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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物資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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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資管理辦法

        第1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鐵路 物資 管理 辦法

        一、新實施的《鐵路建設項目物資設備管理辦法》與原有辦法的比較

        (一)甲供、甲控、自采物資范圍的調整

        1、甲供物資范圍的調整

        (1)通信設備類增加專用空調

        這一調整主要考慮機房降溫需要,而且對專用空調的質量較高。甲供可以更好保證通信設備機房恒溫恒濕運行,避免設備事故。

        (2)站房工程中取消站房(含無柱雨棚)鋼結構,增加中央空調主機(含多聯機)、電梯兩項內容。站房工程鋼結構甲供過程中,由于只供材料,安裝由施工單位負責,質量安全責任界限不好劃分;另外鋼結構的量大、到場批次多,規格形式復雜,不便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現場銜接管理,故從甲供中剔除。而新增加的中央空主機(含多聯機)和電梯一方面是因為是涉及站房安全質量的重要物資,另一方面集中采購終止,故歸入建管甲供物資。

        (3)增加站前工程類物資,增加橋梁防水層材料、橋梁伸縮調節器、隧道防水坡、止水帶、軌道無粘接預應力鋼棒四類物資作為甲供物資。原因主要是站前工程中此類重要物資未被重視,此次進入甲供物資范圍內,使站前物資管理得到完善。

        2、甲控物資被取消

        此前的物資設備管理辦法中對鋼材、水泥、混凝土用物資等物資作為甲控物資,要求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確定的合格供應商范圍內、并在其監管下招標采購,由于工期緊,采購招標周期長,施工單位對此一直很有意見;另外由于混凝土用物資一般采用預制,其性能如運距過大會失效,一般采取就近購買原則,而中標單位在地緣地上如沒有優勢會不利于保證物資質量。

        以上管理上的種種弊端,促使管理機構取消了甲控物資,將其納入施工單位自采物資范圍。

        3、自采物資范圍的調整

        站后系統集成物資不再甲供。高速鐵路站后系統集成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施工總承包范圍的的物資設備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由承包單位采購。由于高速鐵路站后系統集成中有些物資屬于甲供范圍,但是如果由甲方供應,會增加不同系統設備接口之間配合難度,此次將施工總承包范圍的的物資設備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就徹底解決了系統集成中的配合問題,使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管理更加便利。

        (二)明確了甲供物資驗收合格后總包單位保管義務、損毀賠償義務,總包因甲供物資發生的搬運保管費用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責任明晰后,就避免了以往因甲供物資與總包之間因保管、損毀、搬運產生的扯皮現象。

        (三)甲供物資在施工圖階段招標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審核合格后編制甲供物資清單,費用一般為施工圖預算內費用。施工圖階段招標可以更精準控制預算,可以有效解決初步設計階段招標引起的超概嚴重問題。

        (四)對于甲供物資采購超概清算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甲供物資擬中標價超出施工圖預算價格的建設單位組織分析原因;確屬物價上漲等原因,在不因此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情況下,由建設單位確定進入公示定標程序或重新招標;屬于圍標、串標等人為原因的,依據規定重新招標;合同價超出施工圖預算價格的,價差按鐵道部規定辦理。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該規定可有效控制甲供物資成本。

        (五)施工合同范本中,將甲供物資從施工總承包合同中剔除。這就解除了總包單位甲供物資營業稅免征相關稅務工作,簡化了其工作流程。

        二、新管理辦法的優點,解決的難題

        此次物資管理辦法的出臺,大刀闊斧取消甲控物資,增加站前工程甲供類別,站后系統集成物資不再甲供,使甲供、自采物資劃分貼近施工現場要求、更便于建設單位對工程物資質量的控制和現場的管理;明確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甲供物資現場交接相關問題的責任;更明確了甲供物資采購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則。所有這些舉措對甲供物資管理都是非常有有益的,并且解決了很多困擾甲供物資管理者的質量、安全、投資等方面的難題。

        三、對新出臺的物資管理辦法的延伸思考

        此次管理辦法的實施,雖然科學合理,但是筆者在工作實踐中也發現目前管理辦法中些許瑕疵,需進一步完善。

        (一)管理辦法調整不宜過分頻繁。

        由于鐵路項目工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如改變管理辦法,重新確定物資分類范圍,容易讓政策執行者無所適從,增加工作難度,增加建設單位和總包之間的協調工作,增加合同變動引發的菜單成本(如甲控物資取消會引起總包合同的變動)。

