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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劑;科技倫理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0-0065-02
食品添加劑被提出、認識、具體研究的歷史還不長,它通常被認為是現代食品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具有工業角度的食品添加劑的研究歷史也不長。可是有著悠久的歷史的實際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過程卻值得追溯。然而消費者在正視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同時,也對各種食品添加劑有所顧慮。近年出現了一系列似乎和食品添加劑有一定的關系的如吊白塊、毒大米、蘇丹紅事件等都給國人敲響了警鐘。引發了我國人民對食品安全性問題的新一輪思考的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引起了中國社會的極大震動和廣泛關注。
一、食品添加劑的分類
目前,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分類意見并不統一。葉永茂稱,國內外的食品添加劑常用的超過7000種,有證可查的則達到23000余種,其中香料約占85%。汪丁丁認為他提出的關于食品添加劑最常用的約有500—800種并不認可,他認為有2200種左右。在美國,受管理的食品添加劑有1955種,允許商業使用的有2322種。歐洲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1500—2000種之間,韓國則在1200種左右。在我國,已經制定的食品添加劑GB和行業標準有231種,批準使用營養強化劑65種。關于允許商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官方公布有明確數字:2001年為1538種;2004年為1857種,其中包括食用香料1049種;2006年為2236種,其中包括食用香料1419種。
國際上按照食品添加劑的來源統一制定了食品添加劑的通行標準,宋迎昌據此引用,將其分為天然提取物(如姜黃素、辣椒紅素、甜菜紅等)、用發酵等方法制取的物質(如紅曲色素、紅曲米、檸檬酸等)、純化學合成物(如覓菜紅、山梨酸鉀胭、脂紅苯甲酸鈉等)三類。
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按照食品添加劑的功能同樣對其分類有所規定,李保明據此引用,將其分為礎劑、防腐劑、乳化劑、著色劑、護色劑、漂白劑、抗結劑、被膜劑、消泡劑、膨松劑、增味劑、酶制劑、甜味劑、增稠劑、抗氧化劑、膠姆糖基、酸度調節劑、面粉處理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穩定凝固劑等22類。
二、我國食品添加劑的研究現狀
(一)科技倫理視角下的重新解讀
現代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既是化學產物,也是科技發展的產物。邵繼勇認為,目前我國對食品添加劑的研究主要是在科學技術層面比較深入,在科學倫理研究卻起步較晚,尤其是哲學、倫理學層面非常薄弱。而我國食品安全倫理的基礎體系,應將重點放在安全與健康、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方面。
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的科技倫理學研究就已經起步,甘小平認為,應當在科技倫理方面對食品添加劑進行哲學范疇的研究。事實上,如上海人民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科技倫理學》(徐少錦),江西人民出版社在2005年出版的《自然的倫理尊嚴》(李培超)、《生物安全》(劉謙和朱鑫泉),和具有龍頭引導意義的邱仁宗教授的《生命倫理學》一書中對食品添加劑的倫理研究,都突顯了科技倫理學著作的生命倫理問題。作為國內生命倫理學的元老之一,邱仁宗教授在文中提出了效用原則、尊重原則、不傷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生命的基本原則,他的堅持“以人為本”的觀點是食品添加劑安全使用參考的基本原則,也是食品添加劑倫理體系的構建的指導方針。
(二)食品添加劑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思考
為了定義食品添加劑的廣泛含義、介紹其具體應用情況、規劃當下食品添加劑的未來走向,陳永紅、胡慧媛在《對食品添加劑引發的安全問題的思考》一文中,利用文獻綜述了食品添加劑的安全問題,從現實出發追本溯源指出如何應對相應的問題采取正確的對策措施。
鄒志飛、劉志江、徐少錦等則從如何合理區分食品添加劑的種類、解讀食品添加劑的含義、明確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危害以及適當引導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劑等四個方面分別撰文,試圖提供正確的方式引導消費者準確認識食品添加劑,約束食品加工者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劑。
通常認為,防腐保鮮類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應該作為進出口食品監管中的關注重點。于水蓮、甘小平等提出,為禁止違反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進口食品進入國內,確保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地區)標準,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參考根據。
三、簡析當今我國科技倫理視角下的食品安全問題
李衛華、鄭健認為曾經的食品免疫制度是對食品企業道德監管責任的缺失。原本為了避免重復檢查、減輕企業負擔而施行的食品免疫制度卻導致了始料未及的后果。首先,它誤導了消費者,使得他們以為“免檢”產品即可放心;其次,沒有負擔就沒有動力,部分居心不良的企業,企圖一勞永逸;再者,為企業發放的“免檢”標志,使企業在未來三年內弄虛作假成為可能。
消費者信息不對稱、銷售商誠信喪失已然成為新的食品安全問題導火索。陳勇、林德宏認為,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懸殊,加之部分銷售商誠信缺失、故意夸大產品功能,甚至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公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借高科技之名行欺騙之實。消費者對所供應的商品沒有足夠了解和認識,這個群于食品供應鏈的最底層,僅能通過自己的購買經驗、主觀想象和銷售商的廣而告之來決定消費;而對自己銷售的食品性能、特點的掌控是銷售商的絕對優勢。
羅國杰說,科技本身是無法選擇應用主體和應用目的的,而科技應用產生的兩面性是指其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負面影響。當然,我們不能將科技應用過程中產生的消極作用歸責于科技本身,畢竟只有應用者才能決定應用目的。所以我們說科技應用者的目的不能等價于科技創新者的目的,這就要求我們理性面對我國食品行業中出現的科技倫理道德嚴重缺失的現象。
部分食品行業的科技工作者淪喪職業道德是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直接原因。王慧芳認為,食品行業的個別科技工作者違背自身職業道德,單純為謀取個人私利,以至于喪失做人良知、違背法律法規在食品中添加一些的有害物質,棄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顧。科技工作者切忌把對功名利祿作為追求目標,否則必然導致其道德責任感的淡薄,危害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諧。
四、關于食品加工業科技倫理構建的再思考
在科技倫理視角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再思考,是構建食品加工業科技倫理的必然要求,是我國食品行業穩健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現階段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哲學反思。
對食品安全管理體制進行深度改革、完善運作機制、建立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標準體系、監督食品安全控制體系等是葉永茂教授所一直堅持的。無獨有偶,張長元、鄭風田等則更具體地提出了我國現今階段應該在監管體系的權責明晰、應急處理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和信用體系的評估與維護等方面來促進并保障我國的食品安全。
張永建認為應該從供應鏈的角度對食品安全進行管理控制,這是一個匠心獨具的科技倫理視角,不僅有理論價值,也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他在對科學家及其科學共同體在研發和使用食品技術過程中的科技倫理的研究基礎上,分析了其應遵守的倫理規范和應承擔的倫理責任,提出了切實有效的、可行的對策。
參考文獻:
[1]丁松林.食品安全與道德規范[J].中國食物與營養,2004,(12):18.
[2]邵繼勇.食品安全與國際貿易[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6.
[3]王慧芳,陳勇.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思考[J].中國食物與營養,2009,(7):13.
[4]鄭健.食品添加劑及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J].企業科技與發展,2009,(20):126.
[5]葉永茂.食品添加劑及其安全問題[J].藥品評價,2005,(2):81-90.
[6]羅國杰.倫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社,1989.
[7]付靜.科技倫理學[M].重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8]董成惠.從信息不對稱看消費者知情權[J].海南大學學報,2006,(1):12.
[9]王桂華.完善我國乳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的對策研究[D].北京:中國農業科學院,2007.
[10]謝敏,永達.對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分析[J].上海經濟研究,2002,(1):64
[11]任愛玲.科學家倫理責任的哲學思考[J].科學技術與辯證法,2001,(12):37.
[12]馬文彬、孫向軍.科技與倫理的思考[J].道德與文明,2000,(2):21
[13]凌關庭.天然食品添加劑手冊[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1999.
