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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頭掛失:撥打社保卡對應的銀行客服熱線或者12333根據提示辦理掛失。
2、書面掛失: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當地新農合經辦機構網點進行書面掛失。
3、正式掛失。預約掛失后辦理正式掛失,預掛失期間如果找到了社保卡,可以取消掛失。
4、辦理補卡。在新農合服務網點,填寫申請單,工作人員會開具一張領卡證明給,在15個工作日后可攜帶此證明到新農合服務網點領取新卡。
(來源:文章屋網 )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6日,農民張某持其妻李某名下20萬元定期一年的儲蓄存單到某銀行儲蓄專柜辦理到期支取手續。該行經辦人員受理后,發現該存單已銷戶,《掛失登記簿》則顯示已辦理掛失支取手續。而張某及隨后趕來的其妻李某稱其存單從未丟失,根本未曾辦理過掛失手續。
經查,該筆存單的具體信息為:戶名李某,金額20萬元,存期1年,存入日為2003年8月15日。存單掛失時間為2003年12月6日,申請掛失人為李某本人,掛失原因為存單丟失。當時,按照有關儲蓄制度規定,經辦員在審核掛失申請人與身份證照片一致、身份證號碼與機內號碼一致后,由另一儲蓄柜員復核后為其辦理了掛失手續。2003年12月11日,儲蓄專柜又派兩名工作人員持掛失申請人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核實,該派出所核查屬實后,為銀行出具了《戶籍證明信》,掛失手續齊全。
案發后,當事行經核對李某本人所持的身份證,與掛失人所留存的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對照,發現身份證上照片不同。經分析,初步認定為他人偽造身份證掛失冒領存款的可能性較大,客戶張某及該行先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局遂立案偵查。
由于案件短時間內未能破獲,存款人李某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某支行承擔兌付義務,償還定期存款20萬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8日,該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某支行給付李某20萬元存款及利息,并承擔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8400元。該行不服判決,上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審理,認為存款被他人冒名掛失、支取,在民事責任上是他人對儲蓄機構財產的直接侵害,儲蓄機構不應據此拒絕儲戶基于合同債權所生的請求權;在儲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冒名掛失支取的風險應由儲蓄機構承擔。遂做出了維持原判,由該支行承擔二審訴訟費6875元的判決。此案進入執行階段后,該行支付給李某本金20萬元,存款利息5412元。
案件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第一,儲蓄存款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第二,在刑事犯罪尚未查明、存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在辦理定期存單的掛失支取手續時,包括申請掛失和提前支取兩個步驟,對于這兩個環節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作了如下的規定:
申請掛失。《儲蓄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須出具存款人身份證明,由他人代為辦理的還需出具人的身份證明。受理掛失申請的儲蓄機構應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審查和識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儲蓄機構對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辨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支取。《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掛失七天后,儲戶需與儲蓄機構約定時間,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因此,支取分為兩種,一種是掛失期滿后補領新存單,憑新存單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儲蓄管理條例》和《若干規定》規定,提前支取必須出示存單和存款人本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身份證明,銀行對于身份證明有審核的義務。至于審核的程度,在《若干規定》中,僅要求儲蓄機構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致,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另一種是掛失期滿后直接支取存款,至于支取的程序,沒有具體的規定。另外,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答復郵電部就辦理掛失手續提出的有關問題時指出,“儲戶遺失存單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只限于代為辦理掛失手續。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后,儲戶必須親自到儲蓄機構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因此,補領新存單或支取存款的手續只能由存款人本人辦理。
在存款人與銀行的存儲關系中,存款人將貨幣交付給銀行,貨幣作為典型的種類物,所有權與占有權結合在一起,一經轉移占有,所有權隨之轉移,銀行取得資金的所有權,可以對存款資金使用、收益、處分,如用于發放貸款、購買債券、進行投資等。
因此,冒領存款資金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侵害的是銀行財產的所有權,銀行應向侵權行為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財產損失得到賠償之前,只能由財產所有權人自行承擔。對于銀行和儲戶的存款合同關系而言,體現為儲戶對銀行的債權,在存單到期后儲戶要求兌付款項時,儲蓄機構負有無條件支付的合同義務。
