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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委托收款證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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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證明

        第1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關鍵詞:商業匯票;流通;管理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支付結算工具的不斷改進,使用商業匯票結算既簡捷又安全實用。商業匯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所謂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愿意負擔起票面金額的行為。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是適用于企業單位先發貨后付款或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持票人單位急需資金時,可持承兌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持票人也可在匯票背面背書后轉讓給第三方,以支付貨款。

        一、商業匯票在流通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1 填錯被背書人。背書人在背書時,經常會填錯被背書人的全稱,或者是把被背書人的全稱簡寫或縮寫了(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司”寫成“廣西××××公司”)。

        2 被背書人填寫不規范。填寫被背書人欄時,使用了簡化字或者草書,如把“柳州”寫成“柳州”。

        3 背書蓋的印鑒臥倒或顛倒。無論印鑒是蓋在騎縫處或蓋在背書人欄內,均要求印鑒章是正蓋章。

        4 重復背書。兩個連續的背書人欄內都蓋了同一個單位的印鑒。

        5 印鑒錯蓋位置。后一手背書人的印鑒,誤蓋入前一手背書人欄內,造成前一手背書人欄內有兩套印鑒。

        6 印鑒部分重疊。在同一背書人欄內蓋一套印鑒,出現兩個印章相連,或者有部分重疊現象。

        7 騎縫章不規范。在貼單處蓋騎縫章時,只有極少部分印鑒壓在騎縫處,或者印鑒完全沒有壓騎縫處。

        8 印鑒不清晰。蓋印鑒時印章拿不穩,導致背書人欄內留下的印鑒模糊不清或有重影。

        9 被背書人處空白,沒有及時填寫,或者中間漏蓋一手或幾手背書人印鑒,造成背書人不連續現象。

        10 人為地折疊商業匯票正面,造成匯票正面部分損壞。

        11 保管不妥善,造成商業匯票丟失。

        12 匯票有問題出具證明時,票面要素未寫全。如證明中除需說明匯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匯票號碼、收款人名稱、出票人名稱、實際結算金額等要素外,還要寫明匯票出錯的地方,并對此處錯誤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13 商業匯票到期托收時,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如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或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托收款背書。

        二、解決流通中商業匯票普遍存在問題的建議:

        1 在辦理商業匯票前,應多向金融機構經辦人或咨詢人以及大量用商業匯票結算的公司財務人員,了解使用商業匯票的基本知識,如商業匯票的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大小金額必須一致,匯票正面必須蓋有出票人完整的一套印鑒和出票銀行的蓋章等。

        2 商業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必須是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后于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于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3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B為個人時,建議: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此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后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后,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托銀行收款。

        4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重點了解和掌握票據使用的一些基本知識,學會應對商業匯票在使用中出現的經常性問題,如被背書人名稱應該用黑色或深藍色水筆,以正楷字正確、清晰填寫客戶單位全稱。如寫錯,需按規定出具證明。再如,背書時,印鑒蓋不清晰、蓋重疊、蓋錯位置、重復背書、印鑒臥倒或顛倒、印鑒壓騎縫章不規范,都應按規定出具證明。證明中除需說明匯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匯票號碼、收款人名稱、出票人名稱、實際結算金額等要素外,還要寫明匯票出錯的地方,并對此處錯誤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5 商業匯票不慎丟失,應立刻采取三種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暫時保全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不致讓他人冒領票據款項。

        在實際中,除掛失止付外,還有失票人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聲明票據作廢的作法。這種作法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故沒有法律效力。不過這種作法可以引起付款人或其他善意持票人的注意。防止非票據權利人轉讓票據權利人轉讓票據或冒領票據金額,所以這種作法仍不失為法律外的一種補救辦法。

        (2)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持有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將喪失票據的情況公開,催促不明利害關系人于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否則即發生公示催告事項失權的法律后果的非訴訟程序。

        (3)提訟。失票人也可不經過公示催告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訟。

        在我國票據司法事務中,提訟較公示催告適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有二:提訟要求失票人提供擔保,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提訟失票人難以確定被告是誰,使得失票人難以啟動訴訟程序。

        6 屬于如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于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托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7 管理匯票的財務人員應該要掌握如何鑒別真假商業匯票的基本知識。鑒別商業匯票的真偽方法:一是觀看其紙張顏色、印章顏色和形狀是否有異,觀看匯票的紋印是否清晰,觀看號碼、金額部位是否有涂改跡象。二是摸匯票的紙張是否有輕薄的感覺,手感是否有異;摸號碼區域是否有毛燥的感覺,是否有明顯凹凸感。三是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觀看號碼區、金額書寫部位,觀看二維標識及背書印刷字體顏色,是一樣還是有異。

        如果對上述商業匯票的特征、要素和鑒別把握不準,應及時送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或幫助識別,謹防上當受騙,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在實際工作中,商業匯票在開具、審核、流轉、核算、存檔各環節還可能出現形形的問題,這要求財務人員必須做到勤學法、高標準、嚴要求、細處理,這樣方能杜絕各種錯弊發生。

        參考文獻:

        第2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為了促進票據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日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文就《通知》對票據市場的重要作用進行了具體分析,并通過搜集有關材料,就本次《通知》中的幾個容易引起疑問的內容進行了解讀,對商業銀行提出了相應對策與建議。

        《通知》對票據市場發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通知》從票據真是交易關系的審查、票據質押的具體操作、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方式、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及銀行匯票提示付款等方面對票據業務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完善。此次《通知》的,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票據法》頒布實施以來票據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利于改善企業票據融資環境,促進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繁榮,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支持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對于我國票據市場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里程碑性質的重要意義。

        《通知》的,對票據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實際的推動作用,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從企業和銀行間兩個方向增強了票據的融資功能,有利于票據市場的繁榮。

        首先,對企業融資而言,改善了企業的融資環境。一是《通知》拓寬了票據查詢的渠道,允許商業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中國票據”網、傳真等方式查詢,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票據融資速度;二是明確商業匯票真實交易背景的審查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將辦理商業匯票據承兌和貼現時提供的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擴大了企業的票據融資范圍;三是有條件地放開了商業匯票的兌付限制,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時,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記載的開戶銀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載明銀行的系統內任一開戶分支機構收取票款,能夠更好地滿足企業的結算和融資需求。企業融資環境的改善,為票據市場的繁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其次,對商業銀行間融資而言,提高了銀行間的票據流通速度和融資效率。一是《通知》規定商業匯票轉貼現和再貼現時無須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等跟單資料,轉貼現銀行和辦理再貼現的人民銀行只對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核,簡化了銀行間票據的流通轉讓手續,有利于票據在商業銀行間的批量流轉和銀行間融資效率的提高。二是人民銀行為商業銀行辦理再貼現后,必須按規定辦理再貼現票款的到期收回,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貼現申請行辦理票款到期收回,簡化了商業銀行再貼現的手續,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票據再貼現融資還款壓力,增強了票據的再貼現融資功能。

        二、規范票據行為,加強風險控制,有利于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是《通知》對質押到期后質權人如何將票據退還出質人,質權的實現方式的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統一規范了票據質押的操作,從票據質押方面加強了銀行對票據的風險控制。二是為防止不法單位逃廢銀行債務和個別銀行截留他行資金,對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提示付款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加強了票據市場中金融秩序的維護力度。

        對有關內容的解讀與商業銀行的相應對策建議

        解讀之一:取消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對票據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是否說明人民銀行已經認可融資性票據?貼現行在為企業進行票據承兌和貼現時應如何處理?

