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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2號壩 承壓水 帷幕灌漿試驗 清林徑水庫
中圖分類號:U445文獻標識碼: A
1、工程簡介
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位于深圳市龍崗區中北部, 2號壩是在原清林徑水庫和黃龍湖水庫主壩的基礎上擴建而成,壩頂長度755m,壩頂寬8m,壩頂高程為82.3m,壩基防滲體采用混凝土防滲墻及帷幕灌漿相結合。
2、承壓水區地層巖性情況
2號壩基承壓水區壩址土層主要有素填土、沖洪積層、殘坡積層、全、強、弱風化砂巖。老壩體填土為中等壓縮性,呈中等~弱透水性。殘坡積層和全風化巖層呈中等壓縮性和弱透水性,強、弱風化巖層呈弱透水性。偏右岸河床3號裂隙密集帶為強透水帶,內有承壓水,寬約90m,走向210°,其底界高程為—22m,需重點防滲處理。
由于承壓水埋深較深、涌水量較大、承壓水水頭較高等因素,給帷幕灌漿施工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新建2號壩上游側,即清林徑水庫老壩下游坡一級馬道設置一道施工帷幕,帷幕頂高程略高于此處地下水位,底高程為3LU線以下5 m。施工帷幕能否安全、順利地將承壓水截斷,關系到2號壩基防滲墻和基礎帷幕灌漿施工成敗,因此,需要充分重視施工前的灌漿生產性試驗,通過試驗確定灌漿材料、摻和料、外加劑、灌漿工藝、灌漿壓力和孔序控制等參數。
3、灌漿試驗介紹
3.1 常規帷幕灌漿試驗存在的主要問題
兩次試驗采用的是常規帷幕灌漿方法。雖然第二次試驗在第一次試驗的基礎上有所改進,但仍然存在卡塞法不止漿、灌漿壓力上不去、吸漿量大、達不到灌漿結束條件等主要問題。因此必須采用一些非常規方法解決這些問題,否則施工帷幕無法建成,壩基防滲體的施工也無法進行。
3.2試驗目的
為解決常規帷幕灌漿試驗過程中暴露出的上述問題,本次試驗將采用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采用套管孔口栓塞法和低壓充填滲灌法、在弱風化帶基巖地層采用穩定漿液和雙套管法等,并嘗試提高灌漿壓力。
3.3試驗孔的選擇
本次試驗選取1組2個孔,選定27號和28號孔,孔距為2m。試驗在清林徑主壩一級馬道上,孔口高程56.0m。
3.4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灌漿方法
(1)套管孔口栓塞法
施工范圍包括壩填土、殘坡積土、全風化砂巖以及強風化砂巖。施工前將Φ146mm鋼套管打入壩填土3m深,即帷幕灌漿頂53.0m高程處,然后將栓塞卡在孔口位置,對該區進行充填灌漿。
(2)低壓充填滲灌法
壩填土及強風化帶的土質相當松散,在灌漿施工中經常發生冒漿以及灌漿壓力上不去等事件,對工程的工期以及材料都造成極大的浪費,為了能主動、有序地控制冒漿,決定采用低壓充填滲灌法結合間歇、限量、復灌以及添加速凝劑等工藝來主動規避此類風險。
①低壓充填滲灌
根據前兩次的試驗,可知在土層內灌漿,灌漿壓力極低,基本是從灌漿泵自流進入灌漿孔,因此在該段地層只能采用低壓充填滲灌的方式進行灌漿。
②間歇灌漿
當發生冒漿情況或灌漿過程中吸漿量突然增大且回漿管無回漿時,應首先采用間歇式灌漿,間歇時間不宜超過20min,以免發生堵管現象。
③限量、限時、復灌
當采用間歇灌漿后,冒漿或灌漿過程中吸漿量突然增大且回漿管無回漿的情況仍然沒有好轉時,則采用限制灌漿量的方式主動控制灌漿材料,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浪費。
④添加速凝劑
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帶的灌漿漿液中添加5%的水玻璃,以便加快水泥的凝結時間及提高水泥的早期強度,達到加快施工進度、提高工效,節約灌漿材料的目的。
3.5弱風化帶基巖地層灌漿方法
(1) 雙套管法
在弱風化帶基巖地層進行帷幕灌漿使用了雙套管法,該法施工程序如下:
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灌漿完成后拔出原套管,然后用Φ146mm鉆頭鉆進,鉆至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的底部,放入Φ146mm的鋼套管,再用Φ127mm鉆頭在套管底部往下鉆進150cm,然后套管內回填0.5:1:0.3的水泥砂漿(砂漿用砂為特細砂),然后利用地質鉆機吊錘,將底部有封堵的Φ127mm套管打至與Φ146mm套管管口齊平,擠壓孔內砂漿,使砂漿將套管周圍的孔隙充填密實,待砂漿初凝后,鉆頭掃通砂漿層,并鉆出下一灌段,將灌漿栓塞卡在內套管底部。
雙套管法施工工藝技術要點:
①保證兩個套管的垂直度,確保孔底套管間的間距均勻。
②砂漿要搗實,保證砂漿凝固時間不少于48小時。
(2) 穩定漿液
根據鉆孔資料可知,壩底的巖層相當破碎,當使用普通的水泥漿液進行施工時,從前兩期的試驗成果來看,灌漿過程中,吸漿量大,在0.5MPa的壓力下,都會發生冒漿現象。為此嘗試采用穩定漿液來解決上述問題。
