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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設置研究現狀
(一)研究現狀述評 對“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 就是對單個課程就其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類,就是關于該領域相關課程整合的研究。
關于單個課程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獻主要集中與此。如,陳曉蕓(2010)指出稅法教學在會計學專業教學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較分析法的運用可以優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許利平(2010)指出目前《稅法》課程存在重要性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教材沒有特色等問題;趙恒群(2007)認為《稅法》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以法規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法規講解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在課堂講授上,應講究藝術性:變空洞為生動,變抽象為形象,變法條為法理,變文字為數字,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稅法教學效果;張營周(2010)分析了《稅收籌劃》課程中案例教學方法的重要性和具體運用;劉芳、鄭紅霞(2010)對《稅收籌劃》課程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進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對高職教育中基于工作過程的《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情境設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宋麗娟(2009)對“模擬公司”教學法在稅務會計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對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整合的研究,從現有文獻來看,目前研究相對比較少,但已經陸續有文獻開始關注此問題。姚愛科(2009)指出目前在實際教學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指出應該從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解決。蘇強(2011)指出《稅法》和《稅務會計》應該整合,以此為基礎可以采用多元立體化理念的教學模式。李華(2011)指出稅收類課程不斷豐富,但稅收類課程分設使教學效果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不同課程之間內容交叉重疊,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學生全面把握該學科的基本知識;學習周期長,知識連貫性差;課程量大,課程安排緊張,部分課程的教學內容無法保證;蓋地(2012)則以《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為書名編寫教材。該教材是將《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課程進行整合向前實際邁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將稅務會計章目內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簡單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這與兩個課程知識的完全整合相距甚遠。
綜合來看,目前分別探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各自課程教學問題的文獻相對比較多,但同時提出整合《稅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的研究目前還未發現,對于課程內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稅務會計》和《稅法》的整合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將《稅務會計》內容加上一章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離完全意義的整合還相距很遠。可以說,對該領域的深度、系統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傳統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割裂”教學存在的問題 據筆者調研分析發現,現行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中,幾乎所有院校都開設了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相關課程。它們分屬不同學期教學,如《稅法》課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個學期開設,稅務會計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學期的某個學期開設,稅收籌劃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者大四開設。這種將“稅務與會計綜合”成體系化的知識“割裂”教學在老師教、學生學兩方面都帶來諸多問題。這一點從已有文獻不同程度的表達中可見一斑。具體而言,這種“割裂”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割裂”教學造成每門課程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包括19個稅種的稅收實體法和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體的稅收程序法。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方法,對公司涉稅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會計處理過程。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稅務會計處理在內的具體實施之后,能夠達到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可以看出,稅法與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這就讓講授《稅務會計》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講授“稅法”知識(如具體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同樣講授《稅收籌劃》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講授“稅法”的法規內容。而《稅法》涵蓋19個實體稅種和相關的稅收程序法內容,其每個稅種每年都可能發生法規的變動,這時在講授《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時講授“稅法”知識就變得更不可少了。這在《稅務會計》、《稅收籌劃》課時本身很緊張的現狀下,就變得更為緊張。而這種課時緊張卻緣于重復講授,實質上是一種課時浪費。
第二,學生對每門課程知識建構不符合思維邏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表明,知識不是老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與情景的交互作用過程中自行建構的。因此,知識的結構對學習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目前“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成體系的知識被“割裂”教學后,學生在建構知識時會遇到困難。如,很多學校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放到“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當中講授,這個課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學期或下學期。而《稅法》課程則被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的學期講授。這就造成學生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學到稅務會計的內容時,因對《稅法》中相關稅種知識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強迫硬記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學習《稅法》時,再去回顧和理解,即便不考慮是否能夠理解,單論遺忘率就很高。將“稅務會計”放到《中級財務會計》中講授的課程設置方式,往往不會單獨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而“稅務會計”內容在龐大的“中級財務會計”內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講授的老師往往囿于課時等原因寄希望于讓學生在學習《稅法》時再去理解從而對此內容一帶而過。講授《稅法》的老師也因龐大的授課內容壓力帶來的課時緊張以及傳統授課內容的習慣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講授法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而對各稅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往往很少涉及。這就讓學生在建構知識時出現“斷層”障礙。而在學習《稅收籌劃》時,往往在對具體稅種籌劃整體設計知識建構后,卻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稅務會計如何處理沒有形成整體認識;在學生與老師教學互動時,也因為遺忘率高而讓互動變得沒有效果。因此學生畢業后很難成為既精通稅務又掌握會計的“復合”知識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學生畢業后在具體負責實際操作中再慢慢彌補和建構起來。