        (二)辦法中明確的甲供物資采購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則,建設單位在實際執行中不好把握。甲供物資招標,建設單位可以按規定對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但由于一個項目的甲供物資的招標并不是一次性進行的,而是根據工期要求分階段進行,所以對于每次招標是否會導致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無法預估。對于謹慎的招標人,會單項招標或批次招標突破概算就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而對于不謹慎的招標人會在甲供物資最后一次招標結束后,一次性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其結果跟以前“秋后算賬”的概算清理沒有差別。

        如果此辦法理解為各個單項甲供物資招標超初設概算均報批,也會增大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工作量,讓上級主管部門無法正常工作。

        第2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凡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成冊、拆頁或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第三條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動。

        第四條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注明編印目的、內容、發送對象、印張數、印刷期數、冊數、開本等,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委印活動。

        第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報”、“XX刊”或“XX雜志”等字樣,必須注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準印證”編號,不得省略或假冒、偽造。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所設的有關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六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嚴格限定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記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征訂發行,不得傳播到境外,不得拉贊助或搞有償經營性活動,不得用《準印證》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之類形式進行印刷發行等。

        第七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和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八條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經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第九條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內容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條《準印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其中委印單位對以成冊形式印制的內部資料,一次性使用有效;連續性散頁、拆頁內部資料的《準印證》有效期為6個月,期滿須重新核發。委印和承印單位應當嚴格按《準印證》核準項目印制,嚴禁擅自更改《準印證》核準項目。

        第十一條《準印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委印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單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辦法第七條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第3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順利實施,稅務機關須相應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人工審核、機審、疑點調查、審批、退調庫辦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數據庫服務器所在地區需設立專職系統管理員。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原則。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稅務機關接受并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注銷,并出具相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注銷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并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后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后,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計算機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計算機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系審查和外部信息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并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范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并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并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產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于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后,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于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系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征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后,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并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計算機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七章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信息、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強化權限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并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并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范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權限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騙退(免)稅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4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一般應分階段并遵循以下不同原則:

        1、取得無形資產時,應當遵循實際成本原則。實際成本原則要求資產以其取得、發生或形成時的交易價格計量。其主要優點在于具有可驗證性,代表買賣雙方在市場上所同意的交換價格,具有合法的依據。因而,我國《會計準則》明確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帳”。實際成本可包括買價、必要的手續費和費用。自創無形資產部分,《企業會計準則》認為“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數記帳”,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認的費用支出,還包括為了保護權利而發生的保護費用。如對專利權、商標權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把握兩點:第一,按照會計慣例,廣告費不得增加商標權的成本,應作為期間費用在發生期計入銷售費用。第二,盡管專利權、商標權等受法律保護,但仍會有侵權行為發生。享有權利的企業為保護其權利而發生的費用,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將其資本化,增加專利權價值;另一種是作為期間費用,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

        在此,需要探討的是自創無形資產成本與其價值披露的關系。自創無形資產盡管在研制、設計過程中存在著不確定性,但在其自創并依法取得后,具有“超額獲利能力”特征,而且自創所費往往低于其所值,有時甚至所費極小,所值極大。例如商標權價值,“萬寶路”被評估為399億美元, “可口可樂”為334億美元,“青島啤酒”為2.09億人民幣。這些商標價值與為取得這一價值而發生的成本相距甚遠。簡單地以所費代替所值在帳上反映這一特殊資產,難以給信息使用者提供與決策相關的有用信息。因而,我們認為,應在遵循實際成本原則確定自創無形資產成本的基礎上,運用成本加成法來確定自創無形資產價值,其關鍵在于測定一個適當的成本利潤率。這樣得出的數額,宜在財務報告附加注明中反映。

        2、使用無形資產期間,應當運用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要求費用必須與相關收入相聯系,并在同一期間內予以確認。據此,無形資產每期攤銷額,應力求與其所帶來的超額收益相配比。

