打造出一個能最大限度支持各種金融業態和諧、有序、健康地混業經營的金融法治環境。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
在分業經營下,銀行、證券、保險等都有其各自的核心價值,如銀行的“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證券的“三公原則”,即公平、公正、公開;保險的大數定律、最大誠信原則。這些核心價值與基本準則,無論從立法到監管都需要法律加以保護,甚至在法律中直接予以確認,并以此統領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指導監管者的金融監管行為。例如,為了維護安全性原則,在《銀行法》中,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并出臺了專門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加以細化,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加強資本監管。
混業經營下,我們同樣甚至更需要找到這樣一個統一的、超越的核心價值和基本準則,來指導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金融監管方向。簡單而言,就是混業經營下我們未來立法與監管的根本出發點是什么,核心監管目標是什么,由此法律要保護什么,禁止什么,監管要做些什么。例如對銀行我們尤其注重金融風險的防范,強調風險底線,而證券投資注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領域。對于這樣的混業,我們需要一個頂層價值,來協調混業經營下必然會面臨的不同金融業態之間的利益沖突、監管套利,明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而這是分業經營下不會遭遇的問題,是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不曾涉及的,但卻是未來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法治的核心問題。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需要立法者與監管者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和思考。其中,防范風險無疑是金融法治與監管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混業經營下金融法治與監管核心離不開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審慎監管和規范金融業務的目標。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在監管模式方面,金融混業監管的代表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美國模式,即“傘形監管+功能監管”體系。這一監管體系從整體上指定美聯儲為金融集團的最高監管者。同時,規定金融集團所有附屬金融機構按行業不同,接受功能監管機構監管。一種是英國模式,即“單一監管”模式。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金融行業和金融機構統一行使監管權。日本和韓國目前也采用類似的監管模式。
而我國目前的混業經營模式是多樣的,監管模式還停留在分業監管階段。《證券法》、《保險法》中明確禁止混業經營,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只留下一個例外規定,即“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由于沒有統一規定,自由生長下的混業經營既有銀行母公司模式,如中、農、工、建四大銀行,還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除此以外,還有以保險為主體的平安集團等,不一而足。在監管上,則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主體。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不直接從事任何一種金融業務而游離于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但實際上它卻是整個金融集團戰略的制定者和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多種混業模式并存給金融立法與監管帶來了難度。混業經營漸成趨勢,不能總是法律中“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的個案產物。分業監管無論如何延伸監管觸角、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也難以克服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美國于1999年出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近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取消了混業經營的禁令。英國于2000年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最終統一了金融監管體制。當前,我國也急需這樣一部法律,來明確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無論是金融法還是金融監管,其最根本的關切就是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金融業發展的基石,缺乏規制的混業經營有可能會撼動這塊基石最根本的權益。舉例而言,對于追求資金絕對安全、不想承擔任何投資風險的普通儲戶而言,因為混業經營的銀行投資證券或其他高風險的金融衍生業務失敗而破產倒閉了,就像金融危機中轟然倒下的那些知名大銀行那樣,儲戶因此將拿不回存款或者全部存款時,實際的結果就是將這種混業經營的風險強加在了沒有選擇風險投資的金融消費者身上。無論你個人選擇的金融產品是存款還是證券、信托,混業經營在某種程度上是將整個金融風險強加在了所有金融消費者身上,這對金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從法律角度而言,這種混業經營剝奪了金融消費者對風險交易的自主選擇權,以至于最終會損害消費者最基本的財產安全權。當然,也包括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因為銀行沒有義務定期告知普通儲戶它所從事的高風險金融業務,你甚至不知道錢是怎么被銀行虧掉的,在經濟學上這也被稱作信息不對稱。金融危機之后連帶而起的很多金融訴訟的重要訴因就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6月3日
一、金融監管的一般理論
(一)金融監管的定義。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上的金融監管在狹義的基礎上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督、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內容。
(二)金融監管的目的及原則。金融監管的目的是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所謂金融監管原則,即在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活動中,始終應當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準則。金融監管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依法監管原則;公開、公正原則;效率原則;獨立性原則;協調性原則。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金融法規規則不清、供給滯后。1990年后我國相繼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金融監管無法可依的狀態。但這些法律卻存在原則性和包容性太強,部分概念界定不清或相互抵觸,部分內容與實際不符等問題。此外,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相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總有一定的滯后性。往往是某種社會現象累計到一定程度時才會啟動立法程序。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很多現實問題目前還處于立法空白,比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問題,私募基金、產業基金的法律地位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等,亟待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二)金融監管理念落后。1993年底,國務院出臺《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了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從那時開始,金融業逐漸進入分業經營的時代。然而,隨著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進入全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隨著銀行與券商之間的合作不斷展開,隨著保險公司資金進入證券市場,這種分業經營的界限早已被悄然逾越。在傳統的行業監管理念指導下,出現了大量監管競爭和監管空白的問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實情況,要求一種全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三)金融監管機構不協調。我國處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下,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宏觀方面的調控和系統性風險的防范,“三會”則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一方面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有利于各自發揮其專業優勢;另一方面“三會”之間屬于平級關系,互不隸屬造成信息的分割和不對稱,一旦監管理念出現差異,就陷入“誰也不聽誰”的僵局,會議不具備決策職能,也無法使各方統一意見,往往各自以部門利益為導向,進而導致監管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等現象。此外,各個監管機構之間信息不暢通、分工協作效率低下。這些狀況已無法滿足金融業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需要。
三、我國金融監管建設的法律思考
(一)加強金融監管的立法工作。在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和方向,統籌規劃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當前我們的工作是:第一,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把金融業務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上。要盡快填補法律監管的空白領域,比如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第二,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清理,修訂不夠完善的法律,廢止不能適應時展的法律,同時協調新舊法律間的矛盾之處。
(二)引入新型的金融監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監管的概念最先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來的,它是一種基于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并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相對于行業監管理念,功能監管理念的優勢表現在: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更適應混業經營對監管體制的要求:功能性金融監管以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能夠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功能性金融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頻出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可使監管機構不局限于各自行業的金融風險,以達到維護金融業安全的目標;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更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創新。
