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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采礦權;轉讓;問題;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礦產資源的需求和消耗均大幅增加,作為礦產資源開采權載體的采礦權稀缺性進一步凸顯,通過非法定形式轉讓采礦權及規避報批的情形隨之大量出現。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需及時分析,提出“止損”和完善措施。
1 采礦權轉讓實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礦產資源法》第六條規定:“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明確了采礦權轉讓的法定形式。《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審批管理機關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因此,法律法規規定是明確的,即采礦權應按法定方式轉讓并經審批管理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然而,正是由于法律法規對采礦權的轉讓設置了如此嚴格的條件,導致采礦權二級市場基本沒有進入良性發展軌道,在取得采礦權后,不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非法轉讓的情況占相當大的比例[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1 程序倒置,采礦權轉讓審批的立法本意實現難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礦山企業辦理采礦登記與企業工商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受讓人為已設立礦山企業的,應在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轉讓并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國家為了防止采礦權被“倒賣牟利”,保證有限的礦產資源能夠集約利用,依法對轉讓條件和受讓人資質進行審查,規定采礦權轉讓審批頒證是企業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條件。而在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日趨成熟的情況下,轉讓雙方多通過股權轉讓、合伙份額轉讓等方式實現采礦權的實質轉讓,并直接辦理礦山企業的工商變更登記。隨后受讓人才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轉讓審批,造成采礦權轉讓審批和工商變更登記的程序倒置。面對原采礦權人聯系困難和工商登記已經完成的既成事實,國土資源部門處境尷尬,無法對采礦權轉讓條件和受讓人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采礦權轉讓審批的立法本意難以實現。
1.2 惡意炒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執行難
隨著礦產品市場飆升,在超額利潤的誘惑下,一些礦業權人(尤其是采礦權人)利用種種手段,在無償或低價獲得的礦業權后,通過轉手倒賣獲取高額利潤,進行“炒礦”。“炒礦”是在買賣過程中獲取利潤,不對礦山的生產經營作長期安排和投入,即使生產也是短期性和掠奪性的,因此對礦產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和破壞,危及礦山生產安全。經過層層炒作之后,礦權在買與賣的過程中,幾易其主,業主更替頻繁,導致管理“斷層”,破壞國家長期、整體的資源開發規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引發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形成價格泡沫,加劇資源緊張[2],加大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難度,不利于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礦業經濟的健康發展。
1.3 糾紛頻發,礦業秩序和社會的穩定維護難
未經審批私自轉讓采礦權的負面影響也非常明顯,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轉讓人股東之間以及轉讓人股東和受讓人之間紛糾紛不斷,法律訴訟頻發。據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采礦權轉讓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該市近三年受理的13件小型煤井糾紛案件中,涉及采礦權轉讓的糾紛案件就有7件,其中煤井轉讓糾紛案件2件,股權轉讓糾紛案件3件,承包合同糾紛案件2件。在全國范圍來看,因糾紛訴訟引起的群體性上訪、鬧訪、纏訴不在少數,不少私營礦山企業幾經轉讓,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較多,對礦業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
2 采礦權轉讓存在問題分析
2.1 現行法律滯后于社會實踐,是規避監管行為存在的根本原因
在采礦權轉讓實踐中,除《礦產資源法》列舉的法定轉讓形式外,還大量存在非法定交易形態的礦山企業股權、合伙份額的轉讓,能否一概定性為采礦權轉讓,現行法律無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礦業權適用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納的是登記生效模式,而《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的相關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在某些規則上與《物權法》精神不符,也未區分礦業權流轉合同審批與礦業權登記,甚至混淆,以致于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存在諸多疑惑,亟待改進。
2.2 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暢,是導致程序倒置的直接原因