第三,造成課程老師控制教學內容的邊界比較困難。“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成體系的,而這一點在稅以稅種分類進行知識呈現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征收管理是《稅法》的內容,它同時也在《稅務會計》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中存在。因為要進行會計處理,那么必須首先解決是否要征稅,計算稅額多少的問題。而關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知識,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稅在《稅法》當中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問題,同時還要考慮籌劃方案具體實施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即稅務會計的內容。因此,可以說每一個稅種都同時涵蓋在“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三領域范疇中,或者說著三個領域通過稅種而緊密聯系在一起。這就造成授課老師在講授內容邊界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困難,容易造成要么重復教授,要么有所遺漏,最終導致學生知識面上的盲點和知識建構的不系統。
二、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與結構設計
(一)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 傳統教學設置存在的問題,對單個課程老師來說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教學內容邊界劃分困難;對學生來說,知識建構存在障礙。這些問題不是局部性的小問題,無法通過對單個課程的完善或改革來進行徹底解決。因此,對該問題的解決必須指向問題的根源――涉稅體系化知識“割裂”教學。那如何解決“割裂”狀態,或者說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首先必須確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確定,依賴于內、外兩個方面。內,是指涉“稅”知識體系內在的規律性。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學習是自我知識建構的過程,而知識本身的特點是知識建構的主要依據。因此,教學必須首先要依據知識本身的特點來確定。外,是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社會對人才要求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不同的人才要求會影響教學的各個方面。因此,對“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整合思路必須要依據該知識體系的內在規律和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是體系化的,其特點顯著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依存性:稅法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范的總和,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稅法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務會計也是稅收籌劃具體施行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面,它們三者橫向上都是由具體“稅種”貫穿的:如增值稅有稅法的法律規定、會計的處理和籌劃方案,而消費稅則是另外的稅收法律規定、會計處理和籌劃方案。因此,從知識體系內部特點來看,涉“稅”知識是成體系的,但可以根據稅種來進行橫向銜接,不同稅種之間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據此,可以得出涉稅知識的整合思路應該是“橫向”整合,且可根據需要依據稅種來分隔知識內容。而這種思路與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會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機遇都越來越大,企業越來越需要綜合稅務、財會等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決定。因此,既精通稅務又具有財會背景的人才成為社會目前急需的人才。這就要求“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知識能夠橫向建構在決策者的腦海中。對于具體企業而言,所需要交的稅是按稅種來劃分的,因此,選擇對知識體系進行橫向建構,并可以依據稅種進行分隔。可以說,不管是從涉稅知識體系內在規律性和當下外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都決定了“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應該“橫向”整合,并根據稅種進行適當分隔。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結構設計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之后,可將新的課程取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對于這門課程,其內容是“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高度融合的知識體系。傳統割裂教學時,以財務會計專業為例,《稅法》課程一般為64學時,《稅務會計》課程一般為32個學時,《稅收籌劃》課程一般有16學時、32學時、51個學時不等,這主要跟稅收籌劃具有擴展性有關,但正常基本內容講授大概在32個學時。因此,如果簡單相加,《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應該在128學時以上。考慮到橫向整合后,課時浪費減少,基于筆者的教學經驗,《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純內容的講授大概需要96學時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實踐教學內容的學時可以增加16學時左右。這個課時數應該說在一個學期安排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必須劃分為兩部分講授。這種劃分不是傳統的“割裂”教學,而是結合財會專業本科課程知識對稅種學習進度的要求,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結構設計如下:
(1)《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涵蓋的內容設計。根據財務、會計專業通常的培養方案,就專業課來說,大一一般開設有《基礎會計》或《會計學原理》等講解會計基礎內容的課程。對這些內容的講解一般可以不講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稅務的問題。大二開始,《中級財務會計》一般就會涉及到稅,而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在講《中級財務會計》之前應將相關稅種講授完畢。因此,筆者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應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外加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除此之外的稅種,或因為非主體稅種、或因為與企業無關,而作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即包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納稅籌劃、資源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土地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等。
(2)《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稅種內部結構設計。根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內容設計的安排,《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第一章講授稅法總論,讓學生對稅法的概念、稅法基本理論、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有個總體認識,然后分稅種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法規、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進行講解,最后對稅收的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介紹。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稅種講解時,首先對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收優惠、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然后在應納稅額計算講授完畢之后,安排會計處理的內容,再講解該稅種的征收管理,最后講解該稅種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或者該稅種納稅籌劃的典型做法,并對具體實施時的會計處理進行說明。對于《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具體稅種結構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具體稅種內容結構安排相同,只是對個別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不涉及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動去除即可。
三、《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
