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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聊城大學 學院 系______班的一名學生,______(民族))_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_人(籍貫)。
我家有_____人,具體情況如下:
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收入與開支金額情況:
本人入校以來(大一新生可寫高中期間)在思想、學習、工作情況(忌模式化)
我本人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實在難以支付高額學費,維持正常學業,只好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具體金額如下:
2004-2005學年學費 元,其中學費 元,住宿費 元,生活費 元;
2005-2006學年學費 元,其中學費 元,住宿費 元,生活費 元;
合計 元。
我將十分感謝各位領導及貴社對我的幫助,使我能完成學業,我承諾畢業后嚴格按貸款合同盡快還本付息,保證在貸款期限內還清本息,并且保證在貸款未還清前每年最少和貴社聯系_______次,及時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和有效聯系地址,最后我真心期望并感謝各位領導能批準我的申請,圓我大學之夢。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姓 名(加本人手?。?/p>
200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請書務必用黑色碳素鋼筆或中性筆書寫。開頭稱呼務必寫:尊敬的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領導;
2、對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等情況要寫清楚、詳細;
3、寫清本人在校期間學習成績情況(大一寫高中或高考成績);
4、寫清申請貸款用途、金額數;
5、承諾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情況;
6、申請書不能有任何涂改;
7、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根據個人困難程度,參照聊城生活水平而定,一般為每學年1000—1200元。并且不能貸往期生活費;
8、申請書中所有信息要和學習證明、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習成績單等其他材料嚴格對應起來。
(天津市 孫蕭蕭)
解答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經營地應當具體填寫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納稅人到外地銷售貨物的,《證明》的有效期限最長為50日;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證明》的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長的,應當向原《證明》核發機關重新申請。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2)《證明》;(5)銷售貨物的,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并申請查驗貨物。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請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在《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納稅人應持此《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O日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
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涉及的營業稅問題
咨詢 社會上成立的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按何稅目計繳?稅率是多少?
(江蘇省 陳茂生)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15號《關于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文件的解釋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可免征營業稅。以各種形式收費的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校)收取的培訓收入,不屬于上述免稅范圍,應按照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這里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應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
會員費、席位費和資格保證金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咨詢 我公司是一家俱樂部形式的體育休閑服務企業,在會員入會時會收取一定的會員費(席位費),請問這個收費何時計征營業稅?以后發生會員退會時,我們要按規定將相應的會員費退給會員,那么已繳納的稅款可以辦理退回嗎?
(河南省 陳冰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爾夫球俱樂部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514號文件規定:
1.對俱樂部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清的入會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無論該項收入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以取得收入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征收營業稅。
2.對于俱樂部取得的其他類似于會員費的收入,應合并作為會員費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
5.俱樂部向會員收取的會員資格保證金,在會員退會時全額退還的,如果是賬務上直接沖減營業收入的,可以從當期的營業額中扣除,不計算征收營業稅。
即退回相應會員費時,您可以沖減當期的營業收入,但地稅局不會把稅款直接退回給企業。
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
咨詢 企業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主要用于哪些方面?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費用可以在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嗎? (云南省 謝丹丹)
解答 企業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主要用于:
(一)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國情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國防教育;
(二)對職工進行適應崗位要求的職業道德、文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三)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職工進行知識更新、補充、擴展和加深的繼續教育;
(四)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高等、中等學歷教育。
企業支付的會計人員后續教育費用可以在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委托銀行工資的簡單流程
咨詢 我公司計劃委托開戶行工資,請簡單介紹一下相應的辦理及操作程序?!?北京市 呂蘭)
解答 企業委托開戶行員工工資業務,在實務操作中各大商業銀行既有區別又有共性,這里我們綜合北京幾家主要商業銀行辦理類似業務的共性部分,簡單介紹流程如下:
1.簽訂協議
委托單位與開戶行就工資相關事宜簽訂委托協議。
2.開戶
委托單位應該按照現行銀行實名制的要求提供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相關清單資料,開戶行根據清單辦理批量開戶手續。
3.資金劃撥
發放工資時,委托單位按照協議約定時間將工資資金足額劃轉到委托單位在開戶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并向開戶行提供書面工資明細清單。
4.履約上賬
開戶行按照委托協議約定及委托單位提供的清單資料按時將應發金額足額轉入每位職工的儲蓄賬戶。
5.客戶取款
工資上賬后,委托單位的職工即可自由辦理取款業務。
保險推銷員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 保險公司如何代扣代繳保險推銷員的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 金欣)
解答 保險企業的營銷員分為雇員和非雇員,兩者的納稅事宜是有區別的。雇員與保險公司有固定的勞動、人事、工資、保險等關系,非雇員則沒有這些關系;會計處理上,保險公司支付給雇員的固定工資,在“應付工資”賬目列支,按工作業績支付給非雇員的報酬,則在公司的“應付傭金”科目列支。
雇員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動費等收入,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營業稅。
而非雇員的稅務處理相對比較復雜。非雇員在企業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應按“服務業”中“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并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月計征。由于非雇員在保險營銷活動中需要支付一定的電話費、交通費等費用,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02年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文件規定:保險業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具體扣除比例。因此,非雇員取得的月收入應該首先扣除應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按其余額的25%扣除營銷費用后,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用公式表述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收入額-營業稅金及附加)×(1―25%)-費用扣除標準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同時,保險公司是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上述稅款。
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補償款所涉及的納稅問題
咨詢 企業發給村民的土地承包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河北省張琳)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文件規定:
1.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2.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轉讓建筑物等財產性質的其他補償費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什么是商業企業的類目賬?怎樣設置,如何登賬?
