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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第1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隨著網絡購物的不斷加強,網絡購物糾紛也不斷增多,很多消費者權益不能得到較好的保護,為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3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辦法明確提出了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所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這一管理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為保障網絡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個人網上開店的“實名制”原則。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還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辦法對消費者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做出說明。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當然,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報紙和期刊等除外,同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并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

        第2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探索改革“深水區”

        用制度管住“權力”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資金往來大、利益關聯度高,不少地方“圍標串標”、“暗箱操作”、“人為干擾”等問題屢禁不止,是腐敗易發多發的“深水區”。交易平臺建立前5年,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額超過500億元,其中,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四個要素市場交易,群眾關注度高、投訴相對較多。針對這一情況,惠州市委市政府敢闖敢試,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維探索“深水區”,做好市級層面的“頂層設計”,攻克體制機制的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充分彰顯市場對公共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其主要做法體現在“三改一建”上。

        一是改機構,實現“管辦分離”。為解決過去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存在多龍治水、各自為政、同體監督等問題,惠州市試行“一委一辦一中心”新模式,建立市長任主任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宏觀決策;在市發改局設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新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具體操作,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獨立運行、相互制約。交易中心由原來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土地與礦業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和產權交易所等4個中心(所)深度融合重組,直屬于市政府,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交易中心組建后,原先分別隸屬于住建局、國土局、財政局等行業監管部門的交易機構徹底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四個公章合為一個公章,統一為一個銀行賬戶,一套班子人馬;原先管理操作“一肩挑”的行業監管部門只保留公共資源管理權,交易操作權被徹底剝離并集中歸由交易中心統一實施。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功運作的基礎上,推動向縣(區)、鎮(街)全覆蓋,目前,市(1個)、縣區(7個)、鎮(71個)三級共79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全部組建運行。

        二是改規則,實現“背靠背”交易。抓好交易規范化、標準化工作,實現了進場交易、信息、操作流程、費用收退、內控制約、專家抽取、開標評標、視頻監控、交易確認、信用驗證“十統一”。運用高科技手段,開發建設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招投標服務平臺。電子招投標服務平臺將交易程序固化為計算機程序,信息查詢、競買報名、費用繳納、(投標)競價、開標評標、成交確認等全過程在網上封閉進行,項目開標(競價)結果確定前,包括交易中心、監管機構都無法知曉投標名單和專家名單,“面對面”交易全部改為“背靠背”。網絡交易全程公開,所有進入系統交易的項目,平臺自動倒逼在網上公示。各方交易行為在平臺全程自動記錄,交易報價在平臺自動公開顯示,交易如有異常行為平臺會自動預警,有效防范“圍標串標、暗箱操作、人為干擾”現象的發生,交易更加規范透明、公平公正。

        三是改服務,實現“提速增效”。電腦系統自動開標、清標,大大提高開標速度和商務標評審效率,減少投標人、評標專家不必要的時間消耗。平臺為企業法人、交易員提供項目邀請、項目推薦、項目關注、網上投標等短信自動提醒功能,有效防止延標誤標。中心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并建立電話回訪制度,全面提升服務效率。實行公共資源全程網上交易,避免投標(競買)人、招標(轉讓)人來回奔跑,并免除企業繁瑣的打印、封標、膠裝等工作,文件傳遞和審批審核在電子平臺上完成,大大降低了企業成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立后,與原來的4個中心(所)相比,人員精簡了六分之一,并實施無紙化投標,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建制度,實現“陽光操作”。制定出臺了《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暫行規定》、《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進場管理實施辦法》等多項制度,推動交易制度化。逐步擴大進場交易范圍,除了傳統的工程交易、政府采購、地產交易、產權交易這“四大類”外,采砂權、林業權、政府特許經營權、出租車與公交線路經營權、BT工程等,相繼進場交易,中心交易種類擴大到30多類。創新“科技+制度”監管新模式,電子交易平臺須由市紀委監察局、行政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方共同插入密鑰,方可打開業務系統后臺,且永久保留操作痕跡。建立“黑名單”制度,平臺系統與市聯合征信系統對接,自動驗證交易主體的資質和信用信息,自動拒絕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給信用良好的企業評優加分,鼓勵質量好、信譽佳的企業參與項目交易。

        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

        實現公共資源效益最大化

        惠州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如今惠州的公共資源交易呈現出不找市長找市場、不靠關系靠實力的局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改革以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沒有發生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未接到一宗有關交易不公的投訴。市交易中心自掛牌成立至2014年11月30日,完成交易項目5390宗,成交金額185.87億元,增收節支27.80億元。市縣鎮三級交易中心自掛牌成立至2014年11月30日,完成交易項目11140宗,成交金額445.04億元,增收節支32.63億元。2012年、2013年惠州政府公共服務滿意度蟬聯全省第一,企業群眾滿意率100%。

        一是體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高效率和公平性。惠州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競爭交易,讓“買的”節支、“賣的”增收,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近兩年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讓土地53宗,成交總額42.98億元,溢價16.57億元,溢價率63%。

