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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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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第1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對應策略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因此需要通過提高稅源控管水平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完整性,需要加強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有效的保證地方政府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執行稅收征管,同時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有效的解決當前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全面提升地方收征管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一、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難度有所增加

        隨著我國地稅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當前我國地稅征管審計難度進一步增加,地方稅收部門面臨著稅收和執法的雙重壓力。雖然國家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有效的對地方稅收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違法亂紀現象有所減少,但由于地稅征管問題具有隱蔽性特點,這也對審計工作人員帶來了較大的挑戰。部分地方稅收機構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和鉆法律空子的行為,導致審計工作環境更加復雜化。為了能夠更好的與當前新形勢相適應,審計機構需要加大審計力度,調整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內容,從而與當前新環境下的審計工作更好的適應。

        2.審計機構沒有做好審計客體意見的落實工作

        隨著當前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地方稅收部門在日常工作能夠按照上級的指示來執行稅收任務,同時也能夠有效的配合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及時將有關于稅收方面的會計資料和信息等交給審計工作人員,并積極回答審計人員的提問。但部分審計機構由于自身法律意識薄弱,審計結果出來后對其缺乏分析和落實,無法更好的執行審計結果,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機構的權威性,使稅收部門無法正確認識審計結果,存在著不執行審計結果或是在執行審計結果時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審計機構為了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對審計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不處罰或是減輕處罰,這不僅使審計機構的行為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而且也不利于審計機構監督檢查作用的有效發揮。

        3.審計機構對地稅部門缺乏了解

        審計機構人員在開展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對地方稅收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能范圍、稅收流程等缺乏有效了解,這就對審計工作效率及質量帶來了較大的影響,極易導致審計結果出現偏差。

        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1.找準審計工作的審計重點

        在當前新形勢下,由于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難度不斷增加,這就需要在開展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需要找準審計重點,針對一些易出現問題的地方進行重點關注,同時采用專項調查的方式來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排查。另外,還要對以往資料進行有效對比,及時對地方稅收變化情況進行了解,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全面整理和分析,確保稅收征管審計工作的深入性,更好的發揮出審計的監管作用。

        2.加大落實審計結果

        審計機構要樹立權威,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以及被審計機構的法律意識,被審計單位要積極的執行審計結果。加強國家政府部門的監督力度,加大對審計結果執行的監督檢查。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不能夠積極執行審計結果的個人或部門處以免職或罰款的處罰措施。

        3.制訂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

        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需要認真學習和研究上級下發的稅收征管審計工作方案,同時與當地的具體情況有效結合,并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數據和其他外部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審計實施方案,確保審計實施方案具有較好的操作性,以便于更好的對審計程序進行規范,確保審計質量的全面提升。在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時,需要緊緊抓住稅收征管質量這條主線,注重分析稅收收入增幅及結構變化,適時監控主體稅種和主體稅源發展態勢,加強對納稅大戶的監督力度。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和范圍,主要通過延伸審計重點納稅人稅款申報繳納情況,來檢驗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質量。堅持“審計+專項調查”的審計模式,加大專項調查分量。根據地方稅收發展趨勢和每年審計結果的規律性變化進行分析對比,選取行業利潤率高、履行納稅義務貢獻小、管理相對薄弱的行業作為重點,策劃方案,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4.創新審計方法,挖掘審計成果

        為了更好地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質量進行檢驗,需要在稅收征管審計實施過程中利用延伸審計重點納稅人的方法來及時發現部分企業存在的違規問題。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需要在審計開始之前對審計重點進行分析,并將所得到的數據向各審計人員進行分配,以便于及時進行現場處理。通過對掌握的稅收征管電子數據與延伸納稅人實際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核實,通過內外資料的核對來發現差異。還要關注稅務部門或是納稅人有關的第三方內查外調工作,及時發現疑點。另外,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審計人員要做到分工明確,加強內部交流和溝通。通過對審計方法進行創新來及時發現稅務部門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各種上問題,進一步深入挖掘審計成果。

        三、結束語

        通過開展稅收征管審計工作,能夠有效促進地方稅收政策的執行,落實好稅務部門履行職責和納稅人履行義務等問題。當前我國各項稅制制度和稅收征管自動化程度不斷深入,這就需要審計機關需要加大審計力度,對稅收征管審計工作方法進行不斷創新,認真履行好審計職責,全面提高稅收征管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為地方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汪建國.深化地方稅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建議.稅務研究,2013(09).

