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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金;資產;資源;管理
前言
近來來,雙遼市在規范村集體的資產、資源、資金的管理、處置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隨著各項惠農強農政策的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不斷加快,農村“三資”管理方面仍存在著損失、浪費等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加強農村“三資”管理,對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人以多年的工作經驗,下面就規范加強雙遼市農村“三資”管理方面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1、突出抓村級財務管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在堅持“四權”(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投資收益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村級組織全部財務收支納入委托范圍,把村會計業務委托鄉(鎮)農經站,辦理財務檔案移交手續,村上只設一名報帳員。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核算、強化監督。
2、建立臺賬,做好資產登記
按照有關制度的要求,在鄉(鎮)經管站的指導監督下,各村根據資產資源盤點核實處理后的實際情況,分門別類地建立臺賬,詳細登記每一項資產、資源的數據、價值和當前管理使用情況,各種臺賬一式三份,村級存檔一份,縣、鄉經管站各存檔一份。鄉(鎮)經管站對各村的合同進行嚴格審核,對于一些不規范的合同或無效合同進行疏理,口頭合同要求村級與承包經營方重新簽訂正式文本合同。
3、對農村“三資”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
我們要求對已經列入村級“三資”臺賬的各類固定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當年集體資產變更情況報縣經管站,并同時對臺賬作調整。各類資產實行對外承包、租賃、拍賣時,必須以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經營者,并經村“兩委”研究,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時報鄉(鎮)經管站備案。村級集體資產報廢、毀損時,必須及時填報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呈批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并備案。對每年的村級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事項必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進行村務公開,凡民主理財小組不同意的一律不作報賬處理。
4、“三資”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
4.1領導重視不夠、思想上存在誤區
盡管上級的規定和要求都很明確,但部分村“兩委”主要干部不把村會計委托工作當作一回事,思想上懈怠松動,“三資”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自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村級沒有多少集體資產,村級經濟薄弱,發展集體經濟面臨諸多問題。再加上農村“三資”管理涉及面廣、項目多、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帶來管理難度較大。部分村過分強調缺乏資金、人才、技術等客觀條件,開拓創新精神不夠,不能立足已有的土地、資源等優勢求發展。
4.2會計人員素質低,財務基礎工作不健全
目前由村民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會計人員,一般年齡較大,沒有經過專業培訓,不會電腦操作等業務不精,不了解村里情況,容易被村架空。造成亂提現金,白條抵庫,甚至收入不及時上交入賬,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這樣只注重了民意,而忽略了其從業資格的審查。有些人當了幾年的會計,連起碼的借貸原理都不懂,同一經濟業務,發生前后會計處理不連貫,科目處理不一致,總賬和明細賬不一致。有的財務人員喪失原則,對集體資金采取未批先支,迫使審批人員對一些不符合規定的開支無法拒絕支付,出現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扶持資金、土地補償款等擠占、挪用、甚至貪污等現象發生。
4.3集體資產管理不嚴密
農村集體財產是全體村民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村民的共同財富。有的村不建資產臺賬,沒有如實登記和反映集體資產賬內、賬外數量、價值及其變動情況。沒有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集體資產隨意無償占有,一些村干部擅自出租、出借集體資產,造成大量集體資產無法收回,嚴重侵害了廣大村民的利益。當前,農村集體對土地、魚塘、果園、廠房等資產的發包出租程序、手續欠規范,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雖有規定但執行不嚴,導致使用人對集體資產掠奪式、破壞式經營,致使集體資產嚴重侵蝕。
4.4財務公開制度落實不到位,民主理財小組發揮作用不大
財務公開是農村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村民了解村級財務收支的一個窗口,也是兩委會的一項義務。有關部門出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開內容、時間、程序、形式和監督等多方面作了嚴格規范。但是個別村由于思想認識不夠,在公開的內容方面存在著欠細欠具體的問題,對于基本建設等重大支出項目沒有專項公布,無關緊要的公開,而實質性內容公開不細,影響了財務公開的質量。民主理財小組發揮作用不大,主要是理財小組成員文化水平低,理財水平有限。在實際理財過程中不能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和監督作用,其監督作用只是走過程流于形式,理財小組形同虛設。
5、建議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5.1加強宣傳,統一思想,分層培訓
各級領導干部要端正思想,擺正關系,克服“重生產、輕管理”的片面思想。“三資”管理看起來是業務工作,實質上是政治工作、穩定工作。加強多種形式宣傳,要先后召開“三資”管理的動員會、推進會、業務培訓會。采取廣播電視、編發簡報、舉辦專欄、刷寫標語等方式對“三資”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行宣傳,基本上做到每村有宣傳專欄,集中(院)戶有宣傳標語的要求。
5.2清理核查,摸清家底,健全臺賬
按照自查登記、財務審計、賬實核對、填寫表格四個步驟,以原有村級“雙代管”賬目為依據,與村級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賬實、賬證相符。按照審核認定、資產評估、據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實有價值,對盤盈,報廢等資產依法依規處理。
5.3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建立健全農村“三資”管理的各項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規范行為。具體有:資產資源清查界定、登記臺賬制度,資產處置審批制度,集體資產發包或產權變更的資質評估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農村“三資”年度審計檢查制度,集體土地有序流轉制度,財務預結算管理、開支審批制度,票據管理制度,財務公開、檔案管理等一整套規范制度。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基礎工作薄弱,賬實不符,家底不清。由于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脫節,加之資產管理人員業務不熟、職責不清,管賬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賬以及核算軟件的缺陷,許多部門、單位不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卡片。購置固定資產時只列支費用,不記固定資產賬。新建的辦公樓、房屋建筑物完工后不及時結算,使用多年仍掛在基建賬上。資產報廢、毀損以及變賣等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核銷。多數單位長期不進行資產清查,盤盈、盤虧、待報廢和捐贈資產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導致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賬面原值與現值存在很大差距,“家底”不清,賬外資產大量存在。
2.資產配置不合理,調劑困難。在傳統的管理體制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一直是分散的,被各單位分散占有和使用,實質上成為各單位所有,作為所有者的國家產權虛置,失去應有的統一管理權威,難以進行調劑。財政部門在安排支出時,也沒有將資金撥付與單位擁有資產掛鉤。特別是在安排修繕費和基建支出時,沒有參考人均資產比率,導致部門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一部分資產閑置浪費。有的單位把資產的使用權當作所有權,將閑置的房產用于經營出租,甚至寧可繼續閑置也不愿由管理部門統一調劑。
3.資產重購輕管,使用效益低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主要來源于財政投資,由于投資和占用的無償性,使用上的免費性,使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無計劃或計劃性不強,出現重資金爭取,輕實物管理;重資產購置,輕資產管理;重資產增量,輕資產存量;重購前爭取,輕購后日常管理。有的單位求全、求新,購置了許多不常使用的設備,淘汰了許多不該淘汰的機器設備。有的單位不及時對資產進行保養、檢修、維護,致使許多資產超常規、破壞性地使用,降低了資產的使用壽命,造成了資產的過度占用和浪費,降低了資產的使用效率,形成了資金的緊張困難與低效使用同在的不正常狀態。
4.資產處置不規范,監管不力,流失現象較多。部分單位處置資產不報財政和主管部門核準,不經評估或找關系評估,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資產變賣、轉讓給關系單位或個人。部分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不經評估、審批,簽訂明顯不合理的協議或合同,有些單位隨意支配“非轉經”資產收益,多數用于個人福利、津貼和獎金等支出,有的存入“小金庫”,導致國有資產收益流失。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成因
1.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管理意識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和單位只重視抓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而忽視了對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思想上的輕視,導致這部分資產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現漏洞。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的使用和資產的利用效率又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考核,導致部分資產長期閑置,甚至浪費和流失。
2.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國家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能由各級財政部門履行,但許多地方和部門還沒有理順管理機構,管理形式也不盡相同,存在著職責劃分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以及政府監管“缺位”、部門單位處置資產“越位”的狀況。導致制定制度、開展監督等資產管理工作“誰都負責,誰都不負責”。
