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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上下級或同級之間調撥;
2、跨部門、跨地區和跨級次的資產劃轉;
3、因分立、合并、撤銷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對外捐贈;
6、經國家或縣直有關部門因特殊事由批準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貨幣資產損失、壞帳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或擔保(抵押)損失等的核銷。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經營性門面房,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對外公開招標出售。縣財政局按以下權限審批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資產的處置;
(三)縣財政局認為應報縣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縣直行政事業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審批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部門本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或分類在0.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審批;
(二)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審批。
第八條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進行賬務處理的原始憑證,也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安排資產配置預算的依據。
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財務與會計事項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履行內部申報程序。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形成單位申報意見,附送相關材料,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也不得擅自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應報縣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后,報送縣財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或報縣政府審批。
(四)評估。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批復,對屬于《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備案。對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報縣財政局核準。
(五)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
(六)調賬。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完畢后,應及時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權限以內的國有資產,可參照前款程序辦理。主管部門應在年底前將批復文件集中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交處置申請時,除提供資產處置申請文件、《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買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加蓋公章的固定資產卡片復印件等)以及固定資產產權證明外,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
1、無償轉讓協議;
2、無償轉讓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3、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文;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出售、置換
1、資產出售方案或置換協議;
2、申報資產置換時須提供對方單位及置入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
3、出售、置換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報損、報廢
1、關于報損、報廢資產情況的專題說明;
2、報損、報廢資產價值清單;
3、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因盤虧資產,應提供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失竊或火災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其他相關資料。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關于貨幣性資產損失形成的情況說明;
2、股權(或債權)投資或擔保(抵押)憑證;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債務人失蹤(或死亡)證明或破產清算文件、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價格,不得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于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縣財政局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取得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如下規定上繳:經營性門面房出售收入繳入國庫,其他資產處置收入繳入非稅收入專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檢查制度,制止資產處置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按照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批準權限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資產管理,明確資產使用與管理的責權關系,規范資產管理程序,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和省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管理,主要包括流動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無形資產管理、長期投資管理以及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管理等。
第三條公司及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以資產對外提供擔保,或對限額以上的資產進行處置或對資產損失進行財務核銷。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資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行為。
第二章資產管理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財務部為資產管理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資金管理辦法、應收票據管理辦法、應收款項管理辦法;
(二)負責各類資產的價值管理,建立公司資產臺賬;
(三)負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指各種有價證券)、應收票據的管理,參與各類應收款項管理與債權清理;
(四)負責組織或協助公司辦公室、XX部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存貨的盤點與賬實相符核對工作;
(五)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工作;
(六)負責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資產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審查;
(八)其他與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公司辦公室為固定資產實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資產的臺賬,指導、監督、檢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實物臺賬;
(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固定資產盤點工作;
(四)根據財務部的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體保管使用單位開展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核對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申報工作,對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申請進行審查;
(六)其他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實物管理工作。
第七條XX部為存貨實物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存貨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本部存貨實物臺賬,指導、監督、檢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貨實物臺賬;