咨詢 商業企業采用數量進價金額核算法時,需要設立類目賬。請問什么是類目賬?為什么要設立類目賬?怎樣設置以及如何登賬? (安徽省 李貴)
解答 庫存商品類目賬又稱大類賬,是指按商品類別分戶設置,登記其收入、發出與結存情況的賬簿。類目賬一般采用數量金額三欄式賬頁,它是處于總賬與明細賬之間的二級賬戶。由于批發企業商品品種規格繁多,通過類目賬可以加強和完善對商品明細賬的數量和金額的雙重控制;有利于賬賬之間的核對,如有不符時,可縮小查找的范圍;通過類目賬集中計算商品銷售成本,可以簡化計算工作,減輕工作量;還有利于掌握各類商品進、銷、存的動態和毛利,為企業領導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庫存商品類目賬的登記方法,因企業計算和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的時間不同而有所區別。逐日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的企業,應根據每日收入與發出商品的數量和金額登記庫存商品類目賬;定期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的企業,應根據每日收入與非銷售發出商品的數量和金額登記庫存商品類目賬,對于每日銷售的商品平時只登記數量,待月末計算出商品銷售成本后,再將金額一次記入庫存商品類目賬。
銀行本票的具體辦理程序
咨詢 請老師提供銀行本票的具體辦理流程及相應賬務處理流程。 (江西省 熊濤)
解答 銀行本票的辦理流程是:付款單位需要使用銀行本票辦理結算時,應向銀行填寫一式三聯的《銀行本票申請書》,詳細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等各項內容。如申請人在簽發銀行開立賬戶的,應在《銀行本票申請書》第二聯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個體經營戶和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銀行本票申請書》上注明“現金”字樣。《銀行本票申請書》的格式由人民銀行各省市分行確定和印制。簽發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后,應認真審查申請書填寫的內容是否正確。審查無誤后,辦理收款手續。付款單位在銀行開立賬戶的,簽發銀行直接從其賬戶劃撥款項;付款人用現金辦理本票的,簽發銀行直接收取現金。銀行按照規定收取辦理銀行本票的手續費,其收取的辦法與票款相同。銀行辦妥票款和手續費收取手續后,即簽發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包括定額銀行本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兩種。定額銀行本票一式一聯,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票面規格、顏色和格式并統一印制。定額銀行本票包括500元、1000元、5000元和1 0000元四種面額。簽發銀行在簽發不定額銀行本票時,同樣應按照《銀行本票申請書》的內容填寫收款人名稱,用大寫填寫簽發日期,用于轉賬的本票須在本票上劃去“現金”字樣,用于支取現金的本票須在本票上劃去“轉賬”字樣,然后在本票第一聯上加蓋本票專用章和經辦、復核人員名章,用總行統一訂制的壓數機在“人民幣大寫”欄大寫金額后端壓印本票金額,然后將本票第一聯連同《銀行本票申請書》存根聯一并交給申請人。
銀行本票的賬務處理流程是:付款單位收到銀行本票和銀行退回的《銀行本票申請書》存根聯后,財務部門根據《銀行本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貸:銀行存款
對于銀行按規定收取的辦理銀行本票手續費,付款單位應當根據銀行的相應收費單據,編制銀行存款或現金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銀行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企業計繳的社保費用如何作會計處理
咨詢 企業計繳的社保費用的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特別是我們先代付的應由員工承擔的這部分社保費用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河北省 朱均)
解答 我國目前職工社會保險主要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中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需要按規定的比例分別由企業和員工雙方負擔。企業在撥付上述社保費用時,由企業自身負擔的部分,除醫療保險在“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不能計提員工福利費,故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核算外,其他的在“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核算;企業代員工先付的部分,一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以下意見:
企業按規定撥繳社保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應付福利費――醫療保險金(外資企業直接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
其他應收款――代付員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
貸:銀行存款
發工資時,扣回企業代員工支付的社保: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相關的理論知識或者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則,加強宏觀調控和科學規劃,優化資源配置。
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性教練場實行規模化、專業化經營。
第六條市、縣(市)、上街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其設立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培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價格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訓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向市或縣(市)、上街區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h(市)、上街區未設立培訓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第九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時限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培訓管理機構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標明相應許可事項的許可證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培訓管理機構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
第十條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件后,應當持許可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培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在經營場所外設立訓練點、理論教學點,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培訓機構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報名點的,應當向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并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和教練員、教練車、教練場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報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除按照其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外,不得另立項目收費或分解收費。培訓機構收費應當開具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對報名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應當如實填寫學員登記表,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培訓機構受學員委托代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報名手續的,應當就辦理費用、提交材料等事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機動車駕駛培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未經培訓管理機構許可的教學場地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二)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
(三)以承諾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為名招收學員;
(四)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培訓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培訓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按照教學大綱要求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內容及學時對學員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培訓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軟件、駕駛模擬器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培訓水平。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培訓學員應當實行學時制,建立培訓計時制度和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在培訓期間,學員有權選擇培訓時間和教練員。
在培訓期間,學員應當遵守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愛護教練車、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具有教練資格的人員從事培訓教學工作,并將聘用教練員的名單報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業務教育,并建立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考核制度,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教練員在進行培訓教學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按照核定的準教類別、準教車型和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遵守下列執教規范:
(一)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二)隨身攜帶教練員證;
(三)進行實際操作培訓時,應當隨車教練,不得讓學員單獨駕駛;
(四)不得在未經核定或指定的教練場地、道路從事教練;
(五)不得酒后教練;
(六)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教規范。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防護裝置,安裝并使用學時記錄儀。
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練車或者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對培訓期滿、完成培訓學時的學員進行結業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培訓機構應當在組織結業考試前,將結業考試的時間、方式、監考等情況報培訓管理機構,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登記情況、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和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內容。學員檔案自學員結業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培訓機構受學員委托代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報名手續的,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的培訓記錄應當經培訓管理機構核實。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考試等信息的互通機制。
