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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災害 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
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刹捎蒙疃绕骄某绷鹘虒W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梢詫⑤椛鋺Φ挠嬎愎脚c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
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文秘站: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
【關鍵詞】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來,隨著人類社會開發海洋與利用海洋活動的增多,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國際間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也日益加強。自二十世紀中期國際社會開始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至今,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經基本形成。同時對我國海洋環境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促使我國加強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國海洋法制保護系統。
一、國際海洋法的發展歷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號重大溢油事故的發生震撼了整個國際社會,從此國際社會才開始重視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開布魯塞爾會議通過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國際遇有油污損害事故公海干預公約》調整的內容只針對油污污染源,管轄權堅持船旗國管轄。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國際環保大會——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會議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首次將壞境問題提上最高的國際政治議程。這次會議的主要成果在于達成了以下四項協議:一是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二是確定了擴大的國際行動計劃;三是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設立常設的環境秘書處;四是設立一項1億美元的環境基金,以滿足會后5年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這是世界各國政府共同探討當代環境問題,探討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的第一次國際會議。這次會議是人類環境保護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聯合國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l世紀議程》和《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過標志著人類對海洋的認識進入了一個更高的層次。
二、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趨勢
(一)保護海洋環境是世界各國的義務
在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上,各國確立了各國的海上權力,這也有效的促進了各國對海洋資源及其環境的管理和維護。會上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明示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應依據國際法制定國內法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同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是各國的責任與義務。
(二)從單方面針對船舶污染到各種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是為了針對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許多國際公約對所有可能造成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類,對國際海洋環境實行全面保護。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從針對特定來源(船舶)之單一物質(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類污染源的發展趨勢日益明顯。
(三)轉變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對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單純的船旗國管制轉變為船旗國、港口國與沿海國共同管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了傳統的船旗國管制原則,另外也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沿海國或者港口國也有權管制外國船舶對海洋的污染行為。
(四)國際組織愈發重要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了國際主管組織在國際海洋環境保護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國即應該積極參加此類國際組織;又有義務按照這些國際組織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國內立法工作。
三、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影響
海洋環境保護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海洋保護十分重視。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國際船舶防污公約》、《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等,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制度產生了深刻影響,主要表現在:
(一)加強海洋環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之后,我國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環境保護法》。1992年里約熱內盧會議之后,我國政府又制定了《中國環境保護21世紀議程》和《國家行動方案》,經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環境立法逐步縮小了與國際社會的差距。然而,與國際海洋環境立法的發展相比,我國仍有較大的差距,在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統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環境的綜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國際社會。這也是我國海洋環境立法和管理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和嚴峻的挑戰。
(二)切斷海洋污染源
依據我國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即《倫敦公約》)的規定:增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損害,嚴格規范國內的單位和個人向海洋傾倒廢物的行為。另外,依據我國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即《巴塞爾公約》)的規定,禁止境外廢棄物傾倒在我國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我國為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條約》國際公約的義務,保護我國海洋環境,明確規定:國家根據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由國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與修訂法同時實施。根據該計劃,我國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應急組織系統和反應隊伍,配備相應的設備,一旦發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應急反應,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對海洋的污染減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態保護法律制度
近年來,嚴重的污染和人為破壞使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形勢嚴峻,國際上在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后也增設了關于海洋生態保護的內容,明確規定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和修復本行政區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環境,對已經破壞的海洋生態進行整治;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采取可持續發展的開發戰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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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永明.論海洋資源開發法律制度[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5(6).
論文關鍵詞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 海洋環境 現行法律
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一)石油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渤海、黃海海域有著豐富的石油資源,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開發利用海洋石油資源必不可少。渤海海域的康菲溢油事故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大面積污染,對渤海的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影響,渤海海域的海洋環境受到了嚴重污染。黃海也蘊含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隨著海上石油資源的不斷開發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在不斷增大,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加大。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青島市黃島區作為國家的石油戰略儲備基地之一,大煉油發展較為迅速,已經形成一定的產業集群。在海上運輸石油以及石油儲備過程中,管理不當容易造成石油對海洋環境的破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東營石油資源較為豐富,在藍色經濟區規劃中,東營的目標是建成石油產業聚集區。在發展石油產業過程中,以及通過海上輸出石油時,一旦石油泄漏會對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二)港口建設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目標是成為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作為國際航運中心,港口建設是必不可少的。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靠近渤海的東營、濱州、煙臺、威海等城市,都在積極謀劃建設自己的出海通道,力爭建成有著一定吞吐能力的大港口。在萊州灣海域,作為煤炭資源較為豐富的煙臺龍口市,其規劃為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龍口港的吞吐能力需要不斷的擴大,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煙臺也正準備對煙臺港進行擴容。青島作為黃海之濱的港口城市,借助于藍色經濟區的平臺,正在建設千億噸港口董家口港。東營、濱州、威海等地也在謀劃建設新港口。不難看出,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磅礴發展中,港灣的建設史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要一部分,是發展海洋經濟的重要的基礎設施。碼頭建設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帶開展工程建設。因此,在海洋工程建設中必可避免地會對渤海、黃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處理不當會對海洋污染造成污染或者破壞。
