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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信托投資基金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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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投資基金論文

        第1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5.13

        投資基金財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屬不同主體,基金財產為基金受托人一手控制,卻又缺少監事會等內設監督機構,故相對公司而言,基金財產更易受侵害。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中,強化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保護,正是本次修訂的重點。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逐步拓寬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嘗試增設公司型投資基金等,逐漸增多的基金形態,對基金持有人的權益保護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公司型投資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可以援引公司法律來保護自身權益,但對于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卻沒有現成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這造成不同組織形式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保護方式嚴重失衡。因此,有必要為契約型投資基金持有人創建一種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

        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順應了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潮流,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已相繼確立了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而在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中,通過借鑒移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美國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就在“公司型”投資基金中確立了派生訴訟制度,如今在“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中,也已有地方開始進行有益嘗試。號稱“公司注冊天堂”的美國特拉華州,在1998年修訂其州法典,率先創建了企業信托(Business Trust)受益權人派生訴訟制度。美國《特拉華州法典》所規定的“企業信托”是一種非公司制的法律主體,其采用信托法理論為基礎,來構建組織治理結構,與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契約型投資基金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因此,筆者考慮移植美國特拉華州的立法先例,同時借鑒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成熟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至于公司型投資基金,投資者可直接援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故本文僅著眼于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派生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

        一、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

        縱觀世界各國投資基金立法,無論是美國的共同基金、對沖基金,英國及香港的單位信托,還是日本、韓國及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無一例外都采用了信托形式。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基本上是按照信托法律理論來構建,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財產信托關系,這已在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形成共識。因此,雖然投資基金與傳統信托存在些微差別,但都不能抹殺投資基金本身所具有的信托法律關系本質。故有學者認為,信托法律關系是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前提和基礎,投資基金法律關系則是信托法律關系的進一步發展,投資基金(特別是契約型投資基金)屬于廣義上的信托范疇,這是投資基金的本質所在[1]。對于投資基金的概念,學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投資機構說,認為投資基金是通過公開募集資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有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此觀點系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一審稿中,參與立法學者的主流觀點。二是投資工具說,認為投資基金就是匯集眾多分散資金,委托專家統一進行投資管理的一種投資工具。代表學者為賀紹奇先生,具體參見:賀紹奇.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透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5-26?比?是投資方式說,認為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單位募集資金,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中國證券行業協會官方指導性觀點,具體參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證券投資基金[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35四是投資集合說,認為投資基金是指由多數投資者繳納的出資所組成的、投資者按出資份額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資本集合體。代表學者為劉俊海教授,具體參見:劉俊海.證券投資基金法(學者建議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

        筆者以為,“投資機構說”更加符合我國投資基金產業化發展的需要。理由在于,確保投資基金高度獨立性,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的核心理念,采用“投資機構說”,有利于保持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時,將投資基金定位于獨立的民事主體,也有利于簡化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更直觀地體現投資基金的法律屬性。

        二、投資基金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

        通常而言,投資基金當事人包括以下三方:一是投資者,即投資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和受益人。二是基金管理人,一般是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在基金當事人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在整個基金運行中維系基金當事人的中樞,決定著基金投資的成效。三是基金托管人,即設立基金帳戶、保管基金并執行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劃撥資金,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的機構,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必須是經批準的商業銀行。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林越堅,李 俊: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比較法研究研究投資基金當事人,目的就是要廓清其法律關系,而要廓清基金的法律關系,則首先需明確我國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結構模式。關于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結構模式,學界主要存在“分離論”與“統一論”兩種觀點。“分離論”認為,投資基金的設立有兩層關系,一為基金的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系,二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關系,而兩層關系又以基金管理人為紐帶,投資人和基金托管人不發生任何關系,僅與基金管理人發生關系(這種關系一般是以募集、購買的方式發生),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產生基金保管關系[2]。德國立法采用的就是“分離論”觀點。很明顯,此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利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因為投資人與基金保管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當基金保管人濫用其保管權時,投資人無法直接運用訴權來保護自身權益。

        而“統一論”的法律架構,則是以一個統一的證券投資信托契約為核心,結合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當事人,構成三位一體的關系。該理論又存在兩種不同的路徑:一種認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為一個整體與投資人發生關系,另一種認為三類主體間各自獨立發生關系。日本立法采用的就是后一種路徑,稱為“一元信托”模式,其在整體架構上是以投資信托契約為核心,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證券投資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與作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簽訂以基金投資者為受益人的證券投資信托契約。據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并負責保管與監督,委托人則保留了基金資產投資與運用的指示權,受益人則依受益證券的記載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資收益權[3]。此種模式雖然將三方當事人直接聯系在一起,但是作為受托人的基金保管人只是消極地持有財產,無法起到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作用,這導致信托關系錯位,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不周全。

        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同時又規定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實際上是采用了“統一論”中“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作為受托人與投資人發生關系”的法律構架模式,管理人和托管人都是信托法律關系的受托人。筆者贊同此立法模式,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是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而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各自履行職責,共同承擔為基金投資者理財的重任。但我們也需注意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受托事務時分工協作、互相監督,依信托契約各行其職,并非傳統意義的共同受托,如果讓二者對所有經營管理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精神。基于此,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分別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只有二者共同行為造成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才承擔連帶責任。

        三、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之訴權

        要借鑒一種法律制度,首先要找到其理論依據,然后才能談論具體制度的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要提起派生訴訟,首要問題就在于,基金持有人是否有權在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訴權的時候,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就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程序法理依據來說,關鍵應當是基金持有人的訴權問題。而要賦予基金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訴訟權利時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就首先要為其找到提起訴訟的權利來源。

        訴權是指可以為訴的權利,它是指當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形式或法典化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后,為了闡明民事訴訟法學領域隨之產生的當事人“因何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而產生的理論[4]。關于股東派生訴訟的訴權性質,學界以公司制度為研究載體,存在多種觀點:其一是債權人代位權說,認為股東因股份之持有享有利益分配請求權而成為債權主體,為保全債權,能夠代位行使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代表學者為柯菊先生,具體參見:柯菊.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訴訟[G]//林詠榮.商事法論文選輯(上集)?碧ū保何迥賢際槌靄婀?司,1984:345-356?逼潿?是受益權說,認為從公司財產的角度看,股東的實質地位是受益權者,股東以其受益地位可以要求公司行使訴訟提起權,如果公司拒絕了股東的要求,即意味著公司違反了對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股東因而可以代位公司提起訴訟。代表學者為周劍龍教授,具體參見:周劍龍.日本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G]//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1-279?逼淙?是股東權說,其認為公司的出現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結果,公司的最終所有人仍然是股東,股東的所有權以股東權的形式存在,對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時又是對股東權的侵害,股東基于股東權被侵害的事實而享有對加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代表學者為江偉教授,參見:江偉,段厚省.論股東訴權[J].浙江社會科學,1999,(3):80-86??

        筆者以為,“股東權說”適用于公司股東的派生訴訟,但如果從信托投資基金的范疇來研究派生訴訟制度,則“受益權說”更為合理。原因在于,從信托投資基金與公司形態的發展軌跡來看,公司制度和投資基金制度都是根據信托原理演進而來的,信托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首先發展成為公司,然后公司與信托兩種制度相結合,才產生了投資基金形態 [5]。而從股東派生訴訟的源頭――英美衡平法上探尋,又可以發現,在信托法上還存在著這樣一種訴訟形態,即當甲與乙訂有以丙為受益人的信托契約時,如果甲不履行合同而乙又怠于起訴,則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此時乙為共同原告,如果乙不愿意被列為共同原告,則將乙列為共同被告[6]。這一訴訟形態與派生訴訟極為相似。故可以認為,派生訴訟就是由信托受益權人代位訴訟演變而來,受益權人代位訴訟是派生訴訟的初始形態,派生訴訟則是受益權人代位訴訟發展成熟的形態。因而筆者認為,把投資基金中的派生訴訟制度建立在“受益權說”理論上,更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軌跡。

        四、我國建立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國基金業界,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管理人自律效果差、基金托管人監督獨立性低等問題廣泛存在,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就是要為投資者建立一種有效的損害索賠機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第7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這表明投資基金持有人依法享有獨立的“訴權”,這也為我們構建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美國投資基金及派生訴訟法律制度相對完善,其號稱“公司注冊天堂”的特拉華州于1998年修訂其法典《DELAWARE CODE》,并率先在契約型投資基金中建立了派生訴訟制度,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3816條:派生訴訟(derivative actions)本項內容系筆者自《私法學研究》原文英文資料翻譯而來,原文資料詳見:日本《私法學研究》第25號 [G].日本駒澤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私法學研究會,2001:179-183??

        第1款:如果有責任提起訴訟的受托人拒絕提起訴訟,或促使受托人提起訴訟的努力難以奏效時,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有權為了企業信托的利益、依據企業信托自然享有之權利(in the right of a business trust),在衡平法院提起訴訟,以獲得有利于本企業信托的判決。

        第2款:派生訴訟過程中,原告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必須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并且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A.在原告訴訟請求所針對的不當行為發生時亦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或B.原告作為信托財產受益權人的身份依法自其他原告轉移而來,或者根據企業信托創設文件的規定,由不當行為發生時具有信托財產受益權人身份的其他人轉移而來。

        第3款:在派生訴訟之前,原告應該事先表明其曾經努力促使受托人立即提起訴訟,或者就未作此種努力的原因予以釋明。

        第4款:如果派生訴訟全部或部分勝訴,或者諸如判決、和解之類的處理結果獲得企業信托部分認可,法院就應判決對原告合理費用進行補償,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如果此類結果同樣獲得了原告的認可,法院應從勝訴判決獲益中給付原告同樣足夠的補償,如果判決獲益金額不足以補償原告合理費用,法院應判決由企業信托財產對原告進行充分補償。

        第5款: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應受附加標準的限制,例如,在企業信托創設文件中預先約定,要求信托財產受益權人在提起派生訴訟時,應擁有規定數額的信托利益。

        (二)第3801條:概念定義(Definitions)本項內容系筆者自《私法學研究》原文英文資料翻譯而來,原文資料詳見:日本《私法學研究》第24號 [G].日本駒澤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私法學研究會,2000:152-154??

        第1款:企業信托(business trust)是非公司制法律主體。它具備以下兩項要件:(1)要件一,根據基本創設文件(governing instrument)設立,為了信托財產受益權人的利益,由受托人根據信托創設文件的規定,對財產進行管理、控制、投資及經營,從事商業或專業活動。企業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托類型:A?逼脹ǚㄉ系納桃敵磐謝頡奧砣?諸塞信托”。B?備?據1986年美國聯邦財稅法第856條及其替代性條款規定設立的“不動產投資信托”。C?備?據1986年《美國聯邦財稅法》第860條及其替代性條款的指引設立的“不動產抵押投資信托”。(2)要件二,根據本法第3810條的規定制作了信托權益證書。

        本法頒行之前及之后設立的此類團體均是企業信托,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企業信托可以持續經營合法的商業、專業活動。其經營活動既可以營利為目的,也可為本章規定的其他目的。

        第2款:信托受益權人(beneficial owner)是指對企業信托享有特定利益的權利人。對該權利的決定和證明,應符合企業信托創設文件定條款的要求。

        分析上述條文可知,美國的企業信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不是公司型法人主體,并非美國通常采用的公司型投資基金結構模式,而是具有信托型投資基金的結構特征;第二,根據信托制度法律原理設計,由受托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按照信托法律管理財產;第三,范圍廣泛,涵蓋馬薩諸塞信托、不動產投資信托、不動產抵押投資信托等多種信托投資類型;第四,它既能以營利為目的,也可不以營利為目的。據此可知,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與企業信托的法律特征基本吻合,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實質上就是企業信托各種組織形態中的一種類型。既然企業信托受益權人有權提起派生訴訟,根據演繹推理,則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持有人也有權提起派生訴訟。特拉華州的立法例為我們探討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提供了現實的立法參考。

        五、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當事人

        投資基金具有不同于公司的法律架構,基金持有人與投資基金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同于股東與公司,故需辨證地借鑒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立法經驗,并結合美國特拉華州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立法先例,才能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

        (一)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原告

        《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1款規定,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有權基于企業信托的利益提起派生訴訟。在我國的投資基金中,只有基金投資人才能充當受益人,并不存在投資權人與受益權人分離的情形,故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只能是“基金持有人”。但是,為防止訴權被濫用,基金持有人并不能隨意地提起派生訴訟。在公司法上,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均會對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設定若干限制條件,我國公司法就對股東提起派生訴訟作出了限制。參照我國《公司法》、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以及《特拉華州法典》的立法經驗,可以考慮在以下幾方面對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進行適當限制:

