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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資質鑒定
法律規定,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對外開展農作物種子檢驗業務,出具對種子質量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的公證數據。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外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種子質量檢驗結論,都屬虛假鑒定。
1. 未領取“CASL”授權證書的檢驗機構無資質的質量鑒定
2010年10月,山東省平原縣102名菜農用從宮某處購買的某南瓜種子生長發育的南瓜苗做砧木與黃瓜苗做接穗嫁接的黃瓜嫁接苗不生根,長到3~4片葉時逐漸枯萎死亡。菜農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25萬元。法院委托農業部某種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鑒定事故原因。該檢驗機構于2010年12月21日得出“鑒于本樣品田間生長特性與種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專家組認為出現此次田間現場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該砧木品種種子導致的”鑒定結論;制作了未使用“CASL”標志的虛假“檢驗報告”。
2. 未領取“CMA”計量認證證書的檢驗機構無資質的質量鑒定
2010年初,左某介紹某良種繁育站購買博豐公司KWS9103甜菜種子5000千克,造成429公頃甜菜減產,損失三百多萬元。司法機關委托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涉案甜菜種子實施質量檢驗。該中心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于2010年9月14日已被注銷,其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未使用CMA標志的虛假“檢驗報告”。
3. 未領取“CASL”授權證書、“CMA”認證證書和“CNAS”認可證書的司法鑒定中心無資質的司法鑒定
2012年8月,內蒙古某地農民種植的馬鈴薯因病損失慘重,司法機關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農民種植的馬鈴薯是否涉及假冒偽劣種子和實際損失進行技術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雖然明知其既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又未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也未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認可,未領取“CASL”授權證書、“CMA”認證證書和“CNAS”認可證書,仍于2012年12月25日得出“根據現有證據,涉案馬鈴薯田所種植的種薯未達到種薯標準,應為劣質種薯”的鑒定意見,制作了3份虛假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送達司法機關。
4. 未領取“司法鑒定許可證”和“CASL”授權證書、“CMA”認證證書、“CNAS”認可證書的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無資質的司法鑒定
2012年5月16日至28日,某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接受法院委托,指派兩名專家對某公司經營的向日葵品種LH5009的種子是否為假種子和該種子所產商品與銷售所附標簽陳述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該中心得出了某公司“提供的LH5009是假種子”的鑒定意見并制作了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院依據鑒定意見判決某公司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賠償損失近八百萬元。某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未領取“司法鑒定許可證”和“CASL”授權證書、“CMA”認證證書、“CNAS”認可證書,無實施種子質量司法鑒定的資質,其實施的司法鑒定顯然屬于虛假鑒定。
5. 未領取“CASL”授權證書的轉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大豆種子真實性和品種純度測試的虛假鑒定
某轉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雖然通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質認定領取了計量認證證書,但是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領取《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2009年12月,該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對外開展大豆種子真實性和品種純度中的一致性測試業務,得出“在所測試的所有標記中,未發現兩品種間存在差異”的鑒定結論,制作未標注“CASL”標志和證書編號的虛假“測試報告”。
二、超范圍檢驗
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的檢驗機構必須經過認定認可,檢驗機構只能在認定認可限定的能力范圍內出具帶相應標識的檢驗報告。檢驗使用的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不在能力范圍的,即為超范圍檢驗。筆者遇到的超范圍檢驗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 超能力范圍的虛假檢驗
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領取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的附表檢驗項目范圍列明的適用范圍中沒有甜菜,為滿足客戶要求和為檢驗機構爭取經濟利益,對不在能力范圍內的甜菜種子開展檢驗工作,此情形屬于故意超能力范圍的檢驗。
2. 不采用法定產品標準的虛假檢驗
2012年,河北、山西、內蒙古、陜西、甘肅和寧夏等地馬鈴薯晚疫病暴發流行造成減產。內蒙古某地的司法機關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農民使用某公司經營的馬鈴薯種薯發生病害造成嚴重減產的原因是否偽劣種子進行鑒定。農民使用的某公司經營的種子包裝袋標注的執行標準是“馬鈴薯種薯”,某司法鑒定中心依據“馬鈴薯脫毒種薯”規定的質量指標項目和規定值判定涉案“馬鈴薯種薯”不符合“馬鈴薯脫毒種薯”標準,是假種子。種子質量檢驗判定標準《馬鈴薯脫毒種薯》(GB18133)與種子生產執行標準《種薯》(GB4404)不一致,屬于不采用法定產品標準的虛假檢驗。
3. 不采用法定方法標準的虛假檢驗
法律規定,種子質量指標的檢驗方法,應執行采用農作物種子質量技術規范或標準中的方法。博豐公司生產的種子包裝袋標注的作物種類是糖用甜菜。糖用甜菜種子國家標準GB19176附錄B規定了糖用甜菜種子發芽試驗的方法。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接受司法機關委托,檢驗甜菜種子的發芽率時采用的檢驗方法是GB/T 3543規定的方法,屬于檢驗方法違法的虛假檢驗。
4. 標準變更后未進行能力確認的虛假檢驗
不管是產品標準還是方法標準,檢驗機構不能使用作廢標準開展檢測工作。標準變更后,檢驗機構需要重新進行能力確認。在新標準開始實施到檢驗機構檢驗范圍變更之間如果按新標準開展檢驗工作,則是超范圍檢驗。2012年2月,農民因使用某公司經營的大豆種子生長發育的植株整齊度差訴諸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委托某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涉案種子是否假劣種子。該中心判定涉案種子各項質量指標符合GB4404.2-1996規定的良種標準。2012年1月1日GB4404.2-2010已經實施。GB4404.2-2010和GB4404.2-1996新舊兩個標準對種子類別的規定不同,GB4404.2-2010規定的種子類別只有“大田用種”,沒有“良種”;GB4404.2-1996規定的種子類別沒有“大田用種”,只有“良種”。新舊兩個標準對凈度的規定值也不同,GB4404.2-1996的規定值是98.0%,而GB4404.2-2010的規定值是99.0%。該中心于標準變更后不進行能力確認,仍然依據舊標準從事種子質量檢驗業務,屬于超能力范圍檢驗。
又如,某檢驗機構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附表檢驗項目范圍列明的檢驗玉米真實性和品種純度的依據是DB37/T273-1999,但該機構于2012年檢驗玉米真實性的依據卻是NY/T1432-2007。該機構于標準變更后能力確認前即依據新標準開展種子質量檢驗業務,也屬于超能力范圍檢驗。
三、亂用CASL、CMA、CNAS標志的虛假鑒定
按照規定,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標注“CASL”“CMA”標志和證書編號,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種子質量鑒定報告應當標注“CASL”“CMA”“CNAS”標志和證書編號。但是,如同農業部某種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只標注“CMA”標志和證書編號的“檢驗報告”,和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既未標注“CASL”“CMA”標志,又未標注證書編號的“檢驗報告”,并不鮮見。類似某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司法鑒定中心不標注“CASL”“CMA”“CNAS”等任何標志和證書編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也比比皆是。
四、儀器設備不能滿足要求的虛假鑒定
