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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擔_________工程造價結算審計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業務范圍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項目,具體項目以甲方委托的資料為準。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執業經歷中無不良記錄。
(二)乙方結算審計人員必須為乙方在冊人員,不得臨時招聘人員。乙方結算審計人員應具備注冊造價師或省級二級以上的造價員任職資格,精通造價知識,且從事本專業不少于3年。
乙方項目經理:
乙方主要審計人員:
(三)乙方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以及結算審計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交甲方備案。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檢查乙方結算審計工作的進度安排及落實情況。
2、對結算審計人員違反本規定及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乙方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向乙方通報,提出意見要求。
3、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審計人員,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4、結算審計完成后,甲方對工程總造價或部分單項工程進行復核,如復核審減金額超過乙方審定金額的5%,則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結算審計費用,且甲方有權另行委托其他造價咨詢機構進行二次結算審計,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并承擔甲方二次審計費用。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有關約定時,如甲方在結算審計前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過程中發現可單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結算審計結束后發現可全額拒付審計費用,已支付部分費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10日內返還,否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標投標文件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原件,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工程地質資料、現場簽證資料、設計變更單及其他結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為乙方派駐的審計人員提供食宿、交通、通訊等便利條件,但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與結算審計工作相關的必要的配合和協調。
2、有權對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3、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審計費用。
4、乙方在審核工程結算過程中,若發現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以及認質認價等資料不齊全(簽收資料清單以外)影響審計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來配合核對的,乙方有權書面(需蓋公章)通知施工單位在5日之內(自通知之日起計算)將缺失資料補齊或前來核對,所補資料必須是原始資料且必須為原件,并且簽章齊全。
(二)乙方的義務: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精通工程造價業務且有較高職業道德的審計人員對本工程進行審計。
2、審計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審計工作。
3、自簽收委托人移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提供該部分結算審計報告。全部單項工程出具審計報告后_________天內出具最終審計報告。時間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違約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順延。
4、按照不同施工單位分別進行審計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簽字蓋章后方為生效;按照各單項工程出具的書面審計報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審計報告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簽字蓋章后方為生效。兩種形式的審計報告必須提供相應書面報告同內容電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隨時向甲方就審計報告內容進行解釋的義務。
五、結算審計費用
結算審計費用=甲方送審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審減額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審減額低于:甲方送審額_________×_________‰,則按照審減額支付審計費用。
甲方送審額是指針對本項目甲方進行初審后的額度,具體數據以甲方確認為準。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若甲方發現乙方造價人員有明顯違背職業道德的審計行為(如吃、拿、卡、要或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選定造價咨詢機構。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1.按審計程序下達項目審計通知書,明確投資項目審計對象。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項目審計計劃安排投資審計工作,成立投資項目審計組,確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人員分工;在做好前期調研和工作安排基礎上,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明確投資審計對象是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2.按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規范投資審計文書。結算審核報告征求結算報送單位意見,投資項目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結果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等方式體現。
二、履行法定審計職責,防范投資審計風險
1.確保無任何經濟利益掛鉤,維護審計機關客觀公正形象。部分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工作若委托外聘中介機構實施則采取服務外包形式,通過局綜合處在中介單位庫中招標確定中標中介,審計費由財政局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外聘中介機構。審計機關在投資審計中與財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外聘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系,無任何收費現象發生,保證審計機關客觀公正。2.規范投資項目送審行為,防范竣工結算高估冒算。通過明確審計對象是項目責任單位,督促業主單位履行職責,要求項目責任單位對送審資料進行初審把關,并以報告形式報送審計局,報告中確定送審內容、金額,并予以承諾;原則上不接受送審結算金額超過批復概算金額10%以上的項目,否則要求項目責任單位在送審報告中說明概算外增加內容、原因及金額;對施工單位報送竣工結算高估冒算行為承擔一定經濟責任,要求監理單位、項目責任單位對施工單位送審資料要規范管理,項目責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承諾協議,由施工單位做出承諾,當審定項目結算核減率超過10%時須由施工單位承擔超出10%部分的審計費。3.建立防火墻隔離網,有所為有所不為。通過與外聘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和承諾書,規定雙方權責利關系,明確外聘中介機構在各階段各環節需承擔的工作職責、完成的工作內容,避免因職責不明而導致工作推諉和審計效率低下。