        第2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稅收征管;政府行為;行為優化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30日

        一、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過多干預。由于政府自身及外部諸多問題的存在,政府在調控宏觀經濟的過程中,這只“有形的手”很難正確的把握干預經濟的度。一方面政府履行職能具有強制性,這就導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措施的執行等方面存在偏差,、形式主義現象頻繁出現,同時也會產生低效、低質的勞動,資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若干預過多,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擴張,出現機構冗雜,機構之間責任不夠分明,大量閑置人力物力產生,政府管理成本增多,履行職責、服務大眾水平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稅收的增長,往往通過制定稅收指標,并將其下達給各稅務機關來干預稅收征管工作。這種方式可能會使經濟狀況欠佳時,出現寅吃卯糧情形;經濟態勢良好時少征或不征稅款的違規操作行為頻繁發生,制約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

        (二)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間缺乏銜接性。一是稅務機關按照職能、性質設置部門單位,然而部門之間信息卻沒有做到共享,信息相對封閉;二是稅務機關組織層級多,工作分配環節多。納稅人辦理涉稅事物時程序較為復雜,稅務機關辦事效率偏低;三是部門間缺乏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責任過錯等問題時追究不到位,不能明確到具體的部門單位。

        (三)稅收征管剛性不足。我國的稅收稽查工作不到位、力度較小,重查輕罰現象普遍存在。在稅收計劃指標的影響下,稽查工作往往僅從完成稅收任務出發,從而增大了稽查的彈性,弱化了執法的剛性。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相互銜接,致使在日管中發現的偷逃稅款情況時,各部門經常自行處理而不及時向稽查部門報送,造成征管和稽查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在稽查環節中,還存在處罰力度不夠,一些稅務案件僅通過補繳稅款和輕微處罰處理,極大削弱稅收征管的剛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稅收法制不健全。政府作為稅收征管的主體,要想使征管工作順利開展需有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稅收法律文件偏少、層級偏低,現行的多以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可以說稅收法制建設處于薄弱的環節,極大地影響了稅法的權威性,給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提供可能。

        我國地方政府及稅務機關擁有一定的稅收裁量權,但是在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下,稅收及稅收征管工作會存在著差異,從而在實際執行中,因為不存在統一的衡量標準,會產生各地區之間稅收執法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

        (二)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征管工作環境欠佳。一方面納稅申報制度是我國稅收征繳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國執法機關執法力度不嚴,且個別機關存在擅自更改征繳制度程序,損害稅收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及嚴肅性,也會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能;部分稅務人員素質偏低,缺乏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從而出現執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另一方面公民依法納稅意識淡薄。這與納稅人所處稅收執法環境及自身素質存在密切聯系。如果一個地區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偏低,也會對整個地區的納稅環境產生影響。稅收征管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稅收無法及時足額入庫。

        (三)征管模式缺乏系統、完整性,沒能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體系。稅務機構部門設置復雜,管理層次多,部門之間信息不暢,信息不能達到共享。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征收成本,產生低效率、低質量的稅收征管工作;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部門協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僅僅依靠稅務機關很難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征管漏洞百出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導致稅款嚴重流失。

        三、稅收征管中優化政府行為對策建議

        (一)加強稅收法制建設

        1、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體系。針對當前稅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廣泛征求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提議,并將其收集整理,為法律法規制定提供依據;政府應當樹立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新理念,在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稅收征管法更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2、執法方面做到公正嚴格。一方面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責任為標準設定相對應的執法崗位并確定崗位職責。通過多種考核方式選拔人才,使得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與其職責相匹配,從而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稅收執法的效率和質量;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制定相應的執法責任標準,對其行政人員實行全面的考評及責任追究。這種方式有利于保障稅收職能的實現,及稅收工作任務的完成。責任到人使得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在稅收征管中加強自我約束行為,減少執法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二)完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建立完善符合當前實際的稅收申報征收體系。稅務申報是稅務機關征管業務的首要環節,是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的基礎。