[論文關鍵詞]名優產品;產品質量;食品安全
民以食為天,現如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不僅要求三餐相濟,更要注重吃得有品質,吃得安全放心有營養。但目前綠色和平報告的顯示,不禁讓我們不寒而栗,不少知名服裝產品上殘留的有毒有害物質,在洗滌過程中會大量釋放出來,將這樣的水排放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會極大地損害人們的身體健康。這樣的報告不禁讓我們回憶起了三聚氰胺事件,它造成的影響是毀滅性的,國內的奶制品行業也受到了空前絕后的打擊。國家免檢產品制度也因此被徹底廢除,而名優產品也似乎一夜之間替代了公眾心中的免檢產品,大家都對它青睞有加,成為公眾的首要選擇,但是名優產品的后續發展卻差強人意。
一、 “名優產品”熱背后的故事
(一)什么是名優產品
產品的名優稱號和名優標志是指經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或者行政機關評選,對達到一定產品質量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的生產者,允許其使用的證明產品質量水平良好的產品質量稱號或者標志。
國家承認的產品名優稱號和產品名優標志是專指依據原《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優質產品評選規章中所規定的榮譽稱號、榮譽標志,其中榮譽標志包括金質獎章、銀質獎章。另外,一些國際公認的產品名優標志,我國政府也予以承認。
(二) “名優產品”熱的表現
名優產品基于自身長期以來優異的質量、良好的口碑,更重要的是官方組織機構的鑒定和認證,讓人們對于它的品質更加深信不疑,即使多花些錢,人們也會覺得物有所值,畢竟在這個社會什么都講究個幸福指數,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才可能談得上幸福。免檢產品因其在技術上和創造上的巨大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經過反復的試驗和反復的攻關,相對于其他同類產品而言包含著更多的社會生產價值,同時也凝聚著其他眾多產品勞動的價值。
“名優產品”熱現象出現的原因和當初“免檢產品”熱現象的出現的原因如出一轍,都是順應了現代消費者的使用價值觀,人們的需求不再僅僅停留在實用的價值要素上,單單滿足吃得飽、穿得暖的要求,而是要求全方位地滿足人們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享受,所以即使價格偏高,人們對于名優產品也是趨之若鶩、競相購買。追求“名優產品”的消費心理實際上是一種對高層次消費的熱衷。在這個由溫飽型向享受型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們絕對不能忽視和低估消費者在精神上的追求,而“名優產品”作為凝結著人們精神和物質結合的高層次產物,勢必被消費者所青睞。
二、“名優產品”質量問題的分析
(一)“名優產品”的生產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
科學日新月異,名優產品雖然有著先天優勢,但如果不思進取,在優勝劣汰的商品市場經濟時代的今天,也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所以只有不斷進取才不會被殘酷的市場競爭所淘汰。目前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名優產品”的倒牌現象就是最血淋淋的教訓,這也無疑給“名優產品”的生產廠家敲了一記響亮的警鐘。
沒有什么是一成不變的,“名優產品”的質量穩定是一種持續著的動態穩定。即使在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產品,它們的質量也會參差不齊,這就是為什么廠家一般都會生產比訂單要多的貨物數量,以此來保證提供的是較好的質量水準。人們的物質需求是不斷增長的,沒有任何一種“名優產品”是長期不變而能永遠得到消費者的歡迎,只有不斷創新、不斷改進、不斷進行量變的積累,才可能發生質的飛躍,永遠保持自身的優勢。
(二) “名優產品”評比渠道過多
“名優產品”稱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大家都有目共睹,1979年以來,我國每年都有一批產品獲得國家、部委和省市的名優產品稱號。迄今為止,全國有300多個產品獲得了國家的金獎和銀獎。此外,不少地區的新聞機構、民間組織,如報社、消費者協會,也評選了一些名優產品。而正是名優產品評獎的渠道過多,沒有統一的評選標準,有的人為主觀性過多,評選有失公平、公正、公開,有損名優產品稱號的聲譽。有些評選往往不經過嚴格的質量檢查,更有不少單位以評選名優產品為盈利手段,致使有些名優產品名不副實、質量低下,使名優產品稱號在消費者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三)“名優產品”企業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意識不強烈
正是因為現在的廠家拿到“名優產品”頭銜后,便固步自封,不思進取。雖然說如今越來越多的“名優產品”被曝光出各種各樣、形形的問題,在消費者唏噓不已之際,抱著僥幸心理的其他廠家依舊我行我素,只爭朝夕的利潤,而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名優稱號、名優標志是有一定時效性的。一般名優稱號、名優標志的有效期為3至5年,是獲獎時產品的一種榮譽。超過時效后,名優稱號和名優標志就會成為歷史。表面上看,“名優產品”質量下降只是一種物質現象,但根本問題卻是人的主觀意識。真正決定產品的銷路的關鍵因素不是名優稱號,而是過硬的產品質量,名優稱號這個外體因素給人的影響的確是有,但是這個因素與產品質量相脫節的話,這樣的影響只是暫時的、有限的。
(四)“名優產品”擴大生產帶來的質量弊端
名優產品大受消費者青睞,需求的不斷增加勢必導致產量的增加,這是市場經濟自動調節的必然結果。企業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進行擴產,提高效益,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生產設備的落后,傳統的加工方式,沒有足夠配套的物質技術條件保障,而只是單單依賴招募臨時工,進行簡單培訓,讓員工加班加點,致使“名優產品”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因此員工素質的落后、機器設備的陳舊、產品質量標準的下降、原材料供應的不足,當然會直接影響產品的最終質量。
某些“名優產品”企業自知內部生產的局限性,便在全國各地找聯營協作伙伴,以此來擴大生產,提高規模效益。但是目前很多“名優產品”的質量曝光問題雖然直指“名優產品”這個品牌,但是具體生產的廠商卻是聯營合作企業,聯營合作企業往往沒有創立這一“名優產品”品牌的龍頭廠家對這個品牌有著深深的認知感和責任感,他們往往更注重產品的收益問題,而忽視品牌問題。一些聯營合作廠家的產品質量問題不過關,其主要責任當然是聯營廠家這個生產商,但是龍頭廠家的不負責任也是一重要因素。很多龍頭企業在選擇聯營協作伙伴時,不對聯營生產廠家做資信調查,只是為了擴大生產,盲目延伸生產范圍,即使對方不具備生產名優產品的條件,也依舊靠出賣自己的商標來謀取一時的利益。
(五)“名優產品”管理上存在的紕漏
“名優產品”的管理可以分為內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內部管理就是指名優產品廠家對自己的名優產品的管理,也包括龍頭廠家對聯營協作伙伴生產產品的管理。龍頭企業對聯營企業生產名優產品的負責態度不僅僅反應在選擇聯營廠家時對其進行的資信調查等,而且應該將這種負責態度貫徹到聯營廠家日后生產產品的質量檢測、設備更新、員工培養、技術改進等方面,作為龍頭企業,引領聯營企業保質保量地為消費者提供可靠的名優產品。從外部管理來看,現在是商品經濟的時代,市場經濟對資源的合理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調節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也是不容忽視的弊端,容易陷入市場失靈的境地。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單單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自我調節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政府的宏觀調控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和調控。因此要維護市場穩步健康的發展,必須確保這“兩只手”的協調配合。質量檢測部門以及其他的質量檢測機構要提高相關的名優產品的質量檢測手段,制定有理有據的規章制度,完善名優產品質量檢測以及質量安全保證的法律。
三、從法律角度完善“名優產品”的保護制度
國家評選名優產品的目的,一是為了提高被評選上的名優產品的知名度,培育行業品牌,增強企業的市場綜合競爭能力,推動行業發展、科技創新和產品質量的全面提高。二是為了充分調動廣大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和創優積極性,讓名優產品帶動整個產品不斷躍向新的高度。為了更好地評選名優產品、更好地保護評選出來的名優產品,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一套嚴格的、科學的評優制度
建立和完善一套嚴格的、科學的評選名優產品的制度,以此來確保名優產品的高水平。不言而喻,名優產品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我們大家都有目共睹,要實現以評優促創優,提高企業的創優積極性,我們必須嚴格把握評選這個環節,加強質量監督檢查,防止以次充好、敗壞名優產品稱號的現象產生。為了改變評優渠道和獎牌的多而濫的情況,我們可以針對性地只設立國家級與部委級和省級這兩個級別的名優產品,并且對同一種產品統一對名優產品的評獎評優規范,并根據產品和行業的特點,對不同種類產品的評選細則具體地加以規定。名優產品的質量不過關污染的僅僅是水流,而名優產品評選制度的失敗污染的就不僅僅是水流問題,而是水源了。只有對評選名優產品的這個環節加強管理才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二)增強消費者對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
生產的最終目的是向社會和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以此來獲得經濟或非經濟上的利益,所以消費者作為商品的最終消耗者,其對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名優產品的保護問題。通過全社會的普法教育,人們普遍從過去的不懂法、不知法的現狀走出來了,逐漸形成了品牌意識,在選購商品時會更多地傾向于選擇社會認知度高、有專業機構認證的產品,這個大前提對消費者形成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是很好的鋪墊。盡管如此,我們依舊應該依舊加強對名優產品的宣傳,讓消費者從心底對名優產品有認同感;與此同時要加強對名優產品的監管,讓消費者對名優產品的信賴無后顧之憂,并可以通過完善消費者的救濟手段,讓消費者在受到名優產品侵害而造成損失時可以通過多種手段進行維權和救濟。
(三)企業加強對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
要保持名優產品在同類產品中的優勢,必須依靠技術進步,確保名優產品優質,只有促進技術進步,有效提高產品質量,才能推動創優保優的順利開展,企業才能從自身做好對名優產品保護的第一步。在擴大生產、增加產品批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慎重選擇聯營合作伙伴,適時清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聯營合作伙伴,純潔聯營隊伍,排除不好的質量牽制因素,這樣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降低企業因內部監管不利而產生的質量風險。
不僅如此企業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名優產品假冒的短期盈利行為進行嚴格的打假防偽,否則不僅會侵害名優產品品牌的形象,而且會直接影響名優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致使真正的名優產品最終被市場所淘汰。對于發現的侵權行為,企業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奮起自衛,企業可以每年都從盈利中劃取部分作為打假防偽、保護名優產品形象的專項資金。
(四)引入法律機制,嚴格名優產品質量責任問題處罰
