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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混合銷售;納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A公司為工業企業,主營交通運輸裝備制造銷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屬單位B分公司,主要為前方生產單位及職工供應水電氣,近年,隨著周邊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該分公司實行兩條腿走路,擬介入水電氣安裝領域,在承攬業務時,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業務部門在編制預算及對外談判時,按照建安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方式計算包干價,而財務在開具發票時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雙方時常為發票開具問題上發生分歧。
一、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的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指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B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其所有業務均有A公司財務部門統一核算,A公司年產品銷售收入金額為30億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B分公司年安裝收入約1000萬元,遠遠達不到50%的標準,且水電安裝不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因此B公司的承攬的包工包料安裝業務只能繳納增值稅,不能選擇繳納營業稅。
二、安裝業務混合銷售納稅分析
假定B分公司承攬的安裝業務含稅銷售額為S,適用的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含稅購進金額為C,適用的購買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稅率為3%
應納增值稅稅額=
應納營業稅稅額=SX0.03
若使繳納的兩種稅負相同,則=0.03S
算出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C/S:79.35%,即當外購材料占整個合同金額的79.35%時,公司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相同;當外購材料>合同金額的79.35%時,公司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當外購材料
B分公司2X14年10月簽訂一份水電安裝合同,包干價200萬元,若業務人員經測算,為完成該安裝合同將外購材料分別為120萬元、158.7萬元,170萬元的情況下,其他人工費用等假設為20萬元,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合計為12%,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費,測算兩種納稅情況下各應繳納的稅額與企業的利潤額。
當外購材料金額為120萬元時,含稅購銷金額比=120÷200=60%
當外購材料金額為158.7萬元時,含稅購銷金額比=158.7÷200=79.35%,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6.72萬元,與營業稅及附加一致。
若外購材料費達到165萬元,含稅購銷金額比=165÷200=82.5%,繳納增值稅及附加5.7萬元,比營業稅及附加少1.02萬元,相應增加稅前利潤1.02萬元。
因此,B分公司業務人員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必須充分考慮稅負的影響,調整預算編制方法,做好與客戶的溝通協調,保證企業效益最大化。
三、納稅籌劃
公司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事前籌劃,以防范風險,獲取最大的節稅效益。營改增前,A公司可以將B分公司的安裝業務及相關人員、資質單獨分立出來,成立水電安裝子公司,獨立核算,繳納營業稅,或者只包工不包料,將其作為兼營業務繳納營業稅。
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十二五期間要全面完成營改增工作,因此,2015年建筑安裝業實行營改增后,B分公司的水電安裝業務被認定為混業經營,在財務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與安裝業務分別適用17%、11%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
參考文獻:
2011~2013年以來,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了一系列增值稅管理辦法。根據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二規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與地勘單位工作范圍契合。試點地區從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勘探/勘察適用6%稅率。
2 地勘單位稅改前后的稅負變化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例證: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稅率繳營業稅,改革后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例1:假設某單位每年勘探勘察營業收入為140萬,營業成本為120萬。若交營業稅,則營業稅=1405%=7萬,應繳所得稅=(140-120-7)25%=3.25萬元,則二稅合計10.25萬元。若交增值稅,則增值稅=(140-120)6%=1.2(假設可扣進項稅),應繳所得稅=(140-120)25%=5,則二稅合計6.2萬。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0.25-6.2=4.05萬元。
2.2 部分現代化服務業地質勘查
勘察被列為現代服務行業,并且適用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稅率。例2:甲乙丙三個公司為本次稅改的一般現代服務企業,三個公司構成該行業的一條完整的產業鏈。繳營業稅時: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稅后: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單位營改增后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營改增后,合同中約定的出具發票時間,即為納稅時間點非常重要,簽訂合同時履行期限時應十分小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謂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所謂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3.1 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
怎么寫好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語言:乙方簽訂協議后開具發票;甲方在取得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算全部費用。(作者建議:增值稅發票不可提前開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報告,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費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約定不明確具體)預付工程款5萬元,余款在工程結束后提交報告地勘單位營改增后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張曉偉 趙文穎 徐麗麗(遼寧省第十地質大隊,遼寧 撫順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論述了地勘單位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改前后稅負變化以及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有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怎么寫好,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寫明確價格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稅改后是不是要調整合同指標,明確被告知延遲結算的如何解決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結算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費用5萬元,本合同簽訂后,報告提交時一次性支付。(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兩種計稅規定不同,導致選擇產生不同開始計稅時間:
3.2.1 營業稅。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未取得實際到賬收入可以不交稅。