當儲戶有違約行為時,如將存款信息泄露給他人、將存單或身份證件交由他人保管等,儲戶的違約行為與冒領行為共同造成銀行財產損失的后果,這種違反合同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銀行可以據此相應地主張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支付義務。但是,銀行要對對方違約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銀行因無法證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所有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正因為存款資金是銀行財產,因此儲蓄機構在辦理存款的掛失和支付手續時,除應按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操作外,還應進行更為嚴格的謹慎審查,以保護自身財產免受侵害。
關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關系
民事糾紛中如涉及刑事犯罪,只有在民事案件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案件才應該中止審理,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刑后民”原則。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全部適用這一原則,其判定標準是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這個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中也得到了體現,規定以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影響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為標準,決定是否中止審理。并且規定:對于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存單糾紛案件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在案件偵破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獲取儲戶的存款信息、身份證件記載事項等問題都無法查清,因此無法確定儲戶是否有違約行為、是否對侵權有過錯、是否存在儲戶與犯罪嫌疑人串通詐騙銀行的情況,因此可以中止審理。但是,如果案件長期得不到偵破,實質上是對儲戶付款請求權的一種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銀行對于儲戶的違約或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同時出于保護弱者的考慮,法官往往根據個案情況認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不中止審理。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在涉嫌犯罪的經濟糾紛中先行判定銀行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也無不妥之處。
面對銀行的強勢,銀行的“上帝”們很無奈,但無奈之余銀行的“上帝”,你還需要懂法律!
電話委托:一字之差損失數萬
張女士長期利用電話銀行從事外匯買賣交易。去年11月,張女士通過電話銀行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將所持有的10萬美元賣出,但銀行工作人員卻誤將“賣”聽為“買”,由此給張女士帶來了不小的損失。張女士找銀行理論,但銀行堅稱自己的操作是按照張女士的指令進行的,沒有過錯,除非張女士拿出證據證明是工作人員聽錯了,否則不承擔責任。
說法:
現代金融業正進入個人電子銀行時代,主要包括個人電話銀行、個人手機銀行和個人網上銀行。但對于電子銀行業務,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由此可能給你帶來如下風險:
1、利用電子銀行業務進行交易容易導致他人假冒客戶身份或盜用客戶賬號等進行詐騙的情形,在我國,因缺乏相關法律規定,銀行一般不負責任。
2、電話銀行業務中,某些口頭交易的人工操作的業務,操作人員容易將“買”誤操作為“賣”,或記錯賬號,或記錯金額等,對你的損失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銀行的過錯,很難讓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
1、在使用個人電子銀行操作時,一定要小心謹慎,防止密碼、證件號碼等絕密資料被盜取或不小心遺失,否則得自己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是因銀行網絡系統出現漏洞所致,銀行將難辭其咎。
2、因電話銀行業務主要通過電話對話方式進行,不存在書面依據、憑證,出現糾紛時會陷入舉證困難的境地。因此建議對正在進行的電話銀行交易進行同步錄音,并將錄音資料存放一定時間,這將是處理糾紛的重要依據。
ATM機出錯:1000元一夜蒸發
2007年6月,婁女士前往某銀行內的自動柜員機上取錢,在輸入密碼和1000元取款金額后機器卻未吐鈔,無奈之下只好打印回單,回單上明確記載交易未成功。但第二天到銀行查詢時卻發現少了1000元。銀行在調取了錄像后稱是婁女士操作不當致使他人取走了錢,無奈之下,婁女士只得向法院。法院審理查明,原來是不法分子利用自助銀行的刷卡式門禁系統竊取了婁女士的銀行卡信息,又在ATM機上做了手腳,從而盜取了婁女士資金,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說法:
在存款冒領糾紛訴訟中,由于證據的數量是極其有限,同時證據的證明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上有關的法律又幾乎是空白, 因此在審理存款冒領糾紛的過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大。這就要求你培養自己的法律意識,盡快盡多地收集證據去引導法官。
提醒:
1、你在取款未成功時,記住一定要打印出回單這最基礎的證據。
2、盡量自己收集或者委托律師收集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的證據,因為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原因等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卡折掛失:神秘人越俎代庖掏空賬戶
2007年底,劉女士走進某銀行取款機上取錢時怎么也取不出來,到柜臺一問才知道該卡早在一個月前已被人掛失,并取走上面的5萬元存款。劉女士很奇怪,自己根本沒有辦理過掛失,銀行卡及身份證也一直在自己身上,誰會假冒自己掛失后取走錢呢?但銀行堅持認為是劉女士沒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而銀行也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因此拒絕賠償。
說法:
虛假掛失導致儲戶損失銀行是否該承擔責任?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存單掛失的過程中,儲戶負有全面提供存款情況的義務,銀行負有對儲戶申請進行審查的義務,但銀行的此義務只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審查,只要銀行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掛失手續,即使儲戶的身份證件是偽造的,銀行也不應承擔責任。
