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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市某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內容為:甲公司將近500平方米的店鋪出租給乙公司;租期三年,自2001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25萬元,先付后用;甲公司負責出租房屋的水電正常供應,乙公司按月交納水電費用;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違約方應一次性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該合同經公證處公證。甲公司在出租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出租后才取得。該房屋租賃一直未到房管部門進行出租登記。2003年2月,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法院,稱乙公司未交第二年租金,拖欠水電費用,故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
本案系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頗多,既牽涉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又牽涉及合同生效要件和公證效力等問題,值得研究。筆者擬作一初淺分析。
二、相關法律分析
(一)無產權證房屋的出租問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因此,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是租賃房屋合法主體。但沒有產權證是否為所有權人?筆者以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不等于不是所有權人,因為從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法律制度的發展看,登記發證是為了將物權進行公示,無證的物權只不過不能對抗有證的第三人,未辦理產權證并不影響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所以,所有權人與所有權證持有人的概念并不相同。房屋在建過程中所有人尚未成為所有權人,而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權人要隔相當時間才能成為所有權證持有人。在此期間,如果不允許租賃,顯然不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違背鼓勵交易的市場經濟原則。《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出租人并不以所有人為限。應該說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權的人,原則上均可作為出租人,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物轉由他人使用。況且《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以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賃合同仍為有效,不過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如出租人不能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如出租人將標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則承租人仍應交付租金,而不得以租賃物非為出租人所有而對抗。出租人以他人之物出租的,對標的物所有人構成侵權或不當得利,應向標的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負侵權的民事責任或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出租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請求承租人返還標的物的,因承租人與其并無租賃關系,所以承租人不得拒絕,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只能請求出租人賠償。當然,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也不負交付租金的義務或侵權的民事責任。可見,連出租別人的房屋《合同法》也并沒有規定無效,而對于權屬并無爭議,只是因為時間問題暫時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出租,更沒有無效的理由。因此,出租無產權證的房屋既不違反法律,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歸于無效。至于國家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規定,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認定合同是否有效,其判斷的根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而該建設部令并不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故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問題
在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經公證,那么該合同是雙方簽章后生效,還是經公證后生效,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后生效?過去一直認為,如同房屋買賣合同一樣,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登記備案后方能生效,甚至未辦理登記其合同無效,也就是將登記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有效要件。這種觀點由于將債權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在理論和實踐上產生許多無法自圓其說的矛盾。現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可以認為,批準、登記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僅僅可能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這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且規定登記后才生效的;另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前一種登記主要指《擔保法》等所規定的抵押合同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等。這種登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則合同不生效。后一種登記如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汽車過戶等。這種登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合同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不發生轉移。同時,該司法解釋還意味著某些批準登記等手續是可以補辦的,或者說批準登記等手續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即可。因此,認為登記是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己被淘汰。本案中,甲乙公司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導致合同未生效。
那么,本案合同何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到本案,由于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故本來房屋租賃合同可自甲乙公司簽章后生效。然而由于雙方當事人將該合同辦理了公證,致使合同生效時間又具有不確定性。筆者以為,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約定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才生效,那么該合同自甲乙公司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才生效,那么該合同應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理由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故本案雙方當事人將合同經公證后始生效的約定條款應視為合同生效所附條件,所以如果未辦理公證,則合同未生效。同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經登記為生效要件,那么該合同應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租賃合同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經協商,雙方愿意解除位于_________(鋪位)的租賃合同,并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雙方再次證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租賃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后果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有以下后果: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位于***市***區***路***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終止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于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 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三、乙方須于****年**月**日之前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在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煤氣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同時結清包括上述補償在內的相關費用。