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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新稅法個稅標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稅法個稅標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新稅法個稅標準

        第1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內資企業

        隨著企業所得稅的進一步改革,給更多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為了促使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實現,企業應該深入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的優惠政策進行合理的使用,促使企業納稅籌劃的有效實施,從而減輕企業的稅負,實現價值的增長。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

        (一)稅率的統一

        對于內、外資兩種不同類型的企業所得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設為25%,使各類企業的稅負承擔趨于相同,促使了公平競爭的實現。一是25%為標準稅率;二是20%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三是中國境內的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所預提的稅率為20%;四是15%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是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對于稅收籌劃的空間而言,多檔優惠稅率的規定尤為突出。

        (二)納稅人與征收地的規定

        以“獨立核算”為標準,對納稅人的規定是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這一規定得以取消,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則是依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進行規定的,即納稅人的形式為法人組織,且在征收地點方面,對于居民企業的界定,所采用的標準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及公司組建地的雙重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行政法規、稅收法律的規定外,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應為企業的注冊登記地。如果注冊地為境外地點,就要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作為納稅地點進行所得稅的征收。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設立的營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時,可以通過匯總計算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繳納。

        (三)稅前扣除標準與辦法的規范

        在費用扣除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嚴格限制,據實可對更多的成本費用進行扣除,對于限額扣除的比例,也作了一定程度的變動,具體包括: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限制得以取消,準予扣除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對于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得以提高,可扣除50%的研究開發費用,增幅比例不會對其造成影響。總的來說,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在稅前就可以對大量費用進行扣除,使得應納稅所得額有所下降。

        (四)稅收優惠方式和范圍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統一,區域優惠為輔、產業優惠為主是稅收優惠的重要原則,而依據資本來源進行稅收優惠的實施則得以消除。原來的區域優惠被產業優惠所替代,轉變為主要的優惠方式,其中節水節能、公共基礎設施、農林牧漁、高新技術等領域均為產業優惠的涉及范圍。對于國家需要鼓勵的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抵扣。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的方法

        (一)認定納稅人

        法人稅制的實行是新稅法的一個特點,而內資企業的納稅人則由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轉變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稅制實施后,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要對總、分機構匯總納稅進行統一的實行。依據這一內容,當前虧損子公司企業集體的現象較為嚴重,借助工商變更,使子公司轉變為分公司,就可以對所得稅進行匯總繳納,形成的相互抵減就會不斷促使所得稅稅負的降低。

        (二)稅前扣除的規定

        1.納稅籌劃依據廣告費用的扣除進行實施。舊稅法中,廣告費的支出不得超出銷售收入的2%,可無限期對超過的部分進行納稅年度的結轉。而新稅法規定,對于廣告費的支出,內外資企業不得超出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比例的部分則結轉至年度進行扣除。對于廣告費的認定條件,內資企業要有所把握,能夠有效區分贊助費和廣告費,關于贊助支出的規定,新稅法要求不得在稅前扣除。

        2.納稅籌劃依據計稅工資進行實施。新稅法對舊稅法的計稅工資制度進行了消除,可扣除合法、真實的工作支出。針對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的取消則是一項較好的優惠政策。在稅前扣除工資支出的過程中,內資企業要依據行業的工資水平,真實合理的對相關問題進行處理,反之,工資支出就會超出同行業的工資水平,此時稅務機關就會將其行為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執行的納稅調整則對企業的納稅籌劃產生不利的影響。

        3.納稅籌劃依據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進行實施。新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的扣除范圍調整為12%以內,逐步放寬了扣除標準。但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過程中,內資企業要能夠了解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存在一定的差異。與舊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方面,作了一定的調整,將其轉變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納稅調整項目存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與年度利潤總額之間的差距就會顯得較大。作為企業,在稅基的計算扣除中,就要確保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準確與合理。

        4.納稅籌劃依據資源的綜合利用進行實施。對于企業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可加計(150%)扣除,但與舊稅法相比,這一規定在統一扣除標準前并不存在較大的變化。但是,借助新技術的開發,企業能夠促使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的生產,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過程中可以享有減計收入的優惠。為此,對于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企業在日常核算過程中應引起注意,應單獨歸集核算,同時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保存,以便充分享有加計扣除的優惠。

        (三)稅收的優惠政策

        對于部分征稅對象及納稅人,稅收優惠給予了一定的照顧和鼓勵,存在較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優惠政策促使對稅務籌劃的進行,其方法的實施不僅常見,又非常合理,存在的籌劃空間較大。為此,作為納稅人,必須掌握各種優惠政策,以便更好的獲得節稅收益。

        1.通過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享用。新稅法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扶持的創業投資進行了增加,依據投資額的比例,可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抵扣。企業要掌握新稅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通過及時的調整對優惠政策進行享有。

        2.認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促使納稅籌劃的有效實現。對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獲得15%的低優惠稅率,并在全國范圍內有所擴大。作為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程序和認定標準進行掌握,可以促使納稅籌劃的良好實現。

        3.專用設備的購置促使稅額的抵免。對專用設備進行購置,用于安全生產、節能節水、環境保護的實現當中,可通過對專用設備認定條件的把握,對相應的稅額抵免的優惠進行享受。

        三、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從系統論觀點來看,企業內部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交叉重復的現象,經濟社會的整體與部分的聯系也非常的復雜,通過簡單的數學公式進行計量,并能對對其進行深入的了解。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可行的部分方案往往會對整體利益造成影響,為此,納稅籌劃時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內容。

        1.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實現。企業的納稅籌劃過程中,只對只籌劃某一個稅種是不可行的,必須能夠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一般來說,某個籌劃方案的實施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負,但就整體而言,其他稅種的稅負變化則會受到影響,使得整體的稅負有所增加,如果這一狀況發生時,采用某一個稅種進行籌劃的方法就不可行;另外,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非稅收及稅收的因素都要做到全面考慮,對籌劃方案的實施引起的稅收支出及機會成本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實施科學合理的籌劃方案促使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2.納稅籌劃對企業長遠戰略的服從。對于企業而言,納稅籌劃作為一種長遠戰略服務的手段及方法,對企業效益的最大化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但這并不是經營的最終目標,而是企業戰略實現的最終目標。如對不可分割的企業實體進行科研子公司和工業企業的分立,來對國家扶持科技公司的稅收優惠進行享受,反而會使企業之間的溝通成本得以提升;增加不必要的業務流程及經營行為促使稅前扣除項目的增加;對于某一時期的稅負,納稅籌劃方案可以對其進行扣除,但對企業的長遠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為此,以企業的整體收益作為納稅籌劃的重要目標,則是促使最優籌劃方案的實現。通常,方案的選定可以會不減輕稅負,但絕不能對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造成重大影響。

        3.納稅籌劃的風險。納稅籌劃的實施所需的專業性非常的強,作為籌劃者,必須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和掌握,同時具備較好的管理及財務知識。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在發生經濟活動之前,納稅人就要對可能發生的非主觀及主觀因素進行綜合的考慮和分析。當然,在實施方案的具體過程中,發生不良狀況的事件仍然存在,所以,執行納稅籌劃時,必須實時監控實施的籌劃方案,直至執行過程中發生問題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糾正,避免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另外,納稅籌劃過程中,必須能夠掌握一定的分寸,否則納稅籌劃行為的過度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全面稽查。