儀器設備是檢驗機構開展檢驗的必備工具,設備和環境設施是否滿足標準,將直接影響數據的準確性,對檢驗結果和判定有重大影響。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智能種子發芽箱和電熱鼓風干燥箱于2009年10月18日經過校準,技術監督機構簽發的校準證書有效期1年。該中心在儀器設備校準證書有效期屆滿4個月以后的2011年3月16日接受委托,實施種子水分和發芽率試驗,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種子質量“檢驗報告”。該中心的智能種子發芽箱和電熱鼓風干燥箱已經遠遠超過校準的有效期,不能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五、分包單位不具備資質
第一條為做好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以下簡稱并發癥)的鑒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術者、施術機構和技術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號)、國家人口計生委印發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戶籍公民因計劃生育手術原因而申請的并發癥鑒定和管理。符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條界定流入的外來人員,因在本轄區內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機構中實行了計劃生育手術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并發癥,是指依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在為公民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中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操作無過失,而受術者在術中、術后出現非人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損害。
第四條并發癥的鑒定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管理規范。
第五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工作,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并建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醫技人員專家庫,每次在進行鑒定時采取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5名專家參與鑒定工作;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縣人口計生部門或縣人口計生部門委托的鄉鎮人口計生辦負責。
第二章預防與報告
第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服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診療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它有關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第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注重對其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服務規范、醫療技術常規的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設置技術服務質量監控體系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受理受術人的投訴;制定預防、處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具體措施和搶救、轉診應急預案。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過程中,發現可能發生或已發生受術者身體損害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力避免或減輕對受術者身體健康的損害。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必須讓受術人在知情的情況下指導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嚴格按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要求做好術前檢查、適應癥甄別、手術實施和術后隨訪。
第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要嚴格按照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技術服務文書和有關資料。因搶救未能及時書寫記錄的,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技術服務文書資料和與此相關聯的有關資料是并發癥鑒定的重要依據,必須保證其客觀、真實、完整。
第十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技術服務文書資料和有關實物。受術人有權要求復印技術服務文書和有關資料,復印資料時應雙方在場,對所復印的資料必須加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印章。
第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統計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并發癥信息和統計表。因計劃生育手術發生受術者死亡或可能導致為二級以上并發癥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事發的同時按隸屬關系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至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章受理與鑒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受理對象為,在避孕節育手術及措施應用過程中,非技術服務過失原因而發生的人身損害者。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
(一)非計劃生育的原因手術而造成人身損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機構或人員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獲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或人員超批準服務項目施術造成人身損害的;
(三)已有明顯證據證明是由醫療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
(四)經調查核實因受術人或家屬在術前隱瞞病史、病情導致適應癥選擇不當而造成人身損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經接受過計劃生育手術有效證明材料的。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的申請時限一般為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二年以內,無特殊情況超過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對某些計劃生育手術遠期特殊并發癥患者,在提出鑒定申請時能提交近三年與計劃生育手術相關住院治療且加蓋治療單位行政印章的病歷資料原件或復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條鑒定申請人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提出技術服務事故鑒定申請的,暫停并發癥鑒定申請的受理。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對其并發癥鑒定申請不再受理;鑒定申請人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向人民法院提訟且已被受理的,對其并發癥鑒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予終止。對人民法院委托的并發癥鑒定,應認真配合。
第十五條并發癥鑒定實行縣、市、省三級鑒定。受術人對縣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市級鑒定,對市級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省級終鑒。
第十六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家庫(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庫),由熱心計劃生育事業、有責任心、臨床經驗豐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相關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7人)。每次鑒定前在回避利害關系的前提下,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專家庫相關專業組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并發癥鑒定組,其中副高以上職稱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鑒定組成員從中推選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術職稱的成員任組長。專家組的鑒定結論是處理并發癥的依據,其它機構以及專家庫成員在非鑒定期間出具的醫學證明,不能作為并發癥診斷和處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鑒定組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對提出申請鑒定的對象進行并發癥鑒定,作出鑒定結論,提出醫學處理和隨訪復診意見;
