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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

        第1篇: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為妥善解決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發問題,實現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48號)和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142號)規定,按照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現就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70%封頂。

        二、為妥善解決2008年當年退休(退職)的人員與2007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2008年退休(退職)的人員可在新老辦法對比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加過渡性調節金。各市(含所轄縣、市、區)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額度確定如下:

        杭州、寧波、嘉興、湖州4市及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省屬與行業單位為40元;

        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5市為45元;

        溫州、舟山2市為55元。

        第2篇: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不管是早期的《失業保險條例》還是近年的《社會保險法》,我國失業保險法的性質主要為“保障型”立法,其功能定位為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日本國會在1974年通過的《雇傭保險法》,在原有《失業保險法》基礎上作出重大性質調整,新法明確指出“在謀求工人原有的生活安定的同時,使求職活動容易進行,促進其就職并有助于工人職業的穩定,從而預防失業,增加雇傭機會,改進雇傭的結構,開發和提高工人能力,增進工人福利。”對比舊的失業保險法,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開始強調失業保險法在促進就業方面的功能。由此可見,隨著時代的發展,失業保險的功能定位逐步從失業保障轉向促進就業。

        2我國失業保險法促進就業效應弱的原因

        2.1失業保險給付水平低我國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例如《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明確規定,北京市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的70%計算。對比我國以最低工資為標準,國際上多以失業前的工資為標準,且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的比例一般為中等以上。例如德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若失業者家庭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參考圖1,可以發現2001—2010年我國職工年平均工資呈現穩步上漲趨勢,而各年平均每個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上漲并不明顯,并且與職工年平均工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數據計算的各年平均每個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占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比,不僅與國際標準相差懸殊,還呈現出不斷下降趨勢。這說明我國的失業保險法的給付水平至多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彌補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搜尋成本,也沒有多余的資金用于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對于失業者再就業的激勵較小。此外,上述我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只是針對城鎮職工,而農民工在失業時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其待遇相較城鎮職工要更低。以浙江省為例,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繳費滿一年,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假設一個在杭州就業的農民工三年合同期滿失業,那么該農民工可一次性領取五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目前杭州市最低工資為1470元,城鎮職工每月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的70%,即1029元,該農民工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額為1029*40%,即411.6元,其一次性補助金為411.6*5,即2085元。如果該農民工在短期內不能就業,就可能在失業地發生生活困難。并且農民工在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后,無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培訓及補貼。

        2.2給付期限長我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按照勞動者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的繳費年限來確定。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最長二十四個月。我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遠遠長于世界上其他國家,比如日本根據投保的期限,給予了17周到52周不同的失業保險給付。英德兩國的失業保險周期最長為一周年,且對不服從政府就業安排的失業保險者采取降低失業標準的措施。領取期限過長對就業效應帶來的影響在于:一、恰恰滿足了具有自愿性失業傾向群體的心理;二、有些失業者邊領取失業金邊自由就業,即隱性就業;三、根據工作搜尋理論,失業者的再就業率與搜尋強度成正比,和保留工資成反比。搜尋強度指失業者尋找工作的努力程度,以接觸空缺崗位的頻率衡量,保留工資指失業者愿意接受一份工作的最低工資。工作搜尋模型表明失業保險給付期限過長會對再就業產生抑制效應,即提高了失業狀態的“價值”,降低失業者的搜尋強度,提高了失業者的保留工資,從而使失業者在失業早期的再就業率下降。雖然就長期來說,過長的支付期限會提高失業者被雇傭的價值,在失業保險期限即將到期時,失業者為了將來能重新獲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會在這段即將到期的時間內積極尋找工作,導致失業者脫離失業的概率會急劇增加,即所謂的資格效應,但是此種再就業形式并不穩定,包含投機成分,且無法達到就業結構的優化,不是我國再就業政策所追求的。所以,總的來說,過長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給就業帶來的影響弊大于利。