提醒:
一旦與銀行因掛失問題產生糾紛,你必須學會自救,立即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來證明銀行沒有盡到形式審查的義務,這是你能否向銀行索賠的前提:
1、在辦理開戶時銀行一般都會登記你身份證件上的全部要素,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發證日期、發證機關、編號等等,甚至留存有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而掛失時,銀行也會要求掛失人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或其他資料。因此你可要求銀行出示你的開戶資料和冒領人的掛失資料,逐一進行比對,如果發現有基本要素不一致的地方,就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形式上的審查義務。
2、按照法律規定,掛失7天后才能申請解掛,儲戶需要重新向銀行提供基本資料辦理新卡(折)。因此你可要求銀行出示你開戶時的資料和冒領人解掛時提供的資料,逐一進行比對,以證明銀行是否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
延期還款:不經意背上信用污點
柯女士最近去銀行辦理按揭買房時,被告知她有不良信用記錄,因此該銀行拒絕貸款給她。原來,柯女士兩年前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消費額度為1萬元的信用卡,沒想到,就是這張卡讓她背上了信用污點。柯女士找到該銀行理論,該銀行稱,柯女士有幾次延期還款。柯女士辯稱銀行當初并沒告訴她這些,但銀行予以否認,苦于無證據,柯女士只得作罷。
說法:
對一些貸款制度、政策,銀行往往不盡到善意的提醒義務,很多人因此莫名其妙地背上了信用污點。對于信用卡消費,銀行一般要求在15或者20號之前還款,如果超期3天不還就視為延期還款,超過3次,就把你列入黑名單,從而影響你以后的貸款信用,成為“不良還貸者”,在今后3年,你都無法從其他銀行貸到款。因此,要抹去你的污點,你必須要證明當初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很難讓銀行為你昭雪。
提醒:
1、在辦理信用卡時,一定要問清楚還款的期限和相應的后果,做到心中有數。
2、在辦卡時記住將你和銀行工作人員之間的問答進行錄音并保留,如果在整個過程中銀行沒有告知你這些內容,日后你可借此銀行。
在有價證券這個龐大的體系中,票據是很有特色的一種,學者多稱之為完全的有價證券。之所以稱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是說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密不可分,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票據是所載權利的物質載體,票據權利則表現了票據的實質內容。如果持票人不慎喪失所持票據,則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載體和依據。為了補救失票人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規定來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票據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情況。絕對喪失又稱票據的滅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根本性變化,從外觀上已不再表現為一張完整的票據;相對喪失又稱為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沒有改變,只是脫離了持票人占有。在絕對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較易通過法定措施補救自己的票據權利,對絕對喪失票據的救濟不是通常所討論的票據喪失之救濟。權利救濟中的票據喪失一般是指票據的相對喪失。
票據的喪失是票據流通過程中常見的情形,不能簡單地把責任歸咎于票據權利人,很多情況下即使票據權利人盡了保護自己所占有的票據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據的喪失。如果把票據喪失的風險責任單純地由票據權利人承受,無疑將降低票據在票據使用人心目中的價值,極大地損害票據流通性。顯而易見,當票據當事人在取得票據后還要擔心若票據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喪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時,票據當事人將會盡量排斥對票據的使用,以保證利益不受損失。因此,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根本屬性,必須在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后對其進行救濟,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二、現行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及其不足
在世界上主要國家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對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條件下向法院提訟。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多采前種方法,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多采后種方法。但是由于各國之間對此規定差異太大,目前國際上尚無對此的統一規定。我國《票據法》對票據喪失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訟三種救濟方法:
(一)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指在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包括付款人),請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掛失的票據不予付款,防止票據款項被人領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護失票人權利的票據喪失救濟措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生效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法律出于對付款人利益保護、避免由付款人承擔失票風險的考慮,限制掛失止付的適用范圍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因此,對于失票人應當從寬理解,不應以票據權利人為限,喪失票據占有的權利人、義務人或者票據關系人均有權提起掛失止付。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包括付款人。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暫停票據付款,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應在法定的期間內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付款人或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結合《票據法》和《止付結算辦法》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應在3日內暫停止付,在這3日時間內,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訟或者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則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長到12日。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應當繼續維持下去,直至法院對票據權利作出判決。由此可見,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掛失止付并未對票據權利加以確認,失票人若想恢復自身的票據權利必須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訴訟程序。另外,掛失止付程序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
(二)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既是一種法律程序,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從前一種意義上講,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據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申報權利,則產生失權的法律后果的這樣一種程序;從后一種意義上講,則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合法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記載的收款人以及能夠以背書連續來證明自己為票據合法權利人的被背書人。同時還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在票據遺失后,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至少為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權利主張時,法院就應當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后,申請人與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解決雙方有關票據權利歸屬的糾紛。公示催告期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三)普通訴訟程序:即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上所載的金額。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對票據權利歸屬做出判決,認定申請人是否為所失票據的合法權利人。我國票據法沒有對該程序做出詳細規定。我國票據喪失的救濟存在著以下缺陷:首先,掛失止付程序僅僅是一種臨時性的補救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票據合法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的問題;其次,我國對公示催告程序做出60日公告期間的規定。公告期間或者公告期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如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則通過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恢復申請人的票據權利。
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并沒有在60日的公告期內發現所持有的票據正在被進行公示催告的事實,因而也不可能去申報權利。如此一來,則票據喪失的風險則完全落在了票據善意第三人身上,不利于票據的流通,也對善意第三人相當不公平;再次,我國票據法中沒有對如何通過普通訴訟程序解決票據權利歸屬糾紛做出規定,民事訴訟法中也僅規定了,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生效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這些缺陷都導致了對票據利害關系人和善意第三人保護的不力。票據的原權利人無論是因被盜、遺失或者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應當由自身承擔票據喪失的相當程度的風險。法律規定了對其票據喪失的救濟,但卻不可以矯枉過正,使得票據喪失的風險完全轉移到他人身上,否則就違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則,挫傷民商事活動當事人使用票據的積極性,這對票據本身的流通性同樣是個極大的損害。
三、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通過以上對我國票據權利救濟制度不足之處的論述,可以看出,現行的票據救濟制度過多的保護了票據原權利人的利益,把票據喪失的風險大部分都轉移給票據善意第三人和利害關系人。這樣的規定是不科學的,使得票據喪失的風險承擔出現了失衡,本身沒有過錯的善意第三人和利害關系人反而要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當事人在進行票據流通的時候,還要考慮自身可能會因無法預料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損失的可能性,這無疑會打擊當事人使用票據的積極性。如此一來,則會大大損害了票據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票據根本屬性,也會使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陷入困境。
針對現行票據喪失救濟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所產生的一些問題,筆者嘗試在現行票據喪失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針對其不足之處做出改進,使得票據喪失風險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得到更為公平的承擔,也使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保護,以期維護流通性這一票據的根本屬性。