        3、處理無形資產時,應按收益確認原則。 收益確認原則即處理某項無形資產所收到的補償價格與它的帳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本期的收益或損失。

        4、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會計確認時,應當根據實質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例如非專利技術以及由企業自創的生產上的秘密決竅,雖然未經公開注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實質上,由于它能給企業帶來超過正常利潤的效益,因而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并進行會計核算。又如租賃權,盡管從法律形式上看,融資租賃資產所有權屬于出租方,但在一項不可取消的融資租賃關系中,有關租賃資產的大部分風險與報酬已轉移給承租方,承租方獲得由于使用該資產而產生的收益,因而應將其在承租方會計報表上進行資本化處理。

        二、無形資產的確認

        無形資產確認要解決的問題是,滿足什么條件的無形資產項目,才能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入帳。

        首先,無形資產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其確認除了應遵循前述一般的會計核算原則之外,還應當符合資產的一般確認標準,即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1989年的《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規定的兩條標準:第一,與該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將會流入企業;第二,企業能夠可靠地計量該資產項目的成本。

        其次,應針對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充分考慮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和穩定性,補充確認標準。對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無形資產原則公告(草案)》中認為需要附加以下兩個確認標準:第一,無形資產在促使未來經濟利益預期流入企業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無形資產有效地發揮這種作用的能力能夠證實;第二,存在充足的資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證實,使得企業能夠獲得預期流入企業的未來經濟利益。

        我國無形資產具體準則征求意見稿將無形資產的確認標準規定為:“無形非貨幣性項目滿足以下條件時,應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①該項目在促成企業獲得經濟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的能力能夠被證實;②取得該項目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這兩條標準,企業自創的非專利技術、自創的商譽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以商譽為例,這種處理,顯然符合會計界對商譽問題的傳統看法,即只有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外購商譽,也就是購買價格與被購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才能在會計上加以確認。非購買商譽即企業在持續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自創商譽,在任何狀態下都不能確認。

        然而80年代以來,經濟的現實對這一看法產生了沖擊。在日益增多的企業兼并活動中,不少企業往往不惜重金收購其他企業,所付的買價中,有 80%甚至90%是由于購買商譽的。在企業合并中出現如此巨大的商譽價值,顯然并不是產生于企業被收購、改組或合并之時,只是收購、改組或合并時才實現而已。自創商譽是過去若干交易的綜合結果,是企業經自身的努力創造出來,并加以維護發展,為企業所擁有和控制的超額經濟利益,因而它同外購商譽一樣,都符合資產的定義,符合資產確認的第一條標準,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都應當加以確認。同時,近年來會計的發展,對不確認自創商譽的理論基礎也提出了挑戰。不確認自創商譽的理由,主要在于自創商譽不具備可計量性,對其加以確認與穩健原則、成本與會計基礎、會計目標相悖。具體說來,有如下三點:

        1、會計目標由強調盈利能力,進而轉為越來越注意滿足信息使用者最關心的現金流量、時間分布和不確定性的信息需要,而商譽作為未來超額盈利的直接體現,是企業未來有利現金流量的重要資源,無疑應在“成本大于效益”的約束條件下,在財務報告中加以充分披露,如實適當地加以反映。

        2、近年來會計界對傳統的穩健原則進行了重新認識, 越來越多的人注意到不能只考慮或有負債和或有損失,還必須對或有利得、或有收益加以反映,即所謂全面穩健。自創商譽是一種可以帶來未來超額收益的或有資產,也應區別其不確定性程度,采取適當處理方法加以確認。

        3、歷史成本會計基礎發生了動搖。從物價變動會計的興起,到80年代創新工具的出現,歷史成本會計基礎不斷受到沖擊。例如,金融工具只產生合約的權利和義務,只要合約成立,在交易或事項尚未發生時,交易雙方之間的報酬與風險已經開始轉移,會計就必須提前確認,即以合約簽訂時間為標準,以公允價值計量。這種做法沖破了傳統會計中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原則的限制。在多種計量屬性并存的會計模式下,對那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俱高,企業形象好,且連續若干年有比較穩定的超額盈利企業,對其自創商譽的確認不僅必要,而且正在成為可能。