第二十八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培訓機構的質量信譽考評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培訓機構的執法檢查情況和質量信譽考評情況。
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對受理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培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經營秩序和教學秩序。
培訓管理機構和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教練員、學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培訓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務網絡,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培訓機構,應當持培訓管理機構出具的許可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按本規定規范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培訓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
(二)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不按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及學時進行培訓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結業考試不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培訓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內容、費目費率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在未經許可的教學場地從事培訓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以承諾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為名招收學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未安裝使用學習記錄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培訓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保證公路運行平安,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下統稱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
指以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為界,本制度所稱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
第三條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所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局、公路分局具體實施所管轄路段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路政監察機構負責建筑控制區的執法監督檢查。
依法做好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的相關工作。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及公路沿線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
第四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發展和遠景規劃、有利于行車平安和有利于公路環境綠化美化的原則。
第二章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劃定
第五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縣道、鄉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三)市、縣(市、區)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連接線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按鷹府辦字〔〕78號文執行:大道、高速公路連接線、大道天收費站至市區段控制區為100米;大道原收費站至景區段、高速公路連接線及連接線、高速公路連接線、高速公連接線控制區為50米;
(四)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需滿足公路久遠發展規劃規范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立交橋控制區范圍為通道邊緣50米;
(五)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商業區、學校和醫院等。距離縣道不少于50米,距離鄉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條納入到鄉村規劃區范圍內的國道、省道、縣道等道路兩側的控制區范圍。應依照鄉村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控制。
第七條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外緣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三章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
第九條因特殊情況。并與路政管理部門簽定限期撤除協議。經路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料理臨時用地手續,且在約定期限內必須拆除。
第十條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架設電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氣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路政管理部門批準。
申請料理前款規定事項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載明施工的理由、地點、期限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術規范的設計方案;
(三)符合保證公路平安、疏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但不得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建,有條件的地段應當分期分批撤除;因影響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設等原因需要實施拆遷的應當依法予以彌補。
第十二條因公路新建、改建、擴建或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調整而被劃入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不得在原地擴建或者重建,不得改變其使用用途,有關部門也不得進行相應審批。
由地方政府牽頭,撤除違法建筑和拆遷影響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路政管理、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進行撤除或拆遷。
第十三條公路兩側已形成的村鎮、開發區、商業區、學校和醫院等建筑群。應當成組團式集中布局,并應當按規定與公路堅持距離,防止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證公路的運行平安與暢通。
第十四條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編制城鎮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料理土地征用,核發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應嚴格依照本制度第五條的規定操持,并在批準文件中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禁止采用挖溝引水、埋設管道等方式將生產、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統。
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擺攤設點、傾倒垃圾、堆放物品。
第十七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并按公路工程技術規范設計、修建,經路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響公路排水的申請人應當同時修建公路排水設施。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料理前款規定事項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平安保證措施。
第十八條在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采挖砂石、淘金開礦、修筑堤壩、壓縮或擴寬河床、燒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進行其他類似作業;
(二)傾倒垃圾、污物。停泊船只、排筏或進行其他類似活動;
(三)其他任何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平安和暢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并采取有效的維護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平安保證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非公路標志管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所稱非公路標志指除公路部門設置的警示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平安標志、地名標志、路政管理宣傳牌等以外的設置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各種廣告牌、標牌。
第二十一條非公路標志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合理設置、嚴格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未經路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除公路部門設置的公路施工標志牌和市、縣、鄉界牌以外。
第二十三條經路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應當符合交通平安要求:
(一)公路收費站和廣場;
(二)公路隧道口上方;
(三)標志的外緣滴水線距離公路邊溝外緣5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非公路標志的設置。經路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到有關部門料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申請料理設置非公路標志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載明設置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理由、地點、時間及保持期限的申請書;
(二)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外廓尺寸、結構及安全性能的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設置非公路標志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志的設計、制作和安裝。