        2.3給付條件及停領條件不合理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二十一條,農民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根據時間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而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城市農民工生活質量報告》數據顯示,10%的農民工簽訂了長于兩年的勞動合同,7.91%的農民工簽訂了1-2年合同,75.68%簽訂了9-12個月合同,多為短期合同,所以,對大部分農民工來說,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給付條件過長,許多農民工受此條件的限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而農民工的知識技能通常較弱,工作機會較少且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業,是最需要失業保險來促進其再就業的群體,并且靈活就業逐漸成為就業市場的常態及擴大就業的重要途徑,讓農民工如此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游離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有失公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保險有七個停領條件,其中第六條: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屬于軟性條件,有無正當理由的鑒定完全依賴于社保經辦部門的主觀判斷和經驗,易引發道德風險,部分失業者會利用該條款,拒不參加工作,靠失業保險金度日。同時停領條件中的第一條:重新就業,只能約束重新簽了勞動合同的人,無法約束隱性就業人群,造成部分群體邊領取失業保險金邊就業。隱性就業一方面會對我國失業率的統計造成影響,造成失業規模被高估;另一方面,會造成再就業工作效率損失。在失業群體中,包括自愿性失業、隱性就業、生活困難群體,在這三個群體中,再就業措施對生活困難群體帶來的效用最大,但由于政府難以區分生活困難群體和隱性就業群體,所以部分再就業補貼或是培訓被提供給隱性就業群體,引起再就業工作效率的損失。

        2.4統籌層次低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自定。據筆者對全國個省市失業保險條例的觀察,我國失業保險普遍實行市、縣級政府統籌管理體制。低層次的統籌層次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不利于失業者的再就業。其原因在于:失業保險的支付標準以一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而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差異較大,即使在一個省的各縣市也存在差異,失業者從最低工資標準較高的地區轉移到標準較低的地區求職時,會遇到待遇損失的情況,為避免失業保險金支付時的福利損失,失業者可能選擇在原就業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3發揮我國失業保險法就業效應的法律調整

        3.1針對給付水平和給付期限的調整首先,改變給付水平必須從源頭開始,即先改變繳費率。我國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用繳納。這一費率同發達國家相比,明顯偏低。繳費率偏低也直接導致了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偏低。所以,筆者建議將目前失業保險繳費率提高到5%,企業和個人均按2.5%繳費,允許各統籌區域根據實際情況調節;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取消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的規定,設立最高繳費工資及最低繳費工資作為繳費的上限及下限,高于上限工資的按上限工資為基數繳費,低于下限工資的以下限工資為基數繳費。考慮到農民工總體工資水平偏低,所以對其取消設立繳費下限工資的規定,而是以實際工資為基數繳費。此外,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實施需要配套制度,即對其實施選擇性失業保險制度: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由其本人選擇,養老保險關系可以留在城鄉居民保險關系內,或者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但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同等待遇。取代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就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其次,在繳費率提高的基礎上,改變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失業保險給付,改為以當地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但就長期來看,應建立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式,具體公式參照養老保險,體現繳費水平越高,給付水平就越高的制度理念。針對農民工群體,取消一次性補助的規定,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失業保險體制,待遇計算方式同上。最后,在給付水平提高的基礎上,將失業保險的最長給付期限縮短至一年。并在給付期限開始之前設立一個等待期,等待期的設立應適度,根據國際勞工會議(1988年)的建議,等待期應在七天之內,所以建議我國設立一個七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內,社保機構可以對申請失業保險者進行資格審查,防止冒領,職業介紹部門可以對失業者進行求職登記,并且在這個時期,由于失業者無任何收入,會加強尋找工作的搜尋強度,實現再就業的可能性較大。

        3.2針對給付條件和停領條件的調整對于給付條件,考慮到農民工簽訂的多為短期合同且流動性較強,將農民工需連續繳費滿一年的規定改為連續繳費滿6-9個月,實際操作時可根據各地統計數據作調整。對于停領條件,針對第六條,把拒絕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正當理由確定下來;將失業者參加就業活動的情況與領取失業保險的待遇掛鉤,例如對拒絕工作介紹及失業培訓達到一定數量的失業者采取降低待遇或是縮短給付期限的規定;針對第一條,對“重新就業”進行補充,把符合就業的多種就業形式列入;加大隱性就業成本,如設立罰款,還可利用勞動者之間的監督,對舉報隱性就業的勞動者給予獎勵等。

        3.3提高統籌層次針對條例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省級統籌,失業保險金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再就業補貼及培訓費用則由市縣級政府財政專戶支付。具體操作方法為:首先,市縣級政府應分別設立失業保險金支付財政專戶和失業保險金補貼財政專戶。其次市縣級政府每年征收的失業保險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上劃至省級政府失業保險財政專戶,剩余部分轉入市縣級政府失業保險金補貼財政專戶,此賬戶資金專門用于本地區再就業培訓及補貼支出。最后,上劃至省級政府失業保險財政專戶的失業保險金用于全省范圍內的失業保險金支付,由省級政府根據各市縣失業保險領取情況下劃至市縣級政府失業保險金支付財政專戶,給付標準全省統一。

