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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就業協議書是關于就業意向、就業條件的三方協議依據就業協議書是由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或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一種由畢業生與意向單位以及所在院校三方之間簽訂的、明確三方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錄用意向協議書。就業協議書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就業體制向市場經濟雙向選擇體制過渡中對高校畢業生的一種就業管理方式,是介于計劃分配(派遣)向市場選擇(勞動合同)發展之間產生的一種特殊產物,是國家為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杜絕就業欺詐行為,避免混亂,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1.2就業協議書是鑒證合意雙方合法身份的依據就業協議書常被人們通稱為“三方協議書”。其中所在院校為“鑒證登記方”,以鑒證該學生系本校合格的應屆畢業生,同時也為學生鑒證該用人單位系在教育部門下設的“就業事務中心”登記過的符合資質的用人單位。所在院校僅為證明學生身份、學籍及就業單位合法性的鑒證登記方,就業協議書中的權利義務并不涉及學校。因此,就業協議書在本質上是“雙方協議書”而非“三方協議書”。
1.3就業協議書是順變為勞動合同的依據就業協議書是大學生在畢業前與就業單位彼此有錄用和被錄用意向時簽訂的協議書,當就業協議書約定的條件成立時,也即大學生畢業后轉為就業身份時,意向單位與畢業生即可在“就業協議書”基礎上轉簽正式的勞動合同書,“就業協議書”即行終止。意向單位與畢業生也隨即演變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身份,雙方的權利義務開始受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約束。另外,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并不以實習關系為前提條件。
1.4就業協議書是有關部門統計學生就業率的依據目前,簽訂就業協議書意味著學生的就業,就業協議書成了各大院校及有關部門統計就業率的依據。因此就出現了近年來諸多院校為證明自己辦學具有強勁的社會需求性和生存力、為追求漂亮可觀的就業率統計,而迫使學生簽署就業協議書的社會現象,以致大量學生“各顯神通”尋找并非真正的錄用單位而簽署就業協議書。由此可見,這種“被就業”現象即有關部門“就業率”統計的真實性問題所在,也值得有關部門及院校深思。
1.5就業協議書是辦遷戶籍等手續的必要依據就業協議書共有四聯,簽約雙方各執一聯,學校備案一聯,最后一聯留給畢業生辦理報到、接轉戶籍、檔案等相關手續之用,故又被人們簡稱為“四聯單”。目前,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除非是戶籍回原籍,就業協議書成為畢業生落戶上海、北京等城市的條件之一。這一附加在就業協議書上的功能,又讓就業協議書產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從法律性質上來講,就業協議書是一種具有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的合意,而勞動合同則是具有勞動法律關系性質的協議。
2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2.1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①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簽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自然人一方是尚未畢業的在校生。而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方,自然人一方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退休年齡以下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愿的所有人。畢業生的身份也可以說是準勞動者,但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資格。因此,畢業生如在畢業之前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因主體不合法而導致合同無效。②依據不同。就業協議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就業協議產生糾紛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就業政策給予法律保護。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產生糾紛主要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給予法律保護。③內容不同。就業協議內容簡單,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審核派遣等權利義務內容,一般可不涉及具體的勞動關系。而根據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必備條款,勞動權利義務內容更為明確具體。④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簽署,其時間效力始于簽署之日,終于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而勞動合同一般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入職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即行終止。社會就業人員一般直接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而畢業生則是先簽署就業協議書,后簽署勞動合同書。單從時間上看,就業協議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⑤違約金不同。第一,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是民事法律規定的約定違約金,對單位和畢業生都具有約束力,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都要依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嚴格違約金,只有在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的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時,方可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第二,就業協議書中的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協議確定;而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數額依法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且當勞動者已經部分履行服務期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2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聯系就業協議書不等同于勞動合同,但卻與勞動合同有著密切的聯系