(二)標志應當做到整齊、美觀。并符合公路凈化、綠化、美化建設的要求;
(三)標志的設計圖案和顏色應當與公路標志有明顯區別。
(四)不得使用對駕駛員發生眩目影響的資料和設備制作標志;
(五)設置的標志應當在其正面右下角標注明路政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編號。
第二十七條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設置非公路標志書面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設置的決定。
過期無效。非公路標志須在設置申請批準后3個月內設置。
第二十八條非公路標志的設置者應當對其標志進行定期檢查、頤養。確保平安和整潔。
妨礙公路通行或者影響平安的標志設置單位應及時清理修復。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復的由路政管理部門拆除,由于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標志損壞。其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非公路標志設置期滿。并料理延期設置手續。
第三十條非公路標志占用公路路產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設置者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賠償或補償。
第三十一條非公路標志因維護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等事故的應當由設置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制度。并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制度??赡芪<肮菲桨驳挠陕氛芾聿块T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制度。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制度??商?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第三十六條路政管理部門及其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置收費、罰款項目。
(二)收費、罰款不出具有效票據;
(三)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四)刁難、勒索管理相對人;
(五)其他、、的行為。
北京營運車輛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維護出租汽車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出租汽車正常營運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個人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出租汽車調度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車管理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市的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出租汽車的發展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鼓勵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出租汽車的營運服務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檢驗合格的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
(三〕有合格的駕駛員;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取得正式駕駛證3年以上;
(二)男60歲、女50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解除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的,須期滿5年以上;
(四)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八條 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和車身裝飾;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標志燈、安全隔離裝置和準確有效的計價器;
(四)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上方張貼營運證件,在車內張貼車輛收費標準,并備有空車待租標志和停運標志;
(五)車輛整潔衛生。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一)申請者是單位的,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是個人的,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填寫《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寫明經營規模、范圍、從業人員和車輛、停車場地、營業站及管理制度等情況。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二)申請者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申請者取得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后,按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身裝飾,安裝隔離裝置、計價器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營運車輛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
(四)申請者取得車輛號牌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送車輛、經營場所、停車場地、駕駛員和管理制度等情況;經檢查合格后發給出租汽車營運證件、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和《服務監督卡》。
(五)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及營運車輛狀況每年復審一次。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減少或者更新營運車輛,應當報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的,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歇業或者減少營運車輛的,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銷營運證件,并對不作為出租汽車使用的車輛去除車身裝飾和車內的營運設施。
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周到、安全的服務。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出租汽車、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執行物價管理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發票,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者使用其他收費憑證;
(三)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服務標準、服務規程、駕駛員守則以及車輛檢修、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不得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
(六)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
(七)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投訴受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群眾投訴的調查處理;
(八)執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十)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如實報送營運報表,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的查閱;
(十一)按規定標準和期限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
(二)安全行車,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規;
(三)攜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崗,并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
(四)在準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載客或者停車下客,車內無客時必須顯示空車待租標志(包車除外);
(五)因故暫時不能營運的,必須在車內規定位置顯示停運標志;
(六)滿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車內服務設施、行駛路線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八)正確使用計價器,嚴禁利用計價器弄虛作假;
(九)不得議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費,不得向乘客索要財物;
(十)收款后必須給乘客開具項目填寫齊全并與實收金額相符的專用發票;
(十一)遇有計價器失靈、失準、無專用發票或者標志燈發生故障以及車輛號牌污損、不全等情形時,不得營運載客,本項所列情形在載客過程中發生時,應當立即告知乘客,并與乘客協商合理的解決辦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須按規定向*本單位登記或者到就近的營業站登記;
(十三)在營業站候客時,必須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服從調度員的調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不能歸還的,應當交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
(十五)不得將營運車輛交他人駕駛;
(十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十七)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其他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待乘客上車后再詢問乘客要到達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攔車;
(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無人陪同下乘車;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間到遠郊區、縣而不按規定隨駕駛員到就近的出租汽車營業站登記;
(五)要求駕駛員作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
第十六條 乘客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者投訴。乘客投訴應當自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提出,投訴時提供侵權者的姓名和單位的名稱、車輛號牌、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或者其他明顯特征。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四章 營業站管理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營業站和停車場地,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車管理等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九條 機場、火車站、飯店、賓館或者客運業務較集中的公共場所,由該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并選派調度員,對出租汽車的營運進行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條 設立營業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理責任制度,維護營運秩序,保障營業站的安全暢通和乘客用車,并制止和糾正違反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對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車開放,做到公正調派;
