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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異
從會計準則角度來看,收入指的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引自《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
但是與此不同的是,對于收入還有一個這樣的定義:“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收入為企業日常活動所得收益,在這一點上我們國家稅法上對于收入并沒有做強調,同時稅法上也沒有嚴格區分收入以及利得,這也就是說,收入這一概念實際上在稅法上是包含著會計上的收入以及利得這兩個方面的。這也主要是將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會計與稅法的完善程度納入考慮的結果。
2 收入確認原則差異
以會計作為基準來看待收入的話,收入則是為了將企業的財務情況及其經營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實并且全面和準確地進行反映,重于實質的原則,謹慎性原則以及客觀性原則是確認收入的主要原則。但是,倘若我們以稅法作為參照角度且由稅法的本質屬性作為決定性的因素的話,其側重點主要在于實現收入社會價值,這也就是說企業的具體的實際經營活動到底有沒有形成社會價值。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是稅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稅法當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原則無疑是收入的確認原則。
雖然說,不論是會計抑或是稅法都以權責發生制為收入確認原則,但是二者又有著具體的不同。比如,稅法明確要求了企業在進行進項稅金抵扣時(增值稅稅務處理中),一定要認證專用發票,只有認證通過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發生的時候就抵扣的。與此同時,雖然會計以及稅法都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以了應用,但是我們不可忽視的是,會計準則不是著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著重于發生經濟業務實質內容的強調。諸如,用法律的形式來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是若以實質的內容來講,企業完完全全控制了這一資產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權。在會計上,實施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的判斷主要是依照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來進行的,但是,稅法已完全以法律來作為實質的衡量依據,稅務人員是不可以對業務的實質進行自行認定的。
3 收入確認條件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一是企業完全不需要承擔關于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由購貨方負責。
二是企業已經完全不對已經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額可以實現有效的計量。
四是企業可能已經獲取了相關的經濟利益。
五是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是可以被計量的。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條例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一是簽訂了商品銷售合同,企業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買方;二是企業已經完全不對已經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計量收入的金額;四是能夠有效的核算已經發生的或者即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指的是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引自《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
經由上述的規定,是不是有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換價值是確定稅法上應稅收入的基本參照條件,主要是注重勞務的提供以及發出商品的強調,與此同時,對價款憑據進行收訖,較為強調交易完成的形式條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確認范圍存在的差異
相關規定這樣指出,企業于日常的活動當中所形成的并且會增加所有者權益的,無關于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即為收入。收入包括了銷售商品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以及提供勞務收入等等在內。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會計準則是明確的將確認準則進行了提出的。
相關的細則還這樣規定了,納稅人所提供的應稅勞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抑或是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抑或是價外費用是營業稅的計稅參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以下行為可以看作是銷售貨物:
一是銷售代銷貨物。
二是把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是把貨物交給其他個人或者單位代銷。
四是把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五是把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六是把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發生應稅行為: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二是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是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關法律還規定,如果企業把資產移送給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職工獎勵或福利等,此時由于資產已經不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其所有權屬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該依照規定當作是銷售確定收入。
5 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稅法法律和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時間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情況中:
一是企業銷售中分期收
款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稅法法律一般會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期按全部應收回貨款進行收入的確認,而會計準則會依照發出貨物時的現值確定收入,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 二是委托代銷的情況,兩者面對這種情況處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樣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銷清單進行收入的確認的,不同的是增值稅要求不能超過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購的確認時間,稅法法律和會計準則在售后回購的確認時間上存在很大的區別,稅法規定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售后回購中,收到的款項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摘要: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t~t.a-出境,是《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但對阻止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顯得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納稅****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有必要從納稅人的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規范。
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為“欠稅人”)出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為《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該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與之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7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
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顯然,上述法律法規對于阻止欠稅人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欠稅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e19961215號文,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了阻止出境的相關標準和程序,但對欠稅人的權利保護仍然考慮得不夠周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從保護納稅****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稅人出境并不違憲
眾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遷徙自由的重要內容,也是各國憲法所普遍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我國,1954年《憲法》即確認了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1982年《憲法》雖然將其刪除,但從基本權利的性質看,憲法本身只有確認的效力,并無創造或廢止的能力。作為應然性的權利,憲法未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公民不享有此項權利。g13遺憾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有關阻止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并未引起我國大陸地區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重視。相比之下,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此則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焦點就在于為了保全稅收而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加以限制,以對基本****的限制達到征稅之便利是否合理。盡管其大法官解釋稱“行政院……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上述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抵觸”。但有些學者仍然認為,這一解釋僅以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出發點,論證限制出境之合憲性,而并未論證《稅捐稽征法》的合憲性,因此仍有探討之空間。
從法律上來講,任何權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圍內,法律可以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言,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許的。顯然,《稅收征管法》設置阻止欠稅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據即在于保障國家稅收,維護公共利益,立法意圖本身亦無可指責,因此,這一措施并不存在違憲之嫌,在稅收實踐當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稅收必須通過納稅人繳納稅款來實現,相應地,《稅收征管法》也賦予稅務機關廣泛的行政執法權來確保稅收目的的實現,如該法第38條所規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在內的直接針對納稅人財產權的稅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針對的實質上是欠稅人的人身權而非財產權,除非欠稅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繳納所欠稅款,或者提供擔保以換取出境自由,否則,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納稅人現有的財力狀況或支付能力,最終可能無助于稅收的實現。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欠稅人并無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無任何意義,稅務機關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稅人繳納稅款的目的勢必落空。基于此,有學者認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實現稅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懷疑。【2]