掛失止付作為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臨時性補救措施,在實踐中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掛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在得知喪失票據占有后迅速地向票據付款人(包括付款人)通知票據喪失的事實,并要求其停止付款。但是在實踐中應當要求這種通知以書面形式做出,同時失票人還應當將該票據的副本向付款人提示,證明其擁有該票據,是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另外還要說明不能出示票據的事實和理由。當然掛失止付并不是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訟的必經程序,是否通知掛失止付是失票人自身的權利,由失票人依自己意思自由處分。
失票人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沒有掛失止付的可以隨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在審查失票人的申請后,認為符合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法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當時法院還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60日的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如果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法院可以依申請人的申請做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同時,對于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筆者建議修改為“公示催告期間,善意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這樣才能更為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對失票人的保護有矯枉過正之嫌。票據流通當中相當重視票據無因性以及票據行為的獨立性,若因對失票人權利過多保護而任意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則違反了票據流通中無因性和獨立性的基本規則。法院做出的除權判決,是對公示催告申請人票據權利恢復的確認。
自該判決做出之日起,申請人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為了防止由于利害關系人由于正當合理的原因未能在公告期內申報其權利,其后可能發生的票據權利歸屬糾紛,在宣告票據無效的同時,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票據金額的擔保。擔保的性質及其條件由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之間的協議規定,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院進行規定。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將已喪失的票據的金額予以提存,存放在法院或者適當的主管當局或機構,提存的時間為從判決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因為在票據到期時,如果利害關系人尚未對其票據要求付款,則可視為其放棄自身持有的票據權利,法律無須再對其進行保護。如果在此期間,利害關系人提出相關的權利主張,在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后,票據付款人應當對主張權利人進行付款。票據付款人在付款后則可以取得擔保品,或者取得擔保品變賣后的價款。失票人則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據提起針對從失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權訴訟。
若在票據公示催告期間,或者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利害關系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與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應當提起有關確認票據權利歸屬的訴訟,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其糾紛。
在票據權利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由法院對票據權利歸屬做出判決。失票人和利害關系人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如利害關系人無法證明自己是票據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合法權利人,則其無法獲得票據的合法權利。在通常情況下,若利害關系人確實為善意第三人,一般都有能力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如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則法院可通過判決確認其享有票據合法權利。自該判決做出之日起,利害關系人就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票人則可根據善意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提起對從失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權訴訟。
退保離職證明范本
同志(身份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20x年月日至200X年X月XX日在本公司工作,并于200X年X月XX日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XXX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
200X年X月XX日
社會保障卡補辦:
1、社會保障卡如丟失、被盜或損壞,應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就近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掛失、更換;
