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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重要是股息、盈余的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驗細則》劃定,企業得到的股息和盈余應并入企業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資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喪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補充。我國的《小我私家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盈余作為小我私家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驗源泉扣除,次序繳納。現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盈余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實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現實是交易稅?,F在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得到股息、盈余作征稅的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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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質券市場的生長,增長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此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心的部門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心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造的縱深生長,證券市場迅速而有用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資本,調治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正等方面發揮越發有用的推行動用。但是,由于證券出發點高,生長快,對它的運作及調治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范例,不太順應證券市場生長的須要,其弊端也日益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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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舉動設置相應的稅種。現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散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順應之嫌,終究是職權之計,非長遠之策,其范疇日益袒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生長,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整理體系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相沿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贏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克不及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正,對換治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分外顯著,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籌劃初衷。字串4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緊張。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盈余及股票轉讓舉動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疇,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舉動沒有相應的征稅劃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承襲、轉贈等方面的稅收劃定險些處于空缺狀態。這種狀態不光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正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字串7
(3)公司與股東小我私家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正與屈從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小我私家的盈余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付出的,但我國《小我私家所得稅法》劃定,小我私家取得股息盈余應按20%的稅率交納小我私家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現實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盈余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光違背了稅收公正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盈余收入的稅收鄙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用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議決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要領資助股東避稅。字串2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屈等。無論從公司同等競爭,照舊從稅法嚴正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實驗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光差異行業的上市公司實驗差異的稅率,縱然處于類似行業的公司,稅率實驗情況也不盡類似。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實驗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小我私家股的要求不盡同等,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小我私家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正負稅的原則,也不切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倒霉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字串1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提倡如前所述,現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規則滯后的征象已與飛速生長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順應。警惕國際通行做法,團結我國證券市場生長的分外性,盡快創建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康健生長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公正籌劃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思量以下幾個標題:
(1)稅制的籌劃調解應駐足于社會經濟的生長須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改造的方向生長。國有企業改造的樂成與否,干系著我國百姓經濟未來的生長,是整個經濟生存中的要害之地點。而資本市場的完滿,不光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要領的深刻變革,進而有用地變化國有企業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全部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休業吞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籌劃目的的公正定位。首先,經濟目的。一種稅制的計同等般思量經濟目的(促進經濟生長)和財政目的(布局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現在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光生永劫間短,范疇小,而且干系的制度和端正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順應經濟生長以及對差異納稅人的稅負公正,經濟目的應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對質券市場籌劃課稅制度應開心尋求彈性目的。彈性稅制的長處在于能越發機動的發揮其經濟調治成果,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資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越發表現稅收的有用公正性,使稅制對全部納稅人都能自覺的等量齊觀,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正分配的實現。
一、針對稅種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宣傳方案,有的放矢,提高自覺納稅遵從度是基礎。堅持不懈地做好稅法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是做好“兩稅”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特別是針對稅種的不同,制定針對性和實效性強的稅法宣傳辦法,有效地提高納稅人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自覺性,才能為“兩稅”的有效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礎。為此,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針對“兩稅”稅種的特點,專門制定了“兩稅”宣傳方案。如對車船使用稅,采取的是“套餐”方式,即一是廣而告之。通過新聞媒體、地稅網站、電子顯示屏等著重宣傳車船使用稅征收的重大意義、征稅范圍、繳納方式、計稅標準和適用稅額,使納稅人及時了解車船使用稅有關政策及文件規定,提高對主動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的認識,以減少征收工作中的阻力。二是零距離溝通。通過設立咨詢臺、舉辦培訓班、散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與納稅人零距離交流,用通俗易懂的方法進行政策宣講,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贏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證該稅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三是警示教育。對過期未繳納車船使用稅者嚴格按規定進行催繳,對經催繳仍不繳稅者,加大查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曝光,從而維護了稅法的剛性。對印花稅,則采取的是除通過設立政策咨詢臺、散發宣傳單等多種多樣的宣傳方式,積極向納稅人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外,對合同簽訂頻繁、業務量較大的單位,還采取主動上門溝通的方式,面對面地進行稅收輔導,有效地提高納稅人對政策的理解,增強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遵從度。
二、抓隊伍人員思想,更新“小稅種大責任”征管理念是前提。由于“兩稅”稅源零星分散,難于管理,且占稅收收入總量比重小,征收難度大、成本高,稅務部門往往疏于管理。為此,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領導,首先更新思想觀念,明確指出,要在抓好主稅種征管的同時,摒棄過去重大稅、輕小稅的片面認識,充分認識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小稅種在新形勢下的地位與作用,把它們納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來抓,深挖增收潛力,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水平。并強調:一個地區對零散稅收征管重視程度如何,不僅是對該地區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對能否堅決貫徹總局依法治稅指導思想的檢驗,是依法治稅的迫切需要。隊伍人員的思想素質提高了,才能在全局上下牢固樹立“抓大不放小”的征管理念,才能善于“撿”“兩稅”這樣的“小芝麻”,積液成裘,在“兩稅”這個“小稅種”中實現大作為。
三、加強稅種管理,強化稅源控管是關鍵。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和核心工作,而“兩稅”又存在點多、面廣,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撿的特點,顧此失彼就必然會造成“兩稅”的稅收管理盲區。因此,建立源泉控稅機制,抓好“兩稅”控管和對重點稅源戶的監管,分析和研究稅源,實現“兩稅”申報與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強“兩稅”征管、有效防止稅款流失的基礎。南昌市地方稅務局為切實做好“兩稅”征管工作,認真開展了對“兩稅”稅源、征管現狀的摸底調查,并及時按稅種建立了基礎資料數據庫。以印花稅為例,依托信息化數據集中和“一戶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條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稅政、稽查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分析納稅人的申報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相關信息數據,以及與其銷售收入等指標的對應關系,進行分析對比,強化印花稅的稅源管理。在實際工作中,針對印花稅在各行各業的不同特點,一是加大對建筑安裝行業、外來基建等重點行業和重點稅源戶的監管力度,對建筑安裝項目開工進行立項登記,完善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裝企業、外來基建單位到稅務部門開具門臨發票時,按開票金額及時足額附征印花稅,并分戶建立扣繳臺賬;二是加大對批發零售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印花稅征管,特別是對批發零售業大型企業的銷售合同類印花稅管理,對合同金額較大,銷售收入明顯偏低的企業進行重點調查分析清理,僅2006年全年批發零售行業這一項就入庫印花稅1 43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465萬元,增幅達47.8%。