3.2.2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無論是否實際到賬收入都要完稅。據此,作者建議適用增值稅時,一手交錢一手交發票。建議合同中可約定:付款日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約定:憑結算單按實開具發票,并且,將結算單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不使用掛賬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利的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三個月內付款,付款時開具發票,以開發票日為合同結算日。不利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開具發票,三個月內付款。
3.3 寫明確價格
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增值稅發票具有價值,取得增值稅發票要必須支付對價,故此含稅談價較為宜。《增值稅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故此,約定價格后另加增值稅是唯一的選擇。例如:勘察處某勘察合同中,取費額含稅價10萬元,構成方式為9.4(1+6%),不含稅價格即為9.4萬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稅,價格本質上下調了0.6萬元。談判過程中,要注意明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的區別。根據談判結果,標明合同價格是含稅價或不含稅價。多采用默示方式達成一致。
3.4 稅改后要時不時要調整
合同指標例如:地質七分隊在稅務輔導期,從敖漢旗銅礦勘查項目取得收入800萬元(含稅)。稅務局通知應繳稅款。應領取發票額是多少?預交增值稅稅款額=800萬/(1+6%)6%=45.28萬。實際收入=800-45.28=754.72萬元。所以,如果預計取得800萬元收入。那么,合同額應為800(1+6%)=848萬元,年底多實現48萬元收入方可達到實際收入800萬元的指標,否則實際收入754.72萬元,達不到指標要求。
國務院指出,擴大營改增試點項目中“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下一步將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行業是郵電通信服務業以及鐵路運輸服務業。
此次營改增試點項目擴展行業范圍之后,尚未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主要行業包括建筑及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服務業以及娛樂業。根據國際經驗,對這些行業推行增值稅對政策制定者們而言將是一項艱巨的挑戰。
目前營改增試點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以及廣東實施。國務院的決定明確了營改增試點項目第一階段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在實踐層面,這一決定可能會對重慶、成都、青島、昆明等城市產生更大影響,因為這些城市擁有可觀的傳統或新興的服務產業,其信息技術產業、研發傳統中心、國際貿易等產業正以驚人的速度發展。
從2012年1月1日上海開始試行增值稅改革,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增值稅改革的期間,同一種服務在一些地區適用增值稅而在另一些地區適用營業稅,這一復雜性造成了一些困惑和不確定性。營改增試點項目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即將實現,使得原有試點地區服務提供商的一些競爭優勢將隨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
對于很多設立在上述城市和省份的大中型服務企業而言,若其年銷售額超過500萬人民幣,將被要求注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方面,這些企業需就所提供的服務繳納銷項稅額,另一方面,它們將可以就向其他增值稅納稅人購買的貨物、固定資產和服務進行進項稅抵扣。小規模納稅人也將從中受益,它們的稅負將從營業稅的5%降低至增值稅的3%,這一改變必將深受歡迎。
關鍵詞:快遞行業 營改增 對策分析.
一、引言.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對于消除重復征稅、減輕小微企業負擔、促進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自2012年起在上海啟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以來,試點范圍不斷擴大。2013年12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作為郵政業重要組成部分的快遞行業正式實施營改增。
二、快遞行業營改增政策分析.
1. 政策積極作用。
1.1促進快遞行業轉型升級。營改增后,快遞行業生產設備和信息系統等購置成本可以納入抵扣范圍,從而鼓勵企業在設施設備方面加大投入、加速更新,隨著將來不動產銷售、金融、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轉讓也將納入抵扣范圍,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投資的作用將持續顯現,快遞行業標準化信息化自動化程度將不斷提升,加快推動行業轉型升級。
1.2促進快遞行業與關聯產業融合發展。快遞行業營改增,快遞服務所含增值稅將納入制造業的進項抵扣,將消除快遞與交通運輸、電子商務、制造業等上下游產業之間的稅制障礙,打通抵扣鏈條、理順抵扣關系,有利于推動業內企業功能整合和服務延伸,融入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和服務鏈,加快向綜合型物流運營商轉變,形成新的產業增長點。
1.3促進快遞企業加快“走出去”。快遞行業實施營改增后,為出口貨物提供的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國際運輸服務適用零稅率。這將有力地引導企業拓展境外網絡、發展國際業務,有效降低服務成本,提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
2.政策存在的問題。
2.1郵政業范圍界定不準確。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4754-2011)和《郵政業術語》國家標準(GB/T10757-2011),郵政業都包括了郵政基本服務和快遞服務,快遞服務是郵政業的組成部分。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也將快遞服務納入郵政業的范疇統一規范。
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方案中,卻將郵政業定義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將快遞服務中的收件、分揀和派送服務定義為收派服務并按照物流輔助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的范圍。這種分類既不符合《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相沖突,造成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導致政策實施效果打折扣。
2.2快遞服務區別納稅帶來極大不便。完整的快遞服務包括收件、分揀、運輸和派送等環節,各個環節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共同構成完整的快遞服務鏈。而試點政策將收件、分揀、派送等收派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而將快遞服務中的運輸環節納入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實際上,國內外都把快遞行業認定為現代服務業,是技術、資本及勞動密集型的新興行業,與傳統的交通運輸業存在較大差別,交通運輸僅是快遞服務中的一個環節,而快遞服務側重的是多環節的增值服務。試點政策人為將一個行業割裂成兩個行業分別納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給企業核算帶來極大困難。
按照試點政策,“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目前,我國多數民營快遞企業管理還比較粗放,財務核算能力較為薄弱,如何準確界定快遞服務中的收派環節和交通運輸環節成為一大難題。而一旦無法準確界定,快遞企業將統一按照交通運輸業的11%征收增值稅,這將大大增加企業的稅負。在上海營改增試點中,部分快遞企業按交通運輸業以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稅負增長高達2.9倍,違背營改增減輕企業稅負的初衷。
2.3快遞服務未納入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快遞服務屬于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其成本結構中,勞動力成本占比達到40%,運輸成本占20%的比例,可是這兩部分成本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因為勞動力成本無法開票,而路橋費屬于財政體系,不是稅務體系,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由于快遞企業的管理水平不高,財務核算能力不強,政策實施初期,快遞行業的進項稅源十分有限,勢必造成抵扣不充分,出現稅負不降反增的現象。
針對政策初期部分行業可能出現的稅負增加問題,試點政策中專門出臺了過渡政策,規定在過渡期內部分行業實行免稅、部分行業實行即征即退等扶持政策,而這些政策均將快遞行業排除在外。同時各地在前期地區試點中出臺的財政補貼政策也隨著試點在全行業的鋪開而結束,這將導致快遞企業的稅負出現較大波動,從而影響行業服務水平。
三、快遞行業營改增實施建議.