        第一,需具備基金持有人身份。在公司法中,原告提起股東派生訴訟時必須具備股東身份。美國法律規定,有權提起派生訴訟的人,必須是在被追究的不法行為或不作為發生之時就是公司股東,或者依法從當時股東那里直接受讓取得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這在學術上被稱為“當時股份擁有規則”,目的是為了預防購買訴訟行為的發生。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訴訟,除此以外,尚未對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身份作其他限制。《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2款規定,原告在提起企業信托派生訴訟之時,必須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A.在原告訴訟請求所針對的不當行為發生時亦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或B.原告作為信托財產受益權人的身份依法自其他原告轉移而來,或者根據企業信托創設文件的規定,由不當行為發生時具有信托財產受益權人身份的人那里轉移過來。可見特拉華州立法亦隱含“當時股份擁有規則”。因此,我們構建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亦可對原告身份作如下規定:原告在提起派生訴訟之時,必須是信托投資基金持有人,且原告在訴訟請求所針對的不當行為發生時亦是基金持有人,或其作為基金持有人的身份,基于法律規定及基金創設文件的規定,自不當行為發生時具有基金持有人身份的人那里受讓而來。

        第二,原告基金持有人能夠持續、公正、充分地代表基金利益。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第23章第1條規定,若原告在行使公司或社團的權利時,不能公正、充分地代表與之處于相似地位的眾股東或成員的利益,則不得維持代表訴訟。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美國部分州法律則要求派生訴訟的原告股東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必須維持其股票利益的存在,這被稱為“持續利益規則”。持續利益規則主要是為了防止股東在不能從公司所獲補償中受益的情況下,接受價值很低的和解,損害公司利益。《特拉華州法典》并未明文規定企業信托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之后必須持續持有基金份額,但是比照公司法法理,基金持有人亦必須持續擁有基金份額,以保證其能夠公正地代表所有成員的利益。至于某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能否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可交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量。具體來說,可作如下規定:派生訴訟的原告基金持有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應維持其基金份額的存在,并且應當公正、充分地代表與之處于相似地位的眾成員的利益;法院對于原告基金持有人的訴訟行為的合理性有自由裁量權。

        第三,原告持有基金份額須達到法定比例。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5款規定,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應當受附加條件的限制,例如可在企業信托創設文件中預先約定,信托財產受益權人在提起派生訴訟時應擁有特定數額的信托利益。可見,《特拉華州法典》并未對原告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額及比例作強行要求,而代以指引性條款,授權投資者們在投資基金創設文件中自行約定。這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有所不同。縱觀大陸法系國家,絕大多數都要求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持有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法國規定原告股東應該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方可提起股東派生訴訟,德國要求原告需持股10%以上,數據來源于劉俊海教授的論著,詳見:劉俊海.論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 [G]//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6-119?蔽夜?《公司法》也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提起派生訴訟。這些規定目的均在于防止濫用股東派生訴訟,并確保派生訴訟中的原告具有一定范圍的代表性。通過借鑒上述立法經驗,我們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也應對原告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作出強制性要求。考慮到我國上市交易的基金規模較大,可以酌情規定0.5%以上即可。

        (二)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被告

        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并沒有具體列明哪些主體可以作為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被告。而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關于被告問題,主要存在兩種立法模式。以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股東派生訴訟僅限于追究公司董事的責任;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股東派生訴訟被告則不限于董事,其效力追及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的股東、職員、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責任范圍與公司自身有權提起訴訟范圍相同;在韓國,公司股東的派生訴訟除了針對董事以外,還可以針對發起人、監事、清算人而提起[7]。依照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定情形的,股東可以對之提起派生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我國公司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范圍很廣,包括了所有侵犯公司權益的主體,其范圍與公司自身起訴的對象范圍相同。

        從股東派生訴訟的生成法理看,派生訴訟的被告是所有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應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在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為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對委托人即基金投資人負有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當然可以作為派生訴訟的適格被告。基金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基金時,對所有投資者都負有誠信義務,并且實踐中往往就是由基金管理人自己來擔任基金發起人、主持基金設立事務。從常理推斷,基金管理人不大可能對自身的不當行為提起訴訟,而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也不大可能對其提起訴訟。因此,對于投資基金派生訴訟被告范圍,我們有必要借鑒我國《公司法》的立法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發起人有侵犯基金權益的行為時,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法對之提起派生訴訟;其他人侵犯基金合法權益,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本條第1款規定的基金持有人同樣有權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其他基金持有人在派生訴訟中的地位

        派生訴訟制度作為解決群體性糾紛的一種訴訟方式,如果原告基金持有人符合代表的公正性和充分性,則其他基金持有人就必須承受該判決的既判力效果。未參加訴訟卻可能承受敗訴后果,這對于其他基金持有人來說十分危險,故必須同時維護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美國法律規定,未起訴的其他股東的訴訟地位等同于集團訴訟的成員,類似于我國代表訴訟中被代表的原告方當事人,且美國的法官通常都允許和鼓勵其他股東加入到原告隊伍中來[8]。日本法律則規定,原告股東一旦起訴,公司或其他股東就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提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參加訴訟的其他股東的權利義務等同于原告股東[9]。 可見,在法律制度相對完善的國家,其他股東均以原告身份參與派生訴訟。所以在投資基金派生訴訟中,亦可規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作為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程序,其訴訟地位等同于原告基金持有人。至于原告人數眾多的問題,可以采用共同訴訟中推舉訴訟代表人的方式來解決。

        (四)投資基金在派生訴訟中的地位

        在派生訴訟中,原告基金持有人行使的訴權在本質上是屬于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才是真正訴訟主體。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基金的權利,必須明確其訴訟地位。美國《特拉華州法典》未規定信托基金的訴訟地位問題,但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美國的公司是作為形式上的被告、實質上的原告參加訴訟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公司,則以訴訟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筆者認為,因契約型投資基金自身缺少意思表達機關,無法像公司般獨立參與訴訟,故有必要借鑒大陸法系立法例,將投資基金列為訴訟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六、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程序

        (一)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的訴因

        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并未細化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的具體訴因,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0條則明確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禁止性行為,具體包括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受益或承擔損失的行為,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因此,上訴情形也足以構成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的法定訴因。

        (二)請求前置程序

        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各國一般都對請求前置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這在公司法上被稱為“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目的在于方便公司管理層站在更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來解決問題。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第2款對股東請求前置程序作了相應規定,而美國的公司法律除了規定請求前置程序之外,還對免除請求前置程序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大致包括:董事們是所訴的過錯行為人、或在所訴的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董事們否認所訴過錯行為之發生,及其已經批準此種過錯行為。漢密爾頓教授對此有詳細論述,詳見:R.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ations[M].3rd ed. West Publishing Co.,1991:261-265.原告只要能夠證明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免除其請求前置義務。

        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對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請求前置程序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其第3801條第1款要求原告起訴時需存在受托人拒絕提起訴訟的情況,第3款要求原告證明其曾經努力敦促受托人提起訴訟。相比較而言,美國公司法律對股東派生訴訟請求前置程序的規制更為完善。故可以借鑒股東派生訴訟的相關規定,規定:(1)信托投資基金持有人在提起派生訴訟之前,應事先以書面請求形式敦促受托人立即提起訴訟。如果基金托管人收到前款規定的基金持有人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基金財產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基金持有人有權提起訴訟。(2)原告只要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亦可免除請求前置義務:基金受托人是所訴的過錯行為人、或在所訴的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基金受托人否認所訴過錯行為之發生,及其批準了此種過錯行為。

        (三)派生訴訟的管轄

        在訴訟實踐中,管轄法院的確定事關訴訟能否有效進行。美國《特拉華州法典》規定,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管轄專屬于衡平法院。我國《公司法》并未就股東派生訴訟的管轄法院作出特別規定,而根據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原則,訴訟應由侵權行為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故管轄法院不恒定。在日本,其《商法典》規定,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專屬于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其立法旨意在于方便公司其他股東以共同訴訟人身份來參加訴訟,提高司法效率。筆者認為,在投資基金派生訴訟的管轄問題上,有必要借鑒日本的立法例,由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因為投資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分布范圍廣,而投資基金管理人又是侵權行為的知情者,實行管理人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于法院調取案件所需的真實材料,方便對訴訟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節約訴訟成本。至于派生訴訟的級別管轄,可以考慮由法官整體素質較高的中級法院來行使一審管轄權。

        (四)訴訟費用的補償

        投資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后,可能勝訴亦可能敗訴。如果勝訴,其勝訴利益直接歸屬于基金財產,原告也只是間接受益,如果敗訴,則不僅需付出訴訟費用,還得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原告來講,勝訴的利益與敗訴的風險是不對稱的,這嚴重打擊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在訴訟費用補償方面建立一套激勵機制,鼓勵基金持有人為了基金利益,積極起訴。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4款規定了企業信托派生訴訟原告勝訴之后的訴訟費用補償機制,根據該規定,原告勝訴時,其訴訟費用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補償,補償范圍甚至包括律師費。但是,對于原告敗訴的責任承擔,該法典并未予以明確。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世界許多國家對此有規定。英國判例認為,如果原告提起派生訴訟的行為是合理的,即使敗訴,也可由公司對其訴訟費用進行適當補償;日本《商法典》則規定,股東在敗訴的情形下,如果沒有惡意,對公司不負損害賠償的責任。針對股東敗訴的賠償責任,有學者曾以英國及日本的立法經驗為例,進行過比較,詳見:周劍龍.日本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G]//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1-279?北收呷銜?,可以考慮移植美國特拉華州的立法,同時汲取日本立法經驗,規定:(1)如果派生訴訟全部或部分勝訴,或者諸如和解協議之類的解決方案獲得基金管理人部分認可,法院就應判決合理補償原告訴訟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誤工差旅費;(2)如果原告敗訴,只要其能夠證明自己善意,就無需對基金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七、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權利濫用的預防

        通常情形下,基金持有人會出于善意、并以理性的原則來考慮是否提起派生訴訟,但并不排除部分基金持有人惡意利用派生訴訟以實現不正當目的。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資借鑒。其一,訴訟費用擔保制度,即應被告請求,原告向法院提供訴訟擔保金的制度。美國《一般公司法則》、日本《商法典》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均對訴訟費用擔保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對此則秉承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傳統,指引信托發起人在信托創設文件中進行約定。筆者以為,可以將訴訟費用擔保制度進行明文立法,至于擔保金的具體數額,可交由法院判斷決定。其二,法院對派生訴訟的審查監督,主要表現為對派生訴訟和解的審查監督。派生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有所不同,原告是代表公司利益參加訴訟,訴訟針對的是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勝訴所得直接歸于公司,故原告在考慮是否和解時,還必須考慮公司的利益。因此,由法院對訴訟中的和解行為進行嚴格審查,不可替代。

        第2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摘要:金融信托業的本質功能是財產管理。廣東信托業應立足于信托業的本質功能,一方面滿足廣東居民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另一方面,以中長期融資的方式,提供廣東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從而在自身得到發展的同時,推動廣東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本質功能;廣東經濟

        一、信托業的本質功能及意義

        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為特點的、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它是一種財產轉移及管理的巧妙設計,具有風險隔離,權益重置的功能以及高度靈活的運作空間,適應性很強,并由此可以派生出多樣化的社會功能,可以創造出多種多樣的管理方式和信托產品。在現代金融概念里,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一起被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本質上來說,信托業的最大功能就是為社會提供了一項優良的外部財產管理制度。其獨特之處在于,信托分割了財產的管理屬性與利益屬性,信托財產的權利在法律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據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投資和其他安排,但由此產生的利益則歸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用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分割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以及分割財產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使受益人無須承擔財產管理的責任就能享受財產之利益,這正是信托成為優良財產管理制度的全部奧秘,因此金融信托業的基本功能明確定位于財產管理,其他諸多功能只能充當派生功能、次要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貨幣信用的日益發達,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越來越表現為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這就使得信托投資公司在吸收和管理運用財產過程中,必然會派生出融資功能。盡管如此,金融信托業的基本功能只能定位于財產管理,它是其本質,沒有這一功能也就談不上真正的金融信托。

        從我國信托業的法律定位和業務范圍來說,相對于其它金融業務,信托業主要有兩個比較優勢:

        第一,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唯一能夠綜合利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百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提供在幾個行業中交叉投資的平臺,在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

        第二,具有全功能投資銀行的業務優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投資銀行的相關業務,在債券承銷、公司理財和企業重組方面有自己的優勢。

        立足于信托業的比較優勢,信托投資公司可利用信托制度的設計,積極為客戶理財以至于提供一攬子服務。目前,根據“一法兩規”,信托投資公司目前可以開辦五大類別的綜合業務:(1)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和不動產信托。(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并購、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正是由于信托制度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諸方面所反映出的獨特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間,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對廣東經濟發展的意義