3.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方法落后。現行的法規政策,很多規定已不適合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至今還沒有出臺一套系統、完整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外,部分單位忽略了國有資產采購、驗收、使用和處置等制度建設,也導致了單位資產管理不規范和混亂。
4.國有資產管理機制不完善,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在資產形成上,缺乏合理、有約束力的資產配備標準,部門預算剛性不強,有的資產沒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一些單位常常購買質次價高的產品或者工程,一些單位資金來源渠道多,資金透明度低且缺乏有效控制,從而造成資產配置不公與重復配置。在資產使用上,缺乏嚴格、規范、先進的管理手段,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較低。在資產處置上,資產處置權限、程序執行不夠嚴格,監督不到位,資產流失的渠道復雜,如低價出售、無償出借、無償擔保等。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1.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明確責任。要提高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認識,轉變資產管理觀念,樹立資產效益意識。要把管錢和管物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上,克服重資金使用,輕實物管理的傾向,擺正管錢與管物的關系。正確處理好資產管理和資產使用的關系,特別在把閑置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工作中,要最大限度地發揮所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建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管理體制,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單位依法使用。把過去由單位、部門分散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改革為政府委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運營,建立起一個新型的產權集中管理體制。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資產實施綜合管理,規范資產處置行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固定資產,如需要處置更新的,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經統一評估后才能處置更新。對已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處理的,由財政部門統一申請報廢。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或殘值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2.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對現行的法規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以形成比較系統和完備的管理法律體系。要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建設購置、管理目標、占有使用、職責范圍、轉讓處置、違法責任追究等作出規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改革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價折舊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固定資產計價體系,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三是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單位資產購建、使用管理,報廢報損、內部轉移、轉讓出售等行為,加大對國有資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杜絕自行處置,私自買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是一個農業生產大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利益。農村集體資產歸屬集體所有,其管理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利益,由于我國農業發達、農民人數眾多,因此擁有龐大的農村集體資產。如何對這些資產進行科學的管理,是現階段開展農村工作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概述
(一)農村集體資產的含義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鄉、鎮、村、組中的集體經濟成員以農具、耕畜、土地等農業生產基礎要素進行入股,在以后長期生產經營中所形成的公共資產。一般來說,這些公共資產主要包括集體所有的無形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同時也包括相應的自然資源,如草原、湖泊、山嶺、土地等等。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界定
所有權的界定與農民的切身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在界定農村集體資產的過程中一般要遵守三個原則,即維護所有者合法權益、誰投資誰所有、以事實為依據。界定范圍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中所有成員擁有的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因為農村集體資產具有相對比較復雜的特性,因此在界定的時候不可避免會出現一定的糾紛,這時候就需要上級所有權界定部門出面進行調解。
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現狀分析
(一)資產流失較為嚴重
第一,個別農戶為了個人利益侵占資源性資產。比如,有些農戶侵占集體山林和園地,私自種植速生桉及糧食作物,還有些農戶將集體魚塘作為私人財產,填埋之后用于個人宅基地的建設等。第二,村辦企業的資產由于經營管理出現問題而暫時擱置,因為無人管理,造成部分器件丟失,甚至出現人為毀壞現象。第三,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很多地方出現低估地價的現象,導致集體資產流失。第四,在對集體資產進行合并的過程中,部分人員私自瓜分集體資產,還有部分人員私自侵占和挪用集體資產,導致集體資產的不斷流失。
(二)資產管理不規范
資產管理不規范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與財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業務素質有關。很多財務人員在對集體資產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沒有認識到管理的重要性,財務科目設置存在問題,賬目記錄過于簡單,沒有詳細的批注,導致資產管理不全面。其次,資產的臺賬過于模糊,很多地方甚至沒有建立資產臺賬,這就導致集體資產的使用和管理混亂,不利于以后的管理。再次,集體資產發包的形式不規范,沒有嚴格依據相關的規定進行,導致發包不民主,不利于維護集體利益。最后,集體資產的利用不當,很多固定資產處于閑置的狀態,這樣不僅不利于資產價值的發揮,而且容易導致資產管理出現問題。
(三)集體資產監管不到位
對集體資產加強監管,不僅是人民大眾的事情,也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事情。但是就相關狀況來說,政府部門并沒有做好實時監管集體資產,保障集體資產安全的工作,部分地方的政府部門對集體資產不夠重視,沒有將集體資產監管放在重要位置,平常疏于對集體資產的管理,導致集體資產流失。另外,民主監督不到位,形式化嚴重,在集體(資產)管理過程中,很多問題趨于形式化,沒有實際的意義。例如,一些地方的集體財務信息公開只是出于形式,而沒有真實的數據等等。
四、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嚴防農村集體資產流失
1.明確資產管理主體。明確資產管理主體不僅要確保資產管理的安全,還要具體落實到人,合理劃分相關人員的職責范圍,避免因為職責交叉而造成管理混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出現問題的原因有很多種,最為主要的原因是鄉鎮政府人員對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范條例不完善。因此,要想防止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單純依靠資產管理責任人單方面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相關的政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規范,加大違法懲罰的力度。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經濟的代表,要做好人民群眾和政府部門的溝通,做好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2.盤活閑置集體資產。集體資產閑置不僅不能為農民帶來利益,而且還會造成資源浪費,因此在對閑置資產處置過程中要用發展的態度看待問題,將閑置資產進行一定程度的改善和改造,以便進行進一步的利用,發揮閑置資產的最大價值。例如,可以及時回收和管理閑置的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土地等等,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同時可以對廠房進行再建造使其成為能夠利用的房屋等,提升閑置資產的利用價值。還可以對那些能夠繼續利用的閑置資產進行承租或者轉讓,避免閑置資產貶值。
(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在管理制度方面做改善是很有必要的,不僅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還要建立全方位的監管機制,不斷提升資產的管理水平和效率。首先,要對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合理的劃分和明確的界定,要選擇那些具有資產管理專業知識的人員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要對資產進行細致的統計和詳細的記錄。其次,與資產管理相關的財務人員要具有專業化的能力,對財務科目的設置要合理,臺賬的記錄要嚴謹,確保與集體資產有關的賬務清晰明了。最后,要加強集體資產租賃、承包的監督,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在租賃和承包的同時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保障人民的利益。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管
一方面,政府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監管小組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不定期審計,賦予鄉鎮審計人員足夠的權限,不定期對各村集體資產進行清查,仔細調查資產盤虧和盤盈的原因,以減少資產流失。另外,將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與村干部的業績掛鉤,提升村干部對集體資產的重視程度。另一方面,要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將人民大眾放在主要位置,對于一些大型的項目建設或者投資決策要充分考慮民主的意愿,與人民討論,并及時向民眾公開。另外,要避免形式化的存在,相關的財務信息或集體資產數據信息的公開要透明化、真實化,讓人民群眾能夠及時了解集體資產的具體狀況。總之,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管不僅需要政府人員的努力,還需要人民大眾的努力,只有兩者相互協調合作才能真正防止農村集體資產的流失。
五、結語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制度;困境;發展