1. 快遞企業提升管理,積極適應政策。快遞企業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充分認識行業實施營改增的重要意義。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積極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提高核算能力,準確界定收派服務與交通運輸服務的界限,做到分別核算、區別納稅。要盡量擴大進項稅來源,選擇財務核算健全、發票開具規范的供應商,公開透明結算,索取正規合法抵扣憑證,理順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結算關系。要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充分利用營改增抵扣政策優勢,加大自動化信息化技術投入,提高企業科技含量,逐步降低勞動力成本,提升全行業科技化水平。
2.地方出臺補貼措施,避免行業波動。對于政策實施初期,快遞行業出現的稅負增加問題,建議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優惠補貼措施,對快遞企業增值稅稅負明顯超過原3%營業稅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或設立營改增改革試點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對快遞企業稅負明顯增加的部分進行財政扶持。
3.快遞行業統一納稅,逐步完善政策。試點政策中確定的快遞行業分別核算、區別納稅的征管體制對行業帶來巨大障礙,也是造成部分企業稅負不降反增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議相關部門逐步調整完善快遞行業營改增實施政策,不再進行交通運輸業與物流輔助服務的區分,將整個快遞行業統一界定為物流輔助服務,實行統一的稅率,按照現代服務業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盡快明確省內匯總納稅的實施辦法,逐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充分發揮營改增降低企業稅負的作用。
四、結語.
長遠來看,實施營改增是避免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負的重要制度。快遞行業要把握稅改機遇,積極適應政策內容,加強技術創新,把利好政策用好用足,平穩有序推進營改增。同時目前的政策內容還有進一步完善改進之處,應加強營改增影響分析測算,逐步調整政策實施細則,確保營改增試點政策充分體現快遞行業特點,發揮稅改的助推器作用,最大限度釋放改革紅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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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平,物流業稅改幾家歡喜幾家愁[N].國際商報,2012-3-1.
[3]蔣永霞,“營改增”遺留問題如何解決[J].中國商報,2013(4).
關鍵詞:營改增;非居民企業;勞務;境內;境外
一、引言
在營改增前,對于非居民企業(本文特指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在境內提供的勞務,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條的規定,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由此可知,不管非居民企業的勞務發生地在境內還是境外,不管其在境內是否設有機構、場所,只要勞務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內,非居民企業都需要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原應繳納的營業稅直接轉為繳納增值稅,但是,當前適用的增值稅法規仍然支持對上述該類應稅勞務的界定嗎?對是否因法規表述的不同導致營改增后該類應稅勞務的界定發生變化,從而產生納稅分歧,這是下面要討論的問題。
二、問題探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文件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可見,營改增后基本上沿用了原營業稅對境內的界定規則,但第十三條也提出了例外情形,對于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即使勞務接受方在境內)。從上述分析來看,營改增后因存在例外情形,對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原該類應稅勞務,即使勞務接受方在境內,也無需再繳納增值稅,但實務中對“服務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判斷卻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一定的稅收問題和稅務風險,下面以具體案例展開探討。國內一家船廠——A企業承接了一艘船舶的修理任務,修理過程中需要將船上某一舾裝件進行重新設計和安裝,按照要求,必須將圖紙的電子版發送到國外一家B企業進行審圖,產生審圖費1萬歐元。請問,A企業對外支付審圖費時,需要為B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嗎(假設B企業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
(一)觀點一:圖紙電子版由國內發送到國外,審圖服務完全是在國外完成的,根據“36號文”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即“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可以判定該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A企業無需為B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
(二)觀點二:審圖服務雖然是在國外完成,但審好的圖紙發送到國內使用,受益在國內,所以,不能將該服務視為完全發生在國外,應遵循“36號文”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判定該服務的購買方在境內,A企業需要為B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
三、結論及利弊分析
在營改增之前,該類勞務因接受方——企業A在境內,故根據原營業稅的相關法規,非居民企業B必須繳納營業稅。但營改增之后,根據當前的增值稅相關法規,以上兩種觀點各有其道理,實務中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對此,筆者總結如下。
(一)選擇觀點一,A企業無需代扣代繳增值稅。利弊分析:雖然A企業沒有增加額外的稅負,B企業也獲得了合同價格中的全額收入(無需繳納稅款),但因稅務機關不同的征稅人員對法規的理解不同,這種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為今后的稅務檢查埋下隱患。
