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失業保險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二)失業保險替代率函數
基于上述的理論依據,我們可以確定失業保險水平模型。
C*=UE/G(3-1)
其中,C*代表失業保險水平,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G代表國內生產總值。根據公式3-1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水平。如表2所示。接下來我們根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和失業人數,測算出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表3)
U=UE/P(3-2)
其中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P代表失業人口總數,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中國家統計局/。
從此表可以看出,在1996年——2006年間,中國的GDP呈現出一種穩定的增長趨勢,失業保險支出也同比增加。
而通過平均工資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我們可以算出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水平。
R*=U/W(3-3)
其中R*代表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而W則代表當地的平均工資。
根據公式3-3可以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替代率水平大概在10%——20%之間波動。從做出的結果中顯示出真實的替代率水平非常低。
二、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趨勢預測
(一)前提假設
條件1:在理論分析中,假設理想狀態下失業保險覆蓋率為100%,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比率為100%。
條件2:因為失業率受突發性事件的影響較大,不能預測,所以在這里代入自然失業率6%。
條件3:享受失業保險的期限按照中國現行標準是最短48周,最長96周,進行測算。
(二)模型建立
UE=P×R×B×D(4-1)
其中,P代表城鎮勞動力人口(即失業人員與從業人員之和),R代表失業率,B代表失業保險金,D代表享受失業保險金時間。
為了進一步測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模型,把4-1公式中的相關變量進行分解。
B=W×R*(4-2)
B為失業保險金,W為失業前工資水平(職工平均工資),R*為失業保險替代率。那么4-1公式可以分解為:
UE=P×R×W×R*×D(4-3)
依據PEOPLE軟件測算出2010年——2020年的城鎮勞動人口,得出未來十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區間。如表6、圖3所示。
三、政策建議
(一)適當提高替代率水平
按照發達國家的替代率50%——60%,我國40%來看,測算出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的值在10%——20%左右是比較低的,因此應該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城鎮工資的水平測算出合理的失業保險替代率。
(二)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比增加失業保險給付金額
對比2008年11月公布的全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是134元來看,2007年全國平均失業保障金200元明顯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程度的就業激勵。但是考慮到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比較大,所以對于我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現行的失業保險就不具有再就業的激勵。
(三)借鑒西方國家的再就業激勵措施
1.是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就業機會。
2.是實行限制性的保險金給付條件,迫使失業者盡快再就業。
3.是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征稅制度,抑制雇主對雇員的解雇,保持企業工作崗位的穩定,以減輕社會失業壓力。
(四)調整現行失業金的給付側重點
把失業保險金應用于對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上,是解決員工失業問題的有效措施,并且有效的減少了居民對于失業保障金的依賴情緒,從而減少失業保險金的總支出。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61-171.
[2]美國社會保障署.全球社會保障—1995.華夏出版社,1998:43-44.
[3]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233-235.
