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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保單借款
項目:甜品屋
籌資規模:3萬
經營性質:個體經營者
26歲的Candy在看完法國電影《巧克力情人》后,突然有了創業靈感。電影中用生面包圈和奶油混合做面包的鏡頭讓她過目不望,于是她想到可以“依葫蘆畫瓢”地在熱鬧社區附近開一家與片中主題與氛圍相似的甜品屋。由于缺乏經驗,她決定在創業初期以連鎖加盟的方式積累經驗。經過一番打聽后,Candy更是創業激情高漲。據了解,加盟店的初期投資大概在10萬元左右,一般經營2到3年就可以收回成本。
經過精打細算,她發現自己還有3萬元的缺口。正在她為錢犯愁時,突然想起幾年前父母給她買的人壽保險,保單中有一條貸款條約中明確表示: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借貸。于是,Candy帶上保險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到保險公司柜臺填寫《借款申請書》,拿到經過公司審核蓋章同意后的《借款申請書》(客戶聯)后,她順利地領到了她所需要的錢款。據了解,保險合同借款流程十分便捷,而且還款也很方便,只要攜帶《借款申請書》(客戶聯)與現金,還清還款本息就可以了。
貸款建議:
現如今,保戶完全可以利用保單質押的方式向保險公司或銀行借款。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即具有儲存功能的養老保險,投資分紅型保險及年金保險等人壽保險合同,只要投保人繳納的保費超過一年,這類保單可以作為質押物,保單持有人就可以隨時要求保險公司返還部分現金價值以實現債權。
一般而言,“保單現金價值表”附在保單上。根據Candy的保單條款規定,借款金額為退休金的90%,利息為同期銀行利率。退保金等于保單現金價值加年度實繳保險費的35%。而Candy在10年前就買了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已經超過了10萬,而Candy只需要3萬元,保單完全可以解決Candy創業的“燃眉之急”。
特別提示:
保單借款一般時間為6個月,若超過期限,保單效力終止。但你不必擔心無法還款造成損失,因為有條款規定,只要補足保險費和利息,投保人在保單效力終止兩年內,仍然可以申請復效。盡管在保單“假死”期間,保單不為Candy做任何保障,但這跟創業的風險相比,完全可以不值一提。
NO.2:銀行創業貸款
項目:創意手工坊
籌資規模:10萬
經營性質:私營企業
28歲的Vivian是一名全職太太,婚后閑適幸福的生活讓她總想要一份事業,來充實自己。前段時間,她在淘寶網上淘到了一個手工制作的牛皮錢包,她特別喜歡這種純粹DIY,又非常有特點的東西。想到小時候自己也做過手工,突然有了想開一個創意手工作坊的沖動,可以將制作產品放在老公的妹妹的商鋪里代賣,自己還可以在網上出售或招商。這一想法得到了老公的支持,于是Vivian很快就展開了經營。她還招募了一些心靈手巧的員工制作產品,并聘請了專門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沒想到開業3個月后,就已經拿到了十幾份定單,沒過多久,現金流出現了緊張的局面。Vivian決定擴大公司規模,于是她想到了銀行的貸款業務。
經過充分準備后,Vivian提交了個人資料與企業資料,經過審批后,又撰寫了開業貸款擔保申請書與開業貸款計劃書。經過銀行考察,認為Vivian的生意很有潛力,可以給予創業貸款,于是Vivian讓下崗母親作為“法人”,很快拿到了10萬遠貸款,同時獲得了比較優惠的利率。
貸款建議:
一般銀行分三類貸款業務:創業貸款、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在實際情況權衡后,Vivian選擇了最適合她的創業貸款。要申請創業貸款成功需要通過三關:一是資格,貸款申請者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其次是要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三是創業者所投資項目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銀行與一些投資公司也會有合作,推出例如中小企業無抵押貸款、個人助業貸款等多種業務,但如果要申請無抵押貸款,就必須先實現年盈利達到150萬左右,注冊經營兩年以上等硬性條件。而個人助業貸款與抵押貸款形式相同,只是其中流動資金貸款最長不超過1年。
特別提示:
創業貸款的貸款期限在1-3年,最高單筆可達到50萬元,其利率以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如果是下崗職工創業,利率還可下浮20%或享受60%的政府貼息。但其通過審批的難度較大,貸款評估也十分嚴格。
NO.3:產業基金融資
項目:化妝品公司
籌資規模:40萬
經營性質:公司
32歲的Susan大學畢業后,就順利地進入了一家跨國化妝品公司做銷售經理。經過幾年在化妝品專業線市場的磨練,她逐漸認識了不少行業人士,也鍛煉了自己的性格和勇氣。盡管現如今化妝品行業還不太規范,但她依然認為,化妝品行業市場仍然有待開發。一個做了4年化妝品公司的朋友在這時邀請Susan加入一同開辟“江山”,但手頭資金流比較緊張,無法讓化妝品公司規模再上一個臺階。Susan希望能夠通過一個方法,急速擴大資金來源,并能夠得到相應的擴張輔導,因為她知道,許多經營者都是在擴張規模時一撅不振的。
通過四處打聽,Susan得知北京有一家公司是專門運做中國美容健康產業基金業務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美容化妝品行業脫離單一陳舊的經營方式,成功向特色化、效益化轉型,他們同時分享收益成果。于是,Susan聯系上了這個產業基金,并規范地劃分了股權,包括技術股權與期權,并將資料提交到這家產業基金公司。很快產業基金公司和Susan的化妝品公司建立了“戰略合作”,在簽署了一份具體的分享利益的協議與資信擔保書,很快募集到了40萬資金,加上原先的積累,公司順利地發展壯大。產業基金擁有的豐富資源也給Susan提供了很多發展建議,積極地單于公司管理。這家控制了Susan化妝品公司40%股權的產業基金,分享了Susan公司所帶來的巨大利潤。
貸款建議:
產業投資基金又稱為直接投資基金,具體包括風險投資基金、企業重組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等等,它是以非上市股權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具體來說,產業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基金單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財產,交由專門投資管理機構按照資產組合原理直接投資于特定產業的未上市企業,并通過資本經營和提供增值服務對所投投資企業加以培育和輔導使之相對成熟和強壯,以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從而獲得投資收益的投資方式。
特別提示:
產業基金是一種新興的融資手段,目前IT、文化、石油等產業基金比較常見。但是由于中國在產業基金的相關法律上還尚不完善,所以多數是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資金。私募基金十分靈活,行業包羅萬象,所以在選擇這種融資方式上,要更加慎重,而這也是最適合中小企業擴大規模的手段之一。
TIPS:申請創業貸款關鍵詞
貸款評估:貸款評估十分嚴格是創業貸款的特征之一。申請者除了要有穩定的經營收入和按期嘗還本息的能力,還必須能夠提供能被銀行認可的抵押擔保。
資金匹配:對銀行貸款要確定一個合適的貸款金額,過大或過小都不利于創業。觀察銀行的貸款期限與經營貨款回籠周期是否相匹配,以至于銀行收回貸款時,不會影響正常經營。
進口押匯是銀行為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融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后,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先行對外付款并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在市場銷售后,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一般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同時還須提供保證人;有的銀行還要求客戶與之簽訂《總質押書》,然后銀行將提單等貨權憑證交給客戶,并代客戶付款。
從上述辦理進口押匯的程序看,銀行的風險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為客戶不僅要提供保證人,還要簽訂《總質押書》,將貨權憑證質押給銀行。對于銀行來講,這種“雙保”的業務風險很小。但是,進口押匯的特殊之處在于,雖然貨權憑證質押給了銀行,但銀行畢竟不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進口商(也即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才是貨物的真正需求方,他必須取得并處理貨物。于是,在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成為必不可少的一紙法律文件。通過信托收據,進口商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再將貨物信托給進口商處理。這時,法律風險就出現了,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根本沒有信托收據這個概念;而且,貨權憑證既然已經通過《總質押書》質押給了銀行,又根據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擁有的到底是質權還是所有權呢?很顯然,同時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存在沖突部分的。目前在我國銀行業廣泛使用的“信托收據”完全是個舶來品,是一種借用其他國家和地區實踐的做法,我國缺少相關制度規定。因此一旦出現糾紛訴諸法律的話,銀行的資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夠得到確實的保障。