(三)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
1、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在“一行三會”的基礎上,根據2008年國務院下達相關文件精神,我國已經建立了金融監管的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由于實施細則尚未頒布,詳細的監管協調機制的運作與職責分工并不明確,因此該方案只是確立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基本方向。
在目前的框架下,筆者認為,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金融管理協調委員會,以應對金融監管機構間分工不清、責任不明的現實困境。主要做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由金融管理協調委員會,協調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關系,以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
2、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力度。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是金融監管中的重要問題。2004年國務院通過了《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給出如下規定:“對金融控股機構實行主監管制度,即對集團層面按其主業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部門監管;對于子公司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業務難以界定,跨行業的產品和交易頻繁且復雜,風險難以察覺,監管難度較大,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劃為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對于交叉性金融業務及創新產品納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監管范圍,將子公司按其業務性質劃歸相應的行業監管,實現金融監管的全方位覆蓋。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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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產品創新:金融監管:后危機時代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貸危機自2007年下半年爆發以來,引發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滅,并最終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對金融業產生近乎毀滅性的影響。截至目前,金融危機已威脅到實體經濟的發展,給全球經濟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盡管有主張,此次危機已經觸底,并將出現復蘇跡象。那么,中國應從此次國際金融業的動蕩中汲取怎樣的教訓。中國金融機構在后危機時代應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以實現有利于從容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后的影響。
一、金融產品創新及其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
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發生一系列變化,后危機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此次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已經趨于緩和,全球經濟將進人相對平穩期。但是,諸多不確定及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機過后的世界經濟形勢仍處于未知狀態,中國金融業將面臨更為復雜的新形勢、新問題。積極反思、再認識危機爆發的原因及其影響是中國金融業在危機后迅速復蘇并獲得發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內容首推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
(一)金融產品創新――一把金融市場上的“雙刃劍”
金融創新對金融業發展至為重要。在中國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期更是如此。金融業的市場化需要充分的競爭與創新,金融產品創新因具有強大的構造特性,無窮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動力,是中國金融機構在開放的環境下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
另一方面,金融產品創新增加了市場的可變性,給金融市場發展帶來風險。金融產品創新獲得較大發展的時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為國際金融體制重要特征的20世紀70年代。為彰顯此項理念,效率成為金融業發展的目標。自20世紀的8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政府,特別是美國開始逐步放松對以往過于嚴格的金融業監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將諸如衍生產品、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推向。上述變革使得美國在以往制造行業等優勢不復存在的情況下,通過放松金融監管、鼓勵金融創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競爭中重新獲得發展。
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與蔓延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罪魁禍首推高杠桿、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即2000年前后開始的新一輪金融創新,以次級抵押貸款的反復證券化最為典型。金融產品創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風險,但在市場運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約,金融產品創新蛻變成投機工具,金融衍生產品與生俱來的高風險被成倍放大,并最終引發了金融危機。可以說,金融產品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金融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逐步積聚風險。
(二)金融產品創新之于中國金融業
中國金融創新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改革。與美國的金融創新超前于實體經濟不同,中國金融業創新相對于實體經濟而言相對滯后。這與中國的國家經濟地位及宏觀經濟發展極不相稱。此外,中國金融創新還具有諸如追究盈利的創新多,防范風險的創新少,負債類業務創新多、資產類業務創新少,吸納性創新多,原創性創新少,資金滯留在一級市場多,進入實體經濟少等特點。這說明我國金融創新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在此次危機中,相對于歐洲諸國及美國,中國金融業所遭受的損失較小。這得益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一直以來奉行的嚴格金融監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金融機構創新能力及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不足。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間金融交往日趨緊密,金融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為爭奪金融資產的定價權,規避風險,各國都將斥巨資投入到金融產品創新的競爭中,搶奪市場資源。
盡管危機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有限,但留給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啟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為資金融通,加速資金流轉和有效利用為金融業的根本職能。金融業屬服務行業的本質要求其應當服務實體經濟,并與實體經濟的發展相協調,因而,金融產品的創新仍然不應脫離實體經濟。此次金融危機源自美國金融業發展的過度膨脹,不同于金融行業表面的“欣欣向榮”,實體經濟并未從此前金融業發展的繁榮景象中獲利。金融業的發展不應忽視其服務業的本質,還需采取適當有效的監管避免金融產品創新的異變。
二、后危機時代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
金融開放是金融業市場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國金融業發展實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已經步入經濟發展快車道的中國需要積極地踐行人世承諾,開放金融市場,同時還必須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場逐漸開放的同時實施及時、有效的金融監管。
(一)金融監管制度的演變
金融監管伴隨金融危機的局部和整體爆發而產生,是一種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場全球化的趨勢在影響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金融監管制度的深刻變革。
政府對金融活動實施的監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紀初英國頒布的旨在防止證券業存在過度投機行為的《反金融欺詐和投機法》,俗稱“泡沫法”。此后,美國國會曾在1863年通過《國民貨幣法》,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確定的金融監管制度。為防范金融風險,美國國會于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并使其成為美國金融監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間的經濟大蕭條幾乎摧毀了美國金融業。為此美國出臺法律全面監管金融業。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監管。但是,過度的監管壓制了金融業的適度發展,也損害了金融機構的效率。為消除不利影響,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紛紛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經歷了1997年至2001年間世界各地金融危機之后短暫的平靜,2007年夏季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更是沉重地打擊了世界金融業。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國際金融監管政策出現了大幅調整,不僅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還對監管機構進行調整。在歐盟,通過設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構建全新的監管體系,同時加強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這也是歐洲歷史上首次設立統一的歐洲金融實體監管體系。2009年3月4日,歐盟委員會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兩個機構支撐的歐洲金融監管框架:一是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監管并評估宏觀經濟發展及金融體系內部存在的可能威脅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在必要時,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提出應對危機的建議,發出系統性風險存在的預警。另一支柱則是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這是由成員國金融監管機構基于合伙、合作及強化協同原則形成的穩健的工作體系網。在總體上,歐盟雙支柱的金融監管體系能夠實現監管機構之間的有效協作,加強金融穩定,確保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框架的結合。
