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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一般思路;基本方法
一、稅務籌劃的定義及特征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繳稅款的一種合法經濟行為。稅務籌劃的特征:(1)合法性。稅務籌劃必須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這是稅務籌劃與偷稅、漏稅的本質區別。(2)超前性。納稅行為具有滯后性,企業可對自身應稅經濟行為進行預見性安排,比較不同經濟行為下的稅負輕重,做出相應選擇。納稅人可事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投資經營和財務決策。(3)綜合性。要綜合考慮企業的各種稅種,使其總的稅負最低。要綜合考慮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的收益和成本,使納稅方案的綜合效益最好。(4)時效性。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與納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在不斷變化,稅務籌劃方案必須立足現實,適時調整和更新。
二、稅務籌劃的一般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般企業繳納的最主要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基于比例稅率的企業,企業應繳稅額=計稅基礎×適用稅率。從最終節稅結果上看,稅務籌劃的基本思路可分為兩條:有直接節稅效果的絕對節稅思路和有間接節稅效果的相對節稅思路。
1.絕對節稅。是指直接使納稅絕對總額減少,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在各種可供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繳納稅款最少的方案。基本方法:對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三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和公司制。總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特殊地區和投資方向的選擇。納稅人身份不同,其適用的稅收政策和享有的優惠政策也不同。(1)兼營業務分別核算。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都存在兼營業務的情況。企業應盡量將其兼營業務分開核算,避免適用從高稅率繳納額外稅收。(2)混合業務分拆。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會加重企業稅負。(3)合理利用轉移定價法。企業在采用轉移定價法將稅基轉移到低稅率地區或虧損企業時,要全面了解稅法及稅收征管的相關規定和稅務機關對“合法和合理”的界定,避免稅務籌劃的風險。(4)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金額的籌劃。將不能稅前扣除或超過扣除比例的項目向允許據實扣除的項目轉化。對于一些營業外支出,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的,應及時報核。(5)消費稅的稅基籌劃。企業可通過成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分和內部轉移價格,包裝物收取押金,商品先銷售后入股、抵債、換貨,汽車先買后配,徹底的委托加工再銷售等方式降低消費稅的計稅基礎,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相對節稅。是指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不變,通過籌劃使各個納稅期間納稅額發生變化而增加收益。相對節稅的產生根源是貨幣時間價值,主要應用于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基本方法:(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相對穩定的條件下,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會使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前期的折舊費用較多,減少當期所得稅支出,留于企業的資金可再投資增值,從而產生相對節稅作用。(2)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物價水平大幅上升時,庫存存貨的總成本會增加,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不能增加已銷產品的成本,其他方法則能相對增加當期的已銷產品成本,從而減少所得稅支出。(3)債券攤銷方法。在貨幣時間價值的作用下,溢價發行的債券采用實際利率法,折價發行的債券采用直接法會使總體稅負現值相對較低。企業應結合其投資的意向確定攤銷方法,并根據已確定的攤銷方法選擇有利的債券投資。(4)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企業可以根據已選定的后續計量方法,確定有利于企業的投資方案。(5)壞賬計提方法。我國企業應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企業應結合其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客戶的資信水平,選擇適當的壞賬損失估計方法,使企業的相對納稅額降低。(6)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房地產價值通常會隨市場條件的變化而上漲,企業采用成本模式,將增加企業的營業成本,有利于企業相對節稅。(7)收入確認時間和金額。關于長期工程的合同收入一般情況下采用全部完工法,可達到延緩納稅期限的目的。明確各種銷售收入處理方法,避免虛增收入。(8)借款費用的處理。借款費用資本化部分將在以后的期間通過折舊或攤銷等方式計入損益;而費用化部分則直接減少當期的納稅支出,達到相對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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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理性;偷逃稅;稅務籌劃
“理性經濟人”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企業作為市場經營的利益主體,其目標是追求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自然希望能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總是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在法制不完善的稅收環境下,這種動機往往演變為違法的偷逃稅行為。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納稅人開始轉向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合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企業納稅人追求的是稅后利潤的最大化,而稅務機關則盡可能保證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和及時征繳入庫。因此,企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稅收征納的博弈客觀存在,只是在不同稅收環境下兩者之間的策略選擇存在一定的差別。
一、企業偷逃稅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業納稅人欲通過偷逃稅手段減輕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偷逃稅行為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不偷逃稅也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查獲或未查獲。這里仍作如下假設: 偷逃稅款額為t,被稅務機關查獲的概率為p,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查獲后用于尋租以減輕處罰的支出為f,因此影響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為研究上的方便,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如設置兩套賬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據假設條件分析得出企業納稅人的得益矩陣,如圖1所示[1]:
從圖1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的預期收益為:
u=t×(1-p)+(-c32)×p
= t(1-p)-c32×p= t(1-p)-λt×p
= t[1-(1+λ)p]
其中稅收處罰率λ=c32/t,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將獲取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就有了偷逃稅的經濟激勵;但企業并不一定選擇偷逃稅行為,其具體行為的選擇取決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1]。
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偷逃稅行為是不經濟的,但企業不一定選擇不偷逃稅。這里需要考慮一個特殊因素——稅務尋租,當不存在稅務尋租途徑時,由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小于零,企業不會選擇完全不經濟的偷逃稅行為;當存在稅務尋租途徑,企業的具體行為選擇取決于尋租支出f和逃稅支出t+c32之間的關系。若f>t+c32,則企業納稅人不會選擇偷逃稅行為,若f
具體來說,在稅收處罰率λ既定的情況下,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偷逃稅行為;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納稅遵從,但在存在稅務尋租的特殊情況下企業的納稅遵從也有可能轉化為偷逃稅行為。在企業偷逃稅行為被查獲的概率p既定的情況下,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偷逃稅的理性納稅行為;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依法納稅。因此,為有效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稅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稅收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查獲概率和稅收處罰率,從而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
二、企業稅務籌劃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嚴格意義上講,稅務籌劃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一種合法行為,但這種“合法性”客觀上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而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的偏差,使得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與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和稅務機關來說,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企業無法準確預測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認定態度,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業所有真實的納稅信息[2]。因此,企業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成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雙方主體。