        4結語

        第3篇: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選擇

        在我國,領取退休金一直是“公家人”的專利,在農民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然而,當進城務工的農民終于有機會參加養老保險、將來可以和“公家人”一樣領取養老金時,卻出現了這樣一種現象:

        參保率低。有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為15%左右,部分地區如廣東、大連的農民工參保率也僅為20%左右。

        退保率高。廣東東莞2005年有105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全年有40萬人“退保”,基本上是外來務工人員。福州市10多萬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累計“退保”達4萬人次。浙江杭州參加養老保險的外來工在50萬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數高達8-10萬,累計“退保”的人次超過24萬。

        是什么原因讓本來最需要保險的農民工缺乏參保熱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將來的生活保障呢?正如林毅夫所言: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務,制度選擇可以用“需求-供給”這一經典的理論構架來進行分析。本文正是基于供給―需求理論,分析了農民工參保率低、退保率高這一現象背后的原因,旨在探尋適合農民工特點、滿足農民工需求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分析

        (一)有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政策

        我國有章可循的養老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之后也有若干政策文件,大多是開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法規依據,原則上適用于農民工。比如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2001年《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接續作了不同于城鎮職工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制定農民工養老辦法提出要求:“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近年來,一些地方特別是用工需求量較大的省市,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出臺了相關政策。各地做法不同,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制度模式:

        第一,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特點是:農民工與當地城鎮戶籍的企業職工“按同樣辦法繳納保險費,按同樣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自廣東、深圳之后,河南、甘肅等不少省份采用了這一模式。

        第二,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內,適當降低門檻,建立獨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特點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內,農民工在繳費標準、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記載、待遇發放等方面與城鎮企業職工有所不同。比如,2001年《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當農民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時可以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2003年浙江省出臺的《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的意見》,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降至12%和4%(城鎮職工為20%和8%)。

        第三,為農民工建立綜合保險制度。主要特點是:把農民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等放在一個制度框架下統一承辦,并委托商業保險公司運作和支付。2002年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按本市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照12.5%的繳費比率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5%用于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費滿一年,即可獲得一份老年補助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在男子60歲、女子50歲時,可持憑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公司約定的機構領取老年補貼。2003年,成都也推出了類似的制度。

        第四,將農民工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這種形式主要集中于鄉鎮企業農民工。以鄉鎮企業高度發達而著稱的蘇南地區,其鄉鎮企業職工多為本地和外地的農民工。本地農民工“離土不離鄉”,多數參加了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而外地農民工則未參加任何保險。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的加速,不少鄉鎮企業農民工已不滿足于參加農保,出現了參加“農保”轉“城保”的趨勢。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評估

        表面上看,政策眾多,供給充足,實際上由于缺乏高層次的政府主導,結果是陷入了政策碎片化的局面。

        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規定為主,中央政府只有原則性政策規定,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措施;既沒有監督管理,也沒有財政的支持;一些地方政策與中央政策相矛盾、相沖突。

        各種制度模式互不銜接,各自為陣。在同一模式下,政策也不盡相同。有的以上年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有的以上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個人賬戶記載上,有的只將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有的還將單位繳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即便在相同制度模式下的統一繳費地區,也存在繳費比率差異較大的情況。如浙江省的“雙低”辦法中,全省88個市、縣、區共有14種統籌比率。

        在政策的操作層面,對于業已形成的兩個及兩個以上個人賬戶(重復參保)如何處理?賬戶能否合并?在養老關系的接續上是否有限制性條件?能否退保?諸如此類的問題,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和做法。如2000年新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2002年7月出臺的新條例的《若干實施規定》就有這樣的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且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的員工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意味著對養老關系的接收是有條件的。