糾紛案例
1997年4月7日,原告A銀行根據被告B公司的申請,開出不可撤銷即期跟單信用證,開證金額為港幣2110290元。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價值港幣2110290元。信用證開出后,香港C銀行向原告發出進口到單通知書及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要求支付信用證項下金額。原告于4月16日向B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書,要求B公司審核后確認是否承兌,B公司于4月14日向原告A銀行表示同意付款。此前,B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請,表明對原告開出的即期信用證項下進口牛皮,因進口后分批排產,收匯期要三個月,特向原告申請進口押匯,金額為港幣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證項下款,同時,原告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交予被告B公司提貨。隨后,被告B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請要求信用證金額押匯,期限三個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D公司向原告出具進口押匯額度擔保承諾書,表示對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進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款項,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天,原告和兩被告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約定原告同意為被告B公司提供進口押匯額度港幣1899261元,有效期一年。被告D公司對被告B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押匯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對進口押匯信用證項下貨物享有質權,如B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原告債務,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該批貨物。簽合同時,原告和被告B公司未知被告D公司有關原告已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的單證交予被告B公司提貨的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于當天向被告B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借款人為B公司.金額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到期日為1997年8月8日。B公司在借據上蓋章確認。此后,被告B公司用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生產,并出口銷售。原告在此過程中,未對該貨物進行有效監管。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B公司未償還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兩被告發出催告函,要求其盡快還款。1997年9月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償還押匯款港幣593261元,余款未還。同年12月12日,原告將被告B公司尚欠押匯款港幣1300600元轉入逾期貸款科目。以后,原告經追討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信用證、付款通知書、押匯申請書、擔保承諾書、押匯協議書、借據、匯轉款憑證、催收函、庭審筆錄等材料證實。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和兩被告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書,合法有效,原、被告應切實履行各自義務。被告B公司未依約向原告還清押匯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責任,被告D公司作為被告B公司的擔保方,對被告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押匯”的解釋,押匯行為是一種以貨物抵押為特征的融資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押匯協議也約定,原告對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因此,原告和被告B公司就1899261元港幣的押匯款。已設立了物的擔保關系。由于原告在被告B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B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D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啟示
關于進口押匯的爭論,銀行界的爭論由來已久。因為日常實務上的需要,銀行迫切需要確定的指引,各家銀行由于效法不同的實務標準,不同的銀行在實務上有不同的操作和制度設計。例如中國銀行關于進口押匯的業務規定效法香港的押匯實務。而其他銀行可能效法其他國家的實務,相互之間差異很大。
銀行界有一致的觀點,即在進口押匯實務中進行制度設計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銀行的利益。但銀行界無法僅僅在銀行實務的范圍內解決這一問題,它們需要司法的明確指引。在進口押匯問題上,銀行界迫切需要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給以法律上的明確指引。
個人房屋授權委托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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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擁有房產的產權,現委托以上受托人為我們的人,在本人所有權份額內,并以我們的名義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享有上述房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權利。并代為辦理上述房產相關的以下所列明的事項:
1.辦理轉讓上述房產的過戶、轉移登記手續,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存量房交易稅款計征申明、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免征申報表、轉移登記申請表及詢問筆錄等辦理房產轉讓所需簽署的相關文件、領取房地產證、辦理買賣公證等手續。
2.辦理轉讓上述房產的拆遷、征地、置換等手續,如簽訂拆遷、征地、置換合同,領取拆遷征地補償金等
3.辦理上述房產資料變更、資料撤件、抵押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申請表、抵押物價值確認書等相關文件及領取辦妥變更、撤件、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
4.辦理上述房產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簽署注銷抵押申請表及詢問筆錄、領取辦妥注銷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
5.到銀行辦理還清貸款手續、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確認書并代為支付,終止授信額度并簽署相關文件,領取房地產證、注銷房產抵押資料、房地產買賣合同、保險單、還款憑證及付清樓款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資料。
6.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打印貸款還款歷史記錄及貸款余額清單、查詢扣款賬號及賬戶余額、開立賬戶及更改密碼,辦理關閉賬戶網銀、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取消托收功能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領取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到國土部門或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檔案部門打印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等房產相關資料。
