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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機構與主管部門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承擔市轄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行政執法工作,市交通局主管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行政執法科室:
(1)行政許可科室:客運科、貨運科、維修科、駕培科、澗西管理站、洛南管理站、東花壇管理站。
(2)行政稽查科室:稽查隊
三、執法機構執法目標
(一)執法機構執法目標
1、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目標
(1)年度完成執法案件不少于60件;
(2)無違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案件;
(3)無發現違法行為未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案件;
(4)無采取法定措施沒能制止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上報執法未果事項的案件;
(5)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案件查處率達到98%以上;
(6)無行政執法活動發生負面社會影響事件,無違規違紀執法現象。年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否決敗訴案件不超過2件。
(7)按規定參加協同行政執法活動。
(二)內設機構執法目標
1、行政許可科室執法目標:
(1)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執法職責;
(2)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程序、標準和時限;
(3)許可文書填寫及卷宗制作字跡公正、要素齊備、裝訂規范統一、歸檔及時;
(4)按要求報備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執法未果事項;
(5)無行政執法活動發生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6)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否決敗訴案件。
2、稽查隊執法目標:
(1)全年完成執法案件不少于30件;
(2)完成規定的執法巡查項目、巡查里程、巡查覆蓋面、巡查密度頻次。
(3)無違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案件;
(4)無發現違法行為未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案件;
(5)無采取法定措施沒能制止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上報執法未果事項的案件;
(6)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案件查處率達到98%以上;
(7)執法文書填寫及卷宗制作字跡公正、要素齊備、裝訂規范統一、歸檔及時。
(8)運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著裝整潔統一;
(9)無行政執法活動發生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10)無違規執法、野蠻執法及其他違反法規政策情況發生。
(11)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否決敗訴案件。
(12)按規定參加協同行政執法活動;
三、運政執法人員執法目標
1、運政執法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先敬禮后執法糾章。
2、完成規定的執法巡查項目、巡查里程、巡查覆蓋面、巡查密度頻次。及時發現并查處各種違反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和發現違法行為未在第一時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無采取法定措施沒能制止違法行為卻未按規定上報的。運政案件查處率達到98%以上。
3、辦理執法案件要及時制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填寫卷宗制作要字跡工整,要素齊備,及時歸檔。
4、無違規執法、野蠻執法及其他違反法規政策規定的情況發生;
5、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程序、標準和時限;
6、認真審查許可材料,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要件齊全;
7、所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案件無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敗訴否決案件。
二、行政執法責任分解制度
一、全體干部職工要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認真履職,勤勉盡責,嚴格依法行政,做到團結、廉政、高效、務實,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二、行政執法職權分解
(一)行政許可職權分解
1、客運科行政許可的審批權(3項)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審批;
(2)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的審批;
(3)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的審批。
2、貨運科行政許可的審批權(4項)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審批;
(2)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的審批;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審批;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審批。
3、維修科行政許可的審批權(1項)
(1)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審批。
4、駕培科行政許可的審批權(2項)
(1)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經營許可的審批;
(2)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許可的審批;
(二)道路運輸行政處罰及相關執法權
稽查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省道路運輸條例》等,行使道路運輸行政處罰及相關執法權。
三、領導崗位責任
(一)局長崗位責任
局長對全局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是全局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二)主管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副局長崗位責任
主管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副局長行使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及相關執法行為的管理職責,對局行政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科長崗位責任
科長負責科內全面工作,是本科行使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對上述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使審核權。
五、行政執法人員崗位責任
(一)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時在受理、審核、做出許可、辦結等環節中承擔主要責任;
(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應當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法人員擔任案件主辦人。主辦人對案件辦理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規范自由裁量權制度
一、道路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及相關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09〕22號)規定的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開、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對上述第(三)項情形,應予以告誡,并登記違法行為。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從輕處罰,一般應在擬訂的處罰中的較低幅度給予處罰。減輕處罰,一般應在原擬定的處罰以下進行處罰。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