(二)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包括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陳出新。過度發展的金融創新當監管缺乏時存在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的風險。因而,金融監管與金融產品創新之間的關系被看作現代金融業運行的關鍵。在后危機時代金融業發展兼顧安全與效率的前提下,正確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一道難題。
事實上,一直以來,金融監管與金融產品創新之間就是在不斷博弈,既要避免過度監管扼殺金融產品創新及金融市場的充分競爭,又要防范缺乏監管可能危及經濟的穩定。只有適度的金融監管才能夠支持、引導金融創新,消除金融產品創新帶來的負面效應。在現實中,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實現均衡,與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采取的監管立場與方式密切相關。歷史表明,在金融創新獲得快速發展的時期,金融監管必定相對寬松,監管體制支持金融創新。反之,當金融監管較為嚴格時,金融創新必受到抑制。總體上,隨著金融產品創新的推進。金融監管先后經歷了“自由放任――加強監管――金融創新――放松監管”的循環往復。
20世紀90年代以后,西方發達國家引導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監管的重點及監管方式都出現了重大調整,“鼓勵金融創新”成為此后一段期間金融監管的重要理念。在進入21世紀以后,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使得金融機構通過實質上的混業經營規避分業監管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例如商業銀行采取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風險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逃避資本充足率的立法規定。但是,資產證券化也將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從信貸市場轉移至資本市場。特別在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之間的信息溝通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因缺少對證券化風險的有效識別機制,這種方式構成資本市場潛在危機的重要根源。
次貸危機的爆發使得金融產品創新與監管間的關系又成為人們討論的話題。隨著金融創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發展,特別進人新世紀以來,全球金融市場風險日益加劇,并最終引發了2007年美國次級按揭貸款及相關證券化產品危機,嚴重影響了國際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危機的陰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促使各國(地區)積極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體系,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改革。防止危機的進一步擴大。在美國。為應對此次危機對金融業的重創,財長保爾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藍圖》,改革了自內戰后逐漸形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宣告美國政府對金融產品創新過于寬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來的時間里,美國政府將直面其金融業受到此次危機重創、競爭力下降的事實,積極改善金融監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過加強金融監管重新贏得全球投資者對于美國金融市場的信心。
歐美等發達國家以往過于放松的金融管制盡管在客觀上促進了金融業的迅猛發展。但也因在監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為金融機構不規范的創新活動引發的危機鋪就了“溫床”,特別是當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現時。因此,有必要明確在后危機時代,完善針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體制。
(三)后危機時代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
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監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認,金融監管受制于特定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從國際形勢考察,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范圍內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愈發激烈,特別是當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并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特征時更是如此。這促使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1999年),廢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確立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模式。
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即是金融監管模式必須適應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為適應此經營模式,主要發達國家在積極引導并推進混業經營的同時調整監管體制,設立綜合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特別是在此次危機爆發后,歐美等西方經濟實體要求改革其金融監管體制的呼聲日益高漲,紛紛提出改革監管機構,擴大監管權限的方案。諸如,上文提及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作為一個全新的獨立機構,在歐盟范圍內承擔對金融體系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責,以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上述主要職能通過評估歐洲金融體系中因宏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發展總體趨勢的穩定程度實現。為實現此目標,該委員會(ESRc)有權搜集、分析與監管、評估在宏觀經濟發展過程中及金融體系內存在的可能威脅金融安全穩定的信息,有權識別金融風險并當金融風險積聚至一定程度時發出風險警示,此外,在必要時有權對解決風險的措施提出建議。盡管該風險委員會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歐盟仍然期望委員會通過提供高質量的分析報告,參與歐洲中央銀行的管理者、監管者以及歐盟委員會的工作并發揮主要影響。
此外,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于保持貨幣及金融穩定,同時,應發揮其借款人及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承擔起至關重要的維護金融網絡安全的職責。后危機時代的金融監管還應通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而強化其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主導作用。必要時,發展金融創新也能夠防止金融市場出現虛假繁榮的泡沫。
(四)金融產品創新監管的法制環境
現代金融為法治金融。作為現代社會秩序化發展的主導模式,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應符合內部控制規范,另一方面,實現金融創新監管目標還需要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制環境。面對金融市場不斷呈現出的國際化以及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等趨勢,如何有效地構建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制環境成為后危機時代需要深度思考的問題。
金融監管的法制環境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較為松散的監管法制環境無助于控制金融風險的發生及蔓延,更無法適應目前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環境有利于明確投資者享有的金融財產權利,規范金融創新法律活動及法律關系,促進金融產品的創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趨勢影響下的目前。此外,隨著金融業發展的專業性不斷提升,金融監管法制建設應步入專業化道路,不斷細化監管規則,嚴格法規的執行程度。
1、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即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原則。適度的金融監管能夠將金融創新的風險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圍之內,實現產品創新的風險與收益之間均衡,不至使金融產品創新因脫離監管而流于投機工具。其二,金融監管應滿足金
融創新需求的原則。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應滿足于現實社會對金融創新的需求,否則過于嚴格的監管有損創新的進行,進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發展。反之,監管的缺位也會迅速積聚金融創新的風險。其三,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原則。本次金融危機在實質上是長期以來金融失衡的徹底表現,也是全球金融監管滯后于全球發展的結果。相比金融風險的國際性,各國國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因受制于管轄原則的約束,難以應對。因此,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需求日益緊迫,在深入研究國際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趨勢的基礎下,采取有效風險監管措施,應對金融創新日新月異的情勢變化不失為有效之舉。
2、金融產品創新監管的信息公開。
美國次級債危機爆發的誘因。一方面可以歸結為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難以擁有全部信息以監控系統性風險,因而無法識別個別金融機構存在的足以危害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危險行為或危險因素。另一方面,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違反披露義務,向金融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刻意隱瞞金融衍生產品存在的巨大風險等與投資有關的信息。金融監管的內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監管部門為中心的信息公開機制,充分披露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信息,實現金融監管目標。這在客觀上有利于緩解或消除因金融監管信息不對稱對市場產生的消極影響。金融機構應保證其向監管機構報送的金融產品創新信息應當真實、準確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產品急速發展時期。金融監管通過立法明確金融機構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使其行為活動處于公眾監督之下,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的“陽光”殺菌效果,防止金融產品創新活動脫離監管,走向異端。
此外,金融創新監管法制環境建設還包括立法應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監管權限及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內容。
三、結論兼對中國金融創新監管的建議
