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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登記,是指商品房開發建設者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商品房出售而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登記。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實行登記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或分攤面積)分別發證。
第四條商品房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者須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用地驗收,并同時申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積和分割登記方案及各分割單元的面積;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二)調查。市國土資源局實地對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進行用地驗收,確定分攤系數和每套住宅或每個單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
(三)審核、批準。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申請資料和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向商品房開發建設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在商品房售出前由開發建設者持有,售出后由該商品房購買者持有。商品房售出后,開發建設者和購房者雙方須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關欄目上確認簽章。購房者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關于業務受理
在業務受理前,基礎資料準備工作由城區國土所先幫助用戶做好。需要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服務的,由國土所先告知用戶,提供方便。各項資料齊全達到辦理標準后,由用戶持資料到政務中心統一受理。政務中心開具受理單,明確辦理時限,做好臺帳登記等工作。未經政務中心受理登記,任何科室不準直接受理或辦理業務。
二、關于辦事程序及審查要點
(一)辦事程序
1、資料準備階段。由直屬國土所確定專人接受轄區內業務資料,做好臺帳登記,填寫傳送交接表,確保資料不丟失、不損壞。需要進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辦理;需要查檔的,由用戶到檔案室按規定辦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務的,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到現場的,應一次性到場,避免重復勘探,增加用戶麻煩。
2、資料受理傳送階段。由政務中心確定專人受理,并審查資料,做好受理登記,開具受理單,按業務職能分送主辦科室,明確辦結時限,并負責催辦、督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辦結。
3、審查核查會審階段。主辦科室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資料的由直屬國土所負責補充,需調閱、查閱資料和到現場核實的,相關科室和直屬所協助。主辦科室提出辦理具體意見和核實各項費用標準后,遞交分管局長審核,分管局長提出具體意見,由會審會議集體會審行政審批事項和繳費標準,主持會審會議的局長簽署意見。
4、收費辦理階段。財務科專職人員對業務主辦科室的核費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并一次性收齊各種費用,業務主辦科室憑局長簽署意見具體辦理。
5、發放《土地使用證》階段。科室辦理的業務手續由政務中心及時通知用戶領取辦理件,并登記備查。
6、整理歸檔階段。主辦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檔案到檔案室,辦好接交手續,檔案室及時整理歸檔。
7、事后監督核查階段。由監察室、辦公室組織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辦理情況,查實辦理件是否與會審意見一致,是否按規定核費、收費,辦結時間是否超過時限等,并將抽查臺帳報局領導審閱。
(二)資料審查要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批準書、用地審批單、紅線圖、法院判決書、歷史用地證明書)、四鄰權屬意見、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讓土地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單出讓合同、交款憑證、各類證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3、繼承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人的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和戶口本,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居委會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老版土地使用證換新證: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來源、申請人身份證明。
5、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法院判決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評估報告和局里的確認書,屬于劃撥土地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抵押申請書、土地抵押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及交款憑證或原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評估報告及確認書、甲乙雙方身份證明及許可證。 1
三、關于幾個具體問題
(一)資料搜集問題。土地權屬來源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依據充分,堅持搜集和審查資料的原則。由于歷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況,對無法可查的檔案,按以下規定:
1、屬歷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調查中漏查的,由國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調查建立檔案。做到所搜集的檔案資料合法有效,原始資料搜集人簽字負責,,
2、屬歷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調查資料,但不齊全或不準確的地方,由國土所按新的要求補充核準。
3、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無據可查,本人又無有效土地權屬證明的,經調查核實,屬違法用地的,該拆除的拆除,該處罰的處罰。
4、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有目錄而無資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證,由國土所調查搜集資料補充檔案。但要件資料必須查證、核實。屬出讓土地的必須有土地出讓合同和交款發票,多次轉讓的,新受讓者沒有發票,要溯根到收款處搜集交款依據。但1996年市國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發票,要查清土地來源,找到有效證明辦理。
(二)換發新證問題。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證符合換證條件的應予以更換。但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老式土地使用證換發新式土地使用證是房屋已經建成的土地,房屋現未建成的土地,必須經清查確定符合建設條件,經批準后可以建設的,才能予以換證。
2、老證換新證必須查證檔案,按照發證程序嚴格把關、審核,如檔案室查不到檔案,又無目錄可查,由國土所按查實權屬和土地來源,補齊地籍資料。
(三)超面積問題。建房用地面積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或建房用地超過用地紅線都屬于超面積使用土地。
1、原來是劃撥土地,超面積在10?以下的,所占土地符合規劃,可以不拆除的建筑,且臨街20米以內的,每平方米罰款29元,臨街20米以外的每平方米罰款20元。罰款到位后按劃撥土地補辦手續,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收益金。超面積10?以上的,由監察支隊立案查處,按超面積罰款后,以經確認的評估價100%補交土地出讓金,并按土地出讓程序辦理出讓手續。
(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吸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證書;
(二)縣以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劃部門批準規劃用地的文件及紅線圖;
(三)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調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議書;
(六)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以土地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策劃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鎮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房屋登記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包括建制鎮、集鎮和村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登記是指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的統一登記和管理工作。
