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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第1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閱讀

        賣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房屋概況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為___樓,一樓為___個門面,2、3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

        甲方(簽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簽印):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模板

        賣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房屋概況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為___樓,一樓為___個門面,2、3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全部,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

        甲方(簽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簽印):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樣本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xié)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間、廂房 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置為: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 米、寬度為 米,面積共 平米。

        二、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交付房產或按規(guī)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違約金。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

        2. 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 本協(xié)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第2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于 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jù)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充分、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協(xié)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 ,相鄰為 ,建筑面積 ,北屋 ,東屋 ,西屋 ,南屋 ,院落面積為 ,房屋登記在 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 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集體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征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xié)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xié)議、抵押協(xié)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 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并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 的賬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 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jù)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 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并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 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后 日,甲方應當根據(jù)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xù);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 元違約金,直至協(xié)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于征地補償、拆遷補償?shù)?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后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xù)占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fā)生妨礙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并支付全部購房款100%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fā)生爭議,雙方無法協(xié)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xié)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并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續(xù)有效。

        甲 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農村房屋購房合同范文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新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本新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本

        根據(jù)國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2、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3、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現(xiàn)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jù)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3)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jù)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3)_________。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保證

        新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fā)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fā)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guī)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費用交接時間

        水、電、煤氣、物業(yè)、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三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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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參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購銷度假村商品宜,經洽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在度假村組團內樓房___棟。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為準。

        二、商品房售價為人民幣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電室、臨時鍋爐房、道路、綠化等工程設施的費用,但不包括建筑稅和公證費。

        三、付款辦法

        預購房屋按房屋暫定價先付購房款40%,計人民幣_____元(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預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時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房屋建筑稅款由甲方代收代繳。

        四、交房時間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內將購房款結清。屆時乙方若不能驗收接管時,須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費________(按房價的萬分之一/日計取)。

        六、乙方從接管所購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房屋質量問題實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電保修半年,暖氣保修一個采暖期)。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則應雙倍退還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購房屋時(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償付承擔應交房屋售價萬分之一的罰金。甲方通過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時,以同等條件由乙方付給甲方作為獎勵。

        八、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對所購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房屋管理規(guī)定及度假村管理辦法。

        十、甲乙雙方如在執(zhí)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應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zhí)三份。正副兩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

        2.度假村別墅暫行管理方法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國籍: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委托人:______國籍:____電話: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國籍: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委托人:______國籍:____電話: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不包括±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jù)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jù)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fā)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

        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fā)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guī)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xié)議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第十四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_____公證(指涉外房屋買賣))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__________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人(簽章): 乙方人(簽章):

        第4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j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guī)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此條規(guī)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zhèn)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guī)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xù),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guī)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guī)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的《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于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并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xiàn)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xiàn)狀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qū)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

        二、房屋買賣中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認定

        這是一個處理房屋買賣糾紛中的又一重要環(huán)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是一般原則性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這里規(guī)定的當事人另有約定,只能是對于特定物買賣的約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一般是指對于不動產買賣的規(guī)定。具體到私有房屋買賣上,農村私房買賣合同,因這一方面國家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產權登記,一般的處理原則是:凡是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買賣發(fā)生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前的,應自交付時起轉移,反之,應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之日起轉移,而城市私有房屋買賣的所有權轉移則從房管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轉移。

        但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值得我們討論、研究。例如:一些房地產開發(fā)商(或公民個人)把自建的房屋售給公民個人,因管理制度上尚不夠完善,一直不組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也有一些情況是銷售方也收取了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相關費用,但遲遲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而銷售方又將房屋賣給另一方,或購買方又將房屋賣給其他公民,該類房屋所有權從何時轉移呢?象這類情況,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原因完全在銷售方或政府部門,而購房方毫無過錯和違約行為,故不能讓購房一方來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對于此類房屋的買賣如一律以未辦理登記而不承認產權轉移,既違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經濟關系的穩(wěn)定。故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第72條的一般性規(guī)定處理,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按照地方慣例和市場交易習慣,如賣房一方將自己一方的原有房產權證書或住房鑰匙等能夠控制、管理、居住、使用房屋的手續(xù)交付給了買房一方,就應當認定已經交付,房屋所有權已發(fā)生了轉移。