創新是金融業永恒的話題。金融產品創新具有的多樣化特征能夠滿足居民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及規避風險的需要。盡管中國金融產品創新發展的時間不長,但監管機構對金融產品創新的限制較為嚴格,這在客觀上減輕了中國在此次危機中遭受的重創。在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實現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目標: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盡管中國目前存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但監管機構彼此間的監管權限劃分不甚明確,這嚴重影響了監管效率。基于此,我國應適時構建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權限,避免因監管權力分散導致的監管低效或監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國金融混業經營已暫露頭角。針對此情形應逐步建立綜合監管體系,實施宏觀及微觀審慎監管。
2、完善金融監管法制環境。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信托法》等為框架的金融法律體系,但金融監管的規定散見其中,體系性與操作性不強。考慮到金融活動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中國應制定行之有效的專門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主要限于對金融機構活動的合規性監管,在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監管法制環境的完善有必要構建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警及控制體系,堅持金融監管風險識別、控制的目標,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
3、從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中汲取經驗。隨著金融國際化的深入,金融機構跨地區、跨國發展的趨勢逐漸顯現。各國金融業發展的依賴性及合作性不斷增強。這加劇了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金融機構之間的移轉及擴散,更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因此,在日益開放的國際環境下,中國金融監管的完善應加強與國際組織及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機時代到來時立足于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這也是中國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迅速成熟的標志之一。
在后危機時代,中國應繼續秉承適度開放的市場經濟金融業發展理念,積極發展金融創新和有效的市場競爭,同時堅持審慎監管原則,提高金融業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范系統性風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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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金融發展歷史,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但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和銀行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研究課題。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始終是矛盾的對立統一。一方面兩者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能支持和引導創新,能消除創新的負面效應,金融創新則包含和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創新;另一方面兩者又是對立的: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可能抑制金融創新的效率。這種矛盾的發展過程,在現實中表現為兩者之間的一種博弈。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達到均衡,與監管當局對待金融創新的態度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哪一個階段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就會取得快速的發展;哪一階段金融監管抑制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的發展就明顯偏緩。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也是這樣。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來自監管的滯后約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機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開始引入了外資銀行;在業務交易方面,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創辦了個人消費信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和外匯交易活動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金融創新。通過這些創新,我國銀行業的金融資產品種逐步走向了多樣化,不斷滿足居民、企業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和規避風險的需要。
但這只是自我從縱向上比較的結果,若同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我國的金融創新水平還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外國銀行大部分已從傳統銀行業務轉向現代銀行業務,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創新產品都非常之少,傳統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仍然是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業務主體。
(2)西方國家中間業務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上升,已普遍超過25%,而我國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在其全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分別僅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已基本形成表外業務同表內資產負債業務各占一半的發展格局,不少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收入已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國銀行業的表外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和業務上,其總量不足銀行業務總量的5%。
(4)我國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規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銀行各項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為2%,而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占比達到20%以上。
(5)我國外匯市場僅開設美元、港幣和日元兌人民幣的即期交易,而且只開上午場。西方國家的外匯市場則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場,絕大多數貨幣都可進行交易,開有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交易方式。
關于中國金融創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學者已進行分析,如受到體制制約、環境制約、管理制約、技術制約和觀念制約;由于市場機制問題、管理體制問題,金融主體創新的意識不強等等,這些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確具有重要的影響。但是,從深的層次分析,則是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發展的滯后,導致了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制約了銀行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
其一,現行的合規性監管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違規則要受到嚴厲處罰,處罰對象包括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這種合規性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特別是由于處罰時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異,同時各金融機構在理解法規和執行時的差異,導致這種監管方式極大地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較為嚴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創新至少需要的兩個金融環境之一。從我國來看,在諸多方面仍存在嚴格的金融管制,這種管制壓縮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首先,在業務范圍上,實施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抑制性金融監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還沒有市場化,銀行存貸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銀行確定的。第三,外匯管制十分明顯。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準,將強化監管等同于加強管制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創新的消極監管約束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所謂消極型監管,就是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而不是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經營行為進行表揚、獎勵;對金融機構各種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不是結合實際地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導,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締。
其四,金融監管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監管激勵是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保護產權和推動相關制度措施來推動創新。如制訂金融創新專利保護法律,維護金融創新成果的獨立性;制訂創新的相關條例,明確金融創新的有關程序和有關優惠政策;制訂金融安全條例,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我國目前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動的事后監管突出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監管部門總是在出了金融風險以后再去充當“消防隊”,而不是在風險發生前,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去控制風險。這種情況之下,金融創新的風險效應無疑被放大了,引致監管部門“急剎車”,采取嚴厲措施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規范,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動。