(一)《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課程教學的指引和方向,它統領著該門課程整個教學過程的具體安排。對于一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仰賴于兩個方面,一是課程內容本身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或者潛質;二是社會對學習該門課程的人才的要求。《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涵蓋了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依據稅務法律法規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過程中的合理避稅三項內容。從課程內容本身來看,它能夠較好地讓學生初步具備稅務和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而這也正是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課程內容的安排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據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就可以確定為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對該教學目標具體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熟悉目前市場經濟中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2)學生掌握目前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會計處理、稅收優惠的內容;(3)學生能夠達到運用稅務知識完成具體實務過程中的計稅、稅務處理、報稅,并進行適度的納稅籌劃活動。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方法 在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基本素質的教學目標統領下,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展開設計與安排。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各門課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學方法,但這些教學方法都被認為過于單調(許利平,2010)。很多學者針對各門單設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的教學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議,如《稅法》教學應運用比較分析法(陳曉蕓,2010),引入案例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傅惠萍、畢嘉敏,2011;蘇強,2011;等)。但這些建議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作用很難發揮。首先不論課時是否允許,單就教學方法本身來說就讓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學,在《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每門課程當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單個課程限定知識的狹窄,每個案例內容的設計深度都有局限性,學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會實踐教學也是如此,由于每門課程知識范圍的限制,實踐內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導致教學效果不明顯。
但當《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多門課程整合成《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門課程之后,這不僅可讓前文述及的問題迎刃而解,而且還會為更好的教學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對于目前的教學,學生普遍反映教學呆板、無趣,滿堂灌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讓學生在知識建構上相對容易。學生在對每一個稅種的法律法規知識識記的基礎上,即刻開始掌握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會計處理,并在此基礎發散思維,創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合理避稅以及如何具體實施。這種將識記與靈活運用相結合進行安排,有利于學生知識建構,同時知識范疇的連續性和具有的深度與廣度為一些新教學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實施的條件。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除可以繼承一些傳統教學方法之外,還應該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企業實踐教學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實際應用和培養創新思考的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當每一個具體稅種基本知識講授完畢之后,就可以通過引入既含有稅法知識、又有會計操作和納稅籌劃內容的大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之前提前閱讀,并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在課堂上每個小組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講解、碰撞。由于新課程涵蓋知識的綜合性,讓案例可以具有足夠的深度和恰到好處的難度系數,非常有利于進行案例研討式教學。這不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讓學生不知不覺中就完成了稅務知識和會計知識融合的建構過程。
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老師可以模擬企業實際過程中的具體情景,讓學生模擬擔任企業的管理者(CEO、CFO)、會計人員、報稅員以及稅務局(國稅、地稅)服務人員等,圍繞一些具體業務情景進行智力碰撞,整個過程可以完成稅法法規知識學習、會計處理、報稅實務、納稅籌劃等環節的知識。這種情景模擬具有互動性、趣味性、競爭性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在學習中處于高度興奮狀態,從而讓各種知識迅速在學生腦海里完成建構過程,而且記憶深刻。
企業實踐教學則是比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更進一步,它是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實際場景。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設置課外實踐教學課時,安排學生到定點合作教學基地(企業)親身觀摩、體驗具體實務,亦可以安排學生到稅務局(國稅、地稅)進行簡單培訓后做義務志愿者,通過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活動,將課本知識與實務建立起關聯,從而為學生畢業走上具體實務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四、《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設置
《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是將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融合在一起的新課程。該課程在會計學、財務管理本科專業培養方案中如何進行具體安排是必須思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確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的先修課程和其他課程與該課程的知識關聯性。
從《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來看,它含有的“稅法”知識對先修課程沒有要求,財會專業本科學生可以直接學習,但如果能夠安排在《經濟法》、《財政學》之后學習可能對學生更為有利;課程含有的“稅務會計”知識,由于需要學生會借貸記賬法等簿記知識,因此學生應該修完《基礎會計學》的相關內容才能學習該門課程;課程含有的“稅收籌劃”知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識彈性,但大部分稅種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企業內外環境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因此學生在學習該部分知識之前對企業主要涉及的《經濟法》知識有清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稅收籌劃的安排。總的來說,《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安排在該課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處,但不是必須。
財會專業需要涉及和利用該課程知識的其他課程,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作為先修課程的,還有一類則不是必須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會更好。依據本文對《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的結構設計,它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兩部分。《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主要是除《綜合(一)》之外的非主體稅種或與企業無關的稅種。由此對涉及該課程的其他課程具體分析如下:《中級財務會計》課程因為主要涉及到企業主體稅種知識所以應該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不過如果能夠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安排在同一個學期學習則效果更好,這樣包含小稅種在內的每一個與企業相關的稅種都能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知識相匹配。與《中級財務會計》類似,《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課程也是如此,它們主要涉及到主體稅種因而必須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學習。《審計學》由于會涉及企業的每一個稅種,因此它必須是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學習。對于《高級財務會計》等則需要在《中級財務會計》學習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學習完之后再開設。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最好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之前;對于其他課程來說,《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應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之后學習,《審計學》則是需要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學習。