        《通知》中明確了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職責在承兌行和貼現行,轉貼現行不再承擔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責任,這從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票據的融資功能,但并非意味著對融資性票據的認可。因為,畢竟轉貼現交易的融資性質定位與融資性質的票據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目前,真實交易背景仍然是規避票據風險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轉貼現交易的票據仍然必須是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只不過對這種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在某些交易環節上進行了操作層面的一些完善,而不是對票據融資性質進行定位。

        要防止融資性票據出現,可以從三個環節著手,一是承兌,二是貼現,三是轉貼現。其中,最有效的環節是承兌和貼現環節,因為這兩個環節跟企業直接打交道,對企業真實經營情況和資金流轉情況掌握的信息比較多,對于企業簽發和貼現的票據有沒有真實交易關系最具有發現能力。而第三個環節通過向貼現行索要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復印件的方式只能對貼現環節的審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監督作用。但是,這種監督由于不直接跟企業打交道,只是一種形式上的監督,即檢查貼現行在形式上有沒有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的復印件,而對真實交易關系的實質性監督無能為力。這種監督的過程中,轉貼現行需要提前花費很大的人力、物力準備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的復印件,票據買入行也要花費大量的人力進行跟單資料的審查和保管,經常是花費在跟單資料審查上的精力要超過花費在對票面本身的審查上。因此,這種監督是以增加票據交易成本、損失票據交易效率為代價的。要防止這樣的問題出現,只能從票據承兌和貼現兩個源頭上下力氣。所以,人民銀行取消了轉貼現行對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要求,明確了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

        今后對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集中在票據承兌和貼現行身上,監管部門對票據業務的合規性檢查也將集中到承兌行和貼現行。一旦出現大的票據案件或者票據風險,監管部門必然會將重點放在對票據承兌行和貼現行所承兌和貼現票據的真實交易關系檢查上。因此,商業銀行不應因取消了轉貼現對票據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而放松對票據承兌和貼現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必須從現在開始進一步加強對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規范和管理,嚴格把關日常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中的真實貿易背景審查,防范票據風險,以促進本行的票據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解讀之二: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是否合適?是否影響背書的連續性?

        《通知》規定:“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人擔心在單純交付的情況下,出質人再背書轉讓或委托收款時,如何證明質押已撤銷,回頭背書返還是否更合適;質權人不作回頭背書,簽章前后不能街接,是否影響背書的連續性。現對以上兩個問題作如下分析:

        第一,以單純交付的方式解除質押是較合適的方式,回頭背書返還票據不適宜。因為《票據法》規定的背書只有轉讓背書、質押背書和委托收款背書三種形式。質押票據返還不適合上述任何一種形式的背書,顯然,質權人以回頭背書返還票據沒有理論依據;即使可以以回頭背書交付票據,又會產生質權人是否有被追索的義務之爭論與疑慮。實際上,票據質權以占有票據為成立的要件之一,質權人將票據返還給出質人,則質權因票據的返還而消滅,出質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證明質押是否撤銷。因此,在質押到期時,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出質人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方式。

        第二,單純交付的方式退還票據,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票據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顯然,背書簽章前后銜接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而質押背書屬于非轉讓背書,因此質押背書并不適用于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出質人持質權人單純交付的票據再背書轉讓或委托收款,并不影響簽章的前后銜接。

        根據以上分析,商業銀行在處理質押業務時,一方面應該按照規定做好質押背書,防范業務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在營銷的過程中,針對質押票據以單純交付方式歸還后的相關手續對客戶做好解答工作,以解客戶的后顧之憂,在規范中擴大票據質押相關業務的開展。

        解讀之三: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背書人未能履行債務時,如何理解被背書人不得以轉讓或貼現的方式實現其質權?質權的實現時間如何掌握?

        關于第一個問題,有觀點認為,質押票據的到期日可能早于主債權的到期日,如果不允許質權人通過轉讓或者貼現票據的方式實現質權,則主債權在到期日不能及時實現。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因票據質權人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質押或背書轉讓引起糾紛而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背書行為無效。”基于上述規定,《通知》否定了以票據轉讓或貼現的方式實現質權。規定“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被背書人為銀行的,比照商業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并在托收憑證備注欄注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

        關于第二個問題,在質權人實現票據權利的時間上,《通知》強調了“質押的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沒有明確票據到期日早于主債權到期日應何時行使票據權利。從《票據法》來看,應當允許質權人于債權到期日前行使票據權利,否則可能會錯過票據提示付款的期限。而《擔保法》中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因而,《通知》中所述“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應當理解為只要質押的票據到期,質權人就可以按照支付結算制度的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所以,商業銀行應該高度重視《通知》的提醒,“在受理票據質押申請時,充分考慮票據到期日與主債權到期日的關系,質押票據到期日應當在主債權到期日之前”,以免影響主債權的及時實現。

        解讀之四:《通知》中規定“持票人持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托收憑證上添制的開戶行與票面記載的收款人開戶行應是同系統的銀行”,對此商業銀行應注意些什么?

        根據《通知》的此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日常票據業務中應注意:一、受理單純的客戶委托收款業務和票據質押業務時,應注意區分未經過和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避免受理非本行系統內簽發的承兌匯票因此條規定不能成功委托收款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規范已貼現票據委托收款的背書操作,在進行貼現行加蓋結算專用章和授權人名章后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避免直接作貼現申請企業委托貼現行收款的錯誤背書,保證已貼現票據權利的正常轉移和到期票據款項的順利收回。

        解讀之五:如何通過《通知》中所述的“中國票據”網進行查詢查復?通過“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有何意義?

        為提高票據查詢查復效率,解決現行票據查詢查復方式效率低下之問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設計開發了依托“中國票據”的票據查詢查復系統。該系統利用現代IT技術,以查詢行與查復行間“點對點”的電子查詢方式,初步實現了票據市場匯票查詢方式的電子化。

        第3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一、受理時要認真審查

        (一)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貼現申請人應為在貼現信用社開立帳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能夠提供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轉貼現的金融機構,應提供經過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人民銀行核發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申請貼現企業辦理貼現時的有關憑證、貼現協議、商品勞務合同及增值稅發票等。

        (二) 對匯票的審查: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出票人的簽章應與出票人名稱一致,匯票收款人應與第一背書人簽章一致;各背書人簽章應清晰到位,與被背書人名稱一致,且背書轉讓不得有個人行為;粘貼單為銀行統一格式,騎縫章應清晰、規范;連續背書轉讓時,日期填寫應符合邏輯關系。

        票面上標明“不得質押”、“不得轉讓”和背面標明“委托收款”字樣的匯票不得貼現。

        (三)對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的審查:審查申請貼現企業與其直接前手間合同的真實性、合同期限及簽訂日期,審查增值稅發票的真偽及開票日期。合同的簽訂日期、匯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稅發票的日期應符合邏輯關系。免稅的貼現申請單位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貼現單位應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或提供貸款卡原件及復印件。

        (五)《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雖未明確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將票據直接轉讓給出票人”,但這種背書轉讓有利用承兌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的企圖,不利于銀行資金安全,對這類票據應認真審查,一般不予貼現。