假定企業所處的環境是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則企業優先選擇開展稅務籌劃,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籌劃或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這里仍作如下假設: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稅務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的風險成本即加收滯納金和稅收處罰的金額為c32;企業稅務籌劃的節稅利益為t;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的稽查成本為c。
當企業選擇了開展稅務籌劃,稅務機關具有進行稅務稽查或不進行稅務稽查這兩個選擇。當稅務機關不進行稅務稽查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 =t-c1-c2;當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時,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合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 =t-c1-c2;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違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 = -c1-c2-c32[4]。
由于受稅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響,稅務機關客觀上并不對每個企業開展稅務稽查。假設企業估計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p1,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1-p1;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情況下,對企業稅務籌劃“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p2,對企業稅務籌劃“非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1-p2,則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
u =(t-c1-c2)×(1-p1)+(t-c1-c2)×p1×p2 +(-c1-c2-c32)×p1×(1-p2),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 = 0。
(一)稅務機關的策略選擇
盡管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嚴格稅收征管,監督企業依法納稅,現實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但為了研究上的方便,這里假定稅務機關也是理性經濟人,在選擇稅務稽查時遵循成本收益原則。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c×p2 +(t+c32-c)×(1-p2);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0。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c;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 = 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只有當稅務機關的期望收益u = -c×p2 +(t+c32-c)×(1-p2)>0,即p2<(t+c32-c)/(t+c32)時,稅務機關應選擇稅務稽查策略;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應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一般策略選擇
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時,若企業估計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務籌劃認定為合法時,企業將選擇籌劃策略以取得稅收收益,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 =t-c1-c2,且u>0;若企業估計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時,企業將選擇不籌劃策略,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 = -c1-c2-c32<0。即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情況下,企業的收益函數:
p2>(c1+c2+c32)/(t+c32),
此時企業應選擇開展稅務籌劃策略;當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時,因為t-c1-c2>0,企業應選擇稅務籌劃策略。只有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時企業選擇稅務籌劃策略。
結合前面對稅務機關與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選擇分析,只有當(c1+c2+c32)/(t+c32)
三、企業特殊策略選擇的經濟博弈分析
這里的特殊策略選擇是指企業納稅人在一定的外部環境下,為減輕稅收負擔所選擇的合法籌劃或非法籌劃,即選擇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還是違法的偷逃稅行為[5]。假定在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下,企業欲通過一定手段減輕自身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行為選擇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稅務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
這里仍作如下假設:節稅額為t,稅務機關的稽查概率為p3,并假定企業的偷逃稅行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偷逃稅被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因此影響偷逃稅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響稅務籌劃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也不考慮現實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尋租成本)。為研究上的方便,現引入三個相對率指標反映這些不同的影響因素:一是稅收處罰率λ,即λ=c32/t;二是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稅務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偷逃稅的預期收益為:
u1=t×(1-p3)+(-c32)×p1
= t(1-p3)-c32×p3
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則u1-u2=(c1+c2)-(t+c32)×p3。
當u1=u2,即:
(c1+c2)-(t+c32)×p3=0時,企業采取偷逃稅行為與開展稅務籌劃行為取得的預期收益是一致的。對該式進行調整分析,兩邊均除以t,則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企業應盡可能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提高稅務籌劃行為的經濟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收處罰力度,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在δ和λ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引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方式由違法的偷逃稅行為轉向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結語
經濟激勵是影響企業理性納稅行為的根本誘因。偷逃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可能的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機關查獲概率、稅收處罰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合法的理財行為,其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稅務機關對稅務籌劃的合法性認定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或減少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引導和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稅收處罰力度,減少納稅人偷逃稅的收益預期,有效降低納稅人偷逃稅行為的內在經濟激勵。同時,加強稅務機關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業務素質教育,從根本上堵住納稅人稅務尋租的源頭,科學認定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從而切實體現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于企業納稅人來說,應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盡可能減少稅務籌劃成本支出,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取得較好的稅務籌劃效果。在此基礎上,納稅人依法開展稅務籌劃、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實現“稅企雙贏”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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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 稅務會計 旅游企業