四、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創新稅收管理是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變化、政策的改變,稅收管理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斷查找問題、積累經驗、鞏固成果、完善模式,尋求政府支持,部門配合,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才能不斷適應新形勢下“兩稅”的征管與服務水平。以車船使用稅為例,其管理難點就在于戶籍管理難以到位,尤其是地稅部門對車輛無檢查和留置權,造成車船使用稅稅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針對這種情況,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當前車船使用稅管理的形勢后,清楚地意識到,車船使用稅能否及時足額征繳,關鍵在于能否得到地方黨政的大力支持,能否將各部門的職能優勢進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張強有力的護稅協稅網絡,只有這樣,才能改變部門各自為政、零打碎敲的管理辦法,形成集中征收,多環節控管的管理模式。于是大膽地提出了強化部門協作、優化稅收管理的新舉措,即在地方政府的支持與協調下,對全市的在籍機動車采取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信息共享、集中辦理、稅檢同步、一站式服務”的征收管理方式,在各縣區及城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各機動車檢測站設立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窗口,集中辦理車船使用稅繳納事項,對需要辦理免稅手續的納稅人,到其主管的地稅機關辦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則在核發新購機動車輛牌證、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轉移、變更登記時,先查驗完稅情況,對沒有繳納車船使用稅或沒有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通知其到車船使用稅征收窗口繳納稅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后,再辦理有關車輛業務手續。從2006年9月正式運行這種新的征管模式以來,有效地實現了車船使用稅的源泉控管、信息共享與工作互動,僅四個月,就共受理了4萬余輛車車船使用稅的征免等涉稅事宜,征得稅款440余萬元,甚至還出現了單日征收稅款突破10萬元的記錄,取得了良好的開局。2006年全年實現車船使用稅1 026萬元,首次突破千萬元大關,比上年同期增長516萬元,增幅高達101.18%。隨著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出臺和該條例在2007年起的正式實施,車船使用稅(現更名為車船稅)的征收和管理必將進一步實現新的飛躍。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估值 稅收
資產證券化,是集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于一體的產物,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之后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應收賬款及基礎設施收費等眾多領域。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以發起人提供的基礎資產為依托,向社會發行證券替融資方募集項目發展所需資金,并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人支付本息的一種創新業務。
資產證券化業務豐富了企業融資渠道,是證券行業的創新,但由于目前的產品論證、監管審批、市場推廣等環節都需要時間,因此,該項業務的周期相對較長,還屬于初步發展階段。尤其是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估值、稅收政策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尚待明確的問題,需要在市場不斷發展過程中加以論證和完善,本文擬對此作出探討。
資產證券化估值
資產證券化估值一方面可以使發行人了解該證券的價格水平,另一方面方便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資產證券化產品估值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現金流分析
1.預期現金流估計
實際現金流=現金流入-相關費用
2、提前償付概率估計
對基礎資產是貸款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現金流預測分析可根據客戶提前償還的概率,分為無提前償還現金流和有提前償還現金流兩種情景進行評估。
如果項目現金流在償付過程中有提前償付行為,則實際現金流發生變化。因此,我們采用PSA模型來衡量提前償付水平,該模型大多用于衡量抵押貸款的提前償付,也用于衡量資產抵押證券的提前償付。
1985年,美國公共證券協會(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設置了一個提前還款標準,稱為PSA 基準。這一標準是,對于期限為30年的貸款來說,提前償付率在第一個月為0.2%,以后每月增長0.2%,連續增長到第30個月,達到6%以后保持恒定不變,這樣的提前還款速度被定義為標準模型即“100%PSA”或以更簡單的形式“100PSA”表示。PSA模型可以用不同的速率來定義。在低速率時段,PSA模型可以達到150%,在高速度時段,它可以達到50%。如果100%PSA的CPR為1%,則165%CPR=1.65(1%)=1.65%。
假定組合中每期剩余本金的一部分在每期內發生提前償付。此時,可用單月提前償付率來衡量融資方在每期內恒定的提前償付融資余額的可能性。通過年度提前償付率,我們可以得出單月提前償付率。它們的關系為:
SMM=1-(1-CPR)1/12 (1)
提前償付款=SMM*(月初融資剩余本金-本月計劃本金還款)(2)
其中:
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為年度提前償付率
SMM(Single Monthly Mortality Rate)為單月提前償付率
PSA 模型用于描述抵押資產組合的提前償付情況,用其測度資產組合的提前償付風險的主要優點是直觀明了、操作簡單,但往往不能清晰地反映影響提前償付行為各種因素的變動對提前償付率波動的影響。
(二)估值定價
估值定價需要選擇合理的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將未來的現金流量折合成現值。市場利率的評估,可采取兩種方法:即期利率期限結構或是Vasicek利率二叉樹模擬。根據上述現金流的現值與份額比值,即得到單位份額凈值。
Vasicek模型是眾多利率期限結構模型中最簡單的一個。大量文獻實證研究發現,由于考慮了利率波動,該模型能夠較好地擬合實際數據。
但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證券公司采用詢價方式進行利率定價。
(三)平均壽命計算
平均壽命(average life)是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現金流期限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定期現金流數額與本金總額的比例。如果期限為T年,現金流為按月現金流,則平均壽命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為本金初始值。
(四)資產證券化估值案例分析
2006年5月10日,東方證券的首只資產證券化產品――“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證監會批準發行,該計劃在擔保方式、基礎資產真實銷售、安全性和投資償付方式四方面實現了突破:
1.它是第一個非銀行擔保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該計劃采用了突破性的擔保方式,由遠東租賃的大股東中國中化集團提供擔保,并出具了單方面的保函。它在擔保方面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實行對券擔保,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2.它是我國第一單以租金請求權為支持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第一單實現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3.它第一單同時進行內部信用和外部信用增信機制,有多重保障,安全性高。
4.它是第一單采用過手分配方式的產品,即將當期獲得的現金流在扣除計劃應繳稅費(如有)、完成當期收益分配和填補儲備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本金,預期本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此種分配方式可使投資者提早收回本金,在預期實現的情況下,優先級本金的加權平均回收期不到一年。
下面,我們以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例進行估值探討分析。其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按上文估值方法進行估值得到以下結果(見表3):
可以看出:方法一與方法二的估值結果相似,優先級份額凈值接近面值;但次級份額凈值較高,其主要原因是次級現金流在償還本金后有一定的收益,提高了自身的份額凈值。
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稅收問題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主體主要涉及發起人和SPV(特殊目的載體);客體包括基礎資產及投資現金流;法律關系包括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及SPV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款兩個部分。
目前,就我國稅法來看,對發起人可能征收哪些稅種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為真實銷售還是資產擔保有關。
(一)我國資產轉讓中有關發起人的稅收種類及案例計算
1.稅收種類
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當前法規,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相關稅種梳理如下:
(1)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見表4)。如果將基礎資產定性為表外真實銷售,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定性為表內擔保融資,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擔保融資作為一種債項安排就無需繳納營業稅。
(2) 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轉移過程中訂立的文件如屬借款合同,要繳納0.05‰的印花稅;如屬產權轉讓合同,要繳納0.5‰的印花稅;如屬購銷合同,要繳納0.5‰的印花稅。因此,無論發起人是擔保融資還是基礎資產實現真實銷售都需要負擔一定的印花稅。
(3) 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發起人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需繳納所得稅,但采取“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的方式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的數額和時間有所不同。如果采取“擔保融資”,則不發生資產轉移,無所得稅。如果采取“真實銷售”,發起人資產轉移后的需繳納所得稅。收入記錄在資產損益表中,應征收所得稅。
實踐中,由于發起人擬證券化的資產常常是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尤其在處理銀行不良貸款的時候,發起人往往需要折價轉讓,其損失能否進行扣除呢?我國現行稅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將該部分損失定性為正常經營之外的損失,則不能扣除,不能計入成本,不能抵免所得稅,這就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事實上,資產轉移的損失只是將發起人原來就存在的損失顯現化了出來,與其他經營損失并無實際差異。在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和損失都被認為是應稅收益或者稅收損失。
2.案例計算
以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例,截至合同基準日(即2005年12月31日),遠東租賃應收租金余額的總規模為520,756,242.46元人民幣。假設以500,000,000.00元真實銷售,則營業稅=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營業稅稅率=[500,000,000.00/(1-5%)]*5%=26,315,789.47;若遠東租賃的資產交易按大類屬于購銷合同,則印花稅為:
500,000,000.00*0.3‰=150,000.00元;
假設遠東租賃轉讓財產的收入在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之后為:
500,000,000.00-520,756,242.46=-20,756,242.46,如果將這部分損失看作是正常經營之外的損失,則不能抵免所得稅。其應交稅金總額為26,456,789.47,占融資總額比例為5.29%。(見表5)
(二)各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比較
當各國稅務機關判定是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時,往往是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法律和會計的有關標準。資產轉讓所面臨的銷售和擔保兩種方式的稅收方法不相同。若視為銷售,發起人即轉讓人就需要確定利得或損失,不過此后與該資產有關的償付將與發起人無關;若被視為擔保融資,則不需要確認利得或損失,不過要在償付資產時確認利得,這部分利息可在稅前支付。
1.英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依據英國稅法,資產讓與方要對該轉讓證書按照其銷售資產額的1%征收印花稅,但對抵押貸款資產的轉讓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應的印花稅征收要求。同時,轉讓資產不會產生增值稅負擔。但在資產轉讓價格的處理上,稅收當局不僅考慮未清償的資產本金價值與轉讓價格的關系,還評估資產的市場價值與轉讓價關系,如果資產的利率實質上超過了當前該項資產的市場利率,那么即使發起人按資產的面值進行轉讓,也要確認發起人存在著應稅收益,從而要交納資本利得稅。
2.法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法國施行即時交易的轉讓協議,轉讓人并不要求繳納印花稅。如果當事人愿達成書面協議,也只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數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稅。在法國資產轉讓豁免增值稅。如果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或損失通常被認為是相應一方的應稅收益或稅收損失,此外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讓價格之間存在著差距,則這項差距構成一項收益或者損失,可以在計算轉讓人應稅利潤或損失時予以增加或扣除。
3.日本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按照1998年《債權轉讓特立法》,雖然轉讓人和受讓人要共同提交轉讓應收款的登記申請,但轉讓本身并無任何登記稅負擔。
