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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應靈敏處置得當的矛盾預警機制。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機制。要堅持旬一排查,鄉鎮每月一排查,敏感時期天天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能就地化解的要及時主動化解,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報送鄉鎮調處中心處置,變事后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二要扎實推進依法行政。村民的法律意識增強—步,黨委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就要提高一截,否則黨委政府工作將陷于被動,極易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社會矛盾糾紛增多。三要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只有扎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讓人民群眾真正得到實惠,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社會認同感和歸屬感,才能把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健全矛盾調處機制。—是要實行層級管理機制。村(居)調委會是調處農村矛盾糾紛的中堅力量,全權調處本村(居)內的各類糾紛。因此,村(居)調委會要切實擔負起職責,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決,小糾紛不積壓、及時解決。對一些影響全縣大局、涉及各部門的重大疑難糾紛和本轄區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及時提交縣級矛盾調處中心,將重大疑難糾紛化解在縣域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筑牢社會穩定的第—道防線。建立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提高矛盾糾紛的化解效能。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強化市、縣(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網絡建設,積極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重點在新興行業、工業園區、商業區、物業管理小區、流動人口聚集區等建立調解組織,形成縱到底、橫到邊的調解組織網絡。進—步完善綜治辦、辦、司法所、調解中心“四位—體”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業務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能力。三是進—步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大調解相結合的銜接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四是建立民調中心戶等群防群治基層矛盾化解網絡機制,建立治安戶長、院落理事長等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治安聯防,形成矛盾消化化解體系。
綜合治理矛盾糾紛。大力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質。農村人員具有量大、面廣、素質低、流動性強等特點,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措施,使法律真正走進農村、社區,使廣大干部群眾真正懂得不僅要講權利、維護合法權益,也要講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為此,必須多措并舉,綜合治理各類矛盾糾紛。—是依法調處矛盾糾紛。—方面,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運用行政復議、合同仲裁、司法調解、民主調解等多種手良化解矛盾糾紛。另—方面,對涉及法律的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以增強處理矛盾糾紛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二是進一步暢通渠道,妥善解答群眾的疑問,讓群眾話有處說、苦有處訴、怨有處發、難有人幫,從而理順他們的思想情緒,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
改進基層干部工作作風。落實干部駐村入戶制度,通過深入農村,與村民打成一片,融入群眾,真正解民所急,及時掌握農村矛盾糾紛情況,快速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從群眾最不滿意的事情抓起,從群眾最想做的事情做起。
關鍵詞:大調解機制;調解優先;化解矛盾
根據省、市關于全面提升大調解機制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泰州海陵區的大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一、基本情況
海陵區先后成立了1個區級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9個鎮(街)調處服務中心。目前全區有村(居)調解工作室125個,專用辦公用房達7500平方米,專職調解員67名,大調解工作專項經費年均達30萬元。兩級調處中心既是區、鎮(街)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也是本級調處矛盾糾紛的一線實戰單位,承擔對矛盾糾紛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度和督辦指導,直接調處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等職能。該區分別在區法院、區檢察院、公安派出所設立了工作室或聯合調解室,在涉外務工、醫療衛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領域設立了專業調委會,實現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重點推進建設了矛盾糾紛排查、社會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三項機制,實行了區、鎮(街)、村(居)三級定期搜集匯總矛盾糾紛排查情況,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聯席會,每月組織一次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每月通報上報一次矛盾糾紛調處和社會風險評估報告,每月出一期大調解工作信息,形成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區各成員單位、各鎮(街)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聯動排查調處機制。2010年,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受理、調處矛盾糾紛1224件,調處成功1200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8.03%,其中,兩級調處中心受理糾紛569件,直接調處562件,直接調處率達98.75%,涉外務工調委會、醫患糾紛調委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委會分別調結相關矛盾糾紛27件、15件、113件,涉案金額245.02萬元,訴調對接調結29件,檢調對接5件,公調對接414件,訪調對接26件,個人調解室調結114件。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尤其是突發性矛盾糾紛、涉及民生矛盾糾紛的處置化解,實現了基層化、社會化、社區化,這就有效降低了民轉刑、越級上訪和的發生率。
二、主要做法
(一)集中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攻堅活動
