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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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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1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我國從1998年開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以來,政府采購規模呈現逐年快速增長勢頭,特別是《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使政府采購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據統計,從1998年至2005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年平均增長77.9%,2005年達到2927.6億元,2006年突破3600億元,占到全國當年GDP的1.74%,財政支出的8.8%。政府采購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由于政府采購在我國是一項新生事物,隨著采購規模和采購范圍的不斷擴大,僅靠一部原則性的《政府采購法》已經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因此,完善和配套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成為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的趨勢。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帶來的影響

        (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和行政隸屬關系不明確,造成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設置不統一,給政府采購執行帶來諸多問題 。

        (二)對法定和委托界定不明晰,導致大量集中采購業務委托社會中介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主渠道作用難以發揮。

        (三)與《招標投標法》銜接不暢,在實現政策目標方面的規定過于原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難以落實。

        二、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建議

        (一)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配套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采購法》已頒布實施四年了,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始卻終沒有出臺,背后的原因固然復雜,但通過實施條例畢竟可以彌補現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理順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為政府采購當事人依法行政提供更為充足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同時,應加快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一是積極應對國際市場挑戰,從維護國家經濟發展和產業安全的高度,研究制定我國在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的政府采購運行規則和監管模式,充分利用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保護國內產業,支持自主創新;二是結合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總體框架,對行業和部門已經出臺的關于政府采購的行政規章應進行必要的修訂、補充和完善,避免相互間的沖突和交叉,尤其是要搞好《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銜接,盡快形成全國統一規范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

        (二)在“管采分離”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監督管理、采購執行和采購人三位一體、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

        首先,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規定,將財政部門管轄的集中采購機構與之“脫鉤”,實現監督管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真正意義上的分離。

        其次,以規范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利益行為為中心,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形成三者之間相互平等、相互監督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三,強化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外部監督職能,嚴格對政府采購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紀檢監察部門派駐各采購預算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從提出采購需求開始介入采購過程,對采購預算編制、采購方式和機構選定、評委組成和專家抽取過程、開評標現場、中標結果確認、采購合同簽訂與驗收以及貨款支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確保環環相扣,規范執行。審計部門應加大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審計力度,不僅要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定期專項審計,也要對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采購預算、確定采購方式、委托采購機構、集中支付等環節進行嚴格審查,對重大采購項目單位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和規定的情況進行督察。

        (三)進一步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和機構設置要求,加強對集中采購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第2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一)政府采購審計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1)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缺乏統一的規范,配套的法律規范體系不健全。

        《政府采購法》至今已實施了7年多,這部法律出臺時過于倉促,內容上存在著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而實施條例遲遲未能出臺,致使實際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據和嚴格的可操作規范準則。政府采購法與招投標法之間也存在一些交錯和不夠明晰的地方。之后,規范性的實施細則一直未能出臺,都導致了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缺乏權威科學的審計規范和依據,造成了依法審計監督依據缺乏的局面。2010年初,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但至今未能頒布實施。

        (2)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不健全,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職能劃分不清。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業務雜、涉及面廣,系統的運行客觀上需要各個環節的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協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才能確保建立一個有序規范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進而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優勢。《政府采購法》中分別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對于各監督主體在政府采購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規定相對模糊,對于負有監督職能的部門的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缺乏操作性,不夠明確。

        (二)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工作質量問題

        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工作質量是審計監督取得成效的關鍵所在。然而,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實踐中,仍有諸多因素影響工作質量的保障和提升。

        (1)政府采購審計監督人員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審計監督主體人員隊伍素質的高要求性。尤其是在一些專業性較強,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的業務中,僅靠傳統審計監督部門的人員及專業知識是決難適應對其開展監督工作的要求。

        (2)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深度有待提升

        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審計范圍涵蓋面是很廣泛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深入,審查內部控制和法制建設;由政府采購流程深入,審查招投標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政府采購資金籌集、劃撥和使用方面深入,審查其規范性;從政府采購效益方面入手,在審計政府采購真實性和合規性基礎上,向效益性審計評價方向拓展。但目前大多數的政府采購審計還局限于對采購活動本身的審計,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監督缺乏深度,忽視對整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全方位的審查。

        (3)實施政府采購效益性審計難度較大

        隨著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基于財政性資金的本質,客觀上需要深入開展政府采購效益性審計監督。然而,效益性審計開展面臨很多問題。一是缺乏明確規范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效益性審計準則指南,僅能在遵守已有法律規范的同時,借鑒國外的經驗準則開展政府采購效益性審計監督工作。二是建立系統有效的效益評價體系需要一個“實踐――提升――再實踐”逐步完善的過程。三是審計資料收集難度大。政府采購效益性審計監督建立在充分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基礎上,而審計資料的收集難度大恰恰是政府采購效益性審計的重大難題之一。四是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升。