        二、貼現的辦理及匯票管理

        (一) 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鑒于承兌行對貼現行的查詢只做原則性的查復,貼現行只能將“查復”做為識別票據真偽的參考,對于大額、有疑問的匯票,應堅持雙人實地查詢。查詢時,應要求出票行在查復書上注明有無凍結、掛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徹底”,以此把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對符合貼現條件的企業應在平等、自愿、公正、誠信的原則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簽訂《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協議》一式兩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匯票到期承兌行不予付款,可依法進行追索。

        (三)填制統一格式的貼現憑證一式五聯,并在第一聯申請書上加蓋企業預留銀行印鑒。

        第4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基本案情

        甲省A公司與廣西B公司在2002年7月29日簽訂了一份購銷苧麻合同,A公司為履行該合同,與B公司,分別申請在X銀行的支行、Y銀行的支行開具了收款人為王重,金額為21萬元、37萬元、15萬元的三張銀行匯票。王重將這三張銀行匯票傳真給了B公司后,在同年8月3日帶上述匯票到廣西榆林驗貨,次日中午,這三張銀行匯票被B公司的人員偷偷掉換。8月9日,王重發現匯票被掉換,即向宜春市公安局報案。

        2002年8月5日下午,C公司的李勝和一個自稱為王重的人(假王重),帶上從王重處掉換的三張銀行匯票,即X銀行編號為D10C100066619、D10C100066617,金額分別為21萬元、37萬元、Y銀行編號為E10A1100051839,金額為15萬元,及假王重的身份證復印件,到大盛Z銀行營業部申請提示付款。8月6日上午,大盛Z銀行營業部把三張銀行匯票及假王重的身份證復印件等交人民銀行大盛支行票據交換中心。8月7日上午10點多鐘,X銀行的兩張銀行匯票被大盛X銀行解付后交到大盛Z銀行營業部,11時左右,李勝和假王重到營業部,假王重將已轉入其個人臨時賬戶上的58萬元轉入C公司賬戶,C公司即填寫了三張大額現金支取申請表,三張現金支票金額分別為9.5萬元、9.5萬元、9萬元。次日,C公司再次填寫了一份金額為16萬元的大額現金支取申請表、現金支票,以上合計44萬元被C公司提走。

        2002年8月8日上午,Y銀行的銀行匯票被Y銀行大盛支行解付后交到大盛Z銀行營業部,當天,這張匯票中的金額轉入了C公司賬戶。次日,宜春市公安局通知大盛Z銀行后,凍結了C公司賬戶上存款139970元和假王重賬戶上存款149985元。后宜春市公安局把這兩筆款項轉付給了王重。

        大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8月10日開具證明證實:C公司未經該局核準注冊登記,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純屬偽造。廣西某市公安局戶政科2002年8月20日開具證明,該市無王重此人。2002年9月,王重將大盛X銀行與Z銀行訴訟至法院,并要求這兩家銀行承擔其所有損失。

        法院終審判決如下:大盛Z銀行賠償王重票款損失26.4萬元,并支付此款自2002年8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再扣除已支付的25萬元;大盛X銀行賠償王重票款損失11萬元,并支付此款自2002年8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王重自行承擔票款損失6.6萬元及利息損失;駁回王重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的焦點法律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法律問題為:在持票人為王重的銀行匯票被他人騙取了44萬元這個過程中,三方當事人各自是否有過錯,如有過錯,應承擔何種相應的民事責任。

        持票人的過錯責任

        持票人對匯票款項被詐騙有著明顯的過錯。首先,持票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本案所涉票據簽發后,持票人將銀行匯票原件傳真給對方。事后持票人王重在代表公司前往廣西期間,未盡妥善保管之義務,致犯罪分子調包并騙取部分票款,對此,王重有過錯責任,應承擔部分票據的本息損失。

        付款人的過錯責任

        大盛X銀行在本案中屬于付款人,付款人有審查有關證件和票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下稱《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也有類似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更是肯定了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履行義務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釋《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大盛Z銀行作為委托收款人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大盛X銀行提示付款,雖然依照《票據法》第五十三條和《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大盛Z銀行可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但以此并不能免除大盛X銀行作為付款人,對持票人為個人的身份證明進行實質審查的法律義務。

        在審理程序中,大盛X銀行始終堅持自己沒有審查持票人身份證件的義務,其認為《票據法》第五十七條清楚地說明了付款行應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票據法》整篇中都把“持票人”與“提示付款人”兩個詞語區別開來,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相對于大盛X銀行,“提示付款人”就是大盛Z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說明個人持票人只需到一家銀行而不需到兩家銀行,如果大盛X銀行有義務審查王重的身份證原件,那他到了大盛Z銀行后,還要再到大盛X銀行來,否則大盛X銀行不可能對其身份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說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的匯票是在委托收款行當地沒有付款行的銀行開出的(即通過跨系統簽約銀行交換),那么持票人在申請付款時還必須到其本部去審查身份證嗎?這與《支付結算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是相互矛盾?所以大盛X銀行沒有審查王重身份證原件的義務,該義務應由大盛Z銀行履行。原判所引用的《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中關于銀行匯票付款的處理手續中的規定對大盛X銀行不適用。大盛X銀行已經審查了持票人的銀行匯票的真實性,并且該匯票已經證明是真實的,依法履行了自身的義務,故在本案中應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再審程序中法院還是拒絕接受其無審查身份證件義務的抗辯,而要求大盛X銀行在本案中承擔一定的民事過錯賠償責任。

        委托收款人和開戶銀行的過錯責任

        大盛Z銀行既是本案件中的委托收款人,也是本案C公司的開戶銀行。該行在C公司開戶過程中有著明顯的過錯。大盛Z銀行的工作人員在C公司僅出示營業執照復印件(系偽造)和偽造的公章,即為該虛設的公司開設基本存款賬戶,雖然該基本存款賬戶事后經當地人民銀行核發了開戶許可證,但依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負有審查義務,所以,大盛Z銀行的行為違反了《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0月9日《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的首要證明文件,即是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因此,大盛Z銀行在本案票據結算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負有民事過錯責任,并應據此對王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大盛X銀行把匯票審核解付后,大盛Z銀行又規避提取大額現金的有關規定,在兩天之內,審批了犯罪分子開具的四張現金支票,并被提取人民幣44萬元。這反映了大盛Z銀行在本案中存在著違規為C公司開立基本賬戶,違規為犯罪分子提取大額現金,以及按央行的規章應審查而未審查個人持票人的身份證件的過錯。

        法院是在比較分析兩家銀行過錯程度基礎上,認為大盛Z銀行的過錯以及對強制性法規的違反情節更為嚴重,應該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對銀行的幾點啟示

        結合本案審理過程中兩家銀行的抗辯以及法院的裁定,銀行對于票據業務的操作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銀行業務操作須嚴格遵循監管法規的要求。本案大盛Z銀行的過錯最為突出之處即在其違反了有關賬戶開立的手續及大額取現的相關監管規定。賬戶和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僅涉及到民事責任問題,而且涉及到反洗錢方面的行政法律責任。此類違規如果造成了有關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則銀行將陷入賠償責任的糾紛中去;即使沒有民事責任糾紛,也可能導致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第5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一、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體系中的地位。金融犯罪是指以偽造、詐騙及其他侵犯銀行管理、貨幣管理、票據管理、信貸管理、證券管理、外匯管理、保險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頒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確的涵義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節32個罪名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是新刑法分則中占條文數最多的一類犯罪。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新刑法將金融詐騙罪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不僅說明打擊金融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體現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2.票據犯罪的概念及罪名。票據犯罪是指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新刑法中涉及票據的金融犯罪即票據犯罪有四個罪名,分別是:第177 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票據業務瀆職罪”、第194條“金融票證詐騙罪”。