實際上,盡管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確定之后,其存在雖不受國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卻不可能隨心所欲。從主權獨立角度來講,外國稅務機關不能到中國強制執行其稅收決定,中國稅務機關也不能到國外執行職務。即便存在這種可能,由于難以查清納稅人的財產所在,強制執行往往也會落空。而如果欠稅人存在通過出境逃避稅收的嫌疑,則阻止其出境無疑是最為現實的舉措。因此,在德國稅法中,針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被稱之為“物的假扣押”。而針對人的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監視居住等,則被稱之為“人的保全假扣押”。l_3換言之,針對欠稅人的人身權的阻止出境的措施,雖然無法直接保全欠稅人的財產,但確實是為了保障稅收安全的舉措,將其歸入稅收保全措施之列以彌補單純的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之不足當無不妥。
另一方面,阻止出境對于欠稅人而言也是一種現實的或潛在的壓力。在這種壓力的作用下,出于各種考慮,欠稅人可能向稅務機關主動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當的擔保。特別是對于臨時來華或者僅僅來華一次的外國人來說,這種措施更是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相對于查封、扣押或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來說,盡管阻止出境僅僅屬于一種間接的強制措施,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欠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欠稅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確實又有其必要性。
二、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實體要件
如上所述,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立法意圖無可指責,對于以逃避稅收為目的而出境的欠稅人而言,其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但是,《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關于阻止出境實體要件的規定卻過于寬松,極易造成稅務機關對納稅****利的過度侵犯。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使得阻止出境在對納稅****利損害最小的情況下發揮最大的效用。
(一)阻止出境的欠稅數額標準
如果運用比例原則來衡量阻止出境措施,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所欠稅款之數額。如果欠繳稅款的數額過小,則無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必要,除非欠稅人欲定居境外,且今后也無重回境內之可能。對于欠稅數額的具體標準,《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文,以下簡稱為《通知》)第1條第1款對此明確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對欠稅人實施出境限制應嚴格掌握,原則上個人欠稅3萬元以上,企業欠稅2o萬元以上,方可函請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控。但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筆者認為,本著慎重保護納稅****利的考慮,對欠稅數額可采取雙重限定標準,即一方面,欠稅數額必須達到一個法定的具體而明確的標準,并且該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及時加以調整;另一方面,應當同時要求欠稅數額必須達到欠稅人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方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對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的限制
為避免或減少稅務機關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時的隨意性,對于確無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應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規定,而不能任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例如,對于公益性單位的負責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況且與單位之間并不存在財產聯系,實無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屬于稅務機關裁量范圍內的事由,也必須嚴格遵循“權力用盡原則”。具體而言,就是要求稅務機關必須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考慮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欠稅人的人身權利的影響。而《通知》也強調了這一點,該通知第1條第2款規定:“對納稅人的欠稅事項,凡能在境內控管的,盡可能不要留待欠稅人出境時解決。”與此同時,在個案中還應考慮欠稅人的具體情況。例如,欠稅人無力繳納所欠稅款,也無法提供相應擔保,但確有奔喪、探病等緊急事務需要出境,稅務機關就應當考慮一定限度內的融通余地,否則,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顯違背人倫。
(三)被阻止出境對象的具體認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4條的規定,只要納稅人存在欠稅情形,又未能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就可以決定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稅人是自然人,那么欠稅人即是被阻止出境的對象。如果欠稅人是單位,則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從實務操作來看,對于單位納稅人而言,即便有必要阻止出境,阻止的對象是否必然為法定代表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合伙企業中即不存在所謂的“法定代表人”,全體合伙人可以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即代表合伙企業。顯然,如果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此時就無法確定阻止出境的對象。而《辦法》第3條則規定:“欠稅人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欠稅人為法人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法定代表人。欠稅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負責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以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國境內的,以其在華的主要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應當說,這種規定更符合實際,與《稅收征管法》也未必存在沖突。
此外,如果欠稅人死亡,自然無從阻止其出境。但是,在欠稅人留有遺產時,是否應當阻止其繼承人出境呢?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據此,繼承人應以其所繼承的遺產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繼承人自動放棄繼承的除外),否則,稅務機關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程序要件
除了必須滿足相關實體要件之外,阻止出境的程序要件則關乎納稅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等一系列權利。不過,“在考慮法制建設的時候,中國的法學家更側重于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而對在現代政治和法律系統中理應占據樞紐位置的程序問題則語焉不詳。”『4對于阻止出境而言,無論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還是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均存在較大漏洞,亟待立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阻止出境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從形式上看,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針對特定主體的一種人身限制,因而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問題在于,該措施同時牽涉稅務機關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而實際作出阻止出境決定的行政主體,究竟是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機關,還是負責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機關。進一步言之,如果欠稅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以哪個行政機關為對象尋求法律救濟,則直接關系到納稅****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在我國臺灣地區,早期的行政法院判例認為,稅務征收機關對出人境管理機關的通知,只是請求出入境管理機關限制當事人出境。至于當事人是否實際被限制出境,取決于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決定。稅務征收機關的通知行為只是一種事實通知,不產生限制當事人出境的效果。因此,當事人不能針對這種通知申請救濟,而只能在出境申請被實際駁回后,針對出入境管理機關的行為申請救濟。不過,行政法院現在則認為,當事人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是由稅務征收機關決定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無從審查財政部決定是否妥當。因此,當稅務征收機關將副本通知當事人時,即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可以申請行政救濟。
我們知道,作為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機關并沒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權力,而只能向出人境管理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提示其阻止欠稅人出境。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僅僅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辦法》中也只是規定,在符合條件時,稅務機關應當“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欠稅人出境。而無論是稅務機關的“通知”還是“函請”,抑或類似的其他作法,均不能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出入境管理機關可以不受其約束。我們從中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只是基于自己的職權。如果納稅人不服,只能以出入境管理機關為對象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阻止出境之決定必須送達欠稅人
讓行政相對人知曉針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行政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被阻止出境的欠稅人而言,其有權知曉自己已經被采取了阻止出境的稅收保全措施。這一方面使得欠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阻止出境措施的效用也方能得以發揮。而實務操作程序卻是,稅務機關并不是對欠稅人作出并送達阻止出境決定,而是直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進而由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顯然,這樣做實質上剝奪了欠稅人知情和申請救濟的權利,從而構成嚴重的程序瑕疵。
雖然《辦法》第3條規定:“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欠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但此處的“申明”應采取何種形式,是否具有強制性,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不無疑問。
關鍵詞:國際會計準則;會計透明度;稅法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167-03
一、概述
