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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wǎng) 精選范文 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見義勇為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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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義勇為條例

        第1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關鍵詞:見義勇為;合法權益;權利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1—0116—02

        

        近年來,頻見于報端的見義勇為壯舉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見義勇為,既使得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得以傳承,又符合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現(xiàn)實需要。但是在我們倡導見義勇為、弘揚道德風尚的同時,也要看到因見義勇為行為而引發(fā)的法律問題。尤其是針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糾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表彰其為社會主義道德所做出的貢獻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見義勇為人員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一)見義勇為人員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1、獲得表彰的榮譽權。根據(jù)《青島市表彰與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其“青島市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第5條規(guī)定,對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島市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公民,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一次性獎勵;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按下列規(guī)定享受有關待遇:(1)正在待崗或失業(yè)的,優(yōu)先安排上崗或就業(yè);(2)現(xiàn)為農業(yè)人口的,辦理農轉非;(3)正在就學的,在其升學和畢業(yè)分配時,予以照顧;(4)現(xiàn)為現(xiàn)役軍人的,在其轉業(yè)或復員時,優(yōu)先予以安置。公民有見義勇為行為,尚達不到授予“青島市見義勇為公民”稱號條件的,區(qū)(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對見義勇為者的表彰,反映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行為的高度認可和贊譽,同時也會激勵人們敢于見義勇為。

        2、獲得相應物質獎勵的權利。根據(jù)《條例》第6條的規(guī)定,見義勇為人員有獲得物質獎勵的權利。市和區(qū)(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市和區(qū)(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并接受監(jiān)督,專款專用。只有進一步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物質獎勵力度,才可以切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正當權益,使他們在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時不縮手縮腳,有助于弘揚正義,震懾犯罪,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

        3、申請給予醫(yī)療救助、生活補助或給予撫恤的權利。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見義勇為人員有權得到以下保障和保護:醫(yī)療救助、誤工補貼、生活補助、傷殘撫恤和優(yōu)待以及人身保護。例如,《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因見義勇為而負傷的公民,各醫(yī)療單位應當積極搶救和治療,不得推諉,貽誤治療。醫(yī)療費用的承擔,有工作單位的,按工傷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醫(yī)療單位墊支,財政部門據(jù)實核撥?!钡?2條規(guī)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安置因見義勇為而負傷、致殘、犧牲公民的家屬的工作和生活。公民因見義勇為而犧牲、致殘,造成家庭生活低于當?shù)匾话闼降?,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钡?3條規(guī)定,“對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島市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公民,按規(guī)定給予辦理終身人身保險。”

        另外,對于見義勇為人員還應當給予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這項權利規(guī)定在本《條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顯然是一項欠缺。

        (二)相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

        為了充分保護見義勇為者以上的合法權益應,還應當規(guī)定相應的義務主體。主要包括:

        1、見義勇為事件發(fā)生地的政府。發(fā)生見義勇為事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應當負有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見義勇為者物質獎勵及幫助的義務。

        2、見義勇為者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機關,負有保障見義勇為者生活不受大的影響的義務,其所在單位不得因見義勇為者傷殘而解雇,見義勇為者的住房、生活、工作崗位應得到應有的照顧。

        3、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者。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者不僅要承擔對國家法律承擔責任,還要對被害人和見義勇為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見義勇為中的受益人。見義勇為中的受益人有義務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必要的物質補償(如醫(yī)療費、誤工費等),但以受益人所能承受的程度為限。

        二、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之救濟

        見義勇為的行為雖然可歌可泣,但嚴峻的現(xiàn)實問題卻是,許多因見義勇為而犧牲,或致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英雄們,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就會立刻陷入困境,成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蛘呤菬o心惹上了官司糾紛,致使英雄流血又流淚。因而“救人有風險,出手需謹慎”也隨之成為人們明哲保身的信條。那么在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之后,見義勇為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主要可以通過法律救濟和經濟救濟的途徑來尋求幫助。

        (一)法律救濟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得不到確認,或是因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和保障而發(fā)生糾紛時,可向當?shù)氐姆稍鷻C構申請法律咨詢,需要法律援助時,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訟。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法律救濟措施主要有:

        1、為其提供的法律服務。此種法律服務主要是發(fā)生在訴訟之前的訴狀和其他法律文書等法律服務,除此以外還包括為其提供法律以及信息咨詢服務,告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程序,幫助當事人就賠償?shù)葐栴}進行協(xié)調和談判等。對于見義勇為人員的損害,有明確的致害人或者受益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應通過見義勇為的確認機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致害人或者受益人進行協(xié)商,要求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補償責任,協(xié)商不成的,再選擇其他方式進行救濟。

        2、為其提供訴訟援助。與致害人協(xié)商賠償或者與受益人協(xié)商要求其給予補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其合法權益。主要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主張權利。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有異議的,見義勇為人員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的訴訟援助主要有,詳細告知其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法院審判的程序、出庭的相關人員及其職責、作用(包括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人)等。對于司法過程的情況了解的越多,見義勇為者就越有可能消除恐懼與不安情緒,能夠積極參與審判過程。

        (二)經濟援助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可能會導致犧牲、致傷、致殘、或是喪失勞動能力,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會陷入困境,因此迫切需要相關部門為其提供經濟援助。當前,能夠使見義勇為者得到及時救治和實質補償,行之有效的經濟援助方式,是見義勇為基金。

        1、基金的來源。根據(jù)《條例》第6條的規(guī)定,見義勇為人員有獲得物質獎勵的權利。市和區(qū)(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市和區(qū)(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并接受監(jiān)督,??顚S?。可見見義勇為基金的來源主要靠政府的財政撥款,這樣一來就使得基金的資金渠道受到極大地限制,從而對見義勇為者的經濟援助杯水車薪,基金本身也顯得捉襟見肘。因此,應當拓寬見義勇為基金的來源。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募集基金。(1)政府財政撥款。按照《條例》以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的方式每年有計劃地給予基金一定額度的撥款;(2)社會廣泛募集。社會募集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通過發(fā)行彩票的方式將募集的資金歸入基金帳戶;可以動員群眾直接以貨幣、實物的形式募捐,然后將實物拍賣或折價售賣;也可以通過慈善機構、慈善家直接募捐;(3)通過合法方式使見義勇為基金保值增值。但是要加大對見義勇為基金的監(jiān)管力度。因為現(xiàn)行的社保資金在“泛行政化”的制度設計下,“在沒有法人資產和獨立的經濟利益約束下,社保資金管理中心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規(guī)范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即使有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也極易成為美麗的陪襯”。

        2、申請程序。申請見義勇為基金的程序分以下幾步:(1)見義勇為人員提出申請;(2)縣(市、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對見義勇為事實進行調查核實;(3)通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并將獎勵的決定告知申請人;(4)作出物質獎勵的決定。鑒于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和緊迫性,該程序應盡可能地體現(xiàn)公正與效率。

        第2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 女童救人身亡算不算見義勇為 保護自家財產是見義勇為嗎 未成年人救人,算不算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何罪之有 “見義勇為”羅生門 動物也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求表揚 等 多方并舉弘揚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不后悔,后怕! “漲價”的見義勇為獎 見義勇為的立法探討 大眾無私見義勇為 贊見義勇為英雄等 牟德新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的媽媽 國外如何保護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的立法思考 該不該見義勇為 今天,要怎樣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法律保護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tj=1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