(三)對調度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妥善處理并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
(五)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調度員應當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給統一制式的《調度員證》。
第二十二條 營業站調度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務;
(二)佩戴《調度員證》上崗,堅守工作崗位,按序派車,并做好派車記錄;
(三)維護營業站秩序,保持營業站安全、暢通,對違反營業站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四)對出租汽車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進行登記;
(五)秉公派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幫助駕駛員私攬業務;
(六)在營運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輛車處以1萬元至2萬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交付罰款的,將車輛公開拍賣抵交罰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現無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可暫扣車輛,并在5日內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增加出租汽車營運車輛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稅務等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擅自減少或者變相減少營運車輛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每減少一輛20xx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7天至10天。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辦理乘客投訴的;
(三)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
(四)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
(五)不執行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有關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報送營運報表的;
(八)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查閱的;
(九)不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駕駛員處1000元罰款,在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并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物價管理規定,多收費、亂收費或者擅自改變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責令駕駛員將所收費中屬于多收費、亂收費的部分退還給乘客,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利用專用發票弄虛作假或者非法轉讓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擅自拆除計價器鉛封、私自改裝計價器或者在計價器上弄虛作假,致使計價器計量失準的,由技術監督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給予警告、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在《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1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一)服飾不整、車容不整潔衛生、服務不文明規范的;
(二)不按規定攜帶、放置、使用營運證件或者標志的;
(三)故意污損或者摘除車輛號牌、營運證件、營運標志的;
(四)將營運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
(五)不按規定滿足乘客合理服務要求、故意繞路行駛或者有毆打、辱罵乘客行為的;
(六)與乘客議價或者不使用、不正確使用計價器的;
(七)收費后付給乘客填寫項目不全或者與收費金額不符的專用發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禮品或者小費的;
(八)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
(九)妨礙出租汽車營業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隊、不服從調派,私自攬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違章記錄累計達到2次或者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的時間累計達6個月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錄一年內累計達3次,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的時間累計達12個月或者在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期間繼續營運載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年度審驗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并責令其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故、駕駛作風惡劣影響極壞、利用出租汽車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三條 違章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不到指地點接受處罰的,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注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本單位駕駛員違反規定拒絕載客、多收費、亂收費、私自改裝計價器、不使用專用發票或者在專用發票上弄虛作假等違章現象嚴重,服務質量低劣,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10天至30天。整頓后仍無明顯改進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責令其暫停營運。
第三十六條 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20xx元至1萬元罰款。
(一)獨占營業站,壟斷業務的;
(二)對調度員管理不善,使得服務質量低劣、調度員違章問題嚴重或者營業站秩序混亂的;
(三)在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不妥善處理、未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京政發[1988]112號)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號令《北京市個體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運營車輛基本內容按照我國1986年出臺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則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因此,交通局某專業人士認為,發生了各種方式的費用結算,收取報酬的運輸應屬營業性運輸,反之,則屬非營業性運輸。
本文對重要的國家級法規進行解讀。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4月1日的生效,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將在另一地得到實現?!栋才拧分饕m用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包括內地的勞動爭議案件,澳門的勞動民事案件的判決,以及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相互認可和執行?!栋才拧分饕幎耸芾碚J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及其協調問題;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所附相關證明文件;認可判決的程序、拒絕認可的情形、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受理認可和執行請求期間的財產保全、另行訴訟問題;公共機構文書的免除認證、訴訟費用及其減免問題;《安排》生效前案件的處理問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協作問題等。
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提出,城市規劃必須保證公眾利益,中心城區規劃要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辦法》強調,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改變了過去規劃已經制訂通過之后才公示宣傳的做法。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4月1日起,出入境飛機、船舶上的食品的安全衛生將更有保障。《規定》指出,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在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對在出入境口岸內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為鼓勵創新,加快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具備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條件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經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的,可給予最高2億元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中國人民專業技術人才獎勵規定》對現有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項進行規范,提高了獎勵金額,縮短了評選周期,將聘用的專業技術文職人員納入獎勵范圍中,還增設了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
4月1日起,個人裝修如果破壞房屋的抗震設施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指出,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規定指出,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等抗震設施的,將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最高罰3萬。
為規范完善實驗室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指出,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以及為社會公益活動、為經濟或者貿易關系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情節嚴重的,將被撤銷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布。建設部《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明確,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未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等相關業務活動。