        1.滿足廣東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

        目前廣東特別是珠三角個人財富存量日益龐大,而且結構開始從消費型轉向投資型,資本增值意識非常強烈。但由于市場客體缺乏、金融創新不足、市場流動性缺乏、投資渠道不暢等原因,個人財產過多集中于銀行存款,致使廣東省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增長迅猛,銀行存款居高不下。2005年廣東省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20267.76億元,2006年猛增至22677.19億元,2007年又上升至23013.34億元。如此高額的個人財產存量,急欲尋找出一種好的理財方式以保值增值,因此迫切需要像信托這樣的優良外部管理制度代為運作。而信托在實務運用中具有高度的靈活性,能夠通過金融創新,不斷設計信托新品種,來滿足各方對信托財產管理的需要。比如,可為方便中小投資者投資于有價證券,開辦“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為控制股份公司的經營權,可開辦“表決權信托”;正如美國信托學者Scott教授所言,“信托的想像與人類的想像力一樣沒有限制”。廣東市場經濟體制正不斷走向深入,在目前我國實際的金融約束條件下,信托業對廣東人的財富增值、培育廣東人的理財觀以至于成熟的市場經濟意識都大有裨益。

        2.滿足廣東企業發展的融資需求

        目前我國融資結構中銀行貸款比重過大,特別是長期貸款過多,存在金融風險隱憂,我國的直接融資領域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而金融信托業就是主要集中于中長期融資領域的業務發展,其原因在于財產管理一般有較長的管理期限,有些公益信托,如無特殊情況,往往無明確的到期日,這樣就使信托投資公司能夠組織到比較穩定的中長期資金。另外,為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特別是支持高科技行業企業的創新發展,信托通過產品的創新可以解決很多銀行不能解決的問題,因為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時涉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這為靈活有效的信托產品的提供客觀上創造了很大的創新空間和發展空間。

        當前廣東企業融資倚靠銀行業渠道過重,且長期性融資占主導。如2006年,廣東省中外資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25935.19億元,而中長期貸款余額就高達14047.54億元,在貸款總額中比例為54.2%,中長期貸款在銀行貸款總額中比重過大。另一方面,廣東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眾多,2007年末,廣東全省有中小工業企業46.9萬戶,占全省工業企業數的99.9%,融資需求非常旺盛,目前廣東省銀行貸款絕大部分投向大中型企業。其后果是,一方面,金融風險在商業銀行中累積;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高成長性的企業得不到金融支持,經濟發展不均衡。因此信托業對解決廣東中長期融資及高科技、民營企業融資等風險性資金需求就有很大的潛在意義。

        三、廣東省信托業發展現狀及未來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信托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資產規模迅速膨脹,實力不斷提高,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下表為廣東省信托業固有資產與京滬兩地的對比:

        從上表可看出,廣東省信托業實力較強,固有資產增幅快,在全國名列前茅。然而,無須諱言,在固有資產規模迅猛膨脹的背后仍存在諸多不足。例如,信托資產業務增長乏力。據統計,2007年,我國信托行業新增信托資產5847.9114億元,其中,京滬粵三地新增信托資產分別為3201億、1092.18億和772億元,占全國當年新增總量的54.74%、18.68%和13.20%,相較京滬,廣東省信托資產增長后勁不足,在全國的規模優勢不斷弱化,全省還不及一個上海市,更遠遠落后于北京。而更大的不足,在于廣東省信托業的信托收入趨于邊緣化,在全部收入中比例極低,遠遜京滬,本源業務無法成為廣東省信托公司核心收入來源。2007年,廣東省信托業務收入4.53億元,占全部收入約10.95%,而同年上海信托業信托業務收入8.29億元,占全部收入比高達20.01%。而北京更高,該年的信托業務收入為12.16億元,占全部收入比例更高達27.36%,說明在本源業務上,廣東省信托公司的實力還較弱,與京滬相比處于下風,信托業的本質功能在廣東省的信托行業中未能得到充分體現。現時廣東省信托公司主要收入來源還是在于股權投資上,2007年廣東省信托業來自于股權投資收入約為29.96億元,占全部收入比高達72.47%,而北京和上海這一指標分別為12.16億和16.18億,分別占全部收入比重僅為25.23%和39.08%。股權收益比例過大、信托業本源收入不足固然是廣東省信托業在現實情況下迫于生存壓力的一種無奈之舉,但無須諱言,這種現狀與廣東省經濟發展對信托業的要求與期望還存在較大差距。另外,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監督機制缺位,國有資產時有流失,積弊從生,如上個世紀末廣東信托投資公司的破產清算即為明證。有鑒于此,應從如下幾方面著手,推動廣東省信托業回歸本質功能,有序發展,以滿足廣東省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迫切需要。1.確立廣東信托業正確的功能定位

        本土化的理財業務。廣東迅猛增長的銀行存款在客觀上說明資產管理的要求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的釋放,因此目前廣東信托業最應該處理的問題是信托核心功能的回歸,即財產管理和增值功能,其功能的載體是中長期的財產管理。可利用信托制度的設計,積極為客戶提供一攬子服務,推出系列具有鮮明特色的信托業務,如個人特約信托、養老保險信托等業務,以便更有效地滿足廣東居民日益增長和分化的財產信托需求。

        2.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提高廣東直接融資的比重

        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研究開發出新的信托產品。在這方面,四川衡平信托有限公司進行了積極而有益的探索,該公司努力在證券投資、私募股權投資(PE)、資產證券化、房地產信托(REITS)、產業投資基金等領域尋求突破,充分利用成都市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特殊背景,積極參與設立統籌城鄉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發揮信托制度優勢,設計了多種針對企業融資的信托產品,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直接的融資服務,從而改善了企業融資結構,為試驗區的發展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廣東信托業有必要從中吸取有益的經驗,研究探索如何在為廣東企業直接融資服務的領域內開發新產品和新服務。

        3.發揮比較優勢,爭取行業合作

        目前能夠多方面運用多種方式管理財產的,除信托投資公司外并無第二類金融機構。但另一方面,有利必有弊,信托業在其每一個領域都受到專業公司如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強有力競爭和排擠。有鑒于此,在同其他行業競爭時,信托業應避免以己之短與對方之長競爭,應同金融的其他行業保持一種良好的合作關系,取長補短,最終實現雙贏的局面。而就廣東金融發展的現實來說,銀行業雄居金融業龍頭地位,保險證券等也飛速發展,形成了對信托業的強力擠壓。面對這一現實,廣東信托業可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同商業銀行、保險等金融同行展開形式多樣的服務合作,互助互補,共同獲益。

        4.完善信托公司治理結構,強化行業內部約束機制

        第3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摘要:什么是理財呢?就是管理財富,進而提高財富效能的經濟活動,也就是對資本金和負債資產的科學合理的運作。

        關鍵詞:證券;有價證券;投資;理財

        隨著2006年中國的牛市和2007年基金市場的高回報率,投資理財的觀念開始深入人心。什么是理財呢?說白了就是管理自己的財富,進而提高財富的效能的經濟活動,也就是對資本金和負債資產的科學合理的運作。通俗的來說,理財就是賺錢、省錢、花錢之道,其根本目的是保值和增值,我們都知道錢是存在資金時間價值的,今天的100元不等于明天的100元。在2008年中國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通貨膨脹率大于銀行的存款利率,那么久意味著你把錢存在銀行名義的賬面資本是在增長,但是實際的購買能力去下降了。人們進行投資理財的主要投資對象就是有價證券,主要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衍生品等。

        1證券和有價證券的介紹

        證券的概念: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可以采取紙面形式或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有價證券的定義:有價證券是指標有票面金額,用于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1)證券本身沒有價值,但由于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2)持有人可憑該證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3)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交易價格。

        1.1股票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憑證。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籌集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增加公司資本的,屬于權益資本。股票的市場價格受宏觀經濟環境,中觀經濟環境,微觀經濟的影響,即國家和世界的經濟形式、國家的經濟政策是擴張還是緊縮、是增長還是衰退、行業和產業形式以及公司自身的經營發展狀況。其中對股價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公司自身的經營發展狀況。

        投資者購買股票便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享有一定的權利,主要包括:(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股東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要求從股份公司的稅后凈利中分配股息和紅利,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投資者投資股票主要的收益來自:(1)分配的紅利股息。(2)資本利得即賣出價價和買入價的價差。

        1.2債券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上規定資金借貸的權責關系主要有三點:第一,所借貸貨幣的數額;第二借款時間;第三,在借貸時間內應有的補償或稱代價是多少(即債券的利息)。票面利率是決定債券投資收益,影響它的因素有:第一,借貸資金市場利率水平;第二,籌資者的資信;第三,債券期限長短。

        我國的債券主要包括:(1)政府債券(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券)。(2)金融債券與公司債券。所謂金融債券,是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3)國際債券。

        國債,是由中央發行的,主要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投資建設時資金短缺。國債的特點就是受益率低,但是風險最小,國債的票面利率也稱為是無風險利率,是證券市場上的重要指標。國債適合老年人投資,老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

        還想介紹一下國際債券,國際債券是指一國借款人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外國貨幣為面值,向外國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現在中國是世界上持有美國國債最多的國家,經濟學界也在激烈的討論,中國是否應該減持美國國債。

        1.3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是間接投資,也稱湊份子,是大家把錢拿出來放在一起去投資,受益均攤,風險共擔的投資形式,風險地域股票受到老百姓的歡迎。

        基金市場上主要投資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原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封閉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續期,即基金從成立起到終止之間的時間。期間的長短決定因素是:一是基金本身投資期限的長短;二是宏觀經濟形勢。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期限,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份額,若大量贖回甚至會導致清盤。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托管人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我國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受益人與受托人,也是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2)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關系是相互制衡的關系。(3)持有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基金持有人與托管人的關系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

        1.4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產品的價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里所說的基礎產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金融衍生工具茂盛的變量則包括利率、各類價格指數甚至天氣(溫度)指數。

        2投資理財的必要性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

        理財是一輩子的事,人生階段包括單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長期、子女大學教育期、家庭成熟期和退休期。而大學時代又是人生中重要的階段,它屬于單身期。大學時代應該是理財的起步階段,也是學習理財的黃金時期。對于沒有收入來源(大多數依靠父母提供)的大學生來說,大學階段的財商培養只是訓練和演練,在日常的生活中養成一種理財的習慣,而不是看重輸贏結果的比賽。

        “財富就是將智慧運用于自然;致富的藝術不是勤奮,而是選擇合適的方法、合適的時機和合適的地點”。

        第4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比較

        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5.35.006

        一、房地產企業融資現狀

        (一)融資規模大

        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對我國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2005年以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大部分城市的房價在短短的7-8年內增長2-3倍。據統計,2005年全國商品房成交均價為2937元,2013年全國商品房成交均價為6200元左右。不僅房價直線上升,融資規模也不斷增長。盡管國家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嚴厲的調控,全國房地產開發資金仍然高速增長。國家統計局有關資料顯示,2005年房地產開發資金為21397.8億元,至2013年達到122122億元,是2005年開發資金的5.7倍。

        (二)融資難

        國家對房地產行業實施嚴厲的調控政策,進一步加劇房地產行業資金緊張問題,而金融市場也嚴格限制房地產企業融資條件、規模等,造成融資環境進一步惡化。根據統計,全國與房地產有關的企業有幾十萬家,但上市的房地產企業只有136家,絕大部分房地產企業的規模較小。小規模的房地產企業由于體制不完善,資金規模小,信譽程度低等,導致金融行業對其放貸較為謹慎。另外,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不發達,融資保障政策匱乏,融資難將是房地產行業未來一段時間內的發展障礙之一。

        (三)融資渠道單一

        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下,在房地產開發、銷售以及后續服務等階段都離不開銀行信貸資金的支持。據統計,2005~2013年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來源(表1)中,國內銀行貸款平均占17.72%,其他資金來源中個人按揭貸款大約占24%,從中可以看出,銀行貸款大約占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的42%,這是相當高的比重。一味的依靠銀行信貸進行融資,導致債務比重過高,進一步加大了房地產行業的財務風險,過高財務風險不僅造成房地產業發展受阻,而且威脅到銀行體系的穩定。據統計,2013年全國136家上市房地產企業,負債率將近70%。另外,過分依靠銀行信貸這單一的融資渠道,導致房地產業受宏觀經濟政策影響較大,加大房地產業的經營風險。

        (四)長期償債壓力大

        長期負債主要指長期銀行借款、長期債券等。資產負債率是衡量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常用指標,一般行業資產負債率保持在60%是合適的,但房地產企業資產負債率普遍偏高,通常超過70%,一些地區甚至高達80%-90%。據統計,2009~2011年我國上市房地產企業的平均負債率分別為65.8%、70.2%、72.1%。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房地產企業的長期償債能力惡化,資產流動性較差。往年房地產企業可依靠高房價、高交易量、多融資渠道來緩解高負債的壓力,但2011年后國家實施一系列嚴厲的調控政策導致房地產行業經營狀況不佳,房地產企業融資變得越來越困難,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很可能會因為資金鏈的斷裂而出現嚴重的財務風險。2012年,雖然國家調控政策有所放松,但在過高的負債率以及較低的資產流動性下,房地產企業長期償債能力仍不容樂觀。另外,以信托融資為例,房地產信托融資業務是在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發展,一般還款期限3年左右,受此影響,房地產企業將迎來信托兌付高峰期,在銷售低迷,資金捉襟見肘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將面臨更為嚴峻的長期償債壓力。