[本文系中國海洋大學本科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教學研究”(編號:2013YJ10)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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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傅惠萍、畢嘉敏:《新稅制下稅法教學若干問題探討》,《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曉沖:《〈稅收籌劃〉課程案例教學改革探索――以安徽財經大學為例》,《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年第5期。
【關鍵詞】稅法 稅收 法規講解 會計學
一、稅法教學的重要性
稅法教學的重要性是由稅法的重要性和市場對人才培養的要求決定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以后,便成為人們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稅收活動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與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從政府管理的角度看,稅收是國家實施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具體的稅收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經濟運行,以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一個企業的管理活動,無外乎是戰略管理、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以最小的耗費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而納稅本身是企業的一項必要支付,如何用好、用準、用足稅收政策,便成為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從公民個人的角度看,隨著收入渠道的多樣化和收入總量的增加,納稅日益成為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何做到依法納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愈發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在高等院校經濟學類、管理學類和法學類各本科專業普遍開設稅法課程,是非常必要的。通過稅法教學,使各專業學生掌握一定的稅收法律知識,這樣,既可以為財稅部門培養稅收專門人才,也可以為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培養納稅管理人才,滿足政府管理和企業管理對人才的需求。
二、教學內容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
教學內容是為培養目標服務的。目前本科階段的教育是本著“寬口徑、厚基礎、重應用”的原則,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稅法教學應順應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而展開。目前,法學教育界對財稅法教學內容的研究比較多。在稅法教學上,討論的焦點是“法”多一點,還是“稅”多一點。但筆者認為,稅法教學內容的選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稅收學不是稅法。稅收學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稅收的基本理論問題。稅收學的內容一般包括:稅收的本質,稅收的存在形式,稅收職能與原則,稅收水平,稅收負擔,稅收與資源配置、經濟穩定和經濟增長的關系,以及稅收結構等,闡述稅收分配的基本理論,揭示稅收發展規律。稅法是稅收征納雙方的行為規范,解決的是實際操作問題。但是兩者也有聯系,講授稅法必然涉及到稅收,所以要把握好兩者的“度”,對于本科階段學生,主要應以實務為主,理論為輔。
2.稅法教學應突出稅收特色。從法學的角度看,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稅法教學應從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上展開,對于稅款的計算問題可以一帶而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稅法”后面冠以“學”字,使稅法變成稅法學,似乎就注重了法學色彩而淡化了稅收特色。實際上,稅法是由諸多要素構成的。從稅收實體法上看,每個稅種都要涉及到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款計算、納稅環節、減免稅、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實體要素,其核心問題是解決稅款的計算與征收問題。國家要從納稅人那里取得多少收入,納稅人應保留多少收入,需要稅收實體法予以明確。從稅收程序法上看,主要是解決稅務管理、納稅程序、法律責任、稅收救濟等問題,所有這些,必然涉及到數量關系問題。如果拋開數量關系,一味講究法學色彩或理論意義,稅法教學將不能適應實務工作的需要。
3.稅法教學應重在應用。本科階段的教育應把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結合起來,培養應用型人才,縮短學校教育與實際工作的距離。稅法本身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課程,如果只注重法學原理而忽視其實踐性和應用性,則不利于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因為市場需要的并非都是理論家,而是眾多業務上的能手。無論是財稅部門、企業單位、稅務中介組織,還是司法部門、律師行業,需要的大都是精通稅收業務的應用型人才。所以,對稅法教學內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選擇,不能忽視實際操作問題。因此,稅法教學內容應該包括稅法基本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在教學中,既要注重理論教學,更要重視業務能力的培養。
三、教學方法應以法規講解為主,并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
講課關鍵在于“講”,“講”的基本形式包括講解、講述和教學講演。講解是以解釋、剖析的形式傳授知識,講述是以敘述的形式講授知識,教學講演是以演說的形式講授知識。
1.稅法教學應以講解為主,講述為輔,講解立法背景、立法意圖和實際操作問題。講好稅法課,需要教師具備法學、稅收、會計等相關知識,否則,會出現照本宣科、宣讀法條的現象,或者漫無邊際地講些所謂理論性的知識,致使學生似懂非懂,逐漸失去了對稅法的學習興趣。另外,教師應精選講授內容,選擇那些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重要的內容進行講解,如稅法基本理論、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稅收征管法等內容。對于其他稅種,學生可以憑借已掌握的稅法原理進行自學。
2.稅法教學應采取以法規講解為主、法規講解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教學方法。有些法學教育者提出,稅法教學應先提出典型案例,然后進行法學理論分析,對照講解稅法條文;典型案例的選擇要注重稅法與司法的聯系,突出案例分析的法學意味和過程的邏輯性,不要只注重稅款的計算問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完全適合稅法教學,尤其是本科層次的稅法教學。從法系上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也稱成文法系),與法國、德國等國家相類似。各項法律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法律結構比較完整,內容比較嚴謹,條款比較原則。不同于以英國、美國等國家為代表的普通法系(亦稱判例法系),法律條文只提供了一個法定架構,其具體內容以大量的法院判例作為補充。這就決定了稅法教學不宜采取以案例教學為主的方法,只能采取以法規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講解與案例相結合的方法。在講授稅法條文時,可從立法精神講起,講解稅法的內在規定性和應用問題。然后,通過適當的案例分析,進一步理解和應用稅法條文,增強實際操作的能力。如果不先講稅法的基本規定,直接以案例開篇導入教學過程,難以使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稅法內容。就像在講授數學時,如果教師不先講定理和計算公式而直接講授計算題的話,學生很難聽懂,教學效果可想而知。另外,在稅法案例的選擇上應貼近實際,突出稅收業務特色,以培養學生稅收業務能力。
四、教師和學生的知識儲備是開展稅法教學的基礎
教學過程是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的統一。有效開展教學活動,需要教師和學生具備相應的知識儲備。
1.稅法教師應具備相應的知識和能力。稅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性、專業性較強的部門法,需要教師具備一定的法學知識。稅收是分配范疇,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項政策的頒布和實施,都體現著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社會政策和經濟政策,需要教師具備一定經濟學和稅收學等方面的知識。稅收產生于納稅人經濟行為及其結果,需要教師熟悉各行各業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特點,了解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常識。稅收與會計密切相關,企業應納稅款的計算離不開會計所提供的資料,需要教師具備一定的會計知識。稅收的征收與繳納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需要教師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否則,稅法教學只能停留在稅法條文簡單解釋的低水平狀態,不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因此,稅法教學的特殊性,決定了教師有必要進行進修、深造和社會實踐,擴大知識面,提高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以適應稅法教學的需要。