依法納稅是企業必須遵守的義務,而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實體,企業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了兼顧交納稅收和獲取利潤這兩方面,納稅籌劃顯得尤為重要。納稅籌劃要求企業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納稅籌劃能使企業的納稅成本降到最低,從而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雖然從理論上看來納稅籌劃并不復雜,但由于外部環境的變化、繳納稅種的差異等的影響,使得納稅籌劃在實際具體的操作中存在著諸多困難,這也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希望通過自身在旅游企業從事多年財務工作的經驗以及對相關稅收政策法規、書籍的研讀思考,從納稅統籌角度出發,談談對相關問題的看法,希望對實際的應用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一、旅游企業稅務會計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風險層面
旅游企業納稅籌劃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納稅籌劃作為一種事前行為,其本質屬性就注定了存在著時間的風險。旅游企業作為國家政策優惠的企業,一旦籌劃期間國家稅收政策出現變動,風險也會產生。二在于納稅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企業一旦出現對國家稅收政策理解的失誤,就會產生偷稅漏稅的風險,不僅要承擔多出納稅金額幾倍的罰金,違背了納稅籌劃的初衷,還會對企業的信譽造成損害,得不償失;三是我國目前的稅收管理模式是納稅與檢查相分離,企業在稅收征收機關做納稅申報,而企業是否納稅、是否按時足量納稅則是由稽查機關檢查后才能得知。一旦稅收征管人員與稽查人員對稅務政策的理解不同,則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風險。
(二)策略層面
旅游企業納稅籌劃策略方面的問題主要源于對該計劃的認識。鑒于旅游企業的納稅籌劃存在著上述種種風險,指表明納稅籌劃并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需要多方面、多角度的進行考慮,才能設計出最適合企業的納稅籌劃策略。然而目前有的旅游企業曲解了納稅籌劃的宗旨,認為納稅籌劃就是變相的偷稅漏稅,完全違背了國家支持納稅籌劃的目的,也與稅收政策的立法意圖相悖。因為個別企業對納稅籌劃的曲解,使得該策略達不到應有的效果,相反還會因為觸犯法律而承擔幾倍于稅收的罰款。
(三)人員層面
人員層面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知識還有待提高;二是納稅籌劃人員的溝通能力存在不足。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知識除了指稅收方面的知識外,還應包含財務和會計方面的知識,只有精通三者才能更好的因時因地制定好節稅計劃。溝通問題則是指企業人員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因為納稅籌劃的計劃必須經過稅務部門的認同后才能實施,因此與稅務人員建立良好的溝通是計劃得以實施的保障,這要求溝通者具備專業知識、良好的口才、有條理的陳述,能讓稅務人員了解到企業納稅籌劃的合理性、合法性,否則再好的計劃也都枉費。
二、提升旅游企業稅務會計納稅籌劃的策略
(一)加強對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知識的學習
加強對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有利于納稅籌劃的制定,稅務會計人員通過仔細研讀分析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節稅方案,通過反復的比較,分析出其優劣,從而能選擇出最適合本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而對納稅籌劃專業知識的學習則能減輕制定節稅計劃的負擔,通過對前人總結出的經驗教訓方法的學習,使得企業少走彎路,節省為納稅籌劃所付出的代價。比如納稅籌劃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是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嫁籌劃,旅游企業便可充分利用上述方法。就避稅籌劃來說,旅游企業在熟悉了相關稅法規定和國家對旅游企業的優惠政策后,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尋找出合法與非法的灰色地帶,從而達到避稅目的。節稅籌劃則可利用稅法中起征點、減免稅等優惠政策,旅游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節稅的目的。轉嫁籌劃則是利用關聯企業間相互提供勞務將負擔將稅收轉嫁給其他經濟主體。旅游企業在與賓館、景區相互提供勞務時,可以通過高作價、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調節關聯企業間的利潤達到轉嫁目的。
(二)合理合法安排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的目的雖然是減少企業負稅,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但這并不意味著納稅籌劃可以與偷稅漏稅畫上等號,它們之間存在著法律這條不可逾越的鴻溝,具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納稅籌劃又被稱為合理避稅,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而不是個別企業所曲解的無視國家法律的逃稅漏稅行為。納稅籌劃所包含的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等內容的先決條件都是“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因此企業在面對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先端正好對納稅籌劃的態度,采取如下途徑合理制定出納稅籌劃計劃。首先稅務會計應該過對企業運行的外部環境進行分析,結合國家當前對稅收政策的要求,尤其考慮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的優惠政策,再結合企業內部實際的經營狀況制定出比較有優勢的納稅籌劃計劃,通過不斷比較、篩選,選出對企業最有利的納稅籌劃。
(三)提高企業納稅籌劃人員的素質
納稅籌劃是一項直接關系到企業利益的工作,因此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的多少。所以對于納稅籌劃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需要相關方面的知識儲備以及良好的溝通能力。對于企業納稅籌劃人員素質的培訓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要使其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對于國家各項宏觀的財政政策有所了解,對資產購置、資本融通、現金流量等有所涉獵,只有具備了財務知識,對外部環境的變化有個大概的認識,在制定納稅籌劃計劃方面才會如虎添翼,更好適應市場;其次,需具備一定的會計知識。雖然納稅籌劃是以稅收為主,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目標、原則和評價標準也存在著諸多不同,但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存在著相互依存的關系,比如納稅人必須按國家統一要求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稅前扣除項目與會計制度核算原則相同等等。因此,了解好會計制度,對于納稅籌劃人員了解企業內部經濟運營狀況、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大有裨益,便于更好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最佳的節稅計劃。此外,扎實的稅收知識當然是必不可少的。畢竟崗位是稅務會計,對稅收制度的了解是前提條件,但因為我國的稅收政策經常變動,所有除了擁有固有稅收知識外,還要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及時更新腦內的知識。總的來說,納稅籌劃人員除了具備較硬的稅收知識外,對于財務、會計方面的知識也應當比較熟悉,并通過良好的溝通,使制定出的節稅計劃得以實施,從而達到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三、結束語
旅游業是第三產業的龍頭產業,對經濟的發展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是國家鼓勵類產業,越來越多地方政府將旅游業作為支柱產來給予大力扶持,旅游企業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但旅游企業總體實力不強,經濟效益有待提高,市場競爭力較差。納稅籌劃作為降低企業負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一種有效方式,應該受到旅游企業經營管理者的重視,將其作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目前,雖然我國旅游企業的納稅籌劃存在著上述提到的一些問題,但總的來說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對納稅籌劃有了正確的認識,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關注到納稅籌劃這一問題,并想要進一步完善納稅籌劃,從這個層面看來,未來我國旅游企業的納稅籌劃一定會更加規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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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的實質
(1)稅收籌劃的內涵。企業要開展稅收籌劃,必須對其有系統、正確的認識,把握其內涵。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稅法和其他經濟法律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稅務專家幫助,為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預先進行的設計和運籌。合法性是指它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事先性是指由于納稅義務發生即應計算納稅,這就為納稅籌劃提出了“事先”的要求和“事先”的可能;綜合性是指稅收籌劃要選擇的是總體收益最大的納稅方案而不是稅額最小的方案。可見,它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是應該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手段。
(2)稅收籌劃與采取違法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目的的行為不同。對稅收進行籌劃絕不能理解為采用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甚至騙稅等違法手段來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甚至騙取未繳稅款的行為,這些不正當的手段運用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僅要承受法律制裁,而且嚴重影響企業聲譽,出現誠信危機,使企業難以繼續生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唯有精明者籌劃稅收。
(3)稅收籌劃與避稅、節稅不同。避稅是納稅人通過精心安排,鉆稅法的漏洞以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目的的行為,是合理但非法或違法的,有悖于稅法的立法意圖。節稅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事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等經濟行為的調整,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法規定的選擇空間。稅收籌劃是在節稅的基礎上,從企業總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考慮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以減輕稅負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并且與企業發展戰略結合起來,研究稅收籌劃的風險,可能放棄“最佳”而選擇“次優”,不是以節稅而是以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行為。
