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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物權化
一、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個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并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愿意開采的開采者,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家大多走向了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鉆探權制度和采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鉆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并適于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采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部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采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并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以上我們分析的是礦業權內部的關系,下面我們再來看一下礦業權和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首先 分析礦業權和礦權的區別,有些學者將這兩個概念等同對待,其實欠妥;礦權應該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還包括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礦業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各項權能構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內容。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國務院,即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有兩個特點,1、所有權主題具有統一性和唯一性。2、礦產資源所有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
二、礦業權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礦業權在理論界通說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指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定的法權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及原因等。
(一)礦業權的主體。
關于礦業權的主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日本《礦業法》規定除非條約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不允許日本國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為礦業權人。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公民和表示準備成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均可以進行礦區標界,并且保有采礦用地。加拿大的礦業權是采用的聯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國家有的省是鼓勵各種各樣的投資者進行勘探和開發,當然包括外國投資者。俄羅斯是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地下資源的使用者。〈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礦業權,只要具備管理事業的資格和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則上礦業權的主體為中國的法人、合伙、個體采礦者,但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 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另外成為礦業權的主體還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的資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我國針對不同的礦業權主體還設定了不同資質條件。〈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另外我們還應該注意,礦業權的主體并不是固定的,因為礦業
權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流轉,其中之一就是礦業權主體的流轉,包括整個礦業權主體的變更和礦業權中的采礦權主體的變更或者是采礦權主體的變更。
(二)礦產資源的客體。
客體是法律關系作用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也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通說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對于礦業權的客體,很多學者大都解釋不清,因為它與我國民法上的很多約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體系不相容。還有的學者認為是礦產資源。讓我們仔細來分析一下,在我國,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所以要分析礦業權的客體就要分別分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客體。〈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可知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有人說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區域內有沒有可采的礦產,所以當探明許可證范圍內沒有礦產資源時,探礦權的客體是什么呢,沒法回答,所以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還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礦區或者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賦存的礦產資源。我認為此觀點在概念的運用上和語句的表達上也是值得商榷。因為探礦權的最終結果是或者工作區內發現礦藏,或者沒有。所以應該用一個概括的概念表達探礦權的客體,我認為采用工作區的地下構成物來表示探礦權的客體比較恰當,因為地下構成物既有還有礦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礦藏的可能。另外讓我們看一下采礦權的客體,很顯然,采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把探礦權的客體和采礦權的客體合并起來即使礦業權的客體。又因為地下構成物包括土壤和礦產資源,所以礦業權的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的種類在人類認識自然的過程中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界定一下。我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把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即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明確礦業權客體組成部分的礦產資源必須是法定的礦種,既可以確定礦業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種礦產資源之上,又可以劃清土地所有權人和礦業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邊界。理論界還存在著一種區分礦業權,或者叫縱向礦業權,具體是指將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的沉積層劃分為若干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每個含有(局部的)礦產資源的地層段或者地層區可以單獨的成為礦業權的客體。這種分法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將一個礦區或工作區的沉積層分為淺層和深層,把它們分別出租,使之歸屬于不同的曠野權人所有;二是把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垂直的劃分為多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然后各個地層區再出租給不同的人。
(三)礦業權的內容。
礦業權的內容就是礦業權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相應的礦業權的內容就表現為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對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勘查權,架設相關管線和設施權,臨時用地權,優先采礦權等。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也是有義務的,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屬于不可再生的資源,采取破壞性開采的辦法,使礦產資源遭受毀滅,是對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活動主要包括:(1)對全國有礦產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2)對采礦權主體進行資格審查,授予采礦權、頒發采礦許可證,依法保護正當的采礦權;(3)對采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全面的技術監督,保證采礦活動的科學性和計劃性,防止破壞礦產資源。凡違反上述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動,均視為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蘊藏于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于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所謂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礦業暫行條例》、《礦主資源保護試行條例》、《群眾報礦獎勵辦法》、《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哲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放射性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發證實施細則》、《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等等。這些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使用不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致使礦產資源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第30條規定,“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主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是要求在地質工作和采礦過程等各個環節中,避免“單打一”和只顧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現象。只顧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礦棄貧礦,采大礦棄小礦,采厚礦棄薄礦,采易采礦丟難采礦,會對礦產資源造成嚴重浪費和破壞。
所謂“合理的開采順序”,是指保證回采作業安全,資源合理回收和采礦效益好的開采順序。“合理的開采方法”,是指生產安全、采礦強度高、礦產損失和貧化率低,礦產資源利用率好及經濟效益高的開采方法。“選礦工藝”,是指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將礦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無用礦物或有害礦物分開,或將多種有用成分分離開的工藝過程。如果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不當,將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和損失。
這些單一的、欠綜合的和不符合開采程序的開采方法不僅給礦產資源造成了浪費。也對礦產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如果未按上述操作規程和保護性采礦的規定精神開采礦物質的,則視為破壞性采礦行為。但該行為構成犯罪,還需要具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至于“嚴重破壞的結果”的標準,法律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破壞性開采的方法,礦床的大小、礦種的特性等等來綜合衡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種故意具體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結果而仍然實施,最終導致亥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認定
區分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對于未經許可擅自采礦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行為,又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及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似之處在于它們在客體上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出于故意。但兩罪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差別:(1)客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主要侵犯的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客觀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采礦行為,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但這種行為并沒有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費現象,降低或減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從而造成對整體礦產資源的破壞,但礦產資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毀壞行為,即毀滅、損壞,其結果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或價值部分或全部喪失。(3)主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關鍵詞]新形勢下礦產資源管理及建議