由于采礦權轉讓受到嚴格的限制,同時又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采礦權人自然會產生以股權轉讓的方式,來規避關于采礦權轉讓的嚴格限制的動力。現實中,可能存在記載不一致的能夠證明采礦企業性質的證明文件,如《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工商登記檔案等。不同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出現不同的記載內容,其原因與實踐中礦業開采、經營、轉讓的申請、批準和登記機關的分散性以及各個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沒有建立良好、及時的信息溝通有關,從而也導致了采礦權轉讓審批和工商變更登記辦理程序的倒置。
2.3 未經審批的采礦權轉讓不受法律保護,是糾紛訴訟頻發的主要原因
經過國家對礦業市場的調控和規范,大量的小礦山被關閉或整合,保留下來的采礦許可證更加一證難求,據2010年統計,全國開采企業11.95萬個,比1994年歷史最高年份的28.88萬個減少近60%,集約開發水平不斷提高[3]。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國非油氣有效采礦許可證有9.7萬個,同比下降9.1%,較上年底減少9700個[4]。采礦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后如未經審批,或因產業政策性調整,導致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報批義務,在礦產品價格上揚或受讓人經營效益較好時,曾經廉價轉讓采礦權的當事人受利益的驅動和誘惑,常以未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為由提訟或上訪。
3 規范采礦權轉讓的對策
3.1 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
3.1.1 修改礦產資源法
現行《礦產資源法》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迫切需要根據新形勢對該法進行修改完善。修改時應增設“礦業權轉讓”章節,明確界定采礦權轉讓方式、需要備案的具體情形,尤其對股東進出、股份變化、法人代表變更、企業性質轉變、企業資產整體出售(采礦權人不變)等與采礦權轉讓的關系予以規定,對其涉及采礦權轉讓的行為進行規制;明確不報批、不備案的法律后果;明確非法轉讓采礦權的情形及其承擔的法律后果。.
調整采礦權轉讓審批權限。按照簡政放權和“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調整現行采礦權轉讓由部、省兩級審批的規定,實行部、省、市(州)縣(區)四級按頒證權限分別負責本級頒證的采礦權轉讓審批,其中部、省、市(州)三級的采礦權轉讓應按規定進入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簽訂轉讓合同。
3.1.2 修訂采礦權轉讓管理制度
實行采礦權轉讓的分類管理制度。對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完成價款支付的情形,經審查采礦權符合轉讓條件、受讓人具備相應開發資質條件的,直接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經審查不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批復其轉讓合同無效。無意向受讓人的,由采礦權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掛牌轉讓,確定受讓人,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簽訂轉讓合同,嚴格進行轉讓信息公示和轉讓審批。通過分類處理,增強法律執行的可行性,引導采礦權人進場交易,將采礦權轉讓納入依法監管的軌道。
3.1.3 完善采礦權登記制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完善采礦權管理信息系統和礦業權配號系統,在采礦權登記中將礦山企業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列入登記內容,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注明。控股權變動而沒有到辦理轉讓審批或備案的,基于采礦權產生的有關權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不予保護。
3.1.4 強化法律法規的銜接
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加強與《物權法》、《合同法》及即將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實現采礦權的物權屬性和不動產屬性互不沖突、采礦權轉讓實務中存在問題能夠順利解決以及合理開發有限礦產資源的目的,促進我國礦業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3.2 加強對持證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日常動態巡查和采礦權年檢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持證礦山企業股權變化情況的檢查,對企業控股股東發生變化而未申請采礦權轉讓審批的,下發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成;股權變化可能影響采礦權人經營策略的,督促其將股權轉讓協議報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對未按規定申請轉讓審批和備案以及轉讓審批和備案審查中發現股權變化影響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督促其整改,否則采礦權年檢不予通過,采礦權到期不予延續。對影響嚴重且涉及上市公司的,向證券監管部門提出相應監管建議。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規范,盡可能避免矛盾疊加引發的糾紛和訴訟。
3.3 建立部門信息溝通協調機制
國土資源、工商、證券管理部門之間加強協調,在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工商變更登記和上市礦業公司股權轉讓信息披露時互相告知,明確告知義務和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礦山企業工商年檢和工商變更登記時要求提采礦許可證副本,發現控股股東與工商登記不符的,不予辦理工商變更和年檢。同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稅務管理、發改委等部門合作制定采礦權轉讓稅費征管辦法,對采礦權轉讓行為按規定征稅,受讓人憑采礦權轉讓合同、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鑒證文書和納稅憑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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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政府采購管理 內部監督 監督機制