2 各國對偷稅與避稅的法律界定
(1)在美國,偷稅是指為逃避繳稅而惡意地違反法律。避稅則被廣泛解釋為,除逃稅以外的種種使稅收最少化的技術。美國制定了許多反避稅條款。在政策指導思想上主張,人為的避稅技術,并不是為了經濟或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偷稅緊密相關,一般應予以制止。
(2)在澳大利亞,避稅和偷稅往往相提并論,理由是避稅如果合法化,必將破壞稅收的公平原則,所以理應在道義上受到遣責。但是人們對此表示異議,認為偷稅與避稅涇渭分明,前者指的是納稅人為減少納稅義務而采取的非法行為,后者則是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安排其事務,以避免納稅義務的發生。
(3)意大利對避稅的法律界定比較簡略。避稅通常指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使某一應稅項目不包含或較少包含應稅項目,或以任何方式使稅收負擔減輕;偷稅通常指的是違反法律使已構成應稅的事實掩蓋成為非應稅,或改變賬目以隱瞞利潤,或不向稅務機關呈報申報表,或呈報虛假的申報表。
綜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國對偷稅這一概念所下定義基本是一致的,避稅是在產生應稅行為之前,而偷稅是指應稅行為已經成立,但納稅人未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節稅一般包括的范圍更廣,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納稅義務減到最小限度,但并非偷稅。避稅同進包含社會公眾所能接受的“節稅”行為。所以這些行為其中屬于正當避稅的稱之為“稅務籌劃”。
3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
(1)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法律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法律風險是企業集團在制訂和實施稅務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補繳稅款的法律義務和偷逃稅的法律責任。如果變通或選擇的“度”把握不當,企業集團就有可能為此就要承擔追繳稅款、加處滯納金和罰金的法律責任,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2)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行政執法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行政執法風險是企業集團在制訂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由于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和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不但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
(3)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經濟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經濟風險是企業集團在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使發生的納稅籌劃成本付之東流,可能要承擔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現金流出和無形之中造成的損失。如果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失敗或目標落空,為此還要承擔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金的支出;至于無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損失也無法計量。
(4)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信譽誠信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信譽誠信風險是企業集團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的信用危機和名譽損失。樹立良好信譽誠信,只能靠企業集團誠實不欺,恪守信用,常年的日積月累。不講信用則害人害己,最終被社會所拋棄。
(5)企業集團稅收籌劃心理風險。稅收籌劃心理風險是指在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在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經濟風險和信譽誠信風險的情況下,方案籌劃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負擔和精神折磨。
4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的原因
(1)政策的變化。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都與國家政策高度相關,國家政策分析是稅務籌劃活動的一個基本前提。由于國家政策具有時空性,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日益顯現出來。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這樣國家政策變化很容易引起稅務籌劃的失敗。
(2)稅務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嚴格地講,稅務籌劃應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的要求和規定開展稅務籌劃。但是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其方案的確定與具體的組織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稅務籌劃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和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籌劃方法的認定。
(3)企業集團活動的變化。稅收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任何稅務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為載體制定的。企業稅務籌劃的過程實際上是依托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稅收政策有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4)投資扭曲行為。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是稅收的中立性,納稅人不會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已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納稅人卻因稅收因素而放棄最優的A方案而改為次優的B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成本的投資扭曲行為。
(5)經營損益的變化。政府課稅體現對企業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諾相應比例經營損失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可以用稅前利潤補償前期發生的經營虧損。這樣雙方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企業不署名的“合伙者”,企業贏利,政府通過征稅獲取一部分;企業虧損,政府因允許企業延期彌補虧損。由于已納稅款不能返還,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稅款是預繳,企業稅負也就相對加重。
5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的規避措施
(1)構建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無論是從事稅務籌劃的專業人員還是接受籌劃的納稅人,都應當正視風險的客觀存在,并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涉稅事務中始終保持警惕性。企業集團中的企業間還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網絡設備,建立一套科學、快捷的稅務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2)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應合乎稅收政策和產業政策導向。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和衡量稅務籌劃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是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不違法。在實際操作時,要學法、懂法和守法,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和產業政策,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和產業政策的調整,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順應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防止陷入稅收優惠、投資并購優惠的陷阱。
(3)注重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從本質上來說,稅務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所決定的。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應著眼于企業集團整體稅基的降低和平衡企業集團各企業間稅負,而不是個別企業個別稅種稅負的減少。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集團的全部經濟利益。
(4)堅持成本效益原則。企業集團在實施某一項籌劃方案時,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而產生機會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的成本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該項稅務籌劃方案才是可行和可接受的。
(5)搞好企業集團與稅收管理者的關系。同稅收管理者搞好關系對于納稅人有特別的意義,這種意義在于稅收管理者在執法中有“自由裁量權”,即在稅法規定尚無力顧及的地方、在稅法規定偏于原則性的領域、在稅法規定有一定彈性幅度的區間和在特定的場合下稅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嚴,企業集團謀求這種威嚴為我所用。適時提出對稅收管理者有建設性的建議會增強征納雙方的好感,從而使企業集團在競爭中獲得優勢。或者主動出擊,由于企業集團是在當地具有影響力的組織,具有一定的經濟功能和社會職能,企業集團的興衰對當地產生一定影響,特別是高科技產業和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集團(電力企業,通信企業、交通企業、生物制藥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培訓當地政府官員,使其游說政府制定有利于企業集團的政策。這樣既可以贏得當地政府的好感,又可使自己的技術得到廣泛應用,同時很快的打開市場。