8.到銀行申請贖樓貸款、按揭貸款,簽署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劃款委托書、貸款合同等相關文件,到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收取或指定賬戶收取上述房產的售樓款、贖樓貸款以及買方按揭貸款。
9.到擔保公司簽署擔保(墊資)贖樓業務申請審批表/報備表、贖樓擔保委托合同、墊資服務合同、借據、確認書、承諾書、授權書等辦理贖樓所需簽署的相關文件。
10.代為管理房產、收取房屋租金,辦理上述房產的物業管理、水電、煤氣、電話、數字/有線電視、網絡等過戶以及變更的相關手續,到保險公司辦理上述房產的退保手續,代為收取保險金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1.到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簽署并領取相關文件。到地產中介簽署買賣協議及相關一切文件并代收定金。
12.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上述受托人有轉委托權,所有受托人均可獨立辦理受托事項,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本人份額內房產。
委托人:
年月日
房屋全權委托書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項及權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務繁忙,現特委托受托人辦理相關事宜,具體權限如下:
1、代為清償該房屋抵押貸款,辦理貸款結清、房產抵押注銷等相關手續,代為取回房屋產權證原件等相關房產憑證。
2、受托人有權代為出售房產,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權代為出售上述房產,有權與買受人商談交易價格及買賣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權代為簽署有關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相應的合同公證、房產評估事宜,有權與買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有權處理物業及煤水電、有線電視等過戶事宜,有權代為收取售房款項。受托人有權代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的登記及房地產權屬過戶至買受方等上述房產交易有關的一切手續。若買方選擇按揭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則受托人有權代表委托人協助買房辦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轉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并代為到按揭銀行簽署各種法律文書,有權開立銀行賬戶卡,設定密碼及賬戶卡有關操作,收取銀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權將上述房屋作為委托人(委托人當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銀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擔保物(貸款銀行、貸款對象、貸款額度、種類、擔保對象、范圍、期限等由受托人選擇確定),有權代查委托人的個人資信、信用信息基礎基礎數據及報告,有權與貸款銀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機構)商定、申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簽署授信協議及該授信項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文件,有權以上述房屋為抵押物代為辦理抵押貸款手續,包括代為開立銀行賬戶卡、領取相應貸款,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為變更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代為提前還款、包括結清貸款、領取貸款相關文件等與抵押、貸款有關的所有事項;代為辦理與抵押貸款相關的房屋評估、保險及公證事宜(委托人特此聲明:同意受托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賦予該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代為到當地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代為繳納相關稅費,有權代為領取、保管經過抵押登記的土地房屋權證;代為辦理其他與房屋抵押貸款相關的事宜。
4、受托人有權出租上述房產,收取租金,簽署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屋租賃相關事宜。
本委托書未能窮盡且為受托人全權代表本人行使股東權利及履行股東職責所必需之其他權限,均視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權。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項時所為的相關行為,視同委托人親為,因此簽署的相關文件及支付的相應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全權委托書怎么寫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額____%)擁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的房產,現委托以上受托方為我方的人,期限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項,受托方2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第5、13項委托事項:
1、管理上述房產,支付與上述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到相關部門辦理以上房產補地價事宜,并代領取繳費通知單及增補協議書,繳納相關費用等及辦理綠轉紅等相關手續,領取紅本房地產證,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2、到相關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證并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房地產證,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并簽署價格議價書等相關文件。
3、全權辦理以上述房產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并代為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相關文件,收取銀行貸款款項,辦理合同公證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申請贖樓貸款手續,簽署銀行借款借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一切相關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辦理還款的相關手續;償還上述銀行贖樓貸款,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5、到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查詢并打印產權資料,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手續,開具利息證明,復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單及歷史還款記錄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到銀行或其他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到相關部門打印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領取免稅函等相關文件。
6、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貸款的贖樓手續、終止授信額度等一切相關手續,代為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費用確認函(確認書)等相關資料,代交銀行提前還款違約金、領取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領取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文件、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購房發票、房屋保險單、發票和退保證明、付清樓款證明、還款憑證等,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7、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及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8、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登記申請表及一切相關文件,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9、全權辦理出售上述房產的一切的相關事宜,辦理過戶、轉移登記等的相關手續,簽署轉移登記申請表、轉移登記詢問申請人記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辦理合同公證并簽署相關文件。