這樣做能夠滿足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業主在投產后進行抵扣。同時,總承包方在稅務處理時,實現繳納稅種清晰、操作簡明,避免稅率從高計征的風險。其次,向業主銷售設備等增值額的確定,應該經過和建設方的溝通確認合理的增值額度。雖然在某種情況下總承包方已經按照設備采購額的特定費率計提了總承包管理費,但是在稅務操作實務中也應該避免設備增值稅發票“平開”的現象而確認一個合理的增值率,即應參考市場同類產品的合理利潤率水平。最后,針對建筑安裝業“營改增”對鐵路EPC總承包方納稅的影響,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現行市場環境,短期內施工分包單位及總承包方的整體稅負都是顯著增加的,由3%調整為11%。雖然可以抵扣,但對于施工分包單位總成本比例較高的設備租賃、勞務雇工、原材料采購這三項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成為施工單位面臨的首要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基層勞務及施工服務的規范化和國內整體稅收環境的改善有緊密的關系,這里不再詳細分析。筆者只是強調,對于“營改增”實施后的在建項目,ECP總承包方應該事先同建設方及時進行溝通,適當調整總投資額。對于預計開工項目,應該按照“營改增”后11%稅率模擬計算相應征收率,一旦政策實施,需將相應的補償條款寫入到總包合同中。同時,對于不同的稅率(17%、11%、6%),顯然以6%的稅率計征稅額最少。這就需要項目部在EPC框架下設計采購施工的比例需要系統地統籌,才能做到稅負最低,這樣投資方也達到了節約投資的目的。當然,目前國家并沒有對EPC模式總承包商的增值稅繳稅有針對性的征收文件,是否需要分立合同、從高稅率計征或有其他新的規定拭目以待。
二、總承包項目中的營業稅及附加的計征
首先,鐵路行業EPC總承包對于施工建安部分仍然計征營業稅,全國統一稅率為3%。需要注意的是,在投標編制概算的過程中,投標方往往簡單地采用3.41%、3.35%等計稅系數來計算預計稅金一項,顯然根據項目施工所在地實際稅負水平是明顯偏低的,這就間接對項目盈利產生了影響。因此,在實際編報概算過程中應該組織相關人員實際考察施工地的稅率。其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該明確施工地所在具置,尤其對于鐵路行業,一般正線經過的都是鄉鎮或農村,注明工程施工所在地可以明確以較低稅率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總承包方往往對這項內容不太重視,實際上如果以10億元的投資額來測算,100000×3%×(5%-1%)=120萬元,可見差異是顯著的。最后,在繳納營業稅時,根據各地的不同要求,大致分為以下三種形式:業主代扣代繳、總承包方代扣代繳、專業分包繳稅后總包抵繳稅款。根據國稅〔2009〕29號及財稅〔2009〕61號文件要求,國家已取消部分總包方代扣繳稅款的規定,納稅人應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自行承擔稅收違法責任。因此,EPC總承包方在營業稅完稅時應該盡量采用第三種形式,同時前面兩種形式由于納稅主體非納稅義務人,在納稅時間、最終結算方面與納稅義務人存在背離并存在諸多問題,因此筆者不提倡此前兩種代扣代繳形式。
三、印花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及地方稅費的計征
現今,我國商業銀行的稅制依舊為“94稅制”,當前的制度及稅負,已經不能適應商業銀行的發展,更不利于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因此,對我國的銀行業實行“營改增”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舉措。然而,銀行業具有行業的特殊性及業務操作的復雜性,在改征增值稅上仍舊存在極大的困難。同時我國現有出臺的關于金融行業繳納增值稅的相關制度和細則仍不完善,銀行業進行“營改增”后會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本文通過討論營改增背景下的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財務管理問題,希冀能為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更好地適應增值稅時代有所助益。
關鍵詞:
商業銀行;營改增;財務管理
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作為我國流轉稅領域的兩大稅種,一直在各自特定的征稅范圍上并行征收。然而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升級與發展,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征收的稅制格局對公司內部運營乃至整個宏觀經濟產生的扭曲和阻礙作用日益明顯。為了實現經濟結構調整與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我國在廣泛考察與調研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營業稅向增值稅轉變的財稅體制改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然而,由于銀行業具有行業的特殊性及業務操作的復雜性,并且在我國現有出臺的增值稅相關細則中,缺乏對金融行業的實施細則,這些都為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全面步入增值稅時代帶來了挑戰。
一、營改增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財務管理影響分析
1.營改增對銀行業稅收影響
銀行在實行營改增后,需要繳納的稅種主要有兩類:增值稅和所得稅。取消了營業稅,財務上的營業支出就會減少,銀行的總利潤就會產生變化。銀行的所得稅繳納是通過營業利潤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來確定的,取消了營業稅不僅影像利潤總額,也影響了所得稅稅額。在以往的財務核算中,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歸屬于營業支出的,即在實行營改增前,營業稅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提前核算扣除的。而增值稅是價外稅,與企業所得無關,因此實行營改增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并不會扣除這部分價外稅,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的基數就會變大。因此,銀行實行“營改增”,不僅僅是增值稅在銀行稅收總額的占比增加,所得稅占比率也會有所變化,從而改變了銀行的稅收結構。
2.營改增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財務支出影響