隨著世界資本市場一體化,企業應按照世界通用的會計準則制作財務報告。因此,包括歐盟國家在內的100多個國家以國際會計準則作為本國的會計準則或者逐步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在1997年外匯危機后,為了提高企業經營環境的先進化和透明性,韓國借鑒和引進了多種國外先進制度和法律――為了改善企業的管理結構,采用了外部理事制度和監察委員會制度;為了提高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度,采用了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為提高企業會計的透明性,采用了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所有上市公司從2011年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上述制度和法律上的規定如果被有效地貫徹的話,韓國企業經營環境的先進化和透明性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分析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以及國際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認識,為修訂稅法提出建議。為此,本文從國際會計準則對于會計透明性的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差異性、稅收遵從成本的增加度、稅法中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性等方面綜合分析了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的認識水平。
研究對象包括一般納稅人和稅務人。一般納稅人為韓國首爾、京畿一帶的納稅人,稅務人是以首爾、京畿一代為中心在韓國從事稅務的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向被調查對象詳細說明問卷的目的和作答方法后,問卷由被調查者直接作答。問卷調查在2011年5月1日到5月15日進行,總共分發300份問卷,收回239份,回收率為79.7%,除掉5份問題問卷,剩余234份有效問卷的基本信息如下:從職業分布來看,17.9%的被調查者是個人企業代表,13.2%是法人企業代表,46.6%是個人企業稅務人員,16.7%是法人企業稅務人員,5.6%是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
問卷中對態度的測量采用5分尺度,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中間值3為無所謂。在分析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稅法差異性的認識時,本文使用SPSS軟件進行了頻率分析和單因素方差分析。
二、實證分析
(一)對國際會計準則影響的認識
2011年起上市公司全面實施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施將會對企業會計資料的透明度、會計資料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映、合理的納稅文化的形成、會計監察的實效性和平衡性、會計資料的可信度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的認識見表1。
研究結果表明,國際會計準則后,企業會計資料可信度得到提高(3.63),會計資料的透明度得到提高(3.52),企業會計資料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反映程度得到提高(3.58)。國際會計準則后,企業的合理納稅文化形成(3.50),會計監察更有實效性和平衡性(3.47)。組間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對會計資料透明性的認識、會計資料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反映程度問題認識上存在顯著差異(p
(二)對于存貨計量差異的認識
存貨成本的計量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稅法在借款費用資本化問題上存在著差異。存貨資產的計價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允許選用后進先出法,韓國稅法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
表2所示,存貨成本的計量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差異,韓國企業認為這個差異比較重要(3.46),有必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3.46)。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改稅法的話,也不會對稅法的目的和體系進行造成重要的破壞(3.46);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提高(3.35)。組間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對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稅法差異的認識上存在著顯著差異(p
對于存貨資產的計價方法,國際會計準則不允許后進先出法;相反,韓國稅法允許后進先出。如表3所示,韓國企業認為這個差異認為比較重要(3.33);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提高(3.36)。被調查者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的態度比較肯定(3.37),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也不會對稅法造成重要的破壞(3.38)。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不存在顯著差異。
(三)對于固定資產計量差異的認識
在固定資產成本計量范圍上,國際會計準則將報廢成本和重置成本計入企業固定資產成本內,稅法未將報廢成本和重置成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內。在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方法上,國際會計準則允許重估,稅法不允許重估。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內容、殘值變更等問題上也存在著差異。
如表4所示,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固定資產成本范圍的差異,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47);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提高(3.21)。被調查者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的態度比較肯定(3.32),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也不會對稅法造成重要的破壞(3.55)。組間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對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性、妥當性的認識上存在顯著差異(p
表5展示的是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方法中是否允許采用重估差異的認識。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50),如果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增加(3.41);對于韓國稅法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的必要性(3.44)和妥當性(3.56)態度都是比較重要。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內容、殘值變更等問題上存在著差異,如表6所示,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44),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增加(3.41)。稅法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的妥當性認識(3.54)最高,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性(3.49)次之。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
(四)對于無形資產計量差異的認識
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企業無形資產的計量范圍、后續計量、減值與轉回等內容上存在著諸多差異。
表7展示的是無形資產計量范圍差異的認識,韓國企業認為比較重要(3.45),對修訂稅法的必要性的態度是比較肯定(3.48),修訂稅法的妥當性的認識也是比較肯定(3.50)。維持韓國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增加(3.39)。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
在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方法、減值與轉回方面存在著差異,如表8所示,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40)。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增加(3.41),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的必要性(3.41)和妥當性(3.46)的態度也比較肯定。對稅收遵從成本增加的認識,各組之間存在顯著差異(P
三、結論
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為提高韓國會計的透明性和降低企業資本周轉費用提供了契機。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現行稅法存在很多差異。本文分析了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影響的認識和國際會計準則與稅法間差異的認識程度。
研究結果表明,被調查者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持肯定態度,對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修訂稅法的必要性和妥當性、現行稅法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增加等問題持肯定態度。但是組間差異分析表明,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各小組之間的認識存在顯著差異。
在國際會計準則對企業會計資料的透明性影響的認識中, 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稅務師、公認會計師間,法人企業代表和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間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代表和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最高,存在顯著差異。在國際會計準則會提高會計資料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反映程度的認識中,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間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高,存在顯著差異。
在對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中借款費用資本化與否差異的認識中,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與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之間、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法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沒有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法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當從固定資產范圍差異分析修訂稅法的必要性的認識時,法人企業代表與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沒有顯著差異;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的認識最低,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當從固定資產范圍差異分析修訂稅法的妥當性的認識時,法人企業代表、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當從無形資產后續計量、減值與轉回差異分析維持現行稅法對稅收遵從成本增加幅度的認識時,法人企業代表、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稅務師、公認會計師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認識最低,法人企業代表、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本文的研究結果跟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將會提高企業的會計資料的透明性,這跟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結果一致。為提高企業會計資料的透明性,韓國企業應全面采用被世界廣泛承認的國際會計準則,這個準則在實施中還需要監察和監督體制。韓國上市企業在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同時,需要韓國政府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后續研究中,需要分析各組認識的差異,糾明認識差異的原因。
參考文獻:
[1] Bhattacharya U, Daouk H, Welker M. The World Price of Earnings Opacity[J].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3(78):641-678.