        二、對策及建議

        (一)關于宏觀方面的對策建議

        (1)健全政府采購法律規范體系

        《政府采購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至于具體的操作與執行則要依賴實施條例。國務院法制辦于2010年初公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至今仍未實施,導致了政府采購執行過程中往往缺乏有效制度規范依據。

        (2)規范政府采購管理體制

        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的規范需要從機構設置、職能劃分等方面入手。一是要規范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設置,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進行梳理、整合,統一規劃設置,實現名稱、級別、格局統一性和對等性,確保采購執行機構相對獨立性。二是對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關系職能進行劃分和明確,嚴格實行管辦分離,堅持管理與操作分離原則,各負其責,做到管理有方、操作有規。三是理順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機制,協調好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關系,理順建設部門、財政部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程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關系。

        (3)構建規范化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

        構建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制度建設方面完善財政預算編制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等。流程管理方面要強化采購預算審批及其操作性,強化對供應商競標監督管理,堅持采購執行與資金結算分離。尤其要嚴格按照各環節(采購預算――采購計劃――采購實施――合同簽訂――貨物驗收――資金支付)要求有序展開政府采購活動。規范政府采購執行程序,規范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構建規范化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為政府采購審計監督提供一個有序、規范的審計環境和審計對象客體。

        (4)規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設置,明確相關主體監督職責

        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有序開展需要一個良好的審計監督氛圍和外部環境。一是規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設置,統一設置,實現名稱、級別、格局統一性和對等性,明確各個主體的監督職責,從而使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內容具體化、規范化,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劃分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協調主體部門之間的職責,理順監督管理關系。三是明確各個監督主體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監管的“切入點”、監督的具體對象、內容和程序等。四是規范綜合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銜接,形成規范的協作機制。五是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各監督主體應堅持統一和效能的原則,減少重復監督,確保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5)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重要意義

        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工作取得成功的關鍵在于審計機關對該項工作的重視和強有力的領導;而其有序開展的重要保障是政府采購參與主體對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認識、理解和配合。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重要意義,強化組織領導工作,從根源上確立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理念,減少政府采購審計監督開展過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抵觸。

        (二)關于微觀方面的對策建議

        (1)堅持以人為本,開發人力資源,建設高素質的政府采購審計監督人才隊伍

        政府采購是一項系統工程,開展采購活動,不僅要求具備專業的招投標知識,還必須對市場行情、商品服務特性質量有較為精確的了解。而高質量的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工作需要高素質的政府采購審計專業人才作為保障。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目標的實現和職能效用的發揮,人才是關鍵。堅持以人為本,重視人力資源開發,造就一批高素質的“復合型政府采購審計專業人才隊伍”。

        (2)深刻認識政府采購風險,圍繞風險環節點,有的放矢,開展審計監督

        政府采購的風險包括制度風險、封閉風險、方式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尋租風險五個部分。深刻認識政府采購風險,對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開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體系的角度來認識政府采購風險,不僅有利于從全局把握政府采購風險的生成和類型,還有利于審計監督圍繞風險環節找到有效切入點,有利于確定審計重點和范圍,有利于采用針對性的審計方法,有的放矢,有序展開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工作。

        (3)明確政府采購審計監督范圍,實施延伸審計,對政府采購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對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審計范圍介入而言,從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介入,審查內部控制和法制建設。從政府采購資金籌集、劃撥和使用方面介入,審查其規范性。從政府采購流程介入,審查招投標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從政府采購效益方面入手,在政府采購真實性和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向效益性審計評價方向拓展。同時,對于政府采購效益性審計評價更應關注從政府采購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入手,而不僅僅局限于經濟效益性審計。籍以從多方位、多角度介入政府采購審計監督,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4)創新審計理念,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力推審計轉型。

        想要提高一個審計項目的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必須做好審前調查。古人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審前調查是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直接影響審計實施階段工作質量的好壞。所以必須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把審計前調查工作做細、做好。在審計方式上要做到知彼知已,在審計理念上由財務數據向業務數據審計轉變,從而真正實現新時期的審計轉型目標。

        第3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政府 采購 招投標 管理

        【Abstract】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and management, favorable to promote the tender work carried out smoothly, but also for the market economy, a virtuous circle mechanism with a good star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in the bidding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aims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management.