在整個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充分發揮外聘中介機構的工程技術特長,由其完成具體的結算審核工作,獲取結算審計證據,審計局審計人員主要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不直接與利益相關方直接發生關系,不直接參與具體的實務工作;對施工單位報送審計的資料、需要施工單位提供、反饋的事項均由被審計單位轉送。外聘中介機構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應盡量爭取自行解決;確實無法解決的,需及時向我局匯報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我局按照《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操作規程》、《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審核會商管理暫行規定》等內部制度要求,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通過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通過主動建立“防火墻、隔離網”,明確自身的定位,做自己能做可做的事,專業的工作交給專業機構去完成,從各方利益博弈中超脫出來,最大程度的實現自我保護和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充分發揮固投審計職能作用,積極探索投資審計工作新思路
關鍵詞:造價咨詢中介機構;跟蹤審計;工作重點;注意事項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長期以來,我國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主要是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兩種方式,但都是事后的靜態審計監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由于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參建單位多的特點,如果采取傳統事后靜態審計方式,不僅不能取得較好的審計效果,而且發現問題后已經為時已晚,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巨大經濟損失。
近年來,工程跟蹤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方式得到國家審計機關的大力推廣和應用,它改變了以往事后審計的滯后性和間接性,要求審計人員一開始就介入到工作中去,增強審計的時效性,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作用,成為國家審計的重要監督手段和方法。
所謂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前期立項、設計、建設準備、施工、竣工等環節,連續、不間斷地進行審計,即“事前參與、事中監控、事后評價”的審計模式。我國跟蹤審計還處于探索階段,采取的審計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全過程跟蹤審計模式:審計主體跟蹤建設程序,有計劃地從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征地拆遷、招投標、合同簽訂、工程價款結算、竣工驗收直至項目投產或使用進行審計監督;二是階段性跟蹤審計模式:審計人員根據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從某個階段開始,甚至可以從某階段的某個環節介入。比如:從開工時開始介入,跟蹤整個施工過程,直至竣工驗收。
現階段,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多數由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完成,下面主要闡述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在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跟蹤審計的工作重點及注意事項。
一、跟蹤審計的工作重點
(一)施工合同審計
1、合同簽署前,對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造價的商務條款的合法性、內容的完整性、表述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計建議。
2、對項目預算進行審計。
3、對甲供材料和設備進行市場詢價,供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參考。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關于……合同(或協議)草稿的審計建議》及《工程預算審計報告》。
(二)內部控制制度審計
著重審計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以促進建設單位完善管理機制,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及建設資金合理使用。
對跟蹤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在造價管理方面的制度、方法、程序等需要商榷的地方提供咨詢建議;對建設單位提出的造價管理方面的疑難問題提供技術支持;對造價管理方面需要提醒建設單位關注或催促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的地方提出建議。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工程造價跟蹤審計聯系單。
(三)暫估價材料審計
審核暫估價材料的審批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價格水平和構成是否合理。
對建設單位需要詢價的主材、設備價格提供市場參考價格的咨詢意見。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主材、設備市場價格咨詢意見表
(四)變更洽商審計
1、審查變更洽商產生的原因,審查變更洽商簽認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簽認手續是否完備、及時。
2、在變更洽商發生時,提醒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按順序對變更洽商進行編號。
3、對于較大的設計修改或方案變動等情況,為建設單位提供造價測算分析。
對現場發生的變更洽商進行收集、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洽商以‘工程造價跟蹤審計聯系單’的形式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對涉及金額較大、建設單位提出測算造價要求的變更進行造價測算。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工程造價跟蹤審計聯系單
或:造價測算咨詢意見
或:《工程預算審計報告》
(五)工程索賠審計
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理由的適當性,索賠價格的合理性。協助建設單位對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進行索賠。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工程造價跟蹤審計聯系單
或:造價測算咨詢意見
或:《工程預(結)算審計報告》
(六)工程款項支付審計
審查工程進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手續是否完備,金額是否準確。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工程款支付審核意見》,并附審核明細表。
(七)工程竣工結算審計
1、檢查原施工圖預算及合同價;
2、熟悉竣工圖紙,了解施工現場;
3、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隱蔽驗收記錄是否事實;
4、計算和復核工程量;
5、審核套用的原單價或確定的新單價;
6、正確計算有關費用;
7、招標文件中約定的人員、機械、質量、工期等是否履約;
8、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實,竣工結算是否超概算金額等;
9、編寫竣工結算審計報告。
出具的成果文件為:《工程結算審計報告》
(八)其它相關工作
參加造價跟蹤審計相關會議,并記錄會議記要;對收還資料進行登記、簽認;對審計成果文件發放情況進行登記、簽認;記錄審計工作日志。
二、跟蹤審計的注意事項
1、跟蹤審計一定要保持審計的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要防止兩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審計主要是外部獨立監督,不是替代建設方的全面或部分管理工作,應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職能管理單位是工程項目實施的組織方,承擔第一責任,跟蹤審計應做到各司其職,避免越位引發的審計風險。