        四、結語

        總而言之,納稅籌劃的實施,必須著眼于企業的長遠目標,能夠統籌兼顧的促使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實現。納稅籌劃的實踐中,企業必須掌握各項條款的變化,對納稅籌劃工作進行動態管理,全面認識納稅籌劃的相關內容,以便促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參 考 文 獻

        [1]王海榮.外資投資公司在稅法合并后的新利潤分析[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1(12)

        [2]張新平,張英,吳力佳.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1(13)

        [3]王淑霞.關注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把握新的納稅籌劃點[J].財務與會計(綜合版).2007(6)

        [4]李文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思考[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6(1)

        [5]左占衛.淺析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J].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21(6)

        [6]鹿麗,王龍康.淺談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J].渤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

        [7]李強.基于財務管理的納稅籌劃研究[J].企業導報.2009(12):141

        第2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主管部門修改稅收政策的目的在于更好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專家們也為中國結束長達十幾年的“一法兩稅”而振振有詞。但感受最深的還是企業,他們因新稅法而戴上了不同的臉譜:有人歡喜有人憂。

        臉譜之一:喜

        2007年l 2月11日,在中國首屆中小企業節會上,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略顯激動,“明年1月1日起將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百分之二十的低檔稅率,并將‘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的條件進一步放寬,使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享受低檔稅率”。臺下掌聲雷動。

        新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的稅率從33%減到25%,與外資企業享有同樣的稅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

        對于在山西定襄辦廠的李勝利來說,今年1月1日是個讓他格外欣喜的日子,因為他那個生產法蘭的小工廠,將從1月1日開始適用20%的所得稅新稅率,而此前的幾年,他的工廠都是按照27%來繳稅的。這個減負政策,大大地增強了李勝利把自己的生意做下去的決心和信心。

        此前,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是33%。對中小企業還另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像李勝利這樣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多數按照這兩個稅率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從今年開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成為新稅法中的新名詞。對這個名詞的具體解釋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盡管稅率變成20%,和內外資企業統一執行的25%所得稅稅率相差不大,但在所得稅法的細則規定里,對微利企業的標準大大放寬了。”山西省地稅局總經濟師馬愛鋒表示。在他看來,由于更多的企業符合“微利企業”條件,這樣,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的好處是很明顯的。

        1月8日,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工作會議休息期間,山西舶奧動畫公司副總經理譚文華顯得精神抖擻,主動與熟人打著招呼,“我們既是‘小型微利企業’,同時也是高新技術企業,怎么劃分都能享受較低稅率。”他跟記者說。舶奧是山西本土首家能夠獨立承擔動畫制作的動畫公司。

        “各國都有針對中小企業而在財政、稅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單獨立法慣例,因為中小企業在解決就業、穩定社會等方面作用很大,各國都會列出來特殊對待。”山西省中小企業局局長周明定在會上說。事實上,稅負輕重對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大潮中的去留能起到根本性的決定作用。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的一組數字表明:1999年全國有個體工商戶3160萬戶,到2006年6月底下降為2505.7萬戶,個體工商戶減少約650萬戶,平均每年減少87萬戶。究其原因,主要是個體工商戶的創業成本較高,稅費壓力往往使一些中小商戶無疾而終。

        在馬愛鋒看來,舊有稅收制度對民營企業優惠過少、費用列支過嚴、折舊年限規定太死以及一些攤派費用等,都形成了中小企業的生存壓力。如今,企業所得稅法是從一定程度上為中小企業減負,但要知道,所得稅只是中小企業負擔的一部分。

        臉譜之二:憂

        “新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沒我們的份,2008年企業所得稅稅率很可能將從15%一步到位調整到25%。”1月3日一早,來太原談生意的李前程正在研讀國務院剛的《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就接到了上司的電話,速回公司研究對策。

        李前程是一家外商獨資貿易企業的高管,注冊地在青島保稅區,自2000年成立至今,該企業一直享受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這就是昔日的“一法兩稅”。

        不僅李前程有這樣的擔憂。據李前程介紹,全國共有13個保稅區,像他們這樣的非生產性企業近一萬家,都面臨著企業所得稅增加10名的可能性,相應的就是企業成本的增加。

        “面對人民幣升值與所得稅增加的雙重壓力,相關企業與保稅區主管機構都感到無所適從。畢竟,包括物流倉儲與外貿等在內的非生產性企業是各地保稅區的重要支撐。”山西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王云珠表示。

        根據此次頒布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全國13個保稅區的企業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將享受5年的過渡優惠期,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2008年,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微調3%,上升到18%。

        但上述政策卻只字未提非生產性企業。這意味著2008年保稅區內的非生產性企業的稅率將一步到位,直接提到25%。

        “這對我們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李前程表示,以公司2007年稅后利潤3000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稅率增加10%,就意味著稅后利潤減少10%,即300萬元。

        熟知稅收政策的馬愛鋒告訴記者,全國13個保稅區基本都執行15%的優惠稅率,在這個基數上,各地還有不同的政策,生產性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非生產性企業自開辦之時起一年免稅,兩年減按10%征稅。而同期內,區外企業正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落差達18%。

        比如深圳規定:從事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準,當年減按10%的稅率納稅。

        優惠政策在區外區內形成了巨大的政策落差,尤其是稅收方面,這也使得保稅區獲得超常規發展。

        數據顯示2006年全年,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實現經濟增加值666億元,占浦東新區的28.6%,占全國保稅區的47.7%;全年稅收145.78億元,這個數字占浦東新區的近1/3。

        “全國的保稅區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自己的土政策,目的是吸引外資,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這一方面使某些地區獲得了超常規的發展,但另一方面也是對區外企業的不公平。”馬愛鋒表示。

        臉譜之三:?

        “像‘富士康科技集團’這樣的大型外商獨資、加工貿易型企業,在新稅法下,五年過渡期后,算是被取消‘特權’的企業,還是‘新特權’階層?”

        1月2日,《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后,就此問題,記者向太原市富士康科技集團相關負責人詢問時,得到的回復是“對不起,這個問題不是我們所能回答的”。

        同樣的問題,山西省商務廳的官員以及多位業內人士,皆在記者的追問下陷入了一時難解的困惑之中。

        王云珠表示,“這個問題目前還是個問號”。

        富士康個案在新稅法下的走向,也許恰恰是駐扎在中國大多數外商企業、乃至本土企業、地方經濟轉型的巨大縮影;

        一方面,這個連續多年蟬聯“中國出口冠軍”的臺灣企業在剛剛過去的2007年中,創造了超過450億美元的出口產值,數據顯示,僅深圳市而言,富士康的出口產值超過深圳市出口總量的20%一;

        據山西省商務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04年,山西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只有500余萬美元;富士康投產后,2005年進出口猛增到9000萬美元;2007年前11月,僅富士康出口手機等高新技術產品就接近2億美元。

        可以說,富士康所到之處就能托起當地出口的半邊天。

        另一方面,這個正在力圖打造“科技”形象的電子產品“代工王”,在過去幾年,已事實上在各地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在2000年前后,已在深圳市自行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被貼上“科技企業”的標簽。

        而在山西,從2005年富士康投產之日起,對其產品的界定就是高新技術產品。

        第3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某區間收入者:年終獎少納稅

        目前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納稅金額,所以以往通過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均勻分布于各月發放以避免適用較高稅率的節稅策略已不必要。然而,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的提高,卻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報酬發放形式更能幫助個人節稅。