【作者簡介】李鑫,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5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4)02-0071-05
一、問題的由來
農村集體資產是“三農”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資源保證,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是“三農”發展中的老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和疑難問題。《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將農村集體資產界定為“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通知》進一步明確農村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可見,農村集體資產指的是所有形態的歸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
隨著我國由政治主導型社會向經濟主導型社會的全面轉型和農村親緣型關系網絡向交易型關系網絡的不斷過渡,我國農村和農業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中的很多問題都是圍繞農村集體資產這一農村經濟核心要素而產生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不當行為和不法行為甚至引發了農村的政治問題和較大的利益沖突,2011年9月爆發的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村民大規模維權事件就屬于反映此類問題的典型案例。可以說,烏坎大規模維權事件并非特例,而是在我國農村或輕微或嚴重地普遍地存在,而且由于基層所特有的制度環境和制度運行基礎,此類問題并未引起決策者和學術界的關注。我國現階段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具有兩個非常顯著的特征:一個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在農村社會治理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愈加明顯。這種核心地位體現于農村社會治理和管理的主要活動都是圍繞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而展開的,農村社會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沖突也是因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中的不當或不法行為而產生和激化的:另一個特征是我國農村集體資產不同于其他資產的特性在于其利用和發展路徑是受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限制的。
如今,無論是在社會實踐還是在學術研究中,對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具體實現模式和方式方法都還存在著一些爭議。從制度的視角審視這些分歧會發現,較多的探討是在還沒有完全弄清現行制度規范的目的及其運行的環境和現狀的前提下,就側重對于應然情景的討論。筆者認為,現今我國農村資產管理諸問題的解決和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升值不能僅僅依靠將過去一概的重建式進路,而是要尋找具有經驗性、實踐性、可操作性的已經被證明適合或可能適合我國“三農”問題特性的進路。
要尋找或探索制度建設的未來方向,必要的前期工作是正確總結和歸納已有的實踐經驗,對于實踐的效果作出科學的評價。本文希望可以貫徹這樣一個原則:改革的前提是要弄清楚需要改善的對象是什么、為什么要改善、變化的預期成果,才能具體制定未來改革的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對于我國現有各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總結和分析的基礎上的,希望通過對已有制度形成、結構、功能的梳理,找到現有制度面臨的困境,進而明確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檢視
筆者通過北大法寶檢索中央和地方各省市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發現國家層面的規范如《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均系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對實踐的探索。雖然較高級別的規范缺乏集中和系統的制度建設,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踐卻并不會因為高級別規范的缺失而減少沖突和糾紛的產生,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為了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糾紛的司法解決納入到現行司法體系當中,也有諸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等一些文件出現,但仍然只是有問題針對性的,而不是整體的、全面的和系統性的。
由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地域差異性很強,依靠地方有針對性的制度去規制、調控可能是較有效率的路徑。目前我國地方各省、直轄市基本都出臺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且這些條例還都正在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在不斷地修訂完善。筆者選取了北京等十個省市自治區的農村資產管理條例作為樣本,對我國現行主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規范進行梳理和分析。
1.制度樣本。筆者選取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地方規范,盡可能兼顧不同地域、經濟、政治發展程度、民族等因素。選取的制度樣本中,包括了十七個省、市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一個農村集體資產審計條例和一個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務制度。所選取規范文本的具體情況參見表1。
2.制度概況。單從文本上來看,以上19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制度規范所能提供的宏觀信息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從各地方條例的制定時間上來看,除《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是在1993年頒布的,其他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都是在1995年的《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頒布的,也就是說,地方規范的出臺更多的是為了配合中央相關政策的實施。而不是因為自主地發現和回應實踐的需求。
第二,從規范的文本上來看,地方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條文數量在22~40條之間,結構上分為6~7章。表2是筆者選取5個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章節結構,希望通過此表中的內容可以發現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邏輯。
對表2我國各地區農村資產管理條例內容及結構的分析。可得出的結論是我國各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基本都遵循著這樣的內在邏輯:確權(范圍及歸屬)一管理(保值)一經營(增值)一審計(監督)一責任。以上邏輯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但這種邏輯所體現的僅僅是一般資產管理的邏輯,并未體現出農村集體資產的權屬特性、用途特性。
第三,在現有規范的結構設置中,表面上依照實踐邏輯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的是“過程-結果”式的控制,但卻忽略了資產管理的一般邏輯“確權使用收益分配”中的最后一個環節――“分配”。雖然我國現有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中有罰則的規定,即從消極一面對管理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制,但現有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對參與農村集體資產的主體形成激勵。財產制度的本質作用應該是對財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護和激勵,現有制度無法發揮激勵作用,就無法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刺激經濟效率。
第四,雖然筆者考察的是我國各地方的規范,但卻很難感受到這些規范的地方性。可以說,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地方性差異還是很明顯的,但各地方在依照中央精神建立地方規范時,卻選擇了保守地全面沿用和效仿中央規范,沒能針對地方性特征進行制度創新。正如吉爾茲所言,立法是與地方性密切相關的工作。地方性不僅為我們提供了看待問題的視角,也使得所分析的問題更加清晰和明確。我國農村地方性特色顯著,在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未能全面勾畫農村集體資產的特征和農民的需求特征,就很難使得制度發揮預期效果。
3.制度細節。凡是涉及資產管理的制度,最重要的內容無外乎兩項,一是資產的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過程),另一則是資產收益的分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核心內容也不外乎這兩項。在加之上文總結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邏輯,可發現,在相關的制度設置中,我國各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的細節中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與農村集體資產的清查、范圍劃定和歸屬有關的條文并無本質差異,即在資產權屬的確定上,由于所有制形成的限制,各地并無本質差異,這部分規范的重合率極高。也可以說在現階段我國農村資產管理中各地制度上均展現出的是保守的傾向,并無太多的制度創新。當然,這也可能是因為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創新行為很多是自下而上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規范中并無直接體現,或者可能是正式制度對于實踐中創新的認可和吸收并不多,也并不及時。
第二,農村集體資產收益的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未明確。全國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中都會出現與資產收益分配有關的條款,但可以看出,與其他資產收益分配的法律規范相比,農村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標準、程序并不明確。如《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與資產收益最密切相關的是第二十七條:鄉聯社、村合作社年終收益分配,應當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此條文實質上規定的資產收益進行分配的順序。又如《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根據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分配與積累的比例,集體積累部分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公益事業和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事業建設。此條規定的則是資產收益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再如《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按年度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集體資產收益狀況。接受本組織成員的查詢、監督。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經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備案。此條的規制對象則是資產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總之,雖然各地方條例中都涉及了資產收益的分配問題,但卻沒有一個條例系統性地規定資產收益的積累和分配之間的關系、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執行、收益分配意義的救濟程序等內容。