2.學生應具備學習稅法的基礎。稅法課程與法學、稅收學、經濟學、會計學等課程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稅法課程應在學生已經修完上述課程之后開設。否則,勢必會造成教師不知從何處教起、學生總是處于一知半解的困惑狀態。尤其是會計課程沒有開設,學生不懂什么是資產折舊或攤銷,不懂收入、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就無法深入學習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由于學生缺乏必要的會計知識,學不懂稅法,也使得有些教師不愿講授稅法課程或者只講解稅法原理而避開稅款計算問題,直接影響了稅法的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稅道德觀——稅收文明的倫理省察與探尋》是一本關于稅收倫理的學術論文與隨筆集。本書運用新倫理學的原理與方法,系統性地拓展了傳統“稅收學”的研究視野與學科邊界。同時,還能以稅收治理的重要現實問題為研究導向,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為出發點,篤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想,自覺跳出“稅務、稅收、財政、當下、中國、人類”六個思維局限,兼顧現實的復雜性、實踐的可操作性與未來的不確定性,提出一些未來中國稅制改革的新構想與新方案。這些觀點和成果,或能為中國稅制的現代化轉型提供一些理論上的參考與智力上的支持,從而盡些知識人所應有的價值提醒與告誡的本分,未雨綢繆,預警或防范稅制轉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
基于倫理學的稅收研究,旨在不斷尋求和接近稅收價值的真理,從而為優良稅制的制定提供內在的道德根據和道義基礎。根本來說,倫理視域的稅收治理與探索,無不是為了理順和調節五大稅收基本利益關系,即征納稅人之間、征稅人之間、納稅人之間、國與國之間以及人類與非人類存在物之間的利益關系,而要徹底理順和調節這五大稅收基本利益關系,首先須弄清楚這五大基本利益關系中的“核心利益關系”,即征納稅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本質。并且必須遵從人道自由和公正平等兩大基本道德原則來調節和理順這對關系。因此,稅收道德和稅法無疑是調節這五大基本利益關系的主要途徑和方法。稅收道德價值是稅法制定的價值導向系統。稅收道德先進、優良,則稅法大多會先進、優良;稅收道德落后、惡劣,則稅法大多會落后、惡劣。而稅收道德與稅法之優劣,完全取決于增進或消減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福祉總量之多少。
基于以上觀點,本書提出了未來中國稅制改革或者稅制現代化轉型所面臨的主要目標與使命: 一是必須始終瞄準稅制“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福祉總量”這個終極目的,進行結構性稅制改革目標的設定與路徑選擇; 二是要注重“稅權”合法性問題徹底解決,即要全力擴大“稅權”的民意基礎;三是近期應重點促進直接稅與間接稅比重結構性失調問題的解決,逐步建立“以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的稅制新格局;四是要重視稅制基本價值問題的研究,克服以往重形式、輕內容的現象;五是要特別重視“征納稅行為實施如何規律”的研究,并以此作為稅制價值的核心根據。
就稅制文明轉型的現實策略而言,本書認為應分四步走:第一步,總量減稅、總體減速,目標在于減輕普遍性、表層的納稅人“稅痛”;第二步,間接稅降比、直接稅增比,目標在于構建“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的稅制新格局;第三步,大力推進財政透明、預算公開,目標在于建立財稅權力長效“閉環式”監督體系,逐步解決征納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配不公的根本問題;第四步,擴大稅權民意基礎、建立納稅人利益表達協調機制,最終目標是建立納稅人主導的稅制。
本書精心擷取并審慎應用倫理學前沿理論研究成果,對稅收治理基本范疇,諸如稅收、納稅人、稅率、稅收目的、稅收行為規律、稅收核心價值、稅制結構與類型、最優稅制形態、稅德評價等重要專題進行了原創性的探索與研究;作為一名曾經在稅務系統一線奮戰多年的實務工作者,作者通過長期的現場體驗與觀察,對當前中國稅制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與挑戰給予了新穎、獨特的省察,并基于對現實復雜性、實踐可操作性與未來不確定性兼顧的認知,堅持現實與理想、戰略與戰術相統一的原則,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稅制改革思路與建議。作者立意高遠、視野開闊、制心一處、擇善固執,旨在為漸進式推進中國稅制的文明轉型,發揮稅收在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影響力獻智獻策。
個稅法修正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引起了廣泛關注。大多意見集中在3000元的工資薪金減除費用標準是否合理上,對稅率結構調整的關注則相對較少。
我們就草案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負變化情況進行了對比量化分析,認為修正案草案在方案設計上較好地體現了“抽肥補瘦”、改善收入分配狀況的作用,但是在稅率結構的設計上也存在不足之處,即取消15%的稅率不利于更鮮明地形成培育中等收入階層的政策導向。
加強收入分配調節
根據近年物價變動和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實際情況,相應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就是一般說的“起征點”)是必要的,但十分關鍵的是應同時通過對稅率結構的調整,加強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一方面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另一方面適當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
為了形成量化認識,我們對草案和現行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變化情況作了詳細的分析。按照個稅稅制,對工資薪金所得,除了費用扣除標準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三險一金”也可在稅前扣除。為了簡便起見,我們首先對不考慮“三險一金”的工資薪金所得稅負變動情況進行分析,然后加入“三險一金”對分析結果進行修正。
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的稅負變動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對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人群而言,月收入19000元是兩種方案下的稅負無差異點,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在草案和現行稅法下的應納稅額一樣;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人群應納稅額下降,而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應納稅額增加。
第二,從應納稅額絕對數的變化來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群并未受益,這是因為其本來的應納稅額就為零。隨著低收入者月收入的增加,個人所獲得的減稅額也在不斷增加,月收入在7500元至12000元之間的人群獲得了350元的最大減稅額。隨后,減稅額不斷減少直至反轉為增稅并持續攀升,月收入在102000元以上的人群增稅最多,達到1450元。
第三,從應納稅額的變化幅度和量值來看,月收入在2000元至3000元之間的人群稅額減少幅度為100%(但最大減稅絕對額不過75元)。月收入3000元至19000元之間的人群,減免幅度不斷下降直至為零。但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的人群稅負下降絕對額最大,為350元。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雖然應納稅額增加,但增稅幅度并不太大,增幅最大的是月收入102000元的人群,其原始應納稅額為29625元,草案下應納稅額為31075元,增加了4.89%。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月收入83000元處,草案與現行稅法相比的納稅差額,從之前的550元降為500元,然后再持續上升。出現這一情形的原因在于草案與現行稅法的稅率結構差異。對于月收入83000元的人群,現行稅法下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0%(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1000元),對82000元至83000元之間這一收入增量,其應納稅額為400元;而在草案下,月收入83000元適用的邊際稅率仍為35%,對82000元至83000元之間這一收入增量,其應納稅額為350元。所以二者相比,納稅差額減少了50元,曲線上出現了一個向下的拐點。而到了83000元以上時,其在草案下的邊際稅率由35%直接提高到45%,月收入的邊際應納稅額較現行稅法增加了100元,使納稅差額重新表現為持續上升。
目前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一般占月工薪收入的20%以上。以北京為例,目前北京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為工資的8%,基本醫療保險費為2%,失業保險費率為0.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合計為工資的22.2%。另外,按規定,“三險一金”的繳納上限為上一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0年北京市職工月均工資為4201.25元,據此計算,2010年職工個人“三險一金”的繳存上限為2798元。
同時考慮費用扣除標準和“三險一金”后,實際的扣除額最低為3856元,也就是說,月收入在3856元以下的個人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月收入在12603元以上的人群,其免征額則高達5798元。
據此,考慮“三險一金”后,稅負無差異點不再是月收入19000元而是月收入21798元,此外,納稅人的稅負變化情況基本一致。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得出結論,草案的合理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在免征額的確定上,每月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已經足夠覆蓋近兩年來因物價上漲導致的基本生活費用的上漲。加上“三險一金”后,以北京為例,最低的免征額為3856元,而最高的免征額達到5798元(已高于部分人所提議的5000元)。
第二,通過對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和稅率的調整,如不考慮“三險一金”因素,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人群稅負有所下降,而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稅負有所上升;如考慮“三險一金”,則無差異點還要上移,這體現了調節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狀況目標下,于工薪階層之內降低低端稅負而適當增加高端稅負。