(二)不聽執法人員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五)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六、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應當報經執法單位主要領導審查同意。
七、其它制度規定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行政執法學習培訓制度
一、為了提高道路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確保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有效實施,制定本制度。
二、學習培訓主要內容包括: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學習培訓采用通讀原文與專題輔導相結合,集中培訓和日常自學相結合,內培與外訓相結合等方式。
四、學習培訓應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集中學習由法制科在年初制訂出年度學習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日常自學由各科室自行制定學習計劃并安排實施。
五、法制科組織的集中學習培訓每年不少于二次,時間不少于四十個學時。日常學習每月不少于一次,月累計不少于三個學時。日常自學和集中培訓要有內容、有記錄。
六、新參加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法律知識崗前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部行政執法證》后才能上崗執法。
七、每年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考試二次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學習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限期補考,兩次不合格者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五、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為加強道路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改善行政執法形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依據《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我局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從事道路運輸行政執法活動必須持有《省行政執法證》或《交通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未取得上述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三、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檢查中,必須兩人以上持證上崗;
四、持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道路運輸事業,忠于職守;
(二)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崗位上的正式在編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經過法律、法規培訓且考試合格;
(五)文明禮貌、秉公執法、清正廉潔,遵守職業道德。
五、持證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證件,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在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執法權力時,必須首先出示行政執法證,并向相對人表明自己的身份,自覺接受相對人監督;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屬于非法或假冒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
(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執法的職權和范圍,應與本人的行政執法證載明的執法類型、執法范圍相一致,不得越權;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制度規定的事項有權進行監督,對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或使用行政執法證從事非執法活動,或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買賣行政執法證,以及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均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凡不具有有效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或執法時不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造成嚴重后果的,局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六、文明執法制度
一、運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并嚴格執行《交通行政執法用語規范》,執行公務時,必須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熱情服務。
二、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執法檢查時,應當使用文明服務用語,禁用文明服務忌語,用語規范、準確、文明,語言清晰,語速適中。
三、表明身份時,使用“你好,我們是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的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請看清?!辈⑾蛐姓鄬θ顺鍪拘姓谭ㄗC。
四、執法檢查時,要清楚明了地告知相對人檢查事項和檢查依據。例如:我們依法在這里進行××××××(檢查事項)檢查,請你配合。
五、要求相對人出示有關證件時,清楚簡潔地告知所要檢查的證件名稱。例如:請出示你的××××××證件(證件完整名稱)。
六、勘驗(檢查)現場時,明確告知現場勘驗(檢查)的事項。例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完整名稱),我們正在進行現場勘驗(檢查),請你協助。
七、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時,清楚地告知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所要檢查的資料的名稱。例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完整名稱),請提供××××××(資料名稱),按規定,我們有義務為你保守有關秘密。
八、調查取證時,準確無誤地告知調查取證的事項、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義務。涉及案件定性的問題,凡未經查證屬實,不得向行政相對人發表結論性意見,例如:
(一)現在向你詢問有關問題,我們依法對詢問情況制作筆錄,請如實回答。如果你不如實回答,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現在進行錄音(或錄像)取證,請如實回答。若你不如實回答,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法律規定,現對××××××進行抽樣取證,請你配合。這是抽樣清單,請你簽字確認。
(四)由于××××××(證據名稱)可能滅失(以后難以取得),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本局局長批準,我們現在需要對××××××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并將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你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名稱)。你(單位)負有保管責任,如證據滅失或轉移,將承擔法律責任。這是證據登記保存清單,請你核對。如果沒有異議,請你在此處簽署姓名和時間。
九、制作筆錄后,要將筆錄交行政相對人閱讀,要求行政相對人核對筆錄,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筆錄上簽署的具體內容。如遇到行政相對人有不識字或其他閱讀障礙時,應該當場將筆錄內容宣讀給行政相對人聽。例如:這是我們制作的XX筆錄,請你仔細核對筆錄內容,如果你認為筆錄不全或者有錯誤,可以要求補正。如果沒有異議,請你在此處寫明“以上筆錄無誤”,并請寫清你的姓名和時間。(無書寫能力的,由行政相對人按手印。)
十、在調查取證時,如遇到行政相對人拒絕在有關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字,應當簡單明了地告知拒絕簽字的后果。例如:請你再次考慮是否簽字。如果你拒絕簽字,我們將記錄在案,依法處理。
十一、行政執法檢查等完畢時,應向對方的配合表示感謝。例如:謝謝!