參考文獻:
第一,少繳稅與多繳稅同時存在
不少企業都存在少繳稅的情況,主要是對稅收政策理和把握不準確。然而更有一些企業為了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鋌而走險觸犯稅收法律,造成偷稅漏稅。其結果是,一經征收部門查出,勢必追征偷漏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一定數額的罰款,嚴重觸犯法律的,給與刑事處罰。為了非法獲得節稅利益,而使企業的聲譽受到嚴重的影響,是得不償失的。因此,掌握稅法優惠政策,合法避稅,既能創造節稅利益,又能維護企業良好聲譽,實現企業雙贏的目的。
有些企業存在少繳稅情況的同時,多繳稅的情況也存在于多數企業,尤其是國營企業。有些稅種在發現這些問題以前多交的稅金,國家是不予退回的,這樣企業多交的稅金就成了對國家的無私奉獻 。舉兩個印花稅的例子,有些企業委托貸款合同的簽訂比較頻繁,涉及到印花稅的繳納問題。但是相關稅法規定,委托人是不用貼花的。而這類企業仍按部就班繳納印花稅,造成大量資金流出企業;還有就是關聯企業間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稅法規定非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同不予貼花。這些都需要企業相關管理人員熟練掌握稅法政策,才能為企業節約稅收,獲得節稅利益。
造成以上現狀的原因主要有:領導對稅務管理和籌劃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稅務管理制度缺失;財務人員專業知識不足。
第二,涉稅風險與稅收優惠政策運用不足同時存在
部分企業由于對稅收信息了解不夠,對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新出臺的優惠政策不了解,對一些稅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稅法與會計的差異等原因,而導致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稅收優惠政策在給企業帶來節稅利益的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存在。大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都有期間規定的,稍有不慎,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熟練全面掌握稅收優惠政策,規避涉稅風險。
第三,企業未形成有效的稅收籌劃聯動機制
所謂稅收籌劃聯動機制就是,加強機關和基層之間、稅源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之間、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銜接到位的流程運行模式。對相關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或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的,實行扎口管理,部門聯動。加強機關對基層的指導和服務,基層增強對機關的理解和配合,實行機關與基層聯動。
企業各部門缺乏聯動與溝通,對重大事項未進行稅收籌劃和安排。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的稅務籌劃意識淡薄,尤其是國有企業更是如此。絕大多數企業領導認為稅務籌劃與安排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與其他部門沒有關系。這樣使得國有企業在重大改革和經營決策等問題上往往不考慮稅收問題,沒有很好地研究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有些國有企業為了完成經營責任制而忽略稅務籌劃,導致事后工作的被動,這樣很容易產生被動局面。
以上三點是當前企業在稅務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現狀,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下面我提幾點建議以供參考:
首先,企業領導要更新觀念,樹立稅務籌劃意識
由于企業領導對財務知識和稅務知識不了解,加上財務人員未能及時掌握稅收政策,因此在涉及到企業稅務問題時,不能主動積極的應對,而是被動接受,或者通過外界關系解決涉稅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法治稅各項政策措施的出臺,企業領導班子必須更新思想觀念。作為領導不僅要做到自身稅收政策法規的學習,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理財觀,而且要積極關注企業稅務籌劃,從組織、人員以及經費上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其次,規范稅務籌劃基礎工作,建立稅務籌劃內部治理機制
設立完整、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既是國家有關《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也是企業依法納稅、滿足稅務管理部門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時又構成了企業稅務籌劃的微觀技術基礎。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便于企業對稅務籌劃進行量化分析,為提高籌劃效率提供依據。
關鍵字:稅收籌劃 籌劃風險 防范措施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不斷下降,企業獲利的空間日益縮小,同時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卻日趨的完善, 稅收征管水平日益提高,國家對涉稅案件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企業的稅收風險日益升高。在日益規范的市場經濟規則里,企業如何在不違反規則而又能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稅負,已成為了企業迫切的希望。而有效的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彈性來減輕稅收負擔,規避涉稅風險,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在企業經營管理中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一般認為,稅收籌劃的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緩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法,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少繳或緩繳稅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采用非違法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負轉嫁籌劃。
而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但節稅是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
無論是廣義上的稅收籌劃涵義還是狹義的稅收籌劃涵義,它根本的目標是一樣的,都是在稅法應許的條件下,進行節稅籌劃。二者的區別在于進行節稅籌劃時,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風險
(一)稅收政策理解、把握不充分導致的風險
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的經營決策層和稅收籌劃人員對稅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充分,容易造成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因對稅收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或適用不當,給企業帶來風險。例如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未達到要求而享受了增值稅的退稅政策,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硫酸濃度未達到要求而享受了硫酸退稅政策。
(二)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
隨著國家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的增長,在一定的時期里,總會制定一些與之相適應的促進經濟增長的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國家在利用稅收杠桿所作的一種宏觀調控。比如對福利企業增值稅的退稅政策、接收下崗職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的變化。就是國家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下,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的相應變化的最好范例。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的時效性。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三)稅收籌劃目的不明確導致的風險
在不同時期,企業有不同的戰略目標,而稅收籌劃是為實現企業戰略管理目標服務的。如果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方法和目的不符合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或不符合企業的長遠發展的要求,那么企業就會因為不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擾亂了自身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從而導致企業內在經營機制的紊亂,最終將招致企業更大的潛在損失風險的發生。
(四)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
當前我國的稅收法律環境還面臨很多問題,例如部分稅收法律不夠明晰,各地方稅務法規眾多,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法的理解有偏差等等,而稅務機關作為稅收法律的執法部門,具有較大的自主裁量權,由于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在進行稅收執法時,容易造成對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判定有所不同,例如被認為是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或將企業本屬于明顯違反稅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暫且放任不管,使企業對稅收籌劃產生錯覺,為以后產生更大的稅收籌劃風險埋下隱患。
三、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一)正確認識稅收籌劃,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