        統籌層次低。有些地方已經實現省級統籌,有些地方還停留在區縣一級。統籌層次過低致使一個小地區就有一個政策、就可以建一個小農民工養老保險,呈現區域性碎片化。

        政策碎片化帶來的問題很多。第一,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增加了政策操作的隨意性。而在缺少強制措施和監督執行的情況下,企業主更容易傾向于逃避責任,不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使制度設計流于形式,成為一紙空文。第二,基于不同的制度模式,養老保險費用及待遇標準也就不同,直接影響轉出地與轉入地制度的轉化與對接。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記載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基本要素設計的差異,也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制造了障礙。第三,對農民工執行不同于城鎮職工的政策,結果必然是進一步固化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擴大城鄉居民之間的收人差距,在公民之間、城鄉之間形成新的不平等,阻礙我國城市化和農民市民化的進程。第四,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且在一個小區域內封閉運行,不僅社會共濟不足,也難免會出現一個城市不同地區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一的情形,影響了橫向公平性。

        農民工養老保險出現上述政策碎片化的現象,主要原因是認識上的偏差。政策制定者充分考慮了農民工收人低、繳費能力弱;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一部分農民工最終要回到農村、他們與土地還有密切聯系這些特點,卻忽視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平等權利,忽視了農民工的合理需求。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需求分析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需求的影響因素

        農民工,指的是戶口是農業戶口,職業是非農產業的工人(從業人員)。為分析的方便,進行這樣的分類:A――有雇用單位且單位參保的農民工;B――有雇用單位,但單位沒有參保的農民工;C――沒有雇主的農民工。

        1、收入水平。一定時期的養老需求,首先取決于收入水平。調研發現,A中有一部分是井下一線職工或者技術工人,工作比較穩定,工資和其他職工一樣或者更高。還有一部分在普通崗位,工資不高,但可達到城鎮職工繳費標準(平頂山市2007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為823元)。B大多在建筑業、飲食業、服務業工作,工作不穩定,打零工的居多;收入也不穩定,有時高有時低。在單位沒有參保情況下,如果他們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最低繳費200元,工資就所剩無幾;如果單位按規定參保,他們只需繳納個人的8%(66元),應該可以承受。C類有經商成功的,也有做小買賣維持生計的。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對待,他們每月需繳養老保險費200元,很多不能承擔。

        2、對養老保險權益和政策的認知。他們對養老保險權益的認知很有限。A當中工作了十幾年的職工也沒有想到去要求和單位其他職工一樣參保。對于單位沒有依法參保的B,沒有想到要保護自己的養老保險權利,也不知道如何保護。在他們眼里,干完活,能領到工資,就是最大的保障,不知道養老保險也是自身利益的組成部分。對養老保險政策知之甚少。比如A部分職工,單位依法為他們辦理了養老保險,但當他們離開單位去本地另一個單位就業時,不知道轉移養老關系,于是放棄這份保險。其實,本市養老保險已實現市級統籌、市、縣、區聯網,本地轉移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很多人表示,理解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計發辦法等比較困難。

        3、對將來生活的打算。部分年齡偏大的農民工認為,眼前最急需解決的是掙錢蓋房子、買家具、孩子上學或孩子結婚,當這些任務完成以后,就回農村去,能勞動時還有土地,不能勞動時靠子女;還有部分人認為,眼前雖沒有急需任務,但掙錢也是首要的,改善了目前生活狀況,還可以有一些積蓄,將來不論回鄉還是進城,養老都要靠個人儲蓄。和父輩一樣,年輕的農民工認為,不能靠父母養活,掙錢是首位的。但是,他們外出打工的性質介于追求生存和發展之間,掙錢不僅是他們的首要目的,更是生活的主要內容。他們沒有干農活的經驗,城市的生活經歷也使他們不愿回農村去,因此,多數表示將來要在城鎮定居,而養老離他們還很遙遠。

        4、對領取養老金的預期。工作頻繁更換使農民工的未來更加不確定。今天有工作,明天也可能失業。失業了,養老保險就中斷了。這個單位辦理了養老保險,去另一個單位時,單位不一定辦理養老保險。跨城市流動時,養老關系可能得不到轉移,可能陷入“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保”的惡性循環。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月享受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如果達不到15年,參保就失去了意義。由于農村養老制度建設缺失,對于回到農村的農民工來講,既無法續保也不能享受相應待遇。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政策之間的平衡性也影響著農民工的預期,多數人對養老保險信任不足,他們對十幾年或幾十年后領取養老金心存疑慮。

        5、企業方面的因素。降低成本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方面。基于利益的考慮,企業往往違反規定不參加養老保險,或者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或者瞞報參保人數,不給部分農民工繳納保險。農民工的流動性給企業經辦增加了工作量,企業需要不斷地去經辦機構辦理停保、續保、轉移等手續,感覺很麻煩。部分企業認為:這部分職工沒有提出這樣的需求,本市也沒有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因此,沒有主動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