(二)對難以作出鑒定結論的,可提出向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的建議;
(三)承擔對本級并發癥技術鑒定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咨詢;
(四)嚴格執行鑒定程序,遵守鑒定紀律,執行鑒定標準,確保鑒定結論的真實、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每次鑒定會的召開由鑒定組組長主持。在鑒定過程中,應認真聽取受術人及有關方面的情況介紹,全面查看手術記錄及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再對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確有與手術相關的人身損害以及損害程度等分析要點進行綜合分析和科學判斷,再作出是否屬并發癥、屬何種并發癥以及并發癥等級的鑒定結論,并提出醫學處理和隨訪復診意見。
并發癥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組成員三分之二的人員同意方可成立。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組成員集體簽名,并加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用章”,鑒定組對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并發癥鑒定診斷標準按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在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過程中,一律免收專家鑒定費,確需進行醫學輔助檢查的費用由鑒定申請人先行自費。經鑒定凡是符合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對鑒定申請人在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的醫學輔助檢查產生的費用,憑鑒定申請人簽字的醫學輔助檢查有效收費單據由縣計生服務中心據實將其所發生的檢查費用退還鑒定申請人,年終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審后在年度結算時從縣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療專項資金中彌補;經鑒定凡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在鑒定過程中產生的特殊醫學檢查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自理。鑒定具體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鑒定申請,同時填寫《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與計劃生育手術相關的住院治療病歷、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醫學檢查報告等資料。
(二)審核受理。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受理,并在《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于受理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三)縣級鑒定??h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分期分批分別在4、8、12月的上旬根據各鄉鎮報送的《申請表》組織鑒定,并將鑒定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和鑒定申請人。
(四)市級鑒定。鑒定申請人對收到的縣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起30日內,向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市級鑒定的申請。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材料和縣級鑒定書上報到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鑒,縣級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市級鑒定結論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市級鑒定的結論書面通知鄉鎮人口計生辦和鑒定申請人。
(五)省級鑒定。如果鑒定申請人對收到的市級鑒定結論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級鑒定結論通知書起30日內可再向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省級鑒定的申請,并由鄉鎮人口計生辦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由縣、市逐級將材料和各級鑒定的結論上報到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終鑒。
第四章并發癥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并發癥鑒定結論和相關規定,對符合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號)規定和《縣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對象適時納入特別扶助,并發癥鑒定及處理的有關資料應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實行定點免費診治。定點單位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治療、隨訪和復診應按鑒定組的意見執行。鑒定申請人應按鑒定組的意見接受隨訪和復診,否則產生的診治費用自理。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經治療一年后不再復發的即為治愈。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所需的經費,屬農業戶籍人員的除按農村合作醫療住院治療規定的比例報銷外,其余部分由治療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結》、《住院費收據》和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原件交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由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書面專題報告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從縣級并發癥診療專項資金中解決。屬城鎮居民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已婚育齡夫婦,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參加了城鎮醫保的除按城鎮醫保住院治療規定比例報銷外,其余部分參照農村戶籍人員執行。
有工作單位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經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診斷證明確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其鑒定結論要向施術機構通報,施術機構技術服務質量監控組織必須對鑒定結論組織專題討論,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經鑒定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口計生辦與申請人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在共同做好安撫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并落實維穩包保責任制。對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責任不落實而引發越級上訪和纏訪的,將視其情況在年終給予“一票否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成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故意擾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的工作秩序,尋釁滋事,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批評教育;構成違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人口計生部門申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成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服務相關工作,保障鑒定和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領導小組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科技股設立辦公室,由辦公室具體承辦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管理和術后接待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原已鑒定在冊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由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和《縣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標準,以現存檔案為依據,組織相關專家按國家新的分級標準重新分等定級,不再重新鑒定。
【摘要】目的 探討運用簡便經濟的方法獲得較準確的血型鑒定結果。方法 由初檢人員用玻片凝集法做血型正定型,結果為擬報血型,由審核人員用試管凝集法做反定型,其結果和擬報血型核對,結果相符后簽發報告。結果 采用此法后,無1例血型錯誤投訴,交叉配血時未發現因血型錯誤而引起的交叉配血不合。結論 該方法簡便、經濟,有很好的質量控制效果。