        【Key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management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自2015年3月1日開始施行[1],它標志著我國政府的采購制度建設邁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通過政策的約束與管理,規范了市場經濟中招投標的標準化。政府的采購招投標管理,是近些年來招投標工作的重要轉折,有利的促進了市場上各企業的規范性管理,同時也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帶動了其他招投標工作的健康發展。但是現階段,我國政府的采購招投標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因此加強和規范政府的招投標管理十分必要。

        一、政府采購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健全的采購法律體系

        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相關法律,但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不足,沒有將規定操作中的內容明確。現階段,政府需要將采購法律與其他部分的經濟法律相連接,才能夠保證采購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實施采購法的時候由于缺少健全的采購體系,導致沒有精準的理解到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各大媒體所的部分招標信息與實際不一致。

        2、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

        地區內的地方保護成為行業沒默認的規則,這也是政府采購工作難以管理的重要難題。部分區域有惡性壟斷的現象,打壓其他地區的供應者,表現為:提升供應商相關資質和標準;政府制定某當地企業提供服務;招標文件中部分條款偏向本地企業;政府行為增加外企供應商的成本。這些地方保護的現象,嚴重的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

        二、政府采購招投標的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招投標法律機制,增強可操作性

        要想在根本上規范政府的招投標行為,就必須在法律方面著手,構建一套完整的采購招投標法律體系。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應當包括招投標全過程各方面的詩意,也應當明確指出不合法招投標的相關懲罰措施。另外,必須做好審查招投標供應者的資質,借助政府的強制手段進行招標文件的嚴密審查,做好行政監督,進一步明確其法律責任,將招投標工作統一化,增強其可實施性。

        2、加大招投標的管理與檢查,杜絕地區保護主義行為

        政府在市鼉濟中應當做好管理工作,監督并管理市場秩序,以法律作為著手點,做好標投標市場的維護與管理。在進行招投標的管理和監督中,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秉承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相關投訴工作的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公之于眾。如果招投標的投訴是真實情況,就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將相關負責人進行查處,針對虛假投訴情況,嚴懲虛假投訴人。在進行招投標的具體工作管理時候,即為的檢查部門也需要輔監督供應商的投標行為,當發現任何不合法現象立即查處。另外,完善企業的信用機制,構架一個市場的信用檔案,方便社會中大眾的監督。

        3、審查招標行業的資質

        要想實現招標相關工作的長足發展,就需要劃分好政府和企業支架的管理,保證招投標工作之間的良性競爭和發展。首先,應當充分的完善招投標的市場準則,嚴格的按照為市場相關規定,如果機構存在任何不合法行為,立即取消其招標資格。其次,建立并健全招投標工作行業內的自律制度,讓結構在根本上規范自身行為,從而創在一個和諧、公平的市場環境。最后,招投標的相關機構,需要充分的利用專業知識武裝自己,不斷的提升自身的業務總體水平,保證招標全過程工作的總體質量。

        4、嚴格遵循評標原則,營造一個公正的競爭市場

        通過不斷健全評審招投標制度,來充分的保證招投標全過程的公正。健全專家的評審制度,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招投標的審查隊伍,將回避制度落實到實處,嚴格的控制評標工作的全過程。專家需要嚴格遵守自身職業道德,保證評標結果的絕對公平。另外,從市場的實際情況入手,選擇最合適的評標方式,招標文件中所要求和規定的評標方式是影響評標最終結果的直接因素,在進行企業資質、技術等信息的評估是,需要將企業提供資料作為一個原始的參考數據,使用無標底評標法,保證投標活動始終處于一個和諧的、良性的競爭環境中。

        三、結束語

        現階段,我國的政府在采購招投標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其根源就是在于市場的無序性和采購隊伍的低素質情況,根據這種情況,需要在健全法律、加大審查方面入手,通過嚴查招投標行為和資質、原則等來實現規范化招投標,構建一個公正的市場競爭,以保證政府采購招投標的高質量管理。

        參考文獻:

        [1]鄭彩云,馮金輝.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系統及保障措施研

        究[J].中國外資,2014,04(02):113-114.

        [2]趙宇慷.淺談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J].現代國企研究,

        2016,14(05):75-76.

        第4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首先,各省市的政府采購中心機構設置的隸屬關系各式各樣,不完全統計有10多種:省(市)政府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辦公廳、國資委、發改委、財政廳(局)、機械設備成套局、企業性質等。例如,海南省成立了“海南政府采購中心”,是隸屬于省商務廳的處級事業單位;四川和湖南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設立了“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黑龍江、湖北兩省政府采購中心為省政府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廣東省政府采購中心是隸屬于省成套局的處級事業單位;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為市政府直屬副局級事業單位。

        其次,還有部分地區沒有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如河南省和煙臺市,而是委托社會招標機構并鼓勵其競爭來進行所有政府采購活動,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這有違反《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之嫌。

        再次,對于區縣一級是否應該和如何設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就完全沒有規定,因此,各地情況也有所不同。北京市各區縣均設立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但2007年朝陽區取消了其區級政府采購中心。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順德區由于經濟發達,采購量大,也設立了政府采購中心。關于區縣一級是否有必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如何設立,法律沒有規定,各地實踐也大不相同,目前還是學術界一個討論的熱門問題。

        第5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政府采購合同 集中采購 分散采購

        中圖分類號:F81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8-062-01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定性