幾點優化建議
我們認為,草案在稅率結構的設計上也存在相對不足之處,主要是取消15%的稅率,使20%的稅率覆蓋范圍,從原來的月收入7000元至22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下同),改變為7500元至12000元,看起來不利于清晰體現培育和壯大中等收入階層的政策導向。取消15%的稅率后,7500元至12000元之間的收入段(即不考慮“三險一金”,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元至9000元之間的收入段)適用的稅率由10%直接提高到20%,導致這一收入段的稅負迅速上升,并帶動后面收入層級的稅負加重。
我們以更鮮明地體現中央文件強調的培育壯大中等收入階層的政策導向為出發點,試對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結構提出優化建議:基本點是仍保留原有15%稅率而取消20%稅率,即可考慮將草案中第三級適用的20%稅率改為15%,將25%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草案規定的9000元至35000元縮小到9000元至20000元,同時將30%稅率對應的月應納稅所得額由草案規定的35000元至55000元擴大到20000元至55000元。
【關鍵詞】收益、可稅性、影響因素
可稅性理論作為稅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研究的著重點是如何在立法上有效界定征稅范圍,確保國家征稅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其核心是對各類收益可否征稅作出取舍。因此,要深入研究可稅性理論,就必須探討收益問題。[1]
作為一般概念的“收益”,因其內涵較為豐富,故在多個相關學科的研究中對其都會有所涉獵。例如,學上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主體對收益最大化的追求,[2]由此足見收益問題的重要性。即使在法學上,由于收益涉及到對不同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的保護,[3]涉及到公平分配,以及如何通過對收益的調整來引導人們的行為等問題,因而它同樣是法學應予深入研究的重要問題。只不過法學上的研究還相當欠缺。
由于“收益”與財富的分配直接相關,因而有關收益問題的研究,在稅法之類的“分配法”中也就占有重要地位。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收就是國家的一種收益,即國家以稅的形式從納稅主體那里收取的利益,實際上是對私人收益的分配或再分配;而納稅人所關注的,則是納稅之后的收益,以及不納稅或少納稅,會使自己增加多少收益。因此,如果僅從一定時點的收益分配來看,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你失我得”的“零和博弈”(這并不排除在較長時期可能存在非零和博弈),而稅法也就是規范上述收益分配活動的法。因此,收益問題也就成了稅法研究上的一個非常基本的問題。
其實,上面說到的收益,主要是結果意義上的收益。無論是國家獲取的稅收收益,還是納稅人關注的排除了國家征稅影響之后的收益,都是一個階段的終結。而作為可稅性理論所關注的收益,則并非上述那種“塵埃落定”的收益,而恰恰是在“刀俎”上尚待“宰割”的作為“魚肉”的一類收益,即處于征稅對象階段的收益,而不是已成為國家稅收收入的收益,也不是納稅人的稅后收益。
上述處于征稅對象階段的、對于可稅性研究至為重要的收益,才是本文所要探討的收益。在把“收益”作為稅法上的專門概念的情況下,本文擬討論以下相關問題:收益對于稅法理論,特別是可稅性理論有何價值?為什么在稅收立法上要對不同類型的收益作出選擇和取舍?影響收益可稅性的因素有哪些?這些因素與國家征稅的價值取向和稅法的宗旨、原則有何關聯?等等。之所以要探討上述問題,主要是意在說明研究收益的可稅性問題對于稅法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價值。
一、收益對于可稅性理論的重要價值
在提出和探討“可稅性問題”的過程中,[4]我曾強調,收益性是確定征稅范圍的基礎性要素。根據國內外的立法實踐、稅法理論及相關分析,可以發現,國家在確定征稅范圍時,主要應考慮的因素是收益性、公益性和營利性,只有綜合考察這三個方面,才能在理論上有效地確定某類行為和事實是否具有可稅性,在立法上或執法過程中,才能判斷是否可以對其征稅。但在三個因素之中,最基本、最重的,則是收益性。
對收益性的強調,是各國稅法在確定征稅范圍方面的共性。需要不斷重申的是,由于稅收活動實際上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因此,只有當存在收益時,才可能有收益的分配問題;同時,也只有存在收益,才可能有納稅能力;而只有在向有納稅能力的人課稅,真正實行“量能課稅”的情況下,課稅才會被認為是合理的,才是具有合法性的,從而也才是可稅的。
主體的收益是多種多樣的,對于不同類型收益的征稅選擇,會對稅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產生一定的影響。僅從稅收學通常的收益分類來看,適合作為稅源的收益主要有三類,即商品(包括勞務,下同)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益,這與公認的商品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這三大稅類是相對應的,由此形成了各國稅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此外,如果對上述各類收益做進一步的劃分,還會形成與其相對應的不同稅種。可見,對上述收益不斷“細分”的過程,也就是對稅收體系不斷“細分”的過程。而在稅收法定原則及“一稅一法”原理的要求之下,這樣的“細分”恰恰有助于認識稅法體系的形成,對于認識稅法規范的結構與分類,以及分析稅法制度的優劣得失,也都會有所助益。
上述的“收益”,是與征稅對象的整體相對應的,作為一種較為廣義的理解,它是指相關主體“得到的利益”,或者說是其“經濟能力或某種福利的增加”。這不同于有些論者將“收益”僅僅等同于“所得”的認識。上述的廣義理解,使收益本身可以成為對稅收進行分類的基礎,從而也成為研究稅法體系和稅法制度的重要入口;同時,由于收益的分配是整個分配制度的基礎,從而也是稅收制度的基礎,因此,研究收益問題對于稅法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依照上述對收益的廣義理解,在通常情況下,從純經濟理論上說,“有收益就可以征稅”,而無須看這種收益的來源、性質如何、是否合法等。因此,不管是銷售收入還是營業利潤,不管是投資收入還是資本利得,不管是集體收入還是個人收入,都是重要的稅源,[5]都可以依法征稅。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否存在收益,是確定可否征稅的一個非常基礎性的因素。
但與此同時,基于稅收在分配收入、配置資源、保障穩定等多方面的職能,[6]無論是事實上,還是在法律規定上,“有收益即可征稅”的命題并非總能成立。因此,對于收益還需區別對待,而不能一概而論。但從總體上的可稅性來說,將收益分為營利性收益和非營利性收益,將有收益的主體分為營利性主體和非營利性主體,甚為必要。通常,對于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收益,應當征稅;而對于公益性主體的非營利性收益,則不宜征稅。同時,對于營利性主體的公益性活動和公益性主體的營利性活動,也要區別對待。這既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也是可稅性理論的重要。
此外,從和現實來看,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國家始終存在著獲取收益的動機,這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國家獲取收益必須“取之有道”,而不能橫征暴斂。這就要求國家征稅必須考慮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而是否具備納稅能力,則又是以收益的存在為前提的。
上述的分析表明,收益不僅具有與征稅對象總體相對應的基礎地位,而且還是在總體上判斷可稅性的最基本的因素,同時,也是衡量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的有無和多少的前提。因此,收益對于可稅性理論乃至整個稅法理論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有鑒于此,在以往研究總體上的可稅性理論的基礎上,還有必要研究具體收益的可稅性問題,以便按照一定的判斷標準,確定對哪些收益可以征稅。這就需要進一步分析在稅收立法上,對于各類收益的選擇或取舍問題。
二、稅法對于不同類型收益的選擇
探討稅法對于不同類型收益的選擇問題,實際上也就是探討在經濟上的收益或者其他意義上的收益,是否都能夠成為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如果不是,則哪些可以成為法律上的征稅客體?立法者在判斷某類收益可否成為征稅客體時,需要考慮的問題或影響因素有哪些?這也是本文擬探討的核心問題。
從一般的邏輯上說,在對可稅性理論的總體研討的基礎上,只有集中討論收益的可稅性問題,才能在稅收立法時,更好地對各類收益是否可以征稅作出判斷和選擇。但這方面的判斷和選擇注定會存在爭議,而且必將長期難以達成一致。因為稅法的宗旨并非單一,稅收的職能是多重的,[7]這就必然導致基于不同的立場和觀點的人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盡管探討此類問題會存在研究風險,但畢竟有助于人們可能達成的一些共識,因而對于稅法理論和實踐發展都有基礎性的價值。
探討稅法對不同類型收益的選擇,首先涉及到對收益的分類。由于收益的來源、形態、性質等的復雜多樣,因而收益的分類標準和相關類別也可以是多重的和多樣的。其中,有些分類對于稅法學研究是很有意義的,如貨幣性收益和實物性收益、有形收益和無形收益、既得收益和預期收益、合法收益和違法收益、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隱性收益和顯性收益、營利性收益和非營利性收益,偶發性收益與經常性收益,[8]等等。對于這些不同類別的收益,國家在征稅時就需要作出選擇,確定哪些可以征稅,哪些不能或不適合征稅。而對于這些問題,只有在理論上探討清晰,在稅收立法上先予確定,才能在稅法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在上述的諸多收益類別中,對于本文的研討更有直接價值,更有助于說明稅法上的取舍標準的,主要有如下幾類收益:
[關鍵詞]新稅法 外資企業 影響
一. 前言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從外資企業的角度看,實施新稅法,或者說“兩稅并軌”,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外資企業政策一次重大調整。經歷了十幾年的等待,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終于將站在一條起跑線上。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