        二、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比較

        (一)概念及特征比較當前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

        主要有內部融資、債權融資、夾層融資和股權融資。筆者通過對各種融資方式的概念比較,分析各種融資方式的特點。(1)內部融資。內部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自我積累資金的方式形成籌資來源,具有以下特點:自主性強、融資成本低、融資數額有限、融資風險低等。從中可以看出,進行內部融資的優勢較大。正是基于這些優勢,內部融資是當前房地產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2)債權融資。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借款、向社會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以及商業信用等方式籌集所需資金。房地產企業債權融資主要分為銀行信貸、債券籌資、商業信用、房地產信托融資。第一,銀行信貸。銀行信貸是指企業通過借款合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融資速度較快;二是融資成本相對較低,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銀行借款所負擔的利息較小;三是融資數額有限,融資數額受企業自身經營規模和貸款銀行資本實力的制約;四是籌集資金使用限制條件較多,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對借款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附加一些保護性條款;五是融資靈活性較大。當前,銀行信貸是房地產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據有關資料統計,房地產開發資金中60%來源于銀行體系。第二,債券籌資。債券籌資是指企業為了籌集資金,向債權人承諾在未來一定時期還本付息而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融資數額較大;二是融資成本較高,發行債券的利息負擔和籌資費用相對較高;三是融資條件嚴格,國家對發行債券的公司的經營規模、財務狀況、企業信譽等有嚴格的要求;四是籌集資金使用限制條件少,與銀行借款相比,債券融資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由于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完善,發行債券本身也有著嚴格的條件,因此,債券融資在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中運用較少。第三,商業信用。商業信用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賒銷商品、預收貨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商業信用融資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融資便利,利用企業的商業信譽進行籌資是一種自動性融資,不需要辦理正式的籌資手續;二是融資限制條件少;三是融資數額有限,一般只能籌集小額資金,而不能籌集大量資金;四是融資成本靈活,企業可根據需要自主選擇是否放棄現金折扣。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利用商業信用融資主要體現在預收購房定金或購房款,這部分信用資金在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中所占比重也較大,并且這部分資金基本無息,資金成本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2009~2013年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中,定金及預收款所占比重分別為27.86%、26.24%、25.96%、27.51%、28.25%。第四,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和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制度。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收益主要來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產升值;二是收益的90%作為紅利,用于分配給投資者;三是長期回報率較高;四是投資不需要大量的資金;五是作為債權融資的一種,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并且無最低投資基金要求。REITs為房地產企業融資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據有關數據統計,過去三年信托公司向房地產行業提供貸款7000多億元,穩居各類信托產品首位。(3)夾層融資。夾層融資是指在風險和回報方面介于優先債券和股本之間的一種融資方式,常見形式為可轉換債券、可贖回優先股以及含轉股權的次級債。它們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屬于長期融資,夾層融資可獲得還款期限在5-7年的長期資金;二是可調整結構,提供者可以調整還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現金流的要求等;三是相關限制條件少,與銀行貸款相比,夾層融資在公司控制和財務契約方面限制較少;四是夾層融資比股權融資成本低。風險和回報介于優先債券和股本之間,融資成本也是如此。發達國家通常通過設立專項夾層投資基金來推動和發展夾層融資市場。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晚,沒有專門設立夾層投資基金,因此夾層融資在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中運用較少,但未來發展潛力較大。(4)股權融資。股權籌資是指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以及內部積累的方式進行籌資。房地產企業股權融資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發行股票籌資。股票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融資成本較高,由于股票投資風險較高,發行費用較高,導致發行成本較高;二是無固定到期日;三是融資風險小,無固定的股利負擔;四是融資條件嚴格;五是融資規模大。股票融資是面向整個社會群體進行籌資,一次性能夠籌集的資金額很大。股權融資是我國房地產上市企業對外融資的最重要手段。

        (二)融資要素比較

        通過對的房地產企業融資方式相關理論的闡述,筆者基于相關資料和研究成果分別從融資成本、融資規模、融資期限等方面對各種融資方式進行比較(如表2所示),并分析各融資方式的優勢及風險。(1)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是房地產企業選擇融資方式考慮的首要條件。根據優序融資理論,企業傾向于首先選擇內部融資,其次債權融資,最后是股權融資。通過研究發現,內部融資由于資金來源于企業內部留存收益,不產生任何籌資成本,只存在使用資金的機會成本,因而融資成本較低。債權融資由于是通過向債權人融資,必將產生一定的籌資費用,還需向債權人支付一定的利息。雖然利息具有一定抵稅作用,但與內部融資相比,債權融資成本較高。股權融資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進行融資。一方面,發行股票證券費用較高,另一方面,股票投資本身受眾多因素影響,投資風險較高,因而投資者要求的報酬較高。股權融資的資金成本最高,這一點被經濟社會所普遍接受的。(2)融資規模。內部融資由于依靠企業內部積累進行融資,受企業盈余能力等條件的制約,一般情況下,一次性融資規模較小。債權融資通過銀行借貸、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一次性融資規模較內部融資大。夾層融資風險與回報介于債券和股本之間,融資規模也介于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之間。股權融資主要通過發行股票進行融資,由于發行股票數額較大,因而一次性融資金額很大。(3)融資期限。內部融資所使用的資金是企業內部留存收益所得,一般沒有還款期限。債權融資通過向銀行借貸,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籌集的資金是分期投入到房地產項目中,一般情況需要項目結束后才能償還借款,房地產一般建設項目期為3-5年。夾層融資還款期限一般在5-7年。股權融資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籌集的資金形成股本,一般不予償還。(4)融資條件。傳統房地產融資方式限制條件較多,采用內部融資需要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等條件。進行債權融資,需要考慮融資企業的信用、資金實力、規模等,對信用等級差、規模小的公司一般不予貸款。與銀行貸款相比,夾層融資在公司控制和財務契約方面限制較少。股權融資一般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而國家對企業發行股票有嚴格的限制條件。(5)融資對象及范圍。內部融資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自身盈利,債權融資的融資對象主要是銀行、信貸公司等金融機構,夾層融資限于一些金融機構,也受企業自身規模制約。股權融資的融資對象雖然是面對整個社會群體,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因而融資范圍受限。

        三、房地產企業融資困境解決對策

        (一)明確國家政策趨勢

        信貸政策、稅收政策以及行政管制政策是我國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有著直接影響。房地產企業應積極把握國家最新的調控政策,從政策中尋求商機、尋求出路。

        (二)靈活運用融資方式

        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對資金有不同需求,因此,在融資方式的運用上也應做出適當調整。不同規模的企業,在模式的運用上也有不同的選擇。另外,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對融資模式的選擇具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靈活變通,才能長久不衰。

        (三)轉變融資觀念,提高創新意識

        在我國傳統融資觀念中,金融機構人員在實施貸款政策時,對大規模的房地產企業實施優惠貸款條件,對小規模的房地產企業實施限制貸款。大部分房地產企業管理者金融創新意識淡薄,一味照搬其他企業的融資模式。目前,國內銀行貸款占房地產企業對外融資的50%以上,單純依靠銀行貸款進行融資,導致企業管理者融資創新思維落后,不能有效制定適合企業發展的最佳融資方案。因而,房地產企業管理者應積極轉變融資觀念,提高創新思維,創造新型融資方式。金融市場也應積極革新,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風險。

        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模式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015-QN-035)、2014年信陽師范學院青年基金項目“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模式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014-QN-12)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鐘田麗、彌躍旭、王麗春:《信息不對稱與中小企業融資市場失靈》,《會計研究》2003年第8期。

        [2]魏開文:《中小企業融資效率模糊分析》,《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第5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完善我國國債市場,提高國債市場流動性,推進利率市場化是充分發揮我國貨幣政策效應的必要條件。目前,完善我國國債市場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1、完善國債發行機制

        (1)進一步規范滾動發行機制。擴大基準國債期限品種范圍,進一步健全滾動發行機制,使一級市場國債發行形成更加持續的發行利率曲線,也使一級市場國債招標價格更好地發揮對國債定價與估值的參考作用。

        (2)嘗試推出國債預發行機制。為建立發行前債券價格揭示機制,規范一級市場債券分銷行為,借鑒國際成熟債券市場預發行做法,在中國國債市場嘗試進行國債的預發行操作。

        2、優化國債期限結構和持有者結構

        優化國債期限結構和持有者結構,增強國債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

        (1)合理設計國債的期限結構。國債期限結構的形成往往是一個復雜的不斷變化的過程。政府必須兼顧自身與應債主體這兩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同時考慮宏觀經濟條件和清償能力等因素,對國債的期限結構做出選擇。

        (2)優化國債的持有者結構。國債持有者結構單一是我國國債市場的一大痼疾。這已在相當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國債市場的規范和發展。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中央銀行持有的國債規模要加大,配合貨幣政策的運用,提高公開市場操作的傳導效果。第二,取消對商業銀行購買國債的某些限制,使國債成為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促進現有養老保險基金等機構的發展并培育國債投資基金。這將有效地提高國債市場的參與程度,促進國債市場發行效率的提升。第四,允許國外投資者購買一定比例的國債。這既有利于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的實施,又有利于調節國債持有者的結構。

        3、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

        目前市場交易主體還比較單一,現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雖然己增加到900多家,但仍然主要是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現在還很少進入這個市場,這樣就限制了這個市場的覆蓋面。在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卻是債券市場的主要投資人。應大力發展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國債市場,尤其是債券投資基金,由于債券投資基金具有專業投資和規模經濟的優勢,它們的投資風格更加穩健,有利于國債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4、發展國債投資基金

        國債基金有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基本形式,同一般的證券投資基金相比,國債投資基金是國家信用和非國家信用相結合的表現形式,國家信用是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國債基金的絕大部分資金是投向國債的,同其他類型的投資基金相比,國債投資基金具有信譽高、風險小、收益穩定的特點。

        5、大力發展國債市場中介機構

        (1)擴大一級自營商范圍,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躍國債市場。第一,擴大一級自營商范圍。我國中央銀行應在嚴格要求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擴大一級自營商成員,盡早讓一些業績好、信譽高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加入到一級自營商隊伍中來。第二,完善做市商制度,擴大做市商隊伍。我國雖已經建立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導致報價券種偏少,很多債券不能及時報價或沒有報價,價格信息難以及時發現和披露。

        (2)大力發展國債市場經紀人。一些國家的政府為了提高國債市場的流動性,非常重視經紀人業務。經紀人作為給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是連接交易商的重要媒介,經紀人本身不參與交易,只是將市場交易進行有效的配置,提供價格發現機制,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隨著我國國債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市場參與者的增多,直接交易不利于提高市場效率。目前我國同業經紀人只有一家,缺乏競爭和效率。因此,培養一大批活躍的經紀人隊伍對發展我國場外債券市場顯得尤為迫切。

        6、建立統一、規范、分層次的國債市場體系

        (1)一個競爭、有序、統一、高效的國債市場是央行公開市場政策利率傳導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在國債市場的建設中,當前應集中精力建立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核心市場。繼續拓展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吸收各類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以之作為批發債券市場。

        (2)我國目前的國債流通市場呈現分割的狀態,銀行間國債市場和交易所國債市場各自存在。國債市場的兩個子市場之間既獨立運作又互相溝通。但市場交易具有連續性,人為地把不同交易主體分割到不同的市場,不利于擴大市場規模,完善市場機制。而且兩個市場價格差的存在也不利于管理層更好地把握宏觀經濟情況。因此,應逐步將兩個市場統一起來,促進國債交易在更廣的范圍內開展。健全國債交易的基礎設施,構建統一的國債托管結算清算系統,是統一流通市場的關鍵。

        7、積極發展國債期貨市場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沒有衍生金融工具,在現有的交易體系和交易手段下,投資者無法有效地解決利率波動帶來的巨大風險,使得機構投資者難以進行避險與對沖操作,阻礙了其對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參與。市場上投資者追漲殺跌,不利于債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國債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規避風險的有效手段,促進市場價格發現,對于長期進行大量債券投資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來說,十分重要。

        二、利率市場化需要完善的國債市場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經驗表明,經由國債市場的發展來推進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是比較有效的改革路徑之一。十多年來的中國國債的市場化改革對利率的市場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國債二級市場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國債一級市場引入競爭性的招標機制、國債回購利率的市場化、國債期貨交易的試驗等改革舉措,是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快了改革的進程。近年來中央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引導市場利率,以及各種利率市場化改革措施的出臺,都為最后放開商業銀行的存貸款利率準備了基礎條件。但是,隨著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場化的進程逐步加快,中央銀行亟需確定一個市場基準利率來引導市場利率。