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具體辦理建設局授權的村鎮房屋登記相關業務。
第二章村鎮房屋登記程序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遵循以下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申請登記材料,向房屋所在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登記申請的受理工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內容。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將申請登記材料統一報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審核。
(四)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匯同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實地勘測、調查和詢問申請人,形成詢問結果材料當場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如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五)根據實際情況,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認為有必要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經公告和審核無異議后,予以審批、發證,將房屋權利和需登記事項載入房屋登記簿。
第七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可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
第九條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是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測繪報告記載的房屋;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事實相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村鎮房屋登記:
(一)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三)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的,經查閱村鎮房屋登記檔案,已有登記且登記記載事項與權利人申請情況相一致的,應提交房屋四鄰證明、村委會證明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機構證明文件,并經在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資料要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要求出具房屋證明的,需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章村鎮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他項權利登記;
(五)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單位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證明、建筑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規劃、質檢、消防等部門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屋竣工圖紙、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等材料。
個人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集鎮(鄉)、村(屯)規劃區內建房的需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村鎮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房屋委托測繪合同書、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村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辦理村鎮房屋轉移登記:
(一)買賣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完稅證明、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買賣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換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機關公證的互換合同書、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贈與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合同書、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繼承、受遺贈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繼承證明或受遺贈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分割協議或合并協議、房屋測繪報告、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村鎮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鎮區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登記。
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村鎮房屋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房屋評估報告、房屋測繪報告、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以及為完成抵押權登記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縣建設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處有權依據縣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縣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村鎮房屋調查測繪
第二十六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堅持先行試點,摸清情況,逐步總結,規范運作,逐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選擇個別鄉鎮駐地及村屯進行試點,組織開展范圍內的房屋調查測繪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鎮房屋產籍管理基礎檔案。
第二十八條村鎮房屋調查測繪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房屋座落調查;
(二)房屋產權人,產權性質,產別和產權來源調查;
(三)房屋層數、層次、建筑結構、建成年份調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調查;
(五)房屋分層、分戶調查;
(六)墻體歸屬,產權糾紛和他項權利記錄;
(七)繪制房屋調查測繪圖。包括:
村鎮房產分幅平面圖。主要反映范圍內村鎮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權屬等基本情況。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500或1:1000。
村鎮房產分丘平面圖。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主要反映丘內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況、權界位置、界址點、房屋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四至關系、權利狀態等要素。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100或1:200。
村鎮房產分戶平面圖。分戶圖是在分丘圖基礎上,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繪制的比例一般為1:200。
房產測量草圖。包括房產分幅圖和分戶圖草圖。實地記錄地塊、建筑物、位置關系和房產調查內容,是填寫房屋登記表的原始根據。
1、攜帶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一寸照片一張、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到工商部門申領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領取工商部門出具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此表不能丟失,辦理完相關手續后需交回工商部門;
3、攜帶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營場所的房產證復印件或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一寸照片一張、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到轄區的畜牧局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變更登記是指土地初始登記后,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改變或轉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項權利等初始登記內容發生變化,而須依法辦理的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 青島市土地管理部門是本市土地變更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變更登記工作。