4、 試驗工藝流程
4.1 壩填土及強風化帶帷幕灌漿的試驗流程
平整場地鉆機就位打入Φ130mm鋼制套管3m深第一段帷幕鉆孔 孔口栓塞第一段灌漿初凝后第一段灌漿掃孔第二段帷幕鉆孔依次鉆孔、灌漿直至弱風化巖層。
4.2 弱風化帶基巖帷幕灌漿的試驗流程
拔出3m長Φ130mm鋼制套管采用Φ146mm鉆頭鉆進至弱風化巖面放入Φ146mm鋼制套管至弱風化巖面弱風化巖面鉆進50cm套管內注入水泥砂漿8m安放Φ127mm鋼制套管至弱風化巖面帷幕鉆孔3m栓塞放入套管底部帷幕灌漿帷幕鉆孔8m栓塞放入套管底部帷幕灌漿依次鉆孔、灌漿直至設計高程。
5、試驗結論
5.1 壩填土及強風化帶灌漿處理的必要性
(1)因此,無論是采用第二階段的漿液由稀到濃的灌漿順序,還是采用第三階段的0.5:1的濃水泥漿液(其中還添加了5%的水玻璃,以加速水泥漿液的凝固速度)對壩填土區進行灌漿,以達到充實壩體土,使其發揮相當于蓋板的作用,都是必須的。不過,第三階段是有意識地對壩填土區和強風化帶進行灌漿處理,以達到形成蓋板的目的。而第二階段壩填土區的灌漿是無意識造成的。故而第三階段的灌漿方法取得了比第二階段更為顯著的效果,這從第三階段僅發生2次冒漿均發生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在弱風化巖中未發生過冒漿現象)中得到證實。
(2)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帶進行帷幕灌漿的作用
一是可以有效堵塞透水通道;
二是加固了老壩體,在基巖面上面形成了蓋板,能有效防止冒漿事件的發生。
5.2采用濃漿和穩定漿液的必要性
(1)第二階段采用的由稀漿到濃漿的灌注順序。根據相關析水率試驗資料,稀漿的析水率可達80~90%以上,1:1濃度的漿液的析水率約為35%左右。說明灌漿過程中所灌入巖層裂隙或孔洞中的稀漿,其中大部分的水是要析出來的,僅少部分的水是與水泥起化學作用而凝結成結石。由于稀漿析水量大,在壓力作用下,多余水不斷從漿液中析出。由于水沒有粘聚力,它能進入細小裂隙(在壩填土中存在大量細小裂隙),在其中的擴散永不會停止,所以它的上抬力是很大的,在灌漿壓力的作用下,對壩體產生了劈裂作用,從而使水攜帶著水泥顆粒從壩坡冒出而形成冒漿。
(2)而第三階段采用的是0.5:1的濃水泥漿液。此種濃漿析水量極少(析水率僅為4~10%),因而防止了對壩體產生劈裂作用,再者加入水玻璃后加快了漿液凝固速度,在壩體裂隙中形成水泥結石,阻止了漿液進一步過度擴散,這從第三階段僅發生過兩次冒漿可得到證實。
(3)0.75:1的穩定漿液的析水率僅為2%,可以說是基本不析水,因此不會因灌漿過程中析出大量水分對壩填土產生劈裂作用。同時由于穩定漿液中加入了高效減水劑,因而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在裂隙中流動時壓力損失較小,使它能夠在0.1~02mm的裂隙中均勻擴散,灌漿時間相對較短,前沿后面的漿液能凝結形成堅固密實的結石。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大量吸漿,節約灌漿材料。
(4)使用穩定漿液的主要優點:
①由于穩定漿液基本上沒有多余水分析出,可使被灌巖縫充填密實,能形成密實性和強度都較高的結石。這種結石具有較高的抗侵蝕能力,因而可提高帷幕的耐久性。
②巖石中產生的上抬力較小,因而可采用較高一些的灌漿壓力,而不致造成上抬危險和冒漿。
③擴散范圍易于控制,節約灌漿材料。
5.3采用雙套管法的必要性
(1)第二階段試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卡塞不能止水,究其原因是因為巖層裂隙密集交錯,孔壁凹凸不平,致使栓塞無法堵塞嚴密而不能止水。當時采取了更換普通栓塞為注水封閉器及在漿液中摻加水玻璃等措施,但仍解決不了卡塞不能止水的問題。由于壩填土未充分灌漿密實,起不到蓋板的作用,致使冒漿和灌漿壓力上不去的問題仍然存在。
(2)第三階段試驗采用的雙套管法,將卡塞卡在弱風化巖層頂面處,一方面卡塞能有效地卡在套管內達到止水作用,另一方面在此位置卡塞阻止了漿液向壩填土內滲透,加上壩填土已經過濃水泥漿灌注密實起到了蓋板的作用。
(3)雙套管法的成果分析
①2承2A27號孔外套管Φ146mm長20m,內套管Φ127mm長21m;2承3A28號孔外套管Φ146mm長17m,內套管Φ127mm長18m。內外套管底部相差1m,并且兩套管之間充填了砂漿,能有效防止漿液順套管壁上涌。因此,在第三階段試驗中,弱風化巖層的灌漿過程從未發生過冒漿的現象。
②使用雙套管法的主要目的是因為壩基巖層破碎嚴重,使用常規的灌漿栓塞無法止水,而且灌漿壓力低,只有0.5MPa左右。因此借用雙套管下設至弱風化巖層的頂面,然后將栓塞卡在套管底部進行帷幕灌漿,可以防止栓塞漏水,并且能加大灌漿壓力,灌漿最后兩段可以加大到2.0MPa。
6 、灌漿參數建議
6.1灌漿材料
(1)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采用水灰比0.5:1的濃水泥漿液,并添加5%的水玻璃;
(2)在弱風化帶基巖區采用水灰比為0.75:1的穩定漿液,膨潤土摻量為0.8%,減水劑摻量為0.5%。