        二是強化了權力制約監督,提升了政府形象。惠州將公共資源交易的操作權從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剝離出來,建立規范的交易機制制度,對“管”與“辦”徹底實施“油水分離”,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有效解決了過去“管辦不分”、“同體監督”的體制性問題,避免了權力違規干預微觀市場經濟活動,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也保護了干部。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改革以來,建設工程交易、土地與礦業權交易、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四個領域沒有發生重大違規違紀案件。

        三是激發了市場活力,優化了發展環境。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交易,既能促使要素自由流動,讓管理規范、科技水平高、成本控制低的企業在公平競爭中贏得先機,使更多資源注入優質企業,釋放發展活力,提高社會生產率;又倒逼政府站好“裁判員”崗位,制定完善有關規則細則,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投資項目審批制度等配套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優質的服務、良好的投資環境有利于企業發展壯大,促進了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2014年前三季度,全市新登記內資企業9247戶,同比增長52%;地區生產總值增長10%,增速居珠三角首位。

        進一步發揮市場主體作用,

        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顯現出來。如:平臺整合還不到位,仍有一些公共資源的交易機構未整合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個別政府部門,依然習慣于以行政權力對公共資源進行直接配置,并以上級政策文件未有明確要求為由,不愿意將資源配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范圍進行市場化配置;不少交易領域存在交易規則空白等等。這為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惠州市委、市政府認為,持續不斷地以更強的信心、更多的努力、更大的力度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的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一是完善規則與制度。修訂《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定》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出臺《惠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明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交易方式、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和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

        二是進一步擴大交易范圍。堅持“應進必進”的原則,做到凡符合《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都必須納入。同時,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民營資本、私人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提供便利化和專業化服務。

        三是與網上辦事大廳深度融合。2013年,惠州率先實現與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無縫對接,建成市、縣兩級網上辦事大廳,及手機版網上辦事大廳。網上辦事大廳集政務公開、投資審批、網上辦事、政民互動、效能監察于一體,可以提供包括司法、財政、外經貿、質監、工商等領域在內的5033項辦事指南、1161項在線辦理、1691項網上咨詢服務事項,公眾可隨時隨地通過網絡輕松享受“一站通”服務。他們表示,今后要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網上辦事大廳“有機融合”,實現數據全面對接、信息第一時間共享,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綠色便捷的貼心服務。進一步簡化辦事環節,優化政務環境,合理配置各類資源,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實現與“兩建”體系的有效對接。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簡介

        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2012年6月,惠州市在廣東省率先成立了首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原屬國土、財政、住建、政府辦管理的土地礦產、產權、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統一規范的市、縣、鎮三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打造“體制改革+科技監管”的新模式。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創新機制、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二是全流程網上“背靠背”交易,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將交易“面對面”改為“背靠背”,有效防范“圍標串標、暗箱操作、人為干擾”;三是強化監管、綜合監督。電子交易平臺由市紀委監察局、行政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把密鑰共同管理;四是應進必進、三級覆蓋。全市7個縣(區)、71個鄉鎮均已參照市公共資源交易模式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項目從初期的28類拓展到41類。通過改革使公共資源配置更加公平、合理、高效。

        第3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盡管學界尚未形成被各方普遍接受的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但是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開放和發展的概念,其含義雖然不能被窮盡,但是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學者的著述以及社會生活實踐的總結,提煉誠實信用原則應有的含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商事法律中有很多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對誠實信用原則做了一般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與誠實信用原則關系最為密切的合同法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法律規范,可以列舉出誠實信用原則應包含以下方面的要求:(1)要求當事人誠實不欺,言而有信,嚴格遵守已經達成的交易(協議),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2)要求當事人之間正當競爭;(3)善意并盡合理的告知義務、保密義務與披露義務;(4)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導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不得濫用權利;(5)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誠實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整當事人之間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的權利義務。

        二、電子商務交易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挑戰

        近十年來,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不斷多樣化,從單一的B2B(BusinessToBusiness)發展成為今天的三種基本模式B2B、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ToCustomer);從國外公司占據市場主流到本土化轉變;從低迷到現今的高速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已經逐步走向成熟。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02億,使用率達到48.9%,相比2012年增長6.0個百分點。團購用戶規模達1.41億人,團購的使用率為22.8%,相比2012年增長8.0個百分點,用戶規模年增長68.9%,是增長最快的商務類應用。[5]在網民增速逐步放緩的背景下,網絡購物應用依然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然而,電子商務市場也不斷面臨著技術、安全、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潛在危機。2013年《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網購消費欺詐、用戶信息泄露、企業無序競爭等問題在2012年更加突出。除了由于技術的局限性和人類認知水平有限而現今無法解決的問題外,電子商務活動中主要存在著下列有待市場和政府監管部門加以完善的幾類問題。

