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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機制
(一)分工負責制度。由各鄉鎮(街道)、區級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采取“整體設計、條塊結合、分工負責、分步推進”的原則,做好本單位的業務統計調查工作。
(二)統籌協調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由區統計局或視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召集各鄉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第二產業統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指導、督促、推動第二產業統計工作。
(三)評價考核制度。建立對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第二產業統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統計范圍。
第二產業包括工業及建筑業二大類。規模工業包括規模以上工業產品產值、能源、工業企業效益統計,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工業個體產值主要經濟指標等統計;建筑業包括建筑業企業產值和企業效益統計。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和全區單位名錄庫更新和維護暫歸屬第二產業統計工作的范疇。
(二)統計方法。
規模以上工業報表實行月報制度。產值和能源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1日前;工業企業效益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8日前。
規模以下工業報表實行季報抽樣調查制度。報表報送時間為3月2日、6月2日、9月2日、12月2日之前。
建筑業報表實行季報制度,建筑業產值報表報送時間為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之前;建筑業企業效益報表報送時間為3月7日、6月7日、9月7日、12月7日之前。
固定資產投資報表實行月報制度,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30日前。
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國家實行半年報制度。我省根據實際,要求部門提供頻度在國家每年兩次的基礎上增加一次。部門提供資料具體時間為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供上年10月至12月底新增、變更和注銷(或吊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資料,每年的7月15日前提供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變更和注銷(或吊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資料,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供本年7月至9月底的新增、變更和注銷(或吊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資料。提供指標:按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五部門聯合文件附件中的J409-1、J409-2、J409-3和J409-4表,其中組織機構代碼新增單位尚未領取可以為空。提供方式:電子郵件或磁介質。鄉鎮(街道)、開發區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轄區內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變更和注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每年的9月15日前完成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變更和注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
區級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主要業務統計報表在上報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區統計局。
(三)組織實施。
區統計局負責指導開展第二產業統計調查及統計業務培訓、數據質量評估等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的第二產業調查,審核、匯總、上報本地區第二產業統計報表。
各鄉鎮(街道)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第二產業業務統計調查、數據評估分析等工作,及時向區統計局報送統計報表。區經貿局、發改局、建設局、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重點工作牽頭部門,分別負責做好規模工業和建筑業生產情況統計工作及年度生產情況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相關統計數據的匯總及報送工作。
三、工作要求
第二產業統計調查工作業務要求高、專業性強,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抓好此項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第二產業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第二產業統計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第二產業統計工作,同時各單位上報統計報表必須由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簽字。
2.做好統計保障。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安排專業人員從事第二產業統計工作,年度財政預算要保證開展調查所需經費,確保第二產業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一、管理范圍
凡以國家統計局批準文件正式布置,由國家統計局的司、隊、普查辦公室等單位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以及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總會、總公司等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本規定管理的統計調查項目按不同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調查頻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單位、工業、農業、第三產業等普查;
2、經常性調查:包括年度統計調查、定期統計調查及周期性專項調查;
3、一次性調查:包括各種試點調查、專項調查以及臨時調查。
(二)按調查組織形式分
1、單獨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自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2、聯合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3、委托調查:指接受國務院各部門以及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委托進行的各種統計調查(包括無償調查和有償調查)。委托調查分為“強制性調查”和“非強制性調查”。“非強制性調查”,被調查者可根據自愿原則進行填報或回答。“非強制性調查”必須在調查表上作出明確標志。