[2] Moon-chul Kim, Jun-gyu Lee. Necessity of Amendmen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 9(2):155-185.
[3] Young-han Lee. A Study on Effect of Tax Law Applica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Law Research, 2007,13(3):189-228.
關鍵詞:財稅法 權利義務 實證分析
abstract: is following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i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reliefing,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science gradually pays attention for the scholar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sisted tha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basic clue and the auxiliary related knowledge's study is the key which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person only then raises. as a resul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malpractice result, the introduction case teaching may improve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teaching effectively, and unifies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thod, provides the essential practice opportunity guarantees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law professional's overall quality raise for the student.
key word: finance and taxation legal jurisdiction advantage duty empirical analysis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關鍵詞】稅法 多媒體教學 結合
稅法是財經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一,與社會經濟有著密切的關系,其應用范圍廣、內容多、信息量大,并且又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教師在日常的教學活動中,很難依靠傳統單純的課堂教學方式將抽象性、概念性的稅法知識傳遞給學生,學生極易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畏難情緒,難以形成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單一的課堂教學難以使學生對稅法產生興趣,從而理解和掌握稅法知識,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為了實現稅法教學目標,培養應用型綜合人才,教師可采用多媒體進行教學,將稅法與多媒體技術相結合,運用案例教學方式引導學生理解、掌握稅法知識,降低教學難度,提高教學質量。
一、稅法多媒體教學的意義
采用多媒體進行稅法教學,可以更加直觀形象地將稅法中復雜的知識點和關系表現出來,刺激學生多參與教學活動,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尤其在電子商務領域,稅法還具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現實的電商交易中還需要稅法的約束和規范,多媒體技術與網絡相結合,便于教學的同時也有利于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一)營造教學情境
一般而言,稅法課程具有操作性性強,實務程度高以及復雜的特點,傳統的黑板粉筆教學模式難以將稅法知識點及其相互關系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學生,學生在理解和掌握方面存在困難。選擇多媒體教學可以通過圖片展示、視頻播放等方式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氛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并可以借助多媒體網絡教學的特點,采取稅法案例教學方式,將復雜抽象的稅法知識點融入案例中,降低教學難度,使學生更易接受和理解稅法中的原則、適用范圍以及條例等。
(二)提升學生技能
稅法課程不僅需要學生掌握理論知識,更需要學生能夠學會對實際問題進行運用和操作。比如,稅法課程會涉及到某些具體稅種的申報和繳納,需要學生進行計算和操作。單純的課堂教學模式不能為學生提供一個具有實際操作性的平臺,學生的實際技能難以獲得提升。通過采用多媒體計算機模擬操作可以讓學生身臨其境,同時教師也能夠更容易地展示出稅法操作過程和步驟,學生也可自行進行練習。這樣,既可以幫助學生掌握實際操作的方法,又可以訓練學生的操作技能。
(三)提高教學效率
稅法課程既包括稅收行政法規、暫行條例等理論性和文字性較強的內容,也包括實務部分單行稅種的計算和繳納,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教師在講解理論部分時,傳統的課堂黑板粉筆教學模式要花費較多的時間,課堂教學氛圍沉悶,學生對理論性的知識難以提起興趣,導致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在與多媒體教學相結合之后,教師可事先制作PPT課件,節省時間,也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
二、多媒體教學在稅法中的應用
(一)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
將稅法教學與多媒體相結合,即在教學活動中運用多媒體手段輔助教學過程中,可以突出學生主體地位,使學生會獲得更多的自主性和獨立思考的時間,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同時,在與多媒體進行結合教學時,課程的教學目標和內容要以學生需求和社會需求為主,多媒體教學素材要圍繞學生立意,使學生能夠選擇學習內容,更加主動地接受教師所講授的稅法知識。比如,在講解稅收優惠一節內容時,對電商交易的稅收優惠是學生必須掌握的重點內容,教師可根據這一重點知識選擇多媒體素材進行輔助教學,幫助學生更加直觀形象地理解這一知識點。同時,課本上關于這一節內容的篇幅過長,對初學稅法的學生來說可以粗略閱讀,在一定的基礎上進行學習。
(二)運用案例進行教學
稅法和多媒體結合的最顯著優勢在于可以借助多媒體的優勢,運用案例教學的方法降低教學難度,提高學生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比如在講解稅收管轄權一節內容時,教師可讓學生對涉及到跨境電商中關于某個納稅人所得究竟影響何國納稅的問題進行案例討論,明確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的標準,使學生對國際間避免重復納稅等理論問題有清晰的認識,讓學生在實際的案例中意識到稅法的理論指導作用,鍛煉其思維,提高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師生之間的交流
多媒體稅法教學還需要增進師生之間交流和互動。稅法和多媒體的結合不僅是將黑板板書轉化為電子化教學,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多媒體表達教師的教學意圖,實現師生之間的雙向交流,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和實務操作的認識和理解。比如,教師通過多媒體課件講解了電商領域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計算方法、繳納期限和納稅地點等理論知識后,可綜合講解知識,要求學生對教師所舉案例中的企業所得稅進行計算,在課堂上鞏固復習。對學生存在疑惑的地方,教師可予以指導。通過增強師生之間的溝通交流,更有利于發揮多媒體的輔助教學作用。
結束語:
傳統的教學方式不能滿足稅法教學實務性和操作性較強的需求,通過借助多媒體教學工具可以大大節省課堂教學時間,提高學生自主性,激發學習興趣。大學電商稅法不同于一般稅法,是一門新興的課程,除與多媒體相結合外,還需要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改進和完善教學方法。
【參考文獻】
中職會計專業的教材編寫有兩類,一類主要依據《小企業會計準則》來編寫,另一類主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來編寫。從中職教育的必需、夠用的實際狀況出發,大多數院校會選擇相對較易的前類教材,這類教材涉及內容與遞延所得稅無關。但在考會計從業資格證時,考證內容以《企業會計準則》為主,部分考取會計從業證的學生會繼續拔高自己,參加初級會計師考試,所以遞延所得稅內容是中職生繞不過的坎,而遞延所得稅涉及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等一系列、生疏抽象的概念,對許多會計專業人士來說都理解困難,對初學者來說則會徹底暈菜,需要教師采用適當方法引導學生踏入此門坎。
要讓學生學會完整的所得稅費用核算時通常遵循以下五個教學步驟:(1)理解確定會計角度的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2)理解確定稅法角度的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3)分析、計算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5)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本期發生額;(6)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一、理解確定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要正確理解確定會計角度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角度的計稅基礎間的差異,必須建立在稅法與會計準則二者差異已熟練掌握且深刻理解的基礎上。大多數中職生學習了《企業財務會計》和《稅法》后,知道會計準則與稅法有許多不同之處,但并不能系統歸納二者差異來自哪些方面,從而影響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認識,最終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認識,所以理解認識二者差異是引導學生入門遞延所得稅重要的一步開頭,筆者在實踐中具體是從以下方面展開教學的:
1、賬面價值:按會計準則方面規定進行核算后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與負債的 金額。如資產=原值―折舊―減值準備
2、計稅基礎:按稅法規定所確定出的資產、負債的金額
3、資產的計稅基礎在取得時通常 入賬價值=計稅基礎
后續支出過程中稅法與會計的不一致規定導致入賬價值≠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入賬時入賬價值=計稅基礎
后續差異來自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稅法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采用直線法)
(2)稅法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入賬時入賬價值=計稅基礎
研發無形資產會計采用研究階段當期損益
開發階段無形資產
(2)稅法按當期研發支出150%加計扣除,以后不扣除
(3)攤銷年限會計規定使用年限不確定的不攤銷,稅法規定在一定年限中攤完,未明確年限的按不少10年攤完
(4)稅法不允許扣除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各種減值準備除壞賬準備允許按千分之五扣除,其他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的期末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稅法不考慮公允價值的變動
4、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未來納所得稅可抵扣金額
(1)一般情況下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不影響損益,不影響納稅所得額,未來納所得稅可抵扣金額為零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2)某些情況下負債確認會影響企業損益,影響納稅所得額入賬價值≠計稅基礎
(3)例:預計負債會計上在銷售當期先確認售后服務費用,而稅法以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預計負債計稅基礎=0
二、理解確定時間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在叢多的教材上,對時間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只給了精準、高度涵蓋且邏輯縝密的漢語表述和暈菜公式,無具體的舉例理解,學生卡在概念上無法繼續做題,筆者在實踐中是通過以下例子來推進概念、公式的認識:
1、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分為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例:20萬設備,會計折舊5年 稅法折舊2年
會計年折舊額4萬 稅法年折舊額10萬
會計1年后的價值16萬 稅法1年后的價值10萬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6―10=6萬 6*25%=1.5萬(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1年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末―期初=1.5-0=1.5萬
會計2年后的價值 12萬 稅法為0 12*25%=3萬
3年后的價值 8萬 0 8*25%=2萬
4年后的價值 4萬 0 4*25%=1萬
5年后的價值 0萬 0 0*25%=0
第2年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末―期初=3-1.5萬=1.5萬
第3年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末―期初=2-3萬=-1萬
或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期末=3萬-2=1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第4年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期末=2萬-1=1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第5年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期末=1萬-0=1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
例:20萬設備
稅法折舊5年 會計折舊2年
稅法年折舊額 4萬 會計年折舊10萬
稅法1年后的價值16萬 會計10萬 差異6*25%=1.5萬(遞延所得稅資產)
2年后的價值12萬 0 12*25%=3萬
3年后的價值8萬 0 8*25%=2萬
4年后的價值4萬 0 4*25%=1萬
5年后的價值0萬 0 0*25%=0
第1年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末―期初=1.5-0=1.5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萬
第2年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末―期初=3-1.5=1.5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萬
第3年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初―期末=3-2=1萬
第4年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初―期末=2-1=1萬
第5年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初―期末=1-0=1萬
2、發生遞延所得稅費用可歸納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初―期末 減
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末―期初 增
3、發生遞延所得稅收益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末―期初 增