第三。農村社會的分層對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產生了新的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標準是管理中爭議最多的問題,在分配中需要考慮分配對象的個體差異。而對差異性的考量勢必與農民群體的分層和分化同時發生,這種分化的主要標準有幾個:其一,年齡,準確地說是進入農村集體的時間長短;其二,是否屬于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其三,身份,村干部、“能人”、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等;其四,就業結構,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務。另外,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近些年持續的對“三農”問題、民生問題以及對落后地區的關注和政策性傾斜,再加之現代農業的高利潤使得工商業資本看到了農村和農業在經濟發展中的潛力,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工商資本的介入也要求重構原有的資產收益分配模式。作為實踐中爭議和糾紛產生最多的資產收益分配環節,卻很難在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中看到相關的規定。誠然,資產收益的分配方案應該是由民主協商確定的。但在官方條例中建立相關的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第四,法律責任部分各地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也同樣存在著較多不明之處。如《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中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者的經濟懲罰(第二十五條)是以管理者月收入作為計算標準的,但卻沒有明確月收入如何計算。年度分紅是否計入月收入等問題。還有的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對損害農村集體資產利益的行為的處罰數額較低,如《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處罰金額僅為500~1000元,且條例出臺已逾十年,經濟社會已經有了較大變化,但經濟處罰金額并無變化,使得違法成本十分低廉,規制效果近乎于無。
三、制度困境
以上所分析和總結的是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制度和規范,在這樣的制度和規范環境中形成的困境不是局部和孤立的,而是全局性的。其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1.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權力是復合型的權力。其既有政治屬性,又有經濟和社會文化屬性,三種屬性是交織在一起。并互相依存,進而組成穩定的權力結構的。進行這種權力結構構件的目的在于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權力制約和民主參與,激發公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權力屬性中,經濟屬性最受公眾關注,因為公眾對于物質生活條件提升的需求是基礎性,只有滿足公眾這方面的要求。才可能進行政治或文化方面的協商或合作,才能實現社會的穩定,避免因為農村資產管理權力的分配不當而可能產生的群體性糾紛和矛盾。
2.怎樣在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管理與發展之間建立妥當的平衡關系。對農村集體資產施之必要的管理是保證農村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但經濟管理行為都會存在使得被管理資產貶低或虧損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在保證農村集體資產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尋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創新與發展。上文的制度分析說明,我國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演進都是在走一條不斷放松監管的路線,這雖然為實踐留出了必要的制度空間,但也因為經濟行為的復雜性和市場的多邊性,而產生了更多的問題。因此,必須通過進一步的制度創新和改革,降低規范制定和實施中的不確定性,在發展、創新、穩定三者之間尋求平衡的狀態。
3.在缺乏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機制中,或是在缺乏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都容易發生權力的尋租和腐敗行為,我國農村基層社會中對于尋租和腐敗行為的深惡痛絕和公眾對其的隱忍是長期并存的,尋租和腐敗行為不僅使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造成農村集體資產的嚴重流失和貶值,還損害了公眾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信任和尊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腐敗有一部分是制度環境造成的,這不但損害了制度體系的公信力,也使得制度運行的成本進一步增加。
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公共性不足。忽視農民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過程中,一般都有基層政府力量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深度介入和參與,而這種國家行政管理權力的下移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往往忽略了農村和農民的自主性,使得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發展由“農民自治”變成“國家強制”。大規模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往往是難以實現農民主導的,且因為涉及利益面廣、利益關系復雜,現存的流轉推動模式極易忽視農民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真正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忽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共性的最嚴重后果是農村社會存在于干群之間、貧富之間的基礎性矛盾進一步惡化。
四、制度的創新與發展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要依靠農民自身的力量,管理的主體應當是制度和農民。《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國家治理農村社會和農民民主自治的綜合體。在我國農村現有的政治和經濟基礎下,政府并不可以完全離場,斯蒂格利茨曾旗幟鮮明地反對“無名氏定理”,并提出“政府具備私人不具備的職能”。在現階段我國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中政府必須要發揮足夠的制度供給、宏觀調控以及監督作用。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行為的監督應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模式,在內部的監督并不能充分保證農民有關維護自身利益的訴求的情況下,由外部社會和政府監督介入。政府或社會所提供的獨立審計、監督和糾紛解決機制都是存在巨大的現實需求的。當然,也必須注意:政府在提供有效的正式制度的同時,還應注意為實踐中的創新留出必要的空間。
(一)臺賬、家底不夠清晰與全面
通過核查農村集體財務賬,發現集體資產大多缺乏真實性與全面性。首先在資產總額上,由于多數農村沒有對賬本明細進行核算,也沒有對資產臺賬進行搭建,故而難以核查資產類別以及使用和管理情況。其次,在核算財務時缺乏準確性與及時性,部分已經變賣或者報廢的資產未得到及時處理,沒有進行賬務登記;或者部分是在帳外運行,沒有及時將其納入帳內中,導致賬實不符;最后,對于資源性資產多數未開展登記,家底模糊。
(二)資產管理缺乏規范性
國家逐漸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使得農村經濟獲得極大發展,一些基礎設施例如水利、房屋、道路以及農田等數量也在逐漸增加,一些承包經營項目例如魚塘、集體耕地等也在逐漸增多。在對上述資產的出租與發包進行管理時,由于操作簡便故而村干部即可做主,就算是通過開會后決定的村干部也可以擅自更改。同時,資產管理合同缺乏規范性,有些資產管理沒有制定書面合同,即使制定了也缺少要素或者條款,為日后管理帶來了較多麻煩。此外,在收取承包項目的款項時缺乏及時性,拖款、欠款現象較嚴重。
(三)農村集體資產未確權,管理主體混亂
在各個地區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產權界限模糊的現象。在中西部地區農村中,唯一的集體經濟組織便是村委會。村委會一支獨大,擁有資產所有權,類似于獨立法人,主要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村委會一般是作為行政單位存在,并非專門管理集體資產的組織,故而組織內部人格化缺失。這就導致在管理集體資產時效率較低,且沒有得到任何保護。政府雖然對于確權的重要意義有所了解,但是在實際開展過程中速度十分緩慢。此外,在中西部地區由于主體混亂而產生的資產流失還有一個重要“暗道”,即由于農村集體資產沒有一個系統、科學且完善的管理經營方式,故而產生了貶值。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土地大量荒廢,無人管理。
(四)缺少有效、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
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嚴重最主要且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沒有構建一個有效且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我國雖然出臺過相關法律法規,對村民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上級報告的權利以及在會議中針對違法問題的表決權進行保護,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受到成本過高以及政府基層部門在處理問題時效率低下與缺乏公平的影響,難以將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針對城鎮化進程中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部門應該組建領導小組,以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審計、國土、農業以及監察等部門要保持密切合作關系,同時各司其職,對于各項規定職責要切實履行,以更好地監督與指導集體資產管理活動。鄉鎮則要大力承擔責任,在組織協調上多下功夫,亦要對監管體系予以健全完善。
(二)建立管理臺賬,實行規范化管理
對于集體資產中的所有資產均要進行登記核查,同時做好入賬工作。對于一些將要變賣或者報廢的資產必須做好核查與登記工作,若發生在帳外一定要及時納入帳內,以保證賬實相符。在鄉村要建立管理臺賬,以實現規范化管理,還有利于發展農村經濟,促使人們生活水平獲得提升。
(三)健全與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大執法力度