10、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或首期款資金監管協議,上述房產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贖樓貸款、抵押貸款由受托方1代為收取。委托人應承擔的贖樓款及各項稅金、費用等從受托方1的托收帳戶扣取后,將剩余房款劃入委托方指定帳戶。
11、簽署擔保融資贖樓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繳納贖樓的相關費用;到銀行或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所需簽署的申請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辦理退件、撤銷過戶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并領取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房地產證等相關資料;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咨詢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13、辦理上述房產水、電、煤氣(天然氣)、物業管理、有線(數字)電視、電話、網絡等過戶、開戶、銷戶、停機等的手續。
受托方1有權委派本公司任何員工辦理上述受托事項。受托方在其權限范圍內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方均予承認。
受托方有轉委托權。
今天查字典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財政借款合同相關范本。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財政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
注冊營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作為一方
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
注冊營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作為另一方
雙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簽署本合同
鑒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__________(國家)政府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框架協議,并就優惠貸款事達成了原則意見;
2.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同意將優惠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
3._______________項目的有關商務合同已由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草簽;
4.貸款人經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決定按照如下條件對建議的項目提供融資;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約定,本協議中使用的術語均有其相應的確定含義。下列術語有如下含義:
1.1 貸款人:指中國進出口銀行,系中國政府授權承辦政府對外優惠貸款業務的銀行。
1.2 借款人:指_______________,系由項目所在國政府選定并經貨款人同意,負責將本貸款轉貸給最終用款人的機構。
1.3 項目國:指__________(國家),系本貸款資助項目的所在國。
1.4 最終用款人:指經由借款人轉貸、最終使用本筆貸款的機構。
1.5 保證人:指__________(名稱),系由項目國政府或借款人選擇,并經貸款人認可,為借款人按時將本貸款項下的債務歸還給貨款人提供保證的機構。
1.6 貸款期限:從本貸款協議生效日起至協議規定的全部債務清償日止;包括用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
1.7 用款期:自本協議生效日起至協議規定的最后一次提款日止。
1.8 寬限期:自用款期結束日起至協議規定的第一筆還本日止。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只付息不還本。
1.9 還款期:自寬限期結束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償日止。
1.10 協議:指本協議文本及其附件。
第二條 貸款條件及使用
2.1 貸款人在此優惠貸款協議項下向借款人提供一筆總額不超過__________(金額)的貸款。為此,貸款人將在其賬簿中開立一名為___貸款賬戶的賬戶(下稱賬戶)該賬戶可用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貨幣及金額);借款人亦應在其賬簿中開立一相應的賬戶。
2.2 上述貸款應用于資助__________與__________間簽訂的商務合同No._____ (見附件_____)項下的__________項目;使用本貸款的商務合同必須在本貸款協議簽署后_____天內正式生效。
2.3 上述商務合同或其分包合同中所需物資、勞務或技術服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部分應不低于合同總金額的70%。
2.4 本貸款期限為_____個月,其中:用款期_____個月,寬限期_____個月,還款期_____個月。
2.5 本貸款適用利率為:
2.6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貸款承諾費及貸款管理費。但借款人可向最終用款人收取轉貸手續費,年手續費為貸款余額的_____%。
2.7 在本協議生效后_____天內,借款人應向貸款人一次性地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為貸款總額的0.25%。
2.8 本協議項下貸款的使用及償還均使用人民幣記賬。貨款支取及借款人對貸款人的任何支付,均按照貸款人出賬或人帳日中國官方公布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記賬。貸款人不承擔貸款使用和償還過程中發生的匯率風險。
2.9 上述提及的商務合同必須與本貸款協議的內容相互銜接不得在貸款協議生效前生效。
第三條 貸款的支取
3.1 本協議項下貸款的支取基于如下前提條件:
(A)有關的商務合同已經正式生效;
(B)借款人已按協議要求向貸款人支付管理費。
3.2 本協議簽訂后_____個月內可在__________貸款帳戶項下支用貸款,用款期的截止日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雙方同意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期申請必須在用款期到期前30天內,由借款人授權簽字人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出。在此用款期或經雙方同意的延長期結束后,貸款仍未支用部分應視為自動撤銷。
3.3 借款人必須按照協議規定的用款進度(見附件)及時提取貸款項下款項。
3.4 本貸款項下的提款,必須由借款人按照附件__________的格式繕制不可撤銷提款申請書,指示并授權貸款人將款項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人或供應商的)賬戶。貸款人在收到有效的不可撤銷提款申請書,并對其提款用途進行審核后方予放款。
3.5 提交給貸款人的不可撤銷提款申請書需經借款人授權書(見附件_____)中指定的有權簽字人簽字。借款人在不可撤銷提款申請書中應明確授權貸款人,只要貸款人按照指示進行支付,貸款人即可將支付的金額直接借記貸款賬戶。只要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其付款的證明,借款人即應解除貸款人與產生此項付款指示的任何商務活動有關的義務,并承擔在到期日償還該付款指示項下款項的責任,而無論此商務活動的目的如何或發生與此相關的任何以外情況。
3.6 自本協議簽訂30天后,借款人應在用款期內以人民幣就貸款的未用金額按年率o.5%每半年向貸款人支付一次承諾費。首次支付承諾費應在貸款協議簽訂后_____天的季末。
第四條 還本付息事宜
4.1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貸款協議規定的條件向貸款人償還貸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4.2 本貸款項下已支取未償還款項,借款人應按年率_____%向貸款人支付利息,自支款日起至還款期結束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的計算按照一年為360天,實際經過的天數計算。
4.3 本貸款賬戶項下的所有已支款項應在寬限期結束后_____年內償還,并應分_____期,每半年為一期,以相等金額償還。第一次分期還款到期日為賬戶項下用款期結束后的第_____個月,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4 用款期及寬限期內所有累計的利息或第4.8條所述逾期利息應按貸款已支未還余額計算,并定期在每年三月二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一日支付。進入還款期后,利息支付日應予調整為與分期還款日相同,直至本項貸款全部清償為止。