[4]叢春霞,劉曉梅.社會保障概論.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失業失業保險社會保障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公布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以來,為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現有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我國失業問題逐步顯性化,并趨于嚴重。從宏觀背景原因分析,是以市場化社會化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轉型的必然結果。
(1)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國家直接干預轉為間接調控經濟,企業自主用工,由市場經濟規律配置勞動力資源,這樣,國企中存在的大量冗員只能通過留職停薪、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等形式流入市場,往往這些人又沒有真正的技能,所以很難在社會上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
(2)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轉變以及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鎮非農業經濟部門轉移,形成愈來愈猛的民工潮。由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價格低廉、具有市場競爭力,擠占了本來屬于城鎮人口的一批勞動崗位,間接加重了城鎮的就業壓力。
(3)以國企為重點的所有制改革,帶來了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由于公有制經濟保留較多的隱利和保障,以及人們就業觀念尚未徹底改變,絕大多數人員更偏向去公有制企業,而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的非公有制經濟卻找不到足夠的從業人員,形成了一種結構性失業。
(4)我國人口基數大,勞動年齡人口比重大,自然就業壓力比較大。失業人口的年齡比較表明,缺乏工作經驗初次求職的年輕人的失業率最高。當然失業類型是多重性的。結構性失業、總量性失業、周期性失業表明,我國在21世紀的前數十年,仍將面臨巨大的失業壓力。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現存的主要問題
事實上,一定程度的失業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合理的失業率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但過量的失業人口長期存在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失業對個人來說是一出悲劇,對社區來說是造成紊亂和緊張的一個原因,對社會整體來說,則是生產資源的一種浪費”。因此長期以來,各國都積極采取措施降低失業率,并制定各種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業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業保險制度。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業保障制度,其就業導向功能明顯不足、甚至嚴重缺失,難以適應我國勞動力市場不斷攀高的失業人口壓力。
(一)制度設計“重救濟、輕培訓”,缺乏促進再就業功能實施的政策和措施規定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同時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失業保險條例》僅對失業金的來源,領取失業金的資格、待遇標準、給付期限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本沒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完全由各地失業經辦機構自主安排,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和地區差異性,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在實踐中運作的效果。
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發放的失業保險金,每年用于就業方面的投入僅占總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數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業保險“保生活”功能對資金的過度占用,必然影響到其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結果是既無足夠的資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夠的培訓投入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重返勞動力市場。
(二)現有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覆蓋面過窄
過低的參保范圍既限制了多種用工形式的協調發展,又有違于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失業保險條列》的制度設計是將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一一覆蓋,但在制度實施中非國有企業就業、非正規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并沒有被涵蓋,這些人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上失業風險最大的群體。比如,非公經濟組織客觀上由于經濟發展緩慢,規模較小,效益較差,沒有能力參保。主觀上民營企業法人認為參保繳費,使企業成本增加,利益驅使民營企業法人及私營企業戶認識不到社會保險是利國利民的事。這樣大量存在于私營企業的職工就成了失業保險的“編外人員”。
而同樣的就業卻不能實現同等保障,很多就業人員就拼命尋找去提供失業保險的國有企業工作的機會。從長遠看,不僅不利于多種就業形式的發展,更會制約整個社會就業結構的改善和就業總量的提高。如何適應就業形式的變化做到“應保盡保”,在什么時間,以什么方式盡快將其納入到制度安排中來,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大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三)現有失業保險制度缺乏對失業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
我國規定,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給付24個月,這樣會削弱失業者失業后積極尋找工作的動機,延長職業搜尋時間,使社會面臨更大的失業壓力和更高的失業率;對失業者的認定標準較單一、模糊,只要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的失業人員,無論其本身的收入和隱性就業狀況如何,都可以領到失業保險金。既沒有適當的等待期去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也沒有與參加培訓、接受介紹工作等積極促進就業的要求相聯系,顯然不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求職。
(四)繳費標準過高以及無差別的繳費費率不利于增加就業
2003年,全國失業保險實際到位率不足60%,這主要由于國有企業欠費嚴重,非國有企業參保不足。
國有企業欠費嚴重分為兩種情況:部分效益較差的國企,虧損嚴重,無力負擔2%的繳費比率;效益好的企業又由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愿參保。因為失業保險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繳費者個人未必會成為直接的收益人,權利與義務的非對稱性使得這些企業的參保熱情不高。過低的失業保險金甚至不足以彌補其繳費,所以即使有能力參保的企業也是想法設法逃避繳費。
非國有企業不愿參保主要是因為,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按正規部門特點設計的,很難適應收入低、就業不穩定的非正規部門和非國有企業的就業形式,所以非國有企業既缺乏熱情亦缺乏信心,參保積極性不高。