        所謂市場基準利率,是在多種利率并存條件下起決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場上所有金融產品價格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是人們公認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利率。目前,中國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利率實際上起著基準利率的作用。但從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看,真正能夠成為基準利率的是國債市場的利率。

        首先,從國際金融市場的一般規律來看,能夠成為基準利率的必須是流動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國債利率具備這一特點。國債有“準貨幣”之稱,變現力極強,它的價格形成與波動能夠靈敏地反映資金市場供求的變化,因而可以成為其他金融工具定價的基礎。誠然,國債利率也會受到通貨膨脹和到期風險的影響,但由于國債到期還本付息是一個固定額,在通貨膨脹率與利率變化可以預期的條件下,國債利率就自然成了基準利率的代表。實際上,美國、日本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基準利率就是國債利率,國債利率處于整個利率體系的中心環節,它的變動決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變動。

        其次,作為基準利率,必須能夠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國債利率也具備這一優點。在債券期限結構理論中,預期理論與市場分割理論從不同側面解釋了不同期限債券利率水平差異的原因。預期理論在債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證明了債券利率差別的原因是期限的長短,即將長期利率等于債券到期之前未來短期利率預期的平均值。市場分割理論則在市場不完全性與不同期限債券不是替代品的前提下說明了各種期限債券利率取決于各種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期限結構理論與流動性升水理論則綜合了上述兩種理論,將長期利率等于債券到期之前未來短期利率預期的平均值加上反映不同期限債券供求狀況的期限升水,從而比較全面地解釋了不同期限債券利率差別的原因。非國債(如企業債券)不同期限利率的決定雖然也可以用以上理論解釋,但由于存在違約風險,因而無法用來決定利率的期限結構。而國債的發行主體是政府,一般不存在違約風險,其利率結構也就不受違約風險的干擾,因而可以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利率的差別,能夠成為基準利率的最好選擇。同業拆借利率雖然也是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利率,在市場交易規模、交易者數目和規范化程度上與國債市場也有可比性,但同業拆借市場畢竟只是一個短期拆借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也只是對短期利率有參考作用。國債市場則是提供短、中、長期不同期限債券種類的市場,可以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

        一旦國債基準利率形成,國債市場的發展對其他金融市場將產生巨大的影響。它不僅改變金融市場規模格局,而且還影響其他市場利率水平的確定,出現明顯的利率市場化的傳遞效應,其中影響最明顯的是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存款市場。因為國債市場發展后產生的大量資金需求,首先會沖擊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存款市場,結果必然是,在國債市場發展以及國債利率市場化的影響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市場化機制將更加完善,銀行存款市場也將逐步放松利率管制。

        【參考文獻】

        [1]景學成、沈炳熙:中國利率市場化進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2](美)米什金:貨幣金融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第6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摘要:REITs自1960年誕生于美國后快速成長與發展,現已成為美國房地產與金融行業結合運營的主流成熟模式。我國內地目前REITs實踐極少,其模式也不成熟。文章通過對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REITs與美國REITs的比較分析,找出目前國內REITs運行與成熟市場的差距,提出了通過REITs對國有存量物業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關鍵詞:REITs 資產證券化 存量物業資產

        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產信托基金,一般是指采用公司或商業信托的形式,將多個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收購持有房地產或為房地產融資,并共同分享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信托方式,其本質是內含信托關系并投資于房地產相關權利與收益的基金。REITs最早于1960年誕生于美國,20世紀80年代前受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影響發展較為緩慢,20世紀80年代后期因相關法律尤其是稅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支持性政策的實施得以快速發展。截至2016年末,根據美國房地產信托協會(NAREIT)的統計,全美REITs的權益市值已近一萬億美元。REITs根據自身的投資范圍一般可分為權益型(Equity REITs)、抵押型(Mortgage REITs)及混合型三大類,其中權益型收益源自物業租金收益,是目前市場上最為主流的形式,抵押型用于發放抵押貸款,而混合型則是兩種業務的組合。REITs的出現和快速發展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新的融資與退出方式,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參與地產投資的多元化通道。

        一、我國REITs的發展現狀

        我國內地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利用基金、信托等進行融資的情況非常普遍,但絕大部分此類融資本質上都是為了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為開發商提供過橋貸款性質的類銀行業務融資,其融資發起主體也往往都是銀行,基金、信托通常扮演單純的通道角色。這與廣泛集合社會大眾資金,委托專業房地產運營機構,參與房地產投資獲取收益并承擔風險的REITs模式相距甚遠。目前我國內地尚未出臺針對REITs的專門法律法規,實際的應用和成熟市場相比仍然極少,但針對REITs的研究與討論卻已非常廣泛而豐富,相關配套金融、法律、市場體系也逐漸走向完善。2007年開始,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聯合住建部、銀監會、證監會等部委陸續出臺了相關的研究報告及管理辦法,逐步推進REITs業務在國內的發展。目前,REITs雖然在法律、法規層面仍然有諸多的空白,但在國內房地產快速發展升級的行業需求下,2005年以來,我國內地陸續發行了包括廣州越秀、中信啟航、蘇寧云創、海印股份信托收益權、萬達穩賺、鵬華前海萬科等REITs或類REITs產品。這些產品有些在境外上市,有些在國內上市,有些為公募,有些為私募,客觀上說目前的這些產品與國際標準的REITs仍有一定距離。從總體層面上看,我國的REITs仍然處于不斷積累、逐漸探索與完善的階段。

        二、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REITs總體情況

        由于目前我國內地公開上市交易的REITs極少,基本符合標準的只有鵬華前海萬科 REITs一家,而香港上市的REITs卻大都有參與內地的房地產投資項目,有些在甚至直接以內地房地產項目為基金基礎資產發起而成,因此本文將我國內地與香港地區上市的REITs一并納入數據分析范圍。相較于內地,香港地區于2003年由香港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布了針對REITs的專門法規《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法規對香港REITs的設立條件、組織結構、從業人員、投資范圍、利潤分配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2005年,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作為初始發起人,上市公開發售了香港首個REITs――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后于2015年8月更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當年即成為全球市值最大的IPO REITs。隨后香港又陸續發售了包括泓富產業信托、越秀產業信托、陽光房地產基金在內的多個REITs,現在在香港已經有上市REITs數量有11個,總市值約1 891億元人民幣。從性質來看,目前上市的REITs均為權益性REITs,根據其公開市場數據計算,其5年內平均年化凈資產收益率達9%。見表1。

        三、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REITs運營情況比較分析

        (一)規模比較分析

        從總規模上看,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的上市REITs與美國存在巨大的差異。根據美國房地產信托協會最新的統計,截至2016年末全美有222個REITs,其中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上市交易的REITs有191個,全部REITs的市場權益價值已經達9 779億美元,全部權益性REITs的市場權益價值達9 148億美元,總體規模達到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REITs合計市值的36倍以上。即便僅與美國自身相比,從2010年至2016年美國REITs市值又增加了一倍以上,足見其快速發展的態勢及我國與其的巨大差距。美國與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REITs比較如表2所示。

        可見美國REITs無論是數量、市值以及其占GDP的比例都h遠超過我國,我國的物業資產證券化水平與發達國家差距巨大,當然也證明了我國REITs發展還存在巨大的潛力空間。

        (二)行業比較分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房地產業也得以快速發展并不斷變化。根據最新的美國房地產信托協會的房地產REITs分類標準,美國的REITs依據其行業屬性細分為9大門類,包括:辦公類/工業類、零售類、住宅類、多樣類、醫療保健類、住宿度假類、自用倉儲類、森林類、抵押按揭類等。如此細致齊全的分類,且每一類細分領域都有專業性、競爭力極強的公司控制與運營,足見美國REITs已經發展成極具深度、專業化的成熟的運行體系。根據2016年末的最新統計數據,零售類REITs尤其是區域購物中心類的REITs在美國各類REITs中的占比最大,其次是住宅類、辦公類及醫療保健類。而2010年以前規模很小的自用倉儲類、數據中心類的REITs市值也已經快速成長達到683億美元及598億美元,已經分別占據美國總體權益REITs市場的6%左右。

        反觀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REITs市場,一方面數量與市場體量都與美國差距巨大,從所涉及的行業看也僅集中于零售、辦公、酒店三類,品種非常單一,其中又以零售業REITs占比最大。以目前亞洲最大,也是唯一進入全球市值最大REITs前20名的領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為例,其與零售業態相關的物業及停車場租金收入占其REITs總收入94%,其中最為單純的商鋪租金收入占其總收入的56%,相關物業主要分布在香港、上海及北京。以富豪系列酒店及開元系列酒店的酒店為主資產的富豪產業信托及開元產業信托,其基金規模都較小。

        (三)業績比較分析

        根據2016年半年財務數據,A股整體凈資產收益率為5.49%,5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7%。香港市場方面,2016年半年財務數據顯示凈資產收益率為4.73%,5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6%(數據來自WIND資訊),而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REITs5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達到9%,顯著高于A股及港股的平均收益水平。美國市場方面,截至2016年末,美國全部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為4.33%,其中權益類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為3.98%,同樣顯著高于S&P 500股票的平均收益率2.12%。因此總體上看,無論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上市REITs業績水平都要高于平均上市公司業績水平。

        已經在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上市的REITs的規模與其績效是否存在一定的趨勢關系,本文也進行了比較分析。現有上市REITs的績效(ROE)與其規模(Ln(市值))存在一定的相關性趨勢,為確認此種相關性趨勢,論文利用STATA 12對以上兩組變量的相關性進行了Pearson檢驗。計算結果如上頁表3所示。

        經計算,內地及香港上市REITs績效(ROE)與其規模(Ln(市值))的相關系數0.5503,相關性在10%顯著性水平上顯著,可以認為其績效與規模兩者之間是具有一定相關性的。考慮目前內地和香港上市REITs樣本量比較小,這種相關性還有待于更大樣本量的檢測,而目前造成這種相關性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規模增加所帶來的基金管理規模效應,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優秀的管理團隊吸引了更多投資者而產生的良性循環。

        四、利用REITs盤活國有存量物業的啟示

        美國的REITs之所以能得以快速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為關鍵的原因有四個:

        一是其業績表現長期優良。根據美國房地產信托協會的統計,美國的REITs綜合回報率一直優于道瓊斯工業指數,納斯達克綜合指數以及標準普爾500指數的綜合業績。二是REITs收益的穩定性較好,較高風險高收益的科技類公司明顯具有更高的投資安全性,且其收益又優于傳統債券,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包括養老基金在內的低風險偏好投資機構。三是REITs有效地解決了其直接投資房地產所導致的流動性變現困難,REITs尤其是公開上市的REITs具有極強的流動性,交易費用極低,隨時可以通過二級市場低成本變現轉讓。四是美國對REITs完善的法律監管和REITs良好的公司治理,保證了投資者對REITs投資的信心。

        以上這些REITs的優勢對于已經在我國香港地區和內地上市的房地產REITs也是適用的,本文第三部分也證明我國內地及香港地區的REITs收益超過平均收益水平。可見通過REITs一方面使得投資者可以選擇這些收益相對較高、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好的金融投資產品,對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非常有價值的產品選擇;另一方面,物業的持有人也可以通過REITs將其持有的物業予以證券化,快速回籠資金,實現輕資產運營模式,靈活資產配置,優化資產結構,提升其資產運營效率。從宏觀層面看,REITs顯著提升了物業資產轉讓的效率,降低了直接物業轉讓的交易成本,并通過分散持有,統一委托管理的模式有效促進了房地產行業運營的規模化與專業化運營。1980年后,美國REITs行業的快速發展同時伴隨著房地產行業的進一步專業化與深化,足見兩者相互的促進作用。

        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各類物業資產由原來的供給嚴重不足到逐漸過剩,閑置物業資產不斷出現。2015年以來,國內除了中心城市的住宅物業外,其他物業資產都頻繁發生滯銷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面臨越來越大的銷售壓力。對于中大型國有企業而言,其自持的經營性物業往往體量巨大,這其中包括酒店、辦公樓、廠房、廠區、倉庫、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等,這些物業基本都處于分散持有各自經營的狀態,專業化運營水平不高,經營效率也不高,且由于大體量的整體物業可轉讓性差的特點,部分經營不良的物業資產反而成了拉低很多國有企業整體凈資產收益水平的包袱。如果能通過REITs將這些存量物業資產予以證券化,一方面可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配置,并通過專業開發與運營管理,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為金融市場投資者提供了風險相對較低、收益較高且穩定的金融投資產品。基于此,盡快通過頂層設計,完善國內REITs法律法規,解決REITs在國內的重復征稅等制度障K問題,引導REITs的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相關從業者也應緊密關注此領域的發展及其對我國房地產行業帶來的變化與機遇。Z

        參考文獻:

        [1]李建飛.美國房地產信托基金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5,(1).