4.5 一俟用款期結束,貸款人將制定一還本付息計劃,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應按照還本付息計劃規定的分期還款到期日償還貨款。
4.6 借款人還本付息時,應將款項在到期日匯達: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付款到期日不是北京的銀行營業日,該項付款則應順移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
4.7 若在任何本金到期日或在任何利息到期日后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支付到期款項,該筆款項應被視為逾期并產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_____ %(日利率_____%)自遲付利息或遲付本金第1天開始計收至實際償付日。
4.8 若逾期期限超過30天,則按第6.1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提前還款
5.1 借款人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時候全部或部分地提前償還一期或幾期每半年為一期的分期還款款項。在此情況下,僅按照已支未還的金額計收利息。提前還款應按與分期還款到期日相反的順序進行,需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條 提前中止和終止
6.1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有權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終止本協議項下貸款,或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A)借款人未能按本貸款協議的要求支付任何到期本金、利息或承諾費、管理費等;
(B)借款人違反了本貸款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或規定,并在收到貸款人關于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后30天內沒有采取補救措施;
(C)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的安全償還;
(D)最終用款人的行為或狀況將危及貸款的安全償還;
(E)項目國出現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嚴重的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形式的社會動蕩等,危及項目實施的正常環境;
(F)貸款人國內法律或政府相關政策的變更,要求貸款人對貨款采取中止或終止行為。
第七條 借款人申述
7.1 借款人在此向貸款人做出如下申述:
(1)借款人是_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性質)的機構,有權按照本貸款協議規定借款;
(2)為簽訂和執行本貸款協議所需的全部授權和程序已完成并生效;
(3)為使本貸款協議按照其條款對借款人構成有效的具有約束力的義務,借款人已完成_______(國家)法律和規定所要求的所有手續。
第八條 特別保證及承諾
8.1 借款人保證在本貸款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與其其他非抵押外債同等位次。因此,借款人對這些債務給予的任何特惠或優先立即適用于本協議,而無需貸款人事先提出要求。
8.2 借款人應保證按照本協議第2.2條和2.3條所述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人按照本協議支付的全部金額,并根據本協議規定向貸款人還本付息。在任何情況下,借款人還本付息應是無條件的。
8.3 使用本貸款和對本貸款還本付息過程中在項目國內可能產生的一切稅收、費用及開支,均應由借款人負擔。因此,借款人保證本協議項下支付的所有本金、利息、承諾費及管理費等均是凈值,并不做任何的扣除。
8.4 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匯報貸款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進展情況,并在其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向貸款人提供其年度報告、已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貸款人隨時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與執行和管理本協議有關的報告及資料。
8.5 貸款人有權對貸款的使用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8.6 借款人應將如下事項立即通知貸款人:
(A)本協議項下商務合同已經正式簽訂的確認書及商務合同簽署副本;
(B)借款人組織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活動的任何實質性變化;
(C)本協議10.1(D)中述及的授權官員和簽字樣本的變更;
(D)貸款項下商務合同的修改、變更或補充。
8.7 借款人及貸款人均必須保持本協議項下貸款使用及還本付息的準確財務記錄,雙方應定期進行財務對賬。
8.8 借款人和貸款人應隨時應對方的要求對本貸款協議的執行及管理進行商討,以通訊聯系或必要的會晤來解決本協議項下可能產生的分歧及項目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9.1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或形式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或所有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9.2 本貸款協議在法律上獨立于相應的商務合同,因此借款人不能因商務合同中出現的問題而影響其對本協議的執行。
9.3 借款人與最終用款人之間的任何關系,應不影響借款人對本協議的執行。
9.4 在借款人未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時,本協議中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9.5 本協議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及義務,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制約,并按其解釋。
9.6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果通過協商,爭議仍未解決,則可提請仲裁或申請訴訟。仲裁可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訴訟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或任何雙方商定的第三國法院進行。
9.7 可能產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執或索賠,應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應以任何方式被視為可解除借款人的義務。
9.8 本協議附件,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9 除非日后經雙方同意另有變更,本協議雙方的聯絡通信地址如下:
給貸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100005 北京崇內大街75號
中國進出口銀行國際部貸款處
傳真: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
給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
9.10 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的聯絡及財務往來單據一律使用英文書寫。
第十條 本協議的生效
10.1 本協議在下述前提條件下生效:
(A)貸款人滿意地收到借款人的《章程》;
(B)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營業執照及外匯業務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C)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借款人有從事本協議項下貸款事務的能力,并已完成有關的批準與授權手續;
(D)雙方均已收到對方有關授權官員簽署和遞交的與本貸款協議事務有關的文件、報告、聲明等的授權書及授權簽字人的樣本,并經證實
(E)貸款人已收到保證人提供的有效的保證文件。
10.2 貸款人及借款人的正式授權代表已于本協議首頁所寫的年份及日期在__________ 正式簽署了本貸款合同,合同分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一式二份,同等有效,以昭信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
貸款人 :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
附式
一、商務合同(略)
二、保證人出具的還款保證書(略)