        在“見義勇為”的問題上雖然不該有年齡之分,但是因為“勇為”并不是行為人有膽量、有勇氣甚至有精神就可以“為之”的,更需要一定的身體素質和能力,而這些都不是未成年人具備的。如果我們不顧實際情況,把這種事情當成見義勇為去鼓勵和倡導,很可能將會使更多的孩子去學習和效仿,這不僅對孩子們的安全形成不利,也有悖于我們的社會道德甚至未成年人保護法。

        當?shù)毓俜讲慌鷾蔬@個孩子的“見義勇為”,正是基于一種更大的保護和關愛,因為孩子思維簡單,能力有限,一旦盲目的涉足,不僅于事無補,還會容易造成更大的傷害甚至犧牲。在現(xiàn)在的社會生態(tài)中,不僅不應該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更應該提倡孩子們遠離危險,而當同伴遭遇危險的時候,不要“勇為”,而是要“智為”和“巧為”。通過向大人們呼救來達到救人的目的,而不管怎么樣,都不能做無謂的犧牲。實際上如果說8歲小女孩“見義勇為”,其本身就是一個“偽問題”,一個8歲小女孩本身就是大人們看管呵護的對象,有小伙伴落水,這么小的孩子怎么可能把落水孩子救上來?與其說是孩子“見義勇為”,不如說是大人看管不當。孩子的行為充其量不過是一種“下意識”,如果把這種“下意識”當成一種精神來頌揚,不僅不嚴肅,更是一種荒唐。

        避免盲目模仿與評“見義勇為”不矛盾

        巴山夜雨

        8歲女孩救人身亡,當?shù)鼐C治辦回應稱按照我們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答復,小微微事件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政策上面沒有作明確規(guī)定;小微微是未成年人,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因此沒有認定。

        第3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一)概念

         

        見義勇為是在沒有法定的義務下,自覺地保護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個人的生命及財產的一種正義的,同時會對他人產生救助效果的一種實施幫助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沒有關于見義勇為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條文中有一些說法,但是也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釋。

         

        (二)構成要件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首先是主體要件。主體應該是沒有法定責任、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自然人,通俗的講,就是沒有法律上規(guī)定負有相關義務的人。主觀要件,就是行為必須符合“義”的定義,所謂的義,就是正義,既包括法律上的正義,還有社會大眾通俗認為的義,即符合正常的社會道德觀念,如果是惡意或者違背道德的行為,都不構成見義勇為??陀^要件,主要由以下三點:首先,需要受到保護的對象在客觀上即將或正在受到不正義行為的侵害,其次,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的時候,被保護的對象必須處于危險當中,最后,見義勇為者是出于自己的思想自覺挺身而出的,沒有收到其他客觀因素的因素。這些要件也是確定行為是構成見義勇為的標準,如果有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因素,就有可能不屬于見義勇為行為。其次還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說是在自己能夠提供的力量范圍之內,見義勇為主要是“義”,切不可將“勇”放到第一的位置上。綜合我國各個地方關于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救濟的各種理論見解及法規(guī)規(guī)定,見義勇為者在行為時未必完全不顧及個人的安危,他們在行義舉的同時又能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將見義勇為與自我保護很好地結合起來。所以,“不顧個人安?!辈粚儆谝娏x勇為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對見義勇為行為所致?lián)p害的法律救濟現(xiàn)狀

         

        根據(jù)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對見義勇為行為所致?lián)p害的法律救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援助

         

        由于人們掌握法律知識的程度不同,因此社會上便產生了法律服務這種行業(yè)?,F(xiàn)實生活中許多見義勇為者因法律知識缺乏而致使其權益得不到保障,損害得不到救濟。這就需要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對其進行一些減免費用的法律咨詢或其他法律援助。目前,四川、甘肅、河北、和天津等地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以便于使見義勇為者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允許見義勇為者及其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賠償或給予補償

         

        首先,在有致害人時,見義勇為者其近親屬理所當然地有向致害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根?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九條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及方式,見義勇為者及其近親屬可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向致害人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其次,如果致害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案件中根本就沒有致害人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見義勇為者的損害,那么,見義勇為者及其近親屬就有要求受益人給予自己補償?shù)臋嗬?。根?jù)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給予行為人以補償,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責任。

         

        (三)國家給予救濟

         

        根據(jù)某些在其內容中直接規(guī)定了見義勇為救濟制度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顯示,見義勇為者在因見義勇為而受到損害時,在經有關部門確認了他的見義勇為行為后,就可以去申請政府相關部門給予醫(yī)療救助、生活補助、撫恤等。如《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及《云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等條例中有關此內容的規(guī)定。

         

        三、完善見義勇為的民法保護手段

         

        雖然我國法制體系中有一些關于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的規(guī)定,但那畢竟是低層次、不完善的??梢詮囊员鍘追矫鎭硗晟莆覈囊娏x勇為民法保護:

         

        (一)在立法上為見義勇為行為劃定明確的范圍

         

        當前我國對于見義勇為相關法規(guī)的制定都是地方上的一些法規(guī),而在中央層面上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我國地方性立法中有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救濟的規(guī)定為保護見義勇為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各地規(guī)定不一,為有力保障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某些阻礙,而且地方的法規(guī)具有的效率和影響有限,所以統(tǒng)一全國立法,在中央層面上統(tǒng)一規(guī)定見義勇為的行為和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立統(tǒng)一的見義勇為法律救濟制度體系刻不容緩。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在中央層面上建立統(tǒng)一的見義勇為法的條件了,隨著大部分地區(qū)民法的逐漸完善和獎懲制度的不斷補充,見義勇為法的建立己經有了很好地基礎。同時在學術界關于見義勇為的討論也是非常激烈的。從種種表現(xiàn)來看見義勇為行為己經引起了很大的關注,而且是由于劃定的界限和規(guī)定不明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在立法上為見義勇為行為劃定明確范圍很必要,也很符合目前的局勢。國家性的見義勇為法律救濟制度的立法中,首先應當準確界定見義勇為的具體概念,以便各級政府在見義勇為事件發(fā)生后能準確認定見義勇為行為,以及時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此外,要明確規(guī)定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保障范圍,見義勇為者受補償?shù)臉藴屎途唧w原則,什么條件能獲得社會保障待遇,標準是什么,除此之外,還要規(guī)定有關的社會機構有為受補償者提供咨詢和說明的責任,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補償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等內容。

         

        (二)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要精神與物質并重

         

        在中國人的觀念里,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行為,是個人高尚道德情操的體現(xiàn)。見義勇為者理所應當?shù)貢艿酱蠹业目隙ㄅc贊揚。但如果說要給予見義勇為者以物質利益,則會有很多人覺得不必要甚至會覺得這樣是讓我們的傳統(tǒng)美德蒙受了金錢的羞辱。而實際上,隨著社會的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的進行,我們越來越不排斥用物質利益去彌補見義勇為者的損失,獎勵他們的義舉。據(jù)報道,曾在北京市一起車禍中因救人而犧牲的兩位市民,后被北京市政府追授為“首都見義勇為榮譽市民”,而且還會對其頒發(fā)獎章、證書和一次性獎勵金20萬元??梢姡癃剟罟倘恢匾?,但對見義勇為者來說,這些都只是空洞的口號,他們因見義勇為行為所受到的損害需要物質利益來彌補,他們甘冒危險切身踐行中華民族美德的行為理應得到物質方面的獎勵。只有將精神與物質兩方面的獎勵結合起來,才能更好更全面地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也才能將見義勇為這項中華名族的傳統(tǒng)美德發(fā)揚光大。