其六,忽視效率的單一目標監管創造不出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是金融創新需要的第二個方面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的競爭有助于培育創新的主體——熊·彼特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家。但是在我國,四家國有銀行仍然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近年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幾乎成了金融監管的惟一目標,在防止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同時,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進金融體系效率的競爭也遭到人為的遏制。
其七,監管當局自身能力不足,難以充當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按照新制度經濟學(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觀點,創新的首要步驟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由監管當局擔當“第一行動集團”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創新能力卻相對不足,由其主導的金融創新供給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需求,而且帶有明顯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創新的市場針對性。
二、加速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幾個現實問題的思考
(一)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從國外銀行業的發展看,80年代以來,傳統的銀行業務已逐步進入衰退期,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增強競爭實力、穩定和開拓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銀行業雖然尚未進入衰退期,但目前傳統存貸款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利潤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須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我國加入WTO,銀行業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因此,中資銀行只有加速金融創新,才能增強中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而立于不敗之地。
(二)金融創新:新世紀中國金融發展的動力之源
從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考察,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動;其二就是創新推動。我國銀行業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主要歸功于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的推動。但是,在新的世紀里,金融發展中改革政策因素、體制轉換因素的推動力將逐漸減弱,中國金融發展必須依靠新的動力——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通過金融體系內部各種要素重組或創造性變革所出現的金融創新,可以不斷地創立更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為先進的組織管理形式、更為全面和優良的金融業務、更為豐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由此推動整體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
(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對安全卻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要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而將其負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觀方面要求我們從增強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入手,在創新來臨之前,確立正確的創新原則和方向。
1.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收益與風險對稱原則。金融創新必須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實現風險與收益均衡的條件下,既規范穩健,又靈活大膽地進行。
(2)滿足金融需求原則。金融創新是為滿足現實的金融需求,沒有需求的創新是毫無價值的。
(3)國際通用性原則。隨著中國加入WTO,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2.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
其一: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方向。金融與經濟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系,金融產業的基本功能就是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投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性需求,脫離了實質經濟運行,金融創新也就失去了實質性意義。因此,必須以開發和強化金融產業基本功能為立足點,以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金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才能使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真實的動力,才能使創新具有實質性意義。
其二:追趕國際領先水平的創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愛德華·肖等人認為,各種類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大致沿著一條道路前進,只不過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處于不同的階段。按照這種觀點,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業會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但是很緩慢。而金融創新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狀況,它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有了一條相對的捷徑。只要發展加強追趕發達國家水平的原創性創新,加快對發達先進金融領域的吸納性創新,就能使發展中國家金融產生跳躍性的發展,從而縮短趕超發達國家水平的時間。
開放趨勢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與監管制度創新(下)
2002-01-14
根據上述兩個基本方向,從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實際來看,我國銀行業應在以下領域盡快取得突破和發展。
網絡銀行。網絡銀行是運用信息技術及現代通信技術打破傳統的銀行組織界限,以網絡為基礎進行銀行業務活動。它通過構建電子的“虛擬銀行”,讓人們從網絡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資源,從而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對客戶服務的效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可以突破傳統銀行服務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這次難得的發展機遇,降低業務成本,鞏固和擴大客戶群體與市場份額。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擁有若干家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獨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權的金融集團。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因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作全能型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挑戰。
中間業務。隨著商業銀行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的轉變,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資產重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間業務將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主流,也是商業銀行競爭的“聚焦點”和經營利潤的增長點,特別是外資銀行進入后,將在這一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中資銀行如不加速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與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中將會迅速敗下陣來,喪失這一新的利潤增長點。
消費信貸。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措施。發達國家信貸消費在消費中的占比一般達40%以上,消費信貸在銀行貸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樣;而我國目前僅有2%左右,形式非常單一,必須通過創新來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求。
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經濟時代的來臨,金融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款項劃撥及各類國際融資業務時都處于劣勢,無論是清算服務還是結算業務,其速度和質量均不如外資銀行。如不加速創新,迎頭趕上,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將喪失這一規模不斷壯大的業務領域。
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近年來世界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和發展的業務領域,它的興起是銀行業開始向規模化、全面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國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加快經濟改革步伐,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監管制度創新構想:提供促進金融創新的監管制度安排
(一)監管制度創新的原則
1.效率與安全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要將安全與效率同時兼顧,不能重此輕彼。
2.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設計規范的監管標準是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機構按單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則很可能會給一些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與長期性相結合的原則。既應注重在短期內維護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長期內盯住發達國家的金融水平,鼓勵追趕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
4.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又要針對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加強監管,保持金融穩定。