        三、無形資產計量

        無形資產計量的基礎有原始成本(歷史成本),現行成本(重置成本)、市價(議價或公允價格)、現值(即貼現值)等等。與固定資產的計量相類似,無形資產可以按其不同的取得方式,規定不同的計量方法。隨著無形資產計量的不同目的,如轉讓、出賣、投資、要求補償等,無形資產計量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重置成本法。用這種方法計價無形資產,須先測算無形資產的現行市價即市場上的公允價格,再扣除已使用期間的各項損耗和失效價值,其差額即為無形資產現行價值。公式為:無形資產現行價值=無形資產重置成本-各因素損耗價值。由于計算重置成本是按現行市場價格計算材料消耗,按實際工時及小時工資率、小時費用率計算工費,所以這種方法一般適用于價值補償為目的的可確定的無形資產項目的計價。

        2、收益現值法。這種方法有兩種不同的作法:一種是按受這種無形資產直接作用而實現的年銷售收入,以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從來看,我國從外國引進的無形資產,其提成比例約為銷售收入的0.5 %~3%。出讓或出租這類無形資產,如專利權、特許專營權、著作權等,可按收益率及約定期限計算年金現值,即收益現值。另一種是以未來若干年預計將持續獲得的年收益及其投資報酬率計算年金現值。在計算過程中需根據報酬率及期限,查年金現值表,求得年金現值系數。收益現值法一般適用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時計價。

        3、超額收益法。 是指按照資料預測無形資產未來期間可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現值,減去按照同行業一般收益水平預計的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期間可獲得的全部收益現值,其差額即為企業無形資產的超額現值。其公式為:

        n

        n

        V=∑[資產總額×預期收益率÷(1-貼現率)[n] ]-∑[資產

        i=1

        i=1

        總額×同行業正常收益率÷(1-貼現率)[n]]

        這種一般適用無形資產轉出時計價。

        四、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作為一項特殊長期資產,不論是出于財務報告目的,還是出于資產管理的需要,都必須以一種系統的方式在其預計有效年限內攤銷,并合理地確定各期的企業收益。

        無形資產是沒有殘余價值的,它們的預計壽命,也就是其有效年限,即為攤銷的期限。不同的無形資產其有效年限是不相同的。我國有關法規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規定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權為5年;商標權為10年;發明專利權為15年;商譽則沒有法定年限。同時,同一項目的無形資產,在不同的國家其有效期限是不相同的。在無形資產攤銷上,對以下兩個問題爭議較多。

        一是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問題。①當今飛速,技術更新日新月異,以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無形資產,其無形損耗很大,因而許多企業要求對這類無形資產盡快攤銷完畢,以保證投資的回收和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他們主張一般以四年為宜。②無形資產項目有保護期或契約規定的權利年限,其攤銷年限不得超過它們。③攤銷期應由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規定一個最高年限。1970年美國AICPA所屬APB規定不超過40年, 未免太長。大公司的業務經營計劃一般也不超過20年,無形資產攤銷的最高年限也不宜超過20年。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1993年修訂)規定商譽的攤銷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最長也不得超過20年。④如果無形資產提供的利益(現在的和未來的)因經濟環境、消費者的偏好、技術進步、市場競爭等種種原因,以致明顯下降,應立即減少無形資產的帳面金額,增加攤銷額直至全額轉銷。關于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確定,我國關于無形資產的具體準則征求意見稿中選擇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兩個標志,同時體現了穩健原則。主要有以下規定:①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中較短者作為上限;②法律規定了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申請書中未規定有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作為上限;③法律未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作為上限;④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為上限。

        二是關于無形資產攤銷的帳務處理。主要有兩種主張:一種主張采用直接沖減法,它以現行會計制度為代表,要求在攤銷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無形資產”。另一種主張傾向于采用備抵法,認為在攤銷無形資產時,應當貸記“累計攤銷”。兩種觀點的焦點在于如何保證信息的充分揭示。我國無形資產具體準則征求意見稿中沿用了現行會計制度的做法,認為“企業應將入帳的無形資產在一定年限內等額攤銷,其攤銷金額計入相關費用,同時沖減無形資產的帳面金額。”我們認為,在采用直接沖銷法時,應當加以補充,要求在更換新帳時,把各項無形資產的購入日期、每期攤銷額與原價加以抄錄過帳,以備查找,并將這些資料以及無形資產的政策、方針、核算原則、計算方法在資產負債表的附注中加以補充說明。