一是啟動矛盾糾紛大排查工程。2010年以來,海陵區堅持條塊結合、整體聯動,構建了鎮街(園區)包村(居)、村(居)包組(戶)、部門包條線、單位包內部,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大排查組織網絡。要求鎮街(園區)定期組織職能科室、村(居)以及基層單位開展社會不穩定因素排查分析。區教育、衛生、經貿、商貿、建設(建管)、民政等系統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本系統(行業)所屬單位開展矛盾隱患排查分析,公安、司法、、安監等就本部門工作領域的不穩定因素,組織各職能科室及基層站所進行全面排查分析。形成了綜治部門牽頭,司法行政部門承辦,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鎮(街)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排查機制。2010年以來全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共組織各類矛盾糾紛大排查368次,排查各類矛盾糾紛隱患429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穩重大問題的發生。二是開展領導干部大走訪活動。2010年5月初,全區開展了為期15天的干部大走訪工作,按照“四必、兩摸清、三到位”的要求,堅持每戶必進、人員必訪、矛盾必調、隱患必糾,摸清情況、摸清底數,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到位、重點人員管控到位、各類隱患整改到位,實現大走訪活動的“全覆蓋”。針對排查出的群體性、社會面、個體性等矛盾糾紛,認真梳理分類,分流落實化解,實現了“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措施、完成時間”的四落實。這次大走訪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及隱患185件,其中易激化矛盾糾紛14件,目前已化解79件,在調106件,確保無因矛盾激化引起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上訪等事件。建立健全了干部大走訪長效工作機制,制定機關干部每周下訪制度,大走訪工作實現經常化、制度化,干部大走訪成為排查化解基層矛盾糾紛隱患集中攻堅的新舉措。 三是組織無矛盾糾紛積案單位創建活動。2010年初,按照“抓源頭、清積案、建機制、強基層”的工作要求和排查摸底、集中化解、總結提升的工作步驟,在全區開展了“無矛盾糾紛積案鎮(街)、企業、村(居)”活動。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積案,制定調解預案,分片包干負責,對一般的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對積案糾紛、重大疑難復雜糾紛,機關領導親自參與調解,組織力量集中化解,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做好矛盾鈍化工作,引導當事人合理合法維權。自開展創建活動以來,共排查矛盾糾紛積案103件,化解79件,如市政府惠民工程――老小區管道燃氣建設工程,目前已經接近尾聲。然而,在安裝過程中,南園197號樓與199號樓之間糾紛不斷,致使地下管道鋪設工作被迫暫停近一年。6月4日,城中街道召開民主懇談會,經過3個多小時的懇談,雙方最終達成共識,完成了地下管道鋪設工作,保證了工程進度,有力地發揮了基層調解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四是實施矛盾糾紛集中調處活動。著力開展“世博”矛盾糾紛專項排查活動,健全應急處置網絡體系,建立重大維穩情況信息專報制度,制定鎮(街)調處中心每日排查報告制度,切實發揮江蘇“環滬護城河”的積極作用。著力化解城建項目中的矛盾糾紛,先后在府前路北側、揚橋口東北側、藤壩街等20多個拆遷現場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站或“個人調解工作室”,利用調解員人熟地熟的優勢現場化解矛盾糾紛,近來各拆遷現場調解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詢1200多人次,協調解決矛盾糾紛156件,保證了城建項目的順利推進。著力推進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召開動員部署會、在四個城中村先行試點,召開排查整治工作現場推進會,落實信息報送、走訪排查、溝通銜接三項制度,全面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切實維護了重點整治地區的和諧穩定。著力抓好校園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健全校園調解組織網絡,設立調解信息聯絡員,會同區綜治辦、公安海陵分局定期對轄區內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內部和周邊矛盾糾紛隱患進行排查,及時介入校園安全事故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確保將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大力實施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工程
2010年,該區以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為契機,以四個增強為重點,在完善運行體制和工作機制上創新思路,謀求突破。一是區、鎮(街)兩級調處中心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增強。重點完善“三調對接”、專業調解、排查分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考核評價“五項機制”。通過理順關系,促進聯動,做到組織分工明確、工作職責明確、機制運轉順暢,真正成為大調解職能的承擔者。二是基層大調解實踐的基礎作用進一步增強。依托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整合各類調解資源,在公安交警隊、勞動安全部門建成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創新大調解實踐,豐富大調解內容,做亮大調解品牌。三是專職調解員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增強。積極試行村(居)調解員專職化制度。率先在15個城中村配備了專職調解員,并逐步在全區推廣,建立一支村(居)專職調解員隊伍,配強做實一線調解力量。四是績效考核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增強。進一步完善了調解績效考核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權重,健全獎懲激勵措施,組織優秀人民調解員、優秀調解卷宗評選評比活動,形成重實績、重實效的工作導向,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和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三)積極開展“雙促雙助”專項活動
“雙促雙助”專項活動是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圍繞“促轉型、促升級,助發展、助穩定”的要求,海陵區堅持組建一支隊伍,構建三大平臺,深化六項服務,健全八項制度,即組建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構建政府門戶網站“法律服務”欄目互動平臺、法企共建互通平臺、司法行政窗口服務平臺;在中心工作、重點項目、四新產業(新能源、新材料、新電子、新裝備)、一區三園(海陵工業園區、臺商工業園、城北物流園、農業科技園)、企業維權、社會維穩六項工作上優化服務能力與水平;健全律師特殊案件報告制度、涉企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制度、企業法制文化建設規范等八項規范制度。活動開展以來取得了切實成效,共發放法律宣傳資料1325份,解答法律咨詢218件,提出法律建議173件,企業調解組織增加到98個,化解涉企矛盾糾紛67件,實施法企共建項目31個;江蘇海信律師事務所為長宏鋼材物流中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幫助企業規范內部管理、勞動用工、合同審查,有效化解項目引進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類矛盾糾紛。江蘇君誼律師事務所為中盛光電提供常年跟蹤服務,實行駐企現場集中處理涉企法律事務,滿足了企業發展的需求。江蘇碧泓律師事務所與會賓樓等一批企業黨支部結為黨建共建單位,規范企業《員工手冊》,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用工制度。區矛盾調處服務中心為涉外企業碼也公司積極排查化解矛盾,2009年底25名外派勞務人員被該公司派遣到新加坡卡塔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4月初,被卡塔爾警方遣送回國。他們找到公司要求賠償,經溝通協調,該起事件得到妥善解決,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也得到了恢復。這次專項活動為企業快速發展、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幾點建議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海陵區的大調解機制建設需要從三個方面謀求新的突破,為推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在履行職責上求突破