第五條 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他項權利人均須自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通過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四)宗地合并或宗地分割的;
(五)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
(七)更改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的名稱、地址的;
(八)變更土地主要用途的;
(九)其他須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的。
第六條 進行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人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第七條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他項權利人發現土地初始登記內容有錯、漏登記的,應及時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三)原土地所有證或土地使用證;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五)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后,進行審核,對變更登記規定的,應報人民政府批準后,變更土地注冊登記內容,更換或更改土地證書。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未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可按非法占地處理,并可視情節輕重,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他項權利人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用。
申請登記程序:第一步是在房管局找到申請登記的窗口,領一張申請登記表,填一下交上。接著就等審核制證,通過的話就會通知你交費領證。
登記提交資料:要準備和提交的材料有:1.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查驗原件)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借款合同(主債合同)6.房地產抵押合同(一式三份)7.經過公證的委托書(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時出具)8.房地產價值證明材料(評估報告或抵押房地產價值協議書)9.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查驗原件)10.法人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查驗原件)11.金融單位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12.其他證件 備注:1.第9、10項為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單位所提交的復印件須加蓋公章。2.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在二樓商務中心領取。
收費標準:1/2 住宅:抵押權登記費:80元/套 2/2 非住宅:抵押權登記費:550元/基本單元;工業企業按330元/基本單元
辦理時間周期 一般登記受理后5個工作日后就可以了。
(來源:文章屋網 )
培訓是給有經驗或無經驗的受訓者傳授其完成某種行為必需的思維認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過程。基于認知心理學理論可知,職場正確認知(內部心理過程的輸出)的傳遞效果才是決定培訓效果好壞的根本。瀏覽更多報銷培訓費用申請書格式請點擊“申請書格式”查看。
報銷培訓費用申請書公司領導:
_4人已于完成編錄員、記錄員培訓課程,并通過考試成績及格。本次培訓及食宿交通費用共計人民幣陸仟零陸拾陸元整(¥:_),特申請公司予以報銷此費用,請領導審批為荷。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公司報銷要提供什么發票一般公司報銷都會要求員工提供增值稅發票,這樣公司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在于: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發票的使用的主體不同,發票的內容不同,發票的聯次不同,發票的作用不同。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的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費用報銷的一般規定遵循“實事求是,準確無誤”的原則,有明確的發生原因、費用項目、發生時間、地點、金額及報銷人、審批人;
報銷的費用項目、報銷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符合企業制度的規定;
報銷人取得相應的報銷單據,且報銷單據上面經辦人、驗收證明(復核)人、審批人簽名齊全,報銷單據所附原始憑證應是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完整、有效憑證;
報銷單據一律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報銷單各項目應填寫完整,大小寫金額一致,并經部門領導有效批準;
有實物的報銷單據需列出實物明細表并由驗收人驗收后在發票背面簽名確認,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庫的實物單據還應附入庫單;
出租車票據需注明業務發生時間、起至地點、人物事件等資料,每張出租車票背面需有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招待費的報銷單據需注明其招待人員及人數并附用餐費用水票作為餐費發票的附件。
公司報銷費用有哪些一、不管什么行業,費用都包括生產費用和期間費用。只要發生的費用真實、合法都可報銷。
二、一般生產費用的內容好分清,期間費用內容多不好分清。給你提供一下期間費用核算的內容:
(一)營業費用的核算內容
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經營費用。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進貨費用也包括在營業費用之中。
營業費用一般包括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
1.產品自銷費用:包括應由本企業負擔的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
2.產品促銷費用:為了擴大本企業商品的銷售而發生的促銷費用:展覽費、廣告費、經營租賃費(為擴大銷售而租用的柜臺、設備等的費用,不包括融資租賃費)、銷售服務費用(提供售后服務等的費用)。
3.銷售部門的費用:一般指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類似工資性質的費用、業務費等經營費用。
但企業內部銷售部門屬于行政管理部門,所發生的經費開支,不包括在營業費用中,而是列入管理費用。
4.委托代銷費用:主要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按代銷合同規定支付的委托代銷手續費。
5.商品流通企業的進貨費用:指商品流通企業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
(二)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負項費用,個體包括以下幾項:
1.企業管理部門及職工方面的費用
(1)公司經費:指直接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
(2)工會經費:指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按規定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下同)的2%計提并撥交給工會使用的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于職工培訓、學習的費用。
(4)勞動保險費: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交納地方統籌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其他費用。
(5)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行業保險基金。)
2.用于企業直接管理之外的費用
(1)董事會費:指企業董事會或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成員津貼、差旅費、會議費等。
(2)咨詢費: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或支付企業經濟顧問、法律顧問、技術顧問的費用。
(3)聘請中介機構費:指企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賬、驗資、資產評估、清賬等發生的費用。
(4)訴訟費:指企業向法院起訴或應訴而支付的費用。
(5)稅金: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6)礦產資源補償費:指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按照主營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提供生產技術條件的費用
(1)排污費:指企業根據環保部門的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2)綠化費:指企業區域內零星綠化費用。
(3)技術轉讓費: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4)研究與開發費:指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新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等。
(5)無形資產攤銷:指企業分期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等的攤銷。
(6)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指企業對分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包括按大修理間隔期平均攤銷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