【關鍵詞】 血型; 玻片凝集法; 試管凝集法; 質量控制
血型鑒定是每個入院患者都需要做的常規檢驗項目之一,特別是需要輸血的患者輸血前必須鑒定血型,輸血前準確的血型鑒定工作是安全輸血的重要保證。目前臨床實驗室最常用的ABO血型的鑒定方法是血凝實驗和微柱凝膠試驗(MGT),血凝試驗是指抗體和紅細胞在液體介質中發生肉眼可見的凝集反應,根據操作方法的不同,主要分為3種方法即玻片法、試管法和全自動微板法。傳統的血型鑒定方法如玻片凝集法因操作簡便、節省材料、價廉等優點,目前仍然廣泛應用于臨床,但在臨床實際工作中卻容易出現差錯。試管離心法雖然結果較準確,但操作較繁瑣費時。全自動微板法具有快速、準確、自動化程度高等優點,但需要特殊設備。而微柱凝膠法雖然方法學先進,操作簡單,所需樣本量少,程序自動化,結果明確可靠,但成本價高,價格昂貴,患者難以接受。為患者提供安全廉價精細的服務是醫務工作者的服務宗旨。為了得出價廉、準確的血型鑒定結果,筆者采用了一種簡便經濟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質控效果。
1 材料與方法:
1.1 標本來源 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本院患者檢查血型樣本360例及血站提供給本院血庫的120袋獻血者懸浮紅細胞的樣本。
1.2 血型試劑 標準抗A、抗B血清(單克隆抗體)由長春博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供,效價為128,特異性及親和力均符合國家標準,保存在2 ̄8℃冰箱,有效期內使用。生理鹽水及37℃水浴箱。
1.3 ABO標準紅細胞(本實驗室自制) 取3名同型獻血者的紅細胞,混勻,用生理鹽水洗滌3次,配制成2%—5%的標準紅細胞懸液,每天配制1次。
1.4 方法
1.4.1 患者血型鑒定 由初檢人員用玻片凝集法對ABO血型進行正定型,其結果為擬報血型,由審核人員用試管凝集法進行反定型,其結果和擬報血型進行核對,核對結果相符后簽發報告。如遇正、反定型結果不一致,則通過一系列試驗作進一步鑒定,明確血型鑒定結果后發出報告。
1.4.2 復核獻血者樣本血型 交叉配血時,由操作人員用正反定型復查獻血者血型,結果與血站提供的血型核對,如發現血型不符則將獻血者的血液送市中心血站,要求血站復查。
1.4.3 統計 統計本院患者常規血型鑒定正、反定型不符合的例數,血站錯定血型的例數和輸血科在交叉配血時發現的血型錯誤例數。
2 結果
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共鑒定血型360例,結果發現正、反定型不相符3例,復檢血型,如不相符則通過一系列試驗最終鑒定血型,自2006年以來未發現血型錯誤的投訴,交叉配血時,未發現因血型鑒定錯誤而引起的交叉配血不合,按配血相結合結果給予輸血治療,未發現異常輸血反應。
3 討論
血型由血型基因決定,是血細胞的主要特征之一,在臨床輸血和血液遺傳學研究上有重要意義。輸血安全是臨床輸血的首要間題,正確的血型鑒定(blood typing)是保證輸血安全的前提條件。此文筆者就臨床血型鑒定的經驗和體會進行簡單交流。
3.1 醫務人員的問題
臨床醫生在填寫輸血申請時,沒有做血型檢測,單憑印象或聽信患者的自訴血型而造成血型錯誤;臨床護士在抽取血標本時,未校對患者的姓名、床號,僅憑印象,抽了其他人的血液而造成血型報告錯誤或交叉配血不合;檢驗科人員沒有對報告核對正確,造成血型鑒定錯誤。
3.2 被檢紅細胞
①血型測定的錯誤血型:檢測時,因患者紅細胞懸液濃度過低,又只用肉眼觀察結果,使之在血型抗原較弱的情況下,微弱、細小的凝集未看到,而造成定型報告錯誤。②標本新鮮,嚴防污染。細菌污染的標本,紅細胞上T抗原被激活,與標準血清中的抗T抗體結合,出現全凝集現象,干擾血型鑒定。某些疾病如多發性骨髓瘤所致的高球蛋白血癥在做ABO血型鑒定時出現假凝集,可加做自身血清和紅細胞,自身紅細胞和生理鹽水對照試驗及結合反定型結二易進行鑒定。當疑有血漿成分干擾血型鑒定時,可用生理鹽水反復洗滌紅細胞以除去干擾。③冷凝集素屬于冷反應性的自身抗體,4℃條件下,正常人血清中的冷凝集素效價低于1:16,冷凝集素效價增高是導致獻血者血型正反定型不符的常見原因。在較低溫度條件下,冷凝集素能夠與標準紅細胞和自身紅細胞產生凝集現象,凝集強度隨著溫度的升高而。低效價的冷凝集素在37℃不能凝集標準RBC和自身RBC,因此不會造成血型誤判,但高效價的冷凝集素在37℃仍可產生較強凝集,容易造成血型誤判。如果獻血者血清中含有高效價的冷凝集素,在血型鑒定試驗中應使用37℃生理鹽水洗滌紅細胞或4590熱放散,或用經4℃處理的冷凝集素被自身紅細胞吸收后的血清進行血型鑒定,以排除冷凝集素的干擾。在肺炎、支原體肺炎、肝硬化等疾病患者血清中,冷凝集素很高,嚴重干擾血型鑒定。
3.3 其它因素
①經輸血或妊娠等免疫刺激產生,在獻血者中常見的不規則抗體是抗一M、抗一N和抗一A,等。在反定型試驗中,不規則抗體可以和標準紅細胞上相應的抗原發生凝集反應,而這種反定型結果與A或B抗原無關,所以導致ABO血型鑒定時正反定型結果不一致。②類B抗原某些受腸道革蘭氏陰性桿菌感染的病人,紅細胞獲得了類B抗原,A型病人可誤定為AB型,0型誤定為B型。因此,感染體征病人配血不合時,應考慮類Bo③磺胺類藥物引起的凝集有人報道一個B型的獻血員闌尾術后用氨苯磺胺,3個月后,其血清能凝集A,AB型的紅細胞,也能凝集B型的紅細胞。另外,注射青霉素后,有些人的血清中含有青霉素抗體,而青霉素已吸附在紅細胞表面,當此紅細胞與含有青霉素抗體的血清相遇時便發生凝集。
總之,在患者ABO血型鑒定試驗中,如果出現正反定型結果不符,不能輕易發報告,否則,可致ABO血型的誤判。因此,在具備認真的工作態度的基礎上,還需要不斷積累豐富的血型鑒定經驗,對異常結果進行系統全面地分析,查明原因,以獲得ABO血型的準確定型,確保安全輸血。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照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差別費率為: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費率為1%;三類行業費率為2%。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用人單位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到其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用人單位月人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并按每日2‰計收滯納金。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職工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照本市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本市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二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市或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事故的,必須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經辦機構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核查情況,必要時應到現場調查取證,建立有關檔案,并協助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工作。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縣(市)區用人單位可通過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可以通過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通過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從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計算時效。
第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提供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六)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七)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八)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第十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在本埠工傷醫療服務機構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外埠就醫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非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需轉院到外地治療、就診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批準。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領取56個月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必要時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關鍵詞】民事訴訟;訴訟支持;法務會計;服務
法務會計支持訴訟,這一問題不僅在理論界而且在實務界都引起了較廣泛的關注。但與這一較廣泛的關注不太相對稱的是,我們在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一些具體而細致的小問題上,卻沒有太多關注,從而實際上影響著法務會計在訴訟支持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些具體而細致的問題有很多,其中較突出的一個是:法務會計在訴訟中到底提供什么樣的支持?再深入一點說,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到底能提供什么樣的支持?從筆者收集的文獻以及進行的實踐調查來看,我國法務會計主要服務于刑事訴訟案件,但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也開始運用于民事訴訟案件,且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具體的服務內容,卻鮮有人進行研究。所謂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一般分為受理階段、審判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宣判階段和執行階段等五個階段。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的不同的階段及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務會計都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務。