(三)海域使用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中,要建成九大核心區,其中包括丁字灣海上新城和濰坊海上新城,七大區包括“海州灣重化工業集聚區”、“前島機械制造業集聚區”、“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濱州海洋化工業集聚區”、“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產業集聚區”、“萊州海洋新能源產業集聚區”、“東營石油產業集聚區”。海上新城的建設需要填海造地以解決新城建設中的土地問題,七大區的建設需要一定的海域使用。加之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海洋養殖產業的發展等因素都會對渤海與黃海海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海砂是一種海洋資源,開采海砂資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海砂可以作為建筑或者工業原料使用,其有著較高的經濟價值。渤海、黃海海域有著較為豐富的海砂資源。近幾年,隨著海砂資源的日益重要,一些不法分子過度開采海砂資源,對渤海與黃海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不僅會影響一些魚類的生長,還會對近岸的海岸環境造成影響。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環境相對于其他地方的海域,海洋生態環境比較脆弱,很容易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
(四)陸源污染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內有黃河流入渤海,其他較大的河流有彌河、濰河、膠萊河等河流,其他河流不計其數。這些河流沿岸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向河流中排放污染物,河流中的污染物隨著河流匯入渤海、黃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不可否認,生活垃圾、工業廢料的傾倒對沿海地區的海洋環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的過程中,陸源污染對山東半島海域環境的影響將成為主要的因素。加之,沿海地區的陸地垃圾的傾倒、工業廢水的直接入海,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在發展藍色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對陸源污染的防治,減少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一)相關法律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保護環境的基本法,它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原則和制度做了相關規定,為我國環境保護指明了總體方向?!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制度。但是,這些法律中的很多規定都只是一種原則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在現實中不能運用到實踐中去,缺乏可操作性。相對于具體的規定而言,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不能被運用到法律實踐中去。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相當于“沉睡中”的條款,不能在保護海洋環境的實踐中發揮相應的作用。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應當制定更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能夠在實踐中被很好地運用到具體實際中去,這樣才能更好發揮法律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環境立法滯后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反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在實踐中,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環境的狀況日益下降,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嚴峻的海洋生態環境需要法律作出相應的反映。在法治社會,法律作為調整人的行為的一種規范,是最重要的一種引導人的行為的手段。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滯后,已不符合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從2000年修訂以來,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除此之外并沒有其它配套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頒布,至今沒有對其進行修改過,相關的規定滯后,已經不能滿足對海洋環境進行保護的要求。相關的內容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很多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或者漏洞。
(三)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不夠,法律責任弱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章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規定的法律責任中,主要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其中在這些責任形式之中,運用最多、最廣的一種形式就是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也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罰款、警告、給予相關人員以行政處分等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的法律責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這幾種形式。因此,從法律規定的這些責任形式中可以看出,違反保護海洋環境的相關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大多是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以罰款為主要方式的處罰,在實踐中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不夠,不能起到相應的震懾效力,保護海洋環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違反規定者寧愿被罰款,還是去污染海洋環境,是因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所造成的,使得一些企業違反規定排污。同時,這種以罰款為主要處罰方式過于單一,并沒有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其配合使用,造成不能保證處罰力度,處罰的實際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四)缺乏政府監測機構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和資料
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后,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利益受損的企業和個人如果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者應當提供受到損害的證據。由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監測涉及到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物的濃度,以及海洋環境的特殊性,對于海洋污染證據的收集需要借助于高科技設備,并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而受害者在這些方面處于劣勢。受害者不具備收集證據的條件,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相關知識也不了解,導致無法收集到相關的證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公眾可以向政府部門及其監測機構索要監測資料的權利,也沒有規定政府部門及其監測機構有向受害者提供監測報告的義務。因此,受害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缺乏必要的污染證據,不能利用法律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損害必有救濟,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但由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使得海洋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五)缺乏損失鑒定評估制度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海洋環境污染受害者要維護合法權益,對污染者要求賠償,應當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造成損害的原因。對于利益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一般沒有能力很難出具關于損失的證據。但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設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受害者無法向海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尋求鑒定,使得海洋污染受害者難以收集損失大小的證據?!∫簿筒荒軐ο嚓P的損失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適用
船舶油污損害(Oil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中或發生事故時,逸出或者排放油類貨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類物質,如廢油(Slops)、油類混合物,在運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包括事故發生后為防止或減輕此種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種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損害。
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司法現狀
1.法律制度不統一