①就業協議是預約條件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是簽訂勞動合同前的意向書,是對勞動合同中合同期限、工資標準等最核心內容的事先約定,當學生如期畢業或單位訂約時的條件依然具備等預約條件時,雙方即可依法轉簽為勞動法認可的勞動合同關系。②就業協議書的部分內容是勞動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就業協議書約定的合同期限和勞務費標準等內容,可以根據雙方商議再約定到勞動合同中去,如一方希望變更約定,只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可不視為違約行為。③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只要依法成立或生效,即具有受法律保護的約束力,雙方均須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任何一方違約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過錯方甚至可能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促進高校大學生就業教育的幾點建議
3.1加強大學生畢業就業教育。進一步加強大學生畢業前的就業教育。例如以校內課堂或網絡共享教學資源庫的方式開設“大學生勞動就業法律指導”,使學生比較方便地掌握關于在校期間勤工儉學或畢業實習與勞動就業的區別以及法律意識的建立,避免不必要的彎路。
3.2從具體措施上實現公平就業。從制度上排除將大學分為“985”、“221”、“一本”、“二本”,限制就業歧視,避免制造就業不公平的根源所在。取消就業協議書與戶籍辦理的掛鉤制度,改革有關部門通過“就業率”對學校進行考核的標準機制,避免“就業率”數據統計的虛假根源,實現就業率統計的客觀真實。
3.3給予畢業實習與勞動合同銜接的優惠政策。在法律層面上規定畢業實習與勞動合同銜接的優惠或鼓勵條件,如規定經過一定期限的實習且符合畢業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雙方意向條件而轉簽勞動合同的,一方面規定可減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另一方面規定可給予用人單位有關稅費一定比例的減免優惠。這樣既可以防止廉價勞動力的濫用之嫌,又使企業得到一定的實惠,還可以緩解我國長時期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壓力,避免多年人才培養的資源浪費。
(一)社會背景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趨成熟,在運行機制、管理模式、貿易規則等方面已與世界經濟接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逐步健全,人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準則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建立信譽社會成為國民的共識和心聲。加強畢業生就業教育,規范學生畢業實習,開展“刻苦學習、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基本職業道德教育和行業規則、法制教育,已成為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
(二)行業背景
畜牧業已從粗放型的數量擴張階段向技術密集型的產業化階段轉軌,發展外向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已成為畜牧業發展的新目標。技術和人才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第一支撐力,企業紛紛走進高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召開不同形式的學術報告、新聞會,參加學校或區域性畢業生人才交流會,提前推介自我,廣泛選人用人,搶占科技與人才制高點,為學生提供了社會化生產實崗訓練和學習的場所及廣闊的就業機會和就業崗位。但是,企業提前進入學校選擇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和學生的學習,企業在畢業生人才交流會上的宣傳和招聘條件,使得部分學生出現盲從和無所適從,一些企業的選人用人試用人的行為需要規范。
(三)畢業實習現狀
1.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我校學生實習是在教師帶隊指導下進行的,隨著學校規模的擴大、學生人數的增加,師資隊伍出現短缺,畢業生產實習管理一度出現緊張,影響了學生的培養質量。
2.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招生就業分配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的迅速發展,學生的競爭意識、危機意識、就業意識增強,學習觀、成才觀、就業觀發生了較大變化,部分學生出現個人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和急功近利思想,影響了學生的健康成長。
3.我校畢業生供需見面會安排在每年的3月上旬,專業教學計劃第六學期為畢業實習(實崗)期,畢業生供需見面會之后即為畢業實習期。畢業實習期承擔著多重角色和任務,對于學校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保證高就業率的關鍵階段,對于學生是強化實踐崗位的綜合專業技術、提高綜合素質、選擇就業崗位、了解企業行業、認識社會的重要時期,對于用人單位,是加強校企合作、聯合培養人才、考察試用畢業生、選擇新員工的重要機會。用畢業生實習協議書規范管理學校、學生、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二、協議書管理制度的設計思路
(一)從權力的角度分析設計
1.畢業實習生有權利參加畢業生產實習和選擇實習點,學校和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和條件。
2.畜牧工程系負責畢業生產實習的組織安排、過程管理、實習考核和鑒定。
3.生產實習單位有權利組織、管理、教育學生開展工作、生產勞動、學習和技術訓練,有權利接受、拒收、遣返實習學生。
(二)從義務的角度分析設計
1.畢業實習生要嚴格按照畢業實習方案開展畢業實習和學習,接受生產實習單位的領導和管理,積極開展實習、學習、生產勞動等各項工作,切實做好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定期向學校和實習單位匯報實習情況,按時參加實結及考核鑒定,圓滿完成實習任務。
2.畜牧工程系要成立畢業實習領導小組和專業實習指導小組,選派指導教師,開展實習檢查,定期為學生和實習單位進行實習指導和生產技術指導。
3.生產實習單位要按照學校實習方案要求和國家有關大學生培養教育法律法規,安排畢業實習和工作,為畢業實習生提供基本的實習、學習和生活條件,指定專門的實習指導技術人員,負責畢業實習生的實習指導、人身安全、日常管理教育,如實填寫生產實習單位實習鑒定。
(三)從責任的角度分析設計
1.畢業實習生須簽定畢業實習協議書,否則,無實習成績;不得向實習單位談條件、索報酬,不得從事純經營性活動或贏利性實習;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實習紀律和實習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及財經紀律,承擔相應的技術和經營責任,不得泄漏實習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技術秘密;不得單方違約轉點、中止實習或提前返校。
2.畜牧工程系要切實加強實習領導,妥善安排學生實習,解決實習中出現的問題,協調三方關系,保證畢業實習順利完成。
3.生產實習單位要向畜牧工程系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稅務登記、通訊地址、法人代表及需求畢業實習生的專業和人數,不得安排畢業實習生全方位進行產品經營和推銷活動或非法活動,對學生要加強正面教育和引導,保證學生按照要求完成畢業實習。
據網友稱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已經就業了,就業協議書上赫然是一個從沒聽說過的公司名稱和該公司的公章,他“太興奮了”,發帖慶祝自己“被就業”。
在統計就業率的背景下,部分高校的畢業生“被就業”,其中大多是大家都已經熟悉的“被要求就業”,即學校要求沒就業的畢業生自己隨便找個章蓋在協議書上證明自己就業;而現在網帖曝光稱也出現了個別“被瞞著就業”的情況,畢業生自己不知情就已經就業了。部分高校采取“非常措施”保證就業率早已不是新聞。
河北科技大學論壇里也有網友發帖講述了同樣酌情況。這位叫“quanw eim in”的網友說,“當就業協議書和派遣證再次發到我手中的時候,就業協議書上卻多了一個石家莊金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其他辦理了人事的同學也如此)。這家公司我們從來都沒聽說過,也不知道是千什么的,更不知道在哪!這一印章給我檔案轉遞帶來很多麻煩!”