        票據犯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票據犯罪中又以票據詐騙犯罪發案率最高。

        3.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票據詐騙犯罪是指在票據流通過程中以欺詐的方式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根據新刑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及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票據詐騙罪處罰。

        二、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

        票據詐騙犯罪具有以下特點和趨勢:

        1.發案率高并呈逐年遞增趨勢。自1998年至2001年8月間,全國銀行系統發生的票據詐騙案件占同期詐騙案件的98%.僅2000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票據犯罪案件就達7419起,涉案金額52億元,其中票據詐騙案件占總數的95%以上。票據詐騙犯罪日趨猖獗,并呈逐年遞增趨勢,且遞增幅度以成倍勢頭上升。

        2.金額巨大,銀行、客戶損失嚴重。票據詐騙犯罪的金額無論單筆還是合計數,均呈大幅上升趨勢,且金額巨大。票據詐騙犯罪給銀行、客戶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威脅了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使銀行票據結算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3.活動職業化和團伙化。許多票據詐騙犯罪活動都有比較嚴密的組織和周密的策劃,犯罪分子內部分工明確,相互掩護,精心設計,設置圈套,騙取銀行、客戶資金,呈現出職業化和團伙化特點,形成票據印制、實施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一條龍“作業”。

        4.手段多樣化和智能化。詐騙手段多樣化,如使用“克隆”票據、偽造投遞假匯款電報、買通郵局工作人員拍發假查復電報等;詐騙手段已從傳統的辦法向借助高手段轉化,如采用機高清晰度掃描技術偽造他人簽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較熟悉銀行業務。

        5.以匯票為主,且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票據詐騙犯罪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目標,近年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使用偽造、變造的進賬單回單、收款通知、匯兌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

        6.內外勾結案件較多。由于少數銀行內部管理混亂、內控機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視對員工的思想和監督,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預留簽章、提供虛假證明等。

        三、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變造票據、偽造票據、仿制票據、簽發違法票據、使用作廢票據和冒用他人票據六種。

        1.使用變造票據。變造是指沒有改變票據權限的人非法改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的行為。包括絕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除簽章之外,凡是增加或減少記載事項的行為,都是變造。

        變造是對真實、有效的票據的改變。具體說變造就是變更票據上他人記載的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付款地點和付款日期等記載內容。

        實踐中,變更票據金額的方式最為常見,多發生于支票和銀行匯票,一般是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變造的具體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寫法。如先以小額現金向銷貨單位購貨,然后以退貨為由要求銷貨單位簽發支票,騙取支票后變造支票金額,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

        2.使用偽造票據。偽造是指非票據上記載的當事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偽造可能發生在票據行為的各個環節,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環節。所謂他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單位。可以是活著的人,也可以是死亡的人,還可以是不存在的虛擬人。印章的來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盜的真印章。

        偽造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真實的票據用紙上偽造出票人簽章并偽為出票行為;二是在真實、有效的票據上偽造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簽章并偽為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實踐中,第一種情況較多。

        偽造出票人簽章,以支票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實的支票用紙。只要在銀行開戶就可購買到,或者通過偷盜、撿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簽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簽發支票,其簽章就必然會泄露。甚至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的預留銀行簽章。

        偽造背書人簽章,以匯票為多。如行為人撿到收款人為某單位的銀行匯票后,偽造收款人簽章,背書后轉讓給他人,騙取他人財物。又如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盜竊已辦理再貼現但未進行轉讓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貼現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后進行質押背書,再次進行流通使用。

        偽造票據多伴有變造行為,如對支票號碼的變造。特別需要注意,以上偽造、變造的用以進行詐騙的票據,不僅包括票據法上所指的匯票、本票、支票,也包括匯兌憑證、委托收款憑證、托收承付憑證以及銀行匯票申請書、銀行進賬單回單和各種收款通知、付款通知。如偽造銀行匯票申請書和銀行進賬單回單、變造收款通知金額、虛構收款人辦理虛假特約委托收款等騙取他人財物。

        3.使用仿制票據。仿制是指對真實、有效的票據或票據用紙的外觀形式進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為。仿制票據行為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沒有票據的印制權;二是行為人以真實的票據用紙或有效票據為藍本實施仿制行為。

        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通常必須首先偽造出票人簽章、偽為出票行為,故使用仿制票據必然是使用偽造票據。

        實踐中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克隆票據”就是一種典型的仿制票據,它不僅是對真實、有效票據的外觀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對其內容,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及其他所有記載事項的模仿。

        識別“克隆票據”,須加強對票據本身包括票據版別、票據防偽暗記以及票據填寫的筆跡、銀行匯票專 用章等的審核。

        4.簽發違法票據。所謂簽發違法票據是指票據法規所禁止的出票行為,主要有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簽發填寫有錯誤的支付密碼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出票時在票據上作虛假記載等。簽發違法票據只限于出票環節,不涉及背書、保證、承兌等其他環節。

        判斷是否是空頭支票,需要注意兩點:一不應以出票人出票時間,而應以銀行付款時間為時間標準;二不應以出票人賬戶是否有足額的存款,而應以存款人是否實際支付票款為標準。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指出票銀行未按規定借記申請人賬戶,收妥款項而出票。

        票據的虛假記載僅限于匯票、本票,不涉及支票。簽發遠期支票不屬于票據的虛假記載,因為一,遠期支票并不必然是空頭支票,危害性不大;二,遠期支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客觀性;三,票據法未明確禁止。

        需要注意,如果簽發違法票據不是主觀故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不屬于票據詐騙,而是出票人的背信行為。

        5.使用作廢票據。所謂作廢票據是指按照票據法律法規規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據,包括已經實現付款請求權的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無效票據、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以及銀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據等。

        使用作廢票據的人主要是非票據當事人,也有票據當事人。非票據當事人獲得作廢票據的途徑有三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直接購買或索要;三是因撿拾或誤得而獲得。

        使用作廢票據進行詐騙一般都伴有變造行為,如對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出票日期的變造、對大小寫金額不符的無效票據的金額大小寫的變造;少數伴有偽造行為,如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將持票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但已辦理提示付款并獲得付款的銀行匯票,偽造持票人背書后再次進行轉讓。

        6.冒用他人票據。冒用他人票據是指非票據權利人假冒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騙取其票據財產的行為。該票據權利既包括付款請求權,也包括追索權。

        冒用他人票據行為所使用的票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票據,且必須是以票據權利人名義包括收款人或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票據權利。

        冒用票據僅指持票使用,而不包括在他人票據上所進行的任何記載行為。如果在他人票據上進行非法記載,則可能同時構成偽造、變造票據行為。冒用他人票據多伴有偽造、變造票據行為。