5.適度監管的原則。監管過嚴即金融管制會抑制金融創新,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對金融創新活動不加監管,則會增加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過來也阻礙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發展。因此,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把握適度的監管是極其重要的。所謂適度監管,如下圖所示,就是使監管的收益——成本之差盡可能最大化的監管區域。
(二)適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需要的監管制度創新構想
1.加快監管理念創新步伐,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在監管目標模式上,由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該是目標導向的,即監管者規定明確的目標,但不規定具體的做法,只要能夠達到相應監管標準,商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行為。目標導向型監管是實現由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向商業銀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為主轉變的必然選擇。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易于獲得相對寬松的金融創新環境。
(2)在監管內容上,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轉變,突出加強對資產風險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即由支付風險監管向資產風險監管轉變,由傳統業務監管向中間業務等創新業務監管轉變。
(3)在監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監管檢查向間接的考評監督轉變,由普處向監測考評轉變。變簡單的檢查和處罰為間接的監測監督和評價,變單純的行政制裁為自發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變一味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為將機構升降格、業務種類增減、高管人員準入退出等方面結合起來實施綜合治理。通過這種誘導式、監測式監管,變較為直接和嚴厲的金融管制為間接和相對寬松的市場化監管,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創新空間。
(4)在監管程序上,由風險事后控制監管向風險過程控制監管轉變,建立實時監管制度。實時監管與事后監管的區別在于實時監管是對金融業務處理全過程的監管,不僅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實施實時監管有利于對各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及時進行規范和引導,支持和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
(5)在監管組織架構上,由單向被動式監管向雙向互動式和聯動式監管轉變。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作出更切合實際的評價,有利于被監管者充分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從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
2.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創造空間。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3.建立并啟動經營績效考評和差別監管體系,逐步構造支持商業銀行優化發展、加速創新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二是建立商業銀行業績綜合考評體系,形成良性競爭、汰劣扶優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三是扶優限劣,建立差別監管制度,鼓勵發展快、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
4.建立并啟動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一是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嚴格限制,實行審批制度;對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潤、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積極鼓勵,實行報備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由中央銀行《金融創新指導意見》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指南》等,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給予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分析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形成考評機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潛力的創新業務。
今年以來,國民經濟運行總體形勢保持良好,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均取得了明顯的成就。統計顯示,我國二季度GDP年增長率達到11.3%,為1995年以來的最高水平。但是,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也很突出: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并呈加劇之勢,貨幣信貸增長依然過多,國際收支不平衡加劇,能源消耗過多,環境壓力加大。上述問題相互交織、相互推助。如國際收支順差和巨額的外匯儲備加大了貨幣投放,銀行的流動性過快增加推助了投資膨脹,盲目投資引起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加劇能源緊張,導致經濟運行成本加大。如果任由這些現象發展下去,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態勢可能演變為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向過熱。
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證明,強化宏觀經濟調控,嚴把貨幣信貸和固定資產投資兩個關口是防止投資過熱引發的經濟過熱的關鍵。應當看到,當前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所面臨的國際國內的經濟金融環境的復雜程度超過歷史上的各個時期,宏觀調控面臨著兩難選擇。一方面,要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和健康較快增長,以鞏固經濟金融改革的成果,增加就業,為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又必須抑制過度膨脹的固定資產投資,控制貨幣信貸過多投放,以避免潛在的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轉變為現實。宏觀調控的難度加大。同志指出:“全面貫徹中央對經濟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增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針對性、綜合性和有效性。預見性,就是不僅要看當前,還要看長遠,不僅要看國內,還要看國際;針對性,就是要找準問題,區別對待,確保重點;綜合性,就是要采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特別是通過改革來解決體制上機制上的問題;有效性,就是適時適度管用。”這是宏觀調控的基本原則。中央銀行應遵循這些基本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會同各金融監管部門,按照中央的部署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金融的平穩運行。要增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和前瞻性,在加強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分析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工具,抑制貨幣信貸過快增長的勢頭;要增強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加強本外幣政策協調配合,降低人民幣升值預期;要加強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協調配合,優化投資結構,擴大國內需求,保持人民幣幣值的基本穩定;要增強宏觀調控的針對性,嚴格控制對過度投資行業貸款,加強對房地產信貸的監測和管理,停止對地方政府打捆貸款的授信,減少新的不良貸款的發生;要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在抑制貨幣和投資過快增長的同時,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加強對經濟薄弱環節的支持,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促進經濟運行回歸良性循環軌道。
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創新,是解決經濟金融領域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根本出路。我國加入WTO的過渡期即將結束,加快金融業開發開放,迅速縮小我國金融業與國際上的差距,已刻不容緩。中央銀行應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加大對金融改革創新的支持力度,在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農村信用社改革、郵政儲蓄改革、股權分置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資本市場改革、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及不斷提高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要根據中國的國情,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不斷探索,有序推進,穩步擴大改革成果。
深化改革創新和宏觀調控是相輔相承的。宏觀調控創造了改革創新所需要的良好環境,而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業運行將逐步規范,理性地傳導宏觀調控政策能力將不斷增強,將大大提高宏觀調控的實行效果。要適應新形勢,抓住時機,加快金融改革創新,改善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較快增長。
一、建立內控機制的基本原則
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關鍵之一,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是關系到內部控制能否真正發揮控制作用的關鍵。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有效性原則。要使內部機制充分發揮控制作用,在各部門和各崗位得到貫徹實施,其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具有有效性,即各種內控制度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要真正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此外,執行內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擁有超越或違反制度的權力。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為了使各種風險控制在許可的范圍之內,建立內部控制必須以審慎經營為出發點,要充分考慮到業務過程中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容易發生的問題,設立適當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驟來避免和減少風險,并且設定在風險發生時要采取哪些措施來進行補救。審慎性原則是建立內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則。