【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3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梢钥紤]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梢赃M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梢约哟笃胀ò讣喴讓徖淼哪J?,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財務報銷費用細則一一、日常費用的報銷:
1、日常費用指日常發生的、經常性的、金額較小的費用類(不含貨款、加工費、工資),該類費用報銷時,一律使用費用報銷單進行報銷;
2、費用報銷單后附發票(收據)、入庫單、請購單(申請單)、送貨單(此單在購材料、辦公用品、物料消耗品時提供);
3、費用報銷單和附件內容、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如有不一致者,按最小金額報銷;
4、附件一律用膠水粘貼在費用報銷單后面,并保證正面朝上,不得倒置;
5、報銷流程:
①、費用報銷者自行將報銷附件粘貼于費用報銷單后,并按費用報銷單上內容填寫完整并在報銷人處簽字;
②、報銷單送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并簽字;
③、報銷人送報銷單至財務部,由會計審核;
④、經審核無誤的費用報銷單送呈總經理審批;
⑤、出納根據總經理審批后的報銷單支付款項或結清借款。
流程圖:
1.費用發生前的申請(本部門負責人和財務經理審核)
2.費用報銷人粘貼好附件并簽字
3.報銷人送報銷單給本部門負責人復核
4.財務部 會計審核
5.總經理審批
6.出納憑總經理審批結果付款或結清借款
二、費用發生盡量取得正式稅務發票;如為收據報銷時,收據上必須有服務方的合法印章。
三、申購辦公用品實行各部門一個月申購一次的原則,每月25-30號由各部門根據辦公需要,統一填制一份請購單報行政部,由行政部匯總報總經理審批后,交由采購部從指定供應商處購回,最后由行政部通知各部門從倉庫領取。
四、車間物料消耗品(含工件和備品),由生產部門申購并經本部門負責人和財務經理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采購部才能辦理。
五、支付款項票據必須保證干凈、整潔、書寫規范、大小寫數據清晰且一致。
財務報銷費用細則二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并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有密碼的增值稅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稅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稅因素)。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稅(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采購審批單,超計劃采購部分不予報銷。采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實物入庫數量與采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準確定報銷金額。
(1)采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說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并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xx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準,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臥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臥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臥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臥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注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注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臥鋪票。不乘臥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部人員和其他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注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說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準后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范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范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戶),回公司開客戶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涂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匯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后。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匯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xx]第5號文件《關于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并注明聯系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準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發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并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說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稅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稅款。
2、為客戶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托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戶簽收,客戶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復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后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復印件后簽收并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并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在報刊雜志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復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說明。
3、客戶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戶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注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并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筑、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注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注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并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寄給客戶的費用由客戶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準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后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后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折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后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采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采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準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準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采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üこ滩坏棉D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游、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并注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準,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準。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準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準,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準(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志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后批準。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準,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后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范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稅、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范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游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系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采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范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后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批準后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于4次,需附目錄并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并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并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并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后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占用費,由審稽結算并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復核并報勞資核算員執行。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后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后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并執行。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后一天內報銷完畢,并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送審后的報銷單不再更改。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之日起實行。