名優產品作為一種包含更多社會勞動成果的產品,其自身相較于同類產品包含更多的價值,因此根據其特殊性,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其質量檢測,完善外部監控體系。比如可以設立消費者免費委托檢驗制度,消費者對名優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可以向政府設立的免費檢測的專門機構申請檢驗鑒定,從而進一步遏制假冒偽劣名優產品的蔓延。眾所周知,所有食品生產及相關行業都要辦理生產許可證,取得QS認證,確保質量安全,而名優產品對于質量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加快我國名優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進程;根據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具體情況,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過渡標準或分級標準,加快我國名優產品認證的國際互認進程。
而質量監督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認識到自己在名優產品質量管理方面應負的職責職權,通過監督、指導與控制,加強外部監控。其次,研究探索正確的質量管理檢測方法,建立起正常的質量檢查、評比制度,進行經常性的名優資格審查,不斷刺激名優產品更新換代,推陳出新,注入新鮮血液。在此基礎上,可以充分借鑒海外經驗,引入法律機制,運用法律手段,對名優產品進行約束和規范。建立起我國名優產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使我國名優產品安全邁上一個新臺階。在制度規范上,建立起對名優產品安全信用的監管體制、征信制度、評價制度、披露制度、服務制度、獎懲制度等,使名優產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那些出現質量問題的名優產品生產企業,不僅要受到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的經濟、行政處罰,而且還要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起訴,通過法律手段,取消其生產資格,對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企業嚴懲不貸。通過不斷加強行政執法機構的建設,完善各級執法機構對名優產品的管理分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打假防偽工作。
一、交易成本理論概述
自1937年科斯發表《企業的性質》這篇跨時代的論文以來,交易成本的概念首先被提出來,不過科斯未給出可操作的概念和清楚明了的界定方法。之后經濟學家和學者們紛紛加入到對此概念的進一步探索之中,對交易成本的內涵進行了各種界定。在眾多理論中,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最為重要,他認為,要準確把握“交易成本”,需要從內涵與外延兩個層次上進行探索與界定。
1、交易成本的內涵
肯尼思•阿羅(1969)在他的論文中提到交易成本這一概念,阿羅認為在市場的形成過程中,交易成本會起一個反方向的阻礙作用,交易成本屬于一種經濟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費用。威廉姆森認同阿羅對交易成本的看法,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交易成本就是從交易合約出發,使用不同的組織和各種制度的成本費用。
2、交易成本的外延
交易成本在實際中具體包括哪些項目類別,就是交易成本的外延。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威廉姆森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概念:“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就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編寫擬定合同、交易雙方談判以及為保障合同可以被執行的成本。“事前”交易成本的產生,是因為未來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交易雙方都難以把握,需要提前制定好規則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事后”的交易成本主要有四種:第一,在交易合約執行過程中,交易行為偏離最初雙方的合作目標,給交易雙方帶來了不適應感所產生的成本;第二,交易雙方為控制未來可能產生的不合作風險,所進行商討帶來的議價成本;第三,為預防和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而產生的運行成本;第四,雙方承諾會履約所產生的保證成本。
3、交易成本的決定因素
在日常的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交易成本為什么會產生,它是由哪些因素所影響的,成為一個重要問題。許多經濟學家都對這個問題進行過探索,試圖找到交易成本的影響因素。威廉姆森對此也有研究。威廉姆森認為,交易成本主要與人、特定交易、市場環境三個維度的因素相關。威廉姆森認為市場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并且行為人還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特定交易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可以影響交易性質的因素。市場環境方面的因素主要就是指在現行市場中,某項交易可能存在多少交易對手。
二、食品安全問題的交易成本理論分析
1、食品安全問題現狀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觀點,食品安全是指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生產商對質量的擔保以及購買者在使用時,不會產生不良反應。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食品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的一個標準是消費者的健康是否被損害。食品安全問題之所以是目前社會上的一個重大問題,因為它緊緊關系著大眾的身體健康,在國際社會上,食品安全是一個國家政府監管力度的代表。近幾年,雖然中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督不斷加強,但安全問題仍然頻發,因此規范食品質量安全,打擊違法企業已成為當務之急。食品安全問題頻發也和行業特點有關,食品的加工生產涉及多個過程,原料來源是否有保障、加工過程是否衛生、運輸過程中的存儲是否得當都會對安全產生影響。且中國食品企業大部分規模都較小,缺乏對安全問題的重視,只有很少部分擁有合格的生產設備。不只小企業會出現問題,三鹿、雙匯等大企業也發生過重大安全問題,導致了市場購買者對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產生懷疑。
2、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監管食品安全的交易成本。政府作為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經濟人,但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其也是有限理性的,它也會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考慮現實問題。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其在進行食品監管時也會有一定的獲益,但同時也是要付出成本的。顯性方面的成本有各種政府在行使管理責任時的費用以及處理訴訟糾紛時的費用。隱性成本主要是為了提高監督力度而雇傭更多工作人員和增加監督次數而產生的,因為政府缺少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會隱藏違法生產,政府要想有力監督,必須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與財力,因此,政府的交易成本會非常高。且目前中國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屬于好幾個機構部門的任務,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重復投入問題,發生問題時,機構之間會相互推諉。(2)企業生產安全食品的交易成本。產權界定成本是食品生產中安全問題方面的一項重大交易費用,但生產商在尋找合適交易對手,商議食品成交價格和食品合約的擬定與執行中還存在著許多交易成本。食品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其目的也是利潤最大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它會采取各種辦法來降低生產成本,以獲取利潤。在這個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企業會將消費者的健康問題拋到一邊,在生產過程中添加各種化學物品。在政府加大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監控的過程中,受管制的企業必然要引進新的設備來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對于企業來說,這是一筆生產成本以外的費用,會提高總的成本數額。如果食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添加一些有安全隱患的添加劑,一旦被監督機構發現,則會被懲罰,所以企業會衡量違法生產的收益和被發現的罰金數額,如果收益大于罰金,則企業會違法進行生產。目前,中國政府監督部門對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的處罰力度較小,所以,很多企業都抱著僥幸心理違法生產,只為了追求短期的高利潤,使用劣質食品原材料與化學添加物,無視消費者的健康。通常這些企業規模都不大,而小型企業并不太注重企業的聲譽形象。但也有一部分大企業在利潤的驅使下違法生產,例如三鹿的奶粉問題,這些現象會發生,最終原因都是違法生產的成本低,而收益很大,趨利性使得企業無視自己的社會責任生產劣質產品。(3)監督組織的交易成本。目前,中國大部分食品加工企業規模都比較小,70%的企業都屬于小作坊只有十幾個員工,衛生情況較差,想對目前的這種狀況進行全面整改,交易成本巨大。而食品檢測組織和政府組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責任主要有政府承擔,第三方組織基本不會受到影響。相關的行業協會雖然也會對食品安全問題制定質量標準,但通常協會工作人員都與食品企業有種種聯系。所以各種第三方組織和行業協會為了自己利益考慮,會與企業合謀,這樣就會產生食品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政策建議
從交易成本理論角度來看,雖然無法徹底消除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但可以通過一些手段降低該類問題的發生頻率。
1、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規范
制度的一個重大作用就是降低交易的成本,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從側面也反應出中國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政府可以從制度方面著手,來對食品生產者的行為進行規范。雖然中國自2009年就開始實施食品安全條例,但是該條例還難以遏制許多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為防止企業違法生產,政府應該加快步伐對相關制度領域進行建設,制定更嚴格和明確的食品標準體系。
2、提高相關機構的失職成本
目前,食品安全監督的技術水平還不夠發達,監督部門的責任不夠明確,為了防止監督部門與一些企業進行合謀,要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整個監管部門都應該被追責,并且對其要從重罰,以降低其犯錯的概率。當食品安全問題出現時,還要嚴格追究食品檢測機構的責任,要求其對問題負責。
3、增大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的成本
對于一些存在失信行為,忽視社會責任而違法生產的企業,政府要對其進行懲罰,例如可以吊銷違法企業的營業執照,對于一些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的企業,在必要時,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使其承擔高額違法生產成本。交易成本理論認為失信行為所取得的利益大于失信行為的成本下,該失信行為將不會停止;相反,收益小于成本時,失信行為將會大大減少。根據交易成本理論,應該增加處罰力度,大幅度提高違法生產企業的失信成本,使得企業規范生產,遠離失信行為。