全面性原則。內控機制必須全面、完整,覆蓋到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部門,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點。如果在業務過程中,有一個環節失控,即使其他各個環節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發生。因此,只有堅持全面性原則,才能使內部控制完全發揮作用。
獨立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業務過程的各個環節,它控制的是整個經營過程,因此,與其密不可分。從整個業務過程來看,各個環節都是整個業務的一部分,它們之間在操作上有連續性;從控制上來看,各個環節的操作又是相對獨立的,它們之間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關系。因此,在建立業務過程內部控制時,要保持各個環節的相對獨立性,即堅持獨立性原則。同時,內部控制作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必須獨立于其所控制的業務操作系統,直接的操作人員和直接的控制人員必須適當分開,并向不同管理人員負責,在存在管理人員職責交叉的情況下,要為負責控制的人員提供一條向最高管理層直接匯報的渠道。
及時性原則。是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業務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開設新的業務機構和開辦新的業務種類,必須樹立“內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創新的領域,也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或監管當局沒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業務變化的新特點,適時進行修訂,保證不落后于形勢。
二、巴塞爾核心監管原則的內控規定
巴塞爾委員會近若干年的幾乎所有文件,都貫穿了加強銀行內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各成員國經驗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確定的原則的基礎上,針對銀行失敗的教訓,頒發了一份旨在適用于銀行一切表內外業務的《內部控制系統評估框架(征求意見稿)》。它“描述了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則供監管當局用于評價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其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內部控制活動應成為銀行日常經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級管理層必須建立適當的控制結構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對各個業務面的控制活動予以規定。包括對不同部門適當的業務控制,對實物控制,定期檢查遵守風險限額的情況,審批和授權制度。復核和對賬制度。高級管理層在任何階段都必須確保銀行的所有領域遵守了事先制定的政策和規程。同時高級管理層應確保職責適當分離,職員不被委任相互沖突的職責。對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各個方面,應加以識別,設法改善,并密切監視。
二、內部控制的實施操作狀況應該始終得到有效地監督。高級管理層應不間斷地監視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效果。對關鍵風險進行監控應是銀行日常經營的一部分,包括按要求進行單獨評估。應由經適當訓練、有能力的職員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有效、全面的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作為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監督的一部分,應直接向董事會或它的審計委員會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報告。內部控制的缺陷一經查出,應及時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并應立即得到解決。重大的內部控制缺陷應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三、金融監管當局應適時對內部控制系統作出客觀地評價。金融監管機構應要求所有銀行,無論規模大小,都擁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此系統應與其表內表外業務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相一致,并反映銀行環境和狀況的變化。如果監管機構認定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不充分(如未能符合本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原則),即應對該銀行采取措施,以保證內部控制系統及時得到改善。
三、德國典型全能銀行制下的內控制度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其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分工明確。互相協作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德國的銀行業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銀行除了經營傳統的業務外,還兼營保險、證券、投資等其他非銀行業務。然而,銀行的兼營業務與銀行業務是分開進行單獨核算的,所以政府對其監管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如對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日常監管,由聯邦保險監管局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來實行,而聯邦金融監管局,則負責對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證券除外)實施監管。它們均隸屬于財政部。此外,德意志聯邦銀行〔中央銀行)、州中央銀行協助聯邦金融監管局實行業管。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監管局、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和中央銀行既明確分工,又互相配合,構成了德國完備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健全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長期以來,德國非常重視銀行內控機制的建立,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各銀行均都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體系和有關制度,主要是建立內都市計機構、風險管理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
1、內部審計機構。各銀行一般均沒有內部審計部,通過內部稽核。及時發現問題。銀行所有權人可以監督經理人,以此實施有效的監管,防范經營風險。百事通
2、風險管理機構。銀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銀行董事會、市場風險管理部、各業務部門、審計部門都分別對風險負有明確的職責。董事長負責整個銀行的風險管理,確定風險及其上限。銀行每天通過數學計算的方法確定風險的大小,如超過了規定的風險上限,董事會將馬上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市場風險管理都是銀行專門負責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衡量市場風險的指標,對各業務部門進行檢查、監督,隨時提供風險信息。同時,建立一些數學模型來預測和計算風險。通過進行量的分析到質的定性,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各業務部門要預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風險上限,定時進行檢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并向風險管理部報告。內部審計部門則通過每天計算風險情況。對當時風險所處的狀態報告有關部門和董事會。
3、證券監察部。德國1995年實施《證券交易法》,并成立了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為了配合實施《證券交易法》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的有效監管,各銀行都依法成立了證券監察部,具體負責對本銀行證券經營業務活動的監督。
德國金融監管在內部控制上最突出的特點是“四只眼原則”(也稱雙人原則)。也就是業務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在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頒布的《對經營金融交易的信用機構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中“,詳盡地層示了這種”分而治之“的原則。在《基本要求》關于操作程序的監督與牽制中規定:各項交易活動必須有明確的職能分工,包括四個層次:一是一線交易,二是后線結算,三是會計審核,四是監控。最低要求是一線交易與其它職能部門要分開,即使是交易管理人員也必須遵守這個原則。在一個職能部門中,相關但不同的工作要有不同的人員做,以確保相互的業務監督牽制。使用自動數據處理系統時,要有相應的程序來保證實施監督數據處理系統中輸入人員要與交易、后線結算分開,會計審核要與業務監控人員分開。任何數據內容的修改,由處理系統自動記錄在案。為控制與交易業務相關的風險,每個業務部門必須建立一個用于測量和監控風險頭寸和分析潛在虧損風險大小并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統。風險控制人員要與一線交易人員分開,頭寸權限由管理人員授予,交易產生的風險要及時得到監控,要有一名管理人員專門負責風險控制和管理工具,并且他本人不介入每天的前線交易。
四、美國分業監管下的內控制度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十分注重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工作,其對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組織計劃和在業務中采用所有協調方法和手段,旨在保證資產的安全、檢查其會計資料的精確性和可靠性、提高經營效率、喜勵堅持既定的管理政策。這一定義大大擴展了為部控制的范疇,它把內部控制的職能延伸到與會計和財務部門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職能中。其內部控制不僅僅是對人員、風險、從業范圍、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監督管理,而且是一個包含了預算控制、標準成本、定期經營報告、統計分析等在內的內部控制與稽核相統一的系統。因此,銀行稽核取能的發揮是評價其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尺度。
1993年5月11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批準了執行“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第十二條中的內容。要求銀行就其內部控制和守法情況以及經稽核過的財務報表檔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聯儲等管理機構報告,這些銀行應設立由獨立的外部董事組成的稽核委員會。大銀行和稽核委員會中至少有兩名成員要具備商業和金融方面的管理經驗,并且這些成員不能是該銀行大客戶中的雇主或雇員。
美聯儲要求銀行內部的稽核審計人員負責監督銀行在會計、經營和管理等方面是否健全和適當,以確保這些方面都正常運轉,使銀行資產免遭損失;同時,內部稽核還負有幫助制定新的政策和程序的義務,還應督促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對現行的監控政策及程序有效性作出評價。為達到這一要求,美聯儲對銀行內部稽核進行檢查時。著重從內部稽核的獨立性,內部稽核員是否稱職、內部稽核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幾個方面入手,強化了內部稽核的功能。從其工作程序、業績,尤其是專業人員素質這些非常細致入微的指標檢查中,促進了銀行業極其重視風險的內部控制,因為,一旦美聯儲認為某銀行內部稽核報告不可信,那么,該銀行的內部稽核工作在聯儲的綜合評級中將處于極低等級,這對該銀行的經營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迫使銀行重視內部控制,由此來實現金融監管的精神實質,把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五、我國銀行建立內控制度的基本要求