        (二)對影響因素的綜合分析

        分析農民工需求,就要對主體有一個認識,才知道何種意義、何種程度上他們的選擇是“理性的”。

        秦暉認為,農民重視收益最大化和重視成本最小化,都沒有超出理性小農的“經濟人”假設的范圍。既然古典經濟學從一開始就把所謂“經濟人”的理性假定為對“以盡可能小的代價取得盡可能大的利益”的追求,那就在實際上承認了追求代價最小化與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同一的,都是“經濟理性”的體現。

        鄭鳳田提出了“制度理性”假說:在適宜制度下,農民的理性經濟行為是最優的;在不適宜制度下,農民的行為偏離了資源配置最大化方向,呈現出“非理性”特征。他還假設農民行為的“統一性”是:生存溫飽問題一直是農民理中的核心問題,這是作為歷史沉淀物的制度的產物。

        農民工的經濟行為同樣可以用理性行動理論解釋。

        農民工不參保,不是絕對意義上的不需要,也不是絕對的沒有繳費能力,而是在權衡各種因素后做出的理性選擇,表現的是相對的“有效需求”不足。

        農民工已成為各行各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他們并沒有享受到應有的國民待遇。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戶籍管理制度使農民工處于城市的邊緣,正處在轉型加速期的中國社會仍帶有明顯的二元特征,附著了太多利益的戶口仍在發揮著作用。正是這種邊緣性的社會地位使他們習慣于自覺地將自己與城鎮職工區分開來。養老保險對他們來說是企業的恩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也正是邊緣性地位使他們在遇到風險的時候,想到的是土地的保障、“養兒防老”的安排。但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減弱,年輕一代也越來越多地涌向城市,這部分人年老時的生活風險會更加明顯,生存狀態可想而知。

        在收入有限、不能享受和城鎮職工一樣的各種福利待遇、不能評定技術等級,沒有資格參加技術培訓、沒有晉級升職的機會、領不到住房補貼和救濟等這種制度環境下,農民工的選擇是風險規避:“安全第一、風險最小”,追求的首先是經濟上的安全保險,從而偏離了資源配置最大化方向。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影響著他們對未來的預期,本來是化解年老風險的養老保險,在他們看來也是不安全和不可信任的。

        因此,提高農民工有效需求,在制度安排上,就要實行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努力解決實際問題,提高他們的繳費能力,改變他們的預期。

        三、政策建議

        (一)政策要統一

        在人性的認知局限和其他局限既定情況下,制度要富有效率,就必須是簡單而確定的。當規則的數目激增,或者規則體系內含矛盾時,它在指引人們的行動上效率就比較低。一個地區孤立地建立具有個性化、區域化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是不成功的。因此,需要全國一盤棋統一考慮,中央政府要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建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并通過國家的強力介入和全國范圍的立法樹立起養老保險體系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統一性。

        (二)供需要均衡

        只有主體才最清楚自己最需要什么樣的制度安排。然而,長期的弱勢地位使農民工處于失語狀態。給與式的制度供給出于政府的一廂情愿難免制度失敗。實踐證明,政策制定者過于關注農民工特點而做出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是在加強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是不符合農民工需求的。在承認既存事實的思維模式下,很難找到有效的保障農民工老有所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養老保險制度。解決之道是,考慮農民工養老保險需求,使制度供給盡量合乎制度需求,而非國家的、供給者的目標和意愿,這樣,制度供給和需求才有可能趨向均衡。

        (三)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從需求來說,影響農民工有效需求的主要因素,是因長期的弱勢地位導致的淡薄的養老保險意識、淡漠的維權意識、在不確定環境下的保守決策共同形成的主觀障礙。因此,他們需要的不是降低門檻、對他們實行不同于城鎮職工的政策。從供給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要考慮這種制度的潛在功能,也就是可能的后果和風險,是有利于突破城鄉二元體制,還是固化了原有的二元體制?這是判斷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有效的價值標準。在現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外對農民工實行不同的、門類眾多的養老保險政策,實際上是在繼續城鄉有別的兩種制度,這種短視的、缺少公平的碎片化政策,必然削弱制度的整體效率。基于供需分析,應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自雇性的進城務工農民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參加養老保險。

