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人民調解工作計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必須從健全網絡體系上抓好組織建設規范化
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是規范化建設的核心。對此,筆者認為應根據糾紛發生、發展的情況,本著科學、合理、管用的原則,按照“五有”、“四落實”的建設標準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形成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糾紛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范化的新時期調解組織網絡體系。(1)積極建立和完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完善立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居)委員會設立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的設立依據僅有司法部規章,因此有必要通過完善立法,依法賦予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針對前幾年成立的鄉鎮司法調解中心(矛盾糾紛調處辦)在性質、構成、工作范圍和運行機制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人民調解,也不屬于法定的行政調解,應當將其名稱更改為“XX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防止辦事相互推諉的現象發生。二是明確鄉鎮調委會的工作范圍,即負責調解本轄區內村、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村、跨單位的民間糾紛。(2)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法定組織形式。實踐表明,大量的民間糾紛是通過村級調委會解決的,村級調委會解決糾紛的方式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首選方式,它是人民調解的工作基礎,是廣大人民群眾民主自治的較好形式之一,要給予鞏固規范,增強活力。(3)積極穩妥地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新時期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各種矛盾糾紛、工人下崗引發的勞資糾紛、企業與周邊地區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發展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勢在必行。我們要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積極學習推廣借鑒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好做法、好經驗,在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同時,要在消費者協會、大型集貿市場等區域性、行業性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聯合調解委員會。(4)進一步完善農村基層調解小組、調解員或糾紛信息員的調解網絡。在設置調解小組、調解員或信息員上應不拘一格,建議以自然村(片)、車間、工區為單位設置調解小組,以生產組、樓院為單位設立調解員或糾紛信息員。這樣既使網絡的設置切合實際,又便于組織管理。
二、必須從完善內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設規范化
制度建設是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人民調解組織必須建立起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內容的糾紛排查、登記、學習、廉潔、考評、例會、統計、文書檔案、回訪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運行。尤其要針對目前統計工作中存在的統計標準不一,漏報、甚至不報的現象,要通過規范化建設促使登記制度和統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時在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方面,也存在糾紛信息反饋不及時,信息渠道不暢的問題,必須通過發展信息員隊伍、建立糾紛信息報告有功人員獎勵制度,切實改變這種狀況。
三、必須從提高人才素質上抓好隊伍建設規范化
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素質是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效果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這需要有一批具有較高政治、業務素質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強的人員加入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級人民調解隊伍素質狀況不盡人意,有相當一部分村調委會調解員素質較差,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改革和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實按照部頒規章的要求,從提高人才素質上下大力氣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配關,要把一些具有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相適應的文化、法律素質(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過法律常識考試)、為人公正、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吸收到人調隊伍中。二是推廣“首席調解員制”、“調解人員等級制”、“調解員聘任制”和“持證上崗制”等好的做法和經驗。三是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交流、經驗演講、以會代訓、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四、必須從增強工作實效上抓好調解工作程序規范化
依法調解是民調工作的生命所在,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調解、規范調解的意識,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一是調解糾紛的整個過程要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切實保障依法調解,平等自愿,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三項原則的落實。二是要特別重視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規范化水平,必須從深化民調改革的總體要求出發,改進并規范調解協議書的表述方式,使之與民事合同書在內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銜接創造有利條件。在具體制作上要把握好針對性、邏輯性、規范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級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培訓和檢查評比等方式加強對各調委會的指導,避免調解糾紛違反程序,調解協議書說理不清、表達不充分,制作要件殘缺等問題的發生,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必須從落實專項經費上保障實現調解工作規范化
關于指導部門要有想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機關要有銜接的想法和動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是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職能。基層人民政府的職能具體落實在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身上。指導部門要有想法是說,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區縣人民法院要對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能夠取得共識并意欲付諸實施。筆者認為,最完美的表現方式就是通過雙方協商,共同出臺實施意見或做法,從而規范這一項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識,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進行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拿出具體設想和操作規程,爭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關于實現銜接要有辦法。銜接的辦法往往是指銜接的途徑。既然兩者銜接更多的在于雙方工作層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參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嘗試以下具體做法實現銜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先行調解理念,將調解貫穿于工作全程始終,并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事實上,調解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從筆者對全國各地法院對訴訟調解工作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都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如送達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揮雙方委托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意見》(寧中法[2002]65號)也規定,凡是《意見》規定應當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應當盡量調解。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法院自身的訴訟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本身并無太大關系。筆者認為的銜接,是指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銜接,以及人民調解組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參與。對于這兩類具體工作的銜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具體做法實現:
1、實行立案前調解。凡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一般民事糾紛,或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訴訟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或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法院接待人員應與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將此案件移送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暫緩立案。或者在查明情況基礎上,主動聯系基層民調組織,及時掌握糾紛情況,安排專人參與訴前調解。
2、實行審判中調解。對于已經立案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辦人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告知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目的與意義。如當事人同意訴外調解的,立即辦理撤訴退費手續。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訴訟,審判人員發現存在調解可能的,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民調組織聯系,邀請其一起參加調解,加強調解效果。