6.2灌漿段長度
(1)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每段3m,在接近弱風化巖層頂面時可選用5m;
(2)在弱風化帶基巖區,在第三階段試驗時,考慮到時間緊,采用了第一段3m,第二段起每段8m。按常理,灌漿段長度短些,灌漿質量要好些;灌漿段長些,灌漿質量可能會差些。為了進一步提高灌漿質量,建議在正式灌漿施工時,第二段起每段5m。
6.3 灌漿壓力
(1)在壩填土區及強風化帶,采用低壓滲灌,灌漿壓力不大于0.1MPa。
(2)在弱風化帶基巖區第三階段試驗時,第一段灌漿壓力為0.5MPa,第二段為0.8MPa,第三、四段為1.0MPa,第五段為1.3MPa,第六段為1.6MPa,第七段為2.0MPa。
建議正式灌漿施工時,第一段灌漿壓力為0.5MPa,以下各段每段增加0.3MPa,最大壓力不超過2MPa。
6.4 灌漿結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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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同公司一齊展望完美的未來!
申請人: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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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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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研究生畢業后,我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了5年。今年,所里來了一個新合伙人,我們發生了幾次沖突,心情郁悶的我又拾起了出國留學的心思。
幾經努力,我終于收到了德國一所大學的正式錄取通知書。女友在一家金融機構工作,她對我足夠體貼,全力支持的同時還向我建議找中信銀行作為出國的金融專業“保姆”,它的“一站式”服務可能會讓我省不少心。
辦理簽證之后,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需要向這所學校支付部分學費。我想到了女友推薦的銀行,立馬向它咨詢有關個人出國留學保函的事宜,我需要一份特殊的擔保書――在銀行存入一定金融的人民幣或外幣,在以人民幣或外幣存單全額質押的前提下,提交開立擔保的申請書,由銀行對外正式開立。有了它,我的個人信用轉化成了銀行信用,提高了留學申請過程中的信用水平,不必再擔心因為遇到經濟擔保難以落實而使出國手續無法順利辦理的情況。
得到肯定答復后,我向就近的中信銀行網點提供了學校的正式書面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本、用于質押的外幣存單和已辦理簽證的護照復印件;填寫了《開證申請書》和《開證擔保書》;交納了100美金的開證費,手續并不復雜,很快就辦妥了。
工作人員告訴我,7個工作日后可以到申請網點領取保函副本。因為我是獲得簽證后申請開立的保函,保函自開立起就生效。
在辦保函手續的過程中,我還有了一個意外的發現――這家銀行還有一項為赴德人員傳遞簽證申請材料的業務。在我留學期間,如果女友申請一個半年內停留不超過90天的商務或探親訪友簽證的話,可以就近選擇這家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的網點遞交簽證申請材料,無須親自到德國大使館辦理。
不過,享受這項服務有一定資格要求,其中一項是“在過去五年至少兩次獲得下述國家的簽證并持這些簽證旅行過:比利時、法國、美國、加拿大……”,女友只去過新加坡和日本,我仔細一對照,發現也包括這兩個國家,那就沒問題了。
屆時女友只需帶齊相關證照和文件,預交400元人民幣的簽證申請費、200元的手續費就可以了。當然,這種方法并不能保證她就一定可以得到簽證,如果她的簽證未獲批準,要求她補充材料或去使館面談,銀行也不再收費了。不過,她的運氣一向不壞,應該一次通過。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計量設施管理基礎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一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安裝是地下水管理的基礎
民勤境內無自產地表徑流,石羊河是唯一進入境內的地表徑流。隨著進入民勤地表水量的逐漸減少,民勤灌溉農業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為了生存,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民勤人民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開始大規模的打井開荒。到上世紀90年代農業灌溉以開采地下水為主,甚至個別灌區已多年不灌溉河水。地下水嚴重超采,引起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短短二十多年的無序開采引起生態環境的極大惡化,學術界開始呼吁,限制地下水的開采量,各級政府為此而付出了不懈地努力。