政府采購是我國財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以財政資金實現購買、租賃、委托,從而獲得貨物、工程、服務的行為,屬于公共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機制。高校運用的教育經費為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內容,隨著高校制度變革的不斷深化,各大高校規模逐漸擴大,所需資金日益增多,資金流的增加對高校采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來,我國諸多高校均實行了集中采購,其限額以上的各種設施設備、大宗物資、基建工程等相關采購均以公開招標形式開展,這為高校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高校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內部監督工作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因此,探討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對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工作水平提升有著極大推動作用。
一、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監督制度不健全
政府采購工作實踐性極強,而政府采購與監督工作的開展應強調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采購法》為其基本法,但許多內容均是原則性條款,實際工作中缺乏執行性,很多高校并沒有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得采購工作本身沒有固定的程序和依據,監督也就變得流于形式,沒有系統性。比如政府采購的預算監督,通常高校資金來源多,準確、有效的估計資金到位時間存在困難,很難編制準確的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預算監督也就無從談起了。學校內部集中采購機構工作制度不完善,導致了學校內部采購監督制度不健全,難以形成有效的互相監督與制約。
(二)采購組織體系不合理
高校中的采購組織體系尚待完善,比如并未深層貫徹政府采購要求采、管分離原則。通常政府采購存在三個當事主體,管理監督者、執行者、使用者,諸多高校中的采購管理監督與執行工作并未深層分離。大多數高校均是以項目進行分類的,均是將集中采購分為歸口基建、房產、設備、后勤,以此為職能部門進行管理,亦或者是成立專門的采購中心,形成集中歸口管理及實施,可以說是同個采購部門對需要采購的項目進行管理與執行。管理與采購工作不分離,會導致采購方式確定任意性大,這時的監督工作缺乏客觀性與公正性。也有許多高校采購者及采購部門均兼顧著合同簽訂與驗收、付款等方面工作,從而導致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機制非常缺乏。
(三)采購監督工作不全面
許多高校的政府采購工作涉及內容很多,可包括采購預算計劃編制、論證立項、選擇采購方式、采購信息披露、供應商資格審查、簽訂采購合同、履行采購合同與驗收及結算、效益評估等方面工作。政府采購監督應強調整個過程的監督,要著眼于采購計劃編制工作開始監督。采購工作中應保證監督極具力度,確保采購活動全過程的有效監督;我國許多高校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及審批程序根本沒有相應的監督,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及執行任意性較強,且沒有有效的約束力,更缺乏對招標準備工作公平、公證的監督,投標人資質審查監督工作不嚴格。許多高校采購監督部門僅注重招標采購活動中的評標工作,且許多高校采購監督部門不參與采購方式審批,就會導致非招標采購活動成為監督盲區。
(四)信息來源不及時
高校采購機構與監督管理機構沒有形成規范有效的溝通方式與制度,這時的執行工作與監督工作脫節,監督滯后,對采購工作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亦有許多高校并不注重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信息,或者是政府采購法規與制度、流程均未被及時披露,導致采購工作不透明,缺乏應有的監督。
(五)政府采購監督方法不足
政府采購監督工作均是以學校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財務、審計、紀檢、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所采用的監督方法僅強調采購項目監督的重要性,大多是僅施以評標監督、參與驗收監督、對招投標檔案文件事后抽查,這時便缺乏完整的監督機制,監督方法有待完善。
二、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機制問題處理對策
(一)加強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性
高校展開政府采購工作時,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并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適時調整方案,確保各項采購制度落到實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制度,根據采購需求編制相應的采購預算,以此提高采購工作可操作性,以便提高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完善的預算制度應強調預算主體與內容的重要性,要嚴格審批程序和預算調整程序;政府采購項目應全面調研論證,并編制詳實的調研報告,組織專業人士對報告進行審核論證;經論證后,通過審核的項目方可展開實施;政府采購項目調研論證與計劃制定應與教學科研工作需求相結合,盡可能大的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應對高校政府采購范圍及其形式嚴格規定,并對其施以明確的界定,從而有效加強其范圍規定有效率,以便提高采購效率,確保采購工作的可靠性;對采購程序及其工作制度嚴格規范,并與各個部門積極配合,嚴格落實各項監管工作,從而形成合理的監督與制約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投訴、舉報、處罰制度,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盡可能防止社會中違法亂紀行為進入學校,提高高校建設水平。