國家統計局各行政單位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以局、局辦公室和司、隊的名義接受企業或個人的委托,組織進行統計調查并調查結果。
(三)按調查信息形式分
1、數據形式:包括采用紙張、電話、磁介質及網絡等各種伶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的各種統計報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采用問答或擇項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種調查問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和問卷文字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所有上述統計調查不論是全面調查還是非全面調查,都必須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審查機構
為建立科學、協調的決策咨詢機制,國家統計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新建或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
1、審議小組由總統計師、總經濟師以及設計管理司(2人)、核算司、綜合司、計算中心、財基司、政法司、辦公室領導各一人組成。組長由總統計師擔任,副組長由設計管理司領導擔任。
審議小組一般負責對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包括:經常性統計調查制度(各項統計年報和定期統計報表制度)、各項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專項統計調查制度。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并根據審議內容的需要邀請有關司、隊領導參加。審議會按成員最終表決結果決定審議意見。
2、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設計管理司,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制定審議會議程、準備會議文件、整理會議紀要等。
三、審批原則
1、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依據,符合既定的職能分工范圍,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
2、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與被調查者的承受能力,調查項目必須有相應的經費保障。
3、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講求調查方法的經濟效率。
4、各項統計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防止重復、繁瑣、矛盾。
5、政府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7、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和部門的統一規定。
四、審批權限
1、設計管理司負責對各種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或撤銷方案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按不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總統計師或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
2、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對新建或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和審批進行集體討論和審議,并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3、總統計師負責對現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審定,負責主持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工作,并將審議會表決結果以及本人初步審定意見報主管統計制度方法的局領導(以下簡稱主管局領導)。
4、主管局領導根據審議小組表決結果以及總統計師初步審定意見,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局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五、審批程序
(一)經常性調查
1、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1)申請:擬新建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概要說明立項的主要依據、調查的目的、調查范圍、主要指標、調查頻率、經費預算與來源等情況。
(2)立項:為嚴格控制新建統計調查項目,避免立項的隨意性,減輕被調查者的負擔,批準新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嚴格對其立項依據和立項條件進行審核。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①局常務會研究決定的統計調查任務;②符合《國家統計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專業統計制度改革要點》要求的調查任務;③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并具有相應經費保障的統計調查項目。設計管理司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立項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在三月二十日前進行立項審定。
(3)設計:經審議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四月底前完成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設計方案應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綜合表、調查方法、填報要求、分類標準、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實施方案等。報表格式設計必須符合《統計報表制度格式規范化規定》的要求。
(4)審議:設計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對調查方案的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六月底前對統計調查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作出審議,經總統計師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局領導。
(5)審批:主管局領導于七月底前根據審議小組的審議意見和局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最后審定。
(6)印發:經主管局領導簽發后,由設計管理司辦理調查制度的統一編號,并由局辦公室辦理批準文號。于九月底前以國家統計局名義統一發文,并印發統計調查制度。
2、修改統計調查項目