中新網對某市2009年6月份即將畢業的學生進行調查時,1所本科院校和3所高職院校的學生均表示,他們學校都要求先簽就業協議,否則不發畢業證書。
被扭曲的就業率
“被就業”完全無視學生的存在,學生根本沒有參與協議書的簽訂過程,協議書生的學生簽名,也是學校“幫簽”的。就業率造假走到這一步,已經登峰造極,這樣學校的簽約就業率就可達100%――只要學校愿意。“就業率”反映高校就業工作成效,甚至決定院系、專業的去留,有的學校為了讓數字看起來“體面”些,就全然不顧學生利益。
在高校為提高就業率絞盡腦汁時,一些專門提供掛靠服務的公司。發現了其中蘊涵的商機,隨即與高校一拍即合,泡制出好看的就業率。以就業率作為評價高校的模式,是一些高校無奈選擇掛靠公司的根源。
高校“就業率”原本是高校、政府等對于就業工作提供的數據參照,可當就業率作為教育主管部門考核高校的一個重要指標,與教學質量、政績掛鉤時,注水現象就難以避免了。在教育部門的考核體制下,如果就業率高,高校在專業設置、財政經費就能得到支持和保障,來年也會得到更多招生指標。反之,則就要減少招生名額,減少財政撥款。于此同時,對地方政府而言,就業率高也“標志”大學生就業工作落實得好,政績斐然。最根源的問題就在于考核體制對“就業率”的需求,所以才會有“被就業”現象的產生。
招生與就業的雙重壓力
在教育部2003年出臺規定,高校不能只能管擴招不管就業后,就開始出現編造就業率的情況。教育部規定包括了“18條掛鉤”,就業率明顯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原則上要減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調低增幅。有的省明確規定就業率低于30%的高校專業停止或者隔年招生。
自1999年國家首次公布高校畢業生就業率以來,高校為了迎合教育部的“督促”,就業率就成了數字游戲,各高校用掛靠單位、違規操作各種手段給就業率猛放“衛星”,也早已經是路人皆知的“秘密”。今年,中國遭遇金融危機,大學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雖然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出一些優惠政策促進大學生就業,但是仍然無法改變眾多畢業生無法找到工作的現狀。
從2005年開始,教育部更是規定,高校的招生計劃要與畢業生就業狀況適度硬性掛鉤。對連續2年就業率不足50%的專業要嚴格控制招生規模,就業率連續3年不足30%的專業要減少招生甚至停止招生。在招生與就業的雙重壓力之下,一些高校出現了操縱畢業生“被就業”的荒唐故事,似乎也就不足為怪了。
通過中介機構讓就業率透明化
21世紀教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教授認為,國家為解決大學生就業這一重大民生問題,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就業政策,而“注水”的就業率。將使國家對大學生真實就業情況失去掌握,使就業難的矛盾得不到及時化解,并將誤導下一步的教育政策和就業政策。“注水”后的就業率也失去了對教育質量的評價作用,失去對專業設置、課程設置、人才培養模式的適度調節作用,造成教育與就業的惡性循環。為完成就業指標,讓學生隨意在就業協議上簽字,有悖高校所倡導的誠信教育。
教育專家認為,畢業生就業率,不能由高校自行統計、上報教育管理部門,這難以保證客觀準確。應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高校畢業生的工作單位、具體崗位、薪資待遇、用人單位評價等進行調’查。專家建議,除參考各高校提供的數據外,教育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專門成立一個“大學生就業率調研機構”,一方面實事求是地看待并調整大學生就業率這個指標,一方面科學地統計大學生就業率。
就業信息應該更加公開化、透明化。如今,不少高校每年都會將各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地區、單位性質、層次、薪酬等信息匯編成冊;教育部門也會將各高校的就業信息匯總,進行統計,編制“就業白皮書”。但是,這些就業信息大都是“內部資料”。事實上,就業信息如果能面向公眾,那么“注水”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教育模式是解決就業問題的關鍵因素。現在之所以出現“被就業”現象,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高校教育模式的失效。高校應尋找方法,解決問題,幫助學生就業,而不是簡單將學生“推”出校門了事。
就業的短線評估與長線評估
當年就業率是短線評估,國外高校更看重長線評估。國外好的經驗是對已畢業大學生的就業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比如看他10年、20年以后從事的職業、薪酬水平等。這是更客觀、更有價值的歷史記載,一所高校20年間出了多少科學家、律師、醫生等,這些數據更能看出這所學校畢業生成才的比例,也更能反映它對社會的貢獻和價值。所以,這種跟蹤調查數據是國外大學排名的重要依據。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訂立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用人單位錄用人才訂立的書面合同,在現實情況中很多畢業生并不了解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內涵,因此加強大學生就業中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具有重要意義[1]。
一、大學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分析
(一)協議主體具有差異性
在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書中,學校是一方當事人,是向用人單位提供畢業生的真實信息與情況,從而進行檔案與戶籍等相應的轉移,在具體的協議中產生了輔助作用,并不是勞動關系中的主體,對相應的勞動義務與權利不用進行承擔。但是在勞動合同的訂立中,合同的主體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這兩個主體,是勞動權利與義務的實際承擔者[2]。
(二)內容上具有一定的差異
在畢業生的就業協定簽訂中,實質上是一種承諾,是畢業生對該用人單位是否愿意進行就業,用人單位是否愿意接受該畢業生來本單位就業,對相應的勞動權利并沒有涉及到。而就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相應勞動義務與權利進行一定的安排,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有明確具體的條款,在勞動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
(三)有效期限有較大的差異
通常情況下就業協議書作用有效是在簽訂的那刻起,直到畢業生進入該用人單位時效力消失,具有一定的過渡性質。但是在勞動合同中有效期是有效于整個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
二、畢業生就業試用期避免出現無工資現象
在大學生剛畢業初期對于工作中的試用期應當給予全面的了解,試用期中用人單位是通過考核的形式考察錄用勞動者是否合格,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一種適應,考慮是否符合自身發展要求、是否合適用人單位[3]。但是在具體情況中很多用人單位對大學生的試用期添加一些不合法的要求,延長試用期、故意壓低工資等。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在《勞動合同法》中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第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限更加具體。按照合同期限的差異性,將使用期分為三個時期,其中最長時間低于六個月。第二,在勞動合同包含了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的情況下,整個試用期的長度就是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每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設置上只能有一次。第四,在試用期期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五,在超試用期時明確的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一旦用人單位超出了試用期,不僅要支付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還要支付轉正之后的工資。