(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存貨盤點工作;
(四)根據財務部的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實物具體保管單位開展存貨的賬實相符盤點核對工作;
(五)其他與存貨相關的實物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XX部為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權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成果、、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建立無形資產臺賬;
(三)對外部單位侵犯前述無形資產的行為,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四)負責科研設備等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科研設備資產臺賬,并入公司辦公室固定資產實物臺賬;
(五)協助公司辦公室和/或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的科研設備資產盤點與賬實相符盤點核對工作;
(六)其他與無形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XX部為長期投資權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投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建立公司長期投資臺賬;
(三)負責長期投資的可研論證、股權管理等;
(四)負責長期投資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審查與申報;
(五)負責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
(六)其他與長期投資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審計部為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單位,負責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對資產實物(權利)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資產實物(權利)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對違規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
(三)其他與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流動資產的管理,包括對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存貨的管理。
第十二條貨幣資產管理,應嚴格按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制度和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嚴格現金保管制度,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條子公司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超過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權限的,應當由公司相應的決策機構按照“三重一大”確定的權限決策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應收票據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應收票據管理辦法執行,加強應收票據的收、付、承兌和貼現管理,確保票據安全。
第十四條應收款項等債權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應收款項管理辦法執行,應當加大應收賬款的回收力度,建立應收款項管理臺賬,落實清欠責任制、明確具體責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壞賬風險。
第十五條存貨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存貨管理辦法執行,加強對存貨的計價、采購、驗收保管、定額管理和領用管理。存貨庫存必須合理、適度,存貨具體保管單位應當和存貨實物管理部門、財務部定期稽核和盤點,保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條對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即:公司辦公室歸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資產,具體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資產;分公司、子公司(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管理本單位的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公司有關具體管理使用單位需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和改擴建工程項目投資的,按照應當根據財務預算編制要求,向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預算申報,經投資管理部門組織篩選后,嚴格按公司股東會批準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執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和技術改造與修理,必須在公司股東會批準的預算內執行,不得突破。確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預算,須報公司股東會審批。
第十九條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應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對達到必須招標數額的項目實行招標;對未達到必須招標數額的項目,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非招標管理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相關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二十條基建項目、改擴建項目、技改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增加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公司及各子公司應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毀損、盤虧及待報廢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資產處置及損失財務核銷的相關規定申請處置。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申報、投資項目的篩選、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決策審批、資產的添置與驗收、資產的領用(使用)保管、投資后評價、賬實相符盤點與報廢(損失)處置和核銷等內控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實行統一決策、分級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公司負責集中決策,各子公司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履行對外投資職能。
第二十四條公司長期投資必須加強風險評估、投入與產生的效益測算、收益回籠、立項審批與投資決策、投資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涉及到實物資產轉移的,應當在項目立項后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再按照上述長期投資決策審批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者資產負債率達到70%的,不得對外開展長期投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實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蹤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公司匯報投資進度、經營狀況、收益實現等情況,定期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后評價,對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或處置建議。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辦公會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投資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長期股權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申報、投資項目的篩選、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決策審批、立項審批與投資決策、投資后評價、股權轉讓處置等內控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六章無形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無形資產的管理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成果以及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購置無形資產應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接受以無形資產投資或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根據公司資產評估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公允的評估。