        二是建立現代納稅服務體系。在當前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下,需要改變政府性質,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逐步提高政府的納稅服務水平和質量,開展有效的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征納雙方的關系。

        (三)健全稅收信用體系。誠信是市場經濟運行不可或缺原則,一個完善的稅收機制,既要有法律體系的外在約束,也要講求信用。從政府方面而言,應該做到:一是完善公共財政制度,提高財政支出透明度,促進政府誠信用稅;二是完善稅收信用激勵機制,設置納稅信用等級,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區別對待,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在管理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三是建立失信懲罰制度。對在稅收信用上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及個人,加大處罰力度并加強監管。

        (四)加強稅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良好的稅收征納環境

        首先,建立各類稅收政策、法規解讀中心。設置咨詢服務處,對納稅人遇到的問題進行有效解答并予以準確指導,為納稅人提供更加規范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及水平。

        其次,通過各種形式來宣傳稅收法律及稅收相關知識。通過報紙、宣傳材料、舉辦講座等方式傳播;也可以通過電視媒體、大型稅收講座達到宣傳教育的目的,從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納稅觀念。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專業的人才隊伍,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

        第一,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優化配置。選擇一批專業稅務人員,分別進入不同征管環節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帶頭作用。幫助納稅人解決各種稅收問題,從而提高征管服務質量。

        第二,經常開展納稅服務專業技能培訓。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其法制觀念,培養出一批綜合素質高、服務能力強的納稅服務專業人才隊伍。

        第三,倡導團隊精神和服務型稅收文化。經常開展一些稅收文化活動,鼓勵團隊協作,從而引導稅務人員增強對本職工作的認同感。增強稅務人員的服務意識,將納稅服務意識深入人心。

        主要參考文獻:

        [1]朱圣勝.我國稅收征管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

        [2]楊舒.我國稅收征管中政府行為的優化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3.

        第3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二是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定性問題。資本市場是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期貨市場,其投資交易也是金融投資領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適應,期貨業理應列入金融業,按照金融業的標準繳納稅負。但是,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成立的時間較晚,加之期貨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的特定功能未能為社會和人們所真正認識和完全了解,故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期貨業未能被等同為金融業,而是與旅游業、餐飲業等視為同類,按照一般社會服務業標準實施稅收征管,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管上的這種偏差引發了期貨業內外人士的長期爭論而又懸而未決,對于期貨業的正常發展影響較大。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已經明確提出要進行稅制改革。《意見》不僅承續了十六屆三中全會的這一精神,而且對“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改革還作了具體部署。學習和領會《意見》精神,針對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幾點完善建議:

        首先,期貨業應享受與金融業相同的稅收待遇。期貨業能否被列為金融業的爭論已因《意見》的公布實施而得以根本解決。《意見》中已明確將期貨公司定性為現代金融企業,并要求嚴格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強管理,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據此,稅收征管應貫徹執行《意見》的要求,適時進行調整,將期貨公司與金融業列入同類,享受同等的稅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確定期貨公司營業稅基數。如前所述,期貨公司營業收入中包括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這部分手續費并不為期貨公司所有,并非真正為期貨公司的經營所得。換言之,期貨公司的真正營業收入應該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凈收入,并應以此來計稅。期貨業應該比照金融保險業同等待遇,在按照規定向客戶收取業務手續費時,以折扣(折讓)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讓)后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應稅收入。故此,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應將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后,再計征期貨公司的手續費,以真正體現稅法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三,風險準備金應作為期貨公司的稅收成本據實扣除。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抵御因市場不可預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期貨公司設立風險準備金是完全必要的,這也是國際期貨市場普遍通行的慣例。與國際期貨市場的標準和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實際要求相比,目前期貨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的數額,普遍遠遠未能達到最低的準備限度,期貨市場防范和化解風險普遍存在著較大的基金壓力。鑒于此,稅收征管應該與國際通行的規定接軌,明確期貨公司所計提的風險基金不屬于納稅所得,不再征取稅收,切實貫徹執行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鼓勵和扶持期貨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擴大風險準備金數額,增強市場風險的抵御力。