目前我國加入的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但沒有專門的國內立法,《民法通則》、《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盡管有所涉及,但多為抽象的原則性、程序性規定。2由于法律表現形式的多元化,導致我國法院在審理船舶油污案件時易出現混亂。在司法實踐中,“煙救油2號”油污案、“雅典地平線”號油污案等適用《民法通則》;“東方大使”號油污案適用《海商法》;“加翠”號油污案、“瑪雅8號”油污案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閩燃供2號”油污案適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碧洋丸”號、“南洋豐收”號、“亞洲飛鵝”號油污案等適用國際慣例。3這些案件在審理時因所適用的法律不同,其結果也大相徑庭,不僅嚴重影響了油污事故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訴訟時效制度不完善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時起計算。《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另行規定訴訟時效問題,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論何種性質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均為三年?!董h境保護法》沒有關于長期時效的規定,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對長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因為審判實踐和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質,在訴訟時效方面存在著問題。首先,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在損害結果尚未發生或者無法確定之時,訴訟時效就業已屆滿了。其次,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往往是由多個排污者造成的,這使得權利人往往因無法確定訴訟相對人而導致訴訟無法進行,最終損害權利人的權利。
二、完善我國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石油的需求會更加旺盛,而由于資源有限,國內的原油生產不可能出現較大的增加,必然導致海域原油和成品油運輸量會越來越大,我國海域受到重大污染的可能性也會越來越大。因此,除加強安全管理,制定應急措施外,建立完善的法律賠償機制是消除油污染損害的最后一道防線。
1.制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
要逐步建立起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加快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立法;明確賠付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完善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信托基金。制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可包含以下內容:第一,要求國內航線船舶強制油污保險。因為目前我國存在眾多的小油輪,這些都是單船公司或個體,既沒有保險,經營狀況又不好,一旦發生油污事故,沒有任何賠償能力。第二,建立油污基金組織??梢允褂臀凼鹿试斐傻膿p害得到及時的賠償。第三,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對于損害賠償確立采信標準,尤其是中長期損失的科學預測與方法。
2.完善訴訟時效有關法律規定
針對前面所述時效中的第一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主張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認為這條規定具有超前性,不僅規定了長期時效,而且該時效不是絕對的,遇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針對第二個問題,可以通過修正起算點加以完善,表達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參考文獻:
[1]司玉琢:《新編海商法學》,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關鍵詞:海上溢油污染 生態損害 因果關系
有人說二十一世紀是“海洋的世紀”。寬廣的海洋是一項重要的戰略資源。改革開放以來因陸源污染及對海洋的不當開發,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態損害觸目驚心。特別是石油污染,因其污染范圍的廣泛性的持久性,對海洋生態影響巨大。
一、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概念及特點
(一)“生態損害”的法學界定
生態損害是最近才提出的一個概念,首先是從司法實踐中提出來的?!吧鷳B損害是指人們生產、生活實踐中未遵循生態規律, 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超出了環境容載力而導致人類所依賴的生態環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多個部分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整體的功能發生嚴重不利的變化?!币灿袑W者認為生態損害是“人們生產、生活實踐中未遵循生態規律,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超出了環境容載力,導致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或功能發生嚴重不利變化的法律事實?!睔w納可得出生態損害主要是人們在開發環境資源時未注重生態規律造成生態環境的功用受損。
隨著時展,生態損害日益得到重視,主要是因為生態損害一旦發生,對整個生態系統會造成重大的甚至是無可挽回的損失。
(二)海上溢油事故生態損害的界定
海上石油污染對海洋生態環境有重大的影響。海上溢油生態損害是指:“因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海底輸油管道、石油運輸、船舶碰撞以及其他突發事故造成的石油或其制品在海洋中泄露而導致的海域環境質量下降、海洋生物群落結構破壞及海洋服務功能的損害?!?/p>
一個完整健康的海洋生態系統包含有巨大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環境價值,美學價值和生態價值。它能帶給人們的不僅包括各種海產品和礦藏資源,其生態價值也不能為人類所忽略。海洋生態系統以各種形式滿足著人類發展的各種需求。然而,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卻對海洋的生態造成巨大損害,嚴重影響海洋各種價值的發揮。
(三)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特點
突發性海上溢油事故發生后,對污染范圍內的生態易形成毀滅性打擊,治理費用巨大而且生態恢復的時間長。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呈現出以下特點:①風險性大。世界范圍內對能源的需求使石油運輸量和石油開采量不斷增長使溢油風險不斷加大,事故發生的幾率上升。②危害性大。海洋溢油事故一般具有突發性,即突然有大量對海洋生態有害的石油物質進入海洋生態體系,造成海洋生態破壞,嚴重影響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③生態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海洋價值的生態價值涉及面廣,使得生態價值評估帶有科學技術上的不確定性,加劇了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復雜性,使得在遭受生態損害后,索賠變得異常困難。
二、海上溢油生態損害賠償的范圍界定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生態損害賠償的范圍也在不斷發生改變,總體來說,賠償的范圍在不斷擴大。由于立法上的不同,國內外對生態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一)國際上的相關規定
美國《油污法》中規定,聯邦和州政府可以得到的損害賠償明確分為三部分:①重建、復原、更換或取得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②自然資源在進行重建期間價值的減少;③評估這些損害賠償的費用。
我國加入的《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中第2條第6款規定:“①對環境損害(不包括此種損害的利潤損失)的賠償, 應限于已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②預防措施的費用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這里的恢復措施可認為是規定了提起生態損害賠償的合法依據。
從國際法的規定上看,油污損害是包含生態損害賠償在內的。
(二)我國相關立法對生態損害的規定與不足
我國有關海洋溢油污染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中。因后者立法較早,已難以適應時代需求?!逗Q蟓h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也不完善,只在部分條款中有相關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法》施行以來,大多數海上溢油事故的賠償情況并不理想,即使索賠成功,也只對清污費和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賠償,很少考慮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生態損害賠償索賠主體的模糊性及生態價值的評估規定的原則性,使海洋環境所遭受的生態損害賠償的規定嚴重不足。
(三)海洋生態損害所應承擔的賠償范圍
海上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范圍和賠償范圍之間,并不是總是重合的,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盡量使受損害范圍與賠償范圍趨于一致,從而為海洋生態損害侵權糾紛提供賠償標準,避免侵權人的無限責任,有利于賠償的實際履行,保障的海洋生態權益?!?/p>
根據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實踐,國家海洋監管部門作為索賠主體可提出索賠的范圍大致包括:①合理的預防或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費用和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和損害的費用;②環境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③利用該海域的所得的期待利益損失。
三、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法律問題
要挽回海上溢油事故的生態損害所造成的損失,不可回避的是生態損害賠償訴訟中的各種法律問題。
(一)生態損害賠償的索賠主體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索賠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由于我國海洋環保相關部門之間的職權在立法上存在交叉,造成各部門之間存在權責不清的情況。
筆者認為,在相關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有為公共利益的考慮,帶有公益訴訟的性質。在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一個特殊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行使權利等方面與私人參加訴訟應當有所區別。