第三十二條執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專利或技術成果,屬于職務專利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的所有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參加專利或專有技術開發、研制等工作的員工依法享有署名權。
執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擔責任的咨詢方案和標準、手冊、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等各類文件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參加文件編制的員工享有署名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與外單位協作共同研究開發所形成的專利權、技術成果、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其權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辦公會根據本制度確定的原則,制定無形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無形資產的投資計劃、投資預算及其他相關管理流程。
第七章資產評估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及子公司在發生對外股權收購、合并分立、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及其他影響公司權益等行為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由財務部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確定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合同由公司財務部與中介機構簽訂。
第三十七條財務部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報告副本一份送投資管理部門。
第八章資產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處置是指導公司對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法人財產進行轉讓、出售、轉換、報廢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公司建立資產處置的分級審批制度,即2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決策;20萬以下的,屬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屬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會決策。
第四十條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掛牌價或招標價應當以涉及標的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制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產處置管理決策程序、職責部門、管理權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對預計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事實損失,對其賬面余額進行財務核銷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完整、責任明確,遵循客觀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責任清晰原則,按照發生損失單位提出核銷報告并提交相關依據、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財務部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董事會決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簽字確認的程序進行。
其中對于公司單筆或單項資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履行核銷審核確認程序后還應當向公司股東會提出核銷申請。
第四十四條總經理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具體工作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落實職能部門、崗位和人員的權限范圍和相應的責任,加強指導、監督與管理,強化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第九章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罰
第四十五條財務部及各資產實物(權利)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資產管理的需要,對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實物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審計部可以根據資產內控管理的需要,對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實物資產管理進行專項審計,并向公司報告。
第四十六條資產實物(權利)歸口管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由財務部或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罰意見,經公司批準后,按照公司相關責任追究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因對實物(權利)資產管理不善,導致價值受損或實物遺失或權利喪失的;
(二)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
(三)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或者未經評估就進行轉讓、造成資產流失的;
(四)與對方當事人串通,低價轉讓或高價受讓相關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第三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資產;
(二)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
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準。
第十條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地方管理的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并逐級匯總,定期上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規定,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財政部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條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改制過程中清查出來的壞帳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長期投資(含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損失和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以及應攤未攤銷的費用掛帳和應提未提的利息等損失。
第三條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撤銷、失蹤或死亡,或長期催收而未能收回的逾期應收款項。壞賬損失視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后,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作為壞賬損失;
(三)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四)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后,作為壞賬損失。
第四條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盤盈、盤虧,具有完整的清查盤點明細資料,或者經過質量管理機構檢測鑒定為毀損、變質、報廢的,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員賠償后的余額,可以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五條企業的不良長期投資,取得由中介機構出具的被投資單位資不抵債的資產負債表或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和企業主管部門撤消企業的批準文件或被投資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明等,扣除預計可收回金額和責任人員賠償后的余額,可以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六條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產損失,取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證明、保險賠償證明的(如果屬于責任事故,還應取得司法機關結案材料),扣除殘值、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七條因企業擔保形成的企業或有負債成為事實負債后,應當行使追索權,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比照第三條中的有關規定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八條企業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的損失,取得合法的資金交易結算單據的,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九條企業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應攤未攤銷的費用掛帳和應提未提的利息,經審核批準后,可以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十條對改制企業的各項資產損失,中介機構應在企業改制專項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并報經審核批準后,依次按照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順序沖減企業所有者權益。