        三、如何解決城鎮(zhèn)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后又重復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戶,這類糾紛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這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后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后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后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jù)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后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后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jù)現(xiàn)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后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于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后者卻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采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后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后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并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后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里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后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說前者對房屋的占有是無法律依據(jù),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

        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并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么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xié)議,由于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

        第5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yè)的不斷發(fā)展,現(xiàn)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yōu)樨泿呕⑸唐坊淖》空撸耖g買賣私房的現(xiàn)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guī)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依現(xiàn)行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就房屋買賣協(xié)議效力談談認識。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jù)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jù)主要是國務院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xié)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jù)《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guī)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xié)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guī)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jù)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guī)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xù)強制履行處理)。

        二、淺談房屋買賣存在的幾種類型

        1、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協(xié)議效力

        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 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guī)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guī)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guī)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xù)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fā)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xié),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chuàng)一番事業(yè),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fā)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fā)揮最大的效用。

        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guī)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guī)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xiàn)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采地隨房走。

        應該說草案的規(guī)定是積極、合理并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并未設置特別的規(guī)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guī)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并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guī)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采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 筑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采用放開的政策。關于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

        2、關于城鎮(zhèn)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j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guī)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此條規(guī)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zhèn)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guī)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xù),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guī)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guī)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的《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于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并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xiàn)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xiàn)狀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qū)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

        3、如何解決城鎮(zhèn)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后又重復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戶,這類糾紛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這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后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后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后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jù)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后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后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jù)現(xiàn)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后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于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后者卻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采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后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后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并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后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里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后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說前者對房屋的占有是無法律依據(jù),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

        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并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么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xié)議,由于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應是有效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由此從a公司與b簽訂協(xié)議并交付房屋時起,b事實上已對該房屋享有物權的職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雙方只是欠缺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的形式要件。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買賣行為應受法律的保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常常認為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當然,c為了標的物的產權有效轉移,使標的物的產權無瑕疵,尚需辦理產權過戶,但是,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標的物過戶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移給c,通過這種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

        五、拆遷戶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買賣時其合同效力及相關問題法律分析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此類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著特殊性質,為此從物權理論出發(fā),結合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與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不同的是,拆遷安置房在進行交易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性質也有特殊性,因此在處理之際觀點紛呈,做法不一。

        實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華某與被告應某簽訂《賣房協(xié)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原告,房屋面積77.63平方米,總價款22.5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卻拒絕履行協(xié)議,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告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庭審時,被告以雙方簽訂協(xié)議時,轉讓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沒有領取任何權屬證書,原、被告之間這一買賣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一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協(xié)議無效。

        實例二,原告陳某與被告汪某房屋買賣糾紛。與案例一情況相同,被告在雙方簽訂協(xié)議并收取原告預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協(xié)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被告以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未領取權屬證書房屋(預購房屋)轉讓的效力問題

        要確認兩個案例中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效力,必須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首先要澄明的一個問題是,“房地產不得轉讓”不等同于“房地產不得買賣”。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轉讓”應包括簽訂合同、付款、房屋交付,過戶登記等一系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所謂“不得轉讓”應理解為上述系列行為不能徹底完成,不能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據(jù)此認為法律禁止訂立預購房(期房)轉讓合同或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

        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guī)定。”從此條的立法含義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之前再行轉讓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明令禁止。其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規(guī)定禁止預售房再轉讓,但該法正式頒布時,卻又改為上述45條的規(guī)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預售房再轉讓予以認可的基本精神。從上述兩案來看,雙方在簽訂協(xié)議時,被告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但這并不影響該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實際取得的物作為標的物訂立合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態(tài)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合同、期貨交易等。