        五、無形資產投資、轉讓和轉銷

        無形資產作為企業所擁有的一項資產,能夠同有形資產一樣,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投資、轉讓和轉銷交易。無形資產在投資、轉讓和轉銷時,其計價應全面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通貨膨脹因素,以及國內和國外市場因素等,合理計價,并據以訂立有關合同和協議。

        關于無形資產投資,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規定:中外合營雙方可以用一定的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為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在分配股利時,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處于平等地位。我國無形資產具體準則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當企業用專利權、商標權、外購非專利技術或國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投資入帳價值應根據投資合同、協議約定或評估確認的金額確定;投資入帳價值與無形資產原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遞延投資收益,并在投資持有期間或一定期限內分期攤銷,計入各期損益。當企業以非專利技術等未入帳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投資入帳價值應根據投資合同、協議約定或評估確認的金額確定,同時確認為遞延投資收益。遞延投資收益應在投資持有期間或一定期限內分期攤銷,計入各期損益。

        關于無形資產的轉讓和轉銷,征求意見稿規定,有償轉讓專利權、商標權、外購非專利技術或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時,應沖銷其帳面金額,取得的轉讓收入與其帳面金額和相關支出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以交換的方式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時,應沖銷該無形資產的帳面金額;換出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原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換入資產應按換出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減去)另外支付(收到)的金額入帳。企業開發、利用或經營土地時,應轉銷該土地使用權的帳面金額,同時將其轉入有關資產帳戶。

        六、無形資產重估價

        無形資產由于不確定性較大,價值易于波動,因而應按確定的重估價周期,在各報表日根據重估價政策對無形資產進行重估。這也是無形資產特性的表現。

        第5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商務部融資租賃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于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于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并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的計算方式1.決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體類型有:

        (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可以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可以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

        【提示】實務中,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為后付等額年金

        3.租金的計算

        租金的計算大多采用等額年金法。等額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據利率和租賃手續費率確定一個租費率,作為折現率。

        融資租賃與其他租賃的區別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后,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租賃物作為長期應收款;承租方計入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并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貨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沒有寬限期,交易開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第6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電子政務的發展,保障我省電子政務健康運行,根據《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應遵循注重實效、促進發展、強化管理和積極防范的原則。

        第三條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的決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省直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具體工作。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條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省信息產業廳、保密局、公安廳、科技廳組成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規范,建立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各單位要制定本單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措施,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落實信息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書面報本級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電子政務網絡由政務內網和政務外網構成,兩網之間物理隔離。電子政務內網是政務部門的辦公專網,連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門。電子政務內網信息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電子政務外網是政府的業務專網。全省建設一個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的、面向社會的專業業務系統和不需在內網上運行的業務系統必須接入或建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并采用電子政務外網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七條電子政務外網必須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實行邏輯隔離。全省統一管理電子政務外網的國際互聯網出口。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不得擅自連接到國際互聯網。在國際互聯網上運行的政府網站,要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電子政務外網。

        第八條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建立統一的數字證書認證體系,建立電子政務安全信任機制和授權管理機制。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應用系統必須采用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發放的數字證書。各市可直接采用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提供的數字證書注冊服務,也可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建立本市數字證書注冊服務中心,負責本市范圍內數字證書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各級電子政務外網網絡管理單位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外網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網絡安全責任制。要對所管理的本級外網網絡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定期向主管部門通報網絡安全狀況信息,并向其網絡用戶單位提供安全預警服務。

        第十條電子政務外網要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應急支援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中心要制定數據備份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制定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災難恢復預案,并報本級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全省性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主要數據庫和重要的基礎性數據庫,必須在應急支援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中心實現異地備份。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護等級的保護規范,明確本單位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安全等級,并按照保護規范進行安全建設、安全管理和邊界保護。各單位負責其應用系統接入電子政務外網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網絡管理單位進行網絡安全管理和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明確信息采集、、維護的規范程序,確保其電子政務應用系統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安全可靠。各單位要按照“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保證其在電子政務外網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三條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要建立數據信息的存取訪問控制機制,按數據信息的重要程度進行分類,劃分訪問和存儲等級,設立訪問和存儲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信息。