        (一)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安全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技術安全問題;二是信息安全問題;三是交易安全問題。而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涉及的層面十分復雜,其涵蓋了合同、電子支付、隱私權及知識產權的保護等領域。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到道德、法律層面的問題,同時它還受到技術條件的限制。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因而交易的具體情況無紙化、數據化,給交易當事人中的技術弱勢一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帶來巨大挑戰。同時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規制起步較晚,仍處于初級階段,因而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更加嚴峻。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如何有效地解釋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二)電子合同問題

        從本質上看,電子合同是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而不是突破傳統合同的新類型。因此,我國目前沒有關于電子合同的法律定義,電子商務立法領域更加注重對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等概念加以界定。結合合同的性質和國際通行觀念,電子合同的概念與電子商務的概念一樣,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來說,電子合同是指所有通過電子技術手段締結的合同,包括電子手段、光學手段以及其他類似手段;狹義上說,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方式締結的合同。狹義上的電子合同是電子合同類型中的主體,它又可以分為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DI)訂立的合同、以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和電子格式合同。電子合同具有與傳統合同顯著不同的特征:(1)合同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性;(2)合同形式的電子化和標準化;(3)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4)合同生效的時間、地點的法律規定的不統一性。電子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傳統合同所不具有的獨特魅力,但是也正因此使其面臨著突出的交易安全問題。電子合同中要約與要約邀請難以區分,要約與承諾成立的時間點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多樣,有離線支付、貨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上述因素使得如何判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履行受到技術層面與法律層面的雙重挑戰。同時,交易雙方沒有對等的信息交換、格式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地位的沖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追究困難等問題十分突出。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合同的履行中的適用對于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行為的效率與公平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形式來看,電子合同大多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即由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適用而預先制定的,并且適用于不特定的交易相對方,相對方無權修改變更,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的合同。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為提高交易效率而產生的訂約模式。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格式合同的表現形式為點擊合同,即由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預先設定全部或部分合同條款,相對人必須點擊“同意”、“購買”等指令才能訂立的合同。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往往具有優勢地位,其往往利用優勢地位訂立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條款,例如免責條款、加重對方義務條款、不合理分配合同風險的條款等等,以謀求利益最大化。因此,為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中均引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格式條款加以限制。我國《合同法》第39~41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均是對格式合同法律規制的體現。網絡經營者訂立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且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并按消費者的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說明。網絡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的義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的規定。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問題

        由于信息不對稱、交易的虛擬性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在電子商務領域中更加猖狂。交易欺詐、商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格式條款侵權、個人信息泄露、選擇權得不到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權受損、維權困難等問題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尤其表現為電子商務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個人信息,又為個人資料或個人數據,是指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信息或資料的總和。常見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生日、職業、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銀行賬號、購物習慣等。個人信息在現今具有與以往時代明顯不同的特征:(1)個人信息更具有商業價值,逐漸成為商業競爭的重要目標,一些經營者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作為買賣標的而泄露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的現象愈加普遍。(2)個人信息的獲取更加便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形式,其不僅是虛擬的交易,而且是一種結合線上網絡和線下實體的商務行為,在此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個人信息的交換。(3)個人信息的獲取范圍更廣。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商業行為超越了空間的限制,也就意味著個人信息突破了傳統的在“熟人社區”中交換,發展成為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換。電子商務時代,只有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才能確保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抱有信心,推動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新解釋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商事的交易路徑從即時交易向遠期交易轉換,從現貨交易向期貨交易遞進,從小量交易向大宗交易、從實物交易向權利交易、從雙向交易向多向交易、從單次易向連續易的發展,迥異于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成就的民法原則和制度,我國商法確立了交易的定型化、權利的證券化、程序的簡易化以及短期時效等制度,保證商事交易的簡便迅捷。[6]電子商務無疑是商事活動中體會變化的確切的代表,從某種角度上說,現代科技的誕生必然伴隨著其本身的不合理因素。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是信息科技時代背景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電子商務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如果不及時通過技術、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解決,最終將阻礙電子商務市場的良性發展,也會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現存問題的規制有著特有的作用。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并不只是一般性原則,而是采取一般原則與具體制度、具體規則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它既在民法總則和其他民商事法律規范的總論中作一般性的規定①,突出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關系主體的強制性要求和對司法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的授予和限制,又在具體民商事法律規范分則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具體制度和規范,突出表現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的統一。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的要求使得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類型化適用同樣對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的現存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則設定就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類型化適用在電子商務領域中的作用。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釋學》中提到,誠實信用原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是以道德為內容的法律規范。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雖以社會倫理為基礎,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將道德法律技術化。[7]所以,以電子商務作為媒介而產生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應當遵循如下要義。

        (一)適當、實際、協作履行

        適當履行,又稱為全面履行或正確履行,是指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電子商務中,交易當事人應當按電子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行為將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依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義務。電子合同的標的大致上可以分為信息產品和非信息產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論合同標的是哪一種,當事人都應按照合同標的來履行。協作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應互助協助對方履行以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以電子商務B2C模式為例,其具體表現為消費者應告知經營者自己的地址和身份信息以便于經營者發貨和消費者受領;應處于可聯系狀態以便商品的收驗;在信息產品交付中,應使自己的信息系統處于可接受的狀態等。本文來自于《稅務與經濟》雜志。稅務與經濟雜志簡介詳見

        (二)附隨義務

        第4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雖然政府、相關的互聯網企業、電商企業自身對于在網購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都已經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是事實表明這些問題還依然存在。對于這種新的業態、新的商業方式,究竟如何更好地在規范中促進其發展,筆者認為政府監管部門、企業在之前努力的基礎上還需更上一層樓?