        非票據權利人獲得他人票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因撿拾或錯付等意外獲得。

        實踐中,冒用他人票據以假冒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為多。為應付銀行付款時的審查,行為人往往需要事先偽造或者盜竊被冒用人的身份證件、印章及其他證明資料。如行為人盜竊到一張收款人為某個人的銀行匯票,偽造收款人身份證件后到銀行提示付款。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多種多樣,每一個具體的詐騙行為常常同時伴有數種詐騙手段,某一種詐騙手段常常包含著另一種詐騙手段。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上六種,其中使用偽造、變造、仿制票據進行詐騙犯罪最為多見、常用,性質最為惡劣。

        四、票據詐騙犯罪的防范

        票據詐騙犯罪性質惡劣,危害極大。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單位、個人及司法部門必須相互配合,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共同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

        1.廣泛宣傳票據知識,動員全力量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要與重視人民幣反假工作一樣重視防范、打擊票據詐騙犯罪活動;要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報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頭,采用接受咨詢、散發資料的形式,直接向廣大公眾宣傳票據知識,提高全社會防范票據詐騙犯罪的意識和水平;銀行要經常對客戶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多種形式的通報會、培訓班,向客戶通報典型票據詐騙案件、介紹風險易發環節、傳授如何鑒別真假票據的技巧等。

        2.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銀行要強化內部控制,嚴密支付結算操作程序和手續,將空白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加強對柜面人員的風險防范和票據防偽工藝、防偽知識的培訓;建立銀企聯防制度,對大額款項的支付,要主動與客戶溝通、確認;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固定專人審核票據,實行票據防偽暗記審核程序化;建立票據防偽、防詐騙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票據詐騙犯罪的易發環節;、掌握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手段和趨勢。

        3.采用高新技術手段,提高含量,加強技術防范。要進一步加強票據防偽技術的研究,增強票據防偽性能,加大票據偽造、變造的難度,提高票據使用的安全系數;開發、研制、配備先進的防假識假技術和專用設備;積極推廣支付密碼,和客戶約定在支票、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上加填支付密碼,做為支付款項的條件;采用二維碼技術,將票據上記載的有關信息進行專門處理;利用各商業銀行的匯兌系統,辦理查詢查復;開發、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與公安部門的個人身份證管理系統、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注冊系統等聯網。

        4.完善票據、結算法律、法規、制度,加強制度防范。要完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完善支付結算業務處理手續;修訂賬戶管理辦法,明確銀行在開立賬戶時對客戶身份真實性的審查責任;規定存款人辦理款項支付必須憑預留照片或密碼辦理;兼顧效率與安全,適當限制銀行匯票的流通,規定銀行匯票必須填寫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圍內轉讓;規定商業匯票的貼現行辦理貼現后必須告知承兌人;規定銀行間的跨行相互查詢、查復義務;規定支票的注銷與贖回制度;允許支票賬戶存款人與銀行簽訂透支協議;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6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關鍵詞:藥品采購 醫購通 醫院財務管理

        一、概況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機制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7號)、《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2015]38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等文件精神,Z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在全國率先出臺《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明確從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啟動實施藥品集中采購相關改革,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流、商流、資金流“三流合一”的網上藥品采購交易平臺,并將實現與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省醫保信息系統、公立醫院等對接。

        Z省藥械采購中心的藥品采購新平臺是全省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唯一的藥械采購服務平臺。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四個城市的十五家醫院最先試點,逐步推進擴大,2016年12月第二批公立醫院即上述四城市所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全面上線實施,2017年5月完成全省覆蓋。該新平臺的建立是Z省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亮點和特色,也是加快公立醫院改革、規范藥品流通秩序的關鍵,對建立藥品采購新機制、醫保支付標準新機制、藥品交易監管新機制、提升藥品采購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Z省藥品采購新平臺系統

        Z省藥品采購新平臺(以下簡稱“新平臺”)是醫院線上采購除中藥飲片以外的全品種品系統,在線交易可完成包括藥品常用目錄維護、采購備案申報、采購訂單發起和支付貨款等一系列的操作。系統主要流程有四個階段:交易階段、票貨一致階段、結算階段、評價階段。交易階段包括采購流程和退貨流程,采購流程含醫院訂單發送、供應商訂單配送、醫院訂單收貨三個部分;退貨流程包括現場退貨、已入庫退貨兩種類型。票貨一致階段:醫院付藥款時,需確保貨物與發票一致,如出現貨物與發票不一致的情況時,則不能進行支付。結算階段:經醫院和供應商對待結算的訂單均確認無異議后,醫院通過“醫購通”支付通道完成藥款的支付。評價指醫院和供應商對藥品采購過程中具體某一藥品采購行為進行綜合性評價。Z省藥械采購中心藥品采購系統主要流程見圖1。

        三、醫購通平臺系統

        Z省藥品采購新平臺最大的特色是增加了結算功能,改進了醫院藥款結算管理,藥品完成采購交易、票貨確認一致后,醫院支付藥款,通過銀行資金結算服務系統――“醫購通”平臺直接進入結算階段進行支付;若有退貨藥品,供應商通過“醫購通”平臺退款。

        醫購通平臺系統是新平臺提供藥款結算功能的子平臺,醫院經簽訂《Z省“一戶通”系統特藥委托收款協議書》,開通主流商業銀行企業網銀,通過“醫購通”平臺以銀網或一戶通方式實現藥款在線交易支付。上線交易、在線結算,實現了信息流、商流、資金流“三流合一”,使藥品采購業務流程統一規范。

        醫購通平臺實現與Z省藥械采購平臺和銀行系統進行有效聯接,系統平臺關系詳見圖2。

        四、新平臺對醫院財務管理的影響

        醫購通平臺“三流合一”資金收付規則是對醫院傳統的藥品財務管理習慣顛覆性改變。新平臺上線后,藥品會計核算及藥款支付流程、方式、時限等發生改變,加大了財務風險,醫院財務應加強分析和監管。

        (一)藥款支付流程和藥品會計核算流程變化

        藥款支付流程及相關操作較現行流程發生較大變化,目前,大多數醫院只是上平臺網上訂單采購藥品,藥品供應商接單配送,醫院確認收貨驗收付款沒有嚴格統一時限要求,各家醫院各自經營不同模式,訂單后續工作與采購平臺不直接相關。一般是藥品供應商將藥品送達醫院倉庫驗收入庫后,財務藥品會計在HIS系統錄入驗收掛“應付賬款”,醫院數月后再直接付款給供應商,醫院根據付款單據減少“銀行存款”,沖銷“應付賬款”。會計核算上,由于藥品供應商眾多、頻繁掛賬與沖賬、作分錄或記賬,“應付賬款”查對煩瑣,容易將甲公司的款項掛到乙公司的名下,或付款沖賬時將甲公司的負債沖減到乙公司的名下,令查對和糾錯困難。

        新平臺要求網上訂單后、接單配送、到貨確認和支付藥款均在線上限時完成,且要求醫院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藥品支付流程提前,會計核算上“應付賬款”大幅度減少,減少核對核算差錯,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由于款項需經過監管賬戶再支付給藥品供應商,應付賬款與銀行存款賬務處理存在時間差。醫院將藥品貨款足額劃給省藥械采購中心監管賬戶,根據銀行支付憑證和新平臺打印的監管賬戶已收到款項的電子單據等相關憑據,增加“其他應收款”,減少“銀行存款”,次工作日監管賬戶將藥款支付給供應商后,醫院根據省藥械采購中心出具的證明已將款項支付給藥品供應商的電子單據等相關憑據,再相應沖銷“其他應收款”和“應付賬款”;如通過銀行融資支付的,則融資部分作“短期借款”處理。