1.11988―2005地下水管理階段
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于1988年7 月1日起實施,《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經超采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并采取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1993年6月11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取水。1999年民勤縣發放取水許可證,取水由用水戶申請,水務局審批發證,并開始機井大普查,普查結果:配套機井已達9519眼,農業灌地已達6.8萬hm2,地下水開采量達7億 m3。2005年縣人大嚴禁放牧、嚴禁開荒、嚴禁過量開采地下水“三禁”通告。對于以上出臺的法律法規,民勤縣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張貼標語、設立廣播電視宣傳專欄和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地下水嚴重超采的有關政策和有關規定,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村組之間構建了動態巡查網絡,巡查人員在規定的區域內嚴查有無亂打井、亂開荒和偷牧游牧現象,對發現違反“三禁”政策的直接責任人及時進行教育,并給予響應的處理。
雖經多年治理,地下水管理收效甚微。由于對地下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地下水開采失控,地下水位持續下降,至2005年水位年均變幅0.4-1.0m,地下水礦化度則以年均0.06g/L的速度遞升,湖區處在流域最下游,礦化度平均高達4.3342g/L。下游的湖區灌區等地有部分區域已開采深層地下水,地下水位由20世紀50年代1-5m,下降到2005年12-28m,最深達40m【1】。大規模的超采地下水所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諸如機泵工作環境惡化,提水耗能增加,機井報廢率和機井成本上升,沙生植物枯萎死亡,沙丘活化,荒漠化威脅日益加劇,土壤鹽漬化,人畜飲水困難,生態難民增多等。
1988―2005對地下水的管理還屬于摸索階段,機井運行難以控制,取水量也難以約束。地下水嚴重超采,水費征收卻很難,以致1998-2005年自收自支水管單位都難以生存和發展。水管單位的收費方式是在農戶家中“死纏硬磨’,靠老百性對水利職工的同情來收取一部分質量不高的農產品頂替水費,水利職工和“乞丐”一樣。在這樣的困境下,有人也經常說,要是在機井上能安裝一個想讓水關就能關掉的這樣一個設施就好了。那時還根本不知道地下水智能化控制器這樣的名字。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地下水量嚴重超采,水費越欠越多,水務局對這種過量開采地下水,水費征收卻很難而又不能有效控制地下水的開采量這種局勢是手無策。當時地下水費除了收取基本水費5元/667m2,井灌管理費2元/667m2外,抽取地下水,農民只交電費就好了。地下水計量設施缺位,農灌機井均沒有安裝配套計量設施,按畝征收水費,用水多少一個樣,用和不用一個樣。落后的的計量方式和廉價的地下水費不能如實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水的開采,同時也導致農戶節水意識不強,農業用水嚴重浪費。民勤上游水質較好的農民對極少的一部分地表水無人問津,隨意地大量地提取便宜的地下水。這樣瘋狂的局面一直持續到《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項目》的實施。
1.22006―2013地下水管理階段
民勤縣從2005年機井智能計量設施安裝試點建設、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頒布,到2007年《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項目》批準實施,開始了地下水的有序管理。 2008年大部分機井安裝了智能化計量設施,每眼井安裝一套管理設備,包括智能水表,智能控制器,和智能用戶卡。用水戶憑水管部門核發的水權證購買水票,再憑水票給取水卡充值,然后刷卡取水,取水總量完成后自動斷電,以此徹底關閉無序取水的大門。用水程序為:購買水票要按照統一格式實行用水計劃申請書制度,用水戶向村用水者協會提出書面用水申請協會依據水量確認表核定的數量填寫用水計劃申請書,并由協會負責人加注意見、加蓋公章,一式兩份報鄉鎮水資源辦公室審批鄉鎮核實后,填寫實際審批水量,由鄉鎮長批準并加蓋公章,鄉鎮水資源辦公室保留存根聯用水戶持鄉鎮批復的用水計劃申請書到水管單位購買水票和智能卡充值,水管單位對出售的水票情況進行統一登記供電所依據水票向用水戶供電用水戶刷卡取水。