財務報銷費用細則三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報銷行為,倡導一切以業務為重的指導思想,合理控制費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借支、預支管理規定及辦理流程
(原則上公司不借款給員工和支付預付款,遇特殊情況及征得總經理同意后方能借款,但必須嚴格按照流程操作并及時銷賬)
第二條、借款管理規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憑審批后的{出差申請表},填寫借款或報銷單,由部門經理審簽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并送分管領導,方能向財務部借款出差,返回后及時辦理報銷還款手續,不允許跨月借支及核銷。
(二)公司對于200元以下的借款需求不予支持,各項借款金額超過5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借款未還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
(三)借款銷賬時申請單做為報銷憑證的附件,依照申請單據報銷,超出申請范圍使用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銷賬;剩余金額必須退還,并在報銷單上注明原借金額和退還金額。
第三條 預支管理規定
預支是指因公司業務需要,需預先支付的各項工程及購買材料、貨物的款項,支付此款項時,需由經辦人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向財務室出具采購申請單等材料,完備各項審批手續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預支。預支申請書及單據做為此后報銷憑證的附件。
第四條、辦理流程
經手人按規定填寫《申請單》,注明申請事由、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涂改》――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復核――總經理審批――經手人持審批后的借款及預支申請單到財務部辦理。《經辦人須在一周內憑有效原始票據報銷各項暫借及預付款項。超出一周不銷賬者,須向財務室提交說明書并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否則從員工工資中扣除?!?/p>
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及流程
第五條 、日常費用主要包括差旅費、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低值易耗品及業務招待費、培訓費、資料費等。在一個預算期間內,各項費用的累計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預算。
第六條、費用報銷的規定
(一)費用報銷發票的內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發票所有內容,發票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發票以及蓋有財政監制章的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二)報銷費用時必須認真填寫費用報銷單,所有單據要按性質《如差旅費、招待費、辦公費用》分類、分次、分頁粘貼填制;差旅費必須分次、按出差地點分開填列,并計算好出差天數,住宿、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在限額內填報。所有報銷單據的張數和合計金額必須準確無誤填寫,粘貼要求整齊、美觀。
(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報銷5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以便備款。
(四)原始憑證的審核(各部門經理須對其審簽的各項原始憑證負責)
4.1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內容:
4.1.1憑證名稱;
4.1.2填制憑證的日期 ;
4.1.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4.1.4經辦人的簽名;
4.1.5發票內容,各種杜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4.1.6數量、單價和金額;
4.2原始憑證的技術必要求:
4.2.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4.2.2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審批人簽字及付款的依據。
4.2.3員工的借款借據需由出納附在記賬憑證上,員工歸還借款時由財務另開收據,其原始借款借據不再退還。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4.2.4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字,不得通檔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費用報銷的一般流程
報銷人整理報銷單據并填寫對應費用報銷單(辦理申請或出入庫手續的應附批準后的申請單或出入庫單)―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門復核―總經理審批―到財務部報銷。
差旅費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費用標準:詳見《沈陽艾米創意文化傳媒公出管理制度》
(二)費用標準及補充說明:
1.特殊安排出差由總經理會同有關負責人制定,差旅費實行包干制,報銷時必須提供住宿和餐飲發票,實際發生未達到標準金額,不予補償;超出標準部分由員工自行承擔。
2.實際出差天數的計算以所乘坐交通工具時間到返還時間為準,以小時計算,超過3小時不滿6小時計半天,超過6小時計1天。
3.出差所發生的車旅費用,按發票進行報銷,但需在發票背面注明日期、出發地點、到達地點等詳細信息。
4.宴請客戶需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招待費。
5.出差時由對方接待單位提供餐飲、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三)報銷流程:
1.出差申請:擬出差人員首先填寫《出差申請表》,詳細說明出差地點、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預計差旅費用項目等,出差申請單由總經理批準。
2借支差旅費:出差人員將審批過的《出差申請表》交財務部,按借款管理規定辦理借款手續,出納按規定支付所借款項。
3.購票:出差人員持審批過的出差申請表復印件,到行政人事部申請訂票。
4.返回報銷:出差人員應在出差任務完成后及時辦理報銷事宜,流程同日常報銷。
電話費報銷制度
(一)費用標準
1.移動通訊費:依照通訊費補貼辦法執行。
2.固定電話費:由行政從事部指定專人每月 2023日前查清費用,按日常費用申請程序審批后交財務部處理,處理完后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若遇電話費異常變動情況應到電信局查明原因,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示處理辦法。
(二)報銷流程
1.人事部制定執行標準交財務部,財務 部每月中旬(23日前)統一按標準和報銷流程集中報銷通訊費用。
2.固定電話費由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按日常費用審批程序及報銷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交通費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資費標準:員工因公辦事或者加班,可憑公交車票據報銷交通費;加班至晚上10:00以后或因特殊原因由主管經理批準后乘出租車,公司可報銷出租車費。
(二)報銷流程
1. 員工整理交通車票,按規定填好《交通費報銷單》(須填寫坐車起始站點)
2. 審批:按日常費用審批程序審批。
3. 員工持審批后的報銷單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
辦公費、低值易耗品等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管理規定:為了合理控制費用支出,此類費用由會所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集中購置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報銷流程
1. 購置申請:公司行政人事部每月根據需求及庫存情況按預算管理辦法編制購置預算,填寫購置申請單報分管領導后購置。
2. 報銷程序:經辦人憑借款手續進行報銷。不需入庫的物資,需憑使用人或物資接收人的簽字辦理報銷。
3. 費用歸集:財務部按月根據行政人事部提供的各部門領用金額統計表,歸集核算各部門相關費用。庫存用品作為公共費用,待實際領用時分攤。
招待費及其他費用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費用標準
1.招待費:為了規范招待費的支出 招待費應事前征得分管領導的同意。
2.其他費用:根據實際需要據實辦理。
(二)報銷流程:
1.招待費由經辦 人按日常費用報銷一般規定及按一般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2.其他 費用報銷參照報銷制度及流程辦理。
工薪福利及相關費用同以上制度及流程
第十三條 工薪福利等支出 包括工資、臨時工資、社會保險及各項福利等,此類費用按照資金支出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一)工資支付:
考勤數據匯總 財務部制作工資表
行政文員處統計 財務經理審核 各級領導進行審批 發薪日
造表、行政經理審核
每月 10 日 每月 12 日 每月 13 日 每月 15 日
每月發薪日前由財務部統一發放上月工資發,遇節日提前發放。鞍山會所20日發薪。
(二)臨時工資支付流程同工資支付流程。
(見專項支出財務報銷制度及流程)
第十五條專項支出主要包括軟件及固定資產購置、經營活動材料購置、咨詢費用、廣告宣傳活動費及其他專項費用等。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購置報銷財務制度及流程
(一)填寫購置申請:按會所《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填寫《請購單》并報批,并通知財務部備款。
(二)報銷標準:相關的合同協議及批準生效的購置申請。
(三)結賬報銷:
1、資產驗收無誤后,經辦人憑發票等資料辦理入庫手續,按規定填寫報銷單(后附入庫單)。
2、按資金支出規定審批程序審批。
3、財務部根據審批后的報銷單付款。
第十七條 其他專項支出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費用范圍:其他專項支出包括其他所有專門立項的費用(含咨詢、廣告、及宣傳活動費、公司員工活動費用、辦公室裝修及其他專項費用)支出。
(二)費用標準:此類費用一般金額較大,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實際需要向總經理提交請求審批。
(三)財務報銷流程
1. 審批后的報告文件到財務部備案,以便財務備款。
2. 簽訂合同:由直接負責部門與合作方簽訂正式合作合同,(合同簽訂前由會所行政人事部審核,合同應注明付款方式等)
3. 付款流程:
(1) 由經辦人整理發票等資料并填寫費用報銷單(填寫規范參照日常費用報銷一般規定);
(2) 按審批程序審批: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復核總經理審批;
(3) 財務部根據審批的報銷單金額付款。
報銷時間的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為了協調公司對內、對外的業務工作安排,公司財務部每周四集中處理費用及員工報銷事務。
第十九條 從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做如下規范:
(1) 公司各小組活動結束一周內,必須核銷本次活動費用。每超一日由本次活動提成中扣款人民幣100元。
(2) 各采購員采購商品(物料)自入庫之日起,一周內進行核銷。每超一日由當月工資扣款50元。
(3) 各部門人員非活動出差,返回單位三日內報銷差旅費,(以返程車票日期為準)超一日由當月工資扣款50元
(4) 對票據不完善,不規范,不能說明出處、原因、經由地的財務部有權拒絕報銷。
(5) 考勤每月10日前報到財務,有關當月各部門匯總報表必須于次月5日前報到財務,超一日扣制表人當月工資50元。
(6) 各組請款單后附請款明細單,(財務掌握活動內容,核銷時備查。)結款時要提供正規發票,沒有正規發票必須有經手人及收款人本人簽字。
(7) 公司所有費用核銷必須由經手人整理,粘貼,相關人員簽字后報到財務核銷。
附則