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初―期末 減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三、遞延所得稅賬務處理的訓練
通過上述例子全過程的展示,學生對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算公式從抽象就變得通俗了,學生在理解公式的基礎上,老師需適時安排學生舉一反三訓練遞延所得稅賬務處理,如筆者選用的初級會計職稱指定教材上的例子: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數為400 000元,年末數為500 000元,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數為250 000元,年末數為200 000元。學生能輕松理解如下會計分錄編制: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初―期末=250 000―200 000=50 000 減
關鍵詞:稅法宣傳 部門配合 納稅人的權利 考核機制
稅法宣傳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剖析稅法宣傳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有助于完善稅法宣傳機制,從而有利于增強稅法遵從度并提高稅收征收率。稅法宣傳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過各種媒介不斷幫助納稅人了解稅法知識,及時掌握稅法動態,提高社會的納稅意識,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為開展稅收征管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實行稅法宣傳月以來,我國的稅法宣傳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和納稅意識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月餅稅”和“加名稅”等問題的出現表面上反映了稅法宣傳工作做得更加細致、深入,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所謂的“稅收·發展·民生”的主題,實質上卻凸顯了納稅人對我國稅法仍有不準確的理解,稅法宣傳中仍存在大量問題,稅法宣傳機制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我國稅法宣傳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法宣傳主要由稅務機關單獨組織進行,時間過于集中,形式過于單一。良好的稅法宣傳工作能有效的提高社會的納稅意識和納稅水平,為稅法征收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礎,減少相關的稅法違法犯罪行為,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然而,由于我國各部門在長期的工作中堅持相互獨立原則,認為稅法宣傳是稅收部門的工作,加上納稅意識淡薄,都對征稅有抵觸情緒,其他部門對稅法宣傳工作也沒有做到積極主動的配合。同時,因為能力有限,稅法宣傳的意識也比較淡薄,各地稅務機關都集中在稅法宣傳月“大顯身手”,走進電視做講話,走上大街發傳單,到處懸掛橫幅。還有些地方辦書畫展、捐書活動或者稅法宣傳運動會。這些活動僅僅宣傳了稅務機關的稅法宣傳活動,只是一時調動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積極性,納稅人只是稍微聽聽講話,大概瀏覽下宣傳頁,甚至就不看宣傳的內容,稅法宣傳的知識不能有效傳遞給納稅人。這樣集中的枯燥的稅法宣傳活動只是一場小“雷陣雨”,不能有效地提高稅法宣傳質量,達不到稅法宣傳的目的。
2.稅法宣傳內容過于說教,只強調納稅人的義務,沒有強調納稅人的權利。無論是領導的電視講話,還是街頭的彩色宣傳頁,其內容多是生硬的稅法條款和納稅義務,沒有講到納稅人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諸如接受公共服務、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申請復議和提訟權等應有的權利。再如,今年稅法宣傳月的標語口號“為國聚財,為民收稅”和“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雖然提及“民”,但是沒有體現稅收“民”的真正好處;“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和“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兩句口號只能體現稅收的作用,沒有讓納稅人具體體會到稅收與自己的生活怎樣相關;“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稅收執法”、“聯系法律義務,依法誠信納稅”和“嚴厲打擊制售假發票的犯罪行為”則更是強調納稅的義務,稅法的強制性體現的淋漓盡致。這些口號沒有一條能有效地突出“稅收·發展·民生”主題中“民生”的含義。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法宣傳時單純地向納稅人講解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忽略納稅人享有在稅款征收過程中應有的一系列權利。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三性”的宣傳時,過于強調稅收“三性”的字面意思,沒有對納稅人準確地解釋“無償性”其實是不直接償還性,最終稅收還是“用之于民”的;“固定性”一方面要求納稅人繳納特定的稅種和稅額,另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只能征收固定的稅種和固定稅率的稅額,不得多征稅,保障納稅人擁有對多繳稅款申請退還等權利。如此過于說教,過于強調稅務機關權利的宣傳,不僅不能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還可能使稅務機關降低自身的服務意識,踐踏納稅人的主人翁地位,甚至增加納稅人的抵觸情緒。
3.稅法宣傳缺乏有效的考核機制,不能監督宣傳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目前我國只是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建立了基于媒體信息的輿情監督機制,整體而言輿情監測層次不全、涵蓋面窄。而地方稅務機關對稅法宣傳的評估主要局限于機關內部的總結評估,納稅人參與較少,評估多以人力物力投入水平為標準,忽視宣傳的效率。同時,缺乏良好的監督機制造成了部分稅務機關應付了事的態度,在進行稅法宣傳時,只是片面考慮自己想宣傳什么,能宣傳什么,舉行一些老樣式的活動,“大撒網”式地“公布”一些稅法的規定、違法的處罰等生硬的條款,沒有切實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有針對性地宣傳稅法,更沒有對宣傳的內容進行回訪,造成宣傳的效率低下,納稅人也不能真切感受稅法宣傳的內容和自身業務活動的息息相關。這樣的稅法宣傳在納稅人看來也只是稅務機關的鼓勵納稅人繳稅的流于形式的宣傳,不能從中了解到多少相關的稅法規章和稅法的最新動態,降低納稅人對稅法宣傳活動的興趣。
二、我國稅法宣傳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關鍵詞:課程教學 例題教學法 教學效果 實踐
一、培養學生實踐能力與改革《稅法》課程教學模式的必要性
傳統的《稅法》課堂教學基本以教師為中心、以教材為中心,重理論、輕實踐,費時費力,課堂輸出信息量少。采用“填鴨式”教學模式,課堂教學枯燥、乏味,教師代替學生思維,嚴重壓縮了學生的思維空間,不利于發展學生的個性特征及培養學生創造才能和開拓精神,許多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不能很快適應稅務和納稅申報的業務需要。可見,改革傳統《稅法》課堂教學模式勢在必行。為實現培養高素質人才的教育目標,課堂教學不僅要使學生扎實掌握和靈活運用已知,而且要引導學生大膽創新和探索未知。在《稅法》課程教學中,改革教學模式,培養學生創新能力、提高實踐能力,課堂教學必須實現三個轉變:一是轉變主體,即課堂教學由教師為主體轉向以學生為主體,不搞教師獨斷專行,一錘定音,讓學生處于教學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學生自覺學習和獨立思考的積極性;二是轉變思維方式,即由過去的“聚合思維”轉向“發散思維”,形成大視野、大容量,培養學生思維的廣闊性、深刻性,引導學生跟蹤和研究稅法學科熱點及前沿問題;三是轉變講授方式,即由單純的理論敘述向將理論融入具體稅法例題教學的方式講授,培養學生稅務實踐綜合能力。