        第4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納稅征收模型; 征管對策

        一、陜西省個稅現狀

        近年來,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得到較快增長,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個稅突破40億元大關,達到47.8億元,占到本省地稅總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63.7億元,增收15.89億元,增幅達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個人所得稅已經完成收入24.36億元②。但是在個稅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所得。以2008年為例,全省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59.22%③。而應作為個人所得稅主要群體的高收入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總收入的5%左右。這與“高收入者多交稅,工薪階層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原則和宗旨相背離,因此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是陜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陜西省個稅征管的主要問題

        筆者于2009年5月發放了5 000份調查問卷,經嚴格篩選,實際可用有效問卷3 664份,占發放比例的73.28%。在對問卷的統計中,發現陜西省個稅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納稅遵從度還有待提高。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名人名商逃稅的看法”這一問題時,有31.5%的人認為太普遍了,見怪不怪;有11.5%的人認為不逃稅發不了財,他們也是沒辦法。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還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難以提高。在對被調查者提出“你認為個稅繳納存在的客觀問題”時,有24.84%的人認為是自行申報手續繁雜,有28.80%的人認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認為是政策宣傳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影響,省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征稅方式手段簡單,難以實現預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個稅制度還有什么期待”這一問題時,有48.80%的人認為應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應側重源泉扣繳。由于稅法沒有對所有納稅人要求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有效進行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

        第四,處罰力度對納稅人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名人名商逃稅的看法”這一問題時,有56.33%的人認為應該嚴厲查處,但很難查處,是體制的問題。稅務部門對他們偷逃稅被查最多也是補稅罰款,對違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訓、自覺守法的約束作用,對廣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懾作用,違法現象得不到抑制。

        三、建立納稅征收模型

        第5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論文摘要] 本文回顧了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變遷,歸納分析了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縫隙”,進而運用“無縫隙組織”理論,提出以數據應用為支撐,填補征管縫隙、優化征管模式的具體思路。

        一、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及其變遷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性框架,它是指稅務機關為了實現稅收征管職能,在稅收征管行為中對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稅收征管要素進行有機組合而形成的規范關系。建立合理的稅收征管模式是稅制與征管相互協調統一的內在要求,是稅制目標能否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得以實現的關鍵所在。評價征管模式是否合理、有效,關鍵看其內在的運行機制能否形成良性循環,模式中各構成要素和各環節是否協調,是否有利于促進征收率提高,實現稅制設計目標。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經歷了幾次重大改革,主要包括專戶管理模式與“征、管、查”分離模式。

        1. 專戶管理模式。專戶管理模式是我國在建國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的稅收征管模式。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一員進廠、統管各稅”,由專管員包攬從稅務登記、稅種鑒定、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檢查到違章處理的全部征管事項。由于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經濟成分單一,納稅戶數量較少,稅制簡單,專管員對所管納稅戶的生產經營情況較為熟悉,管理任務易于落實到人,所以責任明確,征收得力。而對于專戶管理模式下征管權力過分集中可能導致的專管員“尋租”問題,在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下是不多見的,也不會影響整個模式的運作。所以,專戶管理模式是當時條件下的合理選擇。

        2. “征、管、查”分離模式。我國進入全面改革開放時期后,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經濟成分日趨復雜,稅制也由簡單向復合轉變,納稅戶數和經濟總量不斷攀升。為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我國稅收征管模式也從傳統的全能型專戶管理向現代的專業化分工管理轉變,逐步建立起“征、管、查三分離”或“征管與檢查兩分離”的新型征管模式。按照新興古典經濟學理論,將以往由專管員承擔的征收、檢查職能予以剝離,實行恰當水平的征管職能專業化分工,可使稅務機關履行各項征管業務的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更加符合現代管理的潮流趨勢。但是專業化分工也使管理縫隙加大,協調成本與成本上升。