第一條為加強與完善加工貿易管理,規范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的監管,促進出口加工區的健康發展,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防止重復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只能設在已經國務院批準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并由?。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在加工區內設立機構,并依照本辦法,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第四條加工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之間,須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及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經海關總署對加工區的隔離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加工區有關業務。
第五條區內設置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準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第六條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第七條在加工區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注冊手續。
第八條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記錄本企業有關進、出加工區貨物和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
第九條加工區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和海關稽查制度。
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并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第十條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
第十一條海關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人員及區內有關場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查驗。
第十二條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
第十三條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加工區。
第二章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四條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主或其人根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備案。備案清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
第十五條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第十六條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十七條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五)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以照章征稅。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
第三章對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九條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制成品征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往區外時,由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后,按內銷時的狀態確定歸類并征稅。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免領進口許可證件。如屬《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所列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向環保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件。對無商業價值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銷毀的,應憑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環保部門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進口許可證件、免稅。
第二十一條區內企業在確有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經加工區主管海關關長批準,由接受委托的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保證金或保函后辦理出區手續。
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區主管海關參照合同期限核定。貨物加工完畢后應按期運回區內。區內企業憑出區時填寫的委托區外加工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向加工區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加工區主管海關在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后,應及時退還保證金或保函。
第二十二條區內企業銷往區外的機器、設備、模具等,按照國家現行進口政策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在區外進行產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測試、檢驗和展示的產品,應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區手續。
第二十四條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須運往區外進行維修、測試或檢驗時,區內企業或管理機構應填寫《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區外維修查驗聯系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經主管海關核準、登記、查驗后,方可將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
區內企業將模具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時,應留存模具所生產產品的樣品,以備海關對運回區內的模具進行核查。
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區外加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于期限屆滿前7天內,向主管海關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六條運往區外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回區內時,要以海關能辨認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并運回區內。
第二十七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其出口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
(二)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
(四)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商務部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第二十八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物品,應運入加工區內海關指定倉庫或地點,區外企業填寫出口報關單,并持境內購貨發票、裝箱單,向加工區的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須經區內企業進行實質性加工后,方可運出境外。
第四章對加工區內貨物的監管
第三十條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須向其主管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依據備案清單及有關單證,對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進行查驗、放行和核銷。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應在區內辦理。
第三十一條加工區內的貨物可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須事先將轉讓、轉移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區內加工企業,不得將未經實質性加工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銷往區外。區內從事倉儲服務的企業,不得將倉儲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給區外企業。
第三十三條區內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業賬冊和有關單據,向其主管海關辦理一次核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在加工、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損毀的,區內加工企業或倉儲企業應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主管海關,并說明理由。經海關核實確認后,準其在賬冊內減除。
第五章對加工區之間往來貨物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貨物轉關至其他加工區時,轉入區主管海關在核對封志完整及單貨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廠或入庫。
第三十七條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主管海關應向收貨企業收取貨物等值的擔保金。貨物運抵轉入區并經海關核對無誤后,主管海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擔保金退還企業。
第六章對進、出加工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運輸工具和人員應經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進、出加工區。
第三十九條從加工區運往境外的加工產品及由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后,應交由經海關核準、并由設立于區內的專營運輸企業承運。下列貨物經主管海關查驗后,可由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自行運輸:
(一)價值1萬美元及以下的小額物品;
(二)因品質不合格復運區外退換的物品;
(三)已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物品;
(四)其他經海關核準的物品。
第四十條進、出加工區貨物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運輸工具的名稱、數量、牌照號碼及駕駛員姓名等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承運加工區貨物進、出加工區或轉關運輸的所有運輸企業的經營人,應遵守海關有關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的管理規定,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經海關批準,從加工區到區外的運輸工具和人員不得運輸、攜帶加工區內貨物出區。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從境外運入加工區的貨物和從加工區運出境外的貨物列入進、出口統計。從區外運入加工區和從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實施單項統計。統計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