二、例題教學法對《稅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意義
稅法知識的技術性及實踐性極強,且用人單位的用人原則一般又以具有較豐富的稅務實踐經驗為前提,學校教育必須對此予以重視,因此例題教學法用于稅法課程教學意義深遠,其價值可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例題教學可以向學生提供其在學校不可能接觸到的實際問題,使之了解各類稅法知識及稅務處理技巧,提高認知及感悟水平。二是例題教學可以體現稅法教學宗旨,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認識和稅法理論的理解,使學生進一步弄清稅法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提高學生運用所學稅法理論指導稅務實踐的能力。三是案例教學要求學生參與例題分析和討論,有案情、有場景,學生身臨其境,認真研究例題,歸納自己的觀點,參與辯論,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表達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四是為滿足教學對例題的需要,教師要深入稅務實踐或通過其他渠道收集大量真實稅法業務例題,并根據例題及教學要求篩選、改編和包裝,使之典型化,同時,在課堂上要恰當運用,在討論中要當好指揮,可以提高教師的科研能力和業務水平。
三、例題教學法在《稅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中的實踐
(一)《稅法》課程例題教學的形式
稅法例題教學形式一般包括如下幾種:第一種是稅法案例教學與稅法理論教學相結合,以稅法理論講述為主,結合稅法理論講解并分析例題;第二種是仍以稅法理論講述為主,結合稅法理論講解并分析例題,并大量引入課堂稅法例題的討論,突出學生在課堂的主體地位;第三種是以稅法例題講授為主,將稅法理論融入稅法例題之中,通過稅法例題講授、分析,總結歸納稅法理論;第四種是在稅法理論課之后單獨開設稅務處理例題課程,可以大量引入例題討論,側重解決稅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問題。以上各種形式各有其特點,但無論采取哪一種形式,都要保證學生系統掌握稅法理論及基本技能,以實現培養目標。
稅法教學例題一般可包括兩大部分,即揭示稅法理論的典型例題和稅務處理實務例題,具體又分課堂教師引導例題、課堂學生討論例題和課后學生分析例題。教師應在稅法例題分析及要求中提出有一定深度、且具有研究性質的問題,引發學生深入思考,拓展思路,開闊視野,培養其研究能力。
(二)《稅法》課程例題教學的組織
在稅法教學中講授稅法理論,可以結合相關典型例題進行,給枯燥的理論加一點鮮活的背景和情節,使稅法理論變得生動、易理解;講授稅法理論和稅務處理實務,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加入課堂引導例題、課堂討論例題和課后思考與分析例題。加入課堂引導案例的目的是教學生分析稅法例題的思路及稅務處理方法的應用技巧,變抽象談論為具體分析,其例題選擇要典型,講解要生動、精彩、透徹。加入課堂討論例題目的在于讓學生參與、體驗,提高其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堂討論例題要保證時間,可以在課前先布置,課堂再安排一定時間組織例題討論,討論時要求學生針對具體案情及具體問題既有分析又有結論,課堂討論要有熱烈氣氛和實戰氛圍,使學生以稅務人的身份參與到稅務例題中來,讓學生明確“知”不等于“會”,紙上談兵解決不了問題,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挖掘學生的思維潛能,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對需要強化訓練的稅法理論及稅務處理方法,可適當安排課后分析例題,如重要稅法及綜合性稅務處理實務等可以適當布置課后獨立分析例題,要求學生課后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分析完成。
應該指出,例題教學法對教師素質要求較高,要求教師必須潛心準備、靈活引導,同時需要豐富、適用的例題資料和學生的積極配合。由于受以上諸因素的制約,例題教學法在稅法課程教學中應用還不夠廣泛。其中有師資問題,也有例題教材等問題。到目前為止,公開出版的稅法例題教材多數為稅務處理過程及結果的敘述,考慮教學要求和教學規律不夠,例題構成缺乏系統性,不能滿足例題教學的需要,加之教師參與稅務處理實踐的意識不強、機會不多,例題教學經驗不足等,使得稅法課程例題教學的推廣受到限制。
(三)完善和推廣《稅法》課程例題教學模式的措施
要完善和推廣稅法例題教學模式,應從如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必須解決培養目標定位與課堂教學理念問題,充分認識稅法例題教學法對學生鞏固會計知識、掌握稅務處理技能、提高綜合能力的價值。二是廣泛收集,精心編寫和選擇稅法教學例題,使稅法例題典型、綜合、曲折、有難度,與稅法理論相關,同時應不斷充實、完善和更新例題。三是改進教學計劃,合理分配課堂時間,保證例題教學時間。課堂講授中,要濃縮稅法理論,將一部分理論融入教學例題之中,提高課堂時間利用率和利用效果,充分利用學生的課外時間。四是提高教師的實踐能力和研究水平。鼓勵教師參與稅務實踐,參與科研,參與稅法例題收集和編寫。
1.稅法課程實踐課時不足,不能滿足實踐教學需要。
稅法課程內容繁雜,在教學中不僅涉及大量法律條款的講授,還需要將這些知識與企業的涉稅業務相結合,但課程周學時只有4學時。長期以來,理論教學有余,實踐課時不足,無法滿足教學需求。
2.教學內容偏重理論知識,教材實用性差。
在稅法課程教學時,許多高職院校沿用了傳統的稅法教材,稅收法律法規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內容,而實踐教學的內容不系統,教材的實用性差,致使實踐教學效果不好。
3.教學方法傳統,理論與實踐教學脫節。
稅法課程教學仍然擺脫不了“以教師為主導、以教材為中心”。教師在教室講完稅法整本教材之后,再到實訓室進行實訓,表面看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實際上理論與實踐沒有很好地結合,并沒有真正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也沒有真正跳出傳統的教學模式。在這一教學模式下,理論與實踐仍然是脫節的,由于實踐教學環節的薄弱,致使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不強。
4.實踐教學方法單一,案例教學標準不規范。
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方法單一,局限于案例教學。案例從何取得、案例教學該如何開展,沒有一個規范的標準。很多教師在教學中,把舉例當成案例,實質上形成了典型的例題式教學。在所謂的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都缺乏充分準備,無法有效提高教學質量。
5.教師實踐教學水平影響實踐教學。
由于稅法課程教師長期在教學一線,很少直接從事涉稅實務,因此缺乏相應的涉稅處理實踐經驗。在稅法實踐教學中,主要通過案例分析法對企業常見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和實訓,因此,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就演變成以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主,學生對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得較好,但涉稅處理能力較差。
6.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件。
由于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件,所以學生無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稅務登記發票領用、網上納稅申報和繳銷等實務操作,影響了校內實踐教學。
7.校企合作未落到實處,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
高職院校采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組織學生到企業參觀實習、短期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三種形式,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由于會計行業的特殊性,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更由于校企合作緊密度較差,導致即使學生去實習,但基于某些原因,對方也不愿意把具體業務交給學生做,從而造成學生實習積極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因此難以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