        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縫隙

        “無縫隙組織”理論是由美國學者拉塞爾·m·林登在通用電氣公司總裁杰克·韋爾奇所提出的“無界限組織”基礎上,于20世紀90年代進一步加工提煉得出的。所謂“無縫隙組織”,就是以市場為導向,行動快速并且能夠提供品種繁多和個性化的產品與服務,從而最大限度地使市場滿意的組織。無縫隙組織有幾個突出特點:以通才取代專才;加強內外部溝通,推倒部門間“柏林墻”,填補組織縫隙;從專注規范各個管理環節內部行為向注重外部整體效應轉變。正因如此,“無縫隙組織”能向市場提供更加全面、周到、快捷的產品和服務。企業界的這種變革對政府管理產生了深刻影響,一些國外政府接受了這種理念,逐步把政府機構建成“無縫隙組織”。

        反觀我國的稅收征管模式,盡管“征、管、查”分離與專戶管理相比更適應新稅制及外部經濟條件的要求,但是由于這種模式在實施中委托層級增多,組織結構復雜,資源配置不盡合理,導致各工作部門、人員之間出現一定的推諉扯皮、相互脫節、管理缺位的現象。如同一個存在裂縫的容器總是難以裝滿水一樣,這種廣泛存在于征、管、查內部及之間的縫隙,不利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持續提高,難以達到應收盡收的理想狀態。

        主要表現如下:

        1. 在征收與管理,管理與稽查之間,缺乏有效手段填補前一環節的“后續管理真空”。部分稅務機關將大量資源配置在征收環節,耗資建立征收大廳,只顧接受申報,成了“坐等上門”稅務機關,而對如何核實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的方法缺乏研究,難以切實解決納稅人準確申報的問題;納稅評估與稽查選案銜接不協調,稅務稽查準確性不高,“無功而返”與“漏征漏管”現象并存;征收、管理、稽查部門間還存在著資源不共享、信息傳遞滯后、部門間壁壘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產生大量的管理縫隙。

        2. “征、管、查”3個環節與相關的外部部門存在管理縫隙。由于稅務部門與金融、財政、工商、技監、海關、外匯管理、公安和司法等部門之間缺乏現代的涉稅信息交換系統,導致各環節在開展各自工作時信息不足,力不從心,出現大量管理縫隙。例如,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脫節,無法實現稅務登記環節與工商部門之間的信息互換,由此產生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戶;管理環節與金融、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信息交流不暢,使稅務管理人員由于缺乏納稅人交易信息而無法獲知納稅人申報是否屬實;等等,不勝枚舉。

        3. 稅務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工作激勵機制均不能適應“無縫隙組織”的需求。目前稅務人員的知識、技能比較單一,長期局限于某一特定工作任務,無法勝任綜合性工作。稅務機構各部門間或各工作人員之間缺少互相提供支持的激勵機制,而在只有約束而沒有激勵的條件下,人們往往不主動采取行動,跨越分工界限解決實際征管問題,只是被動地等待行政指令開展某項工作,這使組織資源難以得到迅速有效整合,也就無法全面高效地對納稅人實施監管。

        三、開展數據應用,構建無縫隙“征、管、查”模式

        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的重要職能,但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國稅收征管中存在大量的縫隙,致使征收率達不到理想水平,導致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存在差異,影響財政收入,有違納稅公平。因此,有必要在現有基礎上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進行優化,建立無縫隙的征、管、查管理模式。從國外經驗看,“無縫隙組織”的建設同該組織的信息化水平有著密切聯系。這是由于計算機網絡將原先聯系松散的、信息互補相通的機構、人員連接起來,使這些機構和人員可以即時溝通,在短時間內收集或者傳遞有價值信息、進行遠程處理,在輔以相關激勵約束制度的條件下,各個管理環節之間達到長久的協調統一,管理縫隙逐步得到彌合,整體管理績效由此提高。具體到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管理縫隙,過去稅務機關普遍采取臨時性的征管措施加以彌補,難以使實際征收率持久達到合理水平。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突破現有稅務信息化建設重系統而輕數據應用的局限,將寶貴的數據資源利用起來,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數據應用為支撐的稅收征管“無縫隙組織”,將臨時性措施固化為永久性工作,使征收率始終保持在高位運行。具體思路如下:

        1. 整合內外部信息資源,為建設無縫隙稅收征管提供信息基礎。要彌補各個環節的縫隙,首先必須獲取有效信息資源。2005年以來,全國各地的稅務機關紛紛開展了省級“數據大集中”工作,將以前零散存在于地市局或區縣局的稅收信息整合起來,集中到省局內部信息庫,通過網絡平臺構建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通道,有助于填補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管縫隙。 除了內部信息整合以外,應盡可能地拓展網絡觸角,有計劃、分步驟實現與金融、財政、國庫、工商、海關等部門的信息聯網,獲取有價值的涉稅數據信息,以便為各項征管職能提供有效資源。

        2. 加強研究,構建科學的指標體系。通過指標體系的構建,可以廓清征、管、查職能的界限和范圍,明確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就當前而言,應重點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稅收數據統計、計量經濟分析上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稅制和經濟結構特點,形成基于我國數據信息資源的納稅評估和稽查選案的綜合指標體系。在此基礎上,廣泛培訓,使各級各地區稅務機關都能掌握指標含義,以科學的指標評議為工作突破口,全面提高征管水平。

        3. 應用稅收數據,實施稅源監控。在完成征收職能的基礎上,應利用好相關信息資源,在后續的管理環節著重開展稅源監控工作。從理論上講,由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是否選擇依法納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其生產經營、資金運用、財務會計核算的真實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的監控能力。因此,稅源監控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保證稅收征管機制良性循環的重要基礎。在稅源監控的基礎上依托數據開展納稅評估,即通過對納稅人多種涉稅信息進行加工整理,運用科學手段進行綜合分析,進而對其申報真實性做出的判斷和估價,發現異常申報,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為稅務稽查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同時,通過納稅評估,建立和完善納稅信譽等級制度,促使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

        4. 依靠數據支撐,通過科學選案,實施重點稽查。由于目前稅務稽查軟件的實用性比較差,加之納稅人歷史資料不完整,依托計算機選案目前還難以實現。因此應盡快利用已整合的海量數據資源,完善稅務稽查軟件,結合稅源監控、群眾舉報,形成人機結合的稽查選案機制,彌補管理和稽查間的縫隙,盡可能地堵塞偷稅漏洞。

        5. 應用稅收數據,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通過數據的處理分析,構建上級機關對一線管理人員工作成績的顯示機制,將部分征管環節中的工作情況變為可觀測的,并以此形成對稅務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管理人員主動采取措施彌補縫隙,促使基層稅務機關將以前的突擊性、臨時性征管措施(例如,欠稅清理、稅負調查、“征管六率”考核)轉化為制度化、日常化的管理工作,持久提高征收率。

        主要參考文獻

        [1] 拉塞爾·m·林登. 無縫隙政府——公共部門再造指南[m]. 汪大海,吳群芳等譯.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第6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財政 稅收征管 審計 策略

        財政稅收征管審計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財政稅收征管審計工作促進地稅系統規范稅收征管,嚴肅稅收執法,強化依法治稅,促進建立稅收收入穩定增長機制,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審計法》頒布實行后,各地審計機關連續開展了財政稅收執行審計,從審計的情況看,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克服了地方稅源緊、征收任務大的種種困難,不斷完善稅收征管,在籌集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稅收征管方面還存在漏洞,其主要問題表現如下:

        一、 稅收征管審計存在的問題

        筆者通過多年的財政審計工作經驗,總結出以下稅收征管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 偷梁換柱,調整稅收完成進度

        在對稅收征管審計中發現,個別基層稅務征收機構受主管部門的指令,變換手法隨意調整稅收完成進度。如某地區的一個下屬征收機構,2008年l0月份就完成了2008年全年的稅金及其他收入入庫任務。但有關部門怕墊高當年稅收基數,擔心來年不能完成稅收任務,于是采取將11月和12月的部分稅金放至次年1月份才征收的辦法,出現了11月入庫稅金250余萬元,而次年1月入庫稅金猛增至650多萬元的反常情況。

        2、 扣押物稅款處置違規

        審計發現某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以低于評估價違規將查封扣押物處置給本單位內部職工,這種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了工作,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