截止2000年臺兒莊區共發現礦產4大類15種,已探明儲量的有煤、石膏及水泥用灰巖,其中煤炭探明儲量3401.2萬噸,石膏探明儲量5200萬噸。另有其它雖未探明儲量,但已開發利用的建筑石料用灰巖、水泥用頁巖、白云巖、石英砂巖、建筑用砂、鐵礦及磚瓦粘土等。礦產資源的開發給臺兒莊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較好的效益。同時由于礦山數量多,分布面廣,也給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目前礦產資源違法開采現象還時有發生,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
一、礦產資源執法工作現狀
1、目前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采礦權非法轉讓問題。國務院“三個辦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采礦權轉讓的管理辦法,但是一些采礦權人,尤其是一些私營礦山的業主受到利益的驅使,無視法律規定非法買賣礦山,非法轉讓采礦權,從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還不完善,在依法辦理轉讓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有的礦山老板將礦山賣掉后,帶著錢跑到外地去了。在查處過程根本找不到賣方當事人,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和國務院《探礦權采礦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是賣方,所以對買方的處理只能是吊銷采礦許可證,而原發證機關又是上級機關,所有這樣的案件在處理上很難操作和辦理。
2、我們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為,而這些法律、法規對這種行為沒有規定法律責任,所以在執法監察工作中,對這些違法行為不能處罰,只能是批評教育,所以造成你說你的,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難度。
3、礦產資源有關配套的法規不完善,操作性不強。《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尤其是國務院“三個辦法”出臺以后有關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使執法監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依照上述法律法規來查處和辦理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案件。在查處無證采礦的案件中,常常遇到這種情況,一個人無證采礦剛剛開采三天就被發現;而另一個人同樣無證采礦已經干了三個月。由于法規規定的比較籠統,所以操作起來不太好把握,同樣性質的無證開采在處罰時當然對造成損失大的要加重處罰,但對造成損失少的或沒造成損失的又該處罰多少呢?所以很難把握,往往給人造成執法監察工作隨意性大,罰款可多可少,缺乏嚴肅性。
4、機構改革后,雖然在分局設立了執法監察大隊,但屬于事業單位。由此,執法人員沒有公務員身份,雖有政府授權,但發生訴訟就可能有敗訴的可能。
二、對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建議:
1、盡快出臺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規。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是我們執法監察工作的依據,所以建立完善科學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對我們執法監察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多年來的工作實踐證明、法律法規制定的越詳細、下面工作起來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規規定的很籠統,在執行起來就很難,由于每個人的理解不同,執行起來就避免不了出現偏差和錯誤,造成不必要麻煩,給執法監察工作帶來困難。一些地方性法規制定要從地方的實際出發,制定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規定,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真正起到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關鍵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改革
礦產資源儲量是地質礦產勘查的最終成果,是國家的重要資產。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是政府掌握我國礦產資源情況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我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管理制度經歷了儲量審批、評審認定和評審備案三個階段。1953~1999年,儲量審批工作屬于行政審批事項,由儲量審批機構履行該項職責,負責對礦山設計依據的礦產資源勘探報告和關閉礦山依據的閉坑報告予以審查和批準。1999年,按照政事分開原則,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將儲量審批制度改為評審認定制度,規定由儲量評審機構負責對儲量報告進行技術性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審機構資格、評審程序、評審專家資格等方面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對符合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給予認定。2003年,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儲量評審認定作為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國土資源部將評審認定改為評審備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意見書和相關備案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告出具備案證明。雖然評審備案與評審認定在工作性質上已發生質的改變,但其工作程序無實質差異。評審備案制度雖然實現了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延續和保障儲量評審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多年的實踐表明,評審備案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通過分析總結評審備案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改革的建議,以期能夠為下一步儲量管理改革提供思路,保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合理、高效的開展。
1儲量評審備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評審工作定位不明,組織保障性不足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到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工作中,評審備案范圍被不斷擴大,當前評審機構不僅評審用于申請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的儲量報告,還評審用于上市融資、礦業權轉讓等市場行為的儲量報告。儲量評審定位已經不僅在為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服務,更多的是在為礦業權人投資安全把關,過多地承擔了市場主體的責任,加重了儲量評審備案工作,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目前全國儲量評審機構性質多樣,既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也有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部分評審機構仍保持收取礦業權人評審費或由礦業權人支付專家勞務費的做法,評審結果難免會受制于礦業權人,評審機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影響,儲量評審工作缺乏合理的組織支撐。
1.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文件支撐
按照現行評審備案制度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僅對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意見書和相關備案要件進行合規性審查,不再對儲量評審結果進行審查或批準,有悖于《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同時,評審備案工作在實際中仍參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沒有在“取消評審認定”后制定相應的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辦法,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定位的模糊化。
1.3評審備案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
儲量評審備案流程一般為礦業權人或礦業權人聘請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儲量報告—礦業權人提出申請—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過程中關于評審備案監督管理不全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是一個單向流動的過程,只有評審機構對儲量報告進行審查和質量把關;二是由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備案管理人員少,在做好評審備案合規性審查的同時,往往還花更大精力做技術性審查工作,評審過程監管不到位;三是目前對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含儲量評估師)的監督管理未能得到有效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不足;四是,現行評審備案制度中,缺少對儲量估算、報告編制等過程,礦業權人、報告編制單位等相關單位的監督管理手段,缺乏能有效制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這些都是造成當前儲量評審備案監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1.4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建設滯后
礦產儲量評估師經2000年、2002年兩批注冊認定和2007年遴選共計1178人后,便未再新增,目前儲量評估師隊伍存在嚴重的老齡化問題。據孟剛等研究數據統計,截至2016年,儲量評估師隊伍中55歲以上的已超過了83%,65歲以上的已超過45%,扣除那些進入行政管理崗位或脫離地礦系統,無法擔任儲量評審業務的,能實際參加評審業務的評估師人員已無法滿足評審工作需要。雖然,大部分省份選聘了一些省級評估員或評審專家應急,但這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一定問題。2016年6月8日,國務院取消“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給儲量評估師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1.5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
未能充分發揮儲量評審意見書是進行儲量備案、儲量登記統計及辦理相關礦產資源證件的要件之一,但目前儲量評審意見書對于勘查工作過程、儲量估算、報告編寫、儲量評審等重要環節的實質性描述過于簡單,專家評審意見也未能在評審意見書中得到很好的體現,沒能充分發揮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在儲量評審過程中的技術把關作用。
2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改革的建議
2.1明確儲量評審工作定位,統一評審機構性質
多年的工作實踐表明,儲量評審工作應定位于為掌控國家資源家底和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服務,屬于服務于政府的技術把關行為,建議:①將評審機構統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保障評審機構的經費來源和組織評審業務的公正性、權威性;②只負責組織涉及國家資源家底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儲量報告的評審;③對于上市籌資融資、礦業權轉讓等市場行為依據的儲量報告,評審機構不予評審,可由市場中介機構評審。
2.2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保障制度的合法性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文件的設立背景為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作為礦山建設投資的主體,儲量審批機構履行政府職責,為國家建設投資安全把關。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無論是找礦還是采礦隊伍都存在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這種多元化的結果與計劃經濟時期發生了明顯變化。為保障評審備案工作的延續和合法地位,建議盡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2.3加強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明確各有關方主體責任