        (四)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體系雖然沒有了制度,但從需求方面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有沒有辦法提高農民工繳費能力?如何提高他們對政策的認知水平?能否解決養老關系轉移和接續問題?如何為企業和職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顯然,這些不是農民工參保獨有的問題,只不過涉及農民工的量更大。因此,完善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使之適合農民工的特點,才是需要我們積極探索、深入研究的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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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秦暉.傳統與當代農民對市場信號的心理反應――也談所謂“農民理性”問題[J].戰略與管理,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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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一)統籌城鄉取得“兩大突破”

        1、統籌城鄉就業服務體系取得突破。制訂了《*市開展充分就業社區(村)創建工作實施方案》,通過實施勞動力資源登記、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與轉移就業服務、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等措施,形成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充分就業的市場、制度和服務體系。今年以來,重點做好了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市農村和被征地農民勞動力資源總量、年齡、就業狀況,以及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社會保障等情況,并初步建立了市、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勞動力資源和被征地農民就業狀況數據庫,為推進充分就業社區(村)的創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土地流轉等民生工作提供了基礎性信息。目前已完成數據錄入133558戶,涉及人數439811人。

        2、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取得突破。制訂出臺了《*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組成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基本形成,社會養老保險朝著“人人享有”的目標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力爭通過三年努力,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與我市城鄉一體化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全覆蓋。

        (二)保障民生健全“三大機制”

        1、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機制。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洽談會等形式,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再就業和自主創業提供各類服務。開展了全省聯動的“就業再就業援助月”、“春風行動”專項行動,舉辦了“退伍軍人專場”、“非公有制企業促進就業專場”、“慶三八、架金橋、促就業”等招聘活動。今年以來,共舉辦各類人力資源招聘會71期,提供就業崗位81572個,報名達26533人次,為24515人辦理了招工錄用備案手續。繼續做好再就業援助工作,共支付再就業資金3300萬元,全市在冊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有9700人。今年以來,新增城鎮就業崗位9150個,完成*目標任務的1*.6%;幫助5800名城鎮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完成116%;其中就業困難人員1800人,完成112.5%;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6750人,完成102.3%;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5%,就業局勢保持總體穩定。

        2、健全全民社會保障機制。自10月份以來,重點抓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工作。各鎮(街道)采取“聯村、包干、入戶”的形式,深入各村(社區)做好政策宣講、引導參保、督促指導等工作。市勞動保障局成立業務指導組,深入各鎮(街道)開展業務培訓和指導。利用多種載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全市參保人數達到35*9人,70周歲以上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38013人,全面完成*市下達的參保任務指標。同時城鄉居保工作流程規范、發放及時,12月份已有9546人領到了養老金,當月共發放養老金102.6萬余元,真正做到次月發放到位。繼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等各大社會保險的擴面工作,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16.5萬人、9.65萬人、17.5萬人、18.5萬和10.6萬人。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市已有4.95萬名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及時調整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醫療統籌待遇標準,被征地農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費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報銷20%,每年最高支付額為500元。

        3、健全就業培訓服務機制。充分利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認定了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培訓機構,建立了覆蓋全市的職業技能培訓網絡,全市共有各類培訓機構17家。大力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工程,加快培養適應我市先進輕工制造基地發展方向的技能人才。開展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2260人,完成*目標任務的102.7%;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6150人,完成102.5%;新技師培訓120人,完成104.3%;高技能人才培訓930人,完成101.1%;創業培訓210人,完成105%;培訓外來務工人員4833人。完成技能考核鑒定9100人,完成目標任務的138.8%。

        (三)服務企業推出“四大舉措”

        1、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自20*年下半年以來,勞動保障局重點做好宣傳貫徹工作,讓《勞動合同法》深入企業,深入職工。共開展各類法制宣傳活動40次,發放宣傳資料2萬份,張貼宣傳畫1500份。2月份,組織對全市61家企業進行了調查,針對企業提出的社會保險成本和人工工資增長成為企業勞動用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等問題,在調研后提出可以通過強化對人力資源技能和綜合素質的開發,將勞動力的低成本優勢升級為高技能優勢,以此保持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指導企業進一步增強勞動用工法制意識,建立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檔案管理制度,注重核心員工的培養,積極適應新的勞動法制環境。通過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較好地貫徹了新法,我市勞動關系呈現總體平穩的態勢。