        案例分析

        劉先生、陳先生是同一家公司的雇員,他們的全年稅前工資收入總額均為60000元,但該公司針對二人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分別采取不同的工資發放形式:劉先生每月獲得工資5000元。無年終獎金,陳先生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年終可一次性獲得獎金18000元。

        劉先生納稅情況

        免征額為800元時,全年應納稅額為[(5000-800)×15%-125)×12-60B0元;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應納稅額為[(5000-1600)×15%125)×12=4620元。費用減除標準的調整使劉先生全年節稅1440元,相對節稅率為25.76%[(6060 4620)/6060]。

        陳先生納稅情況

        免征額為800元時,全年應納稅額為[(3500-800)×15%-125)×12+(18000×10%-25)=5135元;久征額提高到1600元后,全年應納稅額為((3500-1600)×10%-25)×12+(18000×10%-25)-3755元。費用減除標準的調整使陳先生全年節稅1380元,相對節稅率上升為26.87%[(5135-3755)/5135)。

        由上例可見,按照新稅法,陳、劉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均比以往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但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在費用減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以后,由于陳先生平時按月取得的基本收入3500元減除1600元后的余額為1900元,適用稅率10%,比費用減除標準為800元時下降了一個稅率級次,所以全年應納稅額有了更大幅度的下降,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對于月收入在2800-3600元的個人來說,以前是減除800元的費用,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00元,落人邊際稅率為15%的稅率級距,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后,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2000元,適用稅率10%,比原來下降了一個稅率級次(5個百分點),這就使得平時月基本收人承擔的稅負F降得更為顯著,所以對于在這個收入區間的個人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報酬取得形式更有可能節稅。不過應該注意,由于國稅發[2005]Q號文改變了以往全年一次性獎金“尋找”適用稅率的方法,納稅人在籌劃平時每月基本收入和年終效益收入的分配時,要注意防止顧此失彼,因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落入較高的適用稅率區間而多繳稅款

        臨界點右側收入者:勞務形式少納稅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

        新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提高的費用減除標準只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和與工資、薪金相關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依然是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這種差異使得按工薪取得收入和按勞務報酬取得收入的“有利”和“不利”區間發生變動。

        免征額提高以前,當個人月收入處于5800―20800元時,通過計算,13375元可以看作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納稅的一個“臨界點”。可以驗證的是,在臨界點左側,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稅負多于按工薪所得納稅,在臨界點右側,恰好相反。免征額提高到1600元以后,同樣可以計算得到新的臨界值為17375元。因此可以說,新稅法使得臨界點由13375元“躍升”到17375元。總之,在可以對某些應稅所得項目作適當變通的情況卜,對于月收入處于13375―17375元的個人,如果說以前作為兼職人員、按勞務報酬取得收入納稅更有利,那么,在費用減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以后,則應該反其道而行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形成雇用與被雇傭關系,按工薪所得納稅,以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案例分析

        張先生受聘為某跨國投資銀行高級顧問,每月從公司取得收入15000元。張先生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費用減除標準調整前

        此項收入若按工薪所得項目獲得,每月應納稅額;(15000-800)×20%-575=2465元;若按勞務報酬取得,每月應納稅額;15000×(1-20%)×20%=2400元。可見,張先生此時保持兼職身份,在納稅上史有利。

        費用減除標準調整后

        此項收入若按勞務報酬取得,每月應納稅額不變,仍為2400元,而按照工薪所得項目的每月應納稅額;(15000-1600)×20%-375=2505元。此時,張先生應該積極與公司協商,爭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按照工薪所得納稅以節約稅款。

        月收入低子1600元者:均衡收入愈加有利

        采用基本工資加提成方式發放報酬會使納稅人全年各月的收入時高時低,而且往往相差較大。鑒于此,現實中企業可以考慮盡量均衡每月的工資發放,這樣員工每次納稅所適用的稅率就會降低,從而降低全年應納稅額。如果將這也視為一種籌劃,費用減除標準調整后,對基本工資低于1600元的個人來說,謀求此種籌劃變得更為有利可圖。

        案例分析

        某公司采用基本工資加提成方式為員工發放報酬。員工李先生(基本工資為800元/月)全年各月工資如下:900、1000、1600、2000、2500、1800、1200、2800、1400、1000、800、5000(單位:元)。

        費用減除標準調整前

        李先生在不籌劃條件下全年應納稅額為(900 800)×5%+(1000-800)×5%十……十[(3000 800)×15%-125)=830元。如果適當進行籌劃,即預先估計李先生本年每月產均工資(可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工資來估計,假定上年共發放工資19200元),計為1600元(19200/12),最后一月再根據李先生實際應得的工資多退少補(本例中就是1―11月每月發放1600元,12月發放2400元)。經過籌劃,爭先生本年應納稅額為[(1600 800)×10%-25)×11+[(2400 800)×10%-25)=740元。

        費用減除標準調整后

        李先生在不籌劃條件下全年應納稅額為(2000-1600)×5%+……+[(3000]600)×10%-25]=305元;在籌劃條件下,這一數額為(2400-1600)×10%-25=55元.即只有,2月份納稅55無。

        第4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新個稅;高校;稅法

        目前國家越來越重視教育方便,然而高校教師的收入也漸漸地得到提升,收入的項目增多了收入來源渠道則更廣,除了有績效、工資、講座及培訓等一些收入外,還包括了稿酬、科研經費以及專利的使用權等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5〕120號)的第四十條規定里,稅源管理行業首選實行就是學校。在新個稅的改革下,對如何做好稅收籌劃合理規定的維護好教師們的收入利益問題。提出了更有效的問題,自2018年10月1日起,由3500元每個月提高到了5000每個月的工薪個稅起點,相比之下擴大了3、10、20三個檔次的百分點稅率的級別。縮小了25個點的差距則其他三檔稅率級不變。而從2019年起,新個稅法也將開始實施。

        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在高校的現狀

        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出現了多樣化老師們的收入在高校中,很多學校采用提高教師待遇的方法來留住人才,教師們的收入隨之提高,個人所得稅自然也就增加了不少,然這也就符合了納稅的原則,但是有些學校采用工資的收入扣繳系統超額累加的制度,造成代扣代繳的工作隨意及不合理的原因在于,每個教師的每個月的工資、獎金及其他工作作為工資性的收入,然而收入的金額和時間的不確定。而這一原因就需要高校在發工資時來進行相對的納稅計劃來減小稅負,以此原因來激化教師們的工作性,據分析,我國高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主要的情況如下:(1)在工資的收入中扣除稅負;相對比較來說,在工資里扣除,其他收入中不扣,是因為工資的收入比較穩定,占據總的收入較小則高校教師們承擔的個稅負擔也比較輕。(2)在工資及其他的收入中按照不同的比例扣除;高校教師工資是按照超額累加來進行扣稅,則其他的收入部分按照相對應固定稅率來扣,比如10%或者是5%。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實際的稅負要比在工資收入扣法中還要搞一些,這種情況下,教師們的稅收負擔情況不均勻,體現不出稅收縮小的貧富差距和調節收入分配的現象。(3)全部收入合計扣稅;教師們的收入很多種,將工資、獎金和其他的勞務費用加起來采用超額度的累加起來進行扣稅,然而學校考慮到教師們的實際情況的稅負比較重,才采用了每個月的抵扣額度的方法。