從此民勤地下水一盤散撒的局面得以控制。近幾年累計配套安裝計量設施的機井7429眼(移交協議書),地下水開采量已由2005年的5.96億m3控制為:2006年5.06億 m3,2007年4.43億m3,2008年3.82億 m3,2010年1.82億m3,到2013年為1.1552億m3。
從2006年到2013年僅用8年時間,民勤縣水資源配置按照總量控制,地表水地下水統一調度,生態生活生產用水統一分配的原則,使地下水的開采量得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下降趨勢緩解――由2006年的年變幅0.637m減緩到2010年的年變幅0.289m(2010政府工作報告),甚至有些地區地下水位有所回升。到2012年底,民勤盆地地下水位趨于動態平衡,民勤下游的湖區等區域地下水位大面積回升(2012政府工作報告)。事實證明,地下水智能計量設施安裝對有效控制地下水開采量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民勤縣是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的一個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試點縣。灌區機井計量設施的安裝是實現節水灌溉的基礎和前提,機井智能化設施安裝既能精確反映用水量,又能有效控制地下水,它為節水型社會建設提供科學依據;它不僅是一眼機井的用水總開關,也是保證水權制度落實到位的開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強化定額管理,實施計劃用水、節獎超罰、累進加價的水權制度。因此機井計量設施安裝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貫穿于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始終,是地下水資源管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二 智能化計量設施運行中問題
經過多年的運行,智能化計量對民勤地下水的管理起到了支撐作用,但一些群眾不能理解。因為過去對灌區不間斷的治理,都是為了多用水多種地,而實施治理規劃后,安裝計量設施,以一個180度的大轉彎直指節約用水,少種地。傳統生產致富的方式發生了改變,群眾短期內利益受損,多年的粗放方式、灌溉模式和無限量取水行為在短期內突然改變,群眾因此產生了抵觸情緒。在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運行中,人為破壞地下水設施,非法取水,導致機井智能計量設施故障頻發。
三 建議
為了保證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持續正常運行,必須進一步強化機井智能化計量設施管理力度,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建議如下:
4.1水務部門要加強地下水智能化控制設施的運行、維修和管護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做好日常監督與技術服務,確保正常運行。
4.2 水務、公安部門要強化聯合執法力度,定期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地下水智能化控制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其正常的運行管理秩序。
4.3 對經群眾舉報或發現擅自改動和改裝計量控制設施、傳訊線路盜電取水的;對計量設施進行拆卸、破壞的;設置旁通管,避過計量設施非法取水的;非法盜竊智能化控制柜及地埋線路等設備進行買賣活動的;拒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擅自停止使用等違法行為,由水務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依法保護地下水智能化計量控制設施的正常運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用水戶應盡的義務。對向水務公安部門進行舉報破壞智能化計量控制設施的行為者,進行獎勵。