三、法律意見書(略)
四、貸款用款進度安排(略)
五、不可撤銷提款申請書
六、授權書(略)
附式二
不可撤銷提款申請書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
100005 中國進出口銀行
順序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敬啟者: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人)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地點)達成的政府優惠貸款協議第三條的規定,我方謹在此向貴行申請并授權貴行對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公司付款:
付款金額為 (貨幣及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該項付款系____________與 ____________簽訂的第____________號商務合同項下的____________款項。
同時我方謹在此授權貴行將上述付款金額借記以我方名義在貴行開立的賬戶,賬戶名稱為____________貸款賬戶。
貴行完成本付款指示并不意味著其對履行或未予履行商務合同負有義務,貴行應不受此商務合同的約束。因此,對于貴行按我方的申請指示根據上述協議條件所做的付款,無論是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因商務合同的執行而發生任何情況,我方均保證按照貸款協議的規定償還此筆款項及其利息。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授權官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規范的借款合同范本往往具備以下特征: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準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對P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總體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現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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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實際操作中爭議和糾紛經常發生,國際商會為了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的爭端,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于1930年擬定《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之后隨著國際貿易變化國際商會進行多次修訂,最終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的版本是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為《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實行,使用時間長達13年。之后伴隨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等方面的不斷發展、變化,UCP500在使用過程中也顯現出一些缺陷,國際商會對此進行了修訂,目前適用的是從200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600》)。
二、信用證的定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三、信用證的特點
根據信用證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具備三大特點,具體如下所列: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證。當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即為第一付款人,并且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信用證是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市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信用證開出后,其支付的原則為單證嚴格相符,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
四、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1.對出口商的作用。(a)憑單取款。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符合“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能取得貨款,有較為安全的保障。(b)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c)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2.對進口商的作用。(a)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b)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c)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抵押保證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給予一定的信用額度,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抵押保證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3.對銀行的作用。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
五、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1.出口商面臨的風險。(a)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或是單據間互相矛盾,也就是單單不符,銀行都有理由拒付。(b)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c)“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進口商面臨的風險。(a)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需要耗費時間經歷通過商檢機構解決。(b)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統一的固定格式,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c)進口商設置的軟條款,若無明確表示需要銀行審核內容,銀行只負責審核是否存在相關文件,但對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不負責任。若進口商開證時要求不嚴格,就會承擔不能拒付的風險。
3.開證行面臨的風險。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1.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裝箱單并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a)出口商應在開證前盡量與進口商接洽,爭取先對其開立的信用證申請提前審核,認真核對其有關內容,爭取避免“軟條款”的出現;另外在收到信用證后嚴格審證,遇到不符條款時,盡快與進口商溝通,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b)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c)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2.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a)掌握運輸工具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期或航班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b)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自己驗收貨物后簽署的到貨驗收報告,進而有效的規避貨物與實際需求不符的情況發生,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
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出資依法設立。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負責全省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工作。