二、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探析
以下筆者針對稅法課程的特點和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業、企業對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涉稅崗位能力的要求,就高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進行探析。
1.加強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教材建設。
稅法課程進行實踐教學,其教材的編寫尤其重要。實踐教材應注意稅收法規的時效性,體現最新的法律法規。實踐教材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教師講解部分;二是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教師講解部分應包括對不同稅種的相關票據的開具,納稅申報的時間、納稅期限、地點、申報流程,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納稅申報表的編制、稅款的繳納及稅務會計處理等內容。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是在教師講解部分的每一個稅種后面,為學生設計一個體現崗位職業能力的具體業務讓學生進行實務操作訓練。比如,對增值稅業務處理能力的實踐技能訓練:教師在教材里應設計一個一般納稅人企業一個月的經濟業務,讓學生對一般納稅人進行模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據、稅款的繳納、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等實踐內容,再編制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最后進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處理。通過稅法實踐教材的建設,使稅法教學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一體化,真正將知識轉化為實際操作技能,轉化為活的生產力和創造力,從而提高會計電算化專業學生的實踐技能和涉稅崗位職業能力。
2.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內容模塊化,建立各模塊的職業能力標準。
按照高職會計專業畢業生應達到的知識、技能和素質標準,結合畢業生未來發展的需要,將稅法課程內容序化成四個模塊:稅收法律法規、稅務會計、納稅籌劃和納稅申報。并建立四個模塊的職業能力標準:對稅收法律法規模塊要求學生能夠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對稅務會計模塊要求學生能夠進行涉稅會計的賬務處理;對納稅籌劃模塊要求學生能夠根據稅法進行稅收籌劃并進行合理避稅;對納稅申報模塊要求學生能夠進行不同稅種的納稅申報。將四個模塊整合為稅法實務進行實踐教學,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變為生動的實務課程,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體現以職業能力為標準進行稅法課程內容體系設置和課程的實踐教學模式。
3.增加實踐教學比例,構建稅法課程“教學做一體化”的實踐教學方法。
在稅法課程教學中以理論夠用為度,增加實踐教學比例。由于實踐教學環節形式多樣,并且自成體系,包括對企業稅務登記、應納稅額的計算、稅務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組織實踐技能競賽、畢業實習設計等。要完成這些環節的實踐教學可以采取“項目引領”“任務驅動”“案例教學”“現場教學”“情景模擬教學”和“頂崗實習”等多種實踐教學方法,構建“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以促進學生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4.加強校內實踐教學,購買稅務軟件,開展網上實踐教學。
為了方便稅法課程校內實踐教學,在校內應建立會計手工、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和納稅申報實訓室。在實訓室里配備稅法實訓資料、稅務軟件和稅法教學光盤,做到實訓室軟、硬件設施齊備,保證正常實踐教學。教師在納稅申報實訓室里對學生進行網上納稅申報操作示范,在手工模擬實訓室和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對學生進行崗位技能訓練的指導,然后讓學生自己動手操作練習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納稅申報表的填制,并為不同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使學生正確認識各種納稅人以及他們應該辦理的各種涉稅業務事項,從而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在課堂教學之外,教師還可以利用校園網開設網上稅法實踐教學。教師可以通過網絡,一是及時向學生傳遞最新的稅法信息;二是將自己實踐教學的課件、經典案例提供給學生課后學習和復習;三是在網上提供實訓資料供學生實作演練;四是利用網絡平臺對學生進行課堂外的實踐指導,解決學生的疑難問題,以便更進一步地實現實踐教學。
5.加強稅法課程校外實踐教學。
一方面,建立校外實訓基地。稅法實踐教學僅僅依靠校內實訓室是不夠的,還必須以行業、協會為平臺,廣泛與企業合作,建立緊密型教學實訓基地。因為會計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由于財務信息的機密性更讓很多企業不愿意接受學生參觀或短期教學實習或頂崗實習,這就不能實現校外實踐教學的目的。因此,高職院校稅法課程校外實踐必須要走新的路子——探索建立“高校—中介機構—企業”的校外實訓基地。讓學生到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頂崗實踐,在行業專家和兼職教師的指導下,學習企業如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涉稅會計業務的處理等工作。另一方面,校外實踐教學要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支持。因為稅務部門是最新稅法的傳播者,并且企業報稅也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申報,所以保證校外的實踐教學效果,稅務部門的支持也很關鍵。
6.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
要保證稅法實踐教學的質量,教師很關鍵。因此,培養具有扎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尤其重要。由于稅法課程的特點,教師應及時把握稅收政策的最新動向,收集最新的稅收法規政策,整理并充實到教學中;熟悉稅務實際工作,熟練操作涉稅事務。高職院校一可以讓教師“走出去”,即鼓勵教師到校企合作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等中介機構兼職,為企業做會計、稅務咨詢等;也可以讓教師輪流到企業頂崗實踐,開展產學研合作;也可以鼓勵專業教師參加職業資格考試。二可通過“請進來”的方式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即聘請行業專家為學生授課,將企業元素融入學校教育中,把職業技能訓練與職業素質養成放在企業、放在職場,使學生進入企業后軟著陸,迅速適應崗位工作,以實現培養技術技能型會計電算化專門人才的目的。
7.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進行考核。
制訂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來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效果進行檢驗,即以職業能力考核為要素,構建科學的考核評價方式與標準體系。考核方式包括實踐過程考核和綜合實踐技能考核。實踐過程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實訓態度、實訓的作業、實訓過程、崗位模塊實訓報告、實踐技能比賽等。綜合實踐技能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能力、納稅申報能力的考核、稅務會計核算能力、稅收籌劃能力等。考核評價標準分為優、良、中、合格和不合格幾個等級。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