3、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間糾紛案件時,對可能變更、撤消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調解協議,應通過司法局通知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參加庭審旁聽。
4、人民法院賦予經過公證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由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通過公證機關依法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拒不自動履行協議的,只要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5、各區縣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采取以會代訓方式,評析審理過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總結經驗,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調解業務水平。
6、人民法院應聘請或特邀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通過以審代訓方式,增強調解隊伍業務知識。
7、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做好各個環節的調解工作,幫助優化民事審判環境,關鍵是堅持依法調解原則。依法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一要找準雙方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要找準法理與情理融合點,綜合發揮法律與道德規范的雙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導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8、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糾紛移送制度。通過對糾紛的審查,分清糾紛性質,確定采取何種調解方式。對不符合人民調解范圍或不適宜人民調解的糾紛,要在24小時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同時具備行政性質和民事性質等多重性質的糾紛,要能夠依據糾紛性質分別提出調處意見,指導并促使矛盾雙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運作。
9、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引導機制。對于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要說服和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調解途徑處理矛盾糾紛,并主動向法院提供相關情況,以便糾紛及早解決。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提請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共同調解制度。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疇的一些糾紛,尤其是已經訴訟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協助做好調解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關于具體作為要有章法。具體作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過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銜接工作的規范有序。為保證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有機銜接,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以下有關工作制度:
1、聯系與會議制度:市法院與市司法局各確定一名聯系協調人,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系會議。主要是雙方適時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明確各自工作目標;交流工作信息,總結工作經驗,解決存在問題;討論有關指導工作的重大決策。各村(居)、街道民調組織具體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與區縣法院或當地法庭進行定期聯絡,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三級民調組織聯系網絡。
2、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法院選派具有豐富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到各社區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指導員負責對該社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與培訓工作。各區縣法院、法庭要確定一名法官作為人民調解指導員,并將指導員的姓名、電話印發給各街鎮、村(居)民調組織。同時,各區縣司法局將轄區內的街鎮、村(居)民調組織人員姓名及其聯絡方式等信息提供給指導員,以便于加強溝通與聯系,及時做好指導工作。
3、指導與培訓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民調組織的業務指導與培訓。加強對民調委員的業務指導可以采取各類方式:一是定期舉辦培訓班。培訓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統授課、專題講座,主要講解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知識以及調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導方式。由法庭的審判人員具體負責一個街鎮的民調指導工作,時常到民調委員處了解情況,進行指導。三是以會代訓方式。法院審判人員可以定期參與各街鎮調組織例會進行答疑釋惑;四是以庭代訓方式。對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鎮村居就近開庭,組織調解人員現場旁聽;或者各基層法庭及業務庭經常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到庭旁聽,組織調解人員到法院旁聽開庭,觀摩調解技能,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律素養,特別是提高他們識別證據、認定事實和組織調解的能力。
4、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司法行政部門要督促各級民調組織建立臺帳制度,凡啟動民調程序的糾紛均需手續齊備,材料規范,結案后及時裝卷,以備檢查。對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局、法院要選派專人定期進行評閱,對不足之外及時指出,認真改正,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制作水平。對于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對不具無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予以維持,以維護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會公信力。
5、人民調解訴訟前置制度:對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特點、優勢,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暫緩立案。
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區人民陪審員在立案后一周內再次調解,力促雙方達成協議或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經人民陪審員先行調解仍未達成協議或拒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6、信息溝通與反饋制度:法院對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無論是確認還是判決變更、撤消或被確認無效,都要及時將審理信息反饋給司法行政部門及基層民調組織,以便共同做好這類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將法院交辦的調解案件結果和情況進行回復、報告。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成功的糾紛,及時派出審判人員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將基層調解員情況熟和法院審判人員業務精的優勢結合起來,實現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優勢互補。
7、疑難案件會診和研討制度:人民調解組織遇有疑難復雜糾紛難以處理的,可以及時與法院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取得聯系,請求其進行疑難案件會診。法院在“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咨詢,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上的互補與協調發展。法院通過加強對民調工作的指導,參與疑難調解案件會診,盡量使群體性糾紛解決在社區中而不形成訴訟。同時選擇一些疑難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共同研討,既開拓他們的眼界,又增進其綜合分析法律與解決實際糾紛的能力。
8、首席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制度:利用民調委員熟悉群眾、了解群眾心理等特點,法院可以挑選素質較高的民調主任,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定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案件審理及一些輔工作。經法院批準,人民調解員可以以見習人員身份參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審判工作,旁聽開庭、調解,擔任人民陪審員等。
9、跟班學習和聯調制度:各區縣司法局有計劃經常性地選派基層調解骨干到法院各業務庭室、基層法庭跟班學習,使他們親身感受和體會審判人員處理糾紛的全過程,從而提高其調解技能。法院可以嘗試民調、審判聯動新機制。對于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可以嘗試由特邀人民陪審員或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從而充分利用民調組織的人力資源,增強審判工作的民主性、公開性,接受群眾監督,從而提高訴訟調解的社會效果。
10、評比與獎勵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應定期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評比。對工作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法官和集體進行表彰和獎勵。及時宣傳典型案例和先進事例。
關鍵詞 人民調解 訴訟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
作者簡介:劉艷云,北京市西城區委黨校社會學教研室主任;濮蘇安,北京市西城區委黨校教務處主任。
一、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