        因平臺是互聯網上線操作,與醫院HIS需有接口連接,但接口連接會增加軟件、硬件費用。若平臺沒有與HIS聯接,藥品會計線上一套流程按規定要操作,而醫院內部HIS系統的驗收付款信息也必須錄入,人工重復操作工作量增加,準確度一定程度受到影響。

        (二)藥款支付期限縮短,降低醫院把控強度

        目前,大多數醫院是藥品驗收入庫1-4個月后支付藥款,部分資金困難的醫院甚至6個月以上才付藥款,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拖延付款時間,藥款支付時間較長,醫院擠占了供應商的資金。浙政辦發([2015]57號)文件明確要求醫療機構通過“醫購通”平臺支付藥款,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30天內醫院必須將藥款支付給結算監管賬戶,結算監管賬戶收到次日按時支付給藥品供應商,實際上醫院到貨確認后28天發起到期扣款,確保第29天,貨款資金入中心監管賬戶。如確認收貨后29天為節假日及節假日后第一天,需將扣款日期提前至節假日前2個工作日。同時,主動付款的截止日期也將相應的提前至扣款日前2個自然日。

        此外,藥款支付期限縮短,醫院對藥品質量等把控強度削弱,藥品3個月付款一般使用后再付款,期間若藥品有質量、破損、滯銷等問題,在藥款支付前就能通過退貨、補貨等形式直接處理,資金結算上醫院占主動地位,財務支付清楚明了。新規要求30天內付款,部分藥品尚沒有用完,若有藥品問題醫院后續處理較為被動。付款周期說明詳見圖3。

        (三)資金流量變快,運作能力要求提高

        大多數公立醫院的藥品貨款約占醫院流動資金的40%-60%,資金量巨大。Z省作為全國藥品數一數二的大市場,到貨確認后30天內付款,藥款支付時間縮短,降低了藥品供應商的財務費用和營運成本,明顯緩解了藥企在資金運轉上的壓力。但按規定時間統一支付,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醫院資金利息收入,相應增加了醫院的資金運營成本,增加了醫院的資金調度壓力,更是對資金緊張醫院資金運作能力的考驗。

        (四)多種支付方式,有重復付款風險

        目前,大多數醫院采取直接主動支付藥款,方式單一。新平臺系統實施后,根據Z省規定,醫院與監管賬戶開戶行、省藥械采購中心簽訂《Z省一戶通系統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三方協議,可采用主動支付、主動托收、被動托收、在線融資等多種支付方式進行資金繳付。“醫購通”支持醫院采取主動付款、委托扣款、委托貸款等多種支付方式,其中主動支付由平臺提供功能模塊支持,而委托扣款和委托貸款由銀行與醫院簽訂相關協議,由銀行金融技術進行支持,并通過“醫購通”反饋到省藥械采購新平臺統一體現。醫購通平臺主要提供主動支付和委托支付兩種支付方式。藥品付款期限一到,平臺對醫院關聯賬戶自動扣款,醫院必須保證銀行存款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以備付款成功。因平臺上醫院主動付款的信息需在次日才能最終確認,如在確認前即發起自動扣款,存在重復付款的風險。此外,“醫購通”平臺有在線融資功能,如銀行到期主動扣款失敗,對于符合條件的醫院,在按醫院與銀行約定的貸款協議授信額度內可向建行或工行申請融資,平臺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貸款墊付。

        (五)線上付藥款,資金審批復核流程變化加大財務風險

        一般公立醫院藥品驗收入庫支付藥款有一個完整的財務審批和支付復核流程,而新系統藥款的支付流程縮短,委托扣款、被動托收等支付方式因規定時間內平臺線上支付,t院必須要縮短發票流轉簽字時間,加快資金審批流程,確保藥款支付前完成審批。財務人員必須定期對線上的藥款情況進行核對,按內控流程審批復核后及時主動支付,盡量避免銀行被動扣款方式,否則可能出現貨款到期系統自動付款,資金沒有審批就支付的現象,對賬困難,加大了財務風險。

        五、討論及對策

        在新醫療體制綜合改革環境下,醫院財務管理面臨著來自于諸多方面因素的作用和潛在問題,藥品采購交易機制的不斷改革,對醫院財務管理活動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為此,醫院應當剖析和探索財務管理活動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各方因素,對醫院財務管理工作開展針對性的改革和完善,以促進醫院財務管理工作的良性運轉。

        (一)爭取配套政策支持,確保資金平穩運行

        Z省規定對醫保藥品支付額大、資金周轉困難、分級管理和協議評價情況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預付上一年度2個月平均額度以內的醫療費用,以減輕醫院資金壓力,化解上線困難。醫保機構應在次月按規定時間足額給醫院撥付上月發生的醫保醫藥費用,確保醫院運營資金正常運轉。目前大多數地區醫保資金沒有及時撥付給醫療機構,相關配套政策沒有及時足額到位。為此,醫院應爭取政府相關部門政策支持,通過及時撥公立醫院財政補助和獎勵資金、預付醫保費用、安排藥品采購周轉金等配套措施,積極爭取藥品采購資金,確保藥品集中采購機制改革后公立醫院資金平穩運行。

        (二)加強內控建設,明確崗位與分工,嚴格流程控制

        新平臺實施后,醫院要針對藥品采購、貨款支付存在的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并改進庫存藥品管理,加強藥品購銷合同管理,補充或完善合同關于藥品質保條款,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工作,通過梳理優化入庫流程和財務支付流程,加強內控財務規范,采購員、保管員、藥品會計、財務稽核會計和出納等不相容崗位分離,實現采購員按計劃網上下訂單,保管員按訂單貨票一致確認,藥品會計到貨明細導入HIS系統建支付單,財務會計則對支付單與發票入庫單核對,并加強結算賬戶資金的實時監控,出納根據審批后的票據核對憑據點擊支付,網銀支付會計審核,嚴格流程控制,達到保障安全、操作便捷兼顧高效經濟。

        (三)加強預算管理,合理籌劃安排資金

        資金管理是醫院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醫院應將藥品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強化運行資金統籌調配能力,規范藥品貨款支付。可以充分使用醫保費用預付機制,有效解決醫院資金緊張產生藥品貨款拖欠的問題。醫院也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選擇開戶銀行,通過互惠互利開設銀行賬戶,由銀行提供免息貸款等途徑取得相應藥品周轉金服務,加快醫院付款時間,降低資金成本。同時,醫院要改進藥款結算方式,從流程清晰、賬賬易對、工作量小、支付審批事前可控制的角度,應盡量選擇醫購通平臺的主動支付方式,充分把握好平臺藥款付款周期,在平臺自主選擇若干收貨明細構成主動支付訂單,在訂單截止日前可采用一周或二周支付方式,盡可能減少主動支付資金成本略大的資金損失。