         

        (三)增加和確定見義勇為者的請求權范圍

         

        民法上規(guī)定的請求權,是在形成權力和義務的關系以后,一方要求另一方做出一些合法的行為的權力,其中有請求權一方的是債權人,另一方是債務人。在立法上增加和確定見義勇為者的請求權和范圍,見義勇為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觸一定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人們更多的做出見義勇為行為。在實際的操作中,賦予見義勇為者的請求權可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向侵權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即見義勇為行為的發(fā)生對象;第二,向受益人請求補償?shù)臋嗬?,即向受益人請求進行經濟和精神上的補償?shù)葯嗬?第三,向國家請求補償?shù)臋嗬?,賦予向國家請求補償?shù)臋嗬?,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的進步的表現(xiàn),體現(xiàn)了國家對個人利益財產的重視。雖然在理論上見義勇為者及其近親屬可以通過訴訟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賠償或給予補償來救濟其合法的權益,但是在現(xiàn)實中的情況往往是,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對對于自己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的補救力度卻可能因為其不愿承擔或無力負擔而難以實現(xiàn)。例如,曾有一位12歲的男孩為了救一個*2歲孩子,很不幸的被倒下來的大樹枝砸到了腰部,成為了截癱。盡管被救助者愿意為見義勇為者支付醫(yī)療費等費用,但因其家庭條件差,最終也只拿出了2000元錢。而12歲男孩的父親最后只得忍痛讓其大兒子退學。這樣的悲劇難以一一列舉。這時要解決行為人的權益救濟問題就需要政府對其先行補償。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責任承擔為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見義勇為者提供法律上的全面保障。政府在先行補償后有權向致害人或受益人進行追償,以達到各方面的正義與公平。

         

        (四)立法建立見義勇為的責任豁免機制

         

        立法建立見義勇為的責任豁免機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實際的見義勇為的行為中,有很多的時候,實施見義勇為的同時會對一些公共設施和侵權者造成一定的傷害,就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如果對公共設施和侵權者造成傷害的話,可能存在賠償問題,甚至有的時候會負刑事責任,如果因此追究勇為者的責任,會影響更多潛在見義勇為者的出現(xiàn),制約更多見義勇為行為的產生。給予見義勇為者一定程度的民事責任豁免,可以免除其后顧之憂,對形成助人為樂、濟危互助的和諧社會氛圍有直接的激勵作用。當然,也要對這個責任有一定的限度,對于公共設施設和侵權者可以進行相關的規(guī)定,當然,對于侵權者也可以采用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辦法進行相關的認定??傊?,如果見義勇為者填成可公共設施和侵權者的傷害,可以在一定程度減輕和免除其責任,讓見義勇為這種正義的精神得到更好的發(fā)揚。

         

        (五)對相關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正

         

        對相關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正,通俗的說,就是將和見義勇為行為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進行重新的修訂,將其中一些模糊的規(guī)定進行明確化的修整,同時對一些法律法規(guī)進行補充,例如關于見義勇為行為,可以劃定等級,將見義勇為行為按照內容、形式和危險系數(shù)的評定進行等級的劃分,同時根據(jù)等級,對國家和侵權人進行補償?shù)臄?shù)額的底線進行規(guī)定,對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由雙方自由協(xié)定,協(xié)定不能達成的可以交由司法機關,按照見義勇為行為的等級評定和受益者的實際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強制性的要求..總之,通過:對相關法律的補充和修正,可以使得國家的見義勇為變得更加正式,也更加對見義勇為行為有積極地嘉獎和促進作用。

         

        四、其他相關問題的研究及思考

         

        (一)見義勇為者在保護自身權益過程中所應為的義務

         

        以上主要談及了在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救濟的過程中國家及社會所應為的義務,但論及對見義勇為者權益的保護,最直接、最有效也最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就是見義勇為者對于己有利證據(jù)的收集與保全。這樣,既有利于事后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有利于對自我進行保護,防止被反咬一口,“救人者”變“害人者”。

         

        (二)以法護德,以德促法,共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華夏文明,悠悠五千載,道德在我國文明的傳承與社會秩序的維護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見義勇為本是中華民族的一項美德,可它的維護與宏揚卻需要有法律作為保障;反之,道德在人們心目中份量的加重也會改善我們整個社會的守法、執(zhí)法環(huán)境,從而有利于法律的執(zhí)行,有利于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道德在社會中的宏揚需要教育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供給與保障,而教育制度的改革與作用的發(fā)揮又需要法律來加以推進。法含德,德融法,法德相依,此,大概就是中國法治社會的特色。以法護德,以德促法,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變得更加和諧,更加美好,我們也才能更快更好地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屆時,我中華民族之偉大復興亦不遠矣。

         

        五、結論

        第4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關鍵詞: 物質獎勵;形式標準;實質標準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10)10-0236-01

        一、設立物質獎勵的積極意義

        歷史上,見義勇為是指導人們日常行為規(guī)范的準則。歷代統(tǒng)治者為維護專制統(tǒng)治,順應民意,大多制定了有關見義勇為方面的法令法規(guī),以此來懲惡揚善、弘揚正義。如今,在法律中規(guī)定給予見義勇為者物質方面的民事法律救濟,其現(xiàn)實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通過解決實際困難免除英雄的后顧之憂,促使他毫不猶豫地實施救助行為;另一方面,避免挫傷群眾的積極性,鼓勵人們幫助別人。因此,為了避免人們普遍產生“見義不為”的心理與行為傾向,立法者傾向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精神或者物質上的獎勵。

        二、我國當前的立法規(guī)定以及相關問題

        (一)我國目前對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救濟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薄睹穹ㄍ▌t》還規(guī)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另一類是地方法規(guī)及條例,如《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二)地方立法中物質獎勵的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湖北等九個省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對象除了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行為外還包括搶險救災行為,北京市等8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對象范圍除上述兩項外,同時還包括救助他人等舍己救人行為;在獎勵標準上地方立法盡量避免使用“獎金”等用語。但物質獎勵的標準問題卻是無法回避的,我國目前各地的獎勵標準并不統(tǒng)一。有的是依據(jù)“事跡,貢獻”的實質主義標準,有的是依據(jù)“功級,榮譽”等形式主義標準。實質主義的標準是指直接依據(jù)見義勇為的貢獻大小、產生的社會影響來確定物質獎勵的量。形式主義的標準并不是直接以“貢獻、事跡”的實質來確定物質獎勵的量,而是依據(jù)由“事跡、貢獻”確立起來的“功級、榮譽”,來確定相應物質獎勵標準,物質獎勵因此也就不完全是依據(jù)實質貢獻大小,而主要的是一種獎勵的形式象征。初一看,兩種標準在確定物質獎勵的獎勵數(shù)額,其差別并不大。形式主義標準本身也最終需要以實質主義標準作為評定標準,所以從獎勵數(shù)額上來看,無論形式標準還是實質標準都是以“貢獻、事跡”的實質標準來確定物質獎勵的數(shù)額的。然而,兩種獎勵標準的的差異并不在于獎勵結果上的量的差異,而在于獎勵結果所產生的的激勵功能的差異。