(1)重大修改: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修改要點,同時填寫《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主要說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內容、工作量增減、對原有數據產生的影響等。其審批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2)一般修改:①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統計設計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設計管理司提出審查意見并送有關單位會簽;②六月底前總統計師對修改方案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領導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發。
(二)普查
1、擬實施普查(即進行正式調查登記)前十八個月提出普查計劃安排,并組織進行必要的論證,實施普查前一年內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試點工作。
2、擬實施普查前十個月提交正式普查實施方案,三個月時間內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并于普查前六個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實施工作。
3、重大普查項目必要時應在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三)一次性調查
一次性調查一般應在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立項,并填寫《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統計設計管理司同意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設計。按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審議、審批和印發。
六、監督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環境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統計規定的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認真實施新修訂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實行新的工、農業生產發展速度的計算方法;繼續完善現行統計指標體系;深化抽樣調查方法改革;配合國家制定和實施重要統計標準;進一步強化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
一、認真組織實施新修訂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
從*年開始,根據國家正式出臺的《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修改本)》,逐步進一步規范完善省的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制度。
(一)國內生產總值核算。要改進和完善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測算方法;在工業、投資等專業當季統計的基礎上,研究當季生產法、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的核算方法;規范省和市國內生產總值的核算方法,進一步改善省與市國內生產總值數據間的銜接狀況。
(二)投入產出核算。配合國家改進投入產出調查方法,參與修訂和完善*年全國投入產出表的編制方案,進一步提高國民經濟核算各部分的銜接與協調。
(三)拓展和規范國民核算的資料來源,搞好與專業統計的銜接與配套,加強同部門統計的銜接。
(四)繼續加強對地區GDP數據質量的評估工作。
二、深化統計方法改革,充實統計調查內容
(一)工業。從*年開始,在全省范圍內試用價格指數縮減法計算工業生產發展速度,與不變價計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業企業需根據本企業產品的不同屬性,將工業總產值按工業行業中類進行分組;在聯網直報的588家工業企業調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業產品綜合能源消耗的統計內容。完善規模以下抽樣調查,加強樣本單位的事后抽查。
(二)農業。進一步完善農村抽樣調查工作,省、市、縣三級建立農村抽樣調查網點,加快MPPS方法的推廣應用;省級試行用價格指數縮減法計算農業發展速度;繼續圍繞3—5年建立起農業經濟核算完整體系的目標,在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改進完善農業生產帳戶,開展收入分配帳戶的試編工作;研究建立市、縣兩級農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改進符合我省實際的省、市、縣三級核算方法以及農產品價格調查、農業生產中間消耗調查辦法。
(三)批發零售貿易業。加強批發零售貿易業企業商品銷售額統計;完善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商品分類銷售額統計內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場統計報表制度;研究批發零售貿易業的現代化流通組織形式和營銷方式,完善連鎖企業的調查制度;增加外經貿旅游綜合報表制度;批零重點企業由原來的企業直報改為核轉上報。規范限額以下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業抽樣調查方案,加快向抽樣調查方法替代全面報表的過渡。
(四)固定資產投資。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季統計;著手研究如何反映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高技術產業的投資統計問題。房地產開發著手研究建立物業管理服務統計指標體系及其統計方法。建筑業統計按建設部提出的新的資質管理辦法實現轉軌,以保證建筑業統計的穩步過渡。為了形成對全省房地產開發活動的整體動態監測,將推進建立省級“國房景氣指數”體系框架的工作。進一步加強投資規模以上項目超級匯總和重點房地產企業聯網直報工作。
(五)社會與科技和勞動。在有關的專業統計中增加性別統計分組,建立地區社會發展評價的相關統計制度。在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統計報表中增加新產品轉產及推向市場的有關指標。將科技綜合年報有關R&D指標的統計范圍擴大到全社會。完善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和非農從業人員綜合統計調查。提出反映廣東電子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的高技術產業統計試行方案。改革現有的勞動統計方法制度,把勞動統計范圍擴大到全社會。開展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季度抽樣調查的試點工作。
(六)價格統計。進一步改進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法,逐步擴大中類行業的覆蓋和地區覆蓋,使其與計算工業生產發展速度的新方法相銜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價格統計制度;整合居民消費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價格采集、整理和錄入工作,規范居民消費、商品零售和農業生產資料三者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編制方法;正式試編農業生產者價格指數。