        政府采購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政府采購合同必須通過招標、競價等程序才能訂立。因此,政府采購合同不僅僅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規范,同時根據合同具有對應不同的采購方式、類型,還受到《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調整,在法律適用上體現“多重性”。

        在法律上適用的多重性,學者之間就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定性產生了分歧。在《政府采購法》中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所以,認為民事合同論的學者更加認定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貨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締結的。但其實在這一點,從實踐的操作中,如集中采購的協議采購,真正的使用用戶也不是無范圍地自由市場上獲取商品,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商品,必須通過政府規定的渠道來選擇,因此這種選擇相對來說就有限制。另外,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政府采購的目的是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促進區域經濟,支持發展中小企業。這個也明顯地帶有政府宏觀調控,用“有形的手”參與市場。因此就實際情況而言,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合同的性質不應簡單地定性為一種,應該還是要認識到“多重性”。

        政府采購合同既不完全屬于民事合同,也不完全屬于行政合同,而是一種相對具有“獨立性”的特殊合同。

        二、從實踐角度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分類

        政府采購合同根據劃分依據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采購對象(屬性)的不同,可以分為:貨物、服務、工程這三大類。從這種分類方法看,即使不是從事政府采購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從普通常識中對其加以區別。

        從采購方式上分,政府采購合同基本可以分為: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合同和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合同。

        具體操作政府采購的人員從中就會再進一步細分: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合同分為協議采購合同、詢價采購合同和省采購中心招標產生的政府采購合同。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合同分為分散委托招標產生的政府采購合同和分散自行組織產生的政府采購合同。

        三、分門別類的規范政府采購合同

        1.簡單的格式合同。簡單的格式合同,筆者主要指的是協議采購、詢價采購而產生的合同。協議采購合同本身的商品具有單一性,一份合同指定的是一種商品,而且型號也是固定好的。這種特定型號的產品,技術參數、性能、質保期在政府采購的通用網站上都是通過前期招標固定、公開的,這些都無需在合同中詳細說明。詢價采購相對于協議采購來說,在商品種類、技術參數等要求上相對復雜,但詢價采購的模式和過程跟協議采購區別不大,且商品性能較為簡單、金額不大,一般也就把同類型的產品放在一起進行詢價。

        總之,這兩類合同的模版都是政府采購網自動生成,條款較為簡單。作為采購人對于項目總體管理來說,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項目的目的,最好是對這類合同加以整理歸類。協議采購、詢價采購合同可以分別歸檔,而且各自擁有本單位區別的編號。因為政府采購網上的編號,往往是ZFCG――年月日――編號。這個編號是整個地區排序的,所以采購人可以根據自己單位的實際情況編號,會更簡單易懂。

        2.復雜的政府采購合同。相對于簡單的格式合同,這里復雜的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省集中采購中心進行招標的項目,分散委托、分散組織采購形成的政府采購合同。這類合同不像前文所述的合同網上自定生成,它復雜在于,每個合同涉及的品目繁多,有些合同可能對應30~40個不同的商品,每種商品性能、技術參數等都是不同的,對應的質保期也因為商品本身屬性而不同。而且這類招標通常是金額大、標項多。這也就意味著一個項目下有多個合同,而且一般項目不一定一次招標成功,其中的子標項有可能會流標。作為采購人,下一輪招標產生的合同和前一次招標所產生的合同都應該形成一個有據可查的體系。

        針對這種大項目的合同,作為采購人更應該制定本單位管理合同特有的編號,特別是根據項目,做好相關的備案歸檔工作。歸檔不僅僅是政府采購合同的歸檔,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澄清表、承諾書等也要完整地歸檔。只有這樣,項目在一定程度上才算完整。這種備案、歸檔是以后付款、追責的依據。

        筆者作為一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認為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的重要成果,是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的文件。這個成果性文件應該靠我們這些從事政府采購行業的人員加以認識和重視,進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環境,為政府采購創造更好的工作氛圍。

        參考文獻:

        [1] 曾小云(導師:徐海燕).政府采購合同的性質和法律適用問題之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論文,2005.4

        [2] 王春光,李,曹亮.裝備采購訴訟制度建設研究裝備指揮技術學院學報,2011(12)

        [3] 姚濤.淺議政府采購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淮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10)

        第6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加快政府采購法制化進程

        依法采購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要義。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國家一項非常普遍的制度,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實現公共資源的最佳配置,對公共部門采購行為進行規范。政府采購絕不是簡單的買東西,從本質上講,因其所使用的資金是公共資金,其活動只能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實施嚴格的預算限制和公共審計程序,接受納稅人的監督。要力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盡快出臺,進一步完善法制環境,協調兩法的適用,將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的管理中。在配套規章層面,重點完善操作執行的規章制度,規范供應商、評審專家、機構等管理,解決制度缺失問題;在操作執行層面,制定完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管理、政府采購政策和執行監管、從業人員職業資格、采購流程標準化規范、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制度辦法,解決制度規定不嚴格、操作性差等問題。