(二)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組織體系健全性
應根據實際情況健全高校內部政府采購管理監督體系,從而全面掌握高校政府采購各項工作流程。具體而言,應以高校實際發展情況編制相應的政策制度,并嚴格明確工作程序,構建信息反饋途徑,以增強對采購部門及監督部門工作的嚴格管理。必要時應構建采購中心,從而合理指導政府采購部門各項業務有效運營,構建完善的高校內部監督管理機制與組織體系,確保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工作有序運行。
(三)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全程性
高校政府采購工作主要是申請、采購、驗收、付款等項工作,涉及到項目使用單位、采購、驗收、財務等部門。監督工作實施應注重各部門各司其職,確保采購工作均經過授權批準,以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采購方式,確保采購工作符合各項規定,而這些工作均應于事前、事中、事后以針對性措施進行監督。其間事前監督工作應盡可能防止所購物資,設備無法滿足各項需求或采購工作重復浪費,要有效確保采購項目中的購置計劃與資金均符合實際情況,從而有效防止采購工作不按計劃進行,或是缺乏充足的經費采購;再是以采購實際情況立項,確保其符合各項規定,但實行之前應嚴格論證監督項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事中監督應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及供貨商,確保采購決策與招標工作科學有效,應高度關注有無執行《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文件規定,確定所選擇的采購方法是否合適,對達到法規與學校采購制度規定金額以上的項目進行招標采購,保證招標采購工作按規定運行;事后監督則應強調合同、驗收、付款審查、履約情況的及時跟蹤,高校政府采購參與主體應以合理的監督措施展開監督,要及時發現其間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策略,注重校內采購部門工作人員思想教育,學校也應對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落實嚴格監督。
(四)加強政府采購信息溝通與披露及時性
高校政府采購監督部門應對各項采購活動嚴格監督,且增強學校政府采購職能部門及監督部門各項信息的溝通。應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政府采購定期報告制度,高校政府采購部門應選擇規定時間為相關部門上報已經完成的采購情況。學校政府采購領導部門要盡可能掌握實際情況,從而選擇重點項目展開事后監督檢查工作,亦或是嚴格監督采購項目事前工作,確保采購項目事中監督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實際情況促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應于學校局域網上展開政府采購信息查詢與統計、交易等功能,而這強調的是電子化政府采購。通常政府采購會采用不同的方式,應以電子系統確保操作工作有序開展,從而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統一,保證各項工作安全通暢,高效便捷。高效政府采購部門應于規定時間,把政府采購法規制度與項目、程序、要求、結果等信息盡數公開,從而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
(五)加強高校內部政府采購監督方式創新性
為了提升高校政府采購監督水平,應根據實際情況創新高校內部政府采購監督方式,其間主要是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督、全員監督等項工作。專項檢查工作包括紀檢、財務、審計、資產等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將其結合成檢查組,從而嚴格檢查政府集中采購部門及其項目使用單位,確保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檢查科學有效。日常監督則強調將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問題納入審計工作中,并根據實際情況構建合理的日常監督機制。此種日常監督工作對學校內部集中采購機構各項工作有效控制,并提高政府采購人員工作效率;日常監督結果有其特定的格式,從而形成有效的監督報告,再將各種數據信息于全校范圍內公布;全員監督注重采購組織單位聘請具有相關學科技術資格且經驗豐富的教學科研人員,讓其檢查高校中政府采購工作。監察員應對學校內部的各部門進行定期不規定的檢查,且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利,政府采購監察員應將學校的實際情況上報給領導小組,再對業績好的監察員給予相應的表彰。
三、結束語
健全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機制十分重要,可有效提高資金應用效益,以確保高校政府采購行為公平、公開、公正,這亦是高校政府采購工作應不斷完善的一項工作。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機制能夠保證政府采購工作有效運轉,而我國高校政府采購水平不斷提升,但其內部監督機制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本文探討了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機制問題處理對策,注重政府采購制度完善性的加強,且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組織體系健全性,并充分加強政府采購信息溝通與披露及時性,加強高校內部政府采購監督方式創新性,為高校政府采購內部監督水平的提升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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