如乙方不能按約定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愿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位于***市***區***路***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終止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于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 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三、乙方須于****年**月**日之前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在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煤氣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同時結清包括上述補償在內的相關費用。如乙方不能按約定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愿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房屋出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查清房屋的產權人,以及房屋基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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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楚寫清楚租金和押金。
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問題上,具體幾個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狀況決定,在合同中必須約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 違約責任。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支付租金還是押金,如果通過銀行劃賬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劃入產權人名下的賬戶,并留好相關劃款憑證,以此進一步控制資金風險。
3、明確違約責任的處理。
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違約情形,約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結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約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標準收 取違約金; 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約定一次性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對于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個人簡單房屋出租合同范本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 [簡稱甲方]
承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 [簡稱乙方]
甲方現有 ㎡面積的房屋,套型為 地址:
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向乙方出示該房及本人的有關合法手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房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為 年
二、該房出租的使用性質為 用房,月租金為 元,繳租方式為 支付一次,計人民幣(大寫) 元(¥ 元)以后就在付款期末前 天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應及時更換門鎖,否則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其房屋的使用性質,更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必須愛護房內設施,如有損壞應及時維修,否則照價賠償。
五、在本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經營)權,不得收回房屋或轉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終止協議。
六、乙方必須按照交納房租,否則甲方有權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辦理各種相關證件、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現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合同簽訂后,乙方交保證金 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后及屋內設施家具、家電無損壞,甲方退還乙方所交保證金,另水、電氣底度為:水 噸;電 度;氣 方。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以交費收據為準。
八、若乙方的本協議期滿后需繼續租用此房,應提前壹月與甲方商議。(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購買權)。
九、甲、乙雙方在協議期內,均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則按該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損失,作違約賠償金。乙方違約則從押金里扣除一個月房屋租金作賠償金給甲方。
十、如果拆遷此房乙方無條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滿天數甲方退還乙方。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廢,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備注:
甲方簽字: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簽定: 地址: 聯系電話:
如何解除房屋出租合同糾紛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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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的解除權
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因為損害了合同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審判決無效后,又被終審判決無效。
(一)
朱宗祿、徐芹、李婭玲、周美霞等四人是安徽省靈璧縣木材公司的職工,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木材公司向他們借款用于生產經營,看到木材公司經營狀況每況愈下,財產已所剩無幾,而借款卻一直不還,無奈之下,朱宗祿等四人于2002年3月20日分別向安徽省靈璧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了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他們共同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靈璧縣法院于同日依法查封了木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靈璧縣靈城西南角宿泗路南側門面房自東向西第3、4、5、6、7間,也就是本案爭議的五間門面房。在查明借款事實后,靈璧縣法院分別以(2002)靈民一初字第570號、第571號、第572號、第573號民事判決書作出木材公司應當償還欠款的判決。木材公司沒有上訴,四份判決書都發生了法律效力。
朱宗祿等四人申請執行后,靈璧縣法院2002年12月20日委托靈璧縣價格認定中心對上述五間門面房進行鑒定,鑒定價值為32萬元。2003年3月21日,法院裁定將五間門面房予以變賣,同時發出變賣公告。由于公告期內無人購買,經協商,四原告同意接受該房產抵償債務。
2003年6月19日,朱宗祿等四原告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朱宗祿、李婭玲、周美霞三人同意將其在本案的所有債權轉讓給四原告之一徐芹,由徐芹負責另行償還朱宗祿等三人在本案的債權,徐芹獨自享有本案所查封房屋的債權利益。這樣的債權轉讓協議是符合法律歸規定的,所以法院于6月25日裁定以被告木材公司五間門面房抵償欠四原告債務,并交付原告之一徐芹所有。
7月22日,靈璧縣法院發出公告,責令五間門面房的使用者即本案第三人西某等五人于2003年7月30日前遷出。7月31日,第三人西某等五人持2002年3月1日與木材公司簽定的五間門面房租賃合同,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保護其合法租賃權,拒不遷出房屋。
2003年9月9日,具有改革意識的靈璧縣法院的三名執行人員組成合議庭,召開了執行聽證會,聽取了雙方的意見。經過合議,認為該案涉及實體問題,并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能夠解決得了的,所以,建議朱宗祿等四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3年12月22日,朱宗祿等四原告以靈璧縣木材公司為被告、西某等五人為第三人向靈璧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木材公司與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二)
朱宗祿等四原告在訴訟中明確、具體提出了四個觀點:一是木材公司與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是虛假的。理由有三點,第一、從時間上看,租賃合同簽定時間是2002年3月1日,當時木材公司一無公章,二無法定代表人;第二、從西某等五人提供的木材公司財務資料看,也不能明確反映木材公司與西某等五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否全部結清,自制憑證與記帳憑證內容日期顛倒,相互矛盾,且當時西某既為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房屋租賃人,其記帳憑證顯然是虛假的;第三、從木材公司與家具廠魯全根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看,既然木材公司于3月1日將房屋租賃給西某等五人,又怎么可能于5月1日再租賃給魯全根呢?