第十一條對確認為資產損失的逾期應收款項和長期債權投資,應實行帳銷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移交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統一清理、追索和管理,收回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企業改制中各項資產損失處置,視不同改制方式進行財務處理:
(一)企業實行整體改制或合并改制的,清理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沖減改制企業的所有者權益;
(二)實行分立式改制的,按照“先分立、后改建”的方式,沖減分立后改制企業的所有者權益。
第十三條企業資產損失按下列程序報批:
尚未與黨政機關或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已經脫鉤的企業,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數額較大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子公司以下企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按上管一級的原則組織報批。
第十四條企業報批資產損失,應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1、企業資產損失的原因和事實依據的說明材料;
2、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對資產損失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
3、中介機構出具的披露相關資產損失的審計報告;
4、涉訴的法院裁決書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屬于壞帳損失或長期投資損失的,要提供破產、撤消企業的公告、批準文件和工商注銷證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合法證明材料,應收款項催收磋商記錄等;
6、屬于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報廢、毀損、盤虧等損失的,應提供清查盤點明細資料、質量或技術鑒定資料;
7、屬于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提供保險賠償單據和事故鑒定證明材料;
8、屬于擔保損失的,應提供法院裁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文件;
9、屬于企業經營證券、期貨、外匯造成損失的,應提供合法的資金交易結算單據;
10、屬于企業應攤未攤銷的費用掛帳和應提未提的利息支出,應提供相關的財務報表等會計資料。
一、財產清查的帳務處理
企業一旦被批準兼并,應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以及其它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編造財產清冊,同時對各項資產損失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對財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等,應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物資,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盤盈的各種材料等,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
2、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應轉入清理,按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收入和殘料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后的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屬于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階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估計折舊后的凈值,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損溢”科目。
3、按規定轉銷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物資時,按收回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的數額,借記“其它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屬于非常損失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屬于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規定轉銷盤盈的各種材料物資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4、按規定轉銷盤虧的固定資產時,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按規定轉銷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
5、對于按規定確實無法收回的帳款等,經批準轉銷時,采用直接轉銷法的,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等科目;采用備抵法的,借記“壞帳準備”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壞帳準備不足核銷的部分,還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對于確實不能償還的帳款等,按規定轉銷時,借記“應付帳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6、對尚未處理的潛虧、產成品清查損失和虧損掛帳,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后,沖減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不足部分沖銷實收資本,借記“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資產評估的帳務處理
企業一旦被批準兼并,按照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資產評估,評估資產價值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后,進行如下處理:
1、企業應按批準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帳面價值,流動資產、長期投資以及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2、對于固定資產,應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價值與原帳面原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凈值與固定資產原帳面凈值之間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結束舊帳的帳務處理
(一)被兼并方企業的帳務處理
喪失法人資格的企業結束舊帳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余額,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余額;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仍可繼續沿用原企業帳冊,也可以結束舊帳,另立新帳。企業無論是繼續沿用原企業帳冊,還是另立新帳,均應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全部轉入實收資本。
(二)兼并方企業的帳務處理
1、被兼并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情況下的處理:(1)采取有償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項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按照成交價高于評估確認的凈資產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商譽”科目,按照確認的各項負債數額,貸記所有負債科目,按時確定的成交價,貸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并企業款”科目。企業支付價款時,借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并企業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2)采取無償劃轉方式兼并的,應按各項資產、負債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貸記所有負債科目,兩者之間如有差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一、會計報表粉飾的動機