        (四)加強財務信息建設,提高效率,確保安全和準確

        醫院應按照省藥械采購中心提供的統一標準接口,規范做好接口建設和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確保醫院順利接入平臺;加強信息提升,實現信息實時共享,藥品收貨明細、支付訂單信息、付款信息實現電子化管理,并能信息自動匹配,便于財務管理。同時,實現醫院HIS系統與省藥品采購新平臺的對接工作,建立醫院內部網絡與互聯網聯通的網絡環境,實現數據交互,減少相關人員工作量,有效提高效率,保證醫院藥品采購和資金支付信息準確。并配套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保障機制,日常維護并加以監管。

        (五)總結溝通統籌協調,不斷完善平臺系統

        Z省藥品采購新平臺涉及到藥品生產、配送、使用等多環節,涉及到醫療機構、省藥械采購中心、結算銀行等多終端,在醫購通平臺實際操作中,曾出現界面顯示緩慢,甚至連續繼續支付數次也未能顯示,平臺退款不便捷,系統數據庫相關信息不及時刷新等現象,有一定的財務風險,醫院相關人員應多溝通反饋,認真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需求,省藥械采購中心要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完善藥品采購新平臺建設,使新平臺界面更友好、操作更便捷、報障處置更及時,以降低財務風險,確保藥品采購新機制的順利建設實施,實現“三流合一”新平臺“規范、陽光、便捷、惠民、安全”五大成效。

        基金項目:2015年浙江省衛計委中醫藥重點研究項目(2015ZZ019)、浙江省醫院協會浙江省康恩貝醫院管理軟科學研究項目(2016ZHA-KEB325)

        參考文獻:

        第7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關鍵詞】銀行承兌匯票 管理 運用 融資成本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科學管理、合理運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對企業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

        一、科學管理

        1、接收銀行承兌匯票。(1)強化背書的規范性和真實的交易背景,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的持票人(上手持票人)應具有法人資格,必須與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接收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發生有效的經濟業務且簽定業務合同,必須正確地在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簽章。(2)根據客戶類別、信用等級、資金支付實力,有選擇性地確定收取承兌匯票方式結算對象,對已經給予價格優惠的客戶不允使用。如電煤、中石化用戶。(3)根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可兌討性、可轉讓性、可貼現性選擇承兌銀行,原則上選擇出票行信用好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票據接收,為資金及時地托收到賬和銀行承兌匯票的運用提供保障。在實務中,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其他銀不予貼現。(4)審核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要素,辨別真偽。選擇票據格式合規、票面整潔無涂改、背書連續(無回頭背書)、簽章(包括出票人章、收款人章、付款人章、出票行章、經辦人章、背書人章)等清晰的銀行承兌匯票。若在背書環節出現瑕疵,收到時應要求對方按要求提供相關說明,不能提供的予以拒絕,以免到期托收時承兌行拒付,延誤了資金的正常回收、使用。(5)規定一定的起收金額,以降低托收費用和保管成本,實務中,托收按筆收取手續費。

        2、銀行承兌的核算。集團公司實現了銀行承兌匯票核算網絡化,從票據基本信息錄入到票據處理完畢,整個過程實時、連續。

        3、銀行承兌匯票的保管。(1)樹立“銀行承兌匯票即現金”的保管理念,日常裝入專用保管箱,存入專用保險柜內妥善保管,下班后送交保衛科室專人值守的專用保險柜保存,建立銀行承兌匯票轉移交接制度。(2)嚴格控制日常存放量,根據銀行承兌匯票的總金額和單張票據金額,及時經總稽核監督,由兩位經銀行核準的人員送交商業銀行金庫保管,以保證票據安全。(3)在日常的保管中,根據票據到期日按順序逐一整理排列,對于票據后面附證明信的更要注意完整保存,作為保管者應針對托收、轉讓、貼現等不同需求,及時選出,不遺漏。

        4、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委托收款。持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按時托收資金到賬,是企業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最終目的,實務中的具體做法是每月定期按批次根據票據到期日提前十日準備托收。實行托收拒付及超期承付登記制度,對托收拒付、遲付業務逐筆登記,詳細記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資料復印備查,及時退票和追索票款或滯納金。

        5、稽核。資金結算中心總稽核負責銀行承兌匯票的日常各項業務的監督、檢查,每日核對余額。月末,總稽核對銀行承兌匯票實存的進行盤點,對托收在途的進行核對,每月出具稽核報告。總稽核把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稽核作為工作重點之一。

        二、合理運用

        1、將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背書、轉讓。采取激勵措施,鼓勵下屬單位使用銀行程度匯票對外結算,對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的單位(尤其是商貿、供銷公司),由資金結算中心按貼現息計算金額,內部等額支付使用費。這樣可以:(1)集團公司減少了銀行承兌匯票的庫存量,縮短了持票時間,減少了資金占用和票據管理成本,規避了保管風險。(2)應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還能發揮其提前抵扣進項稅的作用,給企業帶來貨幣時間價值。以支付(不含稅)1000萬元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為例,6個月后實際支付貨幣資金,卻可以在付出銀行承兌匯票時即可提前抵扣進項稅170萬元,同期等額銀行存款將產生利息收入2.754萬元(以現行半年期存款年率3.24%計算)。

        2、將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貼現。在企業資金短缺或有其他融資需要時,通過銀行貼現,將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變現。通常貼現利率要低于同期流動貸款的利率,通過這項業務可以為企業減少利息支出,節約融資成本。利用資金結算中心票據集中、量大,集團公司信用等級高的優勢積極和銀行溝通、協調,引入商業銀行間競爭機制,通過對比各銀行的體現利率,爭取貼現率最低的銀行貼現,將貼現利息降到最低。若以年貼現總金額10億元,平均貼現期4個月為例,貼現月利率每降低1‰,全年可減少貼現息400萬元(100000萬元×1‰×4)。

        3、主動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增加承兌融資。只要交易對方愿意接受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充分利用集團公司資金信譽等級高而需要支付的保證金比率低的優勢,主動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增加承兌融資,降低財務費用。原因如下:(1)流動資金貸款與承兌融資有不同的融資成本。同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的費用=貼息+手續費-質押金存款利息。例如:在現有的金融環境下,簽發1000萬元為期6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為0.05%,質押金為20%, 票據貼息率為4.32%,質押金存款利息率為3.24%,則貼現息=1000×4.32%/12月×6月=21.6萬元,手續費=1000×0.05%=0.5萬元, 質押金利息=1000萬元×20%×3.24%÷12月×6月=3.24萬元主動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該筆承兌融資費用18.86萬元(21.6+0.5-3.24)。而申請1000萬元6個月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支付利息30.15萬元(六個月貸款年利率6.03%)。通過比較得出,如果以承兌融資20000萬元代替同金額流動資金貸款融資,可節約財務費用225.8萬元。(2)承兌融資靈活、辦理比較及時。通常在年底或貨幣政策緊縮時,各銀行受貸款規模總量的限制較大,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比較困難。承兌融資則因不占用銀行貸款的額度,相對靈活和容易。

        【參考文獻】

        第8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記賬、復核與出納。這里所講的票據業務主要是指支票,會計業務對公業務的會計部門的核算(主要指票據業務)主要分為三個步驟。包括轉帳支票與現金支票兩種。對于辦理現金支票業務,首先是要審核,看出票人的印鑒是否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方式就是通過電腦驗印,或者是手工核對;再看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無涂改,支票是否已經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書,則背書人簽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大寫金額到元為整,分則不能在記整。對于現金支票,會計記賬員審核無誤后記賬,然后傳遞給會計復核員,會計復核員確認為無誤后,就傳遞給出納,由出納人員加蓋現金付訖章,收款人就可出納處領取現金(出納與收款人口頭對帳后)