        三、解決途徑

        (一)設立獎金條款應予明確規(guī)定。我國見義勇為地方立法之中,絕大部分地方立法都未明確設定獎金標準,絕大部分都是寫明物質獎勵。我們認為應當在立法中明確獎金條款。這樣在具體實施時操作性更加靈活。更加保障見義勇為人應得的合法權益。結合行為理論的激勵機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理由:首先,依據(jù)激勵理論,精神獎勵與獎金的目的都是滿足個體向預定的發(fā)展軌道行進,以引導、激勵個體行為。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獎金較其他物質獎勵更具有靈活性,獎金的激勵方式在滿足較低生活需要方面更具吸引力。第二,考慮到經濟學上的激勵理論,一定的物質獎勵有一種信息傳遞功能,表明法律對此種行為進行的價值引導。第三,雖然依據(jù)行為強化理論,非金錢物質獎勵和獎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相同的強化措施,即都會削弱個體對行為本身意義的自主思考和興趣培養(yǎng).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弱化法律上對獎金重視程度來淡化它們的強化功能。因此,有節(jié)制地使用物質獎勵和獎金是可以接受的,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四,從現(xiàn)實生活出發(fā),考慮到社會實踐之中廣泛使用見義勇為獎金激勵手段,各地方也都成立了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會,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民眾對于獎金獎勵日漸支持,回避獎金字眼的物質獎勵反而不能滿足民眾的激勵需要,更容易讓民眾對見義勇為者打抱不平。

        (二)獎金適用的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標準。綜上,明確設立獎金條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那么獎金條款的標準問題即獎金條款的適用問題,即是應該以“貢獻、事跡”為標準,將獎金標準與實質貢獻掛鉤,還是以“功級、榮譽”的精神獎勵為前提,將獎金標準與形式榮譽掛鉤。我們認為,獎金條款應當采取實質主義標準為主,兼顧形式主義標準。理由如下:第一,依據(jù)激勵需要理論,無論是采取獎金標準上的實質主義還是形式主義,對于行為激勵而言,都沒有實質的差異。因為,行為人受到獎金條款激勵的效果根源于其自身的需要結構,所以,對于個體行為的激勵應當以其需要程度為標準。因而,實質主義與形式主義之間的矛盾也就不是激勵的程度問題,而是激勵的邏輯問題。依據(jù)實質主義標準建立的獎金條款將獎金看作是見義勇為行為結果的報償,類似于勞動獲得報酬,多勞則多得,少勞則少得,而這種報酬式獎金實際上恰恰患上了行為強化理論的弊病。它非但不會激勵個體的見義勇為品德的樹立,反而會助長金錢至上的惡習,因此不符合見義勇為立法激勵的邏輯。而形式主義可以避免實質主義的這種困境,淡化了獎金的行為強化功能,相對而言較為可取。第二,實質主義標準的結果是不確定的,有時是需要靠預測評估的。不穩(wěn)定性會增加見義勇為獎勵的難度。第三,從公平激勵的角度而言,公平感也是行為激勵的重要因素,我們需要在不同的行為效果之間建立一套級差體系,以此平衡不同行為在貢獻與獎勵之間的公平性。但是在獎勵方式上不能完全摒棄實質標準,一定意義上考慮實質標準是考慮符合我國大眾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鄭顯文.中國古代關于見義勇為的立法[J].中外法學, 1999, (6).

        第5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1.1概念

        見義勇為,許多學者都認為其淵源于《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意思是:“見到合乎道德應該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端问?#8226;歐陽修傳》:“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阱在前,觸發(fā)之,不顧,放逐流離,至于再三,氣自若也”。[1]雖然古人所講的“義”與今天我們所談的見義勇為中的“義”的含義大不相同,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從先賢的著作中發(fā)現(xiàn)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高尚的行為,是為人們所推崇的行為。見義勇為成為法學研究的對象始于20世紀90年代。早期學者們關于見義勇為的定義極其簡單,目前學者們關于見義勇為的理解趨于一致,即使有差別,也只是文字表述的差別。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徐武生和何秋蓮在1999年《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上的表述: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或減少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損害,行為人不顧個人安危而積極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2]有學者統(tǒng)計從1991年到2004年的期間,中國有35個省市制定了自己的大致名為《見義勇為表彰條例》之類的地方立法。[3]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在定義見義勇為時雖然略有差異、表述方式亦有不同,但本質上與理論界的提法相同。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是理論界還是立法上對于見義勇為的概念界定主要依托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制度。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是無論是學者還是立法者在定義見義勇為時都使用了一些充滿感情和道德色彩的語詞,如“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等。這些詞語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反映了見義勇為行為不是單純的法律行為或民事行為,也提醒我們不能單以民法思維來解決見義勇為的問題。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有學者開始從行政法角度來理解見義勇為,并提出了“行政輔助”說[4],為重新理解見義勇為這一概念提供了可能。但是遺憾的是,還沒有人在此理論基礎上提出一個嶄新的概念。

        1.2屬性

        行為屬性的不同預示著不同的法律后果,見義勇為也不例外。對見義勇為屬性的不同界定,背后體現(xiàn)著不同的法律理念,更關系著相關法律制度的設計,因此變得格外重要。目前關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主要有兩種學說:

        1.2.1無因管理說或者無因管理、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

        避險說理論界關于這種學說的認識不一,有人認為見義勇為本質上是一種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有的見義勇為行為都符合上述概念,只不過見義勇為者管理的他人的事務有點特殊而已。有人認為見義勇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對應無因管理、為他人的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之所以產生這種分歧,是因為持前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無因管理包含了為他人利益的正當防衛(wèi)和為他人利益的緊急避險。筆者本人亦傾向于此種觀點。持無因管理說的學者認為,見義勇為行為退去道德光環(huán)后還原為民事行為。[5]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者,其損害可以參照民法里的無因管理制度和侵權責任制度得到救濟。依照無因管理說,見義勇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有侵害人情形下的見義勇為,如幫人對抗搶劫犯的行為,此時有三方主體:加害人、受益人和見義勇為者,加害人與見義勇為者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是無因管理法律關系,應當依據(jù)民法中的侵權責任和無因管理來分配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另一種是沒有侵害人的情形下的見義勇為,如拯救無端落水的兒童的行為,只有兩方主體:見義勇為者和受益人,兩者之間屬于無因管理法律關系,應依照無因管理之債補償見義勇為者的損失。無因管理說的背后蘊藏著這樣的價值觀,即見義勇為體現(xiàn)著市民社會的互助精神,由于見義勇為遭遇的損失,應當按照民法世界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予以處理。