        一是加快法治建設。工商總局在2014年已出臺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但還不夠完善,有一些條款的內容值得商榷,如《辦法》中規定的“7天無理由退貨”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一些爭議;“不正當競爭”處罰力度過低,威懾力尚且不夠等。這需要政府部門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為電商行業的發展設立合理、完善的法律準則,讓法律為消費者的安心購物保駕護航。

        二是完善監管方式。網絡購物有很多新的特點,政府部門傳統的監管方式已經不完全適用了,需要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全面打造信息化監管平臺。如開發建設“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監測及監管系統”、“網絡廣告監測系統”、電子商務搜索監測中心等信息化應用系統,有效提升電子商務監管效能,推動電子商務規范發展。

        第5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_____玉米淀粉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互聯網絡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符合《淀粉發酵工業用玉米國家標準》(gb/t8613-1999)規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溫烘干玉米,發芽率應在_____%(含)以上。

        2.商品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割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數量(批,1批=_____噸):

        5.單價(元/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區差價 ±質量品級差價

        6.質量品級:買賣雙方報價成交時確認的貨物品級為符合《淀粉發酵工業用玉米國家標準》(gb/t8613-1999)規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溫烘干玉米。

        替代品:由當年_____月開始至次年_____月底期間,可以交割水分_____%(含)以下的新產玉米,免檢發芽率,具體標準隨指定交割倉庫公布。以_____%水分為基礎,低于_____水分,不升水;高于_____%水分,執行貼水,貼水=(檢驗水分-_____)%×交易價格。按周交割的貨物品級于報價、成交時已經確定,賣方不得用其他品級的原料玉米替代交割。

        7.包裝方式:麻袋包裝。麻袋重量按_____公斤/條計。麻袋應不破、不漏,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麻袋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_____針(含)以上標準。麻袋價格為_____元/條。定量_____±_____公斤/袋。貨物數量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交貨地點:按月交割的貨物,買賣雙方報價成交時確認的交貨地點為市場交割倉庫。成交后,由賣方優先選擇具體交割倉庫,具體交割倉庫與長春交割倉庫之間的地區差價按市場制發的地區差價標準執行。按周交割的,由賣方優先在報價時選定交貨地點,但賣方在站臺、碼頭等指定地點交貨時,須經買方同意。具體交貨地點之間的地區差價按市場制發的地區差價標準執行。

        9.交貨日

        依據《_____玉米淀粉批發市場交易管理辦法(gb本)》設定。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在交割倉庫提前交割,經市場批準可約時交割。

        10.相關費用:交貨日(含當日)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貨日之后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1.保證金及貨款結算方式:買賣雙方的交易保證金及貨款由市場代收、代付。交易保證金和貨款的支付標準及進度按《_____玉米淀粉批發市場交易管理辦法(gb本)》及有關規定執行。

        12.檢驗標準和方法:交貨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市場,由市場指定具有國家授權商(質)檢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

        13.違約責任

        下列行為屬違約行為:

        (1)未按市場規定及時支付保證金或貨款;

        (2)賣方未按規定時間交付市場認可的交割倉庫存貨憑證及相關材料;

        (3)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本合同第1款或6款、第7款規定;

        (4)按周交割的,賣方交付的貨物品級不符合成交時的約定。

        出現第(1)、(2)種情況,由市場代違約方提前交割,如代提前交割在本合同約定的交貨日之前無法完成,市場則在交貨日起十日內代購或代銷相應貨物實現交割,代購或代銷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代購或代銷期間,市場按每天_____元/噸的標準扣劃違約方的資金支付給履約方作為賠償。超過十日仍無法實現交割,則在扣劃違約方的賠償金后按履約方的買賣價格結算退款或退貨。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

        出現第(3)、(4)種情況,違約部分貨物的處理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本市場將違約部分貨物的_____%貨款作為賠償金劃歸買方,貨物歸買方所有。

        第6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網店新規又一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1月22日,有消息稱國家工商總局擬定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初定稿已經出臺,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在網上開店必須實名注冊,具備條件的還應該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這是自2008年《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規定》出臺以來有關網店規定的又一消息。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有意將電子商務納入監管,并制定出一系列規定,但在遭遇“執行難”之后,最終不了了之。

