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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民事判決書的成因
(一)民事判決書的“紙上權利”兌現受阻
這原因是導致判決書被“買賣”或者轉讓的最原始的原因。從此角度觀察,買賣判決書不外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紙上權利”的行為選擇與行為方式。我們知道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對權利人而言抽象的表現為一種請求權,而請求權只是紙上的權利而已。它能否得到實現取決于多種因素,因此其請求權的實現便可能遭遇諸多的障礙。處于利益的考慮,權利人便將買賣判決書作為一種變通的選擇。
(二)法院的民事強制執行不力
“執行難”是當下突出顯現的問題,并且越來越普遍。生效判決得不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其中有地方保護、司法腐敗或法院漠視當事人權利等各個方面的原因。因此,權利人出賣或轉讓判決書以實現自己的權益是一個當然選擇。關于某些學者所稱“出賣判決書作為一種對法院執行工作不滿的另類抗議,是挑戰法院的司法權威的方式”,筆者并不這樣認為,篇幅所限此不贅述。
(三)當事人規避不利的投機心理
眾所周知,通過正常程序實現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需要花費當事人的人力、財力與時間,并且程序過程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當事人便通過出讓判決書中的債權而換取相應的對價,可以實現一定的效益,從而實現自己判決書中的利益。這也是一個經濟人的理性選擇。在市場經濟要求效率的背景下我們不難理解這樣的做法。
二、買賣民事判決書的合法性
探討民事判決書買賣的合法性,必須弄清楚此買賣的標的到底是什么,不然就會產生關于“挑戰司法權威”的質疑。其實,民事判決書就那么薄薄的幾張紙,并不值得買賣,更何況中國的民事判決書也沒有什么有價值的知識產權利益而言。買賣雙方著眼的是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其中的債權才是買賣的標的。從《合同法》角度看,第79 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這一條款并沒有規定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是不可以轉讓的。在私法領域有句法諺叫“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轉讓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該得到尊重,我們更不能說因為一個債權得到了司法判決的確認而獲得了強制執行的效力便失去了其私法的性質,因此,合法的轉讓該債權當然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那些惡意的買賣或轉讓以侵害債務人利益的排除在外。
三、買受人申請執行權的產生基礎
在確認了判決書買賣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之后,買受人當然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判決書中所確認的債權:第一,便是通過私立手段實現,比如討債方式;第二,便是通過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一種方式在此不談,僅僅討論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行性。正如文章開始提到的一般,買受人是否具備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依然沒有確切的答案。筆者試圖通過以下以下論述給出買受人申請執行權的產生基礎。
一般認為,法律文書發生效力之后,該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由他人繼受,該他人就有權向執行機構申請執行而成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的變更是由于權利主體的變更而形成的。盡管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權利主體變更引起的申請執行人變更的情形沒有作出規定,但是從理論上看申請執行人的變更是可能的。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執行而成為申請執行人;(2)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合并、分立,繼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執行而成為申請執行人。
顯然,債權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
以上的觀點未免有些局限,僅僅將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范圍限定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之下,當然對于法人的債權繼受的情形用法定繼承定義有失偏頗。筆者認為,通過買賣行為合法繼受債權的當事人顯然可以成為執行申請人。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買賣判決書應當是合法的行為,法律并不禁止。而判決書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并不因為判決書在誰的手里而有所區別,因為執行權是司法權利,不是因當事人而產生的而是法院執行機構固有的權利。并且,從民法的角度來觀察,繼承人繼受債權與通過買賣繼受債權只是實現債權轉移的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事實行為而后者是法律行為,但是兩者產生的權利并沒有什么區別。所以,將申請執行人的范圍擴大到買受人是合情合理的。
綜上所述,一般人可以善意受讓判決書中的債權,依據法理,受讓人當然作為執行當事人變更范圍。并且基于申請執行權是一種因法院審判而獲得的期待權利,作為一種已決債權的程序性保障手段,其目的是使債權實現,因此是可以轉讓和繼受的。所以判決書買受人便有了獲得申請執行權的基礎。
四、結論
申請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被申請人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馬xx,總經理。
申請事項:依法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xxx萬元銀行賬戶存款或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
事實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訂《xx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申請人承包被申請人的'xx工程,合同就承包價格、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及時履行合同義務,在2012年7月5日完工,2012年10月5日,經雙方結算,工程款xxx萬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xx萬元至今未給付。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為使將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裁定。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9年1月12日下發(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8)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申請人: ,男,壯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擬處罰決定,現向貴局申請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
事實與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報》公告的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申請人才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行政處罰文書公告程序的規定,現還處在公告送達期間。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在 進行的是 工程施工,沒有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所認定的擅自開采煤炭的行為和事實,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擬處罰決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局舉行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
申請人:
年 月 日