        處理上是由會計記賬員審核記賬,銀行轉帳支票的審核內容同現金支票相同。會計復核員復核。這里需要說明的一個入賬時間的問題。現金支票以及付款行為本行的轉帳支票(如與儲蓄所的內部往來,收付雙方都是本行開戶單位的都是要直接入賬的而對于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開戶的情況下,如一些委托收款等的轉帳支票,經過票據交換后才能入賬,由于縣級支行未在當地人民銀行開戶,會計賬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統內款項科目,而與央行直接接觸的省級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而我學校里學習中比較了解的后者。還有一些科目如內部往來,指會計部與儲蓄部的資金劃撥,如代企業發工資;存放系統內款項,指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行存放于上級行的清算備付金、調撥資金、存款準備金等。而我熟知的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則是與中央銀行直接往來的省級分行所使用的會計科目。

        并且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后,其中一些數額比較大的款項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萬元)要登記大額款項登記表。方可支取。一天之際在于晨,會計部門也是如此。負責記賬的會計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對昨天的賬務進行核對,如打印工前準備,科目日結單,日總賬表,對昨日發生的所有業務的記賬憑證進行平衡檢查等,一一對應。然后才開始一天的日常業務,主要有支票,電匯等。中午之前,有票據交換提入,根據交換軋差單編制特種轉賬借、貸方憑證等,檢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將其他工作人員上門收款提入的支票進行審核,加蓋收妥抵用章,交予復核員錄入計算機交換系統。本日業務結束后,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軋差,檢查今日的賬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后,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專門的工作人員裝訂起來,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后裝訂憑證交予上級行進行稽核。這樣一天的會計工作也就告一段落了

        就是每個柜員都可以辦理所有的儲蓄業務,國商業銀行儲蓄業務儲蓄部門目前實行的都是柜員負責制。即開戶,存取現金,辦理儲蓄卡等,憑證不在想對公業務部門那樣在會計之間傳遞,而是每個柜員單獨進行賬務處理,記賬。但是每個柜員所制的單據都要交予相關行內負責人先審核,然后再傳遞到上級行事后稽核。

        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信用卡業務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費信貸(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與借記卡。信用卡又按持卡人是否向發卡銀行交納準備金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戶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戶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后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以復利計。而準貸計卡則是交納一定的準備金,然后銀行再授予其一定的消費額度的一種信用卡。借記卡是沒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進行轉賬結算,存取,消費的一種卡。如建行的儲蓄龍卡。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中小企業融資難,信貸業務由于目前的實際情況。盡管央行一再出臺有關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方案,但是各個銀行內部都有嚴格的控制。建行也是如此。所以,銀行目前也投入了個人貸款領域。需要注意的銀行的個人貸款業務并不是直接將款貸給個人,而是與商家簽訂一定的協議,其實是將款貸給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賣給個人,個人再還款給銀行。銀行在與商家簽訂協議時,審查商家的證件是否齊全。而個人要向銀行提供有關的收入證明,身份證明等。一般都是以購買的標的物作為抵押,最常見的就是動產抵押(如汽車貸款)和不動產抵押(如住房貸款)信貸部門實行的審貸分離制,就是進行貸款客戶開發與具體發放貸款,審核貸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員是各司其職的

        第9篇:委托收款證明范文

        會計業務

        記帳、復核與出納。這里所講的票據業務主要是指支票,對公業務的會計部門的核算(主要指票據業務)主要分為三個步驟。包括轉帳支票與現金支票兩種。對于辦理現金支票業務,首先是要審核,看出票人的印鑒是否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方式就是通過電腦驗印,或者是手工核對;再看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無涂改,支票是否已經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書,則背書人簽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大寫金額到元為整,分則不能在記整。對于現金支票,會計記帳員審核無誤后記帳,然后傳遞給會計復核員,會計復核員確認為無誤后,就傳遞給出納,由出納人員加蓋現金付訖章,收款人就可出納處領取現金(出納與收款人口頭對帳后)轉帳支票的審核內容同現金支票相同,處理上是由會計記帳員審核記帳,會計復核員復核。這里需要說明的一個入帳時間的問題。現金支票以及付款行為本行的轉帳支票(如與儲蓄所的內部往來,收付雙方都是本行開戶單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帳的而對于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開戶的情況下,如一些委托收款等的轉帳支票,經過票據交換后才能入帳,由于縣級支行未在當地人民銀行開戶,會計賬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統內款項”科目,而與央行直接接觸的省級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而我學校里學習中比較了解的后者。還有一些科目如“內部往來”指會計部與儲蓄部的資金劃撥,如代企業發工資;存放系統內款項”指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行存放于上級行的清算備付金、調撥資金、存款準備金等。而我熟知的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則是與中央銀行直接往來的省級分行所使用的會計科目。一些數額比較大的款項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萬元)要登記大額款項登記表,并且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后,方可支取。

        “一天之際在于晨”,會計部門也是如此。負責記帳的會計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對昨天的帳務進行核對,如打印工前準備,科目日結單,日總帳表,對昨日發生的所有業務的記帳憑證進行平衡檢查等,一一對應。然后才開始一天的日常業務,主要有支票,電匯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據交換提入,根據交換軋差單編制特種轉帳借、貸方憑證等,檢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將其他工作人員上門收款提入的支票進行審核,加蓋“收妥抵用”章,交予復核員錄入計算機交換系統。在本日業務結束后,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軋差”,檢查今日的帳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后,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專門的工作人員裝訂起來,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后裝訂憑證交予上級行進行稽核。這樣一天的會計工作也就告一段落了。

        儲蓄業務

        儲蓄部門目前實行的是柜員負責制,就是每個柜員都可以辦理所有的儲蓄業務,即開戶,存取現金,辦理儲蓄卡等,憑證不在想對公業務部門那樣在會計之間傳遞,而是每個柜員單獨進行帳務處理,記帳。但是每個柜員所制的單據都要交予相關行內負責人先審核,然后再傳遞到上級行“事后稽核”。

        信用卡業務

        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費信貸(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與借計卡。信用卡又按持卡人是否向發卡銀行交納準備金分為貸計卡與準貸計卡。貸計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戶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戶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后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以復利計。而準貸計卡則是交納一定的準備金,然后銀行再授予其一定的消費額度的一種信用卡。借計卡是沒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進行轉帳結算,存取,消費的一種卡。如建行的儲蓄龍卡。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信貸業務

        中小企業融資難,由于目前的實際情況。盡管央行一再出臺有關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方案,但是各個銀行內部都有嚴格的控制。建行也是如此。所以,銀行目前也投入了個人貸款領域。需要注意的銀行的個人貸款業務并不是直接將款貸給個人,而是與商家簽訂一定的協議,其實是將款貸給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賣給個人,個人再還款給銀行。銀行在與商家簽訂協議時,審查商家的證件是否齊全。而個人要向銀行提供有關的收入證明,身份證明等。一般都是以購買的標的物作為抵押,最常見的就是動產抵押(如汽車貸款)和不動產抵押(如住房貸款)信貸部門實行的審貸分離制,就是進行貸款客戶開發與具體發放貸款,審核貸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員是各司其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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