(一)業績考核
對于企業的經營業績,其考核一般以財務指標為基礎,如利潤(或扭虧)計劃的完成情況、投資回報率、產值、銷售收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資產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均是重要考核指標,而這些財務指標的計算都涉及到會計數據。除內部考核外,外部考核如行業排行榜,主要也是根據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利潤總額來確定。
經營業績的考核,不僅涉及到企業總體經營情況的評價,還涉及到企業廠長、經理經營管理業績的評定,且影響其提升、獎金福利等。因而,為了在經營業績上多得分,企業就有可能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包裝與粉飾。
(二)獲取信貸資金和商業信用
在我國,企業普遍面臨著資金緊缺問題。為獲得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和其他供應商的商業信用,經營業績欠佳、財務狀況不健全的企業就難免要對其會計報表修飾打扮一番。
(三)發行股票
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業績要比較突出,才能通過證監會的審批。此外,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也與盈利能力有關。為了多募集資金,塑造優良業績的形象,企業在設計股改方案時往往就對會計報表進行粉飾。
(四)減少納稅
基于偷稅、漏稅、減少或推遲納稅等目的,企業往往也對會計報表進行粉飾。有些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基于資金籌措和操縱股價的目的,甚至不惜虛構利潤,多交所得稅,以“證明”其盈利能力。
(五)政治目的
對于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而言,完成任務可能仕途光明,否則可能職位難保,甚至下崗分流。在這種政治壓力下,國有企業很有可能粉飾會計報表。此外,許多地方的市長、局長都是從大型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中挑選,為了展示才能,體現業績,廠長、經理們往往就會在會計報表上做文章。不難發現,一些企業的老總一旦升任,其繼任者將不得不花費幾年的時間來消化因粉飾會計報表而留下的包袱。
(六)推卸責任
主要表現為:1.更換高級管理人員要進行離任審計,這時一般會暴露出許多問題。新任管理人員就任當年,為明確責任或推卸責任,往往都要對陳年老賬進行徹底清理。2.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時,如《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實施,上市公司就會粉飾會計報表,提前消化潛虧,將責任歸咎于新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3.發生自然災害,或高級管理人員卷入經濟案件時,企業也很可能粉飾會計報表。
二、會計報表粉飾的常見手段
(一)利用資產重組調節利潤
資產重組往往具有使上市公司一夜之間扭虧為盈的神奇功效,其“秘方”一是利用時間差,如在會計年度即將結束前進行重大的資產買賣;二是不等價交換,即借助關聯交易,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母公司之間進行“以垃圾換黃金”的利潤轉移。表現為:1.借助關聯交易,由非上市的國有企業以優質資產置換上市公司的劣質資產;2.由非上市的國有企業將盈利能力較高的下屬企業廉價出售給上市公司;3.由上市公司將一些閑置資產高價出售給非上市的國有企業。
(二)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
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其主要方式包括:1.虛構經濟業務,人為抬高上市公司業務和效益。2.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進行購銷活動、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3.以旱澇保收的方式委托經營或受托經營,抬高上市公司經營業績。4.以低息或高息發生資金往來,調節財務費用。5.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或分攤共同費用調節利潤。
(三)利用資產評估消除潛虧
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的潛虧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利潤表予以體現。然而,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往往在股份制改組、對外投資、租賃、抵押時,通過資產評估將壞賬、滯銷和毀損存貨、長期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以及遞延資產等潛虧確認為評估減值,沖抵“資本公積”,從而達到粉飾會計報表,虛增利潤的目的。
(四)利用虛擬資產調節利潤
所謂虛擬資產,是指對于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由于企業缺乏承受能力而暫時掛列為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等資產科目。利用虛擬資產科目作為“蓄水池”,不及時確認、少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是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粉飾會計報表,虛盈實虧的慣用手法,其“合法”的借口包括權責發生制、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地方財政部門的批示等。
(五)利用利息資本化調節利潤
利息資本化本是出于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應區分資本性支出和經營性支出的要求而產生的。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濫用利息資本化的規定,蓄意調節利潤。其做法是利用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難以界定的事實,通過人為劃定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將用于非資本性支出的利息資本化。
(六)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
對于盈利的被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而對于虧損的被投資企業,即使股權比例超過20%,仍采用成本核算。一些上市公司迫于利潤壓力,經常在年度即將結束之際,與關聯公司簽定股權轉讓股協議,按權益法或通過合并會計報表,將被收購公司全年的利潤納入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
(七)利用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調節利潤
許多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其他應收款和應付款期末余額巨大,往往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的余額不相上下,甚至超過這些科目的余額。之所以出現這些異常現象,主要是因為許多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利用這兩個科目調節利潤。事實上,注冊會計師界已經將這兩個科目戲稱為“垃圾筒”(因為其他應收款往往用于隱藏潛虧)和“聚寶盆”(因為其他應付款往往用于隱瞞利潤)。
(八)利用時間差(跨年度)調節利潤
在本年12月份虛開發票,次年再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沖回。較為高明的做法是,借助與第三方簽訂“賣斷”收益權的協議,提前確認收入。
三、會計報表粉飾的識別方法
(一)不良資產剔除法
所謂不良資產剔除法,一是將不良資產總額與凈資產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總額接近或超過凈資產,則說明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可能有問題,也可能表明企業在過去幾年因人為夸大利潤而形成“資產泡沫”;二是將當期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和增減幅度與當期的利潤總額和利潤增減幅度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超過利潤總額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則說明企業當期的利潤表有“水分”。
(二)關聯交易剔除法
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主要來源于關聯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就應當特別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分析企業是否以不等價交換的方式與關聯交易發生交易來進行會計報表粉飾。關聯交易剔除法的延伸運用是,將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與其母公司編制的合并會計報表進行對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會計報表的利潤總額(應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潤總額,就可能意味著母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包裝注入”了上市公司。
(三)異常利潤剔除法
將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從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剔除,以分析和評價企業利潤來源的穩定性。當企業利用資產重組調節利潤時,其產生的利潤主要通過這些科目體現,此時,運用異常利潤剔除法識別會計報表粉飾將特別有效。
四、抑制會計報表粉飾的若干建議