        二、合理劃分工資結構及籌劃

        高校教師們的收入應分為兩大類來計算個稅,一個是其他收入方面另一個則是工資薪金方面,則他們的收入來源主要就是工資、薪金、崗位補貼、科研獎金、課時費及績效考核等,

        (一)超額度累加稅率對正常的工資及薪金收入不變

        納稅人對目前來說應稅所得的額度越多,稅率就越高,稅負也就跟著越重,因此,在工資及薪金一些項目的下發過程中,應該進行平均分攤的方式每月,就此可以避免計稅基數的忽上忽下或者是使用稅率檔次的增加,因此造成了教師們總體上的稅負偏重,此時,也可以用到“三險一金”來進行節稅。教師們的利益學校適當地去提高繳費的基數和比例來進行維護,同時以發放福利的方式把名義上工資的一部分發放給教師們,在我做目前看來,個人所得稅征稅同時,依照國家固定的費用扣除的標準來進行相對應得抵扣,及個人支出的水平考慮不周,然而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使用到了非貨幣的支付方法,比如,為教師們免費提供午飯及交通用車,定期的為教師們發放勞保用品等等一些補助。

        (二)根據每月工資及薪金定下科研獎金及課時費

        其科研獎金及課時費是高校教師們的主要來源,科研獎金一般是按照年結算作為補貼的性質發放,此項目是用來購買一些實驗用的材料、書、出差住宿及交通等一些項目,此時進行報銷開發票,此部分科研免于征稅,而在課時的費用就有兩種發放的方式,一個是按照每月來發放,每個學期按照每月定額來發放;第二則是按照每個學期發放一次,每學期未來結算。以上測試結果顯示,在使用同一利率下,教師們稅負最輕的一種則是采用按月定額發放及期末結算的方式最為合適。

        三、設計合理的工資及薪金發放的方案

        (一)優惠政策下的稅收

        據了解,高校教師們的平均收入在3000-7000元之間,按照規定下的新稅法來講,適合用的稅率則是3%-10%。則超出的部分就會被作為年終獎來一次性的發放下來,此時來享受一些優惠的政策,此時根據規定來講在個人取得一次性的獎金后,此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及薪金所得來計算納稅。

        第5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新個人所得稅法;納稅籌劃;稅制改革;年終獎

        我國2018年8月31日公布新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并于2019年全面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制、起征點、扣除制度等方面與原稅法截然不同,2020年1-6月是我國首次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新納稅籌劃正是焦點所在。

        一、個稅主要變化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最直觀的變化即中低收入人群明顯感到稅負減輕,原因在于起征點提高,低稅率級次的累進區間加寬;而“新”變化在于:其一,引入綜合所得稅制,實行年終匯算清繳,促進稅收公平;其二,新增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考慮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課稅;其三,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三年過渡期政策,使得納稅人能更好接受新的稅制。

        二、具體計稅政策

        (一)引入綜合所得稅制2018年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根本性變革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向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混合稅制轉變,其中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納入綜合所得計征。

        (二)附加扣除制度六大專項附加扣除作為本次改革的減稅“主力軍”而備受矚目,包含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六大塊,部分項目下細分了檔次,對扣除人也做了限定。現階段,新個稅法在滿足納稅人扣除需求多樣性方面有顯著提升。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過渡政策年終獎在新個人所得稅頒布之前也是個稅納稅籌劃的重點。為了減少改革過程中的阻力,新個稅法規定2019年至2021年三年內,納稅人可以在兩種計稅方法中任選其一:年終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適用的稅率表單獨計稅;或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三年過渡期結束后,年終獎將直接并入綜合所得。

        三、具體籌劃方法

        (一)合理轉換工資、薪金與勞動報酬工資薪金所得主要指個人在企業、機關團體等組織工作獲得的薪金,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報酬,雇傭關系是區分的關鍵。盡管在新稅法下,它們都納入綜合所得計征,但計稅基礎及預扣稅率有所差別。首先,勞動報酬所得預扣預繳時可按規定扣除費用,但是累進稅率要大大高于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其次,勞務報酬在匯算清繳時扣除20%費用再計入稅基,而工資薪金不能進行扣除。因而對于兼有這兩種所得的納稅人,在具備合法相互轉化條件下可進行納稅籌劃。假設納稅人劉女士本年收入為100000元,且為一次性獲得,具有工資薪金與勞動報酬相互轉化的條件,暫不考慮專項扣除等因素:(1)若選擇將所得全部作為工資、薪金計稅,預扣時需繳納(100000-5000)×10%-2520=6980元,匯算清繳時年應納稅額為1200元,退稅5780元;(2)若選擇將所得全部作為勞動報酬計稅,預扣時需繳納100000×(1-20%)×40%-7000=25000元,匯算清繳時年應納稅額為600元,退稅24400元。上述假設較為極端,可以看出工資、薪金所得相較于勞動報酬所得,在預扣預繳時少納稅18020元,匯算清繳時多繳稅600元。如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相當于使用18020多付出了600元,資金成本為600/18020=3.33%。在實際生活中,上述極端案例是罕見的,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申報納稅往往更貼近實際,也更利于節稅。因此納稅人應當綜合考慮資金使用成本,將兩種所得分別申報。

        第6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經濟利潤;會計利潤;納稅利潤;綠色利潤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8)12-0047-04

        一、新“企業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制度核心要素比較

        經濟全球化引致了國家間資本流動,驅動了經濟主體的投資偏好,同時增強了經濟主體投資決策對各國間稅收差異的敏感度。稅收的國際競爭、稅制的趨同是必然趨勢。如果本國公司所得稅稅率高于其他國家的稅率,既會阻礙本國企業的投資,導致資本外流,也不利于吸引外資。在喬根森(Jorgenson,1963)、桑德莫(Sandmo,1974)以及霍爾和喬根森(Hall and Jorgenson,1967)等構建的標準資本成本理論模型中,公司所得稅是從兩個方面影響公司投資決策的:(1)對資本的邊際收入征稅,可能使投資的邊際收入下降,抑制了投資行為;(2)允許某些資本成本項目扣除,降低了資本成本,將刺激投資意愿。公司所得稅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模式,在制度規定的優劣評價上已達成共識,并在改革趨勢上趨同:擴大稅基、降低稅率、與個人所得稅一體化設計。中國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國際慣例方面進展顯著。

        (一)納稅人比較

        中國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在納稅人的確認上廢止了“獨立經濟核算”標準,按國際慣例,引入了規范的“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概念。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按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進行,分別規定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采用多個標準。中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地域管轄權)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重管轄權標準。

        市場經濟國家大多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和合伙企業不以企業名義交納所得稅,而是由業主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連同其他方面的所得一起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也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作為納稅人(對二者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有助于合理處理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關系。與國際慣例不同的是: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法人公司,主要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而且對股息紅利所得既征企業所得稅,也征個人所得稅,這相當于中國企業所得稅的類型是公司所得稅中的古典制,存在雙重征稅問題。目前,除美國、愛爾蘭等少數國家外,為避免重復征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采用古典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進一步完善應該考慮將納稅人縮小到公司制企業,抑或與個人所得稅一體化設計以解決雙重征稅問題。