針對評審備案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①加強儲量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如“抽查”、“黑名單”、“通報”、“限制準入”、“個人征信系統”等,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人員和機構,從源頭上保障儲量數據的真實、可靠,提高儲量報告質量。②進一步明確評審備案各有關方責任:如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報告編制單位對其提交的資料、儲量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評審專家對儲量報告中勘查工作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選)冶實驗、工程地質條件、經濟評價、儲量估算等內容是否符合有關儲量評審技術標準規范做出公平公正的評價,并對本人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評審機構對報送申請評審資料的合規性、對儲量評審意見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評審結論負責;備案行政機關對備案工作負行政責任。用制度約束和督促各有關人員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后果。
2.4加強儲量評審專家隊伍
建設為滿足儲量評審工作需要,做好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認定取消后的儲量評審工作,建議:①建立儲量評審專家庫,充實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在合理保留原有儲量評估師基礎上,增選一批年輕的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干,處理好儲量評審專家年齡續接問題;②完善儲量評審專家隊伍的專業結構,合理補充采礦、選(冶)礦、經濟等專業人才;③建立專家庫動態更新機制,建立儲量評審專家定期、不定期培訓制度,進一步強化評審專家業務能力,為儲量評審工作提供保障。
2.5修改儲量評審意見書格式,凸顯過程管理和專家技術把關作用
為了更好地發揮評審機構、評審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建議修改評審意見書格式,規范有關內容的書寫:①強化對地質勘查工作、采(選)冶、水工環、分析化驗、儲量估算、報告編寫、報告評審等過程的描述和展示,突出評審機構對地質勘查開采等過程的審查、把關;②充分體現評審專家的意見、建議,凸顯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③重點闡述各種工作的合理合規性,為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開展和實施提供抓手和依據。
3結語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是政府掌握我國礦產資源狀況、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障礦產資源儲量數據真實可靠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抓手。隨著社會的發展,儲量評審備案制度難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應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建設。建議加快《礦產資源法》相關內容的修訂,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厘清政府、市場職責,明確評審機構為事業單位性質的機構;加強儲量評審備案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明確各有關方主體責任;加強儲量評審專家隊伍建設,保障儲量評審工作的順利開展;修改儲量評審意見書格式,凸顯過程管理和專家技術性把關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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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規劃礦區 評價思路 礦產資源
中圖分類號:F40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5-044-02
一、引言
劃定重點區域并對其進行重點管理,對于加強統一規劃、提高管理效率、有效發揮示范作用、從整體上帶動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初期,為了保障國家中長期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增強資源保障能力,我國開始著手研究重要礦產資源的開局和國家重點礦山建設問題,其中劃定國家規劃礦區是關鍵手段之一。1986年10月,《礦產資源法》正式頒布,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規劃礦區的管理制度,并在1994年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提出國家規劃礦區的具體概念,它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而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1996年,在對《礦產資源法》修訂中重申了該項規定。
自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提出以來,我國共劃定了144個國家規劃礦區,其中一半以上為計劃經濟時期劃定,多數管理主體已經不存在,新形勢下迫切需要對這些礦區進行調查和重新評價,為新時期國家規劃礦區劃定提供依據。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圍繞著國家規劃礦區的劃定與管理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與管理工作,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國家規劃礦區的資源現狀評價、國家規劃礦區劃定必要性與論證研究以及管理政策與制度等方面,但關于對已有國家規劃礦區調查評價思路等方面的研究還比較少。
基于此,本文擬在系統梳理已有國家規劃礦區劃定背景、名錄、資源總量以及總體勘查開發現狀的基礎上,總結目前國家規劃礦區研究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基于這些問題,結合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新形勢及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與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提出國家規劃礦區調查、核實以及初步分析與評價指標體系,以期為新一輪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國家規劃礦區的劃定提供參考。
二、國家規劃礦區現狀
(一)1998年前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
從1989年開始,到國土資源部成立之前,國家計委、地質礦產部,會同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冶金部、化工部,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國家規劃礦區的研究工作,經論證程序后,在全國范圍劃定了86個國家規劃礦區(表1),其中有色金屬礦產國家規劃礦區49個(含2個石灰巖礦),冶金及輔料礦產國家規劃礦區27個,磷礦國家規劃礦區9個,鉀鹽國家規劃礦區1個。主要目的是通過國家集中統一規劃,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治理改革開放以來礦業井噴式發展帶來的系列問題。
(二)1998年之后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
1.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要求,促進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提高煤炭資源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開展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論證研究工作。2004年9月,兩部委《關于設立首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公告》,同意設立東勝礦區等19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2006年1月,在首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基礎上,又了《關于設立第二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公告》,設立勝利礦區等26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
從省份分布來看,山西、內蒙古和陜西數量最多。從區域分布來看,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分別有4個、16個、23個和2個,占總數的9%、36%、51%、和4%。從資源情況來看,目前45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保有煤炭資源量達7036億噸,占全國煤炭保有資源量的70%。
2.稀土和鐵礦國家規劃礦區。2008年,國土資源部組織有關單位啟動了稀土和鐵礦國家規劃礦區劃定工作,經過兩年多的反復研究和專家論證,于2011年公布了名單,共劃定了11個稀土和2個鐵礦國家規劃礦區。11個稀土國家規劃礦區均位于贛州市,總面積2534平方公里,預測稀土遠景資源量約76萬噸,其中中重稀土資源儲量約71萬噸,進一步開展工作后,可望使我國中重稀土探明資源儲量由86萬噸增至157萬噸,增長82%。截至2010年,區內共有探礦權46個、采礦權96個,礦業權總面積488.5平方公里,稀土保有資源儲量14.1萬噸,稀土氧化物產量3445.0噸,集中了江西省全部產量。2個鐵礦規劃礦區分別是攀枝花礦區和白馬礦區,面積共約467平方公里,預測釩鈦磁鐵礦遠景資源量共計136億噸,區內已設鐵礦探礦權8個,采礦權3個,面積約151平方公里,產能1683萬噸/年。
三、存在的問題
經過近20多年管理實踐與發展,針對國家規劃礦區的工作主要以劃定和實施管理為主,在研究和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總體上看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現有調查評價工作缺少針對國家規劃礦區的系統調查與分析
近年來,在全國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全國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等重大資源國情調查工作中,缺乏針對144個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的地質工作程度、資源潛力、礦業權設置和資源開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工作。
(二)1998年之前劃定的86個國家規劃礦區底數不清
國土資源部成立之前劃定的86個國家規劃礦區,距今已逾20多年,伴隨著國家機構改革,多數管理主體已經不存在,初步調查發現,目前這86個國家規劃礦區在行政管理上處于真空狀態。同時,有關礦區的具體坐標范圍,以及礦區內的資源家底和勘查開發利用情況也不清楚,迫切需要開展一次摸底和核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
(三)新形勢下國家規劃礦區管理亟待完善
2015年5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明確指出“取消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審批”,目前亟需在礦產資源法框架內,梳理研究以往國家規劃礦區的管理經驗,提出新形勢下國家規劃礦區的內涵、管理程序、各方權責以及動態跟蹤評估技術方法。
四、國家規劃礦區評價思路
在對已有國家規劃礦區評價之前,首先需要調查和核實其存在與滅失情況以及相關指標體系。按照國土資源資源管理工作新定位和改革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結合礦產資源管理的實際需求,按照“統一指標、統一標準、統一調查”的原則,本研究初步設計調查與核實內容主要包括5大項,分別是礦產資源潛力與儲量、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程度、生態環境與綠色礦山建設、礦區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其中前3個指標又包含8項具體指標,各指標調查與核實的具體內容如表4所示。
根據上一步國家規劃礦區核查和調查取得的數據,將礦產資源潛力與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發利用情況等指標通過進一步組合和計算,分單礦區和同礦種礦區進行進一步分析和評價。對單個礦區從靜態保障年限、勘查程度比例、大中型礦山比例和主體礦種開采總量幾個方面評價,對同礦種礦區從保有資源儲量占全國比重、設計開采規模占全國比重、大中型礦山占全國比重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與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保留與否的重要參考標準(表5)。需要說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國家規劃礦區調查核實與分析評價指標體系不僅適用于已劃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同樣適用于新設國家規劃礦區,對于新時期國家規劃礦區劃定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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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張玉韓,董延濤,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北京 101149;侯華麗,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北京 101149,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3)
[關鍵詞]提高認識 加強培訓 激發執法人員的熱情和信心
[中圖分類號] TU98 [文獻碼]C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7-18-1
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為了行使法定職權或履行法定義務而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表述材料的總稱。它可以反映辦案質量的優劣和執法水平的高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土地、礦產的違法案件中,執法文書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現象。現就行政處罰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提出個人看法,與大家共同探討。
1存在問題
(1)當事人的情況描述不當或不具體。同一當事人,前后執法文書書寫的名稱不同,當事人的職務、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不全。