三、零工資就業違反了勞動法律規范探討
(一)極大的違反了勞動者的意愿
在很多的用人單位中零工資就業的情況看似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意愿,實際上卻不是勞動者最真實的意愿與想法,在大學生剛畢業無任何工作經驗的現實情況下,是迫不得已做出的選擇。
(二)不符合最低工資的制度
在我國《勞動法》中對最低工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所謂最低工資就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必須達到最低限額[4]。在我國勞動活動過程中設置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由國家直接規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進行協商。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的規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必須全面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否則勞動合同并不產生效用。我國《勞動法》中提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四、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發展的迅速加大了對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長。在這種環境下大學生在就業的過程中就應當注重相應的用人合同簽訂等問題。本文圍繞著大學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畢業生就業試用期避免出現無工資現象,以及零工資就業違反了勞動法律規范三個重要方面展開了細致的論述與分析,希望能全面的解決大學生就業中訂立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進一步增強大學生就業中對訂立勞動合同技基本知識的了解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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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就業;誠信;原因;對策
本文是河南省教育廳2013年度全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研究立項課題的成果
項目編號是(JYB2013169)
當前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頻頻出現的就業誠信問題引發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之間的信任危機。畢業生誠信缺失不僅損害了大學生自身的形象,而且影響了學校在社會上的聲譽,擾亂了就業市場的正常運作。本文擬就高校畢業生就業誠信缺失的表現、原因,以及如何重構大學生的就業誠信進行探討,以對提高大學生的就業率有所裨益。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誠信缺失的表現
1.推薦時自薦材料的弄虛作假行為。一些畢業生為了能在眾多的應聘者中引起用人單位的關注和重視,就使出渾身解數使自己的材料精彩奪目、完美無缺。大致表現為四種情況:一是編造學生干部履歷;二是偽造各類等級證書;三是虛構榮譽;四是拔高自己的專長。
2.簽訂就業協議但不履行承諾行為。畢業生求職時有幾家單位都有意接收他,但最先同意接收并要求簽就業協議書的單位往往不是學生心目中最理想的單位。由于這樣的情況,造成有的學生在簽訂協議不到一周就要求違約;有些不錯的用人單位,開始錄用的幾個人卻相繼違約,使單位錯過了要人的好時機,而事業單位則可能白白浪費了當年的進人指標。
3.曲解“雙向選擇”含義的行為。“雙向選擇”是指在簽訂就業協議前,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學生,學生也可以選擇用人單位,一旦簽訂了協議,即為雙方相互選擇確定。而有些畢業生往往有意曲解“雙向選擇”的含義,把違約行為看成是自己不再選擇該企業的權利。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誠信缺失的原因
1.畢業生就業誠信缺失的宏觀社會背景。(1)不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是誠信缺失的社會氛圍。(2)道德教育的功能弱化是部分大學生誠信缺失的重要根源。(3)法律、法規不完善和監管缺位是畢業生誠信缺失的外在條件。(4)不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是誠信缺失的直接原因。
2.畢業生就業誠信缺失的微觀原因。(1)就業時間緊、就業渠道少。(2)對就業形勢缺乏整體宏觀的把握。(3)擇業期望值過高、法律意識淡薄。
三、重構大學生就業誠信的措施
1.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凸現誠信的社會輿論氛圍。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在全社會積極倡導“誠信光榮,背信可恥”的誠信思想道德教育,形成“明禮誠信”的良好社會風氣。充分發揮學校育人主陣地的作用,要在校園輿論、文化價值取向上真正做到讓誠信者獲得輿論獎勵,失信者受到懲罰。
2.以人為本,構筑大學生誠信的道德體系。誠信觀念的形成,關鍵在培養,核心在建設。第一,加強誠信教育,培養完美人格。第二,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機制。第三,營造良好環境,構筑信用文化。第四,強化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檔案。
3.加強制度建設,鏟除誠信缺失存在的社會空間。應盡快修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規范《就業協議書》的簽約主體,避免由簽約主體的違約行為而導致的誠信缺失,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避免因《就業協議書》的管理疏漏造成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重復簽約等等。
4.建立校內信用體系,實施違規違法懲戒制度。首先建立高校內部的信用體系是必然的選擇。第一,實行信用評價,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信用評價可以從學生的學習生活和日常行為方面展開,形成大學生個人信用檔案,督促學生講信用并落實到自己的行為之中。第二,構建畢業生――用人單位信用監督機制。就業過程中的誠信需要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共同創造。就業指導部門向畢業生推薦的用人單位要嚴格甄別、審核,建立校內誠信紀錄良好的用人單位數據庫,優先向畢業生推薦,對于誠信記錄差的單位,謝絕接待。尋求一個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管理機制和失信行為的懲處機制。
5.強化維權意識,主動維護畢業生合法權益。誠信原則是將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合為一體的原則,不誠信的行為除受到道義的譴責外,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畢業生就業的過程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過程,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畢業生就業市場不夠成熟的情況下,加強對畢業生維權意識教育,把《勞動法》、《合同法》作為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使畢業生能夠與用人單位平等對話,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對于個別用人單位無視法律、不講誠信的行為,高校就業主管部門作為重要的中介,應主持公道,協助畢業生維護其合法權益。