        1.2.2行政協(xié)助說

        近年來,有學者開始從行政法角度研究見義勇為行為,并提出了行政協(xié)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是一種行政協(xié)助行為,是公民在國家應當履行卻無法履行救助公民的責任時自愿替國家履行某項義務的行為。[4]一方面,見義勇為者在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違法犯罪活動的侵害或自然災害的損害時,沒有對其維護的義務;另一方面,國家有義務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因此,見義勇為人所從事的搶險救災或與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公務,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一種行政協(xié)助行為。行政協(xié)助說下的見義勇為變成了個人協(xié)助或替代國家履行義務的行為,因此而受傷害的,理應由國家予以賠償。這有點類似于“行政法上無因管理”行為,只不過受益人變成了國家。這種學說將給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制度設計帶來革命性影響。從以前的把見義勇為當成是好人好事,到現(xiàn)在把它當成是一種協(xié)助政府履行職責的行為,標志著一部分法學者對政府責任認識的覺醒。這一理論為政府應為見義勇為“埋單”提供了有力的論據(jù)??傊?,無因管理說將見義勇為者的損失交由相關個體去分擔,行政協(xié)助說卻將之歸給國家,兩種學說各有自己的合理性所在。盡管做學術研究的人應當對兩面說的提法保持警惕,但是筆者還是認為有必要指出這兩種學說的局限性。鑒于見義勇為行為的高度危險性,無因管理說企圖將見義勇為者的損害在個體之間消化,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見義勇為者極有可能會遭遇引言中提到的尷尬。行政輔助說的局限在于其假設公民在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違法犯罪活動的侵害或自然災害的損害時,沒有對其維護的義務。到底這一前提能否成立,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此,徐國棟教授在《見義勇為立法比較研究》中有所探討,但似乎沒有定論。[3]公民到底有無救助他人的義務,至少從道義上來講這種義務是存在的。因此,筆者更傾向于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具有多重屬性。

        2關于見義勇為損害分擔的立法現(xiàn)狀和司法實踐

        2.1立法現(xiàn)狀

        2.1.1全國性立法

        學者普遍認為,目前我國關于見義勇為損害分擔的全國性立法主要有《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睹穹ㄍ▌t》第109條的規(guī)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損害而是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從“必要費用”到“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這些字眼,我們可以看出見義勇為損害的分擔渠道極為有限,極有可能面臨見義勇為人員自己負擔的困境。

        2.1.2地方性立法

        從1991年到2007年期間,中國許多省市都制定自己的大致名為《見義勇為表彰條例》之類的地方立法。有的地方立法除了規(guī)定由加害人承擔、受益人補償以外,還作了如下安排:首先,如果行為人是有用人單位的,則單位按照“工傷”給予支付相關費用;其次,如果行為人參加了醫(yī)療保險,則由社保機構承擔;再次,如果行為人既無工作單位又無保險,則由當?shù)氐囊娏x勇為基金會支付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解決。如《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溫州市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和獎勵實施辦法》《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guī)定》等。地方立法較之《民法通則》增加了分擔見義勇為損害的主體———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行為發(fā)生地政府,這無疑是一種進步,這表明有的地方政府對見義勇為損害已經開始自覺承擔部分補償責任。但是細心看一下這些地方法規(guī),我們會發(fā)現(xiàn)談到政府的補償責任時大都使用“解決”這一字眼,“解決”與“責任”兩字之差,意思相差千里?!敖鉀Q”,更多意味著一種政治承諾、政策安排,離法定責任還有很遠。

        2.2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42條:“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的權益而使自己受到傷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受益人的多少及其經濟情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解釋》)第15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的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柏熈钍芤嫒私o予適當補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說明司法實踐中,法院已經意識到單單靠加害人承擔責任對見義勇為者來說沒有什么保障力,因此開始增加受益人的補償義務,相對立法是一種進步。綜合我國立法及司法現(xiàn)狀,可見在全國性和較高位階的立法上,見義勇為損害的分擔渠道比較單一;地方立法對遭受損害的見義勇為者的救濟措施相對完善,但是政府的救助通常作為最后手段,且沒有確立為法定補償責任。

        3以民法思維確立見義勇為損害分擔規(guī)則的局限性

        3.1見義勇為損害分擔規(guī)則的民法解讀

        學者們普遍認為《民法通則》第109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頒布的《民通則意見》第142條和《人身賠償解釋》第15條的規(guī)定,確立了見義勇者所受損害分擔規(guī)則。其實上述條款背后的法理在于無因管理制度和侵權制度。前面筆者將見義勇為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沒有加害人情形下的見義勇為,這種情形下只有受益人和見義勇為者兩個主體,兩者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受益人須在受益范圍內賠償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另一種是有加害人情形下的見義勇為,此時有三方主體:加害人、受益人和見義勇為者,加害人與見義勇為者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是無因管理法律關系。對于見義勇為者的損失,應當依據(jù)民法中的侵權責任和無因管理制度來加以分配。

        3.2以民法思維確立見義勇為損害分擔規(guī)則的局限性

        見義勇為人員往往可能遭遇人身傷害,有時這種傷害還很嚴重,如殘疾、持續(xù)昏迷、死亡等,需要巨額的醫(yī)療費用及后續(xù)費用。如果依據(jù)上述民法中確立的損害分擔規(guī)則,那么很有可能使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救濟。如在無加害人的見義勇情形下,受益人依據(jù)無因管理制度,只需承擔受益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假設一個人不慎落水,另一個人將之救出,卻犧牲了自己的生命,落水人的受益范圍如何界定?如果是生命的話,見義勇為者的家屬可以向其所要死亡喪葬費、死亡撫慰金和生前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用。落水人如果負擔得起,自不待言。如果他無力承擔或者只能負擔一小部分。那么不足的份額,誰來分擔?民法和民法學者都沒有給我們答案。在有加害人情形下的見義勇為,見義勇為者遭受人身損害的概率更高,加害者逃遁或無力負擔的情形也不少見,責令被救助者補償。既然是補償就是有限度的,假設受益人的補償仍不夠解決見義勇為者的醫(yī)療費,誰來負擔?依靠媒體和社會捐助,雖然可以解燃眉之急,卻不是長久之計。有許多學者考慮到見義勇為人員可能得不到補償?shù)那樾?,但他們只是籠統(tǒng)地把它推給國家救助、社會保障或是慈善基金之類的組織。法律必須提供一個長久之計,而在民法思維下,無法實現(xiàn)對見義勇為者的充分救濟。

        4增加國家補償責任———合理分擔見義勇為損害的必要選擇

        筆者認為增加政府的補償責任即在見義勇為者得不到相關當事人的及時補償時,由國家來承擔補償責任,是合理分擔見義勇為損害的必要選擇。主要理由如下:

        4.1見義勇為是一種行政輔助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帶有非常強的公益色彩,因為它的救助對象是隨機的、不特定的??梢哉f見義勇為者承擔了職責之外的救助義務,而這些應當是屬于被救助者家屬的或是國家的責任。比如某公民在路上遭遇搶劫,另一公民挺身而出與歹徒搏斗,可以看做是該公民替國家承擔了維持民眾安全的義務。那么國家有責任為見義勇為者的損害分擔一部分責任。國家的錢來自于納稅人的錢,這些錢的一部分本來就是要用于維護社會治安和救助危難,從中拿出一部分補償見義勇為者理所當然。