謝謝你的配合,再見!
耽誤你的時間了,請走好!
七、執法案卷制作和評查制度
一、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案卷制作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進行填寫和制作,做到字跡工整、要素齊備、裝訂整齊、歸檔及時。
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實行科室自查,法制科不定期抽查及定期評查的方式。定期評查每年至少二次,不定期抽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三、有明確的執法卷宗管理人員,執法文書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得到妥善保管。
四、建立執法文書申請、發放、核銷臺帳,實施日常文書管理。
五、行政處罰案卷實體內容評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被處罰主體確認是否準確、案件調查人員是否持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行政處罰文書、印章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違法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表述準確、有無重大遺漏;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處罰依據是否正確:是否屬于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范圍,是否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條款引用是否正確;對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處罰幅度是否適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是否適當,有無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情形;
(五)是否糾正了違法行為;
(六)是否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使用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七)其他應當評查的內容。
六、行政許可案卷實體內容評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行政許可事項是否屬于法定職權范圍;
(二)行政許可依據是否正確: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有無自行增設許可條件、申報材料或減少許可條件、申報材料的情形;
(三)是否依法作出許可:是否有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以許可的情形和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許可的情形,是否有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情形;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時限: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有無超過市政府許可時限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評查的內容。
七、交通行政處罰案卷執法程序評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使用規定的行政處罰文書;
(二)行政處罰流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規定告知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并按規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五)對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是否舉行了聽證,聽證程序是否合法;
(六)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負責人是否進行集體討論再作出決定;
(七)其他應當評查的內容。
八、行政許可案卷執法程序評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按規定使用行政許可文書;
(二)行政許可流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受理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受理登記制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行政許可文書送達是否規范;
(五)是否在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事項;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程序是否規范;
(七)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行政許可是否依法說明理由;
(八)在受理、審查、決定交通行政許可過程中,是否按相關規定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九)其他應當評查的內容。
九、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卷整理制作評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實行一案一卷(材料過多的可一案多卷);
(二)卷內文書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無重份或多余材料;
(三)案卷封面制作是否統一:行政處罰案卷封面題名是否分當事人和違法行為定性兩部分,行政許可案卷封面題名是否分申請人和申請事項兩部分;
(四)是否有卷內目錄和備考表;
(五)卷內文書是否否規范、整潔,并按要求歸檔;
(六)其他應當評查的內容。
八、重大行政行為報備制度
一、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市政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具體行政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行政行為:
(一)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的;
(二)對外商和外來投資企業作出處罰及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1000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四)對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五)對有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作出3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金額達到或者超過l0000元的。
三、重大行政行為報備的程序、機關:
(一)各科室對做出重大行政行為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報送法制科備案,法制科在5日內向市交通局法制科報送備案。
(二)重大行政行為備案案卷包括:備案呈報表及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決定,要一式三份。其中重大行政處罰行為備案與重大行政許可行為備案,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連同證據目錄、申請材料目錄、聽證筆錄、結案報告一式三份報送備案。以上材料均可以復印件形式報送。