6.暢通就業信息渠道,合理引導畢業生就業。為簡化和加快畢業生就業過程的辦理程序,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應構造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并使其成為未來招聘的主要形式。從畢業生角度來看,畢業生能夠方便迅速地查詢到大量符合自己求職要求的就業信息。此外,網上洽談能得到用人單位的及時答復,這不但能加強畢業生與企業之間的相互了解,同時畢業生也不用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可以通過網絡查詢用人單位的運轉狀況和招聘情況,使簡歷的投遞更具方向性和針對性,避免盲目性,免去了奔波之苦。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通過畢業生就業網可以全面地向應聘畢業生介紹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網上,用人單位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同時又節約了大量時間和金錢。從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角度來看,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可以利用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絡的信息數據庫,對畢業生供需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把市場對畢業生的需求做出科學合理的預測,以明確今后的工作重點,針對社會需求調整引進畢業生的政策。
參考文獻
根據國家科技部等五部委《關于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發揮科技支撐引領作用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利用科技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科技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的重要意義
高校畢業生特別是研究生,是國家科技創新的一支重要生力軍。項目組本身需要一個合理的人才梯隊,選聘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對加快科技項目實施,提高科技項目研究水平具有積極作用,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培養高素質人才具有重要意義。各縣市區科技局、各有關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充分認識利用科技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科技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落實到位。
二、吸納高校畢業生的科技項目范圍
市內科研單位和企業作為主要承擔單位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支撐計劃、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等國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省級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平臺項目、區域科技重大項目、科技重點項目、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等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以及市級科技支撐計劃等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三、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聘用對象
聘用對象主要為本市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的優秀應屆或往屆畢業生,包括高校以及有學位授予權的科研機構培養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聘用的高校畢業生所學專業應與參與的科研項目相關相近,以項目科技助理名義參與科技項目研究和管理。
四、選聘高校畢業生的原則、方法及程序公務員這家
1、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選聘工作,按照公開、自愿、雙向選擇的原則施行。由市科技局根據科技項目的需求,提出選聘計劃,并會同市人事局及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依照招聘條件和人數,統一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等工作。確定選聘人員后,由科技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市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科技項目聘用表》(見附件),報市人事局備案。
2、項目承擔單位一律與被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服務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項目承擔單位的名稱和地址;項目助理或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住址;服務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勞務性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職業病危害;雙方協商約定的其它內容。服務協議書一式三份,科技項目承擔單位、高校畢業生本人、高校畢業生戶口和檔案托管服務機構各一份。
3、服務期限根據項目需求一般為一至二年,最長為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務期限已滿而項目執行期未滿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協商續簽至三年期滿。
4、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為應屆生的,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后,要將協議書復印件報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備案,畢業離校時按協議書要求將其就業報到證簽發到戶口、檔案托管單位,并在報到證備注欄目內注明“項目助理”或“研究助理”。
5、服務協議履行期間,因畢業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聘用單位;聘用單位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
五、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的經費渠道及其相關待遇
1、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科技項目研究,其所需經費包括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開發期間的勞務費用(工資、獎金、福利)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補助(單位承擔的部分)從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列支,其開支標準原則上按相應崗位實際情況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確定,并按照社會保險繳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養老保險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在研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在不改變研究目標和經費預算的前提下,采用調整優化項目經費支出結構的辦法,統籌安排聘用高校畢業生需要支出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補助。新立項目在編制預算前,項目承擔單位要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求做好聘用高校畢業生計劃,并將聘用高校畢業生的所需經費列入項目預算。