二. 新稅法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新稅法出臺前后,國內外各界對于其可能對外資企業的影響紛紛發表意見。我們認為,對全國整體而言,新稅法實施對外資企業的影響不會太大,長遠看有利于提高外資企業質量和水平。一是25%的新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對外資仍有吸引力。二是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投資決策中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我國綜合環境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三是新稅法采用產業優惠,將有效引導外資投向。但不容忽視的是新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收益產生了直接影響,一些類型的外商投資會外流,外商投資企業面臨在中國投資經營的必要調整。比如唐山松下是1994年成立的,當初‘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到期后,現在執行的是24%的企業所得稅加上3%的地方所得稅,實際稅率就是27%,現在稅率統一之后所得稅率反而下降了兩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為照顧部分老企業適應新的稅率環境,特地規定給新稅法設了五年過渡期: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在新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由此可見,外資企業所得稅提高后,不會給我國吸引外資帶來大的影響。
就我國不同地區而言,由于新稅法實施前各地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率不同,新稅法基本取消地域優惠后必然帶來不同的影響,而且統一實行的產業優惠對不同地區的影響也不完全一樣。
(1)實行產業優惠,為我國優化外資企業結構帶來機遇。
由于新稅法對投資高新技術、農林牧漁、節能節水環保、安全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創業投資、服務業等領域的企業賦予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商特別是大的跨國公司和內資企業一樣,正在積極回應國家的政策導向,計劃加大在這些領域的投資,從而促使我國外資企業結構的優化。
(2)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有利于調動各級政府、企業借助外資做大做強的積極性。
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很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盈利企業雖然有借助外資做大做強的內在需要,但是由于合資以后會造成上繳稅收的減免,所以當地政府的積極性不高。新稅法實施后,企業不再會因為外資企業造成所得稅率的變化,企業通過國際合作不僅可以增強競爭力,也會給當地帶來更多的稅收。
(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外資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等節能減排行業將得到鼓勵。“新稅法”采用減免稅、收入減計、稅額抵免等政策,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等行業進行鼓勵,投向上述行業的資金將會增加,這對我國推進大氣、水污染防治,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全面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4)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短期內將招商引資和現有外資企業經營產生直接影響。
國家實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動議了兩三年,終于下決心出臺,還對前的企業給予了5年的過渡期。如果對外商投資沒有影響,國家是不會如此慎重的。《日本經濟新聞》采訪的日本企業表示,中國“加工貿易制度等要重新認識,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也在逐漸縮小,因此,很多企業在重新探討是否把中國作為據點進行出口的問題。”韓國中小企業振興公團認為,韓國企業同樣思考著類似的調整。“這種出口據點的在華投資方式已經在向越南和東南亞地區國家轉移,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的實施,這個趨勢將更加明顯”。2009年1-2月份我國新批外資項目、合同外資金額出現較大幅度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這一點。據統計,我國有68%的外企認為新稅法將會影響企業的運營,其中26%的企業認為有較大影響,有少數外資企業表態施行新稅法后將不再投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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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云麗. 新稅法的實施給內資企業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財會研究, 2009;6
關鍵詞 稅收籌劃 合理避稅 合法違法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通過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適當安排投資者行為和生產經營業務流程,通過合理的財務協調和有機的會計處理,巧妙地安排稅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稅務籌劃具有必然性、復雜性和廣泛性。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企業的客觀理財環境之一,如何依法納稅并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成為企業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基本出發點。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籌劃,不能有效地安排稅務事項,就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也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
(一)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
(二)稅收籌劃有利于使企業在獲得較大利益的同時降低經營風險。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偷、逃稅而擔驚受怕或被處罰,從而規避了因為違反稅法而帶來的經營風險。稅收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還可以防止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而繳更多的稅款和罰款,從而使企業在獲得較大利益的同時降低經營風險。
(三)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二、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應用
(1)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對一個企業來講,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首先具備的條件。企業的籌資方式一般分為兩種: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但無論是哪種籌資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現代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企業的籌資渠道也是多種多樣,如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銀行借款、商業信用、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由于我國稅法對不同籌資方式取得的資金成本的列支方式不同,這便為企業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我國稅法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一般要被征兩次稅,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股東的股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形成了重復征稅的現象。企業通過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改變資本來源結構,提高債務在總資本中的比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收負擔。但需要注意的是,負債籌資雖然可以極大地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負債越多越好,企業的負債籌資應該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有效地控制風險為前提,否則有可能使企業陷于財務危機甚至破產。
(2)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第一,通過投資產業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第二,通過投資地點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企業在投資經營中,除了要考慮投資地區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環境、技術和勞動力供應等常規因素外,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也應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要選擇整體稅負較低的地區或稅區投資,在我國國內一般可以考慮以下重點區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西部大開發地區等七大地區。