二是木材公司與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存在著違法和違約行為。該合同主要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安徽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還違反了木材公司與靈璧縣工商銀行簽定的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第十條、第十三條的約定。
三是木材公司與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權益。四原告在起訴木材公司借款案件中,歷時一年多,在法院查封、拍賣無人購買后,經法院、靈璧縣工商銀行和四原告協商,在原告向靈璧縣工商銀行償還貸款后,才得以用木材公司房屋抵償債務,從而實現了債權,而西某等五人出示的房屋租賃合同直接對四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故四原告具狀起訴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四是木材公司與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對四原告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朱宗祿等四原告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木材公司與第三人西某等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三)
被告木材公司由于已經停止經營,其法定代表人不愿簽收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也不愿出庭應訴,故未作任何答辯。
第三人西某等共同認為,四原告訴請撤銷木材公司與第三人西某等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2002年3月1日,因木材公司無法清償第三人西某等人的欠款,在雙方平等協商后,決定以五間門面房沖抵欠款,雙方簽定了書面合同,木材公司將財務賬目沖平,雙方債權債務已經結清。此外,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期限為2000年2月14日至2002年2月13日,第三人與木材公司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在2月13日以后,應為有效。雖然房屋租賃合同落款日期與用印日期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西某等人還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朱宗祿等四原告只是木材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然不應當享有租賃合同的撤銷權,無權提出撤銷租賃合同,所以,四原告的主張違反了法律規定,西某等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西某等人混淆了撤銷合同與宣布合同無效的概念。四原告是要求宣布合同無效,而不是要求撤銷合同,二者雖然都是由《合同法》明確規定的,但它們之間有著很大的區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必須是合同當事人,本案四原告當然不具有這樣的資格。而本案四原告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主張合同無效,其主體既可以是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外的利害關系人,只要能夠證明合同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就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四)
事情還得往前說一說。
早在2000年2月14日,被告木材公司與靈璧縣工商銀行簽定了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將上述五間門面房設定抵押,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來實際貸款10萬元。房地產抵押申請監證書和房屋他項權證中都規定抵押期限自2000年2月14日至2002年2月13日。
也許正是這個規定,使五位第三人萌生了簽定房屋租賃合同、用房租抵付欠款的念頭。
但他們沒有對合同進行仔細研究,對有關法律規定還不太熟悉。因為抵押合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合同生效后,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第三人。”該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又規定:“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需辦理抵押登記的,自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清償之日起終止”。
貸款到期后,木材公司未能及時償還貸款,當然也沒有能力償還貸款。
2002年5月12日,靈璧縣工商銀行向木材公司發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通知書,木材公司于5月16日簽收。由于這五間門面房已經先行抵押給銀行,所以變賣時,靈璧縣工商銀行優先受償貸款本息近12萬元。此款由原告徐芹于2003年6月19日代替木材公司支付給靈璧縣工商銀行。
(五)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說明,那就是本案第三人之一西某的任職問題。這個問題關聯著房屋租賃合同的真實與虛假,也決定著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
2002年1月30日,靈璧縣林業局以靈林人字[2002]9號文件任命西某為靈璧縣大森林貿有限公司經理。同年3月8日,林業局黨組研究決定,并于3月15日以靈林人字[2002]12號文件免去西某大森林貿有限公司經理職務,任命西某為木材公司的經理,也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宣布以后,西某將木材公司的公章從靈璧縣林業局領回,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分別與包括西某本人在內的五位第三人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用租賃費97772元折抵木材公司欠五位第三人借款,租賃合同期限為20年,其中三個人為2002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兩個人為200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西某在五位第三人的領條上簽字批準報銷的日期為2002年3月1日,而由第三人自己提供的會計憑證和賬簿上的入帳日期卻是2002年4月30日。
西某認為,在2002年1月30日靈璧縣林業局任命她為靈璧縣大森林貿公司經理的同一文件上,免去了原木材公司張某的經理職務,雖然沒有正式任命,但她實際上從此時起就主持了木材公司的工作,原靈璧縣林業局局長也為此出具了證明。
但是,四原告則有另外一種說法。免去原木材公司張某的經理職務,并不必然就是西某主持工作。如果是西某主持工作,應當有局長辦公會議記錄,應當召開木材公司的職工大會予以宣布。這些問題,五位第三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林業局局長出具的證明,由于第三人沒有申請出庭作證,不符合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不具有證據效力。
四原告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這份合同是2002年5月1日木材公司與開家具廠的老板魯全根簽定的。合同期限為2002年5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合同上蓋有木材公司的公章,代表木材公司在合同上簽字的正是本案的第三人、上任不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某。
四原告同時向法院提供了木材公司收取魯全根房租的收據,收款日期是2002年8月12日,金額是463元,收款項目為家具廠純利潤。收據由木材公司一位姓李的會計出具,并加蓋了木材公司財務專用章。
既然木材公司于3月1日將房屋租賃給五位第三人,又怎么可能于5月1日再租賃給魯全根呢?四原告提供的這份證據,又一次證明了木材公司與西某等第三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是虛假的。
(六)
2004年3月15日,安徽省靈璧縣法院在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四名原告、五位第三人以及他們各自的律師出了庭。
被告靈璧縣木材公司沒有到庭應訴。
經過慎重合議,靈璧縣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判決被告木材公司與第三人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判決的理由是:
第一、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限為主債務履行之日起至主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被告木材公司與靈璧縣工商銀行簽定的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抵押期限再次進行了明確約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之前,被告木材公司與第三人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既違反了擔保法規定,又違反了被告木材公司與靈璧縣工商銀行貸款抵押合同的約定。另外,任命西某為被告木材公司經理為3月15日,而合同簽定日期為3月1日,西某既為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房屋租賃人,其租賃合同顯然是串通行為,該行為足以損害朱宗祿等四原告的合法權益,阻礙四原告債權的順利實現,故四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木材公司與第三人西某等五人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西某等五人關于抵押合同期限為2000年2月14日至2002年2月13日,其與被告木材公司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在2月13日以后,應為有效的主張,因抵押期限約定違反了擔保法規定,又與最高額抵押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約定相矛盾,且從平衡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和民法公平原則角度看,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間都應認定為無效,故第三人與被告木材公司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也應無效。
第三、西某等五人關于四原告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不能享有租賃合同的撤銷權,無權提出撤銷租賃合同的主張,法院認為,四原告雖然不是合同當事人,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認為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利益的,有權請求法院確認無效,且四原告并不是要求撤銷租賃合同,故四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七)
宣判后,西某等五位第三人不服,明確表示要上訴。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而一直沒有應訴的木材公司卻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木材公司在上訴狀中主張,一審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一審判決將靈璧縣工商銀行與靈璧縣木材公司的借貸抵押合同拉進本案,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一審原告在訴狀中并未提到“惡意串通”一詞,只是認為合同虛假,但一審法院在判詞中幫助一方當事人尋找“惡意串通”的理由;一審判決未能平等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