        3、稅務監管不到位

        有的稅務部門對查封扣押的資產未建立相應臺賬,收到拍賣款后,并沒有及時與納稅人進行結算,對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后的余額也來不及退還被執行人;未將款項及時入庫,不依法開具稅票,對納稅人“應交稅金”的真實性未進行審核與監督等。這些稅務監督不到位現象,嚴重影響了征管審計工作。

        4、 稅收收入組織違規

        在筆者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單位為了完成稅收任務,采取各種違規手段進行工作,嚴重違反了規定,造成了國家資產的流失。

        5、稅收會計核算不實

        在核算審計中發現,有的稅務部門未將組織征收的各項收入的應征、征收、上解、入庫和提退等活動的全過程如實核算。如:某地區直屬單位2009年度稅收報表反映。截止2009年末,“待征稅金”余額100萬元,而該單位2009年度稅收賬簿卻反映了不一樣的情況,截止2009年l2月底,“待征稅金”余額顯示的卻為零。

        6、稅務部門為計劃把稅源留在企業

        一些稅務部門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稅收計劃,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人為控制稅收入庫進度,將稅源留在企業。

        7、地方政府越權減免企業稅務

        地方政府干預稅收政策執行情況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預稅收政策執行以及越權減免稅問題。

        8、稅務部門擅自擴大優惠政策范圍

        稅務部門擅自擴大優惠政策執行范圍,或變通政策違規批準減免稅,對企業納稅申報審核不嚴,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二、 加強財政稅收征管審計的方法

        1、 審查征收方式

        對有無將賬目健全的納稅戶核定為定額戶的情況進行審查。對有出入的單位進一步延伸調查,核實稅務部門是否為照顧關系,將按賬征收稅款核定為定額征收,從而少征稅款,導致稅收減少。在通審軟件納稅輔導功能下,運用排序法確定出定額納稅戶。采用正確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護國家財產。

        2、 提高稅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稅收核算單位一方面應準確反映欠稅余額的真實情況.并根據相關規定設置欠稅登記簿,按以前年度陳欠、經批準緩征等欠稅原因進行登記和分析,對每月的欠繳稅金明細表進行分析說明,隨表上報;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核算,正確、系統地反映稅收資金及其運動的全過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應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稅收征管環境

        在關注稅收收入總量增減變化以及各稅種收入與相關經濟指標之間關系的基礎上,分析影響稅收變化的經濟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協助當地政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進一步提高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改變原來單純依賴某一產業維持財稅收入的狀況,保障稅收收入的穩定,使其可持續地增長,確保依法治稅的各項措施有效運行。環境好了,稅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資源戰略利用進一步加強

        加強國家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協同和引導社會輿論,將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等部門案件線索傳遞和協調配合。現在也推行審計政務公開,將審計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更好地履行經濟監督職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成果,像有關企業納稅情況的審計結果,減少重復審計。內部審計擁有的大量審計資源和優勢同樣可以幫助政府審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審計人才的開發培訓、合理配置、考評制度也可以借鑒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熟做法。資源戰略利用好了,稅收征管水平也就提高了。

        5、對重點納稅單位進行延伸審計

        延伸審計是一項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審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地稅系統稅收入庫資料。征管檔案等基礎資料的審查,可以掌握地稅系統稅收征管的總體情況,但還不足以系統、完善地揭示地稅系統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審查其納稅情況,才能準確、完整地反映稅收征管情況。

        6、審計問責制度進一步完善

        政務公開和審計公開工作的開展,稅收征管審計結果也需要解決權責不清、問責主體不當、問責范圍過窄和懲治力度過輕等問題,需要健全稅收征管審計的問責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也應該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像對行政權力執行不力、責任意識淡薄、損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貪污或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縱容或包庇下屬等現象,要聯合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司法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這是“陽光執政”對于稅收審計的要求,也是未來發展趨勢。