從我國目前銀行業內部控制的現狀來看,筆者認為應在內部控制制度的確立上體現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實施內部控制,首先必須在制度上有保障,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應結合自己的營業特點,在各個崗位、各個部門、各個環節上建立嚴格而具體的內部按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工作特點建立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相互核查制度也應構成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每一環節在完成自身業務的同時,也是在進行對上一環節的檢查,這樣可以減少工作差錯,防弊堵漏,及時糾正錯誤。
(二)部門崗位職責的適當分離,這是內部控制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合理的職能分工和責任分離能夠使各部門,各崗位工作人員各盡其職,同時,由于一項任務不可能由某一個人從頭至尾地完成,保證了各個工作環節相對的獨立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這也符合巴塞爾有效核心監管原則第14余“職能分離”的要求。因此,金融機構在業務運營過程中應當對部門之間、崗位之間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如實行對貨幣、有價證券的保管與賬務處理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與使用相分離;資金交易業務授權審批與具體經辦相分離,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信用的受理發放與審查管理相分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相分離;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技術人員與業務經辦人員及會計人員相分離等。
論文關鍵詞 英國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市場約束
一、危機后英國金融改革概況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國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銀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與此前的各個銀行法相比,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1)賦予英格蘭銀行在預防和應對金融風險時以更大的責任和權限;(2)在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會下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職責是判斷金融風險的性質,關注金融風險的形成和發展,制定和實施金融穩定戰略;(3)進一步強化英格蘭銀行對支付系統的監管;(4)設立特別應對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快速的干預;(5)更加有力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了更為徹底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
二、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英國財政部《改革金融市場》的白皮書提出了兩個方面的改革建議:一是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在2006年3月設立的“三方常務委員會”(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穩定理事會是一個法定委員會(statutorycommittee),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三方組成,對議會負責,由財政大臣擔任理事會主席。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過定期磋商和討論,及時發現金融市場上的風險;(2)協調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場上各類信息的透明度。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強化金融服務局的職能。
然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更為徹底,即FSA的職能將由三個機構取代,分別是: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主管宏觀經濟風險;央行下轄的風險管理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業等的風險。這一方案意味著英格蘭銀行將從FSA那里接管金融監管職責,成為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而英國財政部則保留最后時刻的否決權。
事實上,這也是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輪英國金融改革的產物。1997年工黨政府上臺后,決定設立金融服務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就呈現財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沒有明確分工,沒人知道究竟是誰負責。”而按照最新的監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權威將被重新確立。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白皮書對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明確提出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密切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往往規模非常大,它們的業務牽涉到方方面面,對廣大的市場主體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些大型企業中的任何一個出現危機,都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重創。雖然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不鼓勵政府限制金融企業的規模、不鼓勵對金融企業具體業務的干涉,但向這些重量級企業提出適當的要求則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灌輸關于社會責任、市場紀律、資本金要求、危機應對策略的知識。這些知識和理念部分帶有約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導意義,但這確實可以更好地減少這些金融企業存在的風險,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制度,包括:(1)改進會計制度,增加金融體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完善批發銀行市場的基礎設施。
(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籠統來看,國際金融危機對銀行業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遠的,批發銀行業務和零售銀行業務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發銀行業務,普通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更依賴零售銀行業務,他們在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其利益受損的情況更為嚴重。白皮書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強調政府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盡量減少他們的風險和損失。
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則提出了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無獨有偶,美國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為消費者提供簡明清晰的資訊,防止“不公平和欺詐易”,并促進公平、有效率和創新性的金融市場服務。英美兩國的改革說明了加強消費者保護已經稱為次貸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一國的金融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同時中央銀行從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著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是在現實運作中,各國中央銀行所具有的法定權限大小不一,這既取決于各國立法進程,也取決于各國的市場經濟運作機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競爭的美國,以往是沒有中央銀行的,充當央行的美聯儲其歷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機的積累和頻繁發生,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立法產生刺激,迫使各國強化金融監管機制,從而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中央銀行的職能也在這一進程中逐漸強化,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考慮到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系統性,先考慮到現代金融與其他行業的交叉重疊特性,傳統上僅僅關注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創新。再加上傳統上央行的監管權限顯得過小,受到的限制過多,顯得束手束腳,可以調動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資源有限,難以有效約束銀行的行為,在頻繁的金融運作中顯得力不從心。從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改革來看,中央銀行的權限正在進一步擴大,其監管范圍狹小的問題正在被克服。具體到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也同樣存在著監管權
限不大、監管范圍狹小等問題,這就需要借鑒西方金融業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明確并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只有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才能增強央行的監管能力,從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加強審慎監管
考慮到現代金融風險的復雜性和連鎖性,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將監管關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監測工作,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機出現時疲于應付。從英國北巖銀行危機來看,監管部門的疏于防范和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正是監管部門的失職使北巖銀行的風險一步不累積直到爆發。這一案例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有重要啟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大多是從央行分離出來的,其分離設置的理念不可謂不明確。但在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人員水平低下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沖擊下更是顯現出競爭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快培養高素質人才,多向西方國家學習金融監管經驗,讓更多具備勝任能力的人走上監管崗位,而不是濫竽充數。同時應在實際工作中將監管關口前移,及早發現隱患、解決隱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尋找補救措施。通過多種措施實現審慎監管以后,我國金融業的風險就能夠得到更好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