(一)應當要求企業充分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與公允價格的差異、賬款結算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對于明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不等價關聯交易,應當獲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明顯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等價關聯交易,應當獲取證券兼管部門的批準。
一、指導思想
1、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構建和諧社會,以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科學營運、規范監管為重點,以盤活國有資產、提高國有經濟運行質量、達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全面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二、總體要求
2、由國家、各級政府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均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監管范圍。
3、實行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4、縣國資辦是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5、縣政府授權縣國資辦監管轄區所屬國有企業、國有參股企業、資源性等國有資產,縣財政局委托縣國資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6、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縣國資辦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7、出資監管單位的確定由縣國資辦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劃歸縣國資辦監督管理,由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
8、所出資監管單位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自覺接受縣國資辦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9、縣國資辦要切實履行縣政府賦予的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縣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同時報告縣財政局。
三、國有資產的管理
10、縣國資辦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的資產配置、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監管、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11、縣國資辦要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縣國資辦核準。全縣所有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機構規范交易。
12、縣國資辦審查批準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查批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重大項目由縣國資辦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13、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主要內容為: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閑置資產和對外投資(包括財政投資和各單位自籌資金或貸款建設形成的資產);國有參股企業的股權;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剩余資產(主要指經營性房地產、對外投資、國有股權、債權)和剝離資產。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運營國有資產,構建高效的融資平臺和運營機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14、縣國資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指導國有獨資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國有獨資企業章程。審核批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章程、發展規劃、投融資方案,指導其建立現代管理制度。
15、縣國資辦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設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設立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制企業,由縣國資辦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16、縣國資辦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發行企業債券、擔保、抵押等重大事項。
17、縣國資辦依照《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代表縣國資辦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縣國資辦報告。
18、縣國資辦依照法定程序派出代表參加所出資監管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的重要會議和職工大會,代表縣國資辦發表意見,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縣國資辦報告。
19、縣國資辦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資產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須報縣政府批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累計轉讓資產達到或超過50%時,須報縣政府批準。
20、所出資監管單位投資設立子企業,由縣國資辦批準,并報縣政府備案。
21、縣國資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監管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監管單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22、指導和促進所出資監管單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23、積極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所出資監管單位的人事管理
24、縣國資辦要按照管理體制的要求及有關規定,決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監管單位的負責人:
(1)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企業其他負責人;
(2)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人選;
(5)對所出資監管單位的負責人的任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5、縣國資辦要建立所出資監管單位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薪酬和獎懲。
五、國有資產的監督
26、縣國資辦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代表縣政府向所出資監管單位派出監事。
27、縣國資辦和行政、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國資監管、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28、縣國資辦依法對所出資監管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29、所出資監單位和參股企業的財務月報、季報、年報表及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應當及時按規定向縣國資辦報送。由縣國資辦匯總后,按有關規定報送縣政府和市國資委。
30、縣國資辦要及時全面掌握全縣國有經濟運行情況,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六、責任追究
31、行政事業單位未經允許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所出資監管單位未按規定向縣國資辦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予以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所出資監管單位的負責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財務報表;粉飾動機;手段;防范
一些公司為了逃避政策限制,達到擴容資金、獲取配股資格、擴大融資能力等目的,往往通過利用虛擬資產調節利潤、利用資產重組調節利潤等方式粉飾財務報表,對此應通過加強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制定相關制度和準則等方式對違規行為進行防范。
一、會計報表粉飾的動機
(一)為了獲取信貸資金和商業信用而粉飾會計報表
眾所周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等金融機構出于風險考慮和自我保護的需要,不愿意貸款給虧損企業和缺乏資信的企業。然而,資金又是市場競爭取勝的四要素(產品質量、資金實力、人力資源、信息資源)之一。在我國,企業普遍面臨資金緊缺局面,因此為獲得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或其他供應商的商業信用,經營業績欠佳、財務狀況不健全的企業,難免要對其會計報表修飾打扮一番。