        加強政府采購標準化管理

        標準化、規范化是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購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的前提。要積極開展供應商庫、商品信息庫、評審專家庫、機構庫等基礎數據庫的建設;要推進政府采購各種采購方式的標準化,探索和完善批量采購的運行規程,使這種被譽為“集中采購的春天”的采購組織形式真正規范運行,發揮其應有作用;要抓緊制定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從源頭防止和杜絕利用技術規格、指定品牌、不當資格等手段排斥和限制供應商參與競爭行為的發生;要積極研究制定信息公告和采購合同格式以及產品驗收等環節的具體標準和程序要求,制定評審專家抽取和專家評審的具體規范,明確處理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的工作規則;要推進政府采購業務流程和政府采購需求的標準化。

        加速政府采購電子化建設

        政府采購電子化是政府采購提高效率、節省成本、增加透明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要加快推進以“全覆蓋、全流程、全上網、全透明”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購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統籌規劃政府采購信息化的建設和推廣應用工作,制定科學可行、積極穩妥的建設規劃和實施計劃,實現政府采購管理和操作執行各個環節的協調聯動。要不斷擴大實施電子采購的通用產品種類,逐步實現政府采購業務全流程電子化操作。做好宣傳服務和業務培訓工作,促進采購經辦人員盡快適應信息化采購方式。通過電子化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透明,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為規范和發展政府采購市場提供基礎平臺。同時,要進一步研究發掘信息化促進管理、提升效率的途徑和內容,通過政府采購電子化改善、再造,簡化和優化采購業務流程。

        加大政府采購職業化發展

        人才是事業發展的生命線。政府采購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集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場要求于一體,其管理職能遠遠超出了傳統財政管理的范疇,無論是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還是操作執行機構的人員來說,素質要求相對較高。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政府采購的功能與使命,需要專業化的人才隊伍來完成。要將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訓等納入制度化軌道,建立長期、動態和系統的教育培訓體系,增強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依法采購的觀念。要研究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探索建立培訓學時和學分制度,采用多種組織形式和方法,對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社會機構和評審專家等從業人員實施培訓,使其適應政府采購工作的發展需要。要研究探索促進政府采購從業人員職業化的相關手段和辦法。

        第7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高校招標投標 制度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3(c)-019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1年12月20日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立足于當前,著眼于長遠,細化了標準,嚴格了程序,加強了監管、強化了責任,堅持制度創新,兼顧公平和效率,使得招投標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為各行各業規范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條例》的實施為招標投標行業發展開啟了新的里程碑,為開展招投標活動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引。目前高校招投標活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未能及時的建立招投標工作小組,監督體系不完善等等。借此契機,高校應嚴格依據《條例》建立及完善招投標制度,對招投標規則進行補充完善,應修改現有招投標工作的規則和實踐中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做法,防范在現有慣性思維模式引導下進行違規操作的風險。也要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繼續大膽探索、創新,解決招投標實踐中不斷涌現出來的新問題,進一步推動招投標制度完善創新。筆者經過對《條例》的研究分析,對高校完善招標投標制度提出幾點想法。

        1 高校建立招投標制度的現狀

        目前全國各個高校設立的招投標部門及管理部門五花八門,有的單獨設立,有的掛靠其他部門,如掛靠基建處、總務處或者是后勤管理部門等。這些招標管理部門各自定的招投標的規章制度及相關工作程序,各謀其是,使工作未能真正落到實處。

        隨著當下市場經濟的發展,高校招投標制度的改革,對于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有著很大的作用。對于儀器設備、服務類及基建工程的招標,最大限度的競爭取到資金的節約和招標效益的最大化,加強招投標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客觀性,避免了暗箱操作,杜絕腐敗和,有利地促進了廉政建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但有些高校在建立招投標制度中也有不足之處,這嚴重影響了在落實招投標制度中應有效能的發揮,使其反腐作用大打了折扣,因此,需要以《條例》為指導思想進一步研究與探討招投標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排除原招投標規章制度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確保招標工作廉潔有效開展。

        2 高校完善招投標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立時間不長,市場效益存在著不規范及不透明的現象,為加強對高校招投標的監督和管理,促進公平競爭,保證招標質量,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預防和懲治腐敗,在高校建立招投標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關系到項目建設優質高效廉潔的推進。從以下兩點可以體現出來。

        2.1 建立招投標制度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質量

        招投標模式可以通過一套嚴格規范的程序使投標方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展開有效地市場競爭,擇優選擇優秀的中標人,可以使工程成本降低,為高校節省了開支,可收到顯著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工程質量在合同文件的約束及監督單位的監督下不受成本降低的影響,在建設工程中突出重點,保證質量,實現了工程成果的最大化。