        2、調整社會保險繳費費率。6月,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精神,同時根據今年經濟形勢和我市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現狀,將我市20*年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由20%調整為18%,共減輕企業繳費負擔2000多萬元。12月,根據省政府要求,在確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撥付及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對企業社會保險費比例實行臨時性適當下浮。預計減輕企業負擔5840萬元,惠及8500多戶企業和28500名自謀職業者。同時,積極參加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的“企業服務月”活動,深入企業調研,為企業排憂解難。

        3、開發社保網上申報系統。為進一步促進社保經辦工作的精細化、規范化和系統化,為參保企業提供更為快捷、便利的服務及網上業務處理平臺,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勞動保障局與專業公司合作開發了社保網上申報系統。目前該系統已基本開發完成,即將進入試運行階段。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原則,在連杭經濟區和尖山新區的部分企業中進行試點,明年將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廣。

        4、妥善調處勞資糾紛。明確工作重點,抓小放大,以租賃企業、小規模企業為重點,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與指導。妥善處置各類勞資糾紛和勞動爭議,加大調解力度,力促勞資雙方達成諒解,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長遠利益。今年以來,立案受理各類勞動爭議234件,已結案222件,其中有193件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了調解,調解率達87%。對惡意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做到快立、快審,最大限度挽回職工的欠薪損失。

        (五)提高水平推進“五大建設”

        1、推進勞動保障窗口建設。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公開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內容。以創建“服務民生滿意單位”和“優質服務窗口”等活動為載體,不斷提供各類特色、精細服務,努力在提升服務效能上下功夫、求實效。綜合利用窗口、網絡、短信、媒體等各種載體強化政策宣傳,完善就業、社保兩條青年熱線,暢通政策宣傳平臺。市就業管理服務處和市社會保障管理中心繼續推出了夏季錯時工作制等便民措施。進一步建立并完善了崗位責任制、首辦(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做到咨詢服務“一口清”,發放資料“一手清”,業務受理審查“一次清”,杜絕了服務熱情不高、辦事拖拉等現象,進一步提高了窗口服務質量。

        2、推進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以“數據集中、職能下延、全市聯網、信息共享”為目標,進一步完善了市、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勞動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構建廣覆蓋、全暢通、高效率的城鄉一體化的信息服務網絡,實現全市勞動保障網絡信息服務便捷共享。今年對80個社區(村)配備了計算機并實現了聯網。在今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中,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推進勞動保障基層平臺建設。年初,我局組織開展了勞動保障管理體制的調研,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調研報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發了《關于調整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設置等事項的通知》,明確了各鎮(街道)經濟建設(經貿發展)服務中心增掛社會保障服務站和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牌子。市政府下發了《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勞動和社會保障平臺建設意見的通知》,在鎮(街道)落實勞動保障工作專職人員3-4名,以確保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積極推進社區(村)社會保障服務室、社會保障服務窗口建設。2萬余名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服務,各社區認真做好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包括組織開展社區文體活動、上門慰問、幫扶服務,并協助做好兩年一次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健康體檢工作。

        第5篇:浙江省養老保險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維護城鎮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費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各級衛生、財政、稅務、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實行市、縣(市)分級統籌。

        市本級(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市科技園區、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和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合為同一統籌單位,對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各縣(市)和鄞州區的生育保險由當地人民政府單獨實行統籌。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補貼。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作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市本級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定為繳費基數的0.5%。各縣(市)和鄞州區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由各縣(市)和鄞州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但最高不超過1%。

        市、縣(市)和鄞州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結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

        生育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征收。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一并存入生育保險基金。

        勞動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生育保險宣傳、培訓等費用;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支付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的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3個月的;

        (二)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第十四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項目:

        (一)生育

        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津貼根據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時的繳費基數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計發。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分娩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進行補償。生育醫療費用額度在定額標準以內的,按實支付;超過定額部分的,由職工個人負擔1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醫療費補償定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中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予以支付。

        第十八條職工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為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承擔。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已登記失業的女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補助金和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償。生育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支付,并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生育補助金以其本人享受的失業救濟金標準為基數計發;在未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生育補助金以其生育時當地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基數計發。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生育(包括流產、引產,下同)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可由職工或所在單位持職工本人身份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手續。其中因生育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除需提供前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供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內生育證明。

        失業女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市失業職工登記證》。

        職工所在單位或職工本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的,應當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虛報、冒領的生育保險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加收或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或擅自加發、減發、停發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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