隨著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社會利益格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不斷調整和變化,使社會發展進入了矛盾多發期,民間糾紛也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新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糾紛類型復雜化,在傳統的民間糾紛中,矛盾性質往往較為單一,新形勢下的民間糾紛,矛盾性質表現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錯、互為因果;另一方面糾紛主體多元化,在傳統的民間糾紛中,矛盾主體雙方多為公民個體,新形勢下的的矛盾主體則更多的涉及了公民與法人,以及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同時,由于城市化進程、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導致群體性糾紛和高額財產利益糾紛明顯增多。
二、人民調解“延伸”的實踐和積極作用
2003年上海長寧區法院設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化人民調解機構――“區聯調委人民調解窗口”,開展了“在法官主導下訴訟調解適度社會化”探索,開創了“人民調解走進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會化的大背景下實現糾紛的合意解決和減輕基層法院的壓力。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是通過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功能,以實現邁向社會和諧的總體目標。
2007年,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與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認真調研后,在全市范圍內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廳聯合設立了獨立于訴訟外的訴前調解形式――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直接調解“打到法院門口”的糾紛,意在打造一條切實為當事人有效解決糾紛的新途徑。嘗試推動人民調解與法院立案審判的銜接互動,完善社會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雙贏”。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成立,標志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之間成功實現了對接,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邁出了創新步伐。八年來,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內”、“調在訴訟外”、“指導訴訟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進了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發展,在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功能的過程中,發揮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調解工作的策略與方法
人民調解工作室與人民法院立案庭同處一個工作環境內,可以觸及到來自當地各個街道、各個社區及各村的糾紛情況,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觀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糾紛形勢,在微觀上能更加具體把握調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這為人民調解工作室提供了極大的幫助,能恰當運用不同的調解策略與方法等。
(二)便于當事人與人民法院的溝通
人民調解工作室與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對而設,對于來訪的當事人,立案庭與調解工作室可以實現隨時溝通情況,既有利于人民調解工作室隨時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為確定掌握來訪當事人所訴求事項的接訪方法創造了條件,進而形成“默契配合”,從中取得最佳的調解與指導效果。
(三)便于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由于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夠觸及來自當地各街道、各社區、各村的糾紛信息,可謂是“見多識廣”。故對于指導轄區內的社區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力
正因為人民調解工作室設于立案大廳內,很多來訪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極大的信任,其接訪量遠遠高于法院周邊的其他法律咨詢機構。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得到當事人的認可程度相對較高。
(五)便于構建三大調解的銜接機制
目前,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是我國民間糾紛調解體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三者之間,尚缺少有效的聯動機制。
當前傳統的民間糾紛大量存在并呈現出與其他糾紛相互交錯、互為因果的狀態,許多糾紛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諸因素相交。所以,將人民調解工作室設于法院內,不應僅僅是辦公環境的“銜接”,也不是人民調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終目標。其核心應當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兩種調解機制的銜接與深化。
此外,當事人在有關訴狀的書寫、證據的提交、辦理的程序等等問題上,幾乎都到人民調解室咨詢,尋求指導與幫助。可以說,人民調解室進駐人民法院,在客觀上也極大緩解了人民法院導訴工作的壓力。
三、人民調解“延伸”機制的發展和存在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訴前接訪工作與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包括立案環節的調解工作)有著相當的重合度。因此,如果僅將“人民調解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通過人民法院的“確認”,從而實現了其“法律效力”,即認為是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顯然是不夠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只是將人民調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個起點,一個標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包括“訴前調解”(訴前調解又包括“立案前調解”和“庭前調解”)、“訴中調解”(開庭后至判決前的調解)和“訴后調解”(包括“判后答疑”和“執行和解”等)。而這些可以滲入“調解”的環節,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觸及。
但是,人民調解工作室所開展的“非訴訟調解”性工作的經歷證明:
第一,在人民調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雙方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機率較低,是因為前面提到的“來訪人多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單方調解”所實現的社會效果,則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間糾紛,包括了從矛盾初始至裁判結束及執行階段,其涉足領域遠遠超過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大大超出了人們對“人民調解”一般理解含義。
基于上述兩點可以發現,以“在人民法院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形式,將人民調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內,實際上還有更大、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那就是人民調解所具備的“非訴訟調解資源”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資源”之間,還有建立進一步的“資源整合”的發展空間。現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實際上恰是為“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間建立整合關系的一個良好的契合點。
四、深化人民調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議
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是將人民調解工作指向訴訟前的糾紛調解,直接調解“打到法院門口”的民間糾紛。這種設立宗旨,一方面要將“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實現有機銜接,另一方面,也是要為“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實現奠定基礎。
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機制與模式,在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延伸進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礎上,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進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間。
(一)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對調解室工作的指導
《人民調解法》第5條第2款: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重視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克服唯案辦案的局限思維,高度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年初工作計劃,納入年終目標考核內容之中,并定期檢查落實,形成主要領導作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分管領導作直接責任人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責任體系。
(二)逐步建立與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相適應的各種“延伸”機制
考慮到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于人民法院內,除了要保證其作為一項“便民服務”措施的作用繼續發揮外,還應當針對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訪中所涉“訴前糾紛、訴中糾紛、訴后糾紛的特點,考慮逐步與人民法院相應業務庭室建立關聯機制的問題,從而進一步實現人民調解的全面“延伸”。
(三)嚴格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加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四)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的范圍
隨著社會利益格局的不斷重新調整,導致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愈來愈多,造成各類糾紛復雜多樣,各種各樣的矛盾相互疊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幾經調整,已經達到了400多項;新頒布的《人民調解法》已經取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調解的工作范疇已經擴展到我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民間糾紛的外延在無限的擴大著可以說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調解受案的范圍。