3、高校畢業生參與科技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費年限合并計算。項目承擔單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員時,要優先聘用(招用)擔任過項目助理或研究助理的人員。
論文摘要: 違約所引起的誠信教育值得引起關注。本文對目前大學生就業違約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并對大學生誠信教育有效途徑進行了探討。
一、目前大學生就業違約現狀分析
新的歷史條件下,隨著人事制度的改革和人才供求關系的變化,再加上目前世界的經濟危機,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據資料表明,2009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將達611萬人,比2008年增加50萬人。然而,我國2009年的城鎮新增就業崗位沒有明顯增長,所以畢業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
為了解決就業難問題,很多高校的畢業生做了兩手準備:考研、專升本或找工作。為穩妥起見,很多畢業生先找個單位簽約,等到考試結果出來時,再義無反顧地“舍魚而取熊掌”了。有的人不求一步到位,先找到一個崗位再說,即我們提倡的“先就業,后擇業,再創業”,正是這種心態,使大學生頻繁跳槽。對大學畢業生來說,跳槽本身無可厚非,但當違約成為一種常態之后,我們就需要冷靜分析。某人才網針對“你對跳槽后工作是否滿意?”進行了一項網上調查,共有1250位個人會員參與,其中有638人選擇“沒有達到目標,整體不滿意”。于是,他們交納了違約金,又跳槽到另一家單位,可是發現新工作還不滿意,結果再次違約。
違約行為究竟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呢?違約對單位和個人而言是一種損失。從校園宣講會、招聘會,到筆試、面試,最后的比較、審核、敲定,為招聘到合適的員工,單位要花費大量人力和財力,一旦違約,將意味著他們在這之前所做的都是一場空。同時,除了人力物力的損失,他們最擔心的是造成一種違約惡性循環[1]。例如,今年昆明盤龍區和宜良教育局都有新教師辭職和違約,使學生無法上課。對于個人來說,大學生為了違約所付出的代價,絕不只是賠上了一筆違約金,可能還要付出一筆不菲的道德成本。違約盡管能獲得一份看上去不錯的工作,但是在自己的檔案上卻會留下不良的誠信記錄,給自己以后的職業生涯造成不好的影響。昆明某中學今年16個教師崗位吸引了1200多名求職者,令人感慨的是,有一名求職者是3年前本科畢業時曾與該實驗中學簽約,后違約去讀研究生,誰知今年研究生畢業再來應聘,卻沒被錄用。
在誠信度已成為衡量一個畢業生綜合素質重要指標的今天,用人單位越來越看重求職者的誠信度。因此,高等院校對于開展學生誠信德育教育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并通過多種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使“誠信”觀念深入學生大腦,從而提高他們的自覺意識和德育品質。
二、大學生誠信教育有效途徑探討
1.高校要加強校園誠信教育,樹立大學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誠信理念。
《禮記·大學》曰:誠于中,而形于外。作為以培養人為中心任務的高等院校,必須將開展校園誠信教育,培養大學生誠實守信的品格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和責任,從而樹立大學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誠信理念。
2.建立完善個人征信制度,用制度保證誠信、用措施鼓勵誠信。
要從根本上解決誠信缺失問題,除了大力倡導誠信教育之外,還必須從機制上給予保障,建立學生個人征信制度,完善大學生素質拓展認證制度。構建學生個人征信系統,是從機制上解決失信問題的好辦法。校園學生征信系統是指由某一組織將學生在校園內分散在各院系、各部門中有關學生個人信用和信譽的信息匯集起來,進行加工和儲存,形成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各院系和各用人單位了解學生個人的信用和信譽狀況提供服務而建立的專門系統。系統將記錄學生在校期間學費繳納、貸款還款、遵紀守法、參加志愿者服務、參加社會活動等情況。
對在校大學生建立征信制度,是為了通過建立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達到懲戒失信者、減少失信行為,同時保護守信者,鼓勵守信者的目的。[3]通過養成教育的模式,培養學生“誠信受益,不誠信受罰”的觀念。從操作層次上說,由于校園信息化工作的迅猛發展,客觀上為類似系統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技術保障。
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大學生素質拓展計劃,對在校期間學生參與的素質拓展活動進行記錄認證,最后在學生畢業時,由學校給出學生個人的素質拓展證書,將其作為大學期間的第二份“成績單”。另外,校方還可以構建“導師、班主任、輔導員”的就業推薦體系,由導師等給出關于學生的客觀評價,供用人單位參考。
3.加強職業輔導工作,提升畢業生就業競爭力。
要解決好就業誠信問題,還應注重在校期間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并大力加強職業輔導工作。歸根到底,大學生自身的綜合素質才是求職的核心競爭力,綜合素質越高,求職能力就越強,適應工作的能力就越強,一定程度上就能自覺避免造假、違約行為的發生。
4.高校一定要規范畢業生推薦關和就業協議書的管理。
高校要進一步嚴格就業管理流程,給所有畢業生提供公平、科學的管理環境。一般情況下,各高校為了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專門制作了《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為確保畢業生就業推薦材料的真實性,高校一定要嚴把畢業生推薦關。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必須經過學院嚴格審核蓋章后才統一加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的公章,每人僅有一份原件。另外,就業協議書每人一份,統一編號登記,簽約后,必須征得原簽約單位的同意并有書面退函后才可換取新的協議書。對于畢業生協議書遺失或違約的情況,給予備案登記、在學校就業信息網上公示,必要的時候,記錄到新的協議書中,供用人單位參考。[4]此外,要充分發揮院系、班主任、輔導員的作用,對于學生的基本信息、推薦信等,班主任、輔導員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審核。
5.高校要建立相對完善的跟蹤機制。
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有著完善的誠信跟蹤機制,誠信與否關系到一個人業的成敗。我國高校在培養學生誠信素質的過程中可以建立:一是檔案跟蹤機制,高校通過科學的誠信考核體制,對學生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并建立個人誠信檔案。2002年,位于上海市的近50所高校就為申請助學貸款的近2萬名大學生建立了“大學生個人信用檔案”[5]。二是網絡跟蹤機制,大學生的個人誠信狀況,高校可以通過網絡來進行追蹤,對于失信的學生可以校園網絡的范圍內進行揭示和批評,甚至向用人單位公示。三是畢業生跟蹤機制,高校可以通過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等形式,加強與用人單位或已畢業學生的聯系,及時掌握畢業學生的誠信狀況,發揮學校繼續教育功能,對失信畢業生實施再教育。同時收集誠信與失信典范,作為在校學生教育的生動“教材”。
畢業生誠信缺失不僅損害了大學生自身的形象,而且影響了學校在社會上的聲譽,對今后畢業生的簽約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更直接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擾亂了就業市場的正常運作。因此,加強高校畢業生誠信教育,重構高校畢業生誠信體系是當務之急,是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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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宏,馬萬賓.提高大學生畢業就業誠信水平的途徑分析[j].河北職業技術師范學報,2003.