根據36號文,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稅,這意味著城市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一項上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也就不能抵扣貸款業務上產生的銷項稅額。另外,城市商業銀行在營改增剛剛試行期間很難在短期內獲得足夠的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都導致可以抵扣的進項稅較少。城市商業銀行作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比營業稅稅率5%高,稅率的增高,可抵扣的進項稅少,按此計算的應繳增值稅及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件都會增加,城市商業銀行的稅負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城市商業銀行為開具增值稅發票,必然會購買增值稅開票系統。同時還會對現有的稅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進行改造、或重新開發,這些都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增加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
3.營改增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財務指標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城市商業銀行在確定收入與成本的會計核算金額有所改變,導致利潤表的營業收入、營業支出數據出現變化。考慮到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同于身為價內稅的營業稅需要單獨列在損益表內,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營業稅及附加這一數據便有所減少,營業支出也就降低,利潤表的數據與結構都發生變化。這些都會導致城市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與相關財務指標產生變化。城市商業銀行實行營改增后,利息收入,手續費傭金凈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等均納入增值稅的計稅范疇。除此之外,其他的中間業務(銀行銷售服務)和貸款業務(銀行銷售資金使用權)都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部分必然產生了銷項稅款。這些都會影響銀行營業收入。另外,銀行的營業收入構成主要來自于中間業務的手續費傭金收入和貸款業務的利息收入,貸款業務中的本金來源于儲戶的存款,需要向儲戶支付利息。收入產生的銷項稅額與支出產生的進項稅額是期末統一確認還是逐筆計算,會影響銀行的凈收入,從而影響整個營業收入。
二、營改增背景下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模式
1.我國商業銀行增值稅改革分析
面對越來越多的行業競爭及市場環境的變化,商業銀行機構本身要有一套完善且科學的理論體系。管理層需要投入更多的研究精力,研究商業銀行的稅收管理以及營改增對市場的影響,從而為商業銀行走進增值稅時代提出建設性意見,設計完善科學的執行方案。若條件許可,商業銀行內部可以成立稅改專項小組,全面做好稅制改革轉換的工作,更早更好地適應稅制改革,及時跟進并解讀中央在稅改方面的政策動態及信息,為商業銀行自身的稅制健全及財務會計制度提出科學有效的意見。甚至可以借助該專項小組,在研究財政稅務改革進程中,提高商業銀行自身經營和業務的科學創新水平。營改增對商業銀行本身的各項工作質量要求提到了一個更高的層次,因此需要多方引進人才,即對稅務管理有深刻認知及見解,并在財務、會計、法律等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的高端管理人才。結合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特點,借鑒國外行業的經驗,商業銀行可以在總行或者一級分行設立稅務管理部門,在下屬一級的分行安排有專業知識的稅務工作人員。同時,對基層網點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充分了解增值稅管理辦法操作流程。
2.我國商業銀行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分析
國內的稅收制度是以會計核算為重要基礎,多數稅收使用會計核算方式。在銀行稅收的實際計算過程中,存在許多質疑點,舉例而言,利息是銀行的重要收入之一,對于銀行應收但是實際未收到的利息,如果按照營業稅計算,則應當是需要計算這些利息,然而實際上這些利息銀行并沒有收到,因此存在爭議。此外,對于匯率,營業稅根據營業額實現的日期進行差價處理,以當日或是當月一號的人民幣匯率為依據,增值稅也是如此,而稅收則是以期末時間的匯率為計算依據,導致二者之間并不統一,不利于稅務風險的管理與控制。針對銀行業務的這些特性,商業銀行必須要改善自身的稅務管理制度,建立專門針對銀行稅務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后,增值稅業務將大大增加,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也會大量增加,而銀行必然會修改原有的業務流程。考慮到制度剛剛建立實施時,必然存在一些漏洞之處,大大增加風險性。對此,商業銀行必須做好準備,首先做好風險應對措施,制定稅收風險控制制度。為此,城市商業銀行首先要從內部開始,培養員工的法律意識,提高稅收責任認識,強化內部的稅收審計工作,通過自身審計杜絕違法違紀現象,避免員工出現不規范不合法的行為活動,導致銀行面臨較高的稅務風險,不利于建立一個良好的運營環境。
3.我國商業銀行稅種管理經營分析
通過實施“營改增”,國家政策的改變以及稅率的改變使得銀行的稅收負擔可能會出現變動。為此,銀行應當注意國家政策的變更,注意政策動向,做好政策分析與政策解讀工作,合理保障銀行的利益,及時應用稅收優惠辦法,對“營改增”制度實施后的業務課稅改變及時作出反應,提高銀行的稅收管理效率以及稅收管理水平,及時發現風險,準確予以反應。為了有效避免某些商業銀行在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過程中出現稅負增加的情況,稅務管理部門可以設立相關的改革扶持資金,對于改革過程這個重要期間內核實由于制度變化造成商業銀行加重的稅負,按照基本不增加企業稅負的原則確定資金規模及補助標準,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使其可以平穩的渡過改革時期,為稅制改革減小阻力,使我國的稅制改革變得更加順利,進而釋放出更多的市場活力。在商業銀行的“營改增”實施后,通過縮小征稅范圍、降低增值稅稅率以達到降低商業銀行稅負的效果。
4.我國商業銀行的進項稅額管理分析
分析國內現已出臺的增值稅相關政策可知,國內商業銀行能夠抵扣稅額的主要為新營業網點添置的固定資產及一些營業費用。由于機器設備的使用壽命長,更新慢,加之營業網點的增設受多方面因素制約,導致在銀行也的日常運營,僅有很少的進項能夠抵扣。對比商業銀行其龐大的資產規模,增值稅進項稅與銷項稅額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在日常運營中,銀行的增值稅額將不斷增大,銀行業稅負也就越來與重,有悖于營改增想要降低稅負的初衷。為此,考慮到實現降低銀行稅負,應當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做出調整。另外,也可以以銀行實施“營改增”為時間節點,使用增值稅后新營業網點添置的固定資產以及固定資產更新,按照政策抵扣;在“營改增”之前至營改增期間這類項目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追溯調整,以較低的數值抵扣。這些都能提高商業銀行的增值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已達到國家出臺營改增降低全行業稅負的初衷。