        2.2 建立招投標制度提高了法律責任有效抑制腐敗

        招投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證了高校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招投標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招標過程的透明度及客觀性,有效的避免了暗箱操作,有效抑制腐敗,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招投標公平、公正、公開,確保廉政建設落到實處。

        3 完善招投標制度的幾點建議

        3.1 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及招投標監督領導小組

        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招投標辦公室,一個為設備采購辦,牽頭對全校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和技術物質的采購工作;另一個為工程招投標辦,牽頭對全校的工程建設及服務類進行招標工作。招投標監督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全校招投標活動按法定程序和規則運行,對招標投標與采購過程中由于不規范的行為所形成的結果行使否決權。兩個小組需有專門的專職人員負責相關工作,能夠按法律程序進行完成招標任務。

        3.2 建立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庫由學校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各行業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入庫專家人數校內不夠的,可以從校外聘請。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嗎,在招標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專家應具有副高職稱以上,熟悉招投標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能勝任招標評標工作。

        3.3 明確招標范圍及標準

        項目涉及到工程建設、貨物采購及服務需由政府招標投標中心或采購管理辦公室進行招標或集中采購的,或須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的項目,必須依照其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在按《條例》所規定條款的前提下,需確定校內招標金額的范圍,如在校內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一來源談判及詢價的需按相關要求及標準進行,這是建立及完善合理招投標制度的前提要求。

        3.4 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能夠按相關法律法規公開、公平、公正完成招標項目,整個過程的監督管理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目前高校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不完善以其監督乏力等問題,這對高校招投標的監督形成了很大的阻力和挑戰。高校需借《條例》出臺契機,結合自身條件及問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4 結語

        完善高校招投標制度首先從制度本身的缺陷著手,認真研究適合本校實際的制度,改進其本身的缺陷,規范相關條款,實現高校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譚偉,張星.完善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探討[J].江蘇建筑,2008(3):63-65.

        [2]張豐.淺談如何完善國家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及宏觀措施[J].科技與企業,2012(12):95.

        第8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 政府采購; 第三方監督; 集體代表訴訟; 第三方代位訴訟

        政府作為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擁有巨大的權利,容易形成腐敗。有些供應商為了爭取采購合同,對政府官員進行賄賂,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損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雖然在我國現有的監督模式下,能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的部門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檢察院,也有審計、紀檢監察及財政、媒體和社會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與采購活動有著某種利益關系,對政府采購監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現實中第三方的監督動力并沒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選擇是否監督時,要考慮一些因素。本文先從制約第三方監督的因素談起,并結合我國第三方監督現狀,試著探索第三方監督新途徑。

        一、第三方的“經濟人”分析

        政府采購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監督行為需要經過成本—收益核算,只有當監督的收益超過成本時,第三方才會監督。第三方的監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監督的質疑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取證費用等;間接成本主要指機會成本和風險成本。機會成本是指將稀缺的時間和金錢等用于監督時所放棄的其他可供選擇的用途價值。風險成本是指第三方進行監督(如訴訟)時可能面臨著敗訴的風險以及訴訟后“得罪”政府采購相關部門,從而影響其以后的評標資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監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監督后,比如勝訴后得到的賠償費用;間接收益主要指社會收益,包括其他為參與監督的供應商獲得的重新參與投標的機會等。政府采購的產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費以及公共投資,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購中的監督也是一種公共品。第三方監督具有正外部性(社會效益),即如果有一個或幾個供應商采取訴訟措施進行監督,若勝訴,原來的合同作廢,新的投標開始,其他的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在沒花訴訟成本的情況下,也可以重新參與投標。同時,國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敗資金,使公共資金能夠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但社會收益并不是進行監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購第三方內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滿足“經濟人”的假設。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內部各方必然產生沖突。在政府采購監督中各方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搭便車”②。政府采購監督中的“搭便車”是指一方對政府采購中的腐敗進行了監督,如提起訴訟等,承擔了所有的監督成本,而勝訴后的商業機會、資源的重新分配等卻和其他的供應商和潛在供應商共同分享。可見,政府采購監督是一種公共品,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車”的首要原因。當一方耗費成本獲得收益(如商業機會)時,其他方也自動地獲得相應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勵去監督。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受理質疑和投訴的機構有采購人、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但是采購機構與采購人作為采購活動的主體,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監督的卻是力量強大的利益共同體,所以,第三方監督面臨的風險大、取證難度大、預期收益小。

        受市場無形之手影響的第三方,必須權衡監督的成本與收益,只有監督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時,才會監督。作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門必須對第三方監督進行調控,盡量減少第三方的后顧之憂。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監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訴訟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監督收益,如增加監督獎勵所得等。

        二、我國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現狀

        我國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任何人均有權舉報、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的違規行為,這實質上賦予了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的權利,但是這些法規對第三方的保護救濟、激勵措施不夠。