(二)為了業績考核而粉飾會計報表
企業的經營業績,其考核辦法一般以財務指標為基礎,如利潤(如扭虧)計劃的完成情況、投資回報率、產值、銷售收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資產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均是經營業績的重要考核指標。而這些財務指標的計算都涉及到財務數據。除了內部考核外,外部考核如行業排行榜,主要也是根據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利潤總額來確定的。
(三)為了減少納稅而粉飾會計報表
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而得出的。因此,基于偷稅、漏稅、減少或推遲納稅等目的,企業往往對會計報表進行粉飾。當然,也有少數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基于資金籌措和操縱股價的目的,有時甚至不惜虛構利潤,多交所得稅,以“證明”其盈利能力。
(四)為了發行股票而粉飾會計報表
股票發行分為首次發行和后續發行(配股)。在首次發行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業績要比較突出,才能通過證監會的審批。此外,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也與盈利能力有關。為了多募集資金,塑造優良業績的形象,企業在設計股改方案時往往對會計報表進行粉飾。
二、會計報表粉飾的常見手段
(一)利用虛擬資產調節利潤
根據國際慣例,資產是指能夠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項目,即使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列入資產負債表,嚴格地說,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由此就產生了虛擬資產的概念。所謂虛擬資產,是指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但由于企業缺乏承受能力而暫時掛列為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等資產科目,利用虛擬資產科目作為“蓄水池”,不及時確認、少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是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粉飾會計報表,虛盈實虧的慣用手法。其“合法”的借口包括權責發生制、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地方財政部門的批示等。
(二)利用資產重組調節利潤
資產重組是企業為了優化資本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完成戰略轉移等目的而實施的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然而,資產重組現已被廣為濫用,以至提起資產重組,人們立即聯想到做假賬。近年來,在一些企業中,特別是在上市公司中,資產重組確實被廣泛用于粉飾會計報表。不難發現,許多上市公司扭虧為盈的秘訣在于資產重組。典型做法是:①借助關聯交易,由非上市的國有企業以優質資產置換上市公司的劣質資產;②由非上市的國有企業將盈利能力較高的下屬企業廉價出售給上市公司;③由上市公司將一些閑置資產高價出售給非上市的國有企業。
(三)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
我國的許多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組而成,在股票發行額度有限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往往通過對國有企業局部改組的方式設立。股份制改組后,上市公司與改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間普遍存在著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利用關聯交易粉飾會計報表、調節利潤已成為上市公司樂此不疲的“游戲”。
(四)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
由于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還很不發達,對股權投資的會計規范尚處于起步階段,有不少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除了借助資產重組之機利用關聯交易將不良股權投資以天價與關聯公司置換股權獲取“暴利”外,還有不少國有企業利用成本法和權益法粉飾會計報表。
三、會計報表粉飾的判定方法
(一)不良資產剔除法
這里所說的不良資產,除包括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開辦費、長期待攤費用等虛擬資產項目外,還包括可能產生潛虧的資產項目,如高齡應收賬款、存貨跌價和積壓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等。不良資產剔除法的運用,一是將不良資產總額與凈資產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總額接近或超過凈資產,則說明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可能有問題,也可能表明企業在過去幾年因人為夸大利潤而形成“資產泡沫”;二是將當期不良資產的增加和增減幅度與當期的利潤總額和利潤增減幅度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超過利潤總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說明企業當期的利潤表有“水分”。
(二)異常利潤剔除法
異常利潤剔除法是指將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從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剔除,以分析和評價企業利潤來源的穩定性。當企業利用資產重組調節利潤時,所產生的利潤主要通過這些科目體現,此時,運用異常利潤剔除法識別會計報表粉飾將特別有效。
(三)關聯交易剔除法
關聯交易剔除法是指將來自關聯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業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賴于關聯企業,以判斷這一企業的盈利基礎是否扎實、利潤來源是否穩定。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主要來源于關聯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就應當特別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分析企業是否以不等價交換的方式與關聯交易發生交易進行會計報表粉飾。
四、抑制會計報表粉飾的若干建議
(一)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制定非貨幣易的準則,對通過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進行資產重組行為進行規范。為抑制企業借資產重組之名進行“報表重組”,建議將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的差額收益,按一定期限分期攤銷。
(二)應當要求企業充分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與公允價格的差異、賬款結算方式和支付時間等。對于明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不等價關聯交易,還應當獲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明顯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等價關聯交易,還應當荻取證券監管部門的批準。
(三)制定大額費用資本化準則。對借款利息支出、研究開發支出、大額廣告支出等的資本化行為進行規范,使不同企業時大額費用的會計政策保持一致,以提高會計信息的橫向和縱向可比性。
(四)制定有關資產評估會計處理的準則。對資產評估調賬、流動資產項目評估減值的會計處理、處置已評估且發生增減值的資產項目的會計處理予以規范,防止企業利用資產評估調節利潤。
(五)制定、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準則。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企業會計報表及其附注的披露內容進行規范,以提高會計報表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參考文獻:
[1]張小忠,證券發行與承銷[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張建剛,上市公司審計風險及對策,財務與會計,2001,(9)
[3]王玉杰財務會計信息虛假問題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J]濟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3)
一、改制完成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相關聯的幾個事項
1、自改制評估基準日到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日的有效期內,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的凈資產,應當上繳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經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同意,作為公司制企業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對原企業經營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或者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后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