        經過上次的失敗,有關部門對再一次頒布網絡新規態度顯得格外謹慎,規定出臺時間也一拖再拖。規范網絡商品交易環境的舉措,業界對此鼓掌歡迎,但推出的相關內容是否真的有助于電子商務的管理和發展,對買賣雙方是否有利,這才是人們更加看重的問題。

        先考量 再出規

        網絡新規消息以后,立即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隨后,《IT時代周刊》聯系了國家工商總局有關部門。其新聞發言人滕佳材表示,《暫行辦法》不可能在3月15日前。他解釋說,“工商總局的確從去年開始著手調研起草《暫行辦法》,到目前為止相關辦法尚處于調研論證階段。”

        此前,坊間盛傳新辦法預計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頒布實施。

        雖然否定了民間謠傳,但國家工商總局并沒有透露更多詳細內容。“待時機成熟后,工商總局將按照規章制定的程序,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廣泛地聽取和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滕佳材說。

        據悉,2009年中國網絡購物市場交易規模達到2500億元,較2008年翻番增長。在如此龐大的市場下,有關方面認為主管部門的確應該出臺相應的監管政策加以約束和治理。然而事實上,眼下在對網上交易和網店的管理,以及如何保障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等問題上,我國法律仍是一片空白。

        目前,大部分中小型網絡交易平臺并不要求賣家實名注冊,僅通過呼吁行業自律來進行誠信建設。而工商部門之所以考慮實名制和辦理營業執照,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誠信缺失問題,加強監管,規范網上交易管理,保障消費者網上購物的權益不受侵害。

        其實,有關部門并非沒有過舉措。2008年,北京工商局就曾把電子商務納入監管,并頒布章法,比如要求所有賣家到工商局注冊,還要出示房產證及居委會提供的鄰里同意證明……這些脫離實際的規定當即遭到了業界的強烈反對,顯示出主管機構對電子商務行業的不熟悉,把對實體店的管理辦法套用到網店上來。

        新規的必然性

        據本刊記者了解,國內規模較大的電子商務如淘寶商城等,大多實行會員實名注冊。而新規對中小型網絡商家則沒有實名注冊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來進行誠信建設,比如淘寶網上的個人賣家,“鉆石級”的店鋪在網絡中不亞于現實中的名牌企業。

        “從事經營活動,辦理工商登記理所當然。對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進行實名注冊,將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誠信缺陷問題。”有電子商務專家這樣指出,從一定角度來講,有關商家注冊的規定可以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

        在此次被公布的《暫行辦法》中,工商注冊規定顯得“人性化”了許多。辦法規定稱,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商家,可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銷售商品,或提供有關服務的個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實名注冊,建立注冊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這意味著,網店在辦理工商執照時將被區別對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個人賣家,比如臨時進行二手或閑置物品交易的,可以考慮交給交易平臺企業去管理,但必須核查其真實身份信息。

        對此,中國信息經濟學會電子商務專委會副主任王汝林的看法是,從電子商務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總要走向規范,而對于網購監管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這次擬定的這個新的《暫行辦法》中提到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不針對小企業、小賣家,而是針對像阿里巴巴這樣大的電子商務企業,“據了解,他們的年收益至少已經超過8000萬元,收取相應的稅是理所當然的。”王汝林說。

        然而物極必反,“有關部門在監管的同時也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會遏制電子商務的發展”。

        在電子商務較為發達和成熟的美國,在1998年就已經出臺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網絡交易的有形商品征收一定的稅費,比如在亞馬遜網站上購買的每一本書,其價格都標明了稅額。但與美國電子商務不免稅相對應的,是美國的C2C網站同樣不免費。這就與目前主要以免費C2C為主的中國電子商務部分有所不同。

        來自網商的痛苦

        不同于學術人士的鼓勵態度,大部分網商對網店注冊并征收稅費表現出擔憂。

        “規范網店是大勢所趨。”淘寶網某皇冠級飾品賣家小幽對《IT時代周刊》說,最近她的同行都在關注國家對于網絡交易的政策,現在網絡市場略顯混亂,即便從去年開始淘寶出全力進行整治,但假貨、賣信譽等問題始終難以根除。“網店朝著誠信的方向發展是必須的,也是迫切的”。然而,由于淘寶網網店的盈利模式大多是低價微利,一筆注冊登記費對其也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按我國現有稅務法,經營型企業在網上交易應繳17%的增值稅。如只是買進賣出的店家,繳納4%的增值稅。如果這項政策同樣實施于C2C,網店的成本肯定會增加不少。

        “稅收一定會對我們有影響,因為我們都是薄利的。”小幽說,為了多賺信譽,提高店面等級,小幽的店低成本運作了兩年。據她介紹,規模大的網店還可以利用發貨量來控制價格上漲,但對于像她這樣的小規模網店就難了,“如果在價格上不再有優勢,消費者就都跑到實體店了”。

        其實,受到影響的不僅僅是中小網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受傷的還是消費者”。如果國家征稅規定出臺,賣家要想繼續取得原來的盈利,自然會將這部分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到那時候,網購價格低廉的優勢將會變得很小,“消費者就很難在網上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了”。