        (一)第三方監督的主體受限制

        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當采購過程中或者成交結果使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就給投訴質疑機制設置了門檻:一是縮小了投訴范圍,因為其僅規定供應商若對成交結果等不滿意可以投訴,可是現實中還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現象,有時不僅發生在結果中,甚至在采購之前也有可能出現不平等。二是關于投訴主體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中的“合法權益”的定義模糊、不明確。應該在法規中明確供應商合法權益的范圍。這樣的質疑投訴體制限制了第三方維護社會利益的機會,同時導致監督成本由單個供應商承擔,而監督成功后其他的供應商乃至整個社會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監督的風險成本大

        我國供應商雖然有質疑和詢問的權利,但是實際中其維護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為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財政部門),同時也是受理質疑程序的機關,他們不會主動承擔責任去矯正自己所犯錯誤的。而在供應商監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質疑,這就給那些監督部門的舞弊贏取了時間,也就增加了供應商的監督成本。因此供應商的監督權利就很難落實,監督風險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現實中,供應商雖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會進行投訴,因為投訴有可能影響自己的預期利益,并且,供應商監督體系中沒有確保供應商商業機會的規定,加大了監督風險。

        (三)第三方監督管理部門效率低下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章“監督責任”中規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也有監督責任。該規定的多頭監察,是政府機構內部權力制衡的表現,但也有可能形成誰都不管的局面。立法機構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濟也能通過司法途徑;行政機構只能制裁違法單位,但無法補償受害人;社會機構既不能制裁違法單位也不能補償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補償受害人,也可以制裁違法單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國法院對第三方的保護不夠。第三方發現腐敗時,往往因為程序復雜耗時長而放棄訴訟,放棄監督。因此,第三方監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監督的新途徑探索

        我國現行政府采購第三方監督體制不完善,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體制的調控作用,可從以下方面激勵第三方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

        (一)集體代表訴訟制度,增強激勵措施,注重第三方“經濟人”地位

        集體代表訴訟制度是指集體代表代表集體成員向法院起訴的制度,漸漸演變成一種律師訴訟制度。律師主動尋找潛在的訴訟機會、確認集體代表人選,再提起集體訴訟。在勝訴時律師與集體成員分享賠償金,在敗訴時律師也不用集體成員負擔律師費用。通過集體訴訟,眾多集體成員能凝聚力量與被告對抗,遏制腐敗利益共同體的違法行為。當政府部門由于種種原因,比如權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職權時,集體訴訟提供了一種讓人滿意的救濟方式。集體訴訟制度解決了費用壁壘問題,一方面,通過集體訴訟避免每個人單獨起訴所重復支出的費用;另一方面,集體訴訟旨在解決請求金額與費用不相稱的問題。集體訴訟保障小額索賠人的法律權利,使他們在法律上得到救濟途徑。

        第三方在監督時,往往考慮成本—收益問題。由于大多數集體成員可能因為損失的金額太小,根本沒意識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損害,一般由集體代表提起訴訟,但被代表的其他集體成員不知道訴訟。集體代表自己的訴訟請求很小,與需要支出的律師費相比,集體代表會發覺不值得訴訟,而且一旦敗訴,集體代表需要承擔雙方的律師費,還有其他的風險。第三方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費用壁壘問題。律師主動尋找潛在的訴訟機會,尋找第三方集體代表,在勝訴時律師與集體成員分享賠償金,在敗訴時不需要集體代表支付律師費。

        在這種制度中,供應商等參與由律師或其他集體代表發起的訴訟中,無需承擔敗訴風險和“得罪”政府部門的風險,只需作為證明人,而且這種形式的訴訟,不僅使社會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還可以減少第三方內部“搭便車”的機會。同時,第三方可以得到勝訴的收益。

        (二)代位訴訟制度,增加第三方監督收益

        這是美國《聯邦防制不實請求法》用于防治承辦政府采購或委辦計劃的廠商以不實手法獲取不當利益的獨特機制。主要是指第三方發現政府采購中的暗箱操作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現象時,代位政府提起訴訟,事后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償的機制。第三方代位訴訟制度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可以起到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和制約效用。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第三方代位訴訟制度對于政府采購領域中腐敗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國政府采購第三方發現腐敗時可以代位政府提起訴訟,在勝訴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賠償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監督信息公布機制,樹立第三方監督的信譽

        中央可以構建獎勵監督腐敗體系:建立和完善監督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把那些是否積極監督政府采購腐敗的第三方作為政府采購市場供應商準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可以把那些成功監督行賄的供應商在網上公布,并以此作為獎勵,優先考慮給予他們競爭政府采購機會的因素。這樣就可以鼓勵第三方積極監督。

        解決政府采購領域監督缺位的當務之急就是盡快頒布實施條例,這是彌補法律空缺的一個根本舉措。在實施條例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監督機制。政府采購領域里的腐敗問題,不僅關系到公共資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國家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快健全政府采購監督體制、完善政府采購,不僅是構建公共財政的當務之急,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保證。相關政府部門要出于對民族國家長遠利益負責的態度,推進政府采購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長方式轉型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 羅建軍.論確立第三人政府采購法主體地位的必要性[J].經濟與法,2010(3).