第四條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審批并頒發經營許可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
第五條設立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或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六條設立擔保機構必須具備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市州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縣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
第七條擔保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8年以上。且具備3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5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擔保機構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信用擔保業務。或者從事相關行業工作3年以上。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人員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備2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第八條擔保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要求外。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還需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設立擔保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擔保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含設立的必要性、市場分析、資金籌措、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部門設置及主要內部管理制度、經濟及社會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章程;
四)公司制擔保機構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八)人民銀行出具的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的信用報告(法人股東還需出具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
十)擬設立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條擔保機構擬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報送:法人授權書及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擔保機構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情況及風險管理相關文件;擬設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設立擔保機構須持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文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的擔保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擔保機構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變更總部或分支機構注冊地;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資人或股東;
七)修改章程;
八)調整業務范圍;
九)變更組織形式。
擔保機構變更事項涉及注冊登記事宜的按規定向注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擔保機構申請變更。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變更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年度經營情況;
四)上年度審計報告;
五)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或人員對變更事項所做出的變更決議、決定及相關證明性文件資料;
六)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擔保機構應自收到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注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機構終止:
一)擔保機構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擔保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的
三)擔保機構資不抵債。依法實施破產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擔保機構終止。應向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后到注冊登記等機關辦理注銷等手續。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一)解散決定、撤銷決定或破產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議決議或出資人決定;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
四)清算方案;
五)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六)資產分配方案;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擔保機構終止。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擔保機構出資人不得分配機構財產或從機構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監督其債務清償計劃和其他清算事項的執行。擔保責任解除前。
第十八條擔保機構申請設立、變更及終止。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在收到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申請報告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
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延長10日。
第十九條擔保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的擔保機構。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二)弄虛作假。經發現并予以核實后。并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騙取設立的擔保機構。收回經營許可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并視情節處以1萬元至2萬元罰款;擔保機構有變更情形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近幾年,我州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速度逐步減緩,業務萎縮嚴重。2019年,小貸公司退出行業;2020年,康定盛捷融合小貸公司退出行業。目前僅存小貸公司1家。由于兩家小貸公司相續退出,2020年全州小貸行業貸款余額下降1894.6萬元,僅為5085萬元。
二、小貸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缺乏良好“土壤”。我州屬邊遠民族地區,經濟金融發展相對滯后,金融市場發育程度低,對經濟發展支撐促進作用力不強。全州企業量少質弱,民營經濟整體發展水平不高,小貸公司的發展缺乏市場經濟的有力基礎支撐。此外,我州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步伐一直較為緩慢,社會信用環境、金融法律意識、政府重視程度等方面均不夠理想,客觀上對小貸公司的發展較為不利。