        (二)稅率及稅收優惠比較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中國新的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理論上,公司所得稅同個人所得稅相比,其主要作用并不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其采用累進稅率在促進公平方面意義不大。由于大部分公司所得稅是由大公司繳納的,所以采用累進稅率的國家更多地是出于財政收入的考慮,累進稅率結構可以保證必要的財政收入。如果進一步考慮到公司股東的層次,可以認為這種累進稅率也有一定的調節收入作用。因為對大公司實行高稅率會減少公司的稅后利潤,相應地間接減少公司大股東的股息收入。此外,作為對上述稅率結構的補充,對于在本國境內雖然沒有設立常設機構,但有來源于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非居民公司,各國通常的做法是征收預提稅,由付款方按照規定的預提稅率代扣代繳。審視中國財政承受能力和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中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企業所得稅將稅率確定為25%。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資料顯示: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25%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中國稅制的國際競爭力,激勵外商投資。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采用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各國公司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政策目標很多,如鼓勵科研開發、環保、節能;擴大就業;風險投資;促進區域開發;提升企業規模,實現規模經濟;支持出口,提高國際競爭力;培育特定產業(如高附加值產業)等。發達國家一般更重視前三項的優先發展,并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的形式呈現多樣化:免稅期、優惠稅率、加速折舊、抵免、退稅、遞延納稅等。發達國家較少使用免稅期,更多地采用加速折舊、各類稅收抵免和復雜的扣除規定(研發經費的特殊扣除、免稅計提各類特殊準備金等),其稅收優惠規定漏洞較少,方向性比較明顯。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以區域優惠為主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格局。遵循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原則。總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高新技術和節能環保產業成為稅收優惠的重點。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較

        按國際慣例各國政府在政策上鼓勵企業對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允許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按一定比例扣除。之所以實行捐贈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中國新企業所得稅將內資企業和單位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將現行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全額扣除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于較高水平(如美國為10%,韓國為7%,荷蘭為6%,比利時為5%,俄羅斯最高為10%,我國臺灣地區為10%等),但扣除規模還取決于扣除的計算基數,不同國家扣除的基數有所不同。中國新企業所得稅的12%是基于企業捐贈金額相當于企業利潤的12%的權重(中國原企業所得稅的3%是基于企業捐贈金額相當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3%的權重)。至于與舊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相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究竟是擴大了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捐贈的力

        度,還是削弱了力度,這需要作具體分析。捐贈稅前扣除規模最終取決于扣除率和扣除基數兩個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提高了扣除比率,但降低了扣除的基數。具體的測算思路是:(1)當改革前后捐贈扣除額相等時有:應納稅所得額×3%=年度利潤總額×12%,即,(年度利潤總額±差異)×3%=年度利潤總額×12%,即“±差異/年度利潤總額=3倍”。也就是說,當稅法調整的差異占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比率為3倍時,新稅法和原稅法對于稅前捐贈的扣除規模是相同的。進一步的理論分析:在差異為正,也就是調增稅法應稅所得額的情況下,當稅法調整的差異占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比率小于或大于3倍時,新稅法對于稅前捐贈的扣除規模分別多于和少于原稅法的扣除規模;在差異為負,也就是調減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當稅法調整的差異占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比率是絕對值小于或大于3倍時,新稅法對于稅前捐贈的扣除規模分別少于和多于原稅法的扣除規模。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經濟學與會計學詮釋

        中國新企業所得稅稅基是稅法意義上的利潤,是在會計意義上的利潤基礎上計算調整的利潤,它既區別于會計意義上的利潤,也區別于經濟學意義上的利潤。理論上任何意義上的利潤均是在總收益扣除成本的基礎上進行核算的,不同意義上的利潤之所以差別主要是扣除成本上的差異。

        (一)基于經濟學、會計學及稅法層面的成本內涵解析

        由于資源的稀缺性,任何資源的取得都是有成本的。所謂成本,它是一種代價,包括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1)顯性成本。顯性成本是指廠商在生產要素市場上購買或租用所需要的生產要素的實際支出,即會計成本或賬面成本。會計成本是一種歷史成本,這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成本,一般有三種類型:費用,當期就產生收入的支出(已消耗的支出);資產,當期尚未產生收入,但以后會產生收入的支出(未消耗的支出);損失,未產生收入的已經消耗了的支出。(2)隱性成本。隱性成本是指廠商在生產過程中或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自己所擁有的投入物的價值,即是指不在賬目上反映的廠商自己提供的資源所應該支付的費用,包括隱含利息、隱含租金、隱含工資等。如自有房屋作廠房,在會計賬目上并無租金支出。廣義上,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構成機會成本。生產一單位某種商品的機會成本是指生產者所放棄的使用相同的生產要素在其它生產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使用一種資源的機會成本是指把該資源投入某一特定用途以后所放棄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夠獲得的最大利益。

        機會成本具有選擇性和隱性特征,是經濟學家考慮的成本,是為了研究人們的決策,有可能大大超過歷史成本。經濟學從稀缺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研究生產一定數量某種產品所必須支付的代價,用機會成本來研究廠商成本。會計學從歷史成本――已經發生的會計成本角度核算廠商的成本,會計學家研究現金流,只考慮顯性成本。稅務當局用部分會計成本和政府額外規定的扣除費用(可稱為稅前成本)角度調整廠商的成本,代表政府以宏觀調控、鼓勵創新、規范企業經營活動等為出發點,重新確認、審核企業成本范圍。

        (二)納稅利潤與經濟利潤、會計利潤的關系

        利潤是收益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不同的成本層面下形成不同的利潤:由經濟成本推算出經濟利潤,由會計成本核算出會計利潤,由稅前成本調整出應納稅所得額(本文稱之為納稅利潤,下同)。經濟利潤,也稱超額利潤,是經濟學視角中的利潤,是超過正常利潤以上的利潤,是通過總收益扣除經濟成本(機會成本)得出的(經濟利潤=總收益-經濟成本)。也就是說,經濟利潤是從總收益中已經將正常利潤作為機會成本作了扣除,那么,超額利潤僅來自于創新、承擔風險和壟斷。會計利潤是會計學視角中的利潤,是企業的總收益與企業的會計成本之間的差額(會計利潤:總收益一會計成本)。納稅利潤是稅務當局征稅視角中的利潤,是企業的總收益(稅法規定在會計計算的總收益基礎上稍作調整)與稅前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納稅所得額=按稅法調整的總收益-稅前成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1.經濟利潤與會計利潤之間的數量關系

        經濟利潤等于從會計利潤中扣除正常利潤,得到企業的超額利潤,代表了高于正常利潤的部分。當會計利潤等于正常利潤時,會計學意義上是盈利的,但其經濟利潤為零,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廠商不盈不虧;當會計利潤超過正常利潤時,會計學意義上是盈利的,其經濟利潤也是大于零的,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廠商獲得超額利潤;當會計利潤低于正常利潤時,其經濟利潤小于零,從會計學意義上可能是盈利的,但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廠商是虧損的,在經濟學家視角中,這一結果高估了利潤。人們常用會計利潤評價企業效益的好壞,但若視角再寬泛一些,考慮到所有因素,用經濟利潤判斷企業的業績則更有說服力。經濟利潤與會計利潤的數量關系,見下圖:

        2.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之間的數量關系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稅制改革的趨勢是企業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逐步分離。會計與稅收的基本原則、處理方式存在根本差別。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很大。這些差異按其產生原因及其性質又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兩類。會計利潤是按著會計準則計算形成,為投資人提供信息;而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收概念,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計稅所得。它與會計核算而形成的會計利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用公式表示是:

        納稅利潤=按稅法調整的總收益-稅前成本=企業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1)

        但是,納稅利潤與會計利潤又具有緊密聯系(比與經濟利潤的聯系要緊密),在稅收征管中,往往是在企業會計利潤基礎上加以適當調整來確定其納稅利潤的。上述公式即可表示為:

        納稅利潤=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2)

        公式(2)暗含著:納稅利潤=會計利潤±部分顯性成本。其中,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廣告費等;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如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各種贊助支出、非公益性救濟支出、稅收滯納金和罰金或罰款等;以及企業當期少計或未計的其他納稅所得。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可比實際發生多扣除的費用、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不征稅收入,如企業研發費用、企業前五年內的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以及企業當期少計或未計的其他納稅扣除項目金額。納稅利潤在會計利潤基礎上進行調整,包括了相當部分的會計意義上的成本。公式(1)與公式

        (2)的結果是相同的,說明了納稅利潤與會計利潤的密切聯系。

        3.經濟利潤與納稅利潤之間的數量關系

        納稅利潤是與經濟利潤在思路、出發點和形成機制上均不相同的利潤概念。經濟利潤是企業決策時使用的,考慮了機會成本的扣除。經濟利潤的形成充分考慮了稀缺資源的配置,將基于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的選擇所帶來的或加劇了的資源稀缺程度全部體現在成本中,以期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而納稅利潤考慮的成本范圍是有限的,一般比形成會計利潤的成本扣除范圍還要小,重在增加財政收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政府旨在根據經濟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確立納稅利潤。由經濟利潤與會計利潤、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之間的關系可等量推出經濟利潤與納稅利潤的關系為:

        經濟利潤:納稅利潤-隱性成本±部分顯性成本即:

        納稅利潤=經濟利潤+隱性成本±部分顯性成本

        可見,從經濟學視角看的納稅利潤中不僅包含了全部的隱性成本,而且還包括了部分顯性成本。納稅利潤在經濟學意義上包括了相當部分的企業角度的成本因素,稅基是經濟學意義上高估了的利潤,沒有體現資源配置的真實成本,把經濟學意義上的成本當作稅基,是政府主觀意義上的法定利潤。

        三、結語

        1.“納稅利潤”的定位體現了政府目標的價值取向。不同視角下的利潤內涵及其差異程度涵蓋著社會不同層面的目標定位與差異。納稅利潤的內涵與外延體現的是政府的各種目標,納稅利潤的調整預示著政府目標的轉換:如果納稅利潤接近經濟利潤,說明政府考慮了稀缺資源最優化配置因素,政府目標更加關注效率。如果納稅利潤接近會計利潤,說明政府更多的考慮了企業完整會計信息的全貌,政府目標更加關注微觀主體的活力。如果納稅利潤偏離經濟利潤或會計利潤的程度比較大。說明政府更多地考慮了宏觀調控因素,并對企業行為進行約束,政府更加關注財政收入目標和公平目標。

        2.“納稅利潤”應該回歸于“綠色利潤”。為體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政府需要關注綠色GDP核算體系下的利潤核算,可稱之為“綠色利潤”。全局和長遠考慮,“綠色利潤”是比“經濟利潤”更真實和精確的利潤,其核算考慮了環境污染、自然資源消耗的環境成本的扣除,考慮了社會經濟活動對子孫后代的影響,是一種跨期的公平與效率。若“納稅利潤”接近“綠色利潤”,則展示了政府可持續發展和代際公平目標的稅收政策。

        第7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我國實行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后,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讓企業從另一個視角擴大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法》的主要變化

        (一)統一稅法,統一稅率

        為有效解決內外資企業稅負差距過大的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制“合二為一”,對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統一適用同一個稅法,實現不同經濟實體在稅收上的同等待遇。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稅率統一降低至25%,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只對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規定照顧性稅率,簡化了稅率結構,使稅制更加透明和規范。

        (二)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工資薪金、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較原所得稅法有所改變,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在工資薪金扣除標準方面,現行稅法取消了針對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比較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稅法大幅度提高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同時不再區分廣告費和義務宣傳費,去除了企業扣除廣告費是必須符合的3個條件,因此,企業可以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廣告宣傳,提升企業形象。

        (三)統一稅收的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市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政府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有效地解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標不明確、優惠方式單一、區域優惠過多等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綜合運用優惠稅率、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統一規范稅收優惠的標準和管理辦法,將現行一區域優惠為主的所得稅優惠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新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分析

        (一)將一個大型企業劃分為若干微小企業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相關政策法律依據,小型微利企業要同時符合六個條件: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三是從業人數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100人;四是資產總額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五是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六是必須是國內的居民企業。因此,符合以上六個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享受20%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優惠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個企業大大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完全可以把該企業進行分立,組成幾個小型微利企業,每個小型微利企業經營某一方面的專業業務,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負擔。對房地產企業而言可以把購地、建筑、裝修等進行分立,開設進行專項業務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我國較大的房地產企業多采取在各地設立子公司的模式來進行運營。總分支機構的籌劃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五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企業在生產經營規模擴大,需要設立新的營業機構時,采取設立分支機構就會較為有利。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與總機構合并納稅,可以享受盈虧互補的好處,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企業如果采用設立獨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如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設立初期的虧損就不能沖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比設立分公司時大,當期繳納的稅款就會較多,占用企業的資金也越多。因此,一般說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設立分公司較設立子公司更為有利。

        (三)推遲收入的實現時間進行納稅籌劃

        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收入包括企業的貨幣形式收入和非貨幣形式收入,具體分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和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對收入進行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點,這就為收入的稅收籌劃提供了依據和空間。比如讓被投資方推遲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就可以推遲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推遲借債合同中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遲利息收入確認時間;推遲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遲租金收入確認時間;推遲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就可以推遲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時間;推遲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就可以推遲接受捐贈收入確認時間;推遲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就可以推遲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確認時間。推遲這些類型收入的確認時間,無疑會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企業從稅務局那里取得了一項無息貸款,使企業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參考文獻:

        1、吳躍云.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思路[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6(3).

        2、劉娜.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研究[D].廈門大學,2008.

        3、李珍萍.稅收籌劃的風險及防范[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2).