通過各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應稅標準對比(表6),國外市場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基本采取免稅或較低的稅收政策。然而我國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政策尚未明確,這也造成了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較高成本,周期較長,不利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高效發展。因此,國內尚需盡快完善相關配套環境,在稅收政策上加以明確,降低成本;在流動性上,完善作市和交易功能,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業務長遠發展創造空間。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發展關乎國家,惠及民生。本文從企業合理避稅的概念出發,分析企業在新舊稅法之下的稅收籌劃的差異,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實質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相關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在我國,小型微利企業主要被定義為通過自我雇傭獲得勞動力,并且是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法律上,我國將小型微利企業定義主要為兩種,一是工業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低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的企業。二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小于1000 萬元。
2.近年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國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稅上,優惠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八條等,稅收優惠的限定條件于2014 年開始提高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的標準。在流轉稅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開始的起征點調整,以及最新的財稅[2014]71 號通知,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月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決定。在印花稅上,《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 號)文規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對于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或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準線之下利用法律的差異或者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使企業達到減輕稅負或者規避稅費的目的,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潤,其實質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后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來保護納稅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業稅法下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
1.公平競爭原則
新稅法是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改動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統一,這就使原來小型微利企業運用的變身外商投資、借用外籍成立企業等常用避稅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稅的新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在新稅法當中,區域調整為主的優惠政策變更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使得在舊稅法條件之下選擇注冊地例如選擇經濟特區、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的方式失效,使稅率的區域差異基本上消失了,選址經營的方法已經逐漸失去了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意義。
3.企業納稅申報的變化
新稅法使企業納稅申報的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在企業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報告表,在法律條文上明確地規定了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該附送年度關聯的業務往來報告表,并且在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調查時,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提供業務資料。這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用關聯交易來進行避稅的方法難度更大,是國家對企業的關聯交易的規范加強的表現。
新舊稅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與小型微利企業的關聯度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對新稅法加強了解,在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環節中一定要注意新舊稅法的不同,適時地變更合理避稅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對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產業進行投資
新稅法使企業稅率的地區性差異大大減少,使稅率的產業差異規范化,但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提供了較多的優惠政策。例如,在創業投資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投資,國家允許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應納稅額進行抵扣,對于符合環境保護類別的企業以及投資項目實行免征或者減征所得稅的政策,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國家扶持產業可以按照15%的低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對新稅法做到充分了解,準確把握,合理避稅的空間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對于年應納稅所得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半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小型微利企業最大的合理避稅的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該根據經營的現狀,對企業自身的投資方案、利潤較大的行業設置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在保證效率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使企業一直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狀態來坐享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3.有效利用稅前扣除項目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方式;對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應該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這兩個優惠政策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在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個積極的避稅空間。小型微利企業的性質,使其天生具有吸納安置殘疾人員的優勢,因此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滿足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殘疾員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關聯交易
新稅法對于關聯交易的管理強度增大,對關聯交易的檢查力度大大加強,規定了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狀況,使關聯企業的業務交易獨立化,以往利用關聯交易的避稅手段的難度加大。在此情況下,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定價原則以及業務的計算方法,在與稅務機關協商后達成定價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原料、產品價格處于不斷地波動當中,關聯交易雙方的合理價格是很難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波動的空間,制定一個相對有利的定價,實現合理避稅。
四、結語
小型微利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的性質是有其特殊性的,國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較大,合理避稅的空間也很大。在新的企業稅法當中,政策的變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稅手段失效,避稅的難度較以前增強。因此,企業要不斷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準繩之下盡可能地實現合理避稅,以實現小型微利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恒森.企業合理避稅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0(9).
關鍵詞:原油期貨;稅收政策;自由貿易試驗區
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6)01-0029-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1.05
開展原油期貨交易是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國爭奪國際原油市場定價權的重要舉措。隨著原油市場的發展,全球原油貿易定價體系不斷變化,經歷了從西方壟斷原油公司定價到原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主導再到以原油期貨價格作為定價基準的變化。近年來我國石油對外依存度持續增加,約60%依賴進口,在亞太地區尚缺乏一個權威的原油貿易定價基準,原油貿易的定價主要參考以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的輕質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薩斯中質油”期貨合約、高硫原油期貨合約,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IPE)的布倫特原油期貨合約??v觀歐美主要原油期貨交易市場的發展,除了良好的合約設計、技術系統以及監管安排外,原油期貨的稅收政策對于能否活躍原油期貨交易,吸引到有實力的投資者參與至關重要。尤其在我國原油現貨市場寡頭壟斷的情況下,應利用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優惠政策機遇吸引國際重要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從而建立開放、競爭、多元、有序的原油期貨市場格局。原油期貨國際定價權的形成不僅需要投資者的國際化、交割標的的國際化,也需要交易規則、監管規則及稅收規則與國際接軌。其中,稅收是影響境內外投資者參與原油期貨市場的重要經濟和法律要素,基于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目標,應當建立有競爭力的配套原油期貨稅收政策,這是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我國期貨市場稅收政策現狀
相對于證券市場,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相對較慢,盡管商品期貨市場交易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期貨市場的活躍客戶數還不到100萬,且近98%為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數量較少,且境外投資者中僅有少量QFII被允許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目前有關期貨交易的稅收政策發展較為滯后,期貨稅收法律體系較為凌亂,位階不高。根據期貨交易環節以及交割環節不同,就當前而言,期貨稅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營業稅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稅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商品勞務稅。2009年修定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期貨,不征收營業稅”,重新規定為“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隨后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①。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我國暫免征收營業稅。總體看,當前我國只對從事非貨物期貨的企業征收營業稅,就原油期貨而言,我國目前無論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從事原油期貨交易均不需要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論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包括轉讓財產所得以及權益性投資等都要征收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征收20%。在非貿付匯領域,外國企業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轉讓在中國境內財產而取得的收益,應當征收預提所得稅10%。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有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率,并需要嚴格滿足協定內所列條件及向主管稅務局申請。從實踐看,我國現貨企業以及金融機構從事期貨投資的所得也是并入企業收入總額一并繳稅。
(三)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寫明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按照上述規定,期貨交易所得應當按照此款繳納20%的個稅。