著力構建矛盾糾紛三大平臺,使兩級調處中心真正成為大調解職能的承擔者。構建社會輿情分析研判平臺。進一步強化跨地區、跨領域聯防聯調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交流、研判糾紛信息,建立糾紛預警制度和通報制度。積極構建矛盾糾紛調處平臺。著力推動專業調委會、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建立矛盾糾紛網上預警、接案、受案、反饋系統,構建矛盾糾紛三級信息管理平臺。構建調解工作協調管理平臺。健全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考核考評辦法,進一步理順調處中心管理機制。
(二)在調解實效上求突破
落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制,實行重大矛盾糾紛領導接案包案,形成分工負責、權責明晰的責任體系。要積極上爭,強化預算,落實調處經費,實行“以獎代補”,由區、鎮(街)兩級財政按照調處成功案例數對全區專職調解員進行調解經費直補,提升調解實效。要充分發揮典型帶動力量,組織優秀人民調解員、優秀調解卷宗評選評比活動,加強宣傳引導,形成重實績、重實效的工作導向,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三)在隊伍建設上求突破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與20*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五、注重痕跡保存,規范卷宗檔案管理。
一、加強源頭調解
(一)健全矛盾糾紛“早發現”機制。健全矛盾糾紛滾動排查長效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把排查責任、任務、區域和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敏感時段等排查工作逐級細化落實。做到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滾動排查與重點排查、專項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建立因排查責任不落實出現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導致矛盾升級、蔓延或出現等重大涉穩影響的“倒查”追責機制。
(二)健全矛盾糾紛“早預防”機制。加強對各類矛盾排查信息的動態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時向黨工委、辦事處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其隱患動態,健全矛盾糾紛定期研判和報告制度。加強對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領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的專項調研,促進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進完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加強調解文化建設,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以調解文化大院、調解文化小區等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為載體,大力弘揚“法為上、調為先、和為貴、讓為賢”的調解文化理念,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教育群眾講理明法、懂法守法,引導群眾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最大限度減少矛盾、促進和諧。
(三)健全矛盾糾紛“早化解”機制。堅持工作重心向下轉移,調解網絡向源頭延伸。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組織機關干部到下到社區、居民小組,分片包干,在聯系群眾中發現問題、排查矛盾、化解糾紛。加強基層綜治網格化服務管理,把網格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納入網格員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職責。全面推廣人民調解“隨手調”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調解”、“巡回調解”等方便群眾、就近就快解決糾紛的長效機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動回應、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在社區、居民小組中廣泛推行“群眾的事情群眾議,群眾中產生的糾紛群眾解”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積極引導群眾參與、化解身邊的矛盾糾紛,促進轄區糾紛群眾自治。全面推廣群眾代表參與調解評議制度,大力培育社會公益性組織積極參與調解工作。
(四)健全矛盾糾紛“早穩控”機制。完善排查、調解、穩控“一體化”對接機制,加強維穩、綜治、、“大調解”及其相關部門工作協調,統籌抓好矛盾排查、調解、穩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實和工作對接。對于短期內難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穩隱患的疑難糾紛、依法不能調解或當事方執意不愿調解、調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糾紛穩控方案,逐案明確穩控責任部門(社區)、責任人和穩控措施。同時,積極引導糾紛當事人采取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化解糾紛。
二、推進專業調解
(五)加強重點領域專業調解工作。積極推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由綜合型向專業性、行業性擴展,促進重點領域專業調解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15個重點領域專業調解責任和任務分工,健全解決突出疑難矛盾糾紛的類型化、專業化調解組織體系。總結提升“調解跟著項目走”化解征地拆遷糾紛等典型做法,并在各類重大建設項目中廣泛推廣;綜合運用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困難幫扶等方式,促進婚姻家庭、鄰里關系、財產糾紛等民間糾紛的分類化解,有效防范“民轉刑”案件尤其是“民轉刑”惡性案件發生。
(六)深入開展“攻堅破難”專項行動。針對當前征地拆遷、勞動爭議、環境污染、民間借貸、知識產權、食品藥品安全等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軍、企業改制等歷史遺留問題,持續深化“攻堅破難”行動,下大力氣重點解決到省進京“越級”非訪涉及的疑難矛盾。充分發揮“大調解”協調聯動機制優勢,整合各方資源,對掌握的各類積案、老案、難案逐一進行甄別分類,并按照層級管理辦法逐一明確責任、逐一明確措施、逐一進行“清倉”消案,推進“骨頭案”、“釘子案”的有效化解。對本級、本部門無力化解的疑難矛盾,要提交上級“大調解”協調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調解組織聯動化解;確有重大困難的,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協調解決,切實做到問題不積壓、糾紛不轉移、矛盾不升級。
三、強化依法調解