(五)系統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使得“隱性就業”問題嚴重,隱性就業問題使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缺乏效率與公平。
2.保險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亂。失業保險基金由各地自己組織,沒有一個總的管理機構,造成各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統籌程度不高。
3.失業保險的管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財政、銀行、商業保險、審計、司法、教育、工會、婦聯等許多部門,各部門所處地位不同,認識也很難達成一致,難于統一規劃和協調。同時,費用征繳機構不統一,有的地方實行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征繳,有的由稅務部門代繳。這些因素的存在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
二、強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的建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是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要增強其促進再就業功能,必須從治理失業,完善失業保險體系,需求管理三方面來入手。
(一)治理失業
1.控制和減少勞動力供給,如控制人口增長,延緩新增勞動力初次就業的時間,提前退休,提高勞動力素質和家庭撫養能力,從而降低勞動力參與率。
2.調整勞動力的供求結構,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所有制結構、技術結構的調整,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機制,減少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
3.保持經濟快速增長,增加對勞動力的總需求,如采取積極的經濟政策,刺激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允許多種形式的不充分就業的存在,鼓勵和支持失業者創業,實行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工資。
積極失業治理制度的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這在源頭上增強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間接降低了對失業保險基金的需求壓力。
(二)失業保險體系
從失業保險體系本身考慮,應當從供給與需求兩方面著手,雙管齊下,增加失業保險資金的有效供給,適度控制,合理滿足對失業保險資金的有效需求。
從供給管理方面看,具體思路是:
1.擴大資金來源,拓寬籌資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業征收,個人繳費意識差,可以推行個人繳費失業保險制度,從長遠看,還可以嘗試建立失業保險投資基金。
2.提高統籌層次,發揮調劑功能。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還是由各地來收取的,沒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將縣級統籌提高到地級市統籌層次,進一步提高到省級層次,最終由中央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由于失業群體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和積累水平不一,提高統籌層次,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調劑金繳納比例,將盈余地區基金調劑到虧損地區。
3.強化征繳手段,確保資金到位。國企和非公制企業都極力逃避繳納失業保險金,可以將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納入財政審計、勞動監督、工商管理和年檢等監督管理環節,盡可能與稅收征管環節統一起來。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拒繳、拖欠和少繳失業保險金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看,要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以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權威性、義務性。
4.適當提高費率,實現部分積累。目前我國采取的是現收現付的籌資方式,根據預測分析,我國失業壓力將長期存在,對失業保險資金的需求會進一步增大。現有的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積聚足夠的資金來滿足將來的支出。
(三)從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驟地增加需求,合理滿足有效需求
1.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規定,失業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階層。根據中國目前的具體情況,應當逐步將下崗職工、鄉鎮企業職工、城市外來民工、未曾就業的失業者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直至最后將農業中的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全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因此,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應進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業服務條件方面加大投入。
2.規范資格條件,完善失業登記和失業統計體系
按國際通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處于勞動年齡,非自愿性失業,失業前有一定時期的連續工作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及時申請失業登記,在領取失業保險基金前設定一個失業等待期。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也作了類似規定,但還不夠完善。因此,應當在失業登記的資格條件、程序辦法,失業統計的方式和指標等方面,加強研究,補充完善。
3.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促進隱性就業顯性化
隱性就業有緩解失業壓力,適應市場競爭的過渡,但長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業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就業機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則。政府應當承認和允許隱性就業的現實合理性,在確保職工權益的基礎上,解除下崗職工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固定和保護其與新單位的勞動關系。同時對于隱瞞隱性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總之,兼顧失業保險基金的供給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證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為宏觀背景,具體分析我國失業情況以及造成我國失業保險成為“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制度的原因,從而從供求管理的角度尋求思路與對策,對改革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都有著極為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劉瑋.淺論我國失業保險的就業導向.西安財經學院學報[J].2005,(1).
[2]勞動保障部勞科所課題組.政策調整:適應勞動力市場靈活性.中國勞動[J].2005,(11).
[3]溫海紅.陜西失業保險運行機制理論分析與政策目標思考[J].就業與社會保障,2004,(9).
[4]馬永堂.比較研究:完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J].中國勞動,2006,(1).
[5]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136-138.