(四)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印花稅課稅對象為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主要包括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數據、權利、許可證照等,規定中沒有明確期貨合約是否屬于征稅對象,實踐中對于期貨合約也沒有征收印花稅。只有進入交割期的期貨合約通過交割配對,成為特定買賣雙方的真實銷售合同,在此階段才需要按印花稅的“購銷合同”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03%②。
(五)增值稅
1994年頒布的《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國稅發(1994)244號),明確了貨物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具體征收問題,包括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和納稅人。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配合上期所出臺黃金期貨交易,了《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005號),規定發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交割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了配合原油期貨推出,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關于原油和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4月起,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但原油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原油和鐵礦石,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對于從事原油期貨交易的投資者而言,不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但須繳納所得稅和進出口增值稅,所得稅政策對于吸引境外投資者進行交易較為不利。
二、原油期貨稅收政策國際比較
目前,世界上原油期貨市場影響較大的分別是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的輕質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薩斯中質油”期貨合約、高硫原油期貨合約,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IPE)的布倫特原油期貨合約,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貨合約。鑒于此,以下主要對美國、英國、新加坡原油期貨稅收政策進行對比,具體如下:
(一)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屬于所得稅的一種,是對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的征稅,不同于普通所得。在企業所得稅征收中,以美國、英國等為代表的國家一般將資本利得稅從公司稅中分離出來單獨計征。
美國、英國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實行區別課稅制度,區分交易目的或動機確定所得性質。一般金融衍生品交易按目的或動機不同可分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兩種。在美國套期保值交易按照普通所得征稅(ordinary income),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所得界定為資本利得(capital gain)。從理論上前者可視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需要,因此,套期保值收益按照實現原則,套期保值損失可在一定范圍內抵扣,不足抵扣的還可結轉至下一年。對投機交易按照盯市原則法計算交易所得,屬于資本利得,對沒有平倉的期貨合約按課稅年度最后營業日的結算價格計算未實現損益,并歸為資本損益。根據美國《國內稅法》第1256節的規定,對該節下“1256節合約”所得的60%為長期資本利得,40%為短期資本利得(60/40原則)實行不同稅率[1]。
英國期貨交易所得一般使用實現原則,套期保值交易的損益歸入普通所得,投機交易的損益則按資本利得課稅[2]。
新加坡期貨交易所得按照實現原則計算。在新加坡無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貨交易所得免稅。新加坡國際交易所的會員、OBU、經核準的原油交易者、國際貿易公司在新加坡國際交易所交易,可適用優惠稅率10%[3]。
(二)交易稅與印花稅
金融交易稅是針對特定金融交易行為征收的稅種。交易稅與印花稅都具有遏制過度投機作用。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托賓在首次提出金融交易稅概念,亦稱“托賓稅”。2012年法國率先對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開征金融交易稅,2015年德國、法國、意大利等10個歐盟成員國發表聯合聲明,計劃從2016年1月起對本國的股票交易征稅,并將征稅范圍逐步擴大到金融衍生品交易領域。但該提議并未得到英國、荷蘭等國的響應,其中英國的反對意見最為強烈[4]。美國曾在1990年計劃開征交易稅,但因遭到美國金融業的強烈反對,一直未開征,新加坡也未開征交易稅[5]??傮w上看,美國、英國、新加坡對于原油期貨均未征收交易稅,但對于進入實物交割環節的原油期貨則征稅,其中英國是按交割價格征稅。
上述三國對于所得稅進行了區別課稅,區分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進行差別征收,對于交易稅、印花稅未予征收,對于境外投資者跨境投資也都不征稅,其中新加坡還特別針對原油期貨以及金融機構制定了免稅措施,強化新加坡期貨市場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提高競爭力。相對而言,我國期貨市場稅收政策還很不完善,對于境外投資者從事原油期貨的所得稅政策還有待進一步明確,缺乏有競爭力的、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安排。
三、開放背景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的主要考慮
相對于證券市場,原油期貨市場的國際化、法治化要求更高,合理的稅制安排至關重要。在對原油期貨稅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中,既不能簡單按照現行稅制進行處理,也不能簡單比照證券稅收政策、離岸金融稅收政策進行處理,要遵循期貨交易特性和原油期貨特點,還要統籌短期和中長期的安排,從而抓住國際石油市場新秩序形成的契機,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提升原油期貨國際定價影響力。
(一)期貨交易不同于證券等現貨交易
期貨稅收不能簡單照搬證券稅制。傳統稅法中,金融工具分為債務性金融工具和權益性金融工具兩種,前者按照利息征收所得稅和印花稅,后者按照股息征所得稅和印花稅,對于境外投資者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對于期貨而言,不同于股票和債券,本質上屬于風險管理工具。2001 年《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范本》和2008年OECD《關于所得和資本的稅收協定范本》中的投資所得包括三類: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從中可以看出,期貨交易所得不屬于“投資所得”。
期貨是以證券、貨幣、產品、指數等為基礎的權利義務協議,并不直接指向具體的標的物,期貨交易并不以轉移貨物所有權為目的,期貨合約所產生的權利協議本身也并不直接轉移或授予基礎權益和基礎資產,只有當期貨合約到期發生實物交割時,才會產生基礎權益如貨物或權利憑證的過戶。因此,就性質而言,期貨合約并非真實銷售合同,具有虛擬性和衍生性。期貨交易的數量和規模不受基礎資產的限制,多以對沖平倉了解合約,如果據此繳納印花稅顯然不合適。
此外,期貨交易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只要期貨合約尚未平倉了結,其最終盈虧情況很難確定,需要結合交易目的,如投機還是套利、套期保值交易進行判斷,作為投機、套利交易多采取組合頭寸,產品投資跨品種、跨市場、跨境內外,因此,就單一品種合約較難判斷,就單個賬戶也很難判斷其盈虧。因此,期貨交易的稅收設計不能簡單參照證券稅收政策執行。
(二)原油期貨不同于境內其他期貨合約
特殊的制度安排需要特別的期貨稅制考量。原油期貨屬于商品期貨,不同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權益類衍生品和外匯期貨等貨幣類衍生品。在交割機制上,原油期貨采取實物交割,不同于股指期貨的現金交割。因此,在稅制上不能簡單參照A股QFII以及滬港通稅收政策執行。
從現行頒布的原油期貨法律制度看,原油期貨在交易、結算、交割等制度安排方面不同于境內其他商品期貨合約,原油期貨最重要的特點是其為首個直接面向境外交易者開放的期貨合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可以采取多種渠道參與原油期貨交易。
根據證監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或者二級亦稱轉委托模式參與原油期貨交易,后者是指被稱為“執行經紀商”(境內期貨公司)與“原始經紀商”(境外期貨公司)的兩個經紀公司之間簽署協議,從而使原始經紀商能將旗下多個客戶的委托單集中在同一賬戶名下(綜合賬戶)傳送至執行經紀商,然后由執行經紀商代表原始經紀商下單,并由執行經紀商代為進行清算的模式。不同于直接模式,綜合賬戶下所有境外客戶資金混同在一起,執行經紀商即境內期貨公司和交易所對每個客戶的盈虧并不知情,因此,很難計算客戶盈虧,這將對所得稅的計算帶來很大困難。
(三)正確處理原油期貨市場與自貿區改革開放關系
不能簡單用離岸金融市場觀點去看待我國原油期貨市場乃至期貨市場的國際化。原油期貨市場不能簡單定性為離岸金融市場。原油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不僅限于境外交易者還包括境內交易者,是在岸與離岸雙向開放的市場,這也是國際成熟期貨市場的普遍特點。
就交易幣種而言,原油期貨交易的計價貨幣是人民幣而非美元,但外幣可以作為保證金,本外幣實行分賬管理,這是推行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嘗試,這點明顯不同于以外幣為主的離岸金融市場。
就設立目的而言,上市原油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做強國內期貨市場,爭奪國際能源定價權,這也不同于歐洲美元等典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目標。從本質而言,期貨市場“一價定律”的特點也決定期貨市場的國際化不同于以機構為主體的離岸市場的制度安排。國際成熟市場對境內外期貨投資都有系統的安排,不是簡單采取避稅港為主的離岸市場的發展模式,其統一境內外投資者交易于同一平臺,最終目的是活躍市場,提升定價影響力。
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可充分借助上海自貿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特殊政策優勢,實現離岸與在岸市場的雙向貫通,稅收政策設計可以利用自貿區的先行先試機會通過暫停、廢止部分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特別安排,同時,也要考慮自貿區政策的可復制性以及全國期貨市場國際化的整體協調問題。期貨市場尤其是商品期貨具有天然國際化的屬性和需求,為了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原油期貨市場稅制設計應當為鐵礦石、銅、棉花等其他期貨品種的國際化做出前瞻性安排,也有利于復制到其他品種和地區,不能簡單以稅制洼地看待原油期貨市場的特殊政策安排。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關于原油期貨和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一并暫免相關增值稅的規定很好地體現了上述精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期貨合約就其性質而言,很難界定為財產或者是權益,其衍生性、虛擬交易特性導致對其征收所得稅和印花稅存在較大困難,而就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的目的考慮,其開放性以及跨國協調都需要一并考慮,因此,對原油期貨交易課稅應當綜合上述因素,從而建立有競爭力的稅制安排。
四、關于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
基于上述原油期貨的特殊性考慮,在當前原油現貨市場寡頭壟斷的情況下,足夠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尤其是生產商、貿易商以及主要對沖基金、金融機構的參與對品種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以及定價權的爭奪至關重要。因此,原油期貨交易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如何通過有競爭力的稅收政策安排吸引境外投資者的參與,因此在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等方面要兼顧國際競爭的需要。短期看,我國原油期貨稅收政策應當以建立有競爭性的稅收制度安排為出發點,吸引主要國際機構投資者和金融中介機構參與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為我國爭取原油期貨定價權打好基礎,從長遠看,應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交易稅等方式更好地促進原油期貨在內境內期貨市場發展。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關于營業稅
對于從事原油期貨交易的交易者而言,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貨物期貨交易一律免征營業稅,因此,境內外交易者參與原油期貨一律免征期貨交易營業稅。另外,根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境外經紀機構作為特殊經紀參與者可以境外交易者參與我國原油期貨交易,該類境外經紀機構不在境內注冊,的也都是境外交易者,但其提供服務的內容亦即原油期貨交易發生在境內,并因此獲得傭金收入。然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并未對此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從短期來看,為了吸引更多的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參與我國原油期貨市場,在起步階段,可以暫免征收。
(二)關于所得稅
我國不單獨征收資本利得稅,但根據現行稅法,個人從事期貨交易的差價部分征20%的稅,對于企業從事期貨業務所得收益要征收企業所得稅25%。建議借鑒英美期貨交易所得稅區別課稅制度,區分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對原油期貨征收不同的稅率,不僅有利于抑制過度投機,也有利于增強對實體企業的吸引力,從而提升對原油現貨市場的定價影響力。
對于境外投資者,一方面,由于原油期貨交易多采取二級模式,在綜合賬戶制度下對境外投資者者盈虧所得的計算較為困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個人所得稅》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免除期貨差價收入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可充分利用自貿區政策優勢,由有權機關加以明確。因此,建議參照國際慣例以及QFII、RQFII、滬港通等稅收優惠政策①,同時也為活躍原油期貨市場,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和穩定交易預期,建議將境外投資者期貨交易中差價部分所得稅予以免稅。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獲取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的傭金收入應列入征稅范圍,但考慮到缺少足夠的手段有效衡量其業務成本,加上各國所得稅法的協調等問題,為盡可能吸引境外交易者的考慮,建議暫免征收。