(2)案由詞不達意或前后不一致。有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法文書中的案由有的違法主體不明,有的用啟不確切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術語,有的定性不準或用詞模糊,有的整個卷宗中案由前后不一致,也未加說明,有的在立案、調查取證階段,案由未加“涉嫌”二字。
(3)調查筆錄中調查的內容不全面、邏輯性不強、針對性不強,與現場勘測筆錄相互矛盾,不能與其他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
(4)證據不充分。有的案件整個卷宗中只有現場勘測筆錄作為證據,無相應的其它證據,無相應的其他證據相印證,有的證據與調查材料不附,調查筆錄與勘測筆錄沒有當事人簽名等。
(5)描述使用結論性語言。對違法事實沒有符合實際地客觀描述,而是使用結論性語言。比如對非法占地的現場勘測筆錄中,沒有描述相對人是否動工建設,現場是否已造成破壞,土地類型面積等事項,而是結論性地得出如“你單位非法占地”的結論,有些卷宗通篇使用結論性語言,無法從文書中獲知相對人違法的基本情況,情節輕重,危害后果大小。
(6)執法文書收定不規范。執法文書中設定的欄目未逐項填寫,錯字、別字、漏字、改字等現象時有發生,執法文書中有修改、補充的,當事人未在改動處按指紋或蓋印簽,有的使用表示推測揣度的詞語,如“在約”、“估計”、“可能”等。
(7)執法文書編號不規范。立案呈批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定書和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編號不一致,重號、空號現象普遍存在。
(8)違反、依據的法律規條款描述不清。如某村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廠房的違法占地行為,描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明顯有欠妥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就是定性為處理非法占地的依據,而不是違反的條款。
(9)同一案件中對多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未分開描述。
(10)把責令改正、停止占地妓調任 為行政處罰的內容。
(11)違反法定程序。有的是先調查后立案,在下達行政處罰前不進行先前 告辭程序,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不祟有效證件等。
2建議
(1)上述問題多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正確制作國土資源管理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正確制作國土資源執法文書。
加強學習。一是加強《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二是加強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通過學習,努力提高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提高辦案人員適用法律、法規的綜合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復合型的辦案隊伍。
(2)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執法文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辦案的每一個細節,防止因細節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撤銷或敗訴。
(3)加強培訓,定期組織基層人員培訓學習。除了執法業務技能的培訓外,還要加強語言寫作和邏輯方面的培訓,必要時邀請辦案經驗豐富人員進行執法現場指導,傳授辦案技巧,規范執法人員自身的行為。
(4)把好“審核”關,由政策法規部門或法制人員對案件卷宗進行審核,審核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實是否確實、引用法律條文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罰是否得當、文字是否有疏漏等。
關鍵詞:石油儲備;戰略石油儲備制度;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190-03
石油是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是支撐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防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能源。隨著經濟發展對世界石油供需格局變化的反映,各國對石油資源的爭奪日趨激烈,隨之而來的是石油價格頻繁波動。2008年,中國經濟承受了國際油價劇烈波動的沖擊:從年初首個交易日突破每桶100美元,到7月創下每桶 147.27美元的歷史最高記錄,再到12月跌破每桶40美元,油價的暴漲加大了我國經濟面臨的輸入性通脹壓力,而下半年的驟降,不到五個月跌幅高達70%,向國內吹來了世界經濟衰退的寒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與此同時,此次原油價格的非正常波動對西方發達國家的影響遠小于中國。原因就在于西方發達國家建立起了完備的戰略石油儲備制度,而在主要的石油進口國中,中國是唯一的沒有建立規模化戰略石油儲備的國家。
所謂戰略石油儲備,是應對短期石油供應沖擊(大規模減少或中斷)的有效途徑之一。戰略石油儲備本身服務于國家能源安全,是以保障原油的不斷供給為目的,是穩定供求關系,平抑油價的異常波動,應對突發事件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核心措施。戰略石油儲備制度起源于1973年中東戰爭期間。當時,由于歐佩克石油生產國對西方發達國家搞石油禁運,發達國家聯手成立了國際能源署(IEA),希望通過制定和實施石油儲備法律法規,以達到確保石油持續供應、穩定國內行業運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及政治安全的立法目的。各成員國紛紛儲備石油,以應對石油危機。當時國際能源署要求成員國至少要儲備60天的石油,主要是原油。20世紀80年代第二次石油危機后,他們又規定增加到90天,主要包括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兩種形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戰略石油儲備達到120天。截至2004年底,美國達到了158天進口量的儲備水平,日本達到了176天消費量的儲備水平,德國達到了127天消費量的儲備水平(日本和德國的石油進口依存度都超過了98%,其消費量和進口量差別不大)。①
一、我國戰略石油儲備以及立法現狀
(一)我國戰略石油儲備的現狀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與日俱增。石油儲備工作從1993 年開始醞釀,到2003年中央政府才正式批準實施。“十五”計劃明確提出了“盡快建立石油等戰略資源的儲備制度”,石油工業的“十五”計劃更明確提出了“加快建設國家石油儲備體系(包括戰略和民用),到 2005 年儲備能力達到 800 萬 m3”。在“十一五”規劃中提到:“在未來5年內,要加快政府石油儲備建設,適時建立企業義務儲備,鼓勵發展商業石油儲備,逐步完善石油儲備體系。以應對石油天然氣供應中斷為核心,建立完善能源安全預警制度和應急機制。”② 在領導機構方面,2003 年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成立,2005 年又成立直屬于國務院的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我國石油儲備體系的建立。2007年12月18日,中國戰略石油儲備的職能機構――國家石油儲備中心宣告成立。國家石油儲備中心是中國石油儲備管理體系的執行層,宗旨是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提供石油儲備保障,職責是行使出資人權利,負責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承擔戰略石油儲備收儲、輪換和動用任務,監測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
我國的石油儲備包括國家戰略石油儲備、地方石油儲備、企業商業儲備和中小型公司石油儲備等四級石油儲備體系。目前已經啟動了國家儲備和中石油、中石化的企業儲備兩級體系建設。我國戰略石油儲備基地總共規劃了三期: 第一期 1 200 萬噸; 第二期2 800 萬噸;第三期 2 800 萬噸。一期四座儲備基地分別位于沿海的鎮海、舟山、大連、黃島。截至2008年12月,鎮海、舟山、黃島三大基地已基本建成。四大石油儲備基地建成后預計相當于十余天原油進口量,再加上全國石油系統內部21天進口量的商用石油儲備能力,我國總的石油儲備能力將超過30天原油進口量,到2015年我國戰略石油儲備的90天遠期目標可望實現。同時,我國第二批原油儲備庫也開始興建、運行,新疆鄯善、甘肅蘭州、四川萬州、遼寧鐵嶺、黑龍江大慶、黑龍江林源、甘肅蘭州、廣東湛江、廣東汕頭和茂名開始陸續興建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備庫,中國正在擴大戰略石油儲備的范圍。據國家發改委2007年的表述,到2010年,中國的戰略石油儲備量將達到30天的進口石油量。①2020年將達到90天進口石油儲備量。②可見,我國的戰略石油儲備正在向專業化、規模化方面發展。
(二)我國戰略石油儲備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調整能源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有:《節約能源法》規定了包括石油、天然氣在內的能源的節能安排,包括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和節能技術進步等方面,從節約能源的角度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戰略;《可再生能源法》主要規定了非化石能源的規劃和發展,為我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做出保障;《礦產資源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做出一些程序性規定。還有國務院頒發的幾個行政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以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這些行政法規缺乏整體設計和系統的規劃,尤其是對于如何保護戰略石油資源,提高戰略石油的利用效率,以及如何處理石油資源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關系等問題,并未在法律規范中體現出來。
二、我國現有戰略石油儲備制度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一) 缺乏與石油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戰略石油儲備制度的建設打破了西方國家立法先行的慣例,石油儲備體系的建立先于法律規范的制定。我國在《礦產資源法》和即將頒布的《能源法》中對石油儲備是規定的,但都是局限于原則性規范,缺乏對具體事項的明確說明并且缺乏可操作性。這樣就會導致許多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長此下去將會會影響整個石油儲備制度的完善和運行。而反觀國外的相關立法,無論是美國的《能源政策與儲備法》、日本的《石油儲備法》還是德國的《石油及石油制品儲備法》,都對儲備目標、儲備模式、資金籌措、動用方式等具體問題有明確的論述,從而使石油儲備建設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這就保證了整個體系運行的規范性與科學性,減少了盲目性。因此,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在石油儲備方面完善立法,加強石油儲備建設和管理的法制化。
(二)石油儲備基地的選址過于集中,儲備方式單一
我國已選定的大連、黃島、鎮海、舟山四大石油儲備基地,都位于我國東南部沿海地帶。東南沿海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附近又有幾大油田作支撐,運輸比也較方便,在沿海地區適當建設石油儲備基地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這種設置安全系數很低,一旦戰爭爆發,沿海地區的油庫等設施可能被敵方摧毀而無法供給,屆時石油的供應將主要由內地來承擔。與此同時,這種集中設置也會導致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石油戰略儲備在地區布局上應該實行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兼顧,沿海和內地相結合。 另外,我國的石油儲備主要采取地上油罐儲存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建設成本及日常維護費用都比較高,不利于節省儲備資金,而且安全系數比較低。
(二) 儲備主體之間的產權不清
目前來看,我國的儲備模式基本采用了政府儲備與民間儲備相結合的混合型儲備模式。其中以政府儲備為主,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作為投資方出資建設并負責運營管理等具體工作,而民間商業儲備的主體目前僅限于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大國有石油公司。采取官民共建的儲備模式,就勢必會產生誰對民間石油儲備擁有支配權的問題。雖然三大石油公司均是國有企業,理應歸國家所有,但是目前三大公司都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并已成功上市。在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下,作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企業法人,必然會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石油作為一個國家的戰略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更是關系到國家發展的命脈,如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下進行實際操作必然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以及社會的動蕩和國家的不穩定。 因此,儲備主體的產權不清也是影響我國戰略石油儲備制度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構建我國戰略石油儲備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是戰略石油儲備的重要性所決定的
當前的國際油價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脫離了基本供需關系而獨立運行。當代石油經濟出現了新的特點,靠傳統的供求關系決定價格的理論已很難完全解釋新的情況。國際油價與供求“背道而馳”已成為常態。尤其是2008年原油的平均價格逼近甚至超過100美元。目前,國際市場原油供求基本面并不支持“天價”油價,但超高油價水平顯然已非石油供求基本面所決定,地緣政治風險、投機炒作、歐佩克限產政策、經合組織國家商業石油庫存、天氣冷暖變化以及美元貶值等因素對國際油價走勢具有重大推動作用。可見,國際油價已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基本供需關系而獨立運行。而戰略石油儲備制度恰好能夠解決或者緩解這一問題,因此,構建戰略石油儲備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二) 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所決定的