        當前理論界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已趨于統(tǒng)一,已認識到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做法的轉變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動產買賣未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而正確認識并區(qū)分預售房再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有與之相同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兩案而言,雙方在簽訂賣房協(xié)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雙方對買賣房屋約定明確,產權亦無其他爭議,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訴訟發(fā)生前被告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悔約,違背誠信的不良社會風氣,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

        誠然,當前造成一些地方房價飛漲有“惡炒樓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期房買賣的規(guī)定,這些地方性規(guī)定或其他部門規(guī)章也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jù)。另一方面,現(xiàn)實生活中預購房買賣的原因眾多,一味禁止預購房轉讓的立法意圖也難以得到貫徹實現(xiàn)。在房地產市場發(fā)展初期,禁止轉讓可能會在一定范圍內達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但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場因素的自然調節(jié)。

        總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物確定也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且被告在前已經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

        處理第二類案件時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賣他們共有的房屋時是否屬于擅自處分,現(xiàn)實生活中相當多的情況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處分共有財產,具體由一人出面與買方商談,當另一方對約定的價格不滿意,這種情形則不構成無權處分,不影響已簽訂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賣房屋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屬擅自處分不動產行為,原告也構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據(jù)合同可獲得的利益也應予以保護,而房屋共有人之損失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理由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維護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適用對象不僅限于動產,也應包括不動產。因為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fā)生無權處分問題,而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fā),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也有規(guī)定。具體到本案中,因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被告房屋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原告也無從審查不動產共有人情況。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并且已經入住該房屋,雖然這時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記證明,但這也是由于被告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響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應當說原告在一系列過程中是善意且無過失的。

        2、從利益衡量角度觀之,如果以被告主張的未經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則會使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徹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若合同無效,則使這種可能性完全喪失。而我們知道,此時適用締約過失追究被告責任與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間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則交易中大量的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將極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損害市場信用。不利于市場信用機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情況下是國有劃撥土地,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基于這一規(guī)定,有觀點認為,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如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xù),則買賣合同未生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guī)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這與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有著顯著區(qū)別),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xù),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fā)生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物權變動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實例中,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xù)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fā)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fā)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影響。

        三、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jù)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包括房屋買賣行為,因為房屋買賣涉及的金額巨大,也很復雜,很明顯地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由他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監(jiān)護人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所以當購房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時,必須由他的法定人(即監(jiān)護人)來,或者征得法定人的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②售房者必須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如果售房者為企業(yè)的話,那么在該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中必須有房地產銷售這一項,因為企業(yè)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目前各地對商品房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如北京市對外銷的商品房實行外銷許可證,內銷的商品房實行內銷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還要辦理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必須辦理銷售的許可證后,才允許將商品房上市銷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的銷售許可證,那么售房者無權銷售商品房。

        (3)售房者和購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示

        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協(xié)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后,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xié)議。依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買賣示范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需要修改、刪除和補充。

        (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

        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guī)。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稅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稅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

        (4)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6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私人宅基地買賣合同范文一

        出 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買賣協(xié)議

        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宅基地達成如下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guī)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宅基地。

        該宅基地總金額人民幣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買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給出賣方后土地的所有權歸買方所有。

        3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

        4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見證人(簽章):

        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宅基地買賣合同范文二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xié)商,達成轉讓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甲方將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轉讓給乙方(見附:圖1),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訂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交付給乙方后付清。

        四、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及土地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xù)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___萬元,并償付同等轉讓款為違約金,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等相關費用);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七、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jù)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八、未盡事宜、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數(shù)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問題引入

        隨著____市化的不斷發(fā)展,農村人口遷徙的進程不斷加快。

        與此同時,____市房價的高企以及____市生存環(huán)境的擁擠,使得越來越多的____市居民傾向于在____市近郊購買房屋。

        在此背景下,農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引起的糾紛近幾年不斷增加,呈現(xiàn)出典型化、復雜化的趨勢,但對于這類合同效力的認定一直存在爭議,已經成為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