        第十四條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要建立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用戶每次訪問系統的情況以及系統出錯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應有詳細記錄。

        第十五條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應當建立計算機病毒防范機制,要定期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認可的防病毒軟件進行檢測。

        第7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統計師;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能力

        目前針對提升統計質量的問題大討論中,業界習慣于聚焦統計流程的優化上。不難看出,基于統計流程的優化措施屬于對客觀世界的改造,而增強統計師的崗位素養則屬于對主觀世界的改造了,這與當前產業結構升級、高新技術被廣泛應用的大環境有關。

        那么如何來實施這項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呢,同行或許會想到崗位培訓。然而,在此基礎上的管理模式創新也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1統計師業務能力增強的目標定位

        結合筆者的工作實踐和思考,增強統計師業務能力的目標可定位于以下兩個方面。

        1.1近期工作方面

        當前對統計師的業務能力培訓往往突出于近期工作方面,且遵循傳統培訓思路分別在統計法規的學習、統計崗位職責的受訓上下工夫,并相應配合了績效考核辦法。上述辦法能夠較好的針對現實問題進行解決,在增強統計師業務能力上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可見這里的目標便定位于,針對組織統計領域的現實問題所展開的人力資源管理。

        1.2未來工作方面

        與其它崗位人員一樣,統計師也需要不斷適應企業微觀環境的一系列演化狀況,以及統計師自身也面臨著職業生涯的規劃要求。因此,著眼長遠以提升統計師自主學習習慣和能力,便成為此時的目標定位。不難發現,從戰略視角來審視針對統計師的人力資源管理,仍處于各組織人事管理的薄弱點。

        2定位驅動下的現狀反思與思考

        以上所歸納的目標定位,也在一個層面提出了當前關于統計師的人力資源管理現狀。為此,這里從兩個方面分別對現狀展開反思與思考。

        2.1針對傳統模式的現狀反思

        筆者贊同保留傳統模式,但也需要對其中影響業務能力增強的方面進行剔除。實踐表明,常規業務培訓往往流于形式,即使在重要的政策法規學習上也難以引起統計人員的關注,且更不同說在日后指導他們的統計工作了。另外,績效考核辦法也制定的較為原則性,未能區分出獎勵與懲戒的具體參照和實施辦法。這樣一來,就顯得無關痛癢了。

        2.2針對創新模式的現狀思考

        把統計師的職業生涯規劃納入到人力資源管理之中,便構成了人力資源管理創新模式的重要元素。那么如何形成他們的自主學習習慣和能力呢。筆者認為,習慣和能力的養成除了需要統計師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組織在學習型思想文化塑造和行為引導上的外驅力。可見,這便成為了人力資源管理所要關注的問題。

        3人力資源管理辦法構建

        根據上文所述并結合兩大目標定位,人力資源管理辦法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構建。

        3.1現狀分析方面

        現狀分析就在于,各類型組織應從實際出發來分析統計師隊伍的整體工作狀況,以及對他們的呼聲進行關注。需要指出,統計師崗位因職責重大、工作繁瑣,時常會給統計人員帶來不小的壓力。由此,傾聽呼聲不僅在于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還在于疏導他們內心的壓力。從而,是他們輕裝前行全身心的投入到統計工作中去。

        3.2注重實效方面

        在常規培訓中應注重實效,應通過改變培訓方式來解決“形式”問題。筆者建議,可以加強統計師與其它職能部門員工之間的交流,如在企業中與生產部門、銷售部門成員的溝通,而減少雙方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沖突。因此,可以借助拓展運動來加強雙方的團隊合作,也可以借助相互進行業務內容講授來提升雙方的理解度。

        3.3氛圍營造方面

        氛圍營造的目的在于支撐遠期工作目標定位,而營造的方法便需要遵循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順序依次進行。從我國各類型組織文化建設狀況來看,在人力資源管理中應針對自主學習業務的統計人員進行物質獎勵,并通過樹立業務標兵來傳遞組織管理者的信號:即統計師自覺提升業務能力是得到組織管理者欣賞的。