(三)印花稅方面
從稅收制定程序考慮,《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免納印花稅的憑證,其中第三款為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免征直接經財政部批準即可。由于目前境內對期貨交易并未征收印花稅,因此,對于原油期貨也應不予征收。
此外,為了避免雙重征稅以及防止偷稅漏稅、避稅等問題,在制定原油期貨稅收政策時要做好與監管政策的協調,包括稅收執行具體保稅交割的制度設計以及聯合監管執法模式等,同時為防止逃避稅款,在開展跨境監管協作的同時,一并考慮國際稅制協調問題,從而建立起有競爭力的原油期貨稅收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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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稅制體系;證券交易印花稅;資本利得稅
經過十余年的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經達到了相當的規模。到2006年底,境內上市公司已達1421家,總股本超過12656億股,總市值達89404億元,占當年GDP的45%左右。[1][2]為分享證券市場發展所帶來的收益,政府需要建立證券稅收制度;而為促使證券市場向健康、穩定和規范的方向發展,證券稅收制度的設計必須科學合理。
作為政府籌資與調控的工具,證券稅收制度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證券發行和轉讓的行為課稅,二是對證券投資所得課稅,三是對證券轉讓的增益課稅,四是對繼承及贈予的證券價值課稅。證券稅制體系覆蓋了行為稅、所得稅和財產稅三大稅類,現實中主要表現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紅利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遺產與贈予稅等稅種。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資源、以保證證券稅制功能的充分發揮是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超低稅負保證市場效率與財政籌資兩全
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主體稅種,是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向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的一種行為稅。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的普及,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印花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因此很多國家將這個稅種稱之為證券交易稅。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始于1990年7月1日,為約束股票轉讓行為,穩定初建的證券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對賣方征收6‰的印花稅;同年11月23日,印花稅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收6‰。以后印花稅率幾經調整(如表1),或刺激交投,恢復市場信心;或抑制投機,調節市場供求。
回顧十多年來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的歷史,一方面,不可否認,歷次稅率下調對活躍股市、反轉股指的確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或長或短導致了牛市熊市的轉換。然而,通過對數次印花稅率下調后的市場表現分析,印花稅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1991年10月印花稅率從6‰下調到3‰,上證綜指當月大漲20.8%,次月再升13%;1999年6月B股印花稅率降低為3‰,上證B指掀起一波升幅逾50%的上升行情,但相比較而言,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印花稅率下調對市場的影響就較為有限。
另一方面,中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投機心理非常重是不爭的事實。通常國際成熟股票市場的換手率為50%―100%,如2003年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換手率為89%,倫敦為107%,東京為83%,香港為52%,[3]而我國股市換手率遠高于這些國家的證券市場(見表2)。過高的換手率無疑表明廣大投資者對買賣差價的關注程度大大超過了對稅負水平的關注,為獲得差價,頻繁地買進賣出,追漲殺跌。中國證券市場如此嚴重的投機行為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導致的,除了證券市場本身發育不成熟以外,投資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會計報表失真等都不能不說是導致跟風炒作的重要原因。因此,奢望僅僅通過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的調整以達到抑制市場投機行為的目的是不現實的。
實際上,很多國外學者的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在證券交易稅率變動前后,股市波動程度發生的變化在統計上是不顯著的,即證券交易稅率的變化對股市波動程度的影響其實并不大,但對股市的交易量存在一定的影響。Umlauf發現,1986年瑞典的證券交易稅率由0.8%上升為2%后,11家最活躍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轉移到了倫敦。[4]因此,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保證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證券交易稅)稅率呈下降趨勢,甚至有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丹麥、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早已免征了證券市場上的行為稅。
在證券交易稅稅率下調以增進市場效率的同時,其強勁的財政功能便明顯地表現出來。實際上,證券交易印花稅確實一度成為我國稅收收入中重要的增長點。有統計資料顯示,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其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5]2001年開始,股市成交量明顯萎縮,然在2005年印花稅稅率下調以后,次年全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迅速增加,達179.46億元,同比增長了166%。可見,印花稅率的下調很有可能使稅收收入不降反升,稅收的籌資功能與效率功能都提高了。
二、證券交易利得稅:攜手紅利所得稅以維護公平
如果說行為稅的主要功能在于調節市場經濟行為,以增進效率,那么,作為所得稅類的稅種,紅利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則側重于調節收入差異,維護社會公平。西方國家的證券稅制正在或已經經歷了由行為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起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調控的重心著眼于民眾間收益的二次分配,而把資源配置的職能更多地交還給了市場。
現階段,我國機構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和紅利以及轉讓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均納入企業應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個人所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則納入個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于投資者個人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雖然個人所得稅法有對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課稅的規定,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40號)、《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2號)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中國上市公司成長性普遍不良,回報不盡如人意,因此基于企業經營業績派發的現金股利與股票交易過程中實現的資本利得相比實際上顯得微不足道。同時,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暫不分配”、現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股利政策缺乏穩定性等等。[6]據統計,截止到2004年底,A股市場給流通股股東的累計分紅派息共700多億元,平均每年投資收益率僅為0.37%,遠遠低于銀行存款利息。[7]過低的收益率令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轉化為對新增股份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從而也就導致了長期以來中國投資者缺乏價值投資的意識,股票市場上投機之風盛行。所以,對股息紅利所得課稅而對個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免稅顯然不是稅收制度資源的合理配置,這樣的制度安排在客觀上鼓勵了投資者短線炒作和頻繁換手,不利于中長線投資。
同時,由于信息分布不可避免存在著不對稱性,不同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交易中擁有不同的資源、處于的不同地位,收入分配差距被明顯拉大。2002年院士何祚庥曾撰文指出,近十幾年來中國基尼系數飚升,股市的貢獻約是4.4%。[8]2006年下半年開始,上市公司限售股東減持套現再一次顯示了市場中證券交易的巨大財富效應。蘇寧電器高管趙蓓在其所持股份解禁后,分三次合計減持1592.064萬股,套現達5.99億元。[9]不可否認,隨著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通過出售或交易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將在個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對股息紅利課稅而對資本利得免稅顯然有避重就輕的嫌疑,所得稅天然具備的縮小貧富差距、保證社會公平的職能難以真正實現。
理論上,證券市場是市場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這個市場中通過交易行為所帶來的利潤增加了投資者的消費能力和投資能力,同其它交易所得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理應處于應稅所得范圍以內,以保證稅收制度對不同來源所得的公平對待?,F實中,如果對個人投資者的股票交易資本利得免稅,卻對工資、薪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將會鼓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方法把經常性收入轉化為資本利得以逃避稅收。如將原本用于支付給股東現金股利的資金在市場上購回部分股份,抬高股票價格,股東則可通過出售股份獲得收益,從而以股票交易增益代替現金股利??梢?,只有構建完善的稅收制度體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對市場行為的扭曲,防范稅收收入的流失。
在我國,對資本利得課稅應該說并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手段起點很高,基本實現了無紙化操作,對股東賬戶和現金賬戶收益凈額的統計容易。不過,要保證制度設計的科學合理,必須厘清以下問題:
1.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稅額征收時點的確定。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不同回答實際上取決于對“紙上利潤”的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資本利得是虛幻的,僅僅反映了價格水平的變化,而投資者的實際所得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究竟是將帳面收益的增加視作真實收益課稅,還是帳上收益必須套現以后才負有納稅義務?這個問題同時也關系到稅額征收時點的確定,是人為確定一個時間段(譬如一個日歷年度)的期末,抑或是在資金退出證券市場的時點?究竟應如何界定“資本利得”,這影響到現實中對資本利得課稅的制度設計。
2.關于證券交易的虧損抵補。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很大的市場,損失無法避免。如果政府通過稅收來分享納稅人的證券交易收益,則納稅人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損失,政府也應該分擔。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對證券交易資本利得征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配合,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規避利得稅。另外,關于虧損抵補期限的設定也是需要細致考慮的問題。
三、遺產與贈予稅:完善稅制的一個必備環節
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代表一定的財產。證券市場上的財產稅是指對證券以財產形態作為遺產轉移或者作為贈品贈予所征收的稅,包括證券遺產稅和證券贈予稅。財產稅實際上是所得稅的補充,它不但能對無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課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個體在競爭中的“起點公平”。
隨著資本的積累和不斷發展的證券交易,必然會產生巨額證券資產的擁有者。當財產因增長或繼承發生所有權轉移時,受贈人或繼承人便會不勞而獲地獲得巨額財富。因此,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維護社會公平,多數國家對開征證券遺產稅與贈予稅都相當重視。然而有效的財產稅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財產申報和清查制度,輔之以嚴厲的稅務稽查和處罰制度,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均依賴于市場化的完成,可是中國漸進式的改革放慢了這一進程。因此,我國對遺產稅的征納幾度討論,至今尚無關于遺產和贈予稅的立法。不過,相關配套制度的缺失并不能成為不開征遺產和贈予稅的理由,相反,它應該成為加強制度建設的動力。