(七)依法規范調解行為。堅守依法調解底線,進一步規范調解行為。深入推進《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調解職能工作,全面推廣司法機關“訴調對接”、“檢調對接”機制建設。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執意不愿調解的糾紛,要積極引導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對涉法涉訴案件,以及調解不成功已進入司法渠道的案件,調解工作應在司法部門主導下通過邀請、委托等方式進行;積極推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等案件及因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決模式。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和稀泥”式的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泛調”。進一步規范調解流程、調解臺帳和調解協議,依法規范調解效力司法確認工作,確保“大調解”工作體系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八)提高依法調解能力。加強對基層調解工作指導和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級分類培訓機制,不斷提高基層一線調解員法律政策素養和依法調解工作技巧方法。完善矛盾糾紛法治化解決機制的措施辦法,總結推廣不同類型矛盾糾紛依法調解的“案例工作法”,指導推動基層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四、完善聯動調解
(九)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矛盾糾紛綜合治理,推動完善綜治、維穩、、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銜接聯動,各社區、各相關部門要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受理、調處、穩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無縫對接”機制,將調解工作、綜治工作、穩定工作、工作有機結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整合綜治、維穩、大調解信息網絡系統,建立越級受理與基層調解信息查詢對接機制,促進信息共享機制建設。
(十)完善“三調聯動”機制。在黨工委、辦事處及其“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力量,完善“大調解”體系聯動協調運行機制,最大限度發揮出“大調解”體系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作用。
五、促進工作落實
為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扎實有效地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黨的大勝利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決定在全鎮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大排查、大調解”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實現群眾表達訴求渠道更加暢通,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上訪事件明顯減少,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人民群眾滿意率明顯提高。人民調解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規范;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明顯提高,調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顯增強;業務建設進一步加強,調解矛盾糾紛的質量大幅提升,數量大幅增加,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形成一套適應形勢要求和工作實際的制度體系。
二、開展“大排查、大調解”主要任務
(一)要認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村莊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村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企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單位的矛盾糾紛和隱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本行業或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和隱患,形成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人民調解員深入到村組、企業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糾紛信息,掌握糾紛苗頭。繼續實施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半月組織一次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制度、鎮每月召開一次調解主任例會制度。
2、重點排查。村莊、企業人民調解員深入到困難人群多、矛盾糾紛多、工作難度大的村、企事業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排查,重點排查涉及民生的醫療糾紛、交通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排查越級上訪、治安隱患、等苗頭線索,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3、專項排查。根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在重要節點、敏感時段,針對特定區域、特定行業和領域開展專項排查。
(二)要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
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司法所、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將認真制定方案,及時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糾紛。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鄰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就地化解。
2、化解疑難復雜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委托移交的矛盾糾紛,要組織專門力量、制定調解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時化解。對于多年積壓、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協調各有關部門集中攻堅化解。
3、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糾紛。對涉及民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征地拆遷、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損害賠償等特殊行業和專門領域的糾紛,要借助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4、化解熱點難點糾紛。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圍繞黨委、政府關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糾紛開展工作,切實提高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應對能力,為開展重大活動、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服務。