4、加強社會公眾和媒體對政府部門的監督
中國食品問題不斷涌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門存在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所以,應激勵社會公眾和媒體對政府部門進行全面監督。可以賦予公眾一些例如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權等監督權力并且使其合理化。政府也應該允許媒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以及報道,使食品安全得到透明化管理。有了以上這些社會監督的存在,政府監督部門的交易成本上升,機會主義行為將會減少。
作者:劉玲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孫經緯譯.普特曼.企業的經濟性質[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張群群,黃濤譯.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經濟學—兼并、協約和策略行為[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朱舟,黃瑞虹譯.約翰•克勞奈維根.交易成本經濟學及其超越[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4]王鐵生,葛立成譯.迪屈奇.交易成本經濟學[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件;媒體
The analysis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the media in 2013 in China
(Department of Nutrition and Food Hygiene, Key Laboratory of Public Health Safe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dan University, 200032, Shanghai)
AbstractObjective:To provide reference to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media in 2013 in china.Methods: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printed media, the major web portals, news websites and public opinion reports of the government during 2013.1.1 to 2013.12.31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on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Results:The number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media added up to 740 during 2013.1.1 to 2013.12.31 in China, of which the largest number was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th a total of 130, accounting for 17.6% of the total, followed by Shandong, Zhejiang and Jiangsu. The number of incidents exposed throughout the year did not change significantly by months, yet incidents occurred more frequently in September and October. As for related food types, 164 incidents (22.2% of the total) related topoultry meat and meat products; snacks were involved in 53 incidents, accounting for 7.2% of the total. Nearly 2/3 of the incidents resulted from problems of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links, among which 13.9% were from the production of primary agricultural products, 10.2% and 8% were from sales &circulation, and catering consumption respectively. About 40% of the food safety issues exposed by mediawere related to circulation. As for nature of the incidents, the perception of pathogenic micro organisms, pesticides 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and excessive contents of heavy metals was 22%, followed by processing with non-food raw materials or adding non-food chemicals. 31.8% of hazards or potential hazards in exposed food safety incidents during 2013 were food additives and illegal additives. Conclusions:Incidents involving meat, meat products and snacks had a relatively higher occurrence. 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circulation became high risk links in food safety issues. Pathogenic micro organisms, pesticides 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excessive contents of heavy metals and violation of food additives management were relatively serious problems. Chemical hazard was one of the major hazards in food safety issues.
Key words: food safety;food safety incidents;media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關系到人民健康、社會穩定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包括數量安全和質量安全。人們在食品數量供給已經安全的情況下,開始更多地關注食品質量的安全[1]。近年來,無論是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還是僵尸肉、乙草胺草莓等,都給人們對食品安全投下了不信任的“陰影”。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了解和知曉主要來源于各類媒體的報道和傳播,但這樣信息的來源存在碎片化、片面化和非專業的問題,由此也會缺乏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本課題通過收集并匯總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我國各類媒體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界定并分析其性質、種類,總結其發生趨勢與規律,以期為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和相關部門對重點監管環節提供參考。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
收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我國各類媒體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
1.1.1定義: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1]。其中包含兩個關鍵詞: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包含潛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食品安全事件指的是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2時間及地點: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大陸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媒體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
1.1.3來源:紙媒、各大門戶網站、新聞網站及政府相關輿情專報。
1.2方法
用描述性流行病學方法對資料進行分析,并利用Excel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地區分布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累計新聞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740件。其中曝光報道數最多的地區為廣東,2013年全年總計130件,占總數的17.6%;其次為山東80件(10.8%);浙江和江蘇則分別為50件和37件;四個直轄市中,北京被媒體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對最多,為72件(9.7%),上海、重慶和天津分別為19件、9件和5件;740件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中,其中45件波及范圍較廣,輻射全國多個省、市或自治區,占全年總數的6.1%;臺灣地區的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數總計32件,多于大陸大部分省、市及自治區;內蒙古、青海和新疆等相對較為偏遠的地區媒體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數相對較少(圖1)。
2.2 時間分布
在時間分布上,2013年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隨月份變化未有相對明顯的趨勢。其中,9、10月份相對高發,分別為105件和70件,占全年的14.2%和9.5%;1月、5月和12月媒體曝光報道事件數亦較多,分別為72件、68件和68件;其他月份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數相對較為平均,平均在40~60件左右(圖2)。
2.3 食品種類分布
740件食品安全事件中,其中164件(占數的22.2%)涉及畜禽肉及肉制品;其次為零食類休閑食品,總計53件,占總數的7.2%;調味品相關食品安全事件位居第三,占6.8%;面包蛋糕等焙烤食品、飲料、蔬菜、速凍米面等方便食品、水產品和酒類等食品的曝光報道率亦相對較高;保健食品為5.1%,多于糧食米面(4.6%)和食用油(3.9%);牛奶等乳及乳制品占到總數的3.5%;涉及水果、食用菌的報道則相對較少(圖3)。
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1月~12月的每月曝光報道率均較高,曝光報道事件數最多的月份為10月(18件),8月和12月各有17件;休閑食品在1月~3月的曝光報道率較之其他月份相對較高;有關焙烤食品和飲料在9月份的曝光報道率相對較高;涉及茶葉的報道在較為炎熱的6月~9月相對高發(表1)。