2、原醫保IC卡換制社會保障卡,還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張(以第二代身份證照片為標準);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也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需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
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從事有關活動時證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后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匯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喪失后應采取那些補救措施,我國《票據法》及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都做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是有限制的,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人或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卻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從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擔責任。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僅僅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關鍵是要申請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是票據的最后持有人,申請人必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時,應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主要理由、事實。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受理法院應在3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所出示的票據如果是申請人尋找的票據,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據糾紛案件審理。在申報權利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示支付,即申請人有權依據判定向付款人請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受讓人的權利不予保護。如,甲公司的一張支票遺失,乙撿到后去丙商場購物,如果丙商場是在甲公司申請公示催告前受讓該支票,則丙商場享有票據權利,甲公司應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場是在甲申請公示催告期間受讓,則丙商場不享有票據權利,只能向詐騙人追索貨款。由此可見,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須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普通訴訟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提訟須有明確的被告,采取這種措施應確指票據在誰手里,否則法院無法受理。有些國家規定,因毀滅、被盜、或其他原因喪失票據的,其票據所有人應就其對票據的所有權,阻止其提示票據的事實以及票據條款作出適當證明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并向票據上負責的任何當事人追償。法院應要求其提供保證,以擔保被告不因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受損失。在我國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一般不會以這種方法作出判決。
銷卡、銷戶有差別
據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注銷信用卡分單卡注銷和整戶注銷,所謂單卡注銷即僅對持卡人名下的某一張信用卡進行注銷,而整戶注銷,則是注銷持卡人整個賬戶,其名下所有卡片都會被注銷。
需要注意的是,持卡人選擇整戶注銷的話,必須還清所有欠款,而選擇單卡注銷且還有其他在用卡片時,就無需滿足這一條件了。因為各張卡片的欠款均會匯總到同一賬戶中,持卡人只需按賬單要求繼續還款即可。
倘若銷戶時賬戶中留有溢存款。持卡人可以通過消費使用或領回的方式處理。前者沒有任何成本,后者則需要持卡人擁有銀行同名借記卡。并支付交易金額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此外,電話銷卡、銷戶需要持卡人本人親自完成,不可注銷。而在網點現場銷卡、銷戶則可由他人,但必須帶齊持卡人本人有效證件及人有效身份證件。通常正常卡片在客戶申請后,能夠即刻注銷,而銷戶則需要一定清算期。
銷毀卡片更安全
針對銷卡、銷戶哪種更為安全的疑問,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后者只是前者范圍上的“放大”版,即從單卡注銷擴大至全部卡片。有銀行規定,若賬戶中僅有一張卡片,銷卡后必須銷戶,也有銀行會為符合條件的持卡人自動辦理銷戶。只要持卡人能在銷卡后銷毀自己的卡片,兩者都是安全的。
一位信用卡中心資深人士透露,信用卡被冒領、冒用的案件只是極其個別的特殊案件。實際上,每家信用卡中心的客服人員均可以看到客戶信息,因為在他們的服務過程中,首先要審核來電者是否為卡主本人。其次當客戶對賬戶提出疑問時,必須一一作答,如果無法看到相應信息,也就無法提供服務了。
此外,客戶銷戶后重新申請卡片的過程會較為繁瑣。必須提供工作證明、財力證明等文件,而單卡注銷且賬戶中仍有在用卡片時,一般只需遞交申請書即可。
卡片遺失先掛失
當持卡人決定棄用卡片時,若卡片就在身邊,那么申請銷卡,并當場剪斷、破壞磁條即可。而若卡片已經遺失,那么申請掛失才能保證安全。
銀行工作人員建議,持卡人在發現卡片遺失后應第一時間掛失,因為卡片掛失后,風險才能全部轉嫁給銀行。未掛失的卡片若發生盜用交易,持卡人仍需承擔還款責任。
信用卡注銷后。在線交易是無法完成的,比如POS機聯機刷卡、ATM機取款等,但對于一些特殊的離線交易,如在飛機上購物,或是在其他信號無法連接到的地方“手工壓卡”(將卡片正面信息包括卡號、姓名、有效期等印在紙上),都仍然可以進行。這樣一來,只要卡片仍然完整無缺,就有著被入冒用的風險。因此,當卡片遺失時,掛失更為安全。
總之,切不可將已經注銷的卡片完好無損地隨手丟棄,或是在卡片遺失后不掛失,這都可能給自己埋下不安全的種子。
財經詞典
遞盤
遞盤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按進口商的詢價或為推銷其產品主動向進口商提出愿意按照一定條件出售商品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商品品名、品質、規格、包裝、可供數量、價格、交貨日期、付款方式、交易貨幣及遞盤的有效期限等。