        第8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納稅服務 改進 思考

        納稅服務是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基礎環節和重要戰略,自1997年提出“以納稅服務為基礎”的新征管模式以來,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取得了飛躍的發展,已經成為稅務工作的中心,稅務機關應該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已成為共識。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簡單的微笑服務、禮貌用語、公開辦事程序、履行服務承諾等已不滿足納稅需求,對內優化辦稅流程,對外拓展服務渠道,全方位為納稅人解決實際問題的納稅服務體系建立迫在眉睫,本文結合稅收實際工作,從納稅服務現狀、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三方面進行調查與思考。

        一、納稅人對納稅服務需求的主要內容

        在納稅服務過程中,作為納稅服務的需求方,納稅人究竟想些什么,需要什么樣的服務,他們關注的焦點是什么,目前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是否能滿足納稅人的需求,針對這些問題,筆者開展調研,通過調研,了解了納稅人對納稅服務需求的真實聲音。

        (一)需要稅務機關提供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輔導

        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輔導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機關堅持依法、無償、準確、規范、便捷的原則,扎實做好日常納稅咨詢服務,廣泛、及時、準確、有針對性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納稅知識。根據納稅人的需求,稅務機關需要不斷豐富和更新稅法宣傳內容,以納稅知識、稅收政策和征納溝通渠道為重點,針對稅收常識、辦稅流程、難點問題、最新稅收政策規定等,大力開展稅法宣傳,從而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二)需要稅務機關方便申報納稅和涉稅事項辦理

        申報納稅和涉稅事項辦理是納稅服務的核心內容。稅務機關應致力于通過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推行多元辦稅、優化辦稅流程、精簡涉稅資料等手段,幫助納稅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推行多種辦稅和繳款方式,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實行“一站式”服務。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向納稅人提供電話申報、網絡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為依托的電子繳稅,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即可完成申報納稅。

        (三)需要稅務機關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

        個性化的納稅服務是納稅服務更進一步的提升,也稱為差異性納稅服務,由于納稅人的企業性質、規模大小、經營特點的不同,納稅人的個人素質、納稅意識、納稅方式的不同,決定了納稅服務的差異性。堅持差異,就是要全面掌握不同類型納稅人的特點和需求,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差異性,區分不同情況、不同需求、不同納稅人,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時而異,采取靈活多樣的服務形式,有針對性地對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使納稅服務更加貼近實際、貼近納稅人。

        (四)需要稅務機關提供接受投訴和獲得反饋的通道

        稅務機關接受投訴,并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滿意的反饋是納稅服務的必要內容。稅務機關需要積極響應納稅人訴求,虛心聽取各方的意見,妥善解決稅收爭議,主動接受納稅人的監督,提供方便的投訴通道,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及時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建立健全對納稅人意見和投訴的快速處理機制,努力做到向納稅人及時反饋,給納稅人以滿意的答復,為納稅人營造了公平、公正、和諧的稅收環境。

        二、納稅服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通過深入調研,發現了一些納稅服務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存在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宣傳、傳達稅收政策和輔導稅收業務不夠及時,納稅人難以及時、準確了解掌握相關政策,征納雙方對某個稅收政策和業務問題理解有分歧時,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給予權威的說明,使納稅人難以適從。對一些稅收政策,稅務機關內部也會出現不同的解釋口徑,導致繳稅不公,繳稅不明。

        第二,辦稅負擔仍然較重。雖然近幾年稅務機關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辦稅效率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工作,減輕了不少負擔,但仍然存在辦稅程序過于繁瑣,資料報送過多,稅控裝置維護成本過高,重復報送資料等問題。

        第三,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一些稅務干部沒有樹立起“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以管理者自居,沒有將納稅服務作為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不會主動替納稅人著想,缺乏主動服務意識。

        第四,納稅服務考核機制不完善。多年來,稅收管理的考核指標主要集中在收入任務和征管質量上,對納稅服務的內容、標準和責任缺乏統一的考核機制,考核內容不全面、方法不科學、操作不規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服務好壞一個樣”的現象。

        三、改進納稅服務的措施

        (一)構建納稅服務新理念

        以“始于納稅人需求,終于納稅人滿意”心宗旨,構建現代納稅服務新理念。樹立納稅服務是稅收工作的基礎的理念,緊緊貼近地方經濟和納稅人,強調稅收公共服務功能,淡化權力意識,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從注重形式向內容、形式、效果想統一轉變。樹立納稅服務規范化的理念,以流程為導向,以信息化為依托,實行多元化申報和電子繳稅,使納稅人享受到方便、快捷、經濟、高效的稅收服務。樹立以提高納稅人滿意度為目標的理念,解決納稅人最直接、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減少辦稅環節,減少辦稅成本。

        (二)創新納稅服務新體系

        納稅人的需求是多層次、多方位的,納稅服務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稅務部門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根據稅收工作的規律和特點,與時俱進地對納稅服務進行充實、完善并加以深化。著力構建網上辦稅、電子繳稅、多元受理、限時時等便捷服務機制,開展以上門服務、媒體服務、網絡服務、電話話服務、短信服務等形式的宣傳咨詢服務機制,建立以預約服務、全程服務、跟蹤服務、個性化服務、求助服務主主的過程服務機制,健全以辦稅服務廳為主體,銀行、網絡、電話、自助辦稅為輔的納稅服務保障機制。

        (三)健全納稅服務責任體系

        配備合理的人力資源,設置完善的崗位責職和服務流程,明確界定服務規范,即要使納稅人的合理需示得到滿足,又要使稅務干部在納稅服務過程中有所遵循,避免出現職責缺失、職責交叉而造成的納稅服務缺位或越位的現象。堅持效率優先原則,從有利于精簡工作環節和加強內部協調出發,科學設計業務流程,為提高納稅服務能力創造條件。

        (四)完善納稅服務考核機制

        制訂完善納稅服務質量標準體系,對服務項目、服務形式、服務時限等內容作出制度化、標準化的安排,使納稅服務有章可循,有規可考。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考核評價機制,建立以工作業績、服務能力、合作精神等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體系,實行內部考評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從而促使稅務干部來斷提高服務能力,更好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四、結束語

        作為稅務機關,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完善和規范納稅服務體系,準確、及時地提供政策,透明、簡便地提供程序,互動、差異地提供個性化服務,建立納稅服務需求機制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姚明智.關于優化納稅服務的調查與思考,吉林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S1期.

        [2]程月園.淺談我國納稅服務的現狀及優化對策,才智,2010(25).

        [3]成爾方,郁嵐.關于優化納稅服務的思考[J],江南論壇,2003(08).

        [4]趙福增.建立完善的納稅服務體系[J],稅務縱橫,2003(01).

        第9篇:新稅法個稅標準范文

            稅務籌劃是指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自主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日常企業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我們所談的零售企業是通過不同渠道集聚來商品和服務,大批量采購后再小批量銷售給消費者的活動,它是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的企業,正是這樣的企業聯結起來生產和消費,完成商品從生產到流通的蛻變,使其商品價值真正體現,也是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保證。因此,現代零售企業是我國經濟繁榮發展的保障,沒有銷售,生產就沒有了意義,它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主宰,一旦流通產業遭到破壞,將直接影響其他工業、制造業,波及到國家經濟安全,所以零售企業稅務籌劃至關重要。

            1.1 零售企業稅務籌劃的特點

            稅務籌劃是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事先規劃自己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在節稅的同時,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它的特點如下:

            1.1.1 合法性

            稅務籌劃的前提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以之為導向來進行的節稅活動,因此稅務籌劃并不能違反稅法,企業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可以少繳稅的前提是依據法律可以這樣做。

            1.1.2 服從整體效益性

            并不是稅務籌劃符合預期的減輕了稅賦負擔就是最優選擇,當其方案實施后影響到企業整體收益下降時,就得舍棄此方案而選擇第二方案。

            1.1.3 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最終目的是采取積極合法的因對方式以節稅、稅負轉嫁來減輕稅負負擔。