        [2]陳櫻.我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發展問題研究[D].廈門大學,2009.

        [3]潘留焱.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資產出表問題的探究[J].商業會計,2015,(15).

        [4]李煒.香港、新加坡REITS市場及其上市中國地產REITS分析[D].上海交通大學,2013.

        第7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風險投資公司組織模式激勵與約束機制

        一、世界范圍內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模式及其激勵與約束機制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風險投資的生存環境就有差異,因此各國的風險投資的組織模式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歸納世界各國風險投資的組織模式,大致有如下幾種:一是以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為主體的美國模式,二是以大公司、大銀行為主體的日本模式,三是以國家風險投資公司為主體的西歐模式。

        在上述三種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模式中,各有其產生、發展的原因.從風險投資的內部架構上來說,不管它采取何種組織模式,都必須首先解決風險資金提供者與風險投資運作者(風險投資家)之間的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產權委托一關系。在這種委托一關系中,應該解決好積極性(激勵機制)、成本(約束機制)兩方面的問題。與此同時,這種組織制度安排還應該保障運行費用較低,并且使者與被者雙方在運行成本方面的信息盡量對稱。

        以下對這三種模式的特點及由此產生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進行簡要分析:

        (一)以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為主體的美國模式.

        有限合伙制是風險資本市場的重大技術創新,尤其在激勵一與約束機制方面具備獨特的優勢,具體表現在:第一,從激勵機制看: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ship)組成,一般來說,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養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個人、捐贈基金、投資銀行、銀行持股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公司,他們的投資占總投資的99%但只提供資金,不參與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而普通合伙人為風險投資家,他們只提供極少量的資金份額,約1%,但負責資本的經營。風險投資的成敗取決于普通合伙人,他們大多是大公司的資深管理人員,有些是技術方面的專家,有些還創辦過風險企業.他們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和企業一道成長。風險投資家給企業帶來比其投資的貨幣價值大得多的價值,也就是所謂的增值投資(valueaddedinvestment.風險投資家為企業提供的不僅僅是資金,更重要的是專業的特長和管理經驗由于普通合伙人在風險企業舉足輕重的地位和責任,在利益分配上并沒有按照入股比例來分成,而是采取了向其傾斜的方式,每年不僅可獲得相當于基金總額2-3%的管理費,還可參與投資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可取得超過其投資比例的收益(一般可達20%以上):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取得風險投資基金收益的80%。這種制度安排的作用在于,比較充分地考慮了對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激勵,獲利的大小完全依救于資本的收益水平,這就使他們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精心管理好資金。

        第二,從約束機制看: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約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1%,但對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二是在有限合伙制中,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違約作出許多規定.比如,一個風險投資持續年限通常不超過10年,到期即告解散,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控制基金,到期必須交回控制權;三是有限合伙制實行報告制度,即管理人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基金運作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風險投資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有限合伙制能有效地約束風險投資家,降低其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第三,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企業不作為納稅主體,有限合伙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由各個合伙人分別繳納,使投資者避免了因為通過中介管理投資而產生的重復征稅的問題.這種體制對投資人也是一種比較好的保護和激勵。

        在美國,國會和勞工部在法律上確認了有限合伙制企業的合法性,并于1976年修訂了《有限合伙法》,1994年修訂了《統一合伙法》,使得合伙制組織在法律設計上更為周密、精細和協調,更能恰當地平衡各方的收益與風險、權利與責任。I61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激勵與約束方面所獨有的特點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因而美國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參與風險投資總額在1980年達到42.50l0,到1995年達到81.5%,顯而易見,有限合伙制構成了美國風險投資的最主要組織形式,是人才資本與貨幣資本的有機統一體,反映了美國的風險投資業日趨組織化、機構化和專業化,也是美國風險投資業高度發達的標志。

        (二)以大公司、大銀行為主體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風險資本投資人有52%是各類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有25%是證券公司,即風險資本投資人為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的風險投資公司占整個行業的77%.金融機構附屬風險投資公司是日本風險投資的主要組織形式.這是日本人的投融資習慣和政府的政策導向的必然結果。日本的投資行為過于求穩,冒險精神和合作意識不強,使得有限合作制和私人投資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環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貸款貼息與擔保上,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機構附屬風險投資公司為主要組織形式的根本原因。為這一模式直接服務的是日本的準政府風險投資公司,如政府通過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商工會中央公庫等專門為中小風險投資企業提供優惠貸款,通產省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為風險企業向銀行貸款擔保,科技廳下設的新技術開發事業集團,對高新技術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由于日本風險投資組織模式主要是金融機構附屬公司和準政府投資公司結合模式,因此其從業人員中,具有科技背景和產業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項目創業早期的識別與開發,這也是日本風險資本集中于企業后期投資的原因之一。181正因為如此,在日本的風險投資公司中,風險資本管理人不能被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家,風險資本投資人(主要是金融機構)與風險資本管理人之間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三)以國家風險投資公司為主體的西歐模式

        國家風險投資公司為政府開辦,主要通過三種方式投放風險基金,一是貸款擔保,二是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三是直接向風險企業提供補助金。國家風險投資公司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例如,英國的“技術集團”、法國的“技術創新投資公司”,都屬于國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風險投資公司。

        有的國家除設立國有資本的風險投資公司外,還設立另一種鼓勵銀行給風險企業貸款而由政府以某種形式擔保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例如,法國的“風險投資擔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億法郎的保險基金。

        最后,簡單地介紹一下臺灣的風險投資公司,臺灣推動創業投資業己有16年,其中歷經1988"1989年過度的創業投資熱及1990"1991年市場蕭條期,自1993年起,創業投資業又再度活躍,許多創業投資公司所扶植的公司的股票紛紛上市。臺灣風險投資公司采用的組織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創業投資主體基本上屬于私營性質,政府為了刺激創業投資的發展,于1994年起允許保險公司、民間銀行參與創業投資。創業投資初期,政府規定創業基金必須投資于國內的高科技領域;在創業投資經過一定發展、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政府于1993年將投資領域放寬,允許將實收資本的30%投入于一般制造業。這一方面支持了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使創司有了一定的投資自由度。

        上述無論是以大公司、大銀行為主體的日本模式、以國家風險投資公司為主休的西歐模式,還是臺灣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他們都是以公司制形態來組建風險投資公司,在組織模式及內部架構上不同于美國的有限合伙制形態,表現在激勵與約束機制方面:在公司制中,在信息不對稱也難以完全對稱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是無法有效地控制人的道德風險的。在這種情況下,解決辦法只能是加大股東對風險投資家的權力約束,股東親自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但這又會產生抑制風險投資家積極性的負面作用,同時還會因決策程序復雜而難以滿足風險投資活動的效率要求;同時,在公司制中,對投資人是按出資比例分紅,沒有對具有表決權的可轉換優先股、管理股等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中常用的對風險投資家傾斜的激勵機制;在公司制中,即使可以通過利潤分成來激勵風險投資家努力工作,但這種分成很難達到20%的比例。并且,公司制運行成本高,不能降低稅賦,這對資本投資人缺乏一定的激勵作用。

        二、適合我國國情的風臉投資公司組織模式及其激勵和約束機制

        我國在投資者結構上,應逐步由政府主導向“民營官助”為主的模式轉變。要大力支持大型企業集團及高科技企業參與風險投資,放寬對保險基金、信托投資機構、養老基金、捐贈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介入風險資本運營的限制,多方面動員民間閑置資金,在擴大風險投資資金來源的同時,促進風險投資機構出資者結構的多元化.在此基礎上,逐步將原有的政府主導型風險投資機構為主的模式向“民營官助”風險投資機構為主的模式轉變.所謂“民營官助”,指的是民間經濟主體負責風險投資機構的經營管理,而政府主要通過參與出資、參與發起設立、提供政策優惠等方式對風險投資機構予以支持。這將有助于確立我國風險投資運作的市場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行政干預和“軟預算約束”問題。

        在風險資本組織形式上,目前應以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風險投資機構內部,注重設計有效的法人治理機構.從美國風險投資運作的經驗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完美地結合在一起的組織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得不到我國法律的承認和保護,1997年實施的《合伙企業法》也僅限于普通合伙企業,116咽而尚難成為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主導形式,而應以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為主,在今后,隨著相關法律條件的具備,可逐步發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中,也需構造出資人對于風險資本運作者的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這體現在:

        (1)出資人除派員參加風險投資機構的董事會、監事會外,作為風險資本運作責任人的高層經理人員,均采用專家聘任制,將資本運作權交給風險投資專家,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治理結構.

        (2)在風險投資機構高層經理人員的報酬體系中,包括按投資額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所轉化的工資,投資凈收入的比例提成及被投資企業中的股份期權等部分。

        (3)將高層經理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基金投資控制權的運用掛鉤,為此規定:高層經理人員的收入必須向監管機構如實申報,并將其中的一定比例以股權資本方式投入被投資企業,且這些資本的退出有期限限制.

        (4)風險投資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從事任何與本行業競爭性或有關聯交易嫌疑的活動,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8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摘 要: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基本上是在嫁接金融學專業的基礎上形成,在培養目標定位、課程設置、教學質量評價等環節上,未能較好地體現投資學專業特征和滿足專業發展的需要。文章通過對湖南農業大學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問卷調查,探討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革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路。

        關鍵詞:投資學;人才培養模式;高校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7)05-0082-03

        截至2014年全國共有40余所高等院校開辦投資學專業,湖南省的湖南農業大學、湖南商學院、懷化學院等高校開辦了該專業,該專業是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浪潮及我國投資市場的發展過程孕育出的一個新興專業。近幾年投資市場的內、外環境發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加之該專業創辦的時間較短,如湖南農業大學于2009年才首次招收投資專業本科生,這一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積累的經驗不多,基本上嫁接金融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專業教學體系的建立以及教學質量的評價等方面,還沒有充分體現投資學的專業特征和滿足專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如何設計更為合理的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探討。

        一、人才培養模式的內涵

        人才培養模式就是與人才的教育培養有關的理念、學科分類與專業設置、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課程體系、教學評價等所有環節的總和,即“人才培養目標是什么”、“培養什么樣的人”和“怎樣培養人”等幾個重要問題[1]。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高等學校如何才能更好地培養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首先必須轉變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模式是本科教學的核心,關系到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各個教學環節的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特色的體現以及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及其發展狀況。因此,各專業發展過程中應確立合理的人才培養模式,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投資學專業是一門融金融學、經濟學、統計學、會計學、管理學等多門學科于一身,交叉性和應用性強的專業。該專業著重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經濟、投資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具備固定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等各類投資決策和運作管理能力,具有較高綜合素質與開拓創新精神的應用型、復合型的專門人才。人才培養模式的建立與運行是依據培養目標而確定的[2],在投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和實施過程中,應圍繞該人才培養目標。

        二、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現狀調查與分析

        為了解投資專業學生對人才培養模式的評價情況,筆者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調查對象為湖南農業大學投資專業大三、大四的學生及部分畢業生,調查分兩次進行,第一次調查為2015年5月份,主要調查對象為2011―2012級投資專業學生,第二次調查為2016年6月份,主要調查對象為2013級投資專業學生,因為這部分學生在校時間長,對投資專業人才培養模式較為熟悉。調查問卷內容主要涉及投資專業學生對人才培養中的教學內容、課程設置、教學手段、教學方式、課程考核方式、教學質量以及就業前景的評價等。兩次共調查了114名學生,包括2011級21人,2012級50人,2013級43人;男生46人,占40.35%,女生68人,占59.65%。

        (一)專業教學內容

        接受調查的學生中32人認為安排的教學內容合適,70人認為安排的教學內容一般,同時有7人認為不合適,5人回答說不清楚,分別占6.14%和4.39%。不合適的原因之一在于教學內容過于偏向理論。投資專業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都很強的專業,教學內容應理論和實踐并重。在課程教學中,開設實踐教學內容,有助于提高學生對該專業的學習興趣,鞏固課堂所學的理論知識。調查的大部分學生熱愛實踐教學,很喜歡和喜歡實踐教學的學生占總樣本的85.09%,實踐教學內容中63.16%的學生喜歡大概兩個星期(2016年為一個月)的投資模擬大賽。但是目前投資專業人才培養仍以理論教學為主,強調課堂知識的傳授,教學實踐環節相對缺乏。目前,實踐教學環節主要是通過社會調查、虛擬投資模擬實驗、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體現,其中社會調查、實習和畢業設計等由于教學條件欠缺,包括場地、配套設備等不足,這些環節多流于形式。雖然在教學計劃中安排了為期半年或一年的實習計劃,但很難落到實處,普遍存在走過場的現象,也缺乏有效的考核措施,對學生投資實踐能力提高的作用還不夠明顯。