[6]張傳玲.談失業保險制度改革[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6,6(63).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勞動供給;勞動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參考文獻:
[1]Feldstein,M.Temporarylayoffsinthetheory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6,84(8):937-957.
[2]Topel,R.OnLayoffsandUnemploymentInsurance[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3,73(7):541-559.
[3]Mortensen,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JobSearchDecision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sReview,1977,30(4):505-517
[4]Meyer,Bruce.UnemploymentInsuranceandUnemploymentSpells[J].Econometrica,1990,58(4):757-82
[5]Hamermesh,Daniel.S.SocialInsuranceandConsumption:anempiricalinquiry[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2,72(1):101-113
[6]Yaniv,G.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sandtheSupplyofLaborofanEmployedWorker[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82,17(1):71-82.
[7]Krahn,H.andD.Lowe.TransitionstoWork:FindingsfromaLongitudinalStudyofHighShoolandUnviersityGraduatesinThreeCanadianCities[M],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91
[8]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9]Meyer,Bruce.Lessonsform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Experiment[J].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199533(1):91-131
[10]Katz,LawrenceF.andMeyer,BruceD.theImpactofthePotentialDurationofUnemploymentBenefitsontheDuration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0,41(2):45-72.
[11]Moffitt,RobertandWalterNicholson.theEffe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Unemployment:theCaseofFederalSupplementalBenefits[J].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1982,64(1):1-11
[12]Card,DandP.B.Levine.UnemploymentTaxesandtheCyclicalandSeasonalPropertiesofUnemployment[J].NBERWorkingpaper,1992,No.4030
[13]Carling,K.andBertilHolmlund.UnemploymentDuration,UnemploymentBenefitsandLaborMarketProgramsinSweden[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6,59(2),313-334.
[14]Black,S.W.andH.Kelejian.AMacroModeloftheU.S.LaborMarket[J].Econometrica,1970,38(5):712-741
[15]Stiglitz,JosephandJungyollYun.IntegrationofUnemploymentInsurancewithRetire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2002,No.9199.
[16]Baily,N.M.UnemploymentInsuranceasInsuranceforWorker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Review,1977,10(4):495-504.
[17]Albrecht,J.andS.Vroman.UnemploymentCompensationandEfficientWages[J].JournaloflaborEconomics,2003,120-141
[18]Topel,R.andWelch,F.UnemploymentInsurance:surveyandextensions[J].Economica,1980,47(187):351-381.
[19]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softheUnemploymentInsurancePayrollTaxonWages,Employment,ClaimsandDenial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0,78(6):81-106
[20]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ofFirmSpecificTaxesandGovernmentMandateswithanApplicationto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Program[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7,65(4):119-145
[21]Deere,R.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Employment[J].JournalofLaborEconomics,1991,9(4):307-325.
[22]Browning,MandT.F.Crossley.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LevelsandConsumptionChange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1,80(1):1-23
[23]Gruber,Jonathan.theConsumptionSmoothingBenefitofUnemploy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1994,No.4750.
[24]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25]Crémieux,P.-Y.,andM.VanAudenrode.TheImpa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Wages,SearchIntensityandtheProbabilityofReemployment[].HRDCUIBrief,1995
[26]Ehrenberg,R.andOaxaca,R..UnemploymentInsurance,DurationofUnemployment,andSubsequentWageGain[J].AmercianEconomicReview,1976,66(5):754-766.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許春淑.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及對中國的啟示[J].天津商學院,2006,(06).