四、各科室要認真抓好制度落實,指定專人負責,并將負責人名單及時上報法制科。
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市道路運輸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道路運輸管理局對所屬具有執法職能的科室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
三、道路運輸管理局各所屬執法科室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制度。
四、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應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加強社會監督的力度。
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主持領導,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由監察室、效能辦、法制科負責實施。
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有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對罰沒財物,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行政執法巡查臺賬所涉及的巡查覆蓋面、里程、巡查區域、密度和頻次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五)其它應當監督檢查的事項;
八、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不當的,應糾正和撤消;
(二)行政執法處罰依據不當、處罰程序有誤的,應糾正和撤消;
(三)對超越職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糾正和撤消
(三)對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律、法規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注銷行政執法證件,報請監察室依法追究相關執法科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求刑事責任。
九、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十、行政執法巡查項目、里程、覆蓋面及密度(頻次)制度
一、為維護道路運輸秩序,確保建立統一、規范、開放、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加強執法巡查責任,根據《市行政執法機構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要求,結合道路運輸市場實際及道路運輸執法特點,制定本制度。
二、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巡查項目:
(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為;
(三)道路運輸客、貨運站經營行為;
(四)機動車維修管理經營行為;
(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
(六)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營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行為。
三、巡查覆蓋面、里程、巡查區域、密度和頻次: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依法在各城市區開展道路運輸執法巡查工作。年巡查里程不低于12000公里。
(一)車站地區每日巡查不低于二次,巡查里程不少于25公里。
(二)貨源集散地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30公里。
(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30公里。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40公里。
堅持常規巡查與重點巡查相結合。巡查的重點在車站、貨源集散地、群眾反映強烈的區域,在違法行為高發期應增加巡查的頻次和密度。
(五)巡查臺帳和登記制度
建立動態巡查臺帳、里程登記制度。臺帳登記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情況、巡查里程和巡查人員等主要內容。如發現違法行為,必須記錄違法現狀、制止措施、當事人或其他證人的簡要情況說明以及因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而挽回的經濟損失,并將巡查的情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六)對巡查發現立案查處的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符合法定程序和職責權限。
十一、群眾舉報受理和處理制度
一、為接受群眾監督,密切與群眾的聯系,促進勤政、廉政建設,及時受理和處理好群眾的舉報、投訴,根據《條例》,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群眾舉報受理和處理制度實行首問負責制。局96520受理的舉報、投訴,應做好登記,要及時移交有關科室處理,并負責處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其他科室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應當移交有關科室處理,處理科室應將處理檔案歸檔后,移交96520統一登記保管。
三、對于群眾舉報、投訴反映的問題,必須嚴肅認真、正確處理;實事求是,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諉敷衍、不拖延積壓,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四、本局通過以下渠道接受舉報和投訴:
(一)群眾來電、來信及來訪;
(二)其他有關部門或組織移交的舉報和投訴;
(三)其他渠道轉來的舉報和投訴。
五、處理舉報或投訴的程序:
(一)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的,應當如實記錄(或錄音);接到信函舉報的,應當及時登記;接待舉報人當面口述舉報的,應當進行筆錄,由舉報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對舉報人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二)在舉報人電話舉報、口述舉報時,應當告知舉報人拒實舉報,并向舉報人詢問了解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被舉報人(或單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和信息反饋的途徑。
(三)對投訴者的身份、姓名等予以保密。
(四)對所有舉報和投訴均要認真做好登記、編號工作。
(五)屬政策咨詢的,要認真講解答復。能當場解決處理的要及時與有關方面聯系,了解情況、認真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另行約定時間處理。
(六)對不屬本局職權范圍的舉報和投訴,不予受理,但應做好解釋工作。
(七)舉報、投訴案件中,凡涉及本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一律由局領導指定受理。
(八)受理的舉報和投訴案件,凡涉及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交給相關科室辦理。相關科室必須依法辦理。
(九)相關科室所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中,牽涉面廣、影響較大、相關科室認為難于處理的,應向主管局長報告。