4.5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水計量控制設備的監督管理中要秉公執法,熱情服務,對有、、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外資企業章程;(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范圍;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出資方式與期限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
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后,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期出資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第四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準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稅務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職工
第六十四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會
第六十六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七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三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關鍵詞:施工準備;質量要求;工藝流程;操作工藝;成品保護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focuses on the box shear structure concrete casting the relevant materials, machinery,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Keywords: prepar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requirements; Process; Operation process; Product 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 TU398+.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框架-剪力墻結構,俗稱為框剪結構,主要結構是框架,由梁柱構成,小部分是剪力墻。框剪結構將框架結構和剪力墻結構兩種體系相結合,吸取了各自的長處,既能為建筑平面布置提供較大的使用空間,又具有良好的抗側力性能。框剪結構中的剪力墻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利用電梯井、樓梯間、管道井等墻體。因此,這種結構已被廣泛地應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因此,在實際工程實踐中總結框剪結構工程施工管理的成功經驗,以指導框剪結構工程混凝土澆筑施工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
1施工前準備
1.1施工前作業條件
⑴框剪結構混凝土澆筑層段的模板、鋼筋、預埋件和管線等全部安裝完畢,經檢查符合設計要求,并辦完隱、預檢手續。⑵澆筑混凝土用的架子和馬道已支搭完畢,并經檢查合格。⑶水泥、砂、石和外加劑等經檢查符合有關標準要求,試驗室已下達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⑷磅秤(或自動上料系統)經檢查核定計量準確,振搗器(棒)經檢驗試運轉合格。⑸工長根據施工方案對操作班組已進行全面施工技術交底,混凝土澆筑申請書已被批準。
1.2材質要求
⑴水泥:水泥品種、強度等級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質量符合現行水泥標準。工期緊時可做水泥快測。必要時要求廠家提供水泥含堿量的報告。⑵砂、石子:根據結構尺寸、鋼筋密度、混凝土施工工藝、硅強度等級的要求確定石子粒徑、砂子細度。砂、石質量符合現行標準。必要時做骨料堿活性試驗。⑶水:自來水或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⑷外加劑: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確定是否采用外加劑。外加劑須經試驗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必要時要求廠家提供含堿量的報告。⑸摻合料: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確定是否采用摻合料。質量符合現行標準。必要時要求廠家提供含堿量的報告。⑹鋼筋:鋼筋的級別、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質量符合現行標準。表面無老銹和油污。必要時做化學分析。⑺脫模劑:水質隔模劑。