5、防止糾紛激化。要積極開展預防激化工作,在調解糾紛過程中,人民調解組織對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配合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三)要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鎮村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村莊調解主任每月例會制度,堅持村每半月排查一次、鎮街每月排查一次制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實行掛牌銷號、一調四聯(一次調度會,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辦、綜治辦、將聯合排查、聯合接訪、聯合調處、聯合回訪),嚴防矛盾糾紛擴大激化。嚴格落實社會輿情匯集、信息預警、排查調處、應急處置、聯動聯調、考核獎懲、責任查究等制度。豐富“大調解”內涵,深化所庭聯動、所所聯動經驗,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增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合力和實效。
(四)要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
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實現調解組織名稱、印章、標識、徽章、工作程序、文書格式“六統一”。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庫和專家信息庫。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表彰獎勵、困難救助、優待撫恤政策,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水平。
三、正確把握“大排查、大調解”的方法步驟
“大排查、大調解”活動于年月開始,至年月底結束,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司法所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認真做好活動的前期準備工作。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等形式層層動員,增強開展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要樹立全局意識和“一盤棋”思想,廣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積極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實施階段。調解組織工作人員、村人民調解員,對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患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拉網式大排查。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要逐一登記建檔、認真分類梳理,力求及時就地化解矛盾。排查調處情況要及時登錄“市人民調解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切實落實民間糾紛評估研判機制和“紅黃綠”三級預警機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總體情況掌控。對關系復雜、訴求多元、涉及部門多的疑難復雜糾紛,以及可能引發、越級上訪等矛盾糾紛,要在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及時向司法所匯報,司法所將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匯報,主動協助解決糾紛。要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三)鞏固提高階段。各村莊、企業要堅持邊排查、邊化解、邊總結、邊提高,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工作的研究,總結好、提煉好、固化好成功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出臺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同時,要注意發現和樹立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總結、宣傳和推廣他們的經驗和事跡,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四、全力保障“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扎實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村莊、企業要把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作為今年的重點工作,按照要求,認真研究、周密部署、積極組織實施。鎮把“大排查、大調解”活動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結合起來,與平安創建活動結合起來。與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結合起來,在全鎮人民調解員中掀起比、學、敢、幫、超熱潮,不斷提高他們化解矛盾糾紛,特別是化解復雜矛盾糾紛的實戰技能。與開展“人民調解質量萬里行”活動結合起來,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協議書案卷質量評查活動,開展評比“十個優秀人民調解案例”等活動,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
一、工作開展基本情況
為圓滿實現集中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解決一批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杜絕群眾上訪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穩定的目標任務。我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1、提高認識,增強化解矛盾糾紛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通過以案說法,動員民警干部充分認清當前社會穩定形勢,增強化解矛盾糾紛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行動起來,努力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維社會的長治久安。
2、明確職責,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并明確責任,積極與綜治辦、司法所、各村委會及各職能部門協同配合,認真開展排查化解疏導工作,為此項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3、認真排查,明確當前轄區社會穩定形勢。各村委會、村民小組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深入各村民小組走訪座談、聽取匯報,了解和掌握了目前全鎮各村存在的各種不安定因素,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4、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各個擊破。對于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我所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逐個進行研究,逐個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制定了化解方案,明確了化解時限,力爭通過具體措施的落實,使矛盾糾紛能得到有效化解。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認真開展了矛盾糾紛的集中調處工作。排查期間,共排查出影響社會穩定的社會矛盾及隱患26件,涉及土地流轉、鄰里糾紛、勞資糾紛、婚戀矛盾等方面。從總體上來看,近年來,婚戀矛盾在諸多矛盾糾紛中表現尤為突出,也是民轉刑、刑轉命案事件頻發的根源所在。我所在這方面尤為重視,從接處警到糾紛調解、從調解到回訪,注重每一個環節,確保矛盾調解落到實處。通過一年的努力和協作,目前,我所共調處各類矛盾26起,其中婚戀家庭矛盾糾紛18起、勞資糾紛4起、鄰里矛盾4起,隱患得到有效消除有力維護了轄區的社會穩定。全年我轄區未發生民轉刑、刑轉命案事件。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過一年以來的集中排查化解,集中解決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解決了一批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減少了群眾上訪案件的發生,確保了社會穩定的目標任務。