論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實質是海洋監察管理。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的經濟活動中對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保證海洋這個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發展,保證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小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海洋有關監察執法部門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方面的問題。為此,筆者在分析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法制化建設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當今世界,人類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三大問題。而海洋占地球面積70%以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巨大的開發潛力,將是人類未來安置就業的重要場所及工業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為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將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這一點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就在海洋。然而海洋開發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事業,它不僅涉及國家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就國內也涉及許多行業、學科和部門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為協調和處理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害沖突,協調開發利用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達到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正常、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本文擬從法制化的視角談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對策。
一、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內涵界定
海洋監察管理是適應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執法職能,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范疇,承擔著海洋執法和護法的雙重任務。具體而言,海洋監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經授權的國家和地方海洋監察部門,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現行的各種海洋法律、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實施進行的監督管理,并對海上作業的違法性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是指國家海洋監察總隊及其監察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護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而且還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1](p189)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監察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為,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為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高,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我國海洋監察管理部門隸屬于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監察管理職能,建立了中國海洋監察總隊,并在北海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設立了三個海區總隊,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監察總隊,以形成一體化的海洋監察執法體系。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它海上執法工作。
海洋監察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區別。由現階段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規模和性質、海洋科技發展的水平以及國家現行的海洋法律制度與海洋執法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了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是對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技術知識的綜合運用,具有很強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監察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與工作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生物、化學、地質知識及海洋應用技術知識等。
⒉廣泛性和綜合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和多部門的活動,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和綜合性。它涉及權益、資源、環境等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許多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海上活動。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多部門、多行業性的特點,是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和范圍基礎上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漁政、港監、海上治安等部門都是我國海上執法部門,各部門的海洋監察也要互相協調、支援,共同維護國家海洋法律法規的尊嚴。
⒊復雜性和艱巨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管轄的海域除渤海是內海外,其他海區均存在著與鄰國之間劃分海域疆界和島嶼歸屬等涉及國家主權權益等問題。我國的海洋法制化建設尚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受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和現行海洋管理體制的制約,一些相關海洋的部門法在管轄權限以及涉及本部門利益的一些規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處,增添了海洋監察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難度。另外,海洋監察管理中的主體性工作是對管理的海域實行監視、監督檢查,主要活動區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環境的惡劣、工作環境的多變,生活環境的艱苦,更加突出了執法的艱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無邊的特點決定了海洋執法具有區別于其他區域執法的特殊性,需要擁有飛機、船舶、艦艇等執法裝備進行監視、巡航。通過巡航監視、登檢傾廢船、石油平臺和組織專群結合的監視網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性事件,并隨時掌握時間的發展動態。
二、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海洋監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于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于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隨著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從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和海洋環境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是今后地方海洋監察管理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法律、三條例、兩規定、一辦法”?!皟煞伞敝浮逗Q蟓h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條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兩規定”是指《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一辦法”是指《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監察管理的內容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事件,并隨時掌握事件的發展動態,當發現有侵權和違規事件時,要及時進行現場執法,制止侵權、違規行為的繼續,必要時依法強制執行。對侵權或違規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資源損害情況等進行全面、客觀、詳盡的調查取證。具體內容如下:
⒈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工作。我國有18000多公里大陸海岸線,內海、領海面積遼闊。在其范圍內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間帶,有6500多個可依托的海島,15米等深線以內海域面積約123800平方公里。[2](p100)這些數字表明了我國海域資源豐富,開發選擇性大,區位優勢顯著。目前,我國許多海洋經濟活動都是通過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間實現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養殖和旅游等。對沿海地區海洋產業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圍、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規范和管理,并協調其與傳統鹽業、養殖用海之間的爭海矛盾。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屬審批制度、海洋功能區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三項基本制度,對海域使用進行立法和規劃,規范了海域使用權屬管理,使海洋監察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⒉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執法工作。海洋環境作為整個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體、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氣和受到海洋直接影響的沿岸區域和河口區域等。[3](p146)海洋環境的好壞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能否得以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取決于海洋的水質和生長的環境,同時又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為保護人類的藍色國土,保障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經濟穩步、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海洋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傾廢等五個方面入手,對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環境受到損害的諸多目標進行監視,嚴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損害我國海域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⒊開展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的執法工作。所謂海洋權益,是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等。我國海洋監察部門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有關法律和我國外交政策,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強化國家對管轄海域的監管,發現和堅決制止侵害我國海洋權益的違法行為。