            1.2 零售企業稅務籌劃的意義

            作為傳統的服務行業的零售企業,面臨相當激烈的同業競爭。誰能掌握了核心競爭力就能在眾多企業中脫穎而出。而稅務籌劃作為一種較新的合理節稅方法,不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節約稅收,如能夠稅務籌劃貫穿到整個企業餓的管理決策之中,如企業選址、采購渠道、銷售方式、融資策略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業資源整合力和整體競爭力。本文認為零售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2.1 有利于降低零售企業涉稅風險

            零售企業納稅人,如未及時處理好前期的企業稅負,將直接影響到本期,促使企業稅負越來越嚴重,進而出現欠稅等情況。而稅務籌劃中的合法性原則,則要求零售企業能夠依據我國稅法換中的相關規定,合法規避風險,同時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1.2.2 有利于更好地節約零售企業的運營成本

            零售企業通過實行積極的稅務籌劃,可以有效地減少一些不該繳付的稅款,使企業經營決策與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相協調,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條件,使零售企業獲得更多稅收收益,這在一點程度上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使企業實現低成本運營。

            2 零售企業銷售環節中的稅務籌劃

            零售企業是零售企業是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的企業,出售商品是其主營業務,因此銷售活動中的稅務籌劃至關重要。筆者主要從促銷活動、營業推廣和公共關系促銷三大角度對如何在零售企業銷售環節實現稅務籌劃:

            2.1 銷售中運用稅負轉嫁

            稅負轉嫁是納稅籌劃的方法之一,以下例子談下銷售活動中的稅負轉嫁即通過提高銷售價格來實現最終目的。例:銷售某電子產品,單價為300元每件不含稅,購進價為200元每件不含稅。現公司通過籌劃,設計出一套稅負轉嫁方案,即在原來的售價基礎上每件提高40元,即可提高利潤額稅負轉嫁前:每件商品應繳增值稅為:300×17%-200×17%=17元每件商品應繳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為:17×(7%+3%)=1.7元每件商品應納稅總額為:17+1.7=18.7元每件利潤總額為:300-200-1.7=98.3元稅負轉嫁后:每件商品應繳增值稅為:340×17%-200×17%=23.8元每件商品應繳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為:23.8×(7%+3%)=2.38元每件商品應納稅總額為:23.8+2.38=26.18元每件利潤總額為:340-200-2.38=137.62元由此可見通過稅負轉嫁成功實現企業經濟收益最大化的最終目的。

            2.2 促銷活動中的稅務籌劃

            促銷環節的稅務籌劃是零售企業稅務籌劃的又一重要環節。廣告促銷中的稅務籌劃最重要的是做好年度費用預算。此處我們結合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中的“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進行稅務籌劃。例如:一家零售企業預計在2011年度實現企業銷售收入1000萬元,那么可以通過以下兩個稅務籌劃方案達到其預期促銷目的。稅務籌劃方案一:廣告費20萬元,業務宣傳費5萬元;稅務籌劃方案二:廣告費10萬元,業務宣傳費15萬元。其具體分析如下:

            方案一:通過計算我們可得出方案一的廣告費的扣除限額為:1000 X 2%=20(萬元),即零售企業實際支出20萬元,這并未超過可扣除的限額,因此可以全額稅前扣除。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1000X 0.5%=5(萬元),實際支出5萬元,沒有超過可扣除的限額,可全額稅前扣除。

            方案二:通過計算我們可以得出方案二的廣告費的扣除限額為:1000 X 2%=20(萬元),零售企業實際支出10萬,這并未超過可扣除的限額,可全額稅前扣除。但其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1000X0.5%=5(萬元),實際支出15萬元,其超過限額10萬元的那一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無論是方案一,還是方案二在實際支出超過相應的扣除標準,均不得稅前扣除,那么零售企業所應考慮的問題即為,如果配置促銷費用在實現預期的促銷目的同時,又能充分的利用其扣除限額,從而使促銷的成本降低。通過上述兩種發難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在支付相同的實際促銷費用情況下,稅務籌劃方案二中,因其業務宣傳費已超過扣除限額的部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導致企業多負擔企業所得稅10萬元X33%=3.3萬元。

            3 目前我國零售企業稅務籌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應對策

            近年來,雖然稅務籌劃逐漸引起零售企業關注,但在我國許多零售企業管理者尚未形成稅務籌劃的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為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而選擇違法的方法達到少繳稅和不繳稅的目的,這對于零售企業的長遠發展有害而無一利。目前,在我國零售企業稅務籌劃中,仍然存在的一系列亟待完善問題,此處,本文主要針對當前我國零售企業稅務籌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3.1 主要問題

            3.1.1 對稅務籌劃的認識不足,存在操作失當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稅務籌劃理論尚不完善,雖已具有一的發展和普及性,但在許多零售企業管理者卻對稅務籌劃理論理解不夠深刻,且存在一定的偏差。許多零售企業管理者片面的任務稅務籌劃僅為財務的職責,卻為將稅務籌劃理念深入到企業業務中去,導致企業稅務加重,甚至出現修改稅收結果的嚴重的問題,進而出現因偷稅而被處罰。

            3.1.2 財務人員尚未具備稅務籌劃的必要素質由于稅務籌劃這一合法節稅方式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籌劃活動。因此,在實踐中,要求零售企業的財務人員財務技能、稅收知識、管理經驗、運籌預測能力以及溝通能力均處于一個較高的水平。而在當前我國的零售企業之中,許多財務人員的素質和能力都還達不到這一水準,且大多財務人員只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模板式的記錄,尚未具備稅務籌劃的必要素質。

            3.1.3 稅務籌劃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機構支持。當前零售企業尚未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和機構對稅務籌劃予以支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許多財務人員工作中,缺乏有力的獎懲制度制度,許多財務人員疲于稅務籌劃;其二,稅務籌劃因是油公司整體對自身的經營狀況的一種合理的統籌和安排,而在當前的零售企業財務部門卻仍處于單兵作戰階段,缺乏其他部門的協作和支持,更缺乏管理部門的有效干預和積極支持,最終致使稅務籌劃方案在實踐中不能良好實施。

            3.2 對策

            3.2.1 走出稅務籌劃認識誤區,深化企業稅務籌劃理念在零售企業稅務籌劃中,應注意深入企業各個部門的稅務籌劃理念,走出傳統的稅務籌劃認識的誤區,其別需要指出的是業務部門稅務籌劃觀念的加強。業務部門應注意將納稅觀念滲透到業務過程之中,并在與稅務籌劃人員相互配合,在訂立合同之前規避稅收風險。而從整體上將,應認識到稅務籌劃僅為公司理財的一個必要手段,因此在零售企業的財務戰略之中,不僅要考慮如何節減稅收,更應考慮公司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同時,應注意避免片面地追求低稅負而導致的企業的籌資、投資或經營等行為的短期化,不僅會干擾企業資金流動的秩序,同時嚴重影響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

            3.2.2 加快引進和培訓稅務籌劃人才針對企業財務人員稅務籌劃素質普遍不足的問題,零售企業應注意引進和培訓稅務籌劃人才,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到企業稅務籌劃專業知識的培訓當中,選拔有能力的優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財務人員,為企業進行良好的稅務籌劃提供人才支持,同時在選聘高級財務人員時,將稅務籌劃能力作為一大錄取的標準,并做好新稅法出臺后的更新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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