宿州市中級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靈璧縣木材公司與一審第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在西某擔任木材公司經理之前以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包括自己在內的五位一審第三人所簽,顯系虛假合同,該合同侵犯了朱宗祿等四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租賃合同無效。靈璧縣工商銀行與靈璧縣木材公司的借貸抵押合同與本案有關,因此,一審法院沒有違反民事訴訟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04年6月29日,宿州市中級法院依法駁回木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7月15日,朱宗祿等人拿到了終審判決書,一顆懸著的心終于放了下來。
法律永遠是公正的。只要相信法律,法律會給予任何人以應有的公道!
【亢電中 :安徽省靈璧縣法院民一庭
聯系電話:0557—6038891
一審案號(2004)靈民一初字第9號
二審案號(2004)宿中民三終字第41號】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問: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該注意什么?
1、租賃房屋需要驗明房屋的產權證,房主本人身份證,確認是否有權利租賃房屋。
2、房屋鄰居都是什么人,是否會影響以后的居住。
3、明確房屋的相關配套費用(水,電,煤氣,物業費,采暖費,有線電視,寬帶,電話)等由誰承擔并確認現在繳費情況。
4、在房屋押金的問題上需在合同內約定什么情況下返還,什么情況下不返。
5、在房屋租賃合同內約定如房屋出現漏水、室內用品損壞等問題由誰負責。
6、房屋的租金約定,付款的時間,租賃的時間,租賃的期限等等。
房屋租賃合同標準范本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證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每個月:________元/月),房屋押金 ( 個月, 元)待合同期滿或特殊情況導致的合同結束,乙方退租后返還。
(二)支付方式:現金_____(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每月日前支付。
第三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進行維修。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五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八條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單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
該房屋為:樓房____室____廳____衛,平房____間,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 ____平方米,裝修狀況_____,其他條件為_____,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_________.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_________.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_________,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年_____個月。(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
(一)租金標準: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____元(大寫:____元)該房屋租金 ____(年/月)不變,自第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人直接收取/甲方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_________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銀行。)
(四)甲方或其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_________)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_________.
第十五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_________.
第十六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權
由甲方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人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2017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_____執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出租方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最新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簡易版】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
該房屋為:樓房____室____廳____衛,平房____間,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 ____平方米,裝修狀況_____,其他條件為_____,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_________。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_________。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_________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_________,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年_____個月。(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一)租金標準: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____元(大寫:____元)。該房屋租金 ____(年/月)不變,自第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人直接收取/甲方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_________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銀行。)
(四)甲方或其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_________)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中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_________。
第十五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_________。
第十六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權
由甲方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人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2013年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_____執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出租方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持證經紀人員應填寫以下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蓋章):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姓名(簽字):_________
經紀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
注:甲乙雙方可直接在本清單填寫內容并簽字蓋章,也可將自行擬定并簽字蓋章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附在本頁。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合同,向承租方明示權限。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并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號的房屋_________棟 __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類型_________,結構等級_________,完損等級_________, 主要裝修設備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作_________使用。
第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_____個月或空關_________個月的。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稅費和稅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制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雙方按規定的稅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稅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執行:
1.有關稅法和_________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范圍和標準按_________的規定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__款辦法處理:
1.按規定的維修范圍,由甲方出資并組織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范圍和工程項目內,先行墊支維修費并組織施工,竣工后,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___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負責維修;
4.甲乙雙方議定 .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 飾,但其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對裝 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后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
工料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所有權屬_________方。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___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___%, 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后,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 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宜: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執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