        與此同時,由于涉及到農村宅基地,自然避不開集體土地征收中對農村宅基地的征收問題,從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對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又成了行政訴訟中需要考量的問題。

        (值得提示的是,本文所說的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主要是指買受人為____市居民的買賣合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買賣合同也會稍有提及。)

        由于房屋和土地有著天然的關聯(lián)性,并且在我國仍然采取的是房地合一的原則,因而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不單純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同時還涉及房屋所占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并且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利,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因此目前國家的法律和相關政策對于宅基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流通采取了原則禁止的態(tài)度。

        根據(jù)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____市____區(qū)等33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草案)》的規(guī)定,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關于宅基地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明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國土部部長姜大明表示,試點行政區(qū)域在現(xiàn)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愿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里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____市化問題。

        由此可見,對于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問題,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相應政策,也只是放寬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那么,政策背景與現(xiàn)實情況沖突下,我們應當如何對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效力進行認定筆者將結合辦理過的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____市法院的通行做法,對此進行評價。

        由于篇幅所限,筆者無法面面具到,甚至也無法保證深入,權且作為初步參考,后續(xù)會有更詳盡的論述推出。

        2 實務操作

        無效是原則,有效是例外

        現(xiàn)實中農村房屋買賣情況已較為普遍,法院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定性問題上自然形成了兩種代表性的意見。

        一種意見主張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認為反推此規(guī)范即含許可買賣之意,同時結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由于現(xiàn)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沒有直接禁止農村房屋買賣行為,按法不禁止即為自由的私法理念,應判決確認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其理由是,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又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政策方面的規(guī)定,主要就是國務院辦公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____市居民出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____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兩個國務院文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但可以作為一種參照。

        兩種觀點似乎都有道理,但筆者更傾向于支持第二種觀點。

        因為如果承認房地合一的前提,那么既然禁止對宅基地進行轉讓,自然房屋買賣并不符合法不禁止即為自由的私法理念。

        第7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一、小產權房向城鎮(zhèn)居民轉讓的合同效力

        目前該種情況,在實踐中普遍的認定為合同無效。而在理論上,國內較多的學者對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態(tài)度。筆者持合同無效論,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理由:

        (一)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得知,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有完整權屬證書的。而小產權房是建立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其存在注定不能取得完整產權,根本無法進行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二)違反我國房地一體主義

        我國《物權法》第146條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該條規(guī)定主要是指國有建設用地流轉原則,它表明房地產所有權轉讓之時,房產之上的土地所有權也隨房一起轉讓,該原則的實行,避免了我國房產交易市場出現(xiàn)混亂局面,維護了房產市場的穩(wěn)定。對于這一原則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同樣適用。而小產權房恰恰違反了這一原則,根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故小產權房流轉中城鎮(zhèn)居民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使得房地分離,較易產生糾紛。

        二、小產權房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的合同效力

        針對這一情形,實踐中多數(shù)判定為合同無效,但筆者認為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基于公平正義原則

        國家將一部分土地劃分歸為集體所有,是為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居住權,體現(xiàn)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傾向。但與此同時,這也恰恰是限制了農民應享有的同城鎮(zhèn)居民一樣的權利,“農民與城鎮(zhèn)居民”,對稱謂及身份的區(qū)別本身就是違反公平的體現(xiàn)。為了農民的身份,他們無法享受房屋及土地所帶來的升值利益,他們與國家一樣擁有土地,但無法同國家一樣買賣土地,獲取收益,從另一層面上講他們不是被保護著,而是被禁錮在了這片土地上。

        (二)維護農民合法收益權

        基于我國現(xiàn)有規(guī)定及我國國情,允許小產權房在市場隨意流轉勢必將造成我國房產市場的混亂,引發(fā)各方利益矛盾沖突。但完全限制小產權房的流轉則是對公平原則的違反,農民對土地可以占有、使用,因無處分權而無法像城鎮(zhèn)居民一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目前我國現(xiàn)實情況之下雖不能立即實現(xiàn)同城市房地產一樣的大市場,但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開拓一個獨立的小市場,允許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房屋進行自由流轉,使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