2、跟蹤審計人員應強化責任心,樹立工作責任感和職業道德,充分了解工程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理論,改進工作方法,保證跟蹤審計的有效實施,同時還應提高專業水平,因跟蹤審計涉及到測量、勘察、監理、咨詢、設計、施工圖審核等其它費用的控制,要求審計人員必須注重綜合能力的提高,從而保證跟蹤審計的工作質量。
3、重大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人員面對各方龐大的管理隊伍和繁多的日常審計任務,應將手頭的工作分清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條理的逐項去完成。并應經常去施工現場查看,一來進一步熟悉工程的施工情況,二來可以通過拍照記錄的形式為將來竣工結算積累過程資料,便于驗證現場簽證、變更洽商的真實性、合理性,避免結算時不合理計費。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其它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跟蹤審計,是指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行的全程審計監督。通過全程跟蹤審計的方式,可以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促進建設單位規范管理,確保國家資金安全,提高項目投資效益。
第四條縣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對關系國計民生,縣委、縣政府關注的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列入年度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若當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實施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一個年度跟蹤審計。
第五條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為跟蹤審計的主要被審計單位。縣審計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服務等單位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
第六條我縣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相關的建設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七條縣審計局可根據項目建設投資規模、建設周期、管理水審計力量等具體情況,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種跟蹤審計方式,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工作。
第二章跟蹤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的招投標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開工報告等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的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審計。主要審查國家土地政策和拆遷補償政策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問題。
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相關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有無因履行合同不當造成損失浪費、質量隱患問題;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二條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落實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對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會計核算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設置建設會計帳,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及管理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監理單位記錄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稅費審計。主要審查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交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跟蹤審計評價。主要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情況。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在審計實施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跨年度跟蹤審計項目涉及審計內容重大變化、審計組主要成員調整時,應重新發送跟蹤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結束,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出具審計報告。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可根據需要出具年度跟蹤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在實施跟蹤審計過程中,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的內容,應出具跟蹤審計建議書。
第二十三條縣審計局在跟蹤審計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局應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二十四條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采納、整改及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審計局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公開的,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它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七條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終結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立卷、統計工作。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情況統計納入審計機關審計情況報表統計范疇。每次跟蹤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應根據跟蹤審計報告,及時填報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情況臺賬。
一、以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國債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且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不含30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后,必須由區審計局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包括30萬元)的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必須經區審計局審計或由區審計局同意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三、項目單位在項目竣工后的60日內,應當將相關資料報送區審計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逾期不報造成的社會影響和經濟責任由項目單位承擔。區審計局應當在接到報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組織實施審計。