1.3主要機具
混凝土攪拌機、磅秤(或自動上料設備系統)、雙輪手推車、小翻斗車、尖鍬、平鍬、混凝土吊斗、插入式振搗器、木抹子、鐵插尺、膠皮水管、鐵板、串桶、塔式起重機、混凝土標尺桿、砂漿稱量器等。
2質量要求
⑴鋼筋工程。⑵模板工程。⑶混凝土工程。
注:⑴、⑵、⑶項具體要求請參照“施工驗收規范”中,相應部分。
3工藝流程
作業準備混凝土攪拌混凝土運輸柱、梁、剪力墻、樓梯混凝土澆筑與振搗養護
4操作工藝
4.1作業準備
⑴澆筑前應將模板內的垃圾、泥土等雜物及鋼筋上的油污清除干凈,并檢查鋼筋的保護鋼筋的保護層墊塊是杏符合規范要求。⑵如使用木模板時應澆水使模板濕潤。柱子模板的掃除口應在清除雜物及積水后再封閉。⑶施工縫的松散混凝土及混凝土軟弱層已剔掉清凈,已經露出石子,并澆水濕潤,無明水。⑷梁、柱鋼筋的鋼筋定距框已安裝完畢,并經過隱預檢。⑸自拌混凝土,應在開盤前1h左右,測定砂石含水率,調整施工配合比。
4.2混凝土攪拌
混凝土現場攪拌工藝:
⑴每次澆筑混凝土前1.5h左右,由土建工長或混凝土工長填寫“混凝土澆筑申請書”,一式3份,施工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土建工長留一份,交試驗員一份,資料員一份歸檔。⑵試驗員依據混凝土澆筑申請書填寫有關資料。做砂石含水率。調整混凝土配合比中的材料用量,換算每盤的材料用量,寫配合比板,經施工技術負責人校核后,掛在攪拌機旁醒目處。定磅秤或電子秤及水繼電器。⑶材料用量、投放:水、水泥、外加劑、摻合料的計量誤差為±2%,砂石料的計量誤差為±3%。投料順序為:石子、水泥、外加劑粉劑、摻合料、砂子、水、外加劑液劑。⑷攪拌時間:強制式攪拌機:不摻外加劑時不少于90s;摻外加劑時不少于120s。自落式攪拌機:在強制式攪拌機攪拌時間的基礎上增加30s。⑸當一個配合比第一次使用時,應由施工技術負責人主持,做混凝土開盤鑒定。如果混凝土和易性不好,可以在維持水灰比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砂率、水及水泥量,至和易性良好為止。
4.3混凝土運輸
混凝土自攪拌機卸出后,應及時運輸到澆筑地點。在運輸過程中,要防止混凝土離析、水泥漿流失。如混凝土運到澆筑地點有離析現象時,必須在澆筑前進行二次拌合。
注:摻用外加劑或采用快硬水泥拌硬水泥拌制混凝土時,應按試驗確定。泵送混凝土時必須保證混凝土泵連續工作,如果發生故障,停歇時間超過45min或混凝土出現離析現象,應立即用壓力水或其他方法沖洗管內殘留的混凝土。用水沖出的混凝土嚴禁用在永久建筑結構上。
4.4混凝土澆筑與振搗的一般要求
⑴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傾落高度不得超過2m,澆筑高度如超過3m時必須采取措施,用串桶或溜管等。⑵澆筑混凝土時應分段分層連續進行,澆筑層高度應根據混凝土供應能力,一次澆筑方量,混凝土初凝時間,結構特點、鋼筋疏密綜合考慮決定,一般為振搗器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⑶使用插入式振搗器應快插慢拔,插點要均勻排列,逐點移動,順序進行,不得遺漏,做到均勻振實。移動間距不大于振搗作用半徑的1.5倍(一般為30~40cm)。振搗上一層時應插入下層5~10cm,以使兩層混凝土結合牢固。表面振動器(或稱平板振動器)的移動間距,應保證振動器的平板覆蓋已振實部分的邊緣。⑷澆筑混凝土應連續進行。如必須間歇,其間歇時間應盡量縮短,并應在前層混凝土初凝之前,將次層混凝土澆筑完畢。間歇的最長時間應按所用水泥品種、氣溫及混凝土凝結條件確定,一般超過2h應按施工縫處理。(當混凝土的凝結時間小于2h時,則應當執行混凝土的初凝時間)⑸澆筑混凝土時應經常觀察模板、鋼筋、預留孔洞、預埋件和插筋等有無移動、變形或堵塞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并應在已澆筑的混凝土初凝前修正完好。
4.5柱的混凝土澆筑
⑴柱澆筑前底部應先填5~10cm厚與混凝土配合比相同的減石子砂漿,柱混凝土應分層澆筑振搗,使用插入式振搗器時每層厚度不大于50cm,振搗棒不得觸動鋼筋和預埋件。⑵柱高在3m之內,可在柱頂直接下灰澆筑,超過3m時,應采取措施(用串桶)或在模板側面開洞口安裝斜溜槽分段澆筑。每段高度不得超過2m,每段混凝土澆筑后將模板洞封閉嚴實,并用箍箍牢。⑶柱子混凝土的分層厚度應當經過計算后確定,并且應當計算每層混凝土的澆筑量,用專制料斗容器稱量,保證混凝土的分層準確,并用混凝土標尺桿計量每層混凝土的澆筑高度,混凝土振搗人員必須配備充足的照明設備,保證振搗人員能夠看清混凝土的振搗情況。⑷柱子混凝土應一次澆筑完畢,如需留施工縫時應留在柱梁下面。無梁樓板應留在柱帽下面。在與梁板整體澆筑時,應在柱澆筑完畢后停歇1~1.5h,使其初步沉實,再繼續澆筑。⑸澆筑完后,應及時將伸出的搭接鋼筋整理到位。
4.6梁、板混凝土澆筑