四、結 語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今天中國證券稅收制度實際上是一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稅種而所得稅與財產稅功能缺失的單一稅制。充足、效率與公平是現代稅收制度必須保證的三項原則??墒窃谖覈?,一方面由于證券市場本身的缺陷以及市場對于資本流動性的要求,使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控功能日漸式微;另一方面在證券市場上單一稅制的情況下,政府難以分享證券市場上的巨大收益,同時,由于每一個稅種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功能,作為行為稅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亦無力代行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功能,從而導致證券市場上鮮見公平。
中外稅制發展的實踐經驗和教訓表明,一個由簡單稅種構成的復合稅制遠比一個復雜的單一稅制更具優越性。由于證券市場涉及面廣泛,僅依靠某一個稅種對其進行調節幾乎是不可能的。財政學者楊•阿瑟曾經說,假如要我給完善的稅制下一個定義,那就是輕輕地把重稅加于無窮點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點。[10](191-201)因此,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是在保持較低整體稅負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的稅收制度體系。行為稅、所得稅、財產稅各稅種相互銜接、取長補短,共同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同時籌集財政資金。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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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Securities Tax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Wen Yuan
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稅,但問題較多,一是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是就交易行為課征,與印花稅的名稱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講不嚴謹,比較勉強;二是經濟學上的“馬太效應”所昭示的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場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一般來說,機構、大戶容易獲利,這是小投資者所無可比擬的。但目前為股票交易行為設計的印花稅是不論交易數額大小,持券期限長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對雙方征收的比例稅率,它雖然對控制股票交易頻率可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于國家重點調控的資金大戶對股票市場的操縱現象卻無能為力,也不能采取免稅額度方式給中小投資者以適當的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這顯然是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對證券交易行為的征稅方式改革已勢在必然。為了鼓勵投資、減少投機,應以證券交易稅取代目前的印花稅,但考慮到中國新舊稅制銜接以及兼顧兩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況下最適當的選擇是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兼征。不過,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稅以改變目前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以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縮小一、二級市場的利益差距,也可以為國家獲得一筆財政收入。證券交易稅是對證券二級市場“零售”環節征收的流轉稅,而且規定只對賣方征收,借鑒國外對證券交易行為課稅的具體經驗,稅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過5‰,在具體的實施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另外,為了避免稅源流失,納稅方式應以“源泉扣除課稅”為主??紤]到國債在我國經濟發展和證券交易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稅。
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的平等稅收權力問題
平等負稅是稅收的一個基本原則,對股份制企業也不例外,但我國的股份制在平等負稅方面上還有許多問題亟待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之間和上市公司各股東之間的稅負不盡公平合理。
無論是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的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統一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中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率。(2)各省市的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的法定稅率以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票市場上的競爭力,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所得稅率有的按24%執行,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
這種不規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1)一般來講,能夠允許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在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筆資金,這樣的企業理應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如果一上市就較大幅度地減免所得稅收,勢必造成大幅度地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業缺乏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內在壓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業實現轉機建制,又使得我國本來就十分困難的財政雪上加霜,擴大財政風險。(2)對上市公司大幅度地減免稅,對于非上市企業是一個極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業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過程中吸收的大筆社會資金已為其提供了市場競爭中極大的優勢,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業望塵莫及的,加之稅收上的優惠,使非上市企業在競爭中的處境更加難堪。特別是在同一行業中,國家對企業上市有一個行業分布的選擇,同行業中,效益良好的企業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業實際上很難得到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因此,我們要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們承擔相同的稅負,執行統一的33%的所得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上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稅收權力不平等的另一個方面則是股份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負稅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準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且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業通過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國有股,造成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同時還通過不規范的折股手段將國有資產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使之成為全體股東享有的權益,導致國有資產被蠶蝕,其原因之一就是國家股的股東“缺位”。如果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稅,從而事實上把國家股作為國家所有的股權,這將有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此,應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和股權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獲得收益的股東,不論其本身是國家、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們的股利所得課征相同的稅收,并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也許有人會問,對國家股獲得的股息征稅不是國家自己征自己的稅嗎?就如把錢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進“右口袋”,這有必要嗎?其實這樣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稅務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對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監督權,防止股份制企業通過少分或不分國家股息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源的隱性流失,從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更深遠的意義上看,對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征收股息所得稅,有助于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盡快形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國有股上市流通。國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對資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業借助市場打破部門、地方行政隸屬關系,促使資源能夠真正合理流動起來,改變國有股的凝固狀況,并以此優化經濟結構,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我國證券收益分配中的稅收問題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的機制;二是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及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
股息紅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所得,稅后利潤在股東之間分配就成為股息。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股利、紅利所得應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樣做雖然有利于加強控制稅源、擴大稅基,但毫無疑問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額外稅負。對股份公司的利潤和分派股息分別課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實際上是對股息收入的一種歧視性待遇,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也妨礙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我國現行的稅法將股份公司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稅一并征稅,而股東在取得股息時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形成了重復征稅,這在稅收理論上是說不過去的。為此,我們要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引入避免對股利雙重征稅機制。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1)扣除制或雙率稅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稅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收所得稅,就規定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率稅制又稱為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可以部分地減輕重復課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觸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稅和免稅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為個人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使用這一做法,它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
隨著股份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我國消除證券市場上股息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理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筆者認為,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做法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還與國家常規做法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股息重復課稅問題,但是必然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政容易拮據的情況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對穩定,確定其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相對簡單。比如我們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個人股東取得的第一個200元實行免稅而對超過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做既照顧了小投資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稅收征管,保證重點稅源不流失、不遺漏。
關鍵詞:紐約;財稅政策;國際金融中心;上海