四、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做出的審計決定,作為項目竣工后進行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項目單位必須根據區審計局簽發的審計報告與施工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五、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建[2002]394號),項目單位管理費不得突破總額控制數費率。對未經審計的投資項目,區財政局將不予撥付決算款項。
六、區審計局采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局投資審計人員直接審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兩種方式進行審計,并采取預收審計質量保證金和抽樣復核制度兩種方式,加強對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
七、區審計局將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下列中介機構中確定參與投資審計工作的協審單位:
(一)市審計局通過招投標確定的參與市審計局投資審計的中介機構;
(二)已在我區開展投資審計或注冊納稅在我區,且信譽良好、質量控制體系健全、人員力量較強的中介機構。
八、根據安徽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重新制定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皖價服〔〕86號),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減額超過送審額10%以上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比例從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項目單位支付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費用,必須根據區審計局印發的審計費用付費通知單。
九、區審計局、財政局除對工程造價審計外,還將對投資決策、工程管理、資金管理及投資效果的適當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條件;竣工結算審計;質量;分析
1.竣工結算審計中的信息不對稱及其影響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市場交易雙方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對稱問題日益凸顯,工程竣工結算審計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所謂信息不對稱指的是,一方對自身條件及外部信息了解的比較充分,在利益驅動下常常會做出一些“損人利己”的事情;而另一方由于對該領域不夠了解,害怕自身利益被侵害,因而在交易活動中較為被動和保守。當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便會提供相應的竣工結算資料,而建設單位則會在審計單位的幫助之下,對這些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從而排除“水分”,保證建設單位的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受信息不對稱的影響,竣工結算審計報告不實的現象時有發生,給建設單位帶來了巨大的利益損失。
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一系列不良行為,甚至違法行為也隨之而生(如審計合謀等[1])。這些不良行為導致竣工結算的審計質量帶來了負面影響,給資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阻礙,使得社會資源無法得到高效利用。
2.信息不對稱條件的竣工結算審計質量控制
竣工結算和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對于建設單位而言,竣工結算審計既是控制建設投資一個關鍵環節,又是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2],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保證竣工結算審計質量刻不容緩。
2.1竣工結算審計結果準確性控制
在竣工結算審計過程中,經常發現以下問題:一、送審的結算資料有缺失;二、現場變更簽證的表述不夠專業;三、量和價的計算存在一定出入;四、竣工結算造價存在不同程度的虛高等。上述問題的出現,其主要原因在于審計主體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所以,強化竣工結算審計管理,保證竣工結算審計結果的準確性,便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具體方法如下:一、建立健全相應的審查制度,不僅要保證送審資料完整性,而且要保證送審資料的符合性;二、以工程施工合同上面的一系列約定為基礎,并將之作為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的關鍵依據;三、對量、價、費等關鍵項目,采用科學全面的審查法;四、在審核過程中,應有效結合計算機的使用,從而保證審計工作的高效性及準確性。
2.2建設單位對竣工結算審計質量的控制措施
竣工結算審計質量高低與否將會對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產生直接而重要的影響,所以,建設單位應重視并做好該項工作,可采取的措施有:一、選擇資質齊全且信譽良好的審計單位,從而盡量消除審計信息不對稱這一不良因素的影響。不僅要檢查審計單位的資質證書以及營業執照等關鍵信息,還應對審計單位的職業道德、技術力量以及審計效果等次要信息予以全面考察;二、簽訂相應的經濟合同,并嚴格管理,為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指出,“經確定的審減額如果超過送審額的百分之五,那么超出部分對應的審計費用則由施工單位承擔”[3]。這一規定能夠有效遏制施工單位的虛報行為,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損失;三、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落實事中監督以及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工程建設環節,應安排專人負責現場監督工作,要求監督人員能夠始終基于建設單位的角度思考問題,從而保障結算資料的有效性。二是在工程竣工環節,建設單位應對整個審計過程予以全程監控,防止審計人員和施工單位共同作假;四、建立健全完善的審計薪酬制度,降低審計人員做出不良行為的可能性。審計單位承攬審計業務,其根本目的在于得到一定的報酬,如果報酬過低或者未能達到心理預期,審計人員便有可能和施工單位合謀,共同作假,如此一來,建設單位將會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應致力于審計薪酬制度的不斷完善,從而降低審計人員做出不良行為的可能性。
2.3審計單位對竣工結算審計質量的控制措施
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工作中,審計單位及審計人員是具體的操作者和執行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所以,審計單位同樣應重視并做好該項工作,可采取的措施有:一、在開展竣工結算審計工作之前,應充分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如制定嚴密合理、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4];二、在開展竣工結算審計工作的過程中,應善于收集相關審計資料,予以清晰統計,并保證其完整性;三、在竣工結算審計工作結束階段,應出具完整而有效的審計報告,并全面而正確地表達審計意見。
3.案例
某項目的某簽證單內容如下:一、挖砼散水238㎡;二、挖地面碎磚226㎡;三、挖掘機(1m?)臺班一個。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對其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調查,發現此份簽證的第一、二項和第三項內容存在一定的重復,沒有遵守合同約定所給出的結算原則,所以,對第一、二項列出的重復內容不予確定,如此一來,保證了結算金額的準確性,由原先的23381元核減為后來的1995元,為建設單位挽回了大量的經濟損失,充分體現了保證竣工結算審計質量的重要性。
4.結束語
隨著建筑市場競爭的日趨白熱化,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工作所面臨的不確定因素也在與日俱增,所以,在開展竣工結算審計這項工作的過程中,應對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予以深入的探討,并實現對這一不利因素的有效認識、客觀評價、嚴格控制。由信息經濟學的觀點可知,信息不對稱將會提升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幾率,帶來逆向選擇問題以及不道德問題,使得建筑市場“亂象叢生”,最終導致建筑市場存在嚴重的失信問題。因此,在研究工程結算審計的過程中,有機納入信息不對稱理論,一方面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孔超. 基于模糊理論的工程因素對竣工結算的影響研究[D]. 西華大學 2012.