一、受理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在當事人提訟之前,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制定調查方案,比如收集財務資料的范圍、重點應收集的范圍以及收集的方法等,從而避免盲目收集;從收集到的財務會計資料中分析當事人在利用會計信息過程中存在的弱點(強點),從而評估有利事實,預測訴訟發生的成本和勝訴的可能性,以此來判定采取訴訟的途徑對解決糾紛是否經濟可行,并最終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程序解決糾紛;合理計算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如果采取的方式,則同時可以幫助收集財會資料證據并對其進行分析,或是在會計問題上制定出最有效的訴訟策略,爭取勝訴的機會。
法務會計專家在收集財務會計證據時,要根據分析的案情確定收集財務會計證據的范圍,包括對哪一時期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收集以及對案件涉及到的哪些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產事實進行檢查;要用恰當的方法將可疑財務會計證據提取,然后對可疑財務會計證據進行追查以獲取相關書證。對已收集的財務會計證據,法務會計專家應對其進行詳細的審查:一是審查會計證據的內容是否齊全,數據是否標準;二是審查會計證據有無虛假和偽造,是否有被查單位和被取證單位的簽字和蓋章;三是審查會計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聯,有無自相矛盾,能否證明案件事實;四是審查會計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有無其他違法行為。同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整理財務會計資料,在整理時應分筆進行,即以雙方涉及到的每一筆業務或款項的來龍去脈為單位,審查收集的財務會計證據是否全面,是否缺少中間環節,需要補證的要及時補證。并對案情進行分析以及對復雜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定,進一步計算可獲得的金錢賠償的數額,分析判斷對方當事人可能出具何種證據來提出抗辯,如何對應這些證據及抗辯等等。
二、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原告的被受理后,至正式的開庭審理之前,為使法庭審理順利進行,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依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提交證據。此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分析財務方面的證據,認真探討哪些證據是應當提交的,哪些是不宜提交的,如不提交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等;或者是幫助在答辯中對原告所列事實和損害賠償進行否定和抗辯,甚至還可以基于事實分析協助當事人提出反訴。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在必要的時候,在人民法院沒有依職權組織交換證據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申請交換證據。在組織交換證據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認真分析對方提交的證據中的財務證據,就自己掌握的財會知識來發現對方財務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的問題;同時結合對方的財務證據,來反觀己方的財務證據,看是否還有什么遺漏的,還有什么需要加強的,并在必要時進行補充和加強。如果因客觀原因己方調查不了的證據,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建議當事人及其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證據;需要鑒定的,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建議當事人及其人申請鑒定。在這個階段,因為已掌握了對方的證據,所以法務會計專家要配合當事人及其人考慮己方的訴訟策略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何調整;是否還有必要繼續進行訴訟,如繼續進行訴訟法務會計專家要幫助當事人及其人準備法庭意見,特別是財務方面的意見,如沒有必要繼續進行訴訟,則可考慮撤訴或跟對方調解。
三、開庭審理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于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民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如果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雙方沒有交換證據,則在開庭審理階段己方勢必會了解對方的證據,此時法務會計專家要幫助當事人及其人認真分析對方提交的證據中的財務證據,就自己掌握的財會知識來發現對方財務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的問題,并進而反觀己方的證據。在掌握了對方的證據后,法務會計專家要幫助當事人及其人就財務方面的問題發表充分的質證意見。對己方提交的財務證據也要有詳細的說明,包括其合法性來源和要證明的問題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第1款前段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因此,在必要的時候,經由己方當事人申請,法務會計專家可以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幫助己方當事人及其人就案件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門的說明,用通俗的話語把相關的財務問題解釋清楚,并在必要的時候回答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及其人的問題。
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交了會計鑒定報告,則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認真審查該鑒定報告,包括審查該鑒定報告的形式要素是否完整,即審查有無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事由、鑒定目的和要求、委托鑒定提供的材料、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的過程、鑒定人的鑒定資格、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等要素;審查該鑒定報告的內容是否完整,即審查鑒定了什么問題,通過鑒定最后得出的結論,以及作出這一結論的根據;審查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鑒定過程、方法是否適當,鑒定結論是否明確(肯定的或否定的),有無充分的理由和科學依據,有無確實的證明效力等。根據審查的結果,建議當事人及其人認可或否認該鑒定報告,并闡述詳細的認可或否認的理由。
四、宣判階段和強制執行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在宣判階段,當法官宣判以后,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人分析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財務知識是否存在錯誤,從而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出進一步的建議。比如法務會計專家認為判決依賴的財務證據不充分,或者判決是基于虛假的財務證據作出的,或者判決的數額明顯過高或過低,都可以建議己方當事人通過提出上訴等方式進一步尋求司法救濟;如沒發現有關財務知識有錯誤,則可以建議當事人不再上訴,以免浪費訴訟成本和時間及精力。
法院宣判后,如果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不自動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則權利人即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此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所謂強制執行,也稱民事執行或民事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行依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活動。在強制執行階段,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協助當事人及其人通過分析財務證據線索尋找債務人可能的財產,以確保當事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債務人提出以物抵債,則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協助當事人及其人對擬抵債的財產依據科學的方法進行估價,以保證物有所值,并進而順利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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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的推廣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三)負責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技術人員、鑒定技術報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實施其他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三、《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的“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指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現修改為129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由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四、《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所稱的“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使用年限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是指:
(一)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重要建筑、高層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五、《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稱的“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是指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務場所。
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施工區周邊”范圍是指:
(一)開挖深度2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二)擠土樁樁長1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三)震動烈度達到3度以上時,距離振源50米范圍以內的房屋;
(四)影響程度難以預估范圍內房屋。
前款第四項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鑒定機構,根據施工場地地質條件、施工方案以及周邊環境情況等因素共同確定。
七、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產權人、使用人即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各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現狀鑒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實施證據保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相鄰房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動態監護。對確實受到施工影響的房屋,施工結束后可再次委托進行影響程度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治理恢復,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合同后,應當及時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通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合同中載明的鑒定范圍進行鑒定。
八、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委托時,可以預收費用,但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
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具體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及歷次修繕、改建、擴建的基礎資料;
(五)根據鑒定范圍及目的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的“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是指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十一、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鑒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繳納復鑒費用:
(一)復鑒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證明。
原委托鑒定人申請復鑒的,應當另行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全部鑒定、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已繳納鑒定相關費用的收據或發票。
美國著名會計學者D.LarryCrumhley認為法務會計就是應用會計方法處理在涉及商事活動和財務金融中的法律關系問題。中國天津財經學院的蓋地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以法律法規為框架,運用會計學的相關知識對會計資料進行專業分析,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鑒定的專家性意見。
本文對法務會計的定義如下:法務會計是指特定的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或授權,綜合運用會計學、審計學、法學和統計學等相關知識,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下,通過對經濟糾紛和法律訴訟中涉及到的會計事項進行專業判別和鑒定,最終提供專家鑒定意見給法庭的一種特殊的會計服務。
法務會計的基本職能
法務會計具有四大基本職能,分別是舞弊調查、訴訟支持、損失計量和專家證人。舞弊調查是指法務會計人員通過相關的取證和分析,及時發現欺詐或舞弊的征兆,以幫助減輕或預防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失;訴訟支持是指法務會計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就案件所涉及到的相關會計事項發表意見供法官參考,為訴訟的順利進行提供幫助;損失計量是指法務會計人員基于會計學的價值計量理論和方法,就涉損事項的貨幣價值進行計量;專家證人是指法務會計人員受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的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幫助當事人獲得訴訟優勢或最終勝訴。
我國法務會計行業目前存在的問題
(1)缺乏一套專門的制度和規范的約束
我國的法務會計至今缺乏一套專門的制度和規范來指導與約束。市場準入基本無門檻導致與法務會計相關的業務存在著盲目的擴張,從業人員魚龍混雜,職業素質參差不齊,各方惡性競爭。責任制度不健全導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風險意識淡薄、收費不合理等問題。
(2)法律會計理論研究落后。任何新興事物的運用和實踐都需要完備的理論體系作為支撐,如果沒有一套成熟的理論結構,則規范高效的工作方法就無從談起。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務會計師必將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對于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愈發重要。然而,我國法務會計起步較晚,理論界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的體系結構,主要體現在對法務會計的定義、目標、功能等很多方面,理論界仍存在不同的觀點甚至是爭議,這顯然不利于該領域理論框架的構建和完善。
(3)相關法律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法務會計提供的“專家意見”并不包括在我國法定證據形式內,而在“內外意見”、“多方意見”的情況下,其發揮效用就更依賴公權力的判斷和采信。而且,我國目前對于提供法務會計鑒定責任中的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界定也不夠完善。
構建中國法務會計制度規范的建議
(1)準入制度規范
基于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在準入制度上的不同,分析利弊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后,筆者認為應該建立獨立的法務會計行業管理機構,實施專門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規范法務會計行業的準入門檻。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建立中國注冊法務會計師協會,并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司法部門等共同協作,對注冊法務會計師職業資格的取得和授予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2)責任制度規范
我國社會機構或人員從事法務會計鑒定業務,應強化責任制度,在責任主體方面采取鑒定人責任為主、機構責任為輔的原則:在責任內容方面采取民事責任為主、行政責任為輔的原則。對具體過失行為應該區別不同的程度,如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謹慎態度的一般過失同責任和沒有盡到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最基本要求的重大過失責任等。另外,還應借鑒注冊會計師審計等相關高風險行業的成熟做法,除了完善法務會計鑒定責任,還應建立法務會計鑒定的職業保險制度和職業互濟制度來減輕注冊法務會計師法務會計鑒定的執業風險。