(五)調整普法宣傳與業務培訓方向
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一個重要職能應該是積極為各街道調委會提供業務培訓。司法行政機關也應輪流選派各街道的人民調解員來駐法院人民調解調解工作室進行業務鍛煉;法院也將依托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來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因此,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帶教和培訓的職能。
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對人民調解實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補考核,一是簡易在2009年5元的基礎上增加到每件定補10元,二是對疑難糾紛每件定補50元,三是對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四是對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經費直接兌現到調解人員手中,同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考核情況在全縣范圍進行通報。年終對優秀工作人員及先進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1582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村民調解小組,并在縣焦化廠等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創新體制機制,千方百計解決工作激情、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信心問題。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把落實人民調解員報酬與調處解決矛盾糾紛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高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置和化解,創造了*人民調解有史以來調解案件最多、調處成功率最高的歷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基本達到了為縣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制作的《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確各級職責,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2009年以來縣鄉兩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處各內矛盾糾紛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賠償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鄰里1*6件,生產經營446件,債務345件,其它947件,調處成功5933件,調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間糾紛引發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眾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眾上訪42件410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發自殺42件42人次。在調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六)狠抓協調配合,千方百計解決協同作戰、增強合力、提高效率的問題。一是全力整合調解資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與各鄉(鎮)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法院、進公安、進土地、進林業、進企業活動,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多家互聯共通,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共同協作解決處理涉及山林、土地、資源爭執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認真抓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將人民調解協議履行與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有機結合,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法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今年以來,通過訴前引導,31件矛盾糾紛以人民調解方式結案;121件糾紛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79名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五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立足為民服務的宗旨,做細做實基層法律服務文章。在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2009年以來:擔任法律顧問98家,民事訴訟2*件,非訴訟事務12件,調解民間糾紛212件,辦理見證83件,代書312份,解答法律咨詢4257人次。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接邊聯防聯調工作總共排查213件,調處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間21件(賠償6件、土地13件、生產經營1件、家庭1件),跨縣之間10件(財產賠償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縣鄉與鄉之間41件(土地14件、賠償8件,期它19件),村與村之間141件(賠償14件、婚姻家庭糾紛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專款培訓經費。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工作。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工作長期以來為化解社會矛盾、消除民間糾紛、減輕法院審判壓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勢下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近年來,我國民間糾紛日益復雜化,調解難度不斷加大,人民調解的范圍從原來的婚姻家庭、相鄰關系、人身傷害等傳統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勞動爭議、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遷、物業管理等改革發展進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這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層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著化解社會矛盾的共同使命,支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也是基層法院的職責。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都對基層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做出了相關規定,20__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基層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因此,在新形勢下正確認識加強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擺在全國基層法院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以近年來寧波市____區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實踐為研究樣本,扎實穩妥地開展關于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調研,希望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有益參考,開創基層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一)基層人民調解的組織架構
1.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企事業單位等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截至2014年3月,____區已建人民調解委員會153個,其中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6個,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86個,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55個,其他人民調解委員會6個,初步建立了自下而上多層次、廣覆蓋的人民調解網絡。為了落實開展“大調解”工作,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將在職黨員、樓長、退休干部、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等列入“社區能人庫”,鼓勵他們參與到日常的人民調解工作中來,形成“人人參與,調成有獎”的氛圍。鄉鎮、街道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則積極推進矛盾糾紛“統一受理、統一分流、統一協調、統一監督、統一歸檔”機制,主要解決跨轄區或較為復雜的矛盾糾紛。
2.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
為推動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打破固有的地域及行業局限,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提高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____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__年3月掛牌成立。該調解委員會由區綜治辦、公安分局、司法局、局、安監局、勞動局、國土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對影響全區穩定的重大矛盾調處工作進行協調;協助做好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調解工作;定期對全區矛盾糾紛調處情況進行分析。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五個專業調解工作室作為常設機構,分別是:駐法院的“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室”,擁有專職調解員3名;駐勞動局的“勞動糾紛調解工作室”,擁有專職調解員3名;駐交警隊的“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工作室”,擁有專職調解員9名;駐衛生局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室”,擁有專職調解員2名;駐國土局的“國土糾紛調解工作室”,擁有專職調解員2名。
(二)基層人民調解面對的社會糾紛情況
1.社會糾紛數量與構成