        三、小產權房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上的合同效力

        理論界的爭論和審判實務上的分歧固然跟個人的認識有關,但是追根問底是小產權房的轉讓合同問題涉及到國家土地政策,是一個兼具私法、公法性質的問題。單從合同角度上看這是單純私法領域調整的范疇,另外從國家的土地政策上我們又可以看出這又受到公權力的約束。私法以追求公平與正義為目標,公法以追求效率為價值取向。由于主管范圍、價值目標等不同,私法與公法在調整同一社會現(xiàn)象時難免發(fā)生沖突。但是,筆者認為無論是理論觀點還是審判實務的認識,判斷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完全是一個歸于是私法領域的民法問題,應當以現(xiàn)有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合同法》、《物權法》作為討論基礎,以民法領域自身的規(guī)則作為判斷準繩。

        四、房屋合同無效后的利益平衡

        由于小產權房的交易不在少數(shù),其中涉及多方之間的利益,易引發(fā)多種矛盾。因此,在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中,平衡好各方之間的利益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責任比例的確定

        實踐中多數(shù)情況下是因房價的不斷增長使得賣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小產權房交易之時必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賣方因利益驅使,違反當初協(xié)議,這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但是否能因賣方對誠實信用的違背而判定賣方承擔主要責任呢?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時,雙方都明知這一行為在我國存在違法情況,即都存在過錯,雙方過錯大小應相同,不能因為房價的大幅增長而讓賣方承擔更重的過錯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仍是承擔相同的過錯責任。

        (二)實際操作

        既然雙方是同等責任,合同無效后,首先考慮的應是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房屋歸還。如果買房人使用房屋期間對房屋進行了修葺或裝修等,可以按照添附的原理處理,賣房人取得利益,應補償買房人因此支付的費用。當然,若買房人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害,也應對賣方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對于房價的上漲,在房屋合同簽訂之時是雙方都不可預見的,房價是市場經濟作用的結果,雙方對此均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引起的房屋返還,其中的房屋升值利益應當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即賣方所有。作為房屋的買方,明知小產權房先天不足而選擇購買,承擔房屋返還的風險應是其可以預見到的。當然,其因買房失去的一部分存款利息,筆者認為是可以向賣方主張承擔的。

        在我國房屋被賦予了很多社會意義,房屋不僅是居住場所,也體現(xiàn)為居住人的財產、社會依附關系。尤其是房屋買賣大多發(fā)生在幾年甚至十幾年前,經過多年的經營,房屋買受人對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強烈的認同感,建立了較為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在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上不應一刀切地認定無效,農村私有的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有充分可以認定為有效的理由,其效力應認定為有效為宜。在實務中我們不僅應當嚴格依據(jù)《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規(guī)定,也要從尊重歷史、照顧現(xiàn)實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安全的角度出發(fā),區(qū)分認定此類合同的效力,達到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實現(xiàn)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

        第8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guī)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guī)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guī)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shù)盟糠稚辖煌壺斦瑢m椨糜谧》垦a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guī)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jù)〈〈合同法〉〉51條的規(guī)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fā)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guī)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guī)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guī)定是行政管理法規(guī),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wěn)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guī)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qū)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guī)定,在優(yōu)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xiàn)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guī)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jù),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qū)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guī),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jù),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zhí)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jù)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xié)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

        第9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范文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

        賣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房屋概況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為___樓,一樓為___個門面,2、3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

        甲方(簽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簽印):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樣本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xié)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間、廂房 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置為: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 米、寬度為 米,面積共 平米。

        二、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交付房產或按規(guī)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違約金。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xié)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

        2. 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 本協(xié)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房屋購房合同協(xié)議模板

        賣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房屋概況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為___樓,一樓為___個門面,2、3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全部,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

        甲方(簽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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