(七)企業調查。將廣東省50家工業龍頭企業、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的企業集團納入《企業集團統計制度》范圍。將廣東省實施債轉股的20家企業、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企業中除企業集團以外的企業納入《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跟蹤監測統計制度》范圍。企業景氣調查樣本量由1700家擴充到2000家。增設“廣東省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統計制度”。
(八)城市住戶調查。在地級以上市鋪開城市住戶調查,對現有城市住戶調查的樣本進行必要的擴充。
三、完善統計調查標準
(一)研究完善基本單位劃分標準,確定統計基本單位(包括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公司或集團總部、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劃分界限,逐步統一各部門和局內各專業的單位劃分標準。
(二)配合國家開展服務業抽樣調查方案的設計和試點工作。
(三)實施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配合國家完成產品統計分類標準的編制工作。
(四)按照國家統計局新制定的《統計上使用的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區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庫;編制統一的行政區劃代碼管理查詢系統。
(五)配合國家完成《高技術產業分類標準》的制定,并積極開展試行工作。
四、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學分工,密切協作”和“協力、互補、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實施”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領導與協調,承擔起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管理職能,搞好與部門的合作。
根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統計調查項目公告制度。
研究有關部門向統計部門報送數據信息的內容、方式、期限等問題,建立起部門數據報送制度。
統一協調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強化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制定《廣東省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范政府統計調查行為,協助部門統計人員建立和完善本部門的統計工作。
年廣東省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要點
根據《國家統計制度方法改革三年滾動計劃》和《廣東省統計制度方法改革“十五”規劃》提出的任務和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年廣東省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要點》。
*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認真實施新修訂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實行新的工、農業生產發展速度的計算方法;繼續完善現行統計指標體系;深化抽樣調查方法改革;配合國家制定和實施重要統計標準;進一步強化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
一、認真組織實施新修訂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
從*年開始,根據國家正式出臺的《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修改本)》,逐步進一步規范完善省的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制度。
(一)國內生產總值核算。要改進和完善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測算方法;在工業、投資等專業當季統計的基礎上,研究當季生產法、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的核算方法;規范省和市國內生產總值的核算方法,進一步改善省與市國內生產總值數據間的銜接狀況。
(二)投入產出核算。配合國家改進投入產出調查方法,參與修訂和完善*年全國投入產出表的編制方案,進一步提高國民經濟核算各部分的銜接與協調。
(三)拓展和規范國民核算的資料來源,搞好與專業統計的銜接與配套,加強同部門統計的銜接。
(四)繼續加強對地區GDP數據質量的評估工作。
二、深化統計方法改革,充實統計調查內容
(一)工業。從*年開始,在全省范圍內試用價格指數縮減法計算工業生產發展速度,與不變價計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業企業需根據本企業產品的不同屬性,將工業總產值按工業行業中類進行分組;在聯網直報的588家工業企業調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業產品綜合能源消耗的統計內容。完善規模以下抽樣調查,加強樣本單位的事后抽查。
(二)農業。進一步完善農村抽樣調查工作,省、市、縣三級建立農村抽樣調查網點,加快MPPS方法的推廣應用;省級試行用價格指數縮減法計算農業發展速度;繼續圍繞3—5年建立起農業經濟核算完整體系的目標,在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改進完善農業生產帳戶,開展收入分配帳戶的試編工作;研究建立市、縣兩級農村經濟核算體系方案,改進符合我省實際的省、市、縣三級核算方法以及農產品價格調查、農業生產中間消耗調查辦法。
(三)批發零售貿易業。加強批發零售貿易業企業商品銷售額統計;完善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商品分類銷售額統計內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場統計報表制度;研究批發零售貿易業的現代化流通組織形式和營銷方式,完善連鎖企業的調查制度;增加外經貿旅游綜合報表制度;批零重點企業由原來的企業直報改為核轉上報。規范限額以下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業抽樣調查方案,加快向抽樣調查方法替代全面報表的過渡。
(四)固定資產投資。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季統計;著手研究如何反映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高技術產業的投資統計問題。房地產開發著手研究建立物業管理服務統計指標體系及其統計方法。建筑業統計按建設部提出的新的資質管理辦法實現轉軌,以保證建筑業統計的穩步過渡。為了形成對全省房地產開發活動的整體動態監測,將推進建立省級“國房景氣指數”體系框架的工作。進一步加強投資規模以上項目超級匯總和重點房地產企業聯網直報工作。
(五)社會與科技和勞動。在有關的專業統計中增加性別統計分組,建立地區社會發展評價的相關統計制度。在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統計報表中增加新產品轉產及推向市場的有關指標。將科技綜合年報有關R&D指標的統計范圍擴大到全社會。完善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和非農從業人員綜合統計調查。提出反映廣東電子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的高技術產業統計試行方案。改革現有的勞動統計方法制度,把勞動統計范圍擴大到全社會。開展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季度抽樣調查的試點工作。