李琮.西歐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陳建安.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
從1986年頒布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熊敏鵬等《社會保障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關鍵詞: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1]郭慶松,楊光。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研究[J]。人口與經濟,1997,(4):17~26。
[2]秦憲文,夏江海。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一)日本采用相互式農業保險
日本農業保險主要以政府扶持、補貼,由非盈利團體進行經營模式。養殖業和種植業能夠直接影響國計民生并對農民的生活和收入產生決定性作用,國家會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強制性保險,而對其他險種則以農民自愿為準。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是非盈利的民間保險互助社,他們是由村、鎮、市各級農業共治組以及府縣、道、都各級農業共濟組合聯合組成。政府指導和監督農業保險行為,并提供管理費補貼、保費補貼和再保險補貼風措施對農業保險進行扶持。
(二)公助民辦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西歐的一些經濟發達國家采用公助民辦的農業保險構建形式。這種模式的突出特點是,政府不參與或者經營農業保險,全國沒有農業保險統一的體系和制度。所謂公助就是政府和國家在保費和稅收等方面對農業保險進行一定補助和扶持。而民辦就是由保險互助會、合作社或者各大私營公司進行聯合經營。
(三)以政府主導的美國、加拿大的模式
加拿大、美國、智利、瑞典等國家采用政府主導的農業保險模式,這是一種以國家專門機構經營和主導關于農業類的保險,經營過程中實行私營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聯系的農險雙軌制模式,以強制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模式,并構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體系。政府支持、鼓勵保險互助會、股份聯合保險公司和私營保險公司共同加入農業保險,并對農作物承保的各種險種提供稅收優惠、費用補貼以及保費補貼等優惠政策。
(四)重點扶持是亞洲國家農業保險普遍選擇的方式
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國等亞洲國家農業保險都選擇國家重點扶持的模式。這種險種少,承保范圍小,利用政府與聯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對象主要為糧食作物,對畜禽養殖類鮮有涉及。在農業保險的經營和運作過程中,政府負責貸款、業務補貼、保費補貼等方面提供支持。對世界各國經營的農業保險進行分析,雖然模式不盡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導、法律保護、減免稅收、財政支持、以及農業信貸和業務發展的銜接等方式,這對我國構建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啟發性作用。
二、我國選擇農業保險模式受國外先進經驗的影響
我國幅員遼闊,地大物博,一些自然災害,會給農業的生產帶來影響,從2004年開始,我國對農業保險進行了新一輪試點。發展推廣農業保險經驗欠缺,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
(一)農業保險需要法律作為基礎
我國農業保險若要規范、健康、有序的發展,就要依賴于嚴格完善的法律。我國《農業保險條例》雖已頒布實施,但有關實施細則和制度建設尚不完善,所以國家要加速立法的進程,以法律為基礎為保險發展保駕護航,能夠切實的保護農業和農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形式將政府在實施農業保險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的作用以及擔負的責任進行明確,這樣能夠避免實施農業保險過程中政府的隨意性,并以法律為契機將農民的保險意識進一步提高。
(二)科學、正確的對農業保險進行定位
對我國農民進行分類和定位是設計和開發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進行有效推進的基礎和前提。對農民進行正確定位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和方式。國外農業保險的實踐表明其目標主要有兩個:其一是發展農業推進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其二是穩定農業發展。對于我國來講,就是要運用農業保險,讓農業在經受災害后能夠盡快的恢復生產,為農業穩定和持續發展提供保障。為了農民在受災后恢復生產和生活水平,政府會在提供保險的基礎上提供物質保障。
(三)順利開展農業保險需要財政以及正常的大力扶持
農業保險要順利開展并蓬勃發展下去,就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國家要在推行農業保險過程中帶有一定強制性,以便樹立起政府推進保險的信心以及重要地位。其次,要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保險撥發專項資金,并建立監督機制確保資金應用在農業保險上。2007年財政撥發22.5億元支持農業保險,2008年財政拿出60.5億元對保險品種和范圍進行擴大,由此可見,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在不斷擴大中。
(四)科學經營模式是基礎