2.4 不同環節分布
食品不安全因素貫穿食品供應的全過程,從初級農產品的種殖養殖到食品企業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直至餐飲消費。研究發現:超過半數的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問題涉及食品的生產加工環節;約40%左右的曝光報道事件則涉及流通領域;餐飲消費環節占到3.8%;農產品的種養殖環節在2013年則涉及相對較少,僅為2.8%(圖4)。
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報道率最高的廣東,130件報道中分別有57件和63件涉及食品的生產加工和流通(92.3%);其后依次為山東、北京、浙江和江蘇, 均是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問題曝光報道率相對較高;兩湖以及河南、陜西等地食品安全生產加工環節的事件數則遠多于流通及其他環節;在餐飲消費環節,廣東、上海和浙江的曝光報道率較之其他省市相對較高;在廣東、福建等地,也有為數較少的涉及初級農產品種養殖的食品安全事件被曝光報道(表2)。
2.5違法性質分布
研究顯示:740件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致病性微生物、農殘、獸殘和重金屬超標的比例占到22.2%;其次為采用非食品原料生產或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違反食品添加劑管理規定的比例則為12.3%;8%的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無證生產加工或經營;混有異物和腐敗變質分別占6.8%和4.7%;相對而言,營養成分不符合標準、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品及其產品和過期產品的涉及相對較少(圖5)。
圖5 2013年我國各類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違法性質分布
2.6 危害性質
食品安全事件所致人體危害或潛在危害的主要可分為三大類:物理、化學和微生物。物理性危害包括食品中的異物,如石頭、玻璃渣、昆蟲等;化學性危害包括重金屬、自然毒素、農/獸藥化學殘留、加工過程中可能有機械帶入食品中的化學性危害以及餐具的不安全等;生物性危害包括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本課題收集2013年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所致危害或潛在危害主要為化學性危害,占比75.0%,其中15.9%為非法添加或假冒偽劣,濫用食品添加劑占12.3%,農/獸藥殘留占3.2%,重金屬超標占2.2%;其次為生物性危害,約占16.9%;混有異物等物理危害占比相對較少,僅占8.1%(圖6)。
對于日常生活必需的糧食米面類制品,2013年媒體的報道總計為34件,潛在危害主要來源于化學性危害(58.8%);其次為微生物相關生物性危害(35.3%);肉及肉制品相關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來源中化學性危害占比較大(68.3%),;乳及乳制品相關報道有1/2的危害由與微生物等生物性危害相關;對于水產品,76.2%的潛在危害來源于化學性危害;此外,速凍食品等方便食品的潛在危害主要來源于超標的微生物;對于茶葉相關的報道主要為農藥殘留超標所致(表3)。
2.7食物中毒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我國各類媒體總計曝光報道食物中毒事件83件,6月和9月食物中毒事件數最多,均為14件;5月其次(12件);相較而言,1月~3月媒體曝光報道的食物中毒事件相對較少,其中4月無相關報道,1月則份全月僅有1件(圖6)。
83件食物中毒事件中,依報道的相關描述,有42件尚不能判定是何種類型食物中毒;其余的41件中19件為細菌性食物中毒,且集中發生在6月~9月;食用或誤食有毒動植物和亞硝酸鹽、農藥等化學性食物中毒分別各有11件,多在3月~7月發生(表4)。
3. 討論
3.1 經濟發展水平與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報道率存在一定關系
2013年我國媒體曝光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共740件。其中308件都發生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廣東、北京、上海、江蘇和浙江。而經濟水平相對欠發達的新疆、青海等地區則鮮有報道。可見,經濟水平較為發達的省市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報道率相對較高,這與文獻的結果相吻合[2]。究其原因,首先是這些經濟較為發達的省市相關食品產業較為發達;其次,公眾和媒體對于食品安全的關注度相對較高;第三,信息的迅捷性及透明度亦相對較高。但就此并不能說明經濟水平較為發達的地區食品安全問題相對更為嚴重。
3.2 肉及肉制品、零食等休閑食品的安全問題相對高發
164件涉及肉及肉制品的食品安全事件中,85件(51.8%)為生產加工環節,68件(41.5%)則出現在儲運流通環節。在肉及肉制品的生產加工環節存在的問題主要涉及無證生產經營、非法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摻雜摻假(如牛羊肉中摻雜鴨肉)等。流通環節主要是由于儲存不當造成的微生物超標以及儲運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及其制品。對于零食等休閑食品,在其生產加工環節違反食品添加劑管理規定,如非法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劑或超量添加防腐劑、香精、甜蜜素等較為常見(28.3%)。無證生產加工或經營、腐敗變質以及過期問題則相對較少,分別僅有1件、3件和3件。
3.3 生產加工和流通為食品安全高危環節
食品的生產是一個復雜的過程。種植、養殖、加工、包裝、儲存、運輸、銷售等每一個環節都會對食品產生影響,這些影響來自于從業者、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等因素。740件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相關食品安全事件占總數的比例超過50.0%。根據中國食品安全質量白皮書(2007),中國的食品產業結構是:10人以下的小企業、小作坊總計35.3萬家,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總量的78.8%,該部分食品生產和加工者仍處于分散生產和分散銷售的狀態;10人以上的企業有6.9萬家,所占比例為15.4%;規模以上企業有2.6萬家,僅占食品加工企業總量的5.8%。食品生產廠商小而散,食品種類和數量較大而繁,使得監管難度增加,致使這一環節大量食品安全問題集中且持續爆發[3, 4]。
流通環節上承食品的生產和加工環節,下接食品的最終消費環節,包括包裝、運輸、貯存、裝卸等各方面的風險環節,因而保證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是保證整個食品生產鏈安全的重要因素[5]。但在食品的儲運流通環節,部分環節難以監管和控制,加之部分企業或工作人員安全意識薄弱,致使這一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亦相對高發。
3.4 致病性微生物、農/獸殘、重金屬超標和違反食品添加劑管理規定等問題相對突出
近年來,全社會對于農藥、獸藥殘留及重金屬污染的關注度不斷提高,各類媒體對這方面食品安全事件的報道不斷增多。2013年數據顯示22.2%的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和重金屬超標。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利益的驅使,采用非食品原料生產或肆意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
隨著食品工業產品的多樣化,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和數量發展迅速。據報道:國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已達25000種以上,其中美國允許使用3200種,日本1100種,歐盟1100~1200種,而我國有2000余種。我國的食品添加劑仍然存在和亂用和濫用的問題,所以需要對其嚴格管理、加強評價和限制使用。我國2014 年6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2013)對于食品添加劑的規范使用將提供新的標準要求[6]。
3.5 化學污染是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危害
食品在生產、加工、貯存和運輸等過程中,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受到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污染。除乳及乳制品和速凍方便食品相關食品安全事件以微生物危害為主外,其他絕大多數食品種類相關食品安全事件主要涉及化學危害。化學危害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超標、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物等。化學物質污染食品的方式和途徑較為復雜。例如,食品制造時使用被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的原料,加工過程濫用亂用各種添加劑等,不遵守食品衛生制度,將食品裝入未經清洗、消毒及曾盛過有害化學物質的容器或運輸工具等。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經不滿足于食用傳統的食品,各種新鮮奇特的食品允汲魷衷諶嗣塹牟妥郎希而這些新食品是否安全還有待驗證。因此,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還具有不可預見性和突發性[7]。
3.6 細菌性食物中毒需提高警惕
在所有食物中毒類型中,細菌性食物中毒最為常見。對于細菌性食物中毒的預防,一旦發生可疑中毒后,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及時進行調查、分析、制定防疫措施,及早控制疫情。公眾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吃不潔、腐敗、變質食物或未煮熟的肉類食物。對于化學性食物中毒的預防,應注重食品生產環節的源頭管理。有毒動植物所致食物中毒主要由于誤食或出于好奇嘗鮮或食用未炒熟的食品所致,故應重在規范個體的飲食行為。
綜上所述,通過對2013年我國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的回顧和梳理,可對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勢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有文獻報道,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在于檢測技術和設備較為落后,新產品危險性評估機制欠缺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8]。但以終端產品抽樣檢測為主的監管產生的高額檢測成本必然要轉嫁給消費者,且相關檢驗單位恐難勝任,因此,加強源頭監控和過程監管則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錢建亞, 熊強. 食品安全概論[M].東南大學出版社,2006: 1.
[2]厲曙光, 陳莉莉, 陳波. 我國2004―2012年媒體曝光報道食品安全事件分析[J]. 中國食品學報,2014, 14(3):1-8.
[3]曉龍.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及對策研究[D].遼寧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4]Laurie Burkitt.Why China Struggles with Food Safety,China Real Time Report,2011-04-25.
[5]王水含. 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6] 75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201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J]. 輕工標準與質量,2014,2:14.