(六)價格統計。進一步改進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法,逐步擴大中類行業的覆蓋和地區覆蓋,使其與計算工業生產發展速度的新方法相銜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價格統計制度;整合居民消費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價格采集、整理和錄入工作,規范居民消費、商品零售和農業生產資料三者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編制方法;正式試編農業生產者價格指數。
(七)企業調查。將廣東省50家工業龍頭企業、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的企業集團納入《企業集團統計制度》范圍。將廣東省實施債轉股的20家企業、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企業中除企業集團以外的企業納入《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跟蹤監測統計制度》范圍。企業景氣調查樣本量由1700家擴充到2000家。增設“廣東省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統計制度”。
(八)城市住戶調查。在地級以上市鋪開城市住戶調查,對現有城市住戶調查的樣本進行必要的擴充。
三、完善統計調查標準
(一)研究完善基本單位劃分標準,確定統計基本單位(包括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公司或集團總部、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劃分界限,逐步統一各部門和局內各專業的單位劃分標準。
(二)配合國家開展服務業抽樣調查方案的設計和試點工作。
(三)實施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配合國家完成產品統計分類標準的編制工作。
(四)按照國家統計局新制定的《統計上使用的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區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庫;編制統一的行政區劃代碼管理查詢系統。
(五)配合國家完成《高技術產業分類標準》的制定,并積極開展試行工作。
四、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學分工,密切協作”和“協力、互補、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實施”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領導與協調,承擔起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管理職能,搞好與部門的合作。
根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統計調查項目公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游統計管理,保障旅游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旅游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
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一)統籌協調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由區統計局或視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召集區級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服務業統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指導、督促、推動服務業統計工作。
(二)分工負責制度。由區級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采取整體設計、條塊結合、分工負責、分步推進的原則協同實施。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業務統計和所管理行業限額以上單位的財務統計調查。
(三)評價考核制度。建立對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區級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工作列入服務業發展工作考核內容。
二、服務業統計工作實施方案
(一)服務業統計范圍及調查對象。
服務業包括以下15個門類:(1)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2)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批發和零售業;(4)住宿和餐飲業;(5)金融業;(6)房地產業;(7)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9)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0)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1)教育;(12)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3)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4)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15)國際組織。
調查對象為從事服務業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其中包括從事服務業活動的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統計的主要內容與方法。
1、財務統計及方法。區統計局負責制定《*區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制度》及勞動工資調查制度,將調查對象劃分為限額以上單位、限額以下單位及個體經營戶兩大類;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實施統計調查。
2、業務統計及方法。區級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業務統計制度并組織實施。
3、重點服務業行業監測統計及方法。區級各相關責任部門要做好本部門監測統計指標的統計上報工作。
(三)調查頻率和上報時間。
限額以上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實行季報制度。限額以上單位一季度報告期為1—2月,二季度報告期為1—5月,三季度報告期為1—8月,四季度報告期為1—12月,各有關單位的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次年3月15日前,從2009年三季度開始正式實施。
限額以下和個體抽樣調查建立季報制度。一季度報告期為1—2月,二季度報告期為1—5月,三季度報告期為1—8月,四季度報告期為1—11月,各樣本單位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2009年年報開始試行,2010年正式實施。
勞動工資調查實行季報制度。一季度報告期為1—3月,二季度報告期為1—6月,三季度報告期為1—9月,四季度(年報)報告期為1—12月。各有關單位報送時間分別為3月20日之前、6月20日之前、9月20日之前、次年的1月5日之前。