        4.2國家補償相對于社會保險、基金會等慈善團體具有獨特優(yōu)勢

        社會保險針對的對象是參加保險的公民,至少對目前農民占多數(shù)人口的中國來說其救助不具有普遍意義。基金會等慈善團體資金來源不穩(wěn)定,如東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通過接受募集、社會各界捐贈、銀行存款利息或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獲取收益來籌集。某些地區(qū)為了籌集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甚至搞起了攤派。如東莞市的某保險公司的員工被要求“每人至少(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助100元”?;饡儆诠嫘缘呢攬F法人,其對見義勇為者的救濟也不具有強制性,且救助名額極為有限。以中華基金會為例,自1993年成立至今,共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2000余名,發(fā)放獎勵撫恤慰問金2500余萬元。每年資助142人,人均1.25萬元。而國家資金來源充實穩(wěn)定,一旦確立補償責任,便具有強制性,保障力比較強。

        4.3國家承擔補償責任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措施

        見義勇為是一個社會精神文明與進步,是應當鼓勵和褒獎的行為。國家的財力相對充足,對于見義勇為者可以實現(xiàn)充分救濟,可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是對見義勇為者最為實惠和有力的激勵。

        5見義勇為損害分擔規(guī)則的立法模式選擇

        前面筆者得出結論認為,應當增加國家作為分擔見義勇為損害的主體之一。但是如何在立法中體現(xiàn)這一點,涉及不同的立法模式。關于見義勇為損害分擔規(guī)則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種:

        5.1專門立法專門立法

        [6]模式認為,應當吸取地方關于見義勇為立法的有益經驗制定一個全國性的見義勇為法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而鼓勵公民見義勇為。

        5.2吸收于民法

        持這種觀點的多為民法學者,他們認為見義勇為行為蛻去道德外殼后可以還原為民法上的相關制度,將來需要做的是將這些與見義勇為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民法制度加以完善即可,其中急需做的是把受益人的補償責任法定化。

        5.3吸收于國家賠償法

        持吸收于國家賠償法[7]這種觀點的學者已充分認識到民事賠償對見義勇為所受損害分擔的不力,進而認為應當擴大國家賠償(補償)范圍,將見義勇為者遭受損害的情形也納入進去。

        5.4綜合立法模式

        第6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關鍵詞:小悅悅事件;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

        中圖分類號:C912.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1-0063-02

        兩歲的小悅悅在廣東佛山先后被兩輛過往車輛碾壓,此后經過事發(fā)地的18名路人卻都沒有對她進行救助,反而裝作視而不見,漠然而去。后來一名拾荒阿姨搭救了小悅悅并將她送到了醫(yī)院,然而錯過搶救時機的小悅悅還是離開了人世。無疑,對于那些曾經先于陳賢妹阿婆路過小悅悅但卻沒有伸出援手的人,必須要給予譴責,但是比譴責更重要的,是要弄明白究竟是什么導致了這種見死不救的行為。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人擔心是騙局;有的人擔心出手救人反而會被當成是肇事者從而被賴上;更有的人,他們不去幫助倒在地上的小女孩也許僅僅是源自心底的冷漠,既然事不關己,那就置身事外。

        需要承認的是,從當前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來看,見義勇為的成本確實太高了。無論是公益、慈善、還是救人,都有可能面臨著讓人非常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學雷鋒做好事的風潮席卷神州大地的時代,爭先恐后扶老人過馬路的歲月,似乎都一去不復返了。當然,盡管存在這樣的社會現(xiàn)實,但我們不能放任自流。如果一個社會中每當需要救助者出現(xiàn)時,公民的冷漠旁觀成為主流,見死不救成為常態(tài),這無疑是非??膳碌摹R粋€已經沒有正義感存在的社會,自身又能存在多久。

        那么,如何遏制這種道德泯滅的趨勢,并引導人們從內心回歸那曾經熟悉的見義勇為的年代。小悅悅事件后,佛山市乃至廣東省各界都開展了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的討論。有人認為“見死不救”屬于道德問題,應該加強道德教育。也有人認為應該通過立法,對見死不救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但大多數(shù)人更傾向于前者,并認為法律和道德不能混為一談。

        從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來看,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最低的道德。小悅悅事件中所存在的見死不救行為,已經激起了全國人民嚴厲的批判,沒有人去支持或認可這種行為,可見它已經觸犯到了公眾的道德底線,具備了通過立法去禁止的可能。然而更嚴峻的是,雖然人人都認可“見義勇為”,并懂得它的意義,但現(xiàn)今大部分人卻總是更希望別人去見義勇為,自己最好能置身事外。面對這樣的前提,僅僅再寄望于通過道德教育的途徑去解決問題,恐怕只能是一廂情愿。

        道德的基礎是法律。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中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結婚的夫婦其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干預他人婚姻生活的行為將構成破壞他人婚姻罪。因為有法律對婚姻關系明文規(guī)定的保護,所以人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就形成了盡量不干涉他人戀愛關系的道德觀念。試想如果法律對婚姻關系都沒有立法保護,日常生活中大家恐怕也就難以達成對他人戀愛關系尊重的共識。通過道德教育的手段,可以讓心中存有道德良知的人成為好人。比如主動救助小悅悅的陳賢妹,在她身上體現(xiàn)出了國人最樸實可貴的善心,作為一個生活在社會底層以撿垃圾為生的女人,她從事的是城市里最臟的工作,卻有著最純潔的心靈。但是對于另一部分良知瀕臨泯滅,已經把自私當成習慣的人來說,單靠道德建設的作用就是微乎其微的。這個時候,需要通過法律來讓所有的人成為好人,至少是在行為表現(xiàn)上。

        從世界范圍來看,很多國家已經開始通過立法,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引導,并對見死不救的舉動進行約束。

        “見死不救”在日本的法律中被定名為“遺棄罪”,日本刑法中第217條至219條對這項罪名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其中,“遺棄至死罪”將被判處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懲處“見死不救”行為的法規(guī)在日本已實施多年,期間一直沒有異議。除日本外,意大利和德國的法律對“見死不救”也制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根據(jù)意大利《刑法》,見死不救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監(jiān)禁或2500歐元的罰款”。而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對同樣情況規(guī)定則是處以一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罰款。并且,這條規(guī)定在歐洲很多用。在法國,“見死不救”的現(xiàn)象是十分罕見的,救人者反被訛賴上的事件就更是聞所未聞了。該國《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了“過失棄助罪”和“見死不救”罪,對主觀放棄救援者,將處以5年有期徒刑和7.5萬歐元的罰款。此外,美國的一些州也規(guī)定,發(fā)現(xiàn)傷者時如未撥打“911”電話,則可能觸犯“輕微疏忽罪”。

        以上相關法律都是對見死不救的行為進行了處罰,而針對人們欲施救時擔心反被訛賴的心理顧慮,許多國家也通過立法幫助公民打消了疑慮,從而保護了那些見義勇為的好心人。2004年萬圣節(jié),美國女子麗莎在高速公路的車禍現(xiàn)場搭救了一名傷者,但是四年后這名傷者卻麗莎救援措施不當以致自己重傷。幸而加州議會在2009年緊急通過了《好心人免責條例》,使得麗莎免除了這場官司。其實,在這則條例頒布前,美國和加拿大已經有了實施多年的《好撒瑪利亞人法》。此法來源于《新約圣經》里的一則故事:一名猶太人遭到強盜打劫受了重傷,后來一名路過的撒瑪利亞人不顧教派恩怨,救助了猶太人?!逗萌霈斃麃喨朔ā凡]有對“見義勇為”進行硬性規(guī)定,也不是對“見死不救”給予懲罰的法規(guī),它的作用在于打消了人們因為擔心施救失誤而被的顧慮心理,由此喚起人們的社會責任感。