        第7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網絡購物;權益保護;消費者

        一、締約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

        (一)消費者知情權被限制。由于信息不對稱及消費環境的虛擬性,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難以獲取商品及商家的真實信息。而我國的“新消法”中第28條①雖然規定了網絡商品經營者信息披露的義務,然而并不足以保證消費者獲得商品或者經營者信息的“充分性”。

        (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選購行為往往被鋪天蓋地的網絡廣告誘導購物,嚴重干擾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新消法”第29條②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8條③雖規定了“未經同意不得發送”但是,二者均未明確“未經同意不得發送”的含義。

        (三)網絡購物消費者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無保障。對于消費者在注冊網站會員時填寫的真實個人信息,經營者可能違背保密承諾,將其用于營利性經營活動中或倒賣給其他網站,網絡購物消費者的隱私權被嚴重侵犯,甚至蒙受財產損失以及人身傷害。我國雖在“新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保護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權方面仍顯不足。

        (四)消費者在格式合同中處弱勢。作為合同的提供方,部分網絡經營者可能會作出對消費者明顯不利的條款。“新消法”中雖然規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時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對重大利害關系內容提請消費者注意④。但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操作性并不強。

        二、履約過程中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

        (一)公平交易權難以保證。部分不良網絡賣家為了追逐更高的經濟利益,違背法律和道德,銷售假貨,以劣充好誤導網絡購物消費者花高價買劣品,嚴重損害了網絡購物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二)安全權存在隱患。受限于目前在線電子支付技術的發展水平,支付系統的技術缺陷或是漏洞成為了計算機病毒和黑客入侵的入口,嚴重威脅著網絡購物消費者財產安全。

        (三)依法求償權實施困難。在“后悔權”的實施規定上,“新消法”對“七日”、“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完好”以及“不宜退貨”等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容易引起因理解差異導致買賣雙方產生退換貨糾紛。致使求償權實施受阻。

        三、網絡購物違約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責任主體確認難。網購糾紛發生后,可能會出現部分商品經營者為逃避責任而注銷賣家賬戶的情況。賣方消失,消費者只能找網絡交易平臺維權,但網絡交易平臺拒絕可能披露商品經營者信息。

        (二)消費者舉證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⑤的原則,在訴訟方面時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在網絡交易糾紛中,因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交易的具體數據大多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消費者欲為其主張舉證著實不易。

        (三)糾紛管轄法院確認難,訴訟成本高。根據“原告就被告”⑥的原則,消費者需要到賣家的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進行異地訴訟。因網絡交易多為異地交易,到賣家的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進行訴訟,費時費力增加訴訟成本,且存在賣家的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難以確認的情況。

        針對以上法律問題,就網絡購物締約和履約過程,首先應完善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披露制度、嚴格規制網絡廣告的真實性及發送權限、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完善網絡購物格式合同、建立完善的退換貨制度、加強系統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安全防范并明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細化網絡購物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及行駛條件與行駛期間以及經營者的責任承擔等細化完善“新消法”中關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措施。而針對違約環節,建議通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建立利于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推廣網絡爭端解決機制、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等完善網購物消費者在訴訟方面面臨的問題的解決途徑,從而實現我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全面保護。

        (作者單位:武漢工程大學法商學院)

        注解: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改)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③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頒布)第十八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改)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通過)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8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對策

        一、網上證券交易的含義和優勢

        網上證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利用互聯網等網絡技術來進行證券買賣的一種方式,網上證券交易系統不僅可以給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相關的各種信息,還可以幫助投資者順利的完成證券交易的整個過程,實現真正的網絡與現實的實時交易。網上證券交易與傳統交易的一個最重要的區別就是:證券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是通過互聯網而不是投資者本身來進行傳送到證券營業部的。

        近幾年來,網上證券交易有取代傳統證券交易的趨勢。一方面是因為近些年來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和證券交易與回聯網的不斷契合;另一方面是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相對于傳統的交易模式具有明顯的優勢。

        1.網上證券交易通過分布世界各地的互聯網,從根本上消除了網上證券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我國券商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勻的矛盾得到了極大地緩和,將各地的證券投資者聚集在網上證券交易這一虛擬的市場中,使得證券投資者可以在全國甚至是世界上任何能上網的地方從事網上證券,并使那些渴望從事證券投資行業而又沒有足夠時間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創造了可能。

        2.網上證券交易通過對互聯網的充分利用,有效的突破了傳統證券交易市場上信息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網上證券交易可以使證券交易的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網上證券交易的迅速擴張,促使傳統的遠程交易發生了極大地變革,不再需要極大地遠程交易設備的投入,使得投資者呆在家中就可以對證券交易的所有信息進行及時的掌控。除此之外,網上證券交易囊括了證券交易活動的各個方面,使得證券投資者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整個證券交易活動,能夠節約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對于券商來說,網上證券交易的迅速發展,可以極大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加其獲利的可能性。