        (二)課程設置

        培養何種素質的投資專業人才受到課程體系的影響。投資專業教學計劃中高等數學、英語等公共基礎課占總學時(不包括選修課,下同)的比重為51.43%,統計學、會計學、財政學等專業基礎課占總學時的比重為35.38%,證券投資學、項目融資、投資項目評估等專業主干課占總學時的比重不到15%。另外提供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理財、投資組合管理等21門專業選修課,共720個學時可供學生選擇。這一課程設置c學生的主觀意愿存在一定差距,他們認為專業主干課所占的百分比應最高,平均為44%,其次是專業基礎課、公共基礎課和公共選修課,所占的百分比分別為25%、19%、12%。大三、大四學生對該專業各課程的相對重要性,應具備什么樣的知識結構最具說服力,所以他們的意見應該作為未來教學計劃調整的重要依據[3]。

        (三)教學手段及方法

        教學手段包括現代教學手段和傳統教學手段,是在教學過程中所運用的幻燈片、小黑板、多媒體、實物展示臺等工具、媒體或設備。投資專業教學中教師主要使用的教學工具為黑板與幻燈片,這與學生的期望一致,63.16%的受調查對象希望黑板與幻燈片教學相結合。他們認為教學中幻燈片應是輔助手段,更希望的是教師能夠生動地、深入淺出地講授知識,而不是把多媒體課件變成電子版教材。該專業課程教學過程中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有講授法、案例教學法、討論法等。教師對重要理論知識的教學,一般采用講授的教學方法,并結合相關理論,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討論,以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決策能力和綜合素質。課堂教學中也采用討論法,學生通過分組討論,進行合作學習。當前教師在這三種教學方法的采用上以講授法為主,其次是案例教學法、討論法。但83.33%的受調查學生希望理論與案例相結合,認為案例教學法對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啟發很大的學生占55.26%,希望教師在課堂上能夠結合實際多分析一些案例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學習的知識。

        (四)課程考核方式

        課程可劃分為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理論課程又可分為必修的和選修的理論課程,各課程根據性質的不同考核方式不同。必修的理論課程考核方式以閉卷考試為主,絕大部分課程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30%,選修課一般以提交課程論文為主,少數選修課采取的是開卷考試的形式。實踐課程多采用交實習報告和實習作業的考核方式。調查結果發現,認為理論課程、實踐課程考核方式安排不夠合理的樣本學生分別占23.68%、28.07%。雖然50.70%的樣本學生認為課程論文有助于提升尋找資料的能力,25.35%的樣本學生認為課程論文有助于理解課程知識,但30.99%的樣本學生認為寫課程論文效果不理想。樣本學生也認為課程平時成績的比重應有一定的提高,占總成績的37%左右比較合適。閉卷考試、開卷考試、獨立完成課程論文、團體完成課程作業等課程考核方式中樣本學生更喜歡開卷考試和團體完成課程作業,分別有50人、35人選擇,各占樣本學生的43.86%、30.70%。可見,目前該專業部分課程考核方式與樣本學生所期待的也有一定的差距。

        (五)專業教學質量

        通過調查發現,學生對投資專業人才培養整體狀況的滿意度評價中,十分滿意及滿意的占54.39%,一般的占38.60%,5人回答不滿意,3人回答說不清楚,分別占4.39%和2.63%,這說明當前投資專業學生對該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滿意度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六)專業就業前景

        2016年大學畢業生有765萬人,高校畢業人數創歷史最高,堪稱史上最難就業季。但是,學生普遍認為,對大學生就業市場形勢要分專業來看,某些專業擴招規模過大,容易造成供過于求。對于投資專業,接受調查的學生中,持十分樂觀態度和樂觀態度者共77人,占67.54%,但也有32.46%的學生對該專業的就業前景不看好,其中32人認為就業形勢一般,有2人持悲觀的態度,3人回答說不清楚。對于期待的就業單位,有13人希望是政府相關部門,從事有關投資的政策制定和政策管理;有29人希望到銀行工作,占25.44%;有41人希望到證券、信托投資公司和投資銀行工作,占35.96%;有31人回答其他,包括媒體、企業的投資部門等。

        三、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思路

        通過總結該問卷調查,可以發現,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仍存在不足,人才培養體系中還存在教學內容安排不夠合理、課程設置不夠科學、教學手段單一等問題。人才培養模式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學校、教師、學生、社會等互相配合,只有明確培養目標,確定合理的人才培養過程,才能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一)實施“產學研”一體化實踐教學改革

        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戰略調整和產業升級,需要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是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關鍵時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投資專業人才的加盟。社會對投資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呈上升趨勢,投資專業人才的培養應適應市場和社會的需求,在教學中,可實施“產學研”一體化的實踐教學改革,加強高校內部學院(系)之間、高校與銀行、證券公司、企業、政府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交流與聯系。首先,應加強高校內部學院(系)之間的聯系。投資專業學生所需學習的內容范圍較廣,如需要了解銀行、政府或者證券公司等組織的生產經營核算知識,因此需要加強投資系與會計系、數學系、工程系等之間的聯系。其次,要加強高校與銀行、證券公司、企業、政府部門以及教學科研單位的聯系,將理論學習和實踐學習緊密結合起來,參與為期6―12個月的實體投Y規劃、操作過程。最后,實行本科生導師制,加強學生與導師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學生與導師之間應是雙向交流,學生將學習、實習當中遇到的難題反饋給教師,教師與學生一起探討研究,及時解決問題。同時,也可以建立創新科研基金,推動學生創新意識的培養,互動式參與教師課題,提高實踐和科研的能力。此外,組織學生參加各類職業技術認證培訓,如經濟師、會計師、理財師等相關證書的認證,規定通過相關資格的認證可以獲得相應的實踐教育學分。

        (二)完善課程設置

        投資專業課程設置的原則包括:第一,構建層次清晰、緊密配合的專業課程體系。第二,理論教學與實務教學相結合[4]。專業課程設置方面,樣本學生希望適當增加專業課的比重,以便能更深入地掌握投資學科的知識。因此,為適應金融市場的快速變化,在制定培養方案時應針對不同年度入學的學生制訂不同的課程計劃,合理分配課時,減輕非必要課程負擔,著重于學生專業知識能力的培養。投資專業課程安排可以考慮在學生入學后的第一年,注重專業公共基礎知識的傳授和創新思維的培養。入學后的第二年,學習投資的基本理論和知識。從第三年開始,根據學生個性化發展的需要,設置企業財務管理、期貨與期權、公司理財等理論課程及相應的模擬訓練。第四年第一學期,學生必須到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參與投資實踐活動,至少獲得6個月的投資實踐經驗,并在教師的幫助下完成某一投資類課題,他們必須具有解決某一實際投資問題的工作經驗積累,才能拿到畢業文憑和專業技能鑒定證書。在這個過程中,教師主要起指導者、管理者和促進者的作用,對學生進行潛能開發、心理品質培養及實踐能力等全方位的指導,幫助學生制訂學習計劃,提供學習資源,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以及對學生進行考評。最后一個學期就是進行畢業設計(論文)。這主要是對實習過程中的經驗進行總結或者對某一個項目制定出一個詳細的投資規劃。

        (三)優化教學手段與方法

        在教學的過程中,有效的教學手段和教學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利用有限的課堂時間,離不開多媒體、視頻、音頻、課堂討論等教學手段,并及時聽取學生的反饋意見,適當調整。在今后的教學中,網絡教學、慕課教學可以作為投資專業課程教學的一個改革方向,將課堂上的學習資料和視頻放到網上,可以供學生學習、復習,還可以布置作業讓學生之間彼此批改作業,鞏固課堂知識。在今后的教學中,可以加入與投資學有關的課外內容,通過教師給定題目,學生選擇題目,以團隊合作或者個人完成的方式,查找資料,采用多媒體的方式向其他學生展示他們的成果,對每一個學生的選定題目建立相應的教師評審團,學生成果展示后,由教師對相應成果進行補充或者評價。對于優秀成果,可以考慮投稿發表或者作為立項項目,進一步開展研究。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提高學生探究新知識的能力,也可以加強學生之間以及學生與教師間的聯系。此外,在課程教學的過程中,應適當加入投資學方面的時事新聞和案例,讓學生深入了解自己所學的專業領域[5]。

        (四)實行多元化課程考核方式

        當前課程考核的效果還不是很理想,無法考查學生的真實學習水平,不利于良好學風的形成,因此,在考核的過程中,除了閉卷考試外,還可實行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以科學合理測評學生的學習效果,全面考查學生的應用能力,尤其應體現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理論性強的專業課程,可采用傳統的閉卷考試的方式,并結合平時學習情況、個人表現等進行考核,適當提高平時成績的比重。實踐課程如投資模擬課程,可采用理論測驗、上機操作、現場技能檢驗、實驗完成后撰寫實驗報告與平時學習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的考核方式。選修課可采用課程論文、試卷考核、撰寫調研報告等考核方式,也可適當采用開卷考試、團體完成作業(包括團隊完成課程論文或者調研報告、團隊制作一個多媒體等方式)與日常表現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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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鐘蘇,牟小俐.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調查問卷分析[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5).

        [4]匡遠配,謝旭旭.臺灣地區投資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經驗與啟示[J].中國電力教育,2013,(4).

        [5]呂佳.“投資學”雙語課程教學改革的總結與反思――以吉林師范大學財務管理專業為例[J].通化師范學院學報:自然科學,2014,(5).

        收稿日期:2016-07-11

        作者簡介:樊英(1984―),女,湖南益陽人,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講師,主要從事農村金融與農業經濟研究。

        第9篇:信托投資基金論文范文

        摘要:在當前的金融危機中,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四類,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該產品的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對理財產品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理財產品的品種不宜過多,應推出標準化的理財產品。銀行在理財合同中設定的終止區間,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是無效的。在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上,應通過行政法規來彌補《物權法》的不足。在理財產品的訴訟中,只有在銀行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理財產品的虧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應修改《商業銀行法》,將理財業務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關鍵詞:理財產品;信托;質押;終止期間;訴訟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接受投資人的授權來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銀行與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或承擔。

        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非常快。據中國銀監會統計,2006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有1100多種,到2007年達到了3052種,2008年則達到了4400多種。(注: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財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對理財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研究卻很少。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引起了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本文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當前理財產品中出現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推出了4400種理財產品,給投資者一種眼花繚亂的感覺。厚厚的產品說明書和艱澀的專業術語,更是讓投資者無法區分良莠。對現有產品進行合理的分類,是確定法律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財產品應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在這種產品中,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投資者購買了這類產品,就意味著與商業銀行簽訂了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運營,銀行在固定期限里,將募集資金集中并開展投資活動。該類產品通常會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資收益,適合對理財產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取保守收益的投資者。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比較傳統的產品類型,商業銀行將籌集的資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低風險產品,是風險最低的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可以將自己現有的一些業務轉變成理財業務,比如可以將現有的優質貸款、信托產品轉變成理財產品,根據這種資產的期限和預期收益情況,確定所發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用募集的理財資金購買原有的貸款或信托產品。在這一模式下,銀行將原本屬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換取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面向投資者推出的“風險與誘惑并存”的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在2007年取得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長足的發展,使很多投資者放棄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而選擇了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目前還未形成完善的產品系統,已經出現的產品有以下幾種:

        1掛鉤類的衍生產品:該產品與一些指標相掛購,所掛鉤的標的物五花八門,比如利率、匯率、股票波動率、基金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甚至天氣等。產品實際收益情況與存續期內所掛鉤的標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掛鉤標的物越高(或越低),產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這類產品是國外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我國的商業銀行是用理財資金來直接購買此類產品。

        2銀信結合產品:商業銀行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性質的投資,也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但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將投資范圍拓展到實業領域,當然風險和收益狀況要視投資管理人、項目本身、企業資質等而定。

        3銀基結合產品;這種產品是商業銀行與基金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再由基金進入證券市場,突破了商業銀行資金不能投資證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產品:這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理財產品,銀行用理財基金申購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拋售,賺取一、二級市場的差價。此類產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發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銀行理財產品的40%。但是,這種產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現了上市開盤價即跌破發行價的股票。在當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開發售(IPO)已經停止,此種產品必須在股市起穩后才有市場。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母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發行的QDII產品,主要投資于港股和美股。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QDII基金做了規定。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這類產品在保證本金的基礎上爭取更高的浮動收益,投資者在存款的基礎上,向銀行出售了期權收益權,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權收益的總收益。這種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資者最多也只是輸掉投資期利息,以一筆門檻不高的投資,便可以參與諸如商品市場、海外資本市場等平日沒有途徑進入的領域,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有著豐富的客戶資源和良好的資信,所以很多機構都利用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產品有基金產品、保險產品、國債、企業債券等等。

        商業銀行在承銷過程中的作用相當于證券市場上的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當然,也有很多人對于商業銀行承銷此類產品提出批評,認為銀行有出售信譽之嫌。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界定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處理好因理財產品而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有多種看法。在中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并未對此問題進行界定,但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答記者問時,卻有如下說明:“《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筆者認為,銀監會將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關系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在不同的理財產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筆者根據前面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

