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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一、金融支持刑釋人員的基本情況
據司法部門反映,2004年以來,瑞金市因觸犯刑律服刑人員達1.56萬人,涉及4500戶家庭5.81萬人,期間刑釋人員0.25萬人。為穩定刑釋人員情緒、緩解刑釋人員生活困難、促進社會穩定,多年來瑞金市委政府把做好刑釋人員工作當作一件大事在抓,要求各部門發揮所長,幫助刑釋人員最大限度實現就業。但調查結果顯示,刑釋人員因種種因素制約,就業形勢并不樂觀。近五年刑釋人員就業總數為387人,僅占刑釋人員的15%。高達85%的刑釋人員工作沒有著落,個人及家庭經濟生活不同程度陷入困境。
從幫扶作用大小的角度考量,金融在支持刑釋人員就業方面一直充當著主力軍作用。據調查測算,到2009年9月,瑞金市金融機構發放的刑釋人員、吸收刑釋人員的企業、刑釋人員以其家人朋友名義的貸款余額約8000余萬元,占全市信貸總量的3%。幫助刑釋人員就業的銀行貸款近年也增加明顯,2007年以來此類貸款累計投放5348萬元,超過2006年以前歷年此類貸款投放總和。對此類貸款結構分析發現,小額信用貸款成為金融扶持刑釋人員的主要信貸品種,達3877萬元,占金融支持刑釋人員資金總額的72.49%。
從幫扶效果分析,金融對刑釋人員的資金幫扶效果明顯:一是改善了刑釋人員的就業狀況。據不完全統計,近五年在金融的幫助下實現就業的刑釋人員為285人,占同期刑釋人員就業總數的74%;二是改善了刑釋人員的生活狀況。在金融幫助下,刑釋人員通過創辦實體、進入企業打工等方式實現就業,有了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家庭生活質量明顯改善;三是凈化了社會空氣。在金融支持下,大部分刑釋人員專心工作,參與賭博、打架斗毆等情況大為減少;或者為了獲取謀生手段,積極參加各種技術培訓班,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社會風氣明顯好轉。
二、刑釋人員對金融扶持的期望
從刑釋人員的金融需求狀況看,目前的金融服務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希望金融機構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更多的支持。從調查結果看,刑釋人員對金融的需求已經觸及金融信貸的政策層面,主要表現在:
1、出臺信貸幫扶政策。很多刑釋人員反映,他們以前曾有過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經歷,但大多數人因難以通過銀行“信用審查”條款,遭到銀行拒絕。他們希望金融機構從信貸政策層面入手,從制度上解決刑釋人員不能貸款的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他們認為當前最迫切的是國家盡快出臺《弱勢群體貸款管理辦法》或《弱勢群體信貸促進法》,督促金融機構對弱勢群體貸款區別對待。
2、降低信貸準入門檻。刑釋人員大多經濟及家庭條件差,不能按要求提供抵押物,因此很難獲得銀行信貸親睞。因此,高達65%的刑釋人員在問卷中向銀行提意見,希望金融機構在信貸準入條件上有所區別,對他們以信用貸款為主。據調查,他們認為目前農村信用社“小額農戶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農業銀行的“惠農卡”貸款等貸款品種很好,很適合他們。刑釋人員在問卷中還建議,在信用審查過程中,銀行可向村委會或居委會調查借款人刑釋后的表現,以決定是否放貸。
3、實行信貸優惠措施。調查結果顯示,90%以上的刑釋人員因經濟條件差對當前貸款利率難以承受。他們反映,目前信用貸款的利率仍然相對偏高。很多刑釋人員希望,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對他們進行照顧,適當降低利率或利率下浮幅度相比其他借款人大一些;此外,簡化貸款程序、增加單筆貸款金額、延長貸款期限等優惠措施也在他們的期望范圍內。
三、金融支持刑釋人員的困惑
除了抵押物不足原因外,信認度不夠等方面的劣勢因素也成為制約刑釋人員獲取貸款的障礙。銀行信貸人擔心刑釋人員信用再次出現問題,“懼貸”心理嚴重。
1、缺乏文化技術(見圖1、2)。大部分刑釋人員因文化層次低,沒有技術,缺少一技之長,回歸社會后難以找到合適工作。對刑釋人員的文化技術結構分析發現,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的刑釋人員的占比僅19%,81%以上的人員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甚至有相當部分人員的文化水平僅停留在小學以下水平;此外,刑釋人員中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證書的人員占比僅8%,九成以上人員沒有任何技術。文化素質低下和技術特長欠缺成為刑釋人員就業路上的“攔路虎”,也成為銀行進行信貸支持的最大困惑。