關鍵詞:農村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5)02-0045-02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問題是大家尤為關心的,特別是在近幾年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重視。盡管我國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但是食品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尤其是農村地區,地處偏遠,設備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監督力度不夠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農村地區的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憂心忡忡。
所謂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而近期頻頻曝出的食品安全問題,讓消費者和政府部門對食品安全及其監管提高了關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著不足。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采取監管措施,加強整治力度,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 背景及意義
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生活的質量也要求的越來越嚴格,而食品與人類生存下去是息息相關的,自然引起廣泛重視,尤其是染色饅頭、地溝油等在日常的飲食中出現頻率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費者對食品的態度不再是基于信賴原理而輕視甚至忽視了。雞、鴨、豬等動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尋常菜,中國的人口基數大,需求量也多,相對來說飼養量、供應量與需求量是存在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現在我們聽聞的生長素、變異雞、注水豬肉等名詞,還有在生產、加工、包裝等環節添加的著色劑、防腐劑、塑料、亞硝酸鹽等化學產品,這些都是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但是市場上卻比比皆是。近期熱門的“辣條”,其生產過程的衛生環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駭人聽聞。當今的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發展迅猛,進出口食品的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加,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對人類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都產生了巨大 威脅,對我國在國際食品市場上的聲譽有很大的消極影響。
食品安全監管出現的問題日益嚴重,且農村處于劣勢地位,更應得到普遍的重視。原因是農村地區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人口比較分散,法律意識不強,交通不太便利,監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監管更有難度,也容易被忽視。雖然現在對農村的關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國家食藥監總局也提出要以保障農村食品消費安全為基點,采取四項措施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但效果卻是不太明顯。
作為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意義不言而喻。加強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有利于市場秩序得以維持,有利于保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統籌城鄉規劃,有利于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提高農村地區居民的自身保護意識。在當今食品安全問題猖獗的情況下,加強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顯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現狀
2.1 消費者存在的問題
第一,自我保護意識差。農村地區沒有正規的菜市場或者大型超市讓居民購買食品,存在的較多的是個體工商戶或者無合法經營資質的小商小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產、肉類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們涉獵的范圍。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攤位,以多種方式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鋪是不存在資質的,或者經營的產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費者選擇的是不購買,自己不食用,而非舉報揭發。
第二,注重身體健康的意識不高,貪圖便宜。有些消費者覺得吃一些沒有什么事情,長年都是在那些攤位上購買,身體狀況并沒有太多變化,“不干不凈,吃了沒病”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規的超市購買,路途遙遠,消耗的時間長,成本高,因為新鮮程度問題,不可能一次購買許多,那么周邊的攤位顯然是適合的選擇,
2.2 生產者、加工者等主體存在的問題
在食品流入市場前,要經過幾個步驟,生產、加工、運輸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這些環節對食品的安全質量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難以保障。也因為中間程序復雜,才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第一,缺乏社會責任感。例如給雞打激素,一只雞可以長多個翅膀;為了保障食品的新鮮和色澤,添加防腐劑、著色劑等化學物質;為了降低成本,賺取更多利潤,對工人的身體健康情況和工作環境降低要求甚至沒有要求;等等。
第二,違法成本低,利潤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經受不住誘惑,添加些許禁止產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潤,而農村地區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條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沒有經過質量、衛生等方面的檢查,已經流入市場,所以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隱患,那么出現的“注水豬肉”、“地溝油”、“染色饅頭”等廣大農村群眾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嚴重威脅著農村地區群眾的身體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費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舉報的心理,在農村地區的食品市場上肆無忌憚地制假造假。
2.3 相關政府部門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采取的是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監管主體多,責任區分難,所以產生問題解決不及時。
第一,人員不充足,監管難度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根據對此法條的解讀,縣級人民政府顯然是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管理機構的領導機關。縣級下轄的鄉、鎮很少有對食品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使有監管機構,其檢查設備也是較為落后的,人員配備于農村地區而言也是顯然不足的。農村地區并非整齊劃一的,而是因當地的地形地貌選擇居住區域,所以有些地區分布較為分散,那么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來說,監管力度大,監管范圍廣,監管對象多且分散,人員較少增加監管難度。
第二,監管主體多,責任劃分困難。我國對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有10多個,顯然監管機構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卻層出不窮。多個監管主體也是造成此現象的原因之一。因為監管主體多,都覺得在職責范圍之內,但是具體范圍又不清楚。所以會出現“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情況。
第三,責任互相推諉,監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各個部門都是監管主體,但是出現問題,需要追究責任時,每個部門又都互相推諉,不想承擔責任,認為問題的出現不在所監管的范圍之內,導致有些環節缺乏政府部門的監管而讓不法分子鉆空子,農村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遭受威脅。2.4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健全,普法范圍小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監管出現很多監管交叉地帶甚至空白地帶。在食品事故中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小,違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卻很高,所以鋌而走險。農村地區的漏洞顯現的則更為明顯,首先是農村地區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對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況顯而易見。因而消費者很難做到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3 應對措施
3.1 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保障,其安全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健康的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在面對不法商販生產、加工、銷售有安全問題的食品,“三無”食品,或者有沿街叫賣的商販時,公眾應及時揭發舉報,撥打當地食品監管部門的電話或者親自制止,等等,降低無經營資質的販數量,減少食品的安全隱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規、合法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中購買食品,關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不為貪圖便宜而購買無質量保障的散裝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邊的資源,比如網絡、電話等,對有損于食品安全的行為多多曝光、舉報,讓不法商販的生存空間大大減少。
3.2 加強食品安全教育
我國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傳大多比較零散,多是文章、電視節目等方式,普通公眾的關注度普遍較低,那么農村群眾的接觸可能性則更低,所以下鄉宣傳,在學校宣傳都不失為好方法。學生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學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識,不僅可以從小培養他們對食品安全關注的意識,還可以通過他們向家長普及,引起學生家長的關注,達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鄉下,給當地群眾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廣播、流動車宣傳車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義,既生動想象又效果明顯,達到農村群眾了解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目的。
3.3 完善監管體制,加強追責機制
為避免“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現象出現,應該對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劃分。當部門之間出現職能重復的情況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互相推諉而無法劃分責任,按共同責任來確定責任的承擔,并追究各負責人的責任,達到積極作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絕不作為的現象。
在鄉鎮一級擴充監管人員數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監測設備和巡邏設施,覆蓋網絡監測平臺,加強農村的監管力度,使鄉鎮有能力對所在區域的食品進行抽檢,規范農村的集市市場。農村地區的群眾可以通過網絡舉報不合法、不正規的攤點,凈化食品市場。
3.4 完善獎勵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11年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發指導意見:“地方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針對農村消費者消極舉報,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獎勵措施,積極鼓勵消費者揭發舉報不法分子的行為。他們可以通過短信、電話、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參與其中,不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能有力打擊損害食品安全市場的不法分子。前提是獎勵制度和資金運用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必須正當、合法。
3.5 加大違法成本,嚴懲不法分子
對因檢查、舉報屬實等發現的違法店鋪應予以嚴懲,罰款的金額應參照同類食品行業的合法經營者利潤,處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懲罰性,對不予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對食品安全行業“失信”的企業加入食品行業的“黑名單”,限制或禁止其再次進入食品市場,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圍。
參考文獻
[1]顏美雪.《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13年,
[2]馬利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研究――以臨安地區為例》.碩士學位論文,浙江農林大學,2013年,
[3]周游,趙學剛.“論我國食品安全公眾參與的法律制度構建”.載《管理現代化》,2011年第4期.
[4]倪楠.“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研究”.載《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4期.
[5]郗芙蓉,崔洋.“農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構建的難點與路徑”.載《安徽農業科學》,2012年第4期.