首先,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這是成功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是為了偷逃稅款,而是在稅法允許的條件下,合法、有效的進行節稅。作為納稅人要對稅收籌劃有正確的認識,該繳的稅還是要繳的,稅收籌劃只是在特定的稅收政策條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圍內才能有效,不能對其盲目信賴,否則會給企業帶來極大地風險。
其次,企業要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由于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注意相關政策的綜合運用,從多方位、多視角對所籌劃的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業的綜合效益進行充分論證。以達到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
(二)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的內涵
目前,我國的稅法制度建設還不是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區域性,這就要求納稅人要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在準確理解和把握現行稅收政策精神的同時,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這樣才能在利用某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時,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防范。只有納稅人在通過全面、準確地把握稅收政策,及時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動、以及企業自身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和稅收政策變動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等綜合因素下,制定出的稅務籌劃方案,才是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由于每個地方稅收征管方式不盡相同,稅務執法機關又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企業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強聯系和溝通,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處理上能得到稅務機關和征稅人的認同。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才能有效實施,這是稅收籌劃方案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
稅收籌劃其實是企業與國家間的博弈, 納稅人利用國家稅法缺陷進行稅收籌劃設計,以盡可能的減輕企業稅負,而國家則通過稅收籌劃掌握稅法缺陷的所在,從而制定反避稅措施。一個籌劃方案最終能否有效,取決于稅務機關是否認可,例如某企業于2012年3月以46600萬元向4個自然人收購了其某公司100%的股權,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扣除自然人的股本后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7869.11萬元,由于股權收購金額過大,企業的收購資金出現困難,經企業的稅收籌劃及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認可,應支付給稅局的個人所得稅可按每月300萬元逐期上繳完成,這樣大大的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成功的完成了股權收購。在這個稅收籌劃方案里,企業抓住了稅務機關對稅收收入力求穩定增長的這一特性,經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在稅務機關認可下,企業的籌劃方案才得以實施完成。
四、結束語
企業在利用稅收籌劃時不僅要看到籌劃帶來節稅收益,同時也應對稅收籌劃風險的產生和構成進行分析。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利用稅法所賦予的優惠政策,不要試圖去鉆法律的空子,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要全面考慮,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方面的信息,避免稅收籌劃風險,然后再作出決策。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跟稅收籌劃是企業的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稅收籌劃應與企業發展戰略結合起來,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選擇能使企業總體收益最大的方案,這才是稅收籌劃風險規避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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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籌資稅務籌劃
稅收已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熱點。不論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發生有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在新形勢下企業作為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用足用好稅務政策,運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一、資金籌集的稅務籌劃
(一)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就不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理財活動,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資金,通常可以通過從銀行取得長期借款、發生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以及利用企業的保留盈余等途徑取得。下面比較各種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為企業選擇籌資方案提供參考。
1.幾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分析。
(1)長期借款成本。長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這種大規模的支出就需要長期借款來幫助完成。其成本包括兩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來說,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因為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長期借款200萬元,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6.63萬元。
(2)債券成本。發行債券的成本主要指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券利息的處理與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以稅后的債務成本為計算依據。例如,某公司發生總面額為2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生費用率為5%,由于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9.6萬元。若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為更精確地計算資本成本,應以實際發生價格作為債券籌資額。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后形成的,其所有權屬于股東。股東將這一部分未分派的稅后利潤存于企業,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如果企業將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率低于股東自己進行另一項風險相似的投資所獲的收益率,企業就應該將留存收益分派給股東。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難于債券成本,這是因為很難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及股東對未來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做出準確的測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業所得稅后形成的,因此企業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也就沒有節稅金額。
(4)普通股成本。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股票的籌資費用較高,在計算資本成本時要考慮籌資費用。例如,某公司發行新股票,發行金額100萬元,籌資費用率為股票市價的10%,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資金占用費即普通股股利必須在所得稅后分配。該企業發行股票可以節稅100×10%×33%=3.3(萬元)
2.籌資成本分析的注意問題。企業籌集的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需要償還,而權益資本不需要償還,只需要在有嬴利時進行分配。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屬于債務資本,留存收益、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屬于權益資本。根據以上籌資成本的分析,企業在融資時應考慮(1)債務資本的籌集費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只能扣除籌集費用,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舉債方式籌集一定的資金,可以獲得節稅利益。(2)納稅人進行籌資籌劃,除了考慮企業的節稅金額和稅后利潤外,還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通盤考慮。比如過高的資產負債率除了會帶來高收益外,還會相應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留存收益)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責的角度看,自我積累方法最大,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們承擔的稅負也就相應地隨之變化。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這是因為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貸款次之,但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減輕稅負的目的。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因而難于進行納稅籌劃。