[2] 高蔚. 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風險研究[D]. 江西理工大學 2010.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促進管理規范化,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各項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政府批準收費籌集的資金、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入資金等實施的公共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重點公共工程,是指投資額大、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大,納入政府當年重點工程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市、縣(市、區)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對本級政府公共工程開工前準備情況、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
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夠時,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審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審。
第五條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預算、決算進行審查,并對建設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批。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及概(預、決)算的審查結果及時通報審計機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對政府公共工程進行監督時,應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地當年政府公共工程計劃和各個工程項目的批復抄送審計機關。
其他與政府公共工程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全過程履行內部監督職能,并應當及時將內部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其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七條政府重點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計劃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在簽定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要依法接受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并將合同書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案。項目竣工后結算價款時,建設單位應當先進行內部審核,并預留內部審核后總價20%以上的工程款,待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結清。
凡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等單位工程結賬依據,并作為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和國有資產核定的依據。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的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及設計規模、投資概算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公共工程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二)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資金到賬情況和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程度;
(五)項目施工與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對未實施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商財政、計劃部門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審計計劃,共同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已列入審計計劃的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結束后90天內向審計機關報審竣工決算,報審時,竣工決算資料必須完整齊全。審計機關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組織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歷次調整預(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驗收報告和建設單位審核簽章后的工程決算資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結算資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重要部位隱蔽監理驗收資料等;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決算報表,以及工程建設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
(五)財務、材料物資結算資料及債權、債務對賬簽證資料;
(六)建設主管部門、財政等部門依法作出的審查結論;
(七)審計實施前單位自查表,以及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與項目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各項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工程預、決算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檢查有關財產物資,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核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進行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出具審計決定書;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同時抄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財政、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公共工程審計結果,并可以依照審計署公布審計結果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財政部門委托審核工程項目時,其程序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政府公共工程應當辦理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如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可視情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應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未經批準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的,應當停止建設,并由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審計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并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應責令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對建設單位已簽證認同多付的工程價款,應予以收繳。
第二十五條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施工、監理等單位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工程資料、監理資料、財務資料,拒絕配合審計,以及審計發現其出借、轉讓資質、轉包肢解工程、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除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外,應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和移送相關情況,有關部門應根據審計移送處理書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并反饋審計機關。
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記入相關單位的《信用管理手冊》,并在其資質年檢上報審核時據實反映。
招投標管理部門對審計機關通報和移送有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要形成檔案,并作為其參與其他工程項目投標時資格審查的依據。
審計機關對向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情況,要實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存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有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以審計法規定的必審項目和國家、省、市審計機關下達的統一項目為基礎,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特別是市委全委會提出的六大重點工作,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結合我市審計資源實際,2013年度審計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