⒋開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為目的的監視執法工作。海洋資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種自然資源的總稱,一般可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物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能源、海水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旅游資源等,[4](p147)目前,我國海洋監察部門對海洋資源管理的監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海域有償使用和經國務院授權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監視,對其他行業管理的資源開況進行監督。通過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監視,保證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資源得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資源的永續利用。
⒌承擔海上應急任務。應急性體現在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上。所謂海監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在正常海洋實踐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突發或偶發的,海監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5](p144)中國海監隊伍承擔的應急任務主要有應對海上溢油事故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突發事件。中國海監海上應急指揮中心設在中國海監總隊,擁有具備先進信息傳輸和數據處理功能的硬件平臺,能夠為遠程決策提供可靠技術支撐。中國海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和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應急機制。調查取證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三、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海洋監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監察”,即海洋監察部門的一切監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而為,受法律約束。其內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要實現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須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體制;其次,要有執法中必要的武裝、設備;再次,還要有科學技術的支持和高素質人才組成的海監執法隊伍。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現狀還不令人樂觀,執法管理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每況愈下地影響我國的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下面就以中國海監南??傟牭诎酥ш牉槔?005年實地調研),淺析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執法管理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⒈執法實踐中缺乏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的支持。雖然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的推進卻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海洋環境是個大的生態系統,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上,既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層次性,即由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到生態要素的個別保護,如,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同時又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區域性。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各個海域的資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權屬不明確。如果在海域資源保護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的話,就會引起地域之間的沖突和爭端,如,黃海、渤海海域周邊復雜的關系,需要有保護區域的法律出臺。尤其是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區域的海洋生態及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更應該引起重視。另外,我國立法上對行政區劃海域和自然保護區海域存在不一致的問題。這也給執法部門帶來實際操作的困難。
⒉執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存在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五龍鬧海、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F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同時,缺乏海陸約束機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也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體制上的綜合管理約束,難以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一致,因此,隨著海洋資源和環境開發利用的規模的擴大,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和行業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原有以部門為主的分散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在分散的行業管理的基礎上,建立高層次的海洋綜合管理,運用政策、法律、協調等方式,理順開發部門之間、開發與資源之間、開發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達到既保證海洋開發利用的發展,又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夠成為人類持續利用的未來領域。[7](p117)
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完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或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分離出來,自然過渡和轉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而進行偵查、追訴并最終匯入刑事審判的機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環境犯罪案件的來源取決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門無權第一時間介入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案件來源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國務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目前,我國海關、環保、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權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都部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產資源與野生動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這些涉及犯罪的違法行為,很多已經列入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章節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繼提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單獨或聯合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但目前,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此,盡管海洋部門查處了不少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但至今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
⒋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執法經費的不足,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現象。據實地調查,國家海監大隊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現階段他們由于經費嚴重不足,每個月只通海路執法一次,時間約為一周。這種長時間的間斷監視現狀,讓違法作業者有機可乘,對我們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作業行為很不利。經費不足也造成了海上執法監控設備的陳舊和欠缺。據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由于執法船齡較長,航速慢,抗風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監控設備的落后,阻滯了執法人員打擊違法行為。
⒌執法人員較少和綜合執法技能不足。由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的制約,沒有金費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沒有條件得到提高,這對執法質量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對海監執法隊伍本身建設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執法隊伍,其自身的專業素質也必須是高素質的。
⒍用海作業單位的依法用海意識仍需提高。由于國民用海意識觀念陳舊、《海域使用管理法》頒布實施的時間不長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觀念,使不依法申請許可和有償使用海域的問題依然突出,所以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相關的法律認識。
四、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及對策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對此制定的長遠目標,筆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制化監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設思路:
⒈強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構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監察管理的必然趨勢。目前,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繼出臺,但是我們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框架中還應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區域和海岸帶海域區域的法律保護,同時建立、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礎上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規體系,加大地方立法進程,逐步構建完善的、符合當地海域使用實際情況的法規體系,為加強海洋管理建立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再則,應增加生物多樣性和其他海洋生態要素的法律保護規定,在管理體制上把行政區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為統一的整體,以便行使統一的管理權限。
⒉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海洋環境狀況是衡量區域環境與發展的尺度,這決定了沿海地區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目標體系的實現程度。海洋環境處于特殊的地理空間而不同于陸地環境系統,海洋功能的復合性使海洋環境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多種功能和資源利用間的沖突與權衡。海洋環境與資源處于同一個水體中,海洋環境管理需要考慮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對環境的要求和對資源的需求,在社會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歷史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形成有利于海洋開發利用、有利于區域環境的總體控制、有利于海洋環境持續發展的綜合管理體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海洋環境保護需實現從原則規定向具體規定轉變。中國海監近幾年的“海盾”行動,每年都要查處一大批重大海洋違法案件,僅2006年就查處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無一例外都只是進行了行政處罰。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日漸惡化,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系。因此,從整體上看,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因此要逐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海洋環境保護實現從原則規定和定性到具體規定和定量的轉變。盡快研究并制訂諸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之類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規的基礎上,各地應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區劃,協調各海洋行業在海洋開發中的關系,為海洋綜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二是組織編寫好海域使用開發規劃和海洋產業發展規劃。三是要真正實施重大海域使用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四是全面實施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年審制度。六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的銜接。
⒋加大海洋執法經費投入力度,配備足夠的執法人員,提高執法監察硬件方面的實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海洋執法設施建設,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購買急需的海水監測化驗設備,以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水質監測的需要;配備攝像機和手提電腦,確?,F場取證并建立完整的監察數據和檔案。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與公安、邊防密切配合,組成聯合執法體系,加大海陸聯合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海洋環境和資源等非法用海行為,維護良好的海洋開發秩序。
⒌提高海監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沒有一支高質量的海洋執法隊伍,海洋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海洋監察員是海洋執法監察的一線戰士,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海監工作的成敗。因此,在海監隊伍建設方面,應嚴格按標準進人,做到寧缺毋濫,選用一些文化層次較高,懂業務的人才,調整海監隊伍的知識結構。同時加強培訓,通過不斷積累執法實踐經驗和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戰斗力。堅持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不斷提高海洋監察員的法律水平、業務能力。
⒍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國土的宣傳。國家和社會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海洋保護和管理工作。大力開展海洋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關心、了解和認識海洋,形成愛護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養護海洋的社會氛圍,認識到海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強化和順利開展的社會基礎。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對大案要案的重點查處,提高違法用海行為的曝光率,予改變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識。合理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需要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教育方式和多種媒介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海洋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沿海地區公眾參與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使之成為保護海洋的有生力量。[9]
總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資源環境管理工作。作為依法管理海洋監察的職能機構和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從事執法活動的主體,我們要準確定位管理職責,明確分工,探索統一、高效的海洋管理運行機制,樹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監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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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海域面積為717萬km2,平均水深18m,小于10m水深的海域面積約占總面積的26%,海岸線總長6584km,占全國海岸線的20.6%。近年來,遼寧省的“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河北省的“曹妃甸循環經濟示范區”和“滄州渤海新區”、“天津濱海新區”和山東省的“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等開發規劃將進一步加大渤海環境壓力,渤海開發與保護的矛盾日益凸顯。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渤海海洋環境質量公報》,2001—2011年,渤海未達清潔海域水質標準面積總體呈增加的趨勢,影響渤海環境質量的主要問題有近岸水體富營養化加劇、高溫高鹽水大量入海、陸源污染入海嚴重、海源污染增多,嚴重影響了渤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健康。
1、近岸水體富營養化加劇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沿岸海域開發活動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約化和半集約化養殖的興起,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以渤海三灣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為甚,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氮磷比作為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指標,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為16∶1。在20世紀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為2∶1~3∶1,在90年代初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約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達到67∶1,局部海域高達200∶1,其中無機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營養鹽結構由氮限制演化為現今的磷限制。水體的富營養化使得赤潮發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災害發生的頻率和規模也確實在不斷上升。據不完全統計,渤海有史以來記錄到的赤潮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每年僅為0.1次,年發生面積90km2,進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發生赤潮2.7次,年發生面積超過1750km2,21世紀初年平均發生赤潮11.4次,年發生面積超過2830km2,2011年發生赤潮13次,累計面積為217km2。
2、高溫高鹽水入海,直接影響渤海水體環境環
渤海地區經濟發達,地處海河流域、遼河流域、黃河流域下游和山東半島、遼東半島,是我國水資源最為緊張的區域。為緩解淡水資源短缺的壓力,各省市大力發展海水淡化項目,至2010年,環渤海地區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處理能力已達到36萬t/d,在淡化海水過程中大量濃縮的高鹽海水排放入海,對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態系統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而且近些年來,各地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資源被破壞等問題,使得入海徑流大大減少,尤其是黃河流量大幅減少,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態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鹽度不斷升高的原因。環渤海燃煤電廠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卻方式,大量的溫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灣內水動力條件較差,溫升擴散相對開放型海域較差,溫排水的影響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結構、主要生物物種和種群密度等都發生變化,浮游生物、底棲生物、游泳動物等的生存環境也隨之改變,改變了原有的生態系統,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漁業資源的損失。