以下僅以負責籌資與權益籌資(即發行股票)為例,對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影響加以比較。企業的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主要就是負債,具體又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其中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構成關系,通常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風險、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企業權益資本收益實現的水平。負債融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包括稅前和稅后)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在息稅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稅前的收益)不抵于負債成本總額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效果就越顯著。當然,負債最重要的杠桿作用在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稅后)方面。這從下式得以反映: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權益資本(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應當明確的是,這種分析僅是基于純理論意義,而未考慮其他的約束條件,尤其是風險因素及風險成本的追加等。因為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成本水平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從而使負債融資呈現出負杠桿效應,即權益資本收益率隨著負債額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實現節稅效果必須是建立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籌資中納稅籌劃的一些特殊問題
1.租賃的納稅籌劃。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的運用日益廣泛。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機器設備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較之其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為低。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租賃可使其直接、公開地將資金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從而達到轉移收入與利潤、減輕稅負的目的。另外,租賃發生的節稅效應,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可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租賃還可以使承租者及時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
2.籌資利息的納稅籌劃。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后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二、稅務籌劃注意問題及發展前景
(一)稅務籌劃的注意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
1.稅務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還應運用各種財務模型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二)稅務籌劃的發展前景
稅務籌劃是在宏觀的經濟背景下進行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建設,特別是稅法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開展稅收籌劃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個地方情況不同,稅務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都會影響籌劃的成功與否。但隨著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稅務籌劃不僅會為納稅人所重視,也會為稅務機關所接受,所以稅務籌劃在中國前景廣闊。
參考文獻:
1蓋地編著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姚小民,趙新順,何存花編著財務管理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李玉枝,劉先濤淺論企業稅收籌劃新知稅收網
【關鍵詞】施工企業;稅收;策劃
1 稅務籌劃的含義及原則
稅收籌劃上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下。采用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在實踐中,我們通常將合法的納稅籌劃稱為“節稅”,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納稅籌劃稱為“避稅”,將違法的納稅籌劃稱為“偷稅”。
1.1 合法性原則。遵紀守法是稅務籌劃中必須要嚴格遵守的原則,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的活動。盡量少繳納稅款是每個企業都想有的想法,但是一定保證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的種種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業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種權利。
1.2 穩健性原則。任何納稅人要想在財務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經濟收益,都必須權衡節稅利益和節稅風險之間的關系,節稅的利益越大風險就越大,利率風險、稅制風險等,所以權衡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企業的創效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1.3 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要使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財務利潤最大化,企業不能盲目地繳稅納稅,應該認真做好預期的節稅方案,同時還要考慮納稅人綜合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1.4 節約性原則。稅務籌劃可以節約服務支出,如可以選擇低稅負,可以延遲納稅時間等方法,方法越簡單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與此同時一定會耗費一定的財力、人力、物力,稅務籌劃應盡量節約籌劃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成本優勢。
2 施工企業的稅務籌劃
施工企業的納稅金額很大,這樣就加大了施工企業的建筑成本,同時減少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施工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顯得尤為重要。
2.1 利用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籌劃。不同合同試用的稅率是不同的,建筑企業在稅務籌劃時應該把握住這樣良好的機會,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當盡量選擇稅率低的方式簽訂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如果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施工企業應當對此引起足夠的重視,當承包有關安裝工程業務時,無論是否參與施工都應按照“建筑業”稅目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施工企業是單純地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與建設方沒有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按5%繳納營業稅。
2.2 利用計稅依據進行籌劃。我國2009年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的勞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施工單位來說無論是甲方供料工程還是包工包料工程,其營業額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的物資價值,不含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設單位直接從市場購料,采購的成本相對較高;從而施工企業的計稅依據也會相應較高m而若是施工企業購料,因為建筑施工企業長期的材料需求,一般來說會選擇與保持長期合作關系的材料供應商,購買的材料相對來說會較低,這樣就相應降低了營業稅計稅依據,達到了節稅的目的。關于設備價款,建筑施工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可能地不將機器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的產值,只是負責安裝工作,由建設單位提供設備,這樣施工單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裝收入,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甲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建設單位乙的設備安裝工程,雙方協商規定,由安裝企業甲提供并負責安裝設備,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其中含安裝費150萬元。則甲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3%=30萬元,若是由建設單位自行采購設備,甲企業只負責安裝業務,只收取安裝費150萬元,則應繳納營業稅150萬元×3%=4.5萬元,與籌劃前相比,可節稅25.5萬元。
2.3 利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籌劃。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稅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當天。建筑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⑴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⑵實行旬未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于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⑶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階段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項目,應按合同規定的形象進度分次確認已完階段工程收入的實現,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⑷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樣來看,施工企業應該盡量往后推遲工程結算時間,也就相應的往后推遲了納稅業務發生的時間。暫緩繳納稅款,減輕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壓力,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供企業使用,這也是一種重要的稅務籌劃方法。同時,施工企業在選擇工程結算方式時,不應把預收帳應的時間作為工程結算的時間,這需要施工單位在獲得稅務機關認可的前提下,與業主單位進行協商,以保證施工企業選擇有利于自身的結算方式。