一、大學生就業法律維權現狀
隨著就業形勢的轉變,大學生的就業壓力逐年增加,在就業實踐中,勞動爭議、違約糾紛、侵權事件等屢屢發生,而大多數畢業生初涉社會,法律知識十分欠缺,僅靠昔日所學的一門課《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是遠遠不夠的。所以,開展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工作在當下就顯得十分必要。大學畢業生就業法律意識是指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關于就業問題的法律心理、知識和理論的總稱。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態度、評價等內心體驗和外在行為。它左右著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法律判斷,既能讓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約束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央視東方時空欄目調查發現,有55%的大學生遭遇過就業陷阱,中國教育在線“就業法律教育專題”欄目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情況不容樂觀。筆者以問卷調查方式在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中分別選擇文、理、工科學生進行了就業法律保護意識的調查。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均經過至少半年以上在實際工作單位中的頂崗實習過程,經歷了從應聘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于工作中的問題有了切身的感受,因而,通過調查能夠了解當前畢業生就業求職過程中是否遭遇就業侵權,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律保護意識,以此為基礎探討如何構建大學畢業生就業法律保護意識的培養模式。問卷調查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定金、違約金條款及就業欺詐,招聘門檻與就業歧視,法律維權方法與途徑等。通過對回收問卷的統計分析,發現僅有約9%的學生具備初步的法律意識,能夠進行必要的法律維權,26%的學生僅有模糊的法律意識,在具體實踐中起不到實質性的作用,其余大部分的學生在就業法律意識方面十分欠缺。
二、大學生就業法律維權存在的問題
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意識不強,就業法律知識缺失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與社會因素。
在當前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由于體制、觀念、市場機制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在大學生求職擇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錄用不公平、權益不清晰以及救濟渠道不暢通等問題。加之,一些用人單位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為了節約用人成本,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千方百計地采用諸如試用期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間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延長試用期等不正當方式來侵犯大學生的就業合法權益。面對不規范的就業市場和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政府主管部門及社會監督機構缺乏嚴格的監管措施與強有力的懲處辦法,從而導致處于弱勢的大學生在屢遭就業侵權的情況下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高校普法教育和指導的欠缺。
目前,各高等院校對學生的普法教育和宣傳仍然較欠缺,大多學校只是簡單地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這樣的公共課程,學生獲得的法律知識非常有限。在有些高校也會開設《大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但這門課程的側重點大多是引導學生作職業生涯規劃,了解就業形勢,提高就業技巧等,在就業法律教育方面只是簡單帶過,并無詳細的講解。在法律維權方面,大多數的高校也無專門的網站或者咨詢指導教師等途徑、機制來進行系統指導與幫助。
(三)大學生自身因素。
面對現代紛繁復雜的社會情況與形勢,大學生面對的壓力很大,需要學習的知識與能力越來越多,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相對較少,就業過程中更多關注的是應聘及工作,只是在遇到相關問題的時候才意識到法律知識的欠缺,況且,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在學習過程中有一定的難度,短時間內能夠有一定的意識就非常難得了,更不用提運用法律來進行維權了。
三、加強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的對策
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乃至大學生。只有凝聚和發揮各方面的力量,才能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
(一)完善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大環境。
大學生就業與成長關系著國家的未來與希望,首先,國家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大學生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盡快建立和出臺與《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以便大學生在求職擇業及就業后的權益保護能夠“有法可依”。其次,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與執法力度,規范和完善就業市場運作機制。加大對侵犯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甚至惡劣的用人單位的干預與懲治,為大學生就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再者,動員社會各種力量,尤其是社會媒體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的宣傳力度,對于各種侵權行為進行曝光,使用人單位的行為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從而為大學生實現健康就業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
(二)加強高校就業法律教育的機制建設。
各高校在培養、提高學生就業法律意識與能力方面起著更大的作用,需要通過各種途徑來建立全面、系統和日常化的教育指導體系。第一,在《大學生就業指導課程》中以典型案例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入就業法律教育的專題內容,作出針對性的指導;第二,以開設就業法律維權“選修課”的形式為那些對法律有興趣的學生提供學習的機會;第三,在學院就業指導網站上增加“就業法律維權”專題欄目,為學生自主學習提供便利;第四,組織學校內法律教師或者聘請兼職律師為學生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詢;第五,在“離校手續”、“實習手冊”等學生隨身攜帶的學習資料中加入就業法律知識,增強學生法律意識,提供法律知識索引。
(三)強化家庭教育作用,增強自主學習、提高法律意識。
就業問題對于學生來說是人生中一次重大選擇,家長的參與及指導是十分必要的,家長的教育與導向作用很大,因而,家長也應當增強法律維權意識與知識,關注子女就業的全過程,起到應有的作用。學生本人是就業的主體,是就業法律維權的最主要因素,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培養法律意識,學習法律知識,尤其是提前學習就業相關法律知識,不能等到遇到問題了才想起去了解法律知識;其次,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有維權意識,運用學到的法律知識積極解決問題。
四、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的主要內容
根據大學生就業實踐中常見、多發的法律問題,從大學生應知、應會、夠用的法律內涵的角度出發,大學生就業法律教育中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就業協議與合同的簽訂、履行、試用期內的法律問題等。
(一)大學生就業法律環境。
涉及大學生就業法律維權相關較為密切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民法通則》等。但是并沒有針對大學生這一人群特定適用的法律性文件,所以,大學生群體在實習期間和寒暑假打工等特定階段上的法律維權存在一定困難,對于就業歧視等問題也有待解決,因而,大學生首先要了解所處的法律環境,增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以盡量減少合法權益的侵害,維護自己合法、正當、平等的就業權利。
(二)就業協議中的法律知識。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稱為三方協議,它是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大學生三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載體。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有區別的,畢業前,大學生尚不屬于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范疇,用人單位往往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并由學校參與見證,并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在簽訂就業協議時,有不少細節問題需要注意:第一,應與用人單位充分交流、協商,對用人單位的各方面情況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一知半解所帶來的后患。第二,要認真審查協議“備注”中的信息,盡量將單位的口頭承諾如解決戶口、深造晉升等待遇和福利寫入備注欄,以便今后發生糾紛時能及時向法庭舉證。第三,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馬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有自然的銜接。