三、主要經驗和做好
一是領導重視、各部門齊抓共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有了堅強的領導、有了正確的決策,就有了做好工作的方向。
二是社會穩定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情況不同了,新的矛盾就會不斷的產生,所以需要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時時關注,及時加以化解。只有這樣,社會的長治久安才能夠成為現實。
三是及時排查和預防各種社會矛盾的發生很重要,防止一件矛盾糾紛的發生遠比等矛盾糾紛發生后去化解需要的成本要小的多,及時性的優勢就在于防患于未然,處理成本小。
全領域引入調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調解機制、構筑全封閉的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三全”要求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調解工作新的理念和工作目標。因此,我們一定要深化認識,細化措施,抓好落實。
1、積極抓好基層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在現有的街道、村(社區)及調解小組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充實,以進一步完善以街道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為主導,各村(社區)調委會為骨干,調解小組為基礎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新時期調解組織網絡。
2、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要堅持每月和重大節日、節點的矛盾糾紛排查,重點做好環保、醫患、拆迂安置、勞資、賠償等民生類矛盾糾紛的調處,及早發現、及早匯報、及早采取措施,及早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排積案、查隱患、糾苗頭,集中力量調處治理,將矛盾糾紛和化解在基層,確保不發生在全省、全市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和重大民轉刑案件。
3、創新大調解工作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訴調、檢調、公調、訪調和交調對接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增強調解效果,不斷拓寬人民調解工作渠道,加快形成高效有序的調解機制,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4、落實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員要到位。派出所人民調解室和交巡警中隊調解工作室的專職調解員要按要求配備到位,調整、充實、更新專業和行業調解員隊伍。經費要到位。要確保兩類派駐調解室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辦公經費落實到位。關愛要到位。要關心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和生活,特別是專職調解員應配發統一工作服和人民調解徽章,為他們更好地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二、全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實現“三升三降”目標
“三升三降”即要努力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人民群眾對調解工作滿意率持續上升,民轉刑案件發生率、越級上訪率和發生率不斷下降。實現這一目標,重點是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1、開展“調解成功率”、“人民群眾滿意率”評比競賽活動。我們要高度重視,增強矛盾糾紛的源頭防范、早期防范意識,建立排查預警機制,將矛盾糾紛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盡最大努力防止和避免因調解不力或不及時造成有重大影響的民轉刑案件或。在全街道范圍內開展“調解成功率”和“人民群眾滿意率”的評比競賽活動,對各村(社區)調委會、公調、交調的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進行評比,對矛盾糾紛的受理、調處、化解、執行、督查、回訪環節逐一進行考核評比,同時在回訪環節中開展人民群眾滿意率的問卷調查。對調解成功率和人民群眾滿意率高的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并作為年終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據。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動信息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要開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例會,堅持好領導接待包案制度,落實好協調會辦、聽證認證、公示公告、督查回訪、考核獎懲等制度,規范矛盾糾紛排查研判、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處、檢查督辦等工作流程,形成制度健全,管理嚴格,操作規范,運行有序的調解工作體系,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3、加強對村(社區)調解工作的指導,確保大調解工作平衡發展。村(社區)要把調解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履行好法定職責,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確保大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要注意總結推廣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不斷探索加強大調解工作的思路,使自身組織不斷健全,制度不斷完善,隊伍素質不斷提高。
三、大力加強調解業務建設,著力提升“三大”能力。
著力提高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防范能力、著力提高對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能力、著力提高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處置能力是新時期對各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提出的新要求。為此,必須積極推進調解隊伍“三化”建設。
1、積極推進調解隊伍的社會化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饋和預警分析機制,加強矛盾糾紛的分析,完善預警預測。要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大力吸納離退干部、公務員、教師以及村(居)、社區的老支書、老主任從事村(居)、社區的糾紛調處工作;實施情報信息員制度,鼓勵老黨員、老教師、社區干部及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加入到調解信息員隊伍中來,隨時發現矛盾苗頭,及時化解矛盾隱患,不斷提高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防范能力。