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機制進行健全與完善,使其更加系統與全面。同時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對于一些不良行為,例如挪用、浪費、侵占、損壞、哄搶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的均要予以處罰。相關部門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通過法律途徑來對農民的相關利益進行維護具有必要性。
(四)對于調整村規模時的集體資產進行正確處理
農村集體資產流失不僅受到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影響,而且在調整村規模時也會出現集體資產流失現象,因此為了保證集體資產不無故流失,需將原村的資源性、公益性、經營性等資產均并入新村中進行統一管理。對于原村的土地、企業、水利以及山林等資產在納入新村后要確保其營運正常,對于集體公益性資產,例如路燈、道路、水利以及學校等則直接納入新村管理中。由于并村而出現的資產閑置現象,例如村公屋、學校等可盤活存量資產,主要通過拍賣或者租賃等形式,收入所得應該優先對由于資產閑置而產生的債務進行償還,而后再用于建設新村的公益設施。
(五)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的規章制度建設
要保證農村資產管理工作的全面性與有效性,首先需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的規章制度建設,以加強制度約束,保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的順利性。其次,加大對農村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有制度就必須執行,農村資產管理最終效果的優劣取決于執行力的好壞。最后,可增加民主制度。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投資項目或者比較重要的資產,在對其開展處置或者購置工作時,先要組織會議讓各位成員進行討論或者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這樣既保護了各位成員的參與權,又能夠對資產管理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三、結束語
關鍵詞:鄉鎮集體資產;重組;管理
鄉鎮的居民大多數都是農民,而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大國,雖然現在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城市人口逐漸增多,但是,鄉鎮農村人口依舊不在少數,因此,保障鄉鎮集體化資產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現實問題,保障好鄉鎮集體化資產,就是在保障鄉鎮居民的切身利益。
一、目前鄉鎮集體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一)對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視不夠
在許多的鄉鎮政府中,鄉鎮干部對于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他們往往都會忽略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味地重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巨大效益。從而導致集體財產的管理體系流于形式,并無實際用處。
(二)管理主體不明
我國法律規定,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有兩種,一是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村民委員會。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集體資產管理主體并不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同時擁有管理的權限,都可以對集體資產進行管理,而且可以代表民眾行使對資產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極易造成職權交叉的現象出現,造成鄉鎮集體資產管理更加混亂。一旦鄉鎮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資產的管理也出現問題。
(三)集體資產管理水平有限
鄉鎮管理水平的相對低下導致管理主體對集體資產的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夠,從而造成集體資產極易流失。鄉鎮管理人員專業技能普遍偏低,并且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體系和專業管理人員。因為管理主體的不明確和缺乏科學的管理制度體系,鄉鎮集體資產管理的大權緊緊握在鄉鎮政府一些干部的手中,這樣極易滋生腐敗問題,有些干部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私自違規挪用鄉鎮集體資產,出現問題后導致資產流失,而干部卻逃避責任,鄉鎮居民缺乏一定的經濟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識,因此大多無法追究干部的責任,最終導致集體資產的流失,給鄉鎮居民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因為缺乏科學的資產管理手段和制度,無法及時發現集體資產的實際數目和賬面數目是否存在較大偏差,這樣就導致最終無法進行科學有效的統計。
(四)閑置資產較少
鄉鎮居民的主體大多是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他們經常早出晚歸的做農活,并且大部分知識水平有限,因此大多數都會忽略集體資產。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和手段,如今鄉鎮集體資產大多都是有糾紛的閑置資產。閑置下來的集體資產一般都會進行再處理,大部分的閑置資產都會被變賣變現,長期下來就會導致有糾紛的閑置資產無人處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居民集體資產的損失。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只注重保守的看護住集體資產,而不會將集體資產盤活,會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量集體資產閑置浪費,給居民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五)落后的評估管理
鄉鎮集體資產有許多是以自然資源的形式保存,而資產的評估對于這種自然資源來說存在一定的難度。例如對于土地、森林、水面等資源的評估就相當具有難度,在進行資產轉讓的時候,就無法對這些自然資源的集體資產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評估這些自然資源的集體資產,需要非常專業的評估技術和評估人員,才能對這些自然資源的價值拿出準確的估量,在大多數情況下,鄉鎮居民在評估的時候,一般都會邀請非常專業的評估機構為這些自然資源進行評估。但在一些管理制度相對落后的地區,管理主體在進行資產評估的時候,往往不會將資產的評估及其它變動進行公示,許多居民在毫不知情的情況就被變動了集體資產,這樣并沒有保護鄉鎮居民的知情權。
二、如何重組集體資產管理體系
如今,鄉鎮集體資產都是按照現代企業的要求,實行股份化改制,改制之后,在選擇代表、董事長等管理人員方面,都是鄉鎮直接委派之前的原廠長作為股權的代表行使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權和資產所有權緊密聯系,導致集體資產無法得到可靠的保證。
(一)優化管理人員的派任
管理人員在鄉鎮企業中擁有較大的資產管理權,因此在管理人員的選取上,應當格外慎重。鄉鎮可以對農工商總公司進行授權,要求他們選派優秀的股權代表擔任管理者。一些鄉鎮的領導也可以直接負責規模比較大的鄉鎮企業,負責集體股的保值與增值。
(二)重視有糾紛的閑置資產處理
對于有糾紛的閑置資產,鄉鎮組織不應害怕麻煩而置之不理,而是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對有糾紛的閑置資產進行科學有效的處理,在最大限度上保障鄉鎮居民的切身經濟利益。鄉鎮居民大多都是農民,對于集體資產的處理并不是很了解,并且大多鄉鎮居民文化水平相對落后,導致他們無法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這時鄉鎮組織就應該設身處地的為公眾著想,保障居民的財產安全。
(三)明確管理人員的職能
管理人員對集體資產擁有決策權,因此,企業應該定期舉行例會,讓管理人員就本期的集體資產的經營狀況進行公示,并且對于一些人事上的調動也需要進行公示,這樣才可以讓集體了解企業的運作流程和重大問題,做到管理的透明化和公平性。明確了管理人員的的職能就能夠在企業的內部形成一種自主經營的新機制。
(四)做好小資產管理
在對鄉鎮小資產的管理上,應當制定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明確每個部門或相關人員的職責,保證每一個工作環節都有人負責。將鄉鎮的電腦、空調等小資產的購買和使用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列出清單,發生變動時及時在電腦上進行核對,在辦公物資達到使用期限時,也應及時進行更換和購買。
(五)進行嚴格監督
在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要不斷加強監督的力度。應當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在平時的工作中進行全面的監督。在設立專項的監督機構后,也要定期對監督人員進行培訓,使監督人員能夠不斷的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而且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需要做到嚴格把關,不能,這樣對于集體資產的管理有害而無利的。企業要在監督管理方面下功夫,明確監督機構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監督部門一定的職權,提高監督部門的權威性和實際操作性,從而保證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結語
我國鄉鎮人口眾多,因此,如何重組鄉鎮集體資產是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亟需解決和面對的問題。鄉鎮集體資產是一種社會資源,盤活閑置的資產,能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帶來利益,所以在重組鄉鎮集體資產時,應當多加注重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站在廣大的鄉鎮居民的角度上,多為他們的利益考慮。當前我國鄉鎮集體資產存在的資產管理重視度不夠、管理主體不明、管理水平有限、有糾紛的閑置資產較多、評估機制落后等一系列問題,在解決時都應該運用科學有效的途徑,不斷地促進鄉鎮快速穩定的發展,推動城市化建設的步伐,在最大限度上造福鄉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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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建立我鎮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促進我鎮新農村建設,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及縣委、縣政府通知要求,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指導思想: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的實施意見》為指導,以《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增加集體收入為核心,以清理、整頓、規范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為主要內容,以市場運作為手段,把集體統一管理、農戶承包經營、村民民主決策有機結合起來,盤活村級現有存量資產,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斷增加集體財富積累的村級集體經濟運營機制。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保障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增強村級組織服務功能,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推進機制工作步驟及總體目標