(二)經營管理問題重重。我省地方金融組織不僅業態豐富,而且數量眾多,風險隱患大。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了“減量提質”工作要求,強調逐步引導經營有問題的地方金融組織退出行業,同時也加大了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力度。在強監管措施之下,我州小貸公司本身的質量短板問題凸顯出來。2020年監管檢查中,發現我州小貸公司在制度設立和執行、業務操作專業化方面存在多種問題。如對小貸公司檢查中就發現存在以下一些問題:該公司未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將金額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列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未按公司《貸后管理制度》規定按月進行貸后檢查工作;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對資產進行分類,不良資產劃分不準確,導致對應的不良資產資本金占比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不準確;存在長期展期續貸但未收息的情況;借款合同不規范,合同編號存在隨意性,借款人與保證人為同一人;借款合同約定貸款方式為抵(質)押的,在貸款檔案中卻沒有抵(質)押合同,也無抵(質)押權屬證明和抵(質)押物備案資料,抵(質)押物評估價值無依據;貸款展期手續不完善,僅有借款人的展期申請書,無雙方簽訂的展期協議和貸款展期時的內部審批資料,展期申請書上審批人與貸款審批人不一致。為此州金融工作局進行了風險提示,啟動了約談等監管程序。但由于小貸公司的問題日積月累,已很難在短時間內將問題整改到位,可能不得不對其依法進行處罰。
(三)地方支持力度不足。省內其他一些市(州)為鼓勵本地民營企業發展,除落實《省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對小貸公司的支持政策外,還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支持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政策,而我州受限于財力,目前還未推出能有效支持小貸公司發展的鼓勵政策,現有政策門檻高、范圍窄,小貸公司“獲得感”不強。(四)金融專業人才缺乏。州內小貸公司普遍存在人才缺乏的問題。原康定盛捷小貸公司一位專業經驗豐富的高管因個人原因離職后,公司經營急速下滑,難以為繼。小貸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貸款業務的人員不僅少,而且專業程度也不高,導致公司在經營中不能有效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業務,出現了很多操作不合規問題。
三、對國家的建議
多年對小貸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使我們認識到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表現出一些明顯的特征。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基本是市場導向的,即市場需要的就發展得好,市場不需要的就會迅速衰亡。我州由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7+4”類地方金融組織中,僅有小貸、擔保、典當和產權交易場所幾類組織,且數量均為1家,此種情況與我州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基本相符。近幾年小貸、典當行業萎縮極為明顯,而擔保公司由于市場的需要和政府的支持,成長得則較為迅速。市場需不需要、政府支不支持是地方金融組織生死存亡和發展的關鍵。
為此我們針對小貸公司的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建議在國家層面立法,出臺《地方金融組織管理法》或《地方金融組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以小貸公司為代表的地方金融組織的法律地位,賦予其金融機構身份。同時明確其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明確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其經營和業務范圍。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融資;投資回報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4)03-0051-01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流程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流程開發商經常表現為:首先要“看地”,向規劃部門了解該用地是否符合地區用地總體規劃,申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交納首期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將出讓取得的土地,經合法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證)抵押將出讓所得土地全部抵押給銀行辦理金融貸款,用銀行貸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讓金及支付前期開發投入的資金;通過公開招標,承建單位交納施工保證金(實際是墊資施工),工程施工到正負零時,根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總體投入資金到達25%以上符合商品房預售規定可以預售,根據2003年6月5日央行出臺“121”號文即《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開發商整合購房戶個人資料在銀行按揭貸款,以房產抵押方式取得資金。完成收益周期,這樣開發商不需投入大量資金,就可以完成整個開發收益周期。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方案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需要有一定的方案,首先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名稱、開發的背景、具置以及開發的規模,同時需要有規范性文件支持,如主項批復,“五證”取得,也包括主項的定位,該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何特點、有何優勢。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需提供材料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申請書,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該項目融資所提供的擔保,該項目“五證”復印件,土地來源資料尤為重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出讓金交納情況,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還款計劃和資金來源保證。
有當年期的工商年檢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代碼證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復印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介紹,公司驗資報告,近三年會計(審批)事務所驗證的財務報表本中期財務報表及附注,公司目前享受的稅收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具體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董事會通過的對外借款,擔保抵押等相關決議。公司資信狀況(貸款情況與對外擔保情況)與申請貸款項目有關的基礎需要說明及項目的材料。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的心理因素
影響投資者的心理因素,是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權屬情況、收益情況、資金成本、擔保情況、土地情況、在建工程公司股東狀況、獎金監管等諸多因素。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的法律風險
項目融資者既要對開發企業的信用風險了如指掌,也要對購房者的信用風險進行合理評估,對建筑企業項目完工、交工、延期風險有充分認識,也要對項目超支風險,甚至項目放棄風險有所認識。
對開發項目企業資金不足造成的風險有充分的估計,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涉及的能源和原材料漲價也有所了解,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風險也要有認識,要了解該項目經理是否在同一領域內有充分的經驗和個人資信狀況,項目經理是否對該項目有個人投資及獲利要需求狀況以及項目經理對該項目完工后的利潤獎勵和節約成本獎勵。
對市場購買者的風險意識有所掌握。金融風險防范方面要注意項目占有資金利率變化和匯率變化的影響。政策發生變化也會導致項目失敗,項目信用結構改變,項目債務償還能力改變主。環境保護風險是項目風險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負債風險使項目本身甚至使公司價值降低,遺留訴訟和仲裁也使公司價值下降風險增加。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的法律盡職調查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是根據融資者的想法及目的而由中介機構根據融資者的委托,按照公認的行業標準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被調查對象的情況進行了解、審查,并進行了專業分析、評價和判斷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