1、指導思想。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市委會議和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突出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為指導思想。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調解優先,突出基層,充分發揮和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大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新格局。
2、基本原則。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原則。
3、工作目標。建成覆蓋全鎮的調解組織網絡,實現調解工作全覆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穩“第一道防線作用”,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努力做到“小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疑難問題不上交”,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力爭不出現重大和集體赴省、市及進京上訪案件發生,確保和諧和社會穩定為目標。圍繞中心,優化服務,創新發展,全力推進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創建工作。
二、加強調解組織機構建設
1、加強調解工作領導機構建設。要切實加強鎮、村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自身建設,強化和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本轄區內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加強工作指導,充分發揮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機構在大調解工作中的組織、指導、協調核心作用。
2、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要按照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規范化建設要求,全面深化調處中心規范化建設活動。
3、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按照星級調委會創建的標準,健全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健全企事業單位、集貿市場、流動人口聚居區調解組織。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區(樓院)、車間(班組)為單位,設立調解小組,聘任調解員或信息員,形成完善的調解工作網絡。
4、廣泛開展“三無”創建活動。在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廣泛開展“無矛盾激化、無民轉刑案件、無群體性上訪”的“三無”創建活動,制定相應的計劃措施,進一步促進基層單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加強大調解工作機制建設
l、組織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以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為載體,以源頭預防為重點,以強化調處能力建設、提升調處質效為目標,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2、完善排查分析機制。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完善全覆蓋、無疏漏的大排查網絡,加大經常性和專項集中排查分析力度,完善重大矛盾糾紛快報、日報、直報制度,不斷增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預見性、主動性、科學性。
3、完善大調解對接機制。要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和相互融合。要加強與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隊等機構對接工作,更好地整合資源,強化整體聯動。
4、完善重大矛盾糾紛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對重大矛盾糾紛特別是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容易引發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要從情報信息、現場處置、輿論引導等方面建立工作機制,完善工作預案,加強實戰演練,防止矛盾激化升級。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1、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工作。根據規定要求,按照村(社區)不低于1名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數量標準,逐步配齊、配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2、探索建立一支調解志愿者隊伍。通過向社會招募的方式,探索建立一支熱心社會公益、具有一定專長、擅長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通過引入調解志愿者參與調解工作,提高調解工作的社會化程度,擴大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3、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體系。鎮調處中心做好轄區首席人民調解員的日常培訓和村(社區)調解主任的年度培訓,確保轄區內人民調解員接受3次以上的培訓。人民調解員培訓中要適當增加心理疏導技能培訓課程,提高人民調解員對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心理疏導技能,將對當事人心理疏導工作貫穿于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全過程,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水平。
五、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1、做好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各級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排查調處要重點服務經濟發展、集鎮建設、民生改善、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重點工作項目,在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上下功夫,進一步規范經常性排查調處的方法步驟,努力將工作做在平時、防范在源頭、糾紛處理在苗頭。
2、認真做好重點敏感時期的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按照服務大局、對接上海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上海世博會期間專項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定專項工作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加強“兩節”、“兩會”、國慶等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的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確保全鎮社會穩定。
3、加強排查調處工作的檢查督促和信息報告工作。要加強對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檢查指導力度,促進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組、村(社區)、鎮三級調解組織網絡的信息員隊伍作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信息報送工作,努力提高矛盾糾紛預警處置能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六、加強創新和品牌典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