三、總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營改增是我國政府提出的新的經濟改革方式,對于完善我國經濟發展體制有著重要的意義。依據各國的發展經驗,營業稅并不是適合銀行發展的最適稅種,銀行業實行“營改增”十分必要。然而,銀行業由于其業務種類繁多、操作復雜,還存在一定困難,并且實行“營改增”后,會對財務產生哪些影響都值得研究,以便提前做好應對措施,這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契機。通過研究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實行“營改增”最直接的影響,并且結合城市商業銀行經營活動行為,提出了相應的財務管理模式,對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模式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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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安全主任培訓。制定了《20**年某區安全主任培訓工作計劃》,對全區新增安全主任培訓、安全主任再培訓和全員安全培訓三項培訓任務作了總體安排。共培訓新增安全主任培訓1584人,安全主任再培訓2513人。針對交通行業安全特點,開辦了交通系統安全主任培訓班,為交通系統培訓新增安全主任學員30人、再培訓學員51人。組織136名街道、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區、街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人員,舉辦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講座。采取上門動員、提供場所、檢查督導等方法,積極推進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全員培訓,轄內企業培訓員工47461人。認真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月活動。制定《安全月活動方案》,對安全月活動進行布置。與區總工一起,在某廣場舉辦了以“珍惜生命、保障安康”為主題的某區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系列活動啟動儀式。在某廣場組織了安全月宣傳咨詢日活動。兩次活動共現場發放宣傳單張32000多份、安全警句撲克牌1萬多付,為群眾解答生產安全問題1300多人次。為配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月活動,還制作了50幅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警示掛圖,在區內行政街道和人群聚集地段巡回展示。《突發事件應對法》11月1日施行后,為配合《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又制作了8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知識宣傳展板,在各街道進行巡回展覽。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在全區營造了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濃厚氛圍。
二、突出專項整治,確保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
下大力抓了兩個隱患單位整治工作。按照區政府關于繼續推進街道兩個重點安全隱患單位整治工作的要求,在充分排查摸底的基礎上,確定了今年重點整治兩個隱患單位名單,督促各街道、企業制定整治方案、狠抓整治落實,全區48個重點隱患單位已基本完成整治并通過區驗收。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整治工作。制定下發了《迅速開展防范高處墜落事故工作的緊急通知》,在全區開展了針對高處作業的安全大檢查。全區共出動檢查人員512人次,檢查企業274家,張貼宣傳單張3100多張,制作宣傳櫥窗114個。突出抓了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按照國務院和省、市要求,我區分企業自查、各職能部門和街道檢查、區安委會督查三個階段開展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全區自查自改企業4508家,自查隱患817條,已自改隱患813條。督促職能部門和街道組織督查組145個,督查企業6525家次,發現各類隱患1817個,落實整改1809項,隱患整改率99.56。重點抓了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研究部署,整合公安、工商、安監、質監等執法資源,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全面加大非法批發、零售企業管理力度。專項檢查期間,全區共出動人員773人次,檢查企業1357家,倉庫961間,居民住戶5396間。
三、嚴格執法督查,大力解決薄弱環節和問題
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先后組織四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在春節、“五一”、“國慶”黃金周和十七
大期間,開展了以消防安全、建筑工地、重大危險源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等領域為重點的大檢查。從5月18日開始,按照《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實施方案》的統一部署,在高處作業、用電安全、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營運校車、游樂設施、防雷設施等重點部位、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開展大檢查。大檢查期間,全區共出動人員4298人次,檢查生產經營單位6385家,出租屋11327間,危舊房1430間,發現并督促整改各類隱患2459個。加強安全生產經常性監察巡查。先后對22521個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26150次檢查,查處事故隱患4255個,實際完成事故隱患整改3803條,發出責令整改指令書1640份,對35家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企業給予了監察處罰。