        [2] 鄭利平.腐敗的經濟學分析[M].中央黨校出版社,2000.

        [3] 于曉利.淺析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監督——從供應商權利救濟角度談起[J].商業營銷,2010(1).

        第9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政府采購;改革;效率;影響

        政府采購又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政府機構及其它公共實體為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使用財政性資金依照法定方式、方法,在政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下從市場上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經常性活動。政府采購制度是長期的政府采購實踐中所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購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和慣例。

        一、實施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原因

        我國政府采購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很多問題亟待完善,如政府采購結構失衡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政府采購法不健全,政府服務類采購范圍和規模仍然較小等。發達國家政府采購規模占GDP的比例通常為10%,而我國占比水平與國際相比有較大差別。我國從1996年開始試行政府采購制度,經過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及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購活動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運行軌道。但是由于起步較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還存在著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矛盾和問題日益凸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不統一,導致公共工程還“游離”于政府采購范圍之外,不利于集中采購規模的擴大,政府采購保護民族產業、支持中小企業、支持自主創新、支持綠色環保等政策功能無法得到有力的落實。二是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完善,“采管分離”不徹底,未能完全賦予集中采購機構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購的權力,使得目前近八成政府采購活動由社會中介完成。三是采購手段嚴重落后,效率低,成本高。現行的政府采購制度和以財政性支出為邊界的體制,已經明顯不能承擔用好公共資源、落實公共投資監管的職責。并且,我國已經啟動《WTO政府采購協議》談判。因此,按照與國際接軌的要求,站在一個更高的層面,積極推動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共采購制度已經刻不容緩。

        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是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和社會關注度進一步提高。透明度的增強,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第一,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為契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第二,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逐步加強和政府采購媒體不斷壯大,為政府采購信息的公開提供了更好的條件。第三,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數量實現了新的突破。政府采購媒體關注,國內其他媒體也非常關注;不僅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非常關注,普通群眾和網民也非常關注。

        二是對政府采購行為規范的要求進一步提高。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點已從更多地關注“量的增長”轉向“質的提高”,也就是說,改革的重點從是否適用政府采購程序更多地轉向采購程序是否完備、采購行為是否規范、采購過程是否透明、采購政策是否落實、采購效果是否滿意。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對強化監管和執行控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政府采購執行和監管過程中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政府采購作為財政管理中與市場結合最為緊密的領域,執行和監管的風險也相應最高。采購人、采購機構行為失當就會面臨被質疑投訴和處理等風險,采購監管機構處理投訴失當就會面臨被告上法院的風險,供應商行為失當就會面臨被處罰處理,并有可能在一定時期內被禁止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違規或違法操作就要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同時政府采購的執行和監管都要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在政府采購透明度和社會關注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政府采購領域的各種風險也更加顯性化。政府采購領域一些負面事件相繼曝光,對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同時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的諸多爭議,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三、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步驟

        1.加強法制建設,推動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研究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辦法、非招標方式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規章,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

        2.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進一步落實促進節能減排的政府采購政策,強化綠色采購執行機制,不斷提高綠色采購份額,出臺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管理辦法,制定支持服務外包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經濟社會的調控作用。

        3.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強化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約束,健全集中采購運行工作機制,規范和優化集中采購實施方式,完善財政部門綜合性監督與監察、審計部門專業性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著力提高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水平。

        4.樹立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理念,不斷夯實政府采購管理各項基礎工作,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建設進程,不斷提高信息化對政府采購工作的貢獻度。

        5.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和政府采購行業的指導和服務,推進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職業化進程,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政府采購市場的規范與發展。

        四、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意義和取得的成效

        一是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大幅提高。政府采購范圍已由原來單純的貨物類采購擴大到工程類和服務類采購,并且工程采購的比重呈現上升趨勢。政府采購資金從最初的預算內安排的資金擴展到包括預算內外、自籌資金在內的各種財政性資金。二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政府采購管采分離的管理體制初步建立。三是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已成為政府調控經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政策工具。近年來,在促進節能環保以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方面出臺了一些政府采購制度辦法,有效支持了相關重點產業的發展。四是依法采購水平全面提升,集中采購工作逐步加強,以集中采購為主要實施形式的采購格局和公開透明的采購運行機制逐步形成。五是監管工作進一步加強,促進了廉政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積極改進和創新監管模式,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有效地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在建立多層面、多環節的動態監控機制和促進廉政建設方面取得了新突破。有效地遏制和預防了腐敗行為的發生,形成了政府采購與廉政建設的良性互動機制。

        參考文獻資料:

        [1]《政府采購管》樓繼偉著,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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