2、缺乏經濟基礎(見圖3)。調查結果顯示,63%以上刑釋人員服刑前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服刑造成相當部分人員家庭缺少收入來源,經濟陷入困境。截止2009年9月底,百戶被調查刑釋人員的家庭平均資產6.5萬元,相比服刑前資產非但沒有增加,反而有22%的下降;家庭平均儲蓄存款僅為1.85萬元,是全市戶均儲蓄存款的一半。受經濟條件限制,刑釋人員在自主創業過程中,面對好的項目時,只能“望自興嘆”。出于信貸資金安全考慮,銀行對經濟條件差的刑釋人員進行信貸審查時,往往趨于謹慎。
3、缺乏發展潛力(見圖4)。除了文化技術欠缺制約刑釋人員的發展外,年齡問題也成了阻礙其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據近年來刑釋人員的年齡統計,服刑人員被釋放時的年齡普遍偏大,平均為39.6歲,其中40歲以上人員占大多數,達到51%的比例,35―40歲人員的比例為26%,30歲以下人員的比例為23%。大部分刑釋人員錯過了創業、學習的黃金時期,缺乏主動創業熱情,難以跟上形勢發展。刑釋人員發展后勁不足動搖了銀行對其信貸支持的信心和決心。
4、缺乏社會關系。由于脫離現實生活有一段時間的緣故,很多刑釋人員回來后,往往表現出難以適應。一是適應社會難。高達87%的刑釋人員表示在短時間內“難以適應”社會,其中69%刑釋人員更坦言要2到3年過后才逐漸找回適應社會的感覺;二是人際關系冷漠。由于長時間缺少交流與溝通,刑釋人員與朋友、親戚、家人的關系逐漸疏遠。56%的刑釋有過“有苦不知向誰說”的痛楚;三是社會重新接納認可程度低。據對部分用工企業走訪后發現,72%的企業表示在招錄員工時,會考慮被招用人員的政治表現,對有犯罪前科的人員一般不予招聘,只有15%的企業表示,如果刑釋人員在有人擔保情況下,它們在招聘員工時會予以考慮。社會關系上的劣勢,導致刑釋人員普遍存在自卑心理,不敢主動接觸社會,更不敢向銀行申請貸款支持。
四、金融支持刑釋人員就業的制度設計
弱勢群體的金融需求與目前銀行信貸服務存在突出矛盾。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成為金融支持弱釋群體的癥結所在。因此,重新進行金融等制度設計顯得尤為必要。本文認為,可采取引進“第三方”對信貸風險適度分擔的策略,對現有一些信貸制度產品進行調整創新,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的參與積極性,以加大對弱勢群體特別是刑釋人員就業的金融扶持力度。
1、在現有小額擔保貸款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建議將刑釋人員這一特殊群體納入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范圍。勞動就業部門優先安排刑釋人員參加技術培訓。金融部門在刑釋人員取得技術培訓合格證后,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營業執照、結婚證、借款人及配偶、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等手續齊備的情況下,就可受理貸款申請。
2、在信貸品種創新上進行制度設計。金融機構要加大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等貸款種類的創新力度,積極開發出適合刑釋人員等弱勢群體的新的信貸品種。借鑒農戶聯保貸款成功模式,可以設計“刑釋人員+家庭”、“刑釋人員+朋友”等擔保貸款種類,以滿足刑釋人員貸款需求。在貸款試辦階段,應對單筆貸款金額作出規定,最好控制在10萬元以下,且可對貸款要求進行封閉管理,以防范可能產生的信貸風險。
3、在吸納刑釋人員的企業優惠政策上進行制度設計。借鑒福利類企業支持政策,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對吸納刑釋人員企業,按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刑釋人員占企業在職員工總數達到一定比例,企業可享受相關的財政、稅收和金融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吸納更多刑釋人員再就業。
4、在鼓勵刑釋人員自主創業上進行制度設計。一是編制刑釋人員自主創業產業指引目錄。金融機構要精心篩選一些好的項目,編制成信貸支持產業目錄,提供給刑釋人員。對選擇目錄中所含的項目進行自主創業的刑釋人員,在抵押擔保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堅決給予信貸支持;二是建立刑釋人員自主創業信貸需求信息反饋制度。刑釋人員自主創業的合理資金需求可通過政府網站設立專門欄目,進行粘貼,實現信息對稱,各金融機構要盡最大努力給予滿足;對確有資金需求又符合貸款條件的,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金融機構解決;三是創新刑釋人員自主創業信貸管理機制。從創新信用評級管理、放寬抵押擔保范圍、提高貸款比例、適當降低貸款利率等方面建立符合刑釋人員自主創業業務特點的信貸管理機制,為刑釋人員自主創業提供個性化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