近年來,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面臨社會糾紛數量增長較快,糾紛種類更加復雜的挑戰。以____區人民調解組織收案為例,20__年至20__年糾紛數量進入一個較快的上行通道,由6762件上升到12553件,增長了85.64%。2013年案件數量雖然有所下降,但仍有11247件,在10000件以上的高位徘徊。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性糾紛屬于常見性、多發性的傳統型糾紛,在糾紛總數中比重有所上升,由20__年的43.43%上升到20__年的50.6%。交通事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矛盾、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可以劃入專業性糾紛的范疇,曾占據糾紛總數的大半江山,近年來雖然比重有所下降,但種類進一步增加,矛盾的多樣化和尖銳化大大增
加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
2.社會糾紛出現新趨勢
社會糾紛出現了一些新趨勢:一是傳統性糾紛重新占據多數,做好婚姻家庭和鄰里等傳統類別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工作,仍是日后一個相當長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因為新類型矛盾糾紛的不斷涌現而忽視傳統矛盾糾紛或降低對其的工作力度。二是矛盾糾紛種類不斷多樣化,近十年來,我國經濟建設迅猛發展,法制建設也進入了快車道,立法不斷完善,《物權法》、《道路交通法》、《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醫療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等,使得道路交通、勞動爭議、征地拆遷、醫療等糾紛數量居高不下(圖表2)。相信未來幾年,隨著社會發展步伐繼續加快,新型的矛盾糾紛還將不斷涌現,對此,各級調解組織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1.人民調解面對的民間糾紛數量大、種類多
人民調解作為第一道屏障,一直承擔著過濾和化解民間糾紛的重任。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主體間的交流和聯系呈多樣化的趨勢,相對應的是民間糾紛也不斷引發。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糾紛數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人民調解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糾紛種類豐富,涉及主體類型不斷增多,矛盾內容趨于復雜,使得人民調解的工作難度加大。問卷調查也顯示,92%的被調查人民調解員認為“調解工作量大,任務繁重”;69%的被調查人民調解員認為“缺乏如拆遷、勞動爭議等專業領域的知識和技能”。數量與種類的雙重壓力不斷上升,而組織建設和業務指導則相對落后,這使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
2.人民調解在傳統領域出現功能萎縮
公民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性糾紛是常見性、多發性糾紛,屬于人民調解的傳統領域,人民調解在該領域一直發揮著彌合裂縫、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群眾之間發生了這類無法自己協商解決的糾紛,也愿意到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去找人民調解員訴訴苦,評評理。這些糾紛一般存在矛盾不深,爭議標的不大的特點,但當事人雙方有很強的傾訴意愿,容易反復。應該說,廣大人民調解員在處理傳統領域糾紛上擁有豐富的經驗,一般先讓當事人的情緒通過傾訴得到了一定宣泄,再進行勸解和教育,往往能夠使糾紛順利化解。然而,近年來由于民間糾紛數量的不斷攀升,往往一件糾紛還未處理完畢,更多的糾紛就紛至沓來,使人民調解員沒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傾聽雙方的傾訴,應付時常的反復。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事論事的機械性調解多了,對雙方內心潛在需要的挖掘和關心少了,于是傳統領域糾紛的調解效果下降了。
3.人民調解在專業領域缺乏相關指導
近年來,交通事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矛盾、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也紛紛涌向人民調解組織。這些糾紛與傳統領域的糾紛相比,往往涉及多層次、高專業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政策水平要求很高。而且,這些糾紛的主體更復雜,標的更大,群體性糾紛比重上升,因此處理起來難度大、易激化,容易釀成。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時如果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對當地的政策不了解,對各類糾紛的調解難點沒有清晰的認識和相應的調解技巧,就容易感覺無從下手。然而,目前人民調解在專業領域的指導非常缺乏,一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即使以書面形式下發,也沒有組織系統的講解和學習,想要掌握難度很大;另一方面,針對較為復雜的個案缺乏具體的指導,無法使人民調解員更好地認識到爭議的焦點,失去學習掌握相關調解技巧,促使糾紛解決的機會。
二、基層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面臨的困境
人民調解具有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理論上,人民調解作用發揮好,人民調解糾紛數量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的收案數就相對較少,然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以____區的統計數據為例,20__年至2013年,人民調解組織每年成功調解糾紛數量高居不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績。與此同時,基層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數并未減少,每年反而呈遞增趨勢。人民調解案件與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同在高位運行,一方面是因為當今社會處于轉型期,社會矛盾進入了易發、多發期,許多過去沒有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也逐步暴露,特別是一些法律關系復雜的糾紛,往往需要通過訴訟制度來加以解決,使得基層法院的收案數量不受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另一方面,基層法院的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停于表面,流于形式,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開始呈現弱化的趨勢。基層法院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方面的“缺位”,造成非訴訟調解不能減少訴訟,基層法院長期經受“訴訟爆炸”的考驗,又不能抽調力量有效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我們認為,只有準確把握現階段基層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面臨的困境,進而提出切合實際的解決方案,才能擺脫惡性循環的局面,將人民調解工作引向正確的軌道。當前,基層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主要面臨內外兩方面困境。
(一)內部困境
1.法律支持力度不夠
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調解法都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列為基層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但是,一方面,相關法律對如何開展專業指導規定過于原則化,表述過于概念化,使基層法院在實踐中缺少具體規定的支持,不能有效地開展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工作;另一方面,法律對基層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如何進行分工,如何協調配合也未作規定,影響指導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2.內部機制不健全
一是缺少專門性的指導機構。基層法院的指導工作由各民事庭負責開展,缺少統一負責、統籌協調的部門。這種缺少領導、沒有分工的運行方式造成民事庭各自為政,難以形成合力。在指導工作已經成熟的領域,往往一擁而上,重復開展工作;而在指導工作需要開拓創新的領域,往往互相推諉,不能迎難而上。二是缺少科學的績效考評辦法。人民調解指導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事務繁重,見效慢。由于沒有把人民調解指導工作計入績效考評,指導工作得不到正確評價,導致基層法院工作積極性不高,不愿意將精力投入指導工作。三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基層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突出。在此背景下,法官將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線審判,如果要全面開展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就會顯得力不從心。因此,要在辦案同時平衡指導工 作,先要完善法院內部管理機制。
3.工作方式待創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復雜多變,人們的法律知識水平越來越高,相對的,人民調解員有限的法律知識和“老娘舅”式的調解技巧在處理新問題,特別是專向性糾紛時,就會顯得捉襟見肘。當前,基層法院的指導工作停留于書面文件指導、定期培訓等傳統方式,工作方式落后,功能不健全,體系化不足,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基層法院不僅要做好日常性指導工作,還必須推陳出新,創新工作方式,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面對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外部困境
1.人民調解工作側重于組織建設,指導工作呈弱勢化
多年來,基層法院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在加強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____區為例,2013年,____區設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153個,形成了區財政撥款,區司法局管理協調,組織培訓,區法院協助培訓,鄉鎮、街道、機關單位負責人員招錄、提供辦公設施的格局。在組織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發現基層法院在指導調解工作方面的弱勢地位。在司法局統一管理培訓,其他機構提供硬件設施的前提下,人民調解組織更愿意向司法局及提供硬件設施的機構匯報工作,反映問題。基層法院得到不其他部門的有效支持,也無法收集到調解組織的反饋信息,指導工作缺乏充分發揮的土壤。
2.人民調解員綜合素質不高,影響指導工作