        鼓勵“見義勇為”除了要將立法作為根本前提,完善的“社?!彼鶐淼慕洕U献饔猛瑯又匾?。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國民收入普遍較低的背景下,高昂的醫(yī)療費難免會讓傷者有想讓他人幫忙共同分擔費用的心理,同時想施救的人也會考慮到這一點,從而不得不對出手搭救三思而后行,寶貴的搶救時間往往就這么被浪費了。在法國,當路人遭遇突發(fā)事故時,相應的民事責任都會由相關的保險公司承擔,醫(yī)療費用也由醫(yī)院先行承擔之后再由院方與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如果出現(xiàn)保險公司方面無法完全承擔的民事責任,法國人還可以依據(jù)有關法律條款,要求國家代為承擔這部分民事責任。同樣,在韓國如果發(fā)生了致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也是由保險公司負責全權處理,司機往往不會因此被,所以肇事逃逸的情況也就很少發(fā)生了。顯然,完善的社保體系在客觀上對“見義勇為”也起到了激勵作用,這些國家的有關政策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但是,即使是在法律規(guī)范和社保體系相對成熟的社會環(huán)境中,“見義勇為”也依然不能百分之百地被保證。2011年10月16日的晚上,在德國首都柏林的一個地鐵站,一對情侶被一伙人毆打,周圍的乘客卻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制止,甚至事后也沒有人報警或是叫救護車?!秷D片報》不得不慨嘆“德國人的正義感到哪兒去了”。同樣是在上文提到的日本,2009年當紅娛樂明星押尾學對瀕臨死亡的陪酒女不管不顧,也沒有撥打急救電話,導致錯過了救治的最佳時間。盡管押尾學最終被東京高等法院以遺棄罪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但是在日本這樣法制高度健全的社會,押尾作為公眾人物卻依舊在“見死不救”這個問題上以身試法,讓人看到了法律對道德的保障也不是萬能的,法律終究無法代替道德。大阪大學的一位教授認為,對見死不救者判刑是為了不讓人類輸給自私自利的本性,但是法律只是對行為的一種約束,很難影響到道德和人類精神世界中的東西。

        但是不管怎么說,在歐美以及日本,通過制定法律來鼓勵“見義勇為”,打擊“見死不救”,的確已經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xiàn)象,而且也起到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不過,在一些發(fā)展中國家,類似的法律法規(guī)是不存在的,這一點與我國的情況很相似,不同點在于,路人面對傷者的冷漠圍觀在這些國家卻從來沒有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例如在韓國和泰國這樣的東方國家,“見義勇為”同樣是一項被社會民眾廣為認可的基本價值觀,而這兩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保護“見義勇為”的條款,也沒有關于懲罰“見死不救”的條例。在他們看來,這是道德層面的問題,無需通過立法去解決。應該說這樣的觀點與我國社會長期以來的主流思想是很接近的。那么是什么造成了相同社會體制下不同的社會風氣呢?首先,除了上文提及的已趨完善的社保制度,在韓國,儒家教育的影響也很深,韓國傳統(tǒng)社會中救助他人的美德直到今天也在其社交禮儀中備受重視,韓國人更是長期以“禮儀之邦”自居。而泰國也素有“微笑國度”的美稱,即使從19世紀后半葉起,泰國開始逐步由傳統(tǒng)社會向現(xiàn)代社會過渡,其間西方價值觀的侵入在所難免,但是泰國人一直秉承著包括佛教思想在內的基本道德觀。時至今日,見義勇為在泰國依舊是會被人們廣為贊譽的行為,見死不救的事情卻十分罕有。當然,不管是韓國還是泰國,與我國的基本國情并不盡相同。跟韓泰兩國相比,顯然中國在近年來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在道德上陷入了迷失。但至少可以見得,推行立法并不是解決此問題的唯一道路。

        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中國應該盡快通過立法來懲戒冷漠旁觀。長期以來,由于在“見死不救”方面未有任何的法律規(guī)定,像小悅悅這樣的悲劇才會頻頻上演。頒布相關法規(guī)后,雖然不能立竿見影地在一些人的道德情操上培養(yǎng)出幫困扶危的精神品質,但起碼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遏制這種讓人心寒的社會行為。追究見死不救者的法律責任,就是將道德法律化。上文提到的率先走上這條路的國家,其“見危必救”的一系列法規(guī)也是歷經長期的不斷完善,才擴大為所有公民心中的義務和責任。所以對于中國來說,相關的法制改革還是需要根據(jù)我們的具體國情循序漸進地進行,可以肯定地說,這會是一條正確的道路。

        我國是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自古以來,救死扶傷就是華夏民族傳承下來的優(yōu)良品質,現(xiàn)如今我國的經濟發(fā)展越來越快,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但這些寶貴的精神遺產是我們不能丟棄的。在社會結構的轉型期,公民的價值觀難免受到來自不同文化的沖擊,但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傳統(tǒng)道德觀念不應被削弱。

        小悅悅的悲劇是整個社會的悲劇,悲劇的發(fā)生看似偶然,其實偶然當中也有必然。如果我們不能建立起相關的制度去約束,而僅僅把一切停留在道德的口號上,悲劇還會發(fā)生。那樣,一切都只會是美好希望,也僅僅只會是希望而已。

        參考文獻:

        [1]陳光中.法學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第7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案情:見義勇為受傷債難還

        去年國慶節(jié)假期里,與李國方及其妹妹一起合住的女孩小霞,與男友牛偉亮產生感情糾紛。小霞堅決要跟牛偉亮分手,對方不同意分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在李國方制止了兩人的爭吵,準備送牛偉亮出門的時候,牛偉亮轉身到廚房拿起了菜刀,揮刀在李國方的胳膊上砍了下去,當時就露出了骨頭。李國方沒回過神,牛偉亮就拿著菜刀沖進了小霞的房間,揪住小霞的頭發(fā)往她臉上砍去。

        李國方趕緊上前奪刀,同時讓妹妹出去報警,因為沒有對方魁梧,李國方被按在沙發(fā)上挨了十幾刀。小霞在李國方的斷喝下跑了出去,李國方雖然受重傷,依然緊緊地抓著牛偉亮,想控制住他拿刀的那只手,最終因為頭上手上身上都是傷,失血過多,昏迷了過去。直到警方趕到,控制住了意圖自殺的牛偉亮,驚險的一幕才終于結束。

        受傷的小霞和李國方先后被送到了醫(yī)院,小霞的傷只是皮外傷,李國方的傷勢比較重,需要立刻手術。從老家河北到北京打工的李國方兄妹基本沒有積蓄,拿不出手術費,只好請求一位巧遇后相熟的大姐幫忙。這位好心的大姐毫不猶豫地交了錢。手術進行得很順利,一個月后李國方痊愈出院了??墒?,欠下的數(shù)萬元醫(yī)療費何時能還上,成了李國方兄妹眼下最大的難題。這次受傷,應該是砍傷人的牛偉亮來負責才對啊??墒桥チ帘还矙C關拘留了,怎么才能向他索賠呢?