(三)勞動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仍有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約束與責任,以各種借口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由于大學生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常被專門騙取定金或者培訓費的不法單位欺騙了。違約金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對約定有服務期的勞動者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違約的情況下,應當依約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論文摘要:在加強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制度建設過程中,我們將面臨著缺乏統一的誠信管理機構,不挽范的征信果道,誠信信息征集困難,征信機構有待完善,誠信評價機制缺乏,誠信法規體系有待健全等困境。本丈將通過完善大學生誠信制度體系,構建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征信體系,促使大學生就業市場在健康規范的環境中不斷完善和發展,杜絕大學生就業市場中不誠信現象的發生,提升整個社會的信用度。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建設所面臨的困境
造成大學生就業市場中不誠信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就業市場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普遍意義上的道德建設滯后。我們要正視建設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制度所面臨的困境。
困境一:誠信管理機構不統一,缺乏集中統一的就業誠信管理體制。有些學校和地區雖然建立了誠信建設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協調機制,但這并不是專職的誠信管理職能機構,具體的管理分散在多家職能部門,各部門都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誠信管理事務。由此造成政出多門、管理口徑不一、所制定的有關法規和規定相互之間缺乏銜接、對有關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部門之間的摩擦很難協調以及管理效率低下等后果。學生假文憑、假材料誰來公正,用人單位講大話、假信息誰來判斷。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的部門來具體解決。
困境二:征信渠道不規范。這方面的表現是:各部只負責在自己歸口的范圍內征集誠信信息,致使誠信信息的征集不全,不歸這些部門的信息就無人收集;各部門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需求方很難全面獲得這些部門擁有的可公開的信息,使得許多有價值的信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綜合利用;由于各部門之間的分割,導致誠信信息缺乏統一的收集和的渠道,增加了誠信信息的獲取難度;由于誠信信息受到一定程度的封鎖,使得有些失信行為不能公諸于眾,誠信體系的懲戒和警示作用難以發揮。
困境三:誠信信息征集困難。征信機構難以獲取足夠的誠信數據,從而難以建立完善的數據庫。學生在學校的誠信信息都分散在學校不同的部門,企業的誠信信息大多分散在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有些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將本來應該公開的信息作為壟斷產品,在征信機構搜集信息時索取不合理費用。這就使得征信機構無法搜集到足夠的信息,數據庫的建設成為無米之炊。此外,征信對象往往以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劃清誠信信息可征集和不可征集、可披露和不可披露、可查閱和不可查閱的界限,這已成為誠信體系建設的關鍵問題。
困境四:誠信評價機制缺乏。政府在誠信建設方面,特別是人才市場各方面的誠信評估,應該起到一個主導的作用,因為誠信的問題不是簡單的兩個個體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的問題,需要一個基本的大家都認可的誠信評價標準,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目前,由于制度的缺陷或者執行制度不嚴,往往使一些心存僥幸或貪圖眼前利益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為達到某一目的而破壞誠信原則。
困境五:誠信法規體系有待健全。就業市場的各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希望其他各方在不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條件下充分公開自己的信用及相關信息。同時,也迫切期望加大對在就業過程中不誠信行為的處罰力度,降低人才市場交易成本。但是,當前誠信方面立法工作相對滯后,大量涉及就業市場誠信管理和征信的工作無法可依,已成為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瓶頸。因此,制定一系列更完善的誠信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二、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建設的對策
首先,我們必須完善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法律制度體系。亞當·斯密認為,政府的三大職能之一就是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盡可能保護每個人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說,只有在一切商品交換領域引人法律機制,讓法律的力量來懲處那些不講信用、違背商業道德的人,才能真正構筑起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對于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規范管理最基本的就是離不開有明確的、科學的、合理的適應現在社會發展,特別是人才市場需要的一系列制度,硬性規范約束三方的行為。
通過建立誠信法律制度,確保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育。誠信機制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發生作用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價的制約機制,保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正當權利不受侵害,才能保證雙方的利益,才能保證畢業生就業市場正常發育。而我國目前大學生就業市場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和學生在就業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不誠信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因此,需通過立法明晰用人單位、畢業生、校方各自的權力、責任和義務,明確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地位,保障用人單位自主選人,畢業生自主擇業得以順利進行。就業協議書的雙方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而校方僅僅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中介。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一種契約,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有責任執行,不能有過多的隨意性。如果解除就業協議,必須遵循一定的法規程序,須由一方提出建議,說明理由,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責任。:
通過立法為誠信信息的采集、評價以及披露提供法律依據。就業市場的各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希望其他各方在不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條件下充分公開自己的信用及相關信息。同時,也迫切期望加大對在就業過程中不誠信行為的處罰力度,降低人才市場易成本,提高就業效率,但是,當前誠信方面立法工作相對滯后,大量涉及就業市場誠信管理和征信的工作無法可依,已成為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瓶頸。因此,制定一系列更完善的誠信法規已是當務之急。其次,完善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征信體系。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就業市場誠信征信體系,必須具有政府設立的專門的管理部門或合法的中介機構,通過這些組織通過合法的征信渠道來征集信息,依據統一的誠信評價機制,建立方便查詢的信息庫,提供咨詢或查詢。
(一)建立可行的、統一的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評價機制。由于制度的缺陷或者執行制度不嚴,往往使一些心存僥幸或貪圖眼前利益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為達到某一目的而破壞誠信原則。因此,政府在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建設方面,特別是人才市場各方面的誠信評估,應該起到一個主導的作用,由政府主導建立人才市場的誠信評價機制,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發揮政府的評價機能。在這一方面上海市正在逐步建立全面、系統的人才誠信評估體系,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他們的具體措施為:運用國內外先進網絡和多媒體技術,開發人才誠信網絡評估系統和測評系統;在金融、建筑、醫學領域內,組建若干個專家評估隊伍;建立規范化的誠信評估流程和管理運行機制;建立人才職業誠信評價標準,開展企事業人才人事企業誠信等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