(3)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組建的過程中既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不同的組織形式各有利弊。子公司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稅收優惠。但設立子公司手續繁雜,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子公司必須獨立開展經營、自負盈虧、獨立納稅,在經營過程中還要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但設立分公司手續簡單,有關財物資料也不必公開,分公司不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分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便于總公司管理控制。
稅收是企業成本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可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助于提高企業財務與會計水平,有利于納稅人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和提高企業競爭力,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優化配置。因此企業應高度重視稅收籌劃對企業的影響,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稅收籌劃,合理的降低稅收負擔,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建設,稅收收入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稅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國稅收法規不完善,有隨意性,彈性大,經常變動,征納雙方在稅收法規認識上就會產生偏差,對同一項納稅事宜,雙方會有不同的意見,法規有時又不明確,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不易規范,容易造成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征納矛盾。
另外,稅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共享機制未形成,源于稅收信息化基礎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信息化、專業化建設為目標,但由于稅收基礎工作覆蓋面較廣,數據采集在全面性、準確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滿足稅收征管和稅源監控的需要。
四、完善我國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合理選擇稅收籌劃的途徑
稅收籌劃技術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法的框架下,為降低稅負而采用的某些手段和技巧。主要是從縮小稅基、降低稅率兩方面籌劃,常見的技術有:
1、價格轉讓法。價格轉讓法亦稱轉讓價格法、轉讓定價法。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經濟實體為共同獲取更多利潤和更多地滿足經濟利益的需要,以內部價格進行的銷售(轉讓)活動,這是避稅實踐中最基本的方法。
2、成本(費用)調整法。成本(費用)調整法,是通過對成本(費用)的合理調整或分配(攤銷),抵消收益、減少利潤,以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避稅方法。
3、融資(籌資)法。融資法,即利用融資技術使企業達到最大獲利水平和使稅負最輕的方法。
4、租賃法。租賃可以獲得雙重好處,也是一種減輕稅負的行為。
5、低稅區避稅法。低稅區避稅法是最常見的避稅方法。低稅區包括稅率較低、稅收優惠政策多、稅負較輕的國家和地區。
(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
完善的稅法體系是依法治稅的基礎,沒有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稅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為此,我們要加快建立起一個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一是盡快制定和出臺《稅收基本法》。二是現行稅種的實體法予以法律化。三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四是設立稅收處罰法。對稅收違法、違章處罰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稅收處罰行為。
另外,稅務干部要深入學習和掌握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意識,要堅持依法征稅,增強執法為民的自覺性。認真執行稅收執法檢查規則,深入開展執法檢查。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參考文獻:
[1]高屹.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思路[J].現代商業,2008,(10).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及其體系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基本原則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可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且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減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新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他形式的企業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投資者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者應在企業成立之初,綜合考慮企業發展規模和自身風險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減少總體稅負。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于10%的優惠稅率。國家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三)對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四)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五)對企業費用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對企業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
1.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2.盡量投資免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類的作法。
(七)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
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但不同的稅制條件會使折舊對企業的利潤和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在累進稅制下,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有利,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決定。
(八)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數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銷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
二、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稅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按稅種設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管法等構成,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二)稅法建設滯后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立法層次仍然不高。對稅法不斷補充和調整,容易造成征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再者,稅法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總之滯后的稅收法制建設與我國目前正在創建的和諧、小康社會的大好局面極不相應。
(三)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企業稅務籌劃多為財務人員兼辦,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三、完善與改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建議
(一)強化科學管理,規范財務行為
稅法從征稅角度對會計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齊全,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稅務籌劃的成本才低、企業的稅才輕。只有按照稅法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進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籌劃,才是陽光大道。
(二)加快稅收籌劃人才的培訓
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因為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并時刻關注其變化;另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稅收籌劃還要有較高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持
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能否實行,要通過稅務機關認定。如果稅收籌劃失敗,導致少繳稅款,處罰在所難免。為此,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相互學習,尋求技術支持尤其必要。應爭取雙方在政策的理解、實際操作上達成一致,增加籌劃的成功概率。
(四)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學習,走出申報誤區,構筑稅收籌劃穩定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