重點服務業行業監測統計調查建立半年報制度。報告期為1—6月和1—12月,區級各責任部門報送時間分別為7月5日之前、次年1月5日前。
業務統計調查頻率和上報時間由各區級部門根據本部門上級要求確定,主要業務統計報表在上報同時,抄報區統計部門。
(四)組織實施。
區統計部門負責提供本地區限額以上服務業單位名單,指導開展服務業財務統計調查及統計業務培訓、數據質量評估等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的限額以上單位財務調查和限額以下單位及個體戶的抽樣調查,審核、匯總、上報本地區服務業統計報表。
區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所管理行業限額以上單位的財務統計調查和本部門業務統計調查、數據評估分析等工作,及時向區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轄區內業務統計和限額以上單位財務報表的布置、收集、審核、數據處理和上報,同時向區統計部門抄報財務統計調查報表和綜合業務統計報表。區發改局、經貿局、旅游局、建設局、人勞局、交通局、信息辦、文廣局、體育局、民政局、各金融機構作為十一個重點服務業行業工作牽頭部門,分別負責做好現代物流業、現代商貿業、中介會展業、旅游業、房地產業、職業培訓業、交通運輸業、信息服務業、文體服務業、社區家政業、金融服務業這十一個重點服務業行業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相關統計數據的匯總及報送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
已經建立和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的鄉鎮(街道),區統計部門要做好統計調查實施方式和數據交換等方面的協調、銜接工作,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案順利實施。
(五)加強考核。
為明確職責,鼓勵先進,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區政府決定對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對象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各相關部門。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六)工作要求。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涉及范圍廣、調查難度大、業務要求高,各鄉鎮(街道)、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服務業統計工作。同時,各單位統計報表必須由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簽字后上報。
2、做好統計保障。各鄉鎮(街道)、區各有關部門要安排專業人員做服務業統計工作,要保證開展調查所需經費,確保服務業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能源消費總量核算方法,結合我市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從能源生產、供應和消費等環節逐步建立健全以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和重點調查等相結合的、覆蓋全社會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門、行業管理協會、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能源統計調查方案的總體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適應全市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統計制度,做好能源生產、流通和消耗的統計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從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進一步充實能源統計力量,配備專職的能源統計人員和必要的現代化辦公設備。
(三)各能源生產和用能單位要從人員安排、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生產、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工作,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三、指標體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制度
1.進一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2.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主要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生產量、銷售量、庫存量,發電量,天然氣生產量。
調查范圍:規模以下(年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煤炭生產企業和電力企業。煤炭產品產量調查的范圍按照安監總局核定的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規模以下煤炭生產企業名單確定。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制度
建立健全能源在區縣(自治縣)間的流入與流出統計和能源流通統計制度,掌握分區縣(自治縣)能源供應總量。
1.煤炭。將現有市及區縣(自治縣)間煤炭流入與流出統計范圍由重點煤礦擴大到全部煤炭生產和流通企業。
調查內容:全市及分區縣(自治縣)煤炭銷售量。
調查范圍:全部煤炭生產、流通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經委組織全面調查。
2.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經銷企業專營的產品。成品油地區間流入與流出量通過建立“批發與零售企業能源商品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制度取得。
(1)在經商務部批準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范圍內,建立成品油購進、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全市購進量、區縣(自治縣)購進量,全市銷售量、區縣(自治縣)銷售量,庫存量等。
調查范圍:經商務部批準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商委組織全面調查。
(2)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零售企業范圍內,建立成品油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銷售量、庫存量等。
調查范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零售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3.天然氣。重點是全市天然氣生產、消耗及區縣(自治縣)之間的供應情況。
調查內容:全市天然氣生產量,全市及各區縣(自治縣)、重點企業天然氣消耗量等。
調查范圍:本市范圍內全部天然氣生產和供應企業。
調查頻率:季、年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經委牽頭組織全面調查。**燃氣集團、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氣礦、西南油氣田川東開發公司等天然氣開采、供應單位協助。
4.電力。重點是全市電力生產、購進、消耗及區縣(自治縣)間供應情況。