石油戰略儲備是一項耗資巨大、程序嚴格、利益關系復雜、建設周期長而又事關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的重大系統工程,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和保障,是很難順利有效地完成的。因此,縱觀西方發達國家的石油戰略儲備制度,雖然在儲備模式、管理機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其中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石油儲備制度的建立是以相應的立法為前提。例如:美國建立石油戰略儲備的構想最初在 1944 年由時任美國內政部長的伊克斯提出,直到1973 年爆發第四次中東戰爭時該計劃得以實施,并于1975 年12月22 日,頒布了由美國總統福特正式簽署的《能源政策和保護法》(EPCA),標志著美國正式開始建立石油戰略儲備①。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都說明了法律在石油戰略儲備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具有權威性、規范性、強制性和懲罰性,這使得各國都相當重視石油儲備法律的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確定了石油儲備的地位、儲備模式、出資方的義務與權利、管理機制、責任承擔等重大問題,從而使權責分明,以確保石油儲備的順利進行。我國目前石油儲備工作已經開始著手實施,但是立法工作卻嚴重滯后,這無疑給今后工作帶來較大的隱患,我們應該在汲取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現有國情盡快出臺石油戰略儲備法。
(三) 是完善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要求所決定的
一個法律體系應注重其完整性、層次性和穩定性。因此,石油法律體系中的任何一部分規范的缺失和不完善,都將對石油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帶來巨大的風險,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甚至會影響國家安全。目前,我國關于石油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與之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等十幾個法律、法規。應該說,我國石油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通過分析這些法律、法規,我們可以清晰發現我國的石油法律制度體系極不完整,沒有關于戰略石油儲備的專門立法。不過,令人欣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即將出臺,這標志著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正在慢慢成形,將會對中國的能源戰略產生深遠的影響。但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也僅在第七章能源儲備中對石油儲備進行了原則性的陳述,未涉及過多的具體問題。可見,在我國,能源法是不可能取代石油儲備法的。目前,我國的能源立法處在一個比較好的發展階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即將出臺的大好形勢下,如果能將石油儲備法提上立法者的議事議程,并將會成為完善能源法律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的機遇期。
四、完善我過戰略石油儲備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的石油儲備基地建設和相關工作已在進行之中,為使我國石油儲備的制度建設沿著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我國應加快石油戰略儲備的立法進程,早日使石油儲備各項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在進行石油儲備立法過程中,應該將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國外成功經驗相結合,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石油儲備相關法律。
(一)盡快制定《石油儲備法》
如前所述,戰略石油儲備是穩定供求關系、平抑市場價格、保障經濟安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有效手段。美、日等許多石油消費國在經歷了石油危機的沉重打擊后,經過近 20 年時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石油儲備體系。巴西、南非、印度等發展中國家也相繼建立了各自的石油儲備體系。石油儲備體系的建立一般是以《石油儲備法》作為基礎,以相關的政策性規定作為配套措施的。世界上的主要發達國家都制定有《石油儲備法》或類似的法律法規。因此,為了更有力地確保石油資源的安全,保障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我國應盡快制定《石油儲備法》。
一部完善的石油儲備法律法規是我國建立石油儲備的基石和出發點,特別是機構儲備或企業儲備的建立必須有法律依據。在《石油儲備法》中,必須明確我國石油儲備模式、儲備主體、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儲備規模、品種構成、基地布局、資金來源、基地建設、基地維護、儲備計劃的制訂與決策、石油采購、儲備石油的釋放、儲備石油的置換程序、儲備基地的檢查及國內石油市場及儲備基地基本數據的統計等內容。
(三) 合理布局,分散建立石油儲備基地
根據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地下鹽穴是較為理想的儲備方式,這種儲備方法的建設和維護成本低、安全可靠性高,被譽為“最有高度戰略安全的儲備庫”。我國的地下鹽穴資源豐富,分布范圍廣,在華東地區、江蘇、安徽、山東等地有大型鹽礦,中部的四川、湖北,西南部的云南等地也發現有鹽礦床分布。因此,筆者認為,國家在制定石油儲備法時可以將地下鹽穴儲備方式作為重點予以規范,包括地下鹽穴的保護、開發、評估、租賃均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同時,我國政府可以委托有關科研機構或企業研究地下鹽穴儲備的設施建設,不斷創新以提高儲備能力和減低儲備成本。除此之外,我國還可以根據儲備布局的實際情況,選擇地上油罐、地下半地下油罐、海上油罐等其他儲備方式。
另外,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選址不應該過于集中,也不便過于靠近沿海地帶。原因在于過于集中的布局或者沿海地區往往是一個國家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很容易成為敵方發動攻擊的首要選擇,易受到嚴重破壞進而影響全局的能源安全。
因此,在石油儲備的選址過程中,應該做全面的考慮。筆者認為,首先,我國西北地區石油資源豐富,尤其是新疆的石油資源約占我國石油總資源的四分之一以上,儲量大、儲存方便;再之,西部地區人煙稀少、地域遼闊、易于隱藏。基于上述原因可以適當的將石油儲備基地放在西部地區,這樣有利于東西部地區共同進步,促進社會和諧有序發展。
(四) 權責義務明晰
權責義務,主要是指明確戰略石油儲備的(下轉198頁)(上接192頁)模式。在戰略石油儲備的過程中,涉及到產權問題的有石油儲備設施、原油、石油制品等儲備對象的權利歸屬。
第一,明確戰略石油儲備的所有權。戰略石油儲備是指一個國家為了整個國家的穩定和長遠發展從戰略的角度設立的由政府主導或介入的石油儲備,針對的是國家面對戰爭、重大自然災害等事件而保障國家石油供應的措施,儲備設施一般由國家投資、管理。基于“誰投資,誰享有產權”和戰略石油儲備特殊的政治經濟意義,戰略石油儲備設施和儲備對象的所有權均為國家。因此,要根據《憲法》、《民法通則》、《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一系列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儲備石油屬于國家所有權,國務院是石油資源所有權的代表。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務院石油管理部門對儲備的石油分配實行統一管理。由于儲備石油的戰略性質和石油業在中國經濟中的地位,特別是發展基礎工業中的作用,石油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安排在中國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因而在法律上受到嚴格保護。
第二,明確開采石油的礦業權。石油資源礦業權是礦業權在石油業的實施形式,是指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依法在劃定的區塊范圍內對石油資源進行勘探、開采,排除他人干涉并獲得石油的權利。在中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石油、天然氣必須申請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手續,領取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石油資源礦業權不僅是國家所有權和行政權行使的結果,也使投資者追求自身利益成為可能,為石油礦產權結構合理化提供了條件,制定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使石油礦業權真正發揮產權功能,石油資源礦業權主體生產和經營獲得一定的自主性。
五、結論
石油作為一種戰略性礦產資源是保障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深入,我國對石油的需求大大增加。目前,我國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但由于我國國內石油資源儲備和開發不足,造成了對國外進口石油的依存度不斷加大,加之國際石油市場價格風險不斷增加、環境國際化帶來的壓力等眾多因素,都要求我國應當加速建立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制度體系。而建立健全戰略石油儲備制度體系必須要以立法為前提,以法律為基石,保障整個體系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石油儲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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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規劃實施的主要措施
一、國務院批復要求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
國務院關于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批復指出,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當前我國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備資源緊缺,開發方式粗放,結構和布局不合理,礦山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為此,國務院要求:
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開源與節流并舉,開發與保護并重,把節約放在首位,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依法保護的原則,保障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和礦產資源長期穩定供應。
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工作。實行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開運行。國家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為社會提供礦產資源基礎信息;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引導和鼓勵多渠道投資開展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活動。
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促進礦產資源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資源和市場,實施重要礦產儲備,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要,保障國家礦產資源的安全。堅持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減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促進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合理布局。根據區域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市場為導向,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揮優勢、規模開采、集約利用的原則,積極推進優勢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利用,妥善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當前與長遠的關系,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認真組織編制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要以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結合本地區礦產資源特點、供需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點,提高深度,防止簡單重復。省級規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你部負責審批。具體審批辦法由你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制定。
礦產資源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要嚴格按照規劃的要求,強化實施措施,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劃
根據國務院的批復,國土資源部于2001年4月30日發出關于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并提出五條貫徹實施的意見:
1.《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務院的批復是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綱領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采取得力措施,認真貫徹實施。要嚴格按照“有序有償、供需平衡、結構優化、集約高效”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資源管理制度,推進資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轉變,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復的要求,抓緊完成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我部審批。編制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要以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結合本地區礦產資源特點、供需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點,提高深度,防止簡單重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和省級以下礦產資源規劃。各級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同時要廣泛宣傳,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3.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必須遵循礦產資源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規劃的要求,嚴格審查礦業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采項目,不得批準設立礦山企業,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必須依據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4.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礦產資源法規體系,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職能,建立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領導責任制,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的,要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和主要指標要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嚴格執行。各地要加大對服務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的投入,拓寬融資渠道,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鼓勵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撐。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管理水平。
三、《規劃》關于我國礦產資源形勢的分析判斷
《規劃》認為,經過五十年的努力,我國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基本保障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截止1999年底,我國已發現礦產171種,其中有探明儲量的礦產156種、礦產地2萬多處。1999年,全國固體礦產總產量44億噸,石油1.6億噸,天然氣241億立方米;全國礦業產值3573億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4%,礦業和以礦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工業產值約占全國國民生產總值的30%;礦產品及相關能源、原材料產品進出口總額約占全國進出口總額的15%。隨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建成了大慶、平頂山、攀枝花、金昌、個舊等300多座礦業城市(鎮)。目前,我國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材料、30%的工農業用水和城鄉居民用水來自礦產資源。
但是,當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備資源緊缺,一些大宗支柱性礦產供不應求;二是礦產資源利用方式粗放,技術裝備水平和集約化程度低,資源利用率還不高;三是進出口結構不合理,出口優勢礦產的優勢未能得到有效發揮;四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一些地區較為嚴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率低;五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滯后,礦業要素市場體系尚不健全,宏觀調控能力和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規劃》對二十一世紀初我國礦產資源供需形勢的基本判斷是: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人口增長對礦產資源的強勁需求與大宗支柱性礦產短缺的矛盾將日益突出。我國正處在迅速推進工業化階段,人口增長將接近高峰期,盡管礦產品的需求結構和使用強度將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但能源、原材料礦產的需求總量將持續擴大。我國礦產資源總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地質找礦難度增大;石油、富鐵礦、鉻鐵礦、銅礦、鉀鹽等重要礦產將嚴重短缺,其中多數質量較差;相當一部分大中型礦山進入中晚期,可采儲量與產量大幅度衰減,一些礦山和礦業城市(鎮)將面臨資源枯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地表水短缺對地下水的調查評價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
國際礦業環境為我國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也為礦業的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世界上的石油、鐵、鉻、錳、銅、鉀鹽等礦產儲量豐富,與國內資源和市場互補性強;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礦業投資環境明顯改善,有利于我國擴大利用其他國家的礦產資源和礦產品。另一方面,國際礦產品市場因受政治、經濟、軍事等因素的影響而起伏波動,世界礦業結構將繼續進行日益深刻的調整,礦產品市場、礦業資本市場和國際礦業投資的競爭日趨激烈。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為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從國際市場進口礦產品和向國際市場出口礦產品提供更為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隨著國外低成本的礦產品及相關能源、原材料產品的進入,我國礦業將面臨沖擊,那些產品質量差、經濟效益低的礦山企業將首當其沖。我國礦業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的任務非常迫切,非常艱巨。
四、《規劃》確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目標
《規劃》確定規劃期內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四項總體目標:一是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提高國內礦產資源的可供性;二是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三調整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向集約轉變,促進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四是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規劃》確定到*年的主要目標是:
(1)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制運行,加強公益性調查評價,鼓勵商業性勘查,重要礦產的儲采比有比較明顯的改善,國內礦產資源的可供性有所提高。
(2)礦產資源開采總量的增長與經濟總量增長相適應,能源、原材料礦產供應安全得到保障。國內石油產量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略有增長,天然氣產量有較大幅度的增長,煤炭開采總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礦產結構得到改善。大宗支柱性礦產的國內供應能力得到鞏固。地下水資源的狀況與潛力基本查明,并得到適度、合理的開發利用。
(3)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固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對外開放的局面開始形成。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冶煉加工和出口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實施戰略礦產儲備,“十五”啟動石油戰略儲備。
(4)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得到調整、優化。大、中、小型開采規模結構進一步優化。勘查、采礦、選礦、冶煉、加工結構嚴重失調的狀況得到初步改善,優質礦產品、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礦產品比例進一步提高。進出口結構得到改善。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總體布局更趨合理。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初步實現由粗放向集約轉變,利用效率明顯提高。石油、天然氣礦產采收率有所提高,固體礦產采選綜合回收率比現狀提高3-5%,伴共生礦產綜合利用水平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6)礦山生態環境狀況得到初步改善。礦山環境監督管理得到加強;不再新建對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開采項目;礦山“三廢”治理率基本達到國家要求,礦山土地復墾面積新增100萬公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25%以上,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發生率明顯下降。
(7)集中統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權威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以規劃、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和以礦業權市場、礦業資本市場為核心的礦業生產要素市場體系初步建立,礦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有所提高。
《規劃》確定到2010年的遠景目標是:
(1)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改革開放的力度進一步加大,礦產資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實現根本轉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高度開放、具有國際競爭力、保護生態環境的新型礦業初步形成。
(2)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的礦產資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國內重要礦產的可供性進一步提高;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安全、穩定的礦產資源供應體系初步建立,實現第三步發展戰略目標所需要的資源基礎具有持續、可靠的保障。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得到進一步調整和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進一步改善。礦產資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
五、《規劃》確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規劃》要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必須貫徹中央關于人口資源環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開源與節流并舉,開發與保護并重,把節約資源放在首位。加強并超前進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使耗減的礦產儲量適時得到補充和增加;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提高采選綜合回收率;加強資源保護,節約使用資源;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合理開采,綜合利用,提高伴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率。
2.加強規劃和政策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范和規劃、政策的引導下,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控資源利用總量,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
3.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利用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利時機,在加強國內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國外資源,面向國際市場,不斷增強我國礦業在國際礦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競爭力,保障安全、穩定、可靠的礦產供應來源。
4.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改善礦山生態環境。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根據礦產資源區域分布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發揮優勢,突出重點,分工合作,協調發展。加大西部和海域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力度,促進資源優勢轉變為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
六、《規劃》確定的關于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的任務
《規劃》要求,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地質勘查體制。國家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決策提供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基礎信息服務,降低投資風險。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調查評價與商業性勘查互相促進、良性循環的新局面。