⑴梁、板應同時澆筑,澆筑方法應由一端開始用“趕漿法”,即先澆筑梁,根據梁高分層澆筑成階梯形,當達到板底位置時再與板的混凝土一起澆筑,隨著階梯形不斷延伸,梁板混凝土澆筑連續向前進行。⑵和板連成整體高度大于lm的梁,允許單獨澆筑,其施工縫應留在板底以下2~3mm處。澆搗時,澆筑與振搗必須緊密配合,第一層下料慢些,梁底充分振實后再下二層料,用“趕漿法”保持水泥漿沿梁底包裹石子向前推進,每層均應振實后再下料,梁底及梁幫部位要注意振實,振搗時不得觸動鋼筋及預埋件。⑶梁柱節點鋼筋較密時,澆筑此處混凝土時宜用小粒徑石子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澆筑,并用小直徑振搗棒振搗。⑷澆筑板混凝土的虛鋪厚度應略大于板厚,用平板振搗器垂直澆筑方向來回振搗,厚板可用插入式振搗器順澆筑方向托拉振搗,并用鐵插尺檢查混凝土厚度,振搗完畢后用長木抹子抹平。施工縫處或有預埋件及插筋處用木抹子找平。澆筑板混凝土時不允許用振搗棒鋪攤混凝土。⑸施工縫位置:宜沿次梁方向澆筑樓板,施工縫應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間1/3范圍內。施工縫的表面應與梁軸線或板面垂直,不得留斜搓。施工縫宜用木板或鋼絲網擋牢。⑹施工縫處須待已澆筑混凝土的抗壓強度不小于1.2mpa時,才允許繼續澆筑。在繼續澆筑混凝土前,施工縫混凝土表面應鑿毛,剔除浮動石子和混凝土軟弱層,并用水沖洗干凈后,先澆一層同配比減石子砂漿,然后繼續澆筑混凝土,應細致操作振實,使新舊混凝上緊密結合。
4.7剪力墻混凝土澆筑
⑴如柱、墻的混凝土強度等級相同時,可以同時澆筑,反之宜先澆筑柱混凝土,預埋剪力墻錨固筋,待拆柱模后,再綁剪力墻鋼筋、支模、澆筑混凝土。⑵剪力墻澆筑混凝土前,先在底部均勻澆筑5~10cm厚與墻體混凝土同配比減石子砂漿,并用鐵鍬入模,不應用料斗直接灌人模內。(該部分砂漿的用量也應當經過計算,使用容器計量)⑶澆筑墻體混凝土應連續進行,間隔時間不應超過2h,每層澆筑厚度按照規范的規定實施,因此必須預先安排好混凝土下料點位置和振搗器操作人員數量。⑷振搗棒移動間距應小于40cm,每一振點的延續時間以表面泛漿為度,為使上下層混凝土結合成整體,振搗器應插入下層混凝土5~10cm。振搗時注意鋼筋密集及洞口部位,為防止出現漏振,須在洞口兩側同時振搗,下灰高度也要大體一致。大洞口的洞底模板應開口,并在此處澆筑振搗。⑸墻體混凝土澆筑高度應高出板底20~30mm。混凝土墻體澆筑完畢之后,將上口甩出的鋼筋加以整理,用木抹子按標高線將墻上表面混凝土找平。
4.8樓梯混凝土澆筑
⑴樓梯段混凝土自下而上澆筑,先振實底板混凝土,達到踏步位置時再與踏步混凝土一起澆搗,不斷連續向上推進,并隨時用木抹子(或塑料抹子)將踏步上表面抹平。⑵施工縫位置:樓梯混凝土宜連續澆筑完,多層樓梯的施工縫應留置在樓梯段1/3的部位。
4.9掃毛
所有澆筑的混凝土樓板而應當掃毛,掃毛時應當順個方向掃,嚴禁隨意掃毛,影響混凝土表面的觀感
4.10養護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在12h以內加以覆蓋和澆水,澆水次數應能保持混凝土有足夠的潤濕狀態,養護期一般不少于7晝夜。
4.11混凝土試塊留置
⑴按照規范規定的試塊取樣要求做標養試塊的取樣。⑵同條件試塊的取樣要分情況對待,拆模試塊(1.2MPa,50%,75%設計強度,100%設計強度);外掛架要求的試塊(7.5MPa)。
4.12成品保護
⑴要保證鋼筋和墊塊的位置正確,不得踩樓板、樓梯的分布筋、彎起鋼筋,不碰動預埋件和插筋。在樓板上搭設澆筑混凝土使用的澆筑人行道,保證樓板鋼筋的負彎矩鋼筋的位置。⑵不用重物沖擊模板,不在梁或樓梯踏步側模板上踩,應搭設跳板,保護模板的牢固和嚴密。⑶已澆筑樓板、樓梯踏步的上表面混凝土要加以保護,必須在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以后,方準在面上進行操作及安裝結構用的支架和模板。⑷在澆筑混凝土時,要對已經完成的成品進行保護,則澆筑上層混凝土時流下的水泥漿要專人及時的清理干凈,灑落的混凝土也要隨時清理干凈。⑸對陽角等易碰壞的地方,應當有措施。⑹冬期施工在已澆的樓板上覆蓋時,要在鋪的腳手板上操作,盡量不踏腳印。
4.13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⑴蜂窩:原因是混凝土一次下料過厚,振搗不實或漏振,模板有縫隙使水泥漿流失,鋼筋較密而混凝土坍落度過小或石子過大,柱、墻根部模板有縫隙,以致混凝土中的砂漿從下部涌出而造成。⑵露筋:原因是鋼筋墊缺位移、間距過大、漏放、鋼筋緊貼模板、造成露筋,或梁、板底部振搗不實,也可能出現露筋。⑶孔洞:原因是鋼筋較密的部位混凝土被卡,未經振搗就繼續澆筑上層混凝土。⑷縫隙與夾渣層:施工縫處雜物清理不凈或未澆底漿振搗不實等原因,易造成縫隙、夾渣層。⑸梁、柱連接處斷面尺寸偏差過大,主要原因是柱接頭模板剛度差或支此部位模板時未認真控制斷面尺寸。⑹現澆樓板面和樓梯踏步上表面平整度偏差太大: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澆筑后,表面不用抹子認真抹平。冬期施工在覆蓋保溫層時,上人過早或未墊板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