調查內容:全市電力發電量、購進量、銷售量及各區縣(自治縣)、重點企業銷售量等。
調查范圍:全市電力生產、供應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電力行業協會和市電力公司組織全面調查。**烏江電力有限公司、**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涪陵水利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協助。
5.液化油氣制品。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
調查內容:液化油氣制品全市購進量、銷售量及分區縣(自治縣)銷售量等。
調查范圍:全市經營液化油氣制品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商委組織全面調查。
6.其他能源品種。洗煤、焦炭、其他焦化產品、煉廠干氣和其他石油制品等產品統計數據,目前主要利用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統計報表中的有關指標加工計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1.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和加工轉換統計調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熱值燃料和工業廢料等調查目錄,增加余熱余能回收利用統計指標。
2.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焦炭、天然氣、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3.建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
調查頻率:年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重點調查。
4.建立健全建筑、房地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建筑業。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資質以內的建筑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2)房地產業。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資質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調查頻率:半年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5.建立健全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餐飲業。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限額以上企業(從業人員40人以上,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限額以下企業。
調查頻率:2007年為年報,2008年起限額以上企業為季報,限額以下企業為年報。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抽樣調查)。
(2)住宿業。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星級企業,星級以外和個體住宿企業。
調查頻率:2007年為年報,2008年起星級企業為季報,星級以外和個體住宿企業為年報。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市旅游局組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抽樣調查)。
(3)交通運輸業。
①鐵路。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鐵路運輸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鐵道部門組織全面調查。
②航空。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行政區域內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機場。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民航**監管辦組織全面調查。
③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交委負責對城市公交企業、重點專業客貨運輸企業和港口組織實施全面調查,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實行抽樣或典型調查。
6.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1)城鎮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與現有城鎮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2)農村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與現有農村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7.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耗能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各主管部門組織全面調查。
(1)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對大型寫字樓、物業管理公司的耗能統計調查;
(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對專科醫院、綜合醫院的耗能統計調查;
(3)市教委負責組織對大中小學校的耗能統計調查;
(4)市文化廣電局負責組織對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影劇院、圖書館等單位的耗能統計調查;
(5)市旅游局負責組織對公園、旅游景區的耗能統計調查;
(6)市市政委負責組織對市政設施、道路照明的耗能統計調查;
(7)市科委負責組織對全市科研院所的耗能統計調查;
(8)市體育局負責組織對體育場館、大型運動設施的耗能統計調查;
(9)市機關事務局負責組織對市級黨政機關、團體的耗能統計調查。
8.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統計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統計主要是指單位產品能耗、單位業務量能耗統計。目前國家統計局在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范圍內建立了25種重點耗能產品、108項單位產品能耗統計調查制度。從統計改革發展的趨勢來看,單耗統計范圍會逐步擴大,將由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逐步擴大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并逐步增加耗能產品的統計品種。產品單位能耗統計技術性強,難度大,需要有關技術標準部門配合,制定統一規范的計量和統計標準。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組織編制有關的技術標準,待國家統計局有關的統計制度出臺以后,再結合我市實際建立相應的統計調查制度。