        二、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的現狀

        我國的首批證券交易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于1992年成立,與此同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確立了證券交易與監管委員會作為我國證券交易的法定主管部門,使證監會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的實體證券交易實行全局性的監督和管理。而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正式開始于1996年底,在接下來的一年里,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真正的迅速發展開始于1998年。1999年,我國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這給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法律帶來了一次質的飛躍,也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2000年,我國證監會又頒布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交易手續和監管首次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機構自從1998年證券交易迅速發展以來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1998年頒布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信息系統技術管理規范(試行)》、2000年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的通知》,2007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9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簡稱《準則》),2011年4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2012年《關于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等等。

        (二)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監管不健全

        由于網上證券交易在我國興起較晚同時發展迅速,致使我國相關的立法存在著嚴重的不健全。我國在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方面的立法到目前為止還只停留在基礎方面,在相關方面還存在著許多的立法空白,如當事人直接的權責關系不夠明確、法律責任問題的歸屬問題等。此外,我國關于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法律還存在著很嚴重的時滯,再加上網上證券交易建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特性,我國目前還缺乏關于網上證券交易方面立法的專門性立法小組。

        2網上證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到目前為止,與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里面還沒有關于上市公司網站信息披露的系統性要求,只在部分條例上做了一些簡單的規定,例如上市公司自己的信息不可以在證監會相關網站上的信息之后才可以進行。現在互聯網上有許多各種各樣的證券交易網站,這些網站或多或少的和上市公司的證券價格有直接的影響,甚至有些網上就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下屬網站。在這種情況下對這些網站的監管就顯得特別重要。我國網上證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著一個重大的缺陷,即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對公司的一些定期信息如年報、半年報、季報等進行披露,然而卻沒有對上市公司的一些臨時性報告作出具體的要求。

        3缺少適應網上證券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

        雖然網上證券交易在我國已經有近二十年的發展歷史,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個適應網上證券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在這種理想的監管體系里,監管機構、組織部門、監管手段等都會發生重大的變革。這樣一來由于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歷史還比較短,同時和國際上的相關國家和機構的合作也不充分,致使我國目前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的體制都來自于我國相關行業監管機構的經驗。這樣就無法根據網上證券交易的特點來進行監管,不利于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發展。

        4券商自身的監管存在漏洞

        前段時間我國爆出了券商分析報告的“抄襲門”事件,雖然發生這種問題的一個原因是證券分析師存在績效考核壓力下在撰寫報告時借鑒其他機構的報告,但是發生這種事情的主要原因就是內部審查松懈,目前很多中小券商研究所在這一管理環節上執行存在著這樣的漏洞。這樣一來券商由于自身監管問題會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此外,我國的一些中小券商由于網上證券交易監管體系的漏洞,會讓券商違規的使用自身的資金,這樣就會給券商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是破產因而,我國的券商在迅速發展擴張的同時,要時刻關注自身的監管漏洞。

        三、針對網上證券交易風險監管的策略

        僅從網絡技術的角度來看,永遠無法確保網上證券交易的絕對安全和無風險,只有把先進的技術、專業的管理、完善的法律和嚴格的監管結合起來才能保證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因此,針對我國網上證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問題,我們要從加強技術改進、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等幾個方面來協調進行。

        (一)轉變網上證券交易的監管理念和重點

        監管機構進行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發展,而不是因為擔心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而來阻止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因為相比于傳統的證券交易來說,網上證券交易存在著先天的優勢。因此,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應該把推動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迅速發展作為其基本態度。此外,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機構應該把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監管作為重點。網上證券交易的網絡特性使得交易的風險和傳統的證券交易有了很大的區別,且這類風險也更加的難以防范,這就必然要求投資者擁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

        然而,就我國目前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現狀來說,我國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一般都放在對犯罪行為的懲罰上,而不是放在對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防范上。所以為了更好的防御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網上證券交易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爭取把風險消滅在萌芽階段。

        (二)加強券商的自身管理

        券商應該設立專門的部門和人員來保護投資者的個人數據資料,如美國的許多大公司在經歷了數次影響巨大的資料丟失事件后,已經專門設立了數據和網絡安全的專員負責數據庫管理。券商不僅要設立緊急時刻的網絡備用系統和安全預案,還必須加強對網絡和投資者數據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同時,券商還應該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管理,如:加強員工的招聘工作,加強對員工關于法律法規和網絡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訓,實行明確到人的責任制,一旦出問題不僅可以及時的處理,還可以起到懲戒的作用等等。此外,券商也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措施(如指紋、虹膜等)來保證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進行。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在我國,網上證券交易活動剛處于發育階段,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和體系存在著嚴重的滯后和不足。與我國的網上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針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細節和死角依舊存在著法律空白,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立法力度,來消除這些法律空白,例如一些網上證券交易責任的歸屬問題,進而來消除由這些法律“真空”所帶來的的相關風險。