在研究和借鑒國外農業保險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將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主導進行混合經營,以發展不同類型的農業保險機構和組織。建立起具有鮮明地區特點、帶有較強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利用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允許外資參與農業保險,在運行方式上學習證券公司的運作模式,將金融業和保險業融合與借鑒,建立具有政策性、商業性體系完善的農業保險模式。
(五)培養人才,引進和創新農業保險技術
任何領域都需要人才,而農業保險的人才缺口特別大,所以要加強人才培養,可以在高校增設農業保險專業或者課程,為推廣農業保險提供人才儲備。農業保險如果缺少必要的技術和管理,那么開展業務經營將舉步維艱,只有通過創新來解決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的困難。資本市場的完善以及先進的通訊技術和氣象技術為發展農業保險技術提供發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農業保險要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并對其進行適當的政策扶持和引導,創新和發展出一條具有特點的農業保險體系。
(六)農業保險需要再保險機制
分擔風險是農業保險的責任和主要功能。管理農業保險的相關部門調動國內和國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對再保險業務進行跟進了解,分散經營風險,確立再保險方案,促進農業保險能夠安全、穩定、科學發展。
(七)農業保險要先進行試點研究,再向全國推廣
縱觀國外農業保險成長和提高的過程發現,國外保險一般都經歷了先試點后推廣和普及;先以法律確立后進行試驗;先平穩起步后逐步完善的模式,有條不紊、循序漸進的開展農業保險的歷程,這個過程是長時間的,需要通過試點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我國推廣農業保險以國外先進經驗為基礎,遵守先試點后推廣的基本原則,確保農業保險能夠順利、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結束語
[論文摘要]本文從中國壽險公司面臨的新情況,提出現在壽險的營銷模式需要創新,并提出了,媒體營銷,電話營銷、方案營銷等幾種創新的營銷模式,可供壽險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隨著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深,中國壽險業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傳統的營銷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模式正向更深更廣的領域延伸。如何選擇適當的壽險營銷模式已成為推動中國壽險業營銷策略步向個性化、多元化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和推動中國壽險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課題。
一、壽險營銷模式的涵義
從營銷學的觀點出發,壽險營銷就是指通過挖掘人們對保險商品的需求,設計和開發滿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險商品,并且通過各種溝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這種商品,并從中得到最大滿足的過程。具體包括:保險市場的調查和預測,營銷環境分析,投保人行為研究,新險種的開發,費率的厘定,壽險營銷渠道的選擇,產品的推銷以及售后服務等一系列活動。
二、我國現有壽險營銷模式與面臨的問題
(一)我國現有的壽險營銷模式
所謂“模式”按字面理解是指“某種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使人可以照著做的標準樣式”,具體到壽險營銷模式應該是指較為成型的、大家都可運用的銷售方式。決定壽險營銷模式的因素很多,如法律因素,歷史因素,市場需求因素及企業的產品、戰略因素和渠道的選擇及其組織等,但我們認為,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渠道因素,因此本文將主要從渠道方面探討我國壽險營銷模式。
在美國友邦進入上海之前,我國的壽險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營銷,也沒有個人壽險的概念,業務以團險為主,銷售方式主要是公司的業務員和行業,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這一時期壽險的銷售還帶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手段,并至今還在產生影響。1992年友邦進入上海,將個人人這一行銷方式引入國內,隨著平安及中國人壽和太保在全國推行個人人制度,這一銷售方式發展迅猛,并成為國內壽險營銷的主要渠道。總體看,目前的壽險營銷已經形成個人業務以個人人為主導,團險業務以業務員直銷和兼業為主導的營銷模式,各公司沒有明確的市場區隔目標,以圈地為主;產品沒有本質區別;營銷以產品為中心而不是以客戶為中心。
(二)現有壽險營銷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1.渠道單一。個人與團險業務員在行業中占居絕對主導地位,而經紀、直銷等渠道所占份額微不足道,既限制了保險業的發展,又不能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2.以產品而不是以客戶為中心。現有銷售模式下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產品,出現同一客戶擁有同一公司不同銷售渠道的多張保單,同一公司多頭服務的現象,不僅浪費企業成本,而且影響保險企業在客戶中的品牌形象,也不利于建立和培養長期忠誠客戶群。不以客戶為中心的銷售模式還造成保險企業間的經營方式雷同,各保險企業間沒有明確的市場細分目標,產品大同小異,以同一產品應對各個層次的客戶,體現不了個性化的營銷特征。3.中介嚴重不發達、不規范。由于體制及觀念的原因,中介特別是經紀人在我國一直處于空白,近年雖然開始發展,但舉步維艱。與國外相比,不僅數量少,而且由于成立時間短,經驗少、規模不大,專業人士缺乏,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大部分處于求生存的狀態。另一方面,由于壟斷因素等原因,中介的發展出現不規范的現象,如兼業的強制保險、亂收手續費,經紀人缺乏合理的傭金標準等,嚴重擾亂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和發展。在現有營銷方式下,保險公司地級市以下的分支機構主要行使展業職能,與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職能重合,形成的是一種競爭,而不是合作關系。