中圖分類號:F8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2-0062-04
紐約是世界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在紐約,商業銀行、儲蓄銀行、投資銀行、證券交易所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云集,許多外國銀行也在紐約設有分支機構。紐約金融中心不僅引領了全球金融市場,也影響著世界金融交易、結算、儲備等金融和資源產品的走勢。英國倫敦金融城2008年3月公布的第三次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l3)中紐約得786分,排在第二。該調查顯示紐約正在趕超倫敦,而且金融界對構成金融中心競爭力主要因素的看法也在改變。以前,人才和技術被認為是構成競爭力的首要因素,如今受訪者關注的重點是政策監管和稅收環境。財稅政策對吸引國際金融公司和人才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此,我們以紐約為例來研究金融中心建設的財稅政策,以便對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有所啟示。
一、紐約金融業的稅收情況
在美國的稅收體系中,間接稅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一直呈降低的趨勢。就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增值稅而言,一向以稅制完備而著稱的美國至令尚未采用增值稅。因此,主要介紹一下紐約的直接稅。
1、個人所得稅。
從總體上看,直接稅是美國稅收制度的基礎。其中個人所得稅始終保持第一大稅種的地位,在美國聯邦政府的稅收總額中,個人所得稅一般占到40%左右。進入21世紀以來,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取得主動地位,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了各自的稅制改革方案,形成了新一輪的世界性減稅浪潮。美國國會多次通過布什政府的減稅方案,減稅力度之大、次數之頻繁是前所未有的。2000年,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為15%、28%、31%、36%、39.6%五個檔次。2001年,除了最低15%的稅率保持不變外,其他各檔次分別降低了0.5個百分點。在2002年,各檔次稅率再次分別降低0.5個百分點,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降到38.6%。2003年,稅率繼續降低,最低10%和15%的稅率不變,其他檔次的稅率分別降低2%或3.6%,最高稅率降到35%。到2008年,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為10%、15%、25%、28%、33%、35%六個檔次。
除聯邦稅以外,紐約州所征的個人所得稅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分為4%、4.5%、5.25%、5.9%和6.85%五個檔次。6.85%的最高稅率適用于應稅所得超過20,000美元的單身個人。另外,2004年到2006年臨時實施了兩個更高的稅率7.5%(7375%)和7.7%,7.7%的稅率只適用于收入超過500,000美元的納稅人。紐約的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稅率,平均來說,低收入者納稅是其所得的1.3%,20%的中產階級納稅是其所得的2.6%,1%最富的人納稅是其個人所得的6%。然而,如果考慮到聯邦所得稅申報的扣除項,紐約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就降低了,富人的稅負也隨之降低。聯邦扣除以后,1%最富的人所得稅的有效稅率從6%降到了4.3%。據調查,紐約富裕階層的近四分之一是金融證券方面的人士,個人所得稅的降低促使金融知識水平高、國際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匯集紐約,使得國際金融中心的人才儲備條件得以保證。
2、公司所得稅。
美國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聯邦和其50個州各有自己的稅法。就金融行業而言,在聯邦和所在地州及地方政府設置的各個稅種中,公司所得稅是其主要稅種。在聯邦層面,金融行業與非金融企業沒有什么區別;公司所得稅適用15%-38%的多級累進稅率,稅率結構先累進,應稅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后,稅率又有所降低(應稅所得低于1833萬美元,適用稅率為15-38%;應稅所得高于1833萬美元,適用稅率為35%)。
在州層面上,紐約州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呈下降的趨勢,2000年稅率是9%,2008年降到7.1%。而且,由于存在很多的優惠和抵免措施,使得公司繳納的稅款遠遠低于按照它的實際所得應繳稅額,這就意味著在紐約公司的有效稅率遠遠低于7.1%的名義稅率。如1969年紐約制定了《紐約投資減稅法》,該法案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在紐約的投資符合相應條件,投資額的1%可以從公司的所得稅中扣除。之后抵免數額又增加到投資低于3.5億美元的公司允許5%的抵免,對于超過3.5億美元的允許4%的抵免,而且投資應抵免稅額可以結轉以抵補以后15年的所得稅。每年,在紐約經營的公司有十億美元可以用作稅收抵免的結轉。
2004年9月,ITEP調查了美國275家最大且利潤最豐厚的公司,發現其中的82家公司在2001年到2003年中,至少有一年沒有繳稅或是繳稅低于聯邦公司所得稅。換句話說,這期間幾乎是所有的公司實際上都從聯邦政府那里得到了凈退稅。因為紐約的應稅所得是建立在聯邦應稅所得的基礎上,這些規定和優惠措施減少了紐約公司應納稅額。調查還顯示,2001-2003年總部設在紐約的財富500強企業所納稅的有效稅率遠遠低于聯邦稅率。有20多家公司實際上繳的所得稅還不到法定稅率的一半,這其中有摩根大通、雷曼兄弟和紐約銀行等著名的金融公司。較低的有效稅率吸引了眾多大公司把總部設在紐約或在紐約建立分公司,同時也對金融行業產生了示范和集聚效應,促進了紐約全球金融中心的發展,
3、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是對資本利得(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征稅。常見的資本利得如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在美國,個人和企業都要為資本利得繳稅。但是,對于個人來說,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超過1年的投資)稅率較低。2008年,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率降到15%(對于歸人最低和次低所得稅繳納人群的兩類人不繳資本利得稅)。被豁免資本利得稅的情況包括:(1)當出售一份房產時,如果該房產是出售者在出售前5年中的2年的主要居所,出售者可獲得250,000美元(對單身)或500,000美元(對夫婦)的豁免額;(2)資本利得計算的是凈值。即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對于個人來說,如果投資損失超過了投資收益,凈損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稅的減免中。每年每個個人可以申報3,000美元的凈投資損失,用來減免一般所得稅。剩余的投資損失還可以歸入下一年繼續用來計算下一年的資本利得凈值。企業還被允許將本年度的投資凈損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資收益,從而獲得一定的退稅。
4、財產稅。
美國的財產稅尤其是房地產稅是各州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應稅財產主要包括不動產、個人財產和無形財產。幾十年來,很多州取消了對個人財產和無形財產征稅,只對不動產征財產稅。大部分州的財產稅稅率在2%到4%之間,紐約不同的行政區稅率不l司,在2001-2002年,平均稅率是2.3%,各區從0.38%到2.63%不等;購房的銀行貸款利息可在稅前扣除。另外,美國政府對財產稅還制定了形式多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減稅和免征、“斷路器”稅收抵免、延期納稅和分類稅率等。除此之外,1978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加利福尼亞第13條建議》,降低了財產稅稅率,并對其增長加以限制。這之后,幾乎所有的州都對財產稅提出了某些形式的限制,包括限制和控制財產稅的增長速度,對財產評估價值增長設限、對法定財產稅率設限、凍結財產稅率增長、對財產稅收入增幅設限、對地方支出封頂等。紐約州對各級政府征收財產稅的稅率施加了限制??h級政府可以征1.5%的財產稅,大多數市政府可以征2%的稅。
二、中國金融業稅收制度的現狀
與紐約相比,我國金融業稅收制度存在著稅制不夠合理、稅率偏高、稅負偏重和稅收覆蓋面偏窄的問題。
(一)營業稅稅率偏高
不論從事何種應稅金融業務,在我國都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免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征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區的征稅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則為5%,而在其他區域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縣城、建制鎮內,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5%。教育費附加則統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我國現行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除娛樂業征收5-20%的幅度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分別按3%和5%兩檔稅率征收。金融企業實行的是5%的稅率,與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但與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3%的稅率相比,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仍處于較高水平。
(二)流轉稅負擔偏重
金融行業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印花稅。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幾種: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稅。印花稅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詳見表1)。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征收的一種稅。在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除了稅收工具以外,更是成為政府調控股票市場的重要工具。例如1997年5月9日,為平抑過熱的股市,我國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為活躍市場交易,又將印花稅率由5%下調為4%;2008年4月,印花稅從3%下調至1‰:進入9月,為了刺激股市,財政部宣布自2008年9月19日起對印花稅實行單向征收。由此可以看出,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并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印花稅稅率很低,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全額計征,因此,從實現的營業收入角度看,印花稅也占有一定的稅負比例。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印花稅。這幾種稅疊加后,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
(三)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個人所得稅從兩方面影響金融業務:一方面是對個人投資者從事金融產品投資所實現的收益征稅。目前,我國對個人的存款利息和對從事證券(不包括國債1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證券轉讓所得則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部分收益征稅,部分收益不征稅,本身有失稅收公平,會扭曲資金流向,影響資本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對金融企業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按5%至45%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已存在諸多不適應,如稅率偏高(近些年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最高邊際稅率已普遍降到40%以下,我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45%的最高邊際稅率已顯得很高),分項征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準偏低,從而使個人所得稅稅負總體偏高。金融行業工資水平較高,且與國外同行相比,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
(四)企業所得稅扣除限制較多
目前,我國金融企業原則上同普通企業一樣繳納稅率為25%的企業所得稅,雖然法定稅率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但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特別是金融行業由于自身的行業特點,稅前扣除限制將大大加重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但我國現行稅制對許多支出項目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如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壞賬準備的提取等。對金融企業影響較大的扣除項目限制主要有兩項:(1)工資扣除,即按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現行標準為月工資1600元。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支出,企業只能從稅后利潤列支。金融行業屬于知識密集型行業,平均工資水平較高,因此,工資扣除的限制對金融行業的稅負影響較大,金融企業對此反映也比較強烈。(2)允許稅前扣除的壞賬標準過嚴。內資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準備,其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損失時,應相應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其應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就可以沖抵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原則上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金融行業經營風險較大,及時核銷逾期不能收回的壞賬,對保障金融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意義。貸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認定為壞賬予以核銷,不符合金融企業防范經營風險的要求。
三、紐約財稅政策對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啟示