1.2012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以推進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財政審計大格局為目標,對市財政局具體組織的2012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中,以收入組織、預算分配、預算執行和預算管理為重點,關注財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情況、民生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保障情況,對相關專項資金進行審計調查,積極探索財政績效審計,分析評價財政專項資金是否達到預期效益和效果,促進財政管理水平提高。項目由財金科負責,2013年3月開始實施,6月3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2.地方稅收、基金征管情況審計
以規范稅收征管,推進依法治稅為目標,對2012年度市級地方稅收、基金收入征管情況進行審計。重點關注地稅部門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履行征管職責、稅收稽查執法等情況,反映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稅務部門嚴格依法征稅,強化征收管理。項目由財金科負責,2013年3月開始實施,6月30日前提交審計報告。
二、經濟責任審計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1.部門(單位)、鎮鄉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三責聯審”的有關要求,根據市委組織部委托,對離任的部門(單位)、鎮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部門(單位)在任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具體對象以組織部委托為準。
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所在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領導干部經濟決策、財經法規政策執行以及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全部過程,重點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事業投入及實施效果、國家財經法規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個人遵守相關廉政規定情況;對鎮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要關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領導干部在融資貸款、工程發包等方面的履職情況,促進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有效履行職責。
根據市委組織部委托,對市委老干部局、610辦公室、紅十會及市政府采購與招投標中心等4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財金科、行事科、農資科和經審科負責,1月份開始,3月底提交審計報告。其他離任或在任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待組織部門明確后即組織實施。
2.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為促進部門預算綜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預算執行到位率,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對已經交辦的市委老干部局等4個部門(單位)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承辦科室及實施時間與經濟責任審計相同;年度中間增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接到組織部委托后,除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外,對其所在部門(單位)同時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按照確保審計覆蓋面、避免審計監督盲點的原則,對多年未審的部門預算單位逐年安排審計。2013年,對住建局、農委、水務局、海洋與漁業局系統共29家下屬單位進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
住建局系統的市政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處、房屋征收辦公室、燃氣管理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城建監察大隊、房屋產權交易所、白蟻防治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由財金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農委系統的林果指導站、蠶桑指導站、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村環境能源技術推廣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種子管理站、農業執法大隊、農產品質量監測中心,由農資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住建局系統的城鄉建設檔案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水務局系統的水費水資源管理所、堤閘管理所、水利設計室、水利局倉庫,由經審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住建局系統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室、規劃信息中心、城市排水管理處,海洋與漁業局系統的漁政執法大隊、漁業技術推廣站、呂四漁港船閘管理所、漁港監督站,由行事科負責,5月份開始,9月底提交審計報告。
三、財政專項資金審計
1.保障性住房跟蹤審計
根據審計署統一部署,圍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基本解決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的問題”的工作目標,對市保障性住房繼續進行跟蹤審計。審計的重點是: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落實與完成情況,工程建設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工程建設管理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后續管理情況。項目由行事科負責,2013年7月開始,12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2.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
根據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對我市2010至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進行審計。目標是通過審計,摸清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情況,分析評價資金使用效益和開發效果,審計立項審批管理情況,檢查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問題。項目由農資科負責,3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3.村莊環境整治工程審計調查
根據省審計廳和市審計局統一部署,對我市2011至2012年村莊環境整治工程的總體情況進行調查,并對省審計廳確認的鎮、鎮、鎮等3個鎮和村、村、村、村、村、村等6個村進行重點審計調查。審計的重點是村莊環境整治工程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和項目管理及績效情況、制度建設情況等。項目由農資科負責,3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四、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1.八所中心敬老院財務收支審計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不斷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的民生實事重點工作要求,對全市匯龍、呂四等八所公辦中心敬老院進行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檢查2010至2012年財務收支情況、五保養老政策落實情況、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項目由局財金科負責,2月份開始實施,5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2.二十九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及運行情況審計調查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縱深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的民生實事重點工作要求,對全市2011年鄉鎮醫院改制后新成立的29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審計以財務收支為主線,重點檢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收入支出情況、基本藥物制度執行情況,目標通過審計調查,摸清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情況,揭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對如何加強管理、規范運行提出建議,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運行。項目由局行事科和經審科負責,并聯合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實施,2月份開始,4月底前提交審計報告。
五、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1.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
圍繞市委全委會提出的“突出平臺打造,完善功能配套,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的沿海開發重點工作要求,以及“塑造宜居中心城區,實施民生城建”的城鄉統籌重點工作要求,對財政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呂四港環抱式港池、10萬噸級進港航道工程、海口樞紐工程、臨海高等級公路、公共衛生大樓、商務中心等6個重點項目跟蹤審計由固投審計一科負責。大學校區、蝶湖酒店、行政中心配套工程、南苑中學等4個重點項目跟蹤審計由固投審計二科負責。審計重點關注建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建設資金來源、落實、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征用地手續、拆遷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力求通過跟蹤審計,揭示建設單位在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規范建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建議,幫助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提高建設單位的管理水平。