        投資者購買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之后,銀行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權利,這與儲蓄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的這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業務,不屬于中間業務。“在提供債權債務類理財產品時,形成了事實上的表內負債。因而商業銀行通過個人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屬于銀行負債的一部分,其資金的操作屬于資產運用,從整個銀行層次上看,個人理財業務的資金資產與其他資金來源與運用一樣,計入資產負債表,成為資產負債表內業務”。(注:胡云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與理財行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類產品中銀行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銀行就必須用自有資金向投資者還本付利,影響到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對此類產品的最大爭議是保底承諾問題,有人認為保底承諾違反了我國的現行法律,擔心銀行利用此種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旦銀行將理財產品轉化為利率更高的準儲蓄產品,就相當于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在一片爭議聲中,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還是允許商業銀行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為了防止銀行變相攬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投資者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總之,只要設定了條件,哪怕是一些無所謂的條件,就可以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銀監會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

        在此類產品的審批方式上,銀監會也表現出了猶豫的態度。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此類產品實行審批制,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批,而其它類別的產品則實行報告制。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銀監會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持謹慎的態度。原因有兩個,一是擔心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形成惡性競爭;二是擔心理財產品經營不善將會危及商業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這一規定出臺之后,引來了不少批評之聲,銀監會辦公廳于2007年12月11日發出通知,取消了關于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審批制,改為報告制,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理財產品都實行報告制,沒有實行審批制的產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銀行要對資金進行封閉式運作,理財資金自始至終不能與銀行資金合并。不同期發行的同一種理財產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須單獨核算,單獨運作。銀行必須保留全部的投資記錄,并應當向投資者公布投資信息,允許投資者查詢。在期滿后,計算出每一期產品的投資損益,確定投資者享有的分紅或應承擔的虧損。此類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理財資金不能并入表內,在整個理財過程中,理財資金必須保持獨立性。

        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投資者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商業銀行的名義,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

        將此類產品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已經有了《信托法》,我們就可以運用《信托法》來解決此類產品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三)在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此類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樣的,每一期的產品必須封閉式運作,以確定盈虧,因此,此類產品也是一種信托。當這期產品有盈利時,投資者就可以取得收益,這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分紅方式是一樣的。銀行作為受托人,本來是不對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的。但當這類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虧損,向投資者返還本金。為什么在出現虧損時銀行就要負責呢?筆者認為,在此類產品中,銀行既是受托人,同時又是保證人,銀行對信托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保證投資者收回本金;因此,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四)在商業銀行承銷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只是一個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并為投資者辦理結算。商業銀行是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的名義來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資者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商業銀行不承擔法律后果。這樣的銷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構成要件,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是本人,商業銀行是人,投資者是第三人。因此,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承銷理財產品時,有責任對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產品提供者的經營管理、市場投資、風險處置能力進行有效評估,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進行界定。如果商業銀行在承銷產品時有虛假不實的陳述,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弄不清銀行與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這種委托關系,完全是相信銀行的信譽才來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一旦出現損失,投資者往往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迷你)債券糾紛發生后,有很多投資人要求承銷該債券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銀行只要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三、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一)在理財產品的監管方式上,我國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原本就有類似的理財產品。三個監管機關分別出臺了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而這些管理辦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對立之處。但實際上這些理財產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運作方式也是大同小異的,產品之間是互相融通的。“現在銀行的大部分理財產品投資于各種證券,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這些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銀行儲蓄產品,已經遠非我國基于‘分業經營’的‘分業監管’體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銀行理財產品進入證券業和信托業的話,絕大多數理財產品就不復存在了。

        短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有所改變,對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由三個監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而理財產品又必須混業經營,因此短時間內我國對理財產品實行的是“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監管體制。

        (二)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主體資格應作必要的限制

        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并沒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做出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境內的任何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外資銀行)均可從事理財業務,而且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可獨立從事理財業務。實踐中就出現了以下這些問題: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把理財業務當成了高息攬儲的手段,不顧自己的承債能力,超額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商業銀行沒有理財人才和經驗,盲目地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外資銀行將境外的理財產品直接在境內銷售,境外產品受金融危機影響,引起了投資者的巨額虧損。筆者認為,理財業務是一項風險很高的銀行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適合從事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應該制訂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按理財產品的種類向商業銀行頒發理財業務許可證。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從事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對從事這些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要應當考慮其償債能力,應對總資產、凈資產、未清償的理財品的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3個指標做出限制。

        2規定從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條件

        重點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理財的能力、理財資金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財業績。對以往業績不佳,經常出現負收益的商業銀行就應當取消其從事此類業務的資格。

        3規定從事承銷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能夠從事承銷理財產品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宜過多,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承銷證券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承銷短期融資債券的規定確定。

        經過這樣的限制,理財業務會往大的商業銀行集中。

        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申報主體上,筆者認為,應以商業銀行總行為發行和申報單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是經辦機構,不能獨立地發行理財產品。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理財產品發行過濫問題。

        (三)關于理財產品品種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推出的理財產品達4400余種,大部分產品是從國外引進的,有的銀行甚至直接購買國外的產品。當前商業銀行還在不斷地推出新的產品,理財產品已成泛濫之勢。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有的產品設計極不合理,本身就蘊藏著風險隱患。因此,當前急需對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規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式應當簡捷易懂,國外復雜的理財產品并不適合中國的投資者

        當前國內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數不具備自我投資的能力,所以理財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投資者的知識水平,不能推出一些過于復雜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操作方式應當讓普通的投資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義。商業銀行也不能給產品起一些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對一些專業術語也應當解釋清楚。國外的一些復雜的理財產品當前并不適合在中國推出,銀行應當根據中國投資者的特點有選擇地推出國外的理財產品。

        2中國銀監會應當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應在現有的理財產品中,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在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時,不需再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直接發行。

        3商業銀行發行標準產品以外的理財產品,應當事先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

        當前理財業務全部實行備案制度,中國銀監會事先不做任何審批,但是有的理財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問題社會影響力非常巨大。有些產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不可能獲利。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必須對新產品的開發進行審批,只有獲得中國銀監會的審批后,商業銀行才可發行新產品,成熟的新產品轉化為標準產品。

        理財產品的種類不宜過多,筆者認為總量不宜超過1000種,這對投資者和商業銀行來說已經足夠了。

        (四)關于觸發終止區間問題

        在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都設置有“終止區間”,當理財產品的凈值低于區間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區間的最高值時,理財產品就會被自動終止,商業銀行會自動平倉。比如,中國民生銀行在2007年10月發行的一款名為“港基直通車”的QDII產品,該產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產品期限1年。民生銀行在合同中規定,當產品凈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時候,該產品將會被清盤終止。該產品在2008年3月18日凈值恰好虧損一半,觸碰到了產品規則中的下限,該產品在虧損50%的情況下被動斬倉,民生銀行將清倉結算后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投資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損失50%。投資者在接到民生銀行的通知后,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以各種形式表達不滿,產生了很多過激行為。

        筆者認為,設置終止區間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是非法的,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區間的上限剝奪了勞動者的投資收益權。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收益,無論這種收益有多大,都應當歸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收益權。象民生銀行所設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兩個交易日就可達到,之后還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區間的下限剝奪了投資者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商業銀行設置區間下限的目的,是擔心投資者的投資全部虧光,設定個下限投資者至少還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場中,一時的投資失敗并不代表永久的失敗,股市中沒有永遠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轉,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損失。商業銀行強行平倉后,投資者再也沒有挽回損失的機會了。

        再次,在終止期間的設定上,投資人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理財產品觸及到終止期間時,銀行可以強行平倉,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資者在理財產品封閉期間卻無權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投資者的資金喪失了流動性。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

        最后,理財產品的強行平倉會引起股市的動蕩。銀行理財產品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商業銀行在強行平倉時,要在短時間內將巨額的股票拋入市場,這必然會引起股市的動蕩,導致股價進一步大幅下挫,平倉的損失也會更大。

        (五)關于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

        商業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能提前回贖,對少部分可以回贖的理財產品銀行要向投資者收取不菲的違約金,違約金也阻止了投資者回贖。當投資者有緊急資金需求時,能否用理財產品向銀行質押貸款,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實踐中,有一些銀行針對自家發行的理財產品配套了相應的質押貸款業務。在1500多只銀行理財產品中,有98只明確表示可以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主要集中在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

        上述銀行雖然可以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可用于質押,銀行一旦接受質押,其質押權將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銀行的質押權無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銀行理財產品是持有人對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設立權利質押將無法滿足依《物權法》法理對質押的公示要求。

        筆者認為,允許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已是大勢所趨,理財產品具有特定性、可變現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要求。實際上當前的法律障礙也并不難解決,《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短時間內無法修改《物權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理財產品可以用于質押貸款,并對質押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公示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銀行會的網站上設立專門的公告區,公眾可以上網查詢。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執行。

        理財產品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并不限于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質押。如果能夠建立起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物。

        當理財產品持有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商業銀行可通過行使質權以實現債務清償。在債權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同時作為產品持有人的債務人,可通過抵消權的行使滿足債權,并將余額退還產品持有人。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作為理財資產的管理人的商業銀行,可對理財資產折價以清償債務。

        (六)關于商業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的處置問題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美國雷曼兄弟等幾家商業銀行相繼破產,其所發行的理產產品也成了眾矢之的。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MINI債券,在香港已經引起軒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資銀行。所以,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如何處置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區分,不同的理財產品應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1對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在這兩類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按普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此類理財產品屬于信托性質,理財產品具有獨立性,不能歸入商業銀行的固有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6條的規定,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而應單獨進行清算。

        3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的處置

        在此類產品中,商業銀行只是個承銷商,只要商業銀行不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商業銀行就不對承銷的理財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當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破產時,投資者應向發行銀行提出申報,由發行銀行進行處置。所以,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債券風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資者聚集在承銷MINI債券的商業銀行,要求這些銀行賠償損失,實際上這些銀行并沒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

        在理財銀行破產的問題上,還存在涉外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外的理財產品越來越多,一旦出現MINI債券這樣的突發事件,國內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如何應對,值得探討。在MINI事件當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香港證監會對雷曼兄弟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投資者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區域內保全了投資者的利益,值得我們借鑒。

        (七)因理財產品而引發的民事訴訟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非保本浮動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近來出現了大幅虧損,投資者對商業銀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有的案例中,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判決商業銀行勝訴。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后,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歸咎于金融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投資者對此并不認同。以某銀行的一款QDII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虧損50%,而香港恒生指數在此期間只下跌了30%,該銀行大大跑輸了大盤,用投資者的話說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資者由此認為該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專家在投資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現上述情況后,銀行要不要承擔責任?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銀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理財結果,銀行都不對盈虧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銀行作為理財專家,理財能力理應高于普通投資人,在跑輸大盤的情況下,只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職責,在扣除系統風險后,銀行應對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當對投資者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就違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商業銀行勝訴是有依據的;但是,商業銀行并不是永遠可以免責的,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商業銀行就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1理財業務不符合準入制度

        這種準入既包括主體的準入,也包括產品的準入。比如,產品應該辦理審批或備案的,商業銀行沒有辦理審批或備案就發行產品。

        2理財業務違反了現有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一旦商業銀行違反了這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就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解決理財產品的糾紛時,除了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之外,還要看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未能履行監管機關設定的法定義務,就可能導致銀行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

        3理財財產不具有獨立性

        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必須獨立建帳、獨立管理,商業銀行不能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相混合,也不能將不同的理財產品相混合。在理財合同中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財產進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財財產之間進行交易。

        4商業銀行沒有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當保存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并且應當定期地向投資者報告理財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這些交易記錄,理財財產的虧損就沒有了依據,所謂的虧損就成了一個黑洞,那么只能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責任。

        現實中的情況是,商業銀行很少向投資人通報理財的交易情況,只是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虧報告,中間的交易過程投資人一概不知。投資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記錄。更有甚者,有個別的商業銀行根本就沒有保存交易記錄;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交易記錄。

        5商業銀行利用理財財產謀取不當利益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約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有的銀行也稱為“管理費”),不能謀取其它利益。但現實中出現了以下幾種違法的情況:

        (1)挪用理財資金,用于其它經營目的;

        (2)隱性挪用理財資金,比如將理財資金當成質物進行質押;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中,有的銀行要獲得30%以上的投資收益,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討。

        6誤導性陳述

        商業銀行為了推銷其理財產品,在書面的宣傳材料及口頭的推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誤導性陳述。比如,對投資收益的預測,商業銀行往往按最佳的條件進行預測,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種收益結果,但實際上這種最佳條件是很難出現的。投資者往往相信銀行的信譽,認為銀行預測的收益結果就是他們應當獲得的投資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還存在代客填寫風險揭示書的情況,如果投資人沒有親自填寫風險揭示書,就不能了解理財中的投資風險,法院就可以

        認定銀行沒有告知投資風險。

        (八)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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