聽證申請書范例二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貴局擬以(九)安監管聽告字[XX]執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請人按照《廢品出售合同》的約定派遣車輛對aa電器(重慶)有限公司(下簡稱:aa公司)倉庫內的貨物進行裝運,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碼過程中,不慎從裝運車上跌至地面,雖經搶救,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在整個事件中,申請人均嚴格按照《格力公司外來人員安全須知》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基于叉車工作屬于特殊的工種,且須有嚴格的操作規范和持證要求,故貨物的裝卸及人員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現場由aa公司的庫管人員和安保人員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和監管。除安排司機前往車間運貨外,申請人無權也沒有派人進入現場管理和監督;同時,在裝貨前申請人也如實告知了裝運工人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并為他們配備了相應的安全保險帶,但因aa公司工作現場無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無法使用;因此,申請人已經盡到了安全教育和防護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故,請求貴局擬以(九)安監管聽告字[XX]執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進行聽證。
此致
xxxxx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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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吸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證書;
(二)縣以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劃部門批準規劃用地的文件及紅線圖;
(三)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調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議書;
(六)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以土地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策劃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我單位與________因_____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你院正在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保證判決的執行,特請你院采取 _____保全措施。
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拆遷許可申請書要怎樣寫呢?瀏覽更多2022年拆遷許可申請書請點擊“拆遷申請”查看。
2022年拆遷許可申請書珙縣房地產管理局:我單位為房地產二級房地產開發公司
所住:宜賓市長寧縣銅古鄉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縣人大代表。
我單位因需要拆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發給申請人的拆遷許可證。
事實理由:
申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珙縣安寧街一帶進行危房改造建設,需要拆遷該地區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據我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已經依法制定了拆遷該地區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機劃和拆遷方案,并已經準備了拆遷安置和補償用房。現依法提出拆遷申請,請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所提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依法發給申請人房屋拆遷許可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_
_年__月__日
什么是拆遷許可證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文件資料批準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序。拆遷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筑予以拆除,并對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遷安置,對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0元至18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拆遷的分類有哪些1、按被拆除物的性質分類:拆遷房屋或拆遷附屬物
2、按拆遷范圍分類: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或城市規劃區外的拆遷
3、按拆遷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分類:國有土地的拆遷或集體土地的拆遷
4、按項目的目的分類:公益事業建設拆遷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或商業開發建設拆遷
5、按被拆遷人的身份分類:所有權人拆遷或使用權人拆遷
6、按拆遷方式分類: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為(一)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征收的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確定:
1、征收主體:市縣人民政府。
2、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筑所有權人等。
(三)房屋征收的定義
申請人:孫**,男,漢族,1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420106**2035,住**市武昌區***區**號,系***訴***等人遺產繼承糾紛案之被告。
請求事項:
申請人在原告***訴***等人遺產繼承糾紛一案中,不服**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申請本案審判長李**回避的決定”,現提出復議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復議,變更原決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依據不當,無法保證申請人合法訴訟權利并保證案件公證審理。
原決定認為,申請人***申請回避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因此決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項明確: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訴審判長李**先生曾經多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之相關規定,試圖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現列舉如下:
一、原回避申請載明,第一次開庭結束后,本訴審判長李**先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章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剝奪了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二、2014年1月20日,本案第二次開庭,申請人委托人徐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在向法庭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推薦函、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后,作為申請人的委托人出庭,本訴審判長李**先生查閱相關委托手續后,依然認為徐綱無權為申請人本案,并對其無理驅逐。試圖剝奪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托訴訟人的權利。
綜上,本訴審判長李**先生,多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明確規定,試圖剝奪申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申請人無法確定其在隨后的訴訟活動中能夠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依法公正審理該案。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項“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之規定,依法提出回避申請。原決定駁回請求人的申請是錯誤的。
特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復議,依法變更原決定。
此致**市武昌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