        此外,我們要完善網上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這里的信息披露制度既包含券商也包括上市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應該向網上證券交易的投資者說明網上證券投資的相關概念,使證券投資者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相關流程、存在的風險等有個較為明確的了解。于此同時,上市公司應該及時的一些信息報告(如年報、季報、中期報告等)。所以,我國應該完善網上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而準確的信息,以此來減小投資者因信息虛假問題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四)引入保險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通過以上的一些方面加強了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后,券商應該積極地和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開發相應的專門險,來保障投資者的切身權益,增強投資者對網上證券交易的信心,以爭取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網上證券交易保險機制。例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網上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券商、保險公司和計算機網絡安全公司三方聯合起來提供如“黑客保險”等針對網上證券交易的專門險。

        參考文獻:

        [1]黃益網上證券交易存在問題剖析與對策 [J]科園月刊,2011,1

        [2]陳娟,賀小波.完善網上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J].新財經,2011,2.

        [3]黃芳.網上證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及監管制度研究[J].知識經濟,2009,1.

        [4]萬江.美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機制及其啟示[J].美中法律評論,2008,7.

        第9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范文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1.電商規模迅速擴張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5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在短短的6年內,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由2010年的4.5億萬元增長至2015年的18.3億萬元,整整翻了4倍,其發展勢頭越來越好。另外,據中國網絡信息中心的《第37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網民規模已達6.8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0.3%。其中,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4.6億,較2014年增加8000萬人,增長率為21%,網絡購物的比例從58.6%提升至66.8%。這說明中國經濟發展“電商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基于傳統交易確立的稅收征管模式顯然已不能適用現有的需求,進而帶來一系列的稅收征管問題。

        2.網店數量逐步穩定

        2009年個人網店數量為1040萬家,2011年上升到1620萬家,2012年和2013年個人網店數量均呈下降趨勢,2013年有1122萬家。隨著網絡購物市場的日益發展和用戶對網購要求的日益提高,個人網店也不斷提高對自身要求,以應對強大的市場競爭。個人網店的淘汰還在繼續,將在不斷規范中健康發展,因而呈現出先增多后減少的趨勢,這將有利于對電商征稅的展開。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問題

        1.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1)法律規范尚待完善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十九條中明確“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在第三十三條中強調“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注冊信息”。2015年5月6日,稅務總局出臺了“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意見強調要深入分析電子商務、互聯網+等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積極探索支持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要嚴格落實好稅收扶持政策。

        (2)稅負失衡現象明顯

        目前,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并不明確,國家對于C2C電子商務征稅政策相對寬松模糊,絕大部分C2C電子商務仍處于實際免稅狀態,造成電子商務與傳統實體企業之間的稅負失衡,對傳統實業的發展產生一定沖擊。

        (3)稅款流失規模不斷擴大

        2015年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38285億元,相比2014年的28211億元,同比增長35.7%。2015年B2C市場交易規模占51.6%,較2014年的45.7%,增加了5.9%;C2C市場交易規模占48.4%,較2014年54.3%,減少了5.9%。也就是說,2014年C2C交易規模為15318.573億元,2015年為18529.94億元,如果以小規模納稅人征收3%的增值稅考慮,2014年該領域稅款流失約459.55719億元,2015年流失約555.8982億元。隨著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稅款流失也將不斷擴大。另外一些實體店和網絡零售店兼有的企業,將營業額轉移到網絡零售店,利用政策的不完善謀取利益。

        2.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困難分析

        (1)納稅主體難以確認

        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由于缺少必要的強制及處罰措施,多數電子商務經營者并不去辦理,使得電子商務工商登記政策幾乎是一紙空文,難以真正實行,真正的納稅主體很難確定。

        (2)納稅地點難以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以企業或自然人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納稅人應向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然而電子商務的注冊地可以變更,并且其背后的實際經營者或許并不是注冊人,增加了對納稅地點和納稅人確定的難度。

        (3)稅務稽查管理困難

        傳統的稅務稽查以檢查企業紙質記錄的財務數據為主,而電子商務環境下,紙質記錄消失,取代的是無形的電子交易記錄,這些記錄有可能被刪除或篡改,給稅務檢查帶來難度。除此之外,由于傳統的稅務稽查人員可能并不具備相關的計算機技術,因而并不能識別,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1.完善電商納稅人登記注冊制度

        加強對C2C電子商務的征管工作,首先要做好征管的基礎工作,即和稅務登記。按照電子商務的特征,要求所有C2C一律實行電子稅務登記,要在一定期限內到主管部門辦理電子稅務登記,獲取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標識。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稅務機關應采集納稅人的網址、網上商品種類、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的結算方法、網絡銀行賬戶等信息,建立企業電子商務信息庫。為了達到效果,同時必須配備相應的處罰措施,這樣電子登記注冊制度才能真正落實。

        2.提高電子發票普及率

        電子發票信息化程度高,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發票系統可以查詢開具發票的信息數據,實時了解和查詢納稅人的真實交易信息,所以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和電子支付聯系起來,稅務機關借助銀行記錄,監控納稅人的交易行為,完善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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