(3)報告制度規范
筆者認為法務會計鑒定報告的制度規范應該由相關司法機構指導,在市場制度下運作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相對固定的形式,其內容應該全面、科學和易懂。具體做法可以借鑒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如法務會計鑒定報告應該包含下述內容:法務會計鑒定的委托人名稱、委托鑒定內容和目的、法務會計鑒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責任:法務會計鑒定的原則和依據:法務會計鑒定的方法和過程:法務會計鑒定結論以及該結論的法律效力和適用范圍:法務會計鑒定人的簽章及鑒定日期。法務會計鑒定報告應附上法務會計人員與形成鑒定意見有關的一切法律證據作為附注以備使用。
(4)鑒定意見的采信制度規范
隨著我國傳統司法會計體系向國際法務會計體系過渡的基本完成,相關的鑒定意見采信制度規范也應該做出相應改變,注冊法務會計師作為鑒定人,應該將其的訴訟地位看作既是幫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活動中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專家,同時也是訴訟參與人之一。因而,注冊法務會計師就不再具備優于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和權利,其作出的鑒定意見應視為法定證據的一類,必須經過質證后才能采信。出具報告的注冊法務會計師應根據審判的要求隨時出庭作證,并接受當事人以交叉詢問方式進行的質證,同時還要接受法官的詢問,通過對其鑒定資格、鑒定能力、鑒定方法、鑒定材料和鑒定過程等的質證來判斷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可靠性。
綜上所屬,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經濟活動數量日益增多,經濟現象更加多樣化,因此經濟糾紛變得更為復雜。僅僅掌握會計知識或者法律知識,難以游刃有余地解決復雜的經濟案件,由此催生了法務會計這一特殊行業。法務會計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及財會知識,可為解決經濟案件提供必須要的經濟調查與數據分析,為經濟案件的公正庭審提供有效證據,維護了當事人權益及法律權威。因此,法務會計師這一行業必將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
一、現行農業機械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定型鑒定在全國沒有統一的規定和管理模式。定型鑒定是試驗鑒定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鞭r業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推廣鑒定申請材料需提品定型證明文件,第四款又規定“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可以作為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證明文件。”目前,定型鑒定證明文件以“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為主,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由各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管理需要組織開展定型鑒定后出具。由于各省的管理制度不同,開展定型鑒定的方式和方法也不統一,有些省開展定型鑒定直接提供定型鑒定證書作為定型鑒定證明文件;有些省開展推廣鑒定不開展定型鑒定,提供推廣鑒定證書作為定型鑒定證明文件;有些省由鑒定機構以型式檢驗代替定型鑒定。各省開展定型鑒定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有些省根據不同產品采取會議鑒定、檢測鑒定、函審的方式進行定型鑒定,有些省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式進行定型鑒定。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同一產品在不同的省可能會遇到不同的定型鑒定要求。同樣是定型鑒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鑒定的依據、方法、時長可能也不一樣。
(二)推廣鑒定的管理和要求不夠規范統一。推廣鑒定是試驗鑒定的主要方式,也是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重要依據,推廣鑒定的地位和作用在農業機械鑒定管理中舉足輕重。目前,推廣鑒定在農業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中有相應規定。推廣鑒定又分部級推廣鑒定和省級推廣鑒定,部級推廣鑒定在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中有規定,相對比較規范統一。省級推廣鑒定,由于有各省根據當地情況進行規定的環節,不同省份開展的省級推廣鑒定存在很多差異,出現很多不夠規范統一和不一致的規定和做法,例如:(1)農業機械定型證明要求不統一,有些省開展農業機械定型鑒定有定型鑒定報告及證書,有些只開展農業機械型式試驗,或者都不開展,直接進行推廣鑒定;(2)批量生產時間要求不統一,有些省要求批量生產時間為一年,有些省要求為6個月,有些省要求為3個月等等;(3)銷量憑證不統一,有些省按產品分大、中、小型,提出50臺、100臺、200臺等不同數量的要求,有些按照產品銷售價格規定不同的數量;(4)可靠性試驗證明不統一,有些有可靠性試驗報告,有些沒有,并且可靠性試驗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往往也不一樣;(5)鑒定依據不統一,省級推廣鑒定沒有部級鑒定大綱的由各省制定省級鑒定大綱作為鑒定依據,各省制定的省級鑒定大綱在審定規定和具體編制內容上都會有區別,造成同一個產品在不同的省進行推廣鑒定時依據的大綱要求并不一樣,等等。
(三)鑒定機構鑒定技術能力不強,發展不平衡。一是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在各省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均有設置,分散在全國各省,按行政區域建設和受理開展鑒定業務,缺乏針對性和專業性,往往低水平重復建設,造成部分資源的浪費;二是鑒定機構技術裝備投入不足,用于鑒定檢驗檢測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缺少統一規劃和調配,大部分鑒定機構基礎設施落后,儀器設備無法及時更新,造成鑒定技術和能力落后,不能充分滿足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三是鑒定機構人力資源更新困難,人才力量薄弱,大部分鑒定機構存在人才結構不合理、人員流動和更新慢、高素質人才缺乏等問題,使鑒定技術開發、能力創新等發展滯后;四是政府部門對鑒定管理缺乏有效的體制機制,往往著重對鑒定業務控制管理,忽視對鑒定過程的監督和檢查,使鑒定工作權責不清,鑒定機構在業務和鑒定能力上過多依賴政府部門,缺乏獨立發展和創新提高的能力。
二、現行農業機械鑒定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隨著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進一步推進,我國的鑒定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鑒定制度的改革也得到了不斷的推進,但是根本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造成鑒定工作權責不清。目前,農機鑒定機構從屬于各省農業(農機)主管部門,大部分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少數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也有大部分劃分在公益一類,只有少數有劃分到公益二類。但是,政府掌控鑒定工作的管理和決策權,鑒定機構在業務工作上必須服從主管部門的領導,獨立開展和承擔鑒定工作的公益性職能還沒有得到進一步明確,鑒定工作權責不清晰,鑒定機構只有鑒定工作的責任和義務,沒有鑒定證書發放的權利和獨立控制能力,在人、財、物、業務來源、業務拓展等方面受政府部門控制較多,而政府部門由于工作性質不同,往往不夠了解鑒定機構鑒定工作的性質和管理需要,因此難以管理和控制到位,造成鑒定工作的職權利不清晰,不利于發揮鑒定技術優勢和技術潛力,也不利于落實責任和提高工作質量。
(二)監督管理欠缺,造成鑒定機制運行不順暢。由于鑒定業務按行政區域劃分,各地政府對鑒定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同,各省開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發展也不平衡,有的發展比較快,有的發展比較慢。當前,政府對鑒定機構及鑒定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和協調管理能力,對鑒定主管部門、鑒定機構及獲證產品的監督檢查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體系機制,使監督管理缺乏力度和深度,不能確保鑒定機制的有效高效運行。
(三)財政投入機制不完善,造成鑒定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國家對鑒定基礎設施缺乏統一的規劃和投入,造成全國各地的鑒定機構鑒定能力和水平參差不齊,技術裝備落后,基礎設施老化,技術保障和服務能力不能完全適應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難以形成與國外同類機構相抗衡的能力和規模。
(四)人力資源調配不靈活,造成鑒定人才配置不合理。當前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資源的靈活調配,束縛了人才的引進和更新,很多鑒定機構出現人才結構不合理、人員老化嚴重、人才斷層無法補充、高素質人才留不住、崗位調整緩慢等問題,不利于選拔、配置和培養優秀適用的鑒定人才,甚至造成人才流失嚴重的問題,影響了鑒定技術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三、關于鑒定制度改革的思考
