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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人事局 ),財政廳(局):
各地在貫徹國發[1978]104號、[1980]253號文件過程中,對于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職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能否享受與本部門、本單位因公(工)負傷致殘的職工的相同待遇,以及對離休、退休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能否發給護理費的問題,執行不一。為了統一政策,現作如下通知:
一、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在職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治療期間,在工資和生活困難等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本單位因公(工)負傷職工的同等待遇。
二、對于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
因戰因公殘廢人民警察、殘廢工作人員和參戰殘廢民兵民工屬于上述情況的,其有關待遇也按本通知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