2.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計
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有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的規定,以促進建設單位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合法有效使用建設資金,努力節約政府投資,不斷提高投資效益為目標,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申報,2013年,對中醫院病房大樓、城建指揮部經濟適用房、世紀大道綠化景觀工程等45個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進行竣工結算審計,工程送審額約15億元。竣工結算審計分別由固投審計一科、二科負責,1月開始,12月底結束。
六、金融審計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根據市審計局的統一安排,以促進農村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強服務“三農”能力為目標,對農村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負債損益審計。通過審計,反映農村商業銀行在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過程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風險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核實各項金融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情況,分析其整體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揭示影響當前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項目由財金科牽頭組織實施,擬于7月開始實施,具體要求待省廳統一部署。
七、其他項目審計和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尚未出臺較詳細、完善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而設計框架的主要目的,在于為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提供合理、實用、切實可行的參考標準,利用其提升自身素質,提高審計質量。要設計出便于所有內部審計人員查閱和學習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使框架中的職業勝任能力結構和人員層次結構與我國國情相符。對于前者,國內外內部審計協會和專家學者進行過諸多研究,并形成了較一致的看法,且在某些發達國家已經開始廣泛使用,發揮了提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水平的重要作用;對于人員層次結構上的研究,諸如美國、澳大利亞、比利時等發達國家也已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相應規定,并結合職業勝任能力結構了自己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相比之下,我國對于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的研究相對匱乏,尚未形成較完整的結論。受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制約,我國除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外,專門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的企業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研究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對設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具有一定代表性。筆者在分析、借鑒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某國有大型企業為例,通過對其內部審計部門機構設置情況、人員層次和各層級人員的職責差異與任職資格要求進行分析,提出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設計的見解。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成果 1999年,IIA了《內部審計職業勝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簡稱CFIA),這是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全球首個覆蓋全面且分層次、成體系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根據所在層級和工作年限,又將內部審計人員劃分為“首席審計師”、“經驗豐富的審計師”和“新內部審計員工”三類,其中“首席審計師”又包括“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審計主管”;“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包括“審計經理”和“高級審計管理者”;“新內部審計員工”包括“內部審計師”和“新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少于1年)”。由于員工所在層次不同,其工作重點和工作范圍也不相同,則對于同一項職業勝任能力而言,不同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針對此項勝任能力被要求掌握的程度也有差異。如,與商業發展生命周期相關的知識對于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審計主管來說非常重要,需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熟練掌握,而對于審計經理而言并非極其重要,只需能夠理解并運用即可,對于剛剛加入內部審計部門的新員工則只需了解。比利時內部審計協會于2010 年了《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和任務》(Competency Framework & Tasks for internal auditors)手冊。在人員的層次劃分上,該框架將內部審計人員劃分為新內部審計師、有經驗的內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主管三個層次,與CFIA的六個層次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減少。這與其本國企業組織結構扁平化有重要關系。澳大利亞內部審計協會于2010年了《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框架》,該框架按照四個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區別要求,分別是新內部審計師、有經驗的內部審計師、內部審計主管和首席審計執行官。人員層次的劃分可以根據不同組織的實際需要而進行適當改變。
(二)國內研究現狀 相對于國外而言,國內關于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的研究文獻很少,只有陳佳俊和賀穎奇(2009)在其設計的中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中,將內部審計人員層級簡單分為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管理者,并分別給予了在職業勝任能力上的相應規定。我國關于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的分析研究與國外相比十分欠缺,為了使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更方便實用,研究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十分必要。
三、理論基礎
(一)合理合法的權力基礎是組織得以維系的基本 被譽為“組織理論之父”的德國著名社會學家和哲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其管理學著作《社會和經濟組織理論》中明確而系統地指出,理想的組織應以合理合法的權力為基礎,這樣才能有效地維系組織的連續和目標的達成,即:成員有固定職責并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實行自上而下的等級系統;關系是對事不對人;成員選用做到人盡其才;成員明確工作范圍及權責;成員按職位支付薪金,有升遷制度。組織理論中的等級系統觀點、必須規定明確的成員工作職責的觀點,要求組織對從事同一職業的工作人員按照等級賦予相應的職責,且等級越高,權力越大,職責范圍也越大,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要求也就越高。根據這種觀點,要設計某一職業的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按照等級層次,對處于不同等級的工作人員,在職業勝任能力的范圍和掌握程度上進行有區別的規定,以保證工作人員所具備的職業勝任能力與其職責范圍和工作重點相匹配。
(二)企業人員能力結構模型基礎 法國“現代經營管理之父”亨利·法約爾(Henri Fayol)在《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對企業人員的知識、素質和能力結構進行了系統化分析。在其設計的企業人員能力結構模型中,規定第二層次為職責性差別能力結構,即對處于不同職位和地位的人員,從六個方面的能力分別進行規定,如表1所示。根據韋伯的組織理論和法約爾的職責性差別能力結構模型,要設計符合實際工作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根據相應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范圍和工作重點,在職業勝任能力范圍和掌握程度上進行有區別的規定,形成縱向體系,以適應不同層次內部審計人員為順利完成其使命而對職業勝任能力的需要。
四、國企內部審計部門職位結構分析:以我國東部地區某大型國有鋼鐵上市公司為例
(一)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設置 該集團公司審計機構成立于1985年,2000年以前稱審計辦公室,2000年改為審計處,同時,撤銷工程預決算審查處,其工程決算審查職能及相關人員劃歸審計處。審計處管理工技崗位定員15人,其中科級職數4個。現在崗職工15人,其中中層領導干部3人,科級4人,一般職工8人,全部為管理工技人員。審計處內設機構三個:經濟責任審計科、管理審計科和工程結算審計科。如圖1所示。