關鍵詞:食品安全;政府規制;對策
中圖分類號:F20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05302
1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的現存問題
1.1 食品安全規制機構設置不合理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規制主體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規制部門的協調、指導,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將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縱觀我國食品安全政府規制主體的現實狀況,食品安全規制機構設置存在多頭規制與規制缺位并存的問題。一方面,現實的經濟活動呈現出多樣性,并非按照“規制環節”來設計,有些經濟活動同時涉及多個“規制環節”,而有些卻可能呈現模糊性,很難把其歸為某一“規制環節”。另一方面,對食品安全規制的同一方面存在不同的規制部門。這種規制主體與規制對象在理論與現實上的錯位,使政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都必須管,或是當該問題一時很難明確屬于哪一個規制環節時,各個政府規制部門都可以不管。這種規制體制的設置,在運行中暴露出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弊病,使相關部門在行使其規制職責時多頭規制和規制缺位同時存在,從而造成了政府資源浪費和規制低效。
1.2 食品安全規制對象管理有失規范
食品安全的規制對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生產經營者及其行為。作為食品市場的供給體,其提供的食品安全與否直接影響到食品市場的秩序。目前,我國食品業尚處于粗放發展階段,從事農產品和食品經營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這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主體發育不健全,地位、功能不明確,交易方式落后等問題。因此,食品企業實現規范管理以及產品交易時質量等級化、重量標準化和包裝規格化的難度增大。據調查顯示,30多萬家食品經營企業60%左右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約70%沒有食品檢驗能力。這不僅給消費者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損失,而且對消費者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1.3 食品安全規制立法有待健全
目前,我國制定和出臺了許多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制立法,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導、由數部單行法律法規構成的集合法群形態,為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礎。盡管我國在食品安全規制方面的立法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其完整性、系統性及嚴密性仍有所欠缺。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立法中,一些法律法規內容單薄,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所導致的食品安全新情況、新問題大多尚未涉及。而且,現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大多對食品安全僅做了一些概要性規定,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定義和限制。由于大多為分段立法,法律法規條文相對分散,并且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導致某些法律法規不協調。
2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政府規制的經驗借鑒
2.1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是發達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一個顯著特征。美國的食品安全程度被認為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是由于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了相互制約、綜合有效的食品安全規制體系,實現了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規制。其最高主體機構是1998年成立的“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由農業部、商業部、衛生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環境保護局、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農業部長、衛生部長、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共同承擔,直接向總統匯報工作。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主要規制機構有設置在美國農業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檢驗署(FSIS)、設置在衛生部(DHHS)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和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及美國環境保護(EPA)等幾個部門。在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各個部門主要按食品類別進行分工規制,做到了“分工明確、權責并重、疏而不漏”地保障食品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2.2 重視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建設
健全的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是有效開展規制活動的基本前提。目前,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大多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和食品鏈各環節的規制立法體系,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提供了保障。日本的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專業、專門法律法規組成。《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兩大基本法律。《食品衛生法》于1948年頒布并經過多次修訂,其宗旨是保護人們遠離由于飲食導致的健康危險,改善和促進公眾健康,適用于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年頒布,該法規定了消費者至上、基于科學的風險評估、從農田到餐桌全程規制等原則。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專業、專門法律法規很多,包括食品質量衛生、農產品質量、投入品質量、動物防疫和植物保護等五個方面較為健全的農產品質量立法體系。此外,日本還大幅度修訂了食品安全各環節和各品種的規制法,推動了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更臻完善。
2.3 注重“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美國的食品安全政府規制強調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過程的有效控制,規制環節包括養殖、種植、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等;規制對象包括化肥、農藥、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和食品標簽等。通過全程規制,對不安全食品預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環節的缺失,并以此為基礎建立食品的追溯機制。
美國非常重視HACCP制的實施,并以此作為制定食品安全系統政策的基礎。HACCP制是一種以科學為基礎,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整個過程進行危害分析,確定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環節和關鍵性的控制點,建立相應地預防措施消除隱患,以避免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場,其目標在于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美國的食品召回制也相當完善,而且程序嚴格、可操作性強。食品召回制具體是指食品企業在獲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中收回問題產品,積極予以更換、賠償的有效補救措施,其目的就是及時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或擴大,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3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府規制的對策
3.1 明確規制機構的權力和責任
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是政府有效規制的前提條件。2009年2月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已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劃歸為衛生部管理,由此強化明確了衛生部在食品安全規制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在現有分段規制體制的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將有利于加強對各有關規制機構的協調、指導。因此,應賦予更多的規制權力和職責給衛生部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增強其責任意識,整合有效資源,統籌協調行動。衛生部應統一負責食品安全規制工作,承擔食品安全協調職責,這樣將有利于改變機構權力各自為政的局面,避免多部門規制造成工作漏洞和資源浪費以及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解決規制部門職能交叉、多頭規制與規制缺位并存的現狀,促進規制工作高效有力地進行。在現有食品安全政府規制體制下,進一步明確各個規制機構的職責。對當前存在職能交叉、多頭規制和規制缺位的領域進行清理,對各規制機構所承擔的權力和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形成一個相互制約的食品安全規制體系。應就規制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重新進行明確分工,一個規制職能只能由一個機構專門負責,其他機構退出。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各規制機構的實力,做到優勢互補,實力弱的退出或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
3.2 建立規范化的企業自律機制
建立企業自律機制,實現規范化發展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食品企業的責任。食品企業在制定管理規范的過程中,既要切合實際,又要保證企業管理規范的內容全面,包括企業標準、企業定位、企業形象等。完善企業管理規范的核心就是加強制定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特別是要加強有關食品標識、相關物流標準,以為規范食品流通領域的正常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創造條件。盡快建立食品安全檢測數據庫,為食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供基礎性條件。大力開展危險性評估等科學方法在制定和修訂食品標準過程中進行應用的研究,以提高標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標準的整體水平,提高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應強化以法律法規、政策為主導,食品企業制定管理規范為主體的形式,促使食品企業形成有效的自律機制以增強信守本行業規范的觀念與意識。充分發揮企業自身的積極性,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納入規范、健康的軌道,改善企業的公眾形象。
3.3 健全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
健全食品安全規制立法在世界各國都被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除了由立法委員會制定法律來對食品安全規制做出較為原則的規定外,大量法律條文的細化和技術性規定都授權行政機關以法令和條例的形勢做出。目前,主要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一般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來進行食品安全規制,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已經比較完善。根據我國食品安全分段規制的現狀,應從食品安全規制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制定更多的水平性和垂直性的法律法規,以形成《食品安全法》為總領,與其他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規制立法體系。同時應加強食品安全規制立法的系統性,在制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全程規制的理念,抓住食品鏈中的關鍵要素和制約環節,逐一加以規范、規定和細化。另外,在立法規定的總體框架下,對食品安全規制部門進行必要的授權。各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的現實需要迅速采取行動,、修改或廢止相關的法規和標準,特別是對于那些立法環境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可以制定過渡性的暫行規定以解當時之需。
參考文獻
[1]賈敬敦,陳春明.中國食品安全態勢分析[M].北京:中國農業科技出版社,2003.
[2]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強化國家安食品控制體系指南[M].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出版,2003.
[3]彭亞拉.中外食品安全監管的比較研究[D].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4]鮑長生.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規制創新探討[J].工作研究,2008,(5).
[5]林閩鋼,許金梁.中國轉型期食品安全問題的政府規制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08,(10).
關鍵詞:食品安全 召回 食品安全法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對食品安全要求也愈來愈高,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當前政府與公眾共同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近年來,在我國不斷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貫穿于食品生產、物流、銷售的整個過程中,必須針對每一個環節,都提出相應的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法律及法規,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辦法。
食品召回制度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減小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體系健康平穩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相對于歐美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國食品的召回與退市制度目前處于一個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一些關鍵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1 我國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關鍵問題的思考
幾個發達國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有如下共同特點:第一,食品召回有法可依。頒布了統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建立健全了食品召回法律體系。第二,監管有效進行。各部門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第三,執法力度大。嚴厲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使得管理效率高。第四,建立了完善的食品信息溯源系統。由此告訴我們,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建設。
1.1 強化立法
我國目前已經對食品安全予以立法管理,但是目前依然存在著法律不完善,缺乏系統性,部分領域立法缺失,部分條款立法不明的現象。目前我國缺少一門具有權威性的食品召回管理的法律,這種狀況直接導致在食品召回管理中,部分法律條款不明晰,執行的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很有必要針對食品召回進行專門的立法管理。這就要求我們制定一部具有權威性的法律,對食品召回的法律規定,監管主體,召回級別,召回種類,召回程序,召回懲罰制度等內容統一予以明確詳細的規定,使食品召回真正有法可依。
1.2 明確監管
食品安全管理不是一個行政部門就可以全面監管的,需要多個相關部門共同管理,相互協作。衛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農業等相關部門協同合作,比如農業部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生產環節,確保農產品來源安全;衛生部門負責食品經營者的場地的衛生達標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督管理安全,并組織實施國內食品的強制檢驗及出入境食品的衛生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則負責市場上的食品安全監管;商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流通領域中的食品安全。