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進行了審核,共受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換證申請28家,辦理其他危險化學品業務7家。按照《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備案程序實施細則》的要求,在全區開展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備案工作,累計辦理企業申報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36宗,辦理備案證明變更申請3家。在11家加油站部署開展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突擊檢查了30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了瓶裝液化氣銷售黑點專項整治,暫扣違法運輸瓶裝液化氣車輛1臺,扣押瓶裝液化氣205瓶。依法嚴肅查處事故。嚴格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對大眾搬屋公司“2007.2.4”事故等11起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進行了調查處理,受理群眾投訴11起,行政處罰35起,罰款46.9萬元。
一、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及主要任務
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以建立農村客運網絡、治理無序經營、查處非法營運為重點,進一步優化我縣客運市場環境,完善農村客運網絡,服務農村經濟,確保人民群眾便捷、安全、舒適出行為目的。全面整頓道路客運市場,規范營運秩序,創新管理模式,提高客運服務質量,促進全縣農村道路客運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工作步驟
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工作從2009年10月上旬至2009年12月20日,分前期準備、集中整頓、鞏固完善三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2009年10月上中旬至11月10日)
主要任務是做好調查摸底、完成客運企業整合和宣傳發動工作。
1、搞好宣傳發動。一是深入座談,開好三個座談會,即召開客運企業座談會,召開農村面的車主座談會,召開鄉鎮、村相關領導座談會,分別聽取鄉、村、企業、車主對這次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和運力投放及營運線路的布局建議。
二是積極發動。召開全縣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動員大會,對此項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動員。
三是廣泛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采取召開座談會、張貼通告、懸掛橫幅、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農村客運市場網絡化建設工作。
2、搞好摸底排查及企業整合
一是摸清縣內客運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客運企業數量、客運車輛數量、客運班線經營類別、車輛等級、經營線路等。
二是摸清縣內客運線路。主要包括:農村客運線路數量、常住人口,確定每條線路投放的運力、車輛等級、經營方式、實載率等。
三是查清縣內無證經營的“黑車”、外籍車數量及其經營線路。
四是搞好新增客運車輛申報。現有營運面的車欲從事通村班線客運的,必須在11月10前向運管部門申報,運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審核。
五是整合現有客運公司。嚴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省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質量信譽考核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對現有客運公司進行重新審核,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吊銷公司經營許可。全縣客運公司審核后,整合成立三家客運公司,負責經營全縣班線客運。
六是重新審定許可農村客運班線。由公司提出申請,交通部門根據各線路的運力和運量基本情況確定車輛數量,將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給客運公司,由公司統一運作管理。
七是規范客運公司管理。督促客運公司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客運網絡經營管理辦法,安排專門的脫產管理人員,搞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必須以獨資或股份制方式進行經營,可以采取公車公營、租賃承包、合股經營等辦法,也可以采取整線承包、單車承包的形式,嚴禁變相的掛靠經營模式。實行承包經營的,公司必須與承包人簽定管理、安全責任書,并收取安全保證金。
八是嚴格企業考核。縣運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質量信譽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對客運企業進行監管,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記分制度,對公司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延續經營資格的班線將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質量信譽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審批。整合后的公司必須向運管部門交納10萬元的質量信譽保證金。
九是合理安排運力:干線客運以原有班線客運車輛為主,部分需增加運力的線路,其車型由交通運管部門審定。通村客運班車主要安置各鄉鎮上報的經審查合法的營運面的車。客運公司必須增強服務意識,合理安排定線班車制、趕集班車制、區域班線制、臨時包車制,方便群眾出行。
十是相關職能部門全力配合。運管部門要盡快搞好公司的運力審批、變更、班線許可、核發經營許可等手續;交警部門要及時搞好車輛的過戶等手續;工商部門及時辦理好公司的注冊變更等手續;稅務部門協助公司及時變更稅務登記;物價部門要及時審核通村班車的客運票價。
(二)整頓實施階段(2009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1、整頓客運企業。重點清理不規范的經營模式,積極推進公司化改革,取消掛靠運營方式,進一步規范公司化運作模式,凡經營班線的客運經營者,必須劃歸公司管理,并做到車輛產權明晰、經營權明確、安全責任落實,監管措施到位、經營行為規范。達不到上述要求以及超范圍經營的客運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治理后仍不達標的,取消其經營資格。原客運班線經營期屆滿申請延續經營的,原則上優先許可原客運企業;原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達不到延續經營要求的,運管部門對該班線經營權采取招投標的形式向社會客運企業擇優配置。