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好壞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要件,也會影響到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成效。據統計,____區共有人民調解員969人,其中,157人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人員,812人為聘用制人員。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為了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要求,人民調解組織有相當數量的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這些工作人員一般不參與具體的調解工作。因此,全區的調解工作主要由聘用制人員負責開展。聘用制人民調解員公道正派、認真負責,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聘用制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并不高,反映出以下三方面問題:一是年齡結構老化,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的調解工作。93%的人民調解員年齡在40歲以上,年齡結構老化,決定了人民調解員學習能力下降,創新能力不足。根據我們實地了解,每年還有相當數量的人民調解員因為年齡、疾病的問題退出調解隊伍,導致法院前期開展的指導工作半途而廢。二是文化層次過低,不能勝任專業化的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的文化層次普遍不高,只有167人學歷在大專以上,有459人僅具有初中學歷,占了總人數的56%,甚至有的人民調解員是文盲、半文盲。面對文化水平不高的受眾,法院在制定培訓大綱時無從下手,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專業化進程。三是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大。大部分人民調解員工作的流動性、隨意性較大。基層法院的指導工作是一項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以半年至一年為一周期較為科學合理。只有首先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穩定性,才能開展接下來的指導培訓工作。
3.基層法院與人民調解組織聯系不緊密,難以開展常態化指導工作
基層法院與人民調解組織聯系緊密,經常性互通有無,能夠共同構筑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機制。反之,法院與人民調解組織聯系不緊密,不能有效開展指導工作,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就會打折扣。實踐中,基層法院受制于人力、財力的限制,無法在整個轄區范圍內進行具體的業務指導,只能針對司法局與鎮、街道一級的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定期的聯系制度。再由司法局與鎮、街道一級的人民調解組織通過以會代訓的形式向村、社區、企業一級的人民調解組織傳達指導精神,效果并不理想。同時,大多數人民調解組織也不會主動與基層法院取得聯系,法官與人民調解員之間缺少一種常態化的指導、溝通機制。
三、基層法院加強人民指導工作的對策
同志在20__年2月23日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結業式上作總結講話時曾強調,群眾工作是社會管理基礎性經常性根本性工作。對于法院來講,加強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就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與做好群眾工作的有機結合,是人民法院堅持走群眾路線的重要途徑。因此,在堅持和發揚以往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時,基層法院要結合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采取多種形式,卓有成效地開展人民調解指導工作。
(一)為進一步完善立法創造條件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基層法院的法定職責。要深入開展該項工作,必須在工作性質、任務、指導流程等方面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存在較大差異的現實,加之各地基層法院近年來根據當地情況對人民調解進行業務指導,積累了一定經驗,有的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指導工作機制,因此現階段對指導人民調解制訂全國性的具體實施細則難度較大。
當然,有難度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完善立法,讓基層法院各自為政,而是應該進一步鼓勵基層法院在業務指導的實踐中勇于創新,善于總結經驗,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匯報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情況。上級法院對于基層法院的工作也要加大支持和指導力度,并嘗試在中院或高院的轄區內,以指導意見的形式下發文件,推廣先進的做法,在此基礎上為完善立法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二)法院內部優先調配資源
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網絡健全,人民調解員植根基層、貼近群眾,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易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化,利益關系的調整,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在今后很長的一個時期內,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仍會不斷增多。基層法院想要處理好不斷增加的矛盾糾紛和有限的審判資源之間的矛盾,應該從矛盾糾紛解決體系整體考慮,而不是只著眼于訴訟化解這一種方式。必須認識到人民調解是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體系中的基礎地位至關重要。基層法院倡導和支持一般民間糾紛向非訴解決渠道分流,通過專業指導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作用,既有利于緩解法院自身的訟累,也有利于及時有效定紛止爭,真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基層法院不僅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清晰的認識,而且要進一步克服唯案辦案的局限性思維,將業務指導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到工作日程中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可以設立專職的人民調解指導機構,如人民調解指導辦公室。該機構由院分管領導親自負責,內部按照糾紛性質或轄區范圍設立若干小組,由相關業務庭庭長任組長,若干經驗豐富的法官為組員,層層負責,各司其職。該機構組織全院對人民調解的業務指導,負責制定工作計劃、下發指導文件、保證指導效果、組織 經驗交流、定期總結完善等具體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和規范性指導工作
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矛盾糾紛能否順利化解。由于人民調解制度的民間性和非強制性,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是民事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協議內容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重新提起仲裁或向法院。這降低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效果,增加了解決糾紛的社會成本。為解決這一不足,基層法院要積極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人民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就被賦予了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利于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促使糾紛的解決。為方便糾紛雙方對人民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____區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提供統一格式的《司法確認告知書》和《民事狀》,開通綠色通道處理司法確認案件,一般當天即可向當事人送達民事調解書。根據省高院文件精神,____法院還對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訴訟費進行了免除,也不收取其他費用,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以來,收到了良好的履行效果。以勞動爭議糾紛為例,____法院2013年全年累計對409件該類型案件進行了司法確認,其中376件都自覺履行完畢,另有33件直接進入了法院執行程序,也大部分執行到位。
在實踐中,受人民調解員能力不足或其他客觀因素所限,人民調解協議常常出現格式不嚴謹、用語不規范、表達有歧義等缺陷,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規定的情形。這不僅影響了具體糾紛的調解質量,導致當事人對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產生疑慮,而且會損害人民調解制度本身的社會公信力,長此以往勢必對其進一步發展構成阻礙。基層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可以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評查,對其中格式、用語、表達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議,還可以進一步將典型糾紛的人民調解協議總結出規范性的模板,下發供各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考。對案件生效判決涉及人民調解協議被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基層法院要及時通過適當的方式向調解委員會進行反饋,以書面形式指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建議,防止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四)建立聯動機制,加強溝通與交流
就法定分工而言,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主要體現在行政事務方面,而基層法院的指導則主要體現在具體業務方面。人民法院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資源,在業務指導方面擁有明顯優勢,但如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工不明,職責模糊,這種優勢就缺乏充分發揮的空間。因此,有必要建立基層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聯動機制,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加以協調。法院與司法局可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交流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工作,分析問題,總結經驗,研究對策。
為更好地開展業務指導工作,在解決民間糾紛上形成合力,基層法院還要加強與人民調解委員會間的溝通和聯系,通過建立網絡信息平臺、定期召開碰頭會、經常相互走訪等形式,構建良好的聯絡機制。遇到疑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能夠及時獲得法院的具體指導,提高調解成功率;法院則能夠掌握特定時期轄區內民間糾紛發生的特定性和傾向性,確定當前預防糾紛發生的措施和指導人民調解的重點,方便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工作。
一、人民矛盾糾紛調解工作
1.健全調解組織網絡。新春伊始,街道司法所積極著手抓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的建設,要求街道村兩級組織嚴格按人民調解條例的規定調整規范人民調解組織,特別強調要在大的自然村建立調解小組,調解組織要符合法定人數。截止目前,街道共設立村級調委會組織22個,社區調委會組織5個,選拔調解員27人,為開創街道人民調解新局面打下堅實基礎。
2.開展調解員培訓工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全面提高轄區內街道、村居、社區干部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掌握人民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技巧,確保街道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創造穩定和諧社會環境。3月份,街道司法所舉辦了人民調解業務知識培訓班,全街道40多名村(居)、社區調委會主任、調解員和各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專職調解員參加了培訓。通過培訓提高了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技能和法律知識水平。