(一)工作步驟:
1、安排部署階段
自2010年3月至4月底,主要任務是宣傳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培訓工作人員,進行組織部署。各鄉鎮要在全面掌握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情況的基礎上,選定管理基礎好、集體積累較強的10%的村作為試點,先行開展集體財富積累機制建設工作。
2、組織實施階段
自5月初開始至8月底,在抓好試點,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鎮實施方案要,嚴格按照省兩辦文件及市兩辦文件規定的九個步驟開展建立機制工作,實施的村數要達到總村數的80%以上。
3、總結規范階段
自9月——2010年12月底。各鄉鎮在全面推進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建設的基礎上,進行逐村檢查,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對工作不到位,不符合工作標準要求的村進行整改,達到村級健全機制、積累財富、增強實力的目的。并在11月中旬報縣農村集體財富積累機制建設領導小組考核驗收。
4、鞏固提高階段
自2011年1月——12月。各鄉鎮在認真總結80%以上村集體積累機制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健全長效機制,鞏固建設成果。并針對未開展農村財富積累機制建設的基礎薄弱、管理混亂的落后村,明確專人組成工作組,分村制定清理整頓方案,指導幫助村級落實集體積累機制建設工作,推動其實現由亂到治。
(二)總體目標:
要求2010年要有80%的村建立起集體財富積累機制;到2011底,全鎮49個村全部健全完善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
(三)有關要求:
1、鎮政府成立農村集體財富積累機制建設領導小組,由主管農經工作的領導負責,紀檢、組織、財政、民政、林業、水利、農經等部門人員參加。各村也要成立村集體資產管理小組。
2、選定管理基礎好、集體積累較強的10%的村作為試點,4月底前完成試點任務。選定1-2個村作為示范村,宣傳推廣典型經驗。
3、2010年起,鎮政府要建立村級集體資產“集中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對村級集體建設工程、價值在300元以上的物資、設備、辦公用品、等實行統一招標采購。
4、建立工作考核機制,將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建設納入鎮黨委、鎮政府和村級工作考核范圍。
村級集體財富積累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因地制宜原則。立足本村實際,綜合考慮區位優勢、資產特點、市場需求、群眾收入水平等各方面情況,合理確定資產經營管理模式;二是堅持遵循市場規律原則。充分運用現代經營管理方式,規范經濟合同,實行村級集體資產有償使用;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村級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等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切實做到操作過程全面公開,確保資產使用者能夠在同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四是堅持民主原則。實行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充分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五是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原則。依法開發集體資源,盤活集體資產,健全管理制度,搞好集體資產的核算,壓縮各種不合理開支,防止集體資產被貪污、挪用、浪費和流失;六是嚴格界定列入財富積累的村級集體資產范圍。重點是對集體所有的果園林木、機動地、村內空閑地、閑置校舍、集體建設用地、村集體投資興建的相關企業、商業房屋及設施等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不在其列,禁止以集體財富積累為名向村民攤派、集資、收費,決不能因此增加農民負擔。
(二)資產內容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指農村機動地、村內空閑地、企業占地、“四荒”資源等;2.集體所有的建筑物,包括辦公、倉儲房屋、商業房屋、閑置校舍等;3.集體所有的各類工具、辦公設備、通訊廣播設施等;4.集體所有的農業機械、農業設施:包括電機、柴油機、抽水機、噴灌機、粉碎機、播種機、農田水利及排灌設施等;5.集體所有的果園、林木:包括各種果園、林場、苗圃以及道路兩旁、溝渠兩邊的樹木等;6.村級道路:包括村地域范圍內由村集體投資或村民共同出資修建的水泥路、柏油路、沙石路、橋梁等;7.村集體所有的公共設施:包括生活及文化娛樂設施等;8.村集體所有的企業資產:指村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資產、投資增值資產及無形資產;9.其他村級集體資產等。
(三)基本步驟:
1、成立機構。各村要成立村集體資產管理小組,組長由本村書記任擔任,成員由村干部、黨員代表和村民代表構成,村兩委負責具體工作。
2、清產建賬。按農經站的各村賬簿,到各村進行固定資產清查、核對、盤點,做到賬物相符,造冊入賬。核查三荒、果園、林木、機動地、村內閑置地等是否進行合同簽訂,承包金是否上繳,地界丈量,核實數目,同時建立資產臺賬,進行詳細分類登記。
3、擬定方案。清理少數人低償或無償使用集體資產,本著“誰所有、誰受益,誰使用、誰交費”,擬定有償使用項目、經營方式、繳費標準,張榜公布,征求意見。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內容,制定有償使用方案。
4、表決方案。依據有關法規,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有償使用方案進行表決。表決大會要有會議紀要,表決結果要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5、實施方案。根據表決通過的有償使用方案,對確定的競價承包項目進行公開競價,與使用者簽訂經濟合同。
6、歸檔備案。合同簽訂后20日內,及時將有償使用方案、經濟合同、會議紀要和其他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將有償使用方案和經濟合同報鎮農經站備案。單份經濟合同年度使用費在3萬元以上的,還要在合同簽訂后將相關經濟合同和有償使用方案報縣農經總站備案。
7、應繳公示。合同簽訂后,將各類有償使用資產經營方式、使用人、繳納標準及應繳費用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8、集中繳費。公示之后,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和資產使用籌資時間確定繳費日期,發送繳費通知單,集中時間、集中地點統一收繳所有費用。有償使用費原則上逐年收取,不宜逐年收取的,收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當屆村干部的任期。
9、繳費公示。收費結束后,立即公開各項收費結果,讓全體村民明白收繳工作的進展情況,明白當年村集體收入的全部家底。
(四)標準要求:
1、成立村集體資產管理小組。各村要成立村集體資產管理小組,組長由本村書記任擔任,成員由村干部、黨員代表和村民代表構成,有較強的代表性。成員名單張榜公布。
2、在全面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建立規范的集體資產臺帳。臺帳對集體資產登記齊全,賬實相符。
3、制定村集體資產有償使用方案。方案經民主決策,有會議紀要,表決結果有參會人員簽字,并張榜公布。
4、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按有償使用方案采取招標投標、公開協商、民主定價等規范方式進行。
5、經濟合同規范完善。對有償使用的集體資產全部與使用者簽定了規范的局面合同,及時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
6、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到位,手續齊全,規范入賬。
7、實行了有償使用公示。對資產有償使用情況和收費結果進行了張榜公布。
8、檔案管理規范。建立財富積累機制過程中的組織機制、村級集體資產臺賬、集體資產有償使用方案、會議記錄、民主表決簽字、有償使用情況公示表、收繳有償使用公示表、經濟合同、財務會計賬目、相關規章制度和文件,能夠及時歸檔,專人專柜管理。
9、由村級在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簽訂后20日內,將合同和有償使用方案、會議紀要等有關資料附件報鎮農經站存檔備案,合同年度使用費在3萬元以上的,要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報縣農經局備案。
10、建立完善的村級集體資產民主管理制度、村級集體資產使用決策制度、村級集體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村級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村級集體資產建設集中采購制度、等制度。
11、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有健全的監督、審批程序,在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開展日常審計、專項審計等審計過程中,未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五)清查內容:全面清查資產,摸清村級集體資產底數。一是清查財務資金,消除賬外賬。重點檢查資產資源處置情況,對所形成的資金收益未按規定及時入賬、納入統一監管的,及時收繳。二是采清查資產資源,做到賬物相符。對各村固定資產特別是經營性固定資產逐一進行核實盤點,造冊入帳,確保資產數量及實有價值全面、真實。三是清查資源,防止體外循環。采用用現場勘查、實地測量等方法,重點對坑塘水面、土地灘涂、林木草泊等資源進行核實,準確掌握面積和數量。四是清查合同,做到規范完善。摸清資產資源的處置情況,對不合理、不規范的合同進行調整完善。
(六)運作方式:對村級集體所有的農業機械、農業設施、果園林木、閑置校舍、倉儲房屋、商業房屋、集體企業,農村機動地、村內空閑地、企業占地、“四荒”資源等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按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使用的規定程序,采取招標投標、公開協商、民主定價等方式進行。一是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合同報鎮農經站備案。二是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金由雙方議定。三是對關系村民生產生活的有關資產,要按照維持正常運轉的原則確定底價,采取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進行民主決策的方式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四是村級集體資產的有償使用要由村委會與使用者依法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原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及時依法規范原有承包、租賃合同。
對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房屋、工具設備,橋梁、道路、公共實施等集體非經營性資產,明確管理責任人員和管理目標,做到有效使管理用,及時維護維修,防止損毀丟失。對村級集體公益事業建設工程,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包括:打井、挖渠、清淤、管道安裝、閘、橋、涵工程等),鄉村道路修建(包括:村莊街道硬化,村路修建等),村部及環境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潢,村內公共環境及衛生設施建設等),人畜飲水工程建設等,要采取明確建設標準,實行公開招標的辦法確定建設承包者,確保集體資金投入合理,工程建設質量合格。