(十)上述要轉送或移送的舉報、投訴案件,相關科室自接到舉報、投訴案件之日起24小時內把案件交給管轄權的部門。
(十一)對涉及本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案件,經查屬實的,本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對涉及當事人行政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案件,經查屬實的,在2日內應立案處理。
(十三)做好舉報和投訴的答復工作。上級部門轉來并要求答復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電話的舉報、投訴,相關科室必須在辦結之日起2日內答復。
六、對重大案件或短期內難于解決的投訴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說明情況。對本局不能單獨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絡,商請他們協助處理。
七、投訴、舉報案件一般7日內辦結,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經主管局長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需要繼續延長的,須經局長批準,最多延長不得超過60天。
十二、行政執法工作臺帳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執法案卷和執法文書的使用和管理,方便、高效、快捷地查閱,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貫徹科學設置,仔細登記,長期堅持,不斷改進,方便查閱,專人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 執法工作臺賬包括:行政處罰工作臺賬、行政許可工作臺賬、投訴及舉報工作臺賬等。
第四條 行政執法臺賬內容:
行政處罰工作臺賬主要包括:被處罰人(單位)、車牌號碼、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受理日期、送達日期、送達人、接收人、處理結果、結案日期、辦案人員、歸檔編號等要素;
行政許可工作臺賬主要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事項、受理日期、資料審查、現場勘查、審批日期、辦理人員等要素;
投訴及舉報工作臺賬主要包括:投訴舉報人姓名、聯系電話、工作單位或地址、投訴舉報日期、投訴舉報事由、處理情況、回復情況、投訴受理人員等。
第五條 臺帳做到內容詳實、形式規范。
十三、內部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激勵約束機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我局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根據《市行政執法機構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績效考核的范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工作由局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法制科會同辦公室、政工科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績效考核實行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暗訪行政執法效果;
(二)查閱執法案卷、工作制度及工作臺帳等相關資料;
(三)實地查看和檢查執法狀況;
(四)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
(五)問卷調查;
(六)法律知識測試;
(七)查閱國家及省、市主流媒體;
(八)局領導批示與評價意見。
科室對平時考核發現的問題要積極進行整改,未進行整改的在年終考核時按本辦法的規定相應扣分。
績效考核的周期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當年的11月30日。
第五條 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倒扣制、一項否決和多項否決制、突出貢獻獎勵加分制三結合的綜合考核制度。
第六條 考核科室出現行政執法過錯時,根據過錯程度在百分值內扣減相應分值。
考核科室在行政執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根據貢獻大小,按獎勵標準增加相應分值。
第七條 因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給國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重大侵害,對局形象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負面影響的,實行一項否決或者多項否決。
第八條 績效考核結果按照分數依次劃分為5個檔次:A級為優秀(90分以上);B級為良好(80-89分);C級為達標(60-79分);D級為未達標(59分以下);E級為否決。
第九條 績效考核與局年度目標掛鉤,績效考核中所扣分值在局年度目標考核中扣相應分值。
第二章 績效考核扣分項目和標準
第十條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最高扣10分):
(一)科室未與單位簽訂年度目標書,執法人員未與單位簽訂年度目標書的,缺一份扣1分;
(二)執法人員未完成年度目標的,每人扣2分;
(三)不按規定報備重大行政行為的,一起扣1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的主體、程序情況(最高扣10分):
(一)無有效的證法證件進行執法的,每人次扣1分;
(二)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亮明身份的,每人次扣1分;
(三)未按法定程序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扣2分;
(四)主要執法文書要素不完備的,缺一項扣1分;
(五)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件扣5分。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執法巡查情況(最高扣10分):
(一)未按規定完成日、周、月巡查里程的,每缺一次扣1分;
(二)未按規定完成行政執法巡查覆蓋范圍的,每缺一次扣2分;
(三)未按規定完成行政執法巡查密度(頻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的實體情況(最高扣10分):
(一)無法律依據從事執法活動的,一起扣8分;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件扣3分;
(三)自由裁量明顯失當的,一件扣1分;
(四)適用法律錯誤的,一件扣5分。
第十四條 參加培訓考試情況(最高扣10分)
(一)遲到一人/次扣1分,無故缺一人/次扣2分、考試不及格一人扣2分。
(二)科室自學少一次扣2分,無學習記錄一次扣1分,無學習筆記少一人/次扣1分。
第十五條 群眾舉報、投訴受理和處理情況(最高扣20分)
(一)未履行首問負責制的,每起扣2分;
(二)對于群眾舉報不按規定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受理不依法處理的,每件次扣1分;
(三)投訴舉報不按規定辦結的,每起扣1分;
(三)處理結果不按規定回復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臺賬登記情況(最高扣10分)
(一)臺賬記錄主要要素不完備的,一處扣1分;
(二)主要要素記錄不詳細或有錯誤的,一處扣1分;
(三)字跡不清的,一處扣1分;
(四)整理不規范的,一份扣1分。
第十七條 文明執法情況(最高扣10分)
文明執法制度執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第十八條 案卷制作情況(最高扣10分)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卷制作未按要求進行填寫和制作,每發現一處扣1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的效果情況(最高扣20分)。未嚴格落實“兩個決不允許”以及其他規定的,按以下項目和標準進行扣分:
(一)對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每件次扣5分;
(二)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在第一時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一起扣4分;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違法行為加重的,一起扣8分;
(三)采取法定措施沒能制止違法行為卻未按規定上報執法未果事項的,一起扣5分;在上報的執法未果事項未得到領導批示前疏于監管致使違法行為加重的,一起扣8分;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不出具法定書面憑證的,每件次扣2分;不按承諾的期限作出許可決定的,每件次扣3分;不按法定的期限作出許可決定的,每件次扣5分;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每件次扣8分;
第二十條 落實行政執法未果事項情況(最高扣5分):
(一)未按規定向法制科及時報送行政執法未果事項的,一次扣2分;
(二)未按上級要求及時辦結行政執法未果落實事項的,一次扣3分;
(三)不配合進行行政執法未果事項調查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一條 執行協同行政執法制度情況(最高扣5分):
不按規定參加上級組織的聯合行政執法活動的,一次扣3分。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活動中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情況(最高扣10分):
(一)對局領導批示的案件未按要求報告辦理結果的,一起扣3分;
(二)對局領導責成整改的案件未進行認真整改的,一起扣5分;
(三) 對群眾舉報的案件未認真辦理或者未回復辦理結果的,一起扣3分;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起扣6分;
(五)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一起扣3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活動發生負面社會影響事件情況(最高扣8分):
(一)在市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一起扣4分;
(二)在省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一起扣6分。
第二十四條 其他違反法規政策情況(最高扣7分):
(一)行政執法人員索取、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一起扣4分;
(二)未按市政府確定的銀行賬戶繳付罰沒收入的,扣6分;
(三)違反規定向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的,一起扣4分。
第二十五條 行政違法現象在扣分項目中出現競合時,適用最高的扣分項目。
第三章 績效考核否決項目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項否決,該科室被確定為行政執法否決科室:
(一)科室未完成年度執法目標的;
(二)年度行政訴訟案件敗訴和行政復議案件被否決的;
(三)因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導致人員死亡、1人以上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被市級以上媒體披露,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行政違法事件;
(五)被市直部門及其以上國家機關通報批評的;
(六)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七)對違法行為未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導致違法行為加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對違法行為沒有發現,被局領導批示交辦2次以上的;
(九)對違法行為處置不力,被局領導批示2次以上的;
(十)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未得到全面實施2件以上的;
(十一)行政執法工作受到局領導書面批評或者在全局性大會上批評2次以上的;
(十二)不及時執行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
前款第(三)、(八)項規定的嚴重后果,是指由于違法行為沒有及時依法制止,導致群訪或者越級上訪的發生或者市級及以上新聞媒體的報道或者市委、市政府組成工作組進行處理或者造成1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等行為的。
具有第一款第(九)、(十)項情形的,科室接到局領導的批示后認真辦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局領導批示表揚的,可以不予否決;具有前款第(十二)項情形的,其他行政執法工作受到局領導書面表揚或者在全局性大會上表揚2次以上的,可以不予否決。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3項及以上情形的,實行多項否決,該科室被確定為否決科室;不足3項的,每項扣14分:
(一)截留、挪用、坐 收坐支行政罰沒款項以及行政事業收費達到1萬元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給公民造成1萬元以上、給國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三)具體承辦簽訂、履行政府合同時失職、失誤,造成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四)對舉報行政執法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設置障礙妨礙舉報的;
(五)拒絕接受行政執法監督,嚴重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
(六)對違法行為未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導致違法行為加重,達到1起的;
(七)向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八)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未得到全面實施不滿2件的;
(九)行政執法工作受到局領導書面批評或者在局市性大會上批評1次的;
(十)沒有法定理由而改變執法調查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的;
(十一)局班子會規定其他應當多票否決的情形。
具有前款第(十一)項情形的,其他行政執法工作受到局領導書面表揚或者在全局性大會上表揚1次以上的,該項可以不視為否決情形。
第四章 績效考核獎勵加分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工作獲市級通報表彰的,一次獎勵5分;獲省部級通報表彰的,一次獎勵8分;獲國家級通報表彰的,一次獎勵10分。
獲記集體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別獎勵6分、10分、15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先進經驗被市政府推廣的,獎勵6分;被省政府推廣的,獎勵10分;被國家推廣的,獎勵15分。
第三十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分數,獲得多種獎勵的,可以累積,但最高以15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