        7、 提高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并進行培訓

        不論什么單位,人員的綜合素質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對其進行培訓,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對于征管人員也是這樣。征管人員首先要養成積極的工作態度,好的責任心,時刻想著公司和單位的發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斷學習各種新的知識,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對于相關單位也要定期進行培訓,讓征管人員一直處于接受新知識的狀態,這樣自身也得到了發展,工作效率也會提高。同時,審計的培訓也為征管人員搭建了一個好的平臺,相互之間可以進行交流。也相應的加強了人際關系交流的培養。其次,相關部門要積極摸索考核激勵制度,通過制度調動相關人員的積極性,將工作做好。第三,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嚴格按稅法的相關規定操作,堅持一戶納稅人對應一個稅務代碼,保證納稅登記、申報、繳納的資料真實、及時、完整。

        8、采用高新技術進行審計

        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以及科技產品的普及,稅收系統的工作也從手工開票、記賬逐步被微機所取代,而在審計手段上,還停留在以手工審計為主的狀況,手工審計不但費時、費力,也容易遺漏一些重要的環節。為了適應時代的要求,筆者建議,應適時引入計算機審計,審計人員要熟練使用,從而提高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質量,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

        總之,采用以上財政稅收征管審計方法策略,對加強地稅部門稅收征管審計或調查,以促進依法治稅、規范稅收征管行為,使財政征收審計工作得到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能夠順利的進行理論支撐和實踐經驗。

        參考文獻:

        [1]王軍芳. 計算機輔助審計在地稅征管審計中的運用. 審計文摘.,2009;12

        [2]高連云. 房地產企業稅收常見問題及審計對策. 中國審計:特區版,2008;6

        [3]王雁鳴. 利用A0系統進行房地產稅征管審計初探. 審計文摘.,2008;5

        [4]周小渝,宮本勝,羅建平.計算機技術在地稅系統稅收征管審計中的運用. 審計文匯,2007;12

        [5]邵運紋.敢創新路 大有作為――南昌市審計局開展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審計調查紀實. 審計與理財,2006;8

        [6]吳璇,張連勇.計算機數據采集與分析的方法――在中央稅收收入征管審計中的應用. 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2003;8

        第7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稅收;稅收管理;稅收秩序一、目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寫作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8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個人所得稅扣繳、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這部分稅收流失最為嚴重。

        (二)工資、薪金所得扣繳不足。只計算財政發放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收,單位發放的獎金、福利等沒有并入基數一并計算繳納,這部分稅收流失也較為嚴重。

        (三)集資發放的利息沒有按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征管部門出現征管“盲區”,造成個人所得稅流失。

        (五)少數征管人員在稽查過程中不堅持原則,計算基數不準確,也造成了少部分個人所得稅流失。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征管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個人所得稅法》宣傳工作不夠到位,廣大群眾除了對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略有了解外,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征收對象和內容知道的不多。

        (二)部分單位領導和會計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嚴格按《個人所得稅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意或無意少代扣代繳和不代扣代繳。

        (三)稅務部門征管力度不夠。一是個人所得稅稅源較為分散,征收和監管的難度較大;二是稅務部門受人力資源的限制,人手不足和部分稅務人員的素質不高。

        (四)部分單位會計人員素質的制約。少數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理解、認識不足,不能準確計算個稅,以致不能完全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幾點意見

        (一)加強稅法宣傳。通過宣傳,使絕大多數納稅人了解、掌握《個人所得稅法》,取得廣大群眾對個稅征收工作的支持,使個稅征收工作深入人心,以保證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全面、協調、健康發展。

        (二)加大執法力度,爭取應征盡征。稅務部門一要堅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履行職責,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和內容、適用稅率及扣除標準依法治稅。二要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嚴格內部控制制度,推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增強稅收執法的透明度,嚴格實行辦稅公開,杜絕為稅不廉現象,以保證應收盡收。三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確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規范,努力將個稅征管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9篇: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也由單一的一元化經濟形式向兼并重組、多元多樣化方向過渡,新興集團性經濟體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集團性企業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業,其對外經營的經濟實力、生產效率、市場的占有率與擴張率等顯著增強,其在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機制與對資金的調度能力,以及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等事項上的稅收籌劃也都優于單一獨立性企業,并且集團性企業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更是在逐年增長。但也有部分集團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稅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與稅收秩序,同時也發現與暴露了稅務部門當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下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 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xx〕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 “ 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性行為。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范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征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稅建筑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征管人員在征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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