目前,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而紐約在稅收體制方面的經驗能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提供很多有益的啟示。
(一)降低金融業營業稅負擔,擴大征收范圍
金融行業的營業稅是針對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項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和稅前收益等項收入征稅。國有商業銀行歷史形成的資產質量差,銀行存貸利差空間不大,而實際利差與名義利差差距較大,債轉股又出現實際利差嚴重倒掛以及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經營困難,競爭乏力。而紐約的經驗表明,對銀行業不征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因此為降低我國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提高國際競爭力,降低金融行業的營業稅稅負是必要的。同時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一步調低的基礎上,還可以考慮對所有的貸款業務均按利差收入征稅。這樣既規范了稅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銀行的資金利用率。
(二)降低個人和公司所得稅稅負,取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限制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加重了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應當取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限制。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對于工資和壞賬核銷等對金融企業影響較大的扣除項目,應進行適當調整,取消計稅工資限額,放寬壞賬核銷標準,即建議將認定為壞賬的逾期時間適當縮短。
(三)給予金融行業特殊的稅收優惠
關鍵詞:證券市場;稅收制度;改革思路
2007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上漲,證券市場的繁榮為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提供了便利,1—8月份僅IPO就達1 490.5億元。然而,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屬于新興市場,相關的法律和制度還很不健全,并具有極強的投機性,市場波動性甚大。利用有效的稅收制度對投資者進行引導,是降低證券市場波動性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本文擬就當前我國證券稅制進行剖析,并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稅制改革思路。
一、我國當前證券稅制的主要問題
證券稅收不僅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也是國家調節證券市場的經濟杠桿和重要手段。合理完善的證券稅制體系可以在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降低市場波動性的同時,提高市場配置資金的效率,從而對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我國現行的證券稅收制度不甚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其健康、穩定發展。
1.缺乏統一規范的證券稅收政策
(1)我國現行各稅種對證券市場的調節,大多是對證券市場運行中暴露出的各種問題采取臨時性補救措施,這些措施不僅很難達到規范股票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目的,而且容易造成各種政策之間的不協調。
(2)證券稅制的課稅范圍非常有限。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主要是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A股、B股、國債現貨、國債回購、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基金等七類。然而,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和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稅收的調節仍然還處于空白狀態。
2.證券稅制結構不甚合理
對證券稅制結構的分析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進行:一是從證券市場運行的不同環節而言,各種稅種的設置是否恰當充分;二是從納稅者承受稅金負擔的程度,對稅種所作的區分。首先,我國尚未在證券發行環節征稅。證券發行市場的高速擴張必然會影響到證券二級市場的穩定,影響到證券二級市場供需結構的均衡;其次,對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問題一直沒有進展,原因在前幾年股市處于調整時期,普遍認為會增加投資者的稅負與投資成本,考慮到穩健性原則,證券交易所得稅問題的討論就被擱淺,更談不上開征。但從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發展趨勢。
3.證券市場稅負不公,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證券市場稅負不公,首先表現在稅收對象上。現行證券稅制僅對證券二級市場中的股票交易征稅,而對其他有價證券品種(如國庫券、債券、基金等)及一級市場和大量的場外交易不征稅。這種做法勢必導致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持有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者間的不公平,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不公平,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的不公平。其次,在稅率設定方面也有失公平。證券交易市場主要稅種——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單一。政府無視股票持有期限和交易額,都依現實成交額向買賣雙方征收相同比例的印花稅。這種做法導致稅收對機構和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較差。況且,固定比例稅率本身就帶有累退的性質,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再次,股權分置變相導致了稅負不公。在上市的股份制企業中,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而只對個人分得的紅利和股利征收20%所得稅,實際上就是變相的同股不同利,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最后,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負擔不平等,在滬、深兩地上市的企業只有極少數執行統一的33%的稅率,大多數都享受所在地政府給予的低稅率優惠,給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帶來了負面影響。
4.證券稅制的重復課稅現象嚴重
(1)對已分配利潤重復征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不允許從應稅利潤中扣除向股東支付的股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應當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梢?在我國一筆利潤先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然后公司用稅后利潤進行分紅派息時,這部分股息和紅利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這部分稅后利潤分配到法人股東手中,可以享受境內投資收益的稅收抵免,不會發生重復征稅。但是如果這部分利潤分配到個人手中,仍會發生重復征稅的問題。
(2)對未分配利潤重復征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戶上實際做利潤?穴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雪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即使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未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利潤保留形成的資本增值一旦實現為資本利得或轉增資本,投資方依然要將之作為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一筆利潤在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后,如果不進行分配,也會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5.證券稅收制度缺乏相對穩定性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證券市場的繁榮促進了企業融資、投資的增長。因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們應秉承證券市場持續快速發展的原則。我國的證券稅收制度也要體現鼓勵證券投資,以達到不斷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目的。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似乎并沒有意識到穩定證券稅收制度的重要性,沒有意識到稅制的調整與市場的長遠發展之間的關系。在涉及到證券稅收制度有關內容時,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利用稅率的變動來平抑短期的證券市場波動上。僅就目前證券市場主要的稅種股票交易印花稅而言,從1990年6月28日按單項6‰征收,經過六次改革,現在按3‰雙項征收,每一次調整均是為平抑證券市場短期波動的需要。如此劇烈的變化,不但會給投資者以長期手段短期化的感覺,而且這種做法本身也不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
二、對我國證券稅制的改革思路
(一)建立完整、規范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目前,以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為代表的證券稅制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體系。主要表現在:
1.證券課稅的覆蓋面較廣。證券課稅基本上涵蓋了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場內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在內的幾乎全部的證券市場以及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和衍生金融產品在內的幾乎所有金融產品,證券課稅的覆蓋范圍相當寬。
2.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為便于對不同環節課稅,在不同的投資環節如發行、交易、所得、遺贈等方面設置不同的稅種,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
3.建立了比較合理的證券稅收征管制度。在證券市場中,稅制的設置充分體現了不同投資群體與投資種類之間的區別,針對不同的投資群體設置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投資品種在稅率方面進行區別對待。并且在稅率的設計、稅負水平的確定、征收范圍的界定、稅收收入的劃分和具體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較完善和科學的規定。
4.證券稅制的設計相對穩定。由于稅制的調整直接反映出一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把握,而證券市場又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信息敏感度極強的場所,從穩定發展證券市場這一前提出發,各國在進行稅制方面的微小調整時,都本著相當慎重的態度,不以短期的調控策略影響到長期的發展基礎。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原來散見于其他稅收政策的有關條款已不能滿足國家對證券市場調控的需要,因此,應借鑒國際成功證券稅制經驗,建立一套能夠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調節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在這個稅收制度中,不僅要有專門針對證券市場設立的特殊稅種如證券交易稅,而且還要廣泛借助其他稅種。該稅制體系的稅收調控應涵蓋全部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債券等所有發行及交易市場。在規模和結構上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調節,以保證投資者不同投資方向、不同投資券種以及其他投資行業的稅負公平。
(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實行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兼征制度
證券交易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征收的一種稅收。一般來說,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根據美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站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過稅的國家和地區有27個。在亞洲,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采取了證券交易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兼有的制度,這與其資本市場起步較晚、資本市場建設仍有待完善的實情密切相關,通過兼有稅制以及其他政策配合來鼓勵資本市場的發展,并有效抑制市場非理性投機,保證資本市場的穩定運行。因此,借鑒國際成功證券稅制經驗,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兼有的模式是比較適合我國的證券交易流轉稅稅制模式。具體做法為:
1.對一級市場開征印花稅。可以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規定,對一級市場證券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征收印花稅,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這樣,不僅能夠調節證券一級市場的發行價格,縮小證券一、二級市場利益差額,改變不對稱的證券一、二級市場間的風險機制,還有利于兩個市場的銜接和共同繁榮,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
2.對二級市場開征證券交易稅。其課稅對象是證券二級市場上所有有價證券的交易及轉讓行為,把法人股、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都納入其中,以彌補目前證券一級市場上稅收調節對這方面的空白。證券交易稅應在投資者與證券商或證券經紀人之間交割時,按雙方實際成交價格征稅,并實行源泉代扣代繳。同時,按證券種類、交易方式的不同及證券持有期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