        好友告訴他,聽說見義勇為能認定工傷,讓他試一試。于是,李國方經過咨詢,準備走工傷救濟之路。

        維權:被認定工傷并獲先行支付

        見義勇為能認定工傷嗎?

        不是在上班時間,也不是在上班地點,連受傷的原因都跟工作沒有任何關系,能認定工傷嗎?這是縈繞在李國方心頭的第一個問題。李國方想過請律師,但是高昂的律師費使他望而卻步。

        一次意外,李國方得知了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可以免費為農民工打官司的消息,這讓李國方和他的家人看到了希望。在家人的陪同下,李國方來到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請求幫助。中心的副主任時福茂律師和律師接待了他。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該視同工傷?!?“見義勇為是犧牲了個人利益,維護了公共利益,保障了人的生命安全?!睍r福茂律師和北京市東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科長張彥方的話打消了李國方原先的顧慮。

        此外,時律師還表示,申請認定工傷可以讓李國方盡早拿到急需的錢。其實,這也是時福茂和兩位律師接案后,尤其是了解了李國方家里的困境后,想的最多、討論的最多的問題。

        經過深思熟慮后,兩位律師決定首先為李國方申請見義勇為證書,然后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讓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很快,在他們的幫助下,李國方拿到了見義勇為證書和5000元的獎金,工傷認定申請也得到了批準。

        認定工傷后能獲基金先行支付嗎?

        工傷雖然獲得了認定,但是關鍵是要盡快拿到錢,否則,欠的債仍然無法償還。于是時福茂和兩位律師建議李國方的單位申請先行支付。

        第8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人民武裝警察法》第18條規(guī)定:“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庇纱耍ky救助成為了人民武裝警察的法定義務而不再是道德責任。實踐中武警官兵依法履行危難救助義務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救助時機要恰當

        根據(jù)《人民武裝警察法》第18條的規(guī)定,需要武警官兵履行危難救助義務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通常是指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侵襲和損害,或面臨被侵襲和損害的緊迫危險,包括被搶劫、搶奪、綁架、襲擊、劫持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侵害來自于公民自身,比如自殺、自殘等行為等也屬于此種情形。第二種,公民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是指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因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以及意外事件時面臨的危險情形。武警官兵一旦遇到上述兩種情形,就應當及時救助,但武警危難救助行為多表現(xiàn)為臨時急救措施,既要求迅速果斷,積極作為;又要求冷靜處理,不能蠻干。當履行危難救助義務與執(zhí)行法定任務發(fā)生沖突時,如果能夠兼顧,應當盡力救助;如果不能兼顧,應當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分清大小、輕重、緩急,首先確保法定任務的完成,不能因履行危難救助義務而放棄法定職責、放棄執(zhí)行任務。

        二、救助方法要靈活

        說到武警危難救助是一項法定義務時,經常會有官兵提出這樣的疑問:“既然是法定義務,每個人民武裝警察都必須履行,如果現(xiàn)場官兵確實沒有能力救怎么辦?難道一定要我們義無反顧的犧牲自己嗎?”遇到公民處于危難情形時,武警官兵即使能力不足,也肯定要“救”,但并不是要犧牲自己,而是選擇更加靈活的救助方法。在救助順序上,應當堅持先救人,再救財產;在情況不明或者自身缺乏專業(yè)救助技能的情況下,撥打120、110是最穩(wěn)妥的救助方法。我們現(xiàn)在不僅要提倡“勇救”,更要提倡“巧救”,用最小的代價來達到救助目的。

        三、救助手段要適度

        所謂適度,是指人民武裝警察在實施救助義務的過程中,以保護、阻止和有效為必要,不能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實踐中應注意:一是當武警官兵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進行救助時,武力使用要適當,防止出現(xiàn)防衛(wèi)過當?shù)膯栴}。作為武裝警察,一般都經過專業(yè)的格斗技能訓練,還有可能在執(zhí)行任務中配戴有警械武器,這些都使我們在對抗時處于一種武力強勢地位,所以在進行救助時,武力使用要慎重,防止觸犯法律,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二是在救助公民的財產安全上,不能用對公民的財產造成更大損失的方式來阻止其他可能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行為來進行。

        四、見危不救要擔責

        武警“見危不救”是指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能夠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既然危難救助是武警的一項法定義務,就有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武警見危不救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刑法》有關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但對“見危不救”的責任應該嚴格限制:遇有公民處于危難情形,有條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盡力救助但沒有成功的,不承擔責任。

        第9篇:見義勇為條例范文

        一邊是路人漠然而去,一邊是好心人又一次被誣陷,當今社會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嚴厲拷問。中國這個正在走向富裕和現(xiàn)代的國家,是否還有道德底線?如何避免類似道德悲劇重演?

        不斷發(fā)生“見死不救”,根源在于中國長期以來價值觀建設的軟弱、公民教育的缺乏、制度引導的缺位。長期以來,在價值觀建設上,官方倡導的道德標準太高,與現(xiàn)實脫節(jié),而且越講越高?;蛑恢v理想道德,不講現(xiàn)實責任,以至于人們都習慣站在道德的高地攻擊別人,缺乏自我反思。這導致人們指責別人多,身體力行少。

        當前中國社會,道德紐帶的力量很弱,而侵蝕道德的力量又很強,這導致中國社會人際之間缺乏正常的同情紐帶,造成嚴重的精神和信任危機。公民權利被打壓的同時,公民的義務感、正義感也被壓抑了。其次,公民教育缺失是另一個重要原因。比如在中國,責任教育、個人德性的培養(yǎng)、人際溝通的教育等,都是不夠的。同時,教育體制改革幾乎停滯不前,德性教育的理念、方法缺乏體制的支撐,這也造成正義感和責任感的喪失。

        見死不救是一種“社會病”,有道德、心理、法律、社會等層面的原因,需要多方位、長時間的介入“治療”,難以畢其功于一役。

        有不少人認為應該制定“見死不救罪”。雖然法諺有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當?shù)赖禄?,難以規(guī)范社會成員的行為時,“禮失求諸野”,寄望于法律便成必然訴求。有些國家,也有將“見死不救”入罪的先例,如德訇、法國、意大利等。我們國家可以參考,并考慮論證立法問題。

        針對“英雄流血又流淚”、助人者成被告的情況,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妤心人免責”的規(guī)則。美國加州一個著名的案例:2004年,女子亞歷山德拉發(fā)生車禍被卡在車里動彈不得。另一女子麗莎將其救出,亞歷山德拉在車禍后癱瘓。后來亞歷山德拉把麗莎告上法莛,稱其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州議會以75:0票通過了“妤心人免責條款”。類以于“好心人免責條款”,在西方很多國家都體現(xiàn)在保護妤心人法案。

        據(jù)報道深圳市法制辦已將《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助人行為社會鼓勵制度、助人者受幫助制度、助人行為免責制度和助人行為免予制度將是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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