加強村級集體財富積累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制度建設,形成村級集體資產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建立健全村級集體資產民主管理制度、村級集體資產使用決策制度、村級集體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村級財務預算和招待情況報告制度、村級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等五項管理制度。同時,建立督查制度、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對集體資產管理的量化考核,獎優懲劣,檢查違反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給村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逐步形成集體積累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
(二)堅持民主監督,保障村民的民主決策權利。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收益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項目,重大開支等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都要嚴格按照《村級事務流程圖》的要求,流程化管理、規范化運作,履行民主程序。各行政村要定期公布資產運營情況,聽取本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村務監督小組要認真履行職責,對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事項進行監督。
(三)不斷強化監管,充分發揮業務部門的監督作用。不斷完善規范財務委托、會計委派、集中上站辦公等管理方式,積極推進會計核算電算化,逐步實現集體資產監管網絡化。按照民主自愿和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規范會計委托工作,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服務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體資金。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產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對審計查出的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問題依法追究責任。
關鍵詞:國有資產;事業單位;監管體制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越發達,那么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全社會資產的比重就會越高。從沒有實現溫飽到邁向小康社會對社會公共服務和社會公共產品的需求程度在不斷增加,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近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其增長速度是企業國有經營性資產增長速度的兩倍,在2011 年其總量達到了GDP的31.26%。管好如此數額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對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全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踐行科學發展觀和轉變政府職能的今天,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顯得越發的重要和緊迫。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概述
(一)資產與國有資產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資產就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某種經濟資源,而這種經濟資源一般情況下是由特定的群體、特定的個體或者組織擁有或者控制。從會計學的角度講,資產就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很顯然經濟學者的資產和會計學中的資產既有區別也有聯系。聯系是都認為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能給特定的組織或個人帶來經濟利益;區別是會計學中的資產更多的是強調資產的貨幣可計量性,且僅為企業所控制或擁有,而經濟學中的資產更多的強調資產的實物形態,且其擁有或控制的群體更廣泛。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認定的,或者通過財政撥款、接受捐贈、憑借國家權力等方式取得,能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國有資產一般可以分成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經營性的國有資產主要目標是為增值保值,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國有參股企業控制的國有資產部分,一般可以細分為金融資產(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控制的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資產(主要指非金融國有企業控制的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不以營利和增值保值為目的的資產,主要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一般包括政府機關、公共教育、科研院所等所占有的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主要是以資源形態儲藏而有待開發的國有資源,如地下的礦藏資源、湖泊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太陽能資源等。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能夠以貨幣進行計量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的經濟資源總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來源渠道主要有國家投入的、利用國有資產組織形成的收入、接受捐贈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認同的。這里的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組織、農田水利林業氣象組織等。事業單位資產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房屋、機器設備等)、無形資產(專利技術、軟件等)、流動資產(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資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通常具有公共服務性、非增殖性、無償性、單位占用性、財政配置性等特征。
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義
(一)有助于提高國家財政的配置效率
近年來,一方面,隨著加強西部大開發、完善國家基礎設施、加快自主創新、加強環境保護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各項財政政策的推行和落實,對國家財政的需求大幅度地上升。而另一方面,目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落后導致了大量的國有非經營性資產重復購買、資產使用效率低下、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浪費和閑置,國家財政供需矛盾突出。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緩解國家財政的供需矛盾,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
(二)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經營性國有資產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當前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而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改革仍然落后于整體經濟改革的步伐,現在已經嚴重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目前事業單位中普遍存在國有資產重復購置、浪費嚴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情況,這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而且更影響了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破壞市場有序運行的秩序,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有必要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之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匹配。
(三)有利于促進綜合財政管理改革
綜合的財政管理改革不僅包括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改革,還包括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改革,隨著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比重的不斷提高以及事業單位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做好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改革勢在必行。在我國的現實管理中,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將改革的重點和焦點關注到國有經營性資產的改革上,導致我國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改革嚴重滯后,既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促進綜合財政管理改革。因此,研究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有著較強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資產流失是當前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環節、使用環節和處置環節都存在此問題。由于不少事業單位在資產購置方面沒有相應的資產購置制度、缺乏民主決策機制,部分事業單位存在盲目購置資產,導致大量無用或少用資產增加,購置環節的隱性資產流失問題嚴重。在使用環節,部分人員認為國有資產屬于國家,不是自己的,缺乏保護意識,不注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日常維護,國有資產出現損毀和丟失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資產處置中,資產流失的情況更為復雜,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不執行國有資產相關處置規定,產權意識相當淡薄,隨意變賣、擅自處置、低價處置、無償擔保、隨意捐贈等現象經常出現,導致一部分國有資產最終變成了集體資產或個人資產。
(二)“非轉經”現象突出
“非轉經”即將非經營性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規范“非轉經”,再加之在“非轉經”管理中監督不力,所以我國事業單位“非轉經”現象普遍。從本質上,“非轉經”本身就是一種國有資產流失,部分事業單位利用國有非經營資產去投資集體企業,在不知不覺中就將國有資產變成了集體資產,而在集體企業中的收益并不上交國家財政,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也有部分企業不是通過創辦集體企業進行“非轉經”,而是在出租、折股和聯營時低估國有資產的價值。在非經營資產轉為經營資產后,通常容易出現產權制度不清晰、所有者監督管理缺位、“非轉經經”后資產運行效率低下且收益傾向于向個人分配的現象。
(三)資產存量不清,配置不均