3.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深入開展市兩會、省第十次黨代會期間、十期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共排查出矛盾糾紛30余起,其中司法所參與調解18起,當場化解5起,成卷25卷。
二、社區矯正工作
1.完善社區矯正對象管理機制。街道司法所根據區局社區矯正辦公室制定的社區矯正制度匯編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街道社區矯正對象管理規定,對街道轄區內的矯正對象實行動態性、規范性管理。街道司法所與22個行政村、5個社區簽訂社區矯正管理責任書,有效地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2.嚴格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截止今年11月,街道司法所共接收社區矯正人員40名,其中假釋5人,緩刑35人,城鎮戶口11人,農村戶口29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3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17人,涉油盜竊犯罪29人,交通肇事5人,故意傷害2人,非法拘禁2人,其他犯罪2人。1-11月份,司法所組織社區矯正人員集中學習4次,集中勞動2次,矯正人員談話106人次,走訪社區矯正人員23人次。
3.創新社區矯正工作模式。司法所針對本轄區的每名社區矯正對象不同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變被動為主動,用真情感化矯正人員。社區矯正對象蔣某,女,40多歲,文盲,外來人口,丈夫早亡,孩子在外打工。一開始面對矯正工作,有抵觸情緒,電話報到、思想匯報不及時,雖批評教育,效果不大。車禍后,我們主動到其家中,進行上門工作,了解其具體情況,并為之介紹法律援助。使其感動不已,現在已成為矯正積極分子。
4.克服困難,開展非監禁性判前調查。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受監獄委托針對轄區居民某、某等11人犯罪情況,對其開展非監禁刑判前調查。非監禁刑罰判前調查與評估是司法矯正體系中的社會福利部分。街道司法所開展的非監禁刑判前調查是區司法局建立與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的全新工作模式,為犯罪分子更好地認罪服法、改過自新提供條件,為社會更穩定和諧奠定基礎。
三、基層法制宣傳工作
1.響應號召,積極普法。根據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街道司法所聯合綜治辦、團委、婦聯等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舉辦集市廣場法律咨詢活動等多種方式進行普法。
2.充分利用“三八”婦女節、“3.15”等特殊時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印發《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宣傳材料、開展新婚姻法法律咨詢等方式廣大深入宣傳多項法律法規。1-11月份,街道司法所共發放宣傳資料500多份,現場解答法律問題40多個,通過以點帶面,有效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身份核實工作
1、全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信息核對工作,針對不同人員采取不同方式。對其身份信息、戶口歸屬予以核實。迄今為止,辦事處司法所共核實刑釋解教人員信息88人。
2、完善刑釋解教人員檔案材料。積極聯系轄區派出所,共清查街道刑釋解教人員12人,現正在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完善資料。但在實際工作中面臨走訪、找人等諸多困難。
五、來電來訪工作
街道司法所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積極履職,努力做深做好法律咨詢工作。我所共接待來電、來訪23人次,其中解答來電咨詢12人次,接待來訪者11人次,切實維護了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有效促進了街道的和諧穩定。
六、法律援助工作
強勢開展幫扶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已成為街道亮點工作,是街道司法行政工作的硬質品牌,真正做到有援必援,應援盡援。今年我所已承辦的43件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并取得良好的社會反響。
2013年工作計劃:
一是加強業務學習、培訓,完善自身隊伍建設。
1.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專業素質教育。結合工作性質,有針對性、有計劃性的進行各種業務學習。
2.結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特點,對于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培訓,理論聯系實際,因地制宜的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是把握工作重點,全面推進司法工作開展。
1.加強制度創新,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開展人民調解員素質教育,實現“調、防、教”三結合。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應急處理機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準工作的結合點,緊扣工作突破點,以維護全鎮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為重點,以隊伍建設為根本,深化改革,開拓進取,開創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為實現“再干三五年、建設新大儀”宏偉目標作版權所有!出應有的貢獻。
二、目標任務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迎接“四五”普法驗收
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檢驗我鎮“四五”普法成效的關鍵之年。各項迎檢工作進入沖刺階段,要嚴格對照標準,精心組織各類軟件資料,拾遺補闕,力爭順利通過“四五”普法驗收。
1、繼續抓好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學法用法。按照公務員學法不少于40課時的要求,在督促領導干部和公務員自學《公務員依法行政讀本》的基礎上選學有關法律。并堅持對機關干部進行年終學法考試。
2、抓學法重點,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四五”普法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青少年特別是在校學生的普法工作,發揮學校的主陣地作用。幫助教育部門制定專門的學法計劃,做到計劃、課時、教材和師資“四落實”,不斷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法制知識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切實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版權所有!
3、充分利用好一塊固定宣傳陣地。全年法制宣傳專欄每季度至少一期,并留好底稿備查。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辟法律宣傳園地。
(二)抓好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促進民主法制村的自我發展、自我管理
1、在各村認真推廣“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經驗,加強民主法制村建設,進一步深化完善村務公開,規范村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逐步做到公開財務管理、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等群眾需要了解的內容。
2、結合本地實際,著重抓好2-3項社會、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的專項治理工作,務實求效,使依法治理工作向縱深推進。
(三)進一步完善、規范“大調解”機制,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大局,進一步明確民調工作在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中重要地位和作用,把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難,化解影響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作為當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務,并以此為出發點,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抓好以下幾項工作:加強“大調解”機制,強化部門間的聯動;加大村級調解組織建設力度,用好村調解室這塊固定陣地,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村調委會成員的業務水平;完善村級調解機制,規范調解卷宗;深入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專項治理活動,消除糾紛隱患,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安置幫教工作
按照《揚州市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規范化建設意見》要求,規范鄉鎮(街道)安置幫教站,做好刑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與安置幫教部門的銜接,建立人頭檔案,確立專門的幫教小組,跟蹤了解去向,減少脫管、失控現象,減少重新犯罪。確保幫教率要達95%以上,重新犯罪率嚴格控制在6%以下。
為使力所司法所下半年的工作目標更加明確,緊緊圍繞年初制定的力所司法行政工作的總體要求,即:堅持以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堅持以科學的發展觀統領力所司法行政工作,緊緊圍繞鄉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勇于創新、加快發展、夯實基礎,狠抓落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保障“平安力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更大的貢獻。現將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匯報如下:
一、上半年已經完成的工作
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任務和作用,認真開展好“人民調解年”活動,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獨特功能和優勢,更好地為維護基層社會穩定服務。緊緊圍繞《XX年鄉(鎮)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目標責任書及考核辦法》的要求,按期完成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檢工作;參加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政治業務培訓x次;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工作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學習例會制度、請示匯報總結制度、業務工作登記制度、調解和排查矛盾糾紛工作制度和調處機制,積極預防和化解涉及各種主體、多種性質的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早解決,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對轄區內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做到排查調處有記錄并對排查出的熱點、重點問題及時調處,將情況及時報告縣司法局;并及時準確報送各種報表。加強對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已對村、組級調解員的培訓一次,共培訓人民調解員和其他人員共xx余人,培訓面達98%,人民調解組織健全;共開展xx次糾紛排查調處活動,排查調處糾紛共xx件(婚姻家庭類xx件,生產經營類xx件,賠償類xx件),調解糾紛率達98%,成功率達98%。