4.個人人定位不明確。從法律定位講,個人人與保險公司屬委托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但由于個人人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個人人的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類似員工的管理形式,如培訓和考勤等,有的公司為了留住特別優秀的個人人,還采取了代為辦理養老保險的措施。這使得社會上對個人人的定位產生誤解,加大了保險企業對個人人的管理難度。5.人海戰術,經營粗放。由于個人人隊伍的增長能迅速帶來保費的增長,而目前各保險公司都采取了跑馬圈地的策略。令人擔憂的是,在保費快速增長的壓力下,個險盲目增員的方式也開始波及到團險隊伍的發展管理,對保險業良好的社會形象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三、壽險營銷模式創新的思路
(一)促進中介機構的發展
現在中國保監會已經放開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區域的限制,使保險公司可以結合本公司實際,根據當地業務情況,決定是采取設立分支機構,或通過保險中介機構,還是采取組合各種銷售渠道的方式開展業務,而不是僅僅靠層層設機構、鋪攤子、上人員來開展業務,這有利于保險公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較短的時間內拓展業務,有利于保險公司將核心競爭力轉到產品設計和服務創新上來。進一步開放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將有利于鼓勵保險公司走集約化、效益化的發展道路,同時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大大地減輕了保險公司在營銷管理方面的壓力。顯然保監會決心要改變目前保險中介弱小、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過多的局面,這個政策從客觀上給了保險中介機會,而對一些老牌公司的老網點有較大沖擊。
(二)發展網絡營銷
與傳統保險營銷模式相比,保險網絡營銷具有如下明顯的優勢:1.經營成本低。保險公司通過網絡銷售保單,可以省卻目前花費在分支機構網點及營銷員上的費用。保險險種、公司評介等方面在信息電子化后可以節省印刷費、保管費。通過降低保險總成本可以降低保險費率,更好地吸引客戶。2.信息量大,且具有互動性。網絡就如同一位保險專家,不僅隨時可以為客戶提供所需的資料,而且簡潔、迅速、準確,大大地克服了傳統營銷方式的缺陷。客戶有什么要求和問題,可以在網上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系。借助互聯網,顧客足不出戶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訪問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系統,獲得諸如公司背景、保險產品及費率的詳細情況,顧客可以隨意訪問多家保險公司的系統,比較其產品的價格。從中選擇最合適的險種。3.節省營銷時間,加速新產品的推出和銷售。新產品設計出來后,幾乎無需其他環節就可以立即進網,供顧客選擇。由于網絡的存在,投保人也用不著等待銷售代表回復電話,可以自行查詢信息,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而且保險網絡營銷還具有24小時隨時調用的優勢,減少了市場壁壘,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三)大力拓展其他營銷渠道
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新興的營銷模式正試圖重整游戲規則,如“媒體營銷”、“電話營銷”、“方案營銷”等全新的營銷模式將被中國壽險界首次引入。
1.媒體營銷。所謂媒體營銷是指保險公司利用大眾傳媒等工具傳遞公司和產品信息的一種營銷方式。這種方式一改壽險業過去幾乎不做廣告的傳統,通過高密集度的廣告投放吸引目標客戶。2.電話營銷。這種方式將完全拋棄現在銀行保險、個人和團險營銷模式,而引用“電話營銷”手段。保險公司擁有龐大的電話營銷隊伍,營銷人員將致電客戶、介紹保險并詢問是否有投保意愿。3.方案營銷。傳統的銷售是以產品為導向。而方案則創造了一種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全新模式,即從賣產品到賣方案。客戶需要買什么樣的保險產品,什么的險種最適合你的家庭,公司提供這樣一個解決的方案給你。這就是所謂的“方案營銷”。
雖然個人制將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位居壽險營銷主流地位,但國際壽險界現有的各種營銷方式卻將在中國陸續出現。多層次營銷方式并存,借助科技手段營銷模式創新將成為壽險界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是以國家責任為根本的社會保險的主要受益者是我國的廣大勞動者,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員工與雇主繳納實現的,在我國,國家、單位和個人都要呈現社會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一般是由國家和個人共同支付的,國家作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部門,是運用綜合統籌的賬戶與機關事業單位賬戶統一,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性質與企業的社會保險性質是具有一定差別的。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優點機關事業單位為國家做出的貢獻是巨大的,所以,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要比一般企業的社會保險呈現出一定的優越性,為了能夠使機關事業單位招納到更加優秀的人力資源,在機關事業單位采取較為優越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企業的社會保險制度一般遵循保險的待遇與員工繳納的保險金額是呈正相關的,由于企業的性質不同,因此,企業的員工享受到的社會保險的福利也是不同的。在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中,還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制定了醫療補助,體現出巨大的優勢。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實踐與法制建設探索