(二)內部審計機構職責 該企業總審計處主要負責制訂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規定,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組織貫徹實施;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實施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對所屬二級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合規審計、基建工程審計、物資采購審計、投資項目審計、風險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專項審計等審計業務;根據需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等。各下屬審計科則根據本單位的主要功能實施具體審計工作。經濟責任審計科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實施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等審計業務,并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管理審計科主要負責制訂相關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規定,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實施內部控制審計,根據需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管理審計項目臺賬、審計項目檔案、審計軟件,編制審計統計報表;工程結算審計科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及二級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中修、技術開發、福利設施修繕、環境綠化等工程項目實施基建工程審計、合規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三)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責任 該集團審計處有一位處長和兩位副處長;經濟責任審計科有一位科長和一位科員;管理審計科有一位科長和兩位科員;工程結算審計科有一位科長、一位副科長和一位科員。每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都不盡相同,該集團公司進行了逐一規定。
(1)審計處處長主持審計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審計制度;主持修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制定公司審計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及審計人員的安排;檢查和考核審計工作質量;審定上報審計報告等文稿資料;落實內部審計監督方針;負責本處管理體系工作的組織領導,保持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等任務。兩位副處長,一位分管基建、技改、大中修等項目結算審計工作,編制項目結算審計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審計;協助處長不斷完善工程結算審計的管理制度和投資控制的措施;對分管的工程結算審計工作進行檢查,對其準確性、合理性負責;協助處長完成全處審計工作計劃、匯報、總結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撰寫工作和精神文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工作;貫徹落實內部審計監督方針和目標等。另一位副處長協助處長分管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算和風險管理審計工作,起草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評價風險隱患,提出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的建議措施;檢查評價審計項目的完成情況;協助處長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計劃。
(2)經濟責任審計科科長主持該科管理行政工作,執行年度審計計劃,起草公司年度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管理審計方案并執行;執行公司或處領導安排的專項或綜合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業務審計指令;起草審計報告、完成審計報告的科審;負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文字材料的起草;保持本科室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等。經濟責任審計科科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執行年度審計計劃,完成領導分配的對公司年度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參加并完成上級安排的專項或綜合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業務審計任務;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起草審計報告并完整歸檔;負責審計資料及數據的統計整理編報工作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等。
(3)管理審計科科長的崗位職責與經濟責任審計科科長基本相同。管理審計科第一位科員負責勞資、人教、保險、計生、工會等工作;負責全處審計統計資料、公文的編輯整理上報,負責OA辦公網絡、文件檔案管理;會議準備、辦公設備用具的管理工作,其余職責與經濟責任審計科科員相同。第二位科員負責內部審計制度修改、審計規劃的起草、本處文字材料的起草,其他崗位職責與第一位科員相同。
(4)工程結算審計科科長執行年度審計計劃,負責組織對公司和二級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綠化及福利設施修繕項目結算進行審計;執行公司或處領導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決算審計、專項或綜合的工程項目資金、經濟效益審計指令,起草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審計;參加公司有關工程項目、大中修項目和其他項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對本科審計的工程結算和審計結果的檢查、復審、驗收、考核;其他崗位職責與其他科科長相同。副科長主要協助科長完成其職責。工程結算審計科科員認真履行審計監督檢查職責,執行年度審計計劃,按時完成領導分配的公司和二級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綠化及福利設施修繕項目結算審查任務;按時完成上級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決算審計、專項或綜合的工程項目資金、經濟效益審計任務;參加公司有關工程項目、大中修項目和其他項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標工作,其他崗位職責與其他審計科科員相同。
(四)實例分析 根據該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職責規定和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職責的規定情況可知:(1)從內部審計機構上看,審計處與各審計科之間的職責差異較大。審計處對所有類型的審計項目的計劃、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和考核,執行整個公司層面上的內部審計管理職責;下屬各審計科則主要執行各種類型的審計任務,編寫內部審計報告,執行二級單位層面上的內部審計實施工作。機構職責的側重點不同,決定了對處于不同機構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要求的差異。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應當首先從人員層級上區別處級和科級領導。(2)從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職責規定上看,各審計科科員的職責與科長、副科長的職責也有類似差異。審計科科長主要對科內負責的審計項目執行起草、管理等事務,副科長則協助科長進行其本職工作,科員則主要執行各種內部審計項目的實施及科室的基礎性工作(如檔案管理等)。因此,在框架設計中,應將普通內部審計科員與科級領導相區別,分別在職業勝任能力要求和培訓方面進行規定。此外,案例中審計處處長和副處長在職責上同樣有所區別,而副科長的主要職責雖然是協助科長,按照法約爾的職責性能力結構理論,對相同的職責,對不同層級的人員在相應的能力要求上依然要有所區別。由于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對各層級內部審計人員在各方面職業勝任能力上的掌握程度要求十分細致,足以體現對同一機構內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要求上的區別,因此,在設計框架時,可將處級和科級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進一步細分為處長和副處長、科長和副科長四個層級。最后,借鑒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的CFIA中的層級劃分方法,在普通內部審計科員層次上,應將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下的內部審計人員單獨劃分出來,在職業勝任能力上給予更多基礎性要求以保證框架與實際情況相符合。
五、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
設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應當將內部審計人員分為處級領導、科級領導和普通內部審計科員三大等級。其中處級領導、科級領導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職位進一步劃分為兩個具體層次;普通內部審計科員以一年工作經驗為界限,進一步劃分為新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下)和內部審計師(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上)兩個層次。如圖2所示。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按照人員層級進行區別規定,既方便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對框架的查閱和學習,而且可以框架為標準,方便評估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水平,并有針對性地對欠缺之處提供后續教育,達到全面提升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各方面職業素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陳佳俊、賀穎奇:《中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