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快速發展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的深入推進,農業機械鑒定已經成為確保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促進農業機械化快速、高效發展的重要手段,解決現有農業機械鑒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打造實力雄厚技術過硬的鑒定隊伍,使農業機械鑒定走上依法依規規范鑒定的軌道,至少要考慮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正確定位鑒定機構職能,明確鑒定權責。農業機械鑒定的權責來自于農業機械鑒定機構職能,然而,農業機械鑒定機構的職能從當初成立鑒定機構到后來的機構改革,以及當前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都沒有得到確切明確,更沒有全國形成統一。長久以來,很多農業機械鑒定機構甚至單純以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職能代替了鑒定機構的鑒定職能。由于鑒定機構主要是為政府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農民消費者把握農業機械產品技術質量,確保農民消費者權益,無論從其工作性質還是從其工作內容來說,都具有全國性、公正性、服務性等特點。按全國各省行政區域不同定位鑒定機構及其職能,顯然難以實現鑒定工作的公共服務職能,不利于保證鑒定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統一,更不利于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機工業的繁榮發展。因此,國家應該從全國農業機械化戰略發展的高度,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為契機,統一規劃和定位鑒定機構的職能,明確鑒定機構的鑒定權利和職責,打造職權分明、管理科學、工作規范的農業機械鑒定質量保障體系。
(二)規范鑒定管理模式及操作方法,統一鑒定要求。全國的農業機械鑒定對象是一致的,都是面向生產企業,全國的鑒定目的也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提供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證明。因此,農業機械鑒定應該要有統一的方式、方法和規定,不應該出現不同地區不同人員不同對象有不同鑒定要求的現象。為此,應該著力解決鑒定“怎么做?做什么?誰來做?”的問題,在全國范圍規范統一鑒定的管理模式及操作方法。首先,要統一對農業機械定型鑒定的管理和要求。如果農業機械定型鑒定是必須的,就應該建立定型鑒定統一的規定和模式,以便全國各省的做法一致,不再出現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定型鑒定方式和方法,間接上造成對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的不公。如果農業機械定型鑒定可以不考慮,則明令取消;第二,要統一農業機械鑒定大綱。鑒定大綱,目前主要是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分為部級鑒定大綱和省級鑒定大綱,這是農業機械鑒定的依據,制定大綱的方式和方法應該要全國一致,除了個別特殊區域的特殊產品,只要是全國范圍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都應該執行一樣的鑒定大綱作為依據。沒有部級鑒定大綱由省級制定鑒定大綱的管理方式,難以在全國統一鑒定方法,并保證鑒定大綱的質量;第三,要統一推廣鑒定受理的條件。推廣鑒定之前的批量生產時間、銷量憑證、用戶數量、可靠性試驗證明等對同一產品應該有統一的要求,不同的省執行不同的批量生產時間、銷量憑證等,只會造成不同企業享受政策優惠的不公。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提高鑒定機構水平。政府應該轉變管理方式,改變對鑒定工作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長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實現行政監督與鑒定工作管理相分離,通過制修訂相關政策法規和制度,推進鑒定機構規劃的頂層設計,著力建設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具有一定公信力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也應該轉變觀念,加強質量管理體系與組織管理體系建設,提高內部管理規范化,增強自我發展和控制的能力。
工作目標:通過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在全縣中小學校開展抗震加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并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臺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主要任務:從2009年開始,用3年時間,對全縣中小學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抗震加固、拆除重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集中重建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校舍、改造加固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消除安全隱患。2009年完成任務總量的30%,2010年完成總量的60%,2011年完成總量的10%。
二、實施辦法
(一)加強領導
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具體落實??h政府成立了“*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安辦),校安辦下設五個工作組,其中規劃及工程實施工作組設在縣教育局、排查鑒定工作組設在縣建設局、資金管理工作組設在縣財政局、項目推進工作組設在縣發改局、監督檢查工作組設在縣監察局。
各鄉鎮政府要積極配合校安辦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改造與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
(二)排查鑒定
8月1日—9月10日,由排查鑒定工作組牽頭,并和規劃及工程實施工作組共同制定排查鑒定方案,依法對全縣所有中小學校舍進行逐棟逐室排查。排查鑒定工作組要將排查結果分A、B、C、D四個級別形成鑒定報告。C級校舍由排查鑒定組做出加固改造方案,D級校舍必須拆除重建。
(三)科學規劃
規劃及工程實施工作組根據排查鑒定結果,本著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原則,結合中小學布局調整和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專項工程,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及2009—2011年度C級校舍加固改造計劃和D級校舍重建計劃,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縣所有中小學校舍整體加固、改造規劃制定工作。
(四)資金籌措與管理
1、校舍安全工程改造資金由中央專項資金和地方專項資金兩部分構成。地方專項資金部分按省級和縣級5:5分擔。
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鑒定經費由省、縣按5:5分擔解決。
縣財政局應采取預算調整等相應措施,足額安排2009年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排查鑒定費和充足辦公費。2010年和2011年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要列入同年度縣級財政預算??h發改局要積極向省、市爭取項目資金??h民政局要通過慈善總會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各界募捐。布局調整撤并校的校園、校舍應由縣教育局與縣財政局共同協商后進行拍賣,變現后集中用于校舍安全工程。
根據[2005]44號文件規定,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執行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全部予以免收。涉及經營性收費,應在服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予以減、免、緩。鄉鎮政府對工程建設所收取的各項費用一律免收。
2、設立*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專戶。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按工程進度及質量要求撥付工程款。
(五)規范運行
校安辦根據各年度計劃,按時組織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項目實施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規范進行,在工程立項、勘察設計、政府采購、施工監理、資金管理、竣工驗收、預決算審計、檔案管理等方面,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和行業標準。
工程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工程建設必須執行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嚴禁出現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對各項目學校的招標書、投標書、圖紙、合同、各施工階段的質量檢測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要全部歸檔。
三、責任追究和社會監督
規劃、勘察、設計、施工與管理、監理、質檢等單位要各負其責。校舍安全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嚴或違規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隱患或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