2.4 對混合銷售業務的籌劃。在建筑業中,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行為屬于稅法中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務,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對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但當納稅人發生此種類型的業務時,應先辦理相關的建筑業施工資質證明,同時符合分開納稅的四個條件:⑴納稅人必須是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⑵納稅人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安裝資質;⑶應當具備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⑷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應當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值。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時,納稅人發生的此類業務才可以繳納營業稅,否則其收入要全部增收增值稅。
2.5 對勞務用工的稅務籌劃。建筑施工企業需要使用大量的勞務工人,隨著國家對建筑市場的不斷規范,以及對農民工的人性化管理(購買社會保險單)的加強,建筑公司在使用勞務工人方面存在許多風險,如:社保稽查、稅務稽查等,規避這些風險,企業應該進行必要的籌劃。
一般說來,建筑施工企業使用勞務工人有兩種情況:⑴直接與勞務工人簽訂合同,編制工資表發放工人工資;⑵與勞務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勞務款項付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給工人發放工資,勞務公司向建筑施工企業開具勞務費發票,建筑施工企業計入“工程施工——人工費”采取第一種方式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存在以下風險,⑴勞務工人與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系,支付的工資稅務部門不會認可“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存在困難;⑵會涉及代扣勞務工人以及包工頭的個人所得稅等稅務風險;⑶政府社會保險機構會要求建筑施工企業為勞務工人購買“綜合社會保險”,增加企業經濟負擔。
采取第二種方式對建筑施工企業更為有利:⑴解決了勞務費用的票據不合規的問題,可依據開掘的正規票據進行稅前扣除;⑵省去了代扣包工頭、工人個人所得稅的麻煩;⑶回避了為勞務工人購買“綜合社會保險”的敏感問題。
因此,建筑施工企業使用勞務工人的最優選擇是與勞務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勞務費支付給勞務公司,而不是直接給勞務工人個人發工資。
2.6 利用減免稅項目來避稅。稅法規定建筑業的免稅政策有: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繳營業稅。“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是指中國總后勤部統一下達計劃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可以爭取承接免稅項目,從而進行合理避稅,獲取更多的利潤。
【關鍵詞】稅務 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研究
一、縱觀國內對于稅務籌劃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分為廣義稅務籌劃觀和狹義稅務籌劃觀。
廣義稅務籌劃觀認為稅務籌劃既包括節稅又包括避稅和稅負轉嫁,包括一切采用合法或者說是非違法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和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工作安排,認為只要是事前合理合法安排的減輕稅負的方法都屬于稅務籌劃。
狹義稅務籌劃觀認為稅務籌劃就是節稅籌劃,稅務籌劃行為不僅要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國家的立法精神,與國家制定稅法的實質內容和立法意圖相吻合。這種觀點也是我國稅務機關目前所持的觀點。《中國稅務大辭典》將稅務籌劃定義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去處理日常財務、經營、交易事項而制定的納稅計劃。
二、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與減輕稅負的其他形式如逃稅、欠稅及騙稅相比,稅務籌劃具有以下七個特點:合法性、專業性、目的性、籌劃性、風險收益均衡、適時調整。
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稅收籌劃己成為企業經營中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企業需要通過選擇和調整生產經營方式,求得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企業經營方式,是指在一定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下,生產和經營的具體形式,它是企業的組織形式、生產管理形式和生產成果分配形式等的綜合。換言之,經營方式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企業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企業的經營地點、經營行業、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等經營方式,一般由投資行為決定,此類稅務籌劃可歸結為投資中的稅務籌劃。然而,并非所有的經營行為都由投資行為決定。在投資行為確定的情況下,企業采購、銷售方式等,都存在較大的選擇余地。稅務籌劃在這種選擇中可發揮其重要作用。
(一)創業初期選擇科學的經營方式可節稅
企業在創業階段很少從避稅角度考慮經營方式,實際上選擇經營方式的不同對企業稅負影響很大。企業應當結合產品特點、行業特點和稅務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權衡利弊,選擇適合自身的經營方式。
1.商品采購商的選擇。我國現行增值稅依據企業經營規模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等標準,將企業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前者銷售商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而后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當一般納稅人購買一般納稅人的商品后,其增值稅銷項稅額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而當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商品時,因不能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在納稅時也就不能進行相應的抵扣,一般情況下其增值稅稅負要比前者重。
2.產品內銷或出口的決策。按照國際慣例,出口商品在國內生產制造、流轉等環節征收的流轉稅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出口商品一般不需要負擔增值稅,而內銷商品則要負擔17%的增值稅。盡管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可能會低于其國內市場的價格,但只要其差價不是太大,而且在企業其他情況許可的情況下,對經營者來說出口比內銷更有利可圖。
(二)改變經營方式,尋求稅務籌劃最佳方案
如前所述,企業的經營方式按不同標準可分為多種不同形式,現就以下經營方式的改變帶來的稅收方面的益處加以討論。
1.機構分立
通過內部機構的分立,充分利用現有的增值稅率不同或優惠政策,達到少繳或者免繳增值稅。例如,有銷售和安裝業務的公司把兩項業務分部門獨立核算,對于銷售業務繳納增值稅,對于安裝業務繳納營業所,避免因混合銷售行為無法單獨認定帶來的高稅負;對于初級農產品,在銷售環節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在購進環節按收購額的13%抵扣進項稅。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由委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者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因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于自行加工的稅負。作為消費稅的納稅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生產方式之間做出合理選擇。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的消費稅稅負比自行加工方式低。
3.代銷方式
代銷商品是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牽涉委托方和受托方兩個方面,處在委托方立場上的商品成為委托方的代銷商品,處在受托方立場上的商品成為受托方的代銷商品。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夠有權利自行決定代銷商品售價,代銷商品存在著兩種方式,第一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第二種為是視同買斷方式。
收取手續費方式的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價格銷售,而受托方無權決定商品的價格。委托方在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確定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銷售后,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視同買斷方式的特點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照合同價格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的售價由受托方在一定范圍內自主決定,實際售價和合同價格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受托方按實際的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按照代銷清單確認收入。
在市場環境一定的情況下,對于委托方來說,采取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稅負低于收取手續費方式。
四、實際操作中,稅務籌劃方案在具體實施時,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一)要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的稅務籌劃理念,深入研究稅法規定,充分地領會稅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