3、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陸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09年《渤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渤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00個,工業排污口32個,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75%的監測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現象,40%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27%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有所惡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達到97.4萬t,包括化學需氧物質、石油類、營養鹽和重金屬、砷等,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農業耕作產生的含有機污染物污水也被沖刷或直排入海,多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開始被檢出,666、DDT的檢出率均較高,部分排污口有機氯農藥的含量明顯高于我國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灣、河口、濕地灘涂等典型的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由于海洋經濟發展的潛力和空間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來越強,港口碼頭、人工島等涉海圍海造地工程不斷上馬,沿岸地區海岸線不斷被拉直,水動力條件大幅改變,圍墾、泥沙淤積及過度開發利用等因素導致岸線縮短、自然濕地面積大幅萎縮,其中以盤錦濱海濕地、天津近岸濕地和黃河三角洲濕地破壞最為嚴重。海岸工程的建設還影響到環渤海區域生態防護林體系的建設,分布不均、林齡老化、林種和樹種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凸顯。
4、海源污染增多,生態環境嚴重受損
隨著環渤海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港口建設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傾廢、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響著海洋環境,同時因石油運量增加,船舶發生事故性溢油的風險加大。渤海海域現有20個海上油氣田,165個海上石油平臺,海上油氣田與沿岸的勝利、大港和遼河三大油田,構成了中國第二大產油區,產量占全國50%以上,但在近兩年里也是事故頻發,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萊19-3油田在鉆井過程中相繼發生兩起溢油事故,導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漿入海,河北省秦皇島、唐山和遼寧省綏中的部分岸灘發現來自蓬萊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響,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種類和多樣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蟲幼體及魚卵仔稚魚受到損害,底棲生物體內石油烴含量明顯升高,海洋生物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損害。
二、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對渤海海域日益嚴重的污染狀況,從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到環保部門,從海洋專家學者到廣大從業人員都在集思廣益討論著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諸實施,為恢復渤海海域生態環境、推進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發展做著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及區域排污總量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的頒布實施,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對渤海越來越嚴重、越來越復雜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要按現行法律法規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處理違法排污單位,鼓勵綠色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加快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沿渤海區域的工業污水、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排放;按照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原則,測算各海域環境容量,確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許排入量和陸源污染物排海削減量。加強監控、核查和監測污染物排放,嚴格控制污染物入海總量,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2、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積極推進生態修復
加強海岸帶的生態保護,嚴禁破壞海洋生物生存環境的項目開展,防止海岸的侵蝕、擠占,切實加強海岸線、海灘的保護;沿海地區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節約使用地下水資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護好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加強對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過度捕撈,在內灣或淺海處選擇性養殖海帶、裙帶菜、紫菜等大型經濟海藻,既可凈化水體,又有較高的經濟效益,使資源能夠再生和持續發展;加強對現有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人工魚礁建設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濱海灘涂、濕地的整治力度,減少或避免海洋生態系統受到侵害;建立相應的影響評估模型,評價沿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程度,切實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水平。
3、改變現有管理機制,集中海洋執法力量
環渤海區自北向南分布有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東省,涉及13個地市,行政區域跨度大,海洋與環保管理部門多,涉及各方利益復雜,協調聯動機制不夠完善。要改變渤海污染的現狀,必須要建立區域性的陸海統籌污染防治機制。各相關省市政府、環保、海洋、海事、漁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門須確立共同的目標,將各部門執法力量集中起來,建立聯合聯動共享的機制,共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與執法監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護渤海環境放在首位。加強海上巡查,對海洋石油、海上航運和港口碼頭單位發生的溢油漏油及違規傾廢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機制,當發生嚴重污染事故時,能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污染處置,降低污染損害。
4、以渤海環境問題為契機,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規、規劃相繼頒布實施,但對于渤海這類區域性與綜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針對性法規和配套的實施細則,當發生污染損害事故時,不僅涉海管理和監測部門各行其是、缺少協調,在執法和損害賠償方面更是各自為政。因此有必要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重新審定,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和環境標準進行編制出臺,以解決渤海的環境問題為契機,以期能推廣并解決其他此類海域的環境問題。
三、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幾點思路
渤海的問題受到環渤海區各省市和國家有關部委的高度重視,各方面通過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開展生態修復等方式和手段加強渤海海洋環境的保護,污染狀況有所好轉,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為進一步實現渤海環境治理的目標,構建和諧渤海、生態渤海,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加強對海洋從業人員的培訓
海洋經濟的發展,給海洋產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其中2010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350萬人,新增就業80萬人,2011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420萬人,比2010年增加70萬人。保護海洋環境,人是最為關鍵的因素,不僅從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執法和海洋環境監檢測人員要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了解海洋環保知識,更多的涉海從業人員,如沿海企業責任人、海水養殖戶、涉海工程建設者等非專業技術人員,也要對法律法規等知識有所了解,因此對這部分涉海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環保知識,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識、環保意識,在工作中身體力行的將法律法規落到實處,推進海洋環保,才能逐漸改變只向海洋要經濟效益、卻把海洋當作垃圾場的意識,讓海洋環境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對海洋環保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環境監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一般采用建設單位聯合施工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設立工程環境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其中施工環境監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工程監理資質并經環境保護業務培訓的單位負責,但在實際當中一般是施工單位環保員負責具體的環境管理工作,施工監理單位則主要負責施工進度、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在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上存在著重視程度不高、專業水平不夠等問題。為此,應該考慮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制度,要求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環保員必須經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并獲取相應的資質后方可負責海洋環境監理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單位責任之外,還要對監理單位予以問責和處理,從而明確并規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與保護工作程序和內容,確保海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3、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