認真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針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工作,在轄區內進行兩次排查工作,現在冊的刑釋解教人員共計xx人,刑釋解教人員中無五年內的幫教對象重新犯罪。
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擴大援助范圍。上半年開展法律援助案件xx件;積極訴訟和非訴訟案件xx件。認真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完成xx個活動,并形成文字上報;已編寫報送xx個典型案件,xx篇的信息材料。積極拓展公證業務,半年內完成x件。到(本文章來源于“文秘114”!)鄉小上法制課一次,受普人數xx人次,進村組xx次,受普人數xx人次,宣傳內容有:《憲法》、《義務教育法》、《代表法》、《森林法》、《食品衛生安全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計劃生育法》、《西盟縣司法局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涉法依據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違法責任的宣傳》等與農業農村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下半年應完成工作:
(一)再接再勵,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年”活動,以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能力為重點,進一步夯實司法行政基礎工作。
(二)以提高安置幫教工作質量為中心,切實加強刑釋解教工作。認真總結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律,努力探索新時期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的方法和途徑,突出抓好法制教育、個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業技能教育,注重培訓刑釋解教人員是就業技能,增強幫教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以服務、保障力所經濟建設為目標,大力開展法律服務。法律服務在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健康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要達到這一作用,就要做到“一個加強、四個積極”,即: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法律服務所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積極拓展業務,;積極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年內完成xx件;積極拓展公證業務,年內完成xx件;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擴大援助范圍,年內完成xx件;積極擔任企業、事業等組織法律顧問。
(四)認真開展“xx”普法,大力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程。堅持學用結合、普治并舉的方針,按照理論和實際、認識和實踐、知和行相統一的要求,切實把法制宣傳教育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結合我鄉實際,上半年制定出我鄉XX年“xx”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要點,完成本年度重點安排學習的法律法規,參學率應分別達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100%,在校學生95%以上,其他公民達86%以上;完成普法教材的征訂工作。認真開展“法律六進”活動,推進普法對象法律素質教育,組織和引導學校開展依法治校活動,年內到學校上法制課1次以上;每年必須認真組織好“6.26”、“10.26”“12.4”法制宣傳日(周)活動,按時上報開展活動的情況。繼續鞏固已創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按要求完成“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創建工作,做到制度上墻,臺帳健全
一、積極開展人民調解活動
今年,××區提出開展“轉型升級提升年”、“社會矛盾化解年”、“基層基礎建設年”的活動,根據“社會矛盾化解年”活動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圍組織轄區××個社區開展2次大型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活動,對排查的矛盾糾紛要求每月上報,社區能夠調節的在社區調解,社區不能調節的由街道組織相關部門調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調解的上報××區,申請上級司法部門協助調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治本環節來抓,積極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為轄區居民提供了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2009年全年,街道共調解矛盾糾紛起,調解率,成功率。在調解中心調節的糾紛共有
件,成功調解件,占全部糾紛的。
二、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根據全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計劃安排,今年××區所有鄉街必須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個工作,由于我街道××拆遷,社區矯正工作遲遲未能正式開展,為了做好社區矯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機構
按照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要求,我們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為組長的##街道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交接后一周內組建了一支由社區綜治干部和婦女干部組成的社區矯正志愿者隊伍,在司法所人員和社區民警組織下開展工作。
2、建立了相關工作制度
按照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加強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確保刑罰的有效實施,制定了《##街道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街道社區矯正加(扣)分細則》《##街道社區矯正月度考核評議方案》《##街道“5+1”監管機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對矯正對象進行分析,制定矯治個案。通過定期談話、專家心理咨詢、社會幫教、公益勞動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工作。
4、完善社區矯正硬件設施
辦公用房緊張是##街道的一大問題,在市司法局及開發區綜治辦的組織協調下,街道領導非常重視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長積極與領導溝通解決辦公用房問題。班子成員會議商議解決社區矯正辦公用房問題,最終在領導的協調下,騰出了社區矯正辦公室、教育室、談話室以及資料檔案室,合計面積達到××余平方,并配備了相應的辦公設備,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區矯正對象檔案,一人一檔。檔案內容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矯正對象情況登記表;矯治方案;思想匯報、等有關材料。
自交接以來,##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區矯正對象,分布在街道下轄的各社區,其中:緩刑××人,假釋××人,剝奪政治權利1人。到目前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矯正。犯罪類型分別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3人,侵犯財產罪6人,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人,貪污賄賂罪2人。到日前為止,××名矯正對象未發生重新違法犯罪現象。
三、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點工作,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理進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學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橫幅、法制講座、簡報、標語、社區櫥窗、黑板報以及市民學校等形式,加大了對普法工作的宣傳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計劃,積極落實各項工作。全年,共開展法律宣傳活動次,印發宣傳資料余份,制作法制宣傳橫幅條、標語宣傳條,社區黑板報期。
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識,今年,我所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在轄區各社區廣泛開展了《物權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傳活動。如舉辦法制圖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動、法律咨詢活動、組織觀看法制電影電視錄像、舉辦法制講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眾學法、用法的興趣。通過以上活動的落實,使我所普法工作開展的既扎扎實實,又轟轟烈烈,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全年開展普法教育活動次,受教育人數。
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相對于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相對要寬松一些,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松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歸正人員的管理同樣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為提高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管理,我們采取分職業、分年齡、分社區的幫教方式,確保安置幫教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滿釋放人員
人,分布在轄區7個社區,各社區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在街道司法所的協調下,本著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有序的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接茬教育和就業安置工作,有效的預防了歸正人員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個別社區調委會業務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2、社區矯正工作開展后,矯正對象逐漸增多,街道工作人員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