        4問題拓展

        在本文最后,再結合本文主題從現階段的實際問題出發進行拓展。建立新人引進的約束機制。

        具體而言,就是建立合理的約束機制。約束機制包括這樣幾個方面:(1)新人引進的申報機制。即將近期需要引進的統計人員數量、人員結構通過書面的形式向高層匯報,在獲批的情況下啟動招聘程序。(2)建立風險規避機制。在招聘新人的時候往往面臨兩大風險,即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特別對于那些高級專門人才的引進,其作用的發揮需要在一段時期后才能顯現。因此,應加強對此類新人的考察力度。

        5小結

        本文認為,增強統計師的崗位素養則屬于對主觀世界的改造了,這一點是現階段和未來統計崗位環境使然下的內在要求。具體的人力資源管理辦法包括,現狀分析、注重實效、氛圍營造等三個方面。

        參考文獻 

        [1] 袁光華.績效考核指標的選取與組織目標一致性的實現[D].北京:清華大學管理學院,2005. 

        第8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為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規范銀行和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并于2011年10月13日公布實施。

        銀監會擬新規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于2011年10月11日起草并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銀監會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并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中國商務部發文規范跨境人民幣直投

        2011年10月14日,中國商務部公布了《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正式放開。《通知》中規定,境外人民幣主要包括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在境外通過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

        中國國稅總局明確重組免征營業稅

        中國國稅總局于2011年10月9日下發“2011年第51號”公告,明確“重組免征營業稅”,代替了此前申請免征“一事一議”的國稅函形式。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

        2011年10月8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了《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簡稱《意見》),這是貫徹落實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提升中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質量和內部控制水平的重要舉措。

        第9篇: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的管理,切實防范融資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證券公司和基金開展融資業務應堅持“授權經營、規范操作、防范風險、注重效益”的原則。

        各行辦理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資業務必須經上級行授權。未經上級行授權,各行一律不得開展此類業務。

        第三條  對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包括同業拆借、債券現券買賣和債券回購。

        對經批準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業務,必須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債券交易業務。

        對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業務,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銀發[1997]245號)規定,辦理與其總部的一天同業拆借業務,在交易前須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

        第四條  對基金的融資業務包括債券現券買賣和債券回購。與基金進行債券交易,必須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辦理。

        第二章  融資對象

        第五條  對證券公司融資,只能辦理對法人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不得與其分支機構開展融資業務。

        證券公司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法人營業執照》;

        3.成為銀行間市場成員的,應提供市場準入的文件;

        4.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5.法人清算協議。

        第六條  對證券公司同業拆借限定為:

        (一)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

        (二)未獲準入市,但與我行簽有法人券商清算協議并在我行開立法人清算賬戶的證券公司。

        第七條  對基金融資,只能辦理對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業務。

        基金融資交易,通過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其債券結算通過托管銀行完成。

        第八條  債券交易的對手限定為經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并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的證券公司和基金。

        第三章  授權、授信管理

        第九條  總行對融資業務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授權。總行授權是對分行授予辦理融資業務的審批權,內容包括融資對象、融資方式、融資限額、融資期限等。在未得到總行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受權分行不得對二級分行進行此類業務的轉授權。

        第十條  依據《中國工商銀行統一授信管理制度》規定,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的授信管理實行“統一授信,總量控制,歸口管理”的辦法。

        全行對單一法人證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業務統一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加以集中統一控制。統一授信管理應完全在授權管理的制約范圍內,不得因授信管理而弱化授權管理。

        總行對單一授信客戶確定的各項融資業務之和,不得超過總行對其確定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總行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按業務類別歸口管理。由資金營運部提出授信方案,報信貸審查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總行只對法人證券公司和基金授信。

        對全國性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由總行確定。

        對規模較小(注冊資本金小于2億元)的地區性證券公司,經總行授權,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可由一級分行或直屬分行確定并報總行備案。

        遇證券公司注冊資本金調整,或發生市場準入、退出等情況變化,在報請總行資金營運部門同意并經行長授權后,可相應調整授信額度。對基金的授信額度由總行確定調整。

        對注冊地與主要清算地不在一處,未加入全國銀行間市場的證券公司,經總行授權,可由主要清算地分行確定授信額度。隔夜拆借業務仍需由注冊地分行操作。

        第十二條  對單一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的單筆業務審批權,總行在基本授權時一并下達分行。分行在總行確定的單筆融資業務審批權限和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內,對轄區內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辦理融資業務。