(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社會保險的基本構成,指的是國家的社會保險統一遵照一定的規定制定,使社會保險實現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的穩定,將不同層面的結構有機地統一在一起。社會保險的橫向結構一般指的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縱向結構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同,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險的組合,運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制定的相關的保險規章制度。我國社會保險與法律體系一般是由三個不同的制度構成的,一是我國的憲法,起到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約束,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三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同的規章制度。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與法制建設的措施
1.機關事業單位要確保社會保險費能夠及時地收繳機關事業單位要制定完善的人事等相關的規定,對工資制度進行完善,確保對職工的工資具有一定的可控性,確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發放是運用銀行的方式進行的,這樣可以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應該繳納的保險金額直接從工資中扣除,將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額直接規劃到銀行的財政專戶中,這樣可以實現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定時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避免保險費用的漏繳。機關事業單位要在單位內部建立行政執法部門,要制定完備的行政執法規章制度,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對機關單位收繳社會保險費用的部門,其本質是行政授權機關。在機關事業單位要落實好依法行政的職責,制定好完善的社會保險繳納程序法,機關單位的社會保險繳納經過相關機構的收取后,會出現一定的程序問題,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首先要完善的是建立科學的社會保險收繳程序。我國專門制定的《社會保險收繳程序》中的相關內容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因此,機關事業單位應該在制定相關的程序時結合自身的特點,進行詳細的規定,實現程序的可操作性。社會保險收繳部門應該按照繳費通知單上面的內容進行收繳。
2.機關事業單位要添加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現在,很多機關事業單位制定的社會保險制度只是停留在理論的層面,沒有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定政策,在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時候,應該注重法律層面,對那些違法相關社會保險法的行為應該嚴加管理,嚴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社會保險中涉及到的民事責任主要指的是機關單位的職工必須為自己在養老、醫療等方面繳納保險,運用繳納保險費的方式來承擔這方面的責任,這種形式必須要通過法律中的委托人制度來完善,主要是通過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委托單位來繳納保險,通過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來實現,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通過相關的民事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恢復個人與保險收繳機構的關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穩妥的社會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的改革要根據自身的財政情況,因為在社會保險的改革中會遇到各種突發的狀況,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狀況可能會出現不穩定的情況,而且,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情況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法制制度時,應該靈活地考慮實際問題,對于那些財政狀況不是特別好的機關事業單位,可以采用統籌基金賬戶空賬的方法。
三、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