基差
基差是指某一時刻、同一地點、同一品種的現貨價與期貨價的差。由于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都是波動的。在期貨合同的有效期內,基差也是波動的。基差的不確定性被稱為基差風險。利用期貨合約套期保值的目標便是使基差波動為零。期末基差與期初基差之間正的偏差使投資不僅可以保值還可以盈利;而負的偏差則為虧損,說明沒有完全實現套期保值。
近些年來,我國信用卡發卡量持續增加,信用卡成為我國新興的戰略產業。然而,信用卡業務也面臨著許多糾紛。結合問卷調查的數據以及個案訪談的資料對信用卡掛失和差錯更改問題進行了深度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問題解決措施。
【關鍵詞】
信用卡;消費者權益;計息;掛失;差錯更改
一、信用卡掛失問題
(一)概述
當今信用卡掛失在中國主要的方法主要是電話掛失和網絡掛失兩種。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有有關方面的規定“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業務,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24小時免責條款規定信用卡持卡人掛失信用卡后在24小時內都仍須承擔信用卡的冒用風險,即使持卡人已然通過一定方式進行了掛失。然而這種契約是地地道道地包含“格式條款”,這種對于信用卡掛失的格式條款使得銀行有了濫用其優勢地位的可能。
(二)存在問題
目前來看銀行就對信用卡掛失、冒用方面的風險責任承擔問題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掛失正式生效為風險的轉移點,掛失正式生效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銀行不承擔責任。并且各個銀行對不承擔責任的時間有自己的規定,有些銀行對這個時間有一定程度的延長。
2、針對憑密交易,憑密碼確認身份而完成的交易,如果密碼的泄露是由于持卡人的保密不善而造成的,持卡人承擔風險責任。
3、對于憑簽名和身份證確認身份完成的交易,如果持卡人在卡背面沒有預留有效簽名則持卡人承擔風險責任。
(三)解決思路
針對信用卡掛失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解決。
1、提高信用卡管理與應用的信息技術水平。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持卡人、發卡行以及特約商戶之間的信息銜接。同時也可以提高信用卡的安全程度。
2、加強國家對信用卡管理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對于。一方面使信用卡管理有法可依,明確在信用卡掛失、和被冒用的各種情形下的各方責任,另一方面削弱銀行對于消費者優勢地位。
3、建立健全信用卡掛失后冒用的保險機制,以減低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損失及風險。
4、進一步明確特約商戶的審慎審查義務,信用卡的冒用程序的完成離不開特約商戶的參與,而特約商戶沒有認真審查核對簽名,是違反了銀行與商家之間的約定,也應當對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5、結合國外先進經驗,發展電子支付工具等,以減少信用卡丟失、冒用的可能性。
二、信用卡信息差錯更改問題
(一)概述
信用卡差錯更正權是指持卡人對自身錯誤操作、特約商戶或發卡銀行系統或設備故障、或發卡銀行人工錯誤等原因造成的錯誤劃賬,有要求更正的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第2款中規定,“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但并沒有進一步關于如何進行更正程序和解決爭議糾紛的具體規定。而我國法律規定上對此問題普遍采取大而化之的態度,在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出現錯誤劃撥的情況時如果要求消費者去證明金融機構的過錯是十分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對信用卡消費者的差錯更改權和雙方的舉證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信用卡消費者差錯更改權的現狀
1、銀行方的觀點
在對銀行從業人員的采訪中,我們發現,對于銀行從業人員而言,似乎很少會發生與“差錯更改”有關的業務糾紛,因為從銀行方來看差錯“產生幾率低、責任明確、沒有太大影響。”在采訪中我們發現銀行很少有專門設立專門的差錯更改部門的,大多是將差錯更改作為職能之一歸屬于企業文化部等部門中進行處理的。并且在銀行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很少會使用“差錯更改”這類專屬名詞,甚至很多銀行從業人員都不清楚這個詞是什么概念。多家銀行給出了一樣的答案,即差錯更改要看責任的歸屬。
正如其中一名銀行風險控制部門的經理所言:“這個還是分責任的,如果是簡單的資料的修改,包括名字、地址、電話號碼,銀行是無條件給修改的,確認是本人申請的,本人同意改的,銀行都是是無條件改的。而且銀行也是非常需要持卡人在資料變更的時候隨時跟他們聯系。因為現在交易存在短信驗證的形式,所以手機號碼非常重要,如果改掉之后沒有及時和銀行聯系,對于以后的安全很不好。
2、信用卡消費者的觀點
不同于銀行初聽“差錯更改”時的不熟悉,消費者對“差錯更改權”極其看重,尤其是在多起由于信用卡記錄出現差錯后引起消費者信用受損的糾紛被接連報道之后,信用卡消費者紛紛意識到信用卡記錄出錯的嚴重性。另外由于對信用卡差錯責任的歸屬問題以及對信用卡差錯更改的賠償問題不甚了解,所以消費對于“差錯更改權”的維護表示有較強的無助感。事實上,由于銀行的錯誤記錄、業務信息更新不及時等問題造成的“消費者信用受損”、“誤記透支記錄”、“信用卡注銷后收到欠費催款短信”、“沒開卡誤收年費上信用黑名單”等糾紛問題今年來屢見不鮮。
(三)解決思路
我們需要學習美國關于交易錯誤更正制度的規定,要嚴格規定信用卡消費者提出交易錯誤的期間、形式和包含內容,確定發卡銀行調查的程序和期限,并且在調查期間不得向信用卡消費者收取該筆有爭議的費用。如果發卡銀行在調查期間故意不認真調查,或沒有合理解釋,或違反規定收取有爭議的費用,則持卡人有權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訟,要求退還款項并加罰發卡銀行一倍罰金。
總之,由于信用卡業務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若由于出現的差錯沒有被及時發現而引起持卡人信用受損,買房買車或借貸受阻又或是在異地或異國用卡受阻,其造成的負面影響將很難清除。因此,所有的信用卡從業人員都要高度重視核算質量,以維護信用卡的品牌形象,為持卡人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創造良好的受卡環境,使信用卡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最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洪海林.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