一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總量有多少,如何在事業單位中各個部分之間的分配一直都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問題。一部分事業單位憑著自己在社會的中地位大肆向國家申請國有資產,而同時在單位內部存在大量的資產閑置和浪費的情況,所以,在現實中形成了一些事業單位財大氣粗,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國有資產,而一部分單位則國有資產配置嚴重不足。因此在我國事業單位中存在房屋建筑、儀表儀器、辦公設備等國有資產配置不均、分配極不合理等比較突出現象。
四、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與建議
(一)建立全面預算管理體制
建立預算管理體制是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了健全的預算制度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就有了相應依據,尤其是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事業單位為什么購置資產、購置什么樣的資產、購置多少資產等實際而棘手的問題可以得到有效的解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事業單位盲目購置資產的情形發生。在全面預算管理體制中,應該明確不同規模不同級別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的配置標準和費用定額標準,在制定這些標準時是要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體制不僅僅是在于制度的制定上,更要關注預算的落實程度和預算實施效果。只有這樣才知道預算標準合理不合理,預算是不是需要適時的調整和更新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
(二)強化監管中的基礎性工作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的基礎工作主要包括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信息化管理化系統和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工作。產權登記制度是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分配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依據。先進的管理手段是加強監管的有效途徑,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變得越來越符合實際,國家應該根據地方信息化建設現狀、財政管理現狀和國有資產管理現狀等不同情況建立滿足實際需求的信息化系統。我國事業單位普遍存在資產清查工作不到位、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等問題,因此國家應該做好國有資產清查制度建設,做到堅持實事求是、全面不漏、賬實相符,徹底摸清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家底”,保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三)做好“非轉經”管理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是當前我國事業單位的普遍存在的現象,在“非轉經”的過程中主要存在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手續欠缺、,非經營國有資產流失嚴重、“非轉經”資產收益不上交財政等亂象。國家應該根據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建立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申報制度、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制度以及其收益的管理制度,切實有效地做好“非轉經”管理工作,從制度層面減少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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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多層管理體制
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行政事業單位有著鮮明的特點,即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三級平臺管理。首先各級財政部門代表政府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從宏觀層面進行統籌管理和綜合管理。而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所轄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事業單位只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正是這種多層管理體制,造成了財政管理信息在信息傳遞上的不對稱,使一些政府部門和財政監督機構不能完全、及時掌握財政資金運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方面的信息,從而未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和查處“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最終導致了多部門監管卻監管缺位的問題。
(二)對國有資產的內外部監督不到位
一是內部監督流于形式。一方面,“小金庫”大多打著為集體謀福利的幌子。設立“小金庫”并向員工濫發補助和福利往往由單位領導集體決定,由于在單位內部或小集體中有著共同的利益基礎,員工對設立“小金庫”現象多采取默認、放任的態度,主觀上缺少內部監督的動力。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模式中,單位權利相對集中,單位內部的監督機構和人員在人事、財務等方面都受制于被監督對象,客觀上大大削弱了內部監督能力。二是外部監督效果有限。“小金庫”往往是在比較隱蔽的情況下設立的,一般難以從賬面上直接發現,而參與“小金庫”的人員往往彼此為利益相關者,缺乏提供證據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往往互相包庇,隱藏真實情況,因此不易被發現査處。目前,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外部監督機構各自為政,分散監督,還沒有構成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尚未形成監督合力。而公眾監督和媒體監督等對某些具體行政事業單位又很少關注,即便關注,因為專業知識及相關信息獲取渠道有限,監督起來更是難上加難。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構筑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
(一)深化國有資產體制改革
深化國有資產體制改革是從體制上切斷“小金庫”資金來源,推進“小金庫”源頭治理的根本之策之一。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完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機制,促進預算編制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和標準化,強化預算執行約束,規范各類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能有效防范貪污、挪用財政資金和設立“小金庫”等問題的產生。推進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把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能夠切斷“小金庫”重要的資金來源,從而減少利用截留非稅收入手段設立“小金庫”的問題。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可以增強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的控制能力,對于杜絕預算單位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設立“小金庫”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改革,不僅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要求,更是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從源頭預防腐敗、杜絕利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設立“小金庫”問題的重要手段。
(二)著重推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扁平化改革
因為擁有更多的收益權力,對事業單位的“小金庫”防治更為困難和緊迫,一個關鍵措施就是推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扁平化改革,減少管理環節,提高管理效率,縮短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委托鏈,解決政府管理中委托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探索創新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一種做法是采取將各級政府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管理的方式。即委托一個政府部門集中管理本級政府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資產配置、使用、對外出租等經營管理活動,經營收入按相關規定直接上繳國庫和納入單位預算。目前,部分省份如廣西、吉林等省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了集中管理模式,成效明顯,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資產調配的力度,減少了部門之間資產配置不公的現象,又降低了新增資產配置支出,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確保了資產出租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有效治理了利用國有資產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的問題。另一種做法是成立按照行業或者職能為標準的集中預算管理部門。編制預算時,在核定現有資產出租收入金額及資金使用用途的基礎上,對確實需要用于彌補單位經費支出的部分,核定其合理支出金額,財政預算資金安排足額保障。同時將限定對外出租的資產統一調配使用,建立約束激勵機制,核定資產出租收入基數,要求其收入按規定上繳,不上繳或不足額上繳的相應扣減其預算。
(三)健全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機制
加強監督檢查是遏制套取、挪用財政資金設立“小金庫”等問題的關鍵環節。加強紀檢監督檢查對保證權力規范運行、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促進財政制度有效執行、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轉具有重要意義。財政監督,是促進預算單位規范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約束單位財務管理行為,預防各種財政違法違規問題出現的基礎性環節。審計監督是規范經濟秩序、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在查處“小金庫”問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進預算公開,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社會監督,有利于促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水平。完善“小金庫”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對財政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和處理措施,是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減少設立“小金庫”的強力保證。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