2、改制企業改制完成的標志,應是企業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所確定的企業設立登記日。
3、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的折舊在會計制度中是允許,而且也是必須的,但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抵扣,即應做納稅調整或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業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應的帳務處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繼原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等。
5、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出資折股的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企業清產核資的審計報告和新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
8、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有關部門的備案表。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到帳務調整的幾個階段及相應會計處理
改制企業的帳務調整主要在如下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改制企業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階段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財企[2002]313號文規定:改建企業應當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改建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資產清查的結果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資產清查的結果連同審計報告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的規定確認處理。
在該階段,對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以及按國家規定統一清理掛帳而未處理的潛虧、虧損掛帳、產成品清查損失,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后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足部分沖銷資本金。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調整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貸:各項損失的資產類或負債類科目
第二階段:資產評估增減值的會計處理。
由于該部分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問題,即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所計提的折舊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抵扣,作該部分會計處理時,應首先考慮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在實際帳務處理過程中,如何將評估增減值一一計入到單項資產價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當大,實際處理時可考慮按照稅法規定采用綜合調整辦法。即將資產分類處理,如房屋建筑物評估增值時,可在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明細帳部分單列一項改制時評估增值明細項目;如機器設備評估減值,可在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明細帳部分單列一項改制時評估減值明細項目。
因資產評估而引起相關資產價值的增減變化在實際帳務處理時可以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按遞延稅款處理。
1、將評估價值入帳時: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額
貸:資本公積
貸:遞延稅款(評估增值額×所得稅稅率)
2、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第二種方法: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
1、將評估價值入帳時: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額
貸:資本公積。
2、納稅時,調整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第三階段:改制評估基準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潤增減值的會計處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業首先應當編制改制基準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間的損益表,確定該期間的損益情況,同時,還要編制改制完成日的資產負債表,確定改制完成日的資產狀況。其次與原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確認該期間的損益情況,必要時,也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該期間的損益情況進行審計。最后,新公司應與原上級主管部門協商該期間的損益情況處理。具體帳務處理如下:
1、改制期間有利潤,且協商為上繳原上級單位,則作如下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2、改制期間有利潤,且協商作為新公司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擴股時,轉增國有資本,則作如下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貸: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
3、改制期間有虧損,且協商為原上級單位以現金補足,則作如下分錄:
借: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
貸:未分配利潤
4、改制期間有虧損,且協商為原上級單位以實物補足,則作如下分錄:
借:固定資產(上級主管部門應承擔的虧損值)
貸:未分配利潤
5、改制期間有虧損,且協商為原上級單位用以后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
簽訂協議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未分配利潤
以后年度分股利時:版權所有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以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時:
借:應付利潤
貸:其他應收款
第四階段:股東實際新投入實物資產或貨幣資金階段
原企業的凈資產折股后,還有其他股東以貸幣資金或實物方式投入時,應以驗資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對其他股東新投入的注冊資本金作如下帳務處理。
其他股東投入貸幣資金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其他股東投入實物資產時:
借:相關資產價值(評估值)
貸:實收資本
三、改制完成后,企業實際調帳處理
企業改制完成后,財務部門在實際建帳時,有如下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結束舊帳,另立新帳。
第一步:以評估報告為基礎,建立新帳的明細帳。
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明細表為基礎,將評估明細表所列示資產項目及負債項目的具體內容一一在明細帳記錄(按評估值),評估報告所列示的凈資產,若全部折股的則計入實收資本,若未全部折股,則將未折股部分作相應的會計處理(如資本公積、其他應付款等)。
第二步:以驗資報告為基礎,將其他股東的投入進行正確地帳務處理。
具體處理時見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階段的內容。
第三步:將改制評估基準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潤增減變化而導致各科目金額變化的處理。
根據編制的改制基準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確定該期間各科目借貸雙方的累計數,將其以一筆計入明細帳,在摘要里可寫成改制期間金額的變化數,其累計數或余額應與編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上的相關數據一致,若不一致,應查明原因。
具體會計處理見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階段的內容。
第四步:將資產評估增減值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具體方法見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階段的內容。
第二種方法:沿用老帳
沿用老帳的基本方法是在企業老帳的基礎上進行帳務調整。
具體調方法如下:
第一步:將資產清查階段的需調整的項目進行調整。
第二步:將資產評估增減值進行調整。
第三步:將改制基準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潤增減值進行調整
第四步:將股東新投入的資產入帳。
具體調整方法見上文。
上述兩種方法調整完成后,應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實收資本應與驗資報告和營業執照所確定的注冊資本一致;
2、資產評估增減值應與評估報告所列示評估增減值一致;
兩種方法的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