關于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規劃》作出如下安排:
開展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重點開展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工作。積極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物探化探遙感調查等基礎地質工作,加強西部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調查工作。優先安排西部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國家緊缺礦產的調查評價工作。
開展西部地區新區、新領域和海域新區石油、天然氣資源遠景評價。開展山西沁水盆地和河東煤田、安徽兩淮、貴州六盤水等主要產煤區的煤層氣調查評價。開展對我國優質煤炭資源潛力和分布狀況以及西南“三江”、南疆和青藏高原等缺煤地區煤炭資源潛力的評價。加強資源潛力較大的重要城市、經濟區及油田區地熱資源的調查評價。積極開展天然氣水合物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技術的研究。
加強“一江兩河”、青藏高原東緣、西南天山、西昆侖、阿爾金等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礦產資源區域評價;加大對西南“三江”、攀西、東天山、祁連山、秦巴、南嶺、云開、武夷山、東昆侖、德爾布干、阿拉善、吉林老嶺等成礦區帶的調查評價力度;加強對有重要前景的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礦種和新類型礦產資源的評價。
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優質、高效、新型非金屬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積極做好西部地區非金屬礦產資源綜合調查評價工作;加強鉀礦資源的基礎研究和富鉀鹽湖資源的調查評價。
開展全國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以西北干旱地區、西南巖溶石山和紅層地區為重點,針對重點工農業經濟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農牧業重點開發區、產業經濟帶、重要城鎮等,加強地下水資源潛力調查評價。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和嚴重缺水山區的供水水文地質勘查。
在探索開展重點地區和大型礦區的礦山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基礎上,逐步推進全國礦山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全面調查全國礦山“三廢”排放狀況、生產礦山及棄坑、閉坑礦山的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狀況。加強對因地下水不合理開采引起的沙化、鹽堿化,大中城市地面沉降、塌陷,以及沿海地區的海水入侵等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評價。
依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及研究與開發,維護國家對國際海底區域的合法權益。
關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規劃》作出如下安排:
國家鼓勵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后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清理和制定有關的礦業政策,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依法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探礦權人發現經濟礦床后依法取得采礦權。積極培育和規范以礦業權市場、資本市場為核心的礦業生產要素市場,發展和規范中介市場。研究制定有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資源耗竭補償機制,對后續資源進行勘查。系統收集、整理過去50年分散在各部門、各地方的地質資料,抓緊組織地質資料的二次開發,建立全國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依法可以解密的地質資料,及時向社會提供服務;對國家出資開展的公益性調查評價,及時向社會成果信息,引導和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在地質勘查轉制的過渡時期,國家采取積極的措施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開展商業性勘查工作。對以往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國家委托原承擔勘查施工任務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營該礦產地的探礦權,探礦權價款經依法評估、確認后,轉為國家資本金。公益性調查評價工作發現有利的資源遠景區后,及時組織探礦權招標,鼓勵國內外投資者通過競爭性投標獲取探礦權,進行商業性勘查。盡快開展對新疆東天山中段和云南“三江”中段等有利成礦區帶進行探礦權招標的示范工作。
七、《規劃》確定的關于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任務
為切實貫徹中央關于“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規劃》確定了規劃期內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六大任務: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實施戰略礦產儲備;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一)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
保持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于求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
能源礦產。加強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產能力,把天然氣開發放在重要位置,為實施“西氣東輸”工程提供穩定可靠的資源基礎;積極扶持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煤礦生產礦山煤層氣的抽取利用。調控煤炭開采總量,限制開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強優質煤、環保煤和特殊煤種的保護性開采,積極開發與推廣潔凈煤技術,優先發展煤炭氣化、液化技術和煤炭洗選加工利用技術。鼓勵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金屬礦產。鼓勵開采銅、金、銀、鉭、鈮等礦產。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嚴格控制開采總量。控制新建鋁土礦礦山,鼓勵現有鋁礦山提高采選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非金屬礦產。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限制開采石棉礦。暫不新建硫鐵礦礦山。擴大鉀鹽開采規模,研究開發含鉀巖石的農業應用技術。加強環保、節能、農用非金屬礦產的開發利用。鼓勵開采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屬礦產。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擴大非金屬應用領域,研究開發新型非金屬產品,提高裝備水平,大力發展深加工。
(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審批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審批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亂采濫挖。因地制宜地確定并控制礦區的最低開采規模。對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保證礦產資源規模開采、集約利用。對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顯著不協調、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限期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統一規劃,整改聯合,走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之路。
國家鼓勵開采屬于《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范圍內的礦產項目;限制或者禁止開采屬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范圍內的礦產項目;禁止開采屬于《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范圍內的礦產項目。禁止在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及其周圍一定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依法實行有計劃的開采,并實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與礦床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符合批準的國家規劃礦區總體開發方案。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適于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產地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當前尚不能經濟地開發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貧礦或難選冶礦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加強主焦煤等稀缺資源的保護。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設單位必須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的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科學論證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伴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要求。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的技術水平,研究開發礦產品深加工技術、貧礦和難選冶礦利用技術及節能降耗技術,支持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特別是深部采礦與低品位、難選冶礦石的開發利用等問題的科技攻關。
監督和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多種礦產伴共生的綜合性礦床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伴共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的措施。鼓勵礦山企業開展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推進節能降耗,不斷提高單位能源、礦產資源的國民經濟產出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消耗水平。積極發展稀缺資源的廉價替代品。鼓勵對廢舊金屬及其它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
(三)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鼓勵并依法保護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在我國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具有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
制定積極的外商礦業投資政策,擴大礦業對外開放的領域,改善礦業投資環境,為外商投資和國內礦業企業對外合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1)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組織的形式進行礦產資源勘查。
(2)外商投資企業和非法人合作組織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產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采礦權的條件,國家保障其依法獲得采礦權。
(3)鼓勵外國投資者與國內礦山企業合資、合作,提高采選冶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
(4)鼓勵外國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辦礦,不得非法向外國投資者提出各種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潤分成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非法增設收費項目;積極改善本地區的外商投資條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6)加強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明晰、簡化、規范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及時提供地質、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種信息服務。
(四)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
國家采取國際貿易與勘查開采并舉的戰略,在適時、適度進口礦產品的同時,鼓勵、引導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國內資源不足、國民經濟發展需求較大的礦產和國內稀缺礦產。國家通過多種形式,為企業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規范投資和經營行為。
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必須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形成具有國際礦業投融資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新型跨國公司。