2、整頓客運班線。加強對農村客運班線資源的配置管理,穩妥的實施農村客運網絡化經營,對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經營或者轉讓、炒賣客運班線經營權的,交通運管部門將依法收回其班線經營權。對核準所有許可線路的,客運企業要按規定的車輛等級及時的投放運力,并明確經營期限。改革后,要做到農村客運班線統一管理、統一標志。
3、整頓營運秩序。一是取締非法經營。相關部門依法對所有非法從事客運班線經營的車輛進行查處。對2009年11月10日前主動放棄為從事非法營運車輛經營提供駕駛服務的駕駛員免予處罰。2009年11月10日后,仍為非法營運車輛經營提供駕駛服務的駕駛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其從業資格,5年內不得從事經營性駕駛。
二是打擊違規經營。嚴厲查處不進站經營、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站外攬客、兜圈拉客、宰客、甩客、倒客、騙客等違規行為;對長期不按許可線路經營、異地駐點經營的當事人,依法處理,直至取消經營資格;對嚴重違規的車輛所屬企業在集中整頓結束后的一年內不得參與線路經營權的招投標,不予許可新增線路、班次;對嚴重違規車輛駕駛員取消從業資格,3年內不得從事經營性駕駛。
三是規范營運車輛。所有營運客車等級必須符合所營運班線的技術等級要求,2009年11月10日后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營運車輛全部退出市場。
4、嚴格客運站場管理。農村客運班線確定后,必須明確停靠站點,凡未經交通部門批準設立的客運站點一律予以取締。汽車客運站點確定不合理而需要增設站點的,必須報交通部門備案、審批。客運站點不準接納未經交通部門批準、營運手續不全的客車進站經營,超載、超員和營運手續不全或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一律不得出站。客運站點要切實加強站務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美化站點環境,周到服務,規范經營。
三、完善鞏固階段(2009年11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
1、對已開通的農村客運班線車輛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管,對運力投放不合理和營運線路不合理的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農村客運班線網絡布局;對客運企業經營管理不完善的要加以指導,對客運企業經營中不規范行為及時糾正,確保農村客運網絡化建設圓滿成功。
2、確認和規范公司。組織專業人員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省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質量信譽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審核評分,對客運公司進行確認。交通、工商、稅務、物價、交警、運管等部門抽調業務專干,協助公司搞好整合后的各項制度建設,辦理和變更相關證照、班線許可、確認通村客運票價等工作。同時督促公司及時拿出農村客運網絡化經營管理辦法,督促公司及公司車隊搞好股份制改造和妥善安排通村客運班線。
3、加強巡查,鞏固成果。組織專門班子深入公司、車隊、鄉鎮,對公司內部管理、干線及通村班線經營情況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非法運營行為依法查處,鞏固工作成果。
4、搞好日常監管,建立長效機制。交通運管部門必須肩負起對客運企業的長期管理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客運企業進行監管,對非法運營行為進行查處,建立公平、公正的客運市場機制。
三、農村客運網絡化建設工作的職責要求
這次農村客運網絡化建設工作牽涉面廣,工作難度大,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務必把思想統一到維護我縣社會穩定和對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高度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嚴肅紀律,明確職責,強化工作措施,確保人員到位和工作落實。要積極做好客運公司、車主的思想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來開展改革工作;要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客運市場穩定,防止發生;有關部門抽調的工作人員要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履職,加強配合,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對作風不實、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實而引發的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將嚴格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一)縣農村客運網絡化建設領導小組實行組成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對全縣改革單位和治理整頓工作進行研究、部署、指導、監督、檢查。
(二)縣政府辦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全縣已實施通暢工程的村級公路進行客運班線通行條件驗收。
(三)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客運市場的調查摸底;負責全縣農村客運班線網絡的布局和規劃,運力的安排,客運班線車型的審定和許可;指導客運企業的組建、規范和完善;實施農村客運市場的行業監管,打擊非法營運,查處超載超員。
(四)縣監察機關負責查辦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客運企業無故阻撓行政許可、在清理整頓期間工作不認真而導致出現重大問題的案件,對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汽車客運站周圍及運輸干線交通秩序、治安秩序進行整頓,重點打擊車輛超員運行、非客運車輛載客、“黑惡”勢力壟斷線路、暴力看守線路、聚眾上訪等行為,確保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六)建設部門負責配合交通部門對未經許可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車進行治理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