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過程涉及到食品生產到銷售的整個產業鏈,而多部門監管導致職能不清,在食品召回的監管與執行上缺乏效率,同時存在著食品安全管理權限配置不合理,執法部門定位不清等問題,由于行政權限劃分界限不明,多頭執法與行政不作為現象并存。同時因為監管部門的不統一,導致了監管執法缺乏持續性和規范性。
目前已經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為主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但是依然缺乏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建議國家成立一個食品行業監管委員會,類似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電監會這樣的行政管理機構,統一執法和管理,制定統一的管理法規和條例,統一執行,賦予機構相應的監管權和執法權,跟公安部門建立緊密的執法關系,對于嚴重的的食品犯罪,予以堅決的查處和執法。
1.3 明確法律界定,加強執法與懲罰力度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關鍵手段是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執法,提高法律打擊力度,提高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目前明確定義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的條文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為食品安全的執法提供了依據和方向。但是這些法律條文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1)未能明確監管層面的法律定義,單純的食品事故只能由受害個體進行維權處理,對于批量出現不安全食品,未能明晰法律條文。(2)食品安全量刑太輕。《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于違反的行為,行政處罰力度才3萬元罰款。從經濟層面無法起到處罰作用,相對于違法行為的牟利,實在微不足道。(3)食品召回執法的執法力度不明晰。
為了從法律層面加大食品安全的查處力度,必須在當前的《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基礎之上,建立一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處罰細則,明確食品安全的主體:生產者,消費者及監管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各個領域、各種類型的食品安全違規與犯罪行為,定義詳細的處罰方法,以”食品安全無小事“的原則去定義處罰力度,要執行高標準嚴要求。對于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不但要處罰相關的犯罪分子,對于相關的執法監管者,也要定義明確的行政處罰及犯罪處罰。
1.4 食品信息系統的建立
1.4.1 物聯網技術的食品溯源
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首先需要做的是,切斷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檢查食品流通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擴展。基于物聯網技術食品溯源體系是一個重要的方法。當出現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的時候,可以第一時間通過物聯網技術實現食品溯源,及時禁止不安全食品繼續流通,同時可以追回不安全食品,另外最重要的功能是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給監管者和執法者提供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已經有無錫物聯網研究院,南京郵電大學等研究機構已經開始研究物聯網在食品召回體系中的應用,通過RFID、移動網絡、互聯網等技術,初步實現了物流鏈溯源。
1.4.2 基于移動網絡和互聯網的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目前可以通過建立食品監管網絡,結合互聯網和移動網絡,及時食品安全信息,定時公布官方對食品物流檢驗的結果,將安全食品信息通過網絡傳遞給公眾。同時任何不安全的食品因素,都及時通過網絡,保證食品體系的安全。
1.5 食品安全保險及補償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關乎公民健康,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果都是非常嚴重的。目前針對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公民損失,還沒有很好的方法,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大多數無法及時得到責任主體相應的補償,不但承受了身體上的折磨,同時承擔了一定的心理上的打擊。
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應該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保證公民在意外狀態下的安全,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保險和補償制度,應該成為食品安全召回體系中的一個分支。
食品安全保險金應該由食品生產制造企業定期繳納,作為食品安全保險的基金,由專門機構管理運營。
在食品召回體系中,增加保險評估賠付的階段,一旦發生食品召回,在制定召回計劃的時候,就制定保險介入方案,根據食品安全保險的詳細細則,及時提前賠付受害主體的損失,之后由保險公司對相應的責任主體收取相應的費用,保證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在第一時間能拿到賠償。針對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在召回的處理階段,必須依據保險的相關條例,除以對應的罰款,罰款進入保險基金,保證后續基金的穩定運行。
2 總結與思考
本文針對我國今年頻出的食品安全事故,對于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的發展進行了回顧,并進一步分析了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召回體系,針對我國在食品安全召回的一些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立法和監管的建議,列舉了當前立法的不足,給出相關立法和執法的建議,提出了基于物聯網技術的信息化食品召回辦法,最后提出了在召回體系中增加食品安全保險補償制度的方案。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處于剛剛起步的狀態,這是一個大的系統的工作,需要我們從社會的各個方面去不斷完善該制度,使之能真正成為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的一道屏障。
參考文獻
[1] 王宇.《我國食品召回制度探析》[M],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3月.
[2] 蘇保濤.《對完善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學院學報,2009,(68).
[3] 朱曉東.《完善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與法律對策》,中顧法律網.
[4] 史林謙,向恒陽.《不合格食品處理方法探討》[J].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2007,(18).
論文摘要 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發展離不開食品這一基礎物質條件。近年來,在社會、科技的不斷發展下,人們的生活水平隨之提高,人們對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營養豐富、美味可口,轉而更重視食品的衛生與安全特性。科技及經濟的飛速發展,逐漸改變了以前的食品生產、銷售模式,同時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斷增長下,食品周轉模式也發生了巨大改變。食品生產、銷售、周轉模式的改變,也給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從食品安全的概念出發,分析了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執法主體 執法模式
一、對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
寧波市作為一個沿海開放城市,食品來源基本上屬于輸入型的,所以,對于食品安全相當的重視,在執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創新。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執法部門主要是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各部分依據職責實行分段或品種監管。根據《寧波市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主要細分為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來,寧波也是一個典型的分段監管的城市,強調的是多主體監管執法模式。食品安全監管協調工作是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來牽頭完成的。協調機制的建設主要是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模式的建設,通過資源共享,能夠進一步改善執法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根據2012年《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區別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由質量監督部門監管執法的,工商部門負責工商登記,并不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對于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寧波的食品安全執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的設置的,在執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費巨大,所以寧波也在不斷完善自己的執法模式,例如通過完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監管體制,建立政府、業界和消費者互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檢驗資源共享與風險管理機制。
二、國外的執法主體模式的考察與比較
在食品安全領域,國外現有的監管執法主體模式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各主體都有相應領域內的執法權;二是單一主體執法模式,單一主體執法,其他部門予以配合。雖然在監管執法主體的設置上不同,但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兩種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為目標相互借鑒融合。
(一)多主體聯合執法模式
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多主體聯合執法的國家,在美國,負責食品安全執法的主要機構有衛生部下屬的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下屬的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以及動植物衛生檢疫局(APHIS),美國環境保護署(EPA)。FDA的執法內容比較廣泛,主要是保護消費者不受危險的,未經檢驗的和虛假標識的食品的危害,檢測食品添加劑,除了食品安全檢疫局執法范圍以外的都在其執法范圍內。FSIS主要是負責肉類,家禽和蛋制品的衛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動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務則是防止植物和動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對人類造成危害的監管執法。EPA的任務則是保護消費者免于農藥的危害,檢測市場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機構包括食品標準局、衛生與老年人事務機構的公共福利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管理局、農林水產部門下屬的澳大利亞檢疫檢驗局等。
(二)單一主體執法模式
對于歐盟而言。歐盟于2002年明確了制定歐盟范圍內統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執法主體,其不具備制定規章制度的權限,但是將負責監督整個食品鏈,做出相關風險評估。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歐盟委員會出于對保證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當的反映,也是為了踐行“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概念。于是,在歐盟范圍內的國家逐步將國內的食品安全執法統一到一個部門,典型的有德國的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荷蘭成立了國家食品局,法國設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應是一個單一主體執法的國家,它的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是分離的,由厚生省的醫藥食品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與執法,而在農水省設立消費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職能。
(三)食品安全執法主體模式的比較
1.單一主體執法模式避免多頭執法
多頭執法,是指多個執法主體對于同一對象就同一行為施行多次執法行為的現象。多頭執法是所體現的實質是政府機構設置重復,權力運行機制不暢通。多主體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的部門一般比較多,起碼是在三個部門以上。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多部門設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夠更加全面細致的執法,不形成執法漏洞。但實際工作中,在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四個環節中,每一段之間的權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通常會有幾個部門同時在進行執法,各個部門之間由于各種原因可能出現協調與溝通不暢,導致信息失衡,最終導致多頭執法問題的出現。
2.單一主體執法避免多主體執法的沖突
單一主體執法能夠食品安全的統一性,對于食品安全設置的標準不同,必然導致不同部門的執法沖突,同時,如果多部門都擁有設定法規的權限,那么在執法的過程中也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有時候,并不是執法人員本身的原因,在多主體執法的情況下,執法法規較多,面對法律法規在某些領域的重合,執法人員一概認為是職權不清,分工不明,執法沖突就是爭奪管轄權。
3.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節約執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樣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種監管,必然需要多部門,而且有些部門之間的職能還可能出現交叉,同時,每個部門還會有自己的執法隊伍,因此執法隊伍在多個部門間被擴大,最終導致執法隊伍膨脹。這樣的執法隊伍執法的成本就比較高,因此從總的來說,一般都會采取運動式執法,導致執法不到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在單一主體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員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同時,當食品安全執法權力分散到各部門手中,各部門各自為政。對于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部門之間就相互推諉,最終導致事件的惡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成本,降低了執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標難以實現。
三、完善寧波市食品安全執法模式
(一)設立單一食品監管部門,實行統一執法管理
寧波市作為計劃單列市,和深圳處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國食品安全執法中就帥新做出了有實質意義的創新。深圳市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將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為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食品監督管理職能剝離出來。寧波市可以參考深圳的做法,整合執法力量,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執法管理。有一種做法就是將食品安全監管統一到現有部門,即食品藥品監管局,強化其職能,查處所有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另一種做法即是設立新的食品監督管理局。筆者認為可以將食品安全職能集中到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上,一是保證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節約行政部門設置的成本問題。寧波市已經在今年開始進行了改革。根據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入原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管職責,同時繼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
(二)制定寧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其中對于流動商販和小作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凍倉庫過期食品的檢查問題。同時,為了配合寧波市食品安全單一執法主體模式的建立,應該制定與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寧波市制定實施細則應該注意以下要點:一是確定食品風險評估的情形及安全處理機制;二是街頭食品攤販應當在指定的區域經營;三是對食品安全執法機構的權力監督;四是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