目前在海洋領域實施了一些廣義生態補償范疇的海洋開發利用收費制度,如“排污(傾廢)收費制度”、“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制度”。近年來,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開展了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工作,2007年山東省確定了生態補償的對象和標準,2009年1月的《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與渤海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作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徑和手段。但與陸地生態系統相比,海洋生態補償的系統研究較少,且尚未從產業開發的角度,運用市場手段來真正建立補償標準。尤其是當發生諸如蓬萊19-3油田溢油災害事故時,對渤海的海洋生態環境、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養殖等相關產業造成巨大損失,但是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作的補償金額十分有限,進行生態損害補償又缺少相應的法規和標準支持,索賠工作進展處于尷尬境地。因此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訂,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更多的關注公眾利益可以說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產業開發技術標準
目前在渤海區除了海上油氣田和海上石油平臺之外,還有11個熱點開發區,19個海水增養殖區,5個大型海水漁場,7個傾倒區。作為河北、遼寧、山東三省和天津市海洋產業開發利用的熱點區域,在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等的同時,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海洋產業開發的技術標準,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涉海產業開發企業的資質和技術水平等必須符合標準要求,確保在用海過程中能做到科學開發、綜合利用,不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續污染。
5、積極推進海洋環境文化建設
論文關鍵詞 船舶碰撞 油污損害 責任主體
一、法律的適用
(一)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在國際船舶油污污染損害問題上,我國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了1992年《國際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公約》(即《1992CLC》),根據《海商法》268條和《民法》142條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責任中,適用《1992CLC》具有下列三個條件:(1)發生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責任的船舶符合《1992CLC》調整范圍內的船舶。即實際載運散裝油類貨物的任何類型的海運船舶和海上船艇,排除了非海運船舶或海上船艇、沒有載運油類貨物的船舶以及雖然載運油類貨物,但不是散裝的船舶。(2)發生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責任的油污符合《1992CLC》調整范圍內的油污。即任何持久性油類,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油以及鯨油,可以是作為船上裝運的貨物,也可以是船舶上的燃料。(3)油污污染具有所謂的“涉外因素”,如果碰撞引起的油污責任發生在外國海域且漏油船舶中涉及中國船舶,此處明顯具有涉外因素,但如果碰撞引起的油污責任發生在中國海域內屬于我國管轄范圍內,當漏油船舶為中國籍船舶時,就被認為不具備涉外因素,而當漏油船舶為外國籍船舶時,才應屬于具有涉外因素。
(二)無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在排除了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由于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的案件外,其余案件應該適用國內法來解決。
首先,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一款,這一規定是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主體的規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作如下兩種了解:(1)此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指的應該是肇事者,因此,這里體現了“誰漏油,誰負責”的原則,即誰是溢出或者排放油類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的所有人是責任的主體,這點與《1992CLC》作法不禁相同。(2)該規定的后半部分則是“誰漏油,誰負責”原則的例外,即如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則該第三方式油污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此處的第三方是指排除了溢出或者捧放油類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包括海上或陸上設施的經營人等。
其次,我國《海商法》第168條及169條,此兩項規定主要是關于船舶碰撞的歸責原則,但由于船舶碰撞的責任而產生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因此對于船舶碰撞的責任劃分和判斷.對于尋找船舶碰撞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主體具有重要意義。其中168條確立的是單方責任制,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碰撞責任的責任主體,可能不一定是漏油方,所以也不一定是油污污染的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這一點是需要在實踐中依情況而定的。另外,對于169條的規定,關于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雙方對于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承擔連帶責任,而對類似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相關的財產損失,按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一條明確“船舶發生油污事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損害或者形成油污損害威脅,人民法院審理相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薄兑幎ā返膶φ_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二、不同碰撞責任的劃分下的油污損害責任主體
無論是具有涉外法律關系還是無涉外法律關系的船舶碰撞還有環境污染損害案件,要想認清責任主體。不可逃避的還是要來理清船舶碰撞的責任劃分和碰撞與油污責任的因果聯系。
(一)第三方油污損害責任主體
如果船舶溢油污染事件完全是由于出碰撞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責任所導致,那么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的責任主體又將如何認定?在我國參加的《1992CLC》中第3條第2款(b)項規定,損害污染完全是由第三方故意造成的,溢油船舶的所有人才能免責。而在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的規定是,完全由于第三方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1992CLC》與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在關于溢油船舶所有人能證明損害污染完全由第三方造成的情況下,溢油船舶所有人能否免責的問題規定是不同的,根據參與立法的相關專家解釋,此處的“不同”實際上是我國當初的立法失誤。由于《1992CLC》施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因此只有當”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故意”引起的油污污染損害,溢油船舶的所有人,才能免責,即便是油污污染損害是“完全由于第三方的過失”而引起,溢油船舶的所有人也應當負責。
(二)船舶碰撞中一方完全責任下的油污損害責任主體
排除了以上的第三方責任外。在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的責任中,還存在一種較為少見的情況便是船舶碰撞是由于一方的完全責任所致,而且船舶碰撞的同時導致了油污污染損害責任。在此種情形下,就需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討論。
1.碰撞責任方為漏油方。這樣的情況在海事司法實踐中不難解決,在我國參加的《1992CLC》中所確立的“誰漏油,誰賠償”原則,當碰撞船舶中的一方即使碰撞責任方,又是漏油方時,無論是船舶碰撞的賠償責任,還是所漏油對于海洋環境的污染責任,其責任主體都應該為此完全責任的一方;而在我國的《海商法》第169條規定,對于由于單方責任引起的船舶碰撞,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這里所指的賠償責任不僅指的是對于碰撞中對方船舶的賠償責任,還有對于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損失及財產損失的賠償,其中包括了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賠償責任;而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也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這樣一來,漏油船方便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碰撞責任方不是漏油方。這一情況,與上述的第三方責任的處理不禁相同,因為,此處的對船舶碰撞負責的一方,屬于非漏油方。換句話說,在此油污污染民事責任關系中,此碰撞責任方屬于排除了溢油船舶所有人和油污受害人在內的第三方,而根據在我國參加的《1992CLC》第3條第2款(b)項規定,只有當此第三方是完全故意造成損害污染時,溢油船舶的所有人才能免責,否則,油污受害人不能出于第三方的過失而向該第三方索賠。而根據我國國內法,特別是《海洋環境保護法》90條后半部分的規定,這樣的情況符合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因此由第三者即船舶碰撞的責任方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3.碰撞責任為單方但油污責任不可分。碰撞責任是單方還是雙方責任并不影響關于油污污染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的認定,這一點將與下面的互有過失碰撞責任中油污責任不可分的情況一起討論。
(三)互有過失碰撞下的油污損害責任主體
一、主要工作成效
幾年來,湄洲島認真貫徹實施《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搞好海洋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大力實施造林綠化工程,改善了生態環境。我區從2000年開始,每年實施主題綠化工程努力推進造林綠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綠化項目有:媽祖廟景區、黃金沙灘景區、湄嶼公園、鵝尾神石園、鵝尾四季公園、刺桐公園、湄洲大道、環島南路、環島東路、環島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碼頭港區、宮下碼頭港區、3000噸碼頭港區、后巷村休憩園、東蔡村休憩園、花街花巷10條、單位庭院綠化12個、綠化示范戶約300戶,營造防護林8620畝,其中營造灘涂紅樹林600畝。共完成投資4020萬元,完成綠化面積 68.5萬平方米、人均園林綠化面積18.03平方米,綠化覆蓋率49.8%,綠化率44.8%,綠化程度93%。先后被評為“全國造林綠化百佳縣(區)”、“全國綠化先進集體”、“全國綠化模范縣”等榮譽稱號。今年重點實施營造防護林900畝,其中紅樹林300畝;實施80戶示范戶庭院綠化;推進8個項目綠化有:2個小區綠化、2個單位達標綠化、2個村休憩園綠化、2條路綠化,新增綠化面積15.3萬平方米。通過造林綠化,抗臺風等防災能力有效增強,水土流失明顯減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凈化和制造新鮮空氣功能較好,動植物品種逐漸增多,生態環境明顯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