        第十三條  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授信,應事先建立風險分析和評估辦法。通過設置具體評價要素(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負責人管理水平、盈利性、流動性、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狀況、基金投資情況等),評估其償債能力、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區別不同對象,分類確定授信額度。

        第十四條  對證券公司進行的資金拆借,統一納入全行同業拆借限額和同業拆借授權額度內考核。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測

        第十五條  根據人民銀行《證券公司進行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與我行開展拆借業務的證券公司,必須是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并達到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風險管理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根據人民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和基金核準的經營范圍,市場準入和退出情況,由經辦行負責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債權債務情況、財務經營狀況和投資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對不能達到證券監管機構風險控制標準的證券公司,不得與之發生資金拆借業務。

        經辦行應對融出資金的安全性負責,做好風險管理,到期及時收回融出資金。

        第十七條  與我行進行資金拆借和債券回購的證券公司,其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債券回購融出、融入資金余額亦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與我行進行債券回購的基金,其債券回購融出和融入的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第十八條  對于與我行簽有法人券商清算協議并開立法人清算賬戶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可與之建立穩定的融資關系。同時,建立穩定和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要求證券公司定期提供財務報表,重大事項及時通告。

        第五章  業務操作與管理

        第十九條  對證券公司的同業拆借,拆出、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不超過7天。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到期后均不得展期。對證券公司的拆出資金,在對同一對手的拆出余額尚未全部歸還時,不得發生新的拆出業務;對同一對手上次拆出資金到期日至下次拆出資金起始日,必須有不少于48小時的間隔期。

        第二十條  拆借資金和債券回購的利率,參照CHIBOR拆借和債券回購前5個交易日同期限品種的加權平均利率,并考慮自身籌資成本確定。

        對逾期歸還的拆借或回購資金,除按原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外,還應按日利率萬分之三加收罰息。

        第二十一條  債券交易的對手方必須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在結算時保證有真實、足額債券,嚴禁債券交易中的買空、賣空行為及其他違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與其注冊地在轄區內的法人證券公司進行拆借業務時,必須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

        通過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系統進行拆借業務,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與《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共同構成完整的拆借合同。為建立穩定的融資關系,分行也可與轄區內的法人證券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協議》,作為資金拆借的授信協議,期限一年,在每次通過交易系統成交時,再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每筆拆借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與《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構成完整合同。

        與非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進行隔夜拆借,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簽訂并認真履行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在交易前報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備案。也可與轄區內的法人證券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協議》,作為資金拆借的授信協議,期限一年,在每筆拆借時,再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

        在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和《人民幣資金拆借協議》時,可視情況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相應加入擔保條款,或另行簽訂擔保協議。

        債券回購的完整合同為: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和債券回購主協議。

        債券買賣的完整合同為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要嚴格業務審批程序,堅持業務操作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資金清算與債券結算相分離的原則,嚴格執行業務操作、審核批準、會計核算“三分離”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行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管理和臺賬管理,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禁亂用會計科目。

        向證券公司拆出資金,通過“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核算;拆入資金通過“277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核算。

        以債券回購方式向證券公司和基金融出資金,通過“175買入返售債券”科目核算;融入資金通過“297賣出回購債券”科目核算。對債券回購業務,要求同時在表外“661本行購買債券”科目進行登記。

        債券現券買賣,根據交易券種,分別通過“171國家債券”、“172中央銀行債券”、“174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十五條  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資業務,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必須通過轉賬方式進行資金清算,不得收付現金。債券交易結算必須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

        第六章  內部監控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總行對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與證券公司和基金發生融資業務的動態監控,受權分行應于此類融資業務發生當日營業終了之前,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同業拆借監控系統,將有關交易情況逐筆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  為全面了解掌握證券公司和基金有關重大債權債務變動、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重大交易、公司收購或轉讓、法人變更等重要事項和信息,各行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行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金融監管機構有關證券交易和同業市場融資的規定,嚴禁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嚴禁銀行工作人員參與證券違法活動。對嚴重違規的行為,要按國務院、人民銀行和總行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總行原有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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