根據比較利益原則,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進出口效益。加強對鎢、錫、銻、稀土、螢石、重晶石等出口優勢礦產的出口總量的調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
(五)實施戰略礦產儲備
(六)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逐步建立環保型礦業。
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汞、煉砷、煉鉛鋅、煉油、煉焦、煉硫、煉礬。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研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采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并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者關閉。監督、引導、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的投入,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進管理措施。
探索新機制,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保護投資機制。選擇若干不同類型、影響大的大型礦區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采礦活動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八、《規劃》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區域布局的安排
根據區域礦產資源賦存規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揮優勢、規模開采、集約利用的原則,以市場為導向,在穩定東部礦產資源開采的同時,積極推進西部和海域優勢礦產資源開采,實現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在空間上的合理配置,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和持續發展。
(一)西部地區
西部地區礦產資源比較優勢突出,具備形成特色支柱產業的資源基礎,對緩解國家急缺礦產的供需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45種主要礦產中,西部地區的天然氣、銅、磷、鉀鹽、錳、鉻、鈦、鎳、鉑族、鍶、鋅等20余種礦產的保有儲量占全國50%以上,另有9種礦產也具有比較優勢。地下水分布廣,調蓄能力強。該區成礦地質條件好,但地質勘查工作程度較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西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重點是:
1.把石油、天然氣的勘查、開發作為重點,進一步調查評價“西氣東輸”工程沿線各含氣盆地、煤田的天然氣、煤層氣資源潛力,圈定新的找礦靶區,加強重點區帶的勘查,保證“西氣東輸”工程30年穩定運行的資源基礎。
2.以優勢礦產資源為基礎,重點鼓勵塔里木(油氣)、黃河中游(油氣)、柴達木(油氣、鉀鹽)、東天山—北祁連(有色、貴金屬)、秦嶺中西段(有色、貴金屬)、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攀西—黔中(化工、金屬和能源礦產)、四川盆地(天然氣等)、紅水河—右江(有色、貴金屬)、“一江兩河”(有色、貴金屬)等十個資源集中區的勘查、開發利用,近期重點鼓勵加強對塔里木、東天山和西南“三江”中南段三個資源集中區的勘查、開發利用。
3.把地下水勘查放在突出位置,以西北鄂爾多斯盆地、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和西南巖溶石山地區為重點,加強區域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查明區域地下水資源潛力,為貧困缺水地區、基礎工業建設和農牧業重點開發區提供地下水資源遠景區。
(二)中部地區
中部地區能源礦產和各種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豐富,煤、石油、天然氣、鐵礦、銅、鋁土礦、鉛、鋅、鎳、鎢、金、銀、硫鐵礦、磷礦等礦產資源及其開發利用在全國礦業和區域經濟發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重點是:
1.鼓勵大慶、吉林、中原、江漢等石油企業在老油田周邊和深部開展找油工作,開發和完善二次、三次采油技術,研究開發低滲透油藏和稠油藏的經濟開采技術,延長原油穩產年限,推動產業結構升級轉換。鼓勵和引導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的重點煤炭礦山企業實現規模開采,優質優用,發展潔凈煤技術,提高洗選、就地轉化和深加工水平。鼓勵勘查、開發利用山西沁水、河東煤田、安徽兩淮地區等地區的煤層氣資源,加快實現煤層氣產業化。開展老油田區地熱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工程。
2.重點鼓勵在東北松遼盆地(油氣)、興安(有色)、東北“三江”(煤炭、建材)、黃河中游(煤炭、黑色、有色)、京九鐵路中段皖贛北(煤炭、黑色、有色、建材)、湘南贛南(有色)、湘北鄂西(磷、建材)等礦產資源富集地區勘查和開采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對鎢、錫、銻、離子吸附型稀土、鉬等在國內外具有優勢的礦產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和保護性開采。
(三)東部地區
東部地區石油、鐵礦、金礦、金剛石、硼礦、滑石、石膏、菱鎂礦、螢石、重晶石、高嶺土等礦產資源豐富,在國內具有比較優勢。我國領海及管轄海域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和濱海砂礦,天然氣水合物也顯示出良好的資源前景。東部地區及海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重點是:
1.在環渤海地區,保持遼河、勝利、大港油田及鞍本、冀東鐵礦的穩定生產,鼓勵以石油、天然氣、地熱、鉛、金、非金屬礦產、地下水等為重點的勘查、開采。在東南沿海地區,鼓勵勘查、開采重要成礦區帶的錳、銅、金、銀等礦產資源,加強資源瀕于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屬礦山和深部的勘查工作,增加后備資源,延長礦山壽命。
2.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非金屬礦產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約化利用程度,開拓新的應用領域,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適度控制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度,保持地下水資源耗減與補充的基本平衡,使沿海地區海水入侵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蘇錫常地區、杭嘉湖地區的地面沉降、塌陷得到有效遏制。
3.東部沿海地區應當在全國率先普遍實行礦山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到*年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30%以上,到2010年達到40%以上。
4.進一步推進海洋石油對外合作,加快東海、渤海和南海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和開發。開展海域石油、天然氣和天然氣水合物資源調查評價。控制開采濱海砂礦。嚴格控制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九、保證規劃實施的主要措施
為了保證《規劃》的實施,必須實行嚴格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運用法制、行政、經濟和科技等多種手段,切實加強規劃管理,保證各項規劃目標任務的實現。《規劃》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進規劃的實施。
(一)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和省級以下礦產資源規劃。要求下級礦產資源規劃必須以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并與同級相關規劃相銜接。
地方各級礦產資源規劃應當根據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及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的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劃定鼓勵、限制、禁止勘查、開采的礦種和區域。對國家設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礦產資源保護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必須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護。
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必須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為依據。
(二)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
《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
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和主要指標必須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嚴格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的職能,建立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領導責任制,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
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告,并廣泛宣傳,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及其管理,必須以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對于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采項目,不得批準設立礦山企業,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
(三)拓寬投融資渠道,改革和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機制
國家保障并不斷加大對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的投入,各地也要從地方財政預算中逐步加大對服務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
鼓勵礦山企業創造條件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項目融資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積極開拓利用國外風險資本市場,探索性地開展建立國內風險資本市場的試點,籌集礦產資源勘查資金。
把優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提高現有礦山的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列入國際合作的優先領域和鼓勵外商投資的目錄,擴大利用外資規模。
國家加大對重要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投入,帶動和引導地方和礦山企業的配套資金投入。
制定西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國土資源大調查計劃安排向西部傾斜。加大西部地區礦業對外開放的力度,探索建立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試點示范區。
(四)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激勵機制
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益主要支持規劃鼓勵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有利于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項目。
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費的使用要向規劃鼓勵的有利于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傾斜。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掛鉤的規定和資源綜合利用稅費減免政策。
(五)加強礦產資源法制建設,實現依法行政
制定礦產資源保護、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逐步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的法律地位。
轉變資源管理方式。在加強礦業權管理的同時,充分發揮規劃和政策的調控作用;在鞏固和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的基礎上,嚴格審查礦業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加強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強化對礦業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服務,不斷提高行政效率。
加強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違法行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的,要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充分發揮國家、礦山企業和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積極性,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撐。
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點投資支持應用地質研究,地質調查和勘查技術方法研究,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可能具有重大突破的采選冶技術、礦產綜合利用技術、循環利用技術等的先導性和示范性研究與開發,礦山環境破壞治理與土地復墾示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礦產等非傳統礦產資源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以鼓勵和引導礦山企業的商業性開發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