9.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太陽能和地熱等。目前,除核電、水電有規范的統計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數量較少,缺乏統一的統計計量標準,統計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國家統計局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有關統計標準、統計指標和調查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將會完整地納入正常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10.建立季度全市能源消費總量以及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學、統一、符合**實際情況的全市季度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
11.制定年度分區縣(自治縣)能源消費總量核算方法,滿足年度核算區縣(自治縣)能源消費總量和GDP能耗公報的需要。在現行的《能源統計報表制度》與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體系的內容全面實施以后,我市能夠基本適應當前節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和建立能耗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需要,達到保障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能源統計數據質量和時效性的基本要求。
四、責任分工
關鍵詞:概念難點解決方案
一、統計數據質量含義
所謂統計數據,就是將用戶需要調查的某方面的一些相關信息,通過數據的形式統計起來。而統計數據質量,就是對所統計出來的這些數據的認可度。因為,有些統計數據和實際的情況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們之所以進行數據統計,是因為想要真實的了解一些情況,從而能夠進行重要的決定。因此,統計數據質量的好壞顯得非常重要。
二、當前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存在的缺陷
統計數據質量對于統計來說就像是樹根對于樹。如果統計數據質量不能達到理想的標準,就沒有所謂的統計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統計數據質量的控制越來越難以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的難點:
(一)數據的源頭難以控制
統計數據的數據來源應該是我們根據用戶的需求,通過各種方式進行采集的數據。在采集的過程中,理應是對符合要求的特定的人群進行的采集,而且特定人群所給出的數據應該具有真實性。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不可避免的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比如并沒有只對特定的人群進行統計;特定人群并沒有按照自己的意愿真實的提供數據;統計工作者也可能因為工作上的疏忽將統計數據弄混淆。
(二)數據誤差難以控制
世界上的任何一種度量儀器都無法達到零誤差,統計的數據就想度量儀一樣,也無法完全保證零誤差。誤差的存在原因很多,有能夠避免的也有不能夠避免的。那些不能夠避免的就不用過多的在意,而對于能夠避免的誤差要盡量的克服。
(三)人為因素難以控制
統計數據是一項比較繁瑣的工作,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能。而有些統計工作者對于統計學毫無概念,不懂裝懂,導致統計數據不能準確的表達真實的情況。不僅如此,受金錢和權力的影響,無論是統計工作者還是被統計者都有可能提供非真實的數據。
(四)統計成本難以保障
統計數據工作不像我們平時在商場外面看到的那些問卷調查那么簡單,它需要非常專業的技術人員和非常高端的設備才能完成。由于一些人為因素的影響,還需要設立一些專門的機構對統計數據的過程進行監督等。以上可以看出,要想將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好,沒有足夠的財力保證是無法實現的。
三、相對于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難點的解決方案
統計調查的數據對于一個決策的選擇有著重要的意義。一個真實的數據結果可能挽回一個面臨破產的企業,也可能將一個正在發展中的企業推向倒閉。以此,我們應盡可能的克服統計調查數據中的所出現的缺陷,相應的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變:
(一)完善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系統
對于完善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系統,首先我們應從大的方面來進行考慮。先從整體對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有一個設計,比如系統要遵循的準則,系統最后所要達到的效果等。其次,這些整體的構思不能夠只停留在腦海中,還要將其書寫在之上。這樣,才能夠通過反復的看著整體設計進行細小部分的構思,并將細小部分的構思也寫下來,進行查漏補缺。最后,就是實施,不能只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還要付之實際。踏踏實實,一步一步的將所構思的都實現。
(二)完善測評和監督體系
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對于很多人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它的真實與否就顯得很重要。一個統計調查數據部門不能任意說自己的統計結果就一定是真實,此時,就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進行測評,判斷該統計部門的結果是否一定是真實的。通過該機構的設置,就能規范好多不合格的統計部門。與此同時,監督機構也同樣不可或缺。眾所周知,統計調查會和統計工作者、被統計者等人員的切身利益有關,因此難免有人為了一己之私將統計數據進行破壞,因此監督部門的責任極其重大。對于那些破壞統計數據的行為,應給予嚴厲的打擊。
(三)改善人為因素
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是要求專業性和技術性都要很強。因此,應該對有意參加統計工作的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使其都能夠掌握專業的技能。即使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統計設備,但是沒有懂得怎么使用的人員,這些設備也會失去其價值,就像廢鐵一般。不僅如此,隨著時代的發展,統計調查數據的技術也會不斷地發展和創新,因此從事該方面的工作人員應該不斷地進行學習來充實自己,一方面能及時的了解最新的知識,另一方面在激烈的競爭中還會使自己處于領先的地位。
(四)科學合理的進行基層工作
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工作所統計的數據日積月累將會非常的多,這就需要我們將這些繁多的數據進行整理,可以從地域、功能、時間等多方面進行劃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會發現有許多在同類當中相似的統計數據,這時,就可適當的進行刪減。同樣,也會有許多的統計調查數據的機構,有些機構根本就不具備統計的標準,因此應該對相應的機構進行整合或是查封。
四、總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統計調查數據的質量也有了較高的要求,一些傳統的、存在缺陷的統計數據調查的質量要最大限度的進行改革。對于統計調查數據質量控制的重要性,要有新的認識,其對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興衰起著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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